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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请示

时间:2023-02-01 07:34:49

报告与请示

报告与请示范文1

在公文处理时,经常能够看到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其实请示与报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

一、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 x x关于x x x x x 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 x”x关于x x x xx 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二、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 x xx关于申请购买x x x 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 x 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报告》末尾处应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 x x执行。”属于典型的呈转性报告但是往往被当作了请示。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请示报告》,这类文件形式,其内容既汇报了工作,又顺便提出了请示或者一文数项请示,这种混合的形式,极易使上级机关理不出头绪,处理了一件事情而耽误了另外几件事情。

三、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原因及负面影晌

报告与请示范文2

关键词:行政公文;请示;报告;标题;错误分析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报告与请示范文3

关键词:;解放战争时期;请示报告制度;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3—0001—05

解放战争后期,战争形势迅速发展亟需克服党内军内存在的元纪律、无政府状态,保证政令军令畅通,为此,中共中央和建立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并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一报告制度的建立对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仍有重要价值。

一、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原因

解放战争时期革命形势发展迅速,为了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保证政令军令畅达,主要出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考虑,建立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一)党内军内长期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严重影响党的工作,是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根本原因

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各地革命形势发展不平衡,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和红色政权长期处在敌人白色政权的包围和分割之中,对处在开展游击战争和实行武装割据环境状况下的各地方党组织与军事领导机关,中共中央给予了较大的“自治权”,这对发挥地方党组织积极性,克服和度过当时困难形势具有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负面影响,“这种状态,给予革命利益的损害,极为巨大”,“已相当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工作的发展”。这种无政府、无纪律状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某些地方的党组织和军队的领导机关由于受游击主义、地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干扰,从狭隘的经验论出发,自行其事,擅自修改中共中央的政策和策略,“不但不请示中央甚至也不请示中央局”。一些地区的党组织在的过程中,片面照顾贫雇农的要求和情绪,竟提出“村里的一切事,由贫农团领头来办”、“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等“左”倾错误口号。其二,某些地方党组织和军队的领导机关各自为政,将自己管理的地方看成是一个不服从上级领导的的“独立王国”。例如,在解放战争中攻战大城市后,某部门未经上级请示报告,就擅自切断外国领事馆内的自来水供应、通信和电源,将三国领事馆人员也都统统软禁起来,与苏联订立商业性协定等私自处理外事问题;有些宣传部门违的宣传纪律,未经中央同意,就自作主张,率先在当地报纸上披露影响全国的重大消息。其三,无政府无纪律状态严重影响了军纪,违反军纪的事件常有发生。有些部队的后勤人员借口“军用”而没收蒋伪敌产,“侵犯工商业,搬运器材,拆卸零件,拿走皮带,损害工厂设备”;某些后方机关的生产人员,不顾党纪军纪,为本单位利益“到新收复的城市抢购物资,做买卖,扰乱新收复城市的金融物价”。有的地方乱打乱杀现象严重,例如有农会明文规定:对于农村中地主、恶霸等人员,“村有杀人之权”,出现了“大家要怎样惩办,就怎样惩办”“的现象。

(二)解放战争形势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密切联系,是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现实原因

在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阶段,党的工作必须适应形势发展以实现“三个转变”,即:“战争形式由游击战争向正规战争转变,解放区的工作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全党工作的重心由乡村向城市转变”。战争形式的转变,迫切要求全党全军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权力统一于中央,要求党缩小地方的“自治权”。一方面,中共“七大”以后,由于没能把党内请示和报告制度化、经常化,有一些中央局和分局的领导,没能认识到向中央请示和报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出现了地方领导机关不经中央及中央委托领导机关同意,“自由地迫不及待地粗率地冒险地规定及执行明显地违背中央路线和政策的某些政策”,即使向中央作了请示和报告,也只是一些技术性的报告和请示,导致“中央不明了或者不充分明了他们重要的(不是次要的或技术性的)活动和政策的内容,因而发生了某些不可挽救的、或难以挽救的、或能够挽救但已受了损失的事情”;相反,“那些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中央局或分局,则避免了或减少了这样的损失。”另一方面,“各中央局和分局是受中央委任、代表中央执行其所委托的任务的机关,必须同中央发生最密切的联系。各省委或区委,同各中央局和分局也必须密切联系。”此时,许多解放区已经连成一片,许多城市已经解放或即将解放,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联系显得极为必要,“以便掌握运动的动态,随时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及时纠正错误,发扬成绩。……全党迫切需要的,是不失时机的生动的具体的报告和指示”。此外,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逐步转向城市,解放区逐渐扩大,地方各级新政权相继建立,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就成了紧密加强中央与地方联系的桥梁。所以,强调:“从今年起(指1948年——引者注),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

二、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过程

出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的考虑,从1948年1月至9月,中共中央和在党内开展了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建立起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为坚决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负面影响,起草了党内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即“子虞电”),明确指出从当年起,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反对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各中央局和分局书记以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必须定期向中央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发送方式、发送频率、报告日期等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做了规定,标志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正式提出。“子虞电”发出后,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实施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并把该制度作为开展无政府无纪律状态斗争的切入点。同年2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再次发文指示,要求各级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对革命胜利的严重危害性,再次强调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取得解放战争胜利的重要意义,要求从中央到各兵团级都要建立和实行请示报告制度。为了保障党内报告制度得到有效落实,3月25日,在《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中对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三项补充。由于东北局书记未按照规定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中央对东北局和作了批评。5月25日,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一九四八年的工作和整党工作》对无纪律状态无政府状态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列举,强调要“认真克服这种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和中央代表机关。”为了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和提高党员干部理论认识,中共中央号召全党学习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左派”幼稚病》一文的第二章,6月1日中央宣传部重印该书第二章前言,指出:“如果领导中国革命的中国共产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末,我们就将不能取得全国革命的胜利。”党中央为克服宣传工作中存在的无纪律状况,于6月5日及时对宣传工作中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强调了宣传部门也应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同时要求宣传工作必须严守党的宣传纪律。25日,又起草了《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具体规定涉及金融、外交、文教、军队等方面的十八项内容,上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个月之后,即7月26日,针对某些单位和领导干部没有完全执行党内报告制度的情况,再次要求“彻底消灭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正确态度,彻底纠正存在着的某些严重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8月9日,党中央催促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于四天后致电中共中央表示“从此以后当坚决按期作报告”针对有些地方仍将自己指挥的兵团或机关部队视为不受约束的“独立国”、对无纪律状态的严重危害性仍未引起高度重视,8月14日,要求各兵团及军区负责人“严格执行及时的和完备的报告制度”。月8日,再次指出各单位要加强纪律性,要求从中央到地方“要在战争的第三年内,在全党全军克服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在1948年9月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九月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一致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下文简称《决议》)。该决议规定了下级都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制度,同时对哪些是中央的决定权以及下级向上级请示备案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至此,经过半年多时间,报告制度就建立起来了,并一直沿用至今。

三、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

和中共中央通过一系列党内指示和通知形式,逐步确立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撰写人、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形式以及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对报告的撰写人的规定。由谁写报告及写作态度,直接关系着报告的质量。一份报告能否真实客观的反映现实情况,关键看报告的撰写人对报告采取何种态度。就对报告的撰写人做出了严格规定,他认为报告应该由“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书记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由各中央局和分局的书记亲自撰写报告,可以使中央了解各地各方面的真实情况,领导亲自写报告不要秘书代劳,也是对领导干部要注重调查研究的要求;同时对报告撰写人写报告的态度也作了严格要求,指出:报告的撰写人必须以“实事求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老实态度”写作报告,报告要充分反映现实问题,以免使报告流于形式。战争时期对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非常重视对整个战争局势的把握,他要求“书记在前线指挥作战时,除自己报告外,指定书记或副书记作后方活动的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对于“作战方针必须随时报告和请示”。各书记前线的报告和书记或者副书记的后方报告,以及各野战军首长与军区首长根据战争发展状况而作的随时报告,给中央提供了全面可靠的信息,为其了解整个战争发展动态,以便制定科学的政策和策略提供了依据。

(二)对党内报告的内容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它能否真实具体反映客观现实,直接影响到报告的价值。首先,报告的内容不应只局限于某一方面,而应反映现实情况的多方面。基于解放战争形势需要考虑,指出:各党组织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该区军事、政治、、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军事首长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关于该军纪律,物质生活,指战员情绪,指战员中发生的偏向,克服偏向的方法,技术、战术进步或退步的情况,敌军的长处、短处和士气高低,我军政治工作的情况,我军对土地政策、城市政策、俘虏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克服偏向的方法,军民关系和各阶层人民的动向等”。他认为反映上来的应该是带有政策性的综合性的报告,而不是作一些技术性或次要的报告和请示。随着党的工作重心逐步由农村转到城市,全面反映城乡各方面工作的报告,可使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更科学化。其次,报告的内容在对工作动态充分反映的同时,还应对所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认为报告应按照“反映现实情况——指出存在问题一提出解决办法”的逻辑写报告,报告内容不仅要反映“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而且要对报告中述及的具体材料及提出的问题应有具体“解决方法”;“对于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内容,必须是有分析有结论的,而不是空洞无物的;必须是既说优点长处,又说缺点错误,而不是只说优点长处不说或少说缺点错误的”。再次,指出:报告“一次不能写完全部问题时,分两次写。或一次着重写几个问题,对其余问题则不着重写,只略带几笔;另一次,则着重写其余问题,而对上次着重写过的只略带几笔”。有限的篇幅不能反映错综复杂的情况,而且战事紧急,报告的撰写人也不可能在一份报告中面面俱到地反映当时该地区所有的问题,所以报告的内容必须主题鲜明,规定一份报告着重反映一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报告的形式的规定。深知:报告的内容决定报告的形式,但报告的形式对做好报告具有重要价值。在对报告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的同时,且对报告的形式作出了相应要求。报告的发送频率、发送方式、写作风格等是报告形式的主要构成元素。首先,对报告的发送频率作了具体规定,他说:各中央局和分局的书记“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写发综合报告的日期是单月的上旬”,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每月作一次战绩报告、损耗报告和实力报告外,从今年起(1948年——引者注),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指示”,这里,他对各中央局和分局的书记和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对报告的发送频率作了不同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各自职责和分工不同,但都坚持定期定时作报告这一基本原则。在坚持定期作报告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要依据现实情况的轻重缓急灵活处理,指出各军事首长对于作战方针要做到随时向中央报告与请示,各地党组织要根据形势的需要向中央及时报告和请示。其次,对报告的发送方式也作了特别规定和要求。要求各单位党组织和军事首长要用电报的方式向中央及时报告请示,通过电报这种高效快捷的发送方式大大提高报告的时效性。以为首的中共中央在《决议》中规定,根据事件轻重缓急和时间紧迫情况对报告的发送方式可作灵活选择,指出各种请示报告事项以及需送中央备审的文件材料等,时间紧迫者,由电报报告中央;时间不很紧迫者,关内各地应尽量用书面送达。第三,对报告的字数和写作风格做了具体要求。指出:“报告文字每次一千字左右为限,除特殊情况外,至多不要超过两千字”。认为:战火连天的岁月,各方面的工作繁杂,报告的文字简明扼要,指出问题或争论之所在,既能说明问题又可提高办事效率。

(四)对落实报告制度的规定。一项制度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关键是看对如何落实该项制度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要从根本上克服党内军内存在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以制定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为抓手,对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详细规定。首先,以为首的中共中央充分认识到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的至关重要性,因而,1948年政治局会议“九月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规定:决策权属于各地的事项,一律将决议、指示、条例、命令等,呈报中央备审,待中央批准后,始得执行,避免了各级党组织因事无巨细而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其次,认为请示报告制度必须保证中央的权威,他指出:各地党委和军事单位“不得将自己和中央处于平列的地位,甚或向党内军内将自己造成高出中央的影响”。再次,中央对地方的工作动态享有知情权。在《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中要求:中央局、分局和前委“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下级所作的“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中央;“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此外,对宣传部门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也作了相应要求:“必须无条件地宣传中央的路线和政策,并不得在宣传中将中央和受中央委托执行中央的路线、政策和任务的机关处于平列的地位。”各地方党的负责人“对于带有全国性或全党性的问题的言论,……凡其内容有不同于中央现行政策和指示者,均应事前将意见和理由报告中央批准”。

四、党内报告制度的历史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以为首的中共中央建立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对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和战争形式转变,克服党和军队中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的现象,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转变干部作风等具有重大作用。

(一)改变了党和军队中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的状况,促进了军队由游击战向正规战顺利转变

随着解放战争规模不断扩展,战争局势不断发展,战略决战即将到来,党和人民军队要想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并夺取全国政权,取决于能否实现由游击战向正规战顺利转变以及能否实行军队建设正规化。反对无政府无纪律状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使全党全军紧跟战争形势,保证党的政策和策略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基本上使党和军队有力克服了长期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保证了战争形势顺利转变,实现了“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革命号召,为解放战争取得最终胜利提供了保障。1948年8月22日,给东北局的复电中着重指出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以克服无纪律无政府状态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由小规模的地方性的游击战争过渡到大规模的全国性的正规战争,由局部胜利过渡到全国胜利。这是许多环节在目前时期的一个中心环节,这个环节问题解决了,其他环节就可以顺利解决。”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中央有了相对集中的权力,树立了中央权威,从而保证了全国上下一盘棋,有效地协调了各战区的统一作战行动。由于全党全军严格执行了及时而完备的请示报告制度,提供的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军委准确了解和控制全国各战区的真实情况,确保了军事战略和重大战役的完全统一,形成了战役行动上各地互相配合和统一调度的良好局面,人民军队在解放战争中掌握了主动权,为最终夺取战略决战和解放战争的完全胜利提供了保障。

(二)维护了党的权威与集中领导,加强了党的制度建设

组织内部越团结和睦,其凝聚力就越强,而组织的制度化建设是增强组织凝聚力的根本举措。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增强了党的集中统一,使全党全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严肃党纪军纪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把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落到实处,把党的纪律教育和政策教育贯穿于反对无政府无纪律斗争始终,使全党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达到空前团结和统一。请示报告制度使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这一建军原则得以制度化和具体化,保证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和指挥更加高效。1948年6月,中央宣传部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实现全党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与统一纪律,那末,我们就不能实现对于全国革命人民的统一领导,就不能克服革命阵营内部的各种动摇,就不能战胜敌人的各种反抗,就不能把四万万五千万人民的中国团结成为统一的国家。”由于中央要求党内厉行请示报告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不可违抗的指令,使得原先党的组织意识比较淡薄的东北局和所存在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得到有效克服,纠正了各级地方存在的把自己管理的地方经营成无政府状态的“独立王国”现象,有利于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军队的领导机关服从中央领导的大局意识和形成奉公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提高了干部贯彻党的政策的自觉性,转变了干部作风

报告与请示范文4

01

通知

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的种类不同,其结束语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批转、转发性通知只要在正文说明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名称和发文机关的意见等基本事项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再写结语;如果要进一步阐明发文机关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则以“请按通知要求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贯彻”等为结束语。

性通知主要用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办法、措施。正文内容写完即结束,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指示性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些事项,在通知中要交代任务,提出工作原则和要求,让受文单位贯彻执行,具有强制性与行政约束力。因在内容上已有具体要求,所以不用单独写结语。

一般事务性通知主要用于告知某一事项或传达某一信息或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如需要强调时最常用的结语是“特此通知”“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结尾处还可以再次明确通知主题或作必要的说明,如“……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有的事务性通知在正文事项写完就可结束。

02

通报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表彰性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先进人物、推介先进经验。表彰性通报要表明行文机关对通报表彰对象的态度,提出表彰决定,发出号召或提出要求,常用“……决定给予 ……通报表扬,并号召向……学习”,“要求……”等结尾。

批评性通报用来批评单位或个人影响较大、典型性较强的错误或问题。结尾处要提出告诫,引申出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加强整改,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有的放矢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如“望有关部门引以为戒,防止……”;也可用“特此通报”作结。

情况通报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知照重要情况。一般在正文末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针对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03

公告、通告

公告与通告都属于周知性公文。公告的作者通常是国家领导机关,而通告的作者可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者范围比公告广泛。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无论是知照性公告还是祈使性公告,都具有的内容重要,时限比较紧急,机关级别高的要求(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省市人民政府及人大等,级别不够的单位只有获得授权后才能公告),所以在公告的正文之后,一般都用“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为结束语,除了以此表示的是重要重大事项外,祈使性公告还有要求遵守有关规定的意思。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规定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对公众有一定的制约性。常用“特此通告”“此告”作结。

知照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并不提出具有约束性的执行要求,只在结尾写明执行日期、要求或希望。

禁管性通告公布一些令行禁止类事项,常以“特此通告”作结语,以示强调,引起公众注意的效力。

04

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工作报告主要汇报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全部工作情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常用用“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作结。

情况报告即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用来汇报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性、特殊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倾向性的情况等,可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特此报告”“有何指示,请电告”作结。

答复报告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这类报告的内容要体现针对性,上级询问什么,就答复什么。答复报告结尾一般用“专此报告”。

意见、建议性报告提出建议,要求上级机关批转给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常以“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请予批转”“如无不妥,请批转”等请求式用语作结。

报送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物件或有关材料的报告。结尾用“请审阅”“请审阅批准”“请查收”。有时报告结尾也可以省略习惯用语。

05

请示、批复

请示与批复是党政机关公文中为数不多的双向对应文种,只要下级部门有请示,上级部门就一定会有批复。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下级机关在遇到超出自己权利范围、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超出自己认识范围的事项时,都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以求获得批准、帮助。下级机关提出请示是为了使请求事项得到答复,因此在正文之后,要以期复请求语来结尾,这是请示必不可少的内容。

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当下级机关对该不该办、该怎么办某件事没有把握时,就要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常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是否妥当,请批复”作结。

请求批准的请示,如项目、方案、规划、审批指标、费用、物品等是下级机关办理公务时在物质上、权限上感到不足无法办理时,请求上级给予人、财、物方面的帮助。结尾用“特此请示”,“请批复”。

如果是情况紧急的请示,应在标题上写明“紧急请示”,在提出请求事项后,常以“专此请示,恳请批复”作结,以表明事情的紧迫性。

请示结束语必须规范、醒目。常用的还有:“妥否(可否、是否可行),请批示”、“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以上请示,请批准”、“请予审批”、“请核批”、“特此请示”。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只要是有请示,无论是请求指示的、请求批准的,上级机关不管是否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都必须在审核后给请示单位一个回复。

批复常用结语为:“此复”、“特此批复”。有时也可省略,自然收尾。

06

意见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主要是对某一主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看法,呈报上级批准或批转执行;作为下行文主要是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阐明指导方针,提出具体意见;作为平行文,主要是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咨询,阐明主张或征求意见,提供建议给对方作为参考。因此,意见的种类不同,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选用适当的结束语。

如果是指导性意见、实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作结。

呈报性意见、建议性意见结束语一般用“以上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以上意见供参考”。

商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作结。

鉴定性意见通常写完主体部分的结论即可结束,不再另写结语。

07

决定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部署性、法规政策性决定由于政策性强,有明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事项具体,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结语常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处置性决定,就是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事项的决定,其内容如表彰先进、处理问题、设置机构、安排人事等。有些表彰先进的决定要在正文的末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处理问题的决定则以指出教训作结,起到警戒作用。

08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按照函的用途可分为申请函、商洽函、询问函、答复函和告知函。

申请函在告知请求事项后要提出请求,大多采用“可否,请复函”“请予支持”“请予批准”“请核准”作结语,也可用“请大力协助为盼”“望准予……是荷”。

商洽函在提出问题或就某一问题提出协商解决办法后,常用“请研究函复”“以上意见,请予函复”“请函复”作结,以期待得到对方的答复或帮助。

询问、答复函: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都可以使用的函。询问函一般用“特此函达”“恳请函复为盼”“请复函”“盼复”“请即复函”作结;答复函则用“此复”“专此函复”“特此函复”“谨作答复”作结。

告知函只是让对方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一般不需要答复,结尾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

09

纪要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由于纪要需要准确概括会议内容,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会议精神,所以在纪要的结尾部分一般要包括纪要上报和下发的单位,以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议内容。

报告与请示范文5

摘 要: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诉程序中,虽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仍显重要。本文仅从申报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后的处理上,来分析公示催告制度的漏洞所在,以寻求合适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公示催告;权益保护;非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由于公示催告程序不涉及票据实体问题,那么在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与当事人起诉要求解决实体问题的衔接上就可能会出现漏洞,本文仅从申报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后的处理上,来分析公示催告制度的漏洞所在,以寻求合适的解决途径。

法律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如下四种: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2、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3、公示催告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4、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申报期满后超过1个月)不申请判决的。后两种情况暂且不提,对于前两种情况,法律规定都要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在终结裁定作出后,是否向支付人送达裁定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向支付人送达裁定书。理由是,现在各地方银行对终结裁定送达后,原先的停止支付通知是否失效认识不一。如果停止支付通知不失效,那么向支付人送达裁定书并无不可,其票据上的款项不能被支付,当事人只能先进行诉讼确认票据权利后,才能申请付款;如果在送达终结裁定后停止支付通知失效,那么在没有确认票据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有可能该票据就会被兑付,这样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向支付人送达裁定书。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应当通知支付人。法律规定应当通知支付人,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去做。同时,不能只注意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而忽视申报人的权利,申报人通常是持有票据的利害关系人,既然持有票据,那理所当然的享有票据权利,在其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就应当得到兑付。如果在票据诉讼结束后,实际权利人与取得票款的申报人不一致时,权利人可以要求申报人返还票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向支付人送达裁定书,但停止支付通知并不失效。在公示催告终结裁定上,通常只写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涉及停止支付通知,那么出于对票据实际权利人的保护,可以认为停止支付通知并不当然失效,待票据诉讼结束后,依据判决再行付款。

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三种意见均不可取。第一种意见虽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实际权利人,但对另一方却是不公平的,而且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第三种意见其实是前两种意见的折中,看似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但实际上并不一定行得通,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停止支付通知在终结裁定送达时就自然失效了,所以这第三种意见实际行不通。

第二种意见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持票人的权利,但无疑可能会侵犯票据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持票人并不当然是票据的实际权利人。但目前法律规定就是如此,这么做虽然不利于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没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的情况下,只能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规定。

在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可以规定在申请人或申报人收到终结裁定后,停止支付通知书并不自然失效,而将其效力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申请人和申报人。这样给申请人和申报人一个缓冲期,让其自行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在十五日内起诉,那支付人就依据法院的判决进行支付。如果申请人或申报人不起诉,那么可视为其放弃在指定期限内起诉的权利,在十五日过后,持票人可以要求支付人付款。当然,在十五日后,申请人或申报人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于因票据兑付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这样做不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又能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至于过于拖延给双方造成诉累,还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报告与请示范文6

1.重大医疗抢救程序(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灾难性事故、烧伤、中毒等情况的院内抢救):

主班:带好通讯工具,立即到现场参与急救协调,并及时与副班联系。

副班:坚守总值班室,保障通讯的畅通;通知急诊科做好抢救准备;报告院领导或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医院救护队人员到院抢救;上报卫生局总值班;(若遇有不明原因的创伤,要报警110)。

2.重大的医疗抢救(院外):

主班:报告院领导或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医院救护队人员及时到达集结地点,顺序为:司机、队长、队员。

副班:协助主班通知医院救护队人员及时到达集结地点。

3.发现传染病:

报告院领导或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现场人员,做好消毒隔离;通知感染科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诊、上报等工作。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

报告院领导、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科主任或副主任或医疗骨干到达现场抢救、处理;按照领导指示,上报有关部门。

5.发生政治性重大问题或触犯法律事件或严重的违纪事件:

报告院领导、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上报有关部门。

6.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或贵重药品:

报告院领导、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110报警;通知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上报有关部门。

7.重大经济开支或重大经济问题:

报告院领导、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上报有关部门。

报告与请示范文7

秘书考试模拟试题如下1、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2、塑造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个性鲜明的企业形象,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CIS策划时须遵循( )。

(A)两个效益兼顾原则

(B)求异创新原则

(C)全方位推进原则

(D)以公众为中心原则

3、我国当前的活期储蓄是( )。

(A)年利率

(B)单利

(C)实际利率

(D)复利

4、海尔的营销理念是:先卖信誉,后卖产品。这是企业的( )。

(A)物质文化

(B)精神文化

(C)行为文化

(D)制度文化

5、20xx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强制险是( )。

(A)责任保险

(B)保证保险

(C)运输工具保险

(D)健康保险

6、电话会议是一种以语言交流为手段的会议形式,无法实现文字的同步传输,因此需要( )。

(A)提前发放会议的日程表

(B)配置视频设备

(C)做好会议报到工作

(D)做好会议书面信息的分发工作

7、在召开电话会议时,人数较少的单位或个人,可( )参加会议。

(A)直接使用带有免提扬声器的电话机

(B)免费

(C)使用麦克风

(D)使用专用视频电话

8、在会议文件审核修改之后,要由( )进行终审。

(A)主管秘书

(B)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

(C)文件起草者

(D)办公室主任

1 C 2 B 3 D 4 B 5 A 6 D 7 A 8 B

1、请示与报告的相同之处是__________ 。

A、都是上行文

B、行文对象一般都是上级机关

C、都有请求性

D、都有陈述性

答案: A、B

2、请示与报告的根本性区别是__________。

A、行文目的不同

B、行文动机不同

C、行文时机不同

D、报送制度不同

答案:A

3、请示与报告的主要区别是__________。

A、 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中可以有报告的成分

B、 报告是陈述性上行文,请示是请求性上行文

C、 报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数事;请示只能一文一事

D、 请示在事前,报告在事后

答案:A、B、C、D

4、以下表述正确的是__________。

1、会务筹备情况检查的方法最可靠的是()。

A、听取会议筹备人员的汇报

B、阅读报告

C、电话询问

D、会前现场检查

【答案】D

5、在涉外商务活动中,选择的礼品应该()。

A、印上送礼单位的名称

B、包装讲究

C、贵重

D、初次见面就送上

【答案】B

6、办公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工作人员应立即疏散,下列不可通行的通道是()。

A、楼梯

B、消防梯

C、电梯

D、安全梯

【答案】C

7、在负责特定任务工作小组内部进行的所有形式的沟通,都可以称为()。

A、间接沟通

B、直接沟通

C、团队沟通

D、语言沟通

【答案】C

8、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会议总结的形式因会议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B、主持人的结论性意见就是小型会议的总结

C、职代会的闭幕词可以代替会议总结

D、会议纪要即会议总结

【答案】C

9、下列关于死机的描述,错误的是()。

A、当显示器黑屏时,就意味着计算机已经死机

B、死机是一种不可能由操作系统恢复的计算机运行故障状态

C、操作系统本身存在缺陷是造成死机的一种重要原因

D、计算机死机时应该进行热启动

【答案】A

10、交替工作模式的缺点是()。

A、难以留住有特殊技能的工作人员

B、工作模式不灵活,不便激励员工

C、员工交流少,不能得到充分的信息

D、难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答案】D

11、办公室中适合的温度应该在()。

A、16-20度

B、18-22度

C、20-25度

D、22-28度

【答案】C

12、在Windows资源管理器窗口中,要修改已选定文件夹的名称,下列操作中,不能实现改名操作的是()。、

A、单击文件菜单中的重命名命令

B、两次单击该对象的名称

C、右单击该对象,然后单击快捷菜单中的重命名命令

D、单击该对象的图标

【答案】D

13、利用档案编写的反映一个单位或某方面基本情况的数字材料是()。

A、基本情况汇集

B、统计数字汇集

C、单位情况汇集

D、档案专题汇集

【答案】B

14、报告适用于__________。

A、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B、反映情况

C、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D、提出建议或意见

答案:A、B、C

15、报告可分为答复报告、工作报告__________等几类。

A、情况报告

B、 调查报告

C、报送报告

D、建议报告

答案:A、B、C

16、报告的正文由__________构成。

A、基本情况汇报

B、报告导语

C、报告内容

D、报告结束语

答案:B、C、D

17、请示的适用范围是__________。

A、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

B、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

C、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解决困难

D、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给予疑难解答

答案:A、B

18、请示分为__________三类。

A、请求指示的请示

B、请求批准的请示

C、请求审批的请示

D、请求解决困难的请示

答案:A、B、C

19、请示的正文包括__________三部分。

A、请示原因

B、请示事项

C、处理意见

报告与请示范文8

20xx请示报告格式

一、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二、正文:

一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二请示的事项: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

三、结尾语:多用“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请求,请予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等语。

20xx请示报告范文一:

关于申请拨付修路资金的报告

江西省移民办:

樟树市店下镇乌溪村委唐家村小组位于樟树市与新干县交界的偏远山区,离集镇有15公里远,全村人口共128人。1957年,由于修建中堎水库,该村小组村民由原居住地迁至现址,现居住地位于三面环山的凹地,山势迂回,交通闭塞,与外界相连的村路坑坑洼洼,遇上雨天便泥泞不堪,村民出行非常不便,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解决全村出行难问题,经村小组全体村民集体讨论,决定由村民集资修建一条进村水泥公路,但由于公路里程长达1.5 公里,群众筹资非常有限,村集体财力也很薄弱,没有能力负担如此一笔大额资金,就算加上市镇两级相应的资金扶持也仍存在相当大的资金缺口,因此,修路计划一度搁置。为了却全村几代人的夙愿,彻底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樟树市店下镇人民政府特此向省移民办提出申请,恳请省移民办领导视该村实情,帮助解决30万元资金以硬化进村公路,望领导批准为感!

特此报告。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20xx请示报告范文二:

关于申请拨付司法救助资金的请示报告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20xx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20xx年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20xx年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报告与请示范文9

甲方:

乙方:

为了xxxxx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双赢的原则共同建设xxxxx系列产品的终端网络形象,共同打造“xxxxxxxx行业一流品牌。

一、宗旨: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积极开拓无限商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回款总额,给予1.5%的比例作为乙方的地方性广告形象和促销费用。

2.2、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回款总额,免费提供一定比例的广告宣传品。

2.3、甲方免费提供“xx”的xxxxxx予乙方,以作为乙方xxxxxx地方性形象建设的统一资料。

2.4、除本合同书规定外,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终端市场建设的情况作相应的政策和决策,并要求乙方严格遵守。

2.5、甲方有权对地方性广告的终端形象和促销活动进行审核、审批及管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享有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地方性广告媒体、终端形象和促销活动费用的权利。

3.2、乙方有义务垫付地方性广告媒体、终端形象制作和地方性促销活动的费用。

3.3、乙方务必按甲方的vi手册(vi光盘)上统一的商标、颜色、图形制作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等),不得擅自更改。

3.4、乙方务必对自己区域范围内的“北奥”终端形象进行管理:

3.4.1、 制作给予二级商(经销商)的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等)务必保证展示时间达壹年以上。

3.4.2、 海报的展示时间务必达两个月以上。

3.4.3、乙方不得将任何品牌的广告品布置在甲方的展柜或展架上,也不得将任何品牌的产品摆放在甲方的展示柜内(上)或展架上。若有违反者,经甲方查实将重新审核对其广告宣传品的发放,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

3.4.4、若乙方不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终端形象损坏,经甲方查实,将从其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制作费用。

四、广告和促销费的申请:

4.1、乙方在制作形象(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展示柜等)或做促销活动前,务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参见申请表),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和审批后方可实施。

4.2、乙方在提交申请促销活动申请表的同时,务必附带本次活动的效果预测报告,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和审批。

4.3、乙方在提交申请形象制作申请的同时,务必附带形象位置的相关平面图和周边的建筑物及街道。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和审批。

4.4、乙方在提交申请广告媒体(如:电视台、报刊等)申请表的同时,务必出示电视台的相关收视率或出示报刊的发行量及覆盖率,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和审批。

五、费用报销和相关依据:

5.1、乙方务必出示形象制作(如:门头、门柱、灯箱片、灯箱布,展柜等)的照片(照片背面须注明形象的地点、地址、负责人、电话、日期)和发票原件(开票单位为: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若未出示者,甲方有权不予报销。

5.2、乙方务必出示促销活动现场的照片(照片背面须注明活动的地点、地址、负责人、电话、日期)和本次促销活动的总结报告、促销品样品及发票原件(开票单位为: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若未出示者,甲方有权不予报销。

5.3、乙方务必出示与广告媒体(如:电视台、报社、广告公司)签定的合同、广告片、报刊的原稿及发票原件(开票单位为: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和总结报告。若未出示者,甲方有权不予报销。

六、费用报销的期限与方式:

6.1、一个季度报销一次,第二季度第一个月的一至十日为结算日。

6.2、甲方用等额的货款冲抵乙方垫付的广告和促销活动费用。

七、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档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并执行。

注:本广告投放合同仅针对北奥数码产品,原vcd产品不计在内。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报告与请示范文10

关键词: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公示催告/票据诉讼

由于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传统不同,因而,对票据丧失后的司法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从各国的立法例看,对丧失票据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持票人(以下简称“失票人”)权利的救济;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实现对失票人票据权利的司法保护。从各国的票据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采用第一种方法——即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的途径来完成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则比较多地直接用诉讼的方式来对丧失票据进行司法救济。

在我国《票据法》中,除保留我国的商业习惯,即规定了挂失止付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方法外,还兼收并蓄同时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两种方法。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只是在第15条第三款对公示催告和诉讼这两种司法救济方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有专门的规定,但不尽完善,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充实和完善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就是想通过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其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并能对促进相关的立法产生有益的影响。

一、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

各国票据法虽然对“票据丧失”一词都有所规定,[1]但由于它们对“票据丧失”一词的具体含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在票据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票据丧失”的理解都还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票据丧失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况。它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形态已经不复存在,而使持票人无法对其实施占有的情形,如因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损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但持票人无放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失去对票据占有的情形,如票据的遗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对于票据的绝对丧失,通常认为这应当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票据的绝对丧失还是票据的相对丧失,则应当推定为票据的相对丧失,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措施是针对因票据丧失而使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防止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设置的。因此,票据的有效性自然就是票据丧失构成的前提,也就是说,构成票据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票据必须脱离持票人的占有。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票据占有应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况:直接占有是指事实上占有票据的状态。[2]在直接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持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当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自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救济。

间接占有是指原持票人出于自己的本意将票据交付他人直接占有,但依法仍享有票据权利的状态。[3]发生间接占有的情况通常是基于非背书转让的原因,比如票据权利人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而脱离对票据占有或者票据权利人通过质押背书而实际上不占有票据等。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于直接占有票据者并不是票据权利人,如果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一旦持票人不采取补救措施,那么,直接承受利益损害风险的是票据权利人,因此,法律应当给予票据权利人采取适当救济措施的权利。

由此可见,无论是票据的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一旦发生票据丧失,其都应当属于这里所称的失票人范围。[4]

2.丧失票据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持票人产生票据权利消灭或转让的积极法律后果。受票人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法律的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对此还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的情形,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5]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持票人在票据上形式完整地进行了票据记载并交付票据,之后却又要以自己是受欺诈、非自愿交出票据为由进行所谓的救济,那么,票据的安全性在哪?票据的流通性又该如何实现?

3.失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因为,我们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救济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也就是说,持票人应当对丧失票据的占有具有正当性。所以,我们这里说“持票人”,指的是正当持票人,亦即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

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对失票人宜从宽理解,而不应以票据权利人为限。[6]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义务人或有资格对票据付款的票据关系人丧失票据的可能性也存在,因丧失票据也会遭致损失,比如出票人签发票据后、交付收款人前丧失了票据,按照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出票行为因欠缺交付而尚未完成,但从票面上无法得知该票据交付与否,出票人因此可能蒙受损失;又比如汇票承兑人或支票付款人,对票据付款后,尚未在收回的票据上记载“收讫”、“已付款”等字样时丧失了票据,该票据一旦再落入善意持票人,该付款人有可能得重复付款。[7]笔者认为,对此种观点是值得借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可接受司法救济的票据丧失情形,否则就可能构成“伪造票据丧失行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8]

二、关于我国公示催告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9]从前一种意义上讲,公示催告,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持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公示催告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10]从设立公示催告程序(制度)的目的看,它就是要通过公示以及除权判决这种方式,对票据与行使票据权利进行阻隔,以使失票人不会因此受到利益的损害,进而实现对所有票据利害关系人的公平保护。完善公示催告程序(制度)对于确保失票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但由于立法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再加上实施《民事诉讼法》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的公示催告制度已存在严重缺失,对此必须予以充实和完善。

1.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应当充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示催告适用票据的范围只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那么,哪些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呢?对此,我国《票据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直接地予以确定。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根据票据法的理论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的。首先,票据背书转让的目的是移转票据权利,因此,被背书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所以,票据记载有瑕疵而不生票据效力的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其次,票据转让分为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两种,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需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空白票据的一种)得交付转让。因此,无记名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第三,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因此,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第四,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因此,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第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除上述票据之外的票据都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这些票据丧失后都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缺失,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空白票据和期后背书之票据丧失后,能否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产生了认识上的矛盾,甚至造成司法上的混乱。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既然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此,对“期后背书之票据丧失不能适用公示催告”这一答案本来应当是相当确定的。但是,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却给人们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很明显,这是一项前后矛盾的条款。法律既然已经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进行背书转让,为何背书人为背书转让却又要承担票据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因此可以“受让”票据权利?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既然可以通过期后背书而享有票据权利,那么,法律对期后背书的禁止性规定还有何意义?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既然享有票据权利,为何在其丧失票后又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呢?这样的魔咒谁能解得开?!所以,有学者建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还是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明确期后背书仅取得一般债权让与的效力为好。[11]

2.基于票据丧失而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予完善。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时,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仅限于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但是,该“最后持有人”是票据丧失前最后的正当持有人,即最后的票据权利人,还是泛指丧失票据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如果是泛指丧失票据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那么,就可能产生这样一个怪现象:甲持有某票据,但票据背书上记载的受让人为乙,甲对该票据并不享有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在持有人甲丧失票据的情况下,权利人乙却并不享有公示催告申请权。亦即当票据持有人与票据权利人不一致时,票据权利人反而无权申请公示催告。[12]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58条关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规定:“无记名证券或空白背书之指示证券,得由最后之持有人为公示催告之申请。”“前项以外之证券,得由能据证券主张权利之人为公示催告之申请。”

如前所述,签发了票据但未交付票据与受款人的出票人,以及已为票据付款但尚未在收回的票据上记载“收讫”、“已付款”等字样的汇票承兑人或支票付款人等义务人或有资格对票据付款的票据关系人,由于他们将上述票据丧失,也可能对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将这些人列入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范围也有正当性。

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当修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条规定从保护失票人的利益考虑并不错误,然而,这条规定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公示催告期间善意取得票据的现持票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恰当的。

在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中,失票人和利害关系人(通常是现持票人)站在对立面。法律究竟要保护谁,应考虑票据的性质、考虑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社会正义。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催促与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来申报权利,至于是否保护该利害关系人,应取决于其在取得该票据时对票据丧失是否知情或者应否知情,而不应该取决于其取得票据的时间是在公告期内还是公告期外(除权判决前)。[13]这种不分行为人主观的善恶,绝对地将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都归于无效,这不仅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和流通性这些根本属性,而且也是违背《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原则的。

4.对除权判决的效力应当重新认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233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乍一看,这一些规定似乎非常合理,因为公示催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使票据权利与原来的票据分离,进而重新获取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除权判决是即时生效的判决,当事人无权对除权判决进行上诉,所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规定自然是在法理和情理之中。然而,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实际记载的付款时间,那么,票据付款人是否可以“期限未届至”为由主张抗辩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33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票据付款人并不享有抗辩权,判决生效后,付款人即负有付款义务。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在票据不丧失的情况下,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请求付款时,通常会遭到付款人的抗辩;而在其丧失了票据的情况下,反倒可以根据除权判决提前实现其票据权利。这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吗?!其实,我们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除权判决所载的权利也仅能等同于而不应优于原票据上记载的权利。[14]因此,修正这种缺乏公平、公正基础的法律条文是势在必行的。

5.应当确立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及其程序。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但被驳回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这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希望达到的主要目的,因为只有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才能使申请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该丧失的票据相分离,申请人才可以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主张该票据所记载的权利。

然而,除权判决的作出,仅仅是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该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的。但是,这种推定完全有可能与事实不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事由的耽误而未能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了如何恢复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权利,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该“”的性质,因而也引起了学理界的不同解读。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撤销之诉”,[15]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但也有的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是一种“另行”制度,[16]是利害关系人不直接针对除权判决本身而提起的独立诉讼。[17]如果这果然是一种“另行”的情况,那显然与我们的立法目的是相悖的,因为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两个判决,损害司法程序的严肃性。[18]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将其表述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6.应当完善对权利申报的处置程序。

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了权利,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置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230条、第231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申报处置程序包括:(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2)人民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3)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4)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客观地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权利申报处置程序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而且,也是具有操作性的。然而,这些规定也仅仅停留在“公示催告”的程序意义上,它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法院对申请人和申报人之间的争执没有得出结论之前,如果有人持票向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那么,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是否付款?在这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空白时间内,在没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非善意持票人的情况下,被请求付款人如果拒绝付款,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拒绝,公示催告程序虽然“催来”了利害关系人,但却“摧毁”了失票人的希望。[19]对于如此状况应当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注释:

[1] 《日本票据法》第94条,《英国票据法》第69条,原《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804条,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l8条和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第一款。

[2]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oo年第6期。

[3] 同上。

[4] 同上。

[5] 自广亮:《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

[6]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7]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8] 卞杰、张水萍:《伪造票据丧失行为初探》

[9]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10]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11] 沈颖:《完善我国公示催告制度之路径》

[12] 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13]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oo年第6期。

[14] 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15]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o0年第6期。

[16] 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报告与请示范文11

【关键词】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批复;批示;请示

一、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及其“批复”条款

2012年底,国家档案局“10号令”,公布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一部新形势下针对企业档案业务建设的重要规章,《规定》在档案界和企业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档案界,《规定》正逐渐成为研究企业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工作等的新基础与新平台。在企业界,《规定》正逐渐使企业档案真正成为企业内部控制、健全各项管理、依法规范经营的基础,以及满足国家和人民对企业依法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作为《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用表册的形式列举企业档案的来源、内容、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指导性文件。其对规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具有重大影响。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正逐渐成为企业科学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定保管期限的重要指南。企业在实际开展档案分类和鉴定工作时往往优先将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其操作指南和参照标准。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序号、条款和保管期限三个部分构成。其中条款是指一组类型相同的文件的名称或标题,一般要求能反映出一组文件的来源、内容或形式,文字简明确切、合乎语法逻辑。条款对于档案保管期限表而言非常重要,条款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恰是评价一个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设计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在这里,本文试图结合企业档案工作的实际,就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批复”条款进行探究,以期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所谓的“批复”条款即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第九条“本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批示”。为简便起见称之为“批复”条款。本文将从该条款自身、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联系、该条款与《规定》的联系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探究。

二、“批复”条款自身的缺陷

条款设计的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分析“批复”条款时先要分析条款所涉及的文件在企业档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报告,很多是由企业的各个部门撰写、拟制的。为了各部门的便利,这些文件大都会留存在各个部门手中,使得这些请示、报告散存于企业的各个部门。

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向企业制发的批复、批示,一方面,许多企业将之集中保存于企业的办公室部门。由于企业相当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活动要等到有关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批准后才能进一步开展、实施,因此企业历来重视有关机关或上级领导制发的批复、批示,将之作为企业活动的凭据。很多企业会对这些批复、批示进行集中管理,以防在文件运转流程中出现纰漏或遗失。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收到这些文件后会按照内部业务分工和收文的内容与要求,将其分送到各个部门予以办理。如此一来,这些批复、批示就散存于企业的各个部门。

企业档案部门通常以部门为单位来开展文件的归档移交工作,即企业档案部门依次对企业各部门的归档文件进行清点与接收。这样,散存于企业各个部门的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报告,在归档移交时势必呈现一种零散的状态。而那些对应的批复、批示在归档移交时,在一些企业中由于集中保存于办公室部门而呈现出良好的集成性,在另一些企业中则同样呈现出零散的状态。

首先,从条款内容可知,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复、批示是作为一类归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档案人员必须从大量的归档文件中找出那些分散于各处的请示、报告――有些企业还需要从大量的归档文件中找出同样分散于各处的批复、批示,并与相应的批复、批示进行对应。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费时费力,而且还会带来其他的问题。来自各个部门的相应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都归入一类,该类的文件数量是否过多?这些请示、报告都与各个部门相应的业务、事项相关联,抽取出这些文件会否削弱各个部门相应业务、事项的完整性,这些文件与相应业务、事项之间的有机联系会否削弱?来源原则提到要尊重档案的原始整理体系,这些零散存放于各部门的请示、报告,集成与非集成的批复、批示本身就体现了企业在文件流程、文件来源上的固有特征,人为拼接会否打破这些特征,削弱这些文件在来源上的联系?

其次,2015年新版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规定“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等)一般独立成件,也可为一件”。意味着在档案整理中,请示、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复、批示可以作为一“件”,也可以不作为一“件”来进行整理。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仍需保持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这种实体上的紧密联系。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文件是否作为一“件”来进行整理。

如果是作为一“件”来整理。企业中由于各种原因总会存在一些无对应请示、报告的批复、批示,和无对应批复、批示的请示、报告,如何处理这些“残缺”文件?

如果不作为一“件”,而是维持其实体上的紧密联系。企业中往往会遇到,有些请示、报告领导只是在处理笺上批示;还有些请示、报告并没有单独的批复、批示文件,而是以会议纪要等其他形式告知结果。如何处理这些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批示集于一体的文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批复”条款本身在科学性和实用性上存在些欠缺,会给企业档案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

三、“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存在问题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各条款之间是同位类的关系,这样在设计条款时势必要秉持唯一性和一致性原则。唯一性,即各条款的外延不发生大面积重叠,各条款之间存在着清晰明确的界限。一致性,即各条款的设计要按遵循统一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因此,当把“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进行比较时,就突显出“批复”条款的“怪异”了。其他条款是按职能结合来源划分出来的,而“批复”条款却不是。根据“批复”条款的内容分析,请示、报告、批复、批示显然是条款的核心词,它们虽然也能反映出文件的来源,但本质上都都属于文种,更多的是体现出文种的特征,因此“批复”条款实际上是按文种划分出来的。这就破坏了条款设计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原则,导致“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在外延上都出现了大面积的重叠。进而大幅削弱了“批复”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令企业档案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试想,本企业因党群方面的事项向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以及收到的相应批复,是归到党群那一项中呢,还是归到“批复”条款中呢?本企业因资本变动、投融资事项而向有关机关或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及收到的相应批复,是归到“批复”条款中呢,还是归到“本企业资本登记、资本变动、融资文件材料”中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批复”条款的设计并没有遵照同位类设计时要求的唯一性和一致性原则,从而大幅削弱了该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四、“批复”条款与《规定》存在理念差异

企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一般是按职能来进行划分,并根据一定的原则设置成相应的部门,企业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承载着一定的职能,而每一项职能下都会产生一系列须归档的文件。可见,职能分析对企业档案工作非常重要。也因此,《规定》侧重与对企业职能的全面分析。作为其附件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也体现出了这一点,条款设计大都采取职能结合来源的方式,以期顾及我国企业发展现状和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特点,进而使企业档案工作能进一步适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反观“批复”条款,由于其设计标准的不同,只体现出了公文文种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企业职能,显得与《规定》的核心精神不太一致,倒更像是从以往的规定中直接移植过来的东西。

五、对“批复”条款的应对措施

毕竟,《规定》及其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是一种普适性的标准,针对的是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在企业档案分类与鉴定中的一般性、普遍性需求。因此,并不强求企业完全尊崇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内容,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灵活应对,这对“批复”条款来说亦不例外。简言之,如果觉得“批复”条款不好用,可以不用。

另外,企业也可以运用《规定》的灵活性,对“批复”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或外延上的限定。比如,可以将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按职能结合来源归入其他条款,并用档案管理软件等辅助配备对相应的批复、请示进行关联。这样既便于文件的分类,也不会削弱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还体现出企业对批复、批示的重视这一现实。也可以规定某些方面的请示、报告及批复、批示才能归入此条款。

【参考文献】

[1]李和平.《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2.

报告与请示范文12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 ,“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