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0 23:23: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发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和保险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在信托、保险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一方面信托未作为保险投资渠道而得到重视和利用,另一方面保险业面临着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当务之急。应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和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资金来源;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加强信托、保险金融服务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一、从信托业、保险业的职能看,信托业和保险业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
目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成熟、商业信用乃至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信托得到了蓬勃发展。保险公司既是风险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在创新和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各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综合化,积极开发新产品,信托适应性强,灵活多样,富于弹性,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和信托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美国的信托业经历了起源于保险业,后逐步推广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为主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目前金融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信托机构可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在美国,保险公司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并通过本身的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以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为资产证券化增强信用。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如投资不动产信托(REIT)不向美国联邦当局交纳所得税,同时必须将其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美国许多州也对REIT豁免交纳州所得税,REIT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信托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允许寿险、财产险以及保险业和其它金融业相互渗透,取消保险公司资产运用限制,放宽保险商品设计限制,废除养老金“532”资产运用限制,放宽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运用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形成财产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经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英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将终身险、养老险、定期险及年金金额与投资信托基金的市价连接起来,英国寿险公司通过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公司合作、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设投资信托基金,自行创设投资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进入单位连接保险市场。由于英国是投资信托的发祥地,投资型保险顺利发展,投资型保险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比例达到50%。
三、加强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是中国信托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初步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可运用的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8739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10000亿元。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保费收人为3880.4亿元,截止2003年6月底,银行存款为3576.3亿元,国债投资为1262.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为365.8亿元,资产总额达7782.6亿元。由于保险投资体制不完善,资金运用率普遍偏低。从现有的保险投资结构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国债,其它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而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协议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调,使保险业的资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资本市场的影响,保险业2002年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负21.3%,从而使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的问题。
与证券市场低迷形成对比的是,不断涌现的信托产品相继掀起了购买热潮。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将逐渐廓清。信托投资公司将回归本业,作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机构,适应社会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强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广泛开展受托理财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律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等。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可以接受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财的信托财产,除了现金、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还包括物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信托法》、(管理办法)为信托业的重塑和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很宽的业务边界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事实上成为国内唯一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根据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热点灵活改变投资方向,具有国内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从而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集合社会资本,投资经济建设,开创了以信托计划为金融工具投资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的新通道,具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稳健等特点,从而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进入2003年,随着股市行情的变化,面向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信托计划纷纷面世。信托产品的设计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能够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改变投资方向的优势。根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统计,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达255个,总规模约为252.62亿元。广泛涉及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管理层收购、证券投资、外汇、不良资产的处置、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信托产品的开发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信托创新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亮点。
由于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它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保险业聚集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成为信托公司营销的重点。然而,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四大支柱的信托业还远未作为保险的投资渠道加以重视和利用。金融业内部加强协调和沟通,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加强信托、保险的合作,在合作中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优势互补,是信托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四、加强信托、保险合作的思路
(一)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
投资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新(保险法)对原有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它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应充分认识信托具有功能齐全、手段灵活、综合性强的特点,可以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以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桥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而打通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的通道。
(二)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保险资金来源
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运用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运用原则,保险基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利用银行、证券、网络等渠道提供交易、转让、质押贷款等流动性平台,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信托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
由于央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了增强信托产品的吸引力和投资者的信心,在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方面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如利用良好的政府背景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持,进行资产抵押和质押、股权回购、第三者担保、风险评估、利用银行信用增信等。可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开发增强信托产品安全性的保险产品,开拓新的保险业务领域,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托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保证本金安全和预计收益率的实现的保险保障,为信托产品增信。
1.金额小成本大,广覆盖难实现,“微利经营”收效微;由于小额保险针对低收入人群,因而其具有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等特点。低廉的保费使得保险公司必须采取“微利经营”的方式,降低每单的收益,扩大覆盖面,来实现小额保险保障的可持续性。但这种设想在实践中却遇到重重困难。1.1小额保险的运营成本较大,利润空间微乎其微。低廉的保费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在确保适当的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寻求降低销售、服务等中间环节费用的路径。然而据统计,到2010年,我国小额保险的赔付率大约在65%左右,而、保险公司的综合销售和服务费用约占35%左右。可见,小额保险中销售和服务费用占比较高,导致利润空间微乎其微。1.2农村地广人稀,网点覆盖成本高,广覆盖难实现。利润的微乎其微使得小额保险必须依托广阔的覆盖面来实现持续经营。然而,小额保险针对的低收入群体主要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而我国的保险机构大都分布在县级以上地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服务不能满足农户的需要。如果仅仅为了小额保险的发展而在农村大规模设立网点,成本显然会大大增加。网点的难覆盖是小额保险难以实现广覆盖的原因之一。
2.以农民为主体,保险意识缺乏,推广手段不佳;由于文化、历史、社会等多方面,我国整体的保险意识不高。在农村地区,这一特点则体现得更加突出。据保监会的统计,我国中西部大概有78.9%的家庭听说过保险,其中只有29.8%的家庭购买过保险。而在另一个调查中,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风险,遭受经济损失时,有7.7%的人自认倒霉、听天由命,59%的人选择找亲戚朋友帮忙,只有24.9%的人选择用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
3.发展仍处在探索期,监管体系尚未形成。从2008年的开始试点,到当前的初步发展,小额保险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程。由于小额保险自身的特殊属性,一方面它必须针对低收入群体、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来扮演作为金融扶贫手段的角色;另一方面它又是本质上的商业保险,必须以盈利为目的。这种本质上的矛盾容易导致各类经营偏差和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与此相应,我国针对小额保险的监管体系当前仍然是不完善的。小额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因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对小额保险的相关内容尚未有体系化地了解,因而保险风险预警机制、防范机制和处置机制也难以建立和形成。监管体系的缺失是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中的隐患,要避免风险发生,就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小额保险相应的而监管体系。这些问题影响了小额保险的发展,并最终会导致小额保险发展的止步不前。针对此类问题,国内相关学者提出了小额保险借力于小额信贷来进行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之间的诸多一致来构建的。
二、“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的一致性
1.对象的一致性:都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服务对象多在农村。“小额保险”是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小额信贷”则是利用小额度的信用贷款为低收入贫困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可见二者在对象上是一致的,即中、低收入群体。
2.性质的一致性:都具有金融扶贫手段性质,能促进公平和稳定。“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虽然都归根到底具有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质。但其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设定决定了他们同样也是重要的金融扶贫手段。他们都能有效地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形式的一致性:都具有额度小、条款、流程简单等特征。“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受众,必须采取简单的条款和流程,方便实际的经营和操作。同时,简单的条款和流程也适应了“微利经营”的需要,能有效地控制经营成本。
4.起源的一致性:“小额信贷”促进了“小额保险”的发展。19世纪末美国大都会保险公司在美国的一些工业城市的工厂门口销售的“小额简易保险”是当前小额保险的雏形,20世纪70年代,小额贷款在孟加拉国的诞生使得小额保险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由此可见,“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共性突出,具有双驱发展的理论依据。
三、我国“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双驱模式的具体形式
1.小额信贷+小额人寿保险。小额信贷与小额人寿保险的结合解决了因贷款人死亡而无法还贷的风险,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对象,兼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即当贷款人死亡时,保险人向信贷机构支付赔偿金,一般以贷款数额为限,也可以扩展到丧葬费用及对家属的补偿。其保费设计相对灵活,可根据贷款的额度、期限及贷款人的人身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2.小额信贷+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向信贷机构支付赔偿金。与小额健康保险类似,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只承担意外伤害损失还是兼顾还贷事项,并依据权利约定保费。在保险人承担双项赔偿义务时,若被保险人意外身亡或损失全部劳动能力,保险人代其归还剩余银行贷款若被保险人仅损失部分劳动能力,则需要根据残疾程度计算赔付金额。
3.小额信货+小额作物保险。农民可以根据耕种的具体作物选择相应的保险类别,以作物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作物遭受自然灾害发生毁损而使投保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可以对毁损状况进行核实,对保险标的剩余价值进行估值,向放贷机构支付贷款额和标的剩余价值之间的差值。保险期限可以根据作物的生长周期进行界定,一般在一年以内,保费相对较低。农民可以有针对性地入保,灵活方便,而保险公司易于根据本地区此种作物的生长情况及可能遭受的损失精确计算保费。
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或法人出资组建保险机构、以存款银行及其所吸收的存款为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并由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形式、保险费率、赔偿方式等作出相应规定的一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并发挥着稳定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项制度。本文拟就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方案选择作一探讨。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设立中央银行之前,我国的银行都是国有“专业”银行,没有股份制银行或民营银行,更无合资银行或外资银行,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国家对银行及其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当然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优胜劣汰这一市场机制已经引入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实体也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应优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当商业银行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破产时,已很难有足够资金支付所有储户的本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已经很高,有的已出现支付困难,而其负债的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一旦出现银行倒闭,最大的受害者将是广大储户,这无疑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危机。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居民储蓄一直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投资方式,到目前为止,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而作为信贷资金主要来源的储蓄存款,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还本付息。然而,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中的风险及风险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晓,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变得没有保障,若银行倒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将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商业银行因种种原因而发生支付困难或倒闭时就能较充分地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储户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二)银行业的稳定运行需要存款保险。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指标,银行经营发生损失,最终只能以自有资本来抵补。一般而言,自有资本比重越高,银行经营的安全系数越大。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资产规模庞大,但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且其资产质量较差,据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高达25%,某些地区甚至达到40%,银行业的经营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因其经营不善论文格式而倒闭,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且极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存款保险拯救,可以避免挤提风潮,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实现银行业的稳定运行。
(三)存款保险是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安全经营,其监管措施有三类,即预防性措施、临时救援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后两类措施则主要是指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参加存款保险后,存款保险机构必然要对被保险银行的资产运用进行监管,促使其按照稳定性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而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支付困难时,则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拯救或直接代为兑付存款,提供事后补救。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成为银行业监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需要存款保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底前全面开放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将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受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境内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存款进行保险,而外资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更好发展,也希望中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五)频繁发生的各国银行危机给我们以警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国家频繁发生的银行危机充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发生困难以至于破产的事情将难以避免,且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和破坏作用极其巨大。我国应吸取其教训,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因银行挤兑而导致社会动荡的悲剧在我国发生。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在借鉴发达国家行之有效之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它应该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监督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以确保金融机构不滥用存款保险制度去进醒过度风险经营,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小,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可分为单一职能型和复合职能型。单一职能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担负着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职责。复合职能则是指存款保险机构除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外,还对参加保险的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失败或有问题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援助等拯救措施。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演化过程为看,复合职能正在逐步取代单一职能。因此,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其基本职能应包括:11保险救助职能。即当投保银行出现经营或清偿力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动用保险基金对其进行救助,防止银行出现挤兑、破产倒闭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导致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能。21保险补偿职能。如果救援无望或救援失败,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保险基金补偿存款人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1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即存款保险机构采取转移投保存款、购买承担和资助兼并收购等方式构接管破产银行。41监督职能。包括要求投保银行定期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对其风险状况进行稽核监测,其目的在于对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有关存款保险的风险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及时防范和发现银行有无违规经营行为或经营管理不善,并要求其改正。若投保银行拒绝“道义劝告”或改进不力,存款保险机构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终止对该银行的继续保险,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二)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一般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或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并管理、或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等三种类型。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政府独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进一步加重国家财政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完全由银行业自行出资创办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宏观调控能力将会削弱,并且不便于政府的介入。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形式比较好,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参股的各大银行有权享受存款保险。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又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宏观调控能力。
(三)确立存款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确定保险对象时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即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金融机构。就我国银行业状况而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但其资产质量低下,与庞大的风险资产相比,自有资本严重不足,承担金融风险冲击的能力实际上很弱;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显然,内资银行是存款保险的主要对象。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银行业的稳定运行,中外合资银行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应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人。因此,存款保险的对象应为我国境内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的范围应确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单位存款,居民储蓄是我国银论文格式行存款资金的最主要部分(占银行存款的50%以上),也是存款保险的重点所在;银行存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单位存款,目前企业存款约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37%。两者之和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90%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银行业的稳定也就有了保证。超级秘书网
(四)选择存款保险的形式。存款保险的形式可分为:11强制保险方式,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国;21自愿投保方式,即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由银行自行决定,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等国;31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方式,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鉴于我国银业自律比较差,加之我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采取自愿参加的形式,许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极有可能不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预期目的将无法达到。因此,宜采取强制性保险的方式,即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境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业机构均须参加人民币存款保险,从而实现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稳定的目的,同时也使得所有的银行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五)明确存款险的标的、金额和赔偿方式。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了各自的保险标的和各不相同的最高保险金额,而存款保险的赔偿则有三种不同方式:即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和分段比例递减赔偿。基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单项存款规模小、结构简单的现状,遵循保护小额存款、促进存款增长、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采取分段比例递减的赔偿方式较为适宜,即规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额(现阶段可暂定为2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的部分给予100%的赔偿,超过最高点的增加额分段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存款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形成一种联合保险,促使存款者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谨慎选择银行,同时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强竞争能力,稳健经营。
(六)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有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之分。固定存款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率一定,保险费金额取决于存款总额的大小,而与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资产风险无关。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即保险费是按存款规模确定一个固定额。虽然简便易行,但存在着风险控制缺陷,没有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经营好的银行和经营差的银行、资产质量好的银行与论文格式资产质量差的银行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浮动保险费率是依据银行经营状况和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险费率,对资本充足率较高、资产质量好的银行给予较低的保险费率,而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和稳健运营,并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浮动保险费率取代固定保险费率已成为存款保险费率的发展方向,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实行固定费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后,再逐步改行浮动费率。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1中国经济景气月报,2003(12)1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在汽车保险产品开发上、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上、汽车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上加强建设,从而推动汽车产业链的做大做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产业链
当今中国的汽车行业正处于一个令世界瞩目的发展速度:汽车产销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险在内的下游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将有力地推动汽车产业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一、从国外的经验上看,保险贯穿于汽车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各环节
1.就制造商而言,产品责任险和产品召回险可为其转嫁巨大的经营风险。在产品责任上,据JVR(JuryVerdictResearch)资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间,汽车与汽车配件(如:座椅、安全带、轮胎等)产品责任险的案均赔款高达400万美元,交通工具类的案均赔款为270万美元;汽车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差异最大,从1.3万美元到2.85亿美元不等;
在汽车召回上,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美国共召回超过2亿辆整车和2400多万条轮胎;在日本,自1969年至2001年间,也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而且,当今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车型的日益多样化、复杂的制造工艺以及研发时间较短,汽车召回越来越频繁,2004年美国汽车召回创纪录,通用汽车公司当年召回约2500万辆汽车;在2002年到2004年两年间,雷诺被迫采取召回行动18次,宝马10次,尼桑9次,马自达、奔驰各8次,奥迪、KIA、沃尔沃、大众各7次;菲亚特、本田、美洲豹和SAAB各5次等,在召回的汽车中,约40%属电子系统出现故障,60%则是由于汽车存在机械方面的隐患。
可见,汽车整车或配件的潜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也是昂贵的,因此,发展汽车产业,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风险规避机制是必要的。
2.就销售商而言,汽车金融将有力推动汽车的销售。国际汽车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汽车金融公司既是汽车公司推动销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点。在美国,80%的新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贷款购车比率;同时,通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可以培养用户的消费忠诚度——当用户二次购车时,可以通过汽车金融公司直接置换该汽车品牌的新车,从而实现用户持续购买的功能。
3.就车主而言,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为其自身和公众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对于车主而言,车辆保险是对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一种风险保障,不少国家采用了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各州在强制车险的保额设计上,不但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最低的责任险保额,使得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受害者本人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考虑了对受害人治疗恢复期间的收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有些州的责任险甚至将治疗期间伤者的护理费用和家庭内未成年子女的看护费用也纳入其承保范围,该车险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并保障其家庭经济来源不受影响。
二、群策群力,发展我国汽车系列保险,共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1.共同开发和推动汽车系列保险产品发展,推动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开保险,为汽车制造商解除后顾之忧。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汽集团则于2004年开创我国首次汽车召回的先河,对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则由于真空软管问题可能影响制动,首次召回2.7万辆2.0升型君威轿车;而最大的一次召回当属重庆长安铃木,于2004年9月对15.7万辆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探讨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回保险产品,为汽车厂商提供风险转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应积极开发商业车险新产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国已正式实施了交强险,但在商业车险上,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产品较单一,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在间接损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应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与之相对应。
2.风险共担,恢复和经营好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销售。我国自1998年10月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至今,信贷购车比例不足汽车总销售量的10%,保险公司也积极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缺失,加上汽车销售商在售车商的信用行为不一,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风险管控上的认识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发井喷的2001年~2003年里,出现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大量坏账。从2003年底起,保险公司退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退出汽车信贷市场。目前,随着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渐健全等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障碍逐渐消除,车贷市场出现复苏的迹象。但是,汽车销售商、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否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在风险的识别、管理以至最后的风险承担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担机制,则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新开办并取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共享,共筑诚信,做大汽车产业价值链,服务好共同的消费者。保险业和汽车产业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一是在公共信息上。二是在私有信息上,各行业间应进行互利的共享,以推动产业做大。
市场取向改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作为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在保险业中引入市场机制,激活竞争因素,能够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保险机构在利润的激励和生存的约束下,不断进行自我发展,从而实现整个产业的发展壮大。竞争是如此重要,即使它不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全部,也是其中的主要内容,经济中存在着竞争一创新一发展的动态机制,竞争诱发创新,创新不断降低产业的相对成本,从而使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提高。本文试图从竞争的角度来分析中国保险市场的实践,探索如何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一、对保险竞争认识的深化和发展
1.保险竞争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创新的决定性作用
在现实保险市场中,竞争手段是多样性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新产品开发、特色服务、组织调整、促销、广告、公共关系等众多方式形成相对优势,以扩大自己的份额。在众多的竞争手段中,创新居于核心地位,由于创新的作用,保险活动首先趋向均衡,但又旋即克服了边际收益递减的趋势并打破了均衡,向更高产出水平的均衡扩张,保险业因此实现了质量相统一的发展。
2.保险竞争的多维性以及制度因素的重要性
人们在分析保险市场时有将竞争限于经济维度的倾向,仅仅分析公司在保险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这不能解释真实的保险活动,一旦考虑到时间的不可逆性以及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的重要性,并将保险市场体制置予特定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研究,就会发现保险活动中存在政府对自我利益的追逐。事实上,只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稀缺性资源的需求冲突,竞争就会发生。因此,现实的保险竞争至少在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展开。而要研究这种多维竞争,就必须引入制度因素,因为政治过程和立法活动就其经济本质而言,是关于制度的竞争。
二、我国保险竞争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与银行等金融产业相比,我国保险业存在更多的竞争,但令人困扰的是,保险业竞争性的增强虽然使各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经营效率的提高,并在组织结构上进行调整和改革,但是,由于保险市场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导致了保险公司不计后果地进行高风险活动,结果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加大了行业风险,降低了服务效率,破坏了市场秩序,迫使监管部门承担了本应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的内部管理工作,监管成本大大提高,市场机制发生扭曲。另一方面,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缺乏必要的利润激励,即使不会使保险业陷于停滞,也会对其成长速度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怪圈,促进竞争的目的原本在于降低成本,促进发展,但现实却表现为竞争推动了成本的上升,保险业本来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却依靠制造风险来生存。为寻找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有必要从理解我国保险竞争体系入手,考察保险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及其所在的制度环境。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一个产业的竞争状态由五种基本力量综合决定,一是产业内既有厂商的竞争;二是新进入者的威胁;三是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四是客户的议价实力;五是替代品的威胁。如果视风险为一种负商品的话,保险业的供应商和客户是两位一体的,上述问题也可以在这一框架中进行分析。
1.产业内普遍忽视创新,采取模仿为主的竞争模式
受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战略多定位于模仿,希望通过经营效率的改善超越竞争对手,即使推出新产品、改进组织形式也只是引进国外的实践经验,本质上仍是一种模仿行为,所以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竞争者的产品、功能与服务,所使用的销售渠道,甚至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本一致。这种竞争模式在产业内的经营效率差异较大时,有助于实现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是随着模仿的普遍,效率差异逐渐缩小,公司实现市场份额扩张的努力必然导致销售成本的增加或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误导宣传、高退费、高返还等现象屡禁不止,形成消耗战,造成保险资源的无效配置,这种情况只是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停止。
2.高壁垒、缺乏退出机制以及费率管制压抑了创新动机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如规定较高标准的资本金要求等,这种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原本就具有的进入壁垒,同时,由于费率受到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受到双重保护,保险业缺乏必要的退出机制,这就使保险市场的潜在竞争压力大大减弱,生存检验机制失效,无法实现优胜劣汰,削弱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的创新动机。
3.消费者需求方面存在制约创新活动开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和居民收入的大幅增长有力地提高了潜在的保险需求,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要受到社会保险意识的制约。而社会保险意识除了受收入影响外,还决定于社会的文化传统和特定的经济体制,我国的主流文化是儒家的中庸文化,在对待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不确定性时,强调风险回避而不是进行积极风险管理,同时,长期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传统的影响力也不会在短期内消除,人们对商业保险的充分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社会保障意识淡漠导致了保险需求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并阻碍着保险需求向多样化的方向转化,从而制约着保险业中产生顺应需求变化的创新活动,预期市场空间与现实市场容量的强烈反差加剧了公司之间的销售成本竞争。
4.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保险产品在某些性质和功能上与银行、证券产品有重叠之处,而且保险的资金运用业务与银行、证券的资产业务的本质是相类似的,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从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看,混业的制度安排能够从总体上增强保险业的竞争力,如一些保险公司甚至能够为客户提供超越精算意义上的保险保障,原因就在于投资渠道的多样性,使保险公司能够通过较高的投资收益弥补了保险业务的亏损。
由上述分析可见,并不是竞争导致了问题,出现矛盾的原因是政府监管和企业发展的重点集中于价格竞争或变相的价格竞争,未能对竞争手段的多样性和多维性予以重视,忽视了竞争有着重要影响作用的制度因素,从而造成贯穿整个体系的创新动机被压抑。如果保险业缺乏持续创新的能力,完全依赖于其它形式的竞争手段,经营风险的上升、服务质量的下降和经营成本的上扬将不可避免。
三、我国保险产业政策的现实选择
经济发展史表明,产业成长的过程是一个演化的过程,竞争是这一过程的原始推动力,竞争是否以创新为主要手段决定着发展的方向与质量,同时,现有制度也会对发展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其关键在于制度是否适应创新。当我们以这一视角看待保险产业政策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原则,一方面应致力于推动保险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应从改善竞争条件入手,推行制度创新以促进保险创新。
1.推动产权改革,重塑市场主体
只有产权受到保护和足够的尊重、能够较好地得以实施,公平、有序的竞争才有可能存在,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出现。否则,产权严重残缺,尤其在受到政府严重侵权的情形下,充分竞争将不可能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最初形成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配置资源的结果,市场的产权结构很不合理,市场份额问题不是通过竞争机制来解决,而是通过私下的关系,通过关系之间的谈判来解决的。要把这种市场改造成为理想的竞争市场,首先要全力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创造上市条件。产权改革是人们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不可能靠自发来完成,必须有外力推动,这个推动力就是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产权改革的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言,不应把它仅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而应包括所有经过市场竞争考验的现存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这样来思考和观察、处理问题,才能开阔我们的眼界,拓宽我们的思路,寻找到适应不同领域、不同经营层次、规模的合理的形式。
2.促进市场竞争,形成创新压力
对竞争规则的保护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根本任务之一,一旦规则失去权威,积极的竞争行为将会向寻租转变,不但浪费了稀缺的保险资源,而且导致了创新的热情的衰减,保险业成长的步伐就会放慢。政府必须在以下方面采取积极的措施并确保其得到认真执行,一是坚持费率条款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使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开发、定价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便于其采取差别化的竞争战略。二是执行严格的保险服务标准,严格的标准能够迫使保险公司改善产品品质,提升服务水平,从而增强竞争力。三是对保险业内竞争对手的直接合作进行限制,避免大公司之间进行串谋,形成卡特尔,妨碍市场竞争,并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四是降低市场准入条件,使保险机构面临潜在竞争的压力,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及时将不具备偿付能力和竞争力的保险机构清除出市场。五是适应保险、银行、证券业务交叉日益普遍的发展趋势,逐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混业经营做好准备。
3.培育保险意识,改善需求条件
保险发展具有积极的外部效应,提高社会保险意识,推动行业发展是政府应当也必须担负的责任,当前一是要积极在社会中普及保险知识,引导社会关心支持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在引导新闻媒体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真心呵护保险业健康的成长。二是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尽可能将政府承担的保障职能交给商业保险市场,为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发展空间。
4.注重基础研究,实行联合研发
人力资本的积累对保险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创新活动对保险业内的人力资源存量有着较大的依赖性,当前,一是要致力于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开展与保险产业相结合的学术研究,先进的、专业化的而且与保险产业相结合的知识可以通过企业的投资机制创造出产生竞争优势的要素。二是要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区域性的研发中心,根据各地区的不同风险状况设计产品,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三是要实行合作研发,由政府牵头,联合各保险机构承担起研究保险发展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等重大问题的责任,以节约研发资源。
5.注重政策的协调性,降低运行成本
政策协调是保险产业政策有效运行的本质要求,不仅要做到政策制定的有效性,而且要保证政策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因此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时,应向保险公司、消费者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各方面有力的、低成本的一致性认可,以保证政策运行的效率。此外,保险业发展并不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中,保险产业发展必然与其他经济部门的活动发生联系,减少冲突和协调矛盾也是产业政策动态一致性的必然要求。
一、信用保险业的作用
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由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所引起的主要问题有:银行呆帐坏帐问题,企业三角债问题,消费信贷市场不发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国际贸易信用风险问题等。就消费信贷而言,以房地产市场为例1995年,1996年及1997年全国普通商品房空置率分别达到87.8%,87.5%和87.4%。而我国中等水平住宅与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之比在大多数城市超过6,其中上海达10.6,北京达10,3,广州达10.2。而低收入水平和高房价正是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条件。可是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银行和客户之间相互不信任及过高的交易成本成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障碍。而发展信用保险业一方面可以弥补目前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市场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第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增加风险承担的主体,从而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促进市场发展。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企业应收帐款免受不正常损失之保险。对银行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银行按期收回款项。银行风险的降低可以使投保人贷款的可得性提高。从整体而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通过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了市场效率的提高。
第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降低信用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如消费信贷市场与信用保险业的结合,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更加有效的克服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并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信贷市场规模的扩大。
第三,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提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出口和消费,降低银行呆帐坏帐比例,对房地产,汽车等市场的发展,对企业融资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以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等。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贯穿了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和个人消费市场。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对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要求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管理体系的发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目前我国已经实行存款实名制,但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包括存款实名制在内的所有信用制度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整体,仅仅建立了存款实名制并不能有效化解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
二、目前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程度高低是一国信用制度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
1.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善,出口企业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国家政治风险及汇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商选择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降低信用风险,提高出口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球国际贸易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39%、21%和13%。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仅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首先是整体发展水平低,险种单一,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重视不够,业务规模与出口规模相比很不对称。
第二,因出口信用保险较强的外部性和高风险性,一般而言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性支持。目前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不够,造成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费率的厘定不合理,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及出口贸易的发展。
第三,由于目前出口贸易尚缺乏企业资信调查系统,造成出口企业对客户信息了解不够,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配合的情况下,产生大量的故意欺诈行为。
第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业的立法工作,使出口信用保险做到有法可依是规范和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2.消费信贷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商业银行增长较快的贷款之一。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助学消费信贷等方面,其中住房消费贷款占绝对重要地位。2000年上半年,个人消费信贷达2500亿元,而个人住房贷款达2130亿元左右。消费信贷市场的顺利发展必须有保险业的积极参与,化解信用风险。以美国为例,1991年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中各类抵押债务占GNP的68%左右。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因为,首先美国建立了政府机构担保与私营保险相结合的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政府抵押担保机构有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私营保险机构与政府抵押担保各占住房抵押保险市场的一半左右。据《1997—1998年度美国抵押保险公司协会统计汇编》,私营保险的市场份额1993年占53.1%,1994年为48.2%,1995年为61.3%,1996年为54.7%。其次,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的担保比例高,经营方式灵活。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100%的贷款担保,贷款人首付5%的房款就可以得到30年期的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且美国有综合性的多品种房地产保险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一起在美国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对而言,我国消费信贷保险市场,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首先,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地产保险的良性运转机制。住房制度改革滞后,缺乏有效的金融工具启动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导致一方面是商品房闲置,另一方面是居民的住房面积严重不足。其次,保险机构没有在信贷市场上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条件苛刻,交易成本高,贷款期限短,不能有效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同时与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国家相比,我国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相配套的房地产保险品种较少。房屋产权保险,抵押保险,委托保险等险种市场目前还是空白。
3.其他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出口信用保险,住房及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之外的信用保险业仍是有待开发的领域。但是由于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对其他行业如出口、房地产、汽车等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对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三、促进我国信用保险业发展的途径
信用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本身又会促进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展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不仅是缺乏个人信用的商业保险及个人信用评估和管理体系,而且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贯穿于社会交易行为之中,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的统一整体:
一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由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企业资信数据库构成。以美国为例,美国的Dun&BradstreetCorp拥有近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每一企业都有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ID身份号码。这样客户就可以通过电脑实时检索企业的信用信息。我国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也应参照美国的作法,象个人存款实名制一样,企业的帐户和信用往来也应实行“实名制”,通过互联网建立企业资信数据库,彻底杜绝如多头开户等行为。这样就节约了企业信用评估和管理成本。对政府监管当局来说,也节约了监管成本。
二是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十分混乱,个人信用观念淡薄,这种信用危机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应与个人信贷结合起来,采取个人信用调查与消费者自主申请相结合的形成,完善个人信用评估方法,逐渐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将会强化个人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秩序。
三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立法。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应加强立法工作,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制定法律规范。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规模企业信息的披露和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显得十分重要。同时,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政府作为拥有暴力潜能的第三方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增加违约成本,对维护信用制度的良性运转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除保密法以外,对企业资信数据的开放度缺乏法律界定和规范,不利于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
四是发达的社会信用管理行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需要花费大量的搜寻成本。而相应的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可以降低搜寻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2.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及出口信贷担保制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和很强的外部性,纯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风险,而其本身对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一般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给以一定的支持,以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和保险费率,促进出口。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尚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国家专项基金数额过少,费率过高,导致投保成本高,投保比例过低。
3.尽快建立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制。
就住房抵押贷款而言,建立针对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政府担保制度和商业化的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改善全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启动房地产市场,带动经济发展。据上海社会科学院1981年的投入产出研究,我国在住宅上每增加1亿元投资,可带动其他23个相关产业增加1.479亿元投入,直接和间接带动的产业有60多个。当前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保险发展的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经验。
4.加快社会信用管理和信用保险的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无法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其他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汽车信贷保险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的相应规定和保险法一样,过于简略,且缺乏实施细则。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的国际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420亿元,是2002年的9.1倍;外资保险占全国市场份额的5.9%,比2002年增加4.4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各地区实现保费收入97840966.41万元。
中国作为一个潜力无比巨大的对外完全开放的市场,对国际保险资本有着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许多国际知名的保险企业已把在中国发展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来安排,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一国际化发展的潮流,中国保险行业已步入高速发展期,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向着多元化发展,未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前景看好。
2.投资渠道稳步拓宽
2007年是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稳步拓宽的一年。受益于资产价格的持续上扬和投资渠道的拓宽,2007年1至11月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6万亿元,收益率达10.87%,为近年来最好水平。自2007年4月保监会将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从5%调高至10%后,保险机构在一、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不言而喻,保险巨头身影频现,中小险企相继加入,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直逼上限。当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绝不会仅仅局限于A股市场。2007年7月,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海外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股票、股权等产品。保监会批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自有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购汇资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和重大股权项目。
3.保险监管水平提高
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制环境将产生重大变化,保险监管将更加有法可依。与WTO规则不一致、与中国政府承诺相冲突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得到修改或废止。同时,还将有许多反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保险新法规面市,保险公司与市场经济体制及国际惯例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活动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已经于2002年1月开始生效。在监管实践方面,保险监管将进一步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依法、审慎、公平、透明和效率的监管原则。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也将产生重大变化,从运动式、间歇式、大清理转向常规的间接监管,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2006年出台的一个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业正积极探索与银行业、证券业,进一步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保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稳定的发展。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再保险市场中长期发展方向、目标与政策。
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原则下,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经营信息披露制度、首席精算师登记认可制度、保险公司评级制度和保险法定会计制度将逐步建立。同时,还将建立监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新闻和公告制度,规范并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对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行政与舆论监督和投诉制度的建设也将得到加强。保险自律组织建设将加快,比如将在保险行业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如产险委员会、寿险委员会、保险中介人协会、保险精算师协会、保险会计师协会等。二、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
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保险业置身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面临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机遇。
1.国内经济环境对保险业发展十分有利
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4%。支撑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标志着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个阶段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明显提升。
2.国内社会环境对保险业发展十分有利
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2007年未全国总人口为132129万人,为保险市场提供了丰富的潜在保险资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这一切都正在改变着人们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对风险的态度,引发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机遇。
三、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建议
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深化保险业的企业改革,继续落实各项改变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入深化,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继续培育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继续培育和发展国际的大型保险集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地位和业务发展需要整合内部资源,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有侧重地批设专业性的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逐步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
2.提高监管水平,防范风险
要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督合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三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合作。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
中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是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必将在开放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摘要】中国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本文分析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险监管发展前景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一、我国健康保险业发展处于开拓时期
1,健康保险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开拓。目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除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寿险、中国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等中资寿险公司外,又新添了两大经营主体,一是新《保险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产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包括人保公司和华泰公司在内的产险公司早在新《保险法》出台前几个月,就着手加大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专业人才储备力度,准备从短期健康险这一新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由于近五六年来,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相对于寿险公司而言,增长速度趋缓(2002年全国产险占全部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无论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还是增强公司实力的要求,产险公司都将会大力开拓包括短期健康险在内的新业务领域。二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保护期缩短,更多的有着国际背景的合资寿险公司将全面渗入我国保险市场,势必加剧健康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已经开业的合资寿险公司凭借其较丰富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突破传统意义上医疗保险的思维定式,按市场需求提供健康保险产品。如2002年9月,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中加合资)推出“大病无忧”保险,将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由25种扩大到33种,成为国内保障病种最多的一款重疾险种。还有的公司将触角伸人健康保险的另一个重要类别——残疾收入保险,推出了内涵丰富的健康保险组合产品。如中保康联集团公司(中澳合资)于2003年1月在国内首推“收入保障定期寿险”产品,配合同期上市的“附加长期伤残收入保障保险”,构成“金领无忧保险计划”等等。
2.中资寿险公司积极探索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1年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推动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积极发展、专业化管理、整体推动和讲求效益”四项指导原则,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中国太平洋寿险公司在农村推出的“江阴模式”和在城镇推出的“厦门模式”,均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2003初召开的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中明确表示,将在年内筹建独立的健康医疗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对健康险的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市场推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对销售人员资格进行专门考核;中国平安寿险公司十分注重开发健康险产品,2003年1月又推出了四款新重疾健康保险产品,成为拥有国内重疾健康险产品品种较为齐备的保险公司等。可以说,各家寿险公司都充分预见到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力争在即将到来的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3.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为业务突破口,中资寿险公司健康业务保持高速增长。2001年以来,中资寿险公司纷纷利用国家医改赋予的良好契机,在较短的时间内抢占各地医改后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市场。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险种的强力拉动下,各家寿险公司2000年健康险保费的同比增长率平均达到98.94%,比全国人身险保费增长率高出39.19个百分点,同时,健康险保费在人身险业务中的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势。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商业健康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尽快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其重要性日显突出,可以说,目前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无论从外部政策环境还是从内部经营环境看,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诸种条件已基本具备。
1.外部环境对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十分有利。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入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城乡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明确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想,由此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2002年10月,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支持广大农民以各种形式获得基本医疗保障,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据初步测算,城镇补充医疗和农民基本医疗的保费潜力高达千亿元人民币,健康保险业务无疑将成为寿险公司保持业务高速增长率的一个重要支撑。二是中国保监会非常重视发展健康保险业。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保监会曾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落实发展健康保险的各项政策。三是我国医疗服务的环境正在不断改善。2002年以来,国务院加强了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工作,使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费用得到了初步控制。据统计,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前的1990—1998年卫生系统综合医院每次平均门诊和住院费年增长率分别为25%和23%,改革后的2001年分别降低到9%和5%。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先后两次强调“健康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试点工作,为商业健康保险指明了发展方向。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和保监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展深层次的合作,有效控制业务经营成本。四是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日益膨胀,尤其是城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和农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场需求巨大,在广大城镇和富裕地区农村,公众的投保意识日渐强烈,对健康保险已形成良性消费心理等。
2.发展健康保险的内部经营环境正朝着良性的方向演变。一是健康保险的部分经营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以往只要是提起健康保险,保险业界人士一般认为其经营风险偏大,赔付率过高。其实,目前寿险公司主推的产品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以往传统健康险种尤其是与“为了推广主险而设计的附加健康险”完全不同。由于它是与社保部门衔接开展的补充医疗业务,经营风险相对容易控制。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较好地规范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寿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接口、联合办公等形式与之衔接,既可以间接获得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真实资料,又可以简化理赔手续,降低经营风险。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社保部门是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火墙”,换言之,社会医疗保险有效地为商业医疗保险分散了发病率最集中的一部分人群及常见病的风险,寿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社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成果。另外,近年来,中资寿险公司在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经营健康保险的成功经验。二是健康保险费率存在着提升空间。通过近几年的健康保险业务经营,寿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大量有效的基础性数据,更有大量第一线的业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这有利于统计、推测出一个指导性的市场费率。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国健康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以广东省部分地区为例,附加住院医疗险平均费率从30%。提升到50‰,只经历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却已迅速地被市场消化和接受。既然费率存在提升空间,社会需求又大量存在,保费收入也就有了大幅增长的可能,赔付率会因保费增加而下降,寿险公司的经营会更加稳定,广大保户的保险利益将会更有保障。这将是一个良性的连锁反应。尽管目前寿险公司在健康保险经营方面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只要我们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健康保险终将成为寿险公司产品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安定人们生活发挥重要作用。
(二)健康保险业将逐渐步入专业化经营的轨道
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把健康保险作为公司主业之一予以规划;二是在体制建设方向上,按照专业化经营要求构建经营运行体系。
1.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中国保监会《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在专业化管理问题上,健康保险的出路就是走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道路。寿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是建立健全保险专业经营体系。国内外的业务实践充分表明,专业化经营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健康保险的经营水平,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是保证健康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
2.健康保险的财务考核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中国保监会《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康保险业务实行单独考核和专业精算制度。健康保险业务的上机管理,将为健康保险单独考核提供基础条件。
(三)发展健康保险业务的思考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一、保护消费者“自由”是保险市场发展的核心
从保险市场的运营来看,它的循环过程涉及三方关系: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保险公司及保险消费者。从保险市场运行的价值链源泉分析,保险消费者的需求是最为核心的环节。保险公司离开了消费者就没有根植的源泉。从这一角度出发,“保险市场创新就是创造有价值的保单”。保险市场运营必须把客户摆在第一位,保险市场发展的核心价值取决于对保险消费者“自由”的引领与保护程度。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如何让保险消费者认识到其“自由”?如何让保险消费者有效实施其“自由”?当保险消费者“自由”遭受侵害时应提供怎样的保障?这三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概括为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公开选择权与公正对待权。
(一)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表现在,由于在订立保单契约过程中,保险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而必须由提供保单的保险公司告知正确的信息。对此,保险监督部门负有监管责任。以保单现金价值为例,一般来说,正是基于均衡保费对保险费收取与死亡率成本的不一致性产生了保单的现金价值,而均衡保费正差异产生的精算基础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了解,从寿险公司的角度出发,为了实现更高的利润收益,完全可以不采取现金价值的形式在某些条件下返还给投保人。但是,为了体现供给双方的公平性原则,一般国家都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保险公司要在寿险保单中遵守利益不丧失条款,也就是不得剥夺投保人的纯资产,并且保险人要在保单中注明现金价值的年度返还标准。当然,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保险产品竞争从单纯的价格战扩大到了其他领域,市场竞争本身和监管部门都确保了现金价值的存在及其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所知情。联系我国保险市场以往出现的投连产品风波、分红产品风波,包括一度发展迅猛的银保合作中暴露的不足,根本症结在于未如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显然,从保险监管部门到保险经营机构对此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因为维持公正的经营方法既是保险监管的目的性,又是保险经营的出发点。
(二)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在于,应该尽可能提供多样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及其产品与服务,以便消费者从中择优选取,最大化满足自身的效用。理论上的这一推演有一个必要的前提,这就是保险消费者的理性成熟及保险市场上信息的正确披露。由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不成熟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保险消费者的理性程度匮乏,保险业的诚信形象令人担忧。现实的不足条件制约了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因此,必须就如何实现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提供有效激励,其一是倡导市场竞争,以竞争促进创新,带来多样化产品与服务;其二是完善市场透明度,提供正确的信息披露并严格失信惩罚。这两项原则的有效结合对于改变当前国内保险业的粗放式增长具有指导意义。
我们举以保险产品创新与消费者公开选择权的利害关系剖析。从保险业深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一般规律是,市场发展不同时期应该重视对创新活动不同层面的协调安排,尤其应基于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吻合的特性进行考虑。从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来看,初级阶段的水平决定了国内保险业务正处于产品生命周期上升阶段,与此相适应,应该切实加大传统保险业务的推介(包括丰富产品类型与深入产品市场细分开发),而且这一阶段不宜进行价格战,因为前期投入的成本需要较高的价格予以弥补。但我们看到市场竞争相悖的一面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不断宣称有新产品问世,彼此价格战也不断。到底是理论错了,还是现实掩盖了其另一面?对此作简单的分析后就会看到,国内保险公司所谓琳琅满目的传统保险产品,大多数是互相模仿而来,缺乏真正创新开发的能力(这表现在公司精算技术不足与数据库的缺失或不全,费率厘定与产品定价科学性不够),由于省却了大量市场研发与产品问世的投入成本,才会出现国内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升阶段中能够背离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而大打价格战,但这一做法很快在外资保险公司全面进入后就会发生根本性的逆转,国内保险公司最终要负担本应承受的必要代价(象那些缺乏数据精算而推出的产品,公司在节约开发成本的同时必然要负担巨大的市场经营风险这一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国内保险市场的创新发展尚有一个阶段演进的过程,在这期间,我们既提倡国内保险业经营贴近并熟谙全球市场创新变化的趋势,同时更重视并鼓励结合自身的发展特质与市场资源进行稳步的开发与拓展,这样做才有可能对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提供真正意义上的丰富与满足。
(三)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表现为,当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诉讼与保护机制。由于保险法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保险法在指导与应对有关保险纠纷的处理时意义重大,但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这使得在实际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容易出现分歧。此外,《保险法》中就保单持有人如何有权通过监管机构或法院等法定的补偿机制,获得迅速的补偿并未作出相关约定。同时,对于建立其他补偿渠道,如公司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独立的仲裁机构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费用低廉和快捷的服务这方面的工作更是有待加强。显然,推进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与社会监督与协调工作,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心和维持保险市场的高效运作。
二、把握“竞争与合作”机理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创新应该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内在本质。它有两种促进机制:其一是消费者“自由”引发的需求型市场创新;其二则是“要素竞争导向”带来的供给型市场创新。后者在中国加入WTO后影响更为明显。以保险业开放为例,从企业形式、地域经营、业务范围到许可等诸多方面,我国对外都承诺了明确的时间表。这一开放进程中所涉及的服务供应方式具有多样化,包括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等不同模式,这样在开放氛围下国内保险市场各种竞争性要素流动异常充沛。由于各家保险经营机构要素投入方式、经营策略与竞争手段不尽相同,保险领域的竞争变得非常激烈,全面开放后的中国保险市场正面临全面而深刻的调整。
应对这一调整既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也是难得的机遇。我们看到,国内各大保险公司为备战过渡期后激烈的市场竞争,正纷纷抓紧时机进行战略重组。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三家为代表的国有保险巨子,正纷纷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与实施进行脱胎换骨式的组织与流程再造,并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参与国际化竞争。而平安、华泰、新华等股份制保险公司则采取远交近攻的策略,一方面积极吸引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入股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在国内加紧展开攻城略地式的市场扩张计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保险公司在全面开放条件下所做的市场经营战略调整,必须重视与把握“竞争与合作”这一运作机理与价值法则。具体表现为:(一)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必须建立在共同维护与促进保险市场秩序与规范的基础之上
一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取决于其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体现最终要承载于该国微观运营主体身上。我国保险业在后WTO时代参与国际循环竞争中,众多国内保险公司为此承载了国人很大的希望与责任。但从国内保险市场经营现状来看,在有些经营领域与业务品种上出现了粗放式的价格竞争、片面追求数量规模的膨胀式竞争、不计成本与效益的短期性竞争等短视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营中所要求的合规与理性,因而极易遭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法则的惩罚。有鉴于此,国内保险公司应该高度重视这一事实,时刻提醒自身应切实履行为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与规范发展而应肩负的基本使命,这一目标的结果不应是“囚徒困境”中导出的纳什均衡,而应该是帕累托最优。在这其中,可以充分强调政府监管部门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这一目标为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二)在与外国保险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应该牢牢把握“竞争导向”的市场法则
全球经济发展到现在,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富可敌国的经营资源使其获得可与国家相媲美的“经济”的称号。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地域的任何一处价值链的构建,都旨在贯彻其全球复合一体化战略,它对东道国经济地域的选择同样要合乎这一规范。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与外来竞争者的任何合作背后,都牵涉到全球范围内某一具体运营环节上的资源流动与重组的争夺与配置。合作者走在一起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支配这一合作利益能够延续下去,则在于双方必须强力维护并设法促进合作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合作特征可以概括为“竞争性融合”,它要求企业对内与对外的竞争视野应予以不断的变化,要求对合作所建企业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经营战略、市场营销等方面不断赋予竞争化的思维去思考,并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与配置。因为这是一种全球化背景下的利益合作,必然要面临未来更为激烈的第三者的“后发优势”的赶超竞争,而且资本合作的意志在于真正贯彻执行“竞争致胜”的市场机理,否则,合作双方总有一天会分道扬镳。由此,保险公司对外合作中必须对合作的竞争危机意识保持高度敏感与反应。从这一角度我们审视目前国内掀起的合资、合作热潮,从华泰财险公司引进第一大股东美国ACE集团,到汇丰斥巨资入股平安保险,以及AIG国际集团购入PICC的战略法人股等举措,可以想象,上述采取各种形式合作的公司,必然要历经脱胎换骨式的战略调整(考虑到以各种形式进入、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企业的阵痛在所难免(象来自股东治理方面、市场监管方面、社会投资人方面的压力等),而这一切的根本,正是中国保险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为更好贯彻“合作式竞争”的市场运作机理而不得不承受的一种变革代价。但这一变革代价的珍贵意义在于,通过这一方式可以让国内保险市场上各种竞争肌体细胞一个个都健康发育,最终促使中国保险业整体焕发全新的生机。
三、重建社会诚信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石
目前,导源于国内整体社会信用文化制度缺失而产生的经济发展瓶颈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从而在各个层面上掀起了重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浪潮。从市场经营的本质去理解,信用或诚信其实是一种“社会资本”,后者的含义是指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是同某种持久性的网络占有分不开的,而该种网络是大家都熟悉的,得到公认的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显然,按照这一定义,诚信所具有的特征应该是一种得到社会化公认的、较长期的、但又需要不断进行维护与投入的资源集合体。在以贯彻“最大诚信”为首要原则的保险业中,诚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力要素,即内嵌在产品服务之中基于共同利害关系的取向而将给公司经营带来持续利润源的一种投入。我们以保单的交易事项来分析,投保人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用现在确定的支付(保费)来换取未来不确定事故发生时的给付(保险补偿)。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据在于保单这一契约。这里,保单法律契约的背后,尤其是跨越相当长时间段的交易承诺赖以实现的基础就是其中内嵌的社会诚信资本要素,显然,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要素的维持过程中,它所依附的一个体制化网络的有效运营包括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与广大保险利益相关人的不断投入与精心维护。这种投入既包括法律与政策威慑下的影响,也融合了各种社会习俗的良好秩序与氛围,甚至包括社会观念与意识的普及。
国际保险学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帕契克·肯尼先生指出,诚信是保险市场的生命。他说,有时,因个别公司某些设计低劣的产品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往往会波及整个行业——迫使许多公司调整业务,重新设计产品,向投保人退款,并要承受来自监管当局和媒体的各种压力。所有这些都要花费大量开支并有损于公司和整个行业的声誉。再者,那些销售利率敏感性产品的中介入也将接受调查,他们的道德水准因此成了问题。许多人为此丢掉了生意和同顾客良好的关系。因此,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随时进行检查。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要信守承诺,如果做不到,就会产生许多不幸的后果。
由于保险经营环境中存在着各种逆选择与道德危险,保险业经营本身的特性(需要进行时间与空间的风险集合平衡)要求诚信这一特征内嵌于交易过程的各方,否则,极易由于危险体的过分集中(诚信缺失对危险空间分散机制的影响)与交易的风险保障程度不高(诚信缺失对跨时间段的交易保障的影响)而对保险经营产生重大打击。在这一新的观念下,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重建社会诚信浪潮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变革要求: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摘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是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根本保证。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业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宗旨,是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中国保险业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是城乡并重、东西南北中并举。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鲜明特色还表现在资产产权结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结构等方面。
中国的保险业和中国的其他行业一样,发展是硬道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的理论基础;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则是发展中国保险业的根本出发点。而把保险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的客观实际相结合,则是研究中国保险发展问题的重要方法。这是因为,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一样,保险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保险的共性是指适合于任何保险的一般原理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保险的个性是指保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研究保险的发展既要研究保险发展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更要研究保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特殊的实现形式。
中国保险正是保险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与通过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保险的特殊形式而实现其发展的。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发展之特色。因此,只有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才能找到适合于中国保险发展的特殊形式,才能找到中国保险发展道路的特色,才能开辟中国保险发展的新空间、新领域,才能使中国的保险沿着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下去。
中国最大的实际和最基本的国情可以概括为: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农村、农业和农民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中国保险发展具有哪些特色呢?
一、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上的特色
这一特色可以概括为: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中国保险发展及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这是由于中国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这一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一切事业的发展都必须讲政治、讲大局。所谓讲政治、讲大局集中体现在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指导思想和最高宗旨。
中国保险业讲政治、讲大局集中表现为,中国保险业的全部活动包括保险产品设计、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各项活动在内,都必须以为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最高宗旨。具体言之,中国保险业在自身的发展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社会效益包括社会文化、社会道德以及社会思想意识等在内的社会后果。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企业一样,也必须讲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就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速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而言,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然而,就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而言,则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并且要有利于社会效益原则。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应当是在服从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处理好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
保险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国民经济是整体,保险经济是局部,国民经济是大局,保险经济是小局。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讲政治、讲大局,就必须坚持保险经济的发展服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包括金融体系内部的银行业、证券业等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要实现保险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
(三)处理好保险保障形式与其他各种保障形式之间的关系
保障形式是由风险的性质和特点、经济形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同的风险性质和特点,不同的经济发展形式和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与其相适应的保障形式。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已经存在的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互助保险、合作保险、自保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上述各种保障形式在客观上都有其各自相适应的保障领域,并形成一个风险保障形式系统,共同完成对全社会各种风险保障的功能。商业保险只是其中的一种保障形式,完成一种特定的保障功能。
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在本质上决定了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根本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就为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自觉地建立起一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于各种具体的保障形式其中包括商业保险形式来说,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就是整体,就是大局,而各种具体的保障形式就是局部,是小局,小局必须服从大局。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在属于自己的领域和空间内完成自己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又要积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社会经济保障的功能。就商业保险形式而言,一方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拓创造新产品,提供新保障,创造新的市场生长点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加强与相关保障形式的配合与协调,实现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与整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的保障作用的统一。
(四)处理好保险行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保险行业是整体、是大局,保险公司则是局部、是小局,保险公司的盈利和发展必须服从而且要有利于保险行业整体的发展,做到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的利益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做大和增强保险业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推动全社会保险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之间既要有正当的、合法的竞争,更要有密切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五)处理好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
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两种形式。保险增长主要是指保险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品种的增多;保险发展不仅包括保险数量的增加和品种的增多,而且还包括保险制度、保险机制、保险市场和保险文化的发展与完善,以及保险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等等诸多社会公益问题。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共同实现保险变化的关系。保险增长是保险发展的物质基础,而保险发展则是保险增长的归宿。在当今的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主旋律,要坚持保险增长要有利于和服从于保险的发展,在有利于保险发展的条件下,积极促进保险增长,实现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的高度统一……
二、中国保险产业在城市与乡村之间以及在东西南北中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产业在这方面的特色可以高度概括为:城乡并重,东南西北中并举。这也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中国现有约13亿人口,其中,城市人口约占35%,农村人口约占65%。从全国的产业结构的分布来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第一产业的农业都集中在广大农村。这种情况表明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由商业保险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因而大力发展我国的城市保险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同时也表明农村、农民和农业即所谓“三农”问题仍然是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意义。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得到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
中国在过去的20多年中,把保险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城市中,从而使中国城市保险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是完全必要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却忽略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使对农村、农民和农业保险的供给滞后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保险的需求。
鉴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在中国所处的特殊的地位,迅速发展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则是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之一。因而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保障形式。为此,在保险产业发展方针方面,应当提倡城乡并重的方针。所谓城乡并重是指在指导思想和方针上,应当把发展城市保险和农村保险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同时鉴于农村保险存在着特殊的困难和阻力,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一是对农村保险实行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在内的重点支持政策。二是应当下大力气,研究国家和政府应当采取哪种或哪几种对农村保险的支持政策。三是保险实务界应当研究开发适合于农村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积极主动推动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东西南北中并举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概括地说,是东部比较发达,西部比较欠发达;南部比较发达,北部比较欠发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把发展经济的重点放在东部和南部的开发上,因而,中国的东部和南部经济发展比较快,社会进步的幅度也比较大,而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与此相伴随的中国保险业也呈现与经济发展相类似的状况,即东部和南部保险业发展的比较迅速,而西部和北部保险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确定把西部和北部作为大开发的重点。随着这一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国的西部和北部经济必将会出现热火朝天的大发展局面。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大开发,需要商业保险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了适应中国西部和北部大开发的需要,中国的保险发展政策应适当加以调整。在继续关注东部和南部保险发展的同时,要更加关注西部和北部的发展,原则上讲,应当实行东部和南部与西部和北部同时并举的方针。同时并举,是指二者都要发展,但二者并不一定处于同等地位,可以实行倾斜政策。但这种倾斜政策的倾斜方向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策的倾斜方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应当实行适度的向西部和北部倾斜的保险发展政策。这种倾斜包括在资金、人才、物资和科学技术方面对西部和北部地区的扶持和支援,同时也包括给予西部和北部地区更宽松的保险发展方面的方针和政策。
三、在保险资产产权结构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的特色应当是以国有保险资产产权为主导,多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的产权结构。具体说,就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必须在整个国家保险资产中占主导地位,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国有保险资产产权、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境内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并容的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最突出的特色:一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国内保险产权中居主导地位。所谓主导地位是指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发挥调控和引导方向的作用,可以影响和左右整个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大方向。二是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应当在整个国内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适当的地位,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占有重要地位。三是各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其中外资保险资产产权应占有适当的比重,这种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也是由中国的客观实际即特殊国情决定的。
众所周知,资产产权结构首先与社会性质直接相关。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和要求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全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主导地位。其次,资产的产权结构是与社会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紧密相关的。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和水平形成与其相适应的资产产权结构。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极不平衡的,是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资产产权结构的多样性。就保险资产产权结构而言,可以有国有产权、集体所有产权,同时也必然存在着境内居民所有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产权等多种层次的产权并容结构。而中国众多的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则更适应集体所有的保险资产结构,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集体所有的保险产权应当有所发展,占有适当的比重。
四、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
中国的特殊国情还决定了中国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方面,应当实行在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公司占优势的前提下,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但在一定时期内合作保险组织和互助保险组织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应当在大型的、综合性的集团公司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实行大中小同时并存,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应占有较大的比重。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公司规模是由保险市场的需求状况决定的。打个比方说,保险需求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好比是地球上的水域状况:有海洋,有大江、大河,也有小河流,与其相适应的航运工具有航空母舰,有万吨巨轮,有小火轮还有小舢板。中国的保险市场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层次性决定了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中国的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居民收入较高,需要综合性大规模的现代化保险业,而中国的中小城市中的居民收入还不够高,特别是西部和北部地区的广大农村中的居民,它们的经济收入相对更低。他们所面临的风险都是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子女受教育保障等等最基本的风险。这种风险性质及其保障需求的特点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保险组织形式,而合作保险、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比较适合解决这种类型的特殊风险。因此,在中国还必须花费很大力气来发展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等适合于中国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居民需要的保险组织形式。
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必须发展一些集团化的、综合性的、大型的保险公司。因为这既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保险业走向世界、实现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但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仍然需要有大批的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满足广大居民的保险需求。因此,在中国,无论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上,还是在保险公司规模上都不能强求一律,一味追求大而全的保险公司,而应当是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的同时,更要注重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五、在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保险业经营方面的特色是,集团公司应是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应是以本业为主兼业为辅;就全中国的保险市场而言,应是分业经营为主。这种特色是由保险经营性质、特点和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所谓保险经营的性质是指保险业的专业经营、兼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种经营方式的特殊性质。保险专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兼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除经营保险业务外,还兼营一些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保险业务;保险混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等保险业以外的金融业务。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根本区别在于各业经营成果的占有和分配原则及各业的资金管理原则。如果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业务的经营成果归各个专业公司所有和分配,各自的资金和财产由各专业公司独立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还是属于分业经营,只不过是各专业公司集中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由集团公司统一指挥和管理,可谓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如果是各个专业公司的经营成果归集团公司所有和分配,同时各专业公司的资金和财产由集团公司统一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是属于混业经营的范畴。
所谓保险经营方式形成的特点,是指保险经营方式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随意选择的,而是由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以及由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对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国内金融和保险监管机关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的行政规定及监管能力和国家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选择经营方式的内部条件,主要是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状况来决定自身的经营方式。
有关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具体国情就宏观上讲主要是中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还处于建立和形成阶段,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育很不完善,国家保险和金融监管机关建立的时间不长,监管经验和监管能力还不够丰富和强大,国家有关保险和金融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就微观上讲,大型综合性的保险集团才刚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经验和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尚在提高和发展中,特别是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会存在相当数量的中、小型的专业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上述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出现混业经营、兼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并存的趋势。而在现阶段甚至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会出现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以专业为主兼业为辅,整个市场以分业经营为主的局面。
六、在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发展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是在继续发展已有的保险产品,引入国际先进的保险产品、先进技术和创造新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大力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这是因为,一个国家的保险产品结构取决于该国的保险需求结构。一个国家的保险需求结构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而某些风险又具有国际性质,所以,国际上的风险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状况,对国内保险产品的需求结构会有一定的影响。有些产品例如海上保险产品、火险产品、车险产品、核电保险产品等等都具有国际性质。这类产品各国之间都具有通用性,因此,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保险产品需求结构,从而决定我们必须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产品和先进技术。就中国国内而言,影响保险需求结构的主要因素包括国民经济的结构及其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居民的风险意识、风险观念及风险取向、国内居民的伦理观念及道德水准以及国内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水平等等。其中直接影响中国保险产品结构最主要的因素有两点:
一是中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总水平还不算高,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在城乡之间和东西南北中的空间上发展很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的特点,居民收入普遍得到提高,但总水平仍然不高,且在不同的居民中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就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面临的最现实的风险仍然是吃、穿、住、行和医药及子女教育费用的保障问题。他们的主要保险需求是对上述最基本的生存风险的保障。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作为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应当集中主要精力、财力和技术力量开发、研制和销售那些保费相对较低,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产品,为广大的城市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
二是我国的“三农”问题,即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我国发展中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举国上下共同努力,而保险业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领域、新空间和新途径,同时也是中国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中国保险业必须下大力气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的为“三农”服务的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政府工作报告[R].200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