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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职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施工场地安全的监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而监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督促作用,所以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也是一项首要任务,必须给予重视。目前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十分到位,并且,对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要求也较为模糊,以至于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比较混乱,安全防护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建筑工程本身的安全性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以至于工程事故发生率一直比较高,安全问题处处存在。为了使安全管理工作有所成效,重振建设系统的整体行业形象,推进文明施工,以美化,亮化,各类建设实现定型化、标准化为目标,我们需要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控制,加强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
在现场的施工中,建立起着较大的监督作用,但是,当前监理单位存在着许多问题,监理单位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存在没有安全总监或者一人多管的现象,并且到岗率极差,对工程项目的安全事项无法做到很到位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制定不规范,没有完全依照国家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条例来制定规范的监理规划,更谈不上按照要求来制定相关的监理细则了,即使有也是浮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具体可实施的内容,对监理工作的展开自然没有针对性与指导性。还有的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所谓的方案对工程本身的安全建设未能起到指导作用。有的监理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缺少旁站记录。总体而言,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存侥幸心里,个别安全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未对下属的安全监理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以至于工程监理对建筑安全知识掌握不到位。以上是当前工程建设中安全监理的现状,也是造成工程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的原因,针对其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
健全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规范,实施安全责任制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来不断地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的监理规范要求,对相关的监理职责予以细化并督促其尽快实施。在强劲有力的制度保障下,监理的工作会得到一定的监督,其工程建筑的安全意识也会不断地增强。
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的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有效的监管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使建筑工程达到预先所期望的的效果。在施工过程中,从图纸设计、原材料的选定到分项工程的施工,熟悉并了解监控的范围及地点,每一个环节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负责,有利于对工程本身的质量负责。
要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各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给每一个监理人员分配具体的工作任务,强化每个人的安全工作意识。同时,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给予完善,使之规范化,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让监理人员在第一时间提出当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之提出整改意见,讨论后监督落实。
对监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职责培训
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离不开系统的职业培训,应该对每一个监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在总体的培训下,针对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也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将工程施工的技术方案及特殊性给监理人员做一个详细的讲解,让每个人对工程有个具体的感知,加强薄弱点的管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有着及时的应对措施。
监理应该对施工单位的有关方案及文件给予严格的审查
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等给予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建筑单位相关的安全工作条例。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其提供的各种相关文件,建筑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发现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安全生产监理管理的工作在施工阶段应按照流程来走,发现问题时要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受理整改报告,检查整改情况并签字验收的正常流程来走,严格执行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
当前,安全已经被提升到一个新的认识高度,安全生产被提升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监理单位只有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条例,并不断地完善实施,加强执行力,并结合当前工程建筑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系统培训,增强建设工程中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管意识,对安全隐患做到有力的监督与防范进行合理有序的安全监理,才能使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得到有力的保障,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法定质量职责行为的监督,提升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促使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效果,我委决定2009年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理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所监理的工程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监理企业及其人员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越级承担监理任务。
2.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他人挂靠监理任务。
3.发生监理人员违规违纪或因渎职、失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配置及其人员到位情况
1.招标的工程,现场配备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有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到位。
2.直接委托的工程,现场配备人员是否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有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到位。
3.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负责人的更换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
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内容是:
1.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职责的行为,是否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并复查;制止无效的,是否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批程序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措施和职责到位情况,以及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抽查监理工程师对承担本项目的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及有关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的记录。
4.抽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以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质量把关情况,切实履责监督原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
5.抽查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月报、每周监理报告等,并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工程实体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监理行为专项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查自改阶段,各监理企业按要求认真自查自改,时间为2009年3月9日~17日。第二阶段是重点抽查阶段,由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各区质监站和社会专家对工程项目重点抽查,时间为2009年3月18日~31日。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特征。
1、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即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程序选聘并有偿委托符合工程施工现状的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 2、工程监理的范围由监理合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承发包合同进行限定。 3、工程监理不仅对工程质量存在监督义务,且可以就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4、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其地位是独立的,且应公正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并非仅仅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5、工程监理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联系沟通的纽带,施工各方的意见应通过工程监理进行传达。
三、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监理的不够重视。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4、工程监理对于工程施工缺乏有效的强制监督手段。首先,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示范文本之内容来看,对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监理的主要权利主要有四种:一是建议权,即对工程技术、承包人资格、规划设计以及生产工艺设计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建议的权利;二是报告权,即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设计、工程施工质量以及相关工程施工协调事项等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报告的权利;三是材料检验权,即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等的权利;四是停工权,即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的权利。
四、对策。
1、完善工程监理准入机制。
经过多年的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人员的素质相对于以往来说提升的程度较快,基数也在不断地扩大,因此在现阶段,可以考虑提高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评比标准。尤其在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的监理工程师人数比例可以考虑进行提升,以此来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的数量,避免人数较少且专业知识贫乏且服务质量较差的工程监理单位过多。
2、制定能够使工程监理单位能独立、公平且客观地行使工程监理职责的制度。在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的本质下,如没有合理的制度对建设单位之滥于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制约,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且客观的行使工程监理职责是一句空话。
3、赋予工程监理对于工程施工的强制性监督手段。现阶段,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法规,对于某些重要施工事宜,诸如对于工程施工的设计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工程变更方案审核,施工材料检验,以及工程关键工序之施工监督等,赋予工程监理以强制性的监督手段。即该等施工重要事宜必须有监理单位参与且必须获得监理单位的审核批准,否则监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性的停工等措施,甚至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加大工程监理之监督职责,加大违法成本。要加强工程监理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除了上述的保障措施外,也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鉴于建设工程之质量往往影响着不特定人群之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之职责采取严格责任应成为立法的原则。鉴于此观点,本人建议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对于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加重处罚的范围及力度。
5、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1-0241-01
1、前言
水利工程监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使工程节约了投资、保证了工程质量及工期。水利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来,成绩显著,但水利工程监理体制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其发展仍受到旧的水利建筑工程管理体制的严重束缚,缺乏相关的法规制度的指引,现阶段监理监督引导机制也不健全,水利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晰。从我国水利工程现阶段的监理水平和国家对监理行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程度的差距,还要做进—步改进与完善。
2、水利工程监理的现状和问题
首先,水利工程监理市场行为规范不够:①水利工程的业主单位对水利工程监理制度的认识不高,一些业主单位认识工程监理是多余的,在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不是以监理的工作质量选择监理单位,而是根据单一的监理费用的高低来选择监理单位。形成低价恶性竞争的格局。②由于水利工程监理市场准人制度不严格,且存在社会多头建设水利工程。③由于一些地方的地方保护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水利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现象,致使水利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很多项目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作用。在机构组织上,往往这些监理单位还只是一些水利部门的附属机构,既没有独立核算的能力,也做不到自负盈亏,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以致有序竞争的水利监理市场在一些地方远未形成。④以挂靠有水利监理资质公司方式承接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任务。由于水利监理行业处在起步阶段,存在非水利行业的一些监理单位与不法个人挂靠在水利工程监理部门,采取低收监理费来承包业务,这些挂靠成立的监理部门,无固定的监理人员,由于监理工作的任务重,而临时聘用低成本的无证非水利监理专业人员,严重扰乱了水利监理市场的秩序。
其次,当前业主对监理行业认识存在意识形态的偏差:①施工阶段才需要监理工作。其实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监理工作,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般只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往往是工程委托了,监理人员匆忙进入,就马上开工,监理人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他们无法对工程进行深入地了解,尤其是部分规模相对较大的工程,技术复杂程度高,工期长,干扰因素多,使监理工作更难展开。②监理人员是业主雇来的技术人员,把监理工程师当成质检员。目前,因监理单位与业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因工程监理作用不明显,职责不清,很多工程建设承包商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人员。其实,工程监理是独立的对工程质量进行公正监督的第三方,但由于经济利益及所处的合同地位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理职责,反而受到业主的好评,反过来他们又偏袒业主。在工程建筑中,监理则负责全面检验,其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责任确保提供合格新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质检员。③工程出现问题找监理。目前,很多工程出现问题都找监理。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在设计阶段出现设计质量问题,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就要追究承包商的责任,而不是只找监理了。④视监理费为负担。看不到监理带来的是远高于监理费支出的质量、工期、投资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很多工程的业主不愿意聘请监理,这些业主大多是出于政府的强制规定而聘请监理,他们没有真正领会监理的含义,有的业主对监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聘请监理只认为是分担责任或应付有关部门,视监理费为负担。
再次,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方面随着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监理公司管理与监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监理单位要以服务质量为效益,以业绩求信誉,推动监理单位要不断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业主感受到监理制带来的效益的同时也对监理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阶段的监理人员由于首先是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工作待遇偏低、工作环境恶劣、工作艰苦、现场性强、流动性大,吸收不了高素质的技术人才,留不住高智能的综合人才,导致监理企业部门缺乏高素质、综合性的人才。
3、我国水利工程监理的对策
(1)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市场,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水利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要:①严格做好水利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理行业按照良好的市场秩序进行运行。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采用多部门投资归口管理的工作模式。③监理工作规范化,成立的监理单位的机构要独立。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是不受控制的公正监督的第三方。④促进形成良性竞争体制,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属同一单位管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⑤要提高监理单位的地位,建立诚信化制度,提高监理的效益。⑤完善水利监理法规、制度,规范水利工程业主行为,使监理单位得到业主的充分授权。要通过以上几种方式规范监理市场,才能使监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提高监理意识的培养,提高对工程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有关国家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制的重要性,明确工程监理应是施工各阶段都要进行的工作,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与监理人员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监理的意义及重要性的认识,才能明确监理所处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才能避免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的雇员,必须按规程的要求办事;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人,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监理行业还应创造与之对应的信息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公平享有,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3)提高监理队伍的监理能力和素质。水利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复杂服务性的工作,需要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
1)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都要有高的要求。2)监理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强化廉洁自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3)监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
4)要创建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环境,—是进—步严格资审,促进水利监理市场正常有序发展,应完善资格审批制度,保证监理单位的质量。制定—些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以促进—批年富力强,高智能,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尽快走上监理岗位。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查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更严格把关。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要具备工程施工和设计的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监理单位不仅应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还应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并加强监理单位先进设备的建设。除此之外,我们应该学习目前国际上通用性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
工程建设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为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不断加强安全监理措施,这样才能使工程进度与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工程监理是随着建筑业兴起应运而生的特殊行业,是保证工程质量为建筑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基础工作。但通过目前工程实践来看,不少企业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安全质量频发危害社会,因此严格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与监理工作,在工程应用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加以探讨如何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保证工程质量。
关键词:
质量监理工作;现状分析;解决方法
1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程监理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自建筑市场开始试点至今一直都是在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下进行运筹的,监理工作由于运用局限性,只有在工程投资管理、进度管理、安全质量管理阶段才实施工程监理职能,这样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比较片面不能很好把控全局,为了将工程监理工作融入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我们就应当将工程监理工作参与进来,工程设计阶段,工程准备阶段都能在每一环节全程跟进。目前由于在国家建筑相关法律中只是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在实践工程中很多监理工作只是在施工过程中以质量监理为主忽视了全方位的监督。招投标法中对监理工作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不规范的行为以至于出现不正当竞争。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出台的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尽管对监理制度有所规范,但能够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远远不够。
1.2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工作管理不规范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或许由于对监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监理工作形同虚设,甚至于即使有监理公司人员现场监理,但对于监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以为监理人员的意见是多此一举小题大作,对监理方的意见往往不予采纳,以致于出了问题才知道监理工作不容轻视。建设方是出资方,因而对项目资金进度方面控制比较严格,为了最大限度节约成本获取最大收益有时不惜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这样的情形下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时对监理公司控制安全质量的建议置若罔闻从而造成不良的后果。根据施工现场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代表建设单位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单位的指导性意见和决策应当通过监理工程师落实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不需要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管理,这样就会避免一头多管的混乱局面从而能对工作进行有效化规范管理。
1.3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工程建设方面取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但由于行业收费逐年呈下降趋势,且从业人员薪资待遇比较低。过低的监理费用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及监理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升带来了不良影响,有的为了高薪高酬薪资待遇并不愿意来监理行业从事相关职业,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优秀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更倾向于工程项目管理,很多被招聘进来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是高职院校刚毕业的实习生,对于他们来说,即使他们有意愿能够从事此行业,但由于他们没有工程实际工作经验很多现场问题无法得以圆满解决,再加之监理单位考虑经费不能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再加之自身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从而行业人员在业务能力方面很难得到提升,缺乏一定的工程实践工作水平,导致行业发展难以可持续性发展。
1.4工程监理现场管理运用偏差
监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在“三控、二管、一协调”方面充分发挥管理作用,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监理从业人员的职责大多被弱化,很多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仅仅以质量安全为主,以致于工程建设中的监理人员往往做成了质检人员的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前期施工准备、图纸会审、现场勘踏、设备采购等内容的管理作用没有尽到位,以致于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中成了摆设只是局限于业主方应付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由于监理人员工作职责的偏差缺失,使得工程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进行全面管理监控,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支且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了整个工程的顺利建设。
2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保证工程质量实施对策
2.1推动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建设
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督,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尽职尽责严格管理。鉴于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使人们在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存在局限性,有时将监理工作等同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管理。面对此种局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应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完善,监理从业行业人员也应当积极主动推动有关制度的全面深化,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以便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2工程监理工作中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监理工作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强化自身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要代表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好工程项目服从业主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作为社会职能监督机构,代表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能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因此监理工作人员就需要将二者利益兼顾,注重与业主的沟通协调,取得业主的共识及理解,让业主在执行国家政策方面能够顾全大局使工程建设达到如期收益。所以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能力,在项目建设中要充分领会业主的需要,读懂工程的设计意图,从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采取规范的措施,从而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工程的质量使建设资源得以合理利用。
2.3监理从业人员应顺应人才培养需求
监理公司须得以可持续性发展就需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引进急需的人才去实现专业功能配套,功能补全。除此之外,还应有不同类型的各种培训,如对员工的项目管理基本知识培训和着重实务实用的专题性培训以及实用外语能力培训等,提高员工的能力。通过以上这些手段,建立起一支具有复合型和开拓型能力的,懂设计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在专业能力水平方面不断提升丰富个人职业素质,从而能够更好胜任监理工作为项目建设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2.4现场管理按职责需求尽责到位
监理人员必须身临一线,注重工程的现场管理。管理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坚持按照监理程序办事,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有关规范要求施工人员,做好进入工地材料及现场施工工序的质量把关,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才能达到确保施工质量的目的。在现场施工环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还应与工程监理监理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凡是由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意见,均应给予全力支持。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建立有效的监理工作机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运行机能,完善有效的先进管理体制,这将是现阶段工程监理从业的主要工作。工程质量以及对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施工企业的形象与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是密不可分的,因而监理工作人员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执业精神投入工作中,为建造优良的建设工程项目竭尽所能。
作者:胡爱珍 王红兵 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学院
参考文献
[1]许长青,杨平.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专家系统[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4(3).
本文从概述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出发,探讨了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问题,包括相关法规和法律建设的滞后、煤矿建设工程基础薄弱、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费不高、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始终无法开展独立工作等,针对以上风险问题详细介绍了提升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质量的具体措施。以期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实践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措施
1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概述
在煤矿建设工程中,因为工程较为复杂,所以频繁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高。引发煤矿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而且较为复杂多变。当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责参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单位通常都摆脱不了责任。因此,在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一方,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以实现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性的提升。首先,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控制工作,将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中的核心内容稳抓稳打,实现开工的认真严格监理、工序交接的严格把控以及质量验收的严格把关。其次,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需要以国家颁发的法律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合同为主要依据开展监理活动,以专业配套以及满足数量工作需求为准则,实现现场项目监理组织部门的设立,并且在对工程开展监理的过程中恪守工程监理所需要的要求以及规范。如果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期间,于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任何的细小问题,不仅会因为没有开展依法监理工作、承担监理职责而承担安全事故间接责任,还极有可能对煤矿工程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损害煤矿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以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2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煤矿工程建设水平也得到了飞跃的发展,其建设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这也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在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煤矿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和法律建设的滞后
虽然我国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在近些年得到了充分的健全和完善,但是在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因为监理单位在煤矿建设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对此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所以及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是必由之路。首先,从目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实践来看,在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领域内,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权责不明的情况极易被引发,造成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的下降。其次,虽然已经存在一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很多因为针对性较弱等问题,操作性也不够强。当出现安全事故之后,无法具体的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再次,现存的某些煤矿工程执行标准已经实行了十多年,没有进行持续的修订和改进,导致当实际出现煤矿建设问题时,无据可依,法律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运用。最后,即使是在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单位内部,安全监理工程的权责分配状况也不够明确。即使监理单位有意对相关的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进行安全隐患的高效避免,但是苦于受制于笼统片面的法律规定,以及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安全责任职责分配规定,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无法实现完全的明确,责任也无法有效的区分。
2.2煤矿建设工程基础薄弱
首先,因为煤矿建设工程整个行业的危险系数较高且工作劳动强度较大,也没有与之对应的薪酬待遇,所以非常容易造成大量的优秀工作人员流失,包括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在现存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从业人员中,整体素质以及专业素养存在普遍较低的现象,造成人力资源匮乏、配置情况不合理等状况的发生。其次,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相关机制不够健全。比如,现存的某些机构存在专业人员匮乏以及专业不对口等现状,机构部门不健全等问题尤为明显。最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得到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以及施工设计单位三者之间的良好配合,并且还需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包括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等。如果仅仅依赖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想实现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提升和保障,是十分困难的。
2.3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费不高
虽然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收费的标准不存在国际标准,也没有在相关的规章制度中明确标示出来,但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收费低的状况对安全管理质量的保障起到消极影响。市场竞争的激烈导致收费低现象的发生,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单位为了实现更多监理业务的取得,不惜降低相关收费。而在低收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只能以降低监理质量为方法实现利益的保持和更多获取。因此,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业务收费低也是造成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
2.4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始终无法开展独立工作
在煤矿建设工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往往会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的干预,会对监理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消极影响。甚至在实践工作中,存在部分的建设单位完全无视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利用自身强大的管理力量,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强制干涉。这一现象也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造成不小的阻碍。
3提升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质量的具体措施
煤矿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安全责任事关重大,应该予以充分的重视。监理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实施具体的措施。
3.1加大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力度
只有做到权责分明才能够实现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质量的提升。首先,相关责任部门应该加大对煤矿监理法规的建设和实施力度,并且对各种煤矿监理法规安全管理行为的规范文本进行明确和有针对性的指导,争取能够在风险防范领域有据可依,由法律保障可依。其次,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权责分明是必要的需求。相关的政府部门需要对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争取能够在问题发生的时候,能够高效地开展责任追究活动,实现安全管理意识的提升。
3.2夯实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基础
首先,争取加速引进和留住优秀的专业工程师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为安全程度以及施工质量提供必要的保障。其次,进一步完善煤矿建设工程中的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在安全监理的重要方面配备专业对口、资质较好的专业人员,促进监理有效性的提升。最后,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工程施工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和交流,争取协力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3加大监理工作资金技术投入
首先,合理提升煤矿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有效遏制煤矿监理企业的不良低价竞争行为,促进优秀、可塑人才尽可能流入监理行业。其次,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的建立,加大监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惜重金聘请安全领域的相关专家,开展相关的授课和指导工作,降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最后,监理单位还可以通过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案例,开展内部小组的学习交流活动,推动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素质的提升。
4总结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煤矿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人们对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质量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这个背景下,研究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质量的风险和措施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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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问题;接轨;思考
1.当前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不该的却担着。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面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指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内容服务却基本不涉及。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时候大大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1.2工程监理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完成。业主方往往是出资方,因而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对于大型的项目,有时业主还要自行组织一套人马来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极为不良的后果。从理论上讲,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人员,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一些决策也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而业主真正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这似乎是一个很容易处理和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对业主缺少规范,往往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
1.3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
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
由于工程监理基本上是属于施工队伍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与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有很大差距,它们并未进入前期的科研和采购范围。因此它们也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经济、管理、商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而目前工程监理企业所有的人才则对这些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严重不足。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了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建设任务的急剧增加,而合格的监理人员又严重不足,使各监理企业和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来充当监理人员。因此使得监理人员的结构不合理,职责宽泛,素质不高,加之监理单位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使得整个监理行业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2.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区别比较
2.1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2项目管理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正因为二者之间的区别,工程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代表业主方,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或服务,而监理企业或公司则是一种有偿的技术技能服务,它不具备项目管理企业更加广泛的职能和职责。而且监理制度推行的本意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原有的建设管理模式,但由于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项目法人不可能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等交给监理人去进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又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要有监理,则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只有质量管理交给监理公司来进行。虽然近几年对建筑安全监管十分重视,各地均发文要求监理也要对安全负监管责任。这一系列的定位,职责的界定使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差距。
3.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的思考
3.1项目管理市场的竞争主体是承担项目管理业务的工程咨询公司
目前,我国专业化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甚少,许少监理公司已经意识到与项目管理接轨的重要性,纷纷更名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在原有监理公司下成立新的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接轨,存在更名的必要性,原因如下:监理公司目前的服务范围仍停留在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几乎成了施工阶段质量监督的代名词,否则有可能存在监理公司在承接前期策划业务时不被接受的尴尬;若是监理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接轨时,在保留原公司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监理公司的精兵强将拓展项目管理业务。这样既有利于原有监理公司保持较为完整的构架继续人事监理业务,也有利于项目管理公司不带包袱高标准地规划和操作。
3.2项目管理人力资源建设
项目管理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项目管理单位最主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禀赋将是项目管理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影响成效的最主要因素。因此项目管理公司应该把人力资源建设当作事关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工程咨询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具体地说,必须掌握各类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存储的能力,实践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和创新能力;咨询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社会、对国家、对客户有强烈的责任感,做到诚信公正,严守秘密。不能简单地把监理公司的人员全部转入项目管理公司,要根据项目管理服务的特点来组织公司的人力资源。监理企业要过渡和转型成为项目管理公司就要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上下大功夫。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引进急需的人才去实现专业功能配套,功能补全。除此之外,还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各种培训,如对员工的项目管理基本知识培训和着重实务实用的专题性培训以及实用外语能力培训等,提高员工的能力。通过以上这些手段,建立起一支具有复合型和开拓型能力的,懂设计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工程监理将向两个方面发展
一是考虑我国特点,大部分监理企业向专业化及其旁站监理发展;二是考虑国际接轨,一部分监理企业有条件的可向全过程、全方位项目管理发展。当前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推动我国监理事业向新的高度和高的水平发展。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建设监理势必要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除此之外为了满足业主方获得最大效益,工程监理趋向项目管理也是必然趋势,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监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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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42(2016)05-0054-04
1引言
“监理人”这一称谓最早出自于2000年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2000版监理合同)。这一称谓是由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以下简称95版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演变而来。2012年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以下简称2012版《监理合同》仍沿用了这一称谓。2013年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改成了“监理人”。但是这一改变值得商榷。
2我国监理人内涵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监理行业和相关的合同文版中,有“监理人”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不同的称谓及内涵表述,但是存在着职责范围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2.1监理人与监理单位2000版监理合同定义监理人为: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95版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2013版监理规范)中相应的名称为工程监理单位,其定义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根据以上合同文本及监理规范对“监理人”与监理单位的定义,可以认为,“监理人”指的就是“监理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指的是自然人,则可以表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2.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内涵(1)总监理工程师2012版监理合同定义为: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相关的定义。2013版监理规范定义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4)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简称,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指出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条款中监理人员包括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本文认为,这种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并列放置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里的监理工程师实际上指的是专业监理工程师。2.3监理人的义务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条款规定了监理人的义务,然而,只有2.3子条款—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是监理人应尽的义务,而其他工作内容和职责都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畴。譬如监理人的工作内容有10项与2013版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同,包括:①编制监理规划;②主持监理例会;③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④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⑤审查工程开工条件;⑥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⑦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⑧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⑩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等。除此之外,2012版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混淆,包括:①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②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③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这些工作内容是2013版监理规范中规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监理人与监理工程师内涵是不同的,但是2012版监理合同却把两者的义务与工作职责混为一谈。同样的问题存在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文本的矛盾上。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工程师”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消了“工程师”,这一称谓,用“监理人”代替“监理单位”。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属于“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几乎全都换为“监理人”拥有,除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外。第4.4条款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对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总监理工程师照合同约定做出公正的确定。这里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原本是“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却绝大部分由“监理人”取代不符合实际,这一点和2012版监理合同相同,不再赘述。第二,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义务,但在在2012版监理合同第2.4.1条款“履行职责”中,是“监理人”的职责。即同样的工作内容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但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由监理人履行。可见,不仅同一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监理人”的内涵模糊,而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之间有关“监理人”的职责也相互矛盾。
3国内外相关概念对比
3.1《监理合同》与白皮书我国监理制度的建立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2000与2012版《监理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件-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白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概念相对应。自2000版《监理合同》开始,“监理人”取代“监理单位”,2012版《监理合同》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但是,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尽相同。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一点可以从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定义得以印证。该定义叙述:“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专业公司或者个人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即在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能够以公司的名义也能够以个人的名义为业主服务。3.2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新红皮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新红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的概念相对应。因此,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使用“工程师”这一称谓,恰好对应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直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颁布实施,“工程师”这一称谓被“监理人”所替代。但是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同,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指的是由业主命名并为业主服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人员以及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对比发现,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是自然人,而我国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人”指的是法人。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既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是合同的签订者也可以是合同的执行者。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仅仅是业主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兼管理人员,而我国“监理人”是法人,是监理合同的签订者,不是执行者。监理合同的执行者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这就是我国“监理人”与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和“工程师”(Engineer)的内涵差异。
4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所以监理人除履行2012版《监理合同》2.3子条款款外,其余工作内容都应该由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完成的。这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相吻合。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监理工作中,监理方对承包人作出的各种批示、审查、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检验等类似行为,都是由监理机构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下达并签和盖章,包括处理承包人或发包人各中索赔和协调他们之间的争议等,而只有在承揽监理任务的初期与发包人鉴定监理合同时,才由监理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所以,监理合同把“监理单位”改成“监理人”值得商榷。第一,“监理人”的概念不统一:在同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有时表示企业法人,有时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与《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款相互矛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规定: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同一条款内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用“总监理工程师”,而2012版监理合同使用“监理人”。第三,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统一: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13版监理规范都沿用“监理单位”这一称谓,而没有改用“监理人”。譬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这里的工程监理单位就是指的2012版《监理合同》以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工程监理制有别于国外项目管理制。我国工程监理制的特点之一是市场双重准入制,即监理企业资质准入制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因此,监理工程师不允许个人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将会受到处罚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外项目管理制允许“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或“工程师”(Engineer)个人执业。根据以上分析与研究,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够清晰,与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内涵有重叠,并且他们职责相互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监理规范相一致。(2)应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1.2子条款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别划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和监理规范第3.2条款监理人员的职责对应。(3)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4条款履行职责的所有子条款中的监理人改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统一。(4)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监理工程师的概念。(5)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并把第4.2条款监理人员中的监理工程师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6)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4.3条款监理人的指示改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5结语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度,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明确“监理人”的内涵,理顺“监理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理理论,健全我国的监理体制,提高我国的监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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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监理安全责任安全控制工程安全施工安全
Pick to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including supervising units shall bear responsibility,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which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such problems has been plagued by supervision unit, resulting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supervision has been in more embarrassing situa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supervision unit in fully implement safety supervision faced confused premise, put forward the new situation supervision unit, how to take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security supervision safety responsibility safety control engineering safety construction safety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但自《条例》实施以来,包括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安全监理制度实施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安全责任?
《条例》实施以来,对于监理单位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一直争论不休,截至目前并未形成明确结论。争论而形成的两种观点:一是监理单位应该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依据的是《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二是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因为建设单位无须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负责,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自然也无责。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之处。
首先应分清两个概念:工程安全与施工安全。工程安全是指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保证、机械设备采购等,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自身安全,是目标体的安全,即通常所说的质量安全。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安全管理(教育、费用等)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是过程安全。显然,工程安全是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内容,是监理单位职责所在,当然也应该对此负监理责任。施工安全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条例》第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00)总监理工程师的十三项职责中也包括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因此,监理单位必须对审查的技术安全措施负责,并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件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但监理单位承担的也仅仅是“监理责任”,不应成为主要责任者,《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也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施工安全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属于承包单位施工安全行为范畴。由于监理单位是在监理委托合同基础上,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监理,并不等于对承包单位进行管理,二者并无行政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因此,监理单位无因也无力对其施工安全行为负责,不应承担由于承包单位管理行为上的疏忽大意或不作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
因此,监理单位应该承担的是工程安全及施工安全中技术措施和方案审批的监理责任;对于施工安全中承建单位的管理行为,监理单位无须承担责任。
2:安全监理制度是否必要实施?
安全监理制度从上海市市政建设的试点经验到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展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否认。但是,当前的安全法规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安全监理制度,《条例》也仅仅是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与权限;体系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工程监理单位本身应该履行的职责,如审查施工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方案等。这就存在安全监理制度是否必要实施的疑问?。
试想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失的安全事故,工程建设肯定会受到影响;监理单位熟知并掌握现场,能够利用监理单位的权力发挥出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用,以减少事故发生。两种观点分别从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监理单位拥有的权力角度出发,提出安全监理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但是,安全监理制度的提出,首先,没有很好地解决与工程监理制度的融合问题,甚至造成二者矛盾冲突,而在冲突发生时,安全监理在一些人的认识上会让步于工程监理。其次,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安全监理与工程监理职责分工问题,譬如对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如果由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那么项目建设监理工程师是否不需要审查,又如何体现“管生产同时管安全”这一原则。以上两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一个途径来解决,即通过对项目建设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理论知识的培训和强化,使其安全观念更新、安全意识增强,同时规定其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管安全的约束机制(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使其在真正意义发挥出监理安全的作用。安全监理在此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法律赋予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和义务,而不是也不应是一种职业,至少在监理单位内部是如此。
3:安全监理能否进行目标控制?
关键词:工程监理难点 对策现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24年之久,建筑市场五大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已经形成,即监理、勘察、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对建筑市场也是影响巨大的。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市场体系逐渐发育,但是各项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市场运行规则的不健全,导致了各个建筑单位对工程监理认识的模糊,使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
一、民用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以及现状
建筑工程监理,顾名思义主要就是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评价,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方法,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的进行,并且有利于确保建筑工程建设的费用和速度保持在正常水平之内,确保建筑工程建设的科学进行,以达到保持质量、节约成本、高效运作的目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在快速的发展,这就要求建筑施工技术也要相应的作出调整,因此,众多建筑企业单位采用了新技术,相对的提高了建筑施工效率。但是,一些老牌施工企业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加上施工单位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不高,阻碍了新科技、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建筑企业单位应该对其员工进行系统的专业的培训,使他们积极地的学习和采用新的施工技术,这有利于科学的安排工程项目,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从而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建筑工期按时完成。所以认识并推广应用新的施工技术是一个双赢的政策。
二、民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难点和对策
1、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控制
项目总经理的确定和授权,是监理进行工作的首要前提,然后再按照规定要求依次展开工作。那么,在工程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施工速度要与计划的速度按时进行对比,从对比中得出的差异进行总结,并以此为根据,要求施工单位对其工程建设速度进行调整,如此循环,直到工程竣工。
另外的一种保障方法就是制定一个三方计划,即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在考虑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影响下,管理结构要明确,计划人员要专业,对施工建设的相关事宜要了解,比如:施工图纸、技术文件等,这样才能有效的评估实际的施工进度,相关各部门之间要做好及时交流。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有效的避免工期延误现象,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并及时分析施工期的超前或滞后的原因,并根据相关政策及时处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定期的召开工程进度会议,分析当前工程进度状况,以便及时和建设方交涉督促其按时支付工程款,如若根据工程进度状况需要增加人力、物力等也要督促其按时提供。
2、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
工程监理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验收标准,并结合业主的要求,明确监控的目标。要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就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的目标要求,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专业化的监督。
此外,还要对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的素质结构进行监督和控制,力保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要求相适应,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实施的平稳推进。在工程建设开始实施时,工程监理在广泛搜集有关此工程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再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
还有就是要对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材料员在进购工程所需材料时,要做好相关事宜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允许使用。同时也要做好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要实时监控施工单位对质量的管理状况,同时要对质量体系的运行进行检查,看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如果质量目标的要求没有达到,就要及时对该体系进行调整。
三、做好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力保障
1、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监理综合素质的提高,会直接反映在监理水平和监理质量上,是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力保证。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是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技术素质的提高一定要是依赖于对专业内容的学习,要了解新技术的发展状态,与时俱进,从而提高自身的素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其工作的顺利进行。道德素质的提高依赖于对职业道德的遵守,要努力做到“公正、守法、诚信”。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监理的工作范畴进行工作,不得僭越,也不能,欺骗业主。
2、安全监理工作的有力强化
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和标准,促进安全工作的健康有序的进行。基本上工程建设安全监理一共分为四个阶段,即招标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招标阶段应该审查施工单位以及承包单位彼此之间的安全生产协议;准备阶段应该制定安全监理程序,审查工程实施前的相关安全责任以及监督材料等的安全状态;实施阶段应该要明确项目监理依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并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所以,可以看出安全监理和一般工程监理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处,需要相互配合工作,与工程建设进度保持一致的步调。
综上所论,我们可以看出在民用建筑工程实施中,施工人员和施工监理都要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完成其在工程施工中的工作职责,针对工程施工中的监理工作的难点,提出了一些相关看法和解决措施,但是工程监理工作任然有待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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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咏梅. 关于建筑施工监理若干问题的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 2007, (34) .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时代,各行各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然建筑业也不例外。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需求的提升,目前对于建筑的质量是尤为关注,为此人们对建筑工程的体质进行了不断地完善。而工程监理就是建筑工程中兴起的行业,近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对建筑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工程的质量以及促进施工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内涵
所谓的建筑工程监理达到的目的是保证施工的质量并提升工程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体指的是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建立企事业单位,是在接受建设企业委托的情况下,对承建单位的整个施工行为进行的专业化管理,以及对工程建设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行业标准、合同(承包合同与监理合同)、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工程的设计方案等。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投资以及使用的情况等。同时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技术、经济、管理以及法律方面的知识,能够对成本预算作出专业的分析、编制招标标底与工程管理合同,并且保证建立制度的合理、科学与有效性。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目前的现状
1.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目前在建筑工程中开展监理的工作人员部分主要是一些从事勘查、设计、施工、应届生以及转行的非监理专业人员,由于他们对监理的性质理解不够透彻,或者是对相关的操作程序也相当陌生,这样就使得从事该工作的整体人员素质偏低,并且在管理、法律、技术以及经济方面的知识也相当的匮乏。与此同时,监理工程师中,综合素质较高、较全面的优秀人才也较为匮乏,这样就导致了工程监理的规范化、实时性以及智能化很难实现,对该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工程监理的工作不到位
(1)管理不到位目前有部分监理企业受到利益的驱使,将该项目转包给其它资质较低的建立企业或者是个人,从而从中获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就导致承包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予以放任,使得
监理工作的开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建筑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2)人员不到位目前很多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在招标的过程中,都是派遣的单位资质较高的人员,并且同一批人上报多个不同的项目,这样就有使得一旦多个项目中标,就派遣资质较差的人员去从事工作,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3)监管的权力不到位一协调、二管和三控是目前监理工程师的首要工作目标,但是在目前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工作的权限大多仅限于对工程的质量控制上,承包人不听或不接受监理人员指挥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样就使得尽力人员的工作很难得到开展,更别说保证工程的质量。并且还有部分建设企业的管理模式为“小业主,大监理”,这样就使得许多不属于建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被强加于上,同时真正的权力又得不到落实,使得监理工作的职责出现混杂现象,工作很难开展。
3.监理市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1)承揽建立业务的方式不够规范目前这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如系统类搞连体或同体监理、业主私招乱雇和挂靠监理证件执照以及转包监理业务等。
(2)监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了区域性与行业性的保护限制主要包括了封锁市场、垄断经营以及对外来企业的抵制,进而导致该行业的发展处于恶性竞争的状态,进而对监理工作水平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三、提升监理工作水平的措施
1、提升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了技术素质以及道德素质。主要是由于该行业的利益诱惑较大,只有相关的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才能为工程的质量、资金等保驾护航。技术素质所指的是对工作的总结以及对经验的积累;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建立技术装备、管理水平、专业配套能力、建立经历以及知识构建做系统的评估审核;对监理工程师的考核与培训等管理。而道德素质所指的是不造假、不、不欺骗业主等。只有树立了建立人员爱岗敬业的工作精神,才能保证监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2.规范建立市场的市场行为在招标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建立连体或同体的情况,监理业务选择规范化的监理企业;再者就是将监理的程序不断地完善和强化;最后还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如对建筑工程监理招标中转包、挂靠等现象的监管。进而保证监理市场的良性竞争,并且保证市场的良好运行与市场秩序的规范。
3、对监理工作与职责的监管主要是针对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以及权力的监管,防止挂空名、挂虚名等现象,所导致的监理工作不到位状况的发生。加强招标活动的后期管理,监理系统的监理工程师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押证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尽力工作质量的审核,并划分质量等级,使之养成良好的市场运作习气。
结语建筑工程监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对于建筑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只有将更方面的监理体制不断的完善和强化,提升建立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才能保证监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达到提升工程经济效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目的,促进建筑事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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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染场地;修复;环境监理;工程监理
土地是人类生活及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用土地较少,城市土地资源尤其紧缺。目前,工业企业关停或搬迁产生大量污染严重的工业场地,不仅不利于土地开发再利用,产生的环境风险及危害还会对人体及生态环境造成长远的影响。因此,对污染场地开展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已成为社会发展、改善城市人群生活环境的迫切需求。近些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已逐渐意识到污染场地问题的严重性,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技术等推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为其它城市提供可借鉴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各地污染场地情况不一,导致修复治理工作难度和复杂度升级,而部分施工队伍的修复技术水平、环保专业能力等无法确保修复工程及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落实,因此,修复工程引入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等方式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严格把控修复工程每一环节,从而提高修复工程质量和进度,推进修复工程顺利完成,使土地重新具有开发利用价
1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特点
紧迫性,土壤污染日益严重,受污染的土壤不仅无法开发利用,且隐藏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各类污染物已对生态环境及人居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亟需开展修复工作。多样性,受污染的土壤由于污染成因不同,污染程度及污染因子均不相同,呈现多样性和复合型特点,如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复合性污染等。专业性,由于污染场地的污染类型及修复技术难易程度不同,且修复时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因此,修复施工是一项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不仅需要专业的修复设备及施工人员,还需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专业的监理人员。
2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在场地修复项目的区别及联系
在进行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之前,明确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的区别和联系,有利于在场地修复过程中确定各自职责范围,更加高效开展现场工作。
2.1区别
工程监理工作对象是修复工程本身及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相关的事项,其监理内容主要是围绕工程施工建设而开展,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技术、工程进度、施工款项等,总体而言是“质量、进度、投资管控”。工程监理应实地监督管理,了解施工款项的流向使其被科学合理化的使用,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安全,避免出现“豆腐渣”工程,同时应严格检查施工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了解搭建的脚支架、用电是否安全,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另外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管,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竣工,有利于控制整个工程的预算管理。环境监理工作对象是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受工程影响的外部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环境监理依据项目环保技术文件,监督施工过程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及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落实,并采取环境监测等手段来校验落实效果,实现修复过程中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通过解决修复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质量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修复工程又是环保工程,修复效果是通过效果评估验收的重要条件,修复施工内容同样是日常监理重点,因此,环境监理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环保专业能力,还需具备一定的工程专业知识。
2.2联系
首先,两个监理方都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都需要签订监理合同、确定项目总监、成立项目监理小组、制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原则;其次,两方监理工作依据主要为项目修复技术文件,例如修复技术方案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目标是一致的;再次,就监理的工作时段而言,两者都需要从项目开工时介入,至修复项目整体施工结束;最后,现场监理期间,两者应加强沟通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对共性问题共同讨论及监督,使其达成一致意见,促进修复工程有序开展。
3工程监理的工作重点
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机构受到修复项目主办单位的委托,根据相关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安全质量标准、采购材料文件及签订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成本、工程进度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竣工。污染场地需要进行修复的重要原因是严重影响了土壤及水资源质量等,工程监理在修复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的重点和核心,其中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施工材料质量、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等都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于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工程监理对照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关注施工前期各项临建设施的建设质量、施工进度、修复工程量等,例如开挖及修复大棚搭建、临时码头及硬化地面建设,修复期间重点关注修复机械及施工材料的配备情况、污染修复区放线、淸挖修复后基坑复核、污染土壤外运进度及过磅计量等。
4环境监理的工作重点
环境监理的工作定义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修复项目主办单位的委托,根据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项目修复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环评文件及批复等要求,对修复过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咨询服务,协助及指导修复单位落实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或降低修复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4.1施工前期阶段
施工前期阶段主要涉及工程设计资料审核及前期临建设施建设。首先,应尽量提前介入项目设计阶段,深入研究项目技术报告及环评文件,以此为依据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环保专项设计方案,判断拟采取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防治措施是否全面和可行,从而确定不同阶段的施工计划、环境目标、监理重点,并制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其次,正式修复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方案,完成各项临建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例如:硬化地面、密闭大棚、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建设,确保具备下一步修复施工的开工条件。
4.2修复施工阶段
在修复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既要关注施工内容和修复效果,还要重点关注二次污染防治落实情况。首先,严格监督施工单位采取的修复技术、施工范围、使用药剂等是否与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例如:基坑开挖范围及深度、修复设备配备情况、药剂种类及添加比例等,对于发生的变更要督促其履行变更手续再行实施。其次,修复施工过程伴随着二次污染的产生,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是环境监理的重中之重。废气方面,应尤其注意修复过程挥发性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修复区域建设密闭大棚以减少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有组织达标排放,是目前较为有效的控制手段。同时,还应关注施工扬尘,裸土区域应及时覆盖;日常巡视期间对异味逸散较为明显的区域应配备气味抑制剂进行喷洒。废水方面,应监督各类废水是否设置有效的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装置,对于露天的临时堆场及施工区域应注重初期雨水的收集,防止受污染的雨水对非修复区域产生二次污染,如发现原有埋地污水池并存有污水,应及时报告并专题进行处理。噪声方面,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应检查是否配备消音降噪设备,周围是否建立噪音隔离带,并严格规定施工时间,避开周围居民休息时间。固废方面,各类修复施工产生的次生危废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处置去向,并对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于修复期间清挖出的不明物质或易燃易爆物质,因及时上报并专题进行处理。
5修复场地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5.1监理工作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数量及规模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及要求,保障修复后的场地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国家生态环境部陆续了一系列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及效果评估工作管理文件、环保标准及技术导则,但作为修复阶段重要监督管理手段的监理工作却还没有从国家层面确认其工作定位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因此,环境监理及工程监理在开展场地修复项目中仍面临以下诸多问题:①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在修复项目中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等未有统一要求,容易导致现场监理工作产生各干各的、互不沟通、处理问题无法产生统一意见等情况影响修复工程质量及效果。②两者监理工作存在交叉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而部分项目容易存在相互替代的包含式工作模式,强化了主导一方的监理工作却又弱化了另一方的专业要求,无法发挥各自所长做好监督管理。③修复项目监理人员队伍仍较为薄弱,缺乏专业性。
5.2完善意见或建议
(1)逐渐完善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制度。在法律层面确立相关监理工作的合法性,使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同时设立专业资格证书考核制度,从事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培养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进一步保障工程质量。(2)加强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合作。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监理对象及监理内容等均不相同,因此在修复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职责范围,但是两者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应该协调两者之间的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工程监理过程中涉及环境问题,双方需要制定科学的监理方案,使修复工程顺利竣工。(3)环境监理提前介入。污染场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修复项目,应该将环境监理工作从修复工程开始之前提前至污染场地实地调查中,因为污染场地在废弃之前是一些生产化工产品的工厂,在工厂拆迁之前,让环境监理机构介入管理工作,在遗留的生产设备、管道、废构筑物等进行合理的安置、拆除的过程中进行相关专业指导,降低拆迁及后续修复的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