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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文

时间:2023-01-08 22:42:44

证据法学论文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1

内容提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推定在许多情况下被误用了,因为人们忽视了它的根据。密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推定的根据”之性质、种类和功能;两种以上“推定的根据”之间的冲突;同一案件中两个推定之合理顺序;医疗事故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以及在亲子关系中的推定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规则和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证据法学术界和司法界在谈到推定的时候,存在一些非常令人担忧的观点和实际动作。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鼓励法官们大胆运用事实推定。这种观点写道:“法律无法将人们依据事物常态联系进行推定适用的经验法则做出周密的设置。且事物的联系复杂多变,诉讼实践若少了法官根据事实的推定,推定的价值毫无疑问地会受到折损。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不能单纯依法律所确定的经验法则来推定,它应该有多种形式的补充。”[1]问题是:我们国家对“法律推定”有哪些种类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怎么谈得到对它进行补充呢?因此,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我国各类法律(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等等)所规定的推定规则进行系统整理,系统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保留那些正确的推定规则,抛弃那些不正确的推定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谈得上发展其他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推定在审判中运用越来越普遍,但法律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推定在具体使用中显得随意而无规则,法官适用推定缺乏约束机制,自由裁量权过大。”[1]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工作者并没有准确地把握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精神实质,显得大胆而无根据,换言之,他们在进行盲目而莽撞的推定实践。我们曾经一再批评审判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进行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是最容易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适用。推定是一种判案技术,用得得当,能够有效的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有效的发挥推定的作用;用得不当,会破坏法律和公共政策,这是必须注意的问题。这也是我下决心研究“推定的根据”的主要原因。

此外,“推定的根据”在推定的若干元素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体言之,它在推定的结构中起到桥梁或纽带作用;在判断某个推定是否正确的时候,它往往会起到试金石的作用;此外,如果想要有效地发展我国的推定规则,从推定的根据入手,应该是十分有力的方面。然而,目前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极少,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二、“推定的根据”之客观性

推定的依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这是推定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我们以“金华”火腿商标所有权的推定为例进行解释。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是驰名中外的我国地方传统特产之一。但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公司在“金华”火腿商标归属问题上一争就是十几年[2]。商标持有人是浙江省食品公司,而注册人则是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该公司于1979年10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这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续展申请,但未能解决问题。之后,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展开了漫长的诉讼。

199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本案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确定金华火腿商标的所有权。一种是证据;另一种是推定。如果采用前一种方法,那么就应当采用“谁注册谁所有”的原则。既然是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那么就应该由该食品公司所有。如果采用后一种方法,那么,推定的根据就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表面上看,推定的根据是法律(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这种法律是具有客观性的。

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如果推定不具有客观性,就难以服人。本案中,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出台之前,完全可以这一特征做出相应的推定。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是以主产于金华的中国名猪“金华两头乌”品种的后腿为原料,加上金华地区特殊的地理气候和民间千年留下来的腌制、加工方法,具有典型的地方性。离开了特定的地域就不可能达到特定的品质。这是最有力的推定依据,由此推定商标所有权归金华市所有[2]。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颁布之后,推定的根据的客观性这一特征并未丧失,相反,它因被法定化而成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从而更加牢固,以此为基础所做出的推定是比较可靠的。

推定的依据必须具有客观性。任何主观主义的、“想当然”的推定都是十分有害的,也是不能允许的。例如,在以下案件中,当事者栾宝禄和宁文轩充满了哀怨。一位作者这样写道:

“明明是收费款被抢,自己却被,栾宝禄心中充满了无奈和哀叹;因为了解事实真相,出于良心和义务主动作证,却涉嫌伪证罪被拘留,宁文轩老人总是想不明白。这一连串事件并不是因为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或者敷衍塞责,办案人员确实在尽职尽责地从自己的想法出发办案,然而,这实际上却是在“想当然”地办案。而且正是因为“想当然”,才导致了这一连串事件的发生[3]。

“在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女人是弱者,尤其是关系到个人名誉和隐私的事,多少女人都是独自吞咽痛苦的泪水,宁死也不愿向别人吐露一个字;而相对来讲,栾宝禄是强者,并且酒后也很有可能起歹念。也许这是多年办案得来的经验,所以他们在明明知道构成犯罪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坚信”犯罪嫌疑人是所谓的“案犯”,是有罪之人。(有罪推定)正是因为这种“坚信”,他们认为宁文轩一定作了伪证。(有罪推定)其实,这种办案方式的所谓根据就是一种传统的观念以及所谓的“经验”,而他们充满了主观和臆断[3]。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案件事实真相的所有证据,应当实事求是,以证明被指控之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重还是罪轻。但是本案中,办案人员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依然执着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一定要将其推向法庭。这说明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在某些人心中依然十分顽固,而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可见,在推定的根据上,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的斗争还将长期存在下去。

三、“推定的根据”之种类和作用

推定的根据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经验(如生产经验、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第二种是法律;第三种是司法解释;第四种是公共政策或者社会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推定的根据是单一的;在另一些情况下,推定的根据这可能不止一种,如有时既包括经验,又包括公共政策;有时同时包括法律和公共政策;有时同时包括司法解释和公共政策等。下面我将通过分析若干案例,来说明推定的根据包括哪些种类,以及它在推定的结构中具有什么作用。

我们研究推定的根据,其目的,一是为了准确地进行推定的司法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指导人们进行推定的功能;二是当一个推定成立之后,要从推定的根据的角度去进行分析,看这个推定是否正确,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具有检验的功能。推定的根据具有检验推定是否正确的功能,其实它也有被检验的必要。我们可以检验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进而验证推定本身的正确性有多大。尤其在事实推定中,其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更是衡量事实推定本身之正确与否的标志。

我打算通过若干案例来说明推定的种类与作用。

(一)推定的根据是人类的知识或者经验

案例1:某司机与某行人相撞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情)1997年5月,一辆小汽车和自行车相撞,司机说是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车造成的,而“自行车”坚持自己没有骑车,是推车经过的。此案的关键在于“自行车”究竟是“骑”还是“推”。可受伤的“自行车”不肯让梅冰松(北京市交通局车辆检验所的专家)验伤,只提供了一张X光片。梅冰松看过片子后分析出:伤者腿伤是明显的保险杠骨折,这是指人体下肢在持重条件下被汽车保险杠撞击所致的。此案中,“自行车”左腿骨折的地方距离脚踝12厘米,显然是在骑车时受到撞击,左腿用力踏在自行车车蹬上了,才会发生保险杠骨折,所以梅冰松准确判断是“自行车”骑车造成的事故,他应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涉及到一个事实推定。正是该推定,解决了本案中所发生的某司机与某行人相撞交通事故的责任。这个推定可以叫做责任事故的推定。其分析价值在于,其一,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如何处理撞击之后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是交警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本案中的推定方法为我们及时解决此类撞击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快捷的方法,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

在这个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一张X光片,以及对X光片的分析结果(伤者腿伤是明显的保险杠骨折);(2)推定事实是:责任事故由骑车人承担。(3)推定的根据是当事人之一骑车时受到外力撞击,才发生保险杠骨折。“自行车”是被人“骑”着,而不是被人“推”着。

从上面可以看到,该推定具有强烈的客观性,因为本案的鉴定专家不是目击证人,其所作结论的依据是一张X光片,由骑车人提供的。鉴定专家对X光片进行分析后认为,“伤者腿伤是明显的保险杠骨折,这是指人体下肢在持重条件下被汽车保险杠撞击所致的。”我认为,这个鉴定结论具有显著的客观性,理由是:第一,X光片是医学证据;第二,腿伤是明显的保险杠骨折,只有在受到汽车保险杠的撞击之后才会发生,并留下痕迹。这个结论也具有客观性,其基础和依据是鉴定专家多年来处理交通撞击事件所获得的工作经验。从上述推定可以看出,要正确地进行推定,必须记住并牢牢把握推定的客观性。在考察推定的结论是否正确的时候,也应当遵循这项原则。

由于人的经验丰富多样,而人们常常有依据经验进行推定的传统,因此在凭借经验进行推定的时候,尤其要牢记推定的客观性原则。在第二部分所阐述的栾宝禄和宁文轩案件中,办案人员自以为其办案经验可靠,其实那些经验充斥着主观想象,不具有客观性,更不具有合法性。……从这个案件中也可以看出,经验作为推定的根据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也是推定者需要特别小心的。换句话说,推定者运用自己的经验从事推定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过于自信,要敢于回过头来检验推定的根据是否正确。

(二)推定的根据是公共政策

1.案例1:亲子关系的推定

(案情)年过不惑且已有配偶、子女的叶某从1989年起与未婚女青年周某同居,并于1991年育下一子,起名叶航(化名)。在小叶航的出生证及卫生院病史材料上,均写明叶某是叶航的生父。1995年起,叶某与周某因故不再同居生活。小叶航现随母亲一起生活,就读于该镇某小学五年级。周某及叶某所在的村委会为解决小叶航的人学问题,曾分别于1999年2月2日、3日各出具一份证明,证实叶某与周某非婚生育小叶航的事实。多年来,作为生父的叶某对儿子叶航未尽到抚养的义务,小叶航仅靠母亲每月打工的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今年7月,他在母亲的下向上海市南汇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生父叶某负担生活费每月300元及实际教育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而叶某至今不肯露面[4]。

南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叶航系非婚生子,他要求生父叶某承担抚育义务,则应当先举证证实他与叶某之间存在的亲子关系。虽然叶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但小叶航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能证实叶航系叶某与周某非法同居期间所生育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叶航要求生父叶某承担抚育责任义务,合情合理合法。法院最后根据小叶航的实际需要、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了叶某支付小叶航抚育费的数额,判决其每月向非婚生子支付抚育费、教育费200元[4]

(分析)在本案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叶某与周某非法同居过一定时间;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叶航系叶某与周某非法同居期间所生育。(2)推定事实是:叶某与叶航之间是亲子关系。(3)推定的根据是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政策;父母的过错不能由孩子来承担。

就本案的亲子关系推定来说,其结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推定的根据经得起检验。我们认为,在涉及社会政策的推定中,推定的根据必须合理、合法,必须具有进步性。只有这样,推定才能有效成立。反之,如果推定的根据不符合人们通常的理念、也不合法,那么,这样的推定就不具有进步性,就不能有效成立。

2案例2:出生日期的推定

(案情)2006年6月9日,高某因抢劫他人财物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高某的户籍证明,还有其出生地的卫生防保工作站出具的1988年预防接种登记表,证实高某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5月9日。高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邹平县卫生防疫站印发的高某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证一份,以及高某同村的一位村民的证言,证明高某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6月22日。如果高某出生日期为1988年5月9日,则他6月9日犯罪时已成年,而如果是1988年6月22日,则未成年,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而出生日期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5]。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卫保站的预防接种登记表所证实的出生日期,与证人证言、高某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证所证实的日期相互矛盾,且对双方相互矛盾的内容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控、辩双方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高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且该事实也确实无法查明。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5]。

在该未成年人的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公诉方与辩护方所提供的出生日期相互矛盾;出生日期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2)推定事实是:推定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3)推定的根据是: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律政策。由于推定的根据具有进步性、合法性,因而可以有信心判断出这是正确的推定。

3.推定的根据是法律

案例:邱长贵诉某单位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损害赔偿案

2002年1月1日,职工邱长贵在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在家里两次拿起菜刀要拼命后,被关押进拘留所,两天后又以精神异常嫌疑,被单位保卫人员和公安分局民警送进精神卫生防治院,整整过了14天。此事后来诉诸法院。此案的焦点是邱长贵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被告认为,“他(邱长贵)就是精神病”,“因为他目前找不到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患者的证据”。在法庭陈述的最后,被告方仍然提出,可由邱长贵自己去作司法鉴定,证明他没有精神病。这个案子“法院3次开庭,尚无结论,原被告双方各执一端”[6]。

本案实际上涉及到两个事实推定。第一个是邱长贵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邱长贵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两次拿起菜刀要拼命。(2)推定事实是:此人具有社会危险性。(3)推定的根据是社会危险的预防政策。根据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从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出发,对具有一定社会危险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人采取适当控制措施是允许的。因此,从推定的根据来考虑,邱长贵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推定是合理的、正确的,公安民警对此人应当采取预防性措施。

第二个是邱长贵具有精神病的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邱长贵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两次拿起菜刀要拼命;有精神异常的嫌疑。(2)推定事实是—邱长贵具有精神病。要送到精神卫生所。(3)推定的依据:“他(邱长贵)就是精神病”,“因为他目前找不到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患者的证据”。这个推定的根据是否正确呢?我认为,该推定的依据不充分。在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某某人具有精神病的推定,其依据是法律,因此要依法推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病有两种:一种是完全精神病人,即完全失去清醒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的人。另一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因此,如果被告能够证明邱长贵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可以推定其具有精神病。否则,就不能进行这种推定。在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说,“他(邱长贵)就是精神病”,“因为他目前找不到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患者的证据”。这种说法是荒唐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而不是由邱长贵来承担。在法庭陈述的最后,被告方仍然提出,可由邱长贵自己去作司法鉴定,证明他没有精神病。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如果被告坚持说邱长贵具有精神病,那么,应该有被告提出鉴定申请,而不是由邱长贵自己去作司法鉴定,证明自己有没有精神病。

4.推定的根据是司法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推定的根据之一。请看下面的案例。任某去年初向朋友宗某借1万元,并写了借条。但任某不还款。2005年底,宗某将其告到济南历城区法院。法院向任某发出笔迹鉴定通知,但在规定时间内,任某不提供自己的字迹,也不亲自出庭参与法庭调查。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推定”欠款成立,判欠款人十日内还借款。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7]。

但是,司法解释作为推定的根据之一,其作用常常受到很大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它与法律、法律政策或者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与法律、法律政策或公共政策相比,司法解释的地位往往要弱一些。这就提醒我们,拿司法解释作为推定的根据时,不要匆忙作出结论,而是应当全面考虑可能遇到的相关的法律、法律政策或公共政策,避免冲突。下面就是一个以司法解释作为推定根据的错误例子。

(案情)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因被告所生育小孩的出生孕周不符合正常规律,且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又拒绝作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小孩非原告亲生子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大明与被告刘红离婚,被告所生小孩李华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法院还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对债务进行了分摊。

2004年12月底,原告李大明与被告刘红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日,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居一个月左右,被告说自己怀了孕,原告在得知被告怀孕后,即怀疑被告怀的可能不是自己的小孩,为此,两人经常争吵。2005年7月11日,被告在宜丰县妇幼保健所生下一女婴,取名李华。小孩出生后,原告更加怀疑小孩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原、被告争吵不断,甚至打架。2005年12月2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外出广东务工,原告随后到广东去找过被告,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无实质性改善。原告从广东省回来后,双方均无联系,小孩则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

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其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间是2005年1月2日。原告提供的宜丰县妇幼保健所出具的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其上记载小孩出生孕周为34周。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被告则明确予以拒绝。

宜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脆弱,仅相识几天便开始同居生活。原告得知被告怀孕即认为被告怀的不是自己的小孩,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婚后双方仍常为小孩的身世及其他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后来分居互无联系。原、被告间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被告所生小孩李华,出生的孕周为34周约238日,而原、被告从2005年1月2日第一次发生关系至小孩出生日即2005年7月11日仅有191日。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被告明确拒绝。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因此怀疑小孩与其没有血缘关系,有一定理由,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推定小孩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8]。

(分析)在本案中,法院作出了非原告亲生子女的事实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原告提供的宜丰县妇幼保健所出具的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其上记载小孩出生孕周为34周;原、被告婚姻基础脆弱,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婚后双方仍常为小孩的身世及其他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后来分居互无联系。(2)推定事实是:小孩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3)推定的根据是: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为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被告明确拒绝。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实际上,该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过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作出的上述推定在这里确确实实遇到了尴尬,足以说明推定不是绝对正确的,而是允许可以反驳的。

毫无疑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足以作出“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的推定的。然而,这个推定的根据仅仅是司法解释。如果在本案中存在与该司法解释相反的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就不能作为推定的根据。事实确实如此。在本案中,“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的推定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有二:一是违反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本案件中,孩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婚生子女。但是法院却推定小孩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所以,本案的推定具有违法性。二是具有落后性。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对此,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旧社会是受到种种歧视的。现实社会中仍然受到一些歧视。因此,我国法律明确反对这样的做法。如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反对歧视,为那些同歧视作斗争的人们提供一种有利的法律武器。本案件中,法院判决把小孩子从婚生子女推定为非婚生子女,改变了小孩子的受社会尊重的身份,使其具有受社会歧视的社会身份,具有明显的落后性,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样的判决应该宣布无效。

非婚生子女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法院不可能通过强制手段消灭非婚生子女,但至少有能力不去多认定一个非婚生子女,因为我国社会的封建传统依然十分浓厚,一旦某个孩子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它的社会评价会急剧降低,不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因此,即便某个孩子确实私生子,法院也不能作出这样的认定。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可见,机械的、片面的依据司法解释作为推定的根据,其结论是靠不住的。

四、两个以上推定的根据之间的冲突及处理原则

冲突之一:经验、政策、法律三者之间的冲突。

有时会出现如下情况:同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推定;他们之间可能互相矛盾,也可能互不干扰。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不需要作出特别处理。如果它们之间互相冲突,就需要确立一定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让我们分析如下案例:

2004年11月22日甲代其儿子乙与A公司结算并以乙名义出具欠条和款协议书,结欠租赁闽E/T9114号奥拓出租车的规费、管理费等人民币8500元,并承诺在2005年1月1日前归还,逾期按10%交纳滞纳金。后乙未按期还款,A公司于2006年7月诉至漳浦县人民法院,请求甲、乙共同还款[9]。

在本案审理中,对如何认定本案中甲出具的欠条和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出具欠条和签订还款协议书的行为系无权行为,对乙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应视为表见行为,甲所出具的欠条和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成立有效,对乙发生法律拘束力[9]。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之一是:“依据日常经验足以推断乙已知道甲代其出具欠条和代签还款协议书的事实。所谓日常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和有关规则。本案中,甲、乙系属共同居住的特定、密切的父子关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甲作为父亲对于其以儿子乙的名义向A公司出具欠条和代签还款协议书的这种重大民事行为应视为已告知乙,乙已知道其父甲以其名义出具欠条并代签协议书,但未作明确否认,应视为其已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之规定,甲所出具的欠条和代签的还款协议书均已成立和有效。因此,乙应负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9]

在上述理由中,日常经验被作为推定的根据。这看似合理,其实它没有考虑到是否还存在推定的另一个根据。这也是人们通常容易忽视的地方。如果还存在另一个根据,那么就可能存在两个推定的根据之间的冲突问题。如果存在这种冲突,就必须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如下顺序来推定:先根据法律,后根据政策,最后根据经验。具体来说,在有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先根据法律;在没有法律而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策;在既无法律又无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来推定。将该原则用于本案件中,把日常经验首先作为推定的根据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里存在法律根据,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日常经验。就是说,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有委托书,否则其行为无效。

冲突之二:传统证据规则与现代体育事业的发展要求之间的冲突。

在下面的体育丑闻中使用兴奋剂的案件中,存在两个推定,其中,一个推定的根据是传统的证据规则,另一个推定的根据是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呢?需要法官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看问题。

2000年7月5日,澳大利亚著名铁饼运动员雷特雷尔在其新书《阳性》中,大曝他和澳顶尖运动员获体育高层人士和专家支持服用禁药内幕。围绕着他的揭露是否可信的问题,产生了两个推定:一是使用兴奋剂证据成立的推定;二是证言不合格的推定。有人认为,雷特雷尔是在“做秀”,是利用奥运会之举世瞩目的机会推销自己的书,趁机捞一把。“他本身是个不干净的人,他的白纸黑字怎能让人相信?!”这符合传统英美法的一项规则:即根据运动员本人过去服用兴奋剂的表现来推定,他作为证人是不合格的,从而他的证言也不合格。这就是英美证据法上的证言不合格的推定[10]。

如果按照传统的英美证据规则,这两个推定不可能同时成立,因为它们是互相排斥的。根据传统的英美证据法规则,第二个推定应该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推定是不能成立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第一个推定具有几乎无可置疑的客观性:(1)2000年3月,澳大利亚体育药品局披露有370多名澳运动员在10年间被查出服用兴奋剂。一位分析化学家指出,澳大利亚顶尖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比例高达七八成,而查出的选手只是冰山的一角。(2)雷特雷尔是澳大利亚著名铁饼运动员。雷特雷尔详述选手们是如何躲避检查的方法。比如,曾与他一起训练的两名运动员各自配备了一部专门接收澳大利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电话的手机,只要电话一响,就知道要有人检测了,于是连电话也不接了,等风声过后或体内药性干净了,再接对方电话接受检测。这样,总能顺利过关。(3)澳大利亚田径选手在1997年支持聘用前东德田径教练艾伯特为澳大利亚田径总教练,因为他对使用禁药经验丰富,懂得如何服药仍然可以过关。因此,第一个推定是不能轻易被否认的。(4)一些体育官员的支持和药检程序的漏洞,是促使运动员使用违禁药品的因素。(5)为何捅开这层面纱?雷特雷尔解释是出于个人道德的考虑,不想隐瞒真相。看透了体育中的这种弄虚作假的关系,感叹人们对体育英雄的虚幻崇拜,看清了在竞技晴朗天空下的乌云和虚伪[10]。显然,从雷特雷尔的职业生涯来推断,他的说服是可信的。如果此案经过诉讼,法官即可据此推定他的证据成立,这是一项事实推定。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从打击体育丑闻、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讲,法官就应该暂时把第二个推定放到一旁,因为它毕竟是传统的证据规则,不一定符合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而是集中力量审查第一个推定是否成立。我认为这才是正确的令人信服的做法。

五、同一案件中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之合理顺序

有时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由于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故无需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不过从推定的根据和诉讼效率原则来讲,仍要遵循一定的推定顺序。

(案情)2003年3月,宜良县北羊街乡龙兴村委会以政府文件发动农户统一种植“红花大金叶”烤烟,因烤烟专用塑料薄膜不够使用,龙兴村委会统计后,由村委会支书李国祥等人牵头到宜良县某供销公司农药经营综合门市看样定货并统一购买。在使用这批薄膜的过程中,部分农户发现该薄膜不能保水保温,烤烟出现植株短小、枝叶发黄、叶片瘦小等情况,遂向宜良县工商部门举报。经过调查,工商部门认为农户举报属实,并将该批薄膜样品送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不合格”。经消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许凤林等37户烟农遂把供销公司及其门市、村委会等告上法庭,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1]。

2004年5月10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云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村39户农户的170亩烤烟减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损失共计48960元”。宜良县法院一审认为: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用途缺陷,造成使用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覆盖膜对烤烟损失造成的影响只是局部的,故农户要求双倍返还购地膜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宜良县法院同时认为,云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在鉴定范围、鉴定方法及手段上仅凭一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缺乏事实证据支持。并且该司法鉴定书未排除气候、土壤及烤烟种植品种不同可能对烤烟减产损失造成的影响,存在片面性,不能客观准确反映原告烤烟受损的情况,依法不予采信。但该报告书采用的鉴定依据、烤烟减产损失计算公式以及盖膜增产率等,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应予采信。宜良县人民法院遂作出由供销公司分别向各农户赔偿经济损失1000-2000余元不等的一审判决。

供销公司提起上诉。昆明中院查证认为:李国祥到供销公司门市订购的是地膜,该公司门市并未向李国祥如实说明其出售的薄膜为再生料,且系非农用地膜。因此,该公司门市在明知李国祥要购买的薄膜是用于农用地膜覆盖的情况下,却向李国祥隐瞒所出售薄膜的性质用途,将非农用地膜出售给李国祥,故应确认供销公司有过错。供销公司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计算的损失面积不符合事实,原判并无不妥,故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昆明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

在上述案件中存在两个推定:一个是减产损失的推定;另一个是过错推定。首先看过错推定,这是供销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在该过错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李国祥到供销公司门市订购的是地膜,该公司门市并未向李国祥如实说明其出售的薄膜为再生料,且系非农用地膜。因此,该公司门市在明知李国祥要购买的薄膜是用于农用地膜覆盖的情况下,却向李国祥隐瞒所出售薄膜的性质用途,将非农用地膜出售给李国祥。(2)推定事实:根据产品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定供销公司有过错。(3)推定的根据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再看减产损失的推定。法官根据生产习惯推定减产损失。在这个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在使用这批薄膜的过程中,部分农户发现该薄膜不能保水保温,烤烟出现植株短小、枝叶发黄、叶片瘦小等情况;宜良县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农户举报属实,并将该批薄膜样品送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不合格”;云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书》采用的鉴定依据、烤烟减产损失计算公式以及盖膜增产率等,具有科学性、客观性。(2)推定事实是:农户的烤烟出现了减产。(3)推定的根据是:生产习惯。生产习惯是农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在使用这批薄膜的过程中,部分农户发现该薄膜不能保水保温,烤烟出现植株短小、枝叶发黄、叶片瘦小等,显然,这是农户根据自己长期的生产经验(生产习惯)来作出的判断。如果该批薄膜样品是合格的,那么它就能够保水保温,烤烟就不会出现植株短小、枝叶发黄、叶片瘦小等问题。这里,推定的根据无疑具有强烈的客观性和相关性。

让我们对上述两个推定进行比较和分析。首先,这两个推定并不矛盾。它们的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了原告的利益,要求供销公司赔偿损失。只不过其中之一比较抽象,另一个较为具体。但是,这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推定。它们的根据并不相同。过错推定的根据是法律(产品责任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而减产损失的推定的根据是经验(生产习惯)。

同时还应当指出的是,尽管这两个推定在同一案件中并不冲突,但实际上仍然存在一个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存在过错,然后再考虑减产损失。如果反过来先考虑减产损失,再确定是否存在过错,就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即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推算减产损失缺乏实际意义。从这一点来看,对这两个推定及其根据进行区分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六、医疗责任事故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

在医疗责任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作为两种法律手段,经常引起人们的争议。这里主要谈谈过错推定。首先讲述一则案例。河南省开封市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案。被告是开封市妇产医院。原告是受害人焦琪昊的父母[12]。基本案情如下,受害人焦琪昊1995年1月26日在开封市妇产医院出生。出生后第三天出现腹泻症状,大便呈绿色粘液状,医生即给予丁胺卡那霉素治疗,病情出现好转后改用思密达巩固治疗,2月2日焦琪昊痊愈出院。一年后,1996年4月22日,焦琪昊其母王莉鸿以开封市妇产医院因给焦琪昊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治疗腹泻导致其耳聋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妇产医院均败诉。

2000年1月,在河南省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近五十名政协委员分别就本案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严格尊重医学科学,正确运用法律,对该医疗纠纷案重新做出公正判决的提案,指出一、二审判决是在不了解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复杂性的情况下做出的,认为“医学是一门科学,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科学,而不应将法律孤立地运用并凌驾于医学科学之上。对此案的审理,应以医学科学、案情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做出真正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6月16日,河南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再审。法庭围绕可能造成被上诉人焦琪昊耳聋的各种因素(先天因素、遗传因素、病毒感染、药物等);丁胺卡那霉素与焦琪昊耳聋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丁胺卡那霉素是否是其耳聋的惟一诱因;开封市妇产医院对焦琪昊病情的诊断、用药是否正确;治疗过程是否符合常规有无过错,其过错是否与焦琪昊耳聋有关等争执焦点展开了调查和取证。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该案件涉及到两个重要的且彼此联系密切的法律手段: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它们的共同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的规定(该规定是关于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是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之一)。根据该规定,医院必须承担“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无过错。因为“丁胺卡那霉素是一种抗生素,医生应当了解它的性状。如果医生能够就其性状作出合理的说明和解释,证明它不是唯一的致聋因素,则可以认为医生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医院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病人是公平的,对被告来说是适当的,医生有解释药物性状的义务,在行医过程中,医生有这种义务和责任,不可随便用药。”[12]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医生解释药物的性状并不过分,医生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该能够做到这一点。(这里我只能说“一般应该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医学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面临新的疾病和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目前根本无法弄清楚的,因此对医院也不能过于苛刻。)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医疗过错推定的根据。

2004年7月18日晚,张先生夫妇带着发高烧的儿子天乐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治疗。医生在诊疗后为天乐注射了安定,但不久天乐即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全身发绀,气道内涌出大量血性液体,双瞳放大,送入ICU(重症监护室)抢救后死亡。次日,张先生到儿科医院索取病历时发现病历已缺页,张先生觉得蹊跷,遂将医院告到徐汇法院索赔33万余元[13]。医院认为,天乐的死亡系其疾病本身所致。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天乐的病历出具了鉴定书,天乐自管病历材料中有多处先写字迹,后盖印文的情况,且存在前后矛盾之处[13]。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天乐死后未及时告知张先生进行尸体解剖,造成天乐确切死因不明,且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鉴于医疗纠纷要由医院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但医院未如期举证应承担法律后果。据此法院推定医院负有责任,判其赔偿损失[13]

在本案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张先生到儿科医院索取病历时发现病历已缺页;医院在天乐死后未及时告知张先生进行尸体解剖,造成天乐确切死因不明,且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如期举证。(2)推定事实时:医院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故推定其有过错。(3)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医疗纠纷要由医院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上面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到,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医院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是“医院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的必然结果。该过错推定的根据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顺便指出,过错推定的根据除了来源于司法解释之外,更多地来源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在案件中是否使用过错推定,应该首先查看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而不能作扩张解释。

七、建筑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有时即便专业法律工作者也不知道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而求助于所谓似是而非的原则。在如下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2006年8月22日晨6点多钟,南京王府园小区的吴小姐在睡梦中,房顶天花板突然坠落,正砸中她的头部。吴小姐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眼皮肤裂伤1厘米,内有异物,要缝合;左眼污染严重,有大量碎屑。经过近一小时的清创和手术处理,吴小姐眼部最后被缝了10针[14]。责任该由谁承担?该房屋曾由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2005年3月底装修结束。房东与装修公司之间订有协议,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但“翼超”先不承认是施工质量问题,随后又表示可以修复脱落的天花涂层,就是不愿意对砸伤房客这一后果承担责任。房东请了一家家装监理公司来现场鉴定,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认定天花涂层脱落是施工前期处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14]。但“翼超”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仍不愿承认责任,说天花涂层脱落是事实,但致其脱落的可能性有多种,如外力影响的敲打与震动、装修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人为原因等。由于公司方面的人员和房东房先生事发时都不在现场,所以一时难以断定伤者的伤情就是脱落的天花涂层所致[14]。

有人认为,该纠纷可以适用推定手段进行认定和解决。理由是:现在天花涂层脱落和砸在床上已是不争的事实,所要推定的是事发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床上睡觉,以及其所受的伤是否是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如果完全吻合或有较大可能性,即应予以认定。当然,如果装饰公司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受的伤与天花涂层坠落无关,或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是在其他时间或另外的场所受的伤,则其可据此主张免责[14]。

实际上,推定的事实并不是“事发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床上睡觉,以及其所受的伤是否是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房屋所有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推定他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所有人能够证明使第三人(装修公司)的过错,那么他可以免责,而由第三人(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仍使用过错推定。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仍然具有法定性。

在本案过错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天花涂层脱落和砸在床上;吴小姐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眼皮肤裂伤1厘米,内有异物,要缝合;左眼污染严重,有大量碎屑。经过近一小时的清创和手术处理,吴小姐眼部最后被缝了10针;一家家装监理公司的现场鉴定报告,认定天花涂层脱落是施工前期处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2)推定事实是:房屋所有人有过错;或者房屋所有人无过错而第三人(装修公司)有过错(需要法庭来作出结论)。(3)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

可见,如果把推定事实的方向弄错了,推定的根据自然也会弄错,那样就不可能正确的解决纠纷。

八、在亲子关系推定中须慎用DNA技术

所谓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胎(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这种推定,有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推定的范畴。在法律规定之前,则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现代任何科学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格约束。只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仅就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谈些看法。

现在,有人把DNA鉴定技术估计过高,认为在亲子关系的纠纷中,DNA鉴定技术能够决定性的解决问题。如果有关当事人拒绝做DNA鉴定,就可以推定他与某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这是不正确的、非常有害的观点。下面我来举两个完全相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案例1: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有人叫“推定的生父”,也有人叫“亲生父亲可以被推定”。

(案情)1981年张庆和林燕结婚。六年后女儿欢欢出生。但是有一天,由于某种非常偶然的原因,张庆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为得到事实真相,张庆于2004年1月带欢欢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欢欢与自己的亲子率为零。一个月后,张庆和林燕协议离婚。接着,张庆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讼,将原来的妻子林燕和吴勇(第三者,疑似父亲)同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吴勇和欢欢之间的父女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南岸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为了确认欢欢和吴勇是否存在亲缘关系,法官向吴勇提出做亲子鉴定。遭其严词拒绝。法官非常为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承办法官将案子报到了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们在讨论中围绕能否对血缘关系进行“推定”提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不能推定。张庆没有证据证明吴勇就是欢欢的生父。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就应当驳回。(2)张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勇是欢欢生父,现行法律也无法查证吴勇和欢欢的血缘关系。为此,应当排除吴勇的责任。(3)更多的法官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此案,吴勇的基因样本应当是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同时加上类如照片、林燕证词等相关证据的链接,由此可以推定:吴勇是欢欢的生父。2004年9月8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吴勇与林燕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吴勇单独赔偿张庆17年来垫付的子女抚养费6万余元[15]。此判决一作出,立即在法律界引起反响,因为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某人与某人存在亲缘关系的案件十分罕见。

(分析)这个案件包含两个推定,第一个是亲子关系的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的亲子鉴定报告表明,欢欢与张庆的亲子率为零;(2)推定事实是:吴勇(第三者)是欢欢的生父。

至于推定的根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进一步探索。我认为在本案中,亲子关系的推定之根据完全来自于主审法院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想象。不仅如此,其经验也是比较抽象的。让我们逐一分析。

1.维护程序的正当性,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一。有人曾指出血缘关系不能推定。主审法官则认为,“法官首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在本案中,如果我们不按有关证据进行推定,原告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将永远无法证明两者有关系,最后案件结果的走向完全操纵在被告一人手里。”可见,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

2.法官所认定的社会公众的心理经验,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二。吴勇自述不愿进行鉴定是担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主审法官认为,从社会公众角度[1]分析,如果吴勇确实未与林燕发生过性关系,鉴定结论将证实其与欢欢不存在父女关系,那对其名誉不但没有影响,相反可证明其清白。如今其拒绝鉴定,则反证了其与欢欢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但法官完全忽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在一项批复中明确指出,亲子鉴定须出于自愿,不可强迫。法院没有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的权利。被告吴勇没有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法官不能因为他没有去鉴定,就推测该鉴定的结果必然对他不利。这就赋予了吴勇拒绝亲子鉴定的权利。可是法官完全无视此项合法的权利,当事人吴勇行使此项合法权利,反倒被法官认定为故意逃避责任,推定对其不利,这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有罪推定”又是什么?

3如果在这里适用民事诉讼的法定举证原则,将无法确保公正,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三。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主审法官认为,无论张庆还是林燕,他们都是很难提供林燕和吴勇在十七年前发生关系的依据。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男女关系不可能被大肆宣扬。同时林燕从怀孕到生育,再到现在诉讼,已长达十七年,其在客观上也无法举证。“如果要求其对此举证,显属对原告举证要求过高。”那么试问:在这种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除了法定的举证原则,还有其他什么原则?如果法官不遵循法定的举证原则,还能依靠什么确保公正地处理案件?可见,法定的举证原则在这位法官看来已经变成了妨碍公正判案的绊脚石。这是多么危险的事情!

4.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这是推定的根据之四。有人说,“但不排除吴勇的确不是欢欢父亲,但又碍于面子不愿做鉴定的可能啊!这样的判决是否对吴勇不公平?”主审法官说,“如果我不这样判,就意味着通过司法途径希望获得救济的张庆,在履行了应尽义务后,却无法获得救济;而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吴勇,却得到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才是不公平!”他认为,吴勇不愿提交有利于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缘于任何人都有的趋利避害的想法。张庆提交了自己所能收集的证据,被告林燕也对事实供认不讳。这些都是对案件的必然性的一种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

从上面可以看到,本案亲子关系的推定中,其推定根据不具有客观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在所谓维护程序的正当性的旗号之下,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其次,法官从自己所认定正确的社会公众的心理经验出发;无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无视该批复赋予吴勇拒绝亲子鉴定的权利,当吴勇行使此项合法权利时,反倒被法官认定为故意逃避责任,推定对其不利。这其实是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再次,法官如果在这里适用民事诉讼的法定举证原则,将无法确保公正。从轻一点说,这是糊涂的、有害的认识。其实质就是公然违法。最后,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而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在这种陈腐观念支配下,法官不顾一切从事推定。这种推定哪里具有客观性呢?

另一个推定是过错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却断然拒绝提供;(2)推定事实是:吴勇有过错;(3)推定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它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一方。”在本案中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的,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即他有过错)。

这里涉及到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的冲突问题。因此要全面看待,不可以偏概全。这是运用推定的方法论问题。另外,从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也不能运用推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

因此,无论吴勇是在何种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都不能完全可以推断鉴定的结果对其不利。如果作出这种推断,就构成民事诉讼上的“有错推定”,它是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在民事推定中的一种反映。

我认为,在涉及到亲子关系认定这个有关人的身份的具体问题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实体法规则。我历来认为,推定,无论是民事推定,还是刑事推定,都必须慎重对待,何况我们对推定这门证据法技术的理论和运用,都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我们不能走得太快,不能那么胆大。科学上有句格言,叫做“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句话用在推定上应该是“精神设想,小心求证”。

案例2: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拒绝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

(案情)1983年,重庆市民刘新成(化名)与赵珊(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赵珊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二女儿刘利(化名)于1988年8月24日出生。2004年1月4日,经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赵珊于1988年8月24日所生女孩刘利与刘新成不是亲生父女关系。同年1月18日,刘新成与赵珊协议离婚。刘新成认为赵珊曾与一名叫张越明(化名)的男子发生过性关系,认为张越明就是刘利的生父。于是刘新成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确认刘利与张越明、赵珊两被告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判令两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费。张越明以刘新成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对他与刘利进行亲子鉴定为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刘新成以张越明拒绝亲子鉴定为由,认为应推定其与刘利系亲生父女关系。

法官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本案刘新成只举证证明亲子鉴定证实与第三人刘利不具有父女关系,并没有举证证明张越明与赵珊在1987年底前有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也不能仅凭赵珊的陈述与张越明有性关系,张越明拒绝作亲子鉴定,就推定张越明是刘利的亲生父亲。遂判决不适用推定原则,驳回了刘新成对张越明的诉讼请求[16]。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亲子鉴定对家庭的显著破坏作用,早在判决之前就已经鲜明地表现出来了,这是一个正确判决所无法挽回的;也是判决所无法掩盖的。首先,如果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一个已婚家庭,其中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孩子。母亲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是固定的。而父亲怀疑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因而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受理并且从事这样的鉴定,那么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一是导致夫妻离婚;二是孩子将失去父亲的抚养,处于无父亲的状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三是丈夫将痛恨妻子,有可能对妻子使用暴力;四是妻子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除了被丈夫是以暴力之外,在社会上、熟人圈子中难以抬头。孩子长大之后,可能会抱怨她。总之,在身体和精神上,都会充满压力。

再来设想另一种情形。如果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一个未婚家庭(未婚同居),这个家庭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孩子。母亲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是固定的。而父亲怀疑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因而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受理并且从事这样的鉴定,同样也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一是导致母亲与父亲分居;二是孩子将失去父亲的抚养,处于无父亲的状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由于父亲与母亲并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孩子会成为私生子,受到社会的歧视;三是父亲将痛恨母亲,有可能对母亲使用暴力。四是母亲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除了被父亲施以暴力之外,在社会上、熟人圈子中难以抬头;孩子长大之后,可能会抱怨她,总之,她在身体和精神上,都会充满压力。

试问这种亲子鉴定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所谓亲子鉴定中,首先能获得好处的是鉴定机构,它收取鉴定费用。其次是原来的丈夫或父亲,他由此可不再承担任何家庭责任,还会赢得一些人的廉价同情。

九、通过法律推定界定亲子关系的原则和方法

目前,亲子关系显得比较复杂和困难。亲子关系的鉴定市场十分活跃。对于亲子关系,我国目前同时存在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种状况。更多的是事实推定。一些有识之士对此表示担忧。我认为,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法律推定方式,采取如下原则和方法界定亲子关系。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且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出生前的受胎期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不论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其起止时间是否与受胎期一致,所生子女应当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受胎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2)推定事实是:子女之母亲的丈夫为父亲;子女为婚生子女。

2.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事实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2)推定事实是此期间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子女之父亲。

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先后结婚的男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生父。

这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5.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这是一个法律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通过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2)推定事实是:孩子之父母是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

十、结论

以上就“推定的根据”这一课题作了比较详细的探讨,下面就其要点做一个概括性总结。

1.关于“推定的根据”之性质。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这是它的一项基本性质,但这项性质往往容易被忽视。此外,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相关性,这也是它的一项基本性质。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所以本文没有展开,但并不等于它不重要。合法性不是每一项推定都应当具备的性质。有的推定应该具有合法性,另一些则不一定具有合法性。有的推定应该具有强烈的合法性,另一些则不一定具有强烈的合法性。这是因为推定的种类繁多,这项性质不是每一项推定都必须具备的。比如,某些基于海上生活经验而得出的推定可能与合法性毫无关系。例如在海难事故中,渔民海难将按推定死亡理赔。这完全是基于人在大海的生理极限经验所作出的判断,与合法性毫无关系[2]。

2关于“推定的根据”之种类和功能。推定的根据主要有四种,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的广泛性可以做如下排列:法律、公共政策、司法解释和经验。推定的根据具有两种功能:指导功能和检验功能。通过检验推定的根据,进而验证推定本身的正确性有多大。尤其在事实推定中,其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更是衡量事实推定本身之正确与否的标志。

3.同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推定;他们之间可能互相矛盾,也可能互不干扰。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不需要作出特别处理。如果它们之间互相冲突,就需要确立一定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当遵循如下顺序来推定:先根据法律,后根据政策,最后根据经验。具体来说,在有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先根据法律;在没有法律而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策;在既无法律又无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来推定。

4.有时在同一案件的两个推定中,一个推定的根据是传统的证据规则,另一个推定的根据是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这时需要法官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看问题,灵活处理。

5.同一案件中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之合理顺序。有时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由于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故无需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不过从推定的根据和诉讼效率原则来讲,仍要遵循一定的推定顺序。

6.医疗责任事故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在医疗责任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作为两种法律手段。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医院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是“医院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的必然结果。该过错推定的根据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过错推定的根据除了来源于司法解释之外,更多地来源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在案件中是否使用过错推定,应该首先查看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而不能作扩张解释。

7.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现代任何科学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格约束。

8.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法律推定方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比较准确地、合理地界定亲子关系。

注释:

[1]这不能归纳为社会公共政策,可归纳为一般的社会心理—作者注。

[2]2006年2月27日凌晨,在广东省珠海万山群岛沉没的“粤阳东19054”渔船导致失踪7人,到3月3日为止,有关部门仍没有发现新的生还者,搜救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广东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来到阳东县东平渔港会同广东省渔政总队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2·27”海难事故的善后处理。据悉,出事的渔船船东为10名船员共投保了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互助保险。根据协会章程和条款的规定,决定对7名失踪者先按“推定死亡”给予理赔。3月2日上午,协会通过银行电汇把互保补偿金和抚恤金共35万元汇至东平互保代办处。从发生海难事故之日起7天后,失踪者不可能再有生还的希望,故推定其已死亡。戚耀琪、郭兴民:《七人落海后至今无人还海难将按“推定死亡”理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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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云挺.谁毁了千年名牌[N].北京青年报,200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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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少华不是精神病需要什么证据[N].中国青年报,2002-01-18.

[7]董震,李心阳·法官“推定”借条属实

[8]钟宜华,李艳云,陈益平怀孕时间不符妻子拒绝鉴定法院推定孩子非婚生

[9]林振通.如何看待甲出具欠条和签订协议书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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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翁阳,赵丽琳·法官根据生产习惯推定减产损失烟农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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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朱勇.2龄童死亡被疑法院推定医院负有责任

[14]天花板砸伤梦中女孩律师:通过推定可认定责任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高中语文;议论文;论证方法

议论文是高中语文学习的重要写作文体,要学好它并不难,但实际中我们有许多学生却只是得其貌而未得其神,常常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论证,在这里作者抛砖引玉地对议论文论证方法进行一番解读。

写议论文简单的来说就是论点加论据,但又不能说就等于论点加论据,因为它强调的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与方法,这就是论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是工匠想要使他的工作做好,一定要先让工具锋利。而我们想要写好议论文也必须先让我们的工具锋利,这工具就是议论文的论证方法。

利其器,第一我们要知道议论文的论证方法有多少种,现列举如下:

①举例论证: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

②道理论证: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

③对比论证: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

④比喻论证: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此外,在驳论中,往往还采用“以尔之矛,攻尔之盾”的批驳方法和“归谬法”。在多数议论文中往往是综合运用的。

⑤归纳论证,也叫“事实论证”。它是用列举具体事例来论证一般结论的方法。

⑥演绎论证,也叫“理论论证”,它是根据一般原理或结论来论证个别事例的方法。即用普遍性的论据来证明特殊性的论点。

⑦类比论证,是从已知的事物中推出同类事例子方法,即从特殊到特殊的论证方法。

⑧因果论证,它通过分析事理,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因果论证可以用因证果,或以果证因,还可以因果互证。

⑨引用论证,“道理论证”的一种,引用名家名言等作为论据,引经据典地分析问题、说明道理的论证方法。引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明引,交代所引的话是谁说的,或交代其出处,一种是暗引,即不交代所引的话是谁说的或出处。

以上就是常用的几种议论文的论证方法,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只有掌握好这些基础的东西我们才能来谈如何写好议论文。

利其器,不仅在于知道数量,还在于运用,所以第二我们除了掌握论证方法的种类外,还得从论证方式来区分议论文的两种写法。

议论文主要分立论和驳论两种。

(1)立论。立论是对一定的事件或问题从正面阐述作者的见解和主张的论证方法。写立论性的文章,必须做到:

①论点要正确、鲜明。正确就是论点本身要符合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符合客观实际,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鲜明就是说作者必须旗帜鲜明地表示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决不可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②论据要真实、充分。就是说,必须举出足够的事实或公认正确的道理,证明论点的正确性。作为论据的事实,包括有代表性的确凿的事例或史实,以及统计数字等。用事实作论据,有很强的说服力。用科学道理作为论据,也具有极大的说服力。如用自然科学的原理、定律和公式等作为论据,也能有力的起到证明论点的作用。

③论证必须符合正确的推理形式。写立论性的文章,要言之成理,合乎逻辑。论点统帅论据,论据证明论点。论据必须足以证明论点,论点必须是从论据中推断出来的必然结论。

(2)驳论。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

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

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

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

写驳论性的文章,还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要对准把子。写驳论性的文章,首先要摆出对方的谬论或反动观点,树起靶子。怎样树起靶子呢?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概述。即用概括的语言,将所批驳的敌论复述一下。概述时,可适当引用一些原词句,但要有重点,倾向性要鲜明。二是摘引。即把反面材料的关键部分或有关部分,摘录下来,然后对准靶子,进行驳斥。②要抓住要害。鲁迅说:“正对‘论敌’之要害,仅以一击给予致命的重伤。”对谬论,一定要抓住其反动本质,深入地进行揭露和批判。③要注意分寸。对于敌人的反革命谬论和人民内部存在的错误思想,必须加以区别。对敌人,要无情揭露,痛加批驳,给以致命打击;对于人民内部的错误思想,就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决不可相提并论。

议论虽有立论、驳论两种方式,但两者不是截然分开的。破和立是辨证的统一。在立论性的文章中,有时也要批驳错误论点;在驳论性的文章中,一般也要在批驳错误论点的同时,阐明正确的观点。因此,立论和驳论在议论文中常常是结合起来使用的。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3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笔迹检验鉴定结论必然要求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即真实性、客观性与合法性。在笔迹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被采信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关键词:笔迹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科学性

一、笔迹鉴定的概念

文件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书检验,是指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1]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采信

证据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采信规则,二是证据使用规则。证据采信规则是指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证据构成要件的原则,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作为科学证据的笔迹鉴定结论则还要满足科学性原则。

(一)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判断。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它首先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次,证据具备客观性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就笔迹鉴定结论而言,第一,它的存在形式必须是客观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人可以感知。第二,笔迹鉴定活动必须是客观的。是合理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识或认定某种客观事实的过程,具有经验上的“可重复性”与技术上的“可验证性”。第三,笔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可靠的,所证明的对象是不以双方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案件事实真相,所依据的手段是科学有效的,进而得出结论是客观科学的。第四,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还应当表现为它与案件中其他证据客观的必然联系上。

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判断,需要从鉴定文书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适格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任何一个方面存在瑕疵都会影响到鉴定的客观真实,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笔迹鉴定文书必须采用规范的表现形式,以其原始状态出现,必须由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方能有效。笔迹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必须科学、合理,经得起验证和推敲。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科学、准确、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鉴定人不能违反回避制度,才能避免在鉴定中有所偏袒,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判断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和性质所决定的。”[2]关联性是鉴定结论被采纳的首要条件。确定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首先,要确定该证据指向的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即提出的这个证据是针对哪个争议问题的。其次,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是否具有证明性,也就是说与没有该证据的情况相比,它会使该问题要点更为真实或更不真实。如果对这个证明性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相关性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换一句话说,关联性可以界定为一种证据可以适当证明案件事实的倾向性。

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表现在它与其他证据及整个案件事实有着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我们可以把整个案件事实分解为多个待证单元,每个单元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实,而每个证据都蕴含有一定的案件信息资料,从不同侧面反映着案件事实。笔迹鉴定结论是为了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个待证事实而存在的证据,应当与整个案件事实有着客观必然的联系。

笔迹鉴定结论大多数时候应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除了少数案件因为书写事实的确认可以直接构成犯罪行为,此时笔迹鉴定结论可作为直接证据外,绝大部分情况下,它仅仅只是证明某份材料是谁书写的而已,并未直接证明是书写人作的案。例如,在本单位侦查的一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崔某请无关的人代为填写审批表,经检验得出的鉴定结论认为不是崔某所写,经过进一步侦查找到了书写人并经鉴定确认。此案件涉及的两份笔迹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诉等其他证据相互衔接,各自反映了案件事实一部分信息,共同印证了犯罪嫌疑人过程的供诉,间接证据辅助确认直接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

(三)笔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判断

笔迹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是指它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特性,即鉴定的主体、程序及其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在法庭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笔迹鉴定主体合法,即笔迹鉴定的申请主体、聘请主体、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等均应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说明我国的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独自享有鉴定启动权与决定权,而诉讼当事人只有对依上述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请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力。

笔迹鉴定实施主体应同时具备技术资格和法律资格。技术资格是指鉴定主体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鉴定资质。我国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与限制,即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明确了鉴定实施主体的法律资格。

2.笔迹鉴定的实施程序合法要求鉴定对象、鉴定管辖、鉴定期限、鉴定监督、鉴定人回避及其出庭作证制度都要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文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第二十条)实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的义务。

3.鉴定的表现形式合法,主要指笔迹鉴定标准具有法律依据,笔迹鉴定结论的格式、签字等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7条规定“鉴定文书是记录鉴定由来、检验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法律文书。制作鉴定文书,应当使用标准格式。”

(四)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判断

笔迹鉴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存在怎样的科学,这是笔迹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需要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表现为:第一,笔迹鉴定理论依据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通过将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的特征,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是否同一人书写。所谓书写习惯就是书写人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形成书写动力定型。由于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个性气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而这种不同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中反映出来。即便是在非正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人固有的技能习惯仍会克服外界各种干扰和影响而顽强地表现出来, 这是任何意欲改变笔迹的人都无法克服的矛盾。因此,故意伪装、模仿和书写条件改变会给笔迹鉴定造成一定的困难,但由于笔迹具有反映书写习惯的属性,只要掌握各种伪装、变化笔迹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在鉴定中排除假象和干扰,把握书写人技能习惯的特性,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3]

第二,笔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的最根本目的是认定书写人,为典型的人身同一认定。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对包括笔迹鉴定在内的各种同一认定均具有普适性,故笔迹鉴定同样遵循此步骤,即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并推断出结论。[4]其所采纳的主要方法为比较检验法,经理论研究与实践证明是科学的。且现有的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为比较法有效、可靠地使用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如各种比对仪、文检仪及相关的计算机处理软件等。因此,遵循客观的科学规律,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就可以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一旦脱离客观规律,即使再先进的仪器也难以揭露真相。

注释:

[1]贾玉文、邹明理等:《文检技术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

[3]洪坚.文件物证检验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制,2006:29,153-155。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4

课程标准对初中学段学生阅读简单议论文的要求是:“阅读简单的议论文,区分观点与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等),发现观点与材料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而在整套人教版课程标准实验教材中,只有第四单元唯一一单元的议论文。通过对这个单元的学习,还要努力达到新课标对简单议论文写作的要求:“写简单的议论文,努力做到有理有据。”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与教学方法上有自己的独特的安排。

一、预习导入

首先是教师在每周的作文课内进行辩论练习,结合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发表自己的看法。笔者的做法是让学生就班上发生的事,学校发生的事,家里周围发生的事,电视新闻说说自己的看法,大家讨论他的看法对不对,怎样证明他的看法对。这样做,让学生对议论文有个初步的认识,也练习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

二、重视议论文文体的基本知识

教师利用补课时间,给学生读一些简短的议论文,让学生试着找找论点,哪些是证明论点的材料,说说观点与材料之间的联系。如短文《创造生活》、《地球老了》。课下,让学生搜集一些学习方面、励志方面的明人名言、名人的故事。

在学习第二单元《敬业与乐业》一文时,就按议论文的教学方法来教授。先让学生找观点,梳理全文的论证思路。为了证明论点,用了哪些论据。学生在这个阶段已是第三次接触议论文,这节课学生难点是弄清楚论据的类型。一般说,应该首先分析作者所提供的事实,从事实中看出道理,在验证它与文章的论点在逻辑上是否一致。道理论据往往由于它与论证过程联系的十分紧密而不容易辨认。能够用来作为论据的道理,是大量事实抽象、概括的结果。阅读道理论据,应该能够从作者提供的道理中联系相应的事实,并以此来检验这些道理是不是能够证明论点。学生搞清楚了论据,再让学生把自己所搜集到手里的名人故事归一下类,看看分别能证明哪些论点,而且在议论文中作为论据的事实是概括叙述,语言很精练。

三、归纳总结议论文文体知识,解决教学重点难点

有针对性地解决议论文教学难点。在学习第四单元时,学生已是第四次跟议论文见面了。学生对议论的文体知识已有初步的了解,对阅读议论的方法已有一定程度的掌握,所以先放手让学生自己解决问题,老师最后针对解决不了的问题突出解决课文难点。重点解决论证方法的类型,以《事物的答案不止一个》为例,归纳明确举例论证和道理论证。举例论证: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道理论证: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来证明论点。道理论证是通过讲道理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重点清楚了,接下来的课程就可以完全放手让学生自学了。

经过预备导入、基本文体讲解、重点难点体悟,笔者把这一册的重点分成三步走。这样学生接受的了课堂知识,也能够牢固掌握基本写作原则,同时获得了系统的文体知识。再加上,布置一些题目《 习惯养成不得》、《随地吐痰不是小事情》等,让学生练习写。有了这些,学生对议论文的学习就落到实处了。会读书的人,会把书越读越薄,那会教书的老师,就会教学生把书越读越薄。

作者单位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河西初级中学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5

1.思维的敏捷性。根据作文题目要求,快速提取头脑中的知识储备及有关信息,进行加工,使之变成写作素材。写成1000字以上的作文。

2.思维的灵活性。(1)能灵活运用多种论证方法。(2)根据写作要求,变通知识结构为写作服务。

3.思维的深刻性。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深入地剖析、论证、揭示事物的本质。(1)材料与观点要统一,论证、分析的层次清楚,逐层深入,环环相扣。(2)在阐述论点及论证过程中,语言的表述准确、严密。

4.思维的独创性。(1)要有独到的见解。(2)使用的论据较新颖。(3)在语言运用方面有个性,能吸引读者。

5.思维的批判性。①能独立修改自己的作文。②能判断出别人作文的优劣,取其长处,丰富自已。③能针对自己写作方面的弱项,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并有所改进。

二、针对思维品质的培养目标应进行哪些方面的训练1.给材料作文训练。

这种训练可以达到几个目的:

①提供一个材料,让学生从不同角度提炼论点,从而进行多角度思维训练,锻炼学生思维的灵活性、独创性。

②提供若干论点与论据,从中选择最佳的论点与论据的搭配。这样训练更深入,不仅锻炼学生多角度思维,而且引导学生的思维向集中思维转化,向纵深发展,从而使学生的思维具有深刻性。

③教师给出一个论点,要求学生调动自己的知识储备,运用多种论证方法进行论证,从而达到训练思维的敏捷性与创造性的目的。

2.在写作教学中,运用思维的深刻性、独创性、批判性。

①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审题、构思,加强议论的力度。

如面对“近墨者黑”、“近墨者未必黑”,这两个题目,就可以引导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观点从几个方面找出论证思路。比如通过内外因的关系来构思: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近墨者”是否变色,主要取决于内因。用这个论证思路,就可以有力地证明“近墨者未必黑”的论点。再比如从量变到质变的观点来分析:一定的量变可以引起质变,“近墨者黑”的可能性较大。以此思路可以证明“近墨者黑”的论点。还比如从矛盾转化的观点分析,近墨者,原来并不黑,但可以随着矛盾的转化,有可能变成黑色,反之亦然。

还有一些论证思路,在此不一一赘述。在议论文写作中,引导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深入思维,写出的文章就不那么肤浅了。

②在写作教学中有意识地给学生讲解逻辑常识,使之在论证中自觉地恰当运用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使文章合理、严密、说服力强。

3.掌握多种论证方法,以加强议论的广度及深度,进而培养思维的广阔性、深刻性。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6

一、论点

论点是作者就所谈论的话题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它是一个完整的、明确的判断句。考查论点题较为常见,题型一般有:(1)找出文章的中心论点;(2)给文章拟标题。

(一)找论点,有几种常用的方法

一看题目:有的文章题目本身就是中心论点。如《养成写日记的习惯》、《积极面对无奈》、《熬住就是一切》,这些题目就亮出了作者的观点。

二看开头:很多文章在开头,就开门见山地提出了中心论点。如《谈骨气》――“中国人是有骨气的”、《小议传统读书教育》――“传统读书教育是成功的”,都是在开头亮出了作者的观点。还有些文章在开头,通过对生活中的某些现象,或引用故事、材料等引出论点。如2008年山西省中考短文《让有些话穿耳而过》,开头引用李肇星的事例引出中心论点。(议论文开头的作用:(1)引出论点或论题;(2)做为事实论据来论证论点;(3)增强文章趣味性,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

三看结尾:在文章末尾归纳出中心论点。一般由“总而言之”、“综上所述”等词语领起。

四抓关键词:如:“我认为、因此、这个故事不难发现等”关键词领起的往往就是中心论点。

(二)给文章拟标题

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用论点或论题作标题。这里需要让学生对论题和论点加以区分:论题是作者谈论的话题(一般是谈、议、论)。论点是对谈论话题的看法。如《论友谊》是论题,“友谊的基础是美德”是论点。

本文围绕来展开论述的题,要让学生明确只能填论点,不能填论题。如《论友谊》这篇文章始终围绕着友谊的基础是美德,这一观点展开论述,不能说文章围绕论友谊展开论述。

议论文一般只有一个中心论点,有的议论文还围绕中心论点提出几个分论点。分论点的作用是用来证明中心论点的,一般出现在每段的开头或结尾。

二、论据

论据是用来证明论点的依据,考查的题型一般有:

(一)论据的类型和作用

这类题比较简单:让学生明确论据有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两种,并学会判断。事实论据包括:有代表性的事例、现象、史实、数据、统计数字等。道理论据包括:公认的道理、格言、名人名言、古诗词、谚语俗语、公式定理等。论据的作用是证明论点,一般这样表述:这是论据,在文中起着证明论点(或分论点)的作用。

(二)论据

这种题型近几年出现的频率比较高,答这类题,要让学生注意以下几点要求:(1)看清类型(即看清楚是让补充事例还是名言)。(2)论据要有说服力,能很好地证明论点。(3)要有代表性,尽可能是人所共知的。(4)语言表述要严禁、概括。

具体方法:仿写(看文中举了什么例子,依葫芦画瓢)

语言表述为:人物+事件+评论

如诸葛亮 隐居隆中是为了寻找机会,以施展自己的抱负

越王勾践 卧薪尝胆是为了等待时机,以报仇雪耻

(三)给出的事例、名言能否作为本文的论据?并说明理由

做这类题先让学生判断,给出的事例、名言、所论述的观点与文中的观点是否一致。

名言一:成功的花,人们只惊羡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源泉,洒遍了牺牲的血泪。――冰心

答:不能+因为此名言论述的是成功与奋斗的关系+而文中谈的是成功与失败的关系

名言二:光荣的成功不在于永不言败,而在于屡仆屡起。――拿破仑

答:能+因为这是谈成功与失败的关系+而这种行为正是善败者的行为

三、论证

论证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这一考点最常见的题型一般有:

(一)本文、某段或某句运用了哪些论证方法?并分析其作用。

答这类题一定要让学生牢记四种论证方法:

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并学会区别。具体、有力、突出、生动形象。

论证方法的作用,通常这样表述:论证方法+作用(固定俗语)+观点。

(二)分析论证过程(也就是理清论证思路),这类题考查形式比较多样,一般有:

简要分析本文或某段的论证过程。做这类题时,先让学生根据议论文的一般结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部分,给文章分段,再在段落前加上一些诸如“首先”、“然后”、“接着”、“最后”一类表承转启后关系的词语。

如:2010年河南中考短文《匠人与大师》,让学生简要分析第④段的论证过程。应这样答,首先提出匠人较一单,大师善综合的观点;然后展开分析,具体阐明匠人和大师的区别;最后又举出牛顿、爱因斯坦、马克斯和等人的事例,具体有力地论证了前面的论点。

段与段、句与句、词与词的位置能否调换位置?说明理由。答这类题,一看是否与前文照应,二看是否递进形式。如:2010年沈阳中考《积极面对无奈》一文,问第②段(A)(B)两句不能调换的原因是什么?解答时可以从文章的前后内容的照应这一角度入手来答。因为这段开头作者就对人生中的无奈先写“消极”态度,再写“积极”态度,A、B句的顺序与此对应,所以不能调换。再如:《小议传统读书教育》一文中,④、⑤、⑥段能否调换?为什么?可以从找关键性词语入手,第④段:古代读书,重记诵;第⑤段:古代读书,还重朗读;第⑥段,古代读书,更重学养。从“重”、“还重”、“更重”这些词可看出三段内容是递进关系,所以不能调换。

最后一段能否去掉?为什么?一般围绕议论文结尾作用来回答。议论文结尾作用一般有:得出结论;强化的中心论点;发出号召(或劝勉人们);补充论证了,使论证更严密。如:2010年山西中考短文《熬住就是一切》,涉及到了这个题型,大家可以自己查看。

四、分析议论文语言特点

议论文语言具有严密、概括性强的特点。考查其严密性题型较为常见:如:加点词能否去掉?为什么

加点的一般都属于限制性词语:如“大部分”、“常常”、“之一”等。值得注意的是回答时,必须结合具体内容来谈。

一般答题格式为:不能删+词语在文中的作用+去掉后的效果+体现了议论文语言的严密性。如:“往往”一词不能删去,因为“往往”强调了人们最出色的工作常常是处于逆境的情况下做出;去掉后就显得太绝对;“往往”一词体现了议论文语言的严密性。

五、拓展题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7

关键词:美术教育;论文;实证研究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美术学论文历来多重视定性研究,较少采用实证研究。直接后果就是学生的大量抄袭,失去了毕业论文的根本作用。同时对实证研究的不重视亦导致教学研究的惰性和停滞不前,毕业论文选题毫无方向等等诸多问题。近三年来美术学专业对毕业论文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其中就包括研究方法的实证性研究。

一、实证研究方法

在教育研究中,实证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观察法、谈话法、测验法、个案法、实验法。

(1)观察法:研究者直接观察被调研对象的行为,并把观察结果按时间顺序系统地记录下来,这种研究方法叫观察法。

(2)谈话法:是研究者通过与调研对象直接面对面的交谈,获取第一手信息的方法。

(3)测验法:是指通过各种标准化的测量量表对被试者进行测验,以评定和了解被试者想法的方法,包括问卷测试。

(4)个案法:对所研究事物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了解,收集全面的资料,从而研究其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这种方法称为个案法(个案研究)。

(5)实验法:研究者在严密控制的环境条件下有目的地给被研究事务对象一定的刺激以引发其某种反应,并加以研究的方法称为实验法。

实证性研究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研究。法国哲学家孔多塞(1743-1794)、圣西门(1760-1825)、孔德(1798-1857)倡导将自然科学实证的精神贯彻于社会现象研究之中,他们主张从经验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孔德1830到1842年《实证哲学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开了实证主义运动的序幕,在西方哲学史上形成实证主义思潮。实证主义所推崇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根据以上原则,实证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第一手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按照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nalReserarchCountil)关于“科学研究”定义,只有实证研究才属于“科学研究”。实证研究是主流的、科学的、重要的研究方法。而非实证研究最多只能称为“研究”,至于其结论是否科学则还有待于实践检验。

查找80年代――90年代研究论文、著作,可以发现国内高校研究采用最多、最广泛的方法就是定性研究,这大概是怕实证研究的麻烦和急于求成的追求功利的虚荣、浮躁心态,造成的后果是文章抄来抄去,引文出处缺乏规范。这是过去、现在和将来制约学生创新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二、历年美术教育毕业论文研究方法统计(浙江外国语学院为例)见图1示

三、美术教育毕业论文中的实证研究

在历届最初交上来的开题报告中,我们发现学生犯的几大错误:

(一)选题过大、宽泛。如“浅析中学美术教育”

(二)没有创新如“课堂教学中对学生兴趣培养”

(三)没有观点如“中小学美术教育”“对中学美术教育的思考”等等。

(四)缺乏对实际问题研究

(五)缺乏方法论研究知识

针对以上问题,通过交谈改变综述性的选题,要求并指导学生就实习时所感受到的美术教育的实际问题进行选题研究,研究方法要求采用调查问卷、直接访谈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的数据必须采用一手数据,即学生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得来的数据;研究中的二手数据,如引用各类统计年鉴、公报、报表以及他人论著中的数据时,必须要求被引用者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依据这样的数据得出的研究结论才有可信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四年制大学毕业论文除了考察毕业论文本身的学术水平和质量之外,还要考查学生的认识能力,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1]而毕业论文的质量,一方面反映了学生在校学习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个学校师资的水平,也反映了学校教学管理的水平。美术教育专业的毕业论文考察的是学生对美术教育的认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如果综述性题目比例偏大,这样的毕业论文的选题就会相对缺乏实际应用价值。

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选题为了达到研究的目的要尽可能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我校历届美术学专业毕业论文研究中,可以看到实证研究方法在近三年采用的愈来愈普遍。尤其在2005级、2006级毕业论文中,论文研究方法一律要求采用问卷、谈话调研方法,并要求进行数据统计分析。通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有效避免了学生论文抄袭现象,同时由于调研的可信性,论文研究结果也相应具有了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同时提高了学生的研究能力。

四、结束语

确立好的选题是做好论文的前提,它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引导毕业生工作以后的研究,所以需要指导老师和学生重视起来。因为毕业论文同时也是对教与学四年结果的双向考察,它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学生对美术教育专业的认识程度,理解的范围,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而对于教师来说,则是检验指导教师本身对美术教育的研究与理论水平以及学术敏感。采用实证研究指导毕业论文有利于形成一套相对科学、系统、规范化的毕业论文指导方法,形成相对稳定的与社会实际密切结合的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另外通过严谨、科学的论文指导,学生将学会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方法,以及严谨、正确的写作方法,对其将来步入工作岗位具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8

关键词 清代考据学 中国近代社会

Abstract The research of ancient Chinese literature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ancient literature, which can not be ignored. Baptism by the traditional old foundation of edification and academic ideas and methods under the influences of Western culture and civilization of scholars, academic vision, new angle and method unique, rich materials, which works mostly with the pioneer work, and later regarded as the classic.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traditional textual research in Qing Dynasty Chinese influence on modern society and the scholar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Keywords the textual criticism of the Qing Dynasty; Chinese Modern Society

1 清代考据学的概况

清代考据学导源于清初的顾炎武,前期出了以阎若璩、胡渭、姚际恒为代表的考据学大师,乾嘉时期的考据学则是清代考据学中的最繁盛和最典型的代表,出现了以惠栋为首的“吴派”和以戴震、段玉裁、王念孙等为代表的“皖派”,后期还出现了以孙诒让、俞樾等为代表的清代考据学殿军人物,可见,考据学作为一种治学方法是影响了整个清代社会的。

关于清代考据学的学术范畴,历来众说不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考据学一般指的只是考订历史然否和书籍的真伪。广义考据学像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的划分:“一、经书的笺释;二、史料之搜补鉴别;三、辩伪书;四、辑佚书;五、校勘;六、文学训诂;七、音韵;八、算学;九、地理;十、金石;十一、方志之编纂;十二、类书之编纂;十三、丛书之校刻。”①就是其中一种分法,现代学术界大多接受了广义考据学之分,认为考据学的工作范围一般应该包括:音韵、文字、训诂、目录、版本、校勘、辨伪、辑佚、注释、名物典制、历算、金石、地理、职官、避讳、乐律等学科门类。

关于考据学者的治学精神,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治学者普遍具有实事求是和敢于怀疑的精神。也就是说治学者在研究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既不夸张也不缩小问题,正确地对待和处理问题,同时也不能盲从、轻信前人的结论,要在求是的基础上怀疑。钱大昕就提出:“通儒之学,必自实事求是始”②段玉裁先生也在《戴东原集序》中也特别强调治学的“莫不究乎其实”,③这就是治学的各个方面都要实事求是。 陈垣先生则提出:“考证贵能疑,疑而后能致其思,思而后能得其理。”④

(2)治W中重视证据,立论必证,反对空发议论的空疏学风。这要求治学者所得出的结论必须由证据作支撑,没有证据,不轻易下结论。王鸣盛就认为治经与治史“要之二者虽有小异,而总归于务求切实之意则一也。”⑤钱大昕认为明代三百年,学者治学之失就在于“废训诂而谈名理,目记诵为俗生,诃多闻为丧志,其持论甚高,而实便于束书不观,游谈无根之辈。”⑥实际上就是对当时治学流于空疏的一种批判。

(3)治学中保留阙疑存异态度。“阙疑”即是对有怀疑的地方在没有足够的论断加以否定或肯定之时,暂时不下断语,留待以后或后人研究。“存异”是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同时并存,无法断定谁是谁非之时,让几种看法并存,留待以后或后人查考。对于治学,陈启源提出:“存其信而阙其疑”⑦钱大昕也认为:“箴其阙而补其遗”,不可只按自己的想法,守着自己的残缺的想法。

关于考据学者的治学方法与特色:则有如下几点:

(1)治学中对于归纳法的普遍运用。清儒考据,按梁启超所说:“纯用归纳法,纯用科学精神。”⑧他所说的治学方法一共有四个步骤,第一步就是要用心观察所研究事物的价值;第二步就是一但确定研究某个方面,与这个方面有关的材料都要搜索罗列起来,用来进行比较研究;第三步,经过材料的比较研究之后,得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第四步,一凡在研究中得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时,就要不断地找出更多的证据,正面证据要多找,反面证据就把它丢掉不用。古今一切学科的研究,都是按照这样的访求进行研究的,而清考据家之每立一说,亦必循此步骤也。”

(2)治学中遵守 “无征不信、孤证不立”的论证规范。这是说考据学者在考证问题时必须以大量充分可靠的文献材料做依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才是可靠的。仅仅单个的证据不能得出定论。顾炎武就提倡“疑义反复参考”⑨的观点,就是说治学中如果有让人觉得疑问的地方,要反复参考其它资料来解释直到疑问消除,解释适当;如果只是自己独立的见解,则必要从古今的学术资料中找证据,让自己的观点说得通畅适当才行。戴震却与他不同,他坚持觉得“据以孤证以信其通”与“出于空言以定其论”一样,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未至十分之见”。⑩

(3)治学中遵守“采书悉仍原文”、“注明出处”的书证规范。要求考据学者撰写文章或者著书时引用文献材料必须引用原文,不得随意删改,并注明文献材料出自的书名、卷数、篇名。王鸣盛就要求自己“所著述,不特注所出,并凿指第几卷某篇某条,且必目睹原书”Z晚清学者陈澧总结了引书的方法十条,归纳起来说也是要求引用文献材料,要查验原文、引用原文,不能随意的删减;必注明书名、卷数或篇名的意思。

2 清代考据学对近代社会的治学影响

中国著名的语言学家,也是中国现代语言学奠基人之一的王力先生就十分赞赏清代考据学的治学方法,他认为“从清代起才有真正的科学研究,江[永]、戴[震]等人逐渐养成了缜密的思维和丝毫不苟的精神,无形中也养成了一套科学方法。”[这一方法不仅影响整个清代,对近代各学术领域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近代颇有影响的学术大师大多都受到了清代考据学方法的影响。

像章太炎曾师从清代考据的殿军人物俞樾, 在杭州诂经精舍埋头“稽古之学”(1890-1897年),“出入八年,甚相得也。”\章太炎又名章炳麟“他本是考证学出生,又是浙人,受浙东派黄梨州、全榭山等影响甚深,专提倡种族革命,同时也想把考证学引到新方向。”]“清末,治朴学的不止太炎先生一个人,而他的声名,远在孙诒让之上”^

清代考据学在近代史学的运用上极为明显,如“王国维、陈寅恪、陈垣等著名学者。他们被称之为近代晚期驰骋史坛的三大巨子。在他们的学术思想与治学中,更多地体现了中国传统考据学与西方实证史学的结合。”_王国维曾指出:“夫学问之品类不同,而其方法则一。国初诸老用此以治经世之学;乾嘉诸老用之以治经史之学,先生复广之以治一切诸学,博而旨约”,`这个方法就是指的清代考据学的方法。其实乾嘉考史学家钱大昕就提出用碑刻史料与历史文献相互比勘解释来考证元史问题,并获得一定的创获,可称之为“二重证据法”的萌芽,而王国维所创造的“二重证据法”(“就是将埋在地底下的东西和留在纸质上遗留的文字相互来进行印证;将外面以前书籍的内容和我们国家以前的书籍相互来进行印证;将国外研究的观点与我国以前就有资料来进行了相互的印证。)可谓在此基础上的发展,正是这一方法的运用,才使得他在敦煌文献,汉唐史、汉魏碑刻、古文字、蒙古史、商周史、戏曲史、古器物、西北史地等许多领域都颇有建树,都有许多独到的见解。顾颉刚也曾经说过:“学问必须在繁乱中求得的简单,才是真实的纲领”。a他认为自己以前觉得清代的经学材料不完整,很支离,很简短,后来才知道这些简单的材料才是真真正正地从许多繁乱的材料中得到的有价值的东西,没有繁乱的材料作基础,就没有有这些简单可用的结论。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推崇乾嘉学派的广博务实、鄙弃今文学派之简约空疏的治学态度。郭沫若对于乾嘉考据学的态度也是表示极为肯定的,他说道:“平心而论,乾嘉时代考据之学颇有成绩。虽或趋于繁琐,有逃避现实之嫌,但罪不在学者,而在清廷政治的绝顶专制。”b他认为想要研究古人或古代历史,而不从事考据研究,或者利用清代学者的成果,不是好的方法途径,考据是没有罪过的,只进行纯考据而没有进行表达观点或者批判现实,是当时时代环境造成的。

在古代文学的研究上,学者闻一多进行唐诗研究时对清代考据方法继承很多,这点从郭沫若先生在《闻一多全集序》中的话语可以看出:“闻先生治理古代文献的态度,他是承继了清代朴学大师们的考据方法,一多是把这种精神彻底地实践了。”c闻一多先生在学术研究时为了证明一种假说,他会不厌其烦地查找众多书籍去寻找证据,为了读懂一种书籍,他会为读懂书籍而作多方面的准备,这正是朴学特别强调的实事求是精神啊!而胡适先生自己治学中也是一样,他说:“我又最恨人家咬文嚼字的评文,但我却又有点考据癖!……因为我又不幸有点考据癖,故我常常爱做一点半新不旧的考据”d关于清代考据学者,他评价道:“‘亭林’、‘百诗’之风造成三百年的朴学。”e这几百年间最有成就的人有钱大昕、戴震、崔述、王念孙、王引之、严可均,他们都可以被称为科学的学者,我们自然应该对这些大师表示崇高的敬意。自然他自己在古典文学治学上也继承了清代考据学的传统,其《红楼梦考证》、《水浒传考证》、《西游记考证》等享誉学术界。

除了清代考据学外,民国时期重要的治学方法还有西方实证主义,两者虽然有相通之处,但用于研究的领域不同,前者用于社会科学的一部分,而后者主要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融合清代考据学与西方实证主义成为民国学术方法的一大特征。民国学人在治学上或多或少会受到这两种学术方法的影响,但具体到个人,情况则有所不同。如鲁迅先生,传承清儒考据学的方法就更多一些,更多地用传统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的古典小说,对于西方的理论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借鉴,并非是从根本上输入西方观念。

注释

P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M].北京:中A书局,1985:22-23.

Q (清)钱大昕.卢氏群书拾补序.潜研堂文集(卷二五).四部丛刊初编集部[M].上海:上海书店,1989:11.

R (清)戴震.戴震文集[M].赵玉新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1.

S 陈垣.通鉴胡注表微・考证篇第六[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76.

T (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序[M].北京:中国书店,1987:2.

U (清)钱大昕.与晦之论尔雅书.潜研堂文集(卷三三).四部丛刊初编集部[M].上海:上海书店,1989:12-13.

V (清)陈启源.毛诗稽古编・叙例[M].济南:山东友谊书社,1991:25.

W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56.

X (清)顾炎武.《日知录》原序,日知录集释(上)(外七种)[M].(清)黄汝成集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24.

Y (清)戴震.与姚孝廉姬传书.东原文集(卷九)[M].北京:中华书局,1980:141.

Z (清)王鸣盛.十国春秋.十七史商榷(下册卷九八)[M].北京:中国书店,1987:5.

[ 王力.中国语言学的继承和发展.龙虫并雕斋文集(第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572-573.

\ 章太炎.谢本师.章太炎选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121.

]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饮冰室合集(专集第十七册)[M].上海:中华书局,1936:30.

^ 鲁迅.趋时与复古.鲁迅全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536.

_ 王俊义.清代学术探研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433.

` 王国维.沈乙庵先生七十寿序.王国维遗书(第二册).[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3:585.

a 顾颉刚.古史辨・自序.古史辨(第1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60.

b 郭沫若.读《随园诗话札记》考据家与囊鱼.郭沫若全集・文学集(第十六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394-395.

c 闻一多.闻一多全集(一)[M].上海:三联书店,1982:1.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9

关键词:医学文献;评价体系;证据分级

1医学文献的定义及类别

“文献”一词出现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从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关于文献的记载,最早见于《论语八佾》。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文献”的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文献的研究一直持续至今。文献的具体定义尚缺乏统一的定论,《现代汉语词典》对文献的定义是“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献著录总则》将文献定义为“记载有知识的一切载体”[2]。有学者将文献定义为“文献就是将知识、信息用文字、符号、图像、音频等记录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结合体”[3]。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一定的载体、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这4个方面构成文献的基本要素。医学文献(medicalliterature)就是与医学有关的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按照文献的研究类型分为:系统评价、随机对照临床试验、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病例系列研究、病例报告和专家经验总结等。决定文献质量的关键部分:研究有首创性或提供了新证据、研究对象的选择合理、科研设计合理、偏倚得到有效控制、研究样本量足够大和研究的时间足够长。然而医学文献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该文献必须有一定的价值,而且有可靠的等级评价体系。医学文献的价值就是根据其文献内在及外在真实性及临床意义的重要性去评判,是根据医学研究的方向不同确定评价的原则和方法[4],其中内在真实性是文献评价的重点。

2西医文献评价体系

2.1证据分级

20世纪60年代,首次提出证据分级概念,将随机对照研究的质量定为最高,并引入内部真实性和外部真实性的概念。证据分级为西医识别文献可靠性的准则。最初3级标准:1级:设计良好的随机对照试验(RCT);2级:1级和3级中间的类型;3级:专家经验。老5级标准:1级:收集所有质量可靠的RCT后做出的系统评价或Meta分析结果,大样本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2级:单个大样本的RCT结果;3级:设有对照但未用随机方法分组的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和队列研究;4级:无对照的系列病例观察;5级:专家意见、描述性研究和病例报告。新5级标准:1级:治疗/预防,病因学/危害;1a:随机对照的系统评价;1b:随机对照;1c:全或无病案研究;2级:对例或随机;2a:队列研究的系统评价;2b:队列研究或较差随机对照研究;2c:“结果”研究;生态学研究;3级:病例对照;3a:病例对照研究的系统评价;3b:病例对照研究;4级:单个病例系列研究;5级:未经明确讨论或基于生理学、实验室研究或“第一原则”的专家意见。新9级标准:1级:系统评价/Meta-分析;2级:随机对照双盲研究;3级:队列研究;4级:病例对照研究;5级:病例系列研究;6级:病例报告;7级:概念、述评、意见;8级:动物研究;9级:体外(试管)研究。文献的证据分级是评价文献最可靠的标准,上述几个历程是文献评价证据分级的历史演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科技的进步,评价的方法进一步细化,由最初的3级标准逐步演变成新9级标准,每一次的改变都意味着评价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对文献的要求更加严格,更有利于临床的实用性。

2.2文献评价的流程及常用工具

对于文献内容的评价首先要区分是随机对照试验(RCT)还是非RCT,两种不同的文献所用的评价指标及方法各有不同,评价文献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研究选取合适的评价指标和工具。RCT文献评价的指标:1)研究对象(样本量、纳入标准、基线情况);2)随机过程;3)盲法;4)分配隐藏;5)干预;6)统计方法;7)随访。涉及RCT的评价工具有很多,但常用的且公信性较高的有CONSORT声明、Jadad量表、Chalmers量表和Delphi清单。非RCT文献评价的指标:1)研究对象;2)对照的选择;3)偏倚;4)暴露;5)混杂因素;6)统计方法。应用较多的评价工具有纽卡斯尔-渥太华量表、质量指数(qualityindex)、Reisch评价工具、DownsandBlack清单、Anders评价工具和Baker工具等。文献的评价无论是采用哪种方法都应该根据研究的方向和本学科的特色,合理运用评价的工具,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CONSOTR声明推出后,被全世界500余家医学杂志引入稿约(包括167家高影响因子杂志)[5],可以根据这个声明指导研究者、评审专家和编辑等人员对RCT研究的质量进行评价和鉴别。目前,国内外很多著名医学期刊都采用CONSORT声明的要求规范RCT的报告,例如TheLancet(《柳叶刀》)、Journalofthe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杂志》)和BritishMedicalJournal(《英国医学杂志》)等[6]。在美国申请NIH资助、英国申请NHS资助和在中国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均必须提供系统评价的研究结果。

3中医文献评价体系

中医是中国传统医学,有其本身的理论体系,目前中医文献尚缺乏自身的评价方法,仍然是借鉴西医文献的评价体系,但尚需进一步规范和验证。

3.1证据分级

中医学是中国的一门传统医学,古代医家经验传承是中医学自身的特点,由于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决定了其源于临床研究的临床证据比较少,所以中医文献的证据分级难以建立。有研究者[7]提出了一些建立中医特色证据分级体系的思路:古代医家经验质量评价体系,古代医家经验数据库,证据体的证据分级体系等,但由于中医学的特殊性,及古代医家经验传承的独特性,使得这3种方法的建立都有困难,难以推广;最终又提出了应建立符合中医特色证据分级体系,要从古代医家的经验入手,选择经典方剂及治疗方法,结合中医专家意见,制定相应的证据分级,大概分为5个等级。Ⅰ级:大样本,随机研究;Ⅱ级:小样本,随机研究,结果不确定;Ⅲ级:非随机,同期对照研究和基于古今文献的中医专家共识;Ⅳ级:非随机,历史对照和当代中医专家共识;Ⅴ级:病例报道,非对照研究和专家意见。

3.2文献评价

中医是以辨证论治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症状确定治疗的方案,方药的配伍原则是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就可以从辨证论治为切入点对文献进行评价,分为辨证论治的研究,非严格辨证论治的研究,非辨证论治的研究。从这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再根据文献研究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中医文献评价体系起步晚,依据不完善,证据等级和评价的方法还处于研究阶段,亟待补充,以便进一步发挥我国传统医学的优势,更好服务于临床。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10

因此,了解中考议论文阅读的命题特点,掌握一些必要的答题要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以2010年中考试题为例,就议论文阅读的答题技巧略作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论点的提取与归纳

题型透视考查对文章论点的提取和归纳,是议论文阅读中常见的一个考点。考生必须要把握准原文要义,找出凝聚文意的核心段,找准蕴涵文旨的关键句,然后筛对筛全所给的信息,作出正确的解答。

真题片段1.(2010年北京燕山卷)《不以人蔽己,不以己蔽人》“‘①不以人蔽己,不以己蔽人’,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主张以存疑的态度来对待他人的意见和学术观点,同时又主张客观看待自己的意见和学术观点,反对独断专行。这种态度对于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来说尤为重要。……”

问题19. 选文要阐明的中心论点是什么?(答案:不以人蔽己,不以己蔽人。)

2.(2010年浙江东阳卷)《重建奇迹彰显中国奋进的力量》“① 位于汶川县映秀镇的汶川特大地震震中纪念馆封顶;汶川地震异地安置区首批“农家乐”开业;四川及甘肃陇南地震灾区农房基本完成重建,学生提前搬入新校园……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两周年前夕,纷至沓来的重建喜讯报告着灾区的新生,彰显着中国人民团结奋进的伟大力量。……”

问题13. 本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答案:纷至沓来的重建喜讯报告着灾区的新生,彰显着中国人民团结奋进的伟大力量。)

3.(2010年浙江义乌卷)《将兴趣进行到底》“……有兴趣,才会有动力,持久的兴趣,才会产生持久的动力。英国人塞缪尔・斯迈尔斯说过:‘一个人对某一方面的兴趣越强烈,就越有可能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从而在与其兴趣有关的领域里采取惊人的举措,取得巨大的成功!’我国教育家蔡元培说:‘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教育的要义就是要探寻孩子的兴趣,培养孩子的兴趣,给孩子的兴趣发展提供广袤的空间和强有力的支持,让兴趣引领孩子前行,让兴趣引领孩子成功。”

问题11. 本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答案:有兴趣,才会有动力,持久的兴趣,才会产生持久的动力。)

思路点拨有不少议论文采用“开门见山”式写作方法,即作者在文中就直接把观点给亮了出来。阅读时首先要注意文章的标题,因为有些议论文的标题本身就是论点。有些则是先列举一些现象,进行分析、阐述之后才在第一自然段的末尾或是第二、三自然段中提出中心论点,然后再围绕中心论点展开论证。浙江义乌中考卷《将兴趣进行到底》的论点则是出现在文章的末尾。作者先列举大量论据,然后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这个结论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

真题片段(2010年四川泸州卷)“…… ② 世博会究竟将给中国带来什么影响呢?③笔者曾有幸当面向连任两届国际展览局主席、现任国际展览局名誉主席的著名外交家吴建民讨教,他说:“世博会对中国的影响将超过奥运会。因为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口号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而世博会确实能够做到让城市的生活更加美好。”不难明白的是,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加速推进,世界城市发展经验的集中展示,将给中国不少城市带来改变陈旧面貌、提升自身素养的大好契机。中国的城市人口现已占总人口的近半数,直接能对如此数量的中国人产生直接影响,其影响不可谓不大。……”

问题7. 本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试用一句话概括。(答案:上海世博会将给中国带来深刻广泛的影响。“深刻”“广泛”有一即可)

思路点拨有的议论文不明确提出论点,需要考生在整体感知的基础上概括、归纳。概括要全面,文字要简洁。归纳论点有三个步骤:归纳段意――归纳层意――概括论点。要注意,论点是在文章中体现出来的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其表现形式应该是完整而简洁的句子。

二、 论据的概括与补充

题型透视针对论据设题,一般要求找出所用论据,这类题只要将论据找出来并扼要概述即可。常见的题型有两种:一是要求针对某一个论点,找到事实或道理论据后,用简洁的语言进行概括;二是要求针对某一个论点,为它补充相应的事实论据或道理论据。

真题片段(2010年安徽芜湖卷)《科学不怕挑战》“……③ 量子力学理论刚提出时,由于它的基本概念与传统观念根本不同,有些科学家一时难以接受。爱因斯坦反对量子力学的几率解释,说:‘我不相信上帝在掷骰(tóu)子。’他还多次提出‘理想实验’进行挑战。玻尔是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他奋起应战,据理反驳。爱因斯坦屡败屡战,苦思冥想出一个特别刁钻的‘理想实验’。玻尔彻夜未眠,苦思不得其解,直到清晨才豁然开朗,利用相对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但爱因斯坦仍然固执己见,以至另一位科学家厄伦费斯特都忍不住说:‘爱因斯坦,你真不像话!你简直在批判你自己的相对论了。’爱因斯坦挑战量子力学,虽败犹荣,他提出的‘理想实验’,促进了量子力学的发展,还对量子密码、量子计算机等新技术起到了催生作用。④ 进化论从诞生之日起就被挑战,从未停止过。创世说从信仰出发频频发难,甚至采用行政手段禁止进化论的传播。结果怎样呢?进化论身经百战,越战越勇,而创世说却破绽百出,只好以百万元大奖向科学家频送秋波求援。……”

问题6. 第③④段运用了事例来论证,请分别概括这两个事例的内容。(答案:第③段:量子力学曾受到爱因斯坦理想实验的挑战;第④段:进化论曾受到创世说者的频频发难。)

思路点拨论据是用来证明论点的材料,论据必须和论点一致。分析论据作用一定要和论点联系起来,答题时要答出直接证明的那个观点。如果是事实论据,必须运用概述的方法,将笔墨集中在能够证明观点的主要情节上。概述事实论据,可采用“人物+概括性事例+简短评价”的形式。要答好这类题,需要平时留心生活,多读书,做一些专题积累。要注意,议论文的论据只有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两种。

真题片段1.(2010年湖南长沙卷)《谈尊严》“……② 自古以来,就有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有李白的‘安能摧眉折腰事帆责,使我不得开心颜’;有李清照的‘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有于谦的‘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他们都是活得有尊严的人。……”

问题20.仿照第②段画线句子补充一个论据。(答案示例:有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2.(2010年湖北宜昌卷)《中国人的山水观》“……②过去中国人谈游山,从未见有人说他‘征服’了某个冰封雪冻的高山而引以为傲。中国人游山是欣赏它的深邃幽缈、高不可攀、深不可测的含蓄之美,所以说是‘寻幽探胜’。‘寻’与‘探’,都意味着一种小心翼翼的赞叹激赏之情。唐朝诗人常用山林来造境,以表达他们的禅思和对大自然的喜爱。因此,他们笔下的山是‘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的幽谧,是‘落叶满空山,何处寻行迹’的隐逸,是

,所以,中国人游山是纯然精神上的快乐与解脱,绝无一丝欲‘征服’而后快的敌意。……”

问题30. 积累链接:请顺其思路,在第②段中加横线的句子后仿写一句。(答案:如:“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的空寂。“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闲适。)

思路点拨补充论据时要明确:无论是补充事实论据还是道理论据,都是用来证明论点的,都要围绕直接证明的那个观点来补充。补写的论据要典型,有代表性,这样说服力才强。如果是补充道理论据,我们一般要选择名人名言。 要注意,杜撰的名言或不为人所熟知的警句往往不能得分。

三、 论证方法的分析与理解

题型透视判断文章所运用的论证方法, 辨识、分析和理解其作用,是议论文阅读的重要考点。既考查对论证方法的辨析,也考查使用论证方法的好处。目的在于测试考生提取加工信息、调动运用积累、评述见解的能力。此类题型对考生的检测是多方面的、综合的,契合了新课标的精神。

真题片段1.(2010年黑龙江省鸡西市卷)“……⑤‘浅阅读’这种阅读态度导致了阅读的工具性质,加深了整个社会的浮躁。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邓志伟认为,思想使人进步,思考又往往是沉重的。那些读来显得沉重的文字,往往能够使人更好地了解社会,激发起读者的感悟和思考。不能仅仅因为‘浅阅读’的轻松、愉快,而放弃学习积累的机会。……”

问题23.文段⑤中画线句的论证方法是

,作用 。(答案:道理论证,论证“深阅读”的重要性,增强文章说服力。)

2.(2010年湖北襄樊卷)《让优秀成为一种习惯》“…… ⑥优秀作为一种品质,当然离不开客观环境。但真正优秀的人懂得:命运只有把握在自己手里,才是真正的命运。平庸的人总是把别人的成功归结为环境好、条件好、人缘好、运气好,而把自己所有的失败归结为外在原因。优秀的人心里明白成功离不开客观条件,但从不过分依赖客观条件。他们懂得:环境创造人,人也创造环境。他们成功的时候往往以感恩之心面对社会、面对所有帮助过他们的人,把成功的功劳归结于客观条件。他们失败的时候,往往把原因归结为自己努力不够。优秀的人总是说自己不行,认为自己无知;平庸的人总是利用各种机会表白、粉饰自己。在真正优秀的人看来,世界上没有比这更愚蠢的事情了。……”

问题25. 文章第⑥段主要运用了什么论证方法?有什么作用?(答案:对比论证。答道理论证和对比论证也给分;只答道理论证不给分。其作用:把“优秀的人”与“平庸的人”的不同认识加以对比,强调突出了“优秀的人”不过分依赖客观条件的观点。)

思路点拨作答这类试题,要搞清楚论证方法有:举例论证、道理论证、比喻论证、对比论证。不同的论证方法有不同的作用。举例论证也叫例证法,用典型的事例来证明论点,能增强文章的说服力。道理论证又叫引证法,用权威性言论证明观点,具有权威性,论证有力。比喻论证也叫喻证法,是通过形象的比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可把道理讲得通俗形象,容易被人接受。对比论证是用正反两方面的事实和道理进行对比,从而证明论点的方法,其好处是是非曲直分明,给人印象深刻。答题时,先说某种论证方法的一般作用,再结合具体内容进行解说,分析作用要和论点联系起来。要注意,分析论证方法的作用时要和文章的论点联系起来。

四、 开放性题目的探究与解答

题型透视 要求考生谈对某观点的看法,读某篇文章得到的启示,探究文章的内容及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思想意义;或要求联系生活实际和自己的体验得出相应的启示。开放性试题既有开放的一面,立足于“灵活”,留给考生广阔的思维空间,使考生能够充分张扬个性,显示自己的聪明才智,也有限制的一面,即关于内容、形式等,提出显性或隐性的要求,成为评定答案的重要依据。

真题片段(2010年贵州安顺卷)《人总得藐视点什么》“① 人生在世,你总得藐视点什么东西,或人或物或事,否则,看什么都伟大,啥子都敬畏,处处低眉顺眼,事事谨小慎微,那就会把自已活得唯唯诺诺,可怜巴巴。…… ⑦ 打铁先得本身硬,藐视,也得有点资本才行,要‘目空天下士’,自己就得才高八斗,学富五车;要藐视天下英雄如无物,自己就得是那顶天立地的真英雄;要藐视那些蝇营狗苟之辈,自己就得是冰清玉洁的真君子。而且,要藐视点什么,不论对人还是对物,可能会让自己吃点亏,受点冷落,‘进步’比别人慢点,‘收益’比别人少点,‘名气’比别人小点,但却能使我们抬头挺胸昂然平视,上不愧天,下不愧地,活得堂堂正正,坦坦荡荡。……”

问题28. 结合生活实际,请你谈谈如何做到“打铁先得本身硬”。(答案示例:我们要想在今后的社会上有所作为,大显神通,就必须在学习生活中累积才识,锻炼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贮藏和消化必备知识。)

问题29.举例谈谈你所藐视的人(或物或事),并简要说说你能够藐视的理由。(答案示例:1:我藐视那些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的人,因为我主张实事求是、不谋私利,尽管没有得到某些利益,但也心安理得。(意思对相近即可)示例2:我藐视那些靠托关系、走门路来谋求私利的人,因为我主张公平、公正、公开,尽管可能失去一些机会,但也无怨无悔。)

思路点拨议论文语言通常具有概括性、逻辑性,准确而严密。议论文观点鲜明,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教育作用。就文章的观点谈个人看法、感受时,要紧扣文章论点或内容,联系作者的看法,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语言要简洁凝炼,做到立场鲜明,观点完整,言之有理、有据,条理清晰。要注意,答题时,不能脱离文章,天马行空;或者忽视“结合自身实际”等刚性要求。

随着中考语文改革的不断深入,议论文阅读的考点也将不断更新。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复习时,注重对文章的整体感悟,用议论文的相关知识点去解读文章,用精读和略读的方法,扩大阅读范围,拓宽自己的视野。建议同学们在复习中应围绕“理、读、练、析”四个字进行。

“理”就是梳理议论文的基本常识,围绕“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关注观点和材料间的联系。明确论点的表述形式,辨别论据的种类和分析其作用,熟悉论证方法与论证过程,注意段落间的联系,理清问题的提出、分析和解决。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11

未来的文盲是什么,不再是不学习的人,而是不会学习的人,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作为教育者,我们肩负着培养祖国未来人才的重任。所以我们的教学不能仅仅是教给学生知识。那么怎样才能在课堂教学中做到知识方法并举呢?我在指导学生自主阅读议论文教学时巧用“四步逐层扣读法”进行了这方面的有效尝试,现以《成功》一课教学为例,试谈我的主要做法:

一、“扣”文题,找论点

按照人的认知规律,我首先教学生从课题看,文章是什么体裁,然后到课文中找出根据,这样学生在初读时就能抓住文章的中心论点了。如《成功》一课,我板题后便让学生揣摩:从课题看,这篇课文是什么体裁?有学生说可能是记叙文,也有同学说可能是议论文。我说,两者皆有可能,关键是要读文章,找出依据。没想到的是,那位抢先发言的同学竟然说:“不好意思,我猜错了!课文中不是记叙事件的,全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哎呀,你真了不起,看来你不仅对记叙文、议论文的体裁特征掌握得比较透彻,而且还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真是我们全体同学学习的楷模!那中心论点是什么?”“‘天资+勤奋+机遇=成功。’”在板书中心论点后,我又顺势启发学生:“我们刚才扣住文章的题目就找到了论点,这个方法我们把它归纳为六个字?”“扣文题,找中心。”大家不约而同地说。我随即用红粉笔写在了黑板的右上方。

二、“扣”论点,理层次

有了论点,我又接着问学生:“如果是要我们大家写议论文,下面该考虑些什么?”有学生说:“该考虑从哪几个方面来逐层论述自己的论点。”“回答得很好,读议论文的第二步,我们也给它六个字!”有学生很聪明,从第一步中“套”出:“扣论点,找层次。”我说:“‘扣’字用得好,便于我们记忆,是‘二扣’。只是我觉得层次用‘找’不太恰当,我们换一个。”“理!”有学生喊了起来,“高!”我跷起了大拇指。“那么我们立马试一试。现在大家去文中‘理’一‘理’,是分几层来论述的?”通过各组的紧张合作交流,一组代表抢先发言:“层次很清晰,文章在第一部分提出论点后,文章的第二部分就分四层来逐步论述:第一层(5—6)要客观对待天资;第二层(7)如果不勤奋,天资再高也毫无用处;第三层(8)机遇是存在的,有时对人影响极大;第四层(9—10)强调勤奋是最根本的条件,并希望人们能成功。”

三、“扣”层次,议论据

层次理出后,我又激发学生:“大家再帮我出出主意,我们学习的第三步是……”一些机灵而嘴快的学生,还没等我说完就抢先道:“扣层次,理论据。”“这次我们是‘三扣’了,只是论据比较多,不能只靠‘理’,得靠大家共同来讨论。”“对,那就叫‘议’吧!” 又一学生献计道。我立即给予赞赏:“这个动词用得太好了,不但把我们所有讨论的人都包含进去了,而且把我们这一步学习方法也点活了。现在就请各学习小组照刚才的方法共同议一议,找一找作者第二部分举了哪些事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由于学生真正成了课堂学习的主体,大家的思维都显得非常活跃。各组不仅讨论得快,而且都争着发言。整理出的层次是:第一层用“自命天才的人居然大批天才”说明“天资”是客观存在的,谁也否定不掉;第二层引用“囊萤”等故事说明勤奋一向为古人所赞扬;第三层用自己亲身经历说明机遇有时很重要;第四层用韩愈的名言说明勤奋的重要性,引用王国维对成功必经的三种境界阐释,并指出其疏漏,再次强调了中心论点。

四、“扣”论据,话论证

学生各层次的论据议出后,我又进一步启发道:“我们学的是议论文,从议论文的三要素来思考,大家是不是还有什么方面没有考虑到?”“论证方法!”有学生不假思索地说。“那么我们这第四‘扣’,也给它取个合适的名字。”这一次大家都有经验了,既注意动词的搭配,又注意避免用词的重复,是一次性到位“扣论据,话论证。”我又当即给予了褒奖:“这个‘话’字用得妙啊!既说明了我们论证方法可以直接从刚才找的论据中‘话’出论证方法,又体现了命名时用词的变化。那么,大家再共同‘话’一‘话’《成功》这节课运用了哪些论证方法。” 眼看发言的机会不多了,一些还没有发言的同学,再也顾不上什么课堂秩序了,纷纷抢着说,整理出来是:第一层“天资”方面重点采用的是举例论证;第二层“勤奋”方面先举例论证,后道理论证;第三层“机遇”方面先道理论证,后举例论证;第四层主要是道理论证。

教后记:在《成功》一课快结束时,我又引导学生总结出上述学习议论文的方法——学习议论文四步逐层扣读法;引导学生带着敬佩的心理,交流了作者季羡林的简介;还布置了学生课后再试用这种方法自主学习《学问和智慧》,学生们仅用一节课时间就达到了这一课的所有学习目标。

(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中学)

证据法学论文范文12

随着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由此确立了由视听资料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共同构成的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体系。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视听技术也由模拟视听技术发展为数字高清视听技术。近几年,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极大地推进了检察业务的发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一检察技术部门同样担负着法律监督任务。《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同时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中涉及到技术证据的有三种。在证据一款中还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技术证据如何查证属实,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有两个办法:一是自己审查,二是聘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由于办案人员多数缺乏专门知识,因此,对三种技术证据的审查工作不可避免地落在了检察技术人员肩上。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各个检察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涉及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的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技术性证据文书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所形成的法定证据和其他可能作为证据的文书,如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书证、物证资料等。

目前,一些办案人员,特别是一些资深办案人员不理解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对已有鉴定结论的案件进行文证审查无关紧要。他们自认为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用有关标准比对案卷材料的鉴定结论,感觉原鉴定结论正确,就可以将案件向审判机关提讼了,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费力耗时作用又不大,认为有疑问时才送技术部门审查。笔者认为,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政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要求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提出科学证明、认定或判定。而办案人员不可能全面掌握诸如法医学等专门知识,单凭自己的经验和主观反映是不可能对案件中的鉴定结论作出正确的判断的,也容易造成错案的发生。

二、检察技术对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包含了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

一是对侦查监督报捕的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经过复合,认为原鉴定不够全面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进行补充鉴定;对鉴定结论错误的,进行重新鉴定。二是对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完善诉讼的证据锁链,并协助公诉人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三是在刑法的执行监督上,对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确保做到不枉不纵。四是对申诉案件中的有关人身伤害或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帮助申诉部门处理好有关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问题。五是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

三、检察技术在公、检、法、司各阶段的运用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现状中,我们应该看到,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虽然同样都是司法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的审查,但是它在公、检、法、司各阶段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性质和目的是截然不同的,各自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也是明显不同的,并且它们服务的对象也是截然不同的。

在公安侦查阶段,检验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破案的需要,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持,检验鉴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破案,它是侦查权的一种,是一种技侦措施,审查的目的主要是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法院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是为了合议庭对技术性证据的正确采信。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主要是弥补公、检技术力量的不足和当事人对诉讼举证的需要而申请鉴定的情况。当案件进入检察环节之后,检验和审查的目的以及服务对象和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侦察监督阶段,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服务。比如,伤害案件中的伤情结论复核,是轻伤还是重伤,是否构成犯罪,这种审查在侦查监督里面是非常关键的。这种监督从表面上看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国家监督。在公诉阶段,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提起公诉提供技术证据的审查协助,帮助公诉人向法庭陈述鉴定的科学依据,在质证的过程中确保法庭对技术性证据的采纳,保证公诉顺利进行。在保外就医等刑罚的执行监督中,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申请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保外就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这种审查是正确、有效地行使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