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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审计报告

时间:2022-06-25 10:40:40

履职审计报告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1

一、对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

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和市局的工作安排,我局于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7日,对县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审计一方面摸清了工程规划完成和资金筹集情况,另一方面对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4个校安工程建设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县级资金筹措困难;校建工程批建繁杂;建设用地征用较难;以前年度审计发现有关D、C级危房虽已封存停止使用,但未进行拆除;部分工程建设存在超现金限额支付工程款、未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就全额支付工程款等问题。

审计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1、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拆除D级危房、禁用C级危房”的文件要求。尽早对封存停用的D级危房进行拆除,保证学生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2、不断加大本级财政对校安工程建设投入,积极向上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争取校安建设资金,全方位、多渠道整合县直各部门的建设项目资金向校安工程倾斜,特别是世界宣明会捐赠资金、县扶贫办扶贫资金,确保我县校安资金投入达到五年校安规划投资要求,力争2013年圆满完成我县的“五年校安规划”建设任务。

3、加强工程量审核,严把签证关,防止多计、重计工程价款,确保校安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对教育局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我局对县教育局2010年、2011年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计。同时重点审查教育经费是否合理使用,基建经费是否切实用于改造危房,是否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等。

三、对经费投入的重点、难点进行专项审计。

针对历年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我局对经费投入的重点、难点进行专项审计,促进县级政府依法投入,切实履行职责。审计重点一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标准、按序时及时拨付,且在核定标准的时候对农村寄宿生较多的学校、学生数较少的学校有所倾斜;二是学前教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三是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执行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四是校安工程、师资培训等专项经费的落实;五是教育规费的征收与足额拨付、规范管理使用。

四、对教育费附加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延伸审计税务部门时,审查城市教育费附加是否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0%-15%划拨、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足额征收,以及开征的其他教育附加,是否足额及时用于教育。

四、加强公用经费审计,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以往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学校进行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要求,着力解决好一些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不规范、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重点问题。指导学校将有限的经费管好用好,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

四、加大审计处罚力度,切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2

一、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

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在审计实务中,基层行内审人员对履职审计评价方法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常用以下几种评价方法。

(一)对比评价法。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评价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如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各项工作指标相比较;计划与实际完成指标相比较;报告期与基期相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较等。

(二)定性定量评价法。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效果。定量评价法(见附表一)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数据,评价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或经济行为。定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务的质效性等。

(三)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对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或具体事项的结果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行政行为或事项是领导干部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四)责任区分法。区分领导干部的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五)其他评价方法。随着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也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基层行可结合辖内工作实际,选择开展履职绩效评价试点,拓宽领导干部履职绩效审计评价的应用范畴。

三、履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为有效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工作,避免因审计评价不规范而造成的对审计对象评价有失公允的现象,基层行在开展履职审计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确定的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围绕被审对象在审计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组织和参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和履行业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审计评价,对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审计评价时,应当重点评价其所在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二)审计评价要依据审慎性原则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内审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评价必须以审计内容为基础,所作出的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支持,这就要求履职审计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作出,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审计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没有审计的不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否则可能形成审计风险。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4

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区分 关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在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其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为:①存在不实审计报告;②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③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④所遭受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条件②时,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职业责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可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既存在相似点又有不同之处,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致使两者的界定比较困难。明确两个概念的关系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共生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产生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环境下,由于委托矛盾的存在而激发的。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持续原因。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立,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受托方应该以报告形式,将受托经济过程与结果通过会计记录想所有者汇报,并保证其报告的认定应该是客观真实的,这就是会计责任。但会计报告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审计关系,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二是责任对象相同。因为财报信息使用者很广泛,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者负责,还要对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供应商等等负责,故一旦出现财务造假事件,无论是哪方责任,财报信息使用者就会将矛头同时指向会计责任主体和审计责任主体。三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客体相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客体。会计资料作为管理当局报告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也就当然成为管理当局会计责任的核心问题。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以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资料为考核对象,对衡量会计资料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发表意见。(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下产生了公司管理当局承担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则是以审计业务的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契约为基础的。二是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是选择合适恰当的会计政策真是公允的记录公司经济活动、反应经济成果,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而审计责任的内容是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责任角色不同。会计责任主体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角色,而审计责任主体则是会计信息的“检验者”。(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审计责任的履行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起到一种预防和威慑作用的作用,被审计单位明确其财务报告将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促使其按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可能面临的是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通过必要审计程序,基于一定重要性水平,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提请其进行调整,还可以就其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提出管理建议书,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

三、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存在着很多共性的地方,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两者混淆,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经济责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有助于促进管理当局履行会计责任,克制财务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年来,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这往往使注册会计师成为造假企业的“替罪羊”,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等金融市场的发展。(二)有助于增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注册会计师只有保持应有的职业独立性,按审计准则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切实履行了审计职责,才能免于进行财务造假的被审计单位的“陷害”,维护自身权益,不做“替罪羊”。(三)有助于司法部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明确了两种责任的区别,司法部门即可明辨责任方,公正处理类似案件,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丽,谷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辨析及其现实意义

[J].工业技术经济,2004,(2):23.

[2]谢盛纹.浅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D].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内部审计 经济监督 评价和鉴证 反腐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120-02

近年来,国家反腐的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力进行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从法治的层面治理腐败问题。内部审计是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最大限度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可有效加大反腐力度,助推反腐倡廉体系建设。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这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即对内部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主要是通过审计监督来规范内部经济行为,起到自我督促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及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揭示与整改,促进单位内部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评价和鉴证。评价职能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及在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鉴证是指对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管理活动情况的鉴别和证明,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分析并得出审计结果。评价包括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涵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全部内容。主要对单位的投资决策、计划和远期目标的实现可能,经济管理情况,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可以了解领导干部是否有效地管理了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切实履行了其应有的经济责任。同时还可针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有针对性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有效促进单位经济活动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可以为组织部门提任、调整使用干部提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在反腐倡廉体系中如何有效发挥其职能

1.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主要有四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要想开展好审计工作,审前准备阶段是关键。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做好审计应准备的事项和审前调查。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及占用单位公配资产、物资等情况;被审计单位现行的后勤等方面规章制度、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被审计单位本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年度的预算批复、综合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以及执行情况分析、决算等。审计实施阶段是按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实施阶段要做的工作是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公示、审计承诺、个别座谈、移交审计资料、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及整理、复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等。需要强调的是,个别座谈程序是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有效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这些程序,可以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审计报告阶段首先要综合审计情况,在归集、整理审计项目资料和综合审计情况的基础上,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撰写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撰写完毕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党委的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审计组视回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应予以复查。向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同级干部、纪检、后勤财务部门征求意见。审计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撰写审计意见书,并下发被审计单位。后续审计阶段主要是审计回访和督办整改。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视情进行回访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呈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限时督办整改,并定期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对督办整改问题,也可定期通报或公告整改进度情况。

2.装备物资采购、信息化工程及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投资实行跟踪审计。主要分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及后续阶段审计。前期审计阶段首先是对前期立项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及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手续等情况。其次是对项目招投标情况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的前期准备情况、程序是否合法,采用的招投标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及标书内容是否规范等。最后是合同签订及管理的审计。主要审查签订及双方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是否规范。

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是针对信息化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的跟踪审计。一是审查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即现场签证、监理会及日常工作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对监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基建办的工作是否有效,分工是否明确;四是审查工程有无重大设计变更情况;五是严格审查现场签证情况。

后续阶段审计主要是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验收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验收的组织情况,重点审查工程验收后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程序及竣工验收报告情况。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投资完成额情况等。工程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编制情况,工程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等。

3.加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审计。一是单位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审查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是否存在公款私存、账外账、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本单位发生经济案件问题。二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审查在基本建设、信息化工程和物资等重大经济事项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问题;是否有公款私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况等。

4.要努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目的就是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这是开展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首先应客观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职权,界定领导干部在各个经济事项中经济行为的主次;评判领导干部履行经济(下转第123页)(上接第120页)责任的相应等次。其次有关干部部门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履行经济责任好、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升使用;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好的领导干部,干部考核评价等次不能为优秀;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财经管控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对履行经济责任差、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免除其责任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以下的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为后备干部。”

5.要大力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目前审计人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审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大多数单位都不能满编配备;二是专业结构不合理,基本都是具有财务基础的审计人员;三是审计手段创新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审计形势日益发展的需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按编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在选调审计人员时,要注意审计人员专业结构,选调具有计算机、基建、信息化工程和物资采购等专业基础知识的审计人员,以适应审计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审计人员梯队建设,使审计队伍具有延续性。其次要提高创新能力。面对审计形势不断扩展的需要,还用老一套的传统审计,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审计工作形势,要针对新的审计工作任务,在运用具有符合专业的审计人员时,要不断总结、创新出一些新的审计工作方法,来完成新的审计工作任务。

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一定要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充分发挥审计功能的强大作用,有力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逐渐实现反腐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1] 岳瑛.内部审计的几个职能作用.中国内部审计,2006(12)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6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一对既联系紧密、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实务中,对于二者及其关系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理论上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加以辨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会计责任是指会计责任主体对其会计行为及会计活动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审计责任是指审计责任主体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的责任,即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既相互联系,也存在差异。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根据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在二者之间形成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则应尽力经管好所有者的财产,不断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还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会计报告说明自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但会计报告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审计关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审计准则,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予以证实,履行审计责任,可见,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但由于审计活动是要对会计责任履行情况予以审查证实,因此,审计责任的履行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是一种约束和促进。二是广泛的责任对象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特征。责任对象即对负责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资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基础,是评价管理水平和经营情况、防范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检查和监督经济行为的依据,会计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人负责,而且要对债权人、政府部门、职工团体和个人以及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尽管法律保护的责任对象主要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样它才可以在人才招聘,产品销售、材料供应等方面取得一定优势,为此,向社会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会计信息,以求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就显得非常重要,因而,企业职工、一般社会公众、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财务分析和咨询机构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可能成为会计责任对象。

同样,审计责任对象不仅局限于客户,还包括依赖和利用会计资料和审计意见进行决策的第三者,即债权人、政府部门、企业及职工、保险商、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公众,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莫茨.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审计理论结构》中阐述到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其委托人和信赖于他的意见的人负有责任,而且作为职业专家,他们理应对经济社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恰当地说明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显著特征,在国外及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对多元的审计责任对象都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由投资者以外的第三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及其判例已司空见惯,可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对谁负责的问题上具有相同特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责任主体不同。会计责任是由各单位承担的,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等,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责任是由依据约定承办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其次,责任性质不同。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报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主要承担正确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责任。审计目的是评价被审单位所作出的选择是否恰当,从而评价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主要承担评价鉴证责任,前者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负责组织目标产品的生产,后者是会计信息的检验者,负责目标产品的审验,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

再次,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包括选择和应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建立健全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其中,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法性指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被审单位责无旁贷。审计责任的内容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中,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证实性和不偏不倚三个方面含义,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可证实性是指事后可以验证,要求有根有据、脉络清楚,其他注册会计师需要时都可按既定程序与方法对审计证据进行重新处理,并获得相同的结论;不偏不倚是指审计意见的表达应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信息公允表达的所有重要信息均予披露。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可见,二者是两种不同内容的责任。最后,责任衡量标准不同。衡量判断会计责任履行程度的法律标准是会计法、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法规,衡量判断审计责任履行程度的法律标准是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辨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表明,虽然二者具有相同特征,但相互不可替代,我们既不应该由于其共性而将其混淆,也不应该由于其差异而过分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对于消除有关各方认识误区,指导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有助于增强被审单位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近年来,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会计造假足以让人瞠目,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琼民源原董事长马玉和对公司造假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仍然不服,认为“大家都这么干,为什么单单抓我”可谓代表了造假者的典型心态。2000年7月1日,尽管国家实施的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会计责任,然而会计造假的大案仍有发生,表明会计责任主体意识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淡漠。此外,有的被审单位存在转嫁责任的不良心理,认为产品(会计信息)合格与否,全靠检验员(注册会计师)的检验,只要检验过关,产品出厂以后出现质量问题,在于检验员失职,大家会追究检验环节的责任。这种转嫁责任的心态会使其利用审计的自身局限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疏漏挺而走险,助长其造假之风。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有助于被审计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增强责任感,自觉接受会计法规的约束,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水平,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业水平。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声明书以示对会计责任的强调,同时在业务约定书中强调审计的局限性及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作用,但这些防范责任风险的措施只能防范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并不能减轻其应负的审计责任、成为推脱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按照专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谨慎执业,只有正确认识和切实履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事业才可能取得长足发展。

3.有助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合理确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人们称之为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时代。我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虽然始于近几年,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使用者认识差异所致。如何合理确认各方责任,做到司法公正,把握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就显得尤为关键。

实务中,受“深口袋”理论及法院判例的影响,往往会加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一理论问题并非只有职业界才予关注。明确二种责任及其关系,能够为司法部门合理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提供前提,同时可以减少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误解,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海民.对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行为责任的经济学分析.当代经济科学, 2000, (3)

2.葛家澍,刘峰.会计学导论(第2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9-08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7

第64号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

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入。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8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唯有学习最重要。在**市人大代表队伍中,我是一名新兵,我知道自己只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才能提高自己履职的能力。为此,我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通过学习,使自己政治上更加坚定,理论上更充实,知道自己该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两年来,我按时参加每次全体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参加大会各项表决和选举活动,并实事求是地在代表团及代表小组讨论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也许是因为我在财政预算科工作过十几年,比较熟悉这项工作,所以在审议预算报告时,我仍然会站在财政预算部门去考虑,但自从听了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朱柏铭教授的《漫谈人大对预算的约束》讲座后,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我应该作为人大代表去审查预算报告,所以,作为市人大财经审查小组成员在每年的市级部门预算专题审查会议上,我会从财政和人大代表双重角度去思考预算问题,并就部门在预算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两年多以来,我还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和**市人大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例如: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审议市审计工作报告、参加**市检察院和法院就工作报告征求代表意见的座谈会,视察**市南岸火车站物流中心的规划建设,视察奥凯嘉集团,研讨金融风暴下对企业的影响,还和小组代表一切研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对我们**汽摩配产业进行调研等等。

三、立足本职、为**市会计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身为**市人大代表、**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科长和**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我始终把做好**市14000多名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对会计学术理论的研讨工作,探索会计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着力提高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每年邀请全国、省会计界知名专家为会计学会400多名会员举办各类学术讲座,为广大会计人员举办征文比赛,为10000多名会计人员举办继续教育,还根据自己对**市小企业的检查、调研,撰写了《浅析当前个体私企建账质量不高的成因及对策》文章,被评选为**市财政系统调研论文一等奖,本人还被评选为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作为一名市人大代表,我深感自己所做的工作非常不够,所起的作用还不明显,特别是整天忙于事务,深入群众主动了解甚少,对群众呼声和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也没有全身心投入,作为代表,我感觉非常惭愧。今后,我将倍加珍惜人民赋予自己的的权力,进一步发挥好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骨干作用,发挥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主渠道作用。尽职尽力完成人大代表的使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履行代表职务的述职报告,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9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港务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港务局及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务局内部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根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需要,**港务局计财科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对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港务局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

(二)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经设立和选用,不得随意撤并和更换。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本单位应当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享受的审计业务补贴,具体可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等部门标准执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二)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内部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环境效益进行内部审计;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至少每年对财政或财务收支情况实施一次内部审计,并向局计财科报告一次审计结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资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支持所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完成审计机关为整合审计力量所交办的有关审计任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内部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内部审计结论以及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为: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步骤。

(三)应当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五)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六)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七)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八)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九)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十一)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港务局计财科负责定期对系统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财政财务控制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度实施后是否达到预期控制目标。

(二)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是否及时、准确编制预算和上报单位预算,有无多列、少列或编制赤字预算等问题。

(三)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有无擅自调整和隐瞒、转移财政资金问题。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国家规定的用途及开支标准,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或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提高招待费标准等问题。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和罚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挪用等问题,有关事业单位应缴经费是否足额缴纳。

(四)资产管理情况。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和公款私存问题。资产是否及时登记造册和入账,做到账卡相符;是否建立了资产领用、定期清产核资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购置的有关资产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无形资产的形成和计价是否真实、准确,对外投资是否经过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其收益是否按规定及时收缴入账,其中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经营性资产的,其价值是否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固定资产的减少、处置是否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并送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使用。暂收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

(五)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应拨未拨、挤占挪用、资金闲置或流失等情况。专项资金未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的主要原因。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各项收费是否合规,已形成的预算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有无截留、坐支等问题。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拨预算外资金,有无虚报冒领等问题。

(七)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审计报告的撰写和利用。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第十九条内容,每年度终了后,认真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自查与整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自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局计财科。报告基本要求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人员数及机构、现行财政财务体制、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及执行情况等;

(二)组织开展自查的简要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或整改计划);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完善财政财务管理的措施或办法。

局计财科在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对严格按照财政财务收支监督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并且成效显著的,经核实后,报请局长给予表彰奖励。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各单位考核、奖惩、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规定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走过场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将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直接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10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市镇人大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千名代表听百案、视察检查、执法检查、小组活动、学习培训、监督评议,评议公安(边防)派出所,旁听法院案件审理等,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即坚持不做不发言不提建议意见的“挂名代表”;倾听群众呼声,不闭目塞听;审议讨论发言积极;会议表决严肃认真。在依法履职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发言有质量,建议有份量。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每次参加人代会前,为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我都要花近两个多月的时间和精力把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社区征询群众意见所收集掌握到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认真思考、梳理归纳、分门别类、去虚留实,然后挑灯熬夜修改充实建议的内容,力求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每一份建议,都体现了我对民生、民情的重视,是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真实记录。每次在提建议时,我总是既指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有根有据,并解剖分析问题,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但更重视提出对策,而且对策要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让有关部门可操作,增强议政的准确性、实效性。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即使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我也是不厌其烦认真写好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

四、积极调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基层,了解民众疾苦,努力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一是及时了解原选举单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我都要深入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村里最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酝酿、起草、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为在人代会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准备,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二是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在每年人代会召开期间,在**市领导来到铁富镇代表团和代表们一起审议大会报告时,我都要及时地把自己深入了解到人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审议发言中如实地反映。分别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铁富镇宋庄村群众改水改厠的建议》、《关于加快宋庄村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建议》。我始终认为,在人代会上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为人民群众代言,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一个难得的机遇。三是交流履职经验。到镇人大主席团向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交流“如何当好人大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经验介绍。

五、坚持履职尽责,督促抓好落实

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和会议闭会期间,我共提交5条建议,涉及到教育、卫生、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安全、文物保护、乡村公路、新农村社区管理等社会诸多方面的内容。均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部分得到落实。由于我想民众所想,急民众所急,工作细致扎实,群众对我履职情况作较好的评议。

六、收获和体会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11

一、引言

从1978年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GDP已排名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人均收入也实现了翻几番的目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与此同时,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就业问题、城市管理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国计民生的问题,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地摆在了国家和政府的面前。政府治理指的是政府为了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良好发展,而在管理经济和社会资源中行使权力的方式,其目的在于提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效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这一定义是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发展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衍生而来,是世界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下的必然结果,最重要的理论变化是从公共行政理论向公共治理理论的转变。我国的政府角色在高速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也要从传统的行政型政府向新型的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善民生成为政府角色转变过程中的重要要求。政府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改善民生是善治的基础要求。无论是国内的实际情况,还是国际整体形式,都决定了政府必须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稳定。国家审计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国家审计与政府治理的共同理论基础——公共受托责任

(一)受托经济责任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授予一个被审计个人或实体的责任,显示他已经根据资金提供者的条件对委托给他的资金进行了管理或控制。加拿大审计长公署(OAG)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对授予的某项职责履行义务,做出问答,它假设至少存在两方:一方授予职责;另一方接受这一职责,并承担责任,对履行这一职责的方式做出报告 。关于受托经济责任,我国著名审计学者蔡春教授在其著作中曾做过精辟地阐述:“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所有者提出的或者社会提出的)管理和经营受托经济资源(资产)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它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大方面。前者是指按特定要求,如保全性、合法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会性等,管理和经营受托经济资源;后者是指按特定要求,如真实公允性、可信性等报告受托经济资源的经管状况。”英国著名审计学家戴维·弗林特曾指出:“作为一种近乎普遍的真理,凡存在审计的地方,一定存在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重要条件。审计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社会控制机制。”

(二)公共受托责任 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受托方和委托方来划分,可以分为企业的受托经济责任、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和组织内部的受托经济责任。当委托人为社会公众、纳税人和国际关系人等,受托人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行政执行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时,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简称公共受托责任。美国审计总署(GAO)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并向社会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蔡春教授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受托人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公共资源,同时受托人承担报告经营状况的义务。可见,公共受托责任是由社会公众将部分权力和资源分离出来形成公共资源委托给政府经管而形成。

(三)公共受托责任决定了国家审计和政府治理的互动关系 “公共力量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而活动。”从公共资源受托者的角度说,作为公共资源的受托者的政府,要履行作为受托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包括了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具体来说,政府要经管好受托的公共资源,为社会公众提品和服务,提高社会公众的福利,此外还需要向委托人社会公众报告其履责的情况,这时需要一个独立第三方来对其的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进行鉴证,以解除其公共受托责任。从公共资源委托者的角度说,委托者社会公众将公共资源委托给受托者政府,必然期望受托者可以全面有效履行受托者职责——公共受托责任。委托者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有效性,同样也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鉴证、评价和监督受托者履责情况。这个独立第三方即是国家审计。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成图1:

政府治理是政府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主要体现,改善民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方面。国家审计可以促进政府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必然会在政府改善民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审计在政府改善民生过程中的作用

(一)强化对政府公共财政的审计监督 十七大报告公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明确提出了“让老百姓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的要求。改善民生必须要求做到让老百姓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政府作为公共资源和权力的受托者,必须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公共财政是其履责的重要途径之一。公共财政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的分配活动,即加强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对于改善民生来说,财政支出是重点。财政支出根据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支出和行政管理费用,公共支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既定公共支出和福利性公共支出。既定公共支出包括国防与外交,其所占的份额基本稳定,行政管理费用和福利性公共支出就处于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在当前情况下应该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减少行政管理费用,增加福利性公共支出,从而改善民生。

国家审计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独立经济监督,在促进政府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共财政国家审计必须将重点放在两处:一、不断加强对行政管理费用的审计,坚决查处铺张浪费行为。今年,政府要求国家机关单位必须公开“三公”经费,这说明政府已开始关注行政管理费用,国家审计在此基础上,必须将“三公”经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作为审计重点,真正做到节约行政管理费用,增加福利性公共支出;二、福利性公共支出的实施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切身的好处,于是福利性公共支出实施效果如何,是否用在了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国家审计署可以对福利性公共支出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只有这样,公共财政才能真正起到改善民生、稳定社会和为人民服务的作用。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12

一、审计目标和重点

以促进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中央省、市、县各项政策落实政令畅通为目标,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财政财务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二、审计对象和范围

(一)审计对象

任中审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按照新规定相关要求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一)部门审计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审计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的原则,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五、审计实施步骤

(一)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任务下达后,各审计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审前调查了解情况,结合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前期资料编制资料清单,根据资料清单在进点前确定任务清单,根据任务清单按新规定具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要突出任务清单所列基本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重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二)送达通知书

审计组于审计实施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自查工作,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要写出任职期间的履职报告。

(三)审计组进点

审计组进点召开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进点座谈会,审计组组长讲明审计目的和审计内容,听取自查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四)现场实施审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分工,各成员应该明确责任,按照任务清单认真开展工作,梳理出疑点清单;审计组长根据疑点清单统筹安排本组人员实地逐项核实,做好现场取证(取证单),记录好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各成员工作底稿,形成问题清单。

审计项目主审根据问题清单编写审计小组报告,审计组长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认真复核(填制复核意见书)把关。审计小组报告形成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做到重点问题查清、查实;资产情况摸清、摸透;审计范围和内容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无误。审计报告应该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意见。

(五)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六、审计组织与分工

审计项目由县审计局统一组织,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各审计组要按照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实际,搞好审前调查,本着有所侧重、有所区别地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这次经审工作自方案下发之日起组织实施,于11月30日结束。要求每个审计组与经责办及时衔接,上报审计信息、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反馈等,具体分工如下:

七、工作要求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

按照全局“审计业务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要求,进一步提高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政治站位、树立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审计理念和组织方式、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审计质量控制各环节责任的有效落实,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聚焦经济责任。

(二)严格按照审计新规定,依规依法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要定位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方面,依规依法审计,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本部门(单位)权利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动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并严格按照此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