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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工作计划

时间:2022-10-18 23:19:05

减负工作计划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1

优化课堂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是切实做好“减负增效”的关键。

(一)首先在备课上下功夫。

备课,是上好课的先决条件。在备课上应多研究,多斟酌,多进行教学探索。

1、备教材。教师要反复地看教材和辅导材料,吃透教材的组织结构,重点和难点,对每一章节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做到心中有数,领会教材所需达到的教学目标和素质教育的目的。要做到这些要求,我们一定要静心地坐下来,去研究,去比较,去熟悉。

2、备学生。教师要充分了解每个班的每个学生,可以通过多接触、多谈心、多融洽的手段和方式弄清每个学生的兴趣动机,接受能力,理解水平,个别差异;弄清每个班的整体差异和特点,然后才能“以学论教”和“因材施教”。例如针对不同班级应有不同的教学方法,针对不同学生准备不同问题等。

3、备教法。教法应是建立在学生学法的基础上,是在结合考虑教材、学生、设备和教师自身的特点基础上,再以教学法的体系中优选出上好一堂课的教学方法。教育界有个说法:教无定法,但教有法。教师确实要全面考虑,恰当选择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实际上,不管什么方法,都应立足于“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实施寓教于乐,学生在愉快中接受知识,掌握知识和学法,提高素质的教学境界。教师在考虑利用教学手段上也应该是积极的,多种形式并进的,传统和现代手段相结合的思路,目的只有一个:激发兴趣,直观教学,轻松学习,减负增效。

4、备练习。使练习具有目的性、趣味性、选择性、层次性、创造性、适量性、多样化的特点,这样的习题目的性更强,减负增效更明显。

(二)在上课中见成效。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先决条件,备好课不等于能上好课。备课中的主角是教师本身,而上好课的主角是师生双方。上课如演戏,教师是导演,学生是演员,备课本是剧本。有了好的剧本,好的导演,好的演员,这出戏才演得好。若光有好剧本,导演平庸,演员散慢不用心,这戏肯定演砸。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七条西部公司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西部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九条成立西部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设立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日常工作。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设在市场部,设立两名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

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西部公司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减排综合目标测定、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负责各单位的年度节能减排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制定和完善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提出节能减排管理和节能减排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西部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明确节能减排管理岗位职责。设立两名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岗位,其他相关部门应选派具有节能减排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西部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场部负责汇总、编制西部公司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能源消耗的汇总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篇(章)以及限额以上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查和报批;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财务部负责编制西部公司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资金的编制和筹资情况。

(三)党委工作部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对外宣传工作。

(四)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活动;编写西部公司节能减排推广技术及节能减排设备目录;负责组织制定节能减排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选。

(五)保障部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减排设备的市场准入;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参加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

(六)人力资源部会同节能减排办公室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培训工作。

(七)经理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的节能减排工作,应重点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办公设备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八)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现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项目部设立节能减排专职(或兼职)管理岗,贯彻落实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全面履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责职。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所在工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负责制定所在工区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负责制定和完善所在工区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负责所在工区节能减排年度考核工作;

××负责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根据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规划、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计划和节能减排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公司做好节能减排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节能减排岗位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或审查节能项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

(四)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组织或参与节能技术开发工作。

(五)测定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定额。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能源审计、能耗监察、节能监测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

(七)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档案和台账;按月对本单位节能减排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单位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八)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增强员工节能减排意识。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部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项目部、钻井队、二线生产辅助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i]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西部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能源消费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节能减排分析例会制度。西部公司建立节能减排例会制度,按季度召开节能减排分析会,对照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计划,小结季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节能减排计划管理。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钻井队、二线生产辅助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范围,根据华北局总体节能减排目标,结合西部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编制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制定主要节能减排措施。

规划、计划建议的上报时间:各单位在规划期前1年的4月底前,将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节能减排办公室在规划期前1年的6月底前,将各单位的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建议汇总后,提交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将正式规划报华北石油局节能减排委员会。

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和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

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节能减排办公室审核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计划和建议,汇总、编制西部公司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华北石油局节能减排委员会批准后下发执行。

各单位根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下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结合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上报节能减排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能源计量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节能减排计量台账和节能减排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能源统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西部公司有关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节能减排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隶属关系按月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审计等工作,摸清并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主要装置、和主要设备能耗定额或指标,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项目部、各单位要贯彻和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节能减排标准,编制、完善节能减排设计标准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加快节能标准化进程,完善节能标准化体系。

第二十条各级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设备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区域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减少电脑、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先使用绿色节能照明灯具,办公区域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随手关闭水龙头,减少水流排放。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华北西部之声》、《华北油气信息》等报刊、报纸、黑板报和其他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弘扬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培训,使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减排专业知识,推广节能减排降耗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减排知识,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多层次节能减排人才的开发和培训,有计划地培养节能减排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四章合理利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减排技术措施,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努力降低能源消费,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应用效率、转换效率和输送效率;努力节约非生产用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对现有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进,优化操作,提高用能效率。

第五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六条西部公司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西部公司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减排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对行业内外节能减排新技术进行评价,引进、消化、吸收行业先进节能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节能减排推广技术目录,组织节能减排技术交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管理,由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汇总、优选和提出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建议计划,报公司节能管理办公室;公司节能管理办公室会同生产、保障、财务部门审查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点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组织评价、考核、验收项目竣工后的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每年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保障部每年要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逐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六章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管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减排篇(章),凡无节能减排篇(章)的投资项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节能减排篇(章)应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对未进行节能减排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节能减排篇(章)的编写、评估和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原则,依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的节能减排篇(章)应包括投资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减排设计规范;投资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投资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投资项目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节能减排措施和节能减排效果分析等内容。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公用工程、装置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能耗指标要以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必须采用先进、成熟、合理用能的工艺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能耗数据,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

第三十五条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节能减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企业要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能管理制度到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定期检查用能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情况、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及时制止和处理浪费能源的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减排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减排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提交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西部公司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同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第三十九条节能减排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节能减排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公司年终综合奖奖金分配。评价考核结果达标的单位,有权参加公司节能减排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第四十条西部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措施落实到位,节能减排指标居于西部公司先进水平的单位。

(二)在节能减排降耗、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节能减排降耗工作的积极性。要将节能减排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班组和个人,提高全员节能减排意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各项目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西部公司市场部(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解释。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3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建立科学、高效、及时、实用的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测监预报水平。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地震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全市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和短临预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市内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四)管理全市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审批、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以地震动参数(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监督检查全市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和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震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参与地震应急有关工作。

(二)监测预报科

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拟订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提出全市地震趋势预测意见,确定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意见;制定、落实年度地震短临跟踪工作实施方案;负责震情短临跟踪工作;负责震情分析研究、震情会商、宏微观前兆异常落实、地震现场考察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趋势预测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各项专题调研;负责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开展社会公共服务工作;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社会咨询,平息地震谣传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震台网数字化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地方地震台站、群测点的业务技术和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地震台站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地震监测资料的管理工作;指导地震学会工作。

(三)震灾防御科

负责拟订全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地震应急工作;拟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承担地震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综合防御对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县(区)地震工作队伍的业务技术培训;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和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参与重要工程抗震设计的会审,组织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指导和监督重要工程以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地震基础数据资料的收集,建立市级地震应急数据库;负责地震应急与地震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灾情速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参与制定地震灾后重建规划;负责管理地震小区划成果的应用,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工程地震震害预测和工程爆破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组建、推广工作;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报道的审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地震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设立市地震监测中心,为市地震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人员编制从市地震局系统调剂解决。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4

1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1.1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具有可筹划性

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上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非独立个人劳动者从其工作或服务的单位取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因此,除工资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平时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平时工资的组成部分,应该与平时工资合并计税;而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特殊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存在差异,而企业能够选择不同的工资薪金支付方式,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2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具有可筹划性

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即以每月收入额减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进行课税。在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扣除数是税法统一规定,筹划空间非常有限。所以,企业主要应设法将缩小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收入,缩小计税依据,才能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尽可能地适用最低档次的税率。在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和筹划员工的收入形式,减轻税负。通过有效地支付,充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1.3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具有可筹划性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最高的一级为3%,最高一级为35%。员工取得的收入不同,所适用的最高级次的税率也存在差异,从而使得员工个人收入的综合税率也产生差异。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支付形式,降低税率。另外,由于企业某些员工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得其取得的收入临界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而这两项征税项目的税率是存在差异为筹划创造空间。作为雇主的企业可以通过工资发放的金额、形式以及方式的调整,改变和影响员工收入适用的税率,从而对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2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方法

2.1 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

企业激励员工除了较高的工资薪金,丰厚的奖金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但在每月相对固定工资薪金下,奖金的发放将造成某个时间段的收入增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平时奖金的发放,将造成了平时奖金发放月的工资薪金畸高,而平常每月发放工资薪金较低,每月适用税率差异较大,使得员工承担超合理的税负,降低了企业工资薪金的激励作用。为了避免各月的收入差距过大,企业应为员工采用均衡发放工资薪金的方法,从总体上减轻员工的税负。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支付方法与平时奖金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终奖金进行节税。根据我国税法,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选择是依据年终奖金的月平均数来选择税率,并实行一次性扣除计税。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年终一次性奖金实质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即当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月平均数超过某临界点,将使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全额适用更高的税率,从而使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大额增加,从而使得员工的收入就可能实现“名升实降”。因此,通过合理的筹划月度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尽可能降低月度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充分利用月度工资按此扣除速算扣除数与年终奖金的货币时间差异,将有效地减少员工的税负。[2]分析平时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差异,可以看出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的时候,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2.1.1 为较高收入的员工安排年终奖金

由于在我国,个人每月收入只有超过3 500元,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年终一次性奖金只对取得当月不足3 500元的部分进行一次性扣除,从而增加了员工的税负。所以,在员工年薪低于42 000元时,我国税法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数将不能得到充分的扣除,企业不适宜为员工安排年终一次性奖金。

2.1.2 为低收入者安排平时奖金

季度奖金和半年奖金等平时奖金应与取得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税,因此,在实际筹划中,如果员工的月收入低于3 500元,则可以安排平时奖金,而奖金分散到各月工资薪金,使得员工的实际收入均衡化。在收入均衡的情况下,才能更有效地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低税率的额度。2.1.3 年终一次性的奖金适用的税率应低于或者等于平时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企业在进行实际筹划时,可以根据员工过去几年的业绩进行预计并测算其工资薪金和奖金的数额,计算适用的最高税率和适用税率的金额,从而选择最适合员工的筹划方案。为了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低税率的额度,企业安排员工平时工资所适用的最高税率与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适用的税率保持一致,特别是应注意避免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超过平时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

2.2 降低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员工个人收入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来的可支配的现金的比例将会减少。因此,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应考虑降低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

2.2.1 充分利用个人开支与企业开支的可转化性

工资薪金是员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随着员工工资薪金收入的增加,新增的收入中实际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将逐步减少。除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群体之外,我国税法对所有的纳税人都实行统一的扣除数,不考虑纳税人个体之间的差异。在实际中,纳税人在生活过程中发生各种的开支,这些开支的有些项目是属于纯碎个人的开支项目,例如生活费用,也有些项目属于个人和企业共同性的开支,例如交通费、通讯费等等。特别是对于在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所发生“共同性费用”相对也比较多,这些“共同性费用”的存在以及高收入带来的高税率将冲减增加工资薪金给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带来的激励作用。因此,为了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可以考虑由企业承担“共同性费用”,从而提高支付工资的有效性。通过这种转化,虽然降低了员工的货币性收入,但可以保持实际的消费和生活水平不变,同时降低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人的实际收入。

2.2.2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单位为个人交付以及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收入的取得增加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又没有增加个人的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在为员工进行筹划的时候,应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为职工高比例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额。[3]

2.3 有效地转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是属于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两项所得的确认具有可转性。由于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在不同的条件下,适时转化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将有利于节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在月收入扣除生计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税;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以次收入扣除20%的费用进行征税,在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因此,在低收入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更低,采用工资薪金对于员工更有利。随着收入的增加,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逐渐增加,而劳务报酬的税率相对比较固定,所以高收入的情况下,采用劳务报酬的形式更节税。为更好地利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计算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负平衡点。假定员工的每月报酬为A,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相等,即达到税负均衡点,则有下列关系式成立:A×(1-20%)×20%=(A-3 500)×25%-1005(12 500≤A≤25 000)求出:A=20 888.89因此,在收入等于20 888.89时,采用工资薪金或者作为劳务报酬,两者的税负是相等的,当月收入低于20 888.89时,采用工资薪金形式的税负更低;当月收入超过20 888.89时,采用劳务报酬形式的税负更低。[4]

3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不同的支付次数、支付金额以及支付方式都会对员工的税后收益产生影响。工资、薪金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但企业在实行纳税筹划时,既要考虑企业的自身因素,也要考虑员工个人等其他因素,从而更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带来更多的利益。

3.1 充分考虑员工对工资薪金的需求和期望

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企业能够提高工薪支付的有效性,也有利于企业人才的稳定。因此,在筹划方案的涉及中,企业应了解员工家庭状况、现金需求、未来投资等相关因素,及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协调,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3.2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与其他减税行为的最本质区别,因此,在进行员工薪酬筹划的时候,企业应关注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在我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但同时也明确了“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所以,企业开展工资薪金筹划时,应首先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其次应注意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只有当收益高于成本的筹划才是对企业有利的、可实行的筹划方案。第三,注意薪酬对于员工个人的激励作用。企业在制定薪酬方案的时候,应有效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融合企业自身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等事项进行。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5

一、“营改增”对建筑设计行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1.对建筑设计行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设计行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分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和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过去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服务类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而在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通通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明显降低,因此对于建筑设计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其税负负担。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建筑设计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产业,按照现行的要求应当统一征收6%的增值税,而在未实行“营改增”前只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乍看似乎反而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负担,但进行深入的分析会发现并不是这样。虽然表面上税率增加了,但由于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实际上也部分减轻了建筑设计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不过总的来说“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免程度是最直接的,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能否减少企业税负的关键在于能否取得进项税的抵扣。2.对建筑设计行业部门的影响现在由于建筑设计企业的外包服务也可以按进项税进行抵扣,使得被迫并入企业制造业的部门可以独立出去,利于附属业务从主营业务中分离,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实力,有利于专业化分工的推行。同时,由于现在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的方式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所以企业会寻求更多的手段来减少税负。就建筑设计行业而言,应当将过去并入制造业的部门独立出去,改变企业部门结构,甚至可以将其独立出去成立专门的公司,比如负责供应材料、设备的公司等,这样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并且可以利用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3.对建筑设计行业税务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对税务管理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税额核算的难度,二是要加强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营改增”后,由于对进销项税的抵扣问题做了重新的规定,使得企业在申请纳税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税务报表、会计科目等,增加了纳税核算的难度。在对发票的管理方面,由于“营改增”后要求必须以企业全称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进项税才能进行抵扣,如果是以分支机构或是项目部门的名义开具发票是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的。这样的新要求使得建筑设计行业需要严格管理发票,才能达到抵扣目的。

二、完善建筑设计行业纳税筹划的对策

1.灵活制定企业财务税收规划首先,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正因为大环境在不断变化,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利用不同时期国家对行业的扶助政策。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设计行业应当充分运用营业税中延续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来制定税收规划,达到节税目的。其次,应当选择适合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纳税人一般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对纳税筹划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在制定税收规划时,一定要明确企业身份,尤其是在“营改增”的新背景下,应当先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再制定合理的财务税收规划。然后,企业应当重视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在新背景下,企业管理层应当认识到制定财税规划的重要性,对于政策变化的相关知识应当有所涉及,这样才能在变化中不断适应,顺应新的趋势。最后,根据“营改增”政策,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减税方案,并及时根据外部变化合理调整税收规划。2.重视对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随着“营改增”的试点,建筑企业过去的营业税减免和收税申报政策都被终止,其纳税科目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了顺应这一变化,财务人员作为纳税筹划的一线人员应当根据现有规定进行调整,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纳税计划。为了达到此目的,企业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有关“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其对新背景下企业会计理论和业务的认识,并且在了解税务政策新变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企业的具体运作情况,在税额核算、纳税申请等方面制定合理计划。此外,在培训过程中,还应当强调过渡时期的财务计划。应当要求财务人员做好衔接工作,应对过渡期间的纳税筹划工作。同时,除了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以外,对采购人员、管理人员等的培训也十分重要,因为他们与会计做账的依据息息相关。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要求上述人员对新政策新法规进行初步的学习,使其对新环境有个大概的了解认识,以便在工作中养成索要发票的好习惯,为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出一份力。3.充分挖掘进项税抵扣环节建筑设计行业是以专业性的人力资源为竞争力的,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人工费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对于建筑设计行业而言实际可抵扣成本很少,所以该行业对进项税抵扣环节进行充分挖掘就尤为重要,它能直接减免企业税负,这在纳税筹划中也是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挖掘:一是从企业的日常采购下手,梳理出企业能够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对于这些可以取得发票的项目一定要索取发票,并对其进行管理。比如建筑设计行业中水电费的发票、办公用品发票、交通运输费用发票等。二是适时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换代。因为“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可以加快对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这样既可以改善企业环境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抵扣部分税额。三是在对外包服务选取合作企业时,应当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企业。因为一般纳税企业可以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但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具体情况,有的企业可能会选取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是这种情况企业也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国税局代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总而言之,对于一般纳税企业来说要想减少企业税负就必须充分利用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这一新规定。

三、结语

“营改增”的实行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同时优化了增值税制度,促进产业分工的细化。对于建筑设计行业而言,其对于简化税收核算、避免重复征税都有积极意义,但对企业自身对供应商、发票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此,“营改增”就如一把双刃剑,建筑设计行业应当积极应对,通过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纳税负担,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作者:徐斌 单位:广西蓝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 纳税筹划 策略

纳税筹划是企业依法纳税,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措施,纳税筹划是否科学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持续推进的时代背景之下,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并没有能够充分的享受到营改增所带来的利好,甚至还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全面客观的分析当前营改增所带来的各种影响,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得政策所带来的减负利好,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营改增以及纳税筹划概述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基本目的是进行结构性减税,切实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过高的问题。税收是企业经营中的一项主要成本支出,只要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就不可避免的需要纳税。营改增以及纳税筹划是当前企业管理领域的热点课题,营改增对于绝大部分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但是能不能享受到营改增所带来的实惠,关键取决于企业纳税筹划。本文这里将营改增以及纳税筹划的内涵综述如下:

(一)营改增

营改增涉及到两个基本的概念,即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所谓的营业税是指根据企业的营业额来进行征税,而增值税是指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所谓的营改增,就是以往部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这一税收政策出台的主要背景是我国企业税负严重,重复征税问题严重,通过营改增可以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推动消费以及产业升级,进一步深化供给侧改革。营改增的主要覆盖范围就是交通运输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关键点就是就如何确定税率。根据营改增的需要,我国增值税新设了6%以及11%两档税率,这体现出来政府对于不同行业的区别对待。营改增从2013年开始实施,从效果来看,其在减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凸显,不过也有部分企业出现了纳税不减反增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纳税筹划的问题。

(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对于各种涉税业务进行筹划,从而制定一系列纳税方案,实现节税目的活动。纳税筹划的动因是经济利益,企业开展这一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带来各种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税收是企业一项相对固定的成本,本身具有一定的刚性,借助于纳税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当然纳税筹划之所以存在,还与目前各种税收政策有关。我国税收政策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包括税率的差异性、适用不同政策的可选择性、纳税临界点的突变性等。纳税筹划本身虽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但是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是需要必须遵循的:一是合法原则,纳税筹划并不是违法逃税避税,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来开展工作,实现合法避税的基本目的;二是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必须要有目的,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为基本目的;三是变动性原则是指企业纳税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发展的需要来进行不断调整。

二、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的影响

(一)税率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是影响企业税负高低最关键的问题,营改增过程中企业最为关注的一点是税率的变化,税率变化将会使企业税负发生增减。实施营改增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必然的表现出企业税负的下降,尽管税负下降的企业是绝大多数,但是同样也存在一个临界点。临界点之上,可以带来税负的减少,但在临界点之下,则可能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以一个交通运输企业为例,营改增之前为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之后为增值税税率11%,企业购进项目价款的进项税为17%,这时候如果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47.06%的话,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负是相同的,如果占比超过47.06%,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这就需要企业灵活的选择纳税主体性质,即销售额超过500万,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也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于纳税管理的影响

企业营改增对于纳税管理的影响很大,如果说这种影响是颠覆性的事实上一点都不夸张,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在具体操作难度方面可以说是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增值税涉及到进项税抵扣,这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管理的重要性是不断凸显,对于发票管理也提出新的要求,更为关键是企业的整个税收申报体系都要进行调整。不少企业并没有做到根据营改增的要求进行纳税管理的改进,结果使得营改增出现了弊大于利的情况。举例来说,进项税抵扣方面,企业并没有完整的进项税管理经验,使得本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都没有得到抵扣。

(三)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实施营改增,可以让企业有动力更多的进行服务外包、加速设备的更新,这样可以实现企业经营的转型,带来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举例而言,服务外包可以让企业集中精力做好自身擅长且产生更高价值的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设备更新的加速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三、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营改增给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各种影响,需要企业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实现企业税负的有效下降。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7

一、 企业税收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明确 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要体现税收的政策 导向。要保证设计的纳税方案得到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就会遭受 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前瞻性。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它是对企业的生产经 营和投融资等活动进行的设计,因此事先必须做好完善规划和详细设计 安排。相对于其他义务而言,纳税义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只有在特 定的经济事项发生后,企业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比如企业发生交 易事项后产生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缴纳义务,收益实现或分配后产生所得 税的缴纳义务。因此,当经营活动发生后,应纳税额已确定才找寻少缴 纳税款的方法,并不能称之为税收筹划,也失去了现实意义。

(三)综合性。在税法规定中,多种税基相互之间是有关联的,某 种税基的缩减有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在某一个纳税期限内少 缴纳或不缴纳的税款可能在另外一个或多个纳税期限内多缴纳。因此不 能只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导致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在进行 纳税筹划时必须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毕竟节税只是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 益的一个途径和方法。

二、税收筹划模式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围绕税种类别,例如流转税、所得税等,条理较清晰。另外一种是围绕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如投资、财务管理、财产信托的税收筹划,实用性和目的性较强。

(一)流转税:对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选择 合适的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存在交叉重叠重复缴纳的现象,表现在具体经济业务中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因此可以结合实际及 具体税负情况进行税种选择。另外,要选择恰当的纳税主体,比如在商 品劳务增值率较低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 税负相对较轻。合理处理价外费用也是有效的方法之一,按现行税法法 规规定,价外费用需要并人销售额、营业额作为流转税的计税依据。因 此,为了减轻实际税负,企业在进行具体测算后,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 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并收取价外费用。

(二)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国家地区优惠的 税收政策,如加计扣除减计收人等。所得税政策规定中有亏损弥补时限、两免三减、三免三减、加速折旧等,企业可通过合理的统筹收人、费用的确认时间,进行盈余管理以此拓展纳税筹划的空间。通过加大研发投入、为残疾人提供合适岗位以最大限度利用加计优惠政策。

(三)其他税种:资源税是按实际研发开采的数量或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进行这算的。因此要不断提高技术能力从而提高综合回收率,以此减轻税负。对于土地增值税,要改变转让方式和路径,灵活运用房地产投资、企业合作建房、企业重组等方式进行筹划。财产税中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个,分别是房产净值和租金收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以此选择不同的计税依据。

三、当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不够高。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虽然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关注和重视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但是对于税收筹划的内涵、特点、现实意义认识和掌握的不够充分,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偏差,一些企业的纳税人不能准确的把握税 收筹划的程度往往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不合法的行为相混淆;其次,一些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诚信意识比较低,导致税收筹划方案不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此外,企业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往往将最低税负的方案当做最优的方案,殊不知,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税收风险。

(二)税收筹划环境有待完善。税收筹划环境的不完善是影响企业税 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和高效运行的关键,现阶段,我国各种体系制度还不够完善,税收环境不够健全,而且相关的奖惩规范不够严格,执行力不够高,进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甚至一些企业认为,即便漏税,在接受审查时只需要补缴税款,不会给其带来实质性的损失和伤害,因而导致了税收筹划中漏税等现象的发生。

(三)税收筹划方式不够科学。税收筹划方式不够科学是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的又一比较普遍和严重的问题,据调查,现阶段,一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存在一定的独立性,没有和企业其他相关的财务部门进行合作和交流,进而在节约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同时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不利于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部分企业采用的税收筹划古式和手段比较落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论,信息失真的现象时常发生,进而导致税收筹划人员不能及时的获得有效的财务信息,进而大大降低了税收筹划应有的价值。

四、应对当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税收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运行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所以加大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这就要求企业首先要定期的对原有的人才进行定期 的培养,使其能够充分的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特点、作用和精髓;其次,要培养其法律意识,使其能够精通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 能够充分的应用专业的知识将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国家的税法规范进行有机的结合,制定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此外,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引进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使其能够对税收筹划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好的税收筹划方案。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8

关键词:薪酬激励方式;纳税筹划;年薪制;公共福利

单位员工收入主要包括工资、绩效奖励、各类补贴。也就是说,在员工的收入构成当中,薪酬收入是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内容。同时,为提高薪酬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和热情,研究薪酬的纳税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内容。本文结合单位员工薪酬激励的基本情况,从薪酬激励的视角出发,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探讨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薪酬激励方式分析

为激活员工潜力,促进员工和单位全面发展,灵活采取薪酬激励方式是必要的,目前常见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不同类型。

(一)发放季度奖金

在对员工考核和薪酬发放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单位实际和员工的具体情况,除去员工全年的一次性奖金之外,对于员工的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项目,在发放员工的工资时,一律将这些内容与当月的工资和薪酬合并。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扣除需要缴纳的税款,然后发送给员工。

(二)实行年薪制

对员工进行纳税筹划时,实行年薪制,扣除基本工资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年终时应该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全年奖金,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扣除应该缴纳的税额,得出税后净收益,然后给每位员工发放年薪。

(三)发放工资和福利

包括法定福利和单位福利两种类型。员工的法定福利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员工的单位福利包括实物形式的补贴和其他类型的补贴。在发放这些补贴时,应该注明具体数额,并根据规定去除工资薪酬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发放给员工。

(四)实行股票期权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了有特殊规定之外,通常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取得股票期权时,所取得的股票实际购买价低于市场价的差额,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根据相关的公式计算税款,在发放薪酬时将其扣除。

(五)持有股票分红

股票分红也是薪酬的一种形式,但根据规定,利息、股息需要缴税。

二、薪酬激励方式纳税筹划的不足

单位日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当中,灵活采用多种薪酬激励方式具有重要作用,对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也产生积极影响,但目前该项工作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一)年薪制应用不足

目前年薪制的推广不全面,很多单位都实行月薪制,每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对员工发放工资,程序复杂,税负名目较多,不利于纳税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公共福利较低

员工的公共福利相对较少,不利于减轻个人税负,法定福利和员工的额外福利不足。难以有效提升纳税筹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股票期权应用不足

股票期权也是一种薪酬政策,对员工的工作潜能激发,单位长远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但目前不容忽视的是,很多单位股票期权应用不足,忽视对员工长远利益和单位长远发展的考虑,对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也带来不利影响。

三、薪酬激励方式纳税筹划的完善

为弥补实际工作的不足,更好激发员工潜能,让他们为单位发展贡献力量,可以采取以下完善对策。

(一)采用年薪

制实行年薪制,应缴税款按年计税、分月预缴,这样有利于避免计税的复杂环节,减轻相应的工作量。年终兑现年薪时,根据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进行纳税计算。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少计税的复杂环节,还能简化程序,减轻员工税负的负担,避免对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考勤奖进行复杂和繁琐的计算。

(二)提高公共福利

在确保员工实际收入的前提下,要注重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将货币性收入转化为公共福利收入,减少以工资的名义发放,进而减少个人税负。合理利用法定福利,将一部分工资和薪金转化为住房公积金。适当增加其他福利,包括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住房补贴等项目。并严格按规定发放,减少员工的税负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减少计税的复杂环节。

(三)应用股票期权

将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薪酬政策,综合考虑员工的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做出促进单位长远发展的决策,激发员工热情。要研究证券市场波动情况,缩小购买价与市场价的差距,进而确保股票期权价格合理,维护广大员工利益。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工资、薪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使其更好发挥激励效果,调动广大员工参与工作的热情。

(四)尝试利用股票回购

股票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容易加重员工税负,让广大员工税负加重。为弥补这种不足,可以尝试利用股票回购,达到代替持股分红的目的。股利所得要缴纳10%的税,但在二级市场转让所得可以免征税负。因此,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股价上涨时从二级市场抛售股票,从而减少10%的税负。

四、结束语

总之,薪酬激励方式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作用,能激发员工潜能,让他们为单位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本文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探讨了薪酬激励方式的纳税筹划,并提出了完善对策。另外还要考虑单位整体利益、管理需求和财务战略等内容。从多个方面入手,提高纳税筹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让广大员工更好投入日常工作,为单位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谭光荣,张立华.关于薪酬激励方式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0(4)上,49-50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9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三明分校,福建 三明 365000)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成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对象,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尽可能地为广大教师减轻税负,是高校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关键词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合理的非违法的筹划安排,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活动。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纳税人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而应缴纳的税。高校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学校任职或受雇于学校的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奖金、其他补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应费用后应缴纳的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师个人收入也增长较快,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明确提出将高校教师界定为高收入行业,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因此,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也迅速增长。以河北省某高校为例,1994年该校缴纳个人所得税3.12万元,201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了3701万元,20年间个人所得税增长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师真的成为高收入人群了吗?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一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国家统发工资、校内工资和个人创收。具体表现为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各种津贴、劳务收入、稿酬等多项内容,教师收入内容的多样性使得高校教师收入存在很大差别。在高校,确实存在着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们一般职称都在副教授以上,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助教来说全年收入不过两三万元左右。曾经有人对高校教师收入做了统计和测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师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师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师的课时费是根据课程和教学需要来安排的,各月或各学期之间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课时少的月份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课时多的月份收入又远远高于起征点,但在扣除所得税后得到较少的实际工资,而真正增加的是个人所得税税负,教师们普遍抱怨辛苦挣来的钱都缴税了。据教育部统计信息显示,从1984年至2006年20年间高校教师的年平均工资增长了18倍,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速度。由此可见,简单地把高校教师列入高收入行业作为征税管理的重点人群,不区分高校教师收入的具体情况,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无疑增加了教师的税收负担。所以,对高校教师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来源于任职院校的基本工资、课时费、校内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补贴、生活补贴、奖金、加班费,另外还有科研经费等等;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校外讲课、办培训班、家教、设计、技术服务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发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过案例分别不同的涉税项目谈谈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合理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资、薪金

现在各高校教师薪酬主要是根据教师的职称高低、授课工作量、指导论文的数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两种与教师工作量、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和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和课酬两部分,每个月按照教师实际上课数量(以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当月课酬数量,并与基本收入一起发放。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教师每个月的收入都不一样,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首先确定教师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在年末或者学期末支付超课时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导论文的费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标准工作量,则相应扣减其津贴。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师月基本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后实发工资4000元,学校规定,每学年需完成240课时的标准课时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课酬,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课酬。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在表1中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该教师完成标准课时及超课时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下,在一个学年内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导学生论文、毕业答辩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时高时低,收入高的月份缴税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税收抵扣带来的优惠。采用业绩津贴制,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税负也均衡。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完成标准课时工作量还是超课时完成工作量,业绩津贴制的税负都比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的税负要低一些。

因此,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也不同,建议高校可采用业绩津贴制,不仅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设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5]9 号)文件精神,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全年有12个月,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未同步乘以12,从而形成在两个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大幅减少的不合理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或“不合理空间”这是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因此当计税所得额突破某一区间,升级至税率的上一级次时,存在着一个增发减收区间,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区间。

例2:某高校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则18000?12=1500元 (适用税率为3%,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10元,则18010÷12=1500.8元(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8010×10%-105=1696元,

税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0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56元,税后收入减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长远低于税负的增长。因此,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需要特别注意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增发减收的区间,注意计算超额超率临界点,避免适用高一级税率,出现实际税后收入慢于税负增长的情况,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职所得,如开展补课、各种特色培训以及依靠自己的专业技术为各类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等。

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税率为20%,对应税所得超过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对应税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见表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分次收取,降低税负

由于劳务报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发放,就能多次扣除费用,税负便会相应地减轻。

例3:高校教师李某利用业余时间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设计工程图纸,获取报酬30000元。

如果该教师一次性收取30000元,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该教师分10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节税800元

2、报销费用,降低报酬

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在劳务报酬合同中,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个人缴纳。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开支,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原有的报酬。筹划的结果是名义上降低报酬额,实际上会增加净收入。

教师在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方提供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务,该服务费用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以降低税负。

例4:某大学王教授应邀赴某公司给员工培训授课,双方签订合同:授课半月,劳务费共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则王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实际收入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王教授与对方商议,让对方报销交通费开销,由对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务,相应降低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劳务费30000元,与其报酬有关的个税由公司代付。

则王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实际收入为:30000-5200=24800(元),净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项筹划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务支出和付给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过最初的40000元,对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项报酬,分项计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几项不同的劳务报酬,那么分项计算,分别减除费用比几项合并纳税更节税。

例5:李教授利用空闲时间在1个月内给几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劳务,获得工程图设计费收入2万元、翻译收入1.5万元、技术服务收入3万元,合计收入6.5万元。

方法一:合并计算纳税

合并加总应税所得额=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应纳税总额=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项计算纳税:

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 =3200(元)

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0%)×20% =2400(元)

技术服务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30% -2000=5200(元)

总共应交个人所得税=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如果分项计算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3000元。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与劳务报酬所得一样,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或将相关费用进行扣除,减少计税总额以降低税负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可以节省纳税人税款。但是,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其次,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丛书,而且对发行量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著作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发行,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不宜采用这种方式来节税。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而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能够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其做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相似,通过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签订合同单位支付调研、差旅等相关费用,作者适当降低稿酬来实现减少计税总额降低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

[3] 汪鸿艳.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与改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

[4] 苏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2).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10

1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是房屋。

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征税,对建在农村的房屋不管是否用于经营,都不征税。

3 房产税根据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对于自用的房产,按房产的计税余值,税率1.2%,对于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税率12%。

房产税的这些特点,为房产税提供了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二 房产税税收筹划空间

(一)从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意味着,在这范围之外的房产不用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于一些农副产品企业,生产经营往往需要一定数量的仓储库,如将这些仓储库落户在城郊附近的农村,虽地处偏僻,但交通便利,对公司的经营影响不大,这样每年就可节省这笔费用。

(二)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因此根据房产的用途可以分别进行筹划。

1 自用房产的税收筹划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于明确房产的概念、范围,合理减少房产原值。

(1)合理划分房产原值

税法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单独列示,分别核算。

(2)正确核算地价

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因此,企业在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时,一定要根据“配比”的原则,合理分配建筑物与地价款,分别进行帐户处理。

(3)及时做好财产的清理登记工作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财产损毁、报废和超期使用等情况的发生。企业一定要及时检查房屋及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财产清理登记工作,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以减轻税负。

(4)转变房产及附属设施的修理方式

税法规定,对于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我们在房产修理时,将房产的资本性大修理支出分解成多次收益性小修理支出,使每次修理费低于限额,这样每次修理费可以直接从损益中扣除,不须增加房产的计税基础,从而相应减少房产税税负。

2 出租房产的税收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因此,对出租房屋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核算租金收入。

目前企业出租时不仅只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因此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合理、有效分割租赁收入,将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单独计算使用费收入,以减轻房产税的税负。

(三)从计征方式进行筹划

房产税的计税方式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税率为1.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的租金普遍偏高,而如果房屋是以前年度修建的,则其帐面原值很低,这就造成了两种计征方法下税负不一致的情况,“出租”房屋要比“自用”房屋税负重。因此,要转变租赁方式,变从租计征为从价计征。

(1)将出租变为仓储管理

出租房屋合同属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范围,但如果是仓储合同则属于从价计征的房产范围。虽然,租赁与仓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只需提供空房就行了,不对存放的商品负责;而仓储不仅需要添置设备设施,配备相关的人员,还要对存放的商品负责,从而增加人员的工资和经费开支,但这些开支还是远远低于节税数额,扣除这些开支后,企业还是有可观的收益的。

(2)将出租变为承包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收取的各种名义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房屋承租人聘为经营者,将房屋出租行为变为自办工厂或商场再承包出去,收取承包收入,那么原有的房产就可以按从价计征,这样就可以避免较高的房产税。

(四)从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税法规定了许多政策性减免优惠。如对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企业大修理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定期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应征税额等等。作为企业,应充分掌握、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优惠,减少房产税的支出。

三 房产税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务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房产税的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是:政策、经济环境变化风险、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等等。因此,企业要注意以下问题:

1 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在进行房产税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密切关注房产税等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变动,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2 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一效益原则。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11

关键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加剧,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也成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一定的策划,制定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主体认识到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聘请专业人士或与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从而达到减少税务负担的目的。

一、 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经济的发展使得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增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垫资、让利、压价、拖欠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施工企业发展缓慢。竞争的加剧使得施工企业利润较低,自有资金较少,资金紧缺。为了筹集资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内部集资、银行贷款及企业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获得资金,这些方式都增大了企业资本成本,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自此种环境下,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显露,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合理避税,从而增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 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施工企业首先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不能采取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依法纳税的原则指导下,遵纪守法,在这一前提下,考虑采取不同的缴税方式,从而减轻税负负担。

(二) 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在于纳税主体个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在此目的下,纳税主体不能仅仅只考虑节税的问题,还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施工企业需要将财务利益最大化作为指导原则,合理避税,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

(三) 稳健性原则

一般情况下,节税的利益越大,存在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风险越高,因此,各种节税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债务风险等。税收筹划需要权衡节税产生的利益与节税带来的风险之间的高低,寻求最优化的节税方案,从而保证能够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 节约性原则

纳税筹划虽然可以给纳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但无论是内部筹划还是外部筹划,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花费,发生成本费用,即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税收筹划应降低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尽量做到筹划成本最小化。为了使得纳税筹划成本最小化,选择节税方案时,方案越简单易行,所花费的成本越低。

三、 营业税筹划的实施

(一) 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的影响也不同

举例说明:当施工企业面临任务不足的问题时,为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增加设备的利用价值,可以采取将企业的这部分闲置设备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不同就存在税负水平的差异,以机械租赁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加以说明。假如施工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外一个企业实施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需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同时负责箱涵预制作业,签订的若为设备租赁合同时,需缴纳5%的营业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但如果是分包工程合同,则会采用建筑安装企业的3%的营业税率,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合同不同税负不同。

(二) 掌握营业税的纳税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即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时,采取的是完工百分比法,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施工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的收入和费用。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需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对比较复杂,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在哪一时间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从而避免提前纳税占用了部分资金,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针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税法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根据税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时应该使用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而不应该高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只有这样,施工企业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才能比较及时,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固定资产的回收速度,加速资金的周转效率,充分利用资金,还可以将收回的资金尽快用于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规模,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强企业的发展前景。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采取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可能不会及时的将固定资产入账,从而降低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虚增了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针对这一问题,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力度,保证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提高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避免企业错失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二) 控制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金额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之前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有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提足,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进行平均摊销;同时,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具体条件加以规定。针对法律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以及日常的修理,减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支出,降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从而避免固定资产的修理期可以达到改良支出的标准,最终使得修理费用在发生期可税前进行扣除,这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异地工程筹划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地区规定不一致,一般在0.5%―1%之间。但是,如果按照实查账征收或按照所在地缴税,不可能达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照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计入工程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该项税金的征取并不是硬性规定,而是设立了一定的条件,比如需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企业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社保交纳凭证等资料,如果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查账征收的企业完全可以取得以上资料。

(二)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对于职工的工资福利的待遇不同,也会影响税负水平,如果企业在计税工资的范畴内增加员工的工资,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如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工教育基金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以国家规定的高限额缴纳,降低员工的名义工资水平。由于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了利润总额,从而减少税负,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了经营风险与福利负担,同时也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 施工资源税问题

由于我国资源税的规定,纳税主体的减免税项目需要单独核算其数量,施工企业应根据其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核算减免税产品的数量,如果未能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的提供本企业的减免税产品数量,就不能减免税,这必然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了施工企业的利益,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谨防进入筹划误区

首先,企业应该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这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绝不能借助税收筹划的名义进行各种逃避税款的行为。其次,还要避免越位筹划。税收筹划并不等于偷税漏税,税收筹划不能越位筹划,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依法纳税指导下的税收筹划才是最可靠,最安全的。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进入税收筹划的误区,非但不能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必将增加企业的损失,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 做到税收筹划在先

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成为了既定的事实,那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因此,施工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营安排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先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总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进行经营结果的税负情况的预测。最终选择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的最优方案,并依据测算的综合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实施。

(三) 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施工企业进行筹划时应该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既要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对税收筹划的预期收益与筹划过程中发生成本进行得失的权衡以及效益的分析。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支出的理想效果,同时强化税收筹划的系统性,不仅仅是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负的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高低,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重视人才培养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的运用,因此,它对人员的要求较高。税收筹划队伍的培养,需要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多种途径以及全方位的活动进行。从而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业务比较硬、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长沙410014)

参考文献:

[1] 祝铁耀.浅议纳税筹划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7(16).

减负工作计划范文12

负所得税

在确保所有的人的最低年收入问题上,存在着一种与我们目前的计划百宝囊相比要好得多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要利用我们借以收缴大部分税收的那种机制,即个人所得税。一度,公民们被要求以实物支付的形式来为国家作出贡献——如用于公共项目的食物或木材的强迫征集,或劳动力的强迫征用。这一原则在许多落后地区仍然存在。货币税对实物税的替代,既促进了自由,又促进了效率。

在我们的福利计划中,我们又回到了早先的时代:以实物形式来施予恩赐(或者试图这样做),并且考察接受者的详细的物质条件。这里,取得进步的途径同样是用货币支付来取代实物支付,用单一的、数字的收入状况调查来取代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含义模糊的生活状况调查。

我将这种帮助穷人的方法称之为“负所得税”,目的是要强调它与现行的所得税之间,在概念上与方法上的一致性。这种方法的实质是想通过补贴穷人的收入来扩展所得税,补贴的数额就是穷人未曾使用的所得税减免份额。

按照目前的法律,一个四口之家有资格享受不低于3O00美元(如果这个家庭使用的是标准扣除额的话,则刚好是3000美元)的税收减免。如果这样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是3000美元的话,那么他们一分钱的税也没有交。如果这个家庭的税前总收入是4000美元的话(而且使用标准扣除额),那么,它有1000美元的、正的应纳税收入。在目前适用于这一等级的、14%的税率之下,它一年应交税140美元。留下了3860美元的税后收入(见表)。如果这样一个家庭的税前总收入是20O0美元,那么它将拥有1000美元未曾使用的税收减免,或者说,它将拥有1000美元(3000美元-2000美元)的、负的应纳税收入。在目前的法律下,从这些未曾使用的税收减免中它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在负所得税制度下,它将有资格得到一笔补偿,其数额取决于税率。

如果负所得税的税率与第一个等级的正收入的税率是相同的,即14%,那么,这个家庭将有资格得到140美元,留下了2140美元的税后收入。如果负所得税的税率是50%(这是在我看来似乎是可行的最高税率,而且我是为了便于说明才使用这一税率的),那么,这个家庭将有资格得到500美元,留下了2500美元的税后收入。

如果这个家庭的税前收入为零,那么它将拥有3000美元的、负的应纳税收入。在50%的税率下,它将有资格得到1500美元,留下了15QO美元的税后收入。

表6.1含有对负的应纳税收入课征50%税收的所得税例子(四口之家;现行的免除额及标准减税额;现行的正收入税率)

税前总收入税收减免应纳税收入税率税收税后收入

0$3000$-300O50%$-15OO$1500

100O30001-200050%-10002O00

20003000-10OO50%-5002500

3000300003000

40003000100014%+1403860

对于每一规模的家庭来说,这一计划定义了两种收入:收支平衡的收入,在这一收入点上该家庭不必交纳税收,也不会得到补偿——在我们的例子中,即3000美元;与确保的最低收入——在我们的例子中,即1500美元。对于不同人数的家庭来说,这些收入也是不同的;家庭人数越多,收支平衡的收入与确保的最低收入也就越高。

实际上,不能期望负所得税支付会有一个准确的数量界定,因为这将意味着要推迟支付,直到年底以后。这里的情况与我们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完全相同,而且所使用的方法也完全一样。目前,在全年当中。工资获得者的税收减免是在源头进行的。其它收入的获得者现在是将预期收入的事先估计值归档,并进行税收估计值的事先支付。这两部分人都是在年底以后才来调整实际支付额与应该支付额的。同样,在负所得税制度下,那些因其工资收入低于收支平衡标准而有资格得到补偿的工资获得者,将在得到工资的同时得到额外的补偿。其他人在全年当中可以先将预期收入的估计值与他们有资格获得的预期补偿额归档,然后再按照固定的时间——如每周、每二周、或每月——得到补偿。同样,也是在年底进行调整。

为了便于事先估计,同时也为了便于对估计值的更改,可以利用地方邮局或者社会保险局来辅助国内税务署的工作。然而,整个计划应该由国内税务署来管理,作为其对正常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个主要部分。

事实上,负所得税的加入,将要求每个人填报一份所得税申报书。这一广泛的申报要求将同时带来这样一种好处;它将改进正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使得对逃税漏税的稽查更易于进行。

在实际进行的负所得税制度中,还需要对许多其它的细节予以设计——如在计算负应纳税收入时,家庭单位的定义及慈善收入、福利金之类的项目的处理问题,等等。而所有这些问题也正是现在在正所得税制度中所出现的问题。总的原则是:在计算负应纳税收入时所奉行的规则,应该与在计算正的应纳税收入时所奉行的规则完全一致。似乎不存在什么针对负所得税的特殊问题。

负所得税的优点

负所得税将确保最低收入,而与此伺时又避免了现行福利计划的大部分缺陷。

1。它使公共基金集中用于穷人。与众多的现行计划相比,负所得税有这样一种伟大的优点:它使得公共基金集中用于补充穷人的收入——而不是无目标地分配资金,以期望其中的某一些能够滴落有穷人身上。它帮助人们是因为他们贫穷,而不是因为他们是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农民或公共住宅的租用者。毫无疑问,这些特征的确常常与贫困联系在一起,但这种联系远不是充分的。

2.它将贫穷的人当作认真尽责的人来对待,而不是当作无能的、受国家保护的人来对待。通过以货币的形式,并且按照收入这一客观的、不具人格的标准来给予帮助,负所得税将使穷人担负起对其自己的福利状况的责任,从而促进独立与自立习惯的培养。

3.它使穷人具有自助的动力。目前的直接援助计划,实际上包含着对获得援助者的其它收入课以100%的税率,即相对于挣得的每一美元,他们的援助支付将减少一美元。这种安排的严重的消极影响,已经广泛地为人们所认识,而且人们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议来避免这一影响。例如,纽约城正在试行这样一种计划:通过这种计划,福利的受益人将被允许保留外部收入中的一个统一数量,对于超出这一统一数量的收入部分,则允许保留其中的一个份额,而在这样做的同时并不减少他们的福利利益。与目前的直接援助计划相联系的所有这类建议,都有着这样一个致命的缺陷:两个干着同样的工作而且有着同样的工资收入的人,却可能有着不同的总收入,原因是其中的一个人在得到这项工作以前享受着福利待遇,而另外一个人却始终都有工作。前者将在他的工资收入之外得到额外的福利补偿;而后者却没有。这是极为不公正的,而且很可能会导致那些一直在尽力争取自食其力的低收入者的、无可非议的反对。

税率为分数的负所得税,是到目前为止所提出的建设中唯一能满足下列要求的方法: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而与此同时又要保持穷人小规模地、循序渐进地进行自助的动力。在我们的例子中所使用的50%的税率下,援助的受益人能够保留额外挣得的每一美元中的50美分。当然,与能够将这一美元全部保留下来相比,这只是一种较小的动力;但若与现行的、一美分也留不下来的情况相比,它又是一种较大的动力。从动力的角度出发.实行一种尽可能低的税率是最理想的。但是,这一目标不得不受到这样一种需要的制约:需要提供一个过得去的收入维持水平。在目前的所得税减免制度下,大大低于50%的任何税率,都会将负所得税支付减少到一个如此之低的水平上,以致于使得它们无法成为对目前的援助计划的、重要的替代方法。

4.与目前的计划相比,它的耗费较少,然而却可以更多地帮助穷人。因为负所得税直接以贫困为特定目标,所以,与目前的时划系列相比,它既可以更多地帮助穷人,又可以大大地减少耗费。目前我们在各种福利计划上的花费每年在500亿美元以上,其中大约70亿到80亿美元是用于公共援助(如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的直接救济与援助,对老年人、盲人的援助,以及对终身完全残废者的援助等)。前面已经描述过的那种50%计划的总耗费。可能会略大于我们目前用于直接援助计划的数量,但仅仅是我们目前用于一切福利计划的总额的1/5。很明显,公共援助的消除再加上其它计划方面的略微削减,就足以用来供给那种特殊的负所得税计划,而不必有任何净耗费。但是,与目前的计划相比,负所得税计划将会使大多数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

此外,对净耗费的上述估计值过高。在这些估计值当中没有对下面这种影响予以考虑:获得收入的更大的积极性,对需要帮助者的人数,及对应缴纳正所得税的收入数量的影响。而且在这些估计值当中,也没有对正所得税方面因逃税漏税的减少而增加的收入予以考虑。至于逃税漏税的减少,则是广泛实行所得税申报单制度的结果。

6.它将消除及政治贿赂。负所得税计划将使我们得以几乎全部地消除为现有计划所要求的那些累赘的、代价高昂的福利官僚机构.目前供职于这些官僚机构的有为之上,可以将他们的才智贡献到更有用途的事业中去.为了政治庇护而利用官僚机构的可能性将得到消除.另一个与此有关的优点是:负所得税计划不可能象那些可以而且已经被用作政治贿赂的、如此之多的现行计划——最突出的是贫困之战计划——那样,也被用作政治贿赂。

对负所得税的反对意见

对于负所得税问题,人们——不论是左派还是——已经提出了很多反对意见。在我看来,这些意见大多数是由于误解或乌托邦思想。

1.负所得税排除了发放失业救济金前举行的生活状况调查。人们经常提出的一条反对意见是:通过使补偿的取得成为一件正当的事情,负所得税消除了任何生活状况调查,并且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引入了新的原则。

这不过是一种误解。负所得税仍然保留着生活状况调查。但是这一调查是一种简单的、一目了然的、数字性的收入状况调查,而不是目前这种复杂的调查。负所得税在决定谁将获得援助时所依据的生活状况调查,与我们现在在决定谁将支付政府开销时所依据的调查,是完全一样的。

同样,负所得税计划并没有引入任何新原则。正如一开始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现在事实上(尽管还没有在法律上)拥有了政府确保的最低收入。

2.负所得税破坏了积极性。有保障的年收入计划的某些支持者,实际上是在建议税率为100%的负所得税。他们提出:政府填平了某一特定的收入水平与每一家庭的实际收入之间的鸿沟,从而使收支平衡收入与确保的最低收入相一致。这样的计划才真正地会破坏积极性。它们保留了目前的直接援助计划的最大缺点,然而却又需要更大的耗费,原因在于它们消除了现行计划所具有的、不鼓励福利申请者的种种特点.我对这类计划的看法是:完全不负责的,不可取的,而且是不切实可行的。

尽管这样的计划表面上与负所得税计划相类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正如一项以100%的税率课征的正所得税根本不同于一项以分数税率课征的正所得税一样。

正如前面已经强调过的那样,与我们的现行计划相比,税率为分数的负所得税计划能够使人们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得到提高,而我们的现行计划几乎包含着一个隐含的、100%的税率。与一种根本不存在任何政府福利计划的假想世界相比,即使是分数税率的负所得税也的确会削弱人们的积极性。但是,不论合意与否,这种世界并不是我们的世界,而且这种世界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得以出现的可能性,甚至是最渺茫的可能性也不会存在。那些和我一样,希望看到政府的作用得到削弱的人,用这样一种不真实的标准来衡量一项计划,其结果只是有害于我们自己的事业。

3.负所得税无法按照每一贫困家庭的特定需要来进行调查。毫无疑问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问题是这一点是否构成了一种反对意见。一项联邦负所得税计划正在被作为一种普遍的、全国范围的计划而提出,旨在为那些生活条件不好的人的收入设立一个最低限度。但是,州与州之间,甚至是一州内部之间,情况都各不相同.价格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要求要有不同的货币数量来达到相同的生活水平。平均收入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被作为贫困水平来看待的生活水平也各不相同,而且各社会用来援助少数生活条件不好的人的经济能力也各不相同。这些不同之处反映在目前州与州之间,按照现行计划所给予的援助水平方面的悬殊差异上面——在我看来,这些差异似乎太悬殊了。税率为50%的负所得税,将建立一种全国范围内的最低标准,而这一最低标准将高于目前许多州(也许是大多数州)所达到的水平,但却略低于目前某些较富裕的州所实现的水平。

然而,免所得税计划旨在提供一项全国范围的计划。这并不妨碍各州使用它们自己的资金来对负所得税计划所提供的福利加以补充,相反,我们有着充分的理由来鼓励它们这样做。我认为,它们这样做的最好方式,是实行一项州的辅的负所得税,正如它们现在所实行的州辅的正所得税一样。它们可以实行不同的税收减免,及不同的税率,但是——象目前正所得税中的许多做法一样——它们可以使州一级的强制手段与联邦的强制手段相互配合起来。

毫无疑问,在每一城市当中,或每一州当中,还会存在着特殊的问题。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而且不具人格的东西,负所得税不可能适合于特别的困难情况,而且毫无疑问这类情况必然会存在。然而,通过提供一种基本的最低数额,负所得税计划能够把这类情况减少到可以设法处理的限度内。在这一限度之内的那些特殊情况,可以由州的辅计划,或者,(更为可取地)可以由私人的慈善捐助来予以解决。政府福利计划激增的巨大代价之一,就是消除了私人慈善活动的基本作用,同时也消除了私人慈善活动的灵活性、多样性和适应性。负所得税计划的一个间接的好处就是:它能够提供一个对私人慈善活动的重要的替代物,来同样地完成为私人机构所能最出色地完成的那一职能——即对付这种特殊情况。

4.负所得税计划将造成分裂。这一反对意见有时是这样表述的:负所得税计划使社会分裂为从政府那里得到支票的人及送出支票的人两部分,从而支解了社会。很明显,如果将负所得税计划与现行的那些计划作一番比较,那么这一反对意见就毫无说服力了。在这一问题上,那些现行的计划要严重得多。然而,这一反对意见多半来自家庭津贴计划的支持者。他们认为:与负所得税计划相比,将纯粹的现金补贴,按照孩子的人数,成比例地给予所有孩子的父母,这将会使整个社会团结起来。然而(他们指出),这样做的经济影响与负所得税相类似,原因在于:如果将家庭津贴包括在应纳税收入之中,那么其中很大一部分将会以附加税的形式,而从较高收入的家庭那里回收回来。

既然较大的家庭在所得税方面比较小的家庭享有更多的税收减免,从而对于任何既定的家庭收入来说都会得到较大的收益,因此,负所得税部分地也是一种家庭补贴。然而,它只是对那些被确定为需要帮助的家庭给予家庭津贴,而不是对所有的家庭都给予家庭津贴。

原则上,将永远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补贴(有时叫做“社会报酬”),再加上一种能与负所得税产生完全相同的结果的税收制度。例如,考虑一下例子中的那种50%的负所得税计划。这里相等价的普遍补贴(或家庭津贴)将是一种对每一家庭的补贴,其数额等于负所得税计划中的收支均衡收入,将这一补贴包括在应纳税收入中,取消所得税制度下现行的最低税收减免,并对数额与收支平衡收入相等的第一个应纳税收入等级课以50%的税收。当特别税从补贴中扣除时,每一家庭所处的情况与它们在负所得税计划下所处的情况完全相同。

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是:这种制度要求为了帮助0.2亿或者0.4亿人而向2亿人邮寄支票,然后再让不予帮助的这1.6亿人或1.8亿人把支票寄回来。这样的做法太不讲究效益了。同样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在政治上过于复杂,而且易于混淆。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并不清楚。不论是从管理上来讲还是从政治上来讲,将这些支付与特别税相冲抵,在我看来似乎要好得多。

即使是小规模的儿童津贴所耗费的,明显的预算费用也是极大的。原因是为了真正地帮助一个或两个家庭,需要向10个家庭寄送支票。通过较高税收的反向回流,既令人厌恶,又难以确定。所以,任何儿童津贴或家庭津贴的数额都太小,以致于不允许取消现行福利计划中的任何重要部分。最终结果就是在保持目前这些具有高度分裂性的福利计划的同时,再向这个百宝囊中加入另外一种没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在我看来,普遍的家庭津贴是非常不理想的。

5.负所得计划将是这百宝囊中的另一没有价值的东西。我一直极力主张要将负所得税计划作为对那些现存计划的替代物。但是,据说,在实际生活当中,负所得税计划将仅仅是与其它计划罗列在一起,而不是对其它计划的替代。这样一来,我刚才用以反对家庭津贴的那些理由,也同样地适用于负所得税计划。

很明显,无法轻易地摆脱这一反对意见,而且的的确确在我看来,这是我所列出的这些反对意见当中最有分量的一个。在政府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旧的计划永远也不会消亡,甚至不会逐渐消失,它们只是永远地继续下去,而不论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成效如何——而当初正是为了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才实施这些计划的。如果这些计划失败了,那么唯一的影响就是进一步地实施更多的计划。

对这一反对意见的一种不十分令人满意的回答就是:这是一种自暴自弃的态度。如果我们中的那些认为任一方面的政府计划都很糟糕的人,不为取而代之的更好的计划而努力,却只是一味地拖延行动,那么,这种反对意见毫无疑问是合理的。这种行动进程将使得这种反对意见成为一种能够充分实现的预言。

偏巧,在目前的情况下,与这种一般性的回答相比,我认为存在着另一种更为令人满意的、对这一反对意见的答案。虽然负所得税计划不能象我希望的那样,被作为对所有福利计划的替代物而得到采纳,但是,在我看来,它的确很有可能被作为对直接的公共援助计划的替代物而得到采纳。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这些计划的缺点——特别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的直接救济与援助计划的缺点——是如此之严重,如此之明显,而且如此广泛地为人们所认识,以致于政治圈子中的每一部分都希望用其它方法来取而代之。第二,现行计划的通常的堡垒——即由管理该项计划的官僚阶层及由能够为了任命权而利用该项计划的那些人所组成的压力集团——在这一事例中的能力通常情况下要小。这种压力集团力量减弱的原因是:这一方面的大部分工作都如此地缺乏吸引力,以致于很难填满这些空缺。需要补充物工人人数很多,而且几乎不存在使得任命权有意义的重要职位。

尽管存在着这些有利条件,但负所得税不可能被作为对直接的公共援助计划的完全替代物而得到应用。但即便如此,它还可能被用作一种部分的替代物,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它还将成为对该计划的其他补充措施的替代物。政治现实可能是这样的:直接的公共援助计划将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而得到扩充。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以上述方式来扩充则要好得多。

最后,我们必须寄希望于未来。不论最初的意图是什么,我相信,负所得税办法所具有的功效将远远超过那些现行计划,以致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消灭所有这些计划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过程中,负所得税办法将日益地替代这些计划。

6.负所得税将鼓励政治上的不负责任。如果我们采取一种光明正大的、对收入低于某一特定水平的人进行补助的计划,那么,难道不会存在持续的政治压力,以要求越来越高的收支平衡的收人水平及越来越高的负所得税税率吗?难道那些蛊惑民心的政客不会举行一次户外集会,呼吁穷人通过立法使为了对穷人的转移支付而对富人的课税得以成立吗?

很明显,的确存在着这样的危险。但是,同积极性问题一样,对这些危险的估计必须依据世界的真实情况来进行,而不是依据一种不存在任何政府福利措施的、幻想的世界来进行。与此有关的一个政治问题是:与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或可能采用的其它这类计划相比,负所得税计划是否更容易招致这些危险。

当我最初在著作中提出负所得税计划时,我写道:与其它计划相比,它可能更易于招致那些危险。然而,随着我对这一问题的更进一步的考虑,以及我对关于这一建议的公开讨论的参加,我开始转变了这种看法。现在我认为,有着充足的理由相信:与其它建议相比,负所得税较不容易招致这些政治危险。

由于负所得税与总的所得税体系是紧密相联的,所以,就税收计划而言,无法提高收支平衡收入而不提高免税额;而这明显地要求对免税额之外的收入部分课以更高的税率。这些支付的费用包括在这样一个总额当中:这一总额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且对于每个纳税人都明显得令人痛苦。用于负应纳税收入的税率方面的每一提高,都将使这一费用增大,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最后。实行负所得税并不会象其它福利计划那样。产生出一个感兴趣于扩大这一计划的、庞大的官僚机构,而且它不可能用于政治贿赂。

结论

在福利方面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要终止现有的那些不好的计划的繁衍,并最终地废除它们。然而,尽管这些计划总体说来并不怎么好,但多多少少附带地,它们的确帮助了某些贫穷的人。除非我们能够提出另一种方法,来取得现有计划带给穷人的那一小部分帮助,否则的话,我们能够心安理得地发起对现行计划的政治攻击吗?对于说我们是冷酷无情的、是想让穷人挨饿这样的不可避免的指责,除非我们已经有了令人满意的答案,否则的话,我们能够取得成效吗?如果我们没有可供选择的办法,那么,对于这种指责,难道我们不会感到负罪于人吗?这些计划中大部分都永远不应该实施。但是它们已经实施了,所以,现在只能逐步地废除它们。这既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安定,也是由于政府有责任履行它所做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