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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业务工作计划

时间:2023-02-13 17:06:40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2

美国银行业养老金业务介绍

养老金是美国银行业一项不断创新的传统业务。其特征之一是具有较高的综合性。广义养老金业务包含从在职雇员到退休者的一系列退休相关需要:退休计划的设计和建立、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参与者投资教育和交流、退休后基金发放管理等。其中投资管理是核心部分和关键盈利驱动因素。银行养老金投资管理有别于投资银行业务,它以收费为主要收入来源。这类业务种类繁多,但可划分为两大类:信托和非信托业务。美国对养老金的监管法规主要针对其中的信托业务。监管法规主要有“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ERISA)”和其他信托法、银行法和证券法。相应地,银行被允许以两种身份从事养老金业务:以信托人身份从事信托业务;以有限信托人身份从事托管、等非信托的管理类业务。

美国养老金的信托人主要包括:计划资助者——雇主;银行、独立信托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雇主作为完全信托人可承担全部信托功能——投资和管理。但通常作法是:雇主承担部分信托功能,而雇佣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持有资产账户,作为信托人,承担投资顾问、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信托投资功能。

除完全信托人外,从事养老金业务更大的群体是有限信托人——只是按照计划资助者或参与者的指令从事资产管理、交易和托管。根据美国劳工部解释:有限信托人也受制于“审慎人规则”,承担投资决策审慎性的基本职责,包括确定投资指令不在受禁交易之列、基于审慎决策和合乎程序、不违背ERISA和计划要求以及对不恰当的指令提出质疑而不得盲从等。

美国银行业养老金业务战略

美国银行业可广泛从事投资相关业务,但实际上真正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并不多。银行在涉入资本市场业务中采取的发展战略主要是从事投资银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证券或投资者服务。而养老金管理正是这些业务中的主要部分。和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这类业务具有以下特征:收费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收费主要基于管理资产金额的比例;业务量和收入敏感于交易规模而非市场变动方向,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业务收入不受养老金资产负债状况影响,例如目前美国许多大公司养老金计划出现巨大赤字,使公司养老金成本大幅上升,但这对银行则意味着业务和收入机会,因为公司为了弥补赤字必须对养老金资产组合重新调整,更加需要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由于该业务以收费收入为主,相应地,信用和市场风险较低,而经风险调整的利润率(RAROC)更高,银行股票价值通常也会得到市场高估。例如,次贷危机中主要投资服务银行的安全性和赢利性高于其他银行,股票价值下降也滞后于其他银行。

美国银行业在从事投资服务中采取不同的业务开发模式。一是从传统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服务金融公司转化,最典型的有道富、纽约梅隆、布朗兄弟哈里曼、北方信托等;二是在原有商业银行业务基础上增加投资者服务产品组合。

美国银行普遍采用两种投资者服务产品组合开发战略:一是合纵战略,即从交易后处理,主要是在证券清算结算托管向交易中,主要是交易执行,进一步向交易前,主要是交易决策等过渡;二是联横战略,即围绕投资者服务,重新安排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将原有的公司银行业务与投资相关业务连接形成更加立体化的产品组合。

养老金业务模式和投资组合

银行在实践中根据自己的业务战略形成了复杂的养老金业务模式和业务组合。以下几个角度有助于更好地透视和理解美国银行业的养老金业务。

根据信托关系可分为: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

美国从事投资者服务的大银行通常将业务分为两大块: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交易前和部分交易中服务——以投资决策为核心的信托和非信托业务;投资服务、公司机构服务等交易后和部分交易中非信托服务。

银行作为信托人对养老金的管理。投资准则,根据审慎规则,银行作养老金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确保投资流动性,预测养老金计划的现金流量需求、投资风险和投资预期回报。投资组合,美国银行业的养老金投资组合分两大类:直接投资——投向最终筹资者,包括股票、债券、其他短期投资等;集体投资工具——投向直接投资工具集合或中间产品,包括共同基金、对冲基金、集体投资基金、保险产品(年金合同)等。其中的集体投资工具是银行特有的资产组合,它分为两大类:一是银行提供自己的信托基金资产组合,将分散少量的中小客户养老金集中形成集体投资基金,投向有利可图的资产。二是投入共同基金。随着投资工具种类扩展,银行养老金投资面对着更多选择,而共同基金是其中发展最快、最主要的一个。它是银行养老金投资的泊来品,受证券投资相关法律和证监会监管,其中养老金部分则同时受ERISA和劳工部监管。美国共同基金与养老金同为基金家族的两个主要成员,都为基金所有者提供投资管理,在资本市场上都处于买方并面对相同的卖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筹资者。但二者也有很大差异:养老金只是资金来源不是投资工具,共同基金则既是资金来源又是中间产品——对卖方工具的包装组合;养老金受ERISA和劳工部、国税局监管,共同基金受证券、投资等法规和美国证监会监管;养老金是机构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的程序更专业化、规范化,共同基金主要是个人散户,选择基金经理的程序随意性强。相对而言,养老金投资的监管更严,信息披露要求更高,避险意识更高,期限更长。从业务上看,银行作为信托人参加养老金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相当大。由于个人和公司客户有不同的目标、财务状态、风险收益偏好和限制等,信托人在为他们设计投资资产组合时必须考虑这些要素,避免重大损失。从监管上看,银行从事养老金信托服务受到的监管更严,比从事其他非信托业务的限制更多。所以很多银行选择从事非信托的养老金业务。

银行作为有限信托人对养老金的管理。有限信托人由信托人任命,主要从事托管、账户管理和对参与者教育交流等业务,它是银行养老金业务中的另一大类和重要收入来源。特别是在ERISA要求银行将养老金资产与公司资产分离之后,很多雇主开始将退休计划资产交给专业机构管理,促进了银行这类业务的发展。有限信托人的客户有个人,但最大的客户群则是机构投资者——公司退休计划。银行可同时作为信托人和有限信托人,也可只作为有限信托人,而由其他机构作信托人。银行在其中的投资功能有限,主要是提供非收费的投资顾问、介绍经纪以及托管,而由参与者指令信托人选择资产组合和交易。银行早先主要从事交易后和部分交易中处理,但目前则发展到从事交易前——投资决策相关业务。实际上当同一机构承担信托和托管两种职能时,其间的界限有时会很模糊。一般来讲,大银行更多同时从事信托与非信托业务;而中小银行更多从事信托业务,而将部分或全部托管业务外包给大银行。因为从技术和成本上看,托管等中后线处理更需规模和系统支持。这导致托管业务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大银行。

根据养老金种类分类

根据养老金种类可分为:福利确定型(Defined Benefit, DB)计划服务,供款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 DC)计划服务,以及混合计划——完全退休方案服务。由于前两种计划的资金来源、累积方式、发配方式差异甚大,所以银行服务的差异也很大(见表1)。

DB计划服务特征。由于资产是机构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不必每日定价,而且资产可在长期内对冲盈亏,所以银行更趋向于将之投入高风险高回报资产。机构投资者与银行信息更加对称,容易沟通。其难度在于需要对集资状况作持续监控,确保资产/负债匹配,避免赤字。会计方法也更复杂,需要采用保险精算。

DC计划主要是401K特征(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资产大小不等,主要是个人账户,类似于共同基金,买卖频繁,必须每日定价,客户服务与会计须紧密工作。客户有两层:计划资助者和参与者,银行必须同时满足两者需要。计划参与者个人往往对资本市场知识有限,信息不对称,投资随意性较大,所以提供理财教育是银行客户服务的主要项目。

美国的大银行更趋向于提供完全退休方案服务,而中小银行则主要提供DC计划服务。

根据服务的市场定位和客户对象分类

根据服务的市场定位和客户对象可分为:大公司客户、中间市场客户、小公司/个人客户。美国银行业的客户市场战略基本上遵循门当户对原则——大银行服务大客户,中小银行服务中小公司和个人客户。

养老金管理大鳄——道富、纽约梅隆等。这些银行占据了养老金资产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主要目标客户是大公司DB计划。例如道富将客户细分为:大公司DB计划,包括IBM、GM等计划资金大于7.5亿美金的战略性客户全面服务;资金小于7.5亿美金的中小公司DB计划专项信托服务;中小银行及金融机构养老金信托基金托管服务。

中间市场服务提供者——地区性银行、专业投资服务银行。它们集中在某些地区、业务或客户群,不求最大,但求最佳。

个人和小公司客户服务提供者——社区、地方小银行。它们将小公司401K和个人IRA(Individual Retirment Account,个人退休账户)作为零售产品的一部分,为这些小账户提供银行集体投资基金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的主要产品系列。这些银行主要作为投资顾问,信托功能有限,并且通常将托管功能外包给大银行。

客户服务模式

银行在养老金业务中针对不同的客户群采用不同的客户服务模式和相应的组织结构。典型作法:一是大公司养老金支付金额巨大,同时也有完整严密的管理系统,它们可做到每日监控其资产投资状况,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随时保持联络,对其投资需求迅速反应。银行通常安排专门团队提供客户服务,并采取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结构,并将客户服务与产品运作分离。例如道富的大客户业务分为两部分:客户关系经理,确保客户满意和交叉销售;后线运作,会计和交易处理等。二是中小公司和个人客户资产分散,对银行监督松散,银行往往采取客户服务与产品运作合二为一的模式,通过客户关系经理将客户要求和运作对齐。

总之,完整的养老金管理通常包括三根支柱:投资经理,根据计划参与者及信托人指导从事投资交易;投资顾问,对投资经理业绩作评估;托管人,从事投资中后线处理。不论银行采取何种模式,以何种角色进入养老金业务,它们的底线都是对客户就这三方面提供最有效率的协调,形成一体化服务组合。

美国银行业养老金业务趋势

投资组合趋势

对银行来说,养老金是一种资金来源或从事货币资产管理的对象,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投资工具。银行从事养老金管理的关键职能和最大挑战是选择投资工具,安排投资资产组合。这项工作的结果直接关系到银行养老金管理对客户是否具有吸引力,是否能够维持和扩大客户及资金来源,并为银行创造利润。美国的法规对养老金投资组合的种类和比例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要求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维持稳定回报。上世纪80年代以前,养老金主要投向低风险的信用市场工具,如存款证、储蓄存款等。但由于养老金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和多元化特性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更加接近,这使得20多年来养老金私有化、市场化和证券化进程与资本市场工具发展形成互动关系:养老金成为资本市场主要资金来源,促进了资本市场增长和深化;资本市场则为养老金提供了广泛的增值机会。相应地,股票和共同基金等投资工具占养老金投资组合的比重从上世纪50年代的15%上升到目前的60%以上,而信用市场工具则从70%下降到22%。

养老金投资的最终筹资者是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需要资金的实体,而最终投资工具则是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房地产等资产。但由于多元化和审慎要求,除了单个资产外,由金融中介机构包装组合的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等中间资产越来越成为养老金的主要投资工具。由于共同基金的特征:投资多元化、回报稳定、风险分散、每日定价和信息披露等,更加适合养老金,特别适合401K这类分散小额资金的投资标准,所以在过去十多年内,共同基金在养老金投资组合中的比重持续增长,相应地,养老金也成为共同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次,就银行DC计划投资工具增长速度看,第三方共同基金增长最快,其他依次为:银行集体投资基金、现金/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共同基金、年金和公司股票。

服务行业趋势和挑战

这一行业在美国已高度成熟。银行面临各方面竞争,使银行定价能力下降,利润趋薄。成本控制成为盈利的关键,而业务规模又是控制成本的关键。业务规模与成本间具有明显负相关,这使得大银行在成本上处于绝对优势。许多银行面对竞争压力,力图通过合并、功能性专业合伙及外包等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特别是对DC、个人账户等小额分散资产的管理,维持自有簿记平台,成本负担相当高,银行则更多采取合伙、外包建立更大的共用平台。

虽然养老金业务收入不受市场波动直接影响,但收费收入的多少取决于资产价值。养老金资产遭受市场损失,银行的收入也会相应下降。因此,银行有动力通过提高养老金资产的价值来增加收入。由于新的客户和计划增长有限,维持原有客户,和竞争其他机构的客户成为盈利之道。而维持和吸引客户的关键又在于提高资产回报和服务效率,将客户抱怨降到最低。养老金服务已高度商品化、标准化,服务提供者之间区分自己的关键是客户服务和投资回报。

福利确定型计划DB

DB计划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计划资产赤字,管理成本上升。而资产赤字的原因之一正是资产价值下降。因此,如何帮助客户调整投资战略和资产组合,以保证DB计划具有充足的集资满足福利支出,是银行面对的最大挑战。据估算,美国大型养老金投资回报变化的93%源于资产配置的变化。因此,在对DB计划的管理中,关键是制定并调整长期、战略性资产配置计划。提供DB外包服务是大银行的业务机会。

退休服务的模式可分为捆绑式和非捆绑式。前者由单一服务提供者对计划提供全部服务;后者则由多服务提供者分别提供部分服务。由于DB计划特征是雇主及资产规模都较大,所以现有业务模式中非捆绑服务为主,但未来捆绑式服务可能会增加。DB计划新的市场机会主要集中在中间市场——中小企业。

供款确定型计划DC和完全退休方案

对于供款确定型计划DC,第一,由于DC计划资产大小不等,有能力提供服务的机构更多,所以竞争更激烈,定价空间更窄,盈利难度更大。第二,由于费用更多由雇员承担,所以政府和雇主对收费及成本的监控更严,要求更加透明。第三,在新客户有限的环境中,盈利驱动和市场机会将集中在个人账户展期服务,包括雇员退休以及转换雇主或自己开业等状况。银行若能为这类账户提供简便、低成本和完好连接的展期服务,则可能维持原有客户,继续为他们提供其他类型的计划服务。第四,行业合并,扩大规模将成为行业趋势。途径包括:大并小,功能、业务合伙,外包,少数大机构将会控制更大市场份额。

而完全退休方案与此不同,第一,同时提供DC和DB计划的捆绑式服务,成为退休服务单一接口。由于这种服务的费用可以从投资管理费中扣减,成本更低,而且客户通过单一接口获得全部服务,所以更多的雇主会要求获得这种服务。第二,建立业务规模是完全退休方案的共同目标,但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行业合并扩大规模,形成自有投资、自有账户管理平台与自有分销渠道纵向一体化超级市场。其结果会出现机构减少但市场更集中的格局。美国最大DC管理机构的市场份额已上升到50%以上。二是通过功能、业务广泛合作与外包,形成横向网络化连接的专卖店。采取这一途径的通常是品牌和经销能力强但规模有限的机构,它们期望通过与最好的服务提供者合作建立业务能力,成为价值合成者而非大而全的机构。这是退休服务市场结构主流趋势。此过程的关键是合伙者之间的磨合和协调。

中国银行业养老金业务建议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4

一、2012年工作计划中的重点仍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4、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4、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5、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6、制定出财务人员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3、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4、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员工培训工作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批量;洗钱风险;监管

由于商业银行批量业务长期使用银行内部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与种种利益驱动下,部分商业银行内部账户已经演变成为跨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准银行结算账户”。由于银行内部账户仅作为银行内部核算科目未纳入反洗钱数据采集系统的范围,致使这部分大额交易游离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加上商业银行未能针对批量业务客户执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致使银行批量业务成为某些非法资金转移的通道,其洗钱风险值得关注。

一、银行批量业务基本情况

(一)银行批量业务的基本内容

批量业务最初是银行为方便单位办理向员工发放工资业务而设计的业务产品。其操作流程为委托单位和银行签订协议书,并向银行提供对象清单及身份证件号码,银行为“委托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并为对象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委托单位”在办理发放工资业务前将信息加密磁盘和汇总清单送交银行,同时将款项及手续费从“委托单位”基本账户划至“银行账户”中,由银行通过代扣系统将款项批量发放至员工个人结算账户内。批量业务最初只用于“委托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费。

(二)批量业务中需要注意的关键业务环节

批量业务产生的初衷是银行为了提高办理单位定期发放工资福利费业务的效率而设计的,因此其最初的设计流程要求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其业务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规定如下:

1.“银行账户”是银行的内部会计科目。“银行账户”是银行批量业务中的一个内部会计科目,主要用途是资金清算过渡户,因此“银行账户”不能用于“委托单位”的对外资金结算。

2.“委托单位”必须从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将款项划付至“银行账户”用于批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存款人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因此批量业务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委托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基于上述两个环节的严格规定,批量业务既提高了单位发放工资业务的处理效率,又确保了银行批量业务符合国家的有关会计制度。

(三)银行批量业务内容的演变

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各家银行争相抢夺批量业务的市场份额,批量业务的内涵也慢慢发生了转变。

1.批量资金从“委托单位”在他行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银行的“银行账户”。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工资存款账户与对象个人结算账户往往开立在不同的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批量业务流程中,资金必须通过跨行结算方式转入“银行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在用于对外结算时必需要素齐全,因此“委托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账户就成为了票据结算凭证上的“收款人”。“银行账户”开始成为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结算账户”。

2.批量资金从“委托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企业在他行的银行结算账户划入“委托单位”的“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用于跨行结算后,其结算上的特殊特点逐渐被其他具有批量需求的单位所注意,尤其是寿险团体保险退保和给付业务。2006年以前,由于国内寿险市场团体业务不规范竞争,寿险公司承揽了一些不规范的业务,包括前期现金承保、合同外协议承保、个人客户团体承保等。由于投保时不规范,导致退保时真实的被保险人无法获得正当权益,但法规要求必须按合同记载投保人信息执行。在这种矛盾下,一些保险公司发现银行批量业务所具备的特殊性正好可以解决保险公司真实投保人和保险合同记载的投保人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公司通过自己控制的第三方企业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将大量资金转入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通过批量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实际控制的若干个人结算账户中,最终将资金汇集取现或转入投保人指定的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账户”演变成为跨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银行账户”被用于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另一方面“银行账户”由于不是银行结算账户,企业通过“银行账户”可以实现的资金转移活动不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最终达到隐蔽资金性质、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目的。

二、银行批量业务中的洗钱风险

(一)商业银行普遍忽视批量业务渠道存在的洗钱风险。一些银行过于依赖批量渠道拓展银行卡等个人零售业务,过于强调批量业务的效率优势,而有意无意地忽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其便捷性、隐蔽性进行洗钱等风险。个别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为实现大量开立银行卡的目的,甚至不惜帮助保险公司伪造企业员工名册和名单。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通过批量渠道批量开立账户并控制这些账户使用的情况,以及批量开立账户数量明显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等情况也不鉴别、不警惕。

(二)商业银行未针对批量业务“委托客户”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于“委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并不是银行结算账户,因此其开户手续完全由各家金融机构自己规定。大多数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委托业务关系时,均未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一般的做法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一份协议书,由委托单位签章就可以了。至于委托单位提供的对象的真实性、委托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情况银行以应由委托单位自行负责为由而不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三)“银行账户”游离于反洗钱资金监测体系以外。由于“银行账户”是银行内部会计科目,不是银行结算账户,因此,各金融机构在开发反洗钱监测系统时均未将“银行账户”纳入数据采集范围。“银行账户”是连接业务中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重要中间环节。“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的遗漏导致整个银行批量业务无法完整的反映在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中,其中隐藏的洗钱风险和犯罪线索更是无法及时获取。“银行账户”的双重属性和脱离反洗钱监管范围的特点致使其极易成为非法资金融通的渠道,从而蕴涵较大的洗钱风险。

三、银行批量业务中涉嫌洗钱案例

案例一:2006年12月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趸缴保费近295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453人。2007年12月,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签发银行支票,金额280多万元,却解入该保险公司为另一公司在银行开立业务账户。经查发现该笔银行支票存根联填写的收款人与票据托收联的收款人不一致。退保资金最终被保险业务员挪用用于炒股。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案例二:2007年12月,某公司通过兼业机构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趸缴保费320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000多人、保险金额保费分配原则为“平均”。不到一个月,该超市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全体退保。2008年1月25日,保险公司将304万元退保资金转至该公司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银行立即根据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子邮件中的划款指令,从内部账户将304万元转入该公司某部经理C某某的个人账户,C某某于次日将304万元全额提现。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案例三:某公司2005年12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年金险,并趸缴保费394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17人,其中36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系编造,出生年份均为1947年,保单约定到期领取日期为2007年12月(即36人年满60岁之日)。2007年12月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满期给付和提前退保。2008年1月,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为该公司在某银行开立内部账户,并将329万元退还保费资金划入银行的内部账户后,随即转入该公司18名高管个人银行卡账户,其中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最多的为一名公司负责人,资金近56万元。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案例四:境外某公司在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某利用员工身份证在银行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在由境外公司以雇员报酬等名义向这些账户和银行卡汇入资金,每个账户和银行卡汇入资金均为5万美元,这些个人账户结汇后资金全部归集到徐某的个人账户,再由其转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公司。经统计,2003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王某账户交易总额达人民币30多亿元,利用这种方式接收的外汇1300多万美元。王某利用银行批量业务渠道批量为员工开立账户和银行卡,达到了分散人员、分拆金额等方式规避跨境资金管理和个人大额结汇审查的目的,存在跨境洗钱的嫌疑。

四、加强对银行批量业务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严格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范围。银行批量业务对于提高银行办理单位工资、福利费发放业务效率、完善银行中间业务支付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功能演变过程中潜在的洗钱风险也不允忽视,商业银行要严格把握银行批量业务中的两个关键业务环节,在继续发挥批量业务便捷客户的服务优势的同时,注意严格控制批量业务中的潜在风险。

(二)加强对批量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商业银行应按照法规要求对所有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而不应仅局限于针对开立账户的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应要求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的原则,注意审查批量业务开立账户的主要用途和日常资金的正常收付规模的合理性,并对照批量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排查,关注反洗钱控制制度无法覆盖的业务领域,分析其中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环节,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6

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纷纷把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重点发展领域,并在自己的网站都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品种进行推广。纵观各家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类型和模式,其电子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都大体相似。如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大都分为密码和安全证书两种方式。自助注册客户在网上注册成功后,即拥有自己的帐户名和密码,用来从事网上银行的一些基本服务,诸如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如客户因需要享有更高级别的服务,则需到柜面办理开通签约手续,这时可拥有自己的电子安全证书,用来保护交易安全;在在申请要求和程序方面,主要分为网上注册和柜面注册两种方式。

(一)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操作规程

1、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成就。2002年获得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最佳银行网站”、 2003年“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独具特色, 该行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推出了新版个人网上银行“金融@家”。 “金融@家” 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

(1)业务注册

客户在享受“金融@家”为客户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之前,需要申请开通“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如果拥有工行的活期存折,则不需要任何注册我们就已经为客户开通了“金融@家”存折版,客户通过存折版可以进行简单的账务查询和缴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金融@家”网上购物、证券投资、外汇买卖等更加丰富的服务,则必须办理网上银行的注册。注册前客户应拥有工行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中的任何一张,具体注册方式有以下两种:柜面注册和网上自助注册。

柜面注册:银行经办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无误后,将与客户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办理注册资料录入、客户预留网上银行密码等注册手续。

网上自助注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是指未在柜面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其中任一种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工行网站实现网上自助注册,快速享受工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注册流程:

1)仔细阅读《网上自助注册须知》;

2)在线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3)在线提供并输入个人信息。

4)客户自助注册成功后,当日即可开/:请记住我站域名/通使用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2)功能

“金融@家”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包括:账务查询、账户间的转账,自助添加注册卡,自助下挂子账户;同时还可以进行行内汇款、跨行汇款和批量转账操作;缴纳手机费、市话费、网费、学费等费用的服务:“个人理财”为客户提供各类独具特色理财服务,包括理财方案设计、理财业务申请、各类理财协议的签订、金融信息的定制、服务预约等;网上汇市;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和e通卡;银行卡服务;工行信使以及客户服务等。

(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对于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而言十分重要。但目前银行制定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的不多,仅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专门制定了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第一条 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牡丹信用卡或牡丹贷记卡的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注册网上银行或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客户,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客户,无须注册即具备网上银行存折版交易资格。

第二条 交易场所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是:.cn ;.

第三条 交易功能

目前个人网上银行能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有: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帐、银证通、国债买卖、基金、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在线支付、工行信使服务、银行卡服务等。

根据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时间

网上银行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五条 交易限额

个人网上银行无证书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B2C在线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

使用证书的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或B2C在线支付时不受上述交易限额限制。

办理网上质押贷款业务时,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最高金额为30万元(含),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款金额的90%(质押存款为外币的,质押存款金额按质押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交易费用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按照我行网站“资费公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相应服务项目的费用。

第七条 交易风险提示

为保障客户信息资料和资金安全,客户应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凡使用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者其他网站提供的超链登录;若要进行B2C在线支付,应通过我行网站“网上商城”上提供的特约网站链接进入相应的网站。

客户在操作时应依照银行的提示和说明进行交易,交易完毕立即退出登录。若遇交易中断情况,客户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若有问题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第八条 交易资格冻结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连续6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网上银行存折版客户的活期存折密码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在网上银行交易资格冻结期间,不影响柜面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其它交易事项

客户在进行银证通等交易时,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条 交易异常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附则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推出网上银行服务,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提供了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个人用户只要开立了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并拥有与实名制账户预留证件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在其网站申请注册。该行注册申请因申请级别的不同有所区别,详见下图所示

3、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自1998年开始率先为个人网上商户提供结算平台,目前该行提供 “网上支付卡”和通过专业版数字证书的“一卡通活期网上支付”两种付款方式供购物客户选择。在申请开办流程方面,招商银行规定所有招商银行客户均自动享有此项服务,无须办理申请手续,既可享有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服务。

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取名为“家居银行服务”,其实现的载体是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系列产品之一,家居银行服务的开通申请也同样遵循:申请开电子借记卡——填写《中国银行家居银行服务申请表》,提供客户基本资料和帐户资料——开户客户在华夏银行开立华夏卡或储蓄存折——申请网上个人银行签约业务——在网点领取《华夏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领取到一个客户号和密码——客户进入该行“网上个人银行”,凭个人客户号和登陆密码即可得到相应服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制定的仅有的一部有关网上银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2)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3)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4)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5)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2)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4)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6)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银行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1)增加业务品种申请;(2)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1)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2)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3)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2、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

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3)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4)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5)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6)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7)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三)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柜台交易相比,有三个技术特点:1)银行与客户非面对面地进行交易;2)信息传递与储存完全以非纸的电子介质进行;3)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多,涉及的ISP、网络服务商等专业服务商多。这三个技术特点也反映在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上。由网上银行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个人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之风险承担的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属于在因待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它的资金转移划拨都采用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的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采用支票,汇票或其它类似书面票据之外的无纸化的任何资金转移方式,它为网上银行提供了快速、便捷的电子资金转移、清算方式。

虽然如此,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例举如下: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厂商,电力公司等众多相关者。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划拨资金进行结算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同时,网上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划拨的资金非常大,一着不慎,往往造成巨额损失,为此,美国国会于1978年11月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来调控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1989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第4A编,来调控大额的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又不仅限于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方式,目前,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管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重要的法律。

随着跨国电子资金划拨日益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4A编,制定了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提供各国立法依据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不论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法》《统一商法典》4A编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范法》虽都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了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

2.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事人通常仅有两方,即银行与客户是面对面的操作方式,而个人网上银行则不仅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使银行与客户两者关系变成银行、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及不断发展,现金在网上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网上银行的许多业务流程也使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来调整网上银行的操作方能使之良好运行,做到有法可依。

3.身份确认

对银行而言,身份确认问题包括银行用什么方法确认客户身份以及在用上述方法确认失败时损失承担主体的确定。

传统的柜台零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存折的持有、密码、身份证、签字等确认客户身份。在这些识别方式中,除密码外,其他方式都表现为一定的外在的有形物体。这些物体的特性之一是不可复制,例如签字,被复制的签字不能做识别使用,即使其形状与原始签字完全相同。同时,密码几乎从不被单独使用,因为密码的特点是它能被复制。在柜台交易中完全使用密码,等于放弃了柜台交易双方相互见面的优势。

对于个人网上银行而言,由于交易是非面对面地在网络中进行的,以物化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不可实现。其身份识别主要依靠特定的密码,即由银行提供给客户一个由识别文件和口令结合使用的密码。密码是网上银行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因此密码被冒用的风险由谁承担成为银行和客户在订立合约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密码的可复制性使得传统的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如印章并以该方式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做法不再适用于密码。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网上银行章程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即如果密码被冒用,风险损失均由客户自担。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约定转移身份识别的风险,但这种约定能否为司法机关认可还有待实践检验。因为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掌握是不对等的,交易记录全部由银行控制,因此,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对身份识别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4.证据效力

就证据的来源而言,由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力要强于单方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单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银行自己提供的底单。

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打印的存折、客户填制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这些证据除银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户收持的正本,如在储蓄业务中,每笔交易都打印在客户纸质的存折上。但目前国内网上银行的交易,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原始交易数据。这一方面会加大对银行数据管理的要求,稍有不慎银行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过错;另一方面,法院可能因此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因此,银行在设计业务操作方案时应对业务流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适当方式妥善管理和保存交易记录,以避免因证据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

5.网上银行的电脑犯罪问题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7

对于大企业来说,管理模式要非常完善,包括: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物流管

理等等。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则要有营销管理和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就可以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个人觉得要设置的管理应该建立客服部、财务部、建筑部应该就可以了。建筑企业财务部是公司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部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二、财务经理职责与管理权限分析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财务经理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对于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工程款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制止或者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围绕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和费用预算,有效地筹划和运用公司资金。做好公司各项资金的收取与支出管理。定期汇总管理处的经济运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做好财务统计和会计账目、报表及年终结算工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档案资料。转

三、关于提升资金、现金、费用管理效率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 新晨

另外,财务经理需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成木:论施工企业财务支付风险的防范。科技经济市场[J],2006,(4).

[2]徐佩敏:浅谈民营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上海建设科技[J],2005,(4).

[3]陈摘要: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完善项目财务管理,规避项目财务风险,防止项目资金体外循环。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本文对财务经理的管理职责与资金管理效率进行了系统研究。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8

银行人员申请成为会员银行人员入党申请书 我在银行工作多年,有成千上万的客户服务,在工作中不断地提醒自己,工作认真,态度谦和,顾客就是上帝的原则。因此,我的工作成果显著,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和支持。根据公司2009年一年会计结算的实际情况,2012年的工作重点从三个方面:抓服务、抓质量、抓质量,是三个方面来制定出银行个人工作计划: 一、2012年重点工作计划还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银行人员入党申请书服务工作。客户是我们生存的源泉,销售是对外的窗口,服务有直接影响的可信性的银行 1,我会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全表服务”、“站服务”、“三个服务”我们将继续进行,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给每一位客户,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的竞争,顾客对银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在麟贵服务更体现出在我们的服务品种,除了继续使公用事业费,税收,费用、交通、金融FaMeiKuan航空等的结算,但还做了明年的开放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们的竞争能力。 三、银行为教室,明年我们将举行更多的银行结算方式去讲座,提高人们的金融知识,让顾客知道更多的银行,靠近银行和融入到我们的业务。 4、活性增强和个人业务联系,参与私人事务,熟悉个人业务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被综合业务系统,但是原因不同不能做真正的综合,是我的销售工作,一个有缺陷的。 5、继续使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工作,促进使用优质的客户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强烈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近年来,随着金融犯罪的增加,促使我们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更高的要求 1、敦促、科学技术部、销售部的我的电脑 口尽快转变,然后严格按照要求的操作的管理系统的分类,一帮一个卡片,卡片,加强制度执行的刚性,提高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关键是要卖密码将支付,确保安全的事实结算资金,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对外结算风险防范手段。 三、标准操作程序、加强总会计师制度和日常检验发现隐患,减少错误的沉降事故。停止 4、认真落实分理处业务指导和检验。 5、进一步加强的重要环节和[]外的重要岗位的内部控制,专注于客户管理(确定我可以开户的单位质量)和上门服务。 6,编制财务人员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和检查,规范密封,使用一种重要文件空白和保管。 7,做会计工作质量检验工作规律。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的基础是银行人员入党申请书银行可以在现有的员工流失我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业务队伍。 1、良好的成的思想。银行听很漂亮,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因此我的销售量在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人事与员工[能力和发挥最大潜能员工决定适合的岗位,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二、研究者应力是加强岗位练兵,除了技术明年的比赛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三、经常做员工的思想工作 、关怀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第四,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最紧迫的明年,据报道人事部门培训计划银行人员入党申请书,准备出纳系统、支付结算方式、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系统中,会计主体的新系统基本知识和各种新业务培训。 五、计划和岗位轮换为目的,培养每位员工从一个单一的操作到混合可以改变[]漫长的路。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9

时隔半年,已经到了监管部门考核商业银行落实情况的时间节点。目前,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银行都相继建立或完善起自身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

行业监管不手软

银行业的运营高度依赖于信息系统,系统资源和金融数据也趋于集中化处理,这给银行连续性经营带来很大风险。一旦出现业务运营中断,其后果将导致单一银行业务停顿,极端情况下甚至产生可能诱发全行业的业务中断,所产生的损失不可预估。

为此,《指引》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战略规划,拓展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理论和实践的内涵与外延,并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的体系和流程做出规定和论述。

首先,明确地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组织架构的跨部门和多部门全力协作的统筹特征,设立专门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将高级管理层和各业务条线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有关业务连续性的业务单元进行统筹管理。

其次,明确了业务连续性计划的“系统性”特征。业务连续性计划是灾难事故的预防和反应机制,是一系列事先制定的策略和计划,提供了银行应对中断事件之弹性预防准备与快速应急响应、及时恢复重启的流程,包含危机沟通计划、安全、撤离计划、恢复计划等。

第三,强化计划的演练、维护和持续改进。明确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全部重要业务开展一次业务连续性计划演练;在重大业务活动、重大社会活动等关键时点,或在关键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之前,也应当开展业务连续性计划的专项演练等硬性要求。

最后,开发最坏情境假设,提高商业银行巨灾下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的能力。目前,国内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集中在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和电力中断等大概率事件上,对遭受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等小概率大破坏的巨灾缺乏应有的计划和尚未建立完善,对巨灾情境开发和应对准备程度不够,这些因素将成为制约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瓶颈。

居安思危常演练

“业务连续性管理是个跨界的工作,不仅需要基于IT系统的灾难备份和恢复,更需要企业不同层级人员共同参与,各类资源协同工作,建立以危机管理为核心的全面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中金数据系统公司咨询服务部总经理尹晖告诉记者。目前,中金数据已经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城商行提供BCM管理和咨询服务。

尹晖透露说,目前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监管重点,除了银行IT基础设施环境、灾备建设、应急管理和业务连续性体系建设外,还对演练的频度、类型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商业银行需要开展多形式、跨部门、跨地域演练和实地演练,这对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中金数据在中金业务持续管理软件CeBCM3.0版中增加了“应急和演练”功能,根据实际环境去检验、修正紧急预案的功能,通过演练,强化员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应对的方法,并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中金数据咨询服务部副总经理李可说,对于行业用户来说,灾备管理和多种情况的演练非常重要,生产和灾备的切换更应该多次演练。

测试和演练是验证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资源的可用性的必要保障和基础环节。通过对各种相关计划定期的进行测试和演练,根据发现的问题、变化了的人员、资源以及环境,不断对计划进行更新和维护,从而确保这些计划能够在中断事件中成功的实施。

记者了解到,2011年9月建设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协调总行安保部、总务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公关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等7个部门,先后前往四川、广西等省,组织分行开展了以地震、洪灾、火灾为场景的业务连续性综合演练,重点的内容包括极端灾难场景下的备用场地恢复、人员救治和疏散、手工业务恢复和替代以及媒体应对和危机公关等,实现其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贯穿总行、分行和支行各个层面。

此外,在演练中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之间的切换是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李可告诉记者:“切换时有风险的,尤其是系统回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交通银行在BCM项目中引入了面向日常演练和应急保障的业务持续性管理平台和相关资讯服务,提高了风险评估和业务影响分析的工作效率,改进了应急预案质量。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0

【关键词】人民银行 经费指标 工资计划

近期,审计署公布了2011年审计报告,其中显示: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和专项经费中违规列支人员经费2亿元。此事件在人行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也揭示出近几年人行系统财务管理的困境。下文将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人员经费不足的原因分析

1.人员工资计划与人员经费指标不匹配。人民银行的人员工资计划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批计划数,由人民银行人事部门下发;而人员经费指标则是由财政部统一核批,由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批复。近几年,由于通货膨胀、人员增减、正常调资等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工资计划数,但财政部门却没有相应增加人员经费指标数,这就造成了人行系统普遍存在的工资计划数与经费指标数不一致的现象。

2.部门预算管理体制不适合人民银行经费管理。2006年人民银行正式开始执行部门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在加强人民银行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人民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管理机构,无论是自身性质还是履行职责都有其特殊性。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部委,履行着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还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等经营管理性职能。因此,单纯将人民银行作为一般的行政机构,不加区分地与其他部委一样纳入部门预算,这势必影响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离退休人员挤占在职人员费用。由于人民银行实行行业养老统筹模式,离退休人员未参加地方养老医疗统筹保障制度,且近几年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离退休人员数量增长较快,养老统筹基金严重不足,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和津补贴等支出严重挤占在职职工医疗费等生活补助经费,从而进一步加剧人员经费不足。

二、人员经费不足的危害分析

1.严重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人员经费不足,尤其是基层央行,如果按照财政部批复的人员经费指标,年末最后两三个月工资难以保障。而人事部门工资计划数却大量剩余,基层行员工只能“画饼充饥”。尤其是看到上级行能够完成工资计划时,基层行总是认为上级行克扣下级行的经费指标,从而造成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基层行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2.严重阻碍人民银行职能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项重要职责。人民银行既有对宏观货币政策调控所采取的再贷款、再贴现、货币金银和外汇等经营业务;又有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进行的反洗钱、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社会征信等行政服务职能。人员经费的不足,迫使基层行在“保稳定、保工资”的压力下,被迫将公用经费和行政事业类经费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从而消减了用于履职的费用开支,经费不足已经严重束缚了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严重损害了人民银行的对外形象。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重要组成部委,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为保持其独立性,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影响。但近期人民银行发不起工资的传言已经在金融体系甚至当地社会传扬开来,人民银行对外执法形象严重受损。同时,部分基层行为了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只能向地方财政求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影响到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的外在形象。

三、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的途径分析

1.加强部委之间的沟通。造成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两张皮”的重要原因就是各部委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工资计划时除了考虑各项社会经济因素外,还应考虑我国财力状况,做到量力而行。财政部门在核批人员经费指标时应参照人社部人员工资计划数,将各项因素考虑进去,适时调整指标数额。同时,财政部还应参照国外中央银行人员工资制定方法及金融系统平均工资水平,制定人民银行人员经费指标数额,而不应完全按照国内公务员工资水平核准。

2.改变当前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的实施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作为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兼具经营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经营组织,人民银行不能照搬部门预算的模式。由于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复杂性,不应不加区分地将各项职能所需的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范围,而应根据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将其履职成本进行合理划分,可分为一般行政性费用和业务性费用,将前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而后者应据实列支,不受部门预算束缚。

3.由人总行提取盈余弥补经费不足。人民银行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息收支和业务收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年度终了人民银行收支相抵后产生的利润,在提取总准备金后上交中央财政。在当前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人总行在提取的准备金中,划出一部分来单独用于弥补人行系统内部经费不足。

4.适当扩大基层行收费项目。当下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多服务性项目都是免费的。如:审批开立账户、账户年检、贷款卡审批和征信记录查询等。此种做法虽然可以较好地提供社会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人民银行履职成本,加剧费用紧张趋势。因此,建议参照其他地方行政单位做法,开征相关收费项目。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相关职能的费用开支,并在财务账中详细列示,从而缓解当前经费紧张状况。

5.各级人行系统共同分担差额。在上述各项建议尚不能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建议人行系统各级共同分担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数不足的差额部分,而不能一味地将差额部分挤压到基层行。建议将差额部分,在总行、分行及省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县支行四级之间,根据各级人员经费数额所占比例标准,分摊上述差额。从而减轻基层行经费压力,缓解矛盾。

(作者均为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1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4、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

行业务。

二、 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4、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5、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6、制定出财务人员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五、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

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3、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2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4、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4、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5、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6、制定出财务人员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五、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3、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