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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调查报告

时间:2023-02-01 20:28:12

股民调查报告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1

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2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人员身份确认办法》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结果必须会议通过签字并公示,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查看会议记录及重大事项决议备案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名单)

清人分类结果一榜公示,如有异议,调查核实后进行二榜公示(查看公示照片和公示情况报告)

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目录:1、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重大事项决议备案表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名单4、会议照片5、清人分类公示照片6、公示情况报告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清产核资工作:查看调查清理的原始资料

村原有合同的清理整改情况

村清产核资结果签字公示情况(公示照片及公示情况报告)

清产核资结果及问题处理情况报告

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情况(会议记录)

清产核资汇总表

 目录:1、村清产核资原始登记表、丈量记录、照片等2、村合同、合同审理意见书、清理整改情况报告3、清产核资结果公示照片及公示情况报告4、清产核资结果及问题处理情况报5、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情况的会议记录6、清产核资汇总表

股权设置工作:村两委和工作专班酝酿提出资产量化范围方案、股权配置办法(查看会议记录、方案办法)

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看会议记录、公示照片)

根据通过的《股权配置办法》对成员配股,填写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成员股份量化备案表(查看量化备案表签字存档情况)

编写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份清册

目录:1、村两委和工作专班酝酿提出资产量化范围方案、股权配置办法的会议记录2、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案办法的会议记录3、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配置方案(办法)4、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份清册

成立组织工作:村两委和专班酝酿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草拟合作社章程、股东代表产生办法、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查看会议记录)

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成立合作社,表决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合作社章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监事会(看会议记录和章程、选举办法)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3

一、总体要求

分析检查阶段是巩固和扩大深化学习阶段成果、打牢解决问题的基础和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全体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一阶段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认真地参加分析检查。局领导班子要深入调研、寻计问策、认真查摆、分析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带头调查研究,深刻查摆问题、民主评议准确,让广大干部群众满意,让党组织放心,为解决问题做好准备;全局每一名党员要紧密结合工作、学习、思想、作风、生活等方面实际,从增强科学发展意识、提高科学发展能力、更好地为教育发展建设服务的角度,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明确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二、时间与内容安排

本阶段要以形成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重点,着眼于找准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统筹抓好4个环节的工作:

1、聚焦提炼问题(5月4日—5月14日)。此环节要组织党员干部对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寻策问计等各种方式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和归纳筛选,全面梳理汇总。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结合学习调研阶段形成的思想共识,认真研究讨论,聚焦提炼出各股室各单位影响制约教育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形成《聚焦提炼问题报告》,于5月12日前交到活动办公室,为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打好基础。

2、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5月15日—5月25日)。要精心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紧扣党的十六大以来本股室本单位的发展实践,深入查找个人和班子在推动科学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注意联系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突出问题,从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实干意识、廉政意识和艰苦奋斗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体做到“五查五看”,即:查思想观念,看在解放思想上是否有新的收获;查学习成果,看是否领会和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查工作作风,看是否做到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廉为民;查制度机制,看是否阻碍和桎梏了科学发展;查工作措施,看是否能够保证教育局总体目标得到有效落实。

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各方面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交心,撰写发言材料,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要组织党员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不尽职责、服务差,不讲标准、效率低,不抓落实、中梗阻,不守纪律、乱作为等问题,要深入剖析,正确认识。对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既要严格要求,提高质量,又不搞人人过关,注意保护党员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民主生活会后,各股室各单位要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于5月25日前上报局活动办公室备案。

3、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5月26日—6月6日)。在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形成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充分运用学习调研、解放思想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充分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简明扼要概述取得的成效,系统全面地梳理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要谋划出应对问题和不足的符合本股室本单位实际的科学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工作举措;提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改进作风的具体措施。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这个重点,避免写成工作报告。各股室、局直各单位一把手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努力提高分析检查报告的质量和水平。初稿形成后,以适当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经扩大会议充分讨论后,反复修改完善,努力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高质量指导性文件。各股室和局直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字后于5月底前报局活动办公室。

4、组织群众评议(6月7日—6月底)。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要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认真接受群众评议。参评人员既要有本股室本单位的党员群众,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代表。参加评议人员要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硬不硬等方面进行评议。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评议方式。群众评议结束后,要将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4

近日,证券业协会公布了券商上半年财务数据。由于资本市场低迷,券商整体利润同比都有大幅下降,其中更是有几家券商的表现出乎意料。

民生证券便是一例。上半年,民生证券营收5.97亿元,而去年同期高达18.6亿元,下降幅度高达68%;净利润仅有629万元,去年同期为0.92亿元,同比降幅高达93%。净利润排名亦是下降了65位,降至116名。民生证券到底发生了什么?

《投资者报》记者向民生证券电话采访,该公司前台人员表示,会与品牌部相关联系人联系,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截稿前,仍然没有联系。

记者从其控股股东――泛海控股的半年报中找到,公司也承认民生证券在经纪、自营等主要业务模块收益不理想,导致民生证券整体经营业绩低于预期。

新开户业务被暂停影响大

尽管上半年券商整体的经纪业务都出现了大幅波动,但是民生证券的经纪业务下滑幅度超出预期。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9月14日,民生证券交易规模为7994亿元,第一名的华泰证券的证券交易量高达14.7万亿元,民生排名50位,名次排名下降了5个名次。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民生证券经纪业务交易规模排名下降和公司新开证券账户被暂停有关。

此前有媒体报道,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在时任营业部总经理许静期间,发售的“民生证券新三板基金”产品到期后无法兑现本息。

根据投资者称,此案直接牵扯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左右。按照相关规定,许静被山西证监局认定不恰当人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许静诈骗案移交稽查立案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尚未进一步披露案情。

彼时,民生证券官网回应称,基金合同及公章都是假的,是总经理许静个人行为,“本案是由营业部多名员工协同完成的诈骗,目前,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经营正常”。但受害的投资者们显然不买账,不断通过各种途径争取权益。

不过,根据泛海控股公告,因该事件证监会对民生证券下发了《关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的函》(机构部函【2015】 3381 号)。证监会函中认定,未发现民生证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公安机关尚未披露案情),但指出民生证券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今年1月6日泛海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民生证券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一是责令限期改正;二是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三是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暂停期间民生证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同时,山西证监局对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一年的监管措施,并将许静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依照有关规定将许静诈骗案移交稽查立案调查。

在今年1月的公告里,泛海控股表示,民生证券是一家综合券商,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对民生证券经纪业务的贡献较小,但是半年过去,整个公司的利润出现了大幅下滑,可见此次处罚让公司元气大伤。

泛海控股在半年报里还提到,上半年民生证券业绩表现不佳,还因为自营业务出现了问题。

由于公司没有公布民生证券具体的财务数据,记者只能从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股东来一探究竟。Wind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民生证券持有中国宝安、岳阳林纸、索菲亚、圣阳股份、合诚股份、中恒电气、佳都科技、东方精工。

令记者诧异的是,民生证券重仓持有的上述几家公司,上半年的表现与整个大盘相比还算不错。因此,记者猜测,民生证券自营表现不佳,有可能是其他持有的股票,抑或割肉了表现不好的股票。

券商评级再次回落至c级

民生证券近年来在资本市场之路并不平坦,2013年就因保荐项目天能科技造假被证监会处罚,当年券商分类评级被“一降到底”。

2013年民生证券就因投行业务问题频发评级被“一降到底”。彼时民生证券保荐项目天能科技曝出严重造假,除公司本身多位高管被处罚之外,民生证券被认为在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证监会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保荐人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并认定二人为市场禁入者。随后的2014年和2015年,民生证券逐步缓过神来,2014年连升三级录得B级,2015年再升一级至BB级。

除此之外,在当年证监会组织的财务核查当中,民生证券亦有过半保荐项目“撤单”,对保荐项目把关能力之低劣可见一斑。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5

然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飞速成长,一些貌似健康的上市公司如巨人般轰然倒地。20年间,中国的上市公司丑闻不绝于耳,投资者在被蒙蔽中大亏血本,当股市融资功能变成了圈钱功能,诚信危机显然为这个市场多米诺骨牌埋下了最为松动的一张牌。

诚信问题被推至风口浪尖

1999年7月12日,对于十余万“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琼民源)股东而言,是一个备感激动的特殊日子。

经过两年多的痛苦煎熬,他们所持有18742.347万股流通股等量置换成“中关村科技”股后,终于可以上市交易了。然而,这起中国证券史上最严重的欺诈案,留给中国股市和众多股民的创伤,却非一朝一夕可以抚平。

琼民源的历史,就是一幕麻雀变凤凰,再由神奇化腐朽的悲欢戏剧。从上市之初到1995年底,琼民源还是一只名副其实的垃圾股。1994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仅为0.03%,1995年每股收益还不足1厘,直到1996年4月1日,股价也不过2.08元。

颇为吊诡的转折点,出现在一份年度报告问世后。1997年1月22日和2月1日,琼民源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称,1996年该公司实现利润5.7亿余元,年度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年报显示每股收益0.867元,净利润比去年同比增长1290.68倍。年报登出后,琼民源一跃成为众星捧月的“绩优股”,引领深市走强的领头羊。从1996年4月1日的2.08元,涨至1997年1月的26.18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升幅高达16倍!

琼民源在波峰停驻的时间,是兴奋而又短暂的。1997年3月的琼民源股东大会,见证了一幕集体辞职的怪现象,出奇高调的琼民源竟无人申请复牌。为此,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琼民源公布的公司业绩进行了调查。报告显示,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

调查组还发现,为琼民源出具1996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文件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构成虚假陈述行为;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在琼民源1996年中期报告出台前就大量买进股票,并于1997年3月前大量抛出获取暴利。显然,这两家公司在严重违规操纵市场。

世纪之交的中国资本市场,如果汲取琼民源的教训,也许发展波澜不惊,步履却会更加笃实。令人遗憾的是,随后发生的中国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再次将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推至风口浪尖。

与琼民源类似,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一度有“中国第一蓝筹股”美誉。“奇迹”出现在1999年,根据银广夏当年的年报,每股盈利达到前所未有的0.51元。短短的四个月中,股价从13.97元涨至35.83元,2000年全年涨幅高居深沪两市第二,公布的每股收益近1元。

然而,“神奇之路”才开始。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依此推算,2001年银广夏每股收益就将达到2至3元。此前,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张吉生更作出大胆预测,未来三年内每年业绩连续翻番“不成问题”,令股民兴奋不已。

事实证明,银广夏的“奇迹”不过是“秋天的童话”。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的“银广夏陷阱”一文,直接导致该上市公司“牛皮”破产――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浮出水面。专家评价道,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是“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

与琼民源案类似,与银广夏同时翻船的,还有参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原本如日中天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解体。财政部当年9月初宣布,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恶招、怪招、狠招层出不穷

人性固有贪婪的一面,它注定了即便是琼民源、银广夏事件之后,资本市场仍难以禁绝类似的造假丑闻。

近期,即有媒体质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人参贸易为托,上下游关系错综复杂,客户信息扑朔迷离,而最终均指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第二大客户千草药业实为紫鑫药业间接控制方;公司第一大客户平大生物和第三大客户正德药业同样也与紫鑫药业及其大股东存有密切关联;而紫鑫药业分布在延边、通化等地上下游客户,也受同一集团控制,并最终指向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

在这种背景下,紫鑫药业与上述客户在2010年所进行的大量人参买卖交易,也便存有巨大的“自买自卖”甚至虚假交易之嫌。这一系列的财务造假手段,恍惚间还有银广夏骗局的影子。

新世纪的中国资本市场,目睹了一起起上市公司欺诈案件,恶招、怪招、狠招可谓层出不穷。在重大信息上“藏藏掖掖”,是上市公司弄虚造假,逃避内部控制系统和外部监管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重要方式。一些公司在隐瞒重大真实信息的同时,甚至编造虚假信息,瞒过监管部门和普通股民的眼睛。

从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的97件案例中,被谴责的违规行为合计131次,其中未及时报表信息披露17%,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5%,未披露重大担保事项26%,未披露大股东占用资金21%,未披露理财事项4%,未披露诉讼事项2%,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2%,未披露其他重大事项7%,披露虚假信息7%,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10%。

上市公司的弄虚造假多为窝案,卷入其中的极少是“单枪匹马”,往往整个董事会难辞其咎。例如,2002年9月上市的科大创新,第2年就亏损5012万元。2004年4月1日,科大创新公告,原公司总裁陆晓明因涉嫌私自将异地存款违规对外担保,以及委托理财资金难以收回,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陆某还是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当年5月19日,因虚报利润、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科大创新及其9名原董事和6名现任董事被上证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弄虚造假,后果非常严重。从小的方面来看,一个公司从此被钉上耻辱柱,丧失立足资本市场的资格;从大的方面看,整个资本市场的诚信度也深受其害。诸如通海高科案、ST猴王案、中科创业案、亿安科技案等证券欺诈案件的相继曝光,让形形、手段隐蔽的欺诈行为跃入普通投资者眼帘。中国上市公司诚信度问题,实际已濒临泛滥边缘。

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甚至已重创中国资本的国际声誉。2010年8月,美国《巴伦周刊》撰文质疑在美借壳上市的中国公司,引发了国际市场对中国概念股的不信任情绪。2010年底,美国证交委介入调查,随后对8家中国公司摘牌。2011年3月以来,24家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审计师提出辞职或曝光审计对象的财务问题,19家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遭停牌或摘牌。

通过反向收购,一些市值在5000万美元至2.5亿美元之间的中国公司,得以成功登陆美国资本市场。从2007年1月到2010年3月,共有超过600家公司通过反向收购登陆美国资本市场,其中有159家来自中国,占比达27%。而同期来自中国的IPO数目仅为56家,只占IPO总量的13%。据报道,美国资本市场对于“暗度陈仓”的中国公司颇为警觉,基本已关闭进入大门,一些在美上市公司正运作到香港上市。

不断传出的这些造假丑闻,实非国际资金做空中国的手段。客观看待之,反映出部分华企的诚信缺失。正由于一些公司治理不健全,甚至存在造假主观故意的中国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加之一些游走在中美两国监管体系结合部的中介机构推波助澜,使得原本受到热捧的中国概念股遭遇了冰川期。

圈钱乱象缘何而生

诚信乃商业之母。为何中国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竟会愈演愈烈乃至成为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的巨石呢?追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不难发现,一个快速成长的资本市场,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违法付出惨痛代价的寂寥身影。

一百多年前,邓宁格曾在著作《工会与罢工》中,刻画了资本家追逐利润的贪婪:“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这句颇为生动的名言,也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十四章中转述,并广为流传。

邓宁格撰写这篇名著之际,正值英国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市场规则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缺失,内外监管力量的弱化,以及若干商人的唯利是图,甚至包括契约精神的不足,造成了英国资本市场的混乱与不足,而这些也成为作者尖锐批驳的原型与对象。然而,时至今日,中国资本市场正上演百年前英国的一幕,尽管一些公司的实力已今非昔比。

不可否认,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的先天不足,是导致乱象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股市上存在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带来的弊端,严重制约了股市发展。审视若干股市异常起伏,固有深层次的复杂原因,但“股权分置”问题始终是市场发展绕不过的坎。

几乎所有股市诚信问题中,都不难发现“股权分置”的阴影,诸如与购并活动相关联的庄家炒作、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违规担保、对大股东依赖、会计造假、大股东控制董事会、高管报酬扭曲等等。

内部监管防线的虚置,是诚信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源头。2005年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立案调查新太科技,发现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6.12亿元,其中对外担保总额为4.4亿元,违规担保共计4.1亿元。特别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在2004年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1.47亿元。这些资金往来,均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更令人担忧的是,根据新太科技2003年度报告,公司独立董事还出具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称对对外担保的情况已作认真核查。事实上,这份意见不过是谎言和幌子罢了。

其实,在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上,不尽其责的又何止独立董事。新太科技的监事会4名成员中,有两名在新太科技的大股东处任职,一名担任公司副总裁,另一名是职工代表,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而对于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监事会只是听取了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也未作任何实质性检查。

与新太科技问题相类似,2000年10月18日,闽电董事会曾通过决议,投资成立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却发生巨额资金不翼而飞的荒唐事件。

上市公司造假频频的背后,还有不良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黑手。以银广夏造假案为例,从1998年至2001年问题暴露,横跨三个会计年度,其间至少要经历会计师事务所的三次年度审查。多次审查不仅未能发现巨大漏洞,还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没有问题是说不过去的。

在轰动一时的通海高科案中,京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具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中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致使通海高科的邪路越走越远。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6

一、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各指定报刊不得刊登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临时报告是指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报告。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公司办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核查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政府批文、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核对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内容和时间与其备查文件的因果关系;

(四)对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必要的文字核查。

三、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如国家股转让、外资收购控股、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涉及其股份变动的,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的,如公司资产评估等,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涉及发行证券新品种(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流通股份上市、股份类别转换(如国家股、法人股转换为优先股)等事宜,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于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

前款各项,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提交的审批文件、专业意见书不完整,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披露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司不得以答记者问或新闻信息的方式代替其应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各指定报刊从公司采访到的涉及股份变动的信息和事实,其刊登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对该信息的公告日期。

五、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披露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股份变动公告书等,原则上也适用于以上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七、证券交易所和指定报刊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证券交易所应当尊重上市公司对指定报刊的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九、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上市公司擅自公布误导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在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将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指定报刊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刊登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报刊的资格。

附件: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1.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国家股转让事宜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文;

2.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外资收购控股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3.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

4.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收购兼并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7

1月1日,由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及相关通知正式施行。规定指出,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应聘请获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今年股市监管仍将加强

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日前表示:加强监管是全球通行的理念,2002年的监管肯定会进一步加强,但证券市场的监管不能搞运动,监管是一种持之以恒的谨慎监管。梁定邦的说法,政策信号清晰,将成为2002年监管层出台政策时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1月日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对在中国境内注册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从业人员的管理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日常监管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该办法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

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实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求得赔偿。据透露,今年年中,中国证监会将对照《准则》的内容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将责令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整改。

国有股减持方案总结阶段性成果

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于2002年1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成果体现了要形成多赢的局面、要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和保持稳定、不再增加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照顾各方面的利益等四点共识。但新成果依旧被理解为“市价减持”方案的翻版,大盘再创新低。

股民状告大庆联谊案被受理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通知共六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日前,侵权赔偿第一案――股民状告大庆联谊案已被法院受理。

蓝田董事长等10人被拘传

1月12日,蓝田股份(“生态农业”)公司董事长保田、董事兼总会计师黎洪福、董事会秘书王意玲及7名中层管理人员因”涉嫌制造虚假利润”被公安机关拘传接受调查。中国蓝田总公司总裁、蓝田股份原董事长瞿兆玉也已被从北京传至湖北接受调查。早在去年9月,证监会稽查局就开始对蓝田股份进行立案调查,但调查结果一直未予公布。

年报披露时间表公布

1月21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各上市公司拟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时间表。预约时间表制度,将帮助中小投资者取得和机构投资者同等的地位,进一步消除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有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深交所调整成指样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1月21日对成份股指数的样本进行调整。更换的10家成份股同时包含A股和B股,调整后成份股样本数量不变。剔除的股票为深长城、辽通化工、粤美雅、江铃汽车、创元科技、银广夏、陕长岭、苏常柴、粤宏远、环保股份。新入选的为中集集团、长城电脑、盐田港、晨呜纸业、佛山照明、威孚高科、鲁泰、南风化工、中原油气、西山煤电。

今年中国人寿可入市资金221亿元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王近日透露,2001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达1902.54亿元,投资收益64亿元,预计今年年底可运用资金将达2400亿元。此外,中国人寿2001年底总资产达2212亿元,按照10%的入市比例,今年入市资金量可达221亿元。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8

香港股民“水晶皇”因送检一瓶茅台结果塑化剂含量超标,引发贵州茅台紧急停牌、大股东增持20亿以及召开新闻会等系列后果。

就在这场蚂蚁撼大象的博弈引发市场感叹之际,一家名为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兴业”)以更加猛烈的姿态来袭:

抛出自己的白酒塑化剂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包括茅台、习酒、五粮液、洋河等品牌的11种酒,结果是9种酒塑化剂含量超标。

仅隔两天,又联合媒体抛出对医药行业龙头公司康美药业造假的报告,导致康美药业2012年12月17日开盘即跌停,随后四天股价都在低位,市值蒸发至少60亿元。

事实上,自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部工作人员赵瑜纲揭露出基金黑幕以来,A股并不缺乏“扒粪者”,比如,揭露蓝田股份造假的刘姝威,“财务侦探”夏草,等等。

然而,这份名单并不长,并且他们基本都是以个体的力量对抗名噪一时的“明星公司”。虽然得到投资者的掌声,但没能得到资本市场的真正支持,持续性有限,最后都是黯然离场。

和以往单枪匹马姿态出现的打假者不同,中能兴业自始至终都是以机构的形象出现。也因为此,尽管中能兴业一再强调,自己只是一家致力于公司基本面分析的投资咨询公司,目前主要依靠为企业做培训盈利,未来则希望出售独立的研究成果而非做空获利,资本市场还是坚定地认定它就是做空者,是中国的“浑水”公司。

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看来,做空者将是净化证券市场最有生命力的生力军,应该鼓励,“市场的疾病最好是通过市场机制去医治。”他笃定地认为,A股打假要持续,“浑水模式”将是最佳选 择。

调查康美

开盘即跌停,市值一天内蒸发34亿,导致基金公司当日浮亏8亿,机构席位大举卖出近2亿元。这就是《康美谎言》推出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康美药业的遭遇。

截至2012年底,A股共2475家上市公司,其中,医药板块占185家,从2012年医药板块三季报数据来看,康美药业的主营收入排名第9位,每股收益排名第58位,没有太特别的地方,中能兴业为何盯上了它?

中能兴业总经理赵冰表示,调查康美纯属偶然。如果不是一位雪球网友提起,他们应该不会那么快关注到它。

按照中能兴业自2011年10月定好的计划,他们的确准备着手研究一批龙头行业的重点企业。从哪家开始,并无具体规划,基本是按照赵冰本人的兴趣点来确定。关注到康美的时候,他主要在研究苏宁电器。彼时,苏宁和京东价格战正酣。

2012年7月的一天,赵冰应雪球网邀请,给一些希望学习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知识的网友免费讲座。自由交流环节,网友提到康美药业,他认为康美涉嫌虚增投资,财务造假。

那次交流后,赵冰对康美并没有太在意,唯一记住的是康美中药物流配送中心投资近10亿元。因为苏宁恰好也有类似的数据,投入10.3亿元自建物流系 统。

不久,赵冰又在一本关于财报分析的书中再次看到康美:过去10年共有69家上市公司净利润年均增长超过40%,其中未经重组的非周期性行业高成长上市公司只有9家,且其中只有1家公司2000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6%(这是一个相当高的起点),这家公司就是康美。

两次所得的消息,让赵冰开始关注康美。

他们首先把苏宁和康美的物流系统投入做了对比,尽管两者行业不同,还是觉得康美物流系统有猫腻的可能性很大。于是,中能兴业从IPO招股书开始全面梳理康美。

案头分析首先碰到的难题,是文件中提到的康美总部所在地—广东普宁市的那些陌生的地名。当把文件中提到的地名、土地、建筑标注一点一点地标注在地图上后,康美的问题越来越清晰:康美购买土地的投入非常大,大得离谱,而康美声称投入10亿建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并没有建在公告所说的位置。

具体在哪?是不是真实存在?有没有这么大?这需要派人实地调查才可确定。

考虑到后期费用的投入以及调查结果的公布,赵冰把中能兴业的研究结论告诉了一家媒体,两家决定合作,将案头工作和实地调查结合起来。

从2012年8月开始,这家媒体先后派了两名记者去普宁实地调研、取证。中能兴业则在后方根据案头研究给出具体调研建议。

联合调查从夏天开始,到冬天才结束。最后他们认定:康美药业在土地购买和项目建设上涉嫌造假,至少虚增了18.47 亿元的资产,几乎是公司2002年至2010年9 年净利润的总和。相应的,康美还有在IPO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上有伪造土地证号的造假事实。

2012年12月15日,上述媒体推出与中能实业合作的关于康美造假的调查报告《康美谎言》。这一天是周六,但报告通过网络,还是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关注。康美也于隔日晚间发出长篇澄清公告,否认造假。然而,周一康美股价开盘即跌停,当天市值蒸发34亿 元。

根据基金三季报显示,康美药业是基金的第十四大中重仓股,共有104家基金重仓持有5.48亿股,如果持有未变,当日的跌停导致基金浮亏8.38亿元。公开交易信息显示,当天机构席位大举卖出康美药业近2亿元,占当日成交额的60%。

为稳定市场,当天康美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紧急增持100万股,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增持;随后一周,公司六名董事和高管也买入50.51万股。

“打假义工”

这次出手调查康美,尽管目前尚未得到监管部门的回应,但赵冰已经决定,中能兴业要把打假的工作继续进行下去。

问题是,中能兴业想坚持,就能坚持下去吗?赵冰不是不知道,在他之前的那些前辈,最终都选择了放 弃。

2000年,就在赵冰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研究生毕业,准备进入中银国际做分析师的时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的赵瑜纲因为揭开了基金黑幕,一夜成名。这一年,A股满十岁。

那个时候,中国股市深陷做庄风潮中。正规的证券投资基金才开展两年,当时仅有十大基金管理公司—大成、南方、长盛、博时、华安、富国、华夏、鹏华、国泰和嘉实联合发表严正声明,回应报道。

一开始,证监会并没有表态。反而是已经退休的首任证监会主席刘鸿儒以“撒尿论”挺身而出为基金业辩护,说只有2岁的基金业像孩子,可能会尿裤子,应该允许。舆论为之哗然。

最终证监会介入调查,认定有8家基金违规。周小川时任证监会主席,在年底的一次论坛上就基金黑幕问题发表了史无前例的表态,欢迎媒体对证券业和资本市场发表意见,监管部门对于调查属实的违规行为一定会依法处理。

但赵瑜纲本人无意于打假,做研究主要是因为单位有所要求,所写报告只是按照正常程序上交,并未主动披露给媒体。

但赵瑜纲本人还是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不按程序披露信息为由给予严重警告,2001年6月,他离开了上交所,加入新成立的大通证券,从此再无音讯。本刊记者经过多方打听得知,目前他是一家意大利产权投资基金合伙人。

在赵瑜纲离开上交所的那一年,资本市场又发生了两起著名的打假事件。

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研究员蒲少平,把自己对银广夏的调查和质疑投书媒体,揭露银广夏造假。

时隔多年,蒲少平表示,在他印象中,那几年,周小川请来香港的史美伦(2001.3-2004.9)担任证监会副主席,掀起了证券市场的“监管风暴”。媒体和舆论对揭露造假也相当敏感,持续跟进,证监会反馈也不算慢,不久,银广夏被暂停上市。

蒲少平是策略分析师,不过,在工作中一旦发现问题公司,他没什么犹豫,直接投书媒体。那两年,除了银广夏,他连续调查了如东方电子、世纪星源等好几家问题上市公司。

2002年,因为质疑世纪星源造假,他被上市公司,并被判赔偿。虽然最终并没有赔偿,但他还是感觉到意兴阑珊,虽没人反对但也没得到什么好处,太累。他逐渐沉默,于2005年辞职下海,自己炒股。

2001年的另一起打假事件就是,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姝威因学术研究,偶然发现蓝田股份造假,便把质疑形成600字短文投书仅供政府和金融机构高层阅读的《金融内参》。2002年初,蓝田被强制停牌,涉嫌造假的一些公司高管之后也被判刑。刘姝威因此被央视评为2002年度经济人物。这是A股打假者第一次事实上也是目前唯一一次受到官方公开褒奖。

事实上,刘姝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承认,在她发现问题之前,证监会已经秘密展开对蓝田股份的调查。尽管如此,刘姝威还是被蓝田股份,索赔50万,甚至《金融内参》也发表声明,表示文章纯属她个人观 点。

据刘姝威的学生回忆,当时刘深受困扰、压力非常大。之后她再没有涉足打假。如今她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本刊记者联系她时,已不太愿意提及打假。

在民间被赋予“打假斗士”称号的夏草多次表达对刘姝威的羡慕,渴望得到官方的肯定,但并未如愿。

同样也是学者出身的上海会计学院教师夏草,从2002年到2010年,以研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作为学术研究。

根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证监会立案查处的125家违法违规上市公司中,由夏草最先公开质疑的有25家,占总数的20%。他质疑的多家上市公司或已退市或被调查。

然而,他获得的掌声几乎尽数来自媒体读者或草根投资者,打假本身也没有带来经济回报,最终,他选择离开,加盟券商。之后,夏草很少写关于揭露财务造假的分析文章。媒体点评他“被券商招安”。

像“浑水”那样做空

那么,以机构身份出现的中能兴业能持续下去 吗?

这家成立不到十年的小公司,这些年能维持下来,主要靠赵冰给券商分析师提供财务讲座,给企业做企业价值管理的EVA培训。

这次康美事件让之前名不见经传的中能兴业走向台前,市场的第一反应是中能兴业要做空康美药业。

对此,中能兴业断然否定。赵冰说,他迫切地希望质疑者或康美公司向证监会举报,彻查他本人、公司、公司员工以及亲属等是否持有空头头寸。他们并未从调查康美事件中获利。

有市场人士也认为,以中能兴业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没有做空哪一只股票的实力。何况康美本身的融券标的不大,这段时间康美融券波动也不大。

比起做空,中能兴业目前扮演咨询机构的角色更安全。

赵冰也表示,在A股做空的法律、道德风险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中能兴业不会参与做空。赵冰给公司确定的发展方向是探寻企业内在价值,做独立有价值的工作。这个想法在外人看来太理想主义。

赵冰希望公司今后靠出售研究成果生存下去,但他目前还没找到明确的商业模式。

赵冰目前的苦恼,在刘俊海看来,是“骑驴找驴”。刘俊海认为赵冰就是要把公司做成中国的“浑 水”。

刘俊海相当看好来自民间的自发的打假力量。当“浑水”搅动中概股一池春水之后,刘俊海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仔细研究“浑水做空模式”,得出的结论是:和以往的打假模式相比,做空机制是最有利于净化市场的打假机制,应该大力倡导;浑水公司模式则是最具生命力、最有持续性的打假模式。

他认为,中能兴业完全可以尝试着往做空机构转型。虽然目前国内做空机制尚处于起步,要建立做空机构没有太多经验可借鉴,但“有法守法,法无禁止可以大胆尝试”,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业务的开闸,使得做空机制完全合法,可以通过做空盈利。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9

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推销和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境内外上市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非法从事证券咨询业务,吸收会员,聚敛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涉及面广、迷惑性强、手段隐蔽、涉及人数众多,且受害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闲散人员等困难和弱势群体,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如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对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全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和查处工作。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凡违反以下规定的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证券业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根据《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办发[1132号)精神,县动。

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未经批准设立非法证券经营网点、非法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和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市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对未上市公司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由县工商局牵头,公安等部门配合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其它各类企业或自然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由县工商部门牵头,公安机关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对非法证券活动涉及有关工商登记、媒体广告等各个环节,依法加强监管。

四)工商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工商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移交的案件需相关乡镇派出所进行查处的县公安局责成当地派出所侦办,县公安局督办。

五)公安机关在调查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并将受理情况通知移交方。

六)人民银行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给我县金融稳定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稳定工作;职责范围内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监控涉案公司资金流向。

七)法院依法审判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案件;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八)检察院办理和指导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批捕、、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查办和预防与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意见,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九)广电、宣传部门负责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协调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必要的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十)对重大、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由公安机关牵头,工商、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明确工作程序和分工,形成快速打击合力。从预防、发现、性质认的;负责本地区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域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预警机制

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各乡镇派出所、工商所在日常监管、检查和接待投诉过程中,发现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要及时向县公安、县工商局报告;对重大案件,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商部门要全面掌握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状况,对存在非法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重点监管。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10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②]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People’sMoney&HowtheBankersUseIt”(1933)中提到“公开原则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③]。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2、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④]。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Sea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Actof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JointStockCompaniesAct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PrincipleofCompulsoryDisclosure)。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SkyLaw)[⑤]。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3、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证券法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从经济学上看,它有一个近年来被各国证券法学界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论,即“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EfficientCapitalMarketHypothesis,简称ECMH)。“这一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它作为一个描述性理论,表明了宏观、微观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财务信息(包括任何影响金融指标的信息)的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它建立了一个分析系统,让人们在该系统所设定的框架内,对股票价格本身的合理性、股票价格与信息披露和市场上其它各种因素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⑥]”。

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假设将市场分为三种形式的有效市场,即弱效率市场、中强效率市场和强效率市场。“在弱效率市场中,价格仅反映证券以前的价格信息;中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和内部的信息[⑦]”。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完全的市场,其效率程度越高;而效率正好是经济、投资、证券管理所追逐的共同目标。在理想的观念中,证券监管部门力图使证券市场成为强效率市场,但在现实中是达不到的。即使如美国般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的国家,其主要证券市场也只是弱效率的;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到处充斥着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根本无效率可言。所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促进有效证券市场的形成,正是我们目前要做的工作。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多[⑧]来,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益发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⑨]”。

1、违规形式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1998年在“圣地”的股权纠纷中,投资者才发现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圣地发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其原定出资1624.2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2.57%),缺此出资,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来,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图欲盖弥彰。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更以其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5.4亿元[⑩],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而“震惊”股市。

2)信息披露不充分[11]、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12]”。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

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表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还有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的披露更是缓如“慢郎中”。

2、动机和原因

笔者认为,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

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达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联手包装、粉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极力美化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修改财务报表、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比如红光实业,为骗取上市资格,在上市申报材料中虚报利润(实际当时公司已亏损1亿元),1997年6月上市时,其招股说明书预测当年每股盈利0.3元(实际半年后每股亏损0.863元),制造彩玻池炉还能正常生产的假象,导致一天烧去100多万,上市完成后,所募集的资金已所剩无几,广大投资者只能遥遥无期地等待着。

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运用这种方法取得“巨大成功”的当属“琼民源”,1996年下半年,民源海南公司(琼民源控股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琼民源股东兼财务顾问)联合炒作,致使琼民源股价在短短的5个月内上涨4倍,两家公司非法所得各为6651万元、6630万元。

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

而从宏观环境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也有三条:

第一,法规不完善、监管不严是产生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首要原因。

第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法制观念不强、道德水平不高,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对违规行为推波助澜。

第三,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露。

三、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规定

1、立法框架

中国对于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且立法级别较高的,当属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以专节规定“持续信息公开”,共计九条;在第三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中又穿插规定了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最高立法机构涉及信息披露的立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有1993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三节“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也有一定的要求,如第153条第3款、第156条之规定。

行政法规方面主要是1993年4月22日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第六章专章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另外,数量最多、内容最庞杂的规定当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如1993年6月12日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该规定“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做了详细规定,从而使该细则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蓝本[13]”;又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至第七号,详尽地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再如1994年10月27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等。

2、信息披露的范围

综合起来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无非就是以下几大块内容:(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

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3、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第177、181、182、183、184、188、189、202条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每一条款的最后往往附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法,其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规定不可谓不祥。

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该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就不见有细致的规定了。

四、我国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其问题探讨

1、关于“审批制”[14]和核准制[15]

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数量和保证其质量,从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中国从1993年起至《证券法》实施前,一直采用“审批制”,由证券监管部门统一掌握额度,再向各地区、各部门分配。实践中,由于从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出发,各部门、各地区拼命想用完手中的额度——要么“为增加上市公司的数目,采用‘撒胡椒面’分额度;要么采

取行政命令用搞拉郎配的方式拼凑组建大企业”[16]。获得额度的企业,则在地区、部门和证券公司以及中介机构的帮助下,竭尽所能将其申请材料“包装”得合乎形式标准。而且,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只实行形式审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专门的人员去实地察看企业的资产质量、生产状况、盈利能力等真实情况。因此,获得额度且“包装”尚可的企业一般均能顺利上市。所以,额度控制和形式审查不但使“审批制”实质上流于形式,而且诱发了企业虚假包装、虚假信息披露的现象,招股说明书已不能“取信于(股)民”;尔后,这些经隆重包装上市的企业,为了掩盖真实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只能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进一步作虚假信息披露。

“审批制”的初衷在于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从而达到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而实际的结果是它引发了虚假信息披露并最终坑苦了广大中小投资者。正如高西庆先生所言,“家长式的包办是效率低下且弊病百出的”[17]。

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18]规定了股票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它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对发行人实质条件的查验和审核。但是,与注册制[19]相比,核准制依旧较侧重于政府的审查权力,以致于在实践中更易与“审批制”相混淆。另外,在我国的《证券法》中,不断有“核准或者审批”的字样出现,而法律并没有及时指明哪些机构有权核准,哪些机构的权力在于审批。我们担心的是,虽然核准制已经有法定地位,但权力机构奉行的依然是“审批制”的那套做法,毕竟,“审批制”作为一种行政权力的象征,是证券监管部门握在手中难以割舍的“利剑”。

如果“审批制”依然事实存在,我们不但不能堵塞虚假信息披露的源头和“动力”,而且会加重事后监管的难度和事后救济的压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就将成为一句空话。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甚至若干年后向“注册制”的转换,这不仅是立法完善的问题,同时也需市场观念的强化;这不仅是一个书面词语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要以实际行动切实配合。

2、关于证监会权力的问题

《证券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给多年来一直悬而未决的中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以最高权力机构立法的确认,但证监会权力的整体配置状况依然令人不满意:

一方面,与国外的证券监管部门相比,中国证监会缺乏两个重要的权力:一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受侵害的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证券市场违规者并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力,二是调查银行账户和电话记录的权力[20]。当前不少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隐瞒信息以便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以便联合庄家操纵市场、牟取暴利,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无形中成了利益的“受损者”。由于股票市场股民的分散程度和流动性均较高,同时的可能性很小,中小投资者需要国家公诉机关代表他们提起民事诉讼,而目前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只有刑事公诉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有必要取得民事公诉权。另外,由于受商业银行法保护账户条款的限制,证监会至今没有权力调查个人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从而无法及时地调查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而这些违法活动又往往与违规信息披露紧密相连,进一步地讲,缺少银行账户与电话记录的调查权影响了证监会充分履行其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

另一方面,与刚成立时相比,证监会的权力实际上已有了相当大的扩张,而且随其权威的逐步树立,之风开始抬头:就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调查处罚而言,并没有规定完善的调查程序和处罚程序,也没有给与违规者、被处罚者陈述、辩解、申诉、上诉的充分机会,这对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是相当不利的。

3、关于会计信息的问题

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性中介机构,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他们通常受聘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审查验证有关材料,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这些文件将成为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和上市的重要上报材料或作为上市公司向外界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家上市公司的“命运”,比如“苏三山”被摘牌一事,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挥了重要作用[21]。

作为专业人士,会计师签名的文件一旦在上市公告中出现,无疑增加了该信息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是,由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且某些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低、职业操守观念差,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琼民源中小股东所深恶痛绝的虚假信息披露的重要“帮凶”。因此,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强化对会计信息审查的呼声日高,人们试图以法律来规制会计这一行业。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会计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它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所持的标准与法律的理解并不一致。会计有其较为独特的行业特点:会计的财务核算以稳健性原则为依托,有保守的趋向,可能有些法律上认为是盈利的事项,会计上并不认可;由于证券市场的波动较大,会计上很难做到周到的盈利性预测,因此会计师往往不愿作过多的披露,而这又与法律规定的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有所冲突;会计审计是“以内控制度为基础,运用抽样技术,并在概率原理的支持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发表意见”[22],所以只能保证较大机率的正确性,而不能保证将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误都揭示出来,这又与法律的信息披露须真实的原则有冲突。过分以法律的理念规制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会计行业的死亡,刘燕老师的《验资报告的“虚假”与“真实”: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23]正表达了这种颇具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的忧虑。

所以,笔者认为,鉴于审计所固有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只要对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已遵循了会计执业的通行标准,尽了合理的勤勉义务,即使所出具的会计信息仍有不实之处,会计师应该可以不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人士,相对于普通中小投资者而言,又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建议对其责任认定实行过错责任的特例——过错推定原则为宜,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应特别注意的地方。

4、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

《证券法》第60条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公告;第61条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实际上,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很可能使一些小道消息滋长蔓延,也可能使一些关联人员利用时间差和内幕消息完成内幕交易,最终使时效性极强的信息失去披露的意义。

当前广大中小投资者获得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权威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各种证券财经类报刊,内容庞杂、散乱,信息披露容易延误,缺乏系统性和即时性。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络发达的今天,利用电子传媒披露信息应该不失为一个及时、有效的方法,但主要问题在于电子信息服务的费用较高、且服务规范也不统一,这就要求“国家

建立电子系统为上市公司等证券信息公开服务,以引导信息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24]。美国证券市场经过12年的准备,于1996年5月开始实施全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电子化信息申报制度(ElectronicDataGatheringAnalysisandRetrieval,简称EDGAR),该系统使得上市公司通过电子通道在30分钟内迅速报告交易所,由交易所通过信息传输系统传送给信息公司迅速进行信息披露。“它的实现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报与其信息生效并得以向公众公布这几个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大大缩短,信息传播更加及时,利用公开信息获利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大大降低”[25]。

5、关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的问题

无论是调整证监会权力的整体配置,还是合理规制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或是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差,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fSecuritiesCommissions,简称IOSCO)通过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其三大目标为——保护投资者;确保一个公平、公开、足够透明度的市场;减少系统风险。前两条与我们所谈的信息披露紧密相关,以“保护投资者”为头条,更是道出了证监会国际组织对于证券监管的出发点与归宿的共识;另外,该文件还提出“要保护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需要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抉择的重要信息”[26]。

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并非仅仅因为他们与上市公司相比,属于弱者;而是因为中小投资者是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细胞,没有他们的参与,证券市场不可能存续下去,上市公司也失去了公开发行股票的意义。因此,需要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特别保护。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法律上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易于落实,而对中小投资者赔偿的民事责任却落实不了。几乎在每一次上市公司的违规信息披露事件中,受伤害最大的无一例外都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琼民源”事件历经两年多时间,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干预下,总算对投资者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交待,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又是一次行政权力干涉的胜利,而非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健全才得到的救济;“红光实业”事件和“大庆联谊”事件中受害的广大投资者也许永远无法挽回他们的损失;蓝天股份、棱光实业、中国高科、ST琼华侨,一次又一次地打击中小投资者的热情与信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而到底谁该真正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

我国为在证券市场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极为欠缺:一方面受害者不重视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主管部门的认识和司法机关的实践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精神的要求,乐于采用行政处罚和调解手段;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过于分散,且证券价格浮动较大,损失不易统计,这是民事赔偿难于落实的客观原因;集团诉讼由于司法系统缺乏解决经验,证券案件又比较专业、复杂,无形中又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另外,执行难又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救济的落实难度。

所以,笔者认为,当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最终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版权所有

注释:

[①]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上市,所以本文所指的上市公司等同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②]即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

[③]见该文第62页,原文是”Publicityisjustlycommendedasaremedyforsocialandindustrialdiseases.Sunlightissaidtobethebestofdisinfectants;electriclightthemostefficientpoliceman.”

[④]陈甦、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1)。

[⑤]该法是美国的第一部蓝天法,此后两年内,有23个州纷纷效仿。通常我们谈论的美国蓝天法是所有这些州蓝天法的统称。

[⑥]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载《深圳证券市场导报》1996年10月4日第17版。

[⑦]夏普·F·威廉、戈登·J·亚历山大、杰弗里·V·贝利:《投资学》(中文版),6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⑧]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交所正式挂牌起算。

[⑨]王远明:《略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载《政法论坛》,1998(3)。

[⑩]这是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称虚构利润5.66亿元。

[11]这里仅指公开内容上的充分,不包括制度规定上的充分。

[12]陈甦、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1)。

[13]张忠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载《金融法苑》,1999(1)。

[14]这是业内人士的称法。见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28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5]“核准制,也叫实质管理(SubstantiveRegulation),是指证券发行不但需公开有关资料,还要符合股东出资公平、股本结构合理、所经营事业前景看好等实质条件。核准制为欧洲国家及美国部分州的蓝天法所采用。实质管理可以确保发行人质量,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管理,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容易误导投资者,使其形成错误的安全感,加大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利于投资者获得或关心发行人的有关资料。”

[16]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2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7]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载《深圳证券市场导报》1996年10月4日第17版。

[1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1条第1款“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9]“注册制也叫‘申报制’、‘公开原则’(fulldisclosure),是指发行人为了发行证券,必须将与发行证券有关的各种资料向证券主管部门申报,并通过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申报和披露的资料不得存有虚假、误导和遗漏。证券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障投资者得到充分的资

料,而不是对发行人及所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注册制发端于英国,而制度化于美国,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此作了系统的规定,其中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最基本的工具。”见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27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0]吴晓求主编:《98中国证券市场展望——主题:资本市场深化》,4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1]因为会计师在“苏三山”1998年中报审计中指出“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手续不完备”,见胡舒立主编《引爆从1998开始》,143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22]黄永庆:《股票上市与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与法律问题(二)》,载《金融法苑》,1999(5)。

[23]载《法学研究》,1998(4)。

[24]徐刚:《浅谈证券市场特有缺陷与证券立法的几个问题》,载《管理世界》,1998(6)。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11

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信贷政策,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特制定本检查措施: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9检查贷后管理。有无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客户财务报表(月季)、贷后检查报告、经办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处分抵押物通知书、贷款呆滞、呆账认定表、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等资料

股民调查报告范文12

一、“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红盾春雷行动2016”是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公平竞争秩序“守护神”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权威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监管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到“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

二、“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把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融会贯穿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把维护市场秩序体现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全过程。按照区委区政府、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立足市场监管的职能职责,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活而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推进我区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增添新动能。

(二)、总体目标:通过“红盾春雷行动2016”,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严重影响当地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把“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落脚点体现在案件查处和对市场行为的规范上,加强对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同时也要注重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行政指导、调解、信用监管等手段,规范相关行业和领域。探索做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理清各股室的市场监管职责,做好监管工作衔接,互通信息、协同监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能够买上放心年货,过上一个安全祥和的元旦、春节。

三、“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主要任务

“红盾春雷行动2016”主要任务为“2+1”行动,即“治理虚假宣传”、“强化消费维权”和“年报工作核查”三个专项行动。

(一)治理虚假宣传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强化广告源头治理,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行为,重点突出对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广告市场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广告市场竞争秩序更加公平有序。

2.工作重点:一是针对投融资理财咨询、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涉旅、商品服务、烟酒等类别广告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二是加大对电视、互联网、户外、印刷品等媒介的监测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宣传,震慑违法行为,并对广告案件中涉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进行全链条查处。三是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以“元旦”、“春节”传统节日为重点监测检查时段,以商场、超市内的商品外包装等广告为重点监测检查内容,严查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四是严厉查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作虚假质量表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牵头股室:市场股

配合股室:执法大队、监管所、食品股、药械化股、质量股、办公室

(二)强化消费维权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查处一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热点、难点案件,曝光一批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结合“暖冬”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冬季取暖、保暖用品及儿童用品等季节性、节令性集中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净化冬季取暖、保暖用品及儿童用品市场消费环境,确保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工作重点:一是加强商品质量抽检。集中组织开展室内电取暖器、电暖手器、电热毯、保暖内衣、羽绒服、羊毛(羊绒)服装、皮鞋(皮靴)、儿童玩具、儿童服装、儿童纸尿裤等重点商品质量抽检。二是依法公布抽检结果。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及其销售者,要在“两节”前后,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引导和指导消费。三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不合格商品市场清查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挂牌督办、限时办结,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督促经营者立即退货。对经营者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货的,将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以广大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比较多的服务行业为重点,开展好装饰装修、美容美发、家电售后安装维修、通信服务、预付式消费等重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此外,配合相关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滥用医疗耗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牵头股室:市场股

配合:执法大队、监管所、食品股、药械化股、质量股、办公室

(三)年报工作核查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核查,进一步掌握市场主体活跃程度,深化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促进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2、工作重点:一是加强未年报市场主体摸底排查工作。对2013、2014年度未年报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找准未年报原因,摸清底数,提出对策。二是加强对虽已年报、但在本次核查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分类处理。三是结合本次核查,加强对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宣传引导,大力推进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四是对发现的需要依法移交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牵头股室:行政审批股

配合股室:执法大队、监管所、市场股、办公室

四、“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进度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25日。要广泛宣传动员,把此次行动目的意义、重要性传达到每位执法人员,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通过各大媒体大力宣传行动内容,广泛发动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要积极向区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5年12月26日至2015年3月31日。结合我区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要突出工作重点、细化行动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

(三)总结阶段

对照市局以及我局行动方案,全面总结行动开展情况。

五、“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工作要求

“一把手”亲自抓安排部署和督查落实,分管副局长要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行动方案落地生根。要通过案件查处的成果来体现专项行动的成效,用行动数据来反映工作成绩。

(一)始终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

要始终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坚持“公平正义、服务发展、依法行政、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案纪律、注重文明执法。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做好规范指导工作,做到宽严相济。依靠信用约束规范完善市场秩序,加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

(二)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热点民生问题

要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热点、民生焦点,着力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切、最直接的突出问题,以“高调”落实赢得群众“点赞”。要在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接地气”的执法整治工作,回应经营者、消费者对市场竞争中公平正义的关切和期待,把“红盾春雷行动”的品牌树立到老百姓的心坎上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三)狠抓案件查处工作体现行动成效

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作用,通过联席会议、执法协作平台等与相关部门进行案件信息互通共享,扩大案源线索渠道,做好案件线索排查。要统一调动系统执法骨干力量集中力量和时间,集中查处一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增强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管力度。各地要建立案件台账,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大要案件要及时申请挂牌督办。要综合运用法律,发挥整合职能优势,形成执法合力。

(四)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虚假宣传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对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将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虚假宣传行为作为重中之重、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动落实,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虚假宣传监管长效机制。

(五)加强指导检查强化行动督查督办

在行动期间,要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指导、督促、检查,对有困难的地方要进行组织协调,确保行动整体推进,不留短板。要分阶段、分层次对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进行督导,既要有面上督查,又要有点上指导,着重对行动开展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地方进行督导,帮助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对本辖区内的案件情况和工作数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