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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申请书

时间:2022-11-01 14:35:30

房屋过户申请书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1

继承房产证明书怎么写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 ,身份证, /县区/村/居委会路 弄号室(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拥有房屋一套。

产权属于面积为2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人: 证明机构: 日期: (盖章)

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流程:

第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材料。

2、如果是多个继承人,就要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签订协议书,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就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由评估公司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对房屋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递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二、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所涉及的费用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

本办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二)本办法中棚户简屋的修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浦东新区设立街道建制的地区;

(三)本办法中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零星建设工程一般规定)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等要求。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以及施工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以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棚户简屋的修建

第六条(棚户简屋地区改建)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棚户简屋地区改建的管理,制定本区、县棚户简屋地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方式,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禁止修建的情形)

除危险房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棚户简屋不得修建:

(一)已列入地区改建计划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且已列入道路拓建计划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修建或者建造后将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者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或者规划保留的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等处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修建或者建造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限制修建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修建时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修建棚户简屋,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2平方米;

(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一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米,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

第十一条(建筑占地位置)

拆除重建棚户简屋,一般不得超出原建筑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建筑占地边界。

第十二条(棚户简屋修建的建筑间距限制)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棚户简屋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山墙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二)其他建筑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三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建筑第二层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第三层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非棚户简屋建筑的间距,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修建棚户简屋难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建筑要求)

修建棚户简屋,应当符合下列建筑要求:

(一)拆除重建、新建的住房应当达到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原消防通道;

(三)山墙上不得新开设门和窗户;

(四)不得在相邻的围墙上搭建房屋。

第十五条(危房鉴定)

需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危险房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确定为危险房屋。

第三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六)属危险房屋的。

第十七条(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居住人口计算)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第二十条(建筑占地位置)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第二十一条(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第二十四条(装修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

第二十五条(装修范围)

同幢房屋属于不同产权人、使用人的,门面装修占用的外墙面和外部空间不得超出申请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确需超出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牌外挑宽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各种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

(四)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退让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外挑的雨篷、平台、招牌、建筑装饰物等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足1米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保护建筑装修)

沿城市道路的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筑的门面装修,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零星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申请主体)

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由棚户简屋的所有人提出。

建制镇个人住房建设的申请,由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由沿城市道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

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

申请修建棚户简屋,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修建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二条(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申请)

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建造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

申请从事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由房屋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房屋门面装修的书面意见;位于主要商业街的,还应当提供彩色效果图。

除前款规定外,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对城市规划或者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审批期限)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零星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规划局审核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零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复验)

修建棚户简屋或者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属拆除重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现场放样后,申请原审批部门派员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复验完毕。

第三十六条(开工)

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工;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10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即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竣工规划验收)

零星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申请原审批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3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浏览更多强制拆迁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强制拆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家拆迁赔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4

房产合同更名申请表如下:

房产证更名方式有哪些? 房产更名费用怎么算?

房产证更名之夫妻之间直接添加

婚姻存续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问题没有特殊约定的,那么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从法律上来讲变更夫妻姓名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法律上也是认可这种约定的。

夫妻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的证件因房屋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提交如下资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2、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夫妻离婚房产证更名办理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离婚证;

3、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5、买房时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有的还要法院出个执行函。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流程步骤如下: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如何办理房产转移

对于,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房产赠与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赠予税费

(一)、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所需税费:

交易手续费:住宅2.5元/平米非住宅5.5元/平米

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缴纳

契税:4%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证照印花税:5元/本

工本费:10元/本

个人所得税:①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②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营业税: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二)、非直系亲属赠与税费

除上述外,非直系亲属还需缴纳营业税:

不足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赠与的,

营业税=评估值-购买房屋价款

超过五年(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买卖过户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免交)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房产更名涉及到的资料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5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扩大内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通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三条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第九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XX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内农业人口的住房安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城市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内的居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控制区内的农户新增住房可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按国家政策建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建成区内尚未转为城市居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可参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县政府收回或收购,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安置。

第二章安置小区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的建设和农户安置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做好安置小区的选址、规划和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条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安置小区规划选址,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依法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的原则。环境质量、建筑形式既要与建成区接轨,又要兼顾农户生产生活实际。

安置小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小区内农户的住房安排,要统筹兼顾。

第三章私人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永久性私人住房。已构成危房的私人住房,在两年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建房许可,但翻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多于原有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在规划区内,不受理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安置小区未建设前,在控制区内,准许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申请临时使用本村村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性房屋。

在建成区内,对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取得宅基地,不能被批准建房的农户,可将宅基地交由政府收储,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私人房屋建设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填写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三)拟建房屋图纸;

(四)有关相对利害人的意见;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翻建私人住房的,应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和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批准翻建的私人住房,应在原房屋的边界内建设。

规划控制区内农户因分户申请建临时性房屋的,应持农户分户证明,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临时性房屋只准许建设一层。

批准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建设永久性房屋。临时性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临时性房屋每次使用期限为两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折除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不超过该建筑的成本价,不得申请产权调换;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逾期可申请延期使用,但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统一申请。农户的安置资格,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审查。

规划控制区内符合翻建条件且自愿到安置小区的农户,可向安置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安置的,原有危房自行拆除,所占用的集体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

安置小区安置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人住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私人房屋,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对超标准建设的私人住房,由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买卖和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在私人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所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从事的建设;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翻建,是指原有房屋已构成危房,拆除后重新建设;永久性房屋,是指两层以上(包括两层)的砖混结构、钢筋砼结构、普通钢结构房屋;临时性房屋,是指一层砖木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和其它临时搭建的房屋;农户,是指有承包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其它文物景点的私人住房建设,还应遵守文物保护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内农户分户条件、安居小区建设办法与规划设计标准和建成区危旧私人住房的政府收购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7

【范文一:房屋买卖的委托书范本】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务繁忙,现特委托受托人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清偿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房产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代为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等相关房产凭证。

2、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该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上述房产,有权与买受人商谈交易价格及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权代为签署有关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应的合同公证、房产评估事宜,有权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有权处理物业及煤水电、有线电视等过户事宜,有权代为收取售房款项。受托人有权代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的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过户至买受方等上述房产交易有关的一切手续。若买方选择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则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协助买房办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转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代为到按揭银行签署各种法律文书,有权开立银行账户卡,设定密码及账户卡有关操作,收取银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权将上述房屋作为委托人(委托人当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种类、担保对象、范围、期限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有权代查委托人的个人资信、信用信息基础基础数据及报告,有权与贷款银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签署授信协议及该授信项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有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物代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包括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卡、领取相应贷款,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为变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代为提前还款、包括结清贷款、领取贷款相关文件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所有事项;代为办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房屋评估、保险及公证事宜(委托人特此声明:同意受托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代为到当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代为缴纳相关税费,有权代为领取、保管经过抵押登记的土地房屋权证;代为办理其他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事宜。

4、受托人有权出租上述房产,收取租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为受托人全权代表本人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职责所必需之其他权限,均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为的相关行为,视同委托人亲为,因此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签名/捺右手大拇指指印):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房屋买卖的委托书范本】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额____%)拥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方为我方的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项,受托方2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第5、13项委托事项:

1、管理上述房产,支付与上述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补地价事宜,并代领取缴费通知单及增补协议书,缴纳相关费用等及办理绿转红等相关手续,领取红本房地产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到相关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价格议价书等相关文件。

3、全权办理以上述房产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收取银行贷款款项,办理合同公证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办理申请赎楼贷款手续,签署银行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一切相关文件;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办理还款的相关手续;偿还上述银行赎楼贷款,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5、到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打印产权资料,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开具利息证明,复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单及历史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到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到相关部门打印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领取免税函等相关文件。

6、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的赎楼手续、终止授信额度等一切相关手续,代为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费用确认函(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代交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购房发票、房屋保险单、发票和退保证明、付清楼款证明、还款凭证等,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7、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8、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及一切相关文件,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9、全权办理出售上述房产的一切相关事宜,办理过户、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人记录、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办理合同公证并签署相关文件。

10、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受托方1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受托方1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11、签署担保融资赎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缴纳赎楼的相关费用;到银行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所需签署的申请书及一切相关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退件、撤销过户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咨询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13、办理上述房产水、电、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有线(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等过户、开户、销户、停机等手续。

受托方1有权委派本公司任何员工办理上述受托事项。受托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方均予承认。

受托方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三:房屋买卖的委托书范本】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权_______)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现准备出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六、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含设立和修改密码),收取按揭款。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四:房屋买卖的委托书范本】委托人: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现住址:____区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现住址:____县____栋____单元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购买首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五:房屋买卖的委托书范本】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产权共有人。现我们同意出售上述房产。因为我们__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__________为我们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如下事项:

1、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们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4、协助买方以买方名义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5、代为收取相关售房款;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宜办完为止。

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当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房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二)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第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当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以及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在1个月内审批。

(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或者国有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个月内征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个人建房既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又使用耕地、国有土地的,以及在集镇范围内申请建房用地的,按前项规定办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用地机关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所在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移送市房地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县(区)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审批建房用地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修、建造围墙等,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还应当缴纳建房用地保证金。建房用地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期;延长期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开工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严格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本办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退还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十九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当在原址建设,不得移地迁建。

第二十条  移地迁建住房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他人房屋。经批准后,买卖双方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买卖交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者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农村居民户,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者加层。

无本村民小组户口的农村房屋不得扩建。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造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有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过的设计图纸。

第三章  建房用地标准和规划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2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者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4人或者4人以下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4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4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需原地翻建或者按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前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围垦不满5年的垦区,移民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围垦满5年的垦区,按粮棉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经批准买房或者建新房时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个人建房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至1.6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集镇、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集镇建房的建筑间距用地属于公用土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3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农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建房的干部,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的建房用地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以买卖房屋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逾期未竣工,且未申请延长竣工期的,按超过竣工期每月1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未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四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房屋层高或者室内地坪标高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修建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者违法建筑的农村居民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建造生产经营性房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包括商品房或者集资建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继续施行。本办法施行后重新编制、调整、修改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有关个人住房建设的标准均按本办法执行。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9

事实上,个人卖房也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最新版本的《房地产管理法》、各省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部分县市建设局和房管局颁布的部门规章规定,民间转让房产,得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责任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之后,才能进行交易,否则不给过户。

其实据我所知,在古代中国的一些朝代,例如唐朝、宋朝和元朝,凡居民出售房产,也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请,也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就跟我们现在一样。

我们先看唐朝。唐朝大中五年(851),首都长安皇城外朱雀大街东面有一座寺庙,名叫安国寺,安国寺很大,但是僧人不多,寺僧想把一部分空闲房屋转售出去。问题是,这安国寺跟当时其他多数寺院一样,土地、房屋都是国家划拨的,属于公共财产,僧人们想卖掉一部分公房,自然得跟国有房屋管理部门打个招呼。当时的国有房屋管理部门分为两家,一家是庄宅使司,负责管理政府房产;一家是内庄宅使司,负责管理宫廷房产。安国寺的前身是唐睿宗做太子时的府邸,后来唐睿宗即位,把它舍为寺院,所以这安国寺属于宫廷房产,所以安国寺僧人出售空房之前,需要向宫廷房产管理部门也就是内庄宅使司提出申请。售房申请书递上去,内庄宅使司很快下了批文:

“安国寺一所,庄居东道并菜园,西李叔和,南龙道,北至道,舍三十九间,杂树四十九根,地一亩九分,计估价钱一百三十八贯五百文。牒:前件庄,准敕出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唐大中五年敕内庄宅使牒》)

什么意思呢?从“安国寺一所”到“计估价钱一百三十八贯五百文”,是安国寺僧人所提交卖房申请的原文,这几句话描述了待售房产的位置、四至、间数、面积,以及准备出售的钱数。“牒”后面的文字,是内庄宅使司工作人员给的批复,意思是你们的申请已经审查过了,这些房子可以出售。

以上是出售公房时提出申请的事例,出售私房是不是也需要提出申请呢?需要。唐朝法典《唐律疏议》卷13规定:“依令,田宅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所谓“文牒”,就是指政府出具的批准书,按照唐朝法令,无论卖地还是卖房,都得向政府提交申请,等拿到批准出售的文书以后,才可以达成交易,否则没收出售所得,并将已经出售的土地或房屋从买主手里强行夺回来,原封不动还给卖主。

这样解释有点儿绕,咱们打个比方。假设我们家有一所老房子,要价五十万,卖给您了。咱们交易之前,我并没有向我们这儿的县政府提出申请,更没有拿到本县房管局允许我卖房的批文。然后呢,这事儿被居委会王大妈发现了,王大妈往县政府办公室打了一电话,第二天,执法局的人马就会杀上门来,让我把那五十万售房款上缴国库,同时还会请您出去。

表面上看,您白掏了五十万,而我却没有什么损失。其实没那么简单,因为您不傻,马上就会明白您的损失是我这个卖方造成的――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卖房之前向政府提出申请。好了,您会找我麻烦,让我把那五十万购房款赔给您。如果我赖着不赔呢,您就会把我告到法院。

类似法令并不只在唐朝存在,在宋朝法典《宋刑统》第13卷《户婚律》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章,也有如下条文:“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意即出售不动产需要先拿到当地政府出具的批准书,否则没收房款,并把已经售出的房子从买家手里夺回来。

另外在元朝政令汇编《通制条格》第16卷《田令》之《典卖田产事例》章也有两条法令。

其一:“诸私相贸易田宅,即与货卖无异,拟合给据,令房亲邻人等画字估价,立契成交。”

其二:“僧道自相典卖,并买民田纳税地土,依例于有司给据关防。如违,依例追断。”

前面一条是说,凡老百姓卖地卖房,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呢,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这些申请也不能推诿不办,只要是合法的、没有纠纷的房产,都应该批准出售。后面一条则特别强调,即使是出家人出售房产,也需要先拿到有关部门出具的“关防”,即批准书。

元朝至元二年(1336),福建省晋江县居民麻合抹想卖掉老宅的花园,按照法律规定,他向当地衙门提了申请:

“泉州路晋江务,据录事司南隅住民麻合抹状告:父沙律忽丁在日,原买得谢安等山园、屋基、山地,辟成花园,于内栽种花木,四围筑墙为界,及有花园外屋基地一段,俱坐落晋江县三十七都东塘头庙西保。递年立例,麻合抹通纳苗米二斗八升。原买山园屋基,东西四至,该载契书分晓。今为路远,不能管顾,又兼缺钞经纪,欲将上项花园山地出卖。未敢擅便,告乞施行。”(《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

这份申请描述了待售花园的来历、位置、税负,以及出售原因。如果再加上电话,做成表格,就跟今天某些县市房管局要求售房人填写的《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表》差不多了。

晋江县衙收到麻合抹的申请,做出以下批复:

“从公勘,当得:上项花园山地,委系麻合抹承父沙律忽丁原买梯己物业,中间别无违碍。出到各人执结文状,缴连保结,申乞施行。得此,除外,合行告给又字九号半印勘合公据,付本人收执。”(出处同上)

意思是申请已收到,经过政府工作人员的实地调查,认定该申请书中描述的情况基本属实,特此发给批文(批文以千字文编号,编为又字第九号),允许出售。

行文至此,有朋友就会问了:为什么古今政府都要求大家在卖房之前先交申请呢?

个中原因倒并不复杂,我总结了这么三条:

一、为了避免公共资产流失。

您知道,古今房屋都有公房和私房之分,即使是私房,下面的土地也可能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如果是私房私地,怎么卖掉都无所谓;如果是公房或者在公地上建造的私房(例如经济适用房),那就不能被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不声不响地卖掉。卖房人在交易达成之前提出申请,有助于政府“过滤”掉一些私自出售公房公地的非法行为。

二、为了避免交易双方将来闹纠纷。 比方说,我卖房给您之前,有可能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或者因为我欠下巨债,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或者这套房子的所有人并不只是我一个,还有其他共有人,我卖房之前并未征求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我提交给您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假的;或者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很不规范,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或者我把房子卖给您之前,已经把它卖给了另一个买家。俗话说的好,买家永无卖家精,说的就是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您只要不借助其他力量,就不可能对以上种种情形完全调查清楚。这时候政府出面帮您来了,它让我写申请、拿权证,在我们交易达成之前,先把所有必要的手续过一遍,一旦政府发现我这套房子有问题,就会驳回我的出售请求,这样您自然就可以不上当了。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10

1、可去办理过户手续。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5、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11

一、实施范围

镇集体土地上居民自建的合法住宅(含辅房),不包括畜舍。

二、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推动、农户自愿、基础先行、要素保障、成效体现”的基本框架,先试点再铺开。计划于2015年起全面开展,两年内实现村级覆盖率100%,做到“应发尽发”。其中2015年完成测绘及成果报告,完成发证7800户。

三、工作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2、先地后房原则。申请人应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3、权利主体一致原则。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应一致。

4、自愿申请、“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无争议对象先办,有争议对象暂缓。

5、尊重事实、维护利益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为前提,将违法建筑处置与合法建筑登记区分开来。

四、工作步骤

分为宣传准备、调查登记、确权发证三个阶段。

1、宣传准备阶段(3月份)

3月中旬召开镇、村两级动员大会,并通过广播、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安排人员进村入户发放房屋登记告知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广大农户的知晓率和支持率。

2、调查登记阶段(4月-6月)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开展入户调查与核实,填写好申请书、询问笔录、实地查看表等相关表格,分批报送登记机构。4月底前完成试点村测绘工作,5月底前各村完成自身范围内70%农户的资料收集工作,6月底前完成全镇50%的测绘工作并出具35%的测绘成果书。

3、确权发证阶段(7月-12月)

在调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由县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发证,对确认的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主记栏中记载,实际面积在附记栏以测绘面积记载。7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数35%的发证量,8月底前完成各村所有农户的基础资料收集,10月底前完成测绘工作,12月完成7800户农房发证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建立组织,健全机制。成立镇农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书记及分管城建、民政、公安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村建、国土、综合执法、民政等单位的相关同志及各行政村党总支书记组成,部署开展具体工作。同时抽调5名同志充实镇专门工作班子,分别指导和督促相关村开展工作。各行政村亦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由分管村建的班子人员牵头负责,下面配备2名及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调查登记及协助房产测绘等工作。

2、先行先试,以点带面。坚持先试点再铺开的工作方法,确定长山河、良贤、新拱村为重点村,通过试点,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质量标准,及时在其他村进行推广和应用。

房屋过户申请书范文12

【摘要】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际上就客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从而使得目前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同时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在大量的增加。因此,探析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

【关键词】法院 立案登记制度

一、房屋过户类型案件执行中的问题

这类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中一般确定,争议房屋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有协助过户的义务。由于对方的不协助,使得房屋无法过户。这类案件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为协助过户的行为。通常,法院会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将争议房屋过户。但问题是,在该房屋过户之后,被执行人仍然占据着房屋拒不腾让给申请执行人。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不可以还以原来的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让出来?笔者认为,申请法院协助过户,执行标的为协助过户的行为,而申请腾让房屋,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这里要探讨的问题是,需要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解决。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似乎都具备了申请执行的条件,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但是关键的问题还是执行依据的问题,因为执行依据中,只是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房屋过户,而未涉及房屋腾让的问题。这里也许有其他原因,法律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占有,不要求对方交付该房屋。而大多数当事人是不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占有该房屋的,以原来的执行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在原来的法律文书中找不到依据,即无腾让房屋的执行依据。所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需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问题,然后再依据判决结果来申请执行。

二、继续履行合同类型案件执行中的问题

继续履行合同类的案件,最为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种判决具有执行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此外,作出继续履行判决的前提,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即义务履行适于强制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当事人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所以,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作出的继续履行判决,具有执行力毫无疑问,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如何执行该类判决。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直接执行需要当事人交付的动产或不动产。如前所述,继续履行判决中的交付义务,是基于当事人自己意思的法律行为,该交付是物权变动的要件,欠缺该要件,物权不发生变动。其不同于基于物上请求权中的交付。在物之交付请求权中,权利人对物享有物权,义务人负有交付他人之物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前,对该物仍然享有物权,其交付仅具有债的效力,该交付只能由卖方自己为之,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不具有替代性。因此,继续履行判决的执行标的不是财产,而是当事人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执行应交付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应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自己履行。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引入执行令的做法,即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出限期义务人履行的命令,督促当事人履行交付义务,并告知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笔者以为,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对权利人尚有法律上的救济措施,因此在对被执行人的制裁上,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或者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使义务人不能在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和违约中得到益处。如果罚款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三、特殊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执行中存在很多普遍的问题,比如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一方当事人拆除某特定建筑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部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将某特定建筑物予以拆除,但是在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其又恢复修建了其他同类建筑物,那么权利人是否需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另行诉讼,重新取得执行依据后再来申请执行,法院为其排除妨碍,如此反复,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再比如一些停止办理幼儿园的案件,由于被告不具备办理幼儿园的资格,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停止办理幼儿园,执行标的为“不作为”的一种行为,而非办理幼儿园的工具等等,笔者在办理该类案件中,以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为处罚,迫使当事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选择其他地址办理幼儿园,而这类案件需要重新取得执行依据吗?笔者认为,以上两种类型的案件,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由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就是“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一方当事人违反生效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文书中禁止的事情,当然可以直接执行,还是以原来的执行依据为标准继续执行。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维护法律权威,并且减少诉累,应该适当扩大执行执行依据的效力,比如执行依据中确定一方当事人不得在临街搭建鸡窝,当然鸡窝是肯定不能再搭建了,但是其他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建筑物呢?是不是也应该一并包括进来。当然,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另行诉讼解决,但是希望审判部门能够考虑执行的实际效果,就是在审判过程中,遇见可能会执行特殊情况的案件,适当考虑执行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