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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承诺报告

时间:2023-02-01 17:47:28

履职承诺报告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1

今年以来,在医院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大、届中全会和中全会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院的发展大局,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全面履行了主治医的岗位职责。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能够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比较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做到思想上、政治上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对照先进找差距,查问题,找不足,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以及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疗工作者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闻工作的进步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以对历史负责、对医院负责、对患者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坚持学习妇产科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年共计记业务工作笔记X万字,撰写工作报告份,撰写业务工作论文篇。二是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对待每一例手术,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质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全年共计接待患者人,实施手术例,治愈病人人(次)。

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医院的发展建言出力。

作为医院的一员,“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知情出力、建言献策是义不荣辞的责任。一年来,紧紧围绕医院建设、医疗水平的提高、业务骨干的培养等方面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一名老同志的作用。同时,严格要求自己,不摆老资格,不骄傲自满,对比自己年长的同志充分尊重,对年轻同志真诚地关心,坚持以工作为重,遵守各项纪律,坚持代病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

一年来,在领导的帮助和同志们的支持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组织的要求还差得很远,与其它同志相比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142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为抓手,围绕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在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不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推进全县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的落实,决定成立全县重点行业领域落实履职尽责承诺制领导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履职尽责承诺制相关工作,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   长:吴雁臻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王挨林   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王挨林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各乡镇各部门落实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市政管理、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中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县直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认为有必要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2月18日—2月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各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与市直对口部门对接,按照市直部门《承诺书》,结合我县特点,制定本行业《承诺书》,并下发。 

(二)整体推进阶段(2021年2月25日—3月15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将《承诺书》下发至监管的企业,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作出安全承诺,报至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承诺书》台账,并将《承诺书》签订情况和台账报县安委办。 

(三)全面落实阶段(2021年3月15日—3月31日)。县安委办要对各部门《承诺书》签订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仍未签订完成的部门和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确保2021年一季度前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全覆盖。 

五、责任划分 

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参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0〕18号)和《保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保政发〔2020〕8号),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组织日常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二)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水上交通运输、城市交通运营、公路工程施工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三)住建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燃气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四)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重点消防单位签订。 

(五)公安局:负责组织爆破作业等经营单位签订。

(六)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经营单位签订。

(七)工信局:负责组织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八)能源局:负责组织电力企业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九)水利局:负责组织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签订。 

(十)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机使用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十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文化市场、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等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 

其他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和特点,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签订。 

六、承诺内容 

(一)承诺的实施方式 

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与市直对口部门对接,按照市直部门《承诺书》,结合我县特点,制定本行业《承诺书》。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将本行业的《承诺书》下发至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作出安全承诺,报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承诺的内容 

《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五点:(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2)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3)县人民政府认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其他职责和义务;(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中应当建立的安全制度体系以及其他任务目标;(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内容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自愿接受的处罚条款。 

(三)承诺的期限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签订一次《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或者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动《承诺书》内容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重新签订。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把建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制度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落细落实。通过签订《承诺书》的方式,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兑现承诺事项,自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大执法力度,压实责任链条。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查处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高压执法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各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是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活动;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是否存在强令冒险违规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完善制度措施,提升本质安全。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手段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签订成效。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承诺履职尽责落实情况,县监管部门要做好存档备案和上报工作。

县直各有关部门务于2021年4月1日前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情况报告以及承诺书签订台账报送至县安委办。 

联  系 人:卢  立

联系电话:18235046170 

邮      箱:bdxawb@126.com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的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 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的安全我有责,企业的安全我尽责。

2、 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 自愿接受安全培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学会紧急救护法。

4、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的指令,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5、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进行危险点分析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接受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考核。

承诺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安全承诺书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19]69号)、《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各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班组长安全生产承诺书

部门: 岗位:

为了个人安全、家庭的幸福和企业利益,我郑重承诺:

1、 作为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公司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对班组安全隐患及时分析和整改。

2、 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学习。

3、 掌握本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班工作危险点分布和防范措施,安排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

4、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以及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接受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考核。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4

关键词 人大工作 法律监督 思考

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人大监督范围、内容具有广泛性,监督的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即对上述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被监督对象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情况、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现谈几点个人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加强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对行政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有根本性意义。

二、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应采取多种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如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了解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等。

应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

三、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一是正确认识执法监督中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而不是干预其日常工作。二是科学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应善于监督,科学地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监督领域的法制建设,适时修订法规条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提起、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县级人大必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注重改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监督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依法督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汇报以是否依法行政为重点,在开展的调查、视察活动中,以解决行政违法问题、把各行各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重点,切实解决乱罚、乱滩派、滥收,及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增强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水平

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在规范人事任免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坚持探索推行履职承诺制度。开展履职承诺制度,是在当前的监督机制条件下,把任免权与监督权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化和监督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开展履职承诺,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在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履行能力,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是明确履职承诺的对象和内容。履职承诺的对象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新任命的干部。在人大每次任命新干部时,被任命对象要向人大常委会作出履职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打算;对拟任职务的认识;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二是明确履职承诺的程序和办法。履职承诺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承诺的内容要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同时,要把开展履职承诺与工作评议有机结合起来,以强化对践行承诺的跟踪监督。

五、从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和跟踪性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转化

要在政府决策酝酿阶段,实施决策性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将出台的决策进行论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一些具有预见性的意见建议,防止肓目性和随意性,应避免不成熟的决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阶段,人大要进行参与性监督,有效防止“一府两院”工作偏离法律和政策轨道;对国家机关在贯彻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效果实施跟踪性监督,及时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失误,在限定时间内要求其纠正失误,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

六、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系、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各项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可以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乡镇人大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创造性地、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应加强与上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沟通信息,反映动态。要适时完成上级人大布置的工作任务。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5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要约;单独行为说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044-01

悬赏广告的性质在理论界中占主流地位的主要是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契约说也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须经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并予以承诺意思表示才成立契约, 并依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以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为生效要件,行为人无须承诺。

一、承诺标准难以确定,不利于实践操作

按照契约说, 悬赏广告是对向不特定人的发出的要约,因此 必须有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 始能成立契约。在悬赏广告中有几种不同标准:(1) 认为着手一定行为前有意思表示者, 即为承诺;(2) 认为着手一定行为, 即为承诺; (3) 认为需完成一定的行为方为有承诺;(4)认为完成一定行为之后, 另须有意思表示方为有承诺; (5) 认为完成一定行为之结果并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同一悬赏广告的承诺标准不一, 必然导致悬赏广告产生的法律效果各异, 不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并且增加了当事人对承诺举证的负担与困难。

二、契约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在悬赏广告的当事人之外

根据契约理论, 缔约人必须有缔约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没有缔约能力而无承诺的资格, 因而不能在悬赏人和行为人之间成立合同,不利于保护完成悬赏指定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报酬请求权。单独行为说认为, 悬赏人受其单方意思表示而负债务, 行为人履行特定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故不受民事能力和意思表示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在悬赏广告的有效期内完成了广告中的指定行为, 即享有报酬

请求权。

三、不利于保护悬赏人的利益,与悬赏人的真实意愿不符

数人同时或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特定行为,并都予以承诺,则可成立数人合同,悬赏人应对他们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这样必然会加重广告人的负担,有可能会使悬赏广告的存在和发展面临困境和限制。依单独行为说, 指定行为的完成在先者, 原对不特定人的债务约束就具有效力, 债的关系也就发生。指定行为完成在后的, 因没有相对应的债务存在, 就不能产生债的关系。

四、悬赏广告得到相对人的承诺后即为合同不妥当

在悬赏广告得到相对人的承诺后即为合同,双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实际上是不妥当。例如在遗失物悬赏广告中,一方拒付酬金,另一方则可以拒绝交付拾得物,这实际上是很不妥当的。因为遗失物不是无主财产,失主并不因为遗失其物品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 而拾得人也不因为拾得该物品而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单独行为说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给付报酬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 ,从而使悬赏广告的目的更易于实现。

五、悬赏人悬赏广告构成要约并予与承诺契约才宣告成立

采契约说, 悬赏人悬赏广告构成要约,必须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并予与承诺, 这一契约才宣告成立, 悬赏广告始构成对悬赏人的约束, 且只要符合法定条件,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依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因系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一旦即告成立,不论行为人是否发出承诺。 悬赏人都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而负担债务, 且不得撤回。相对于后者, 采单方法律说对悬赏人的约束力更强, 行为人取得报酬的可能性更大。

参考文献: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6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我镇在年继续在全镇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村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村委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村委分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村委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单位和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村委主要负责人与村委各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村委各分管领导与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镇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三、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进一步明确政府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政府各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镇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继续按照“条块结合,直属条管,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列入镇政府直接责任单位的由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凡有条线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条线或直属部门管理,有明确代管部门的由代管部门管理,除上述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均由所在地的村委、工业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按照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

五、具体要求

1、镇政府已向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向责任单位下发《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7

第二条设立**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厅机关的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建设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机关相关处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定编13人,其工作人员从厅机关各处室抽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轮换制度,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除履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职能外,还履行厅长授权的以下职能: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

(二)即办件的审批权。属于即办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

(三)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组织召集相关处室和有关专家进行;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权。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务服务中心派员应诉,厅法规处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在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位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和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续;

(五)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即办件,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该即办件的卷宗归档工作;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跟踪督办,对超时办结的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七)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批准事项的决定送给相关业务处备案;

(八)对不属于本厅职责的事项,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的负责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事项承办人。事项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等事宜;

(三)做好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负责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卷宗归档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厅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安排窗口值班人员,分配行政审批的办理事项,指定事项承办人;

(三)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和即办件的审批权;

(四)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厅长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总责,主管副厅长领导、协调、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中心报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本厅不再审批。

第十条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编制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对于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事项申报材料的标准。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的编制由厅法规处组织,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一经公布施行的申报材料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一条制定《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执行统一规范的标准。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文书样式要求和厅务会议批准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制定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收件回执。由厅法规处组织制定,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压缩内部运转时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承诺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应当少于法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由厅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厅务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一经公布的流程时限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三条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编制事项的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审批标准规定的,按照效能建设要求和建设系统管理实际需要,确定事项审批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编制,送厅法规处和厅办公室审核,经厅务会批准后公布施行。一经公布的审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审批形式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分类目录由厅务会议确定并公布施行。

即办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能够办结的事项。

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材料后,当天不能够办结、但必须承诺具体办结时限的事项。初审上报件是指本机关不是最终审批机关,只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最终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当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预约申请。

第十六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咨询的事项,应当告知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需要的时间等。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时间、受理时间、承诺取件时间,当场交付给申请人签字认可,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帮助,然后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并在收件回执中注明,当场交付申请人签字认可。

一次性告知的范围和内容,仅限于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材料是否符合许可(审批)的条件标准,属于事项承办人的审查范围。

(四)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

2、明显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须暂缓办理审批的。

第十七条即办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后,首问责任人应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审定;

(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首问责任人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当场决定是否批准;

(三)首问责任人当天将办理结果交付给申请人;

(四)当天不能办结的即办件可以转为承诺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八条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首问责任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办材料移送给事项承办人;

(二)事项承办人收到申办材料后,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按照审批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写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三)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事项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

(四)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事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决定;

(五)重大的审批事项应经厅务会审定;

(六)报送厅领导审批和厅领导审批后的材料收取,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厅领导的审批结果,取回后应当立即交给首问责任人;

(七)首问责任人将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九条初审上报件的初审结果报出并通知了申请人的,该事项即为办结。

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密封后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向最终审批机关报送。介绍信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应当自行到最终审批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对初审上报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内容不完善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正或者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修正或者补正的,不影响审查的进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延期修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即为办结。

第二十一条各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初审机关初审上报本厅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申请人携带初审意见和上报材料到本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由初审机关直接报送。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越级请示。对各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厅报送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相关办理处室收到请示件后应当承诺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厅领导应当亲自组织力量办理,在事项承诺的时限内提速,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降低审批标准。

第二十四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AB岗工作制度。首问责任人、事项承办人、政务中心负责人、厅领导等A岗因事离岗时,应当由B岗接替履行其职责,AB岗要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承办人要在期限届满前3天按照规定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厅领导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办结时限,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印章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但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印章的,除即办件外,须经厅领导签字批准。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属于依法应当出具证书、证件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印章;属于决定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属于程序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印章;属于服务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业务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承诺件批准后,需要制作相关证照、执业印章等的,应当在决定文书中注明有关证照、印章的制作时限以及申请人领取的时间。制作证照、印章期间,申请人的许可依法已经生效。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纪律,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管理、监督分离。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获批准的事项实施中的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由监察、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相关业务处室不承担审批职责后,应当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许可(批准)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被许可(批准)人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审批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法制机构反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的作风、效能方面的监督检查。受理申请人对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核查。对违反“三项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行为和相关业务处室有关被许可(批准)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应当进行定期抽查、案卷评查;对执法不当或者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机构或者有关处室反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厅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将上周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整理汇总,向厅领导报告,属于批准事项的应当送有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备案。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要求,负责上报本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相关处室和监察、法制机构反馈的问题及时研究,能立即改正的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有过错,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

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勤率高、按时办结率高、群众满意率高、工作差错少、工作成效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在评比先进、晋级、提职等方面优先考虑。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8

××乡针对当前农村村干部长期外出、“在位不在岗”明显增多的趋势,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制定出台了《关于在部分行政村试行村干部“在位在岗”管理制度的通知》,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入手,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换届后村干部的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村干部管理新模式。

一、实施村干部“在位在岗”管理制度的背景

××乡全乡总面积84平方公里,辖14个行政村,总人口7040人,2007年农民人均总收入4640元,是省级生态乡和省级教育强乡。2005年村级换届中选出村两委干部96名,但在换届后不到一年甚至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有部分村干部“在位不在岗”。有的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当“外出”村官;有的住在城里,当“走读”村官;有的忙个人事务,置村务于不顾,当“挂名”村官。全乡96名村干部中长期外出村干部有12名(其中村主要干部3名),阶段性外出(两个月以上的)村干部有31名(其中村主要干部12名),平时忙个人事务,置村务于不顾有4名。村干部这一现象,直接影响了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发挥,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些情况和问题,群众看在眼里,反映也比较多。在这种背景下,××乡党委决定在部分行政村探索试行村干部“在位在岗”管理制度,注重从源头抓起,坚持严格管理,坚持标网本兼治,督促广大农村干部安心工作,确保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

二、实施村干部“在位在岗”管理制度的具体做法

1、明确村干部职责任务。规定村干部要履行好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工作落实、村情民意调研、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具体工作有四项:一是宣传党在农村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抓好本村工作落实。二是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三年规划,落实好年度工作计划,抓好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三是经常入户走访群众,摸清村情民情,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四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三项日常管理制度。一是干部“六必到”制。规定村干部每个月在村不少于10天,并做到:村里召开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到会按时参加;村里生活困难户必须到位走访服务;群众有急难问题必须到户帮助解决;村里有上访事件必须到户解释劝导;村里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到场及时处置;村里重要建设项目必须到场了解指导。二是外出报告和公示制。村干部外出1个月以上的,村支书、主任必须向乡党委报告,其他村干部必须向村支书报告。村支书、主任不能同时外出,“一肩挑”的一次外出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有集中或重大活动时,村支书、主任一般不得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不得超过1周。村干部外出起止时限、事由、费用通过公开栏向党员群众公示,接受监督。三是在位在岗承诺制。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要求村两委干部对创业、廉洁和遵守制度等承诺外,要对在位在岗进行承诺,签订在位在岗承诺书。村干部在任职中如果违反了在位在岗承诺书中的条款,将受到有关问责和惩处。

3、加大问责惩处力度。为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规定了五种情况将被视为在位不在岗并予以问责:一是未经乡党委批准同意连续外出时间超过2个月,或虽每次外出不到2个月、但多次长期外出不在岗的。二是平时忙于个人事务,无法履行职责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工作职责的。三是无故连续2次或一季度内累计3次不参加村两委会、党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四是村里发生突发事件、上访事件不及时处理等。五是群众有急难问题和生活贫困不问、不管的。被问责的村干部,乡党委政府结合签订的在位在岗承诺书,采取以下惩处措施:一是口头警告。通过电话联系、寄公开信、上门走访等措施,及时与村干部取得联系,口头对其提出警告。二是谈话诫勉。要求被问责村干部回村复岗和履行职责,并向组织汇报离村和不履行职责原因,找其谈话对其实行诫勉。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诫勉期内被诫勉人每月必须向乡党委汇报工作。三是引咎辞职。对诫勉期满后仍不改正问题,或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村干部,可以主动请求降职或辞去担任职务。四是责令辞职。乡党委根据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凡应引咎辞职而不提出降职或辞职申请的,乡党委将责令其辞职。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由乡党委给予免职处理;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委会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提请罢免。凡被认定为在位不在岗村干部的,当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将此情况作为今后村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村干部“在位在岗”管理制度的初步成效

1、增强了村干部责任意识。村干部通过学习“在位在岗”管理制度和签订“在位在岗”承诺书,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切实认识到当了干部就必须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全心全意为群众办事,否则就会受到问责,甚至被依法免职。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9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价格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二、实施失职追究责任的原则

(一)实事求事,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领导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平等适用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失职追究责任行为的范围

(一)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受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确属承办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违诺的;

(二)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延误办理事项,给被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对被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三)违反投诉受理回复制度,对咨询、举报、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的;

(四)违反AB岗工作制度,造成缺位,工作脱节的;

(五)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未一次告知至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

(六)违反否定报备制度,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未予办理的;对应报备的否定事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七)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因经办人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的;

(八)违反检查备案制度,对企业的检查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九)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给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服从领导,对抗局领导和科室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十一)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十二)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投诉中心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

(十三)其它被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认定为失职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免谈话、待岗处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外,将按廉政承诺保证金制度追究经济责任。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除扣发廉政承诺保证金外,服务对象来本局办事的路费等损失,由当事人支付。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10

在现实社会中,承诺书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写起承诺书来就毫无头绪?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监考人员承诺书,欢迎阅读!

监考人员承诺书1我申请参加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监考工作。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务管理,使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平公正。我承诺:

一、无亲属参加该次考试,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二、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务手册,按要求布置好考场。

三、严格执行教育部、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各项规定,进入考场时应佩戴研究生处统一发放的“监考员”标志牌,不携带各类通讯设备。

四、注意仪表,不穿带有硬质鞋跟的皮鞋,以免影响考生考试。

五、遵守考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考前考后不与考生闲聊,不擅离考场,监考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观窗外、门外,不抄题、做题,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六、从严执考,规范操作。做到: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考场无差错。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做好考场记录,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七、诚信施考,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舞弊,廉洁自律,不利用监考之便谋取私利。因工作失职产生的后果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八、考试结束时,将试题试卷收齐、按要求整理好交到考务办公室。

九、在考试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楼层负责人,不与考生发生争执。考生若有舞弊行为,注意搜集证据;有舞弊行为而拿不到证据的,请证明人、当事人在舞弊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发生难以处理的问题时,先让考生继续考试,待主考与考务小组协商后,按规定来考场妥善解决。

监考教师签字:

年月日

监考人员承诺书2经慎重挑选,您光荣地被聘为黄冈市中考监考员,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如认可并接受,请签名。

1、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中考。

2、按时参加考区或考点组织的监考员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达到上岗监考条件。

3、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参加监考工作,服从考点工作安排,按时到岗,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4、学习并准确掌握《黄冈市中考考试实施程序》。

5、严格履行《监考员职责》。

考试期间,不携带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经主考批准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报纸及书籍,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和延后考试时间。

6、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所监考考场考生违纪作弊,依照处理办法收集违纪作弊证据,并当即报告考点主考,根据主考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本人参加监考过程中如违反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愿意接受相应处理。

考点名称:

监考员签名:

年月日

监考人员承诺书320__年高考马上就要开始了,监考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而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对监考老师作出了6条承诺要求:

1、监考老师不能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2、主动回避有关高考机密;

3、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4、要严格执行国家秘密材料的运送、保管、接交规定等,并要完善接交记录。

5、要不违规记录、复制、留存国家教育考试尚未解密的秘密信息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高考试题等秘密。

6、未经单位审查批准,监考老师不能擅自涉及未公开自己工作的内容和信息。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监考人员承诺书4为使本次考试做到公平公正,各监考教师务必要严肃考场纪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尽可能按列把同年级学生座位分开,并颠倒课桌正反方向。

2、第一场开考前,要给学生强调考场纪律,还要给考生强调保护考场内桌凳、窗帘、电视等财产。

3、做好考试学生的核对和登记工作,认真填写考场登记表,并认真检查学生姓名、班级以及考号是否填写正确。

4、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在教室里应一前一后,不得随意走动。

5、监考教师不得向学生传递任何信息,试卷有异议有专人负责更正。

6、考试结束后,要仔细检查试卷是否收完,并按班级分类交到教务处。

主监考(签字)

副监考(签字)

桑日县中学教务处

监考人员承诺书5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规范考试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监考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特签订本承诺书。

1.按时参加考前培训会,并确保已经熟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工作手册》、考试工作程序等监考业务和有关规定。

2.不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3.不迟到早退,要严格按照《考试工作手册》,履行监考职责,如实记录考试情况。

4.不擅自串岗、离岗、抄答试题,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吸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5.不违反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主动上报要求回避。

6.不泄露考场工作机密,不擅自将试题、考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他人。

7.不玩忽职守、发现学生违纪舞弊,立即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的将违纪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填入《违纪作弊记录单》,没收违纪作弊证据,粘帖在《违纪作弊记录单》后。

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8.不利用监考或考试工作之便,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涂改、偷换考生答卷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9.不隐瞒考场违纪行为,主动检举报告,共同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维护考试权威。

10.佩带标志进入考场,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考试,认真进行三证检查(学员证、考试证、身份证),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及时向考点领导汇报。

11.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偶发事件或试题问题,不得擅自处理,要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经请示批准后进行妥善处理。

12.做到以人为本,为考生服务,提示、提醒到位,绝不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生病,应及时通知医务室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13.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任何没有佩戴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

每场考试未经允许都不得擅离考场。

14.在每场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

本人承诺:遵守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完成监考任务。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11

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民主评议工作要求,结合金融监管特点,监管办事处向社会做了六项承诺,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客户的好评。

一、在工作场所挂牌公示政务公开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银监分局的授权,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项目公开、内容上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让被监管单位明明白白办理业务。

二、员工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办事处要求职工挂牌上岗。并且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凡是来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办事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络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能够答复的事项,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不能答复的,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及时请示报告。一人责任客户全程服务,改变了以前客户办理一项业务要找几个工作人员的问题,解决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环节,节约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三、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

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进行监管,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等市场准入事项,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回复。

四、廉正监管履职问责

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等廉正纪律。未发现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也未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制。工作人员在履职问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银监会、山西银监局、银监分局有关制度规定,导致瞎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或发生案件,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造成银监分局内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事故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年来,办事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廉洁监管,认真执行履职问责制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办事处在公开承诺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同志对公开承诺的内容认识不足,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会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改和落实,努力实现承诺与行动的统一,做到言行一致。

履职承诺报告范文12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

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机构是指前款所称机关的内设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机关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第五条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和行政机关,分别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和首办责任机关。

第六条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表格、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二)对属于本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负责指引其与经办人员联系,遇到经办人员外出不在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尽己所知予以说明,不准推脱首问责任或者敷衍;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应当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本人无法说明或者解释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四)属于本机关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五)首问责任人履行岗位工作责任时,应当遵守上级政府或者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公布的行为礼仪规范。

首问责任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当同时履行首办责任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首问责任外,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首办责任。

第七条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当按不同的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一)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当场办理,但有办结时限规定的事项,应当开具收件回执,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对提交的手续或者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按规定程序递交材料而不能受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一次性告知应当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填写《*市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书》或者相应的书面材料,载明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责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业务机构、具体工作地点及办公电话等;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六)对涉及多个业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或按业务办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了解或者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对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当逐件附《*市行政机关首办流程登记表》。该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做到全程跟踪,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八条首办责任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三)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构是首办责任机构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和督促相关业务机构按时办理。各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构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构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九条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

(三)对本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关是首办责任机关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相关机关按时办理。各相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关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关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机关或者牵头办理机关是事项的首办责任机关;不能确定首办机关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首办责任机关;确实难以确定首办机关或者对确定首办机关有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或者协调解决。

首办责任机关确定后,由首办责任机关负责将首办责任机关和协办机关名单、办理事项等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首办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同级政府其他机关或下一级机关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机关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责任机构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首办责任机关,由所在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公共服务行为和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行政处理或者处分的个人、机构和机关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