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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工作意见

时间:2022-12-18 19:16:00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

第1篇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以优化整合资源为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创新救助方式,积极推进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目标任务

以灾民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为救助重点;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争取“十一五”末,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运转协调、管理统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整合资源,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是依法保障、管理规范。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运作程序,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加强乡镇、村组(居委会)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稳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按照“单项突破、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一)基本生活救助。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1、灾民救助。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构建起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问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健全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重视和加强城市灾害紧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和装备建设;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房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站(点)建设,坚持搞好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加强“两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失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再就业培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自救。进一步健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将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93元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人均月标准不低于25元。同时;对低保对象中因重病、重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特困家庭,给予重点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我市经济、财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所需资金缺口,由市、区县按4:6预算。

4、农村五保供养。按照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供养经费落实;年人均保障标准不低于1400元(其中货币供养1200元,实物供养200元),并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整合农村敬老院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理与服务,按照新建不低于50张床位;改建、扩建不低于30张床位,入住率不低于70%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末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其中耀州区、区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积极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鼓励兴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快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改造;优先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需要医治的,按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衔接,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家庭成员、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和困难重点社会救济对象本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年度住院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经合作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给予救助。不断完善和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降低门、槛,对常见病、慢性病实施救助;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上统一部署,2007年底实现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法律援助电话,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减收或免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农户和其它经济特别困难的对象申请的法律援助,要及时实施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制度

以“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建立多种助学基金会,广泛吸纳和引进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问题,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基本解决好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难问题。

(五)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大力做好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工作。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活动,逐步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就业再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以城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把劳务输出作为加快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不断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六)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加快建立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十分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行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救助制度;适时探索建立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房屋拆迁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特困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适时开发经济适用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

(七)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制度

认真落实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残疾人就业、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足额预算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各项资金并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全、足额、及时。对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必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力争在‘十一五”末,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量大面宽,难度较大。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扎实开展。要落实市、区县主要领导同志的第一责任,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析救助工作形势,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乡社会救助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乡杜会救助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目标、年度任务以及工作措施。

(三)强化服务,规范社会救助程序

加强调查研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有制可循;要规范各项社会救助行为;明确各项救助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以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开展社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服务为中心内容,以解决社区人员、经费、场所问题为基本手段,以户口属地化管理为突破口,调整完善社区规划,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实现居民自治,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群众满意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始终把社区居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和服务。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区、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社区建设的工作合力。

3.坚持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发挥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形成社区资源共有共享、共驻共建的良好氛围。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城乡社区不同类型,加强分类指导,着力解决影响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能力。

(三)工作目标

1.一年规范管理。2013年上半年,实施城市社区建设“百日攻坚”行动,解决城市社区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办事问题,健全完善“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得到培训;下半年,全面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内涵建设,建立社区属地化管理新机制,开展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服务,各项管理服务达到规定要求,实现一年内规范的目标。

2.三年创先争优。按照“一年规范、两年提升、三年创先”的要求,到2015年,社区组织更加健全,管理更加到位,服务内容更加全面,治安秩序更加良好,社区环境更加优美,居民生活更加和谐。农村社区建设实现全覆盖,管理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特色化。城乡社区建设步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调整完善城乡社区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调整完善城乡社区规划。城市社区规划要以主要路、街为界,做到四至清晰,人口规模一般掌握在3000户左右。居民住宅小区和破产企业生活区纳入所属社区管理,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四至清晰的,可单独规划社区。农村社区规划要因地制宜,已实现多村集中居住的,以中心村为基础,实行“多村一社区”,打造“2—3公里、20分钟服务圈”;符合新农村规划建设要求、基础设施较好的建制村,实行“一村一社区”。

(二)加强城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将城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一般按每10户至20户1平方米(总量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配置。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对未按要求规划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出让时按照规划要求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进行约定,未进行约定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保证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落实,对建设质量和标准不达标的,不得办理验收手续;房管部门负责核发住宅小区预(销)售许可证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所有权证,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标准建设或擅自出售、不移交的,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各区以改扩建、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要充分整合利用好社区内各类资源,可以依托闲置的学校、厂房、集体房屋及现有服务设施进行改建、扩建,鼓励采取企地联建、社会赞助、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设。

(三)积极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建立连接市、区、镇(街道)、社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充分利用、整合各种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完善社区信息数据库建设,推进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

三、加强城乡社区组织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组织。城市社区要依法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委员会,加强社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并选齐配好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农村社区要建立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选好配强城乡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9人组成。鼓励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交叉任职。依法推选社区民警担任社区党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副职(不占职数)。提倡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分别由专人担任负责人,实现经济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分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率达80%以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区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按社区人口规模3000户以下1—3人、3000户以上3—5人配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备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农村社区要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工作人员。农村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主任(服务中心负责人)一般由镇(街道)下派干部兼任,成员由村级组织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三)切实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工作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实行分级、分层次培训,市民政局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各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政府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将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人员报酬、培训经费以及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逐步形成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社区经费管理,各项社区经费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年底社区建设考核验收结果给予拨付。

(一)加大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各级政府根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大小,给予一定补助。采取购买方式改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且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以市房管局统计的上年度房屋销售平均价格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补助。采取租赁方式改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且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每年以市房管局统计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平均价格为依据给予补助。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用房应首先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并向社区全体居民开放,市、区财政根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大小,每年给予适当补助,10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二)加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社区工作经费按每年每千户2万元标准确定,当年每新管1户户口按照10元标准给予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社区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

(三)落实城市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不低于所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适当拉开档次,并与工作绩效挂钩。各级下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政府公益性岗位及“三支一扶”人员,其工资及福利由原渠道解决。

(四)建立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经费保障机制。2013年,市财政设立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发全市城乡社区信息综合服务系统软件,各区要配套相应资金,建设社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要切实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市、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

农村社区建设以各区、镇(街道)、村集体积累资金投入为主,社会帮扶和捐助为补充,市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实现社区管理服务全覆盖

(一)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把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镇(街道)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发展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社区组织中剥离出来,不再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为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各项优质服务,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向社区提供资源、资金和人员支持。农村社区要处理好与镇(街道)、覆盖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二)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职能。突出居民委员会主体地位,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落实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大力推广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决策听证会和民主评议会等“四会”制度,调动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三)积极推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属地管理原则,取消单位管理户口模式,以居民在社区所居住的房屋为依据,由居住地派出所登记户口,所在社区协管,单位、社区不得阻碍公民户口登记和迁移,逐步实现以居住地管理人口、以房屋管人的工作新机制。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将常住人口、流动人口逐步纳入所在社区管理。

(四)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根据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划分网格,每个网格人口规模掌握在400—500户,把人、地、物、事、组织等纳入网络管理。社区网格管理员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兼任,承担信息收集、便民服务、简易问题处理等任务。逐步建立“区—镇(街道)—社区—网格”四级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实现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全覆盖。

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统一设置社区标识,统一设置服务窗口,统一设置服务规范和运行流程,统一设置公示栏,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及工作站牌匾,规范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

(一)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推进党建、民政、劳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安、司法、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进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区、镇(街道)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服务工作,维护好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做到政府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广泛开展以家政服务、餐饮购物、水电维修、农资供应、信息查询等为基本内容的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扶持非营利性社区服务组织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区养老、医疗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立社区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机制,动员驻社区单位内部教育、文化、体育、娱乐、卫生、食堂等设施,适时向社区居民开放,逐步形成公益、社会化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

七、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各区、镇(街道)是社区建设的主体,各区(管委会)区长(主任)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要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镇(街道)要成立专门社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社区工作人员。要抓好文明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着力打造20个文明示范社区,以点带面,促进面上工作开展。从今年开始,深入开展“规范年、提升年、创先年”活动,2013年上半年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百日攻坚”行动,逐步提升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水平。

第3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第十五条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4篇

同志们:

这次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传达落实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下面,我谈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要通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

第一,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的指导思想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首次提出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思路,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以科学的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当前在城乡规划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发展目标;违反规划,盲目圈地,以牺牲环境、历史文化遗存和城市整体效益为代价提高强度开发,强拆强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不按照规划组织城乡建设,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们的城乡规划监督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的虽然可以在事后纠正和处理,但往往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既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建立起有效的规划效能监察机制,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对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以保障城乡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开展规划效能监察是惩治城乡规划领域中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着诸如少数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迎合开发商意愿,随意调整规划,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各级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城乡规划监管职能的内在需要。这次建设部和监察部在全国全面部署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标志着政府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路有了重大转变,说明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已经从重规划编制、审批转向规划编制、审批与监管并重,从重属地管理转向上下联动、全面监管。我们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提出的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我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正确和严格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以及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和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得到及时处理。

二是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完善,制度更加健全,能够满足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是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各级政府之间的规划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基本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和比较完备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意愿能得到及时反映和体现,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五是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规划”。城乡规划行政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属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效率、效果的监察。我们要按照以上工作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注意把规划效能监察和现行各项管理制度、各个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规划效能监察的要求融入管理之中,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二是各单位要着眼于整个系统工作效能的提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一套“分工有序、各尽其责、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依靠制度系统地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的行政行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三是要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公示制度,推行“阳光规划”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自前年我市全面实行规划公示制以来,成效显著,通过规划公示,拉近了政府、规划部门与群众的距离,构建了倾听市民呼声和意见的平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的规划意识,完善了规划监督的机制,使一些过去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才暴露的问题提前暴露,为我们预先化解社会矛盾创造了条件。因此,实施“阳光规划”是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工作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贯彻实施。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规范批后公示。批后公示的目的是使规划部门明确无误地将规划审批内容公告于社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加大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因此,批后公示要将规划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用图文、数据准确直观地反映出来,使违法建设无处藏身。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应加快规划管理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无误的规划管理信息。

2、严格依法行政。规划实施的关健在管理,“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规划管理的关健体现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在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通过审查核发“一书两证”来对建设实施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在规划审批中要依法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行使权力包括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年初,省建设厅制定并下发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暂行规程》,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一书两证”的发放程序、条件、时限以及各项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认真执行,保证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程序合法规范到位。在审批依据上,一是要严格遵循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规划,二是要切实执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3、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发挥规划效能监察的作用,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城乡规划工作环节,主动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发现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管理,防止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许可情况的发生,建立有效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大家以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为契机,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

4、要着眼于建立长效的监察机制。去年,建设厅下发了在各设区市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今年,省建设厅又再次下发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这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展得比较好,该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城规委专门下发文件聘请城乡规划督察员,并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加强了对所辖县(市、区)的规划督察力度。目前,省厅正在草拟向各设区市全面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更新观念,改进方式,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建设部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于今年的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明确提出城市规划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新办法”还理清了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并从审查程序上对城市规划的部门合作与公众参与予以保障;“新办法”根据近年来的规划实践,增加了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充分关注,对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各地规划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3个问题。

第一,更新方法、充实内容,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在修编方法上,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论证工作,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要在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深入、细致、科学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的内容上,要按照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县(市、区)域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的时序安排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城市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红线”(道路控制范围)、“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

第二,严格程序,强化规划修编的审查和管理。一是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认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原规划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凡未经认定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将按照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二是切实做好规划的行政和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编制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请市局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还应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审查和评审意见以及公众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完善的情况及吸纳意见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经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法定程序的工作。三是要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首先,用地的规模要与土地部门衔接。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滞后,没有远期2020年的用地指标,在规模核定时上级部门缺乏依据,影响核定工作。规划部门要督促土地部门做好与上级土地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其次,用地的布局要与土地部门衔接。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应服从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四是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使规划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城市总体规划在提交专家评审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中得到体观并应作为规划图件的附件。五是要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编制队伍的管理,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开展修编工作。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规划审查、审批机关将不予组织审查、审批工作。市局将加强对全市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对不按国家和省、市办法规定要求扰乱市场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各地也要大力支持,严格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确保我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

第三,按要求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一要尽快完成到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编制完成到2010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指导城乡建设。近期建设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二要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地价测算的重要依据。为确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编制、审批程序,树立其权威性,省建设厅专门起草了《江西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申请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按照《条例》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各类开发区、储备土地及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地区,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规程。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放在立法的高度,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一是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在今年3月底成立了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规划局局长王建平担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吴伦浩、规划局副局长杨华文、房管局副局长司德轩、规划局纪检组长张晓阳任副组长,规划、房管、监察相关执法监察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据统计,目前,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已按市里的要求,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并按要求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其它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区),会后要及时成立并上报。

二是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大力宣传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对效能监察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表扬,对领导不力、措施不严、收效不大的要严肃追查,及时曝光,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规划效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有法不依、、、推诿扯皮和失职渎职的案件,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5篇

今年8月份,第三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培训暨派遣活动在北京举行,姜伟新部长与督察员们见了面,仇保兴副部长作重要讲话。几个月以来,大家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学习、加强沟通,老督察员认真做好传帮带,新督察员也抓紧时间熟悉情况,开展工作。我们今天召开城乡规划督察员座谈会的目的是,学习领会领导对规划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交流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讨论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守则》,以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水平。下面,我先向大家简要通报稽查办公室近期的有关工作,包括此次机构改革情况,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情况和部领导对稽查工作的要求,然后再谈谈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对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考虑。

一、稽查办近期的有关工作情况

(一)关于稽查办的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部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办设立了综合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处五个处。职能范围也在原有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区四个领域稽查和城乡规划督察的基础上,增加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建设等稽查职能。稽查任务和对象覆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部业务范围。

(二)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情况。大家都是老同志,虽然组织上没有要求督察员们参加这次活动,但规划督察工作本身就是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家也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来严格要求自己。按照部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我办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两个阶段,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一是采取参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个人自学、支部集中学习研讨等形式,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等重要文件,努力提高理论学习效果;二是结合业务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围绕着建设稽查、规划督察、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确定了《建设稽查是建设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市场诚信体系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预警作用的分析与思考》、《试论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陇南地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思考》等5个调研题目,分别由办领导牵头,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创新工作思路;三是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认真征求全办同志意见,全办同志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并为稽查办今后的发展提出好的建议。我们也欢迎大家积极帮助稽查办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部领导对稽查工作提出的要求。部领导始终高度重视建设领域稽查工作,稽查办职能调整以后,部领导对稽查办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稽查工作的定位和职责。稽查办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实质上是依法行政和规范各方行为的过程,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工作中不仅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增强为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的意识,促使各项工作回归法治轨道,达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二是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集体“研判”,掌握好政策,做到集思广益、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妥善解决问题;三是完善和强化稽查工作的震慑机制。要通过通报批评、舆论监督、部门联动、诚信记录和其他有效的措施,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力震慑;四是加强学习。既要熟悉建设工作法律法规,还要准确了解地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做到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并重、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并举;五是团结奋进。牢记团结出力量、团结出成果,加强协同,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凝心聚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六是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发挥老同志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提高所有工作人员,尤其是年轻同志的业务工作水平。注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教育,抓好监督检查,建设一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的稽查队伍。

二、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情况

今年11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副总理要求,要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管,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部领导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继续加强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近日,仇保兴副部长写信给34个部派规划督察员城市的书记、市长,阐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感谢地方政府的理解与配合,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各个城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督察员的努力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遏制违法违规苗头。督察员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累计约谈地方领导百余次,发出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几十份,及时警示和提醒发现的问题苗头。督察员们的大部分意见建议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问题被重新研究,多数违规行为被制止于萌芽状态,有效控制了重大违规案件的发生。

二是增强地方政府对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的认识。通过督察员的努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普遍对执行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昆明市市委书记仇和同志表示一定要自觉树立规划的权威,做到“动土必有规划”;原桂林市市长张秀隆同志表示决不搞一任领导一张规划,“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他们高度重视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主动约见督察员,征求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

三是提高地方规划主管部门的执行力。通过实践,地方规划主管部门认识到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能够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如杭州、福州、西安和长沙市在督察员的帮助下,统一了市级规划管理权、收回了规划执法权,理顺了规划管理体制;西宁市加快总体规划编制步伐;兰州市抓紧编制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市强化“四线”和规划强制性条款的严格实施,落实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

两年来,各督察组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与做法,值得学习推广。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条:

首先,增强主动性创造性是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有力保证。每个被督察城市的规划理念、管理模式和工作程序都有所区别,具有特殊性,搞好规划督察工作的要领在于抓住当地的特点,发挥当地的优势。这就要求规划督察组在坚决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郑州、西安组除了参加地方政府主持召开的各类城乡规划会议,定期和市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领导座谈,全面了解城市规划动向、重大项目的处置意见之外,还主动与市人大、政协和局等相关单位定期沟通,建立起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的工作关系;昆明、贵阳组和南宁、桂林组通过简报、建议信等多种形式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沟通情况、解决问题;成都组到任后及时发出督察建议书,对地方规划实施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其次,赢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是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关键所在。做好规划督察工作应把握好督察与被督察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营造出既监督严格又关系融洽的氛围。福州、厦门组讲究工作方法与沟通技巧,没有把自己置于地方政府的对立面,工作中既坚持原则,也不盛气凌人。武汉、长沙组发现某项目违规问题以后,不是直接发督察意见书,而是先约见主管市长,以转达群众意见和专家建议的方式进行沟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银川、乌鲁木齐和宁波市的督察员上任不久就与所在城市的市委书记或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见面座谈,取得了初步成效。

第三,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是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在于将城乡规划监督体制由注重事后监督检查向既注重事后监督检查又注重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而实现这个转变关键在于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的苗头,因此信息来源渠道就显得格外重要。南京、杭州、宁波组除参加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与地方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座谈之外,还和当地的热心市民和规划专业人士建立联系,请他们帮助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迅速告知督察组,这种做法既可以及时获得更多的违法违规信息,加强监督力度,还有助于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的良好氛围。

第四,注重调查研究是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基础。调查研究是为了把客观情况、实际问题搞清楚,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建议。督察员每一次判断的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是否合乎实际,是否从实践中来。由于城市空间资源的有限性,规划的调整往往会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督察组就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掌握真实资料的前提下,认真分析。海口组在入驻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带着规划管理权下放和多数项目审批中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深入基层实地调研。

以上经验与做法为进一步推广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希望大家在会议期间加强交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虽然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然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给规划督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了重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多重考验。国家研究部署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明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中,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主要包括:一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发挥房地产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二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重点地培育一批综合承载能力强、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三要突出抓好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建设必然对督察员履行职责提出新的要求。

二是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规划督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多发期。如何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的关系,是对规划督察工作的新挑战。另一个问题是城市规划往往滞后于城市建设。例如,目前34个部派规划督察员进驻的城市中,有22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将于2010年到期,目前正在修编调整;还有一些城市的总体规划早已到期,新一轮的总体规划还未得到批准,这在客观上增大了督察员的工作难度。

三是部派规划督察员的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随着派驻城市不断增多、督察员队伍不断壮大,加之工作地点分散,人员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都随之增大,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保证规划督察的质量。

四是部派和省派规划督察员的联动机制还不健全。全国还有12个省份未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省派规划督察员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在工作中也都不断遇到一些新的政策性问题。

三、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和完善规划督察工作,对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我们有以下工作设想。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央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规划督察员的职责。督察员同志们心中要有大局意识,督察有关各方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多年,而在我国刚刚起步,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做大量探索和完善工作。我们要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性意见。要继续完善督察员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督察员队伍建设。我们将讨论修改《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守则》,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督察员的工作。

三是加快推进省级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12号)规定:“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目前,全国已经有18个省、自治区向所辖各地市派出了规划督察员。我们要按照12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大力度推动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

四是创建科学的工作方法。围绕“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和当前的新要求、新挑战,潜心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法,做到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确保规划督察工作质量。大家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总结出更多更好的经验,还要注重发掘所在城市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好做法,我们将及时推广这些经验和做法,从而提高规划督察工作水平。

五是公正廉洁地开展规划督察。督察员都是老同志,在执行公务时代表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作风品质。不仅在工作上要高标准,更要在公正廉洁上严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督察员的廉政教育,按照中央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制定督察员廉政守则,使每位督察员都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六是增强政治敏感性。各城市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可能由于规划违法违规问题引发社会的苗头,对这类问题,大家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特别关注。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6篇

关键词:乡镇规划;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乡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村规划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组织村、组干部进行学习,指定专人负责,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形式:①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和宣传标语。②组织人员在镇区中心广场和人流集散量大的地方散发宣传材料。③在宣传栏内制作《城乡规划法》和规划专栏,长期宣传。④组织宣传车辆在各村进行巡回宣传。完成行政村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要建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完善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尤其要加大对镇、村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审批管理和土地监察管理。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力度,切实加强乡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乡镇规划和行政村规划。

1 加快规划,促进新农村建设

各乡(镇)政府应依照《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加快编制建制镇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优先加快重点镇、中心村和公路沿线控制区等重点地段的规划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完成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施行,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建设的错误行为。

2 明确报批,确保规划实施

作为基层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以下简称“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领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建设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土地征用或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批准的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领取“开工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建设部门依法审批,核发《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开工许可证》后,经乡(镇)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人员现场放线后工程方可开工。

严禁在公路两旁违法建房,确需在公路沿线建设的应当与公路保持法定的距离,即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米。特殊情况,在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时,必须征得县区交通路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需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3 明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村居民个人建房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取得《开工许可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县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 万元以上或300 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协助管理。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服从规划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违法建筑工程的监督查处力度。各乡镇要加强与建设、土地、交通等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制止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乡镇村庄规划的严肃性,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安居做好保障服务。

4 完善配套,提高管理水平

4.1 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加强以道路、绿化、管网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广场、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功能配套设施。加大给排水工程建设投入,确保城镇饮用水安全。同时要抓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加强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商业金融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4.2 加强城镇环境的综合管理

以环境整治为抓好,以“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为重点,强化镇容镇貌管理,做到日常维护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市政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广雨污分流,管线下地。推广实施改厨、改厕、改圈和沼气池“三改一池”一体化建设技术。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制度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建设清洁文明、管理有序、舒适和谐的农村新集镇。

5 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5.1 发挥中心镇的示范带动发展

做大盘强中心镇、引导发展其他镇,以中心镇建设的示范作用带动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人口、产业、市场、文化、信息适度集中的经济社会发展平台,成为集聚非农产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发挥其承接城市、带动农村的纽带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农业专业化生产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立足资源、立足实际,大力培育乡镇特色工业,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培育乡镇集贸市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形成产业支撑,增强中心镇的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

5.2 抓好城乡统筹示范点建设

科学规划,积极探索,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示范点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完成示范点道路交通干道和耕作便道的硬化、油化。加快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户户吃上自来水。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修建篮球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农资超市等一批基础设施。坚持突出特色、突出规模、突出效益,因地制宜,大力培育特色产业,着力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和特色农业产品加工业。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20__年,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省建设厅的大力支持下,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把__建设成为旅游文化名市的发展目标和市委二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两会”确定部署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快城乡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强化规划服务质量,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取得了突破和进展。

一、20__年工作总结

(一)积极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充实管理法定依据

规划是进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城乡规划编制这一龙头,不断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1.突出以__中心城区为重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按照以__中心城区为工作重点的思路,今年,我局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__城市总体规划(20__-2020)》(修编),一是积极组织开展了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__城市给排水专项规划》、《__市通信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等两个专项规划的报批工作顺利完成;《__市教育用地布局规划》、《__市20__-20__年住宅建设规划》已完成上报工作;《__中心城区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已编制完成,拟上报市规委主任会议审定;经我局参与组织协调的《__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协调工作已完成。二是中心城区正和、寨后、福慧3片区控制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荣华、尚义、白华3个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完善工作已完成;新团、清溪、八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三是组织开展了《__市荣昌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四是组织开展了__市清溪村、忠义西村、吉祥村3个“城中村”环境提升规划的前期收资、规划初步方案编制工作。五是《世界文化遗产__古城保护规划》、《世界文化遗产__古城环境整治手册》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了省级专家评审。

2.坚持城乡统筹,各区县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永胜、宁蒗两县组织开展了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永胜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进入前期评估阶段;《宁蒗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完成概念规划成果。二是各区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等工作积极开展。宁蒗正在做中心城区3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古城区已完成束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玉龙县完成了《县城景观水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各区县集镇规划编制工作取得新进展。古城区编制完成了《金江乡集镇规划》;玉龙县《拉市乡新农村总体规划》、《黄山镇夏禾、下束河村古村落整治建设规划》、《鸣音乡集贸市场规划》等已编制完成;宁蒗县完成了战河乡、跑马坪乡、红桥乡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永胜县开展了对三川旅游小镇规划编制的前期搜资工作。三是协调编制完成《云南省金沙江中游鲁地拉水电站工程永胜县涛源移民集镇总体规划》。

3.注重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一是完成了《玉龙雪山景区详细规划》、《泸沽湖女儿国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裸美乐峡谷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文本的修改完善和报批工作。二是组织召开了《__老君山黎明景区红石街整治安置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印象__剧场外观改造设计方案》、《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派出所和森林武警营房改造设计方案》专家审查会。三是积极开展《玉龙雪山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四是开展了宁蒗县永宁、拉伯城乡统筹试点规划的前期收资工作。五是各区县旅游景区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开展。玉龙县已编制完成《石鼓红色旅游景区规划》和《黎明洛支旅游接待中心修建性详规》等规划,正按程序报批。

至20__年底,全市城市化水平预计达25.8%,城市规划区面积达725.96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区面积预计达46.1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预计达42.6平方公里。

(二)围绕法制化、制度化,城乡规划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

为使城乡规划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年来,我局结合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研究拟定了《__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市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暂行规定》、《__市建设项目规划定点验线复线管理暂行规定》、《__市城乡规划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等和《__市规划局行政问责实施意见》、《__市规划局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等部门工作制度,并在全市实行了城乡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均与市人民政府签定了《__市城乡规划(20__--20__)五年目标责任书》)、城乡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备案和纠错制度等,为城乡规划管理奠定了基础,进一步促进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三)各区县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工作基本完成

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各区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20__年,除永胜县在建设局内部设立规划管理股室外,华坪县、古城区、宁蒗县相继成立了规划局,城乡规划组织机构数占各区县总数的80%。同时,各区县都成立了城乡规划(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正常开展工作。

(四)城乡规划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在重视规划编制的同时,也依法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三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制度等制度,严把方案审批关、建设验线关和批后管理关,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规划管理机制,做到了“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执法一支队伍”,保证了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1.严格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制,城市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城市功能分区之间的公共空间、城市节点公共空间等进行了规划控制和协调;加强了对城市“五线”(即“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的管理;对水源地、水系、绿化、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用地等进行了严格预留和控制,严格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了城市利益和公众利益,民生问题进一步得到落实。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我局共进行项目选址前实地踏勘140余次,上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15家单位的项目选址,13家通过审查,按要求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份,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通知单》50份、《地块规划条件要求通知单》42份,办理用地性质变更3份;全市按要求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__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51份,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通知单》116份。

2.严格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建设方案的审查趋于规范,城市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营造,特色城市建设取得初步进展。为严格规划许可,我局继续建立完善和全面推行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和规划项目选址、方案批前、批后公示“三联审两公开”的规划审批机制,注重现场踏勘,兼顾工作效率。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我局共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现场验线49起,进行规划项目设计方案行政初审50次,组织召开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审定通过47个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建设方案49个,完成84个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召开市规划委主任会议6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4份,总建筑面积达448728.47平方米,总投资187624.61万元;全市按权限要求,共进行规划项目设计方案行政初审187次,组织召开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审定通过98个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86份,办理村镇建设许可证191份。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无违法、无违规、无越权行为,城乡规划实施率达100%。同时,按照遵循“传承文化、保护生态”的城乡规划工作理念,加强了对本土和驻__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商的管理和引导,强化对城乡规划项目建筑形态、风格、色彩等设计的审查,突出__本土地域建筑文化特色。

3.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进一步强化。按照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的原则,强化城市公用市政基础规划管理,对城市道路、公共绿化、供排水专项规划实施审查把关,道路节点空间环境营造有了新进展,基本杜绝了城市建设侵占道路红线、绿地缩水、污水有管不能排等问题的发生。通过规划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成效明显。一年来,我局共办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两证”17份,总投资达41333.62万元。

4.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深化,违章建筑得到纠正和查处。按“事前防范、事后检查”的原则,加强了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把稽查工作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深入项目实施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的遏制了“两违”行为的发生。一年来,我局共组织规划核实项目36个,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36份,到工地巡查、检查、放验线、复线146次,处理件25件,违法建筑行政处罚1件,召开协调会5次。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查处违法建筑行政行为67起,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15起,的3起,拆除面积220平方米。违法违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查处率达100%。

5.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按《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一是全面理清了风景名胜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二是加强景区规划的执行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所有符合景区规划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景区的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核发了《风景名胜区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并按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履行了监督管理。全年共办理风景名胜区选址意见书14份,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8份,总建筑面积达21911平方米,市政道路建设45公里、总投资26566万元,出具规

划设计条件通知单4份、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三是加强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上报核准工作。积极配合项目业主对泸沽湖景区出省通道、丽香铁路穿越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和金沙江梨园水电站等3个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选址上报核准工作。四是继续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__老君山片区的资源保护工作。五是加强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监督管理,向省建设厅请求核准在景区内进行拍摄活动7次。六是规范准营证核发工作,共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57份。6.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20__年,是__市规划档案馆成立的第一年。为使全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规划开展,我局在借鉴先进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拟定出台了《__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办法》、《__市城市规划档案馆规章制度汇编》等相关规定和《__城市规划档案归档流程图》、《__城市规划档案馆归档内容》、《档案借阅(借出)登记表》、《文书档案接收登记表》等相关档案文书、表格,为档案管理的规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共接收包括《__市域城镇体系规划》、《__城市发展概念规划》、《__城市总体规划(20__-2020)》(修编)、《__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泸沽湖景区综合规划》等规划文本、图册以及20__ -20__年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和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等共计159卷。

7.积极开展__城市规划三维辅助决策信息系统建设,主动引进现代科学手段参与城乡规划管理。为切实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规划工作所期待的“编制要提速、审批要减时、服务要优质”的客观要求,《__城市数字规划辅助决策系统》软件开发工作,为__城市规划实现数字化、可视化管理创造了条件。这一工作的成功开展将从根本上实现__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的一体化需要,为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更为详实、准确的科学依据,满足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可以实现信息共享。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城乡规划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1.重视学习教育,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我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工作,一年来,一是严格坚持了“每周一次学习”制度,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二届四、五次全会等会议精神和《物权法》、《行政许可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年共学习30余次。同时,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230余人参加的《城乡规划法》专题培训考核和执政上岗。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二是认真开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和以“讲党性、重品行、抓落实、促发展”为主题的作风建设教育活动。三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严格实施,全系统干部职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率达100%。

2.以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阳光规划”。一年来,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政务公开和“阳光规划”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加大了对建设项目在__规划网、__日报和项目施工现场对规划许可的依据、拟许可内容、意见反映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进行批前和批后公示,充分征求公众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收集的各种意见归纳整理,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之一,充分尊重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城乡规划及规划建设项目公开公示率达100%。二是在__规划网、政务公开栏、办公室等场所全方位公开部门职能职责、服务内容、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时限、投诉渠道、举报电话和机关人员的身份、职务、联系电话、邮箱等,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为确保行政许可高效优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同时,成立政务室,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实施一条龙服务,积极简化服务流程,城乡规划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3.全面完成党员互助、对口扶贫等其它工作。一是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宁蒗永宁坪村委会窝子村扶贫点的扶贫工作。二是开展了玉龙县九河乡小阿昌村新农村建设的前期调研工作。三是按市委组织部开展党内互助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按全覆盖、全方位、长效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我局全体党员分批多次深入玉龙县鲁甸乡新主村委会与基层支部和困难党员代表交心谈心,访贫问苦,共商脱贫之计。三是认真务实地完成了人大代表的2件批评建议案和3件政协委员的提案办理工作,对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积极落实,并于5月8日进行了面复,满意率达100%。四是做好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到目前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没有发生黄、赌、毒行为,没有偷、盗、抢事件,没有参与“__功”、“门徒会”等人员和事件。五是认真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一年来,我局为各扶贫点送去棉被20余床、图书20__余册、解决村道建设水泥80吨、协调解决畜牧项目资金10万元、协调解决16个困难

学生的助学金近20__0万元、全体干部职工为四川汶川灾区共捐款8500元、缴纳特殊党费__66元,职工慈善捐款1120元。20__年,我局被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__年,我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组织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基本实现了规划编制提速、审批减时、服务提质的既定目标,但仍存在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集镇规划严重滞后,已不适应或影响了全市经济的协调发展。二是城市规划管理依然存在盲区,乱占乱建行为还存在。三是城乡规划管理手段简单,亟待深化和提高。四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难以全面深化。

三、20__年工作计划

20__年,全市城乡规划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农村改革,依法深化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在抓好__中心城区、各县城规划编制的同时,按照3一5年内完成所有集镇规划的目标要求,千方百计推动集镇规划的编制,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城中村规划和整治工作。

(二)运用科学手段,依法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一是积极推进城市数字化辅助决策系统建设进度,加快网络建设,争取在5月31日前完成一期工程;适时推进数字规划成果的运用,推动队伍能力建设。二是依法严格城市用地管理,优化城市公共空间,保障城市功能。三是继续深化特色城市建设,严格城乡规划许可。四是继续强化绿色城市理念,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明确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建立和谐互动的执法管理机制。坚持和谐执法的理念,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的巡视、执法和检查;依法追究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9篇

一、前瞻性城乡规划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按照我国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界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当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前瞻性是我国城乡规划的一个重要原则,贯穿了城乡规划整个体系的不同层面。

1、对城乡规划地位的新认识

城乡规划的综合性、政策性和前瞻性决定了其在城乡建设中的“龙头”地位。综合性是指它既要解决单项工程建设合理性,又要解决单项工程间相互关系的合理性问题,要从全局角度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复杂关系;政策性是指政府对特定地区建设和发展所要采取的行动,也是国家对城乡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它即要保障城乡发展对土地的需要,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同时又以政府干预的方式克服市场的消极因素,保证土地分配符合城乡总体利益;前瞻性是指在解决当前问题基础上,考虑城乡的长远发展需要,超前研究建设中将出现的问题,并对城乡建设加以引导和控制,实现对城乡未来发展的空间架构,保持城乡发展的整体性。所以说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是事关全局的工作,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综合发挥城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和手段,而具有前瞻性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能有效地防止盲目无序的建设与发展,形成一个安全、高效的大系统,使各地区获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最佳综合效益。

2、对问题与不足的新审视

(1)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都编制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并没有被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规划实施办法出台缓慢、规划实施的目标、内容和管理程序与责任难以明确、区域内违反规划乱建项目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少对政府各部门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组织协调机构,造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参与不足,配合不够,规划管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

(2)规划实施监督缺位。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致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规划局盲目服从政府领导做出的违反规划的决策,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就是在规划管理部门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3)规划决策机制缺乏公众参与。规划决策权多集中在书记、市长、五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这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方面。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4)规划管理缺乏有效统一。一些城市区级政府或开发区独立行使或变相独立规划管理权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在开发区热时,一些开发区搞所谓的封闭管理,与规划争权,搞规划特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有机统一性。在“封闭式、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对外、一站式报批”的口号下,城市功能四分五裂,土地浪费、公益设施无人问津等严重问题造成了规划失控。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城乡规划面临的新挑战

国家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坚持城乡统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关注民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和先规划后建设等五大基本原则。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实施各项应对措施加大投资拉动以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我国城乡规划方面既存在一些城镇忽视土地、水、能源的供求关系日益突出的矛盾,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盲目制定城镇发展目标的老问题,同时也面临新挑战。

一是国际金融危机加速了国内产业转移。金融危机对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口加工制造产业带来了巨大冲击,致使很多企业倒闭,产业发展难以为继。一些企业或产业便向内陆省区主动转移,其结果无论对转移地区还是接受转移地区都带来了一定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各地区原有城乡规划的调整。产业转移的背后,将带来就业人口规模的变化和结构性调整,直接影响到各区域的城乡规划布局。

二是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引发城乡规划调整。金融危机促使我国政府加大投资,带来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也使各地区“十一五”规划期开始启动的区域产业布局大调整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以辽宁省为例,“十一五”规划重点规划的沈阳经济区、辽南沿海经济区和辽西沿海经济区三大经济板块,实施“沿海”开发开放战略,经济中心逐步向沿海靠近,对如何提升全省城乡规划的“前瞻性”推动城乡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就业社保一体化和领导体制、社会管理一体化发展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人口流动与流向影响城市发展与城乡规划。金融危机冲击使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形势和大学就业难的矛盾更加突出,并对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即应将影响并导致我国人口大规模流动与流向的经济因素作为体现城乡规划前瞻性的重要因素,避免一些地方因产业的“空心化”而带来城市人口的“空城化”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三、做好城乡规划“前瞻性”的建议

1、规划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规划的水平决定了今后城乡发展的水平。因此,各级规划部门必须谋大局、管大事、看长远,既要立足当前,给当代发展指明方向;又要预见未来、符合长远,给未来发展留足空间。在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过程中,要做到前瞻性,应多方征询意见和建议,推动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修编,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认真听取专家、部门和公众意见。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公共场所、报纸、网络等途径公示,设置固定渠道收集反馈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上报审批时,应当附具公众意见采纳的情况说明。规划批准后,应当通过固定场所、报纸、网络等途径公布,并设置查询途径,便于公众查询。

2、规划要强化协调性

加强总体规划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深入研究区域和城市的发展态势,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引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策略,合理确定城市的区域定位、发展目标和战略,注重与周边地区在产业、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协调。重大政策决策要经过咨询研究部门的论证。每有重大决策,都先由具有真才实学专家组成的政府咨询机构进行专题研究,各自独立提出可选方案,并组织内部讨论会加以讨论,再由政府领导拍板决策。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不断创新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

3、规划要保持严肃性

规划部门、各县(市)区要严格规划审批,强化大局意识,加强规划监察,坚决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更城乡规划。探索城市生态规划建设的目标、途径和规划技术方法,按照节约型城乡建设要求和集约发展、节能减排、生态友好等原则,合理确定产业和空间发展战略,在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综合配套、建设标准等方面贯彻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理念。

4、科学划定城市规划区,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和管理

划定城市规划区,应当考虑城乡统筹的要求,满足规划控制和依法实施管理的需要,包括建设用地、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布置的各类基础设施、各类需要规划保护的区域、江海岸线以及其他因城乡建设和发展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设区市的城市规划区宜覆盖市所辖区的行政区域,县级市和县城的规划区宜尽可能覆盖县(市)的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的规划内容和深度应适应规划控制和管理需要,且能为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提供必要依据。

5、坚持城乡规划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地方政府不仅要提高执行力,需要审慎看待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尤其是对地方经济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还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扩大内需方面的主导作用,在挑战中发现和抓住机遇,在调整中积蓄经济发展后劲。为此,要超前做好未来中长期基础设施需求预测和总体布局规划及建设计划,消除市场的盲目性,为提高基础设施投资效率打下基础;明确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规划和项目审批方面事权,中央政府应致力于建立一种激励地方政府相互合作的利益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地方政府将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融入上级政府的总体规划中,便于规划的统一协调。在当前地方政府仍然延续“争投资争项目”思路的前提下,应强化中央政府协调基础设施投资的能力,保留对某些全局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经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10篇

“两化”互动重塑“四川经济版图”

2011年10月21日,四川省委、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加快推进“两化”互动发展,是把握四川省发展阶段性特征、重塑“四川经济版图”的战略举措。

《意见》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就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着力优化发展布局,着力推进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建设,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完善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内容作了具体阐述和要求。

《意见》明确了“两化”互动发展的目标:到2015年,全省人均生产总值达到3.5万元左右,工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5%,非农就业比重达到62%左右,非农产业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9.8%,城镇化率达到48%左右。到2020年,工业化率和城镇化率力争双双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成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实现全面小康社会。

《意见》要求,加强规划统筹,引领“两化”互动。要根据资源优势、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托“四大城市群”和“五大经济区”,确定不同区域发展定位,形成城市群与产业集群(基地)互动发展的格局;要坚持工业化主导,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

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建设是“两化”互动的结合点。《意见》要求集中集约集聚发展产业园区,科学规划和建设城市新区。加快建设天府新区,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以现代制造业为主、高端服务业集聚、宜居宜业宜商的国际化现代新城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在体制机制上,《意见》涉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机制,构建区域间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城镇及社区建设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机制等内容;在保障措施上,《意见》就提高土地供给保障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完善投融资体系,强化要素保障,强化环境支撑,大力选拔和培养人才等做了具体要求。

实施总体战略的全域规划

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是一场科学发展的崭新实践,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在具体实践中要切实把握好规划高起点、突出特色、强化保障措施。

规划起点要高

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四川必须发挥后发优势,高起点谋划,高要求推进。这就更需要全新的理念和科学的规划来引领。

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要以超前的意识和宽广的视野谋划城乡建设,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发展规划等协调衔接,建立覆盖全域、布局科学、结构合理、职能完善、衔接紧密的科学规划体系。

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 “新型”,体现在高点起步、高端切入,以较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支撑和推动发展,做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两化”互动已经进入创新突破的新阶段。在用地上,要从空间布局、安排时序等方面通盘考虑,强化土地资源优化和科学配置,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统筹配置土地计划。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作为老工业基地,泸州的转型升级以规划为龙头,以产业结构转型和城镇空间优化调整为主路径。在泸州城市规划展览馆,酒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县域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等一目了然。正是高起点高质量的全域规划、多规衔接,让泸州实现了产城一体、同步演进,产业迈向高端,城市焕发新的活力。以酒业集中发展区为代表的9大园区已入驻企业800多家,去年实现销售收入870多亿元。城区面积扩展到94平方公里,城市人口增至92万人。

规划要突出特色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产业和城市发展规划,是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非常重要的前提。

凉山资源丰富、潜力巨大。树立全域理念,实施差异化发展,走出具有特色的“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之路,这是凉山的发展思路。凉山提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城市,城市产业定位和文化特色定位鲜明,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生态田园西昌,构建具有凉山特色的城镇体系。一个用地总面积近2000公顷的“西昌新区”已启动建设;职教产业园、物流产业园和工业产业园,三大园区“再造一个产业西昌”进程正在加快。

德阳准确把握再造一个“产业德阳”的发展定位,以新区规划建设为突破口,启动旌东新区、亭江新区规划建设,其中旌东新区规划面积236平方公里,着力打造集会议会展、商务服务、旅游娱乐为一体的高品质生态新城;亭江新区规划面积208平方公里,着力打造现代产业、现代生活、现代都市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产城新区。目前,起步区74个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已全面开工,总投资达180亿元。

立足于自身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达州把城市新区建设、产业园区发展作为“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结合点与突破点。该市已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的秦巴物流园区,将其打造为立足达州、辐射秦巴、服务西部、贯通沿海的现代物流基地;充分挖掘巴渠文化、红色文化和川东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打造规划面积4.5平方公里,融“演、展、博、销、游”与文化创意为一体的全国新农村文化艺术演展基地和产业观光新城。

“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产业项目是关键,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深入实施和天府新区启动建设,更需要坚持高端切入,加快引进高新技术和高端产业项目。今年上半年,四川新引进法国达能、德国赢创等6家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资阳南骏与韩国现代合资的汽车项目将开工,一批韩国汽车配套企业也将跟进。到今年末,围绕四川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引进的配套企业有望达到200家。

规划离不开机制保障

绘好“一张图”,下好“一盘棋”,离不开机制保障。

科学规划布局“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眉山坚持一张蓝图画到底,一张规划做到底。组织实施为期半年的“规划会战”,重点做好城市、产业、园区、交通、现代工业新城、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岷东新区、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历史文化名城等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的系统性、全面性、彻底性。同时,按照与成都“有特色、无落差”的要求,眉山瞄准成都南部新城标准,推进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建设。

巴中出台一系列措施,让城乡规划的管理更加规范。在坚持“两化”互动、统筹城乡理念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等规范,明确城乡规划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在制定规划时,既要体现党委、政府的发展理念,也要体现专家学者的专业水平,还要体现城市居民的价值需求。宜宾在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中,突出规划的统筹性和科学性。围绕城市总规调整优化产业、新农村、交通等专项规划,做到多规融合、叠加运行。在规划的制定中,宜宾邀请美国易道、英国合乐、中规院等国内外知名规划设计机构参与规划编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使规划更加符合当地实际。

如何确保“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科学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十分重要。成都通过整合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使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从而不断缩小城乡差距。这一切的背后,是成都保障规划实施的一系列制度起了作用。

按照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简单管理三分离原则,成都初步建立了强化规划编制和监督、简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划管理体制。率先在全国成立城乡规划督查专员办公室和规划执法监督局,确保统筹城乡规划落到实处,做到实施过程不走样。成都还在全球公开招聘乡村规划师,乡镇规划编制也有技术把关人。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各项配套改革计划将在四川省纳入成渝经济区的15个市中全面铺开。

智库谋划“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

2012年8月23日,四川省“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理论研讨会在成都举行,来自中央有关单位和省内理论战线的参会专家学者150余人参加了研讨。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坚持科学发展,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加快推进四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研讨的重点是:回顾总结近年来四川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的成功做法和主要成效,研究探讨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本质内涵、主要路径以及关键举措。

与会专家学者通过深入讨论和充分交流,对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提出如下观点。

“两化”互动的重大战略意义。四川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与现代化建设规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与发展阶段性特征具有现实的契合性,与人民群众新期待具有高度的吻合性,是科学发展观在四川的灵活运用与创新实践,是具有西部特色的现代化之路,是科学发展道路、科学发展模式的创新。“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的提出,正是基于对国内外宏观格局和四川特殊形势的准确把握,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深刻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四川 “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课题。总体战略的“总体性”,主要表现在顺应了现代化建设的 “总体规律”,把握了社会主义事业的 “总体布局”,体现了四川经济版图的“总体重塑”。

“两化”互动总体战略的思维空间。“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紧紧抓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现代城乡形态、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关键问题,深入实施总体战略,科学奠定四川现代化基本框架。

第11篇

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建设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独特建筑风格、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科学技术价值或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城乡特色文化的重要载体。

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旧城区改造和村庄环境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许多优秀近现代建筑因缺乏及时有效的保护而被拆除,一些幸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也面临被破坏的威胁。切实做好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对保护和塑造城乡特色风貌、传承文化、提升中原文化内涵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市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核定并公布保存较为完好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制定保护规划,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被损坏或拆除。

(二)严格保护。注重保持和延续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三)合理利用。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其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

(四)科学管理。建立以规划部门为主,文物、房产等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分级分类,实施科学管理。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各乡(镇、区)要尽快对所辖区域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现存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分布、使用情况和保存状态,并逐一建立档案。自文件之日起两日内,各乡(镇、区)要将普查结果汇总后报市规划局。

(二)确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在普查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市规划、建设、文物、文化旅游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普查结果进行审查评定,筛选出一批保存较为完好、有代表意义、有一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编制保护名录。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要挂牌保护,接受社会监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经公布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列入名录的被保护建筑损毁而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提出论证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市规划部门要积极会同市文物部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市规划部门要抓紧会同市文物、房管等部门,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新晨

(四)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具体保护原则,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和保护建筑的合理利用提出明确的管制措施。保护规划需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由市政府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

(五)加强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空间环境的管制。在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原有风貌构成的建设活动。在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立面形式和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对象相协调,不得影响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利于对原有建筑的保护。

(六)加大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投入。保护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乡(镇、区)要建立以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主,包括社会捐赠、公有建筑合法转让、出租收益等多种筹措形式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12篇

今天召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导性强。认真总结回顾20*年工作,全面安排部署2009年任务,对于做好今年全市城乡规划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时效性强。这次会议是在我市“两会”刚刚闭幕不久召开的,*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城建、交通工作放在了突出位置,明确提出要全面启动“城市建设三年计划”,加快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并且对做好今后五年城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就是要尽快贯彻落实好两会精神,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三是主题明确。这次会议紧紧围绕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特别是紧紧围绕加快实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这个主题部署全年工作,非常重要。

刚才*局长总结了20*年工作,肯定了成绩,指出了问题,安排了2009年工作,针对性强,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得力,我完全赞同。会上,还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借此机会我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同时,向多年来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做出努力和贡献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敬意。下面,我结合实际,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将是城乡建设和发展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一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升城乡规划工作在整个城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能否保持,更直接关系到在下一步的激烈竞争中能否占据主动、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一方面,*作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发展水平不高,资源储量不大,生产方式粗放等因素制约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构建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进程中,我市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化将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将逐步升级,资源需求将持续增加。这就需要从规划入手,改善发展模式,实现科学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以科学的规划作引领。抛开规划谈科学发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指导城市建设三年计划的需要。城市建设三年要取得成效,达到预期目标,需要城乡规划作指导。需要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高标准做好重要部位、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以及主要城市出入口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来指导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有序推进,从而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改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把河南的北大门规划建设得更加亮堂、更加光彩。

第三,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加快村镇建设步伐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县(市、区),包括一些乡镇,对村镇规划工作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大,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许多村镇缺乏规划,农民建房随意性大,布局不合理,以至于“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偶见新村、不见新貌”。希望各县(市、区)要引起足够重视,把村镇规划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这项工作抓得越早越主动,越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越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越有利于广大农民朋友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四,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切实关注民生的需要。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创造高效、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近年来,我们在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宜居、创业环境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对规划工作也愈来愈关注,这就对我们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城乡规划先行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二、强化服务,扎实工作,努力为实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提供规划支持

城市建设三年计划去年底已经拉开序幕,正在加紧实施。我市城建指导思想:老城区整治改造,让市民宜居;新城区进行组团式开发,建成现代城市。同时,积极探索科学保护古城的方法,做好古建筑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城市框架构思:往西,形成安姚公路工业走廊,主要是重化工循环产业集聚区;往东,利用石武高速铁路车站的建设,规划白璧新城区;往南,谋划*新城区,逐步将学校、企业等建设项目依次摆放,最终实现*、*一体化;西南部,规划为市民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区域。同时,还要利用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好城市水系;积极支持宾馆业、餐饮业发展,提高城市接待服务水平。实施好城市建设三年计划,要突出把握以下重点:

——突出城市品位,围绕“三阳开泰”,提升旅游城市水平。实施“六路三片区”建设工程,实施街景整治。将殷墟、袁林、*古城、东区景观轴联系起来,实施人民大道、解放路等道路街景整治,对城市出入口进行开发改造、美化、亮化。既体现*悠久的历史文化,又展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风貌。

——突出区域交通枢纽,重点抓好安姚公路和安新高速公路扩建、石武铁路客运专线、山西中南部铁路对外通道、林长高速公路、鹤辉高速等线路*段开工建设,努力打造国家级交通枢纽城市。同时,围绕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机遇,大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路网,实施光明路、文明大道、平原路南北段、安姚公路、华祥路、永明路南段等道路改扩建等工程,完善中心城市交通路网,强化对区域内交通的辐射作用。

——突出宜居城市,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在保证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上,重点突破,优先实施重点建设片区和城中村改造。完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开工建设丹枫园、钢花公园,全力推进殷墟国家大遗址公园建设。综合治理洹河、洪河、护城河及市内其它沟渠、坑塘,构建城市水系。同时,本着改善民生、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建设宜居城市的目标,完善学校、幼儿园、社区、农贸超市、停车场及市政管网等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占道经营、清理规范各种占道营业厅、书报亭,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破陋建筑和违章、过期户外广告等,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

——突出城乡统筹,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林州市区、*县、*县、*县城,*镇和*、*、*等卫星镇建设,努力构建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城市体系。

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大力推进规划编制,为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奠定发展基础

现代化城镇体系是市委、市政府规划建设的“一个平台、三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要发挥龙头作用,加大编制力度,为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奠定基础。

——大力推进规划编制体系不断完善。当前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正处于报批阶段,要抓紧抓好;围绕城市建设三年计划,高标准制定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部位、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安东新区、老城区保护和开发规划。完善城中村改造、街景整治等规划。特别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使每项建设活动都在规划覆盖之中;要坚持高标准,面向国内国际公开招标,重金聘请一流的设计单位,引进先进设计理念,参与*规划,确保规划的高起点、大手笔、高品位。

——加快编制新区建设规划。建设“新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而是要打造一个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通过增长极带动周边发展,周边的发展又促进增长极进一步壮大,形成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加快发展的格局。

——推进工业集聚区规划编制。集聚区平台建设非常重要,是关系到我市今后发展的重要舞台。目前我市正在编制工业集聚区规划,各参与部门要积极支持,搞好协作,推进编制进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通过规划,提升产业集聚区对城市产业、人口、环境的承载功能,实现产业与城市发展相互推动,逐步形成集聚促进就业、就业创造消费、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良性发展机制。

——加快村镇规划建设步伐,促进村镇经济建设。在村镇规划建设中要特别注意:一要突出“中心”和“核心”,即突出发展生产力这个中心、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核心。二要尊重农民意愿。三要遵循客观规律。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攀比,不超过实际承受能力。四要体现“个性”,不能千镇一面。五要体现城乡统筹。六要保护耕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土地占补平衡。七要延续文脉。把文化资源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对策。八要体现生态优先。九要抓好工程质量。十要强化目标意识,健全组织,充实人员,确保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为城乡建设提供坚强的规划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首先,县(市)长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城乡规划先行的思想,把城乡规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其次,要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带头学习规划,认真执行规划,支持、理解城乡规划部门工作,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为城乡规划部门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其三,要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政府要把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规划工作的投入,保证各项规划及时编制。

二要加强监管,落实部门责任。首先,要依法行政。规划审批和规划内容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其次,要超前谋划,在编制中要体现民本性,把握规律性,突出独特性,确保权威性。其三,各级规划执法部门要加大规划执法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