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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工作意见

时间:2022-02-26 17:37:27

三资工作意见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武夷山市委组织部,农业局,财政局,编委办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村集体“三资”管理目标

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健全“三资”管理的监管机制,推行“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组织建设,加强农村三资监管机构和队伍现代化建设,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监管民主,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意见

(一)财务计划管理

1、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2、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规定村集体财务计划管理工作在每年的元月底前由村委会拟定、村党支部审核。在上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将当年财务计划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并将该计划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以便监督落实(年度财务计划表附后)。村集体在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心须坚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

各村理财小组和乡会计服务中心要把村财务计划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实行计划管理。确保民主管理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3、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村干部固定和误工补贴标准,伙食费、旅差费补贴标准等)。各村每年所需支出的村级招商引资接待费额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以村人口数设定支出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每年每人20元的最高限额以内,上限为3万元。(2)以村集体争取的资金设定支出额度,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批,严格做到先批后用(专项资金不在此范围),原则上不超过20%;(3)对创建自主品牌(如稻花鱼产业,以工商注册为准),接待费支出额度上限上浮至4万元。

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村集体招商引资接待费支出计划,提请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2012年度村集体招商引资接待费支出计划在今年6月30日前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2012年以后的接待费支出计划在当年的元月15日前上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由乡会计服务中心监督实施。监督执行(2012年限额接待费具体限额附后)。对村限额伙食费临近线执行预警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流动资金管理

1、村存款账户集中管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下,乡会计服务中心设立村存款统管账户。全称为武夷山市吴屯乡会议服务中心,开户行是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屯信用社。账号为。凡村集体的全部资金收入(含向各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应当使用《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所得款必须及时向乡统管账户办理解款业务(时限为三天),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得使用自制或在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隐瞒收入和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代收款之日起三日内如数交给村报账员(出纳员)。

村向乡领取备用金、项目资金等,由所在村向乡会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会计服务中心按照该村的存款额,审核其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按时、按实给予办理领款或转账手续。

2、票据管理:村集体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村级收款专用票据。乡会计服务中心实行村委托会计领、存、用登记核销制。村出纳向委托会计领用收款票据采用核销一本再领用一本的票据管理制度。

3、村备用金管理:各村备用金每月上限额为壹万元。既村集体在本月底记账后的账面库存现金一般为10000元以下(特殊情况除外)。不及时报账的村将不能从统管帐户提取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对于原历年遗留的白条,村集体应该按照每张白条发生额进行甑别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该核销的核销、该挂帐的挂账,一次性处理清,做到账款相符。

4、村财审批核销制:村集体经费开支实行村主任一把笔审批制度。同时,实行村党支部书记一支笔审核的监管制度。经费开支在300元以内的,由村书记审核签字,村主任直接审批:经费开支3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并由支部书记签字后,由村主任审批执行;经费开支单笔在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研究并票决后报挂点领导签字校对,村主任审批执行;经费开支在10000—2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村书记签字,再由乡挂点领导审核签字,村主任审批实行;经费开支在2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并票决后决定,同时,村集体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做好《村重大经济事项登记簿》和相关的会议记录。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核人签名,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帐。

5、村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举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市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6、专项资金管理:村对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拔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它款物应入帐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村民困难补助款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村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应张榜公布。

7、实行一月一理财、一月一报帐、一月一公开的村财管理制度;规定村务监督小组在次月的1-3日为民主理财日;规定村报帐员在次月的4-7日为报帐日,规定村集体在次月的8-15日为当月村务公开日;以确保村务公开的时效性,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和村报帐员逐笔登记的现金收支“流水帐”等。

(三)固定资产与资源性资产管理。

1、村固定资产台账按林木、经济林、房屋及建筑物、农用设备、办公设备等几大类归类设立台账管理。村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由村一年一盘点。再由村报帐员向本村委托会计呈报变动实况;需要销帐处理的,村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时处理不良资产,做到帐实相符,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2、村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村组织评估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如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应编制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3、村集体的资源性资产,如山、水、园、田、路桥和现有的水利设施(农业枝术装备)以及荒滩、荒坡等,在10月底前要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按行政区划版图,绘制草图,标明村集体的林地、耕地、草地、水域等。同时也要查清本村扦花在外村的和外村扦花在本村的林地、耕地等,形成资源性资产台账,标明其地理位置、面积、四至及处置情况,并在清查结束后整理归挡。本次资源性资产清查主要对象是未落实到农户的资源性资产,要求各村要过细清查,不留死角。

对于上世纪末,村集体发包、租赁或拍卖出的山场,合同到期的。村集体应按时收回,并结清所有款项,重新发包。同时,清理历年资源性资产发包合同,填写台账。对于少数包标款过低而显示公平的、合同又末到期的;村应与承包人协商同意,方可调整包标款。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捧着遵重历史,维护现状、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林权纷争。

4、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拟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凡村集体应履行的经济合同,必须在履行前,报一份给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以便合同预、决算管理。

5、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村应建立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管理台帐,以明晰产权和使用权,确保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永续利用、生态平衡、良性循环。

(四)财务监督

1、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其人员3-5人组成。一般由村民代表担任。

2、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在次月的1-3日对村集体当月发生每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开支发票,应盖好村民主理财印章,交还给报帐员(出纳)报帐。在民主理财工作中,如发现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同时,记录好《村集体凭证审核登记簿》。

3、村务监督小组在理财工作日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场。严禁民主理财走过场。村民对公布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2

第二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是以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津贴及计时计件奖励和质量、成本、任务量等工作业绩效益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报酬制度,主要结合目前岗位变化情况对应岗位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四项因素确定。其基本特征是随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和员工工作岗位、技术业务高低、贡献大小、业绩好坏、敬业精神等多种因素综合考核,重点向技术骨干、生产一线、经营一线、重要管理骨干倾斜,使员工的收入报酬能增能减,岗动薪变,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与年度产值、产量、质量、销售收入、货款回笼、责任利润、工作责任等指标挂钩,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管理,具体挂钩指标在下达年度二级经济责任制时明确。二0__年各项经济指标确定为:工业总产值4.4亿;销售收入2.9亿;货款回笼3.3亿;利润268万元;质量综合达标率100%。完成当年度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公司实施基本报酬制度的前提。

第四条凡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属于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范围。

第二章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模式

第一节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六条公司其他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均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基薪按月预支,风险收入与所在单位年度完成的质量、成本、产值、产量、专业管理及技术发展、安全生产等管理复合指标挂钩考核,具体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规划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兼职的,工资报酬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节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

第九条在橡胶设计院工作并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协商工资制。协商工资标准分为十档,由基薪和考核性奖励两部分组成,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由公司下达分档指标,人力资源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产品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敬业精神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进行分档,名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基薪按月发放,考核性奖励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职工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进行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协商工资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和重新协商定档,协商工资标准超过七档的,由橡胶设计院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按技术、经济、政工等系列进行分类,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除外)。

岗位工资的分档及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原则,公司按专业线平衡指标,由各系列评审推荐小组会同各部门、分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敬业精神等方面提出聘用建议,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后下文聘用。

对低职高聘的人员,原则上按三年一个期限,通过提高一个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评定,期满仍未通过评定的,公司将不再高聘。

第十五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按公司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30—50%,由各部门、分厂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及考核情况制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节技术工人

第十七条技术工人岗位划分为a、b、c、d四类十一档,划分对照表详见附表四。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技能津贴+效益奖励(或计件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技术岗位的工人被聘为助理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每月给予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能津贴的分档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55—65%,由各部门、各分厂根据本部门工资总额情况制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节普通工人

第二十条普通岗位工人的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六。

第二十一条效益奖励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按适当的比例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节销售人员

第二十二条销售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基薪+考核性收入的报酬形式。

第七节新进公司员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各高校引进的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进公司后实行一年见习期。

见习期的工资报酬标准详见附表七。

第二十四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实行协商工资制。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未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大专及以上的人员,工资报酬按同岗位人员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公司批准调进的员工和新录用的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原则上实行一年的岗位技术学习期,在学习期内的工资报酬按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效益奖励按50%执行。学习期满经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合格,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为鼓励新录用的技术工人认真学习岗位技能,公司每季度对新进员工组织一次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提前达标上岗的人员,从独立上岗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三章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原来的工资结构中所涉工资项目及粮贴、燃贴、交通补贴并入基本报酬制度执行。各单位的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在工资总额中核定,不再单独计发。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为适当照顾和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原来的基本工资高于本《指导性意见》的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待今后提高岗位工资标准后逐步充减并轨。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编定岗后,对缺员岗位,由现有人员兼职的,可按高一档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根据国家、省市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规定,同时为便于计算,从本《指导性意见》实施的当月起至12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一般员工以岗位工资的1.5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协商工资的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的外勤人员等以基薪的1.5倍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自元月起,各类人员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时,以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性意见》中所列各类人员的基本报酬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上下浮动,浮动的幅度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哪一类岗位工作,就执行哪一类岗位的工资报酬制度,实行岗动薪变。

第三十三条公司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岗位工资应与本岗位的定额任务(或工作任务)挂钩,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定额任务的,每少完成定额任务1%,扣岗位工资5%;当月完成定额任务低于80%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若遇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或原燃材料紧缺、停电等客观因素影响定额任务完成的,视其影响程度减发直至停发效益奖励。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的一定比例扣发。连续工龄不满的,扣发30%;连续工龄满不满20年的,扣发2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扣发1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扣发5%。当月病假累计超过五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六条员工因事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事假超过三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报酬按岗位工资标准100%计发。

第三十八条员工调出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工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指导性意见》下达后,各职能部室、各分厂应根据《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及实际情况,就效益奖励、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的发放等,制定本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本《指导性意见》下达后,因管理职能及工作任务增加以及本《指导性意见》未覆盖到的岗位,由各职能部室,各分厂提出,经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合商后,确定岗位及岗位工资标准。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3

2012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主持召开2012年第17次部长办公会。

这次会议,因一项《意见》而显得意义非凡。

在这次部长办公会上,审议通过了《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针对国务院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1个省(区、市)的680个贫困县,在土地政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18项具体措施。

毫无疑问,这项《意见》的出台,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人民群众带来了福音。

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整合了国土资源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和试点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能。

与国土资源部此前针对国家贫困地区出台的所有支持政策相比,这次出台的《意见》力度最大,覆盖范围也最广,足以看出国土资源部为了贯彻落实去年底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决心。

武陵山区在内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成为我国新阶段扶贫攻坚主战场

通过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村扶贫规划纲要(2001-2010年)》,我国在扶贫开发事业中取得的成效,举世瞩目。

如今,整个扶贫工作正在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刚刚步入新阶段,中央就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密集而持续。

去年底,中央就扶贫开发工作连续召开三次重要会议。先是11月29日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都作了重要讲话;紧接着,12月1日召开了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编制工作部署会。在这两次重要会议之前,11月15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了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启动会。

这一系列重要会议的召开和重大部署的紧锣密鼓,再一次打响了我国新一轮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而这一次攻坚战的主战场,被定在了新划定的六盘山区、武陵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三地州。

早在去年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中央就已明确,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三地州是扶贫攻坚的主战场。

在中央的这项重大部署中,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并迅速地参与进来。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之后,国土资源部成为乌蒙山片区联系单位,承担起沟通协调。以及统筹研究、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合力推进《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重任。

今年年初,为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行业优势,把连片特困地区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国土资源部将研究制定《意见》列入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是国土资源部门积累出的好经验

《意见》出台的意义,比较官方的说法为,“对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将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近几年来,国土资源管理与扶贫开发工作的关联度、耦合度越来越高。如果从这样的背景来看,这话说得并非冠冕堂皇,而是实实在在。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国土资源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支撑各行各业,这在贫困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土地综合整治、地质找矿、地灾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找水打井等工作,对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作用,这正在不断被实践所证明。

另一方面,在贫困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探索空间也较大,在推进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等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国土资源部门大有可为。

这样的认识,在国土资源部上下已成为默契,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也因此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党组的高度重视。从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动作中,就可以看出来。

例如,将扶贫开发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布局,确定了工作任务、阶段工作安排、预期成果和责任单位,并由部办公厅按月督促检查。同时,调整充实了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2家增加到21家,加强扶贫工作力量;实施扶贫开发工作季度汇报制度,部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扶贫工作汇报。

在如此坚实的工作基础之上,为了响应中央新阶段扶贫工作号召,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2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就已将研究制定《意见》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随即组织了深入调研。

1月17日-19日,在农历壬辰年春节来临前夕,国土资源部派出由8个司局和3个直属单位组成的3个调研组,分赴乌蒙山片区的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开展调研。三个调研组宵衣旰食,扎扎实实地了解到了当地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在3个调研组形成的调研报告中,无一例外地反映了贫困地区希望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地区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的期望和请求。例如,云南省请求在土地政策上给予倾斜扶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片区倾斜;请求在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上给予乌蒙山片区重点支持。

实际上,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来开展扶贫开发,正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坚持了多年的扶贫开发工作中积累出的好经验。

在今年初召开的国土资源部扶贫开发工作暨赣南扶贫25周年纪念座谈会上,徐绍史部长总结了国土资源部门在扶贫开发中形成的几个好经验。其中,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是很重要的一条。

“从职能出发开展的地质矿产勘查、土地整治、地灾防治、找水打井等工作,在扶贫开发中很好地发挥了杠杆作用,撬动了当地整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年来,我们以这些工作为切入点,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给予政策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加大现有资源的发现、整合和节约集约利用力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例如,通过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分析土壤元素,扶植了赣州的脐橙产业;通过稀土开发整合整治,提升了贫困地区的资源综合节约利用水平,维护了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部长的话,语重心长。

这些好的经验以及充分的调研,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部的部级领导,亲自深入贫困地区展开了密集调研

为了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在派出各路调研组的同时,国土资源部的部长和副部长,也身先士卒,亲自深入贫困地区,展开了密集调研,以了解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意见》的出台作好充分准备。

2月23日,在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上,徐绍史提出,要动员全系统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出台国土资源部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

乌蒙山片区启动会结束后,徐绍史随即带队到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对乌蒙山片区、武陵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区3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地调研,了解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求。

几位副部长也忙得不可开交。

6月28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出席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期间,对贵州石漠化片区进行了调研,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求。

5月10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张少农在四川省广元市出席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5月13日至18日,他带领国务院第四督察组赴贵州,开展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察,并在此期间深入调研了解了四川、贵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求。

在此期间,《意见》出台正紧锣密鼓。

6月1日,张少农主持召开第53次部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意见》,部机关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对《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后,又征求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5个省、5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才最终定型。

18项具体支持措施,涵盖土地政策、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等三大方面

在开展扶贫攻坚的同时,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创新,一直是国土资源部门追求的目标之一。

同样是在国土资源部扶贫开发工作座谈会上,徐绍史部长曾强调,“坚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把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融入到扶贫开发工作中,在推动扶贫开发的同时,探索破解国土资源管理难题,让贫困地区干部群众与我们一起改进工作,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这样的理念,《意见》根据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实行差别化的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对纳入片区实施规划,符合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项目需求应保尽保,鼓励按照“严格审批、布局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这个迄今为止国土资源部针对国家贫困地区出台的力度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优惠政策,提出了18项具体支持措施,涵盖了土地政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三大方面。

其中,土地政策包括:强化土地规划,保障合理用地;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试点;创新耕地保护机制等。

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包括:提升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水平;加快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建设若干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基地;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缺水地区找水工程等。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包括: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构建防治地质灾害对口支持机制等。

此外,为确保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意见》要求强化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加强指导协调,定期组织实施情况评估;要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涉及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召开贯彻落实《意见》汇报会。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4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内容。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首先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企业投资建设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投资建设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六)企业投资建设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各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具有初审权、核准权的机关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者需要经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发改委出具,技术改造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经委出具。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六)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一)申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请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

(五)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撤销的除外。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撤销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法规性文件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5

自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归根到底就是民主价值取向的企业管理制度。国资委群工局在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践中,积极开展了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

关键是拿出一套可行的制度体系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十年的时间,制定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中央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一)制定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

2004年,群工局着手开展职工民主管理课题研究。成立了职工民主管理专项研究课题组,申报了《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研究》课题。课题组成员对央企重点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等阶段性成果。在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通过这个课题的研究,了解了央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的现状、经验、困惑,明确了推进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建设的思路,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对策。

课题组认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科学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可靠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职工是生产的主体,这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客观基础,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

国资委领导同志明确指出,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要同步推进职代会制度。2006年初成立了“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起草小组,本着“高度负责、科学求实、精雕细琢、探索创新”的精神,经过16个月,先后15易其稿,广泛征求政府、机关、工会、企业和职工的意见。2007年7月22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以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文件正式印发《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这个文件受到了企业、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对2012年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全总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职工董事管理及其履职管理办法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委又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2009年国资委又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职工董事就履行特别职责的相关事宜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并可通过会议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董事会会议可听取职工董事关于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职工相关利益诉求和倾向性问题等方面的通报性事项专题报告。履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制度形式取决于各自企业的实际

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下发以后,国资委群工局立即组织了“中央企业贯彻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研讨培训班”,动员和部署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工作。培训班上各企业交流了本单位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了贯彻指导意见的方案。

中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祥于中国一汽公司。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跻身世界五百强行列。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引进外资多元合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一些企业单位都首先确保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并要求必须建立或保留独立的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了集团公司内部职工民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了职工有效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也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较早跻身于世界五百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中粮公司是致力于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粮油食品企业,建设全服务链的城市综合体,利用不断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人们提供营养健康的食品、高品质的生活空间及生活服务,贡献于民众生活的富足和社会的繁荣稳定。中粮公司非常重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近年来由于公司重组兼并深化改革,他们把建立和完善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去年集中修订制定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工作制度和职工代表提案制度等等。在完善这些工作制度的同时,围绕企业“全产业链”战略,加强对职工代表进行素质培训,提升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央企业,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战略定位是以大型水电开发与运营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主营业务是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电力生产、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三峡集团公司借鉴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经验,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提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他们以职工代表提案工作为重点,全力助推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召开了“三峡集团公司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题视频会议”,多次组织全公司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提案工作专题培训。公司领导要求: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案质量,各部门、各单位工会要加强提案征集组织工作,要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鼓励代表对当前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认真调研,深入思考,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提案,提高办理质量。三峡集团公司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还在设立和规范职工董事制度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把加强董事会建设与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选举职工董事,确保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条件。公司领导指出:公司将以建设规范董事会为契机,发挥董事会和职工董事的作用,依靠全体干部职工的支持,开创中国三峡集团新辉煌。

各家央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推进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海外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辽河油田在规范和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益方面,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取得了成绩受到了公司的大力支持和职工的普遍好评;大庆油田坚持定期进行职工代表培训,全面提高了职工代表参加管理的素质;宝钢公司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管理创新工作;中铁四局建立了三级职工董事制度,反映职工诉求和建议为董事会避免投资失误实现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已经全部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90%的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国资委文件的要求的企业基本建立起了职工董事制度。

值得重视和反思的几个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的十年中,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基本形成了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和班子建设三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在实践中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识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部分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认识还没有到位,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大体上有这样几个方面:管理者缺乏民主意识;社会流行的企业是投资人所有的观点误导了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有就是单纯追求经济指标的原因,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尚无考核的指标。

二是企业工会的责任问题。工会作为职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责任也非常重要。工会的认识是否到位,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工作是否认真、细致,拿出什么样的实施方案,对于企业推进职代会制度至关重要。据调查,大多数的国企工会都被合并在了“党群工作部”,甚至工会工作被纳入企业职能部门工作系列,疏远了工会与职工的关系。还有的企业工会被视为无足轻重的“三类科室”,挫伤了工会干部的工作热情。一些企业工会工作还停留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等闲时有忙时无的状态。由于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民主意识,工会干部对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热情不是很高,心存畏难情绪。

三是职工代表的参与能力问题。职工代表参与的能力,是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调查发现,有些单位职工代表根本就没有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担心管理者打击报复,提出不同的意见可能得罪领导;认为领导根本就不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管理者独揽大权,说了也没用;职工代表选举不严肃,以至于没有参与意识或者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素质的职工成了职工代表。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6

民间投资推动政策

3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强调“要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紧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要求认真“总结保护产权好的做法和经验,纠正破坏产权的行为,出台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意见,让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等依法得到保护”。

为应对民间投资增速严重下滑的问题,6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10月2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政策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一是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二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三是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四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五是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六是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七是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八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九是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十是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司法方面: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

企业降成本政策

8月11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8月22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税制改革方面: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5月10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12月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激发经济新动力政策

创业方面: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7月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9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2月14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科技创新方面:3月2日,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8月8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0月31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11月11日,工信部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指南》。

战略新兴产业方面:5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21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印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2016-2018年)》;12月8日,工信部、财政部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1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12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9月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

产业开放方面: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的具体办法。

绿色经济发展政策

1月8日,国家发改委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1月2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5月19日,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7月18日,工信部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9月2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9月29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印发《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9月29日,工信部、国家标准委印发《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11月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1月24日,财政部、工信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第44号);12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P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12月13日,国务院印发《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

工业转型升级政策

制造业方面: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2月24日,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4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6月20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印发《中国制造2025-能源装备实施方案》;7月11日,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商务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8月30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8月19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布《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五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10月22日,工信部印发《关于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

物流方面:6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7月29日,家发改委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金融方面:1月15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月17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7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9月29日,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方面: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5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去产能政策

2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11月14日,工信部印发《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就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问题做出部署。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7

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审计监督,是保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顺利实施,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全面落实的有力措施。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根据全省交通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计(调查)的目的

了解农村公路建设在资金筹措、管理、使用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及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以及有无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建设质量,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并为交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翔实的资料和可靠的依据。

二、审计(调查)的依据

(一)交通部《关于下达*年交通审计工作计划的通知》(交审发〔*〕49号);

(二)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年度全省交通审计工作要点和项目计划的通知(鄂交审〔*〕44号);

(三)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使用办法》(交财发〔*〕285号);

(四)《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64号)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62号);

(五)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交审〔*〕304号)。

三、审计(调查)的范围、对象

(一)范围:以纳入*年国家计划和我省规模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

(二)对象:项目所属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至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四、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进度、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情况;建设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有关建议。

(二)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和我省农村公路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查批准,有无虚列建设项目套取国家投资的行为。

(三)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中央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下拨,省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未经批准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和任意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是否签定施工合同,有无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五)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借工程变更名义的行为或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指定供应商个人从中谋私的行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征地拆迁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六)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拨付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合同规定结算和及时足额拨付款项,有无恶意拖欠或高估、虚报冒领等情况,是否用中央投资和省统贷投资支付或计提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各类应收预付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计提、核算、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业主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拨付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八)建设资金是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项拨付、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建设项目,有无侵占、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用于购车建房、投资经营或弥补经费不足,有无出借建设资金或将无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有无资金体外循环或设立“小金库”的问题,有无资金滞留和拖欠现象。

(九)交通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公路建设资金监管和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开展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十)其他与审计(调查)有关的内容。

五、审计(调查)的方法

(一)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基本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的介绍。必要时可直接走访村组和农户,了解需要的情况。

(二)查阅并核实投资计划、财务会计资料、工程统计资料及项目管理资料。

(三)、深入基层单位和建设项目,仔细查阅、了解有关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

(四)对在建或已完工的项目,一定要深入工地,实地踏勘目检(或实检),重点关注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

六、审计(调查)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要认真细致地及时做好审计(调查)记录,记录涉及的事实要得到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二)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要本着对国家和农民群众负责的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发现的问题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或建议,以促进管理、规范行为。

(三)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中要谦虚谨慎、讲究方法,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审计(调查)结束时形成的审计(调查)报告,要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他们的书面意见。

(四)保质保量圆满完成任务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根据省厅今年审计计划安排,各市州交通局(委)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1个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调查)工作,做到与公路部门开展的审计不能重复。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调查)报告及资料(含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调查表一、表二、表三及电子表格数据),必须于9月15日前报省交通厅,同时抄送省公路局。

省公路局应统筹安排好全省公路行业农村公路建设的审计(调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应告之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今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计(调查)的统一汇总上报工作。有关审计(调查)报告及资料必须于10月15日前报省交通厅。

七、审计(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规模,资金筹集与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工程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等情况;被审单位采取的措施、做法(经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以及相关建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调查(表一、表二、表三)等。

(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评价及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评价,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八、下达审计意见书或转发审计调查报告,督促整改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8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稳妥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制村、队的撤制条件和集体资产处置的适用政策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实际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比例计算,人均不足0.2亩的,可以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但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年9月1日起,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建制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发〔〕34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府发〔〕5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3号)文件及本意见办理。

年9月1日之前被批准撤制并资产已处置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不能按上述市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追溯并重新分配。

二、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符合撤制条件的村、队,由所在镇政府依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制村、队请示,区人民政府下达撤制村、队批文。

撤制村、队所在镇(含工业区,下同)应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镇政府办公室、镇集体资产管理、财政、土地、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并负责审批及上报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撤制村、队,应当建立撤制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牵头组建,由村党支部、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其中: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代表由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撤制工作小组根据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置村(队)集体资产的具体工作。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会议应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所作决定以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三、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建立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村撤制工作小组)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宣传有关政策、撤制决定、工作程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认清理入社原始股金、确定分配对象、清理核实分配对象的农龄制订资产处置方案和股权管理章程村务公开、征求成员意见向上级部门报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进行股权量化或货币分配资料归档(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整个工作程序中有两个环节必须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第一个环节是资产评估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必须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鉴证备案;第二个环节是集体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必须上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兑现。

四、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界定与评估及确认

撤制村、队处置集体资产前,必须严格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认真核实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不得弄虚作假,。

产权界定中,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中由各级政府以调拨款物等形式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土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和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等,先界定到镇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然后由区、镇两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国家政策界定其产权归属。对界定给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可用于发展镇集体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凡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各类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资本及其投资收益,应当界定给原出资人。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评估,必须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报告书,首先交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向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然后由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认书由村、队撤制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并加盖撤制工作小组公章;最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五、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分配对象和分配依据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之日起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户口在村、劳动在队(含在镇、村集体企业务工和从事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参加劳动累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分配以参加劳动时间为依据,参加劳动时间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六、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顺序及补偿办法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继续生产的,其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金后,应当主要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以股份制、合作社等形式发展经济。

在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以下资产处置顺序补偿:

(一)按5%至10%的比例从资产总额中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统筹基金由撤制村、队所在的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征地建设单位支付的青苗、树木、花卉等补偿费,属于集体部分的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三)征地建设单位支付的农田基本设施、道路、仓库、场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补偿费,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处置。

(四)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股金原额退还,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原额10倍至15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现。

(五)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撤制队按40%归队所有、30%上缴村、30%上缴镇;撤制村按50%归村所有、50%上缴镇。上缴村、镇的土地补偿费作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收入。

(六)以上各项处置后的剩余资产,如有经济实体,并有条件继续组织生产的,可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资产额度较小、且不具备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条件的,可以货币形式量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七、附则

(一)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镇应稳妥开展这项工作,成熟一个,撤制一个。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撤制村、队因资产界定、处置等引起的纠纷,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9

第二条蒙自县招商局领导是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以下重点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年度招商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引资项目、重点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县政府网站,招商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招商引资信息查询,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本局召开的新闻会;

(四)县人民政府公告;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六条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我局招商引资项目需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直接由我局通报的重点工作,由本局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督办信息科备案。

(三)在通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是内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督办信息科、县网管中心。

第七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八条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对方及第三方的意见;对方及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但是,本局认为不通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并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对方及第三方。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局办公室、督查组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招商引资重点工作通报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督促本局根据公众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对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为及时掌握招商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各科室要向局办公室报送1次招商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10

第一方面、自身的体会、认识

一、三个体会

体会一,转变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实践的总结,形成于十六大,完善于十七大。对于国土部门来讲,我认为更重要的体现在他是一种世界观、方法论,就是以什么样的思想、怎样的方法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必须树立统筹发展、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决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影响和谐的工程。

体会二,理清思路。国土部门除是社会关注度很高的热点部门和敏感部门外,更是一个矛盾突出的焦点部门。中央政府要求两个严格,即严守红线,严格节约用地,而地方政府是即要钱又要地。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关矿任务末完,拉动内需新的矿山设置又重新启动等。对照科学发展观和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形势,我个人认为当前五方面工作要高度重视,一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如无证采矿、越界开采及地质灾害监测。二是群发性事件容易产生的。如征地补偿安置、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群访、缠访等。三是重新梳理土地管理的工作思路,着手解决规划跟着项目跑、项目跟着领导跑的现象。土地四是涉及土地红线的。如卫片核查、二调成果研究、破坏耕地行为监测。五是扩内需项目。如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及非煤矿山的放证。

体会三,夯实基础。许多事情表明,国土部门的许多工作,属于改革阶段,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又要适应政策需要,为此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基础工作,加强政策研究,正确理解政策;重视法定程序,注重法定要件;做好本部门工作、协调好外部相关工作。

二、三个不足

不足一,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存在瓶颈。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及各县(市、区)20*年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各项指标已与城市发展极不适应,特别是对鼓励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等区域划定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全市非煤矿山的合理布局和生态建设。二是矿产资源市场配置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家还没有统一的制度、程序、办法,虽然全市制定了一些管理工作办法但还很不完善。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由于各种因素的困扰,很难按法律国家规定的方法征收。四是矿山生态保证金、土地复垦等新的要求,由于没有详细的操作作办法,还难以落实。

不足二、管理人员素质还需提高。随着新形势下矿产资源管理任务的变化,我分管的部门,从思想上还没有真正从“重发证、轻监督”走出来。一些干部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还需要加强。普遍缺乏钻研和学习的自觉性。

不足三、自身建设需要加强。自已理论学习和业务专研不够深入细致。对下面要求多,加之自己性子急,还要求办事质量,往往把工作布置下去,督促检查不够,或者只是过问一下,有时布置多了连过问都忘了。小节问题需要改进,比如:工作方法有时简单;情绪急躁、爱发脾气等。

三、三个努力

努力一、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精髓和精神实质。自觉的用科学发展观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本职工作。真正把同志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融入到工作中去。

努力二、扎实有序做好基础性工作。在局长的带领下,按照全局“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总体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前期限工作;加快非煤矿山采矿权市场建设,为采矿权流转提供平台;完善采矿权阳光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建立完善补偿费、打击越层越界开采、矿山生态保证金、土地复垦等制度,做到依法、高效、创新。

努力三、强化学习提高素质。一是加强自身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政治理论学习。二是组织矿管人员学习。通过学习使自已及分管的部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以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

第二方面、群众的建议和意见

进入分析检查阶段以来,我采取三种办法来查找自已的不足,一是自已认真分析、对照检查。二是先后同8名同志谈心,帮助自已查找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存在的问题。三是按全局的统一安排,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征求意见。下面重点说一下,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11

一、实施范围

2011年12月31日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中,2011年12月31日在册且201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

二、晋升办法

符合这次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在其2011年12月31日所执行薪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有关规定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2012年1月1日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事业单位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均不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不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

(四)调离事业单位的人员,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由调出单位调整其薪级工资,手工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附后),补发调出前的工资差额,并将调整后的工资介绍给调入单位。

(五)2012年1月1日以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须手工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改变退休费审批表》(附后)。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财政负担的,由各级财政按收支统管的原则,从年度预算解决;属单位负担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三资工作意见范文12

根据县委、县政府2月2日“三送”工作动员大会的部署,以及县委“三送”办关于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部署,特别是市、县加快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一系列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我局驻乡村常驻工作组成员及时到岗到位积极主动地全面开展“三送”各项工作,同时依靠乡、村支持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现将2012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协助乡村做好农村土坯房调查摸底和政策宣传工作。一是工作组根据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三级干部动员大会精神,认真组织学习研读县里的实施方案,积极参加县里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努力掌握土坯房改造的政策规定方法程序。二是工作组积极下到挂点村,深入农户家中全面宣传土坯房改造的政策规定,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村民提出的各类问题。三是召开了各种会议,把土坯房改造的精神传达到每户农户,召开了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宣传政策,部署调查摸底工作。乡村干部、工作组干部下到各组召开户主会议宣传政策。四是根据乡政府部署,全面完成了土坯房调查摸底表格填写、照相等阶段工作。五是工作组“三送”干部以结对帮扶确定帮扶对象,每名“三送”干部帮扶5户改造户,县民政局领导和其他干部利用双休日到点上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与联系户的联系。

二、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务院关于支持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家喻户晓。

11月份以来,工作组成员和乡镇挂片领导、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主任等村干部,在召开了简短会议,明确了宣传《国务院关于支持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任务后,马不停蹄地分头悬挂宣传横幅,下组入户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资料,我们边走边发宣传单,边向群众宣传解读,让村民知晓国家的这一对南的惠民政策,一到村民较聚集,人数较多的地方,我们即以座谈会的形式,边与村民边谈边聊,边向群众解读《若干意见》主要的内容,期间也有不少村民提出很多问题,我们都很细致地给他们明确解释,村民对这种宣传方式都很满意。连日来,我们共悬挂宣传横幅16条,发放宣传单2600多份,向村民宣讲280人/次。

三、做到“九有”,着力推进“三送”工作。县里“三送”工作动员大会后,工作组制定了“三送”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年工作作了全面安排。设置了专门的办公室,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干部联系群众公开栏,张贴了公示牌;制定了工作组公开承诺,张贴了公开承诺书;建立了各类台帐,如民情台帐、问题台帐、办实事台帐、领导点评台帐等。

四、全面进行了民情家访。带队县领导副县长,民政局局长以身作则,深入到农户家中开展民情家访。工作队员县局干部按照联系组、户,分头登门上户,与乡、村、组干部一道深入到联系户家中,了解民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了户情卡,对每家每户的情况都进行详细记载。通过民情家访,发送“三送”工作联系牌、连心册、宣传资料,摸清困难户、贫困大学生、种养大户等各类对象的底细。在民情家访中,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听取群众的诉求,建立了民情家访登记表,对群众的意见诉求,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立即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解决。11月份以来,共走访农户500多户,共建立民情家访登记表26份,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35多条,经梳理为13条。

五、积极为民办实事。村小学座落在长公路的北面,长公路沿线的学生去上学要经过泥泞的田间小路,遇到雨天,小路难走且危险,去年以来村将修建学生通行道路列为村里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今年工作组进驻后,积极协助村勘测路向,预算资金,并向乡党委、政府、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高度重视,针对村有的农户需要扩大生猪养殖规模,“三送”干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他们解决用地问题,帮助他们扩大养殖规模。

六、着力解决部分困难群众生活困难。村民中,有的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大病患者家庭生活相当困难,通过摸底,我们了解了一些群众缺衣少被,工作组长同志与市慈善会联系,争取了一批捐赠衣物,及时地500多件衣物分别送到这些对象家中,我们还将县“三送办”等单位分配的30份食用油、面条等物资分送到困难对象手中,发放后,仍有一些困难家庭需要资助,我局班子会议上决定拿出1.8万元资金,另外购买了160份食用油、面条,由局里的干部分别送到所联系的困难对象家中,群众非常高兴。组村民的女儿,今年19岁,去年诊断为癌症,在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花费4万多元,工作组及时上门慰问,送去慰问金600元,同时为他联系新农合和大病救助报帐问题,他非常感激。工作组救助困难大学生罗1000元。

七、认真组织村民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精神。一是召开了村组干部全体党员学会;二是组织村民学习、收看电视实况,聆听十报告。发放十精神宣传资料3000份。

2013年我们将按照县委“三送”办和乡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使各项工作上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