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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卫士申报材料

时间:2023-01-11 22:27:02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1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2

据介绍,组织专家医疗队到边远干休所巡诊,这一做法已坚持30年,累计行程近15万公里,巡诊3万多人次,对提高和促进边远干休所的医疗保健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深受老干部的欢迎。

钟 莉 周生申 摄影报道

第522医院长期以来坚持紧贴部队科研试验需要,积极做好卫勤保障,定期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试验近日,联勤部卫生部从军区总医院抽调6名保健专家,携带医疗设备、药品到边远干休所,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巡诊。专家们在巡诊过程中,为老干部进行了健康体检,并针对每个人的健康状况,制定完善了个体化保健方案;举办了健康讲座,发放保健知识书籍和资料,提高了老干部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对干休所医务人员进行了技术帮带。

据介绍,组织专家医疗队到边远干休所巡诊,这一做法已坚持30年,累计行程近15万公里,巡诊3万多人次,对提高和促进边远干休所的医疗保健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深受老干部的欢迎。

钟 莉 周生申 摄影报道

任务一线为参试官兵进行巡诊,并送去日常必备药品,深受广大官兵欢迎。瞧!他们利用节假日,又来到试验一线为官兵进行巡诊。

顾 建 王 震 摄影报道

前不久,东海舰队某登陆舰支队组织心理服务小分队深入到基层,通过发放辅导教材、宣传心理学知识、开展心理辅导讲座及骨干交流等活动,引导官兵了解心理常识,掌握基本的自我心理调节方法,从而达到保障官兵身心健康,促进训练水平的目的。图为心理医生在展板前为官兵讲解心理知识。

滑 停 胡晓锋 摄影报道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3

 

上半年,区卫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安排,现将区卫计局重点工作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汇报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正式启动医联体签约服务仪式。我们向市里申报了一名名医、一名名护,目前区医院内科护士长***被评为铁岭市优秀护士,尚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市优秀社区服务中心中。启动了**区医疗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仪式,3家医疗机构负责人与10家养老机构负责人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签约服务仪式后,3家医疗机构分别到所签约的养老机构进行了对接,已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了健康档案。同时,在3家医疗机构开通了绿色通道,张贴了老年人优先标牌。在**区托福公寓设立了一家医疗机构,实现了医养结合。

2、布署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对全区生物、医学实验室全部进行走访调查,对其保存的二型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毒登记清册工作,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进行结核病日宣传活动;开展水质监测并进行政府公示。组织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高血压防治在线培训;在区政府举办全区户外途步群200余人参加的“万步有约”启动仪式,并请省专家来清河区举办科学锻炼讲座。组织区400名7-9周岁儿童窝沟封闭口腔健康项目。安排四岁以内儿童全面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碘盐监测。

3、我区上报的高危妊娠案例,作为市里的优秀案例,供其他县区参考学习;组织开展“你有多久没有牵妈妈的手”主题活动;部署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联合妇联为全区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等困难家庭35-64周岁妇女进行免费检查;积极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

4、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上报市协会我区40-59周岁特扶人员79名,为其购买保险。开展“把健康带回家”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审核2018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扶、特扶档案。新增奖扶322例,特扶38例,总奖扶2422例,特扶223例。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面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活动。开展“5.29”协会成立纪念日宣传活动,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5、新农合工作。我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新农合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间必要的信息共享,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全市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大病保险全额垫付,全面实施新农合与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6、4月份,在全区开展了第30个爱国卫生清洁月活动。向全区77家企事业单位下发了活动方案,组织各单位开展卫生清洁,卫计局系统也组织了三次卫生大扫除活动。有序推进“厕所革命”。市已下达我区改厕任务400座,现正在运作中。镇争创部级卫生乡镇,按照标准,正在申报材料中。

7、区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和档案馆综合楼正在装修中。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1、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疗联合体为抓手,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项目的开展,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销售等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零差率药品配送的及时性及配送率。

2、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卫生人才储备。二是扎实推进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3、提高疾病防治能力。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二是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管理人员规范化培训。

4、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一是进一步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平均符合率达到95%。二是继续实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三是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四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巩固打击非法行医成果,加大打非力度。二是继续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饮水卫生的监管力度。

6、认真开展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一是实施好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补助资金。二是加强健康档案及慢病管理工作。三是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四是对全区城乡公共卫生进行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五是完成家庭医生签约指标。

7、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准备开展计划生育协会联系人制度。开展计生协会员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知识竞赛,做好“9.25”宣传活动。

8、稳步推进新农合和卫生应急、爱卫会工作。一是加强新农合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定期公布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和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开展卫生应急大练兵活动。三是在全区开展改厕工作。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4

3、非学历教育在读研究生须获得硕士学位后方能报考。

4、同等学力考生,①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该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工作6年或6年以上;②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与所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③必须有修读过四门以上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学位必修课程成绩证明;④外语要求六级通过或通过在职人员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外语考试;⑤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必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专业的硕士专业主干课程;⑥同等学力考生当年不得同时报考我校博士和硕士两个层次的研究生。

5、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6、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四、2014年我校在部分临床医学专业同时招收具备生物学、基础医学、药学、公共卫生等相关背景的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医学博士科学学位,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的高级研究人员。详见专业目录。

五、2014年我校博士招生报名考试只招一次,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进行。详细情况请关注2013年12月研究生院主页、四川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将的《四川大学2013年博士生报考网上报名须知》。

六、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2月24至25日,2014年3月29日至30日考试。

七、报考人员需在现场确认时送交下列材料(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校进行现场确认的可将相关材料在2014年2月24日前寄送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1、报考博士研究生登记表(报名时由网上下载);(博士报考登记表中单位意见栏以下人员必须由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①应届硕士生;②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③现在履行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④我校在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学生,必须经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查并签章。)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学位证书在入学前补提供;复试时查验学位证、学生证原件);

3、专家推荐书(报名时由网上下载,需两名专家推荐);

4、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出具外语六级或在职人员申请授硕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发表的论文原件、交复印件。

5、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及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

6、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八、考试地点:四川大学(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准考证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网上打印)。

九、考试课程:1、政治理论课(应届毕业硕士生和已获硕士学位者免试)。2、外国语(初试不考听力)。3、业务课两门(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十、复试与体检:初试合格分数线划定后,学校各招生单位组织符合要求考生参加复试。各单位不得提前组织复试。复试科目、时间、地点、方式等由相关招生单位安排,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另加试(笔试)两门相关硕士学位专业主干课程。复试期间,在我校校医院参加体检。

十一、录取:根据初试和复试综合评分成绩,参考硕士(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录取。

十二、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就业:非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就业。定向培养博士生必须回定向单位工作。

十四、有关专业方面的问题,考生可直接与相关院系(室、所)联系。

十五、研招办联系地址:成都市 四川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610065。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5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医学科学和临床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学制类型

学制3-5年;报考类型分为全日制博士(含学术型、专业学位)及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仅限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专业代码1051开头的),考生在报考时必须明确考试类型;考试类型一经确认上报国家卫生部考试中心后,不得更改;在职考试外语成绩为标准分(合格标准为300分),统考考试成绩为百分制。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医学类专业(含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医学类专业(含药学)或相关专业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取得硕士学位)。如属跨学科门类报考,原则上须主持与所报考专业的学科范围一致或相关省级以上课题或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下同)。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必须工作3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公开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的学科范围一致或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2篇。

在职人员攻读全日制博士(参加三门考试)必须工作3年以上,且原则上须主持省级以上课题或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录取时按“定向就业”类别。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参加一门外语考试)必须具有医学硕士学位,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至少3年,学位申请前须具备住院医师第二阶段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考虑到全日制博士招生指标的限制,建议在职且已获硕士学位的医务人员报考。

3、有两位与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4、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凡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 “同等学力不能报考”、“1年以上工作经历可报考”等的部分导师、专业,请考生按备注要求选择报考。

四、报 名

报名日期:定于2013年12月1日至25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与提交报考材料相结合

网报日期: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

第一阶段:应届生预报名

2013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10:00~22:00)

第二阶段:正式报名

2013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9:00~22:00)

报名程序: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直接登录广州中医药大学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页(单击进入)进行网上报名;

二、网报成功后下载《广州中医药大学2014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含报考材料目录)》;

三、考生下载申请表后,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并务必按报考材料目录要求送交以下材料:

1、广州中医药大学2014年招收博士生情况登记表;

2、报考博士生申请表(含个人信息表、专家推荐意见、硕士阶段课程成绩等);

3、证书:往届生交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复印件(凡本校往届毕业硕士研究生报考不必提供评议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应届生交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必须在录取前(7月5日)补交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

4、以同等学力获硕士学位的考生交工作3年以上证明,且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的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临床专业学位的考生)、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等;

6、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生的考生,现役军人报考,均需工作3年以上,由单位出示同意报考证明;

7、在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考生另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1张;

8、考生还须认真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科研计划书》(含近三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计划书》报名时暂不交,留待面试时交导师组,由导师组作出评定,评定结果计入面试成绩;

以上材料1-7项内容应在2013年12月25日前(邮寄材料以邮戳为准)送交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研究生院招生办(具体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办公楼616室),经审查合格后网上打印准考证(2014年1月下旬)。逾期不予办理,提交材料或填写不全责任由考生自负,凡送我校的材料概不退回。

2014年全日制博士按学术型、专业学位招生类别分别填报志愿,同一学科,不同培养类型按不同的专业代码填写。如中医内科学,学术型代码:100506,专业学位代码:105118。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仅限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专业代码1051开头的),无名额限制,且不占导师博士招生指标,报名时须征得导师同意。

报名费用:报名费250元(含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全国博士外语统一考试报名费、面试费),通过邮寄报考的考生加收函报费20元。

五、考试

(一)全日制博士生

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或日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外语考试由国家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统一命题。

考试方式:考试分初试和面试。初试采用笔试,面试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不同专业和培养类型进行实验技能和临床技能的考核。

(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或日语)(国家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分数线由国家划线(一般为标准分300分)。

考试时间:2014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考试地点:广州中医药大学课室楼(广州大学城校区)。

考生于考试前一天持身份证、准考证、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生持学生证原件到我校研究生院报到。(考前网上公告报到须知)。

六、体格检查

考生必须在考试后由我校保健科体检,体检要求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及执行细则》执行。

七、录取

(一)报考全日制考生,根据考生的推荐材料和初试、面试成绩,并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由我校按规定择优录取。报考在职博士考生,外语成绩符合合格标准(有合格证编号),由我校直接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从2014年起,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2014年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须缴纳10000元/年的学费,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详细情况请密切关注后续公布的相关招生信息。

学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积极筹措资金,完善奖助学体系,提高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待遇,形成有利创新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

八、报考费用及学习待遇

考生报考所需一切费用(报名费、体检费、往返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录取后在校学习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毕业生就业

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就业、自主择业;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按协议书规定回原单位工作。

十、招生人数

本校2014年计划招收博士生145名,实际招生人数以当年国家下达招生计划为准。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单位代码:10572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2号

邮编:510405

联系部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电话:020-39358482

联系人:程宾

专业方向代码

专业名称及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

人数

考试科目

备 注

院所

100501

中医基础理论

4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中医药抗应激损伤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徐志伟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基础理论

招收卓越班报考

基础医学院

02

中医药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研究

黄水清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基础理论

基础医学院

03

病因病机及治法研究

潘毅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基础理论

基础医学院

04

中医药抗应激损伤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敖海清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基础理论

基础医学院

100502

中医临床基础

7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病毒性疾病的中西医结合防治

王新华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温病学

招收卓越班报考

热研所

02

病毒性疾病的中医药研究

符林春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温病学

热研所

03

岭南温病研究

林培政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温病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4

①经方治疗疑难病症研究②伤寒论文献研究

李赛美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伤寒论

第一临床医学院

05

六经辨证内分泌疾病的研究

朱章志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伤寒论

第一临床医学院

06

①风湿病研究②《金匮要略》研究

林昌松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金匮要略

中医内科学或金匮要略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

第一临床医学院

07

①防治糖尿病经方的开发②含毒性中药的经方安全性研究

宋健平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温病学

科技园

100504

方剂学

1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调理脾胃方剂的临床运用与药理研究

施旭光

①英语②药理学③方剂学

中药学院

100506

中医内科学

8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中医药治疗脑病

孙景波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2

脑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

王 奇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3

脑血管病临床与实验研究

梁伟雄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内科学(含西医神经内科部分)

第二临床医学院

04

中医药治疗肾病研究

刘旭生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5

中医药对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肺癌的增敏

吴万垠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6

中医药治疗心血管疾病

吴焕林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7

中医药治疗肾病研究

汪 涛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8

COPD的中医证治研究

林 琳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含呼吸病部分)

第二临床医学院

105118

中医内科学

24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中医药防治心血管疾病研究

冼绍祥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2

中医药防治慢性阻塞性肺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

刘小虹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3

中医药防治脾胃病临床与实验研究

邝卫红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4

中医药防治冠心病研究

吴 伟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内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5

中西医结合消化病临床与基础研究

刘凤斌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或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内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6

慢性肾脏疾病基础与临床研究

汤水福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内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7

中西医结合内科急症临床与实验研究

左俊岭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西医结合内科急症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8

中医治疗血证(血液病)的研究

杨洪涌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9

呼吸重症

孙志佳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10

血液病的临床研究

陈志雄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临床工作2年以上

第一临床医学院

11

中医药治疗风湿病的临床和实验研究

何羿婷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招收卓越班报考

第二临床医学院

12

脑血管病临床与基础研究

黄 燕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含神经病学内容)

第二临床医学院

13

脑血管病临床与基础研究

蔡业峰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含神经病学内容)

第二临床医学院

14

治未病研究

杨志敏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15

慢性肾脏病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

毛 炜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西医结合内科学(含肾病内容)

第二临床医学院

16

中医药辨治消化系统疾病

黄穗平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17

中医药治疗心血管疾病

邹 旭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18

中医药防治肾病研究

李顺民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深圳临床医学院

19

中医药治疗内分泌疾病

李惠林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深圳临床医学院

20

中医药防治肝病

周小舟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深圳临床医学院

21

内科疾病的中医治疗

杜少辉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深圳临床医学院

22

心血管病临床研究

王清海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附属广东省第二中医院

23

中医药防治疗脑血疾病的研究

黄德弘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附属广州中医院

24

中医脑血管病研究

谭 峰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内科学

附属佛山中医院

100507/105119

中医外科学

1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前列腺癌的中医优势治疗

陈志强

①英语②人体解剖③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100508/105120

中医骨伤科学

12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髋膝关节疾病基础与临床

樊粤光

①英语②人体解剖学③中医骨伤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2

中西医结合治疗脊柱疾病

庄 洪

①英语②骨病学③中医骨伤科学

招收卓越班报考

第一临床医学院

03

中医药防治骨与关节损伤

黄 枫

①英语②骨病学③中医骨伤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4

股骨头坏死基础与临床研究

何 伟

①英语或日语②人体解剖学③中医骨伤科学

本专业硕士毕业,有三年以上工作(或研究)经验优先

第一临床医学院

05

中西医结合治疗脊柱疾病

梁 德

①英语②骨病学③中医骨伤科学

至少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一临床医学院

06

脊柱退行性疾病及骨关节病

刘 军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骨伤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7

脊柱退行性疾病的诊治

林定坤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骨伤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8

①骨关节病的防治②运动医学

韩清民

①英语②人体解剖学③中医骨伤科学

第三临床医学院

09

脊柱病临床研究

林一峰

①英语②骨病学③中医骨伤科学

第三临床医学院

10

骨质疏松临床研究

黄宏兴

①英语②骨病学③中医骨伤科学

第三临床医学院

11

①中医药治疗软组织损伤②中医骨伤科康复研究③骨质疏松症的中医药研究

杨海韵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骨伤科学

附属佛山中医院

12

中医药治疗骨关节病

许学猛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骨伤科学

附属广东省第二中医院

100509

中医妇科学

1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生殖健康与生殖障碍的中医药研究

罗颂平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妇科学

招收卓越班报考

第一临床医学院

105121

中医妇科学

3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中医药治疗不孕不育研究

许丽绵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妇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2

补肾活血法治疗妇科肿瘤及月经病研究

李坤寅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妇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3

子宫内膜异位症的中医药研究

曹立幸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中医妇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100510/105122

中医儿科学

1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①小儿血证研究②小儿脾胃病研究

许 华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儿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100511/105123

中医五官科学

4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变应性鼻炎的中西医结合研究

阮 岩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02

耳鸣的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

刘 蓬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中医五官专业

第一临床医学院

03

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对鼻咽喉疾病的治疗研究

李云英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耳鼻喉科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04

鼻咽癌中西医基础与防治

周小军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西医结合耳鼻咽喉科学

附属中山中医院

100512/105124

针灸推拿学

9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①针灸原理研究;②针灸促进脑功能重组及大脑可塑性的研究

许能贵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针灸学

针灸康复临床医学院

02

①针灸防治亚健康;②针灸传统理论及其应用

张 宏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针灸学

针灸康复临床医学院

03

①腧穴主治作用及临床运用特异性研究;②不同刺激方式和刺激量对穴位主治的临床影响

李素荷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针灸学

针灸康复临床医学院

04

针灸治病机理研究

唐纯志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针灸学

招收卓越班报考

针灸康复临床医学院

05

①针灸原理研究;②针灸治疗代谢性疾病的研究

易 玮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针灸学

针灸康复临床医学院

06

针灸治疗技术在康复中的应用研究

柴铁劬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针灸学

针灸康复临床医学院

07

针灸治疗痛证研究

林国华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针灸学

第一临床医学院

105124

针灸推拿学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8

针灸治疗痛症、妇科病、皮肤病及失眠的临床研究

陈秀华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针灸学

招收卓越班报考

第二临床医学院

09

针灸治疗痛症及抑郁症相关病症的研究

符文彬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针灸学

第二临床医学院

100521

中医养生学

2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①养生本草研究②传统养生的管理(国际JCI标准的应用方向)

孙晓生

①英语或日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养生学

基础医学院

02

中医养生理论与方法的创新研究

刘焕兰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③中医养生学

基础医学院

100522

中医心理学

2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中医心理学理论与技术的现代研究

邱鸿钟黄 海

①英语②中医诊断学③临床心理学

经管学院

100601

中西医结合基础

20

含招收定向就业生

01

中药安全性与有效性评价

王宁生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或药理学③中药药理学

临床药理研究所

02

中药体内代谢

宓穗卿

①英语②药理学 ③中药制剂分析

临床药理研究所

03

中药免疫药理

王培训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或药理学③医学免疫学

临床药理研究所

04

眼用药理

王宁生唐由之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或药理学③眼科临床药理学

临床药理研究所

05

中药免疫药理与毒理

周 联

①英语②中医基础理论或药理学③医学免疫学

中药学院

06

①调理脾胃中药作用机理研究②脾胃虚实证辨证论治研究

李茹柳

①英语②药理学③中药学

招收卓越班报考

脾胃研究所

07

大肠癌启动分子机制及中药干预研究

文 彬

①英语②药理学③生理学

脾胃研究所

08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6

2009年7月26日,对河南小伙张海超来说,是一个值得高兴的日子。只不过,“高兴”的背后,代价过于沉重。

这一天,在卫生部专家的督导之下,河南省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组织省、市有关专家对张海超的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最终明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这标志着,因为无法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尘肺”而毅然冒着生命危险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赢得了关键性的一步。

无奈的“开胸验肺”

2004年6月,张海超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以生产硅砖、耐火材料为主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几年时间里,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2007年8月,还在振东公司上班的张海超开始出现胸闷、咳嗽、多痰等不适症状。刚开始他以为是感冒了,也没有过多在意,但治疗一段时间后仍没有效果。

2007年10月,从振东公司离职后不久,张海超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建议到大医院复查。随后,张海超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排除了肺癌和肺结核的可能,怀疑是职业病――尘肺。在医生的提醒下,张海超这才意识到,可能和在振东公司的那段工作经历有关,因为当时车间粉尘很大,防护措施仅仅是戴一个口罩,有时候甚至连口罩都不戴。他告诉医生,在振东公司期间做过3次体检,但从没有人告诉过肺有问题。医生建议把当年体检的胸片透视拿来看看。

于是张海超到体检单位新密市卫生防疫站查询,这时才发现,自己的肺在2007年体检时就已发现异常了,只是,单位私自扣下了复查通知,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

为了弄清病情,张海超先后到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6家医院反复求证。专家们一看片子,都说患的是职业病――尘肺。

尘肺是我国最常见的职业病之一,患病人群主要是煤炭、冶金和建材等工厂的粉尘作业工人。长期吸入高浓度有害粉尘,会引起肺组织广泛纤维化;患者最终可能会因呼吸衰竭或合并感染而死亡。目前医学对此无能为力,只能保守治疗维持现状。

按照现行的职业病防治办法,职业病必须由属地职业病防治所或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来认定。医生建议张海超赶快到地方职业病防治部门做鉴定,然后找单位讨说法。

然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诊断证明,却让张海超大吃一惊。鉴定结果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给出的意见是:进行肺结核诊治,建议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也就是说,鉴定结果认为是“肺结核”。这引起了他的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走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顾医生劝阻要求“开胸验肺”。

艰难的维权路

张海超是不幸的,为了证明身染职业病,不惜以自己的身体为代价。然而,他又算是幸运的,在媒体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事实上,这仅仅是揭开了我国职业病患者现状的冰山一角,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十分严峻。

浙江省人民医院的专家介绍说,法定职业病种类繁多,主要有尘肺、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而纺织、机械制造、电镀、焊接、塑料工业、印染、制鞋、造纸等十几个行业,是职业病的重灾区。早在2005年初,卫生部就透露,全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曾指出,“目前我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就达2500万人以上,每年全国的尘肺病患者就有约1万人”。

目前,随着大量中小企业和私人企业的涌现以及劳动力人群的大量流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变得更加复杂。由于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的制约,这类企业中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设施,有的甚至采用最原始的生产方式,导致职业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但是,由于职业病患病群体往往局限于特定行业和特定工种,加之绝大部分都是外来务工者,患者维权意识不是很强,一度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直到近一两年来,随着媒体有关报道的陆续出现,尤其是随着如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患矽肺病的发生,张海超的“开胸验肺”,湖南百名“尘肺”农民工深圳维权等事件的报道,职业病及相关问题才最终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根据卫生部此前的通报,中国2008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据报道,浙江省职业病正以每年新增600多例的速度上升,2006年至2008年,浙江省共报告职业病880余例,而报告之外的可能还有不少。今后10年,浙江乃至全国将进入职业病高发期。目前全省已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有24034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人557993人。

其实,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早在2001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一种补充和细化,2002年卫生部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然而,看似“有法可依”的背后,职业病患者的维权路却是布满辛酸。

几年前,徐志辉从家乡湖南省耒阳市导子乡到深圳当风钻工,闯荡几年挣了钱,然而,这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却让他得上了尘肺病。如今,为了讨说法申请赔偿,他和几个老乡正在深圳四处奔走。作为到深圳维权的湖南100多名风钻工代表之一,徐志辉一语中的:“职业病维权,最难的是鉴定。”

一是资格与权威的疑惑。按照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这就意味着,患者如果要认定职业病,只能去属地法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果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哪怕是再权威的医疗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所以,张海超辗转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多家具有医学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国家重点综合医院,获得的诊断结果却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胸验肺”之后的证明,也未能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郑大一附院还因为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受到了河南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

然而一个事实是,当地具有鉴定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最初给出的结论,后来却被证明是错误的。医学权威部门的鉴定不被法律认可,法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却存在瑕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是患者举证的困难。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这个条款,《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徐迅雷评论其为“致命条款”。“这些材料,得由用人单位出具,想想吧,哪个企业会那么傻,给你出具此等资料?”面对劳动赔偿的风险,企业主当然不愿意提供“损己”的工作证明“自证其罪”。而缺少工作证明,自然也就不能到法定机构做职业病鉴定。

另一个制约维权的要素是维权成本。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然而,在现实层面,这一规定却并不能如法律条文所框定的那样有效落到实处。张海超此前已经花去了大约9万元的诊疗费用,其中“开胸验肺”就需3万元。回忆整个事件,他不得不感慨,“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太高”。

防治的新契机?

“‘开胸验肺’事件发展到现在,虽然有点悲怆,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胡伟说,“起码,让更多的人开始对职业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予以重新审视,这也可以说是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契机。”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工人都开始关注职业健康检查。

“很多时候大家关注的都是劳动者得了职业病后无法得到救治,却没有太多人关注职业病该如何预防。”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指出,“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目前出了问题,症结之一即在于执法监管不到位、事前预防不到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度比较模糊。按照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然而,200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却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切割、分工,把职业病防治中作业场所的监管职能划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

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带来的当然是混乱。结果随着对法律优先还是文件优先的不同理解,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有的地方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有的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怪现象。

之后,鉴于安监部门“每家工厂都能进”,而职业病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往往难进工厂门”,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再次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但责权正式移交后,部门间良好协作工作机制的建立却不可能一蹴而就。职业病防治中的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能往往出现真空,导致从源头上防治职业病沦为空谈。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沈军博士认为,目前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就是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面临的问题。沈博士说,根据立法法规定,遇到国家法律与部门规定有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是上位法,部门规定是下位法,下位法需服从上位法规定,不得违背。对于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则应由共同上级国务院统一进行。

同时,沈博士指出,任何法律出台、实施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及及时出台一定的实施细则,是保证立法目的实现的有效途径。“在以后的立法制定时,应尽可能多地听取专家、职业人员的意见,比如安监人员、职业病防治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建议等,尽可能增加立法透明度,避免出现部门权限的‘打架’。”

7月30日,《都市快报》联合《华商晨报》等全国12家媒体发出倡议,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我们无法漠视张海超事件的发生。而只有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张海超们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在“开胸验肺”事件中,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手续之繁杂为人诟病,而患者维权之路更是异常艰辛。

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胡伟认为,架构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维权机构很有必要。“咱们也有对应的机构,可是没发挥作用,原因就在于都是政府性质。试想,地方政府会愿意放弃招商引资的大计而去维护工人权益吗?为了所谓的地方利益,他们往往将立场向企业倾斜。所以一定要有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来进行维权。现行体制要容纳这一块。”

2009年7月31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出《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对部分省市及有关机构进行抽查。随后,卫生部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

或许,职业病防治在各方争议和博弈中将掀开新的篇章。

相关链接:国外的职业病鉴定及维权

巴西: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患上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要求治疗,如果造成的伤害迫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或者必须减少工作时间和强度,甚至永远丧失工作能力,他们可以要求得到金钱补偿。

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

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职业病条例》列出或并不满足条例规定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7

卫生局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卫生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医政医教工作

认真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理》,针对我市医疗市场的需求,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实际,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上半年全市新增医疗机构8个。继续做好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工作,共有287人通过了审核参加考试;受理了3批128名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申请。同时,继续做好医师资格认定遗留问题的补充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及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注册条件,对77名乡村医生进行注册。同时,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将我市持有乡村医生(士)资格证书的个体诊所变更为村卫生室。

坚持开展送卫生下乡、卫生支农工作。今年年初,我局在市医院、中医院抽调部分医护骨干组成医疗小分队,开展“三下乡”活动。此项活动主要对象为偏远、贫困乡镇,活动为期10天,共诊治1100余人次,为基层卫生人员开展系列讲座20余场次,培训达500余人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医院管理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开展‘医院管理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案”,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作出进一步强调。无偿献血活动广泛开展。上半年全市共有1095人参加了无偿献血,献血总量达23万毫升。

鼓励医学科研和进修。上半年共有12名在职卫生人员申请到上级医院进修。组织做好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积极开展由“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网站承办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截至目前,已有236人报名参加该项活动。

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大力宣传新的《传染病防治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培训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认真做好夏秋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5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腹泻病门诊,加强疫情报告和监测工作。

全力做好流脑防治工作。去年11月份,我省部分地区出现流脑病例,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局行动迅速,制定全市流脑防治工作预案,并根据上级明传电报等一系列流脑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时制定了我市流脑防治工作措施,印发各地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广泛开展卫生系统全员业务培训,市、乡、村累计培训医务人员2100人次。同时,部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流脑防治工作平稳运行。据统计,工作中共发放宣传材料3万余份,接种流脑疫苗1.9万人次(近3年累计接种近4万人次)。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努力提高全民防病意识。“3?24结核病防治日”,“4?5全民查螺日”,“6?6爱眼日”等卫生日期间,组织市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地方病防治站等医疗单位的相关医务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咨询义诊活动。各乡镇卫生院制作了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向广大村民宣传防病知识。

积极做好救灾防病工作。汛期来临之际,我局提前部署,制定下发了《××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预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肺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血防意识大大提高。签定结防工作管理责任书、四方协议书;艾滋病防治项目正式启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工作圆满结束。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继续做好螺情及病情监测,重点监测近年来反复出现残存钉螺回升的有螺环境及周边毗邻和有水面相连的可疑环境,人群受检率不低于90%。继续做好碘盐监测、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及碘盐监督监测工作。

三、妇幼保健工作

以保障母婴安全为切入点,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严格要求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并派人到基层进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保健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督促保健员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继续贯彻落实“一法两纲”。进一步健全市、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强化两个系统管理,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四、卫生监督工作

继续严格卫生许可,履行好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坚持以国家相关行业卫生标准为依据,并结合我市相关行业的实际卫生水平,做到严格审查、严格发证。上半年(1-5月份),共受理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许可申请1049份,发放卫生许可证663个,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0份。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上,坚决做到了受理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许可有标准、有时限。

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全面履行好卫生部门职责。在食品卫生监督上,按照省卫生厅及宣城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在1月中下旬开展了“卫监1号行动”,对全市的“年夜饭”经营单位及春节正常营业餐饮单位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共计检查餐饮单位43家,责令整改11家,立案处罚5家,罚款0.38万元。4-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餐饮业及熟肉制品业的“两证”专项检查,共计检查餐饮单位201家、熟肉制品加工单位(户)43个,立案处罚17家,罚款0.43万元。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上,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的公共浴洗业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共用物品消毒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共计检查浴洗单位24家,下达整改意见书13份。2-3月,对2004年度7月份首次实施的舞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申请,共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5起,执行5起,执行罚款0.21万元,结案率100%。在学校卫生监督上,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的学校食堂进行了执法检查,共计检查学校食堂43个,责令改正31个,立案处罚12个。对2004年度纳入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13所市区学校进行了定级,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通报。在职业卫生监督上,对全市的粉尘危害企业进行了连续监督检查,重点对××、××、××等地的3家硅微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这3家企业分别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并在2月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其中2家企业均因达不到要求而自行停产,另1家在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3月,我所对该家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罚款0.7万元。4月中旬,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卫监2号行动”,对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的非固定用工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共计检查企业11家,责令改正7家。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宣传。上半年以来,开展了食品、化妆品卫生安全宣传活动,制定并分发各种宣传材料1000余份。采取送法上门活动,对市区的5家企业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宣传;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制定发放相关宣传材料1000余份,设置展版10块,接待咨询30人。连续在《××报》刊登了两期《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专栏。在《××报》、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了卫生监督工作动态的报道。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一是通过传媒宣传报道,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影响力。今年,××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今日××》等新闻媒介,以专版、专题等多种形式先后报道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利用受理补偿中的实例,进行广泛宣传。三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外公布全市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和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四是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开展对外宣传。今年上半年,我们共接待全国各地参观考察交流团10余次。

强化对各环节的管理,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一方面,我们坚持努力提高经办机构服务管理水平。截至5月31日,全市共补偿22641人次(其中住院补偿15156人次,门诊补偿7441人次,慢病补偿44人次),补偿金额共计10391865.41元(其中住院补偿总额9903841.33元,门诊补偿总额421718.08元,慢病补偿66306.00元)。通过近两年运转,以户为单位受益面达25%左右,得到2000元以上补偿金967人次,得到万元以上补偿金71人次,最高补偿金达33877元。另一方面,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上半年新增18个定点医疗机构,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89个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确实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我局组织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相关情况展开督察,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利用乡医培训契机,加大对乡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行为、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等培训力度,受训医生达300余人,为参合农民就医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氛围,让广大参合群众真正得到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今年上半年,我局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督察共达40余次。

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强化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按照省卫生厅创建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卫生示范县市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认真实施《××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农村卫生工作。

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加强就医、补偿等各项服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运行管理机制、优化补偿报销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提前谋划,全力以赴,做好2006年筹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持续、健康、稳步推进。

四、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续工作,认真开展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五、深化卫生改革工作。

六、加强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加快基层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和卫生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

八、加强卫生系统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8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 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 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9

关键词:基层医院 病案收集 病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R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6-0430-02

我院是一所拥有556张床位的县市级综合医院,每年出院病案近21000份,并呈逐年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归档病案材料也是大量的,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病案资料作为一种法律依据的机会越来越多,它被大量地不断应用于科学、教学、卫生管理、医疗管理、社会咨询等方面,因而病案资料收集的完整性、管理的规范性就越来越重要。

1 病案收集

病历档案是病人在就医过程中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是由医务人员对其疾病诊疗情况的系统记载,它是病人在医院就医期间所形成的全部医疗档案,包括各种诊治文字、图表、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报告等资料。病历档案不仅是记载病人就诊、住院期间病情变化及诊断过程的原始资料,也是评价和衡量医院管理、医疗文书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1.1 加强病房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强化病案回收的重要性。完善三级医师责任制住院医师要严格按要求书写病历,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结合查房严格查阅审核病历,及时纠正病案中出现的疏漏和错误。保证每一份病案资料的完整性,从而提高病案的质量。

1.2 每天由病案室专职病案管理人员到医院各个科室统一回收前3天出院的病案,设立《病案回收登记本》,与科室责任护士做好签收交接制度,确保每出院1例患者就要有一份出院病案。

1.3 病案资料回收后,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按照整理要求排列顺序,在整理过程中发现有缺陷的病案资料,及时通知临床医生护士补漏改正,从而提高病案质量的管理。并按规定做好国家ICD-10编码、编序、装订工作。

1.4 病历首页是一份病案最集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无论是统计报表、医院管理、病案检索等到都离不开病案首页提供的信息。首页反映的病人基本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查找、询问等情况,因此由病案工作人员将已回收整理、编序的病案首页录入计算机中,对病案资料进行计算机程序管理,直接对病案信息资料进行检索,保证在短时间内提取病案。

1.5 病案资料经整理、输入计算机、装订后就要上架归档。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及《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住院病案资料至少保存30年。我院建立完善的病案库房制度,用九种颜色(白、红、黄、蓝、黑、粉、浅蓝、粉、棕、橙、绿)色卡显示病案号百位数的0~9号,按颜色分类收藏,由专人通过计算机的检索,能快速地提取病案原始资料提供给所需人员阅读。

2 病案管理

病案工作的价值,是通过服务来实现的。近年来,病案利用范围不断扩大,利用量也逐渐增多,使用对象除本医院医护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临控人员外,更是扩大到公安、检察等司法领域。由于病案在法律程序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又是医疗事故鉴定和责任认定的有力依据。因此,完善病案管理在现今社会新形势下更显重要。

2.1 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病案管理工作者必须更新传统的病案管理理念和原则,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保管员,而应该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来研究病案管理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病案管理研究员。因此,病案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还要掌握比较全面的医学科学知识,管理科学知识,电子计算机等;此外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预防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

2.2 加强病案资料管理。病案资料一旦入库保存,无论任何人任何理由查阅病案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以确保归档病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时效性。我院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院的借阅制度:本院相关临床医护人员如教学、科研、了解患者病史等需要阅该患者的病案时,必须在病案阅览室查阅,查阅时可以摘抄,但不得拍照、复印,借阅必须以胸牌为标识,其他本院非临床医护人员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方可查阅,并由病案工作人员做好借阅登记。如因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而需要病案外借时,必须凭由本科主任签名同意的《借阅申请单》外借,并由病案工作人员做好外借登记等工作,并叮嘱其妥善保管,病案资料借阅时间一般为7天,如需要可重新办理手续续借。在外借的过程中,病案工作人员需要做好病案的跟踪监控与催缴工作,并在外借病案归还时做好核对工作。

2.3 病案既是医疗教学、科研的基础资料,亦是确定医疗保险报销及保险索赔的基本凭证,更是司法部门和解决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社会健康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对病案的利用率越来越高。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人必须经过医务科严格的审核,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人是患者本人时必须出示有效证明(身份证或居民户籍证明等)。申请人为患者亲属时,必须出据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及彼此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申请人必须出示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通过核实申请人有效身份的证明后,方可对病案资料进行复印,复印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经申请人对复印病案资料的核对后,再由医务科对复印件加盖证明印章。

3 结束语

病案信息既是医院临床工作、科研及教学的重要资料和信息来源,也是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的基本依据。因此,建立一种科学、规范的病案管理流程与质控,是当前病案管理人员值得思考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实际操作,我院的病案管理流程取得良好实用效果。近10年来从未丢失过一份病案,保证了病案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并能使病案资料在医疗、教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充分体现它的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1] 郭慧波,王秀兰.浅谈医院病历档案的管理[J].档案管理,2010(05)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10

第一条为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水源性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其它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州、市、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卫生

第四条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建立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

第六条在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治地带内,禁止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在取水点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禁止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有毒物品的码头和油库等,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建筑和设施;禁止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放牧等活动;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及铺设污水渠道。

第三章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必须配备净化、消毒设施。

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中采用的设备、材料、涂料、净水剂、除垢剂等,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设置水质检验机构;配备卫生管理和水质检验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质监测结果。无自检能力的供水单位,可委托县级以上卫生监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水箱、水泵、供水管道等)的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配备消毒设施;低位水池和加压泵周围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二次供水的水箱、水池应加盖加锁,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供水。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的制水、管水人员,二次供水单位的管水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从业禁忌症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制水、管水工作。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应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发给《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核发一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必须将厂址选择、设计等文件及图纸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设计审查。供水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须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供水的水源、水质、设施受污染,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人民健康构成威胁或已造成危害事故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暂时停止供水。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并按有关规定交付监督监测费用。卫生监察测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其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

(三)对制水、管水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进行监督管理,核发《健康合格证》;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卫生档案。

(五)调查和处理饮用水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交通、厂(场)矿的卫生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无卫生防疫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制度。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监督员证。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必须是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具有医士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专业卫生人员。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执行本办法,在饮用水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供水单位卫生制度不健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按规定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的;

(二)制水、管水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或涂改、伪造健康证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四)未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五)拒绝卫生监督监测的,处以100至1000元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七)供水单位因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发生危害健康事故不及时报告的,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因水质严重污染,引起中毒事故、肠道传染或其他传染病流行的,处以1万至2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11

关键词:信息管理系统;医院;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03-0088-03

1前言

医院是为广大患者服务的场所,内部具有复杂多变的人流、财流、物流信息,要管理好、利用好这些海量的信息,确实非常不容易,只能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形成的信息管理系统,改变了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减轻了工作量,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就医环境也得到深刻改善。人民群众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就医更加便捷,得到的服务更加周到、细致。正因为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所以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大多数医院都安装、运行了信息管理系统。然而,各家医院安装、运行的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大的功能模块变化不大,但是性能和运行效果却截然不同。本文就对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典型应用,结合本人的工作经历,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和研究,文章仍有不足之处,希望今后得到更大的进步。

2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医院的典型应用

2.1预约诊疗系统的应用

预约诊疗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名医更难的重要举措,它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让患者合理分流、时间分配更趋合理,缩短就诊者挂号等候时间,节约社会资源,优化就医秩序,改善就医环境,合理有效分配医疗资源,是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体现。患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话、电视、现场预约等方式,预约到自己合适的医师或各种医疗服务。

网上预约,主要是在互联网网站上,开放一块区域供患者预约;手机预约主要是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如中国移动的12580项目;现场预约主要是在医院挂号处、门诊大厅等显著位置放置自助机器提供预约服务;电话预约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医务人员相应信息完成预约;电视预约主要是通过联接万家的广播电视网络完成预约。

2.2门诊医生工作站的应用

门诊医生工作站是一个集病人病历书写、医嘱处理、医技申请与结果查询、会诊处理、病人基本情况查询为一体的综合应用信息系统。主要功能就是帮助门诊医生规范、高效地完成日常处方、病历的书写和维护,查阅医院药品信息、完善个人、医院、科室的病历、处方、申请单、诊断模板。为医院提升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医疗服务,使医院迅速走向数字化管理。

应具备的功能:支持医生处理门诊记录、检查、诊断、处方、治疗处置、卫生材料、手术、转归等诊疗活动;医师可查阅患者历次门诊信息;系统自动记录患者用药过敏记录,医师可方便查看患者过敏史;提供自动监测功能;提供各种模板、字典编辑功能;提供智能病历录入功能;提供病历知识库管理功能;支持多个药房,医师可告诉患者到指定的药房取药;自动审核录入医嘱完整性;支持医生在线查询病人历次就诊信息;自动核算就诊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无需手工输入收费项目,避免费用少收漏收,同时也避免因错收造成的麻烦;自动生成门诊日志;提供病历、处方、申请单、报告单打印功能;支持各类就诊卡的就诊模式;具备错误处方驳回功能。

提供配伍禁忌提示功能。

提供传染病及时登记功能,方便医院感控科及时掌握传染病情况。

2.3门诊发配药系统的应用

药剂人员根据门诊医生工作站传送过来的电子处方,视患者缴费情况进行发配药,如患者已缴费或就诊卡有足够的预缴金余额,药剂人员就可提前为患者配好药、贴上用法标签;患者来取药时,使用就诊卡刷卡到指定窗口取药即可,十分方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患者取药等候时间。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采用门诊药房自动配药系统进行配药、发药,可以更加高效。

2.4住院医生工作站的应用

住院医生工作站主要为住院医生提供住院病历书写、浏览、打印,医嘱管理、个人质控,查询统计于一体的工作平台。支持住院医生以结构化形式提供临床医疗文书录入处理、查询和打印功能。具备模版、智能词汇、常用组套、节点选择、字典输入、辅助提示等多种编辑功能。提供病历审核处理权限功能;具备病历续印功能具备病历修改痕迹保留功能;ICD-10标准编码;主诊断、多项次诊断输入,提供住院电子病历基础记录的书写功能,包括病人入院记录、各科住院病历、病程记录、诊断信息、出院记录等。采用结构化病历首页,采集的各种基本信息能够自动生成或通过接口从外部导入;病案室人员主诊断、手术项目修订功能;具备首页打印功能;具备向病历首页管理子系统输出接口功能。

支持医生处理医嘱:检查、检验、诊断、处方、治疗处置、卫生材料、手术、护理、饮食、会诊、转科、出院等;提供长期和临时医嘱处理功能,包括医嘱开立、停止和作废。具有处方自动监测功能,提供各种模板、字典编辑功能;自动审核录入医嘱完整性,提供对所有医嘱进行审核确认功能。所有医嘱均提供备注功能,可输入相关注意事项;支持医生在线查询病人历次门诊就诊和住院的全部相关信息;自动核算就诊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无需手工输入收费项目,避免费用少收漏收,同时也避免因错收造成的麻烦;支持各类医嘱组套、模板编辑与应用功能;提供医嘱、申请单、报告单打印功能,符合有关医疗文件的格式要求;支持按照ICD10下达诊断(入院、出院、术前、术后、转入、转出等),支持疾病编码、拼音、汉字等多重检索。提供医嘱时间修改功能,解决因工作需要,后期补医嘱的情况,做到系统中与实际治疗时间一致,避免因时间不一致带来的麻烦。支持对医院不拆零的药品准确计算药费药量问题,如10片/盒的药品,一天吃两片,系统自动计算第一天发药一盒,第二次发药时间为第六天。支持对部分治疗后才能准确计费的项目准确计算费用,如持续吸氧,5元/小时,使用时不知道需要用多久,系统支持停止医嘱时,自动计算时间,结算费用,使得医生的医嘱真正准切。支持母婴不同住院号,但同用一个账户。

提供配伍禁忌提示功能。

提供传染病及时登记功能,方便医院感控科及时掌握传染病情况。

2.5护士工作站的应用

1)门诊护士工作站:支持护士处理药品皮试、注射、卫生材料、治疗处置等诊疗活动;提供各类注射执行单、输液卡打印功能;自动核算就诊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无需手工输入收费项目,避免费用少收漏收,同时也避免因错收造成的麻烦;提供注射、输液工作量查询;系统自动记录过敏患者信息,提供过敏患者、过敏药品统计分析;支持各类就诊卡的就诊模式。

2)住院护士工作站:主要为病房护士提供集护理文书书写、浏览、打印,医嘱核对、执行,三测单管理,查询统计地一体的综合护士工作平台,其主要功能特点为:

提供病房护士完成住院患者的长期和临时医嘱核对与处理,对医嘱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协助护士完成护理及病区床位管理等工作;提供床位管理:病区床位使用情况表及接收、转床、转科、出院处理;医嘱录入、审核、重整、查询;执行医嘱,核对药单,支持对药单分类维护;支持对药品医嘱频次时间的计算,根据各病区到药房取药时间与病人用药情况,自动计算取药量,保证病人及时用药,同时使得药房取药有序。支持病区选择取药,如某一药品无备用药,需要急用时,可以先选择只取这一种药品,不需要将全部药品一次取回,让护士真正灵活操作。打印各类医嘱治疗单、输液记录卡、瓶签和药卡;填写药品皮试结果;打印检查申请单和病案首页;病区一次性卫生材料使用管理;自动实现护士站收费管理,具备模板功能;具备停止和作废医嘱退费申请和执行功能;提供住院病人日费用清单打印功能;提供查询和打印病区欠费病人清单、催款通知单。

2.6支付系统的应用

方便缴费、减少排队等候是衡量支付系统的先进性的标准,我们在医院显著位置放置自助缴费终端,让患者可以自助缴费,同时开放多个窗口人工缴费,收费人员接收来自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电子申请单等信息,一次性收完费用,十分快捷,原来收费窗口排长龙的现象一去不复返了。系统支持现金结算、医保卡结算、银联卡结算、转帐等结算方式。

2.7医技管理系统的应用

主要涉及检验检查和影像管理方面,通过上LIS系统和PACS系统,可以非常便捷地查看医师开具的各类检查申请单,以及医技部门上传的结果报告单和影像,方便、及时,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2.8病案管理查询系统的应用

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病历材料属于重要资源,病历的完整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院整体水平。实施信息管理系统,可以简化病案工作,病案管理系统主要内容有病案归档、病案首页录入、病案信息综合查询及统计分析、病案借阅管理、报表输出等。

病案归档:对病人出院后病案的归档管理,以便了解病案的归档情况,统计病案的归案率,从而督促病案及时收归。病人出院信息登记:每天各科室向病案室提交当天出院病人基本信息,包括住院号、病人姓名和出院日期,由病案室进行登记,以便今后各科室提交病案时统计病案归档的时间。病案归档:各科室向病案室提交出院病人的病案,病案室输入对应病案的病案号、提交人以及病案归档的日期。

病案首页及卡片录入:病案首页及卡片信息的录入是病案首页信息化管理的数据入口,病案信息综合查询及统计分析、报表输出的实现都基于病案首页及卡片信息的录入。病案首页管理主要是住院病人病案信息的录入和维护。病案信息包括:病案基本信息、诊断和手术信息、其他信息、接生信息、费用信息五大部分。病案数据校样:由系统自动对病案首页或卡片录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以保证所录入数据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系统同时输出不符合要求的病案号。以便用户更正。

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用户可根据需要设置任意组合条件对病案首页的数据进行查询和统计分析。

病案借阅管理:对已经归档的病案的借阅进行全面的管理,规范病案借阅手续、提高病案的利用率,并利用本软件系统的统计功能对病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包括病案的借阅(可以单本借阅,也可以批量借阅)、归还、超期病案的催还及对病案的借阅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病案借阅的主要功能分为借阅、归还、催还和统计几个部分。统计报表:根据上级要求与实际需要,生成所需的统计报表,可以打印输出。

病案统计报表是根据卫生厅和医院的实际需求设计定制的,主要报表有:疾病分类报表、单病种控制报表、病人出院登记表、首页报盘处理、妇幼保健统计、死亡病因统计、疾病顺位报表、手术切口统计。

2.9物流系统的应用

医院物资是保障医院医疗活动的基础,如何提高医院各类物资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计划预算管理,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库存周转率,减少库存资金占用和积压浪费,优化物资管理流程,加强物资的定额管理等等,是医院物流管理重点工程,也是医院加强信息化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医院物资管理系统是医院对所需各种物资进行计划、采购、保管、供应等各项工作信息化管理。主要研究对象是物资在医院内的流转过程和科学管理,包括医院物资的分类,物资的定额管理,物资供应计划的编制,物资的采购运输,物资仓库的管理和组织领导等。有效帮助医院搭建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人事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绩效管理等资源管理平台,实现医院管理规范化、业务精细化、流程简便化的目标。

医院物资管理系统主要分为物资仓库管理子系统、科室物资管理子系统、供应室管理子系统,各子系统的功主要功能如下:

1)物资仓库管理子系统

提供物资采购、物资入库、物资领用、物资调拨、物资回收退库、物资统计查询等功能,实现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卫生材料、化学药品等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功能,提供物资采购申请、审批,并自动通过公告栏进行公示;提供仓库物资盘点、物资盈亏处理功能,具备仓库货架现场管理功能;提供仓库物资调价处理功能;提供科室申请,管理部门确认和发放的异步操作模式;提供物资会计审核功能;支持分类账簿处理功能。

2)科室物资管理子系统

提供科室对物资的现场管理,包括物资使用登记、物资清点、物资退库、科室之间物资调拨与借用等功能;提供科室对物资仓库的领用申请、采购申请功能;提供科室对特殊物资的质量跟踪记录功能;提供科室对供应室物资领用申请、脏物资回收等处理功能;可通过医嘱接口管理子系统实现部分物资的使用自动登记;提供科室物资再加工转换功能;支持分类账簿处理功能。

3)供应室管理子系统

提供供应室物资领用、回收物资接收登记、回收物资消毒处理登记、无菌物资发放等功能;提供供应室物资报废申请、审批、处理等功能;提供供应室物资加工转换功能;支持分类账薄处理功能。

3改进和发展方向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系统还有许多改进的空间,如支付系统可以支持手机支付、网银支付、支付宝支付;就诊卡,目前是各家医院都自搞一套,互不兼容,老百姓身上攥的卡一大把,十分不方便,国家卫生部门也感觉不好,因此近年来推出全国通用的“居民健康卡”,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还没有最终解决老百姓“卡多”的问题,毕竟居民健康卡、各种优惠卡、积分卡、各个银行的储蓄卡、信用卡,还是一大堆,因此,现在有人提出取消一切“卡”,只拿一张卡,只凭一张卡就可以就诊、存取款、办理任何凭卡办理的事情,这张卡就是居民身份证,如果达到这个目的,那又是一个更大的进步。

又如,把各种检验检查结果放到云端,通过互联网发送,人们在任何地点都可以查看自己的检验检查结果。

又如,通过远程医疗系统,人们在任何地点都能享受到适合的医疗服务。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范文12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