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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分解反应的定义

时间:2023-02-19 15:18:42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1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 仲裁 报复水平

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有“割肉还债”一幕。有趣的是,在讨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报复问题时,人们不禁会想起莎翁“割肉还债”的故事。WTO法规定,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的情况下,允许胜诉方作为最后手段,对败诉方实施贸易报复,但报复水平必须等于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报复水平的高低关系到WTO法的救济,水平太低意味着胜诉方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水平太高则会引发追溯性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如何确保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如何做到“一分不少,一分不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谅解(DSU)创立了一套仲裁程序,允许在争议双方无法就报复水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诉诸仲裁程序予以裁定。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中授权报复,其中有九次引用仲裁程序。这些仲裁报告对报复水平做出的解释和裁决,丰富了成员对WTO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在考察报复水平仲裁问题之前,不妨先看一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历史上有关报复水平的实践。

一、确定报复水平的历史沿革

GATT第23.2条规定,缔约方全体可以授权报复,报复水平“须与具体情况相当”。在GATT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到确定报复水平。

1952年,在荷兰乳制品案(Netherlands―Diary Product)中,荷兰作为胜诉方要求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美国对荷兰提出的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遂成立一个工作组,专门审查报复水平是否合适。工作组最后裁定荷兰可对6万吨美国小麦进口进行限制。这是GATT历史上首次就报复水平进行裁定的案件。

1988年,在美国汽油税案(US―Superfund)中,欧共体要求授权对美国实施报复,美国对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秘书处法律顾问解释说,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和28条(重新谈判减让表)均规定了“撤销大致相等的减让”的原则,然而,GATT第23.2条中有关报复水平“与具体情况相当”的原则与上述两条所蕴含的原则区别很大。GATT第23.2条更加宽泛,在报复水平上有更大的余地。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当时的总干事邓克尔在谈判后期提出了“邓克尔案文”(Dunkel Text),在涉及报复问题时,提议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这一概念比GATT时代有关报复水平的标准要严格得多。经过谈判,这一概念最终纳入WTO协定。

二、仲裁报复水平的原则与程序

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这一规定反映了报复的对等性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在争端解决诉讼期间包括合理期限到期前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WTO并不提供救济,这凸显了WTO法律框架下救济不溯既往的特点。WTO报复既不是惩罚性制裁,也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责任,也不同于国际公法的有关赔偿的规定。在国际公法中,违反国际义务的一国不仅被要求终止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把情势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并对违法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

为落实上述原则,DSU专门制定了一套仲裁程序来裁定报复水平。DSU第22,6条规定,如成员反对提议的报复水平,或认为报复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该事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仲裁决定应迅速通知DSB,DSB按照反向共识原则授权报复。DSU规定,应尽可能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担任仲裁员,否则应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员。迄今的仲裁实践表明,所有仲裁案的仲裁员均由原专家组成员担任。

(一)申请仲裁

成员申请仲裁报复水平需明确提出报复的具体水平及计算报复水平的“方法文件”,列明报复所涉及的具体协定或部门。在欧共体牛肉案中,仲裁员表示,有关仲裁的申请越详尽越好,最好列出报复的产品范围、类型、程度等。

(二)仲裁员的职责

DSU规定,仲裁员主要有三项职责:一是审查报复水平是否等于损害水平;二是审查有关报复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三是审查报复在WTO相关协定下是否合法。DSU对仲裁员的职责也做出了限制,规定仲裁员不得审查报复的性质。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指出,所谓“不审查报复的性质”是指报复方如选择对饼干进行报复,仲裁员就无权改为奶酪;同样,如果报复性关税选择从价税,仲裁员就不应改为从量税等。

(三)举证之责

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之责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报复水平的仲裁亦遵循上述举证原则。在欧共体牛肉案中,仲裁员认为,WTO成员被推定为善意履行其WTO义务,指控另一方违法WTO义务的一方负有举证之责,证明对方违法。一旦诉方举证完毕,则由被诉方来反驳诉方的指控。如未能驳倒诉方的主张,应诉方则败诉。仲裁员还强调,双方在举证方面要配合。

(四)仲裁结果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DSU的规定,各方应将仲裁决定视为最终决定予以接受,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这意味着,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争议方有义务接受仲裁结果。

(五)报复水平仲裁与裁决执行复审程序之间的衔接:“顺序问题”

DSU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该问题几乎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度瘫痪。这就是DSU第21.5条与第22条之间的衔接问题,简称“顺序问题”。根据DSU第22.2条,在合理期限期满20天之后即可直接申请授权报复(该条未说明事先必须引用DSU第21.5条的复审程序),如引用报复水平仲裁程序,该程序将在合理期限结束后60天内完成。而启动DSU第21.5条执行裁决复审程序没有时间限制,且完成复审至少需90天时间。

这便出现一种尴尬局面:报复水平的仲裁程序先于执行裁决复审程序结束,报复获得DSB授权,客观上导致成员单方面就是否执行裁决做出决定,这违反了WTO的排他性原则。后经若干案例实践,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基本按争议双方商定的两种模式处理。

第一种方式:同时启动两套程序。争议双方同意同时启动第21.5条和第22条仲裁程序,然后暂停仲裁程序。只有在复审专家组做出败诉方没有执行裁决的判定后,胜诉方才可重新启动仲裁及报复程序。

第二种方式:争议双方同意在引用第22条报复程序之前,必须先引用第21.5条,采用这种方式的案例主要涉及禁止性补贴。

三、争端解决谅解项下对报复水平的仲裁

(一)“等于”一词的司法解释

DSU规定,WTO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认为“等于”的字面意思是“在价值、影响和意义上等于”、“具有同样效果”,WTO所适用的“等于”概念比GATT中的“适当的”概念要严格得多。

(二)计算报复水平的起始日期

WTO法只要求违法方取消违法措施,并不提供追溯性补偿。在计算报复水平的起始期上,一般采用合理期限到期的日子,而不是违法措施出台的日期。

(三)计算报复水平的方法

DSU并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报复水平,通过WTO成立多年来的实践案例,在计算报复水平上,可以通过量化和质化来衡量报复水平,计算的原则是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目前积累了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反事实分析法。

要计算报复水平,就必须先算出损害水平。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采用了“反事实分析法”,计算出由于违法措施的存在本应发生而没有发生的贸易,这便是该违法措施造成的损害。为此,仲裁员先算出欧共体在先行香蕉进口限制情况下从美国进口香蕉的金额(现实情况),再算出在符合WTO规定的进口管理体制下的进口金额(假设情况),然后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差额根据情况调整后,便构成损害水平,亦为报复水平。

第二种方法:等同法。

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认为,在处理禁止性补贴案子时,与补贴总量相当的反措施水平是适当的。换而言之,补贴的实际水平就是反措施水平,补(贴)多少,反(措施)多少。

第三种方法:推算法。

在美国版权案中,出现了WTO历史上首次引用DSU第25条仲裁程序来裁定损害水平。在该案中,仲裁员计算补偿水平的方法是,先算出美国在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的正常情况下本应向欧共体交纳的版税金额,然后推定该金额等于欧共体受到美国违法措施影响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种方法:对等法。

在US 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欧共体和日本作为胜诉方建议采取“镜像立法”报复美国,以“质量上等同”原则确定报复水平。按照这个建议,欧共体和日本将制定各自国内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完全照搬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专门针对美国进口产品实施。

四、补贴协议中对反措施水平的仲裁

在WTO有关报复水平的一般规定之外,作为特殊程序,补贴协议对反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贴协议第4.10条规定,如裁决未在指定时限内执行,DSB应授权方采取“适当的反措施”。协议第4.7条还规定,如涉案措施为禁止性补贴,败诉方则必须立刻撤销该补贴。

(一)救济:DSU与补贴协议的区别

在提供救济方面,争端解决谅解与补贴协议的特殊程序有四点差异:第一,救济的性质。如仲裁员在巴西飞机案中裁定,DSU旨在取消在WTO协定下造成负面贸易影响的措施,而补贴协议旨在消除某成员遭受到违法措施的负面影响。第二,损害的概念。DSU项下“利益丧失或损害”这一概念不适用于补贴协议,补贴协议第5条仅涉及解决补贴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三,对等性概念。DSU规定报复水平必须等于损害水平,而补贴协议没有对反措施的水平做出任何量化的规定。第四,裁决执行期限。DSU规定裁决执行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而补贴协议规定必须在90天内取消违法补贴。

按照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如果特别法与一般法产生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判定补贴案中反措施水平的程序只能适用补贴协议的特殊规定。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对“反措施”的定义

按照补贴协议的规定,胜诉方有权要求授权采取反措施或实施反补贴税。在迄今的案例中,胜诉方大多选择使用终止减让作为反措施的手段。仲裁员在巴西飞机案中指出,如果在某一产业内实施反补贴税,则会影响到其他供应同类产品的成员利益。在此情况下,实施反补贴税的成员很难督促败诉方执行裁决。

(三)对“适当的”分析

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指出,反措施只要“不是不成比例的”,就是适当的。同时,如涉案措施属被禁止补贴,则需将此事实考虑在内。

五、服务业、知识产权领域报复水平的仲裁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WTO允许进行“交叉报复”,报复方可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而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原则同样适用于交叉报复。以欧共体香蕉案为例,仲裁员裁定,厄瓜多尔每年遭受的损失为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对欧共体进行报复。报复金额划分如下:20%在货物领域,10%在服务领域,70%在知识产权领域。如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报复的水平达不到仲裁员裁定的报复水平,可在TRIPS领域进行报复。仲裁员指出,在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一旦败诉方执行裁决,报复取消后,就不会再有经济上的损失。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一旦某项知识产权泄露,盗版蔓延,其所遭受的损害是长期的,导致报复水平远远超出损害水平。因此,在TRIPS领域,交叉报复很难确保报复水平的对等。

六、案例分析:“督促执行裁决”的概念

确定报复水平并不是简单的算术加减,报复水平的高低直接涉及WTO法律及救济的本质。尽管DSU规定,报复的程度应等于损害的程度。然而,在WTO有关报复水平的仲裁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一个新概念――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

在涉及报复水平仲裁的第一个案例――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指出,WTO的报复不是惩罚性的,报复水平不应超出损害水平。另一方面,仲裁员认为,由于WTO的报复属于临时性措施,而临时性的本质说明,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首次提及并讨论“督促裁决执行”概念。遗憾的是,仲裁员在本案中仅简单提及这一概念,并未展开分析。在后来的案例中,仲裁员对这个概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释。这里我们来看两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加拿大飞机案

在加拿大飞机案中,加拿大对其国内飞机制造行业进行补贴被判违法。在执行裁决时,加拿大称,由机合同已经签署,加拿

大将信守合同承诺,在执行裁决合理期限到期后将继续提供补贴,直到按照合同将补贴发放完毕为止。为此,加拿大不准备执行WTO的裁决。仲裁员在按照DSU第22.6条裁定报复(反措施)水平的仲裁报告中,做出如下分析和解释:

第一,“约定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不仅应善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而且也被期待和有义务履行条约义务。第二,DSU第22.1条明确规定,无论补偿还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均是临时性措施,不得替代裁决的执行,只有执行裁决才符合WTO的有关协定。第三,正是由于报复是临时性措施,因而报复的目的是督促裁决的执行。在补贴协定项下,补贴协定第4.10条的目的是确保执行裁决,取消补贴措施。而补贴协定第4.7条明确要求无延迟地取消禁止性补贴。第四,加拿大的声明意味着加拿大不准备取消涉案的违法补贴,而根据补贴协定第4.7条规定,加拿大必须无延迟地取消违法补贴。第五,反措施应当有助于终止违法补贴,反措施水平的“适当性”应当反映出反措施的目的性。

基于上述分析,仲裁员决定,反措施的水平应该比补贴水平高一些。具体而言,应在补贴总水平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增量,使之能够有效督促加拿大改变其立场。这一增量相当于补贴总量的20%,大约4130万美元,即从2.06亿美元提高到2.48亿美元。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量化“督促执行裁决”的理念。

案例二: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

在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中,欧共体美国对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美国公司提供避税的优惠待遇违反WTO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美国此举属非法补贴,欧共体要求对未按期执行裁决的美国实施反措施。仲裁员在反措施水平仲裁报告中裁定,本案反措施水平为40.43亿美元,等于美国实际补贴的数额。仲裁员对此裁决做出如下解释:

第一,美国每年非法提供了约40亿美元的补贴。在这40亿美元中,每一美元都是违法的,每一美元都违反了WTO义务。不能因为贸易效果等其他标准的存在,就说某些美元的违法性小一些。换言之,不能因为受益于美国补贴的某些产品出口到欧共体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就说美国的补贴措施不再违法。

第二,美国在WTO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是“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每一个WTO成员所承担的义务。这项义务无法在成员间分割。否则,一个成员就可对其他成员仅仅承担部分义务,这与“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的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只能按照实际补贴额对美国采取反措施,而不是贸易效果。

七、WTO成员关于报复水平仲裁的争论和意见

仲裁员作出的解释和裁定在WTO成员中引起很大争论。有成员认为,在计算损害水平与报复水平之间差额及进行调整方面,仲裁员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和依据。也有成员认为,仲裁员做出报复必须“督促执行裁决”、WTO义务是“对所有国家承担义务”等解释是不恰当甚至是错误的。

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仲裁员做出提高20%反措施水平的裁定。加拿大作为败诉方对此裁定表示“严重保留”,认为WTO协定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可对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施加如此巨大的惩罚,WTO成员从来没有同意创造这样一种旨在惩罚成员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仲裁员显示出来的“司法能动主义”威胁到每一个WTO成员,仲裁员未来很可能再次擅自增加成员的义务水平。在此问题上,美国表示,如果“督促裁决执行”成为一种标准,那就等于没有标准。在任何一个案例中,反措施要达到督促执行裁决的目的,反措施的水平高低则完全掌控在仲裁员手中。

在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中,仲裁员做出40.43亿美元反措施水平的裁决。美国对此仲裁结果十分不满,认为仲裁员的解释存在“严重缺陷”,认为仲裁员的法律解释在WTO中找不到任何依据,该解释错误地、不恰当地把“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承担的义务”这一概念引入WTO司法实践。WTO争端解决机制所提供的救济,仅限于解决某一特定成员经过谈判享受到的利益丧失或减损。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无权代表与本案无关的非诉讼方来强制执行WTO义务。

在目前多哈回合有关DSU改革的谈判中,一些成员提出了改革报复水平仲裁的意见,要求提前就损害水平进行仲裁,如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后到申请授权报复之前,启动损害水平的仲裁程序。还有成员建议加大报复力度,允许追溯性报复,要求败诉方补偿诉讼期间由于其违法措施继续实施而产生的损害。

八、结语

报复的水平实际上是一个指针,其指向和摇摆幅度取决于多边贸易体制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取向。在GATT时代,报复水平只要“与具体情况相当”即可,并不严格局限于“等于”损害水平。到了WTO时代,报复水平按法律规定必须“等于”损害水平。然而,WTO有关报复水平仲裁的司法解释表明,报复的目的是“督促执行裁决”。据此,报复水平不仅可以不“等于”损害水平,有时还可以视情大大超过。

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多边贸易体制中“规则导向”的趋势,揭示了WTO法和救济体制所经历的曲折发展历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督促执行裁决地概念,该概念凸显了WTO对执行裁决的重视,体现了裁决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对WTO体制和成员具有重要影响。然而,这一解释也引起了WTO成员及各方面的争论,认为该解释超越了授权,曲解了WTO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这一解释及其引发的争论,促使人们深入反思WTO法和救济体制的本质。

首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在目的上的“多重性”。纵观DSU各个条款,不难看出,该机制要确保实现一系列目标:对损害提供救济、重新平衡减让水平、纠正违法行为、督促执行裁决、违法方必须为违法措施承担法律后果、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可预见性等。

其次是WTO救济机制的“双重性”。一方面,WTO设立了排他性司法管辖权、通过反向共识成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报告、授权报复等,这些规定似乎在鼓励执行裁决;另一方面,WTO又严格限定报复水平必须等于损害水平、禁止集体报复、禁止追溯性报复等,这些规定似乎倾向于维护WTO成员之间双边对等减让的平衡关系。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 高考 完形填空 词汇复现

完形填空语篇意义完整、上下关联,文中的词汇复现不可避免。词汇复现指某一词以原词、同根词、同义词、反义词、上下义词等出现,使语篇衔接。某个空格所对应的答案可能就是复现词。了解这种衔接手段有助于快速准确地答题。

1. 江苏卷完形填空实录

1.1原词重现

指相同的单词在上下文中重复出现。如:

What power 53 has!(2010年)

【解析】主题词enthusiasm在全文共暗示5次,从首段 “Another person’s enthusiasm was…”就可推知答案。

1.2同源词或同根词语复现

即相同词根构成的不同词性的单词在文章中反复出现。如:

It was a need that he first 36 back in 1906 when young Dale .... (2014年)

【解析】第36空所在的定语从句需要一个谓语动词修饰先行词need,对应第二段“recognition that he needed”可成功解题recognized。

1.3反义词和近义词复现

指相近和相反的单词在文中出现。

(1)反义词

The ability to be ... has many 50 , as well as disadvantages. (2012年)

【解析】由disadvantages可知,除劣势外,还有很多advantages。

(2)同义、近义词

She 46 that Dale join the debating team, believing ... (2014年)

【解析】从语法看似乎选项suggested,demanded,required,insisted都对,但细看下段Dale took his mother’s advice, ...”,就迎刃而解了。

1.4上下义词复现

指词的总括和分述关系,上义词是总称词,下义词是被包含的个体或种类。如:

... he didn’t have time or the 41 . He had only one good suit. (2014年)

【解析】由suit一词可知上文说的是clothes。

2. 高考备考启示

2.1考查的比重

如图所示,第20题的填空中年均占5题,第12年高达7题。掌握词汇复现技巧“四两拨千斤”。

2.2 出现频率

由上图可见,原词复现出现几率高,应多加重视和利用。同源词、同义、反义复现考查也不少,应养成深度挖掘同一词群的好习惯。上下义词复现仅2012和2014年各出现一次。

2.3位置

原词复现“简单重复”,关键词可能出现任何地方,有时与空格相隔甚远。须具备跨段落捕捉并记忆相关信息的能力。答案有时是贯穿文章始终的主题词。首句信息词更值得把握。而同源词、近义词等“曲折复现”常会出现在空格附近的小语境中,上下求索一番就可发现“外援”。

2.4正确率

从五份江苏卷看,词语复现技巧对解答完形填空很有帮助。但并不意味着与文中出现的词语复现的选项即答案。须明确使用词语复现手段是使语篇连贯,运用该技巧时也要吃透文意,理解到位。如:

It’s not so much about what I can get for myself; it’s about 55 we can all get by together. (2013年)

【解析】美国梦是关于我们所有人如何能够一起渡过难关,答案how。若断章取义,就会误选复现词汇what选项。

3. 总结

完形填空题综合性强、考查面广、对考生要求高。但只要广大考生把握其命题规律,充分认识特定语境中知识应用,合理利用词汇复现的技巧,就能在原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古典风格服装;复兴;形式美法则;古典设计元素;后继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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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S9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832(2016)12-0098-04

Study of Classic Style Renaissance in Modern Fashion Design

ZHAO Hui(Tianjin Academy of Fine Arts,Tianjin 300141,China)

Abstract :In today’s vintage fashion, classical style as a Renaissance style popular again, is the need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ut also the people ’s psychological demands. The application of classical style, embodied in the form of rule applications, as well as classical specific forms of application two aspects.

Key words :classical style clothing; renaissance; the rule of form beauty; design elements; subsequent style

Internet :.cn

古典风格可溯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长期以来一直在西方艺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西方艺术和哲学等精神追求的思想源头及理想美的典范。古典风格作为一条脉络贯穿于服装设计的发展之中,有时作为主线有时作为隐线。今天,时装设计呈现出多元化风貌,一方面绚丽并极具包容,另一方面则表现为风格的模糊性,无定型。随着社会物质基础的变革,古典主义赖以生存的精神土壤发生了变化,古典风格“一统天下”的局面一去不返,进而被主流设计边缘化,取而代之的是多种风格兼容并蓄的市场面貌。

近几年,服装中复古一词出现频率很高。“复古”不等同于“古典”复兴。“复古”主要分为四种表现形式:对古典风格的复兴;对所处时代较前的时代的复兴;时展中的复古回流;继“复古”后的再复古。由此可知,古典的复兴只是“复古”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现代服装设计中的古典风格复兴就是在“复古风行”这一大背景中产生的。

徐复观在《中国艺术精神》中写到“艺术的反映,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向。一种是顺承性的反映,一种是反省性的反映。顺承性的反映,对于它所反映的现实,会发生推动,助成的作用。因而它的意义,常决定于被反映的现实的意义。反省性的反映则是一种向往,逃避和反省。”服装设计作为艺术形式的一种,其反映也常以这两种形态出现。服装设计中的古典风格复兴便属于反省性的,是对旧有的状态的怀念,对以往经典的致敬,对今天生活的反思,对未来发展基础的奠定。

一、古典风格的研究范围

古典设计风格历史悠久,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并扩充其涵盖的范围。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4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法学系,湖北十堰442002)

摘要:H.R.4105法案旨在为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作为其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对DS379案裁决义务的回应。但该法案存在以下重大问题:其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的溯及力条款有违宪嫌疑,且与WTO规则不符;其二,防止重复救济举证责任规则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其三,法案两部分不同溯及力规定导致的差别待遇不仅有违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也违背了美国在WTO下的义务。该法案对生效前和生效后输美产品都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应针对法案本身的“硬伤”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力争把法案对中国输美产品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关键词 :H.R.4105法案;溯及力;重复救济;举证责任;平等保护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1-0147-08

收稿日期:2014 -09 -11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 cnki.net) 2014年11月2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光伏产业双反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 14 G261);湖北省科技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类)《美欧双反背景下湖北光伏产业的战略发展》( 2014BDF052)

作者简介:张书林(1968-),男,湖北十堰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WTO法。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1930年关税法)的反补贴税条款及用于其他目的法案》(统称“H.R.4105法案”或“GPX法案”以下称“H.R.4105法案”)仅仅用了两周时间就完成了从提交到签署生效的立法程序,于2012年3月13日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该法案的生效意味着自此以后美国可以合法地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而且还使其从2006年11月以来对中国发起的全部反补贴调查都获得了合法性,从而使中国从“GPX国际轮胎公司诉美国案”(以下简称“GPX轮胎案”)胜诉中看到的希望破灭。面对这样一个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的立法,中国政府和企业能否及如何提出合法挑战,进而为中国产品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则是政府相关机构和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也是本文将尝试解答的问题。

一、H.R.4105法案产生的背景

从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发起的第一个“双反”调查起,关于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合法性的质疑就从未停止。在解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法律依据问题上,通过国会修法方式的呼声较高。在国内政治、经济压力共同作用下,美国参众两院也分别提出了关于改革美国反补贴法的法律草案①,试图将反补贴规则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均未获得美国国会批准。直接导致该法快速出台的,却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GPX轮胎案”的判决和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以下简称DS379案)的裁决。在201 1年1 2月19日对“GPX轮胎案”的判决中,上诉法院认为,国会从未改变过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税法的立场,美国商务部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如果商务部认为法律应有所变化,适当的方法是寻求国会的立法改变。作为回应,国会迅速采取行动,于2012年3月6日通过了H.R.4105法案。另外,该法案的通过也是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的双反调查扫除国际法障碍。因为在2011年3月11日,WTO上诉机构对DS379案做出裁决报告,支持了中国关于美国双反措施涉嫌重复救济的主张。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四种产品在以非市场经济方法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征收反补贴税,而完全没有评估同样的补贴是否有被两次抵消的可能,违反了其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9.3条下“应以适当数额征收反补贴税”的义务。作为败诉方,美国应该执行WTO裁决报告的建议,而美国选择了以立法方式履行其执行报告的义务,在H.R.4105法案中对防止重复救济做出规定。显而易见,H.R.4105法案的主旨有二,一为解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税法问题,二为解决重复救济问题,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与中国同其在美国国内和WTO层面激烈交锋的产物。

二、H.R.4105法案的主要内容

H.R.4105法案由两个条文组成,第1条规定了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问题,授权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第2条是关于防止重复救济的规定,要求调查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对出现的重复救济进行调整。

(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

H.R.4105法案第1条有(a)(b)两款构成,其中(a)款在原《1930年关税法》第701条的5款内容上增加了1款,即(f)款,该款规定:须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包括美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用于进口销售的一类或一种商品。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授权美国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该款也规定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的例外情况,即“如果调查机关不能确定和衡量由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补贴,则不能对美国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但一般认为,该例外只适用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中国的经济已具有市场要素,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不可同日而语,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进口产品的补贴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因此,中国不能适用该例外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H.R.4105法案第1条(b)款,根据该款规定,新增的《1930年关税法》第701条(f)款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起根据该条款启动的所有程序,包括美国商务部、海关、边境保护局所采取的一切行动,以及交由联邦法院审理的与反补贴调查有关的法律程序。据此,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所进行的全部双反调查都获得了合法依据;而联邦法院即便是审理在此之前的反补贴案件,也应当适用新法。鉴于溯及力涉及的特殊日期①,称H.R.4105法案“专为中国量身定制”实不为过。

(二)防止重复救济

H.R.4105法案第2条旨在通过对反倾销税的调整以防止重复征税。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双反调查时,如果以生产要素方法认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计算反倾销税时,可以对倾销税进行调整。以生产要素方法计算反倾销税,然后再征收反补贴税,是产生重复征税的原因,因此,调整反倾销税的前提条件是“以生产要素方法计算反倾销税”。除此前提条件之外,反倾销税的实际调整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向被调查产品提供国内补贴。H.R.4105法案第2条适用对象仅指国内补贴,不包括出口补贴②。第二,国内补贴被证明导致了出口产品平均价格的降低。这是反倾销调整的必要条件,其原因在于:一般而言,国内补贴会同时降低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因此通常不会影响倾销幅度。而调查当局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往往是按照生产要素方法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然后与被国内补贴降低了的出口价格相比较,从而抬高了倾销幅度,这是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也是反倾销税调整的理论基础。既然反倾销税调整的理论基础是国内补贴降低了出口价格,因此,在实际调整反倾销税时就必须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第三,美国调查机关能够合理评估国内补贴在何种程度上提高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要求调查机关首先能够对国内补贴对倾销幅度的提高程度做出合理评估,并在此基础上降低与所提高的倾销幅度数额相等的反倾销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止重复救济条款并不溯及既往地适用,而是与新法同时生效,这就意味着,美国调查当局对于在新法生效前已经完成复审的双反裁决不需要进行调整。同一法案中两个条款具有不同的溯及力,其导致的差别待遇也是该法备受争议的地方。

三、H.R.4105法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H.R.4105法案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极端的利己主义倾向必然导致法案有意地规避美国宪法原则和WTO规则,该法案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第1条(b)款的溯及力规定有违宪嫌疑且与WTO规则不符;(2)防止重复救济举证责任规则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3)同一法案中两个条款具有不同的溯及力,其导致的差别待遇违反了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也违背了其WTO义务。

(一)溯及条款的违宪嫌疑与WTO下的违法性

1.溯及条款的违宪嫌疑

H.R.4105法案于2012年3月13日生效,但法案的第一部分“对非市场经济适用反补贴法”的效力及于2006年11月20日以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反补贴税令及法院审理的反补贴案件,该溯及性的规定引发了法案是否违宪的争议。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仅能在制定后向未来生效,而不能对其颁布前的行为产生效力。美国1789年宪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联邦和州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任何溯及既往的法律。由于对宪法文本拉丁语ex post facto law(溯及既往的法律)本身理解的争议,产生了对此条款含义的狭义论和广义论之争。前者认为此条款中的法律仅指刑事法律;而广义论认为,宪法不仅禁止制定溯及既往的刑事法律,也包括民事法律。但联邦最高法院在1798年的Calder v.Bull案中明确指出,宪法中“溯及既往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该案判决虽然遭到很多批评,但基本上获得了美国法院及学界的支持,从而确立了非刑事法律可以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但溯及立法不能超过许可的界限。正如马歇尔大法官所言:宪法本身不禁止溯及立法,只要立法与政府追求的正当目的之间有一个理智的关系,法院便认同此决定。这就是美国法院一直坚持的合理性原则。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先后出现了既得权理论、可预见性理论等确定溯及法律许可界限的法理依据。但究其实质,是要在法律追求的公共利益与所损害的个人权利之间进行权衡,即法院依据抽象的利益位序进行衡量。如果一项法律被证明出于保护正当公共利益之目的,又没有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分的限制,法院就会承认它。具体到经济法与税法领域,最高法院更是表现出友好的态度。美国新政以来有关所得税的大量溯及立法都被判定为合宪,比如Welch v.Henry和United States v.Carbon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溯及性所得税法并不违宪,体现了法院支持国会通过新税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立场。不过在后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立法者也不能恣意妄为,过渡延长溯及期限,并提出一年的溯及期限标准。

具体到H.R.4105法案的合宪性问题,首先它不是刑事法律;其次,从法律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受影响的私人权利方面衡量,打击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公平贸易”似乎更重要于美国国内进口企业享有的私人权利。再考虑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溯及性税法的一贯友好态度,认定该法案违宪的可能性不大。但H.R.4105法案的溯及期限长达6年多之久,这大大超过了最高法院确立的一年溯及期的标准。虽然国际贸易法院在对“GPX轮胎案”再审中认定法案并未违宪,但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并非最终判决,中国受影响企业和美国国内进口商仍然可以在法案的合宪性问题上进一步提出挑战。

2.溯及条款的WTO违法性分析

WTO并不禁止反补贴税法对非市场经济适用,但H.R.4105法案中对非市场经济适用条款效力溯及到法案颁布前6年多的调查程序,使中国的产品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中,违反了GATT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GATT第10.2条规定:缔约国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依据该条规定,美国在其没有颁布H.R.4105法案之前,不能对中国采取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非经公布不得实施”则意味着成员的法律、法规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任何溯及既往的贸易法规在WTO都是非法的。法案溯及性条款本身也表明,美国自己也承认其之前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需要重新立法对商务部予以授权。但如此“先上车后补票”的补救方式,则不符合GATT第10.3条要求的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国内贸易法规。

虽然在最新的“美国双反措施案”( DS449)中专家组裁决美国H.R.4105法案并没有违反上述WTO条款,但专家组成员中也有持不同意见者,而且中国也对此提出了上诉,法案的WTO合规性问题将最终通过上诉机构予以裁定。

(二)防止重复救济举证责任规则的WTO违法性

如前所述,H.R.4105法案第二部分旨在防止重复征税,要求调查机关在一定条件下调整反倾销税,其中的最关键条件是国内补贴“已被证明在相关期限内降低了产品的出口价格”。如果此点被肯定性证明,重复征税则必然存在,调查主管机关就有义务评估国内补贴与倾销幅度间的关系,并据此消减反倾销税。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法案的用语模糊。但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法案摘要明确表示,“国内补贴对出口价格降低”由外国出口商承担举证责任。美国商务部这种惯常做法以委婉的方式得到了立法确认,以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公告方式予以明确,既为美国商务部回避重复救济问题提供了空间,又避免了在法律条文上明显与WTO裁决相抵触。但无论采取的方式如何巧妙,实质上是美国没有善意履行WTO裁决,法案关于举证责任规定与WTO上诉机构的解释不符。因为上诉机构在DS379中明确指出,调查主管机关有积极的义务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9.3条认定适当的反补贴税数额,该项义务包括对相关的事实恪尽职守地调查,以案卷记录的直接证据为依据做出裁定。可见,上诉机构认为防止重复救济的举证责任在调查机关,而H.R.4105法案及其相关说明则把举证责任转嫁到被调查企业,明显违反了美国承担的WTO义务。

(三)不同条款在溯及力上的差别待遇

H.R.4105法案的两部分内容在生效时间上是有差别的,第二部分防止重复救济的规定与法案同时生效,但第一部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税的规定却溯及到2006年11月20日生效。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从2006年11月20日至2012年3月13日美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不仅具有了法律依据,而且对于这些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调查当局可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对反倾销税进行调整。对于在2012年3月13日以后发起的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则有义务调整反倾销税以避免重复征税。受同一部法律调整的同一类型案件,仅仅因为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就产生如此迥异的法律后果,有违法律关于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的内涵,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是指任何人或集团在相同的情况下不能被拒绝享有其他人或集团享有相同的保护,相同情况的人在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时也应相同,并且在他们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同样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法案在溯及问题上的差别待遇,导致相同的企业在相同情况下获得的权利并不相同,违反了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不过平等保护本身是有一定弹性的原则,加之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平等保护的“合理审查标准”比较宽松,中国挑战此问题难度较大。

在WTO体制下审视法案在溯及力上的差别待遇,法案为了解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问题,把第一部分规定溯及适用到6年之前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却对这6年反补贴措施中的重复救济问题视而不见,这很难说美国是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国内贸易,因此违反了GATT第10.3条的义务,中国在此点上可以提出有力的抗辩。

四、H.R.4105法案对中国输美产品的影响

H.R.4105法案推翻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2011年12月19日对“GPX轮胎案”的裁决,确立了反补贴税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而且溯及适用到法案颁布生效之前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全部的双反调查,但法案中关于重复救济规定与法案同步生效,这对中国输美产品可以说是双重打击。一方面,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双反调查有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扣国致力抗争且在WTO诉讼中获得胜诉的重复救济问题,却因该法案的通过而变得不确定了。由于法案在溯及力方面采取不同的规定,我们只能以类型化案件方式对中国输美产品的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中国在DS379案中起诉的四种产品①,主要涉及如何履行WTO上诉机构裁决的问题。H.R.4105法案的目的之一就是履行WTO裁决,美国也是据此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案对这四种产品的影响表现为两点:一是防止重复救济的举证责任问题。,美国商务部在对这四起案件的重新裁决中,首次适用了法案的举证责任规定,初步确立了举证责任在被调查企业的司法实践,这对中国今后此类案件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二是关于“合理评估”的问题。如前所述,反倾销税调整的前提是美国商务部能够合理评估国内补贴提高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但法案中“合理评估”规定赋予调查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到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只承认投入补贴传递并反映在出口价格中,而不承认其他补贴对出口价格的影响。而在计算补贴传递率时,美国采用的“比率变化测定法”( ratio changetest)只考虑了被调查企业的可变成本,而忽视了固定成本。由此计算出的63%的传递率可能远远低于真实的传递水平,在此基础上的税率调整也不能真正避免重复征税。

其次,对于新法生效前提起的双反调查和开始行政复审的案件涉及的输美产品①,法案对这些涉案产品影响最大。一则美国的反补贴调查具有了国内法依据,中国企业从“GPX轮胎案”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中看到的希望破灭,翻案无望;二则对这些案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美国商务部可以依法拒绝处理。比如在应用级风塔的反补贴调查和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的行政复审中,商务部就拒绝考虑重复救济问题,中国出口商和美国进口商的相应损失几成定局。

另外,对于在2012年3月13日后的输美产品,法案属于正常适用,美国商务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重复征税。但由于法案中关于重复救济存在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合理性,以及国内补贴抬高倾销幅度的“合理评估”义务的模糊性,使得美国商务部可以规避其调整倾销税义务,或者即便履行义务,但由于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最终消减的反倾销税不能真实反映重复征税的程度。这些都给未来输美产品带来不确定的因素,从而影响中国输美产品的数量。

五、中国的应对之策

针对美国H.R.4105法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中国输美产品造成的不利影响,中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争取使中国产品在美国得到所有WTO成员应该享有的公平、公正、合理的待遇。

首先,中国应针对H.R.4105法案存在的问题在WTO提起诉讼,争取通过WTO裁决迫使美国修改其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这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输美产品待遇的最佳途径。WTO诉讼最高的目标是迫使美国放弃法案的溯及适用,如果难以实现,则最低保证溯及的统一适用,即对法案生效前的反补贴案件在适用新法的同时,也应承担防止重复征税义务,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起码要求。2012年9月17日,中国就法案涉及的问题在WTO提起诉讼( DS449),虽然专家组没有支持中国关于H.R.4105法案违反世贸规则的主张,但专家组内部意见分歧严重②,而且本案上诉机构撤销了专家组对所涉条款的法律解释。不过可惜①在新法生效前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如钢制轮毂、镀锌钢丝、高压钢瓶、晶体硅光伏电池组件、应用级风塔 等,在新法生效前进行行政复审的案件如柠檬酸和柠檬酸盐、镁碳砖和厨房用隔板和网架等。②本案三位专家组成员中有一位表示了不同意见,并通过长达十页的论述证明美国H.R.4105法案违反了 CATT第10.2条。的是,由于专家组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上诉机构没有完成H. R. 4105法案的合法性分析,中国在此诉点的诉讼目的没能实现,只能期待再通过新的案件进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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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报复在WTO争端解决体系中起着最后救济手段的作用。2009年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美国—陆地棉花案DSU第22.6条仲裁裁决,是关于WTO报复的最新司法见解。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主要涉及报复水平的认定、交叉报复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两个方面,而美国—陆地棉花案不仅在这两个方面均有涉及,且发表了若干重要见解。作为涉及报复问题最新的WTO仲裁裁决,美国—陆地棉花案对当前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有诸多发展,其中包括:将SCM协定中规定的反措施与一般国际法上的报复制度相联系;将“贸易影响”作为判定补贴案件报复水平计算的标准;仅允许原告就自己受到的不利影响采取报复措施;坚持“既往不咎”的原则,不允许对已经纠正的违反措施实施报复;澄清补贴案件中的“反措施”仍应遵循DSU第22.3条所规定的报复原则和程序,并确立了判定该条所规定“有效性”的新依据等。

关键词:WTO 补贴案件 反措施 报复 交叉报复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5-0140-10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对于在WTO争端解决体制中可采取的报复规定了多边控制的原则。①DSU第23条第2款规定,成员方必须遵守第22条规定的程序,②以确定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水平;针对有关成员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情况,在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者其他义务之前,成员方必须获得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的授权。③由此,DSU第22条是申请和实施WTO报复时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对涉及补贴案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报复水平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这使得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WTO成立以来的18年间,涉及报复的WTO仲裁案件仲裁员根据DSU和SCM协定的规定,共审理了4个涉及补贴案件的有关报复问题的争议,④作出的裁决共有5项。⑤

2009年美国—陆地棉花案第22.6条仲裁是关于WTO报复的最新仲裁实践。⑥仲裁员分别就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情形下,报复水平的认定以及交叉报复的适用原则和程序提出了若干意见,代表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补贴案件报复规则运用的最新认识。⑦该案由巴西提起,针对的是美国为陆地棉花生产商、使用者以及出口商(即美国陆地棉花产业)提供的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巴西认为,美国的措施和法律规定违反了SCM协定、《农业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项目、⑧使用者营销付款(Step 2支付)项目构成禁止性补贴,营销贷款项目支付、Step 2支付、市场损失资助支付和反周期支付构成SCM协定第6.3(c)条规定的重大价格削低(significant price suppression),是对巴西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诉补贴。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美国修改后的“一般销售经理102项目”仍然构成出口补贴,美国根据2002年《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的规定对美国陆地棉花生产商进行的营销贷款(marketing loans)和反周期支付(counter-cyclical payments)继续构成了SCM协定第6.3(c)条所规定的重大价格削低,仍然对巴西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因此,美国未能遵守DSB的建议和裁决。⑨

本文以美国—陆地棉花案报复仲裁裁决为视角,结合先前涉及补贴案件的报复仲裁裁决,解读WTO补贴案件报复规则发展的若干不足。

一、WTO规则对补贴案件报复水平的特别规定

根据DSU第1.2的规定,该谅解附录2所列出的适用协定所含的特殊或者附加规则与程序包括了SCM协定第4.10条、第4.11条以及第7.9条和第7.10条。这里所谓特殊或者附加规则,是相对于DSU第22.4条的规定所言。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程度,应该与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的程度一致”。根据该条的规定,报复所采用的术语是“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可以实施的报复水平应该“与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的程度一致”。而根据SCM协定第4.10条和第7.9条的规定,报复术语采用的是“反措施”,针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可以分别采取“适当的反措施”和“与确定存在的不利影响程度和性质相当的反措施”。对比分析不难看出,SCM协定的规定对报复术语和报复水平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因此,首先必须探究这些特别规定的法律含义。

(一)反措施的含义和性质

目前,WTO报复仲裁对“反措施”的理解和认识仍处于发展之中。巴西—飞机案⑩仲裁员首次探讨了反措施的含义,并认为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条款草案》中规定的“反措施”的含义具有借鉴意义。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仲裁员进一步探讨了反措施的含义,认为反措施与被对抗的措施或其效果有关。在禁止性补贴的情形下,反措施被用于对抗本身被禁止的出口补贴,或者这些出口补贴的效果,或者同时对抗补贴及其效果。这得到了加拿大—飞机信贷和担保案仲裁员的认可。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对涉及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案件中可实施的反措施进行了区分,认为在涉及禁止性补贴的案件中,反措施仅针对未能在规定时间撤销禁止性补贴的事实,并不针对禁止性补贴的效果;而在涉及可诉补贴的案件中,反措施是针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补贴不利影响,或者未能撤销该补贴的事实。关于“反措施”可以采取的形式,现有仲裁裁决均认为,“反措施”的形式是“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首次明确了“反措施”的性质,认为从性质上来看,SCM协定中的“反措施”与一般国际法中的反措施含义相同,指的是与WTO协定项下义务不符的临时措施,针对的是SCM协定义务的违反。确认SCM协定中规定的“反措施”与一般国际法上报复性质相同,这是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裁决对补贴案件报复规则的第一个发展。

(二)反措施“适当性”的判定要素

SCM协定规定,针对禁止性补贴采取的反措施应该适当。但是,SCM协定并未对“适当”加以定义。先前报复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普遍认为,反措施应该体现违反的严重性以及所涉权利义务平衡受到破坏的性质。通过对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裁决的解读,并结合该案仲裁员对先前仲裁裁决的法律解释,笔者认为,在判定反措施“适当性”时,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应该以禁止性补贴的贸易扭曲效果为计算基础。判定反措施的适当性应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程度为基础,通过判定禁止性补贴的贸易扭曲效果来评价反措施的“适当性”。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指出,在不同的案件中,禁止性补贴的贸易扭曲效果会因为补贴的性质、设计以及其他多种经济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方受非法补贴贸易扭曲的不利影响也因此有所不同。这种贸易扭曲效果体现了方的经济地位受到非法措施扰乱和损害的方式,为计算禁止性补贴导致的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提供了办法。因此,禁止性补贴的贸易扭曲效果是判定反措施“适当性”的核心考虑。

第二,可以有“不得不成比例”的灵活性。“适当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采取的反措施在具体的案件中应是合适的,在必要时可作适当的调整。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指出,反措施应该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满足案件本身情况的需要。同时,该灵活性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必须确保拟实施的反措施与违反措施或其效果之间并“不是不成比例的”。SCM协定脚注9所规定的这种比例性的要求是为了避免过度的反措施。同时,“不是不成比例”这种双重否定的表述较肯定表述而言,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不要求严格的比例性。

第三,可以将禁止性补贴的性质作为加重因素。先前的报复仲裁案件仲裁员已经明确,WTO成员方均有权在不受禁止性补贴影响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开展贸易活动。禁止性补贴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进一步证明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禁止性补贴的性质应该被认为是判定反措施“合理性”中的加重因素,而非减轻因素。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指出,禁止性补贴的性质,是评判“适当性”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根据该条的规定,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任何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2)使其他成员在GATT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特别是在GATT1994第2条下约束减让的利益;(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前引, para. 4.53.

前引, paras. 4.135、4.169、4.180. 第四,应该符合“促使执行”的目的。要判定适当性,应该对反措施的目的加以考虑。无论是在一般国际法中,还是在WTO争端解决体制中,授权报复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违反国际义务的一方遵守其义务,即“促使执行”。DSU第22.4条所规定的“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目的是“促使执行”的观点已经得到了上诉机构在美国—持续中止案的确认,SCM协定第4.10条所规定的“反措施”的目的是“促使执行”的观点也得到了先前仲裁裁决的认可。在禁止性补贴的案件中,促使执行就意味着促使违反方毫不延迟地撤销其禁止性补贴。正如巴西—飞机案仲裁员所说,如果反措施能够有效地促使执行,那么就可以认为其符合了“适当性”的一个要件。

(三)反措施“相当性”的判定要素

SCM协定规定,针对可诉补贴采取的反措施应该与确定存在的不利影响程度和性质相当。但是,SCM协定并未对“相当性”加以准确定义。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认为,“相当性”表明了反措施和不利影响程度和性质之间的“对应性”,但并不要求这两者严格相等。这种对应性既可以是性质上的,也可以是数量上的。有学者认为,由于SCM协定第7.9条所规定的“相当性标准”包含了对“性质”因素的考虑,而“一致性标准”仅要求数量上的审查,因此,“相当性标准”较“一致性标准(equivalence standard)”更为灵活和宽松。但是,该规定明确提及的“不利影响”以及该术语前面的定语使得该“相当性标准”较“适当性标准”更为严格。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相当性”标准宽松于“一致性”标准,但是严于“适当性”标准,介于这两者之间,同时由“被认定存在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和性质”所限制。

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对不利影响的“程度和性质”进行了解释,认为不利影响的“程度”应该被认为是数量上的因素,而不利影响的“性质”指的是质量上的因素。具体来讲,不利影响的“程度”体现了不利影响对市场扰乱或者贸易关系可能造成的破坏强度,所实施的反措施不得超过针对补贴不利影响所必要的程度,且不得是“惩罚性的”。不利影响的“性质”指的是第5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不利影响的不同“种类”,这就需要在申请反措施时,对特定措施被认定存在的“不利影响”具体形式加以考虑。根据SCM协定第5条的规定,不利影响的具体形式主要包含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利益丧失或者减损、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三种形式。

总之,在判定反措施“相当性”的时候,应该加以考虑的仅为被认定存在不利影响的“程度和性质”。

(四)仲裁员计算反措施水平的标准

在美国—陆地棉花案中,针对禁止性补贴,仲裁员认为,“补贴金额”标准并非认定“反措施适当性”的唯一标准。在大多数案件中,这个标准并不是适当的。要符合反措施“不是不成比例”的要求,往往应该考虑反措施的水平和非法措施的贸易扭曲效果。该案仲裁员选择通过计算禁止性补贴的“贸易影响”来计算反措施的“适当”水平。针对可诉补贴,该案仲裁员运用了反事实的计算方法,以计算可诉补贴对方造成的不利“贸易影响”。

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采取“贸易影响”来计算针对禁止性补贴反措施适当水平的做法对先前仲裁裁决的改变,并首次运用“贸易影响”的标准来计算针对可诉补贴的反措施水平,是对补贴案件报复规则的第二个发展。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认为在涉及禁止性补贴的情况下,与“补贴金额”相当的反措施水平是“适当的”。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尽管仲裁员同意欧共体所提议的以“补贴金额”为标准的反措施水平,但指出SCM协定第4.10条并不禁止将反措施用于针对非法措施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可以将非法措施的“贸易影响”作为判定“适当性”的一个因素。在加拿大—飞机信贷和担保案中,该案仲裁员明确承认这种“贸易影响”标准是为第4.10条所允许的,但是由于认为巴西所提议的反措施不适当,仲裁员最终决定继续选择以“补贴金额”为标准来认定适当的反措施。

例如,在欧共体—香蕉案(美国)中,仲裁员认定丧失或者减损的利益是美国货物出口的损失和服务提供商在服务贸易中的损失;在欧共体—香蕉案(厄瓜多尔)中,仲裁员认定丧失或者减损的利益是厄瓜多尔损失的实际和潜在贸易机会,以及实际和潜在分销服务的损失;在欧共体—荷尔蒙案(美国/加拿大)中,仲裁员认定丧失或者减损的利益是美国和加拿大未能对欧共体出口的经荷尔蒙处理牛肉和牛肉制品的损失;在美国—抵消法案(伯德修正案)中,仲裁员认定丧失或者减损的利益是美国政府所进行的支付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美国—案中,仲裁员认定丧失或者减损的利益是美国的不符规定所造成的贸易损失。

“方法文件”是指报复申请方所提交的解释其如何得出提议的报复水平的材料。通常来说,报复仲裁案件由被报复方提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应该由该被报复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报复申请方所提议的报复水平与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的水平不一致。DSU也未规定报复申请方应该在报复仲裁程序中提交方法文件。但是报复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作出了这种要求。提交方法文件的要求最早出现在WTO的第一起报复仲裁案件欧共体—香蕉案(美国)中,并得到了此后所有报复仲裁程序的采纳。

目前,在根据DSU第22.6条进行裁决的案件中,判定“一致性”的标准逐渐从“贸易影响”转为“贸易或者经济影响”。在涉及违反市场准入权利的情形下,仲裁员选择“贸易影响”作为衡量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的标准。但在不涉及对国际贸易直接影响时,仲裁员采用了更为宽泛的“贸易或者经济影响”标准。因此,从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裁决来看,补贴案件中认定“适当”或者“相当”反措施的标准与认定一般案件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一致性”的标准,存在趋于一致的倾向。

二、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对报复水平的认定

2005年7月14日,针对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使用者营销付款(Step 2支付)项目禁止性补贴,巴西请求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由于美国分别于2005年6月和10月终止了GSM—103项目和SCGP项目下的支付,巴西在其提交的“方法文件(methodology paper)”中将对禁止性补贴的报复请求限定于:(1)对2005年美国在Step2项目下进行的3.5亿美元支付采取“一次性”反措施;以及(2)与美国在GSM—102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下进行支付相当的反措施,该支付金额在2006年为12.94亿美元。2005年10月6日,针对美国构成可诉补贴的营销贷款和反周期支付措施,巴西请求DSB授权报复,拟采取的反措施水平为每年10.37亿美元,直至美国撤销相关的补贴或者消除补贴的不利影响。仲裁员对双方的报复水平争议进行了审理。

(一)构成禁止性补贴的Step2项目

在该案中,美国撤销Step 2支付项目的合理期限截止时间是2005年7月1日,但是实际撤销时间是2006年7月31日,巴西由此申请对美国在此期间的持续违反采取“一次性”的反措施。仲裁员指出,尽管美国未能在规定期限结束之后撤销Step 2项目,但是在执行专家组设立之时,该措施已经被撤销。由于美国的Step 2项目未能遵守DSB的建议和裁决这一事实缺乏多边认定,并且SCM协定第4.10条和DSU规定的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目的是促使执行,因此,巴西请求对Step2项目下进行的支付实施“一次性”反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该案仲裁员的意见,报复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执行,只要执行完成,就可以既往不咎,不得采取“一次性”反措施,这是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裁决对补贴案件报复规则的第三个发展。

然而,笔者认为,美国违反措施的撤销其实是一个事实问题,并不需要执行专家组的认定。因此,仲裁员的理由较为牵强。这也给今后的案件提出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如果贯彻“既往不咎”的原则,那么是不是合理期限就可以轻松地延长至报复请求之前,甚至报复请求之时?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促使的目的,应该允许申请方对违反方在合理期限之后的违反采取“一次性”的报复措施。

(二)构成禁止性补贴的GSM-102项目

针对GSM-102项目,仲裁员认为,GSM-102补贴既可能影响贸易金额,又影响贸易价格,应该通过GSM-102项目的“贸易影响”来计算“适当的反措施”,可以从巴西提出“利率补贴(interest rate subsidy)”和“附加值(additionality)”两个方面来考虑。其中,“利率补贴”可以被视为GSM-102项目给予的补贴金额,而“附加值”体现了其贸易影响。

仲裁员仅允许巴西对自身遭受的不利影响采取反措施。因此,仲裁员判定,对于涉及巴西债务人的GSM-102项目补贴对巴西国内市场的贸易扭曲效果,计算出的利率补贴和附加值没有必要加以分摊,而对于涉及非巴西债务人的GSM-102项目补贴对巴西的不利影响,则必须依据巴西的全球出口份额加以分摊。经认定,巴西对GSM-102产品拥有11.7%的世界出口份额。根据2006年财政年度数据,仲裁员裁定,针对GSM-102禁止性补贴项目适当反措施金额为1.474亿美元。仲裁员专门指出,其所授权的反措施是一个计算公式,根据每年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

反措施水平取决于巴西和非巴西债务人获得的出口信贷担保所产生的交易金额、巴西出口GSM-102项目产品占世界出口份额以及一系列的参数。具体公式可以表示为:反措施水平=α*上一年巴西债权人获得GSM-102出口信贷担保所达成的交易金额+β*巴西占全球GSM-102项目产品出口份额*上一年非巴西债权人获得GSM-102出口信贷担保所达成的交易金额,其中,α和β为与交易金额相关的参数。

区域A表示的是“损失的销售影响”,而区域B和区域C表明的是“减少的生产影响”,其中,区域B表示的是生产者剩余,区域C表示的是生产多余的棉花所需生产资料的机会成本。仲裁员认为,应该将SCM协定第6.3条(c)项的规定做广义的解释,将不利影响理解为比生产者剩余更为宽泛的概念。前引, para.4.129. 在该案中,仲裁员仅允许巴西就禁止性补贴对自身不利影响实施报复的做法,改变了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仲裁裁决意见,是对补贴案件报复规则的第四个发展。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仲裁员同意了方欧共体的请求,以美国补贴的“总额”为基础来计算适当的反措施水平。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批评,原因在于,如果严格按照补贴金额的方法判定反措施水平,那么在今后涉及其他申请方的情况下,多个报复授权引起的过度报复问题难以解决。有评论认为,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裁决所采用的方法更为合理,解决了这个潜在的问题。

(三)构成可诉补贴的营销贷款和反周期支付措施

在针对可诉补贴的仲裁审理中,仲裁员首先裁定的问题是,反措施的水平是否应该为巴西遭受的不利影响,还是可以允许巴西将补贴在全球的影响计算在反措施的水平之内?仲裁员认为,在考虑“相当性”时,应该考虑反措施是否与在世界棉花市场进行的营销贷款和反周期支付造成的价格削低对巴西的影响相当。这与前述仅考虑禁止性补贴对巴西的不利影响的做法保持了一致。

其次,对于巴西提议的反措施水平应该仅针对营销贷款和反周期支付对世界棉花市场造成的价格削低使得其“重大”的那一部分侵害,还是应该针对整个价格削低的不利影响,仲裁员认为,在评估“重大价格削低”的影响时,应考虑整个价格削低,不需要将低于所谓“重大”标准的那一部分价格排除在计算之外。仲裁员认为,巴西提供的对数线性回归模型(log linear displacement model)可以用来计算巴西有权采取的反措施水平。巴西提交的计算方法可以用下图加以表示,A、B、C部分为巴西认为美国措施对世界上其他生产商造成的不利影响。

再次,仲裁员认为,应该采用短期分析而非长期分析来认定反事实。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短期分析情形下,由于调整尚未完成,棉花生产者将面临不利的市场环境。仲裁员认为,这些不利的市场环境和持续存在的影响使得营销贷款和反周期支付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大。因此,采用短期分析并运用短期弹性是适当的。

最后,仲裁员裁定,由于反周期支付对生产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应该量化该支付对生产的影响。巴西提出反周期支付项目0.4的耦合因素(coupling factor)是合理的。此外,对于棉农对下一年度市场价格的预期,仲裁员认为,运用期货价格更能体现农户对下一年棉花价格的预期。根据有关数据,仲裁员裁定,巴西所受到可诉补贴的不利影响为1.473亿美元。

三、补贴案件中的交叉报复规则

DSU第22.3条规定了申请WTO报复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美国—案的仲裁员指出,DSU第22.3条为申请方在寻求哪些部门或哪些协定中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的救济时,提供了一个“等级顺序”。

(一)申请方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所谓短期分析情形(short-run analysis),是指生产者、消费者和生产工厂拥有者调整的过程尚未完成时候的均衡,而长期分析情形(long-run analysis),是指生产者、消费者和生产工厂拥有者调整的过程已经完成,市场已经形成长期均衡的情形。前引, paras.4.145—4.147.

耦合因素表明了相对于市场收入而言,一个特定项目对美国棉农的生产激励程度。与基于现有生产水平的营销贷款不同,反周期支付根据的是农户历史生产面积和产量。这表明,反周期支付对农户生产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现行WTO报复制度实行“同一部门报复为原则,交叉(跨部门或跨协定)报复为例外”的三步走规则。具体来说,申请方在考虑中止哪些减让或者其他义务时,第一步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第二步,如果申请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三步,如果申请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同时,在适用前述原则时,申请方还应该考虑:(1)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项下的贸易,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2)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

Decision by the Arbitrators, US-Gambling (Article 22.6-US), para. 4.19. DSU第22.3条规定,要申请跨部门或者跨协定报复,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方认为对相同部门或者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是不可行或者无效的。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遵循了先前仲裁裁决的意见,认为DSU第22.3条规定的“如果申请方认为”,给予了申请方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只是初始的权利,必须受到仲裁员的审查,以确保第22.3条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得到遵守。该案仲裁员进一步指出,仲裁员审查权限意味着,需要判定涉案的申请方是否公正地考虑了所有的事实,并且基于这些事实,可以言之成理地(plausibly)得出在相同部门或者同一协定项下中止是不可行或者无效的。仲裁员的审查权限不仅仅包括程序性审查,也包括实质性审查。

“可行性(practicability)”是指该项报复是否在实践中可以适用,并且适合于特定的案件。也就是考察该项报复在实践中是否是可以获得的。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指出,中止的“可行性”意味着实际的可获得性和可操作性。“不可行性”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可以是一个事实上的概念。

“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指报复申请方的报复措施效果是强烈的,并且足以获得追求的效果,以促使有关成员执行DSB裁决。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指出,在申请方严重依赖自被报复方进口的情形下,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可能超过对被报复方造成的影响。如果申请方因为报复所遭受的损害不成比例,以至于无法实际利用该报复授权,可以断定此种中止是“无效的”。“有效性”标准要求审查在相同部门或相同协定中的有效性,而非与另一部门或者另一协定相比,这种中止的相对有效性。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在一定程度上了欧共体—香蕉案(厄瓜多尔)仲裁员关于“有效性”判定的意见,这是对补贴案件报复规则的第五个发展。

这是欧共体—香蕉案仲裁员所提出的标准,并得到了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的支持。

例如,若一成员方在GATS协定减让表中的某个部门或者某种服务提供模式中未做承诺,那么该成员对该部门或者该模式中的服务承诺中止就是无法实施的,因此不得被视为可行。在涉及特定案件或者特定国家时,在某个贸易部门或者领域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也可能是“不可行”。前引, paras. 5.72—5.73.

欧共体—香蕉案(厄瓜多尔)仲裁员认为,如果报复授权申请方与被申请方之间存在着贸易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或者一成员方高度依赖自另一方的进口,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对自身造成的损害性效果大于被申请方。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方考虑在哪个部门中止减让对其自身损害是最小的,也可以构成该申请方完成了“有效性”的考虑,满足了DSU第22.3条所规定原则和程序的要求。 Decision by the Arbitrators,EC-Bananas Ⅲ (Ecuador) (Article 22.6-EC),paras. 72—73.

这些因素是:(1)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义务违反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的贸易,以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2)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

仲裁员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本仲裁的法律基础是DSU第22.6条以及SCM协定第4.11条和第7.10条;第二,DSU第22.3条的规定和SCM协定第4.11条和第7.10条的规定并无冲突;第三,从条约解释的角度看,仲裁员认为“要和谐地给予条约所有适用条款含义”,唯一办法就是将SCM协定第4.11条和第7.10条视为授予仲裁员裁量反措施水平职权的依据,而将DSU第22.6条作为授予仲裁员裁量DSU第22.3条规定的原则和规定是否得到遵守职权的依据。前引, paras. 5.19—5.30. 要申请跨协定报复的授权还必须证明“情况足够严重”,这一规定使得跨协定报复的门槛高于跨部门报复。美国—陆地棉花案仲裁员遵循了先前仲裁员的意见,认为在判定情况是否足够严重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认为至少应该考虑DSU第22.3条(d)项所列的因素。该案仲裁员同意美国—案仲裁员的意见,认为由于各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情况足够严重”的认定需要在个案的基础上加以判定。由于需要对情况是否足以严重加以认定,因此,仅在情况达到一定程度的重要性时,才能被视为足够严重。

(二)DSU第22.3条规定的报复原则和程序在补贴案件中的可适用性

仲裁员裁定,DSU第22.3条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适用于反补贴案件的报复申请,同时适用DSU第22.3条与SCM协定第4.10条、第4.11条以及第7.9条和第7.10条并不冲突。根据仲裁员的意见,SCM协定所规定的“适当的反措施”和“与认定的不利影响程度和性质相当的反措施”仅是对反措施水平的规定,并不涉及反措施的种类。补贴案件中的交叉报复仍然需要遵循DSU第22.3条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得因为SCM协定采用了“反措施”的专门术语,而将其理解为不受DSU规定约束、可以任意实施的报复措施。这个裁定首次明确了补贴案件中交叉报复的纪律,澄清了所有案件均应适用DSU第22.3条所规定的交叉报复的原则和程序,这是对补贴案件报复规则的第六个发展。

(三)仲裁员对巴西中止货物贸易的减让是否是可行的或者是有效的判定

在本案中,巴西根据DSU第22.3(c)条的规定,请求中止GATT1994、GATS协定和TRIPS协定项下义务。仲裁员裁定,巴西可以合并在可诉补贴仲裁和禁止性补贴仲裁中的报复金额,结果是每年2.947亿美元。仲裁员注意到,巴西和美国的经济存在巨大的不平衡,每年巴西自美进口占其进口总额的15%,而这仅占美国出口总额的2%。但是,这种“不平衡”并不能表明在货物领域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不可行。要审查巴西在货物领域进行报复是否是不可行或者是无效的,就必须对巴西从美国进口的187亿货物加以分析,研究巴西是否可以言之成理地得出结论,认为在货物协定里中止2.947亿美元的减让或者其他义务是不可行或者是无效的。具体来讲,本案仲裁员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资本产品、中间产品和其他一些产品构成了巴西经济的生产要素,对这些产品的中止减让将可能对国内经济活动造成损害,因此是不可行或者是无效的。

第二,根据2007年巴西自美国进口消费产品的数据,对消费产品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是可行的。在判定消费产品领域进行报复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时,仲裁员考虑了是否存在替代供应渠道、巴西要求其经济活动者改变合作方是否可行等一系列因素。

根据计算,仲裁员认为,巴西自美国有足够的进口水平和种类以实施中止减让,同时可以避免对其经济造成“严重或者不合理的成本”。仲裁员所认定的反措施水平是浮动的。仲裁员专门指出,一旦某一年巴西有权实施的反措施水平超过了当年巴西可以中止减让的消费品进口金额,那么可以认定仅在货物部门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是不可行或者无效的。

(四)仲裁员对“情况是否足够严重”的判定

巴西在本案中列举了四个事实以证明“情况足够严重”。巴西认为,这些事实表明:第一,美国无意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第二,美国的补贴设计和结构为美国的农业生产者创造了竞争优势,美国补贴长期可获得性导致的“恐吓效果”对其他成员方生产者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产生了不利影响,由此损害了其他成员方的利益。

这四个因素是:(1)美国授予或者保持禁止性补贴;(2)2009年GSM—102项目所支持的交易增加了四倍;(3)持续授予可诉补贴以及《2008年农业法案》的通过;(4)仅在货物领域实施反措施将对巴西经济和国民福利造成不成比例的成本。

仲裁员认为,巴西的考虑是合理的。理由是:第一,由于美国涉案补贴存续时间较长,它们的特定设计和结构为美国农产品生产商提供了人为的、持续的竞争优势,而这不仅对美国国内市场,也对国际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贸易扭曲影响,特别是在2008年信贷危机之时,这种贸易扭曲效果将被放大。第二,仅在货物贸易领域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将对其国内经济造成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这对于认定情况是否足够严重也是相关的。第三,在判定巴西仅在货物贸易领域中止减让是否不可行或者无效时,仲裁员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并裁定,一旦巴西可实施的反措施水平超过了一定的标准,此种中止就是“不可行或者无效的”。这也可以用于判定“情况是否严重”,以允许跨协定报复。

(五)仲裁员对巴西是否考虑了第22.3条(d)项规定因素的判定

仲裁员认为,由于巴西在判定仅在货物领域中止减让是否不可行或者无效以及情况是否足够严重时,主要基于与美国货物贸易对其经济的重要性,以及拟中止的潜在后果,认为如果仅在货物领域中止将会对其自身经济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此外,巴西也考虑了违反措施对于相关市场内产品的经济影响。因此,仲裁员裁定,巴西符合了有关要求,考虑了第22.3条(d)项规定的相关因素。

综上,仲裁员认为,DSU第22.3条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适用于补贴案件,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巴西在货物领域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是可行的,或者是有效的。但是一旦某年巴西有权实施的反措施水平超过了当年可以中止减让的消费品进口金额,则可采取跨协定报复措施。

四、结 语

美国—陆地棉花案报复仲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第一个涉及补贴的案件中申请方请求交叉报复的案件;第一个涉及可诉补贴情形下判定报复水平的案件;第一个针对合理期限后、报复申请前违反行为的报复权进行裁定的案件。同时,该案仲裁裁决还对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澄清,改变了先前一些不合理的做法,确立了若干关于报复规则的适用标准。从实践来看,DSB授予巴西报复权确实促进了美国和巴西之间争端的解决。

2012年12月13日,安提瓜根据美国—案第22.6条仲裁(报复仲裁)程序的结果,正式向DSB提交申请,请求中止对美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知识产权减让,每年中止金额为2100万美元。2013年1月28日,DSB批准了该项申请。自2007年12月21日该案报复仲裁报告通过至今的5年时间内,安提瓜长期试图与美国沟通,希望达成一项令双方满意的安排,但是美国一直未能积极响应。正如安提瓜的律师Mark E. Mendel所说,安提瓜也希望通过利用以规则为向导的WTO体系来摆脱内在实力的差异,以更为平等的地位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与美国进行较量,争取获得公平的结果和适当的救济。但事实证明,WTO很难提供这样的机会。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民族复兴 两岸分裂 国家统一 路向 “国际化”陷阱

要目:

一、两岸分裂状态对国家统一的预设和立场

二、“台独”对台湾政权和民族复兴的背叛

1、民进党、陈水扁“总统”和台湾法律机关违反台湾法律

2、“台独”对民族复兴的背叛

三、民族复兴是国家统一的合法性基础

四、大一统:国家统一的王道合法性

五、警惕和避免“国际化”陷阱

1、警惕和避免合法性建构的“国际化”陷阱

2、重新实现文化的自力更生,警惕和避免理论的“国际化”

六、外国干涉的根据、方式和可能性

七、从康熙统一台湾看国家实力是统一的根本保证

民族复兴是近代中国的最高使命。两岸国人共仰的孙中山就把民族复兴作为中华民族同时也作为国民党的最高使命(兴中会就提出了“恢复中华”)。在实现民族复兴的旨归上,两岸并无分歧。统一祖国是民族复兴的使命之一。因此,在民族复兴的视野下,我们可能超越政党、阶级的特殊利益,超越由特殊利益产生的狭隘视野和对问题的局限思考方式,获得对两岸关系的更符合历史真实的理解,获得中华儿女对中华民族的更大认同,获得中华儿女对民族复兴的更大热忱和对统一祖国的更大支持。

台湾与大陆的分裂在今天是一种事实,它是历史的产物,是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两党斗争的后果。

国共斗争不是民族与民族的斗争,不是地区与地区的斗争,更不是国家与国家的斗争,而是两条民族复兴路向之间的斗争,因此,国共斗争是我国内部的斗争。[①]理解国共斗争的本质,是理解两岸分裂的本质的关键。民族复兴路向在此也可以称作国家发展路向,它包括在民族复兴的旨归下对国家形态、国家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途径等等的设计。近代以来,在世界列强的侵略下,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发展路向被干扰、打破和中断。我国被迫重新考察、权衡、选择新路向,导致路向的转向。在转向中,志士仁人摸索出几种路向可能性。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复兴路向集中在以国共为代表的路向上。

无论两条路向的差异有多大,其间都有根本性的共同处。在旨归上,无论是国共两党,还是两党代表的复兴路向,都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亦即在回答“为什么”这个问题时,国共两党的答案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回答“如何实现民族复兴”这个问题上,亦即在实现方式或者国家发展路向上,两种路向差异很大。这种差异乃是国家内部的差异,由差异而造成的斗争乃是民族复兴大旗下的内部斗争。[②]两条路向乃是殊途同归。[③]这就是国共斗争的本质。

准确地把握国共斗争的本质,我们才能把握两岸分裂的本质。这个本质就是:台湾与大陆的分裂状态是国内战争造成的国内问题和国内事务。把握了这个本质,才可能坚挺中华民族在促进两岸统一的事务上的绝对主体性。

往者可谏,今天我们回溯地看,两条路向中的许多具体内容并不是不可兼容的。但是在当时,国共两党都认为两条路向誓不两立,互不妥协,导致你死我活的国内战争。[④]这是非常遗憾的。

国民党退守台湾形成台湾政权,共产党在大陆组建新政权。为了表述方便,下文用“台湾政权”指称国民党在台湾形成的政权以及通常指称的台湾当局;用“中央政府”指称共产党在大陆组建的新政权;用“两岸分裂”指因为台湾政权与中央政府相互不承认对方的最高合法性即正统地位而导致两岸分裂状态。

自从国民党退守台湾开始,台湾政权就把统一国家作为了自己的使命。统一国家对于台湾政权而言,既是当时的国民党东山再起的需要,也是民族复兴赋予国民党的必然使命。国民党的前身兴中会就提出了“恢复中华”的口号,把民族复兴作为自己的当然的而且是最高的使命。民族复兴,是国共两党以及任何党派都不能逃避的天降大命。民族复兴对于中华民族,就是最高之法,是其他一切政治建构的合法性源泉。正是民族复兴之大旗,赋予了一切党派存在的合法性。因此,两岸分裂预设了国家统一,两岸都承认国家统一、一个中国的立场,这是国共斗争本质的展开。两岸分裂,是实然;两岸统一,是应然。[⑤]两岸都认为,两岸分裂现状是不应该的,应然状态是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复兴。[⑥]

以民进党为代表的“台独”势力,既是对台湾政权的背叛,也是对中华民族的背叛。

台湾政权的目前政治建构和法律体系,都是坚持国家统一立场的。台湾政权颁行的《国家统一纲领》明确指出:“叁、原则:一、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促成国家的统一,应是中国人共同的责任。……”《国家安全法》(原名为《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第二条(集会结社之限制)之明确规定:“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

民进党(以及一切“台独”势力)抛出“台独”主张,分裂国家,直接违反了台湾政权的现行法律。因此,按照台湾法律,必须对民进党(以及一切“台独”势力)绳之以法。

如果台湾政权不追究“台独”势力,就是台湾政权的自我放逐行为,也就是自己否定自己。纵容“台独”势力,是台湾政权自我否定,是对台湾的法律和所谓的民主的公然践踏。

根据台湾法律来衡量台湾的某些对待国家统一的行为,有如下一些行为违法:

第一,民进党违法,违背了《国家安全法》之第二条之不得“主张分裂国土”之规定。

第二,陈水扁是非法竞选“总统”,因此非法当选“总统”。[⑦]

违法分子应不应亦即有无权利竞选“总统”呢?没有权利。“台独”是违法现行法律的,陈水扁是“台独”分子,所以,陈水扁是违法的。所以,陈水扁没有权利竞选总统。所以,陈水扁竞选“总统”是非法的。所以,陈水扁当选“总统”也是非法的。

第三,陈水扁“总统”多重违法。

不仅竞选违法,当选的了陈水扁“总统”也多重违法。首先,作为民进党人,陈水扁违反不得“主张分裂国土”之规定。如果他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总统”,他就必须退出民进党,放弃“台独”主张。其次,作为台湾“总统”,陈水扁不但没有执行台湾政权颁行的现行法律,没有依法追究“台独”势力,反而纵容、支持、助长“台独”势力,因此,陈水扁监守自盗、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因此,陈水扁是一个正在违法犯罪的“总统”。因此,陈水扁应该被绳之以法。

还应该更尖锐地指出,陈水扁既然是台湾政权的“总统”,他就不能把民进党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台湾人民赋予了他权力,他就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台湾的法律的尊严。因此,如果陈水扁要成为一个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的总统,他就必须根据法律反对分裂、惩治民进党以及一切“台独”势力。而陈水扁的实际行为告诉我们,他已经违反了台湾政权颁行的《国家统一纲领》之“参、原则”之第二条之“一、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促成国家的统一,应是中国人共同的责任。二、中国的统一,应以全民的福祉为依归,而不是党派之争。……”

陈水扁不仅没有承担起统一祖国的责任,还公然进行党派之争,以一党之私利凌驾于民族大义之上。因此,陈水扁和民进党就是党派之争的典型。

根据台湾政权的法律,必须追究民进党和陈水扁的法律责任。如果有法不依,不追究其责任。那么——

第四,台湾的法律机关犯了法。台湾的法律机关没有根据法律禁止违法分子竞选“总统”,没有追究民进党以及陈水扁的分裂国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是监守自盗、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完全是根据台湾的现行法律作出的判断。因此,台湾是一个有法不依的非法治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台湾政权妄谈民主、妄谈法治,实在是自欺欺人。至于以民主法治为借口,阻碍祖国统一者,更是居心叵测,以私害公。

台湾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是民族复兴,而国家统一是民族复兴的必然使命之一。如果否定这一点,台湾政权就立即自己走向自己的对立面,就是自己对自己的否定。只要台湾政权还没有放弃自己的国家统一立场,“台独”势力就是对台湾政权的背叛。同时,台湾政权对“台独”势力的纵容,已经是对自身使命的背叛。

那么,在合法性角度看,台湾政权是否可以否定国家统一立场呢?绝对不行。为什么?不仅因为两岸分裂是一个国家的两条路向之争的产物,更因为统一国家是民族复兴的必须使命。如果台湾政权放弃国家统一立场,不仅仅是对自身使命的背叛,更是对民族复兴大业的背叛,是对中华民族的背叛。如果背叛民族复兴,中华民族必须对之进行惩罚。台湾何去何从,绝对不是所谓的台湾人(指在台湾政权的统治下的人)所能决定的,而是整个中华民族决定的。

台湾何去何从,只有一种可能:统一。

民族复兴是中华民族自近代以来的最高使命。与历朝历代的中兴相比,民族复兴直接应对、挽救由于外国的入侵引起的军事、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危机。民族危机表现军事上被侵略、领土上被分裂、经济上被剥削、[⑧]政治上被压迫、文化上被同化的危机状态。民族复兴就是要摆脱这些危机状态。

虽然两岸分裂直接是两种路向之争的后果,但是,之所以要寻找新路向,却是因为外国入侵引发了民族危机。回溯历史,两岸分裂正是民族衰微、无法有力反击列强入侵的表现。没有外国侵略,就没有今天的两岸分裂。

民族复兴是中华民族的最高使命,并且是远未完成的使命。国家统一蕴涵于民族复兴大旗之下的具体使命之中,民族复兴是国家统一的终极合法性基础。民族复兴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是天命,是没有根据的,它自身就是一切的根据和基础。民族复兴,就是中华民族的最高之法,就是中华民族的最大利益。国家的一切努力,都必须接受民族复兴使命的合法性检验,都必须指向民族复兴,为了实现民族复兴。在抗日战争中,本来相互视为仇寇的国共两党,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放弃放弃党派之争,就是因为在民族大义面前,各种具体的斗争都是次要的。

在民族复兴使命下,一切政治主张都必须接受民族复兴的合法性检验,一切政治主张都必须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才可能具有政治合法性。无论过去的国共路向之争,[⑨]还是今天台湾政权以及“台独”势力的政治主张,大陆的“民主精英”的政治主张,以及中央政府的政治主张是否合法,都必须接受民族复兴的合法性检验。若有人借口所谓的民主、自由等等政治主张,阻碍国家统一,那么,这种民主、自由就是不合法的,就沦丧为分裂国家的工具。[⑩]无论以什么政治主张为借口,企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复兴,都必须坚决反对。

在民族复兴使命下,两岸应该统一就具有了至上合法性。两岸关系中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统一,而是如何统一。如何统一呢?在今天,中央政府希望通过两岸的共同努力,和平统一,尽量不要采用非和平方式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化干戈为玉帛。中央政府决不希望中国人打中国人。两岸应该为了民族大义,放弃特殊利益,完成国家统一,同心同德,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政治条件在今天已经完全具备了[11]——

大陆不再纠缠于政治制度这些实现民族复兴的方式或者路向上。各种方式都有自身的优劣,可以互补,和而不同,殊途同归。可以说,和而不同就是解决两岸统一的基本精神和策略。其实,自从1978年以来,大陆已经认识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有助于民族复兴,不同生产方式已经和而不同,并在政治上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大陆以自己的路向努力推进民族复兴,中央政府并不想改变台湾的政治状态。台湾政权的《国家安全法》说:“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今天,中央政府根本不要求台湾走共产主义路向,所以,台湾不主张共产主义已经根本不会构成两岸统一的政治障碍了。反过来,台湾政权凭什么要求中央政府改变大陆的政治状态呢?因此,两岸的根本分歧就应该消失——如果不囿于一党一己之私的话。所以,任何借口政治上的差异来阻碍国家统一的理由都毫无根据,其相应的阻碍行为也是非法的。

以谁为领导力量推进国家统一?在今天,这个力量当之无愧地是中央政府。反独促统,不仅是中央政府赋予自身的使命,更是中华民族赋予它的使命——中央政府是受命。同时,只有中央政府主动接受反独促统的使命,它才有资格成为中央政府,领导人民实现民族复兴。

反独促统天理昭昭,其应然性、必要性和必然性,与具体党派、政府无关,与之有关的是,它必须竭力采取措施,回答“如何统一”的问题,使国家统一成为实然。如果某届政府在实际上推进了统一进程,在政治上就是它证明和加强自身合法性的标志,也是证明它具有并加强它的坚强意志和高超执政能力的标志。反之,如果某届政府放弃、背离了反独促统的使命,它就是对民族复兴使命的背叛,它就丧失了作为中央政府的资格,最终会被中华民族抛弃。

在历史上,中华民族屡遭分裂之患,反分促统是中华民族的基本诉求。中华民族也形成了一套反分促统的思想。在历史上,道学的大一统思想为反分促统提供合法性基础。

“大一统”之“大”不是大小之大(形容词),而是尊大之大(动词),即推崇的意思。“一统”不是今天的整齐划一意义的统一,“一”是元,指道;“统”是始,有统率之意;“一统”就是元始。“大一统”是指推崇王道,而不是指行政或者政令的整齐划一。[12]

大一统思想正是形成于董仲舒,但其渊源早在董仲舒之前。周代及其以前的封建制度就是大一统的具体实现。“封国土,建诸侯”,是由以天子为代表的中央的分封,它本身就是中央的统一行动,是王道大一统的展开。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则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这也是大一统思想的渊源之一。董仲舒阐释了大一统思想,是要为国家政治的合法性建立一个的形上根据,并从这个根据出发建立一个普天之下的公共交往平台,各种具体的思想、风俗、政治建构等等,都可以在此平台之上和而不同。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公共交往平台,否则就会导致四分五裂。建立一个基本平台的构想和举动就是大一统,而公共交往平台则是大一统的产物。基本的公共交往平台在理论上并不蕴涵,在事实上也不需要行政或者政令的整齐划一。在封建制中,诸侯国共尊一个中央(以周天子为核心的周王室),并不意味着中央要统一具体的政令,诸侯国完全可以在基本平台上各行其政。[13]

在大一统思想下,如何看待两岸关系呢?答曰:中央政府与台湾政权是正统与偏安的关系。两岸关系与历史上的宋朝与南唐、清朝与南明的关系是一样的。在己丑年(西元1949年)以前,中共政权就不是正统,国民党政权亦即中华民国才是正统。1949年以后,共产党政权亦即中央政府才是正统,国民党政权则沦为偏安。这是中华民族在历史中形成的国家正统的认同方式,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性、民族性之体现。台湾政权虽然可以自认为仍然是正统,但这只是自以为是。绝大多数的人民认为中国的正统已经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国号的中央政府所秉承。

为什么人民的认同发生了如此改变呢?这是民心向背所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由于国民党政权的腐败等等原因,导致它执政能力日益降低,社会日益不均不安,[14]民生日益疾苦,因此人民认为它丧失了继续领导中华民族实现民族复兴,改善民生的执政资格,民心背离而使之丧失了政治合法性,并败退台湾而丧失正统地位。国民党政权的正统地位不是自己主动放弃的,但同时也可以说,是国民党主动放弃的。国民党政权退出正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因为它长期不能积极作为,兴利除弊,导致政治腐败,执政能力低下,民生疾苦,人民才放逐了它。与国民党相对照的是,共产党能够“正德利用厚生”(《尚书·大禹谟》,又见《左传·文公七年》),为人民服务,执政能力日益攀升,得道多助,民心相向,才取得了执政资格。如果没有人民对共产党的支持和对国民党的反对,共产党政权是绝对不可能取得正统,国民党也绝不可能沦为偏安。

不能否认,共产党取得正统地位后,在执政上有许多政策性失误,权力腐败的现象变得非常严重,执政能力有所降低。如果不反腐倡廉(廉政),兢兢业业(勤政),咨诹善道,察纳雅言,运筹帷幄,提高执政能力(优政),推进民族复兴,共产党政权的正统地位也岌岌可危。胡锦涛等共产党人非常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并尖锐地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15]

无论如何,有一点必须明白:一个国家只可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中国的正统永远在大陆,中央政府永远在大陆,任何政权只要离开了大陆,就不可能还是正统,亦即不可能还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在大陆,并且在今天就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国号的政府,这是中华民族对正统的认同方式,而不是依靠任何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裁定的(详见第五节)。这是勿庸置疑的。

国家统一是民族复兴的必然使命之一,其合法性本身与当前政权是什么性质、哪个政党执政、执政党和政府是否腐败、执政能力是否优秀等等具体因素没有任何关系,与这些具体因素有关的只是如果当前政权执政能力低下,不能完成国家统一使命,它就必然退出正统地位,由新的正统政权继续推进国家统一——任何政权执政,都不能否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的绝对合法性,民族复兴和蕴涵在民族复兴之中的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王道,是中华民族的使命。

只有坚守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立场,两岸之间才有基本的交往平台。因此,台湾政权对待两岸关系的思路应该是:国家应该统一,在承认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与中央政府商谈如何具体地实现统一的问题。中央政府提出的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可以说既把握了国家统一是两岸关系的底线亦即基本平台,也直截了当地说出了国家统一是一个两岸共同的事业,是两岸共同协商的问题,双方都应借实现国家统一之机,改善整个国家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凝聚整个中华民族,众志成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民族复兴视野下,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合法性问题。

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国号的中央政府的合法性,不是任何国际力量赋予的,而是中华民族及其人民自己赋予的,是中国人民通过自己的选择,放逐了国民党政权,授命共产党,把实现民族复兴和正德利用厚生的希望和重任嘱咐给了它,并由之组建了新的中央政府,以之为核心领导力量。[16]所以,中央政府的正统地位或者合法性是由中华民族自行赋予的,中央政府所合的法,不是别的,乃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央政府所合的法,决不是国际法。[17]任何国际组织是否承认中央政府的正统地位对于中华民族来说不是根本的。[18]国际组织是否承认中央政府的正统地位,只可能通过影响中国的国际环境来影响民族复兴的具体进程。虽然中国在科技等方面的国力还比较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研究、借鉴外国的先进科技等工具加速民族复兴进程,但是,民族复兴的根本途径是自力更生。

其次,统一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民族复兴,而不是任何国际法。我们前面谈到,两岸关系完全是国内事务。

两岸关系虽是国内事务,但是它可以成为国际话题。道理非常简单,任意事件在国际上成为被谈论对象,它就是国际话题。但国际话题不是国际事务。话题并不一定是需要处理的问题,是故国际话题并不意味着谈论对象成为了一个国际问题,也不蕴涵处理事件的主体这一含义。国际事务是指处理某一事件的主体是多个国家。某一事件成为国际话题,没有应该与否、必要与否的问题,只有事实上是不是的问题。而某一事件成为国际事务,则有应该与否、必要与否的问题,不是任意事件都可以成为国际事务的。我们切莫混淆国际话题和国际事务。两岸关系作为一个国际话题,丝毫不意味着它是一个国际事务,它自始至终是而且只能是国内事务。

在两岸关系上,两岸都应该坚挺绝对的主体性,坚决抵抗、反击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自己解决自己的事务。如果有人借助外国势力,挟洋以自重,达到自己的狭隘的集体利益,就是对中华民族的背叛。

中华民族的绝对主体性,必须体现在民族复兴的进程中。而绝对主体性的彰显,既需要军事、经济、政治、文化实力来保证,同时这些实力的强大本身就是绝对主体性的彰显。强化主体性,就需要努力发展军事、经济、政治、文化实力。这里从文化的角度讨论在民族复兴中,必须重新实现文化的自力更生,才可能实现文化复兴。具体到两岸关系上,在为国家统一作合法性的理论证明时,要努力从中华民族自己的文化中寻找思想资源。

无论国家的政治建构(如政治决策)还是个人的生活,都需要为自己的行动寻找理论依据、价值依托和意义支撑,对自己的行动做出解释,建构意义。对行动进行解释,需要思想资源。[19]但近代以来,中国人寻求思想资源的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向,基本上都是向西方文化寻求思想资源,几乎完全忘记了“反求诸己”(《孟子》),忘记了文化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20]导致我们总是借助西方文化来理解自己和世界,几乎不能自己理解自己和世界了,[21]导致历史-本土文化命悬一线,中华民族被迅速西化,处于文化上的被压迫、被同化的状态。

文化复兴是民族复兴中非常深层的、根本的使命。要实现文化复兴,必须摆脱西方文化的控制。只有摆脱了西方文化的控制,扎根本土,才可能真正能以自己的眼光看世界,研究外国文化,择善而从,择恶而拒。摆脱西方文化的控制,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政治建构中,从自己的问题出发,逐步重新学会从历史-本土文化中寻找思想资源,自我观之,自力更生,反求诸己。只有我们开始重新从历史-本土寻找思想资源了,才表明文化复兴开始了。[22]

在两岸问题上,我们更应该从自力更生,反求诸己,在自己的文化中寻找理论根据、价值依托和意义支撑,并进行文化创新。从长远看,这是文化复兴的需要;从切近看,这有助于避免理论的“国际化”陷阱,有助于发掘历史-本土-民族思想,以民族思想加强两岸统一的理论合法性,获得中华儿女对祖国统一的最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在警惕和避免理论的“国际化”上,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尽量避免采用国际法来为统一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采用国际法来解释两岸统一的合法性,是作茧自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国际法处理的是国际事务。如果采用国际法,就预设了两岸关系是国际事务。如果两岸关系是国际事务,这或者就预设了台湾政权和中央政府各自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处理两岸关系的主体是多国,或者直接预设了处理两岸关系的主体是多国。无论如何理解,都必定把两岸关系的处理权从中华民族拱手让出,让给国际。如果两岸关系是国际事务,那么,外国的直接干涉或者外国借助联合国来干涉两岸关系就可能是合法的(合国际法的)。是故,用国际法来解释两岸统一,犯了最基本的理论大忌。[23]

第二,就文化的民族、历史差异性看,西方文化有其独特的民族的、历史的渊源和背景,完全不能照搬到我国。国家统一,在西方主要是个政治哲学问题。而西方近代以来,民族国家(nation)理论是主流。如果按照民族国家理论来为两岸统一提供思想资源,恰恰可能陷入其中的民族自决或者地方自决的理论陷阱,得出“台独”是合理的的结论。

既然我们自己有一套解释国家统一的理论,为什么要自暴自弃?为什么要借助西方理论,“汉话胡说”,作茧自缚呢?这是与文化复兴、民族复兴背道而驰、南辕北辙的。

在处理两岸关系上,我们必须坚挺绝对主体性。我们不希望、不害怕并坚决反对外国(势力)的干涉,这是我们的坚决态度。但问题是:外国一定要强行干涉,我们怎么办?

譬如,鸦片战争、甲午战争、抗日战争等等,无一不是中华民族不希望的,无一不是中华民族义愤填膺而坚决反对的,但是,愤怒归愤怒、反对归反对、侵略归侵略。列强何曾理会中华民族的愤怒和反对了?问题不是靠愤怒所能解决的。

外国为什么欲图干涉两岸关系?其根据是什么?答曰:其根据是利益,绝对不是为了维护正义、自由、民主。

如果美国、日本等真是为了正义,那么,它们就不应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不应该与台湾政权断交,而应该继续支持台湾政权。

如果美国、日本等真是为了正义而干涉两岸关系,那么,其他西方国家如德国、法国不干涉两岸关系反而是不维护正义的了——这难道不荒谬吗?

我们比较一下,在侵略伊拉克、南联盟、阿富汗等等事件中,美国都是打着维护正义之类的幌子来强行实施暴力,达到扩张其利益的目的。在维护正义的幌子下,都有其他西方国家跟随美国。如果这些国家跟随美国攻打伊拉克等国家是正义的,那么,它们不跟随美国干涉两岸关系就反过来证明了它们不是正义的。如果它们是正义的,那么,它们就应该跟随美国干涉中国内政。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要么美国、日本是正义的,其他国家不是正义的;要么美国、日本不是正义的,其他国家是正义的——这难道不荒谬吗?但是,这里的逻辑一点也不荒谬,因为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正义与否的问题,而是一个利益问题。同时,暴力是实现利益的方式。美国干涉两岸关系的根据是利益。具体说来,独霸世界、攫取绝对利益是美国的帝国主义本质的表露。为了独霸世界,美国就一定要遏制中国,采取一切手段遏制中国的民族复兴大业,使中国的实力远低于美国,以维持它的永久霸权。[24]而两岸关系是非常值得美国利用的一个工具,是遏制中国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这就是美国的帝国主义本质的表现。[25]

美国人说,要把台湾当作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这就是其帝国主义本质的赤裸裸的表达。但是,对于台湾,中华民族绝对不能把它当作“航空母舰”。我们统一两岸,虽然有利益的考虑,但是还有超利益的考虑。台湾与大陆是血肉情深,统一两岸,首先是基于民族大义、基于民族复兴的王道(当然也可以说民族复兴之王道,就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其次才是基于利益考虑。

那么,美国等采取什么方式干涉两岸关系,扩张其霸权呢?——暴力,或明或暗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其极端形式就是战争。

美国干涉两岸关系的可能性有多大呢?这种可能性主要不取决于其他因素,而取决于中美两国的实力的较量。当美国认为它有实力干涉中国时,它就会毫不犹豫地干涉。它的实力决定了它的干涉方式和可能性。它的实力相对于中国越强,它的干涉方式的暴力程度就越强,可能性也越大,这是其帝国主义本质决定了的。

在事实上,美国已经严重干涉了两岸关系,并形成中央政府、台湾政权和美国三者关系的怪圈。中美关系最重要的是台湾问题,两岸之间最重要的是美国问题。这个怪圈是美国倚仗其强大暴力强行遏制中国造成的。如何摆脱这个怪圈呢?

美国的强大,这是事实,是我们必须正视的。如果美国要强行干涉中国内政,引发战争,这决不是仅仅靠粉身碎骨浑不怕和义愤填膺就能解决问题的。我们当然必须愤怒、勇敢、坚强,但是愤怒、勇敢和坚强必须转化成富国强兵的驱动力,再转化成现实的强大实力才是有效的。否则,粉身碎骨和义愤填膺的结果仍然只是粉身碎骨和义愤填膺。面对这种基于利益而行动的暴力,没有什么道理好讲的,一切道理和理念都是自欺欺人的,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富国强兵,具有抵抗外国暴力的实力,并具有遏制、歼灭这种暴力的实力。

以史为鉴,从康熙统一台湾可以明白这一点。当时的情势,我们应该关键的两个方面。第一,大清王朝日益强盛,大体能够正德利用厚生,并能秉承中华文化,民心相向,人民认同了大清王朝的正统地位,大清就成为中国的中央政府。[26]同时,南明政权根本无力与中央政府抗衡。第二,没有外国势力干涉两岸关系。虽然曾有荷兰人盘踞台湾,已经被郑成功驱逐了。而郑成功能够驱逐荷兰人,最终依靠的仍然是军事实力。从郑成功驱赶荷兰人可知,外国势力不是不想霸占台湾或者干涉中国内政,而是没有足够的实力。因此,第二条又回到了第一条,国家强大是实现国家统一的保证,尤其是在今天的以西方列强的意志为主导的,以弱肉强食为本质的丛林规则亦即世界秩序中。

如果我们不能强大,不仅台湾可能(甚至一定)要分裂出去,连大陆也可能(甚者一定)再次遭受列强的入侵。那时候,不仅仅是台湾被分裂,而是整个中国被四分五裂,沦为西方的殖民地或者附庸。那时候,除了汉奸,所有中国人都会沦为现代奴隶。那时候,任何粉身碎骨和义愤填膺都无济于事。近代中国的战败史、屈辱史已经用血与火千万次地证明了这一点,并且世界近代史以来的西方的扩张过程,非西方国家争取独立和解放的一切历史也可以简化成两个字:血与火。

富国强兵,是我们唯一的出路![27]

[①] 在大陆的意识形态中,国共斗争经常被解释为阶级斗争。如果按照阶级斗争来解释,国共斗争仍然是国内斗争,由此导致的两岸分裂仍然是一国之内的内部分裂。

[②] 国共斗争是国内斗争,这种斗争基于对国家统一立场的确认,体现在台湾政权颁行的法律中,如《国家统一纲领》和《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原名为《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正是国共两党路向之争的表现。不得“主张分裂国土”,则是两党之争是国内斗争的表现。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是否能够一言以蔽之地资本主义主张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主张来概括两条路向的差异,这里存疑(已经有学者指出了这一点,如丘路。参见丘路:《国民党代表谁?》,载《读书》2002年第4期。)尤其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降,如果继续纠缠于姓社姓资来看待两岸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闭闻塞听,不顾活生生的现实,越来越丧失了时代针对性。

[③]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说:“《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史记·太史公自序》)。此言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两种路向以及两党之争。

[④] 至于其间夹杂着一党一己之私,以私害公,不能和而不同,阻碍了民族复兴,不在这里的讨论之中。

[⑤] 台独势力当然不这样认为,但只要按照台湾的现行法律,它就违反了台湾法律、背叛了中华民族和民族复兴,应该被绳之以法。详见后文。

[⑥] 两岸分裂预设了国家统一,甚至非常明显地表现在“反攻大陆”这样的看起来极易加剧两岸对立的口号和目标中。台湾政权认为,共产党是造反派,夺去了国民党曾经统治的而且应该由它永远统治的天下。国民党退守台湾并不是要与大陆划海而治,而是要把台湾作为根据地,反攻大陆,收复天下,统一国家,重掌大陆政权。因此,反攻大陆意味着,两岸分裂不应分裂,而应统一。“大陆”一词蕴涵的是:大陆是中国的大陆。与此相应的是:台湾是中国的台湾。只不过,台湾政权仍然以中国之正统自居,认为中国的政治中心已经转移到了台湾。

[⑦] 即使陈水扁做了发展台湾,改善民生的工作,但并不能将功折罪,认为陈水扁“竞选”、“当选”就是合法的,更不意味着这些工作可以证明“台独”是合法的。台湾人民选举陈水扁,也不等于支持“台独”。因此,不能混淆问题。

[⑧] 这种剥削不是指正常交易中的赢利,而是基于不平等的交易规则导致的西方对中国的剥削。

[⑨] 国共两党代表实现民族复兴的两种路向,但是,我们必须反复强调,路向只是方式,路向的目的是为了民族复兴。因此,在合法性上,任何路向都必须接受民族复兴的检验。在我国历史上,尤其是近代以来,许多斗争本来都是方式之争,由于分歧方的不妥当,使得分歧方把方式当作立场,当作唯一,掩盖的目的,从而导致方式之争。分歧方没有很好地认识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可以多元化的。而我们通常说的多元化,不是目的的多元化,而是方式的多元化。举一个例子来说,在新文化运动的斗争中,反古派(即西化派)、护古派(即通常说的民族文化本位派)和马列派之间的斗争,就是把方式之争作为斗争的一切内容。三方都忘记了,三方的目的都是为了民族复兴的。在复兴方式上,有些东西可以西化,如对科学、民主的吸纳。但吸纳科学、民主就一定要反对历史(文化)吗?因此,吸纳科学、民主也应该维护历史。同时,马列主义的经验、苏俄的经验也可以采用。是故,三方为什么一定要把自己主张的方式当作唯一正确的方式并以之排斥其他方式呢?为什么不能相互补充、和而不同呢?《周易·系辞》说:“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这未尝不可呢?为什么一定要“得一察焉以自好”,“往而不反”(《庄子·天下》)呢?

[⑩] 如前所言,台湾政权自己违法自己的法律,如果还以所谓的民主法治为借口,阻碍统一的话,完全就是党争,就是以私害公。

[11] “一国两制”曾经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一国两制”的核心精神不仅仅在于几种制度的兼容,而在于兼容本身,即“和而不同”、“殊途同归”。

[12] 这里参考了蒋庆的解释并作出了自己的理解。参见蒋庆:《公羊学引论》第268页下,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蒋庆:《政治儒学》第323页下,三联书店2003年。

[13] 大一统的根基在形上,“形而上者谓之道”。如何处理形下的具体政治建构(“形而下者谓之器”)之间的和而不同,则应当因时制宜,并无一定之规矩。譬如,国家的行政权力的设置和相应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秦汉以后虽以郡县制为主,但仍然有封建制,还有土司制。几种制度因时制宜,和而不同。再如,文化上,儒道佛相安无事,也在事实上说明不能断然地把大一统理解为行政或者政令上的整齐划一。

我们再也不能按照五四前后的疑古反古思潮那样,给历史文化贴上“封建文化”的标签,并且首先在价值上预设封建文化是落后的。这种疑古反古,是对历史文化的瓦解、是对中华民族的文化生命和民族精神的瓦解。关于反古思潮的“反古逻辑”,笔者有专文论述。参见邓曦泽:《近代以来的反古思潮的“反古逻辑”批判》,载中国儒学网confuchina.com/07%20xifangzhexue/fanguluoji.htm。

[14] 语出《论语·季氏》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对我们理解一切形态的政治建构的合法性基础大有裨益。

[15]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6] 其实,台湾政权与中央政府谁是正统,根本不是一个合法与否的问题。如果采用了合法与否这一分析思路,那么,这个思路将面对如下追问:合法,是合谁的法?合什么法?如果是合国际法,那么就等于把中国的问题如政权的合法性、两岸关系等等交给别人判决了。而所谓的国际法主要是由谁制定、解释和执行的呢?是西方列强。因此,如果要合国际法,就等于把中国的命运交给西方列强处置。所以,合国际法是万万不可的。即使我们曾经有一种用国际法来为自己提供合法性证明的倾向,也要从这种“国际化”倾向中摆脱出来。如果就国内而言,则是:中央政府不合台湾政权的法,台湾政权不合中央政府的法。即使再往前回溯,在国共内战时期,同样是国民党不合共产党的法,共产党不合国民党的法。造反或者革命,本身就是对现存社会秩序、法律的否定,根本不存在谁合谁的法的问题。造反者与统治者谁是谁非,乃是民心向背问题。就国共关系而言,双方都欲图把自己的法普遍化,把对方纳入自己的法之中,建构统一的国家秩序。

[17] 事实上,在1971年中国加入联合国之前,中华民族及其人民并没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承认就不认同中央政府,中国人民依然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巨大成就。所以,中华民族要实现自身的复兴,根本毋须追逐(当然并不反对)国际承认,根本不必在意国际承认。甚者可以这样说,在迄今仍然肆行霸权主义的国际秩序中,某些妄图称霸世界的国家如美国根本不希望看到并时时处处阻碍中华民族的复兴,我们怎么能“画眉深浅入时无”地祈求他们的承认呢?甚者可以极端地说,某些国际承认可能恰恰隐蔽地说明,我们走入了歧途乃至进入别国的圈套。所以,我们的复兴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绝对主体性。

[18] 关于“国际承认”(以及“国际赞誉”)可能蕴涵着陷阱,从所谓的联合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过程可见一斑。从1956年到1976年间的中国政治状况,连共产党自己都认为是很不好的。如果以民主为标志,那么,此间政治是非常专制的,个人崇拜现象非常严重。按照美国的标准,也应该是这样。并且,美国的反共本质从来就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方式而已。因此,中央政府(指共产党政权)在1971年加入联合国前后,其政治状况是完全不符合美国等西方“民主”国家的标准的,可是,为什么美国等国家又同意了中央政府取代它们扶持了很久的台湾政权呢?不是所谓的正义胜利、不是所谓的民主理念等等改变了美国等国家对中央政府的态度,而是利益。因为它们终于看到,台湾政权是没有希望的,中央政府是压不到的。如果继续与中央政府对抗,对它们的利益没有好处。反之,如果中央政府不能壮大自己,美国就一定会扶助台湾政权反攻大陆,干掉共产党的。

[19] 意义以询问-应答-行动的方式建构的,思想源(思想资源)就是在问-答-行中起作用而成为思想源的,参见邓曦泽:《论“中国哲学”的意义困境》,载中国儒学网:

confuchina.com/01%20zong%20lun/zhongzhe%20wu%20yiyi.htm。

[20] 今天我们也主要强调经济、军事、和政治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而轻视了文化的自力更生。

[21] 关于中国人日益丧失自己理解自己和世界的能力(自我观之),总是依傍西方文化来理解自己和世界(自他观之),不能自己理解自己和世界(自我观之),并形成“中A是西B”的言说方式,参见邓曦泽:《自我观之与自他观之——“中国哲学”言说方式之反思》,载中国儒学网:confuchina.com/07%20xifangzhexue/ziwo%20zita.htm。

[22] 这决不意味着排外主义。相反,我们应该海纳百川。这里谈文化复兴,意思是说,我们只有能够自己理解自己(的历史文化),才能理解外国文化。而对于理论的“国际化”陷阱,则是针对具体问题而言的,不能一概而论。

[23] 我这里不是虚拟敌人,捕风捉影。我就发现有一些学者套用国际法来解释两岸统一的合法性,这是极其愚蠢的。或许采用某些国际法为统一作证对我们有利,但是,别人同样可以采用国际法(甚者就采用我们采用的国际法)来攻击我们。

[24] 有人认为美国只是反共。反共只是美国的一个方面。即使中国不是共产党执政,美国同样要反中国。只要他国可能挑战它的霸权,美国的帝国主义本质就决定了它一定要遏制他国。最明显不过的例证是,今天,俄罗斯已经不是共产党执政了,美国依然要遏制俄罗斯,侵蚀俄罗斯的利益。

[25] 为了理解美国的帝国主义本质,我们可以看看西方的帝国主义文化。西方人常常爱标榜西方之所以强大,是得益于它们的文化,尤其是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那么,美国的帝国主义本质是否也有其文化渊源呢?有的。希腊就具有帝国主义本质。了解了希腊的帝国主义本质,我们就可以明白,西方人为什么具有如此强烈的侵略本性。且看西方人是如何描述希腊人的帝国主义理论的。“雅典人的罪责在他们对别国谴责的反应中表现得尤为充分……他们辩论说,他们之所以建立和扩张自己的帝国,首先是为担心、其次是为荣誉,最后是为利益所迫——他们后来一概称之为“最伟大的事业”的所迫。但是,如果行为的动因不仅出于担心,而且还为了荣誉和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能说是被迫的,并以此为借口吗?如此说来,岂不做任何事情都是合理的?可见,雅典人以这种方式为自己所做的辩护确实算不上辩护,因为它攻击的恰恰是所有那些指控的前提:存在故意的罪错。雅典人继续争辩说,就屈服于帝国的诱惑而论,他们并非第一家,但帝国总是通过强者征服弱者而建立起来的,有机会凭力量获取某种东西的人从不被有关正义的说教所劝阻。这些雅典人似乎相信,他们令人震惊的强硬争辩会吓倒斯巴达人,因为只有强邦才敢如此说话,而且他们相信因此便能组织斯巴达发动战争……他们声称,除非是两个平等国家的相互竞争,否则正义就是不屑一顾的东西……(雅典人说——引者补充)另一方面根据人的永恒的天性,我们认为谁有力量谁就应该统治。这一法则不是我们规定的,也不是我们首先运用的,但我们承认它的存在,并愿它永远存在。况且,我们之所以运用它,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你们同我们一样强大,你们也会运用它。……斯巴达人对外关系的宗旨是:有利的就是正义的(以及令人满意的就是高尚的)”(参见[美]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一章第7页下的“雅典人的帝国主义论调”、“正义的无能”等,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如果承认西方人自己标榜的文化与经济繁荣、政治强大的因果关系,那么,完全可以说,美国人完全得了希腊帝国主义的真传,并“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因为美国比希腊人更虚伪,借助维护正义的道貌岸然的面孔,从事扩张自己的霸权利益的勾当。有种观点认为,美国干涉两岸关系以及干涉中国等国家的内政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正义,这种观点不是愚蠢就是幼稚,或者兼之。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7

论文摘要:本文尝试从意义的角度对反语进行了分类及例举,并在语用学的框架下运用Grice, Levinson及其Leech对反语的研究成果浅析了反语的使用与理解。

反语irony,源自希腊语eironeia,解释为"a method of humorous or subtly sarcastic expression in which the intended meaning of the words used is the direct opposite of their sense"。中文可理解为说反话。用与本意相反的话语来表达本意,或反话正说,或正话反说。一般而言,反语有表里两层意义,表面上一层是词语本身固有的,而骨里的一层是由它的特定上下文所赋予的,而作者或说话人真正的表达意图就在骨子里这层意义上。因此反语常被用于讽刺和自嘲,它是一种富有幽默感或精妙的挖苦或自嘲的表达方式。适当地将其运用于文学作品或日常会话中可以因其独特的艺术魅力使语言变得更为深刻,富有感染力。

一、反语的意义分类

关于反语的分类有多种不同的标准。常见的有按意义分类:即反意正说,正意反说;有按功能分类:即褒贬反语、讽刺反语、趣味反语、亲热反语和强调反语;按语言形式分类:有词语反语、情景反语和引语辞反语等等。不同的分类标准自然各有侧重,各有所长。然而,由于本文将从理解句意的角度运用语用学对反语本质及特征进行分析,故我们不妨以意义为分类标准对反语的实际运用做出介绍。

(一)反意正说,即以褒代贬的反语

1.在文学作品中多用于讽刺和嘲弄,借以抒发作者强烈的爱憎情感.

①“当三个女子从容地辗转于文明人所发明的枪弹的攒射的时候,这是怎样的一个惊心动魄的伟大啊!中国军队的屠戮妇婴的伟绩,八国联军惩创学生的武功,不幸全被这几缕血痕抹杀了。”(鲁迅《纪念刘和珍君》)

在这个例子里,鲁迅先生把反动军队对爱国学生无耻卑鄙的屠杀与“伟大,伟绩,武功”等褒义词相提并论,将反语表达方式运用到极致,入木三分的辛辣讽刺,作者愤怒淋漓尽致的体现给读者留下过目难忘的艺术效果。

2.当然这类反语也可以用于一些特定场合, 是一种间接的,避免公开谴责的修饰手法或表达形式.

② Mother: How about Tom's study?

Teacher: Well, he is diligent and seldom reads more than an hour per month.

此句中的“diligent”是虽不带讽刺意味,但却是对Tom的一种间接批评。

(二)正意反说,即以贬代褒的反语

1.这一类反语多用于表达亲切、喜爱等感情;有时有自谦、解嘲的意味。

③ 几个女人有点失望,也有些伤心,各人在心里骂着自己的狠心贼。 (孙犁《荷花淀》)

Disappointed and rather upset, each woman was secretly laying to blame on her heartless brute of a husband.

④ 姚大婶听人夸奖闺女,心都开了花,故意装作厌烦样子,皱着眉说:“罢了,有什么福好享? 有个豆腐,不知哪辈子该下她的,折磨死人了。一个大闺女家,不说在家里学个针头线脑的,天天跟她爹一样去上班。这也罢了,谁知又交上了那个朋友,闹起自由来了。于今时兴这个嘛,咱老脑筋,看不惯也得看。这不是,眼看要出门子了,连针线都拿不起来,还得我给她操劳着赶嫁妆,不对心事还挑眼,累死也不讨好!”(杨朔《三千里河山》)。

2.正意反说的反语在某些情景中也可用于创造轻松活泼的气氛。

⑤ 这个“四十条”去年以来不吃香了,现在又“复辟”了。(毛泽东(做革命的促进派》)

These forty articles went out of vogue last year but are now staging a “come back”.

“复辟”一般指反动统治者恢复原有的地位或被消灭的反动制度复活,是件坏事,而句子中的“复辟”是指恢复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这可是件好事。这里的“复辟”以贬代褒,把严肃认真的事以幽默诙谐的方式表达出来,让读者在微笑中接受谆谆教诲,不禁体会作者的用心良苦。

二、反语的几点语用思考

以上的例子可以让我们清楚的意识到反语作为一种特殊手段与一般的语言表达方式相比有着自身独有的语言特征。无论是反意正说,还是正意反说,对其理解绝非仅限于字面,并且对语境有很大的依赖性,故我们可以说反语是典型的“利用语境来推断意义”的语用型修辞手段。为了更好的从深层次阐述反语的本质,了解其语用特点,我们不妨先从句意角度进行分析。Grice的语用学区别了句子的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前者通过语言符号来表达独立于语境之外的意义,即字面意义;后者是句子在不同语境中所体现出来的具有特定交际功能的意义,指说话人意欲表达的意义或意图。从第一部分可以看到从意义这一角度来看,反语纯粹表达的是非自然意义,即作者或说话人的表达意图完全忽略句子的自然意义,强调的是非自然意义。那么我们不禁能够要问,虽然事实上反语表达的是非自然意义,但句子的自然意义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那么反语的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关系如何?我们如何从句子的自然意义来确定其非自然意义? 这里需要提及Levinson在信息原则中的“常规范型”,“常规范型”指社会集体意识认同的一系列事物,即当我们提及一事物,我们就会联想到与之相关的事物。例如谈及锁就联想到钥匙,谈及白天就想到黑夜,概括地说就是许多事物在人们意识中处于同一范型中,当然包括相对立的事物,比如“白”、“黑”这两个对立概念根据这一理论处于同一范型。听似有些迷惑,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所体现。例如一个人不加防护长时间处于冰天雪地,就极易患上雪盲,视力严重受损,最终什么也看不到,一片黑暗。因此在反语中,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实质正是同一语义场的两极。根据Levinson的理论,即两者同处一个常规范型之中,相反相成,当用反语谈及“冷”时,自然而然就应确定其真实意图是传达“热”的概念;谈及“勤奋”,实为“懒惰”,谈及“喜欢”,实为“厌恶”等等,而这些反义语义场的共存正是反语赖以生存的基础。 "

确定反语的非自然意义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反语最大的语言特色是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表达去获取某种特殊艺术效果。那么人们在说“假话”的过程中是否有某种规范原则来确保不会造成交际上的阻碍和误解?为人们在会话交际过程中相互了解,相互配合,保证交际顺利进行,Grice提出了合作原则,包括量的准则、质的准则、方式准则和关系准则。Grice强调了遵守合作原则是交际成功的前提,同时也谈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故意违背合作原则的情况,例如反语的使用。为了解释交际一方故意违背合作原则,另一方不得不越出表面意义,通过推理理解对方话语深层含义的现象,Grice提出了“会话含义”理论。“会话含义”包括一般含义和特殊含义。特殊含义是指在交际过程中,一方明显或故意违背合作原则的某项准则,从而迫使另一方推导出话语的含义,是根据特定的时间、地点和人物作出的判断。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反语正是明显故意违背合作原则的质的准则,因此要推断反语的特殊含义需要特定的语用语境和特定的读者或听众群体。语用语境一般包括语言知识与语言外知识。语言知识包括对双方使用语言及上下文的掌握。语言外知识则包括背景知识,情景知识及相互知识,而真正能够理解欣赏反语的特定读者或听众群体应以拥有语言知识为前提,而更重要的是必须掌握相应的语言外知识。这里以伟大英国作家Jonathan Swift脍炙人口的经典讽刺名著“A modest proposal”中的两小段来分析,即真正领略反语的艺术感染力所需要掌握语言外知识的必要性。

“ I have been assured by a very knowing American of my acquaintance in London, that a young healthy child well nursed is at a year old a most delicious, nourishing, and wholesome food, whether stewed, roasted, baked, or boiled; and I make no doubt that it will equally serve in a fricassee or ragout.”

我在伦敦认识一位知识广博的美国人。他使我确信,一个哺育得好的、健康的小孩子,在一岁的时候,是一种非常鲜美可口,营养价值极高,极有益于健康的卫生食品,或炖,或烘,或煮,无不相宜。我毫不怀疑,切碎煨食或作杂烩也是佳肴。

通读这个“温和的建议”,我们如果没有相应的语言外知识,立刻会有一种荒谬的感觉。因此要真正理解“delicious,nourishing,wholesome,admirable”的隐藏含义,我们就不得不对当时的英国统治阶级疯狂压榨爱尔兰人民的背景知识有所了解。这些残暴的统治阶级不仅逼死吞食了无数穷孩子的父母,还把毒手伸向孩子们。于是作者用看似温和的笔法,委婉的语调向这些残忍的刽子手提出了这样的建议,而事实上字里行间充斥着强烈的愤怒和辛辣的讽刺,整篇文章因反语的精妙运用让人过目不忘。正如Leech曾指出“反语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讽刺的手段”,而这样的手段在大师鲁迅,萧伯纳,欧·亨利的著作中也多有体现。因此我们可以说,针对拥有相应语用语境的读者而言,恰当的使用反语毫无疑问增加了作品的文学色彩和艺术价值。

当然,使用反语除了增添作品的艺术魅力,增强讽刺嘲弄的感情色彩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一些情况下使用反语还有着另外一些语用意义。为了回答“人们为什么在不需要强调讽刺及其他艺术修辞的情况下仍会故意违背合作原则用间接的方式声东击西,让对方拐弯抹角的去意会?”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及与合作原则相益补的礼貌原则。礼貌原则由Leech提出,它包括得体准则、慷慨准则、赞誉准则、谦逊准则及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礼貌原则完善了会话含意学说,解释了合作原则无法解释的问题。正如Leech指出,使用反语也要恪守礼貌原则。他说:“如果你必须触犯别人,起码要做到避免同礼貌原则相悖,而应让听话人通过对含义的推导,间接地领会你话语中的触犯点”。正如例3)中的“He is so diligent that seldom reads more than an hour per month”我们可以容易从后半句“seldom reads more than an hour per month.”推导出 “Tom is very lazy boy”.然而,如果老师直接使用“lazy”这个词就违背·了赞誉准则,对他人进行了贬损,为了挽救父母的面子老师选择了恪守礼貌原则中赞誉准则而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中质的准则,这样既让父母通过推导会话含义了解Tom的真实学习状况,又能避免父母难堪和正面触犯他人。当然“礼仪之邦”著称的中国,我们自小受到“自谦自贬”的文化熏陶,在实际会话交际中更多的为了恪守礼貌原则而使用反语。例如,例5)中的“姚大婶”她事实上听到别人夸奖自己闺女心里乐开了花,如果恪守合作原则,姚大婶就应就事论事把女儿表扬一番,然而不免给别人,尤其是中国人心里落下沾沾自喜、不懂谦逊的不好印象。因此为了遵守谦逊准则,她嘴里不仅否认别人的赞誉,并且还把女儿从头到尾数落一通。当然听话人由于具有一定的语言外知识,了解大婶一直在支持女儿外出上班,争取自由,因此能准确的体会母亲那种贬在嘴里、甜在心里的滋味,从而不会造成对方故意欺骗自己的感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反语的语用特点可归纳如下:或者说话人要有言外之意,即有表达自身主观意图。其言外之意有一定的背景知识支撑,有一定的语境让其体现。读者或听话人有相应的语言及语言外知识,以便沟通。其中包括有相关的语境知识,懂得对方的表达意图,并且能够体会欣赏对方使用反语所带来的艺术魅力。反语,作为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修饰手段,它具有的独一无二的语言特色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然而我们绝不能仅仅局限于是否能读懂欣赏,还应多从语用学的角度去分析考察它内在的组织结构,从更深的层次,全方位的去理解它的生成和运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它为博大精深的语言增添异彩。

参考文献:

[1]Grice, P.H. , 1975, Logic and Conversation [M], In P. Cole & J. Morgan Syntax and Semantic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2]Jonathan Swift, A modest proposal [A],http://art-bin.com/art/omodest.html.

[3]Leech, G.N., 1983,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M], London: Longman Group Ltd., 1983

[4]Levinson. S. Pragmatics [M], Cambridge: CUP.

[5]何自然,1997, 语用学概要 [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6]何兆熊,2000, 新编语用学概要 [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8]孙犁, 荷花淀, http: //books. skyhits.com/xianjdiwenxue/xd/dl/zpj/s/sunli/essay/001.htm

[9]杨春红, 2005, 反语的语用理解,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2期。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8

一、尝试自我梳理,构建知识网络

复习课应以学生主动沟通、梳理所学知识,形成知识网络为主要任务。

在以往的学习中,在教师的训练和指导下,学生已有了这方面独立学习的经验,知道结合本单元的课题和例题及书中的练习题,自己整理知识。所以在开课时,我首先让学生抓住教材,在小组内互相交流自己课前预习的成果,包括自己梳理的知识网络,采取互相质疑的方式交流书中典型习题的答案。从而达到互相启发,互相督促,共同提高的目的。

这一环节,我放手让学生在小组内通过合作学习的方式进行,不打断全班的交流和学习,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在组内交流时,让学生自己整理知识,画知识网络图,自我总结规律性知识,自己将前后易于混淆的知识进行补充区分,这些措施能激发学生主体性,帮助学生形成数学知识的整体联系,为深入理解、运用知识等起到很好的作用。

小组长根据书中的习题设置练习题,对组内同学进行检验,对小组内经过研究仍不会的知识进行统一搜集,上报给老师。

学生交流时,我到各个小组巡视,除了收集学生自己小组合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思考解决的对策外,还着重关注学困生的准备状况,看小组成员是怎么提供帮助的,避免出现简单告知或无人问津现象的发生。

通过巡视,我发现,学生大都能整理出本单元知识的网络图:

正反比例复习变化的量表格图像关系式?摇正比例意义判断关系式?摇反比例意义判断?摇

但是,关于正反比例的判断,学困生依然不得法,有猜答案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学生没能很好地理解正反比例的意义,没有掌握判断方法。这是本单元学习的难点,与我预想的状况一样。这也是下一步合作交流时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进行全班交流,突出核心内容

在学生自己整理组内交流知识后,再进行全班交流。在交流的时候,梳理知识网络的同时,我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举例说明自己对知识的理解。复习课知识网络的梳理,绝不是仅仅说几个知识名词、背一背法则或概念就说明学生掌握知识了,通过举例理解知识为了检验学生是否很好地内化了知识。

例如:一个中等生在叙述反比例的意义时,举了这样生活中的例子:他从家到学校,第一天用了8分钟,每分钟走60米,第二天用了6分钟,每分钟走80米,他步行的时间和速度是两种变化的量,时间和速度乘积也就是路程是一定的,所以他所用的时间和速度成反比例。这说明他真正掌握了反比例的含义。

但教师并不能因为这个汇报的学生掌握了知识,就认为学生在小组交流过程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得以解决,还需要对本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适当点拨。

如前面提到的:怎样判断两个量成正比例或反比例的关系,我又作为重点,对学生进行点拨。

我提供给学生这样一个表格:

组织小组以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对比正反比例两个概念进行了比较:

经过小组合作学习,学生得出:

在这个基础上,我进一步让学生进行讨论,进而总结出判断正、反比例的“三步判断法”:一看变化:看一看题目中的两个量是否都在变化;二看结果:看一看两个量是否存在比值一定或乘积一定的关系;三定关系:在此基础上,比值一定的两个量成正反比例关系,乘积一定的两个量成正反比例关系。显然,在这样的总结比较、抽象概括的过程中,更有助于学生建立前后知识的联系,促进理解,对所学知识具有更深的认识。

三、进行学习测试,夯实基础知识

在进行全班交流,教师重点点拨之后,本节课,我又结合单元重点,设计了一些基本练习题,进行自我复习效果检测。本节课我设计的习题如下。

1.

上表中(?摇?摇)和(?摇?摇)两种量在发生变化,它们的(?摇?摇)一定,所以成(?摇?摇)关系

2.

以上表中的两个量成(?摇?摇)关系,因为两个量的(?摇?摇)一定。

3.判断下列各题中的两个量是否成比例,成什么比例,并说明理由。

(1)正方形的周长和边长。

(2)圆的面积和半径。

(3)速度一定,路程和时间。

(4)订阅《文学少年》的总价和本数。

(5)长不变,长方形的周长和宽。

(6)圆柱体的高一定,体积和底面积。

(7)圆柱的侧面积一定,它的底面周长和高。

(8)一个数与它的倒数。

(9)三角形的面积一定,它的底和高。

(10)正方形的边长和面积。

让学生人人动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习效果检测,然后同桌交换批改。对于学困生的检测答案,教师要亲自批改,以了解其出现困难的原因,便于课后辅导。

在设计习题过程中,对学生掌握较好的知识点,可以一笔带过,也可以小组口头交流解决,对学生比较容出错的内容,可进行形式多样的练习,而且每个同学都必须动笔解答。这些练习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练习的内容要注意算理、规律或知识技能、知识的纵横联系,必须有一定的基础性、综合性、启发性、代表性与典型性,帮助学生从中找出解题的规律与方法。

新课程背景下的单元复习题要避免单一解题技能的训练,应该努力提供综合性强、覆盖面大的习题,提供具有探索性、开放性、挑战性的数学活动,切实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例如,在本节课中,为了增强学生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我设计了这样的练习:

1.一辆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速度保持在100千米/时,用三种方法分别表示汽车行驶的路程随时间变化的关系。

2.平行四边形的高为6cm,它的面积与底的关系用三种方法表示。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9

1.通过单词的读音和拼写识记单词

英语单词由字母组成,字母一方面组成单词的音,一方面构成单词的形。单词的读音和拼写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词汇教学中,从教学字母开始,就要运用学生的视觉、听觉、动觉,通过读音教拼写,通过拼写巩固读音。在教单词的过程中,要让学生记住单词的正确读音,学会基本的读音规则,学会按章节拼读单词,培养学生用音记词的能力,避免单从字母形式上去记词。

英语单词的读音和拼写形式有时是不一致的。一个字母在不同的单词里常常有多种读法,这是学生的一个学习难点,但它是有规律可循的,这就是读音规则,它可以帮助学习读单词、记单词。最常用的读音规则取决于元音字母在单词中与相邻字母的结合关系。读音规则的教学方法可以是先教学几个含有这个读音规则的单词以后,引导学生归纳总结出这个读音规则来。例如学了sheep,jeep,green之后,他们可以很快得出ee读[i:]的读音规则。又如元音字母在重读开音节和重读闭音节的读音规则,可以依单词出现情况,让学生逐步记住这些规则。以单词map,cap,flag,bag为例,在教了map和cap之后,可以告诉他们元音字母在这两个词中读做[?],以后逐步地根据字母在音节中的排列,告诉学生五个元音字母分别在重读开音节、重读闭音节中的读音。

有些不符合读音规则的词,可以让学生先记住它们的读音和拼写形式,等到学习了国际音标后,可以借助国际音标复习巩固它们。通过读音拼记单词比较牢靠,不容易遗忘。

2.按章节拼写单词,记忆单词

在词汇教学中,训练学生听音节、分析音,按音联想快速反应可能的对应字母和读音规则,是记忆单词拼写形式的好办法。例如教单音节词boat和coat时,教师可先示范把boat[b-?藜u-t]读几遍,然后让学生模仿读几遍。在学了boat之后,再教学coat[k-?藜u-t],让学生找出它们的相同点。学生可以很快地拼写、拼读出coat这个词了。在教双音节、多音节词时,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即先把这些词按音节慢慢地读出来,先让学生听音分辨它们有几个章节,再逐步把它们按音拼出字母来。

通过大量练习,学生逐渐掌握正确拼写单词的方法,即听到一个含有读音规则的音节,能按音把它分开,并根据听去联想可能对应的字母,然后拼写出这个单词来。通过划分音节记忆单词,不容易拼错。

3.通过词汇的结构识记单词

英语词汇的结构形式具有以下四种情况:

具有内部变化的词,如man的复数形式是men;sing的过去形式是sang等。

具有外部变化的词,如kind的名词形式需加后缀-ness,其副词形式需加后缀-ly等。

内部、外部都具有变化的词,如explain的名词形式是expalanation;maintain的名词形式是maintenance等。

外部形式无变化,但同一单词具有不同功能。如put既是动词现在形式,又是动词过去形式;sheep既是单数名词,又是复数名词。

由于英语与汉语习惯表达不同,在词汇教学中教师对下列单词的形式、结构宜进行重点讲解与练习,以帮助学生掌握单词。

(1)不规则动词和名词,少量形容词比较级、最高级的不规则变化,如woman―women;foot―feet;child―children;tooth―teeth;又如get―got;eat―ate;ride―rode; 又如:good―better―best;bad―worse―worst等。

(2)基本的构词法知识,指词的转化、派生与合成。注意词根、前缀、后缀等对词义功能的影响。如:以-tion结尾的是名词;以-able结尾的是形容词;前缀un-是“否定”的意思,前缀re-是“重复”的意思。有些具有不同意义的前缀应该结合在短语或句子中进行教学。如dis-在dislike,disobey,disappear等词中表示“否定”的意义;胡同在disown,disconnect,disappear等词中表示“相反”的意义。只有把它们放入上下文中才能正确理解和使用。

构词法中有些规则是比较固定的。例如:以动词为词根,加后缀构成形容词或名词。例如:

以名词为词根,加后缀或前缀构成动词或形容词,例如:

以形容词为词根,加后缀构成名词或动词。例如:

以动词加后缀构成名词或形容词。例如:

形式不变而功能不同的单词在现在英语中逐渐增多。如book,try,move等词既可做名词用,又可做动词用。有些书写形式未变的词,发音可能不同。如record[?rek?藜rd]是名词,而record[re?k?藜rd]是动词等。

复合词(compound word)。复合词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合成一个新词,有时它被写成一个单词。如basket ball,classroom,playground等。

合成词(blent word)。合成词是把两个词的某些部分联合起来合成为一个新词。这些词往往起初是以俚语形式出现的,久之也就列入正式语言之中了。如brunch(由breakfast 和lunch合成)早中饭;smog(由smoke和fog合成)烟雾。

简略词(clipped word)。简略词是一种缩写字,通常用于非正式谈话中,然而目前有些简略语也成为正式语言了。如exam是examination的简略语;phone是telephone的简略语。

4.通过单词的意义识记单词

单词的意义可分为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和文化背景意义三种。在词汇教学中,学生必须了解单词的确切涵义,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单词。

(1)词汇意义:即在词典中可以查到的单词与客观事物的关系。如讲到teacher,学生还可以联想到students,classroom,blackboard等单词。

(2)语法意义:指单词因在语法(尤其是句法)中的地位不同而引起的变化。如在例句①“The man hit a dog.”和例句②“His car hit the man.”中,man的词汇意义未变,但在①中man做主语,在②中man做宾语。

又如在下列句中因have与有关动词的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句子的意义不同。

She has been to Beijing several times.(have与动词be的过去分词构成现在完成时)

I have got nothing to do .(have与动词get的过去分词构成习惯用语)

She has to write a letter.(has与动词不定式to write连用表示“不得不写”)

(3)文化背景意义:单词不仅是代表客观世界中事物的符号,往往反映说话人的文化、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经验意图。因此在词汇教学中有必要介绍有关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以便使学生能恰如其分地运用词汇而不致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例如dog这个单词是很容易学的,但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于狗的态度不一样。英语中有句谚语:“Love me,love my dog.”因为一般英美人士都认为狗是可爱的动物,而我国人民一般不一定有这种感受和习惯,所以在讲解单词时,除了单词本身的意义之外,必须了解单词在语法中的地位,单词的不同社会、文化内涵。

此外,词汇教学必须结合句子进行。一般情况下,孤立的单词是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概念的。只有把单词按照语言规律结合成句子,联系上下文,单词才有意义。例如有人问:“What does principal mean?”且不用说单词principal和principle在语音上不易区分,这个单词本身就有两个意思。一个是作为形容词用,表示“非常重要的”,另一个是作为名词用,表示“校长”,必须在具体的句子中,结合上下文,才能确定它的含义。

5.在运用的过程中提升单词的识记水平

英语单词常因说话人的年龄、性别、社会地位、方言、说话目的等不同而有不同的用法。在词汇教学中、在遣词造句上要让学生注意以下情况:

(1)语域(register):指在具体条件下,习惯应用的语言形式。如在与人打招呼时,对什么人必须用How do you do?对什么人可以用Hi.妇女常用的感叹词Oh,my God!Oh,my goodness!避免用它们出自男子之口。

(2)搭配(collocation):英语中有些单词搭配力强,应尽早地让学生学习掌握。它对正确理解和运用英语非常有用。搭配指的是每学一个新词或词组就将其与它相关的词或词组进行搭配使用。如学table就可以扩大学习tablecloth,timetable等。

(3)同义词和反义词(synonyms and antonyms):英语单词的意义往往可以运用同义词或反义词来表达。要想培养学生尽可能地运用英语进行交际,就应该重视同义词和反义词的运用。因为如果学生对一件事或物只会用一种方式表达,在变化多端的语言环境中往往就会显得非常有局限性。例如在谈论到汽车“停住”这个概念时,学生如果一时忘记了“stop”这个词时,但记得“go”是它的反义词,就可以用“It doesn’t go”来表达,同样也可以达到交际的目的。

在运用同义词、反义词时,应让学生注意以下几点:

有些同义词之间,只是部分同义,彼此并不能完全代替。例如lift,raise,elevate,hoist,boost等词在词典上注明是同义词,但在运用时,要根据具体语言情景来选用。比方hoist是指抬极重的东西,boost是口语,有“从后边推上去”之意。事实上,只有极少数的同义词,才可以完全互相代替使用。

英语中有些词有不同的反义词,选用时要注意它们的区别。例如:

Light:其反义词是dark或是heavy;

hard:其反义词是soft或是easy;

dull:其反义词是sharp或是bright;

old:其反义词是new或是young。

在教成对的反义词时,最好分别在不同的课内进行,以免在运用时混淆不清。例如:如果同时教“upstairs”和“downstairs”,学生往往就懂两个词的意思,可在运用时把“楼上”、“楼下”弄混;不如在确实弄清,会用“upstairs”以后,再教“downstairs”,就不会分不清了。

(4)区分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在词汇上的不同。例如:

6.强化词汇的复习与巩固

在词汇教学中,巩固词汇的工作一直是十分重要的。要想扩大词汇量,就必须防止单词遗忘,最好的方法是进行多次重复。但是如果只是简单、机械地重复,用单词、枯燥的方法不但不能引起学生学习单词的积极主动性,反而会使学生对记忆单词产生更大的畏难情绪,不利于巩固单词。

要求学生学习的词汇分为领会词汇(the receptive vocabulary)和复用词汇(the preductive vocabulary)两种。一般说来,学生能看懂、听懂的领会词汇要比他能读、写运用的复用词汇要多一些。教材中的词汇一般要求既能领会,又能运用。课外泛读、泛听中的词汇只要求从上下文或词的搭配中领会就可以了。教师要定期把散见在已学过教材中的单词加以系统整理、归纳以帮助学生记忆单词。对最普通的、最常用的、能与其他的词大量搭配、联用,表现得最活跃的单词要有计划地集中复习,要求学生不仅领会掌握,而且能复用掌握。教师应根据学生学习英语的心理规律,给学生再次复习的机会,以防止完全遗忘。

复习词汇时,每一课、每三四课、每季度、每学期、全学年都可以安排专门性的词汇测试。

记忆单词的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指导学生根据各人不同的条件,采用不同的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列表记诵法(Glossary Method):可让学生备一单词本,把要记的单词写在单词本上,反复诵记、逐日增多。单词本便于随身携带,便于利用零碎时间复习记忆。初期学习英语时,多半采用这种方法。复习时可以将单词逐课复习,也可以在逐步淘汰已十分熟悉的单词以后,集中记忆较难的单词。在单词数量增多时,这种孤立地记忆方法便有应接不暇,前学后忘的缺点。

(2)系统记忆法(Series Method):待单词逐渐积累多时,可以把单词按系统归类。各个系统(如衣、食、住、行、学习、问候、看病等)当中可以包括不同词性的词和一定数量的短语,使学生在读到某系统中一个单词时容易联想起与它有关的单词。如:

①根据词的类别分类。如:

代词的五种形式:I,me,my,mine,myself;

前置词:in,on,at,with,about等,还可根据时间、位置等再进行划分;

数词:one...hundred,thousand,million等。

副词:often,always,usually,seldom等。

②根据词的构造特征分类。如:

加后缀-er表示行为主体的:teacher,worker,writer,driver等;

加后缀-ism表示某种主义的:socialism,communism,capitalism,idealism等。

加后缀-ful表示“充满”意义的:careful,hopeful,meaningful,de lightful等。

加后缀-less表示“没有”意义的:careless,hopeless,ageless,pointless等。

其他带有前缀in-,un-,ex-mis-等,带后缀-tion,-sion,-ly等单词都可以单独归类。

③根据复合词分类。如classmate,schoolmate;copybook,textbook;shoe-maker,dress-maker等。

④根据词义分类。如把train,bus,car,ship,boat等列入交通运输工具这一类。

⑤根据句子成分分类。如:最常用的时间状语:today,yesterday,tomorrow,day after yesterday,day before yesterday,this week,(month,year ),next week (month,year ),in the morning (afternoon,evening ),at noon (night )

⑥根据固定词组和习惯用语分类。如:to go to bed,to get up; to put on,to take off; a great deal of,a lot of; a few,a little; How do you do? How are you? What’s wrong with you? What’s the matter?

⑦根据学生容易在形、声方面混淆的词分类。如:sand,send; though,through; thought,brought; fought,taught; by,buy.

(3)实物或图片法(Object or Picture Method):在初学阶段,可以用实物、图片、模型来讲解单词,并以面部表情、手势、动作、一定的情景帮助学生理解单词的含义,让学生一边听音、看图、观察动作手势,一边记忆单词,印象深刻、记忆良好。

(4)句语学习法(Sentence or Phrase Method):单词的词义和用法在不同的短语、句子中是不尽相同的。教师可列举出若干例句、短语让学生从中理解单词的词义,记忆单词。也可以让学生通过单词的运用和理解,巩固单词。如:可先给学生一批单词做主语,要求学生把另一批单词或短语跟主语连在一起,构成句子。

主语:boys,students,drivers。

单词短语:to write,to play,to run;football,compositions,buses and cars。

学生经过思考后,可能造出以下句子:

Boys play football. Drivers run buses and cars. Students write compositions.

(5)翻译问答(Translation and Answering Question):可把学生学过的单词编成汉语句子让学生译成英语,或编成英语句子让学生译成汉语。或预先告诉学生题目,准备第二天口头或书面回答问题。在这种练习中要启发学生运用已经学过的词汇,从而巩固记忆单词。

(6)朗读、背诵(Read and Recite):可以选择有意义、有趣味的、词汇丰富的句子或段落要求学生朗读、背诵,并注意语音、语调。这种练习不仅可以帮助学习记忆单词,还可以训练语音语调,牢记某些标准句型的语法结构。

(7)要求学生在记忆单词的同时,记住它们的同义词、反义词的变化规则。如在记名词enemy,wolf,foot,child,man等词的同时,记住把它们变成复数的规则。在记动词to come,to go,to sit等词的同时记住它们的现在时、过去时、过去分词的形式,在记形容词、副词good,well,many,beautiful等词时。要同时记住它们的比较级和最高级的形式,在记happy,good等词时,要记住glad,gay,nice,fine等同义词。在记friend,big,high,wide,far等词时,要记住enemy,small,low,narrow,near等反义词。

7.培养学生查阅词典的良好习惯

词汇教学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是要教会学生查阅词典以利于学生主动有效地吸收新词汇,这也是培养学生自学英语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在初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熟悉字母顺序后就可以要求学生学习查阅、利用教材后边的总词汇表,找出新词的读音和词义。查阅词典是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记忆单词的有效手段。

在学生开始学习英语时,就要求每人配备小型英汉词典。进入高年级后,最好能配备英汉双解字典。

对学生查阅词典的要求一是要迅速,二是要准确。为了迅速查阅所需单词,除了要十分熟悉字母顺序外,还要对词典的编辑体例、符号、用法进行指导,要求学生善于利用词典每页顶端的引导词,养成用左手翻阅词典、右手记笔记的良好习惯,以缩短查阅单词的时间。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10

关键词: 初中化学总复习 新思路 初高中衔接

随着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化学课程改革的推进,初高中教育出现了断层。如何处理好其间的衔接与过渡,已然成为当前中学化学教学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传统复习的定位与思考

目前中考复多定位在重复梳理知识点,针对当地中考题进行熟练解题。重新定位,将总复习不仅仅局限于对原有知识的“回炉再学”,而是做到既上承初中的知识点总结,又下接更高层次的学习,使学生更平滑地从初中过渡到繁重的高中。

二、复习新思路的实施

结合初中化学总复习一般采用的章节、知识板块、综合训练三轮复习方式,将初高中知识点的衔接及学科思想方法的指导穿插其中,使学生在复习中收获新知。

第一轮衔接:注重感性认识。

在章节复习中,教师将一些延伸至高中学习的知识点进行对比,让学生对知识点的深入有直观印象。以原子结构复习为例,通过对比,学生感受到知识的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初高中共有的知识点很多,如元素周期表、酸碱盐、氧化物、简单有机物、溶液等。共有的知识点找准了,衔接教学就有抓手了。教师可以根据学情在第一轮复习时选择若干内容进行对比教学,使学生在复习旧知时也对未来的学习有感性认识。

第二轮衔接:注重知识点体系化。

进行第二轮知识板块复习时,可以在五个方面进行拓展衔接:

一是化学用语。若初中对化学用语的要求太低,必然造成高中化学学习的很大困难。如常见元素的化合价不会标,就会影响高中氧化还原反应和离子反应的学习。为使初高中衔接得更理想,初中对化学用语含义的理解和表述的规范性都必须增强。

二是基本概念。如初中对于氧化反应的定义是物质与氧气的反应,而高中则定义为在反应前后某种元素的化合价有变化的化学反应。因此初中教师不应局限学生的思维,当复习相关概念时,可以进行拓展介绍。如提出高中阶段氧化还原反应的定义,让学生判断给出的反应是否为氧化还原反应。这样处理有三个好处:拓宽学生视野,提高学生阅读提取信息的能力,复习元素化合价的计算。

三是元素化合物知识。初中一般是通过实验得出物质的性质,很少从结构方面去考虑。但是高中学习却以物质的结构为主干,以族的板块,从结构开始,推出性质变化规律,再通过实验验证,达到知识的灵活应用与迁移。建议在复习该板块知识(如金属、常见酸碱盐等)时可以适当从组成结构上加以解释和总结,使学生形成更规律更系统的认识。

四是化学实验。实验是学生科学品质培养的重要途径。为了初高中能更好衔接,复习阶段有两个措施可以参考:其一,改“卷面考试”为“实验考核”。选取有代表性的实验作为考核内容,将考查的操作技能分解为多个给分点,在考核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操作能力进行评判。其二,改“书面作业”为“动手探究”。将物质纯度的测定、物质的检验与鉴别等作业改为动手探究,学生通过对物质性质和反应原理的分析反应条件和操作步骤的选择仪器和药品的选用现象的分析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正确结论的探索,不仅熟练应用理论知识,而且有效地培养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是化学计算。为了更好地完成由初中的“质量计算”到高中的“物质的量的计算”的过渡与衔接,在化学式的计算中可以有意识地将宏观和微观进行对比,如元素质量比等于原子个数乘以相对原子质量之比,物质质量比等于分子个数乘以相对分子质量之比。在计算板块复习时,还要注意题型的多样化,数据可以以表格或图像等多种形式呈现,增强学生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

通过在第二轮板块复习中插入初高中化学知识体系的衔接内容,将初中的知识“点”过渡到高中的知识层“面”进而形成知识“网”,为今后系统学习化学知识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轮衔接:注重学科思想的指导。

“化学学科思想”包括:整体性思想、联系思想(结构和性质、微观和宏观、量变质变思想、定性和定量、相互转化)、守恒思想、一般与特殊的思想、动态平衡思想等。教师可以比较阅读初高中教材,研究哪些思想方法在高中化学学习中是非常重要的,并且借助初中知识进行渗透。以下举一些例子:(1)组成结构决定性质思想。金刚石和石墨由于结构不同导致性质有极大差别,不同的酸性质相似,就是由于组成上有共同的部分氢离子,这些例子都能体现组成结构决定性质的思想。这一思想到了高中体现得更明显,如“一族”物质结构的相似,决定了它们性质的相似。(2)守恒思想。初中涉及较多的是元素守恒,到了高中,守恒的内涵得到延伸,如电子得失守恒、电荷守恒、能量守恒等。(3)物质分类思想。用“类”的思想解决问题,容易把握问题实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初中教材中学习金属性质、酸碱盐的性质就是有意识地将一类物质归在一起研究。而高中元素化合物知识的学习就是以物质分类为主线来编排的。无机物中对氧化物、酸碱盐的分类,有机物中对烃、烃的衍生物的分类,充分说明分类思想无处不在。(4)定性与定量思想。初中对溶液酸碱性和酸碱度、物质溶解性和溶解度的表述,都是从定性定量两方面对事物进行研究。到了高中,更强调定量思想,如离子溶度积、平衡常数等。

三、结语

初高中化学的衔接,既是知识的衔接,又是教法、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师生情感的衔接,相信通过总复习期间对两阶段学习在各个方面的衔接教学,让学生在复习中收获新知,引导他们在高中化学学习中更快走上正确之路。

参考文献:

[1]杨艳.试论初高中化学共有知识点与衔接教学.考试周刊,2014(96).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11

汉语拼音

一、复习要求。

汉语拼音是识字和学习普通话的重要工具。小学阶段,要求学生能正确认读声母、韵母、整体认读音节;认识大写字母,熟记《汉语拼音字母表》;能正确拼读音节,并能借助拼音认读汉字。在复习中,应注意以下难点的把握,区别形近易混的字母;熟练掌握<的省写规则;由于受南方方言习惯的影响,要特别注意翘舌音和后鼻音的准确发音。

二、复习建议

(1)汉语拼音基本内容的学习在低年级就已完成,到高年级时有回生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汉语拼音的基本内容进行复习。汉语拼音的基本内容是声母、韵母、声调、音节。对23个声母、24个韵母,16个整体音节练习发音,并带上声调练习。

(2)根据本方言的特点,把握学习汉语拼音的重点和难点。如声母中平、翘舌之分;韵母中前、后鼻音之分。对一些常用字的读音应反复拼读,适当记忆。

(3)对多音字应适当疏理。并对容易读错的字音进行复习。

汉 字

一、知识概要

1.认识常用汉字3000个,其中2500个左右会写。

2.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能用音序和部首检字法查字典,学习独立识字。

3.掌握汉字的基本笔画和常用的偏旁部首,能按笔顺规则写字,注意间架结构,初步感受汉字的形体美。

4.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良好的写字习惯,书写规范、端正、整洁。能用硬笔、毛笔写楷书。

5.培养喜欢汉字、主动识字的兴趣,养成主动识字的习惯,逐步形成独立识字的能力。

二、学法指导

(一)培养兴趣,发展能力

识字写字是阅读和写作的基础,是复习的重点之一。在创设的语言环境中,让学生通过观察、分析、比较,辨别多音字、同音字、形近字和多义字,消灭错别字。要让学生学会识字方法,形成较强的独立识字能力,重要的是激发学习兴趣。设计一些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实践活动,调动学生识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可开办“错别字诊所”,让学生搜集、整理、纠正同学作业中、牌匾、报刊、广告中的错别字;还可以在班上搞一些识字写字的游戏、竞赛活动,切忌让学生做机械重复的练习。

(二)打好基础,熟练掌握

1.笔画、笔顺。写字时,从落笔到提笔,不管中间拐几次弯,始终连着的,就是一笔,或叫一画。笔顺是书写汉字笔画的先后顺序。回想常见的笔画有哪几种?常用的笔顺规则有几项?各指什么?

2.偏旁、部首。汉字大部分是合体字。合体宇的上下左右等各个部分叫偏旁。把相同的偏旁排在一起,称作部,这相同的偏旁就是该部的部首。“包”字加上不同的部首可变成哪些字?“木”字加上不同酌偏旁可组成哪些字?

3.间架、结构。字的各部分比例大小为间架,字的部件组合方式为结构。合体字最基本的结构有:上下结构(思),左右结构(相),半包围结构(凶),全包围结构(国),品字形结构(轰)

(三)熟悉规律,灵活运用

1.字音。汉字应厨规范的普通话来读。辨别多音字的读音是复习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多音字一般都是多义字,所以要先看它用在什么样的语言环境中,再确定它的读音。如:“这种方便面很便宜。”这句话中的两个“便”的读音不同,意思也不同。

2、字形。汉字是以象形为基础的表意文字。汉字大多又是形声字,当形旁相同时,字义与某类事物相关,如带“山”字旁的字与山有关,带“穴”的字大部分与洞穴有关。当声旁相同时,字音相近,如“消、销、逍、霄’都读xiao.

3、字义。理解字义常用的方法,一是查字、词典,二是结合语境理解。如:你说的有道理,我算服了。“服”字,通过查字典知道,它有衣服、吃、担任、信服等多个义项,那么,在这句话中‘服’字是什么意思?就要结合语境来判断。

4.查字典。当知道字音,不知道字形、字义时,用音序查字法。当知道字形,不知道字音、字义时,用部首查字法。 以上知识规律,应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不要机械照搬。

(四)抓住重点,突破难点

纠正错别字是复习的重点和难点。

三、复习建议

1.音近字、形近字

⑴复习部首的基本表义知识。

⑵帮助学生建立字义与词义的联系,从而正确组词。

⑶进行形近字、音近字的比较练习。

2.改错别字

⑴查找班级中常见的错别字,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错练习。

⑵组织自改、小组改错字的活动,通过学生间的互动提高学生改错字的积极性和能力。

⑶作业设计灵活多样,留出空间,让学生主动查找自己习惯性错误,真正达到不写或少写错字。

3.查字典

⑴查字典的能力是帮助学生学习字词的重要能力,是必须掌握的技能,也是学生今后学习和工作中经常运用的技能。因此,应学会音序查字法、部首查字法。复习中应结合学生的情况经常运用,逐步 养成习惯,但不必过多的进行专门的练习。

⑵ 查字典的重点和难点是确定部首及选择解释。对此应结合课文中的字词进行指导, 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并作必要的练习。

词 语

一、复习要求

正确地读出和写出学过的词语,懂得词语的意思,注意积累词语并能在口头和书面表达中正确运用。

二、复习要点

1、掌握学过的常用词。

2、辨析近义词的反义词。

3、学习解词的方法,掌握解词的规律,结合语言环境正确理解词语的意思。

4、能正确搭配词语,掌握“的、地、得”的用法。

5、能把词语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分类。

6、掌握常用的关联词语。

三、复习建议

词语复习的重点是理解和运用。对常用词语和课文中的重点词语,应采用各种形式 让学生进行运用。写近、反义词,选词填空是常见的形式,还有造句,联词成文,词语搭配等 都应当让学生进行练习。

1.多义词

⑴从学习能力与习惯培养入手,让学生养成查阅字典的习惯,培养能正确选择词义的能力。

⑵在培养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过程中提高学生解词水平。

⑶结合词语的近义词、反义词,逐步提高对一词多义的认识。

2.成语

⑴依据教材,回忆并引导学生梳理小学阶段学习过的成语,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⑵以语文活动课形式,交流课外学习的常用成语,并达到引导学生注重平时阅读积累和学以致用的目的。

⑶设计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成语练习,让学生在练习中增强兴趣,如:成语竞猜、成语接龙、成语对联等游戏性练习。

⑷可以利用教室中的板报和学习园地,辟成语学习的专栏,由学生编稿、组稿,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句 子

一、复习要求

1、掌握句子的基本结构和几种常见的句子,会理清词序混乱的句子,能把句子补充完整,能扩写、缩写句子。

2、会用学过的常用词语句子,要求含义正确、意思明白,结构完整。

3、能理解课文中的重点句子和含义较深刻的句子。

4、能辨析修改比较明显的病句。

5、能认识比喻句(只要求掌握明喻),能认识设问句、反问句、拟人句、夸张句、排比句。(只要求从感性认识)

6、能变换几种常见的句型、句式。(其中“把”句句和“被”字句互换,只作为练习内容)

7、能把排列错乱的句子整理成一段通顺连贯的话。

二、复习要点

1、句子的基本结构。

2、常见的句子。(陈述、祈使、感叹、疑问)

3、修辞手法。(比喻、拟人、排比、夸张、反问、设问)

4、理解句子的含义。

5、造句,修改病句,扩句,缩句。

标点符号

复习要求及要点

复分解反应的定义范文12

关键词:复保险;通知;欺诈;法律规制

损失填补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复保险制度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又称重复保险,是相对于单保险(simple ilrlsurance)而言的,通常是指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我国《保险法》对复保险规定得极为简单,造成实践中对复保险法律规制的空白,本文仅就复保险制度进行一些研究,以期对保险人规避复保险欺诈和保险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复保险的分析

何为复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狭义论认为,所谓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行为。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的立法均采纳了这种观点;广义论认为,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份保险合同的行为均成为复保险,而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出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在所不问。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采纳了广义论,《意大利民法典》、《澳门商法典》同样也采纳了广义论。笔者倒赞成狭义论,尽管我国《保险法》采纳了广义论,但是《海商法》第225条则采纳了狭义论,该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保险法》所规定的复保险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重复投保未必就是复保险,各保险合同之保险金额总额未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则并没有引发保险道德危险之顾虑和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在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向数个保险人投保,既可以分散风险,又可以增加安全保障,恰恰符合保险的基本理念。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另外,若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数个保险人投保,虽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但是保险期间没有重合或交叉亦不构成复保险。上述两种情况就构成保险合同并存,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仅就其所承保之危险承担比例分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实际损失,而损失的数额须待损失实际发生时方能确定。因此.复保险构成的时间标准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准,与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无关。笔者认为,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基于同一保险利益,就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数个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且其保险期间发生重合或交叉的保险。

二、复保险的通知

保险的目的在于将危险社会化,填补损失,复保险的存在就使得被保险人获得较实际损失更多的保险金成为可能,为了规避复保险的弊端,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应将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以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各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总和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但是各国立法对于通知内容的规定则不大相同。德国《保险契约法》第58条第2款规定,通知中应标明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并告知保险金额。《韩国商法》第67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向各保险人通知各个保险合同的内容。《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第1款则规定,投保人应将已有其他保险合同一事通知各保险人。大多只规定将已经与其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一事告知即可。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规定根本无法防范复保险欺诈,重复投保未必是复保险,在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投保具体内容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复保险,无法确定赔付比例,更遑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此,韩国的立法例是比较可取的。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内容比较简略,我国立法习惯于规定得较为原则,具体内容的扩展交由法律解释去完成,学者们一般认为投保人履行复保险的通知义务时,应当将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的给付等。

至于投保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各国保险立法及我国《保险法》中均没有规定,可以推论投保人只要口头通知即可,当然,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就复保险的通知约定了特定的通知方式,则从其约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复保险的通知对投保人来说是项法定义务,因此,无须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应主动将复保险事项进行通知,不能以保险人未询问作为免责理由。也有学者认为,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复保险、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复保险以及投保人按照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不需告知的复保险,投保人不必通知保险人。

三、复保险欺诈的分析

在法律上,欺诈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对其欺诈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对于复保险欺诈的认定而言,区分善意的复保险和恶意的复保险就十分必要。

所谓善意的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因估计错误,或者因保险标的价格的下跌,使得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或缔约之后方知晓存在复保险,且立即向各保险人通知复保险的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投保人对于复保险的存在在主观上是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估计错误),或者因意外事件(保险标的价格下跌)而造成复保险的存在。在善意的复保险中,投保人可能纯粹是出于多一份安全保障的考虑,而非意图谋利;另外,如果出现保险人破产或偿付能力下降之情事,善意的复保险的存在就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减少或避免因保险人的财力不足所造成的风险,达到填补损失的目的,从而增强保险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障,完全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应当承认善意的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在承认善意的复保险的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对于善意的复

保险的处理,各国立法有三种模式:(1)以日本为代表的优先赔偿主义,将善意的复保险分为同时复保险和异时复保险,对同时复保险,各保险人依各自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确定应支付的保险金,各保险人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对异时复保险,则按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负担保险金,后保险人只对不足部分承担填补损失的责任,因此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前保险人的赔付而减轻,这对各保险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失公平,再者,如果前保险人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则对被保险人不利,填补损失的目的可能会落空。(2)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比例分担主义,不管各保险合同是同时成立抑或异时成立,各保险人仅依其所承保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3)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连带赔偿主义,不问各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均属有效,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连带责任,保险人于给付保险金后,就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得向其他保险人行使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我国立法对善意的复保险采取比例分担处理模式。

所谓恶意的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意图谋取不当得利,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知悉复保险的存在而不为通知.或故意为虚假通知。在恶意的复保险中,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持故意的心理态度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下故意订立数个保险合同,或者违反复保险通知义务不通知或虚假通知。只有恶意的复保险才能构成复保险欺诈。恶意的复保险存在着道德危害,即“因保险而引起之‘幸灾乐祸’的心理,即有保险契约上之利益者或被保险者,在其内心深处所潜伏期望危险发生或扩大之私愿。”与保险制度中“无损失无保险”的基本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因而各国法律对恶意的复保险均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德国《保险契约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意图借由复保险的订立而获取财产上的不法利益者,以该意图而订立的保险契约无效。《意大利民法典》第1910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对发出通知有恶意懈怠,诸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区分善意的复保险与恶意的复保险,可以考虑修改《保险法》第41条,在明确善意的复保险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否定恶意的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同时强化复保险的通知义务,改变目前保险立法中复保险通知义务可有可无的状态。

四、恶意复保险的法律规制

《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复保险通知义务,但是《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投保人违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造成了投保人履行该义务与否法律后果一样的不合理状态,不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有可能还不知道复保险的存在,行为人就有可能获取不正当利益,那么投保人为什么要履行通知义务呢?强化对复保险通知义务的规范也就成为恶意复保险法律规制的关键。

在《保险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适用或准用《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违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可以依照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处理,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复保险的理论基础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告知的理论基础是不一样的,复保险的理论基础在于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至于告知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在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基础不同的两种制度是无法混同的。复保险的立法宗旨在于防止超额保险、制止不当得利,防范投保人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从而达到超额保险的意图。告知的立法宗旨在于确定和控制保险危险的程度,以便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应收取多少保险费,正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之:“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重要事实。”因此缺乏参照适用的基础。

对于恶意复保险的法律规则制,笔者认为可以从立法完善和实践法律制度的设定及运用两个方面来展开。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为复保险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的,其合同无效;第64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则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可以看出,投保人违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合同法定无效;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由保险人决定。在我国《保险法》中之所以没有规定投保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在于《保险法》没有区分善意的复保险与恶意的复保险,对于善意的复保险可以按照《保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由各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恶意的复保险则无法这样处理。由于立法的疏漏,使得保险人对于恶意的复保险没有更好的法律对策,建议修改《保险法》,根据投保人的主观心态,明确区分善意的复保险和恶意的复保险,对于恶意的复保险,规定其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并且将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作为强行规范,违反该义务将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对于严重的恶意复保险行为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从《刑法》第198条规定的几种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来看,涉及财产保险诈骗的有:(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严重的恶意复保险欺诈行为其实在刑法上就属于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在理论界一般认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所以认为恶意复保险欺诈行为其实就属于虚构保险标的的原因在于,在超标的金额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虽然保险标的是存在的,但是对于超出标的价值的那一部分却是虚构的。如果我们将理论界一般理解的虚构保险标的认为是事实上的虚构保险标的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恶意的复保险属于法律上的虚构保险标的。因此对于严重的恶意复保险欺诈行为可以

依《刑法》第198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