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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

时间:2022-04-26 13:17:04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

第1篇

工作总结是为我们工作服务的,没有总结工作就不能更好的理清思路,吸取经验教训。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模板。

关于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模板1我所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9人,其中缓刑人员14名,假释人员3名,暂予监外执行2人。今年接收矫正对象9名,解除矫正对象9名。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和管理,我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进行矫正的:

一、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移动管理系统,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

充分发挥移动管理系统电子平台作用,对在册的矫正对象进行了逐个登录,做到了所有矫正对象入网管理,确保在日常管理规范化,要求每位矫正对象必须做到:①每月1、8、15、22号电话汇报;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严管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两次;③每月组织一次社区服务,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④每月在矫正中心组织一次集中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总评,该表扬的表扬,改批评的批评,该警告的警告,严明矫正纪律;⑤遵守一项基本制度,即迁居和外出请销假制度。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每位矫正对象都建立健全了电子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每位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矫正,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更好的管理社区矫正重点对象。

二、教育管理制度化。

在做好矫正对象入矫正教育的前提下,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好个案矫正方案,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技能上,开展多方位教育活动,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为此,我们采用“三结合”的方式,来提高日常教育工作水平。即个别谈话与集中法律法规等培训相结合、定期汇报谈话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矫正工作者直接教育与社会志愿者以及亲属对矫正对象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相结合。如:每月一次个别谈话与月一次的集中教育,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和矫正工作者不定期社区走访谈话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信息平台。坚持每月对两类人员进行信息监控,对重点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对困难对象进行帮助,同时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及时了解两类人员的生活、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管理教育。

二是完善资料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按要求,建立书面档案资料,定期汇报资料、活动交流材料、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管理资料;对刚回来的两类人员及时进行资料衔接,建好个人档案,力争做到不发生错登、漏登、乱登、不登。针对在资料登记上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了整改,彻底改变不规范现象,同时积极创新管理的方法,落实措施,强化工作责任。

第2篇

一、当前社区矫正监管的现状

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共依法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47名,其中管制3人、缓刑1055人、假释147人、暂予监外执行42人,至今已宣告解除社区矫正841人,终止社区矫正16人,撤销缓刑裁定决定收监执行16人。随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由公安机关改为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从原来的监外执行罪犯“五种人”改变成“四种人”。我院也随着监督对象的变化,全面更新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方法。紧紧围绕司法、执法活动是否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检察监督。针对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法院、监狱、看守所的交付执行,司法机关的日常帮教活动、社区矫正管理、变更执行、终止社区矫正、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等矫正环节的监督措施还不够有力,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及心理辅导不够健全,公益劳动、安置帮教就业基地建设不够规范,资金少运作难度大,社会法律效果不明显,监督方式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直接影响到检察监督力度。

二、当前社区矫正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内因

1、社区矫正相关部门之间衔接不畅造成脱管。

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在自己的居住地即城镇社区或乡镇村接受社区矫正,但由于外出务工远离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人员难以交接。如我区某司法所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韩某因经商办企长期居住在北京某县,司法局依法发函给该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但对方回函以流动性大为由拒绝接收,造成异地矫正“真空”脱管困境,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2、公安法院监狱未按时移送执行材料造成漏管。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的派出所只将监管材料移交而没有将矫正对象移送,司法所拒绝交接;有的因没有收到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造成司法所漏接漏管。直接导致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滞留在“旅途中”,如我区某派出所未将被监管对象假释人员王某档案材料移交给司法所,致使假释犯王某不能接受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普遍存在人员短缺,多数司法所由所在镇街综治干部或乡镇、街道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未配备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我区两个司法所均只配备1名所长,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下放给村居帮矫小组负责,没有起到监管矫正的职责。

4、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不规范,存在走形式。

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但在现实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普遍存在造假应付检查等现象。另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0、30、34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但事实上很多司法所都未认真履行。

三、着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

(1)通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做到定期巡查与日常性的监督相结合。下沉检力深入到基层乡镇街道司法所查阅社区矫正对象资料台帐,走访村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群众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约见矫正对象谈话等形式,检查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建档材料是否齐全,帮教措施是否到位,监管内容是否落实,人员交付执行是否合法实,运用环环相扣全程链接的监督方式,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监督同步到位。

(2)通过全面普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有针对性开展个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对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促进相关职责职能部门及时采纳我院的检察建议,及时纠违纠错。同时,积极帮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改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运作科学化管理机制。

(3)通过检察监督与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在强化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法律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人员的维权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在矫人员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维护在矫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在矫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联合司法局创建社区矫正帮扶安置就业基地,为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4)通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心理咨询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人性化监督保护。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定期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试、咨询等,全方位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隐私,关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动态,及时提供各种帮助。

四,对当前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在“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从统一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出发,制定《社区矫正监督规则》,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方法、内容、职责、任务及分工细节等实质性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化运作方式,实现条块管理到“点、线、面”的细化覆盖,避免职责混淆,监督不到位,部门配合不协调等问题的产生和困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健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2、完善制度措施,夯实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基础。一、建立定期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法院、公安、司法、综治委等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工作会,通报工作信息情况,研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各自职能职责,联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二、积极联合司法行政机关、法院、监狱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可行性《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办法》、《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办法》、《社区矫正执法听证程序》、《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社区矫正奖惩办法》等一系列相配套制度措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监督同步有序开展。

3、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或同步监督。提前介入或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核查法律文书、实体和程序手续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和避免违法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对于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明显不公的,应通过抗诉等法定诉讼程序实行检察监督权,实现社区矫正准入准出关口的同步监督。

第3篇

主要工作: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检查。5月18日,我所代表街道办事处迎接区“五五”普法验收检查。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所高度重视验收检查工作,将2006年以来积累的普法材料进行分类装订,整理五年来普法宣传学习资料50余册,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五年来的普法情况进行了汇报,普法工作得到验收组的认可。

2、继续开展“六调联动”工作。年初以来,我们加强与社区警务队的联系沟通,联合调解虹桥社区住宅楼下水道阻塞纠纷等矛盾纠纷6起。为了使居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六调联动”工作意义,6月10日上午,在大街举行了“六调联动”宣传周法律咨询活动。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司法所所长、街道妇联主席、各社区人民调委会主任、社区综治员、人民调解员等20余人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知识。宣传活动现场,共解答法律咨询9人次,发放《调解案例》150余册、《法律援助工作手册》140余册、人民调解知识宣传单700余张,宣传活动受到居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3、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为普法宣传活动契机,深入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社区干部开展选举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培训了《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工作的方法、程序等知识的讲解,确保换届选举的合法、有序进行。二是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咨询制度。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分别到社区调访办公室值班,接待居民群众的来电来访,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时解答关于选举方面的法律问题。三是加强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教育。9月2日是司法所的法律广场活动日,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单、《普法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3500份,及时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现场义务解答群众咨询12人次,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1、组织学习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我所结合社区工作实际,针对新考录社区工作人员不熟悉工作业务的情况,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熟悉适应工作环境,学习业务知识,为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我们分别在3月23日、5月10日,分两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各社区调委会主任、社区人民调解员、综治员及普法宣传骨干3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中,详细讲解了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六调联动”等项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对基层司法工作中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培训中把专业讲课与交流讨论相结合,突出培训实用性,加强互动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训任务结束后,组织业务知识考试,检查参训人员的学习效果。

2、完善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评比。5月28日、12月2日,我所对各社区司法工作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检查。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社区的文字材料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于人民调解案件文书不完整、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要求及时改正,并在工作会议上通报检查结果,从而使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水平得到提高。

三、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成立组织,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一是根据《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成员有街道综治办主任、民政办主任以、司法所所长和社区警务队队长,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二是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想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矫正力量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社会矫正力量是通过居委会推选出一批关心社区建设,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老党员、退休干部,组建了一支22人的志愿者队伍。三是制定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办公室职责。四是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会。6月18日,街道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辖区4个社区和社区警务队相关人员24人参加了会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

2、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一是抓规范的同时抓创新。对各项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从严出发,从细节出发,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进行创新,保证工作成效。如在谈话教育时,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谈话,在谈话内容上注意与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当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二是抓数量的同时抓质量。在分类教育、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矫正对象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每名矫正对象的家庭、技能、就业、心态等情况进行了再犯罪的可能性分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严格执行各类矫正措施,落实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要求,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公益劳动、家访走访等制度,对不能按时报到等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通过严格考核,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的意识、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3、创新思路,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社区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9月28日在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入矫教育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了教育培训会,规范了接收程序,并对入矫对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期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从而积极配合矫正工作,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存在问题

1、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2、社区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待矛盾纠纷,主动介入性不强。

3、社区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相对贫乏,对提高服务质量存在很大局限性。

2011年工作打算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两次“法律广场”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每月分别到各社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知度。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认真、规范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4、以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目的,每月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学习较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基础知识。

5、继续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质量。

第4篇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年1月—5月)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二)启动阶段(6月—7月)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一)社区矫正的衔接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二)社区矫正的执行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三)社区矫正的解除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请示报告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四)培训工作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五)监督检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单位:

为切实屐行司法行政职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水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从2015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县局组建3个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东河、加川、尚武等6个司法所和苍龙律师亊务所,加川、普济等7个法律服务所,以及援助中心的社区矫正人员案卷、法律服务诉讼案卷进行了全面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评查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案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14个单位116件案卷进行了评查(具体评查情况见附表),案件类别涉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分析,提出了整改意见。

总体来看,2015年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案卷质量比较好,资料齐全,内容规范,从案卷中可以看到,大多数所均使用电脑记录,用打印机输出,有效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卷质量。但也有部分所档案用纸不统一,不规范,档案整体质量差。

1.法律服务所案卷共抽查49件,其中2件无收费凭据,2件无批办单,42件全部未经集体讨论,22件无办案小结,37件无阅卷笔录。

2.社区矫正,安帮共抽查46件,均为合格。

3.法律援助案卷共抽查20件,其中1件未经集体讨论,1件无出庭通知书,2件无庭审笔录,1件无词、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

4.卷宗档案方面,一是个别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档”的规定及时归档;二是部分所评查案卷数不够或没有评查;三是有部分所存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有的所案卷档案仍然是办案人员自己保管;四是所与所之间案卷归档水平存在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各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对照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使案卷评查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要加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不少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薄弱,办案技巧不高,直接影响了司法行政执法的质量。为此,各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着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运用能力、分析判断能力。

三要加强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案卷档案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案卷是记录具体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活动的原始材料,也是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单位和个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各所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案卷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移交。

第6篇

昔日的战斗英雄,抗洪一线的“先进个人”,今天的腐败分子。李锋面对法律给他的缓刑改造的机会,深深地感谢政府的关心和爱护。

战斗英雄蜕变为阶下囚

通常,只有监禁犯才有机会依法减刑,而在监狱高墙之外的监外执行犯,也能获得减刑吗?本刊读者一定会问:这监外执行的犯人司法部门如何来界定他的悔改表现呢?

本文介绍的缓刑犯李锋曾有过一段闪光的历史。17岁那年,出身农家的他凭着一腔热血参了军,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18岁那年加入了共产党。在组织的关心与培养下,他从一名普通的战士逐渐成长为某摩托化步兵师的团政治处副主任;那时,他的身上焕发着“牺牲我一个,幸福十亿人”的大无畏的奉献精神,当年,在老山自卫反击前线,他率领一个营多次执行攻击与反冲击任务,浴血奋战214天,经历了中越边境的旱雨两季,歼敌近千人,多次被师政治部嘉奖,荣立二等功一次,转业后,他立志“关注社会民生,投身社会救济”,在本职岗位敬业奉献,在抗洪救灾,扶助孤寡等社会福利事业上做出了一定的成绩,被评为“抗洪救灾先进个人”。不久,被任命为南通市某单位的一个处长。

工作上的一点成绩,仕途上的一帆风顺,李锋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对他的诱惑越来越大,他不再满足于机关那份还算可观的工资收入,在消极腐败思想潜流前缴械投降,在人生的十字路口选择了一条通往贪欲的深渊,蜕变为人民唾弃的腐败分子。

作为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由于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他成为施工单位眼中的“香饽饽”,施工单位为违规揽到施工任务,使出浑身解数来巴结这位“财神爷”。逢年过节,某些施工单位老板总是会送上一份“不轻不重”的红包,李锋心安理得地笑纳了,却不知一份份红包正将他推进金钱与物欲的陷阱。1999年夏,李锋的女儿大学毕业,需要购买一台电脑,他在不经意间向某施工单位钱老板说起,钱老板心领神会:“正好单位也要买电脑,干脆一起解决吧!”当天,钱老板就马不停蹄地选购好电脑,送给李锋:“买电脑的钱就算了”。李锋本想在买电脑上占点小便宜,没想到钱老板如此“爽气”,他就“却之不恭,伸手笑纳”了。

随后,在某基建工程招投标中,钱老板“成功”地使工程落入掌中,投桃报李的结局皆大欢喜,随着钱权交易的愉快合作,李锋与钱老板熟络起来,2002年,李锋的亲戚请他购买商品房,恰好又是这位钱老板代销,钱老板当然是恭恭敬敬,鞍前马后地陪同了,事后。李锋的亲戚对房子挺满意,但对开发公司在房价之外加收2.5万元费用颇有微词。于是,李锋找到老朋友商量,钱老板“爽快”地表示,小事一桩,这笔费用由他们公司出。结果,最后打招呼省下的2.5万元也如数交给了李锋。

欲望的堤坝一旦打开,就会如洪水猛兽,将人吞噬。权钱交易让李锋尝到了甜头,他开始一次次地向施工单位伸手收钱,不久,一封举报信引起了南通市纪委的重视,随着调查的开展,知情人将李锋的犯罪行为和盘托出,经法院查实,李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7.7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赃款予以追缴。

浪子回头仍不迟

判刑后,李锋被纳入南通市某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网络接受矫正,虽然暂时免去了牢狱之灾,但面临着身份的反差,前途的迷茫,社会的蔑视,内心的悔恨与自责,他一时找不到今后生活的方向,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他对矫正管理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不及时汇报思想,不参加集中教育活动,他成了不服从管理的反面典型。

针对李锋的思想波动,司法所从“治病救人”的宗旨出发,采取“思想上拉一把,心理上正一把。生活上帮一把,工作上扶一把”的工作方针,上门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针对他的思想根源,量身订制了一套专门的矫正方案。积极引导他正视错误。重塑新生之路,矫正机关一方面经常性找他谈话,疏导他的思想症结,同时,又从关心人手,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为他设计出适合其特点的改造思路;另一方面,针对李锋文字水平、语言表达,思想活跃的特点,鼓励他积极自我剖析,书写心得体会,在集中教育活动中进行交流,产生互帮互教的效果后及时给予鼓励,以此来引导他树立起改过自新的信心和进取心。

通过矫正机构的不懈努力,李锋像变了一个人,每周电话汇报他最及时,每月当月汇报他最深刻,每次的集中教育发言他最踊跃,海轮的公益劳动他最有特色,他不仅得到了社区群众的好评,也受到了矫正管理机构的肯定。在认罪态度上,李锋开始敢于正视自己的错误,并现身说法,帮助其他职务犯罪矫正对象转变态度,服从管理,成了矫正机构确有悔改表现的积极分子。

此后,李锋在工作中积极主动,经常加班加点,并利用调研能力强的优势,(当初判决后他被留用安排在民政局下属假肢站工作)在单位受命调研假肢技术及认证标准课题时,配合单位攻克业务难,参与制定了认证技术规范;在集体组织的公益活动之外,李锋得知某街道学生黄某的家庭困难后,主动上门探望,发现黄某父亲身患肾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母亲下岗在家,身体也不好,家庭十分困难时,他主动向黄某捐款。

一次,在李锋的家乡开展新农村试点建设时,他发现该村道路泥泞不堪,对外交通十分不便,便向当地有关部门建议集资修路,由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议题一时陷入困境,李锋想到该村有很多人通过参军、上学,经商,在外都事业有成,就倡议在外工作的各方人士共同捐资出力,共创家乡的辉煌。在他带头之下,一笔笔捐款从全国各地汇来,村里共募集到数十万资金修建了道路;最难能可贵的是,李锋被定罪后月收入只有800元,家庭经济比较拮据,但他还主动与福利院五保老人制订了“双心”计划,与两位无儿无女的老人结对扶助,定期带着水果、点心去看望老人,陪老人拉家常,帮助料理生活,逢年过假,还带着全家看望老人,把爱心与孝心送到孤寡老人身边,老人与这位“陌生”的“亲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感受到久违的家庭温暖。

当一名承办过他受贿案件的检察官听说了李锋的矫正表现后,对李锋从当初办案时负隅抗拒到矫正后主动悔罪这个巨大变化上,由衷地感叹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实用性。

改过自新法有情

由于李锋在全区200余名在矫对象中表现突出,在2006年度三次受到表扬,2007年3月,被评为区级矫正积极分子,

2007年5月,他还被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评为矫正积极分子,2007年5月,街道司法所将李锋的材料上报有关部门,为其提请减刑。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下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受到三次以上表扬或一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奖励的;受到记功表彰的,可以给予减刑”。南通市公安局根据该规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初,就与社区矫正展开对接,中院审监庭与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主动合作,深入矫正一线,与崇川区新城桥街道司法所建立了例会制度,通过矫正帮教、法制辅导,定期回访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矫正动态及个案情况,在呈报减刑前就掌握了减刑对象大量第一手资料。南通市中级法院通过对李锋的减刑材料审查后认为,执行机关提出的李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李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八个月。

2007年9月8日,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宣告大会在市中级法院大法庭隆重召开,市中级法院周剑浩副院长公开宣告了对两名矫正积极分子的减刑。南通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陈斌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矫正对象减刑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并要求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矫正减刑的示范、引导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南通社区矫正的新品牌,同时,要在法制的轨道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南通中院坚持以审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主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对矫正减刑工作提出“四个突出”原则,即:标准不低,突出质量;质量不减、突出效果;程序不缺、突出民意;工作不少、突出成效。通过前期调研、公开听证,集中审核,逐级研究,民主决策的五个工作机制,围绕矫正对象“与受害人的和谐,与社区的和谐,与司法机关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四个标准,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赃献赃物退赔、社区代表评议,原裁判法院、检察院意见及减刑对象的突出表现,依法给予矫正对象减刑和缩短缓刑考验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给出路的政策。

此次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宣告大会,不仅对全市的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深刻的正面教育,有效地推进了南通社区的矫正工作,还体现了“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教育和刑罚相结合的执法新理念。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犯 犯罪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教育改造的手段,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少年犯罪以教育、感化、帮助、挽救为主,以非监禁刑为主,因此社区矫正被越来越多地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中。社区矫正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中起到了避免交叉感染的作用,既帮助其实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也确保了社会安定和谐。

某基层法院2009年到2011年之间共移送社区矫正人数为1397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为43人,数量占矫正对象总数的3%,年龄最小的刚满14周岁,无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近三年来某基层法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某基层法院判处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占所有未成年犯的6.9%,经过梳理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没有正当职业

初中学历(包括中专)有30人占72%;小学学历有5人;高中学历有6人;职高高中学历有1人。其中初中学历、小学学历的占84%。初中学历者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人群体,大部分未成年犯在初一或初二后辍学,其中无业人员的比例占54%,在校学生的比例占21%。这些闲散人员由于政府管理未能到位,青少年服务不能覆盖,其自身又未掌握谋生技能,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受暴力、淫秽文化,金钱的诱惑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呈现低龄化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大部分在16-17岁之间,最小的刚满十四周岁,生理、心理上都很不成熟,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强。

(三)外地籍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难度较大

某基层法院进行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以本地籍的未成年犯为主,占比例的81%,还有19%的外地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托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符合未成年犯罪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经不起诱惑,对法律认知有误差,法制观念差,常因一时冲动犯罪,其犯罪有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反复性强、感染性强、悔改性强等特点,其犯罪类型也主要为财产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多数未成年人受暴力、淫秽文化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只是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应有别于成年被告人。

(二)有利于避免监狱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犯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在监狱服刑时容易受到其他成年服刑犯的不良影响,易交叉感染。在监狱里也无法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和职业培训,学不到有用的知识和劳动技能,不利于将来出狱后融入社会,也无法找到一份工作自力更生,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有利于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未成年犯在社区里进行矫正,与社会紧密联系,可以继续在学校学习,受到学校和老师的教导,或者在社会上自力更生,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更快地融入社会。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家庭、社会的作用,使其感受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包容,能真正触动其心灵,从内心出发进行改造,从此不再犯罪。

三、基层法院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可以依托的法律依据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未做具体规范,没有细化实施制度,给法院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认识及做法等方面的难度,特别是对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派出所等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另外,法律对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的减刑奖励规定较为明确;对缓刑、假释的减刑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尤其缓刑罪犯在减刑方面存在的要求过高,原则过于抽象,因此在实践中界定比较难、操作也很难。同时,对于矫正对象的惩处界定也很模糊,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脱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1.实践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还未规范化、制度化,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存在法律文书不齐全、送达不及时、漏送达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的青少年增多,出现了经常更换居住地等人户分离的情况,因此跨地区,跨省的未成年犯常常脱管、漏管。现有的监管方式如谈话、当面汇报、走访、集中教育等实施起来有很多的困难。

2.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的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容易造成工作不到位或缺位的情况,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没有完整、及时地交接,管理权限不明确或者双重管理,没有做到无缝对接。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因为审判任务重、人手紧缺、麻烦费时等原因而出现的消极应付、机械执法的情况。

(三)管理手段缺乏现代化、科技化

缺少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目前的社区矫正人员只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匆匆上岗了。其工作方法较简单粗糙,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不具有感召力和亲和力。对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也未形成科学管理,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一般只留联系方式,未形成电子化档案,各地区也没有联网,查阅比较困难。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几点建议

(一)细化社区矫正操作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社区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内容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现修正案(八)则对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体现在:一是加强了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的调查。二是增加了管制与缓刑规定中的禁止令,即在适用管制或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在正确理解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禁制令的规定前提下,可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管束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一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管理

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笔者所在地为例,共有7个乡(街道)司法所仅有正式工作人员43人,公开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协理员39人及志愿者1000多人。这些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乡(街道)或村组的干部和退休老干部、妇联、共青团人员担任,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这些人更多的时候起的仅是监督和协调作用。因此需要建立社区矫正专门队伍,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招收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科学有效地对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改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很多,可以将其吸收进社区矫正队伍中来,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人员的质量。

2.坚持一年二次对判处缓刑对象进行回访,面对面谈话,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未成年犯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要求其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和上交思想汇报,通过访谈,可以与未成年犯及时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同时也能积极发现并根除影响社会的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1.法院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等单位的联系,推进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专门社区矫正档案,确保不托管、不漏管。在未成年矫正人员的交接上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档案交接上,而应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未成年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在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应明确告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让其作出书面保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齐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并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作。法院应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社区矫正办的联系,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及时送达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得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得以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四)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和职业培训

1.开展法制宣传,寓教于审,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庭审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深入剖析其犯罪行为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危害性,敦促众多罪犯认识错误,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第8篇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在我国现有政权及 法律 架构下,应当由 检察 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本文主要探讨了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作法,明晰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角色定位,探讨当前情况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美 国学 者博姆指出,“从广义上讲,社区矫正系在看守所和 监狱 环境 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领域,与非机构性矫正被同等看待”。[1]2009年10月,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 社会 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 心理 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 政治 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传统 刑法 基于报应主义和威吓观念,以刑法工具论为基础,更多地表现出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特征,认为罪犯服刑唯一的去处只能是监狱,对罪犯改造只能在监狱封闭的环境中才能实现。Www.133229.coM但监禁刑本身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负效应,其弱化刑罚的 教育 矫正功能,增加罪犯刑满后再社会化的难度,从而极易引发重新犯罪。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开放化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合理整合司法、社会资源,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据司法部 预防 犯罪研究所 统计 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在我国则不到15%。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颂布后,在北京、上海等六省市有计划、有组织地展开了“让罪犯回家服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试点工作又扩大到河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此后,又有9个省(自治区)开始试点工作。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总结 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该工作会议指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共有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通过社区矫正,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模式下,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据《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通知》,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因此,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所言,“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作法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5月发出“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首次探索参与社区矫正。上海是最早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2003年发布《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职能部门及14项具体的监督情形等。[2]2004年,北京市检察院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院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在判决、移交、教育、奖惩、解除等环节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投入社区矫正工作,突出对社区矫正交接环节的检察,共发现和纠正未及时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齐、执行期有误等问题500余件。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在矫正机构内设置检察官办公室。如2009年5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在台东街道办事处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积极协调政府机关、司法 行政 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已为46人办理救济和低保待遇,帮助7人实现就业。同年6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在温泉社区司法所成立检察官办公室,依法监督该区域21名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情况。该办公室充分利用新建立的“监外执行检察系统” 电子 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 档案 资料,熟悉和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2、推行“驻所检察日制度”。如2009年,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结合社区矫正监督实际,推出“驻所检察日工作制度”,在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检察相结合的基础上,检察人员每月在辖区内各司法所驻所办公一日,依托这一工作新平台,深入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家中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重点对监外服刑人员交付执行情况、社区服刑人员是否遵守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矫正工作制度、措施和活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况及帮教、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同步检察监督。3、与矫正对象签订帮扶协议。如上述鼓楼区检察院干警在矫正对象的 管理 上做到“四包”即包管、包教、包扶、包人,进行了“一对一”签订帮扶协议。2009年3月,绍兴市女检察官协会社区矫正志愿帮教活动正式启动,8名女检察官和2名矫正对象首批签订帮扶协议,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实行“一对一”帮扶。4、提出量刑等检察建议。如重庆市检察院正确运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职能,先后建议法院对主观恶习深、社会反映不好的112名罪犯不适用非监禁刑罚,保证了社区矫正适用的质量。先后建议对350名确有悔罪表现、社区群众反映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励,其中提请裁定减刑6人;建议对200余名不遵守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服刑人员予以惩戒,其中2名社区服刑人员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收监执行刑罚,1人因又犯罪被数罪并罚。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偏差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发现和纠正未落实相关制度52件。建议社区矫正组织对300余名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实行委托管理,防止这部分矫正对象脱管失控。

二、 检察 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确立了对矫正对象在 法律 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执行、日常监管帮教工作由矫正机构进行的工作模式。在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而这需要理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功能。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

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监外罪犯的出入 管理 和法律程序的执行。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定,人 民法 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单处剥夺 政治 权利或管制时,应通知地区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矫正工作小组派员参加)。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宣告假释时,应通知罪犯原居住地的地区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宣告完毕后,由地区公安机关将假释罪犯带回所在社区。因矫正对象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必须给予治安处罚,或需要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收监”的,经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矫正对象被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假释期满、缓刑期满之日,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向矫正对象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日常的监管和 教育 由矫正专职社工执行。可见,公安机关虽然不再是社区矫正的唯一主体,但无论根据《 刑事诉讼法 》还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定,其在社区矫正中依然行使刑罚执行权,对其执行刑罚的活动,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如对公安机关在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执行或侵害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2、检察机关与矫正机构的关系

社区矫正机构从法律意义来说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机关,他们行使的是既具有刑罚执行的工作主体的职能,又具有部门 社会 性工作特有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完整的监督权。在社区矫正机构这一复杂主体中,公安和 监狱 是以执法机关的身份和社区矫正机构专职社工的名义履行着对矫正对象监管执法活动,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通常的社区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则是担负帮教、援助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不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范围。

3、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和功能

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不仅包括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的监督职能,还包括堵漏建制的 预防 职能,因此,在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纠正违法或查办案件的同时,针对违法犯罪反映出的工作漏洞提出建议,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是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职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体现。因此,对于社区矫正工作非执法机关的行为,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但是针对其中存在的疏漏和不完善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不明确。各试点省市大多根据《通知》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如《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同时,社区矫正相关配套制度缺失,也制约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如检察机关监督须弄清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而该信息来自不同部门,如缓刑、管制由法院提供,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由各监狱部门提供,而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规范的传递制度与信息共享制度,造成执行、监督机关没有收到或没有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 材料 ,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失控、脱管、漏管。

2、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工作主体相分离,造成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性根据 刑法 和刑诉法有关规定,非监禁刑的执法机关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单位仅仅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根据《通知》及地方制定的矫正工作流程,真正承担起日常社区矫正任务的是社区矫正机构,即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 行政 机关却担负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究竟应以执行主体即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工作主体即司法行政部门为监督对象,或以两者同时作为监督对象呢?这造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性。

2006年李某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县人 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四年,李某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多次向所在司法所请假想外出打工,未果,便擅自离开外出打工,司法所立即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报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该罪犯脱管。该案中司法所没有强制执行权力,而派出所又没有实际进行 管理 ,直接导致双方都认为自己对于矫正对象脱管不负责任,大足县人民 检察 院很难决定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导致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困难。

3、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机构设置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往往重配合轻制约,即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往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司法 行政 机关的帮手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如《上海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履行检察职能,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分配的各项任务”,该规定根本没有提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方面,目前只有在辖区内有 监狱 或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内部才设有刑罚执行监督部门,该机构的工作重心是看守所和监狱,其工作流程和模式基本围绕着看守所和监狱展开,对社区矫正比较陌生,只能临时抽调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其行使的职权也远远超过了现有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重视力度不够。

4、监督方式的事后性及监督手段的单一性。根据现行 法律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和审批过程,执行机关也不移送相关 材料 ,检察机关审查的对象仅仅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无论是交付执行、还是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对于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传递,主要依靠法院送判决书、外地监所部门邮寄等方式进行。上述方式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在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感到这种事后监督存在监督效果不佳、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3]

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主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如《 刑事诉讼法 》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批复指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最终裁定仍然不当的,还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如果法院仍然作出同样裁定,检察院则没有进一步的监督措施。2010年《意见》第三点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但纠正意见书和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4]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5、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和程序不完善

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由于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人员配备、经验不足,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此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严重影响矫正工作的权威性。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针对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察监督予以完善。

1、在立法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与《 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协调、相配套、相衔接的《社区矫正法》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其内容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2、在检察机关内设立专门社区矫正监督机构。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均有相对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如加拿大设有专门的司法检察监督机构,即联邦矫正 调查 员办公室。建议在当前情况下,可在现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基础上,增设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分部门和人员,或者将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 刑事执行法 律监督机构,并在社区中设立检察派出机构和专门人员。待条件成熟,成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其职能是按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矫正决定的做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

自2004年8月启动试点工作后,山东省检察院成立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检察院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出台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并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延伸到乡镇、村居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教育 矫正活动,形成了覆盖社区矫正全区域的监督工作体系。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在太白街道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取得良好的成效。上述地方的经验值得推广。

3、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将静态监督改为动态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视角应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 政治 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即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在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前掌握相关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可提出社区矫正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此建议进行决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等形式行使监督权。同时,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

同时,可尝试在各级监所 检察 部门内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该中心连通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网络,可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形成的情况,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

4、拓宽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还应通过职务犯罪立案 侦查 权,加强对社区矫正的通知。应明确检察机关制作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法律 效力,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接收单位必须按照纠正违法通知书中的要求,限期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确有违法情况的,要及时纠正或采取有效措施,并将纠正或改进情况书面通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没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机关。监督对象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纠正违法的,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检察院应当按监督程序向人 民法 院提出抗诉。

在矫正监督中,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时,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建议矫正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期限的意见;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违反 社会 治安 管理 条例的违法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关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矫正对象实行的司法奖惩有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检察院可向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撤销奖惩的建议。

检察机关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在机结合起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社区矫正过程中贪污贿赂现象与渎职行为的发生,并对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管辖。

5、建立公、检、法、司、 监狱 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必要时建立相互间的联席制度。要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有关情况的通报,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另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矫正终结、变更或终止的行为时,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检察机关备案。公、检、法、司、监狱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通过建立联席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以在政法委的协调和主持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和沟 通信 息,畅通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渠道。

参考文献

1、黄瑞:《社区矫正中的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与程序设计》,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

2、陈义华等:《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

3、周厚才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重庆 工商 大学学报》,2008年第11期。

4、杨家庆等:《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权诠释》,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3期。

5、贾学胜:《社区矫正试点中的检察监督新解》,载《常熟理 工学 院学报( 哲学 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6、程林等:《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7、曹春艳:《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 行政 与法》,2007年第2期。

8、孟晓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的主要问题探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7期。

[1] 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2] 陈义华、龚宜:《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载于《法治论丛》,2003年第5期,第127—130页。

第9篇

   2009年以来,xxx司法所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9人,解矫104人,目前在矫人员35人,其中缓刑32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2人。

根据长春市及榆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所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等几方面工作为抓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如下: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

我镇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村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监管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在各村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xxx镇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管一访”专项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我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管一访”措施,即“日定位”“周听声、周见面”“月汇报”“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制度。筑牢弓棚镇社区矫正城墙。

(一)“日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节假日期间请假探亲的人员,落实随同人员进行监护,并进行电话抽查,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周听声、周见面”,对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切实实行“周听声”制度,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周见面” 制度。重点管控人员包括服刑前三个月的所有服刑人员及在社区矫正期间被警告的服刑人员。“周听声”即服刑人员每周向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打电话汇报本周的行动轨迹及思想状态,以此来增强管控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服刑人员的矫正心态。“周见面”即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每周见面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约见重点管控人员,面对面和重点管控人员谈心谈话,以此对重点管控人员进行矫正管理,以确保重点管控人员端正心态进行社区矫正。此外,我所严格落实矫正对象“周听声、周见面”制度,确保实时掌控,实时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管帮教手段,切实消除和化解了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隐患。

(三)“月汇报”,我司法所高度重视心理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矫正过程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转化和弱化其消极思想和心理。每月,全部社区矫正人员每人上缴一份思想汇报,把一个月以来的思想转变、学习收获及参加社区劳动的感受、遵纪守法等情况做一个书面的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矫正人员的思想汇报对其进行适当的点评及表扬。让矫正人员在心理上逐渐的接受正能量的传播,发展到主动的去社会上发挥其本身的正能量。从而使服刑人员走出犯罪的阴影并积极改造。

(四)“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重点节假日前夕,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及两会期间,我镇主管领导、司法所长和村干部一起上门走访辖区的服刑人员,与他们进行了交流对话,送上节日慰问,并给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他们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弓棚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1.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2.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 “老少边穷” XL县

为了解“老少边穷”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笔者选择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广西XL县为样本,从2012年2月到2013年2月,先后对该地区开展了三次社会调查,通过对收集到的资料整理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类似地区社区矫正的一些特点。

一、XL县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XL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端,地处桂、滇、黔三省(区)结合部。XL县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山区小县,全县有2个镇6个乡96个村(居)委会765个村民小组,境内居住着壮、汉、苗、瑶、彝等15个民族,现有人口15.4万,其中农业人口占到80%以上。“老”即革命老区、“少”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边”即边境地区、“山”即山区、“穷”则是指经济欠发达。到目前为止,XL县共设立了8个基层司法所,其中8个基层司法所有6个为“一人所”。

(一)社区矫正主体概况

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由XL县司法局负责,每个基层司法所负责相应的乡镇,在农村地区,所谓社区的概念就相当于村庄。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最前线,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对矫正对象的考察和监督,同时他们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八九项法定职责,所以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压力非常大,而真正投入社区矫正的力量十分有限。

对矫正对象个管理,由设在乡镇的基层司法所为主导,由于资源有限,XL县8个司法所有6个为“一人所”,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均由所长一人完成。对由于处于偏远山区,各个村落分布广泛,山路崎岖、交通不便,所以入户访查开展难度大,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主要以电话考核为主。此外,矫正对象会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而在XL县各个乡镇的司法所,对矫正对象来说社区的基本就是其所处在的村庄。但是各司法所只设立在乡镇所在地,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只能到乡镇司法所帮忙打扫卫生。这样的社区劳动既不能让矫正对象所处的村庄的村民看见,也不能帮助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失去社区的劳动就变成了一种形式化的东西,矫正对象为了劳动而劳动,缺少了与同村人的交流。

(二)社区矫正对象概况

截至调查结束,XL县司法局共接收矫正对象63人,其中仅有1人是非农村户口。在63名矫正对象中,属于逐利类犯罪(滥伐林木、盗窃)27人,属于纠纷解决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7人,属于性犯罪1人,属于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3人,属于失范类犯罪(非法持有枪支)24人。可见在贫困地区犯罪多以追求利益和无知犯罪为主。

二、XL县社区矫正工作新动态

2011年4月XL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到调查结束为止XL县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人员和部门的建设上没有得到很完善的发展,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和设备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矫正程序新动态

按照过去的程序,在法院判决生效和矫正对象到司法局报到前会存在一段空白期,在这个期间矫正对象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在此期间矫正对象发生意外也难以判定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他部门与司法局之间的衔接断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文件接收存在时间差,二是对异地服刑人员情况掌握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XL县司法局和XL县法院在2012年8月,第一次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当庭移交。当庭交接模式的试行,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脱、漏管,避免了矫正对象在法院判刑后到司法局报到前的空白,防止了矫正对象在此期间的意外而导致的责任不清,还尽早掌握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第一手资料,为前期针对性开展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矫正设施新动态

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前线,但是各个基层司法所都存在着设备老旧或设备不全等问题,2012年12月,XL县司法局投入社区矫正经费50000元,为8个司法所更新了部分设备,设备的更新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改变了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的老局面,但是这些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8个司法所在山区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2013年1月,XL县司法局启动了“司法E通”,让首批矫正对象用上GPS手机,美中不足的是每台手机要收取矫正对象600多元的手机费用,在XL这样的贫困县农民的人均收入仅仅为4000元。600元的手机费绝对不是小数目,加上每个月的使用费用,这也许会变成矫正对象的一个负担。而从行刑成本角度看,社区矫正比监禁刑更节省公共开支。有人粗略统计,在2005年,中国每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度平均费用为人民币1.1万元左右。如果参照国外社区矫正与监狱经费的比例的话, 即社区矫正经费不超过监狱经费的20% ,社区矫正既然节省了那么多的国家资金,可以考虑逐步地适当地减少偏远地区贫困矫正对象的花费,或者是向上海等先进地区学习,将手机的购买模式改变成为租借模式(矫正对象只免费拿到手机,只需要缴纳话费,当矫正期到后归还手机),维护贫困农民的生活稳定,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的工作的发展。

三、XL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影响因素

(一)财政因素

根据调查收集到的材料显示,2011年7月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资金仅为8000元,同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为30000元,而普法工作的经费则达到了70000元。2012年12月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上升到了50000元,比较去年提升了很多,但接收的矫正对象已由2011年的6人增加到了57人,接收矫正对象人数提升了近十倍,而在同一时期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经费达到了368000元。而作为试点地区的武汉,“2011年,落实专职社工经费159万元,专项经费125万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经费116万元。2012年,又向财政部门提出将原按每名社区矫正人员1000元拨付专项经费的标准提高到2000元。”

社区矫正是一项刚刚开展的工作,它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相对比较欠缺。对于XL县这样贫困山区县而言,满足经费需求无疑是开展工作的关键一步。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在各方面对山区给予照顾和扶持,这样才能帮助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

(二)地域因素

XL县是典型的山区县,除县城外,各个村落分散在各个山头,形成了“大散居,小聚居”的特点。“大散居”指的是村落与村落之间距离较远,相对于城市的社区而言,社区与社区之间地理位置相对密集;“小聚居”指的是每个村落的面积并不大,居住人口并不多,大家共同生产生活。在和司法局工作人员聊天中,他们形象地形容山区的村庄分布是“山看山很近,走起路来远”,加上山路崎岖不平、雨天泥泞不堪,造成了对矫正对象的辅导和监管的困难加大。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于XL县这样的山区县来说要做到《办法》第二十条是很困难的,首先每次查访都需要开几小时的山路;其次如果提前通知矫正对象,按农村风俗矫正对象家里一定会先准备好饭菜,不管家里条件怎么样,不管干警什么时间到,所以为了不增加矫正对象负担,提前通知查访还需要干警们带上一些肉和粮食;最后如果不提前通知矫正对象,当到达矫正对象居住地后,有很大几率找不到人,特别是矫正对象到山里劳作时,即使带上定位手机也不一定有信号。

(三)组织因素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是一部法律、一个机构就可以圆满实现的,而是需要专门的国家机关与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共同参予,采用多种措施,多管齐下,方可取得预想的效果。但是在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却只是单纯依靠司法局和司法所干警,在一份名为《XL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队伍力量配置情况》的报告中写到:“全县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16人。其中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16人、落实到位16人;地方行政、事业编制人数为0;目前XL落实到位公益性岗位人数0人,协警员、协理员0人,其他人员0人。”由此看来“有人口无人手”是XL司法局存在的严重问题。根据收集文件显示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是人员素质问题,XL司法局部分干警全日制教育文凭是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虽然经过在职教育取得大专文凭,但是文化基础相对薄弱,部分人员属早年乡镇选用人时剩余人员,政法素质偏低,加上部分干警没有经过业务培训,工作时靠的是老经验和老办法,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和新业务。二是人员偏少问题,目前编制不足,近年来无新人员,又因局机关要增设股室,从各司法所抽调部分干警到局机关上班。三是人员老龄化问题,因编制等原因长期没有人员调入,造成队伍建设断层,部分干警老龄化。四是公益性岗位问题,公益性岗位一直没有安排到位,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0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但是依照XL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缺人又少钱的状况,根本没有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来完成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个别教育。要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在XL县这样的偏远山区根本不现实。

XL县其实可以学习罗田县的做法,“在罗田县,作为社区、村( 居) 群众参与的骨干和代表就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严格说来,他们也许不大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志愿者的条件,但他们有自身的优势: 跟社区服刑人员熟悉,同宗同族,同本土文化风俗,彼此有高度的认同感和信任度。通过他们独特的极其个性化的方式,将政府及其社区矫正机构所要求的工作落到实处。”这样因地制宜利用地方优势的方法很值得借鉴。

2.社区矫正矫正对象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比重很大的国家,有约7 亿人口生产生活在约100 万个村庄。作为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我国的现有社区服刑人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截至2010年3 月,全国已试行社区矫正的地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03234 人,其中属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212833 人,占70. 1%。XL县就是一个典型山区县,全县15.4万人口中有75%属于农村户口,目前XL县农村户口的矫正对象比例更达到了98%。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但是在XL县这样的贫困山区,63名矫正对象中属于逐利类犯罪就有27名,他们因为贫穷而犯罪,而且他们文化水平有限。司法局和司法所要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是相当困难的。

(四)主观因素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开展和新发展的工作,笔者在进行调查期间也会协助XL县司法局办公室的工作,在办公室时会接收到很多县政府的文件,但是在这些文件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件所占的比例非常之少。在收集到的文件中笔者还发现在XL县司法局人员编制中都是属于政法编制,而地方行政、事业编制为0人,落实的公益性岗位、协警员、协理员也是0人。XL县司法局为了争取人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曾在2011年11月7日该提交了《关于要求从政府聘用人员中安排10名人员用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请示的情况说明》,但至2013年,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给XL县司法局安排聘用人员。

在近几年XL县的发展中,发展工作的重点几乎都集中到了经济文化产业的建设当中去,而县城的形象建设和经济的发展确实能给予地方更好的政绩。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和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几乎是两个极端,其实在类似XL县这样的山区小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更多投入和帮助的,能得到政府的重视和帮助会极大地促进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四、初步结论

第11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外省县(市、区)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具鄞州区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工作队伍

£¨Ò»£©社区矫正组织及主要职责

1、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3)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

(4)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镇(乡、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

(5)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2、镇(乡、街道)建立以政法主管领导为组长,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社保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社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3)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4)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5)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司法局拟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初定4个职位,争取实行司法警察编制,负责全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区司法局与各镇(乡、街道)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实行局对所的直接管理,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划归司法行政编制。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包括试点期间派驻的监狱警察)。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

(三)拟设立以浙江省万里学院教授、专家为主的社区矫正专家咨询小组。帮助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上、政策上疑难问题,研定心理矫治方案等。

四、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Ò»£©人民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þ£©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È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镇(乡、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要求,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载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ËÄ£©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司法局解决内设科室的充实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人员的收编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的日常管理经费。各镇(乡、街道)财政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年基数以不低于本辖区上年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人均2000元。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特别是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按照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镇(乡、街道)落实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凸显司法行政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创新社会管理办法,开创我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新局面,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将事后帮教延伸为事前、事中帮教,把安置帮教工作向狱(所)、社区和家庭延伸,不断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就业安置率,严格控制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内容

“四访四帮”活动的内容是:走访省内监狱和劳教所,帮助做好五峰籍服刑在教人员思想改造和稳定工作;走访乡镇、社区(村),帮助做好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走访服刑和劳教人员家庭,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子女“志、能”激发工作;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助改过自新、安居乐业、重新做人。

三、活动方法

活动按照实地走访和开展两项具体活动实施。实地走访是走访狱(所)、社区(村、组)、家庭,与相关工作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亲属座谈,达到“三了解”;采取与服刑在教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个别谈心交流,宣传国家政策法规等方式,实行“三宣讲”;两项活动是体味亲情活动和奉献爱心活动。

“三了解”:了解服刑在教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思想状况;了解服刑在教人员认罪态度、服刑服法、遵守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掌握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等情况;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及生产就业等情况。

“三宣讲”:对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宣讲近年来全县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激发他们热爱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宣讲政府、社会、家庭对他们告别过去、改过自新的期盼,激励他们以出色的表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宣讲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促进他们认真接受教育,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为热爱国家、热爱人民、热爱家乡、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体味亲情活动:在“四访四帮”活动中,各地选择一所五峰籍服刑在教人员相对集中的监狱或劳教所,组织五峰籍服刑人员进行座谈,播放一段服刑在教人员所在家乡发展面貌、家庭生活变化、亲人真情寄语等视频,交给服刑在教人员由其子女亲手制作的一件饱含真情和期盼的手工品,达到让服刑在教人员沐浴人间真爱、倍感亲情温馨,憧憬美好未来、深知希望仍在的目的。

奉献爱心活动:在实地走访中,掌握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现状,在9月份开学前期,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动员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加,组织上门向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特别困难家庭就学子女捐赠学习书籍、学习用具、文体用品和钱物的活动,达到驱除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子女的心理阴影,增强学习自信心,感受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共同分享蓝天的目的。

五、活动步骤及时间

活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活动准备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22日)。

准备阶段是各地要在摸清本辖区活动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成立活动专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及时起动。

(二)活动实施阶段(2012年7月25日-9月30日)。

实施阶段是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实地走访和两项活动。

(三)活动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0日-10月21日)。

总结阶段是对整个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好的做法和分析不足的原因。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承绪任组长、副局长覃遵柏副组长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四访四帮”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活动的开展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严密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在开展“四访四帮”中,要把形式和内容紧密地结合起来,善于创新,严密组织,逐项落实。在开展“体味亲情”活动中,要互通信息,要主动与监狱劳教机关协调交流,事先精心做好准备工作。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要丰富,要通过一件件小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