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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村申报材料

时间:2022-11-04 22:08:01

文明村申报材料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1

**镇**中心村文明村创建申报材料

**中心村位于**镇东南部7公里处,南依八丈河,与**镇隔河相望,东部与**镇相邻,西部与我镇**农民返乡创业园相连。村内地势较为平坦,总面积5916亩,辖7个自然村组,常住户1258户,人口5135人。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文明办的指导下,村两委团结带领全村群众,共同努力,文明村建设村成效显著,文明新风深入民心,村居生态和谐、百姓丰衣足食。

一、加强领导抓创建

为顺利推进文明村创建工作,**中心村成立了以村党支部书记***同志任组长,村主任***同志任副组长,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并按照创建的内容,制定了创建和具体实施方案,使创建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组织、有领导、有目标、有责任、有检查、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二、明确思路抓创建

聘请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入调研,做好中心村建设规划,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坚持把文明村创建工作同巩固发展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相结合,按照“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原则,坚持“高起点、高品位、高标准” 编制完成了**中心村建设规划。一期**中心村建设规划478亩,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可容纳人口1664人,住户484户。目前,一期建设已基本完成,有序推进了**中心村建设。

三、创新举措抓创建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小组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文明卫生村的意义、目的和创建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设立公益广告、文化墙、好人榜、家风家训宣传栏等160多处,建设村道德广场、休闲凉亭等文化娱乐设施,建立村级文化中心和留守老人、儿童关爱之家,村农家书屋藏书2600多册,报刊达杂志10多种。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户、好媳妇、好婆婆评选、好人评树等创建活动,涌现出好媳妇**、好婆婆**、数十年坚持义务清扫卫生清洁家园带头人**,无私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种植大户**等先进典型,营造了“**是我家,文明靠大家”的浓厚氛围。

高标准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铺设宽8米、总长1.3公里米的主干道3条,安装路灯180盏,栽植绿化苗木1.6万株,修建排水管道3000多米,改建卫生厕所326户,建设完善扶贫就业车间、文化广场、幼儿园、超市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线路等配套设施。探索开展综改试点服务购买项目,努力提高中心村公共服务能力,与**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年服务费24.94万元的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合同。积极做好村级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卫生清洁、治安、老人留守儿童关爱等公共服务做好。公共服务能力有效加强,村容村貌改观明显,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升。

我村创建市级文明村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已基本达到了创建标准,诚请申报验收。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文明村创建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创建容易保持难,今后我村会进一步加大村集体经济、乡风文明建设和环境整治等创建力度。我们坚信,通过市级文明村的创建,必将推动我村美好乡村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2

营造文明环境  建设文明新村

 

我们××村现有300户群众,1123口人。近年来,我们村支部和村委会一班人,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全村广大村民群众,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拓,勇于创新,大力发展专业市场,使两个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从90年开始先后投资340万元建设了钢铁市场、机电设备交易市场、五金市场三处大型专业市场,总占地面积96000平方米,经营业户800余户,摊位600余个,2002年完成市场交易额2亿元,购销范围辐射至辽宁、天津、江苏、河南及本省十几个地市,成为长江以北规模最大的专业市场群之一。2002年,全村工农业总产值达6300万元,集体纯收入16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400元,连续多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经济建设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在抓好经济建设、带领群众奔小康的同时,我们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建设文明新村为目标,从每个家庭入手认真实施了文明建设的“细胞工程”,不断提高了全村群众的整体素质,初步实现了内增凝聚力、外增吸引力、提高向心力、发展生产力的目标。

    一、强化思想教育,提高文明素质

    抓好思想教育,是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由于农村经济利益分散化、多元化、地方化和个人化,一些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集体主义观念和道德责任感淡化,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滋长,艰苦创业精神和传统美德低下。据此,我们坚持“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志”的指导思想,着力从解决广大农民的精神动力入手,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教育干部和群众,指导农民进市场,奔小康;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引导市场业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激励市场业户爱家乡、爱集体,为发展集体经济,改变村貌做贡献。通过上述有针对性的教育,从而实现了先进性与广泛性的有机结合,提高了村民群众的整体素质,为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定的思想基础。

    二、常抓公民道德建设,树立文明村风

    我们一直把村民道德建设当作一项大事来抓,建设了道德教育“灯箱一条街”,印制了道德建设标语,进一步推动了创建文明村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工作中,我们一是抓制度,强化外在约束。制定了符合村情、民情的《村规民约》和《评选文明农户、“五好家庭”标准》发放到了各家各户,要求各家各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以此来不断规范村民们的言行举止,引导广大村民争做“四有”新人。二是抓载体,提高活动质量。我们积极探索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精心举办开展了“十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一些村民喜闻乐见、各具特色的活动,使村民在自我教育、自我评价中享受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从而大大调动了广大村民参与文明村建设的积极性。三是抓风气,推进移风易俗。近年来,我们出台了婚丧嫁娶不得大操大办、不得酗酒、不得参与迷信活动、不得涉嫌违法犯罪、发现有违规现象要向村委会报告的规定,我们村领导班子成员以签名的方式向全村人民承诺,带头遵守有关规定,争做移风易俗的带头人,一个崇尚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已经形成。四是抓依法治村,保持社会稳定。为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我们一方面在全村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引导村民自觉做到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另一方面,坚持依法进行民主选举、突出民主决策、实行民主监督、搞好民主测评,认真落实“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等制度,大大提高了广大村民的参政议政能力,使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了政治上的民主权利。2002年,我们的依法治村经验在全省依法治理经验现场会上被肯定和推广。

     三、发挥核心作用,建设文明新村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村干部是工作中的核心,一言一行都影响着村民,因此,在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我们时刻把两委班子及党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从不松懈。我们要求班子成员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勤政为民,不搞特殊化,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多为群众谋福利。在工作中要走在前,干在前,不接受吃请,不以权谋私,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去影响、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围绕经济建设,积极开动脑盘,出谋划策,真正当好村民的“领头雁”,真正为群众当好家、理好财。

    在几年来的班子建设实践中,我们逐步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使党员队伍的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学习制度上,我们积极利用“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学理论、学业务、学经济、学管理,不断增强广大党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在组织制度上,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政治权利,实行民主议事和党内监督制度。在重大决策上,坚持集体研究,科学决策,使全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直立于不败之地。在工作制度上,积极组织党员参与经济建设,参与村务管理,让广大党员同志在参与经济建设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从而较好地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风带民风,以民风促村风,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3

县文明委:

**乡**村位于**县西南,距县城22公里,幅员面积2.3平方公里。全村辖12个村民小组,总户数418户,总人口1649人,201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400元。

近年来,**村两委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文明委的精心指导下,高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县级文明村创建成果,并在全村实施村庄规划,风貌整治,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村党支部连续两年荣获“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受到乡党委的表彰,该村又于2018年荣获全市“村民自治模范村”。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村申报为市级文明村。

当否,请批示。

**县**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4

一、转变观念,明确责任,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建设,充分认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任务,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为此,我村特成立了以村党委书记陈建荣为组长,村委会主任徐秀英为副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成员由两委成员组成。创建领导小组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发挥模范作用,使创建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建设新农村,不仅需要漂亮的房屋、宽阔的道路、现代化设施,更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需要在加快经济发展、改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一种与新农村相适应新的思想文化观念。我们增加农民收入,减小城乡贫富差距,促进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进步,需要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需要共同的理想信念;构建和谐——,需要革除陋习树立新风,转变传统生活习俗,等等。一旦这种观念形成并使之深入人心,就能够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层面上发挥广泛的、稳定的、持久的影响,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精神文明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引导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抓好经济,促进发展,为创建文明村提供有力物质保障。

经济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村党委会和村委会认识到,经济是形,文化是神,只有形神结合,才能建设好现代化新农村。为此,村“两委”班子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基础,以思想道德建设为突破口,以文明创建为最佳载体,全面提高宽裕型小康村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村民道德素养,丰富群众精神生活,全力以赴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总体工作思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全村干部群众投身于经济建设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XX年我村实现销售收入2.73亿元,上交国家税收政策1058万元,村级可支配收入433万元,XX年完成销售收入3.046亿元,上交国家税收政策1283万元,村级可支配收入450万元。为开展创建文明村提供了经济后盾,XX年十二月成立了——村股份合作社,把全村的资产量化到每个村民手中,年终进行分红,使村民充分感受物质文明带来的成果。

三、心系群众,多办实事,努力改善我村基础设施

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发展壮大,资本积累的增多,村党委会首先想到的是加大公益事业投资,为民办实事,先后投资150万元改造了农村低压线路,投资200万元硬化全村道路9500米,投资250万元引进太湖自来水工程,让村民全部用上洁净的太湖水,投资100万元建造二座防洪水闸,投资100万元维修阳澄湖及吕池内河驳岸,为取缔露天粪坑投资90万元建造公共场所6座,三格式化粪池98只,投资25万元改造——老农贸市场,并在井亭工业区新建农贸市场一个,大大方便了外来务工者。全村98的村民家里安装了闭路电视和电话。村民福利方面,一是对全村60岁以上的老人除享受退休金外,在重阳节、春节发放补助金250元,村里对60岁、70岁、80岁、90岁老人专门订做了生日蛋糕,送到老人手里,祝老人健康长寿;对60岁以上的党员给予按每年基数500元,党龄每年24元生活补助;二是对在村担任过正职、副职、条线的离退干部给予退休金;三是村民如遇“白事”以村委名誉上门吊唁,给予500元的丧葬费,并敬献花圈,对党员过世的以村党委和村委名誉给予1000元的丧葬费,并敬献花圈;四是对精神病患者村积极主动帮助联系康复医院进行治疗,对贫困户每年给予300—30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并优先安排困难户到注册在我村的企业工作;五是村党委专门设立了扶贫帮困基金,对全村困难户进行一帮一的扶贫帮困结对,使他们感受党的温暖。六是全村100的村民纳入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100的村民参加了农村合作大病医疗保险。

四、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提高村民素质。

1、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我村为了适应建设新农村的新形势,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我们大力发展了农村文化事业。一方面,我们加大了投入,建好老年活动中心,做好“三个一工程”丰富村民的生活;另一方面,积极组织村民群众开展了体育竞赛(太极拳)、文艺演出(腰鼓队)、健身表演、歌咏比赛(团员青年歌咏选拔赛)等文艺活动,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我们通过各种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把浓郁的乡土气息和强烈的时代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凝聚人心,激发干劲,使之把我村建设成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2、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提高村民素质。

我村一直把对村民道德建设当作一项大事来抓,制作了一些道德建设标语,进一步推动了创建文明村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工作中,一是抓制度,强化外在约束。制定了符合村情、民情的《村规民约》和《评选文明农户、“五好家庭”标准》发放到了各家各户,要求各家各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以此来不断规范村民们的言行举止,引导广大村民争做“四有”新人。二是抓载体,提高活动质量。积极探索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精心举办开展了“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家庭”、“好媳妇”等一些村民喜闻乐见、各具特色的活动,使村民在自我教育、自我评价中享受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从而大大调动了广大村民参与文明村建设的积极性。三是抓依法治村,保持社会稳定。为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在全村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引导村民自觉做到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另一方面,坚持依法进行民主选举、突出民主决策、实行民主监督、搞好民主测评,认真落实“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等制度,大大提高了广大村民的参政议政能力,使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了政治上的民利。XX年,——村的村民自治工作通过了省、市、区的验收,成为了村民自治模范村。同时我们在村民中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培育弘扬"团结、拼搏、诚信、文明"的地域精神。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革除陋习,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各项诚信建设活动。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风尚,培育形成新的信用关系,支持我村经济发展。积极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广泛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培育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社会风尚。加强和改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三结合"教育网络。

3、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及村容村貌,创建平安村居。

村党委围绕建设“绿——、水——、花——、最佳居住生态城”的目标,切实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努力做好环境建设,让村民与城市居民共享现代文明。长期以来,村党委会十分重视环境卫生工作,村委会专人负责,制度落实,资金到位,一支专业的保洁队伍每天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河道配备专人长效管理做到无漂浮物,无白色污染物。村内主干道路安装夜间路灯,改造绿化面积28989m²,新增垃圾箱175只。80的农户用上了卫生设施,全村158个企业无“三废”工厂。同时抓安全生产不放松,专职安全员每天巡视在各个企业中,全年无事故。治保委、调解委、联防队组织健全,减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民事调解率100,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无非法宗教和xx等xx活动。

通过加强文明创建,村民都能作到“八无”即无、无盗窃、无迷信、无斗殴、无吸毒、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非正常死亡、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营造文明家庭,为创建文明村工作打实基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创建文明另一个重点就应当放在家庭。我们以“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为载体,组织全村1426户家庭广泛开展文明竞赛活动,弘扬了正气,提升了人气,树立了良好的道德风尚。近年来,全村共涌现出星级家庭869户,文明示范户12户。在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我们根据每个不同时期的不同问题,突出重点,带动整体,成立了禁赌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全面开展“生儿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宣传,全村未出现过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走在全区的前列。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5

(村两委特别是支部书记自己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情况)自“三双”程开展以来,*村两委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引导、帮助群众大搞运输业,他们主动与信用社协调,帮助村民贷款购车,并通过广播、标语等形势,向群众广泛宣传,凡手续齐全者,村两委干部可担保贷款.同时,村两委筹资2万元用于群众购车补贴,极大调动了群众购车的积极性,截止目前,村两委共协调贷款60万元,村里现有各种运输车辆120多台,仅运输一项村里年收入达200多万元。村党支部书记陈平均同志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先后办有机砖厂、采石厂、石料厂,现有工人200多人,年收入lO万元,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总资产选300多万元,他本人富带领群众富,先后拿出8万元帮助12户群众购车搞运输。现在他们都走上了致富之路,群众们都热心地称之为“致富领路人”。

二、抓班子带队伍,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首先按照“五个好”要求,抓好支部班子自身建设,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团结一致,不断进取的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进取,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把它作为一切行动的指南,建立健全各级组织和规章制度,支部一班人紧紧围绕在党支部周围,齐心协力,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广大党员、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因此,使村支部极具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只要是支部一发动,全党全民积极行动,争先恐后,都超额完成任务。他们充分利用每月一次的周期性党日活动和一年两次的党员培训及民评等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党员进一步解放思想、自觉地投入到改革当中去;二是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时刻牢记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三是宗旨教育,使党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空喊,自觉地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好人好事,违法乱纪,都要如实地记录下来,保存完整,年终一次评比,促使每个党员积极上进。

三、抓创建、重教育,完善精神文明好体制。

近几年来,该村的开展“创建文明村”、“创建文明户”活动为载体,深入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他们完成教育统筹的基础上,并不断改善校园的硬件设施,优化师生的学习生活环境。现在,全村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已在蔚然形成。

2.破除封建迷信,提倡移风易俗。几年来,该村大力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坚持喜事新国、丧事简办。早在90年便成立了经白事理事会组织。现已杜绝了迷信的现象,形成了活着孝顺,丧事简办的好风气。

3.开展长期不懈的普法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年来,该村把法制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村里设立了治保民调委员会和普法宣传员,定期利用广播、板报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健全了村规民约。在企业内部修订和完善了各项安全生操作规程,使广大职工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普遍加强,社会秩序良好。

四、立足实现“五个好”目标,健全一套好制度。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6

王答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争创“五个好”党支部和创建文明村为目标,充分发挥两委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抓管理,强服务,重落实,求实效,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文明和谐村庄创建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一、抓好两委班子建设,加强领导活力

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也是创建文明和谐村的必然要求。王答村两委班子立足全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一手抓经济工作、一手抓文明创建”的总方针,紧紧围绕抓学习增素质,抓文明增动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完善班子成员学习制度,加强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提高了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通过完善班子成员考核制、分工责任制等措施,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把精神文明建设真正纳入科学、规范的管理工作中常抓不懈,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二、推进新农村建设,树立文明形象

在创建精神文明村工作中,我们坚持以民为本,为民办事,从新农村建设综合建设入手,为群众创造一个环境优美、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工作生活环境,营造一种良好的文明氛围。

(一)农村道路建设。实施“四化”建设工程,其中硬化共投入400万元硬化路面5公里300000平米;绿化投资50万元进行了高标准的绿化,种植杨树、柳树等50000多株;亮化投资30万元新安装路灯120盏;净化方面共投资70余万元用于积存垃圾的清理及用具的添置、用工和车辆日常维护费用的开销等,另投资30万元整治村容村貌,对208国道沿线的进行了整修和粉刷,修建排水渠1500米。

(二)实施安居工程。计划三年内完成居民小区400套(100㎡/套)面积共40000㎡住宅工程。目前投资1600万元的200套共计3XX0㎡的居民小区建设任务及相关配套建设已经完成,现在第二期基础设施建设正在进行施工。

(三)学校改建工程。一共投资500万元用于建设中心校,并拓宽学校操场改造、操场整平、修路和绿化工程,实施了学校周围绿化,投入6万元购置了电脑电教和体育器材设施。

(四)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投资60万元建设530多平米的文化活动中心场所,功能集科技培训中心、农民书屋和老年活动中心为一体,目前工程已经完工,目前正在配置相关设施及器材,计划年底投入使用。投资30万元硬化了户外文化活动场地,成功举办了为时1个月的第一届消夏晚会和农民篮球比赛。

(五)居民休闲公园的建设。计划下半年投入90万元建设近3000平米的小区居民休闲活动广场,新建休闲走廊,实施小公园绿化,种植各类景观树和草皮1800平米,增设各类活动健身器材。

三、抓民主法制建设,保村庄稳定

近两年来,针对我村具体情况,把落实民主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努力抓紧抓好。

在民主选举方面,保障党员与群众的政治利益,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搞好宣传,依法组织实施,顺利完成第八届党支部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民主决策方面,严格决策程序,凡是涉及到村级事务、社会发展中的大事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按“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保障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民主监督方面做好村务公开工作,通过公开栏和广播等公开方式,向村民公开村务、财务情况,方便村民查看,参与村政,进行监督。在落实民主制度的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为方便村民咨询,借助乡司法所这块阵地,定期进行义务活动,宣传最新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材料,解答村民问题。

四、抓创建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在党内开展了创建“五个好”党支部和党员选星活动,坚持“”制度,坚持党员设岗定责,建立健全我村党员活动室、党员电化教育播放点,不断提高党员学习环境和政治素养。加强党员教育与党组织建设,我村连续2年获得市、县、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7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第九条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房屋;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相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的,经查阅村镇房屋登记档案,已有登记且登记记载事项与权利人申请情况相一致的,应提交房屋四邻证明、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并经在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求出具房屋证明的,需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个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村镇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完税证明、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换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机关公证的互换合同书、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赠与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书、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继承、受遗赠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分割协议或合并协议、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村镇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镇区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有权依据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县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四章村镇房屋调查测绘

第二十六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坚持先行试点,摸清情况,逐步总结,规范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选择个别乡镇驻地及村屯进行试点,组织开展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测绘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镇房屋产籍管理基础档案。

第二十八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房屋座落调查;

(二)房屋产权人,产权性质,产别和产权来源调查;

(三)房屋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调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调查;

(五)房屋分层、分户调查;

(六)墙体归属,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记录;

(七)绘制房屋调查测绘图。包括:

村镇房产分幅平面图。主要反映范围内村镇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基本情况。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

村镇房产分丘平面图。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主要反映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态等要素。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

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200。

房产测量草图。包括房产分幅图和分户图草图。实地记录地块、建筑物、位置关系和房产调查内容,是填写房屋登记表的原始根据。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8

 

国土资源局领导:

 

你好!

 

申请人:XXX,现年XX岁,XXX县XX镇XX村人。因属我所有在XX村XXX小组祖上遗留房屋,因我与我的女儿XX于XXXX年X月分家,需对房屋进行了分割,为便于管理使用,特申请对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土地使用变更申请书2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书

 

红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我是红河县阿扎河乡阿扎河村委会阿甲村二组村民小组村民侬博周(身份证号:53259196607031552),2001年因建房需要获得了现有位于红河县阿扎河乡阿扎河村委会阿甲村二组村民小组,经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村民建房111平方米用地一块,集体土地使用证(NO:017820559)编号:红集用(2001)字第059号。现由于兄弟侬批沙(身份证号:53252919831015151x住所: 红河县阿扎河乡阿扎河村委会阿甲村二组村民小组)原居住条件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家庭成员协商一致,愿无偿将自己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兄弟侬批沙的建房用地。申请变更前,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他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特此申请,请予变更。

 

申请人:侬博周

 

村民小组意见:村委会意见:

 

法律公(见)证机关:

 

xx年x月x日

 

土地使用变更申请书3

 

富宁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申请人:李元金,现申请将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土地使用证号:富国用(2006)字第329号,地号:OA-02-23-2,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136.66平米,因继承遗产,经家庭协商,把李正平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的土地使用权分为两宗,一宗为李元金名字,面积为52.51平方米,一宗为全天分的名字,面积为86.03平方米,望贵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土地使用变更申请书4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9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便民、公开、高效、依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并确保高效运行,逐步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成立代办点,推行便民服务代办制度。

二、工作标准

(一)服务场所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在现有场所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好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级代办点,乡级便民服务中心要尽可能设在乡镇、街道政府办公大楼一楼或临近街道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级代办点要设在村两委的办公场所。乡镇级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村级不小于20平方米,办公环境整洁有序,要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服务电话、档案资料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以及一些便民服务设施,工作窗口有明显的标示牌,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二)人员配备与管理。窗口工作人员要抽调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到窗口工作,并充分授权。每个服务窗口至少安排1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确保窗口正常运行。

(三)项目进驻。原则上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和其他项目进驻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便民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进驻项目应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内容。各窗口对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制作便民服务卡等形式公开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代办服务制、限时办结制、预约服务制、文明礼仪制度、考勤考核、责任追究制等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三、运行模式

基层便民服务工作要切实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受理。群众向村级代办点提供申办事项所需的材料,由村级代办员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办有关事项。承办人员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据,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并解释原因。

(二)承办。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认真对待群众申办事项,受理群众申办事项后,要确定具体承办人,程序简单、材料齐全的应即收即办,材料不齐全影响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受理办结;对不能即办的事项,承办人要解释原因,在承诺期限内快速办结;对本级不能办理、需要县(市)或县(市)以上办理的申办事项,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回复。申办事项办理完毕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服务中心和村级代办点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办人,同时请申办人对办理结果予以确认和评价。对办理过程中依法收取的费用,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要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适时开展回访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体制。为确保基层便民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荥阳市基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基层便民服务的建设工作,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科级领导担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村级代办点由村两委负责,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或大学生村官担任。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指导与监督,并于每一季度末30日前上报工作报表。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10

一、工作目标

以确保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本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市劳动保障局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技能培训办公室),负责全市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市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在*劳动保障网站“专题报道”——“‘双转移’技能培训”专栏下载)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市属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在*劳动保障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公布,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相应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重新认定,培训机构应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五、管理监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应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任务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对完成任务不力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减少次年培训任务指标;对未能完成年培训任务50%以上的,在培训就业过程中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或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11

1、乡低保申请人在向其所属村委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乡低保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

4、《申报书》必须由低保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代为填写。对申报表内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和故意瞒报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权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1、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三级入户调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低保专干或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乡民政办在接到村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县低保监管中心在接到乡民政办上报材料后,要按照20%的比率进行抽查。

2、入户调查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3、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4、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5、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听证、民主评议、评审制度

1、乡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村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组长。

2、听证、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

3、新增(明察暗访或有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保障对象,在完成村委入户调查后,提交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听证和评议。被听证对象及其左邻右舍参与听证会。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听证、评议小组全体人员按照被听证人陈述、调查人介绍情况、听证小组成员质疑询问,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记票、公布结果,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公室审核。对评议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评议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乡民政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城乡低保监管中心审批,对评审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并书面说明理由。

6、乡和村委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村委会应设立城乡低保公示栏,或直接使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村部及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2、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三榜公示”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三榜公示即:村委会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初审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对申请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时间分别为5天、7天、5天。

3、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对调整保障金额的对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员及申请低保家庭承诺制度

1、村委主要负责人与乡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施廉洁办理诚信承诺书》,层层承诺,级级负责,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低保家庭要签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确保申请对象符合低保对象条件,同时承担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规时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城乡低保举报设诉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低保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箱或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3、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准确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4、建立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投诉一起,查实一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乡低保公益劳动制度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服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适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3、村委、乡民政办公室应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并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

4、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保障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

5、对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保障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定期回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批准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时,应准确界定其类别。保障对象共分为三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二类为特困人群:家庭无劳动能力、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三类为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对象档案必须张贴类别类识:一类对象标识为绿色,二类对象标识为黄色,三类对象标识为红色。

3、各村应制定、组织并落实村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核查:一类对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访也是村委干部一项重要职责,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掌握低保家庭实际变化情况,也可以走访左邻右居,对了解情况及时登记在回访薄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待遇等意见,经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5、乡民政办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应积极支持配合。

6、按不同类别落实限期保障。一类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不限定保障时间;一次批准二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12个月;一次批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6个月。

7、按规定落实重点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70岁及以上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九、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1、城乡低保实行低保集体审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召开一次审批工作会议,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临时召集。

2、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证明材料齐全;

⑵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3、乡调查人员应逐一汇报入户调查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4、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明确保障期限。

5、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十、年检报告制度

乡民政办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年检,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并填写年检报告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存入低保对象档案。

十一、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完整、准确、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既统一标准又结合实际,在操作上简便易行的原则。

2、建立低保一户一档制。由县民政局,乡民政办,村委三级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熟悉低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减少查找的盲目性,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及时根据提标或家庭人口、收入的变化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并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改动,按要求归档入库。

4、低保档案室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对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5、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需出示相关证明、证件,或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6、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进、出和临时查阅的登记工作,不得丢失、销毁和涂改。

7、档案管理期限:在册低保户档案要永久保存;停发低保户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低保培训会议记录和走访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低保文件制度汇编、低保审批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和低保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永久保存。

8、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乡民政办和县低保中心共同核定,县局和乡分管领导共同会签意见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由乡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派员监销,监销人、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1、申请人进入村委会、乡及相关单位办理低保事宜,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诿。

2、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必须情况真实,无虚假内容。

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12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四条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节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其他登记

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九条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