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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晋升考察报告

时间:2022-02-26 09:25:11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1

为了更好地体现员工晋升管理的公正性、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晋升的基本原则及条件

1、 符合公司及部门发展的实际需求。

2、 晋升员工自身素质达到公司及部门考核要求。

3、 晋升方向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方向一致。

4、 晋升员工通过人事行政部的晋升考核。

第二条 人事审批权限

1、 部门主管层以上级别的员工晋升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总经理任命。

2、 部门主管层以下级别的员工晋升由部门管理人员审核,人力资源部任命,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 晋升管理流程

1、 员工晋升申报

1.1. 由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对准备晋升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各方面的能力进行日常观察,并根据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部门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业务发展对管理人员的需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晋升申请表”。

1.2. 员工晋升申报到正式任命期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内部宣布该员工相应职位,并向其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在人力资源部未正式任命之前,员工晋升后对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维持晋升前水平不变。

1.3. 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报审材料对准备晋升员工进行考核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

2、 组织晋升考核评估工作

2.1.晋升考核评估工作原则

2.1.1.充分尊重原则

人力资源部将充分尊重各部门用人需求,支持和配合完成晋升员工全面素质考核工作。

2.1.2.充分负责原则

本着对公司、部门、员工本人充分负责的工作原则,对晋升员工进行全方位(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1.3.充分建议原则

针对极个别不符合条件,有重大素质隐患,不适合公司、部门发展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向相应部门或执行委员会建议暂缓晋升。

2.2.晋升考核评估工作流程

2.2.1.人力资源部针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中员工基本资料部分与人事库进行核实,对不符的情况与晋升员工本人进行核对。

2.2.2.对晋升员工进行全面(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2.3.评估采用面谈、问卷调查及公示证集意见评定等方式进行。

2.2.4.人力资源部绩效评估组最终根据以上记录及评定出具考核评估意见报告,报送执行委员会或部门管理会议审核。

2.2.5.部门主管以上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执行委会员收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该员工考核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2.2.6.部门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本部门依据人力资源部审核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意见,总经理签批。

3、 员工晋升任命

3.1.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有审批意见编制人事任命公告。

3.2.任命公告将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3.2.1.部门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部门员工大会公布。

3.2.2.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公司员工大会公布。

第四条 注意事项

1、 各部门统一按照以上要求完成管理人员的晋升和晋升工作。

2、 特例需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执行委员会,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3、 所以晋升/晋级人员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晋级评估后方可任命。

4、 日常考核由被提名人的直接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有监督、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评审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

2.名词解释

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本省境内具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由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及其生境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和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

3.申报与评审

3.1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3.2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建立。

3.3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3.3.1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3.3.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3.3.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含全岛1:100万或市县区域1:20万的交通位置图);

3.3.4自然保护区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自然生态系统或野生生物、自然遗迹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1:1万~1:5万图件资料;

3.3.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

3.3.6拟新建立、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意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

3.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4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5人或7人组成,与申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专业性质相关的专家应当占评审专家组成员的80%。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拟建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及主要保护对象,提出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名单,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

3.5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会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组通过对拟建保护区实地考察和审阅申报材料,根据各位专家填写的自然保护区申报评审表,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4.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4.1省级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1.1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1.2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为或属仅有的生物群落或生境类型;

4.1.3生态系统被认为本省所属生物气候带中具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4.1.4生态系统保持较好的自然性,虽曾遭到人为干扰,但破坏程度较轻,尚可恢复到原有的自然状态。

4.1.5生态系统完整或基本完整,保护区的面积基本上尚能维持其完整性。

4.1.6生态系统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对促进本省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如对保护自然资源、保持水土和改善环境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保护区。

4.2省级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2.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主要分布区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及繁殖地;或辖区内或所属生物地理省中较著名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或国内野生生物物种模式标本集中产地;或辖区内、外重要野生经济动、植物或重要驯化物种亲缘种的产地。

4.2.2生境维持在较好的自然状态,受人为影响较小。

4.2.3其保护区面积要求能够维持保护物种种群的生存和繁衍。

4.3省级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3.1在本辖区内、外同类自然遗迹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4.3.2在国内稀有,在本辖区仅有;

4.3.3尚保持较好的自然性,受人为破坏较小;

4.3.4基本保持完整,保护区面积尚能保持其完整性。

5.评审指标

5.1申报拟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分为不同的具体指标。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评审指标总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分项评审指标得分不出现0分时,具有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条件;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或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均具有否决意义。

5.2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前期基础工作和保护管理基础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的得分占总评审分的70%,保护管理基础得分占总评审分的30%。四个组成部分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同样具有否决意义。

保护管理基础由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建设管理条件两部分组成,作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用,总分为100分。

6.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6.1自然属性(60分)

6.1.1典型性(15分)

a、属本省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典型代表。(15分)

b、属本省的很好代表。(12分)

c、属本省的较好代表。(9分)

d、代表性一般。(0分)

6.1.2脆弱性(15分)

a、地理分布狭窄、破坏后极难恢复。(15分)

b、地理分布较狭窄、破坏后较难恢复。(12分)

c、地理分布比较狭窄、但破坏后恢复的难度不大。(9分)

d、地理分布较普遍,破坏后容易恢复。(0分)

6.1.3多样性(10分)

a、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极为复杂,类型复杂多样;物种相对丰度极高。(10分)

b、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复杂,类型比较丰富;物种相对丰度较高。(8分)

c、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简单,类型较少;但物种相对丰度较高。(6分)

d、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简单,类型单一;物种相对丰度较低。(0分)

6.1.4稀有性(10分)

a、属国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10分)

b、属省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8分)

c、在省内分布较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6分)

d、在省内分布比较普遍。(0分)

6.1.5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保护区内无居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且核心区内无居民。(8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干扰,核心区内有少量居民分布,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人为干扰非常明显,且核心区受到人为破坏。(0分)

6.2可保护属性(30分)

6.2.1面积适宜性(12分)

a、面积足以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12分)

b、面积基本满足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30%。(9分)

c、面积尚可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25%;核心区面积以岛屿状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7分)

d、面积不能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且不能满足c款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6.2.2科学价值(10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10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8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6分)

d、在生态、遗传等方面没有研究价值。(0分)

6.2.3经济和社会价值(8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8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6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4分)

6.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6.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6.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5分)

b、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3分)

d、开展科学考察,编制总体规划和考察报告,但选择主要保护对象依据不足,不明确,研究不深入。(1分)

e、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7.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7.1自然属性(70分)

7.1.1物种珍稀濒危性(30分)

a、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一类重点保护物种。(30分)

b、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二类重点保护物种。(24分)

c、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三类重点保护植物、省重点保护物种或三有名录保护的动物,或虽未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确实属于我国特有的濒危物种。(18分)

d、主要保护物种未列为省以上重点保护物种,但属珍稀或地方特有种。(15分)

e、主要保护物种为普遍常见物种。(5分)

7.1.2物种代表性(10分)

a、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国性代表意义。(10分)

b、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省性代表意义。(8分)

c、区系和分类学上在省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6分)

d、区系和分类学不具有代表意义。(0分)

7.1.3繁衍能力(10分)

a、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具有合理的种群结构,能保证物种的正常繁衍。(10分)

b、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单一,数量较少,但具备繁衍的能力。(8分)

c、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少,不具备繁衍的能力,或为偶见种。(6分)

d、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极少,在样方面积内仅为偶见种。(0分)

7.1.4生境重要性(10分)

a、省唯一的极重要生境。(10分)

b、省内极为重要生境之一。(8分)

c、国内重要生境之一。(6分)

d、普通生境(0分)。

7.1.5生境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8分)

c、受到明显的人为干扰,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受到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0分)

7.2可保护属性(20分)

7.2.1面积适宜性(8分)

a、面积足以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8分)

b、面积基本能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6分)

c、面积尚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5分)

d、面积不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不能满足c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7.2.2科学价值(8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8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6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3分)

7.2.3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4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3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1分)

7.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7.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7.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8.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8.1自然属性(60分)

8.1.1典型性(20分)

a、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20分)

b、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性对比意义。(16分)

c、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学意义。(12分)

d、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属国内常见。(10分)

e、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较为普通。(0分)

8.1.2稀有性(10分)

a、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遗迹。(10分)

b、属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遗迹。(8分)

c、属全国少有的遗迹。(6分)

d、在国内外均不具特殊性的普通遗迹。(0分)

8.1.3自然性(15分)

a、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之遗迹。(15分)

b、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人工整理可恢复原有面貌之遗迹。(12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人工整理后仍有较大保护价值之遗迹。(9分)

d、人为破坏严重,极难恢复之遗迹。(0分)

8.1.4系统性和完整性(10分)

a、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系统而完整,内容丰富多样。(10分)

b、遗迹的形成过程的表观现象保存比较系统、完整,内容较多样。(8分)

c、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不够系统、完整,但基本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主要特征。(6分)

d、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较少,内容单一,不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基本特征。(0分)

8.2可保护属性(30分)

8.2.1面积适宜性(10分)

a、面积足以有效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40%。(10分)

b、面积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8分)

c、面积基本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但能有效保护遗迹的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6分)

d、面积不能达到遗迹保护的最低需求,内部功能分区无法满足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0分)

8.2.2科学价值(15分)

a、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15分)

b、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12分)

c、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一般的科学价值。(9分)

d、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不具有科学价值。(6分)

8.2.3经济和社会价值(5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5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较有大意义。(4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3分)

d、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没有意义。(1分)

8.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8.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8.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9.保护管理基础(100分)

9.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60分)

a、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40%。(60分)

b、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25%。(48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须附文件复印件),但管理人员没有纳入事业编制;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尚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36分)

d、管理机构尚未取得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但现阶段设有临时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24分)

e、没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而管理目标不明确、不合理,只能维持一般的巡护工作。(10分)

f、没有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由其他管理人员兼职。(5分)

9.2建设管理条件(40分)

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设有专人管理。(40分)

b、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管理。(32分)

c、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巡护日记有记录,但资料不齐全。(24分)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3

今年以来,我能积极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率先垂范,团结带领全村群众,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勇于创新,扎实工作,使全村经济快速发展。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积极参加乡组织的从政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知识学习,对自己严格要求,廉洁自律,凡事以大局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重大事项决策坚持在村两套班子会议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在平时工作中,无收受、索取管理对象钱物和宴请的现象。

二、心系百姓,勤政为民。

作为一名村党总支书记,我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村民选择我,是信任我,我就要为他们多办实事、办好事。一年来,我经常到农户家串门,听取村民的意见,了解他们所想、所盼、所急,为村民解决实际困难。

三、政务公开,体现民主。

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以保障村民的利益为目标,按照财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制度,按时向村民公布财务、政务工作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从不巧立名目吃请、挥霍浪费村里的经济,也不在村里报销招待费、出租车费,不挪用公款私存、透支以及搞个人经商行为,始终坚持做到集体财产为集体所用。

四、扶贫帮困,持之以恒。

节假期间,我们主动到结对的帮困户家中上门看望,嘘寒问暖,送些礼品,了解困难,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克服解决。同时对于村里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关爱,让村民在细微之处感受着党的温暖。

今后,我将继续以勤政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努力当好一名“村官”,努力为实现强村富民而不懈奋斗。

延伸阅读:

述职报告写作注意事项

述职报告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的组织部门、上级领导机关或本单位员工陈述或汇报自己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报告。述职,已成为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军队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例行或任期满后拟晋升而进行考核的一种重要形式。述职报告的写作者也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应用写作能力的文秘人员,而是具有较大的普遍性。述职报告写作应做到”四忌”。

一是忌过分”邀功”

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也应当是主要反映”本人”在组织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哪些是自己亲自主持完成的,哪些是自己参与决策的,哪些是在自己领导或指导下完成的,这些都应当分别写清楚,不能含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自己”,而不是写”自己”领导的这个”班子”。对自己的成绩和荣誉既不能虚夸,也不要过谦;对问题和失误,既不回避,也不无限上纲。本着成绩找够,问题谈透的原则,不能把所属的整个单位和所属人员取得的成绩统统归为己有。对自己工作中的失误,主要找主观原因,少谈或不讲客观理由。

二是忌详细”叙事”

在干部述职大会上,一般每人述职的时间为5分钟。有人述了10分钟,而在这10分钟的述职中,他竟然用了7、8分钟的时间详细讲述他及他的家庭困难。听众听得唉声叹气,甚至有人离席而去。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述职者没有准确掌握述职报告中叙事的写作要领。述职报告中的叙事有别于一般记叙文写作中的叙事。述职报告中的叙事不能像记叙文那样详写事情发展变化的具体过程,描绘复杂、曲折的生动情节,而是带有显著的概括性,写作时,应抓住事件的基本环节进行精略、概括的介绍和叙说。

三是忌”不合时宜”

述职报告写作中的不合时宜主要表现在:一是拟晋升副教授述职,却同时讲到中级职称以前的成绩,甚至个别人把自己干行政工作期间的荣誉也叙述在其中;二是某些担任了一定行政职务的人,在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述职中过多地叙述自己的行政工作和管理能力,甚至是所属单位和所属人员的成绩;三是个别人在某种专题性述职中,谈了很多任期内的其他事情。这些述职者运用这些不合时宜的述职内容,只不过是想给听众、读者使”障眼法”,让听众、读者觉得他的成绩很多,功劳不小。而真正了解职称考核条件的人就知道,这种述职,其实是”徒劳无功”。能否晋升技术职称,主要是看述职者在任现职期间的专业技术成绩、成果是否符合晋升的标准与条件,而其他时间的任何内容均不作为晋升的成绩、成果。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4

【关键词】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完善

一、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的必要性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指出:“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检察官对检察机关的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应该说,这只是狭义范围内的身份保障内容,全面地从检察官职位稳定性来看,广义的检察官身份保障还应包括检察官的任命以及从事检察官职务的薪资待遇问题。因为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是为确保检察独立性的制度上设计。身份保障并不是最终目的,仅是一种配套手段,为了使检察职能能够充分发挥,完善刑事诉讼的配套制度。

(一)身份保障是保证检察独立的前提

检察权属于司法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具有司法官属性,带有司法性格。司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客观中立,要使司法客观中立,前提条件就是司法必须独立,只有司法独立了,司法权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客观中立地行使。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赋予司法官身份保障的制度为主。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司法的语境下,检察官具有司法官的身份。检察官与法官一样,需要具备相当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训练,依其法律及良知形成法律确信,追求客观正确的决定。控诉原则之下,审判权被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施公诉、提起上诉及执行裁判等检察权“包围”,如果检察官欠缺人身保障,则行政权便有透过人事操纵间接控制检察权的可能,果真如此,则所谓的审判独立,也仅以行政权筛选过的案件为限,如此,独立变成孤立,审判权不过是三脚猫而已,而法官法保障审判独立,防范行政干预的初衷根本无法达成。所以,检察官必须与法官一样,解决身份保障制度,来确保检察独立以及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身份保障有利于培养检察官法律素养

赋予身份保障,检察官地位得以稳定,有利于培养检察官的法律素养,适应社会分工细化和专业化的需要。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社会分工的细化和高度专业化,作为法律职业的检察工作具有知识性、技术性和专门性的特点。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创设其目的一方面是要改造纠问式诉讼制度,防止法官集权擅断,另一方面是要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正是为实现法治国理想、防范警察国家重现,德国才引入法国的检察官制度,试图以一个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的公正客观的官署来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从而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靥。”检察官制度的创立,实际上是对法官的分权,将原先属于预审法官的主持侦查职权交给检察官,检察官成为审前程序的主导者,并作为侦查权的法定主体。警察的职能仅是协助检察官实施侦查,警察活动要接受检察官指挥和控制。从检察官的职能可以看出,主导侦查活动、侦查终结、不等诉讼活动都要求检察官不仅具备与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素养,而且需要具备侦查专业技术知识。只有保证检察官稳定的职业地位,才能培养检察官形成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而不至于人才流失,从而实现检察官人尽其能。

二、我国检察官身份保障的现状分析

从司法现实层面上看,我国检察官制度仍然套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未真正建立起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最突出、最重要的现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免

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的规定,检察员(不包括检察长)由各级检察长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由此看出,检察官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院检察长任免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检察官也属于公务员,任命为检察官前必须与其他部门公务员一样需要经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公务员的录用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的,可以看出,检察官的任命经过组织部以及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两道程序,而不是直接经过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换句话说,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的检察官是经过组织部门筛选的,检察官作为公务员同时要接受组织部门的监督管理,组织部门认为不合格的检察官有权力予以免职、辞退或者进行处分,一旦组织部门辞退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公务员,其检察官身份也自然丧失。所以,组织部门也能够间接行使辞退检察官的权力。虽然检察官法对身份保障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有外部力量对其“指手划脚”,因此,其身份很难得到真正保障。实践中,检察官为了保持自己职务的稳定性,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格,基本上任何一项措施、行动都需要经过上级层层审批,不敢越领导雷池半步,检察官最基本的法定性和客观性义务也丧失殆尽,检察官不再是“世界上最客观公正的官署”,而是沦为“政府的传声筒”。缺乏自主性的检察官,只能成为政府的工具而存在,法律赋予的司法属性始终无法得以体现。

(二)晋升

检察官法第23条规定,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1997年,中组部、人事部、高检院共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检察官晋升等级主要依据工作年限并经考核合格即予以晋升,并未体现出不同等级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及工作成绩差别。另外,检察官法以及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均未实现检察官等级与工资待遇问题相挂钩问题,以致检察官基本上沿用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检察官级别基本上等于是空评。所以,检察官晋升实质上启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普通公务员职务晋升模式。检察官行政科员化,致使其一切遵循上级“旨意”。而且检察官为了行政级别的晋升,必然追求与上级领导意志一致以迎合上级,因为上级领导可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提拔。而一旦其作为不能使上级得以满意,必然让上级对其印象打折扣,想要获得上级的许可得到升迁想必很难。总而言之,行政化的晋升渠道导致检察官行政科员化倾向,而行政科员的职业准则就是上命下从,下级服从上级,否则想要升迁只怕是遥遥无期。

(三)退休

检察官法第45条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第46条规定,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由于未对检察官退休制度制定特别规定,所以仍然套用普通公务员退休制度,与普通公务员退休并无二致。我国检察官不享有“检察官终身职”,也不享受退休后“优遇”制度。检察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现实中由于机构改革等各种原因,不到退休年龄的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或被分流的现象很普遍地存在。

三、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完善思路

现阶段,完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队伍,最重要的是应从以下几个思路进行改造。

(一)改革检察官选任程序,检察官直接由司法考试产生

目前我国检察官产生的模式,表面上由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实质上是先由人事组织部门挑选而出,经过与其他普通公务员相同的考试选拔以及政治审查程序,再经由人大常委会或检察长任命。检察官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取得行政编制人员资格始得任命为助理检察员或者检察员,并不符合司法人员任命的常理。司法人员的任用资格,如前所述,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训练,唯有具备如此条件,才能胜任检察职业。而公务员考试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能力选拔性的考试,而不是资格考试,通过比较考试成绩择优录用。报考人员中成绩最好的也未必能够胜任检察职业,因为选拔性考试是不问考生能力是否达标,只要是报考职位分数最高。虽然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但我国司法考试由于每年的通过率有10%~20%,相对于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2%~3%左右的低通过率,实在是太高。加上我国司法考试没有次数限制,可以一直考,导致司法考试制度并不能完全选出具备法律职业能力的司法人员,同样也是鱼龙混珠。虽然我国的检察官任命前需要经过两重考试(公务员考试及司法考试),但如前所述,并没有达到筛选具备检察业务能力的司法人员的目的。所以,对于检察官需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制度应该摒弃,获得检察官任职资格只需参加司法考试,并且设置较高的通过门槛,使得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真正具备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可以交由司法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具体承办。经过考试合格后,须经特定的司法官培训,组织培训的机构也可交由司法部实施,经过培训且结业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始得检察官资格,由职位空缺的检察院可以申请录用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具体分配办法由司法部、高检院共同协商解决。

(二)实行检察分类管理模式,检察官级别晋升与薪资待遇挂钩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中存在部分没有行使检察权的行政事务性人员,同样也被任命为检察官。然而,检察官就应当是现实地行使检察权的人员。况且,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也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所以,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为必要,将检察官限定为行使检察权、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排除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将检察官与行政职务彻底脱钩,检察官的晋升只有检察官级别晋升这一唯一的途径,检察官级别应该体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差别,畅通检察官的上升渠道。并且,将检察官的级别与薪资待遇水平相挂钩,不同级别的检察官之间的工资水平应该体现出较大差别,而不能仅仅为象征性的差异,利用检察官级别的薪资差异化调动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检察官的薪资等福利待遇应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摆脱地方财政的束缚,有助于办案中排除地方力量的干扰,为检察独立提供财权支撑。

(三)建立人事权自治制度,设立人事审查机构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5

一、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坚持“一线锻炼干部,一线出干部,为一线配优秀干部”,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引导全镇各级干部队伍自觉提升能力、改进作风,真正把那些工作有本事、作风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一是选优配强村级“一把手”。通过机关下派一批、实业技能型党员中选拔一批、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一批的办法,把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发展本领高、致富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及时选拔到基层组织岗位上来。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基层组织30-40岁一把手的比例提高到50%左右。二是充实、选配优秀干部到关键岗位。继续选配一批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园区建设、招商引资一线,充实力量,发挥优势,摔打锤炼。三是建立后备干部脱颖而出的“绿色通道”。每年选拔一批工作实绩明显、发展潜力大、30岁左右的年青干部作为镇级领导干部、部门(村、社区)正职的后备干部,到重点岗位、基层一线锻炼,拓展工作面,提升实践能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继续加强公务员“5+X”能力提升培训,按照要求,修满学分,并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对年龄轻、第一学历高的干部,组织参加层次高、针对性强的集中培训,对后备干部作为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训。充分利用党校、成人校等培训基地,邀请专家教授设立科学发展理论、园区建设与招商引资、高效农业、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农村建设等各类专题培训班,精心设置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的课程。对机关、村、社区干部分期分批轮训,探索组织需求、岗位要求、个人追求的最佳结合点,提高工作能力。组织村、社区干部到不同发展层次上的单位参观学习,到先进地区解放思想,学习先进经验;到同等条件下的地区交流发展心得,共商发展大计;到落后地区分析发展滞后、工作落后的原因,吸取教训,鞭策自己。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对农村党员干部实施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和创业培训工程。

三、建立关爱激励机制

对机关干部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职级晋升激励政策。一是推行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星级化管理。以任职时间为基础、完成目标任务为主要评选标准,配合以激励晋升的措施,实现星级与待遇挂钩(具体挂钩办法另发);二是出台政策,进一步完善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机制;三是对镇机关干部和村党组织书记岗位上工作时间相对较长、表现较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实行职级晋升激励政策;四是向上级人事、编制部门争取职位编制,定向招聘录用部分优秀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五是村、社区担任主要正职的优秀干部被授予扬州、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在退休退职后,将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30000元奖励;六是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干部”等活动,分层次评比“十佳机关干部”、“十佳村官”、“十佳社区干部”等,“十佳”与晋级激励、提拔使用挂钩,引导各级干部争先创优。

四、开展多层次轮岗交流

为了更好地培养干部、锻炼干部,今后将对全镇各级干部进行多层次的轮岗交流。今年将推动实施机关中层、事业单位人员内部轮岗和村、社区干部跨单位交流。坚持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在两个以上岗位有任职经历和基层锻炼经历的条件。继续选派后备干部到基层一线工作,把优质干部向园区一线、招商一线、城建一线、矛盾调处一线、新农村建设一线等重点岗位、关键部位集聚。

五、加强基层调研和群众联系工作

认真执行“走门串户,联系群众”机关干部分工村、社区、重点企业制度,经常深入到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完善接待制和以矛盾调处中心为主体的大调处机制,确保群众件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认真完善机关干部与特困户“一对一”帮扶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制订扶贫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尽快脱贫致富。凡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事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以政务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吸收群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加大勤廉考核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研究制定干部待岗制、干部辞职制,打破终身制。对评选出的优秀公务员给予表彰、奖励、调资、带薪休假等激励。实施农村、社区分档晋级工作,对当年升档晋级的村、社区,按照晋级的多少,由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当年降级的村、社区“黄牌警告”,对三年未能晋级或连续两年降级的村、社区,实施重点解剖、采取“组织谈话、岗位调整、降级使用、就地免职”等组织措施,单位、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当年年终奖金及福利。开展村、社区干部勤廉“述、询、评”工作,公开述职述廉,现场接受询问、民主测评,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村、社区负责人的考核、奖惩、选拔任用挂钩。严格执行机关十项管理制度,突出上班指纹签到、上班时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中午禁酒、星期六学习和重点工作交流制度,机关干部勤廉考核将重年终测评打分,转向重平时、重过程,评改互动、注重实效上来,体现结果导向。研究制定干部实绩备案记实制度,对能力强、作风好、综合考评优秀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难以胜任岗位的进行调整。

七、强化行政效能监察

各级干部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廉政奉公,促进发展。进一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及时公开曝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加大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查处力度,严禁黄赌毒丑恶现象。召开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各方代表座谈会,对机关作风进行评议。组织部分市、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各条口、基层站所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评议。同时,对分工农村、社区、企业镇干明确“四不”纪律,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6

一、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坚持“一线锻炼干部,一线出干部,为一线配优秀干部”,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引导全镇各级干部队伍自觉提升能力、改进作风,真正把那些工作有本事、作风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一是选优配强村级“一把手”。通过机关下派一批、实业技能型党员中选拔一批、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一批的办法,把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发展本领高、致富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及时选拔到基层组织岗位上来。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基层组织30-40岁一把手的比例提高到50%左右。二是充实、选配优秀干部到关键岗位。继续选配一批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园区建设、招商引资一线,充实力量,发挥优势,摔打锤炼。三是建立后备干部脱颖而出的“绿色通道”。每年选拔一批工作实绩明显、发展潜力大、30岁左右的年青干部作为镇级领导干部、部门(村、社区)正职的后备干部,到重点岗位、基层一线锻炼,拓展工作面,提升实践能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继续加强公务员“5+X”能力提升培训,按照要求,修满学分,并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对年龄轻、第一学历高的干部,组织参加层次高、针对性强的集中培训,对后备干部作为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训。充分利用党校、成人校等培训基地,邀请专家教授设立科学发展理论、园区建设与招商引资、高效农业、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农村建设等各类专题培训班,精心设置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的课程。对机关、村、社区干部分期分批轮训,探索组织需求、岗位要求、个人追求的最佳结合点,提高工作能力。组织村、社区干部到不同发展层次上的单位参观学习,到先进地区解放思想,学习先进经验;到同等条件下的地区交流发展心得,共商发展大计;到落后地区分析发展滞后、工作落后的原因,吸取教训,鞭策自己。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对农村党员干部实施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和创业培训工程。

三、建立关爱激励机制

对机关干部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职级晋升激励政策。一是推行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星级化管理。以任职时间为基础、完成目标任务为主要评选标准,配合以激励晋升的措施,实现星级与待遇挂钩(具体挂钩办法另发);二是出台政策,进一步完善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机制;三是对镇机关干部和村党组织书记岗位上工作时间相对较长、表现较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实行职级晋升激励政策;四是向上级人事、编制部门争取职位编制,定向招聘录用部分优秀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五是村、社区担任主要正职的优秀干部被授予扬州、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在退休退职后,将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30000元奖励;六是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干部”等活动,分层次评比“十佳机关干部”、“十佳村官”、“十佳社区干部”等,“十佳”与晋级激励、提拔使用挂钩,引导各级干部争先创优。

四、开展多层次轮岗交流

为了更好地培养干部、锻炼干部,今后将对全镇各级干部进行多层次的轮岗交流。今年将推动实施机关中层、事业单位人员内部轮岗和村、社区干部跨单位交流。坚持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在两个以上岗位有任职经历和基层锻炼经历的条件。继续选派后备干部到基层一线工作,把优质干部向园区一线、招商一线、城建一线、矛盾调处一线、新农村建设一线等重点岗位、关键部位集聚。

五、加强基层调研和群众联系工作

认真执行“走门串户,联系群众”机关干部分工村、社区、重点企业制度,经常深入到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完善接待制和以矛盾调处中心为主体的大调处机制,确保群众件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认真完善机关干部与特困户“一对一”帮扶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制订扶贫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尽快脱贫致富。凡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事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以政务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吸收群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加大勤廉考核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研究制定干部待岗制、干部辞职制,打破终身制。对评选出的优秀公务员给予表彰、奖励、调资、带薪休假等激励。实施农村、社区分档晋级工作,对当年升档晋级的村、社区,按照晋级的多少,由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当年降级的村、社区“黄牌警告”,对三年未能晋级或连续两年降级的村、社区,实施重点解剖、采取“组织谈话、岗位调整、降级使用、就地免职”等组织措施,单位、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当年年终奖金及福利。开展村、社区干部勤廉“述、询、评”工作,公开述职述廉,现场接受询问、民主测评,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村、社区负责人的考核、奖惩、选拔任用挂钩。严格执行机关十项管理制度,突出上班指纹签到、上班时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中午禁酒、星期六学习和重点工作交流制度,机关干部勤廉考核将重年终测评打分,转向重平时、重过程,评改互动、注重实效上来,体现结果导向。研究制定干部实绩备案记实制度,对能力强、作风好、综合考评优秀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难以胜任岗位的进行调整。

七、强化行政效能监察

各级干部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廉政奉公,促进发展。进一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及时公开曝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加大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查处力度,严禁黄赌毒丑恶现象。召开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各方代表座谈会,对机关作风进行评议。组织部分市、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各条口、基层站所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评议。同时,对分工农村、社区、企业镇干明确“四不”纪律,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7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罗旭萍参加了由XX市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的赴重庆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习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与XX市人事局事改办、人事争议仲裁处及XX市XX区人事局、XX市卫生局等部门就开展聘用制度、岗位设置、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分配制度、社会保险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先进单位座谈交流。

XX市人事局是国家人事部推荐的改革较成功的城市之一,他们在聘用合同制和工资改革方面做得较好,从1999年开始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至今,共形成下发了39个配套文件,通过强化行政手段、抓宣传、抓培训,开展试点,带动全市2万多个事业单位,30多万名职工签订了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发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合同率达95%,有1.6万名职工分流。他们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体岗位设置,明确责、权、利、义,竞聘上岗、签定合同。对不同类型的人按项目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分5个等级按相应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按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设定岗位工资;工勤人员按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改革后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作。对全额拨款单位,国家发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与绩效挂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范文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解决不了,改革是很难进行的。现XX市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还不能按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改革的优惠政策。为稳定队伍,采取老人老办法,保护老同志。对工龄满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离岗退养。申请离岗退养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晋升一次(最多晋升两级工资)至正常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工资。

四、落岗问题。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机构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转变,原则上不精简人员。对竞聘落岗人员,按原职务保留国家财政给的待遇,给予换岗。待聘人员,一年内单位给予2至3次上岗机会,不上岗的,一年后,交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仍不上岗的下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范文

据本次考察带队的XX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的潘建明处长说,XX市拟定今年对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附件:

1、XX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2、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8

[关键词]公务员,立法,体系

中国正在制定的公务员法将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值此就必须研究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以及公务员法的基本架构、公务员法的体系等,确定公务员的范围以进一步构建公务员法和完整的公务员法律体系,应当根据国家的法治现状,认真了解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律制度的成败得失,回答中国公务员立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形成于十九世纪中叶的公务员制度是作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一种基本制度,也与国家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目前世界约有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公务员制度。

在当今中国总结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的讨论中,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及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必然首先被提出来讨论的问题。

一、中国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与公务员法调整的应然范围

在中国公务员依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或决定或由行政机关任命担任行政职务,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任现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法律关系不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形成的,而是“法定”的。脱离这种关系的公务员是不存在的。这种关系基于两种事实而发生:(1)某公民按法律程序进入了国家公务员的队伍,在一定行政机关中担任了职务,从而享有并行使职权;(2)非公务员公民经有权机关授权而产生了职权,并依法行使该职权。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一经构成,便发生以下内容: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一概溯及公务员;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公务员在这种形式和实质条件下所作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受;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公务员以自己的名义和按自己的意志活动。

国家公务员与个人或组织的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而发生的。此种关系是单方形成的,与个人、组织的意志无关。公务员与个人、组织的关系表现为下列方面:公务员有权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个人、组织实施管理,并依采用各种强制手段;公务员有义务履行职责,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个人、组织的监督;个人、组织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同时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及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尽相同的,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法所确定的范围,其中将公务员限制在最小范围的国家中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另一些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中央政府中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还有些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日本在中央包括中央政府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官员或职员称为国家公务员,地方政府机关或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官员或职员称为地方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又分为特别职和一般职,特别职是选举产生或须经国会表决任职的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在日本又称为“文官”是由《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日本地方公务员法》调整的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范围广泛包括事务次官、局长甚至为次长、局长开车司机、国立大学的校长、教授、事务员。[1]

巴基斯坦公务员包括外交事物类、财会类、海关和货物税收类、税收类、军事领地和营地管理类、邮政类、电报工程类、中央工程类、情报类、贸易类、中央秘书类、一般行政备用官员类、经济联营类。[2]

新加坡将公务员分为行政管理类、专业类和部门三类。行政管理类包括直接参与部长制定政策的人,专业类公务员包括医生、教师、工程师和律师,部门类公务员主要是移民局的官员、警察、监狱官和消防人员。[3]

泰国公务员包括行政部门的官员、司法官员、立法官员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官、检察员、大学公务员、教师、政务类官员、曼谷特区公务员、国会公务员、省级行政部门公务员、自治区公务员、警察。[4]

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学校、医院等)公务员在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在法国虽然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宽泛,但不是所有公务员都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法官、军事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5]

德国公务员包括政府官员、医护人员、士兵、教师、清洁工、大学教授、公共游泳馆馆长、法官和火车司机、国营企业的领导人等。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凡是在联邦、州、乡以及受国家监督的团体、研究所、和基金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范围。(如果一个公司是股份公司其董事长就不是公务员,如果一个公司是国营公司其董事长就属公务员)。[6]

瑞典的公务员包括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官员外,还包括军队、警察、以及铁路、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等国营系统的雇员。[7]

加拿大的公务员包括联邦政府公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地方的公务员,并且分别管理。在联邦雇员中国防军事人员、非财政委员会管理的公司和独立机构的员工皇家骑警和穿制服的人员、国营企业的员工不属公务员。具体包括各部以及政府机构,中央机构及内阁和委员会的监督或执行机构,服务性的部(如服务部、公共工程部)制定规章的机构。[8]既包括管理人员又包括体力工人。还包括有些部属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美国的公务员包括美国联邦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国会的雇员和法官及法院的雇员。[9]

澳大利亚的公务员包括在联邦、州和自治地区政府部门以及海外机构中受雇的工作人员还可分为科学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园艺人员、消防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律师、劳工。[10]

加拿大和大利亚的公务员的范围远远大于美国公务员范围。美国行政机关中有些职位具有政策决定权力应具有较大的支配力以及其他一些例外情况,因而不受公务员法律限制。[11]

亚洲国家的公务员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宽泛,其中以泰国为最包括行政部门的官员、司法官员、立法官员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属公务员法调整动只是中央一级的公务员和王室特殊类公务员,甚至不包

括省级行政部门公务员和自治区公务员。日本公务员的范围广泛甚至包括为次长、局长开车司机,但由《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日本地方公务员法》调整的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而不调整特别职的公务员。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是业务类公务员且一般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泰国还包括政务类公务员)。

欧洲多数国家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企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是法国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和法官和军官,但不是所有公务员都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法官、军事人员。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公务员法适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而不仅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根据中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应概括为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所谓“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有选任、考任、聘任、调任四种方式。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宪法、选举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这就意味着,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有企、事业组织的干部,不包括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12]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虽然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但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不都是国家公务员只有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讨论公务员概念和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如何确定公务员的范围与该国的实际法律生活和社会生活相联系。那么中国现行的公务员概念应如何改造才能适应依法对公务员管理的需要呢?

公务员是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任职的除依法应当选举产生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中国公务员立法的现状是国家已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教师法》、《医师法》、《监察法》以及几部组织法和选举法。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制定了与《国家公务员条例》相配套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各级各类由选举产生和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官员(包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以及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最高检察院的检察官,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官员、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人民警察、教师、律师都已有法律或法规来调整他们与国家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在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里,现行法律规定还有些未调整的领域。例如,在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立任职的非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党和政协的人员应纳入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

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国家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担任的是国家公职,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般都要通过国家公务员,直接与外部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是国家公务员。他们依法产生后即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对他们进行管理,激励他们积极执行公务,防止他们,与形成的这种关系即是国家公职关系。国家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但国家的主体地位是由国家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因此,与国家公务员直接发生关系,作为公职关系的一方直接主体的是国家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而不是国家本身。公务员应当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一个确切的公务员法的概念应是调整国家一定范围公务员与国家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为公务员概念所涵盖的一部分。中国公务员不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而对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外通过公务员立法建立起公务员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制定公务员法后再制定各种补充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瑞士、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二是没有公务员法,只是制定一些单行法规、条例和规定(英国);三是虽有公务员法,但事过境迁已被许多单行法规所取代(美国)。[13]

确定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国家对公务员管理的历史文化传统;当代世界对公务员依法管理的潮流;公务员法与现有的法律之间的协调。

在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而且业务类公务员又应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因此我认为我国公务员法是调整一定范围业务类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调整内容上应包括: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职位类、公务员的考试和录用、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公务员的培训、公务员的交流、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公务员的退休等。

另外虽有法律调整但是同类人员或相近人员规定却不尽相同需要整合。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注意公务员法与已有的法律相协调,再对公务员的一般要求上应当平衡国家公务员与立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规范,顾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同时应当平衡国家公务员与已有的单行的公务员法律相协调,顾及《警察法》、〈律师法〉、《教师法》、《医师法》的规定。

确定一个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应当根据这个国家对公务员管理的法治状况,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的范围,中国的立法、司法、党派、工、青、妇的工作人员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的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但是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公务员依法管理的实践,目前国家公务人员中除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被明确为国家公务员外,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辅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和国有企事业机构的管理人员(特别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完善对现有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中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派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法规是目前国家公务员立法的基本任务。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公务员法部不应当仅仅是狭义上的一部单行的公务员法典,而应当是对公务员管理的一个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强调一个公务员法是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的集合,我们的任务应当是在公务员管理的基本规则确定后,制定一系列主从有序法律法规,并且关注中央与地方在公务员管理立法的权限的和谐行使。在德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包括议会通过的32部法律,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法律也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任用法》、《公务员服务

法》、《公务人员保障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11部之多,且有配套法规270多部。事实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可能用一部公务员法解决公务员管理中的所有问题。这也凸现了我国公务员立法的艰巨性。

公务员法应当是将国家已有的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等整合的结果,公务员法制定后,与这些法律一起构成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公务员的管理法治化。有一种观点是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力图用公务员法统辖国家公务员的所有领域是作不到的。因为,依现在的草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的院长及法官、检察院的检察长及检察官、政府的首长及组成人员等在录用、考核、奖惩(如撤职、开除)等方面均无法适用,对上述人只能依组织法律“罢免”。就是说这部“公务员法”意图统领公务员管理,成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是不现实的。公务员法只能调整目前还没有法律调整的国家公职人员。

公务员法应当是一个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公务员法作为法律层面,以国务院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法规以及国务院部委及地方公务员管理的行政规章一起构成的法律体系。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依中国公务员暂行条例之规定,是不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上至国务院总理下到乡、镇政府的办事员一律为公务员均由该条例调整。但是,将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是世界的通例。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议会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如无重大过错可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14]业务类公务员是通过考任、调任、聘任等方式产生,其任职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一般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也可转任政府组成人员。在我国,这两类公务员没有西方国家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的严格界限。在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虽然中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但并不对公务员作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

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在国家中法律地位是不同,因而两类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亦不相同。在针对社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政务类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作为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国家公务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在行政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政务类公务员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政务类公务员负有政治责任,其去留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质询、特别调查等形式对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政务类公务员进行监督。对于政务类公务员的任免是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进行的,今后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法律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认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真正使民主的真正制度得以实施。

业务类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晋升、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公务员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对考核、奖惩、晋升结果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等,这些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是以业务类公务员为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基于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在国家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就应当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事实上公务员法只能调整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由业已存在的组织法来调整。

在我国还有必要区分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时至今日我国在各类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公务员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事辅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尚没有法律规范外,在各个企事业单位中任职的公务员亦没有法律规范调整这些人员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国家任命的管理人员均是为国家和社会经营资产或管理事业,这些人员应当是广义的国家公务员的组成部分,为国家管理企事业单位是重要的国家公务活动,因而这些人员理应为国家公务员,然而目前我国却没有法律规范调整这些人员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突出的问题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引发的纠纷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途径来裁判,因而必须公务员立法时一并考虑对此类公务员作出规定(考虑到统一立法的难度,也可用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在区分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同时,还有必要区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政党公务员,在我国体系下执政党与参政党一起集中全国人民的意愿,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各个派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中任职的人员应当视为是特定的“公务员”,因而对这些“公务员”的管理亦应制定法律予以规范,考虑到统一立法的难度,也可用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三、中国公务员法的基本架构

在宏观把握中国公务员依法管理的现状,正确定位中国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以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为立法目标。对行政组织的各种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分类,以确定占据某一职位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公务员应有的职权职责。建立职位分类制度,以工作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把千千万万复杂的工作职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这四个主要因素,划分若干类别,并划分为若干等级,以便做到对不同的专业人员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做到管理科学化。中国公务员立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和责任。公务员在行政法律方面的权利是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公务员能够作出一定行政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依照现行法规规定,公务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现,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当前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公务员的一项基本义务写进法律,以为诚信社会的营造起到示范作用。

公务员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工作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应当强调的是获工作报酬和享受保险的权利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和规定的福利拖欠和保险的程度是法律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公务员的职位、职级、录用、考核、培训

国家应当根据科学的公务员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职位并与国家组织、编制立法(必须指出这方面国家立法同样是十分薄弱的)相配合,公务员的职位可以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国家权力机关公务员职位、国家司法机关公务员职位、政党类职位、企事业单位公务员职位,如何划分公务员的职位必须考虑与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医师法、教师法等法律相配合。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积累的管理经验,上述公务员的职位又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立非领导职务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解决因领导职务的数额限制而使得那些具有管理经验和资历的公务员获得相应的职务和社会承认,从而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公务员法相配合的法规应当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重。

公务员的职级制度的要点是根据公务员的年资和所担任的职务来确定,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多的批评论资排辈的年资晋级法,而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公务员的职级确定的主要因素考虑是年资,这应当引起我们在公务员立法时的重视。当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亦是确定公务员职级的重要考量,只是如何在相关的法规在确定能量化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应当区分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担任各级各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任用两个概念,因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用考试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是否一定要有中国公民的身份应当具有灵活性)、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够履行职务的身体条件。公务员立法应当考虑将省、市、县级不同的公务员录用条件和程序、方式、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录用办法的确定权给予省级及其以下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合理分工应当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录用。至于其他担任主任科员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是通过任命公务员的职务实现的。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德(包括廉政)、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就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对于国家政务类公务员的德(包括廉政)、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可以采取任职届中和届末考核的形式,结合家庭财产申报和任期内的经济审计结果给出考核结果。也要针对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国家公务员的特点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的结果考核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对于考核结果有争议者可以有权申诉甚至可以设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裁判来解决。

公务员的培训。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着重提高管理能力的原则。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一定职级以上的公务员的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预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等。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中央和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国家和地方行政学院、各类经济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务类、业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首要依据。

(三)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惩戒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功绩的。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隐瞒严重错误和有严重政纪或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务员获得荣誉称号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应当就公务员奖励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惩戒。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资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控告。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

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任职回避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为公务员身份,此类公务员主要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产生的,在法律规定的任职期限届满未能连任、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又无其他委任制或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转任的就不再为国家公务员身份。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国家委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另一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国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聘任制公务员的任职,在新的政府管理理念应当允许那些基于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的存在,因此一旦国家基于聘任公务员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时,该公务员即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担任某种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公务员的产生程序应当由国家颁布条例进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有关国家公务员能构在何种机构兼职,兼职能否兼薪等应当由国家制订条例予以规定。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依国家法律规定。基于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的存在,一旦国家基于聘任公务员的合同履行完毕时,该公务员即不再担任某种公务员的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分为国家政务类公务员的晋升、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晋升、国家政党类公务员的晋升、国家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政务类公务员的晋升必须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原来的较低职级的公务员当选为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各种官员,使职务晋升的。晋升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在职数限额内进行。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晋升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晋升政党类公务员职务的必须依照各类政党的党纲和政程的规定,经党内选举或党组织的任命方可晋升。晋升企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务须依照晋升较低一级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德才状况,管理或经营工作实绩予以确定。

总结多年来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国家政务类、业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晋升中实行系统内竞争上岗或在全社会公推公选产生任职候选人的做法应当在法律中得到肯定,另外公务员晋升也应当进行工作所需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测试。公务员晋升的程序应当由国家通过法规予以规定。

国家业务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用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政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公务员当选为较低职级的政务类、业务类、政党类、企事业单位类公务员的职位者应当为降职。对于被降职的公务员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公务员的交流。国家公务员按照其同等职级可以在国家各类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企业、事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机关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各级国家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调任,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同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入国家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后,则成为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轮换,是指国家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同时又具有与挂职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任职回避。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上面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五)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退休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或法规中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一定职级或岗位的公务员辞职前应当接受审计。

公务员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因公致残、患病或负伤、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和甫乳期内者,不得辞退。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辞退国

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的退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六)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和职级相结合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报酬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国家公务员除基本工资外按照国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享受住房和医疗补贴或保险,国家对优秀的公务员发放年终奖金,享受地区津贴和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津贴等。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机构与法律责任

(一)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立

当我们确定了公务员法应当调整的范围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的部分人员政党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协的公务员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时,现存的由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作为人事管理机构将因管理领域和管理的权威等原因而不能适应。国外人事管理机构依其与政府行政组织的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即部外制管理机构(美国、日本为代表)在政府行政组织外设置独立地人事管理机构,地位超然,部易受到政党和行政长官的干涉,集中人力和财力对人事行政进行管理,其不足是人事权与行政权分离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往往部原配合;部内制管理机构法国、德国为代表)即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人事机构,这种体制可防止职权上的矛盾又可避免工作上的重复,事权统一便于合作,从而增进效率。不足是各行政部门人事管理各自为政,管理标准不统一易发生行政首长以亲疏好恶用人;易于折中制管理机构(英国为代表)设置相对独立地人事管理机构,以克服单纯部外制或部内制的不足,兼采两者之长。

由于我们主张中国公务员的范围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党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协的公务员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拟设立隶属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公务员管理委员会。以超然的地位实施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同时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内分设人事管理机构,以收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协调之效果。

(二)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为公务员惩戒设置司法救济的路径。就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我们应当承认在公务员管理领域中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对中国产生的重大影响,“特别权力关系”是指某一领域的人没有普通人的法律地位,也不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宪法权利,国家机关与此领域的人员发生关系从而引发的争议可以不受司法监督。[15]我们必须摈弃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分为普通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事实上德国在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的第七条就规定,“所有教育均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第33条规定,“公职的权力必须考虑到官员制度的传统原则,加以明文规定。”到1972年联邦的一个关于囚犯的判决彻底否定了“特别权力关系”。而中国在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还作出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对其任免奖惩等决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其后的国家赔偿法有了改变,即将制定的公务员法是一个从根本上改变因内部行政人事管理发生的争议,由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处理的现状的契机。已经到了对于那些影响公务员身份、工资、福利等较重的处分,受惩戒的公务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审查的时候了。当然辅之以在公务员管理机构之外设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使公务员的申诉权得到更好保障。

公务员管理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突出的体现法的特征,法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否则将招致国家的干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是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明显的特征。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必须有法律依据并受法律约束。由于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失职或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台湾公务员考试中命题错误即可得到救济。[16]在将来中国公务员法制定后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的考录、培训、奖惩、升降职等活动没有法律依据或未顾及法律约束时,都是违法行为,面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追究其违法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使公务员法的实施有保障。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公务员立法处治不同的制度设计和观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亦是一个探索过程,学习国内外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经验,以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能力的增强为目标的公务员立法可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并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不能期亟一部单行法律所能完成,而是根据各个不同领域的公务员管理的特征分别制定法律规则,并使这些规则相互协调,最终创制出完善的公务员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M]北京:法律出版﹒2004﹒311-324﹒

[2]许水德﹒常用考铨法律汇编﹒[M]台北:台湾地区考试院﹒2001﹒3—324﹒

[3]中国人事部:外国公务员制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9-218﹒

注释: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78页。

[2]《外国公务员制度》,中国人事出版社96年版,第9-11页。

[3]同上书,第44页。

[4]同上书,第110页。

[5]同上书,275页。

[6]同上书,319页。

[7]同上书,370-371页。

[8]同上书,428页。

[9]同上书,487页。

[10]同上书,第185页。

[1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

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2月版,第196页。

[12]中国关于公务员的概念基本上与前苏联的定义相同,即所谓:“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组织中工作,根据任命、选举或其他法定程序在其中担任职务,享有相应职权……的苏联公民。”参见《苏维埃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12页。

[13]皮纯协、张焕光:《现代公务员制度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14]中国不实行政党轮流执政的多党制度,故国家公务员亦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一般的理由是:1、我国不存在多党竞争条件下的内阁更替,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在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上起着重要作用;2、国外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是相互分离的两大体系,而我国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与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之间有着紧的联系和广泛的交流。(参见舒放、王克良主编:《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3页。)3、根据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组织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其任期与相应政府每届的任期相同。政府换届后,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可在下一届政府中连任,如其不连任下届政府组成人员,可转任为业务类公务员。(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8页。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9

[关键词]重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对策

重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途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到如下五大方面:

一、以“服务、责任”为核心,重塑理念机制

(一)借鉴企业管理理念,由传统的行政理念向新公共管理理念转变。“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公共管理应当像企业管理那样,将效率放在首要位置。所以,为了提高效率,政府管理人员首先应树立效率意识,增强活力,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多的公共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把一些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考核等引入公共行政领域,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尽管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和企业及私营部门的管理对象、方式、目的不同,但企业管理的科学性、重视市场需求和客户反馈这些方面值得政府部门借鉴。把投入产出分析和成本核算等方法引入我国政府部门的管理,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更加科学地进行绩效考核。

(二)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和构建服务型政府理念。服务型政府首先是民主政府,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政府的施政目标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权参与政府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天职,而且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符合“人民政府”的神圣称号,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wWw.133229.cOM其次,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政府服务的内容是提供维护性的公共服务与完成为数不多的管制任务,并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再次,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即政府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对人民的利益负责。然后,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即依法行政的政府。最后,服务型政府是绩效政府,即有效率和效益的政府。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营造“以顾客为导向”的行政文化。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向顾客提供服务,政府服务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只有顾客驱动的政府才能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并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顾客导向”的行政文化正是“市场导向”思想的体现。具体说来,就是通过调查,倾听顾客意见,建立明确的服务标准,向顾客作出承诺以及赋予顾客选择“卖主”的权利,以实现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目的。于是,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其“顾客”或“客户”,拥有更多的选择权,有机会来评价政府工作效果的“顾客驱动”机制,将是一个推动政府改善服务质量的良好机制。

二、以科学、民主为核心,重塑考核机制

(一)设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首先,对公务员分层、分类进行考核有利于考核的科学性。我国《公务员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为了有效考核不同类别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应从不同类别的职位分析或工作说明出发,制定出不同的考核体系,分类考核。既要覆盖到与公务员绩效有关方面,又要有所侧重,充分体现部门、职类、级别岗位的差异。其次,制定有效的考核指标。《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种分法过于笼统、粗略,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加强绩效考核的客观性,提高考核结果的参考价值,公务员考核应将抽象标准细化成更加便于操作的小项,且评价项目应力求广泛。

(二)实行考核主体甄选、培训制度。虽然公务员考核中考核人员的心理因素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误差产生的原因根深蒂固,但可通过对考核者进行正规的考核培训来尽量减少。首先,通过培训,转变考核者的不良观念,树立公正、客观的考核观念。其次,通过培训,使考核者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对工作目标、标准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帮助其克服个人偏见和心理因素的干扰。最后,通过培训,提高考核者的素质和能力,学会使用现代化考核技术和方法,减少误差,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发适宜的考核工具。

(三)建立多重考核体制,扩大考核主体构成。建立多重考核体制,不仅包括政府机关的自我评估、上级评估、党的组织和权力机关的评估,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专家评估。更重要的是引进社会公众的评估,逐步实现官方评估与民间评估并重。这种考核和评价方式通过运用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方法,定期征求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最终以此作为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绩效评估的依据。

(四)吸纳被考核者广泛参与。广泛有效的参与是确保绩效考核工作公开、公平以及富有激励性的前提条件。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程序公平理论,被考核者的参与有利于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同时,只有当被考核者参与了考核项目与标准的制定过程,在其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得到了采纳,绩效考核的结果才更容易为被考核者所认同。因此,要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参与制度体系,包括参与的程序、渠道,并有相关制度作为保证。另外,要有相应的组织保证,即要有专门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负责公务员参与绩效考核工作的事务。

(五)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反馈制度。考核结果反馈制度,是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公务员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可以促使考核机关公平、合理地进行考核,它对监督考核机关有着监督作用。另一个方面,上司通过面谈等形式,把考核结果告诉下属,这也是一个总结的过程。同时,通过反馈阶段,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沟通,可以达到改进绩效工作的目的,为下一轮绩效考核目标以及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借鉴。

(六)加大绩效考核结果的兑现力度。“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实际的、切身的利益紧密挂钩,是公务员考核制度激励功能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加大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兑现力度,使公务员切实感受到考核的激励作用。对于在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应该及时奖励,为其作出更大的成绩创造良好条件。对于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应该对其作出的成绩进行肯定,同时明确指出其存在的缺点与不足,为其弥补不足指明方向。对于考核不合格公务员,在指明其不足的同时,要予以处理,该降职的降职,该辞退的辞退。从而使公务员考核制度真正发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激励作用。

三、以透明、追责为核心。重塑晋升机制

在晋升制度方面,现有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还远未达到稳定、健全、科学的程度。职务晋升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民主监督,升迁去留依然是领导和组织部门内定,“关系最重要,民意供参考”的现象并不鲜见,容易导致用人上的腐败,很大地打击了真正具有才能的公务员的积极性。晋升工作中,资历主义泛滥,论资排辈之风盛行,浪费人才,降低效率。虽然公务员职务晋升取决于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但并不是说,所有德才表现优秀的公务员都能晋升自己期望的职务,因为公务员职务晋升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有职位空缺。这种职务设置的有限性与个人需要的无限性形成矛盾。由于岗位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级别晋升受阻,导致公务员的期望大于现实,影响公务员晋升制度激励功能的发挥。

(一)建立完善的晋升制度。首先,公务员晋升应该坚持公开原则,公务员所在的行政部门,要将晋升的时间、条件、职位、方式、程序全部公开,让每个公务员都了解,获得晋升机会。其次,在晋升中适当引入考试的办法,而非完全依赖考核。公务员录用考试被称作“入口”,晋升常常被当成“楼梯口”。我们必须在严把“入口”的同时,也把好“楼梯口”。最后,应设立一个独立进行晋升的机构。我国可以成立一个由组织、人事部门参加的各级政府委员会,对拟晋升人员进行考核,主持晋升考试,从而使晋升有一个公正、公平的制度保证。

(二)加强对公务员晋升的监督。第一,建立和实行公务员晋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关组织部门、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考察组成员等人在推荐、考察和决策的各个阶段中,未能如实介绍情况、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导致用人上失误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建立和实行公务员晋升工作监督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务员晋升工作负有的监督检查职责。凡在晋升中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突出监督工作重点。一方面,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的监督,即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加强对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主要是加强对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第四,加强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第五,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尤其要建立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

(三)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双阶梯晋升制度。1995年,我国开始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根据职务大小来决定级别高低。级别虽然也是决定工资的一个依据,但级别工资在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中只占较小的份额,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比较微弱,导致公务员热衷于对领导职务的追求。由于我国公务员领导岗位、级别设置不合理,对于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来说,晋升职务更是非常困难。因此,应当重新设计公务员晋升制度,使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相结合,形成公务员晋升“双阶梯”。为此,应当做到下列三点:第一,增加公务员的级别。第二,在设置职务与职级关系时,应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第三,职级设置应向基层倾斜。这是规范公务员职务层次与级别对应关系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越明显。

四、以公平、合理为核心,重塑薪酬机制

(一)加快薪酬制度立法步伐。公务员的薪酬结构、薪酬标准及其调整应该有国家立法作统一规定,但迄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关于公务员薪酬的法律。西方国家都很重视公务员工资福利立法,不仅在公务员总法中对公务员工资福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还制定专门的工资福利法规。尽管《公务员法》中对此已作出了原则性描述,但尚不能很好地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功能。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公务员工资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的原则、制度以及与经济发展、财政、物价机制、企业分配的宏观关系,避免工资福利政策的随意性,有效地克服工资管理中的人为因素,确保公务员工资即时足额发放,并随着经济发展而协调增长,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对公务员薪酬制度进行立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在确定本地公务员薪酬标准时,在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做最终决策。只有通过立法构建规范的公务员薪酬体系,将公务员薪酬结构、薪酬标准、加薪方式和调整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实现依法管理,才能使薪酬管理的激励机制运行有章可循,持续、稳定地发挥其功效。

(二)优化薪酬结构。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主要由工资、津贴、福利三部分构成,但目前其含义和作用相互交叉,在工资收入中包含各种津贴,而津贴项目的设置,又与福利问题混在一起,工资、津贴和福利各自在公务员薪酬制度中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也就使薪酬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必须清晰界定工资、津贴和福利在薪酬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工资应占有主导地位,是薪酬结构组成中的核心部分。工资是按劳分配的首要体现,其内容和标准应该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的规定,由国家来解决公平分配问题。因为不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务员工作所付出的劳动是基本相同的,因而理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作为薪酬构成主体的工资部分应占总收入的60%左右较为合适。津贴是工资的重要补充,是薪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津贴的作用是可以弥补各个地区经济、生活水平的差异造成的基本生活成本差异。津贴还可以满足公务员保持与当地企业相当层次人员的相近生活品质的需求。对于在特殊环境和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津贴也作为一种补偿。参照国外的经验,津贴的比重可控制在30%以内。

(三)保持薪酬内外平衡。第一,保持公务员薪酬的内部平衡,即平衡各地区、各部门间公务员的收入悬殊。首先,要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缩小地区之间的工资差距。实施地区附加津贴,使不同地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允许省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地区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其次,调整公务员工资结构,缩小部门间工资差距。应该把公务员工资的范围扩大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最后应该把公务员所有收入都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防止部门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第二,保持公务员薪酬的外部平衡,即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水平持平,并实现工作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联系的动态增长。

要使公务员薪酬制度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就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完成。我国虽然原则上提倡公务员工资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并随物价指数作出相应的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评估机制。因此我国可以成立公务员薪酬评估委员会,专门从事公务员薪酬评估工作,并提出薪酬调整的建议;或者通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评估,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薪酬调整方案。

(四)将绩效与薪酬灵活挂钩。绩效工资在挖掘人才、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中所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美国从1978年开始将部分公务员的工资改为功绩工资,工资的发放按照公务员个人工作的实际绩效来决定,这一改革被认为是“公务员制度中激励机制的一种革命”。因此我们要改进工资外收入的奖金制度,建立以完成任务的客观数据和工作效率为依据的绩效工资,把公务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实绩挂钩。

五、以严密、严格为核心,重塑奖惩机制

(一)制定完善的公务员奖惩制度。首先,建立一整套逻辑严密的公务员奖惩制度。包括奖惩条件、奖惩程序、申诉制度等。其次,完善公务员奖惩配套机构设施。建立完善的公务员奖惩机构设施,保证贯彻实施公务员奖惩制度。从奖惩规范、权限划分、程序遵循、申诉上诉等都应有相应机构实施,使奖惩制度制度化、法制化。最后,要认真制定公务员奖惩制度的细则规定。如规定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与纪律内容;确立惩戒的构成条件,依据违纪、考绩低劣的事实为条件,“罚当其责”,具体规定违纪程度与受惩戒轻重程度的对应;惩戒程序中调查、审理时应由公务员代表参加,体现公正原则;惩戒权执掌机构的设立以及可作出何种处分的权限的划分,受处分档案材料的撤销和销毁等。

(二)严格执行公务员奖惩程序。公务员奖惩,不仅关系到公务员个人的荣辱与前途,同时也对其他人有着普遍的教育意义。因此,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认真执行公务员奖惩制度。根据奖励的发动者不同,公务员奖励可以分为公务员所在单位申报奖励和审批机关直接奖励两种。对公务员的惩罚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审查结论、决定执行三个阶段。对公务员进行惩罚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10

一、组织建设(18分)

1.基层工会都应建立经审组织并在工会组织换届时,做到同时考察、同时选举、同时报批。(8分)

XX年6月26日晋宁县规划局工会委员会组建后,工作、活动开展的丰富多彩,即工会组建同时开展规范操作、同时保证工会经费上解、工会活动同时开展,从而从源头上保证了工会“活起来,转起来”。有县总工会的批复(晋工复〔XX〕11号)。成功直选工会主席在成立工会时县总工会就全程跟踪,指导我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建立工会筹备组、成立工会委员会,并选举产生经审委等。我局工会主席采取直选,让职工最信任的人当选为工会主席。同时选举产生5名工会委员,分别负责工会宣传、组织、劳动保护、生活保障及女工工作等。齐整的工会班子,为开展工作和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工会活动精彩纷呈,XX年工会成立时,每年组织有较大影响的活动不少于4次。特别是会员发展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必须作为我局工会重要工作来抓,年末进行工作考核。工会成立后,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等活动,既得到了职工的赞扬,又得到了党政领导的的肯定,使工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得到增强,进一步增强了战斗力。

我局工会工作全部以“三同时”的要求贯穿。因此,自建会起,工会工作开展、活动组织丰富多彩,并于XX年4月份组织全局职工到楚雄彝人古镇参观考察学习;于XX年年8月份组织全局职工到中国的西部西安、甘肃、新疆考察学习,通过学习考察,职工自愿入会积极性很高,全局职工对工会的评价也高。

(标准分8分,自评分8分)

2.经审会不少于3人,要有懂财务人员,日常工作要有人负责。(6分)

根据<晋宁县总工会《关于晋宁县规划局成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印》(晋工复〔XX〕11号)>精神,我局成立了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我局经审会不少于3人。

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赖以生存发展以及开展各项工作和职工活动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做好经审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工会领导自觉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消除“经审工作可有可无,经审会就是专门挑毛病”的偏见;我局经审干部积极争取工会领导对经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克服“怕得罪领导不敢审”的畏难情绪,把好关,使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调动经审委员积极性,促进经审组织建设。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建立经审组织,形成“工会组织建到哪里,经审组织就建到哪里”的良好氛围;配齐、配强了经审委员,选了那些事业心强、政策水平高、业务过硬特别是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方面有专长的人员从事经审工作;同时还要建立经审委员定期联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处理好各方关系,促进经审工作的开展。一是处理好经审工作与工会全局工作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审计工作中审、帮、促之间的关系。审计是手段,帮助是出发点,促进工作是目标;三是处理好与财务工作的关系,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保证工会资产安全、完整地发挥作用。

(标准分6分,自评分6分)

3.经审会成员空缺,在三个月内及时补选。(4分)

我局工会委员会自XX年6月26日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县总工会的批复在开展工会工作,经审成员无空缺。

(标准分4分,自评分4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1.经审会有审查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6分)

2010年,我局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办法》和《昆明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发挥基层工会经审会的作用,促进工会经费的收支、财务管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提高经审人员的素质,提高全县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我局工会委员会制定了《晋宁县规划局工会委员会经审委2010年工作计划》,做了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标准分6分,自评分6分)

2.经审会有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审查制度、活动制度。(8分)

我局工会委员会经审会在年初就制定了《晋宁县规划局工会委员会职责及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要求进行学习、审查、活动。

(标准分8分,自评分8分)

3.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台帐规范。(6分)

我局工会委员会成立三年来,狠抓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我们着力抓组织规范化建设,为此,我们按照《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要求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在组建工会和换届选举时都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为进一步健全经审会组织,在我们的努力下,建立和完善了县级、镇乡及工会经审组织。为了认真有效地抓好经审工作台帐化管理制度,促进和规范基层工会开展经审工作,我会把这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会工作考核中。

(标准分6分,自评分6分)

三、工作规范(62分)

1.经审会每年要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决算并在报表上签名盖章。(4分)

我局按照县总工会要求,每年都要审查我局工会经费预决算并在报表上签名盖章,有审计材料为依据。

2.经审会每年都要在工会委员会上作经审工作报告。(8分)

我局工会委员成立以来,由于XX年刚成立时,事情较多,工作也比较繁忙,XX年没有作经审工作报告;XX年年、2010年都在工会委员会上作了经审工作报告。

(标准分8分,自评分7分, XX年未作经审工作报告自扣1分。)

3.对本级工会经费收管用审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能针对存在不足,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后出具审计报告。(8分)

我局工会委员会成立以来,对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审查每年都不少于1次,并能针对存在不足,提出审查意见,寒暑表查后牟出具审计报告。

(标准分8分,自评分8分)

4.经审会经常组织学习、开展活动,一年内不少于两次,有学习、活动记录。(6分)

我局经审会自成立以来,经常组织学习并开展活动,由经审主任组织经审会学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晋宁县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县总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晋宁县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做到与上级工会同步,一年来共组织学习两次,做到了有学习、活动记录。

(标准分6分,自评分6分)

5.对工会财产管理情况定期审计,保证帐物相符,财产安全、完整。(6分)

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持证上岗,在局长及主管财务局长领导下,从全局出发,明确分工,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以下财务工作。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账证、账实、账表相符,按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购置办公用品,须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视实际工作需要量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由各科室统一到办公室领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设置低值易耗品。

6.认真开展工会经费计拔检查,及时填写并上报《基层工会经费计拔上解审查表》。(6分)

我局工会成立三年来,认真开展经费计拔检查,并及时填写上报《基层工会经费计拔上解审查表》。

(标准分6分,自评分6分)

7.所在单位工会无经济违纪和欠拔、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现象。(10分)

我局工会成立三年月日来,汉有出现过经济违纪和欠拔、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现象。

(标准分10分,自评分10分)

8.每年督促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公布帐物帐目。(4分)

对于工会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每年都要定期向全局会员公布帐物帐目。

(标准分4分,自评分4分)

9.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有交接清单并签名盖章。(4分)

我局工会成立至今,只有工会主席段学光调到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财务人员无调动现象。

(标准分4分,自评分4分)

10.工会独立开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6分)

晋宁县规划局工会委员会成立三年来,一直是实行工会独立开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1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省州驻麻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党员、干部职工本人及子女初婚事宜(含一方初婚),按程序通过申报批准后可以宴请。

第四条工作调动、职务升迁、退休、子女升学、子女周岁、满月、乔迁新居、老人寿辰及其他任何事宜,一律不得操办宴席。

第五条严格实行婚丧事宜报告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宴请,须填写《县干部职工设宴备案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向所在乡镇纪委或所属纪工委申报备案。办理喜事申报须提前7天,丧事办理结束后7天内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员不得同时申报。

第六条通过批准后办理的婚丧事宜,要文明、节俭、移风易俗。操办婚宴,宴席规模控制为:由夫妻双方自己操办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40桌,科级干部不得超过50桌,一般干部职工不得超过60桌(夫妻双方的父母不得再另行操办);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单独操办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20桌,科级干部不得超过25桌,一般干部职工不得超过30桌(夫妻双方不得再另行操办)。不得在异地重复操办。丧事提倡从简,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占用公路等公共场所,严格控制宴席规模。

第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制止和纠正。

(二)建立督察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党员、干部、社区居民、退休人员中聘请义务监督员,适时对设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纳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范畴,各级党组织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纪委党风教育监督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书面报告当年本乡镇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婚丧事宜操办情况。

第八条建立违规处理制度:

(一)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操办婚事未按规定申报和瞒报、超过规定桌数的;

2.操办婚丧事宜以外宴请的;

3.拒绝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4.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事的;

5.借机收受贿赂和对操办者变相进行贿赂的;

6.用公款送礼或报销应由本人支付费用的。

(二)违反本规定,夫妻双方是领导干部的,给予从重处理;直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违规操办宴席,是党员、干部职工的,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的,其违规违纪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财政。

主管晋升考察报告范文12

高校职称晋升述职报告范文(一)

本人1998年毕业于无锡教育学院计算机专业,并于2002年7月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专业函授本科。1998年8月分配至河埒中学任教至今。2001年8月被评为中学计算机二级教师,20xx年9月任信息技术教研组长。现将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

一、政治思想素质

本人始终坚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八荣八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平时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教研活动,提高了对共产党的认识、拓宽政治知识面,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并努力向共产党员学习,用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以身作责,严以律己。

二、业务能力

1、教学能力

作为一名教师,我始终把“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为已任,把成为优秀的教师作为自己的目标,孜孜追求。任现职以来,我要求自己不断增强业务素养,深入钻研教材,认真进行教学研究,坚持系统性、启发性、研究性的教学方法。教学中,我坚决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始终把学生的“学”放在教学的核心位置上。在教学方法的设计上,我突出落实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每一节课都要设计学生参与的情境,来引导和训练学生学习,力求让学生在轻松活泼的教学法环境中掌握好计算机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发展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学生的网络化环境下进行协作学习、分工合作的能力。

在无锡市第二届信息技术学科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在我校“开启教学智慧,激发学习潜能”教学展示活动中,对外公开课《网页制作》,受到好评。

2、教育科研

教师的生命力来自教育科研,教师的未来和未来的教师,都将与教育科研联系起来。2012年,本人独立承担了校级子课题“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科研工作,并与许明源老师合作,进行了 “无锡市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展示课”活动,课题为《白杨礼赞》,受到了广泛的好评。课题的结题论文《关于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几点思考》,获得江苏省现代教育技术论文评比三等奖。论文《网络环境下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获无锡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研究论文评比三等奖。

3、学生竞赛和课外活动

信息技术是一门知识与技能并重的学科,也是开展素质教育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绝佳舞台。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对有特长学生的发现和培养,并开展竞赛培训工作,我指导的梁晨亮、杨帆、祝婷婷等二十多位学生在省、市信息技术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本人也在2012年、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无锡市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优秀辅导员、伯乐奖。

为了避免社会网吧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教室的优势,本人积极组织和开展校园“绿色网吧”活动,活动时间为周一至周四,12:2013:00。每学期初,制订《“绿色网吧”活动计划表》,学生在“绿色网吧”活动期间完成《绿色网吧活动报告》。这样,使“绿色网吧”与各个学科紧密结合,为学生提供了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舞台。2012年,我校被评为无锡市校园“绿色网吧”示范学校,我本人被评为无锡市校园“绿色网吧”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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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续教育

本人积极参加各类教师继续教育学习培训,2012年参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获得计算机网络安全员资格证书;同年参加国家信息化培训认证,通过了“数据库实现”“数据库管理及维护”课程的认证。2012年参加永中Office骨干教师培训和市级通识培训。在此期间,我还参加了3COM、神州数码网络等产品的应用培训。

综上所述,认为我符合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资格。当然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前面的路还很远,我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不断地从各方面提高自己,争取把工作做得更好,争当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高校职称晋升述职报告范文(二)

本人2000年6月毕业于常州技术师范学院计算机科学教育专业,获学士学位。2000年8月分配至无锡市河埒中学6年来,一直从事中学计算机的教学工作。2001年8月被评为中学计算机二级教师职称,聘任期将近五年,符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的条件,下面将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思想政治和组织纪律

思想政治上积极向上。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在此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讲话,坚持"思、识、行"相统一,提高坚持"三个代表"的素质、能力。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制度。尊敬师长,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努力以良好的师德修养影响学生。以胡锦涛的“八荣八耻”时刻警示自己,为创建新时期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二、教学工作

在教学工作中,我能虚心主动地向老教师请教,学习专业技能和教学方法,培养自己严谨的教学态度。在教学过程中,我认真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在教学实践中,摸索体会教学方法。坚持运用电子教案及电教手段,教学目的明确。在学生实际操作时,我注意巡视,耐心主动辅导学生,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中的问题。教学中注重启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灵活创新的学习意识,使他们保持积极努力求知的心态,因此教学效果较好,顺利通过了青年教师业务达标活动的考核。

教学软件的设计与制作是现代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我经常帮助老师们制作其他专业的教学课件,帮助他们使用计算机软件。组织和参与了老师们各类计算机考核的培训辅导工作。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树立终身学习观念。获继续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等。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教学活动。论文《计算机课中关于自主学习的研讨》获2004年江苏省优秀教育论文三等奖;论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几点浅见》获2005年无锡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教研研究论文评比”三等奖;论文《发现教学法的原理与中学计算机教学实践》获2000年学校教研工作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论文《对优化信息技术教学的几点思考》获2002-2003年度校教科研大会论文评比优秀奖。

关心培养学生,全心全意搞好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平时注重学习教育理论,能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主动投身到教科研之中,进行教改实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省市信息学奥林匹克的竞赛活动,获省级三等奖2人,获市级一等奖8人,二等奖6人,三等奖9人。通过参加这些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2006年5月组织初二年级学生参加了市会考试点工作,所教班级的学生也获得了较好的成绩。

认真组织和开展校园“绿色网吧”活动,让学生在上网遨游和成功交流中,产生充实的情感体验,在获得文化知识和操作技能时,感悟愉悦的人文情怀

三、教育工作

在平时教学中,我能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内容与教学内容衔接自然。

对学生的听课情况,我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对于学生中不重视副课的现象及时引导、转化。对学生平时上机的违规现象能及时制止,耐心、和颜悦色地批评教育。爱学生,对学生无亲梳、无偏见,与学生感情融洽,建立了良好的师生关系,受到学生的敬重。

四、机房的管理和电教资料室的管理:

对机房的管理是我教学以外的工作之一,为管好机房,我每天下班前都整理机房,使之整洁有序;定期组织打扫,保持卫生与清洁;做好计算机管理维修记录;并能自己动手解决软、硬件问题。工作虽繁琐,却能锻炼自己的韧性,培养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

2005年9月以来,我接手管理学校的电教资料室,重新整理了电教资料室的各类资料,实现了电教资料室的计算机化管理。

以上是本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工作方面的总结,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我还要加倍努力,当然其中也许难免有些不足,我一定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力克服,并不断地完善自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高校职称晋升述职报告范文(三)

我于20xx年7月从苏州大学毕业,取得历史学教育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同年8月进入河埒中学从事历史教学工作。2001年晋升为中学二级教师,在河埒中学任教至今。任职五年来,不论是担任任课教师还是班主任,都能立足本职,勤于钻研,勇于实践,成为学校历史学科组教学的骨干。

一、思想品质,职业道德

思想上好学上进,要求进步,忠于教育事业。坚决拥护党改革开放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正直温和,爱岗敬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各项学习与教育,认真达成继续教育目标,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始终不忘提升自身的素质修养和教育技能;愉快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不挑肥拣瘦,不怨天尤人,起早带晚,辛勤耕耘,执著追求,一心扑在教育教学工作上;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和集体活动,尊重他人,心怀学校,尽己绵薄,为校争荣;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重师德师风建设,弘扬正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敬业、务实和奉献精神。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历史教学工作

历史在初中并非主课,但它在传承文明、启迪人生中却有着突出的效用。为此,作为任课教师,我重学:向书本学,经常阅读有关历史教学的书籍杂志,做好摘录;向他人学,广泛听课,择其善者而从之;从实践学,经常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觉有不善者及时改之。其次重新,教学上积极贯彻新课改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生为先,钻研新教材,挖掘新思路,利用新手段,充分运用自己善于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将丰富的课材,广泛的知识充实入日常教学,能合理运用游戏、知识竞答、小组对抗赛等形式活跃课堂,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热情与激情,在快乐的氛围中传授知识、迁移知识、内化知识。再次是重德,“学史做人”,历史教育是历史史实的传授,更是人文道德的传授,在讲述丰富的历史知识,使学生认识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的同时,我还十分注意发掘历史学科的德育因素,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公民道德教育。任职五年来,教学效果受到领导和同仁的肯定,完成过一届毕业班教学,学生的结业成绩令人满意,合格率有明显提高。我积极参加教学交流,多次代表学科组对校内校外开课,获得好评,并多次获奖。在2006年西片赛课中战胜大桥、光华等对手,出线入围参加市级课件比赛,并荣获市级二等奖。结合自身教学还撰写了《让学生在“感知”中学习历史》、《浅谈历史活动课》、《论诗词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应用》、《随风润物——论中学历史教学与学生人格建构》等多篇教学论文。

2、班主任工作

2001年至2006年共担任过三年班主任。班级是学校的基本单位,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前沿阵地,也是学生学习与生活的主要舞台。作为班级的管理者,学生的指导者,我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理念投入工作,不仅关心学生的文化学习进步,更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教导学生怎样做人。积极整合以往的经验与教训,注意自身师德师严的树立,扎扎实实开展班级工作,紧抓日常行为规范,严格班级常规管理,树立“讲正气、讲学习”的良好班风。重视班委建设,以点带面,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实行值日班长制,让每一个学生了解并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培养学生“主人翁”意识。面对全体,重理论教育,防微杜渐,充分发挥自身历史专业“以史为鉴”的德育功能,提高学生辨是非、明荣辱的能力;面对个体,重心理疏导,发掘闪光点,指出不足处,引导学生从善弃“恶”。能以一个母亲的心态对待每一个学生,同时能从为人父母的角度感念每一位学生家长的立场和期盼,时时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交流,或在家校联系本上笔谈,或通过电话、家访等形式交谈面谈,相通有无,互换信息,发挥好家庭--学校教育的沿袭性、一致性、互补性。率领班级积极参加校级集体项目,并多次获奖,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期间撰写了《德育需要齐抓共管》、《初中时期家庭矛盾的成因与解决之道》等教育论文。2005年圆满完成了实习班主任的指导工作。2006年获校优秀中队辅导员称号。

三、工作实绩

2001年公开课《昌盛的秦汉文化——领先世界的科学成就》获校级“优秀公开课”和“多媒体课件设计优胜奖”。

2002年公开课《甲午战争》获校级公开课优胜奖。

2005年公开课《红军不怕远征难》获校级优秀公开课和“多媒体课件设计优胜奖”。

《论诗词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应用》获“崇宁杯”新课改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送审合格。

《随风润物——论中学历史教学与学生人格建构》获“崇宁杯”新课改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三等奖。送审合格。

2006年获校级“优秀中队辅导员”。

2006年课件《蒙古的兴起和元朝的建立》获无锡市历史学科初中新课程优质课评比二等奖。

新的时代赋予教育新的概念与使命,同时也给予教师更多的要求与责任,在以后的教师生涯中,我仍将一如既往,严格要求,不断进取,力争将教育教学的艺术性,原则性和策略性完美统一起来,使班主任工作与教学工作常做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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