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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安排

时间:2022-04-10 00:24:40

就业工作安排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1

一、20__年全局工作回顾:

20__年全局的工作以就业再就业工作为核心,以劳务经济和统筹城乡就业为重点,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统筹城乡就业工作

20__年我县被省确定为第二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县,按照《吉林省第二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我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组建了高层次领导组织,召开了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职责、完善各种基础表册,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硬件建设,我们为重点的四个乡镇统一制做了规章报、劳动力资源显示板和劳务输出显示板。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劳务经济工作

我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劳务经济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高层次的领导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紧紧围绕方案认真开展工作。截止9月末,全县已输出101057人(次),突破10万人大关,创历史新高。实现劳务收入2.8亿元,其中有组织输出38758人(次),城镇输出19908人(次),农村输出8__9人(次),向北京输出保安16批次552人。预计到年底全县输出110000人(次)。实现劳务创收3.7亿元。全县信息采用短信群发器发送的形式,覆盖面广、到位及时,信息传送方便快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农村劳动力普查和管理工作

20__年4月初我们选调工作人员312人,对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了入户统计调查工作,该项工作利用20天的时间就完成了户统计调查、表格填写、微机录入、汇总上报工作。统计调查结果为农村总户数67248户,农村总人口数247398人,劳动力资源总数为128558人,其中男71137人,女57421人,建立了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行政村建立了资源台帐,村级台帐根据人员变化时时更新,乡镇(场)数据库每月更新调整,县数据库每季更新调整。

(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按照省里的培训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共计培训20__人,其中预备制共7个专业19批次1000人,技能提升培训6个专业8批次500人,劳务输出培训7个专业7批次500人。

(五)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

按省市的要求,我们开展了“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紧紧围绕“五个一批”:培养一批创业骨干,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建设一批创业基地,推广一批创业成果和宣传一批创业典型,认真开展了创业项目的征集、筛选、推广、评选工作,现征集创业项目134个,推广创业项目72个,项目带动就业人数434人,培树创业能人25名。同时对零就业家庭开展了就业援助工作,通过申报,入户调查认定零就业家庭131户,以公益性岗位、企业吸纳、创业带动、劳务输出、引导自谋职业等形式使202人全部实现了就业,其中公益性岗位安置52人,劳务输出安置4人,企业安置38人,创业项目带动安置23人,引导其自谋职业72人,其他安置13人,我们每月在人力资源市场举办一次人企对接会,截止目前,共有来自域内外的100多个用工企业招工,前来求职人员达4000多人,成功对接千余人。

(六)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为加强社区网络和服务建设,我们为9个社区统一购置了微机,制作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信息板。并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和零就业家庭入户调查,完善了用工备案、企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基础表册,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经常深入到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收集整理用工信息并及时,开展了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援助工作,并做好了跟踪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平台的服务功能,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工作

20__年我们对全县灵活就业人员开展了20__年20__年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工作,该项工作于20__年5月份结束,领取20__年补贴为5547人,发放金额为1705030元,领取20__年补贴为5885人,发放金额为2155281元,共计发放__32人,发放总额为3860311元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10944人,发放金额为3487687元,公益性岗位人员488人,发放金额为372624元。

(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0__年9月末,注入小额担保贷款基金100万元,已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41万元,发放78人,带动240人实现再就业,年底预计发放贷款450万元,可发放280人,预计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580人。

二、20__年工作安排

工作思路:

20__年全局紧紧围绕“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并通过落实优惠政策,增加就业机会、加强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培训、调整就业结构,热情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引导、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艰苦创业,努力实现就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农村劳动力输出和转移力度,增加劳务收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目标任务:

(一)劳务经济工作

1、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9万人,实现劳务收入3亿元,其中有组织输出4.5万人(次),省外输出4万人(次)。

2、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

3、筹划新建省级劳务输出基地3个,县劳务输出基地10个。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

1、城镇新增就业达到6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近4500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达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达到70个,培树创业能人25人。

3、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数量3个,解决零就业家庭率达到100。

4、小额担保基金当年到位金额达100万元,当年新发放金额达350万元。

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围绕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二)拓宽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的领域和渠道

争取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在四个方面有新的进展。一是在民营企业岗位开发有新的进展,争取在招工用人较多的民营企业中建立起就业基地,逐年发展扩大。二是在社区开发就业岗位有新的进展,变一人自谋职业为合伙或联合就业。三是在自谋职业开发岗位有新的进展,通过政策推动、资金拉动、典型带动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推动自谋职业的全面开展,通过小额贷款等政策的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四是在新建项目上跟进,掌握明年新建大项目的规模、用工数量,在项目开工时及时跟进,为项目提供就业服务,利用新项目开发岗位。通过落实以上四项措施,真正发挥小企业大就业、小社区大就业、小额贷款大效果的作用。

(三)进一步做好“4050”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争取在三方面有所改进:一是在帮扶范围上有所改进。要在普遍解决好“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夫妻双方失业、一户两代人失业、单亲抚养子女失业人员这三类就业困难家庭身上,摸清底数,确定帮扶目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争取取得一定成效。二是在就业岗位开发的方式上有所改进。认真选择“4050”人员规模就业的项目,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的办法,扩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作用。三是在就业安置范围上有所改进。积极探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使用办法。

(四)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重点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整体功能,突出市场作用。实现职业介绍一体化、信息使用一网通、就业服务一站式的工作方式。解决好市场建设面积和市场软硬件建设,实现劳动力市场向人力资源市场的转型,要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基础平台。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承诺服务为手段,每月举办一次人企对接会,通过联动活动,搞活市场,实现充分就业。三是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库建设。四是加强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和社区在失业人员管理、就业服务和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进一步搞好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工作。

按照“扩大规模、提高素质、培育市场、强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务信息、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协调四大体系建设。一是以完善工作体系,明确工作任务为重点,全面建立有职有责的劳务输出工作机构。二是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以劳务输出促进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规模化、有序化流动。三是大力开展培训工作。一是以常识性短期培训为主的大规模培训,范围要广,时间要短,形式要多样,要结合实际确立培训方式和内容。二是以专业技能为主的培训,以简单专业技能为重点,以输定培,扩大“订单式培训”和“个性化培训”,使每个外出务工人员都能掌握一项简单的专业技能。要把培训和输出有机结合起来,以职业技能为重点,以维权为内容,搞好外出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工作。三是创立劳务输出品牌。在巩固“通榆保安”输出品牌的同时,努力创立“通榆加油工”“通榆保姆”等品牌。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2

就业服务局月份工作总结及月份工作安排

2019年七月份,**市就业服务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统筹规划全市就业创业工作。

一、*月份工作完成情况

(一)对标定位,就业主要指标按期推进

截止*月末,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2043人,失业人员再就业5143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4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67%。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6万人,培育劳务经纪人281人,创建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10个,新建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4个,举办就业扶贫专场招聘会及送岗下乡活动共计49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14人,农民工市民化培训204人,技能培训贫困劳动力55人,为338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567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00.8%,带动1025人就业。

(二)多措并举,就业创业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完善办理流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提前完成全年任务。我们重点在防范风险、规范运作的基础上,优化、完善、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和沟通,,改进信贷管理,加强与贷款承办银行、财政局的联系与配合,完善担保机制,规避贷款风险,进一步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截止7月末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8567万元,提前完成全年任务。

二是积极开展域外对接,构建劳务输出平台。为进一步推进**市与**市就业扶贫工作深入开展,积极探索协作渠道和内容,实现精准就业扶贫,助力**市贫困劳动力和去产能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创业,7月3日,我市与浙江省**市**县对口合作洽谈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实训基地召开。会上,我们向长兴县参会代表介绍了我市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通矿集团、通钢集团板石矿业公司等去产能企业职工相关情况。市教育局、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吉林省工程技师学院阐述了我市人才培养和就业情况。长兴县人社局推介了长兴县优秀人才选树激励、人才安居工程等人才就业政策。双方就劳务输出、打造“白山技工”品牌等事宜座谈交流。今年三月,我市已有一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赴湖州务工,未来将进一步研究探索湖州当地企业产品生产链条延伸至我市去产能企业,实现去产能解合职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可行性。鼓励湖州创业成功人士和社会各界人才携技术、带资金来创业,带动我市人力资源就地就近转移,实现合作共赢。7月22日,白山市人社局组织人员赴湖州考察对接贫困劳动力输出和去产能工作。通过考察当地企业用工需求、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了解湖州企业来白山投资建厂的意愿,进一步完善两地劳务协作计划。

二、*月份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线推广用和业务数据库建立完善为重点,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现网上经办,夯实统计实名制等基础工作,就业主要指标统计数据通过系统生成,跟踪各县(市区)的网上业务经办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进而提升全省就业服务信息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继续做好域外劳务对接。积极与湖州市、长兴县人社部门及企业沟通,探索湖州当地企业产品生产链条延伸至我市去产能企业,实现去产能解合职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可行性,并邀请有意向的企业来白山市考察对接。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每个劳动者都能找到就业岗位,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得到充分体现,把充分就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来对待。重点帮扶失业人员、“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通过创建充分就业工作,有效解决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发挥街道在充分就业领域的应有作用,把充分就业作为街道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创建活动的深入,力争到年底达到下列目标:

1、街道劳动者就业率达到96%以上;

2、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

3、失业人员均被组织在积极的就业准备中;

4、22个社区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并巩固成果;

5、17个行政村创建为充分就业行政村。

三、工作步骤

1、实施阶段:一是进行思想宣传和发动。根据省市区文件精神,从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创建充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创建活动与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创建工作,推动全街道各村、社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二是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通过入户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户籍在册劳动年龄段人员的就业状况,将入户调查表的内容逐一输入电子台帐,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就业状况等发生变动的数据及时进行调整更新,切实做到底子清楚,数据准确;三是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采取结对帮扶、分片包干等多种形式,加大岗位开发力度,为就业困难人员开辟岗位。开展各类就业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择业能力,同时利用好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评估阶段:一是街道对照《市区创建充分就业街道考核评分标准》,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评估,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逐一加以整改;二是由街道创建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社区的充分就业创建工作进行督查,通过对各村、社区查看台帐、核对数据、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整改到位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街道要及时调整创建充分就业工作的领导小组,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确保创建工作得到扎实有序开展。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4

1、隐患排查治理是有效预防控制风险的关键

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隐患排查治理,首先就是要全面、细致、认真地找出、发现隐患,从公司、矿井到区队直至班组,从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层层发动、着手,做到“三全”。“三全”即“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覆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班组级的隐患排查。就是由班长组织的对本班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所在的工作面的不安全状态进行隐患排查,还包括工人自身安全行为及所处周围环境的自查。班前,班长在开班前会时,要对工人的思想状态进行隐患排查,精力不集中、没有休息好、安全意识不够,坚决不予入井作业,要确保当班每位职工都有较好的安全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进入工作面作业之前。要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只有当工作面的隐患排除后方可带领工人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班中,要关注所在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出了隐患要及时处理;班后,要检查是否留下了安全隐患,若有,要及时处理完毕方可下班,来不及处理的要在现场向下一个班交接清楚。

区、队级的隐患排查,就是由区、队长组织的对本区、队范围内的工人不安全行为、工作面及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条件进行隐患排查。

矿井级的隐患排查,就是由矿长或井口主任组织的,更大范围的,对本矿范围内的职工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及环境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条件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级的隐患排查,就是由公司领导或公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最大范围的,对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职工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及环境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条件进行隐患排查。

2、隐患排查治理的落脚点和关键点是治理。

如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停留在隐患排查阶段,不进行治理,那么所做的一切都等于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即隐患的治理。

一般隐患的治理。一般隐患就是指可能造成的危害很小,容易处理的隐患,一般在现场就能及时处理解决。当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或是安监员发现一般隐患时。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处理解决,将隐患直接消灭在萌芽状态。

较大隐患的治理。较大隐患就是指可能造成的危害较大,不是很容易解决的隐患。发现该类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隐患所在班组或区队,指定责任人和责任跟班安全员,在责任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

重大隐患的治理。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 33号)进行认定,对该类隐患进行评估、组织管理和整改,按照“五定”制度处理,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为了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规定每一项安全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员跟班作业,从而保证安全隐患治理过程是一个相对安全的过程。

3、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是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保障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做到环环相扣,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传递,层层落实。

首先,公司成立以安全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副组长为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人,成员为公司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长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副组长负责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各成员均有各自的职责,如生产部、技术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具体要求等。

其次,矿井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各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各副矿长,成员为各股室负责人,各专业副矿长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安全副矿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小组对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治理,并及时反馈。

再次,区队成立以区队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各区队长是本区队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分管安全的副区长,成员为各班组长。小组对矿井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治理,并及时反馈。

第四,各班长是本班安全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组和职工对本班组和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并对上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治理。

4、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应规范化

为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邵武煤业有限公司编制了一系列的有关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工作程序,规范了安全隐患的认定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措施的编写内容,基层管理人员人手一册,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隐患的分类和认定:公司根据各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矿井《隐患分类和认定手册》,把隐患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6大类,各类隐患又再分成顶板、局部通风、爆破、粉尘防治、设备等若干项细的隐患,以便在隐患排查过程中予以认定;另外还把煤矿“三违”作为行为隐患纳入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范围,研究分析“三违”分布规律,将“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并采不同措施进行治理,从而逐步消除煤矿“三违”现象。

隐患未落实整改的处罚,公司制定了《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办法》,对各管理层所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安全管理部门均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按照公司制定的《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办法》(其中包括“三违”处罚),进行处理。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5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均应按照本规定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和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分散安排劳动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本人自愿、就地就近安排的原则。用人单位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但均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用一单位职工的直系残疾亲属优先录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拟录用的残疾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程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非法开除、辞退残疾职工或者解除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在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都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第十条 企业在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的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规定应当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具体办法由省财下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四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年末之前,向有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构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和残疾职工花名册。

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与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经过核定的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确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交纳的数额,向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本规定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属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6

第二条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L(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地税部门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 报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7

一、存在的问题

(一)推而不动。这项工作开展了好几年了,但工作很被动。就工作报表来看,发文件催、打电话催、人员上门催,而且催了一遍又一遍,最后报上来的还是寥寥无几,大多数都是说,我们确实排不出安全隐患。

(二)上紧下宽。这项工作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很重视,各级政府也积极响应,都能动员布署,但越到下面,越不行。从企业来看,上级动员大会后,大多数企业没有开动员会,只是,发个通知,敷衍一下。多数企业没有布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没有主动排查治理,等到上级下来督促排查了,才勉强排一点。

(三)层层缩水。上级主管部门就这项工作开了动员大会、制定了实施意见,还成立了组织,氛围比较浓。到了各企业部门就淡了一些,多数企业都没有很好动员布署,只是下个文件、到下面去转转,把文件发下去就算完事。至于后面的工作做得怎样,就没有目标了。

(四)避重就轾。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主体责任没有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没有认真去抓,即使排查出一些隐患也不想上报,因为怕出资金、怕停产停业整改。所以,报上去的都是一些容易整改的,无关紧要的小隐患。

(五)边治边反弹。有的隐患现在整改好,经验收合格,但过段时间去检查又是和以前同样的隐患,像这种情况很是普遍。比如,建设工地临时用电普遍都没有接地保护,这次排查出来整改了,但过段时间搬到另外一个工地上去,又出现同样的隐患;还有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问题,排查整改了一遍又一遍,但还是我行我数。

二、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存在侥幸心理,不出事故不引起重视,思想上假重视,只是停留在应付上级的安全检查,有的在办公室里填填表格上报,还说,报了隐患影响不好,本来企业招工难,报了隐患以后可能连招工都招不来了,导致工作非常被动。

(二)工作措施不到位。1、工作制度不健全。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更没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所以,工作没有制度和机制就等于没有计划,没有了计划就等于没有了方向,没有方向就没有了工作动力。2、激励机制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处罚措施,但更应有奖励制度,我们现在实行的大部分都是事故后进行处罚,久而久之,给人总有一种“好了伤疤忘了痛”的感觉。而奖励机制的建立就大不一样了,它能激发人的潜能,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把机械的安全检查改变成自然而然主动排查,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3、工作人员不具体。有的企业汇报时总是说副总自己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也是副总自己做的,这样一来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很重视,其实工作难以到位,副总是领导,事情多,工作忙,这项工作要非常细致非常具体,但没有一个管理人员具体管安全,所以,工作只是浮在水面上,落不到实处。

(三)工作精力不到位。1、从企业来看:安全管理人员不专职。据调查,大多数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都是一职多用的,有的是办公室兼兼的、有的是生产科兼兼的,有的是企业领导兼兼的,不能集中精力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从部门来看:安监干部不专职。绝大多数部门安监干部都是兼职的,有的要一身兼三、四职,没有多少精力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从企业本身来看:企业里的安监干部,基本上都是原来的老同志,这些老同志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年龄普遍偏大,工作普遍兼职,没有安监干部编制,他们的工作重点是如何提高工业产值,增加工业效益,而安全工作对他们来说是顺便带带的。所以,他们的主要精力不是抓安全生产,更没有多少精力来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采取的对策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突出考核奖惩,强化监管责任。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凸显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把隐患排治理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分解到各工序、班组及作业人员,用考核奖惩来督促各部门的工作落实。变事故后处罚为主,为事故前奖励为主,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得好的部门、项目,评比出一定数量的名额,进行专项奖励,奖励的面要广一些,数额要大一些,从而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突出宣教,强化社会监管。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同时,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查证属实的,依照规章制度对部门和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最终行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监管人人参与的局面。

三是突出过程,强化整改措施的落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加强高危工序、班组、工种的重大事故排查整治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人、目标、经费、时间和措施,从而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的过程监管。同时,要求企业和相关的部门及项目管理部,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级安全台帐,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这项工作在基层正常开展。

四是突出责任追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与日常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治不力、久拖不改,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项目部负责人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突出数据信息汇总分析,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要求企业各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及时进行信息互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加强对相关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分析、查找同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制定对策、落实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闭环控制。落实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8

据《2009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2009年度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高达13.6%,是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2%的3.2倍。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2009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南方日报社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广东驳运公司被上级列为困难企业,在将3000多名员工裁到365人的大批裁员情况下,不仅没有裁掉一名残疾人,还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节日期间,还经常为残疾职工送温暖,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2009年招聘残疾员工14人,超比例安排残疾员工8.53人。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多年来积极参与各地区举办的“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司内部制定“餐厅残疾人招聘流程”,鼓励各分店招聘残疾人。公司内部还就残疾人员工制定了保护政策,规定各餐厅不得安排残疾人上晚班,禁止歧视残疾员工等条例。广东胜佳有限公司不仅为残疾员工提供了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还精心培训他们使用电子秤、商品导购、生鲜商品管理、电脑录入、财务核数等技能,不仅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更帮助他们提高了信心。2009年招收残疾员工7.66人,超比例安排残疾员工1.86人。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对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招收残疾员工只为回馈社会

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现有在职员工2000多人,其中残疾员工45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28人。

据了解,麦当劳公司招聘的残疾员工多为轻度智障或听力障碍,主要从事餐厅卫生服务和厨房烹煮工作。公司同工同酬对待残疾员工,为他们购买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连续几年都专为残疾员工及其家长举行“家庭欢乐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还针对残疾人员工制定了保护政策。如,为保证残疾员工的安全,餐厅不得安排他们上晚班;禁止歧视残疾员工等制度。

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陈小姐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表示,公司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残疾员工,当时并没有考虑过招聘残疾员工能够获得什么利益,只是本着回馈社会的理念。“他们都很可爱,工作也做得很好。每年都有残疾员工获得‘最佳员工奖励’。”陈小姐说。

残疾人:残疾朋友很多没有工作

出生10个月就患上小儿麻痹症导致下肢残疾的曾女士,在广州市清平药材市场当文员,平时主要是坐在办公室收市场档口租金,每个月能拿到1600元的工资。

曾女士算是比较幸运的,拥有一份还算稳定的工作。但是工作20多年了,一直停留在基层,收入也自然不如人家高。

她表示,由于残疾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很多单位、很多人都歧视残疾人,再加上文化普遍较低,没什么专业技能,残疾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身边的很多残疾朋友都没有工作。即使找到工作了,也很难保证同工同酬。

曾女士希望,政府制定政策的时候多考虑和照顾残疾人,用人单位正确看待残疾人,多招聘一些残疾人,在工作中同工同酬,尊重他们的辛勤劳动。

残联:残疾人能胜任很多工作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9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人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写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位;

(四)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10

第一条为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接收单位归属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派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对政府分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及时接收并安排上岗。

第八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退役士兵的接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以及国家规定应当集中移交的其他人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开具。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确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为其开具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或者与安置有关的问题,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自主就业与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省人民政府实施。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经济补助,根据其服役年限,应当予以适当增发。

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选择统一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费用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前款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在国家规定的安排工作时限内,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下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

第二十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

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多次荣获三等功奖励,或者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驻陕中央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省垂直管理系统相关下属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优先招录和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具体办法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规定执行。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和企业职工总数等情况确定。对企业当年安排退役士兵人数应当不高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和岗位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不得以劳务等形式接收退役士兵。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终结续签时,单位应当优先与退役士兵签订新的用工合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其上岗;不得跨省、跨设区的市易地安排上岗,但确需易地安排的,应当征得退役士兵同意。

第三十九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四十一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二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30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通知书寄出(以邮戳日期为准)后60日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三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六条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分散供养。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放弃集中供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无行为能力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其监护人选择供养方式。

第四十七条集中供养的退役士兵统一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供养机构休养、康复和医疗。

第四十八条退休士官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分散供养的1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护理费,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发放。

第四十九条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退休士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退休士官家属(遗属)无经济收入的,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家属享受适当医疗补助,遗属享受适当医疗和生活补助。

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和残疾退役士兵的医疗补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对退休士官医疗保障,按照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解决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问题。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集中供养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及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商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三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且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三)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四)克扣、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六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七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易地上岗,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11

关键词:给排水工程;质量

给排水工程在日常的使用过程中常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管道渗漏问题、管道堵塞问题以及给水的水压和水量不足等问题。这给广大用户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而且给排水系统的维修比较麻烦,花费也比较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就要提高其施工质量,从而提高给排水工程的经济效益,创造出高质量的精品工程,以满足广大用户的需要。

一、对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加强质量控制

认真负责施工的组织设计,以实现给排水工程的合理化设计。只有认真进行给排水施工的组织设计工作,才能对给排水工程进行科学化的管理,从一开始就提高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并且结合工程本身所处的地质、所用材料及劳动力等因素,来认真制作组织施工设计,以此确定给排水工程施工的具体措施和方案,保证给排水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给排水工程的组织设计,不仅要求在准备阶段进行,更要求在施工阶段得到贯彻落实。事实证明:只有用进行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才能既保证给排水工程的工期又确保给排水工程的质量。反之,如果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组织设计得不到贯彻执行,又或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缺乏可操作性的话都会导致给排水工程的生产秩序混乱、工期延长资源浪费、成本扩大以及质量得不到保证等一系列问题。

给排水工程的组织设计经过批准,便成为了施工过程的规范性、指导性纲领,指导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所以说,施工组织设计对于给排水工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也是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提升企业的信誉有着重要作用。所以,必须认真策划给排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出既符合工程的基本要求又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出的产品既满足市场的需要又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对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过程加强质量控制

1.采取预留孔洞的方式避免管道受到损害。

建筑物在开始施工到结束封顶的时期内,除非特殊要求,是不能同时对管道进行施工设置的。因为给排水管道如果在这一阶段进行安装,必然导致和其他工程同时进行施工,这种交叉作业容易使给排水的管道设施受到损害或者会造成一些污染物进入管道,严重影响广大客户给排水设施的质量。

2.在主要管道和附属管道的安装阶段要提高质量。

在建筑物建成以后,给排水管道安装单位要将管道的安装与建筑物的善后处理工作,如粉刷墙壁和找平地面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工作时就要进行给排水主要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如制作安装给排水管道的支吊架、附属管道管、以及主要管道等。

给排水设施的安装分为表面安装和墙内安装两种方式。墙内管道安装的要求比较高,他需要在墙内凿出给排水的管沟。在给排水管道安装好以后必须用再用水泥等加以掩盖。这种墙内安装不利于对建筑物给排水的质量,并且会给以后得管道维修带来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很多建筑中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

3.在给排水管道实施安装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检查和试验。

安装完成给排水设施的管道后就应及时对管道进行各项检查和实验,以保证所安装的管道系统能够满足广大客户的需要,同时,对所安装的给排水管道还要及时进行吹洗,这样既可以满足卫生的要求,又能避免杂物堵塞管道。在此,检查和试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给水管道所能承受的压力以及排水管道的最大排放量等。

4.在给排水系统中安装金属管道时,要避免管道的油漆给给排水工程带来不便。

这一阶段是给排水设施安装的最后阶段。为了提高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我们必须对金属给排水管道进行处理,比如涂上防锈漆等,而且在对金属管材进行埋地铺设时还应作有关防腐方面的处理。

三、提高给排水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思想素质

给排水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思想素质直接关系着给排水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想充分提高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就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本身的技术水平,同时提高他们的认识,使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自觉提高工程的质量。

1.定期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

目前,给排水工程的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是没有经过什么技术培训的农民工,他们不仅缺乏基本操作技能,而且对质量、对安全的认识很不到位。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了很多质量问题,这需要企业定期组织工程施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此外,企业还应加大力度对施工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的认识上一个新的台阶,认识到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性,从而在施工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地提高工程质量。

2.成立专门的项目部门,以对工程的整体过程进行管理。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完成都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给排水工程更是如此,他需要组织、策划、分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要提高给排水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就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工程从策划到验收的全过程,形成统一有序的生产秩序,以此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

四、形成完善的给排水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体系

监督管理是提高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只有保证企业的所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遵守统一的规则和制度,才能保证给排水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既可以使施工人员提高自觉性,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又能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快速解决问题。给排水工程的施工企业要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职责分明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督促施工部门和施工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施工过程中给排水工程的质量,从而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市政给排水工程因其使用频率高,且车流、人流集中,所以其管道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可靠性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综合效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的质量影响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要强化执行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建立和健全其质量保证体系,最终实现整个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质量控制措施,以此来增强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房进峰.浅议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J].科技与生活.2010(16).

[2]童忠保.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常见质量问题及预防措施[J].东方企业文化.2010(18).

就业工作安排范文12

一、目标任务

年扶持民族乡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完善民族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年-2012年,每年安排资金对民族乡开展转移劳动力千人劳动技能培训。

二、明确责任、安排计划

省厅商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就业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乡平台建设和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省厅就业局和各设区市就业局负责少数民族乡平台建设和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就业局负责帮助、督促、指导少数民族乡作好平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少数民族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并进行具体的组织和实施,此外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省厅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资金援助申请等。

三、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乡要按照上报省厅的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方案迅速组织实施。要保障平台建设配套资金、人员、场地、设施到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农民实用技术为目标,结合工业园区开展用工对接培训,结合一村一品开展技术培训,做好做实培训工作,让少数民族乡的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就业局要帮助少数民族乡开展组织实施工作,为平台建设提供建设标准,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教师、教材和必要的教学设备等。

四、监督管理

省厅将对全省少数民族乡平台建设情况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现场抽查、听取汇报、书面报告。定期督促检查为每3个月一次,不定期督促检查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而展开。督促检查应有记录,并作为扶持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就业局应督促少数民族乡工作落实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平台项目建设到位、转移培训成效到位。少数民族乡应保存好各项原始资料,特别是要按相关要求留存培训记录、学员档案、就业记录等,主动接受督促检查。今年月日前各少数民族乡要会同所在县就业局将今年平台建设和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报省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