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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自我总结

时间:2022-02-01 02:47:04

政审自我总结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1

一、美国国家审计的基本情况 美国国家审计体制由立法型审计机关和行政型审计机关两部分构成。立法型审计机关包括美国国会所属的审计总署和各州议会、地方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行政型审计机关包括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和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下设的审计局或州政府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 为了适应美国审计管理体制的需要,美国经过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三大体系的审计机构。仅就国家审计而言,其机构包括:美国审计总署、美国监察长办公室和州、地方政府审计局。

(一)美国审计总署。美国审计总署是联邦国会之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构,担负着审查、监督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收入、支出及项目效率、效果的重要职能,向国会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审计总署包括所属各分部在内,共有职员5200多人,其中审计总署本部2700多人,各分部合计2500多人。审计总署设审计长、副审计长各1人,审计长助理4人。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会提3名人选,总统从中确定1人,经参议院表决通过后,总统任命。审计长任期15年,除犯有罪行由国会革职外,不得罢免,副审计长和审计长助理由审计长提名,总统任命。 审计总署除设置人事和行政机构外,在审计长的领导下,还设立两大业务工作系统:一是计划和审计报告系统,由3个局级单位组成;二是审计作业系统,由7个局级业务机构组成(这7个局各设局长1人,局长助理若干人,由审计长任命)。另外,审计总署在国内外设有19个派出机构:其中,国内设16个地区分部(分署),国外设3个分部(分署),在总署审计长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分部的人事、经费和审计业务都由审计总署直接管理。分部的正、副主任由总署审计长任命,一般职员同政府文职官员一样,由联邦政府人事部审查合格后,批准各部门聘用,报审计总署备案。只要无违法行为,可终身任职。审计总署和分部的经费,由国会预算委员会直接拨给审计总署,统一分配使用。1985年,审计总署的经费预算为3.3亿美元,全年人均经费为6.6万美元。审计业务计划由审计总署统一制定,各分部贯彻实施。审计报告报审计总署审核,经审计长签发,上报国会并公开披露。

(二)监察长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隶属于政府部门,是审查、监督各部门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合法性的机构。美国联邦政府所属的各部门一般均设有监察长办公室,有些州和地方政府所属的部门也设有监察长办公室。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监察长,由总统提名经国会讨论任命,负责主持各部门业务工作的监察,职位相当于副部长。审计结果,通过部长向总统和国会报告。但是,各部的部长一般不得改变监察长签发的审计报告,若有不同意见,可向总统或国会加以说明。由于联邦政府一些部门的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地,有的还涉及到驻国外机构。因此,一些部门监察长办公室在各地设立派出机构。 监察长办公室除设监察长1人外,通常还设有副监察长和监察员若干人。他们按照监察长的指示,协同开展审计活动。监察长办公室所有人员的聘用与解聘均须经监察长批准,监察长职务基本上是终身制,除非由国会或州议会投票表决同意,任何人无权罢免其职务。

(三)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局。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局是直接向各州和地方的议会负责,有权对该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任何官方事务或与政府有关的事务进行审查、监察的审计机构。 各州政府的审计局局长由州长任命,负责对州政府各部门的业务进行审计;州下属的地方政府的审计局局长由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如市长)任命,负责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业务审计。各级政府审计局所从事的部门审计,有时可能会与州议会或地方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产生重复审计的现象,因此需要搞好协 调工作。有些州政府不设审计局,政府部门的审计工作由驻州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负责进行。

美国国家审计由美国审计总署来执行,其主要职能是:(1)、颁布、修订联邦政府审计准则;(2)、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计划;(3)、协助国会监督联邦政府的规划与项目预算的执行;(4)审计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拨款事项及其有关的各种业务;(5)、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6)、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7)、国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总署除了完成上述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更多地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以及为国会面临的各种行政系统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更多地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

二、美国国家审计的几个特点

(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向国会报告工作。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任命规格高。如,先由国会提出3名审计长候选人,总统确定其中一位再交参议院选举,根据参议院最终选举结果,由总统正式任命审计长。二是审计长任期时间长。审计长不因政府更迭和国会换届而易人,任期为15年。三是不得随意罢免审计长。只有具备参、众两院联合提议和总统签署命令这两个条件,才能罢免审计长。四是审计长工薪待遇高。为排除外来压力影响,保障审计长享受高于一般部长的待遇,审计长退休后仍拿全薪。五是经费单列预算。审计总署的经费,由国会单列预算予以保证。六是由审计长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影响。由于美国政府对审计总署和审计长赋予了较高的权力和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较高的待遇,所以审计部门可以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对保证审计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州的国家审计部门与联邦审计总署在独立性方面基本一致。

(二)审计的计划性强。美国审计总署十分重视审计的计划性。他们的战略性审计计划是一管几年的计划,审计重点一般把“揭露浪费、欺诈、滥用权力和管理不善”当作重点,有时还把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以及减少联邦赤字,促进政府加强会计责任和关注工作成果等当作重点。根据战略性计划,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方案。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80%是国会和国会委员会根据审计战略计划要求审计署安排的,其他20%是审计长根据总体计划和工作需要决定安排的。

(三)审计工作效率高。美国国家审计在1970年前,还完全是人工审计;到1980年前后,各级审计部门逐步配备了计算机,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经过10多年的努力,现在美国国家审计人员已经完全掌握了计算机审计技能,从而使审计工作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四)审计处理由几个机构配合进行。美国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经济问题的处理是由几个部门配合进行的。

第一,对于触犯刑法的,审计总署要把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监察长,请监察机构提起公诉。如果监察长认为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则由联邦调查局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监察长再决定是否起诉。第二,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问题的处理,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需做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

三、改善我国机关审计的几点启示 通过对美国国家审计情况的考察,对照分析我 国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从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强化我国审计机关独立性。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下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现行的这种审计管理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名义上是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实际上完全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非常严重,审计机关已丧失了独立审计的条件。这对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影响较大,审计查出的一些问题,很难及时、完全披露,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和审计机关的权威。因此,建议将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适当进行改革。即在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管理体制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将省以下审计体制改为垂直管理。这样改动后,省以下审计机关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直接领导,从而增强省以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这样,有利于省以下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力,更好地发挥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大力推广、应用现代化审计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已越来越多地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如果审计机关还停留在人工审计的水平上,就远远跟不上现代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大力推广应用现代化审计手段,力争在短期内使部分审计人员学会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逐步使绝大部分审计人员都能学会和熟练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几年来,我们厅在推广应用计算机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熟练程度也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大多数人仍停留在最简单的打字、列表水平,真正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尚需付出艰辛的努力。

(三)加大审计结果公开披露的力度。我国的审计法规虽然规定了审计结果中以对外公布,但实际操作时一般只向政府或人大报告以及发送被审计单位,而向社会公布的极少。今后似应考虑选择合适的新闻媒体,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这样既可以用社会舆论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又可以因审计结果需要公开披露而促使审计机关对开展的审计工作更加认真,更加谨慎,更加重视审计质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权威,加大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近年来,在披露大、要案方面,国家审计署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为我们做出了表率。我们也应积极努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疑虑,该曝光的曝光,该移交的移交,不能一味顾及情面。否则,我们的审计权威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打折扣。

(四)加强审计计划管理。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就是说只有周密的计划才能保证事情的成功。我们的审计机关年年也都制订计划。但相对美国审计机关来说,这种计划缺少战略性、宏观性和可操作性。美国的审计计划既有一管几年的战略性计划,又有分年度的滚动性计划。

他们计划的提出既需同国会沟通,又要与被审计单位联系,还要向有关专业人士征求意见。由于立足长远,又切合实际,因而操作起来往往事半功倍。这正是我们可资借鉴之处。我们应该力争改变目前“临时打快拳”的做法,减少计划的随意性,把长远目标与年度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之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服务。 (五)加速培养现代化审计人才。纵观美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我们不难看出,美国之所以能走在世界前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得益于优秀人才的培养与使用。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2

美国国家审计体制由立法型审计机关和行政型审计机关两部分构成。立法型审计机关包括美国国会所属的审计总署和各州议会、地方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行政型审计机关包括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和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下设的审计局或州政府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

为了适应美国审计管理体制的需要,美国经过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三大体系的审计机构。仅就国家审计而言,其机构包括:美国审计总署、美国监察长办公室和州、地方政府审计局。

(一)美国审计总署。美国审计总署是联邦国会之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构,担负着审查、监督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收入、支出及项目效率、效果的重要职能,向国会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审计总署包括所属各分部在内,共有职员5200多人,其中审计总署本部2700多人,各分部合计2500多人。审计总署设审计长、副审计长各1人,审计长助理4人。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会提3名人选,总统从中确定1人,经参议院表决通过后,总统任命。审计长任期15年,除犯有罪行由国会革职外,不得罢免,副审计长和审计长助理由审计长提名,总统任命。

审计总署除设置人事和行政机构外,在审计长的领导下,还设立两大业务工作系统:一是计划和审计报告系统,由3个局级单位组成;二是审计作业系统,由7个局级业务机构组成(这7个局各设局长1人,局长助理若干人,由审计长任命)。另外,审计总署在国内外设有19个派出机构:其中,国内设16个地区分部(分署),国外设3个分部(分署),在总署审计长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分部的人事、经费和审计业务都由审计总署直接管理。分部的正、副主任由总署审计长任命,一般职员同政府文职官员一样,由联邦政府人事部审查合格后,批准各部门聘用,报审计总署备案。只要无违法行为,可终身任职。审计总署和分部的经费,由国会预算委员会直接拨给审计总署,统一分配使用。1985年,审计总署的经费预算为3.3亿美元,全年人均经费为6.6万美元。审计业务计划由审计总署统一制定,各分部贯彻实施。审计报告报审计总署审核,经审计长签发,上报国会并公开披露。

(二)监察长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隶属于政府部门,是审查、监督各部门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合法性的机构。美国联邦政府所属的各部门一般均设有监察长办公室,有些州和地方政府所属的部门也设有监察长办公室。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监察长,由总统提名经国会讨论任命,负责主持各部门业务工作的监察,职位相当于副部长。审计结果,通过部长向总统和国会报告。但是,各部的部长一般不得改变监察长签发的审计报告,若有不同意见,可向总统或国会加以说明。由于联邦政府一些部门的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地,有的还涉及到驻国外机构。因此,一些部门监察长办公室在各地设立派出机构。

监察长办公室除设监察长1人外,通常还设有副监察长和监察员若干人。他们按照监察长的指示,协同开展审计活动。监察长办公室所有人员的聘用与解聘均须经监察长批准,监察长职务基本上是终身制,除非由国会或州议会投票表决同意,任何人无权罢免其职务。

(三)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局。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局是直接向各州和地方的议会负责,有权对该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任何官方事务或与政府有关的事务进行审查、监察的审计机构。

各州政府的审计局局长由州长任命,负责对州政府各部门的业务进行审计;州下属的地方政府的审计局局长由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如市长)任命,负责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业务审计。各级政府审计局所从事的部门审计,有时可能会与州议会或地方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产生重复审计的现象,因此需要搞好协调工作。有些州政府不设审计局,政府部门的审计工作由驻州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负责进行。

美国国家审计由美国审计总署来执行,其主要职能是:(1)、颁布、修订联邦政府审计准则;(2)、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计划;(3)、协助国会监督联邦政府的规划与项目预算的执行;(4)审计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拨款事项及其有关的各种业务;(5)、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6)、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7)、国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总署除了完成上述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更多地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以及为国会面临的各种行政系统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更多地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

二、美国国家审计的几个特点

(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向国会报告工作。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任命规格高。如,先由国会提出3名审计长候选人,总统确定其中一位再交参议院选举,根据参议院最终选举结果,由总统正式任命审计长。二是审计长任期时间长。审计长不因政府更迭和国会换届而易人,任期为15年。三是不得随意罢免审计长。只有具备参、众两院联合提议和总统签署命令这两个条件,才能罢免审计长。四是审计长工薪待遇高。为排除外来压力影响,保障审计长享受高于一般部长的待遇,审计长退休后仍拿全薪。五是经费单列预算。审计总署的经费,由国会单列预算予以保证。六是由审计长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影响。由于美国政府对审计总署和审计长赋予了较高的权力和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较高的待遇,所以审计部门可以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对保证审计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州的国家审计部门与联邦审计总署在独立性方面基本一致。

(二)审计的计划性强。美国审计总署十分重视审计的计划性。他们的战略性审计计划是一管几年的计划,审计重点一般把“揭露浪费、欺诈、滥用权力和管理不善”当作重点,有时还把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以及减少联邦赤字,促进政府加强会计责任和关注工作成果等当作重点。根据战略性计划,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方案。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80%是国会和国会委员会根据审计战略计划要求审计署安排的,其他20%是审计长根据总体计划和工作需要决定安排的。

(三)审计工作效率高。美国国家审计在1970年前,还完全是人工审计;到1980年前后,各级审计部门逐步配备了计算机,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经过10多年的努力,现在美国国家审计人员已经完全掌握了计算机审计技能,从而使审计工作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四)审计处理由几个机构配合进行。美国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经济问题的处理是由几个部门配合进行的。第一,对于触犯刑法的,审计总署要把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监察长,请监察机构提起公诉。如果监察长认为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则由联邦调查局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监察长再决定是否。第二,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问题的处理,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需做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

三、改善我国机关审计的几点启示

通过对美国国家审计情况的考察,对照分析我国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从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强化我国审计机关独立性。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下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现行的这种审计管理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名义上是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实际上完全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非常严重,审计机关已丧失了独立审计的条件。这对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影响较大,审计查出的一些问题,很难及时、完全披露,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和审计机关的权威。因此,建议将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适当进行改革。即在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管理体制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将省以下审计体制改为垂直管理。这样改动后,省以下审计机关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直接领导,从而增强省以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这样,有利于省以下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力,更好地发挥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大力推广、应用现代化审计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已越来越多地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如果审计机关还停留在人工审计的水平上,就远远跟不上现代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大力推广应用现代化审计手段,力争在短期内使部分审计人员学会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逐步使绝大部分审计人员都能学会和熟练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几年来,我们厅在推广应用计算机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熟练程度也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大多数人仍停留在最简单的打字、列表水平,真正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尚需付出艰辛的努力。

(三)加大审计结果公开披露的力度。我国的审计法规虽然规定了审计结果中以对外公布,但实际操作时一般只向政府或人大报告以及发送被审计单位,而向社会公布的极少。今后似应考虑选择合适的新闻媒体,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这样既可以用社会舆论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又可以因审计结果需要公开披露而促使审计机关对开展的审计工作更加认真,更加谨慎,更加重视审计质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权威,加大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近年来,在披露大、要案方面,国家审计署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为我们做出了表率。我们也应积极努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疑虑,该曝光的曝光,该移交的移交,不能一味顾及情面。否则,我们的审计权威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打折扣。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3

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严把工程预算关。

我始终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审核原则;保持虚心谨慎,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并且在工作中强化自己的财政资金安全意识,强化评审工作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规避评审风险,以确保审核结果的合理、客观、公正,同时保证财政资金不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2020年本人配合其它专业完成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审核工作23项。项目涵盖负责建筑安装(给排水、暖通、燃气、电气、通讯等)等项目预、(结)决算的评审及管理工作。本人配合其它专业送审项目总金额约10784.9万元,审定金额约9394.57万元,审减金额约1390.33万元,总审减率约12.89%。通过认真努力的工作有效的节约了财政资金。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也遇到的许多疑难问题,我积极向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专家请教,并得到他们的热心支持和帮助。在这里我要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工程评审工作是学无止境,无论施工工艺还是千变万化的工程材料,或是工作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我来说都是磨砺机会,但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也得到了不少的解决方法,这些机会对我来说都是实际而有效的。

投资评审工作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涵盖的范围广,经常涉及的专业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领域。这就要求评审人员不断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在专家和前辈的帮助下,我对专业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更加丰富和加强了业务能力水平。由于工作的需要,我对市政定额和奔腾软件、永进软件等进行了自学并掌握了其基本使用方法,这也使我的工作面得到了扩展。而且单位领导给予我们良好的学习环境,多次安排广联达公司培训,大大强化了我的业务知识,有利于更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评审原则,廉洁自律

在工作中,我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思想上,始终本着以科学发展观为主导;以创先争优为目标;以“科学理财,事争一流”为工作理念;以打造发展财政、公共财政、动态平衡财政为目标;以廉洁自律为原则;以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自己这里延误,不让财政局形象在自己这里受到影响,不让各种纰漏和差错在自己这里发生为标准,为强化财政能力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四、下一年对自己的要求和期望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4

摘 要: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和地方各级行政首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美国为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国家审计长独立行使审计权。本文试就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特点、政府审计制度、政府审计规范体系、审计机关与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关系等,与美国政府审计制度进行比较,希望能对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政府审计制度;审计机关;比较研究

一、关于政府审计制度研究视角的比较

政府审计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而在我国,人们一般将国家审计等同于政府审计。可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政府审计制度,即使有,也只是政府的内部审计。不仅名称如此,而且其审计体制构架也大致如此。在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在正式文件中出现过“政府审计”这一称谓,取而代之的是已经使用了二十多年的“国家审计”。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政府审计”这一术语的认识并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如何构架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把“国家审计”转变为“政府审计”决不是名称转换的问题,而是整个审计观念转变的问题,即政府审计的对象究竟是政府部门以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是包括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建立政府审计还是建立政府内部审计。

相比之下,美国是世界上政府审计制度最发达的国家,1921年制定的《预算及会计法》是美国成立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的法源(萧英达 等,2000)。该法明确规定审计总署为政府设置的独立机构,超然于行政部门之外,受国家审计长的指挥监督。在这一时期,美国国会甚至把审核联邦政府所属机关的财务收支视为政府审计的基石。在美国,政府审计制度的沿革具有历史性,是美国三权分立政体,以及文化和传统习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事实上,美国审计总署目前的大部分工作是对联邦政府进行业绩审核、项目评估及政策分析等。

很明显,我国“国家审计”的概念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大,已中关于“国家审计”的概念明显地套用了中国审计学会在1984年提出的“国家审计”的定义。而审计署有意识地将有关文件限定在“国家审计”的范围,除了行政权限的考虑之外,也表明我国在政府审计制度及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意见。政府审计与政府内部审计的关系既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同一关系。他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混为一谈。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没有将政府审计与政府内部审计严格加以区分,不利于政府审计规范与政府内部审计规范这两个属于不同范畴的政府审计规范的发展和完善。我国作为国际最高审计机关组织的成员国,积极参与国际政府审计组织的活动,发挥在国际最高审计组织领域的作用,就必须借鉴美国的做法,将现行的政府内部审计规范改为政府审计规范,并将其视为政府审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是目前我国从根本上完善现行政府审计制度的理论前提。

二、关于政府审计制度特点的比较

我国政府审计制度依据宪法和审计法及有关法律而建立,具有六大特点:审计权为行政权之一,依审计法第三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行使之;审计署设于国务院,依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干涉;审计长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应该在该级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实施,并向其递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还应在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根据美国《预算及会计法》和《审计总署法》中关于政府审计制度的规定,美国政府审计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审计总署为国会的一个独立机构,它既不属于行政部门,也不属于司法部门,与国会同属于立法部门;审计机关组织虽然与国会关系密切,但审计长由提名委员会推荐,经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职权行使上定位为国家审计长;审计长依法向总统、国会提出联邦政府决算审核报告,国会举办有关政府各机关预算执行的各项听政会,在国会的要求下,审计长应出席并备咨询之;审计总署审核的对象仅为联邦政府各机关,包括所有行政、立法、司法部门,以及完全由政府出资的国营事业与合营的金融机构等;政府审计体系采取四级制,各级审计机关自成体系,相互独立;审计总署每年都要邀请独立的审计公司对自身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曹俊汉,2000)。

不言而喻,中美两国政府审计制度因政治和经济体制不同,差异颇大。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建设已具备相当的规模,并取得重要成果。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第一,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组织的相关文件中所谓的政府审计制度在概念认识上还存在差异。第二,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政府审计制度框架。在审计制度写入宪法20多年的时间里,适应由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转换而建立起来的政府审计制度,经常被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所“摧毁”。第三,我国的政府审计制度严重忽略了如何避免审计目标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和影响,无法保证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第四,在审计权力设定上明显存在着各自为政、相互脱节的现象,这也是审计处罚权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

三、关于政府审计制度的比较

1.政府审计职权

中美两国政府审计职权,从形式上看差别不大。例如,依审计法规定,我国由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的政府审计职权包括经济检查权和制裁权、行政处罚权、调查权和报告权、审计结果公布权。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第一章第四节将政府审计分为政府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除《预算及会计法》、《审计总署法》对审计职权有一般性规范外,其他散见于政府财务法规中规范审计职权的,如《预算及会计程序法》是赋予审计总署执行综合审计的经济监督权;《立法组织法》授权审计总署从事政府施政计划的评估报告权和调查权,但要注意的是,维持良好的绩效是管理当局的责任,而审计人员仅依法独立审计但不介入政策的形成;《平衡预算与紧急赤字控制法》明定审计总署须判断赤字是否超过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绩效成果法》规定审计长具有向国会提出有关联邦政府重大收支及资源运用的经济效率与效益的建议权,更应注意国会想要了解的问题;《财务长法》要求审计总署拥有对联邦政府总决算的查核权。在我国,审计机关一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政府审计职权,另一方面其行使职权的效果与西方国家运用司法程序保障审计监督相比又欠落后,同时还存在着审计难、处理更难的问题,结果造成审计职权虚置。

2.审计长的任期与任免程序

我国的审计长定位于“国务院审计长”。依审计法的规定,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任期为五年。美国1921年《预算及会计法》第302节规定,审计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1980年《审计总署法》规定,审计长由参、众议院主席、参众议院之多数党及少数党领袖、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政府运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组成提名委员会,并提出三名候选人,请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可见,美国审计长的总体定位实际上是“国家审计长”。《审计总署法》更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审计总署在系统上归属国会,为制衡行政体系之重要机构,因而法律规定审计长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除参、众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到众议院之弹劾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职,即使解职也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

3.审计机关组织

我国在国务院设审计署,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同时又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门,其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均受制于本级地方政府。美国审计总署的组织,依国家重大施政议题为分工依据,并以专案审计厅的方式执行,目前共分有十四个专业审计厅。除此之外,美国审计总署还设有地区办公室。在1974年的《审计总署法》中,美国立法者再次给审计总署定位为“辅佐国会”。我国审计法规定,实行行政性政府审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正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审计机关组织机构建立应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需要,满足民主政治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要求。在这些规定中,且不论作为现行政府审计体制能否满足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体现这一特定时期的特点却明显是我国审计法制定者的一个出发点(周恺、桂建平,2003)。

4.审计人员的任用、保障与回避

我国审计法关于审计人员的规范过于简单,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审计法第10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仅仅适用于任职条件。而1980年美国《审计总署人事法》对审计人员任用的各个方面做出了全方位的规定,不仅包括了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还包括了审计人员的报酬、奖惩、保障与回避等。美国《审计总署人事法》是最全面的,一方面既适用于审计人员招聘,又适用于审计人员的奖惩;另一方面既包括了对审计人员的任用与保障,又包括了对审计人员的回避与限制(张立民、陈小林,2004)。在有关保障方面,审计总署内设置人事评议委员会,负责相关人事申诉案件;在回避与限制方面,审计总署所建立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包括有回避与限制的一般性规范,如个人行为的禁止和政党行为的禁止等。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第3章的一般准则着重对政府审计人员超然独立的规定。

5.审计机关的经费核定

我国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依审计法规定,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局负责在审计总署的年度预算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审计总署的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核,预算委员会只能就审计总署的年度预算加注意见,不得予以删减,与各行政机关须先送请预算委员会审核情形不同。除此之外,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及其小组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行使预算审核权。在用人方面,1980年的《审计总署人事法》则赋予审计长根据经费预算承受能力独立用人的权力。我国在讨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保证时,曾经也有许多学者提出应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审计机关对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有实质的自,作为我国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所属部门进行财政监督的特征,从这一意义上讲,审计法既维护了审计机关的经费应有实质的自主,又凸现了超然独立指导原则,与美国审计总署经费预算由国会预算委员会审核后再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单独列示不谋而合,但后来在制定审计法时可能受我国当时政治经济环境的强烈影响,而未能予以考虑。

6.审计对象

我国政府审计的对象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政府审计的范围,不但包括了中央至地方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主管部门,还包括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美国审计总署的审计对象侧重于对联邦政府各部门(即独立委员会、署、局,或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公共事项的审计,很少以政府出资的公有事业、合营的金融机构为审计对象,于是,在审计实务上,实际进行审计的少,结果性论述多,着重规范审计工作应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尽管我国审计法把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社会公益部门列为审计的对象,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及企业改制的深入发展,缩小政府审计的范围将是必然的趋势。

7.审计重点

根据我国审计法,我国政府审计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对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此外还有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美国没有对政府审计重点的直接论述,但根据美国《预算及会计法法》和《财务长法》中关于政府审计对象的规定,美国政府审计的重点,虽说包括政府机关有关公款的征收、支付及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但已将政府审计的重点置于与政府决策有关的重大议题范围,而针对不同的施政方案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专案性审计报告更属政府审计的重点。美国之所以要把财务运用的合法性与财务效能政策的评估加以区分,一方面是为了符合审计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将政府审计分为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的进一步要求(于增彪,2003)。美国政府审计工作既包括事前分析、事中过程评估,也包括事后影响的评估等工作。我国则囿于审计法的规定,仅以财政财务审计与财经法纪审计并重。

8.审计方法

我国依审计法的规定,分为就地审计、书面审计、委托审计和后续审计等。而美国审计总署早在50年代就退出凭证书面审核工作,减少事前审计,加强办理事后审计,并以专案性就地审计为主。这是中美两国审计方法的最大差异。因此,把政府内部审计扩展为政府审计,除了摆正政府审计的地位外,更主要的是涉及审计方法的改进。美国审计总署的审计工作主要以专案方式办理,其组织架构分为十四个专业审计厅,负责国防管理、财务管理、国民健康等等。可见,美国政府审计方法实际上是就地审计或专案调查的综合。仅在2002年,审计总署的审计工作就有九成是应国会的要求展开的。在这一方面,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政府审计规范中,就国家公共财政和立法机关批准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作出明确规定(项俊波,2001)。

9.审计结果

我国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务,如发觉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或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应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涉及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这些都表明了审计处理具有行政型政府审计的特点。由于美国审计总署均以专案审计方式行使职权,审计报告多为提出建议及改善意见,并不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接受改正。因此被审计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建议或意见,但对违背预算或有关法令的不当支出而无法改善者,美国审计总署可以通过国会的拨款委员会,暂缓或停止核拨经费。

四、关于政府审计规范体系的比较

政府审计规范体系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政府审计制度运行机制的集中反映,它在审计机关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我国政府审计规范主要由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政府审计准则等组成。经过近80多年政府审计的改革与发展,目前美国已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的政府审计规范体系,主要由审计总署法、预算及会计法、审计总署人事法、政府审计准则等构成。综观中美两国政府审计规范体系,无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都无一例外地制定和实施名称和内容略有不同的政府审计规范体系,规范政府审计人员行为,促使审计人员以超然立场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然而,从比较的角度看,中美两国政府审计规范体系无论是在框架上还是内容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异。

1.政府审计规范方式的差异

我国政府审计规范是法律、细则与准则并举,而美国政府审计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这是显而易见的差异。虽然美国审计总署也制定有政府审计准则,但大都是对法律的进一步解释和实践应用的说明,充分熟悉被审计单位与了解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是制定政府审计准则目标的主要内容。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政府审计规范在实践中更具有规范性,对哪些施政事项或决策应该向国会提出审计专业评估,并不受法律的限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联邦主管人员财务廉洁法》授权审计总署制定内部控制准则,将审计总署颁定的内部控制准则成功地应用于联邦政府各机关。而我国政府审计规范采用法律、细则和准则混合方式来规范审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然而,政府审计在审计法颁布至今的十年多的时间里,并没有就政府审计制度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审计规范体系问题提出总体的改革思路。但我国政府审计准则在体例架构和基本内容方面,与美国政府审计准则更加相似(于增彪,2003),在实用性和操作性方面更具有本土化特色。

2.政府审计规范侧重点的差异

我国政府审计规范内容,包括政府审计准则,都既侧重于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权力设定的规定,也偏重于对审计结果处理的规定,我国政府审计规范对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任职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都做了明确规定。美国政府审计规范则侧重于对审计事项建议的规定,很少以对事务的处理处罚为规定对象,即使被审计单位有违背预算或有关法令的不当支出,审计报告也仅为建议改善意见。因而描述性的多,对本质的揭示不够充分,同时以现成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突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例如,1960年美国审计总署就全面废止凭证送审制度,重视对政府施政计划目标完成与绩效的评估,使得该署工作在短期内由合法性审计转变为对计划效能的评估。又如,1970年通过的《立法重组法》是确立审计总署从事施政计划评估工作的法源,规定审计重点是“与政府决策有关的国家重大议题范围,并开始针对高风险的业务项目提出专案性审计报告”(曹俊汉,2000) 。

五、关于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关系的比较

政府审计的目的是对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其它部门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因此,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是政府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在正式法律中首先有实际意义地说明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的为1994年通过的《审计法》。该法第2条提到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把审计目标定义为“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与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个规定为嗣后审计署的其他审计法规以及政府审计准则所沿袭。值得注意的是,在该部法律中基本上将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当作国务院的内部审计(周恺、桂建平,2003),与其他相关部门产生工作关系:(1)审计机关依审计法规定,应对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依审计法规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3)审计机关依审计法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4)审计机关依审计法规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由审计机关现场答复质询或提供有关资料。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同处于各级政府的组织机构,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审计结果的落实更多地依赖于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美国审计总署是隶属于国会的独立机关,与其产生关系最多的部门集中在国会,主要有:(1)美国审计总署与国会各委员会关系极为密切,依《与国会之规范》的规定,审计总署资深官员必须定期洽询国会各委员会,确保审计报告符合国会的要求,并出席国会的听证会。国会委员会的特定立场,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审计总署的公信力。(2)审计机关对有违背预算或有关法令的不当支出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通知国会的拨款委员会暂缓或不予核拨经费。(3)被审计单位对专案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将其列入对外公开的审计报告内。(4)审计机关向司法部门或调查单位提出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或违法失职人员的违法情事。

中美两国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关系的差异,其起源还是在于两国不同的政府审计制度。美国为三权分立政体,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国会设有国家审计长依法行使职权,它既强调审计机关效忠于国会、保护公共财政,又强调将国家权力分散于不同部门之间,使之相互对抗、制衡和妥协,从而保障人民对政府财务活动情况及财务状况的知情权,保障人民的权利,两者结合形成了目前美国审计机关与国会的关系(唐勇,2004)。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受长期以来党政不分及政企不分的体制束缚,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一样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政府审计的对象不是行政部门管理公共资金和任期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是行政部门对国家经济的直接管理。随着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发展和日益完善,尤其是我国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规范,这种状况正逐步得到改善。1977年10月国际最高审计机关组织了利马宣言,涉及审计机关应具有独立且属高层次、审计长职务应受尊重并给予保障、审计机关经费应具有实质性的自主等相关内容。利马宣言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为完善各国政府审计制度建立起了初步的规范,也为我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审计体制确立了蓝本。

参考文献:

曹俊汉.2000.迈向评估审计的新纪元:美国会计总署结构与功能的研究[J].欧美研究,30(4).

唐勇.2004.美国审计长谈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N].环球时报,10-18.

项俊波.2001.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J].审计研究(6).

萧英达,张继勋,刘志远.2000.国际比较审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于增标 等.2003.重新审视美国会计对中国会计国际化的影响[J].会计研究(3).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5

20__年来,我主要分管我主要分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行政事业审计、拆迁资金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审计等。全年工作目标主要是确保审计业务按计划完成,提高审计业务质量,促进审计成果转换,作为一个审计干部,一直勤勤恳恳,忘我工作,在审计事业中洒下了辛勤的汗水。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述职方面

一、提高修养,提升内在素质。

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十七界三中全会等中央精神,加强人身观、道德观修炼,强化党性修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领审计业务工作。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注册会计师、计算机等方面的考试,加强总结调研,提高业务能力。

二、争当业务骨干,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1.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主审了区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对全区14亿元财政资金收入、安排、使用进行了审计,查出资金管理不规范及预算指标与执行差距较大等问题,并向政府提交了结果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工作报告。

2.开展旧城改造资金专项审计。开展了军营路、怡心园、防疫站地块等旧城改造资金专项审计,促进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3.开展政府债务审计调查。根据审计署的统一部署,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政府债务的审计调查,涉及单位数十个,查清了我区债务的规模、结构、投向,并从债务产生的效益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

4.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审计。根据区委的安排,对劳动局、人事局、招商局等8个部门的领导干部开展了专项审计,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

5.认真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开展了社区绩效审计调查,在审计中以点带面,积极探索效益审计,关注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注重从管理层面和体制、机制上提出建议,有效促进了全区公有资金规范管理。

三.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审计质量。严格执行审计署七号令,加强对项目审计的质量控制。

四.推进工作创新,强化成果运用。

一是深化财政联网审计。积极部署财政联网审计工程,推进ao版的使用,目前已实现对财政预算管理的联网。

二是推进计算机审计。截止11月份,财务类审计项目共向市审计局报送了6篇审计方法与9篇审计案例。两个项目获得审计署表彰。

述廉方面

20__年,我严格遵守审计组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源头预防各项腐败产生。做为项目主审,带头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及相关财经纪律,外出审计时,断绝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从未发生在被审计单位有“拿、卡、要”的现象,拒绝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宴请等;从末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的娱乐性活动和健身活动,从未在任何单位报销各项费用,坚持客观、公正审计。做为副局长,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从末在单位报销应由私人承担的招待费等各项费用,从未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遵守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未用公务车办私事;未拖欠公款,未将公款借给亲友,未在企业兼职。总之,在全年中,我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廉洁规定,清清白白做官。

述学方面

作为年青干部,要不断地加强学习,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今年,一是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等理论知识,认真撰写了读书笔记,领会党和政府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自己;二是参加组织部组织的青干班培训,提高自己;三是利用晚上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参加注册会计师、英语、计算机等考试,并运用到实践,提

高业务技能,特别是在平时的审计中,时刻反省,总结经验,加强调研,推广做法;四是拓宽知识面,掌握哲学、历史、法律等知识,做复合性人才;五是加强廉政建设相关知识学习,坚持从集体、群众的利益出发干工作,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的态度做好事情,认真做好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述法方面

认真学习《审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在审计过程中,注重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等原则,审计报告出台之前都要先征求意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建议。审计处理处罚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都有条文依据。审计行为严格按照审计署七号令规定,遵循相关程序。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6

一、肯定成绩,坚定深化“审改”的信心

年,县委、县政府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开展了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随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继在年开展了第二轮“审改”,年借《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之际,又适时开展了第三轮“审改”。总结前三轮“审改”工作情况,应该说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审批事项大幅削减。年以前,县政府部门共有审批总事项1512项,年第一轮“审改”减少了41.54%,年第二轮“审改”减少了34.2%,年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暨第三轮“审改”,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目前,县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36项、非行政许可事项361项,总共697项。

二是审批速度大为提高。目前县级审批事项平均承诺工作日为6.4个工作日,比“审改”前提速60%以上。

三是审批方式不断创新。在“减少”和“集中”的同时,我们又多方探索,不断创新审批方式,力求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审批服务。我们推广了“一审一核”制,审批环节减少了三分之二。目前进审批服务中心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共125项,占进中心办理事项的51.87%;我们试行了告知承诺制,目前已在兽药经营、食品经营、普通货物运输等16个项目中试行;我们还探索了网上审批制,结合全县电子政务建设,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展了网上查询、网上投诉、网上资料下载以及办公自动化等工作,制定了全面实行网上审批的技术方案,成功开发出各类审批流程软件,现正在抓紧推广应用之中。

四是集中办事制度基本建立。我们建立了县行政审批的集中办事机构——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现进中心的部门已达18个,办理事项达到241项。中心成立六年多来,平均总办件量达86万件,平均每个工作日办理632件,承诺件按期办结率100%,提前办结率达97.6%,时间提前率达62.7%,行政许可准确率达100%,群众评价满意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初步建立了一套高效、协调、规范的管理体系。

总的来说,我县审批制度改革走在了全省前列,连续三轮的“审改”,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行政效率,改善了投资环境,方便了群众办事,树立了政府形象,赢得了上级和群众的充分认可与肯定。这些成绩既为我们开展新一轮改革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也让我们更加清醒地看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更加坚定了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二、认清形势,增强深化“审改”的责任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机关的一场自我变革、自我完善,是为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制而破旧立新的一项艰巨工程。我县经过前三轮的改革和清理,审批事项大大减少,审批方式得到规范和创新,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同时也推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优化。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在目前的审批过程中仍然存在审批主体不合法、事项过多、前置环节繁杂、审批行为不够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过高等问题,与经济发展要求仍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为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从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建设“三型”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我县开展这次审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不仅是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基础,也是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保障。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其授予有序、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而审批权力又是众多行政权力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权力。通过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将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政府职能实现了很大转变。但是,现行行政审批体制中,政府在管理上还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管理着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或者该管而又没有管好的事。有些同一项目,一些部门实现了放权,但另一些部门还实行严格管理。虽然目前“门难进,脸难看”等问题已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整天忙于审查材料,变着法子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挑“毛病”,寻找不予审批的理由,一旦作出审批,则如释重负,对被许可人不闻不问,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重审批轻监管或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十分突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必须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决取消那些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妨碍市场开放竞争的审批事项,放权于中介组织、放权于企业、放权于市场,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行阳光政务,建设开放型政府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已越来越被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各级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材料、程序以及收费标准、办理期限和办理结果均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自觉将审批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就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减少,促进廉政建设。

总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当今社会,区域经济的竞争,说到底是环境的竞争。特别是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电力、土地、资金等要素供给相对较紧,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并未宽松,这就更需要我们十分注重包括审批环境在内的政务环境等软环境建设,为广大来绍投资者提供更加温馨周到的政务服务。通过践行“两个更加”教育实践活动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型”政府建设,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软环境。

三、本次“审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这次审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上级加强依法行政的有关文件规定,突出“两个更加”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规范事权为重点,在前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与程序,强化行政责任,创新审批方式,降低审批成本,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体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目标是:通过“审改”活动,全面理清我县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底数,达到“清理一批、规范一批、集中一批”的工作成效,使全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更加明确、规范。

所谓清理一批。就是通过梳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据、主体、程序,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所谓规范一批。就是对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实施导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发生变化,或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机关发生变化,或授权、委托行政许可(审批)职能不够规范等情形,进行全面规范,并在法定期限内尽可能缩短办理期限,提高许可(审批)效率。

所谓集中一批。就是对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科室尽可能相对集中,对属行政许可的审批,必须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必须由窗口承担统一受理和送达的职能。

根据以上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本次“审改”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全面清理许可(审批)事项。要在前三次“审改”清理的基础上,以缩减项目、减少环节、健全制度、强化服务、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纳入考核为目标,对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申报条件和收费依据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对行政许可事项,因前几次搞的比较具体,这次着重是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和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收放及本县机构设置的变化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对非行政许可事项,则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各部门应将现有所有正在行使的非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期限、收费等情况一一列出,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提出保留、取消、修改、增加等调整意见,报县“审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是实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归并。实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归并,是指改革现行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的运作模式,变数个内设机构多头受理不同许可(审批)事项为一个科室统一对外受理本单位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后,通过部门内部审批程序流转后,再由受理科室统一对外送达许可(审批)决定。期间要尽量减少内部流转环节,提高效率。若有必要和可能,还可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成立专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科,将所有许可和审批职能集中到该科,由该科统一受理所有的许可(审批)事项、完成所有内部审批流程、并统一向外送达许可(审批)决定。这在四川的眉山市、河南的焦作市、江苏的镇江市和我省象山县等地已成功实施。这项工作我们在本次“审改”中也要有所突破。要进一步扩大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范围,凡已在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原则上由窗口统一受理各类许可(审批)申请和送达许可(审批)决定,做到应进尽进。该进不进的要说明理由,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对尚未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必须确定一个科室为本部门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以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

三是不断创新审批方式。要开展集中年审年检。目前,年审年检事项多、收费乱、时间长、环节繁等问题是企业反响非常强烈的热点问题。许多年审年检事项有相当一部分通过与上级部门的沟通都是可以取消的。这次改革要对现有各类年审年检事项进行专项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合并的坚决合并。因为为收费而设置的年审年检必须取消。必须保留的年审年检事项要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实行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统一年审年检。能做到联合办理的,要采取一个窗口办理,提高办事效率。要规范完善一审一核制。在已经实施的一审一核审批方式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一审一核职责,实行审查员、核准员的ab角制度,完善内部有关管理、操作细则。一审一核实施的部门、范围要在“三轮”审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具备一审一核条件的都要实施一审一核审批方式。同时,所有实施一审一核审批方式的审批事项,都要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要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试行以来,基层反映不错,深受广大企业的拥护。但现在试行范围太小。这次“审改”中,除审批权限在上级部门和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许可(审批)事项外,其他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要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要对照省里的方案,结合实际,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范围,修订完善告知承诺书范本,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受益对象要进一步扩大,对具备条件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要采取这一方式。当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加强事后监管,变原来的“严审批、宽监管”为“宽审批、严监管”。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要在前阶段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初步探索的基础上,利用电子政务建设成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在最终审批权在县内的各横向部门之间进行联结,逐步扩展到纵向联结省、市及各县(市)审批服务中心。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基础较好的部门要率先实施网上审批,做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答复。

四是进一步清查行政许可(审批)收费。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收费外,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行政许可的收费,在三轮“审改”时已进行过全面清理,本次“审改”只要根据上级规定变化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即可。本次“审改”中清理收费的重点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要通过部门自查、审改办复查、物价部门核准等办法进行全面清查,凡没有明确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经批准允许收费的也要按低限标准收费,以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五是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公告制度。在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期限、办理条件、收费标准等进行全面清理、审定的基础上,由县政府统一在《绍兴县报》、《绍兴县政务》及绍兴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告,未经公告,一律不得实施。各许可(审批)实施单位,也应在办公场场所显现处或通过上墙公布或编印宣传小册子免费赠送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告,以方便当事人查阅。

四、真抓实干,确保本次“审改”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对部门权力的一次革命,涉及部门利益的调整。这次“审改”又是在前三次“审改”基础上进行的更深层次的改革,改革越深入,难度就越大,任务也就更重。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真抓实干,确保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整项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1、组织部署阶段。一是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发改局、人事局(编委办)、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绍兴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和督查该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府法制办,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政府各部门也都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根据全县实施方案,研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今天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专题部署。

2、自查摸底阶段。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现有的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程序、办理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特别要清理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各单位要结合系统内上级机关的清理结果,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提出相应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审核确定阶段。一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机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开展集中办公。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各镇街、开发区和部门自查上报内容逐一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反馈给各单位征求意见。对审核意见与部门上报意见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沟通分析,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审核意见。二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是按法定程序在《绍兴县报》、《绍兴县政务》及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4、全面实施阶段。一是由县政府出台《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归并的暂行规定》,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政府各部门按审定公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职能归并的要求,调整内设机构和职能,实行一个科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送达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并尽可能将各个审批流程集中到同一科室完成。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尽量进驻县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由窗口一统一受理、办理和送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是修订完善《绍兴县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进一步扩大前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在原16项承诺事项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

5、巩固提高阶段。在搞好本次“审改”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进中心的窗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审批提速。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7

财政联网审计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审计与财政、民政、社保等集中管理与分配财政性资金较多的部门间搭建一套网络审计平台,以实现对全部政府资金实时、重点和全程监督的审计方式。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区县级审计机关财政审计发展的趋势,是破解基层审计事业发展瓶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降低审计成本的重要手段。

如何保障以在线审计、实时监控为特征的区县财政联网审计模式有序推进,并不断提升其应用的层次与效果?需要创新思维,大胆探索,不断总结。

一、夯实基础,精心部署,为联网审计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联网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对传统审计管理模式提出了新挑战和要求,必须寻求领导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并建立保障机制,以确保联网审计持续、有序推进。

一是注重争取地方领导支持,强化措施保障。为此,我们积极向区长、分管区长做了专题汇报,详细汇报开展财政联网审计的必要性、联网审计的特点与功能优势、审计自身开展联网审计的有利条件和面临困难,以寻求领导重视与支持。随后,区长办公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财政联网审计试点,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对全部财政资金的实时、重点和全程监督”。时任区长还作出专门批示:“请相关单位给予支持”。并由财政拨付专款用于联网审计办公条件、设备和技术等方面改造与更新。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有力地保障财政联网审计工作按时启动和有序推进。

二是注重沟通达成协议,强化机制约束。财政联网审计也是一项新的审计方法与手段,不仅涉及到数据备份系统的连接权限与数据采集方式的变化,还涉及到以后实时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分析定性与处理规范,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制度规范作保障。为此,我们采取主动上门听取意见,召开协调会,邀请财政部门领导和主要业务科室人员到现场观摩等形式,多次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制定和签定《财政联网审计系统部署方案》,明确了联网审计的总体原则、设备铺设与对接、数据访问与采集、网络安全与保密责任等事宜。采取签订《财政联网审计双向承诺书》的方式,对分阶段采集的明细电子数据备份系统、双方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予以确认。同时,成立财政联网审计协调小组,为后期及时分析、通报和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这些措施有效推动了财政联网审计工作规范开展。

三是注重硬、软件投入与更新,强化技术支撑。为了适应联网审计对数据传输安全、完整、快捷和保密的高标准要求,先后投入近40万元,对计算机室、局域网、光纤传输设备、安全设施等硬件进行改造;对与联网相关的审计软件、防护安全软件进行了更新与升级,极大地提升了财政联网审计应用与安全环境,较好地保障了财政联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注重借助“外脑”,延伸审计智力触角。除积极争取上级审计机关计算机专业人员支持外,我们根据实际需求,借鉴“服务外包”的做法,探索性地聘请了有关大学信息学院教授及其研究团队,以科研课题的形式,从审计的现实需求出发,进行局部或单项的技术整合与开发,以提升财政联网审计的深度和水平。

二、着眼长远,适度超前,规划好审计数据持续采集与增量扩充的“路线图”

财政联网审计的核心是数据,要想取得实效必须充分占有数据资源,这是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数据采集安排上要有超前意识和规划意识,统筹策划好,一并纳入措施保障,分批分层推进,以确保审计所需数据能持续采集和有序增量扩充。

我们在充分调查了解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所有财务数据系统、业务数据系统基础上,对近年了审计所涉及的其他具有管理全区性资金的相关职能部门所使用的业务数据系统进行了梳理与分析,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采取分阶段、分层渐进的采集方式,一并纳入《财政联网审计系统部署方案》统筹安排,并提请政府明确相关单位的配合责任。现阶段,主要涉及到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等单位及其相关科室。

按照规划,联网审计初期,我们主要是试点采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总预算会计核算数据(含总预算、预算外、专项资金和往来资金账套)、部门预算编审系统数据、部门决算系统数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分析,摸索相适应的审计方式与方法。以后逐步总结并推广采集:城市 低保发放系统数据、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系统数据、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数据等财政业务数据。在此基础上,适时与区民政局城乡低保系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项社保”(含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连接,进行相关数据采集与分析。

20__年,我们利用财政联网审计平台,成功采集了财政部门20__年至20__年9月的部门预算编审系统数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包括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用款计划、用款指标和支付凭证等数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数和总预算会计系统数据(包括总预算账、预算外资金账、专账资金账和单位往来资金账等财务数据)等4套系统数据,涵盖了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等4个方面。数据覆盖了全区所有90个一级预算单位(含11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所属二级单位,共259家,占预算单位总数的95%,为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进行总体分析与把握奠定了基础。

三、注重应用,全员参与,着力推进财政联网审计取得实效

一是明确目标,分层推进。财政联网审计是一项新的审计技术方法,它从审计理念、审计思维到具体审计方式,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定性处理到跟踪整改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给现有审计模式提出了挑战,尤其在基层审计机关,受技术力量、知识结构、人员结构的局限,影响愈加明,因此,要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目标。我们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将财政联网审计方法的运用分三个层次逐步推进,分期分批达到三个层面的应用目标:

首先是,扩大审计覆盖面,全面把握审计总体。主要解决审计总体评价“以偏概全”,反映存在问题说服力不足的问题。这是初期目标,20__年已初步实现。在对区级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对全区82家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全部涉及,对其中16家单位部门预算及其49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予以详细审计。

其次是,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自动审计方法库,提高审计效率。主要解决审计重点不突出,审计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这是中间层面的目标,目前正在推进。

其三是,建立审计预警,实现财政资金的实时跟踪。主要解决审计监督滞后,时效性不强的问题。这是远期目标。

二是边应用、边探索、边完善,注重全员参与。按照财政审计大格局要求,今年,我们主要以财政审计为龙头,形成以“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为主线,以“16个区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为补充,全局业务科室参与的财政联网审计应用格局。通过数据分割,使参审人员能便捷地利用联网数据进行分析、筛选,达到边审计、边培训、边实践、边总结的目标,逐步让全局审计人员熟悉联网审计、自觉运用联网审计功能。

三是突出重点,厘清思路,注重总体分析。今年,我们确定在“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中,探索开展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行的严格性、区级预算执行的程度如何等3个重点方面进行分析,从总体把握和回答区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注重揭示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根据财政联网审计平台采集到的数据类型、类别,在认真分析其转换模板所转换的数据结构、字段的完整程度、数据的准确程度、各项分类的合理性和与原始数据的符合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审计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步骤。

首先,立足数据,理顺思路。根据今年预算执行联网审计所确定的3个重点方面内容,选择部门预算编审系统数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指标数据和预算单位支付数据、部门决算系统数据(单独系统,尚未联网)进行筛选,整理出全区一级预算单位当年收入、支出预算数,当年实际已执行的收入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指标数据)、实际已拨付的支出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预算单位支付数据),当年决算(草案)收入、支出数进行有机关联,分析发现问题。

其次,立足应用,探索归集联网审计的有效方法与步骤。

步骤一:登录AO联机模式,从财政联网审计平台采集数据分割、下载20__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总预算会计核算数据(4套账)。由于联网平台数据量大,处理速度较慢,为提高效率,将下载的数据转下到AO单机模式中进行处理。

步骤二:筛选出部门预算编审系统中的“部门预算收入表1张”、“部门预算基本支出表(按预算科目和经济科目分类)2张”;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指标表4张(按业务科室、预算项目、支出类型和资金性质分类),国库集中付凭证表4张(按付款银行、结算方式、预算项目和资金性质分类)。由于AO20__版在运行“TRANSFORM”交叉表求合SQL语句后,不能生成自定义表,因而要将上述表导入到ACCESS中进行处理,选取部门预算编码、预算单位名称等等所需字段,生成与上述相应的11张整理表。

同理,从财政部门决算系统中(单机板)通过运用其自带功能,编制采集模板,筛选出“决算收入与支出表3张(按经济、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支出明细分类)、”“决算指标执行表”、“决算资产增减表”“决算人员编制表”和“决算科室审核表”等7张表数据,导入到ACCESS中进行处理,选取部门预算编码、预算单位名称等等所需字段,生成与上述相应的7张整理表。

步骤三:由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决算3个系统中单位编码不相同、单位名称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分别筛选三个系统中的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字段,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单位编码与名称为主键,整理生成“部门决算编码衔接表”和“部门预算编码衔接表”,将上述18张表关联、整理成为“单位编码”、“单位名称”2个主字段相同数据表。

步骤四:根据这次审计确定的目标,筛选出90个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决算3个系统中上述18账数据表,作为业务数据导入到AO系统中,生成“20__年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及支付账套”,并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总预算会计(4套账)也导入该账套,以便后期核对、关联使用。

步骤五:根据审计需求,进行多方关联分析、对比分析,得出分项目结论,再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总体结论。

最后,回归方案,归集揭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2013年,我们通过财政联网审计系统的运用,揭示出一些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机制制度层面的问题。如:预算编制仍然不够科学、基本支出预算保障不足。抽查审计82家一级预算单位,因非税收入调整和“一事一请款”等因素中途追加支出的现象较为频繁,年初预算占其当年实际执行数的总体比重偏低,超预算执行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部门预算编制不够完整、执行不够严格和规范;重点延伸审计的16个部门,有10个部门扩大范围支出,有2个部门多编报人员和公用经费预算,有3个部门代编的二级单位预算未及时全额批复,有7个部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等,这些问题通过“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 工作报告”揭示与反映后,取得了较好了社会效果,达到了年初确定的审计目标。

四、创新思维,注意借鉴与反馈,积极推动联网审计平台不断完善

由于区县财政联网审计平台建设尚处在探索、试点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方面。如:联网转换模板不够完善,转换数据存在缺陷,部分数据尚无法达到审计要求等;另一方面,其推广与应用也还存在一定的技术困难,尤其是在基层审计机关,即使采取借助“外脑”的方式,要实现审计的意图与愿望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当前,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的矛盾较为突出,审计任务重,人员超负荷运行现象普遍,要使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与思维方式同计算机程序开发人员得到有效沟通,并从审计技术上得以完全实现,在时间、资金、思想沟通和技术处理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因此,要创新思维,积极推进运用,大胆探索,在运用中总结,在运用中完善。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8

这次全县审计工作会议是经县政府同意确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理在审计署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和省、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我县审计工作任务,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审计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刚才,幸福同志学习了总理的讲话和省委苏荣书记的批示,小泉同志传达了省、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小平同志作了审计工作报告,对去年全县审计工作作了总结,并明确了今年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我结合上级精神,就如何做好今年的审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审计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监督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保证把国家资产管好用好、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关口,发挥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党的十七大从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高度,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明确指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总理在审计署考察时强调,“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可以说,审计工作现在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各个方面对我们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发展,强化审计工作更迫在眉捷。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对于规范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行为,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资金管理并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对于公正绩效评估、客观体现政绩,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的参考依据都具有重要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审计工作,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关键时候特别是审计执法遇到阻力的时候,主要领导一定要站出来为他们说话、给他们撑腰,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对审计干部要高看一格,厚爱一份,多关心,多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办理审计机关需要协助的事项。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为审计工作保驾护航,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款项及时代扣代缴。被审计单位要积极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健全各项制度,堵塞各种漏洞,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审计效益达到最大化。

审计干部担负着重要而光荣的职责,要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进一步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

当前,我县经济正呈现出赶超发展、提速进位、做大总量、再创佳绩的发展势头。前不久县委党校举办了实施项目战略中层主要干部培训班,各乡(镇)、各部门必须配合审计部门以新的姿态、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全力做好各项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使审计工作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㈠做到“三个加强”,提高经责审计工作效果

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部门的义务,必须按要求认真抓好抓实。

一是加强任中审计。目前,对我县中层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形成制度,有离必审,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仍要继续坚持,并要不断加强。但是,离任审计属于事后监督,存在一定局限性,就是发现问题晚,处理滞后,同时还会给审计处理和执行审计决定带来一定难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增强了防范力度,能有效避免小问题发展成大错误。今后,任中审计要加强,要逐步扩大覆盖面,综合考虑审计力量等多方面的因素,做出规划,争取每隔几年就对所有应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一次任中审计,使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部能够经常接受审计监督,避免发生大的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关口前移、注重防范的原则,将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做到以任中审计为主,预防在先,充分发挥对中层领导干部经常性审计监督的预警防范作用,提高审计监督实效性。

二是加强联动审计。用科学发展观推动审计工作不断深入,这是审计工作的灵魂。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实行审计工作的良性互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必须处理好岗位与职责、权力与监督、部门与全局的关系,关心干部的变迁和成长。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重点关注县中层干部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依法行政(理财)观、廉洁从政观的落实情况。要科学界定离任干部经济责任,对造假账、公款私存私放、账外设账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要从严查处,使领导干部在财经行为上进一步规范,促其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水平。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搞好协调分工,密切配合,加强交流,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审计工作规范化、正常化。

三是加强结果运用审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工作,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使用监督的全过程;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审计查出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并及时纳入反馈处理结果;要把经济责任与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从中总结出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为规范干部管理监督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服务。各有关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对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从发现的问题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强化权力约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㈡把握“四个重点”,提高常规审计工作水平

实现南城的赶超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包括规范管理的经济环境和财经环境。审计部门承担着严格财政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家资产安全的职责,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在当前“普九”债务化解审计、惠民资金审计、冰冻灾害资金审计等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要在突出重点上下功夫,始终坚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注重抓重大问题,抓要害问题,抓住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和经济运行的重点环节,突出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要资金的审计监督,形成我县审计工作的特色。

一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要牢固树立大财政观念,拓宽财政审计监督视野,对政府性资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既要关注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更要关注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实效性,使财政预算按计划执行。要通过审计,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预算的自觉性,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预算管理水平,为建立“透明财政”、“阳光财政”服务。

二是民生专项资金审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是我们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党和政府惠民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民生资金也越来越多,财政资金向民生资金投入将进一步倾斜。如何使用好民生资金,如何监督这些用于老百姓的“吃饭钱、养老钱、救命钱”不被挪用、浪费甚至贪污,是省、市、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广大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事情。审计机关必须以着力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己任,把“民生工程”列入审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医疗、教育、农业、环保、交通等关系民生的各个领域的审计。要通过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挪用挤占、损失浪费等行为,维护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应有效益;要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稳妥推行审计公告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是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基础设施和城市重点项目的投入,一批项目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批项目仍在建设之中,还有一批项目将规划建设。这些项目的建成,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改变城市面貌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政府投资项目中超概算、损失浪费等现象也依然存在。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今年县政府已下发了城府发[2008]1号文件《关于印发南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要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工作,加强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监管,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办事,今后凡政府投资的项目预算都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准开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建设单位要按建设项目概算或预算预留30%以上的款项,未经审计决算不能付清工程款,切实规范财经管理秩序,控制财政支出,提高工程质量。审计机关要关注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审核审计,关注项目实施的科学性、管理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绩效性,加大对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力度,真正实现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四是县直单位常规审计。提高县直单位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确保审计执行客观公正的重要基础。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自觉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合法性。要把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作为审计的首要准则,牢固树立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对每一个项目都要抓住事物的本质、要害,把每一个环节查深查透、查准查实,确保程序规范,处理得当。

㈢抓好“三个环节”,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成效

审计的目的是确保审计实效。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在审计决定的法定执行期限内,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领导指示及移交案件跟踪督办力度,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重大经济案件,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作出的决定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要逐项纠正。

一是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审计决定。这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如果只审计,不整改,不纠正,审计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总理多次强调审计的目的就在于整改,一定要给人民群众一个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答复。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对照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法违纪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审计工作的严肃性。要把加强审计决定的执行作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强化对审计成果的分析。审计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要情、专题或综合审计报告等,敢于说真话,反映的情况比较真实,提出一些科学的、很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为县委、政府决策提供了实事求是的参考依据,为我们更好地研究制度上的缺陷、堵塞漏洞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结合具体的审计事项,自觉关注中央、省、市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关注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关注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向县委、政府提报情况详实、分析透彻、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当好县委、政府的参谋。要加强审计成果在部门间的交流,适当扩大流转范围,使人大及财政、税务、司法、纪检等与审计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能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三是强化审计结果公开。这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增强政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群众知情权、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需要。要有重点的选择一些社会关注的重要审计事项向社会公布,将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的分析研究,注重从宏观层面提出审计建议,变事后审计为事前防范,促进类似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源头上发挥好审计的建议功能,让社会更好地了解审计、支持审计,保证审计监督效果。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进一步树立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部门,备受社会公众瞩目。“打铁必先自身硬”。塑造良好形象,是搞好审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当前,审计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审计队伍要注重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努力做到政治上更强、作风上更硬、业务上更精,始终保持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三个坚持”:

一要坚持依法审计。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不能让审计仅是一道程序,要敢于同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现在公共财政资金越来越多,依法审计要“严”字当头,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要严谨细致地审查问题、客观公正地定性处理,正确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要坚持科学审计。要通过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快“金审工程”建设的步伐,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管理和现场审计两大领域的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科技含量。在软件方面,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审计理念,积极探索先进的审计管理手段和审计质量控制方法,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切实加强审计骨干队伍的培养,着力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审计队伍素质和现代化工作水平。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9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

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宪法》第80、86条和《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并由国家主席任免,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美国审计总署最高首脑为审计长(ComptrollerGeneral),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302、303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长的独立性,国会给予其相当超然的地位,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不得连任,除非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到众议员的弹劾,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审计长,并且为了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在其退休后仍可以领取全薪。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于美国来说较差。作为“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并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所属的整个行政权力系统,只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一种形式上独立的管理模式。现行《审计法》作为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还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由于“审计的概念和独立性的概念,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1]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上”[2]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有学者提出中国国家审计体制应该改“行政模式”为“立法模式”,各级审计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领导。[3]我们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情况和历史传统综合考虑,建立“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设想是不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目前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完善现行“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特别是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与横向关系。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垂直管理的做法,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由地方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由审计署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以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人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使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独立性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使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监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范围

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审计的内容范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范围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从审计的对象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而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和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比美国更广一些。但美国审计总署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力度和及时性上,不分内外,现在审计总署工作的范围包括了联邦政府在世界各地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所有行动。例如,审计总署的工作人员自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就到达了伊拉克,关注从军队后勤到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合同的成本等所有问题。比较之下,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外审计的力度和及时性上必须加强,以遏止目前存在的部分国家驻外机构和企业“监督主体虚位”的现象。

从审计的内容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最终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4]

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时代赋予的新任务。中国《审计法》第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它是政府运作真实和透明的有力提倡者,其负有保证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问题上出现的监督责任失误不会在公共部门再发生的责任。审计总署还报告联邦政府运作良好的项目和政策,并说明有关的进展和提高,还经常向立法者和在促使政府更好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提供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更新最佳实务和合并或淘汰不必要的联邦项目。尽管美国审计总署的很多工作是考核政府日常运作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将会出现的虽然还没达到危机的程度却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问题,其也会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做出警示,美国审计总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几个后果还没有被完全意识到的长期的挑战,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反恐战争,它认为在这

些问题上发表独立的看法是自己的责任。[5]

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范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问题,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认识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

三、审计结果处理

根据中国《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这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审计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使其既有别于“立法模式”下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司法模式”下的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也不同于同为“行政模式”的瑞典,瑞典国家审计局没有行政处罚权。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只作为形成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即只作为内部文书,一般不向外部印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印发范围一般只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重大的,增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审”的报告并发同级人大常委会)。[6]

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1、312条规定,审计总署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对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交给国会,而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并在一定时间内就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经济问题的处理,要由几个机构配合进行,对于得到政府拨款单位的经济问题,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不同的处理:

一、对于触犯刑法的,审计总署因为属于立法部门,没有司法权,要把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被审计单位的监察长,请监察长机构决定是否提出诉讼。如果监察长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则由联邦调查局进行,根据调查的结果,监察长再决定是否。[7]

二、对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问题的处理,其通过国会间接实现。国会通过两条途径来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一是对不接受审计建议的拨款单位停止拨款或削减下一年度的拨款;二是召开听证会。国会参、众两院对于存在严重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的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在会上公布审计报告。虽然听证会不做任何处理,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这种听证会是公开的,公众的知情以及新闻舆论的报道将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巨大的压力,被迫做出及时反应,该单位负责人甚至被免职或自动辞职。

此外,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特殊报告,以打印文件或高容量可存储文件的格式,说明所有仍未执行的审计建议。[8]而且根据《美国国家审计准则》第7章第5条规定:“除非有法律或条例方面的限制,审计报告副本应向公众公布,以便进行监督”。这些对审计建议的落实都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美两国审计报告的处理各具特色,但中国的审计结果欠缺公开度。根据《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而国家审计机关在实践中却没有有效地利用这个权力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因此,国家审计机关要确实行使好通报或公布结果权,并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积极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使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得以实现,以便于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等社会各方面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现行《审计法》在国家审计机关权限上还有不少的局限和立法空白,[9]如审计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后,有关主管机关未依法处理时,审计机关该如何进行处理、处罚方面并未给予正面和明确的规定,从而可能使其拥有的处理、处罚权无法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的制约。因此,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审计法》进行修订时,有必要对有关国家审计机关权限的条款进行修订,以克服目前存在的局限性和填补相关的立法空白。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各种违法、违规责任进行界定,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增加相应的审计权限,并加大审计处理、处罚的力度,使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权力得到真正实现,这将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表明中美两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各具特色,在本国的国家监督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简单地说孰好孰差。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必须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走自己的路,不能盲目地照搬外国的制度,又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外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效益审计、审计方式与手段、国家审计准则的规范化、国家审计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制度。

[参考文献]

﹙1﹚EmileWoolf,AuditToday(London:Prentice-HallInternational,1985),p.18.

﹙2﹚凌艳平:《中美审计机构管理模式比较》,《经济论坛》1995年第9期,第38页。

﹙3﹚王永成:《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创新》,《事业财会》2004年第1期,第48页。

﹙4﹚于效明、曹慧明:《中美审计比较研究》,载《审计研究资料》1998年第5期,第3页。

﹙5﹚马丽丽:美国会计总署(GAO)更名GAO审计长阐述更名意义

﹙6﹚于效明、曹慧明:《中美审计比较研究》,载《审计研究资料》1998年第5期,第5页。

﹙7﹚《世界主要国家审计》编写组:《世界主要国家审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10

秋风送爽,举国欢腾,齐贺奥运,奋勇争先。在抗震救灾取得阶级性成果,北京29届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之际,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审计厅于8月下旬在西安及时召开全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审计工作会议。这是继我省全面认真开展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工作以来,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专项审计工作会议,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总结规划》和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安排意见》的重要行动,会议受到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会议总结了全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工作情况,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审计局交流汇报了上半年的工作,讨论了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了我省灾后重建审计工作。陕西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屈方方和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徐宗一分别主持了会议,屈方方厅长在会议上作了总结讲话,徐宗一副厅长就贯彻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周新生副厅长就全省抗震救灾款物审计总体情况和全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作了讲话。省审计厅副厅长李健,纪检组长陈宗海,副巡视员汪迎杰、张克勤出席会议,西安特派办副司级审计员董汉生应邀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审计局局长及省审计厅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

屈方方厅长在讲话中从认真组织实施审计业务工作、扎实开展抗震救灾和救灾款物审计工作、着力抓好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三个方面对全省上半年审计工作进行了总结。围绕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为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取得全面胜利,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认真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把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两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审计监督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方面。之所以说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是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从灾后恢复重建款物的来源看,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有财政拨的,也有个人捐的;有本省投入的,也有外省援助的,能否管好用好救灾款物,事关党和国家的形象,事关政府的公信力。从重建资金的用途看,主要投入在住房、学校、医院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极高,如果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发挥出效益,极易产生矛盾冲突甚至诱发其他社会性问题。从审计环境看,对重建款物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政府的信任、社会的关注、审计机关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也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因此,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作为今后一到两年内的重点,全力投入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从工作全局上突出出来,高度重视,确保审计结果切实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二是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要突出重点、确保质量。这次灾后重建审计资金规模大、工程项目多、范围广、技术含量高,对审计资源、审计方式方法、审计组织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地要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讲求科学的组织方法,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把质量,提高效率。突出重点,就是在重建工程项目多的情况下,突出把农村房屋、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供养中心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先期组织实施,其他的量力有选择进行。抓住关键,就是把政策、规划、资金、质量作为审计的主要关注点,紧紧抓住不放。严把质量,就是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灾后重建的要害是质量的要求,对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和效益审计,注重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揭露损失浪费、环境效益等问题。提高效率,就是在审计内容广、时限紧的情况下,整合审计资源,优化人员配置、广泛开展计算机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特别是善于举一反三,抓点促面,方法上要积极探索、创新。三是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要统筹兼顾,上下协调。从今年7月到2010年的两年半时间里,要对汉中、宝鸡、咸阳、安康、西安五市及40个受灾县,以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进行审计,计划审计重建项目和资金270亿左右,首批审计91多亿,任务艰巨而繁重。在今后的恢复重建资金审计中,我们既要坚持救灾款物审计中的好做法、好作风,又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组织好这次恢复重建审计。总的讲,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不管是灾区还是非灾区的审计机关,都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服从统一安排。要处理审计日常业务工作与重建工作的关系,把灾后重建审计与“民生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城镇体系建设等审计结合起来,一同安排部署,一并组织实施。要处理好完成时限与保证质量的关系,灾后重建审计必须严谨细致,保证每一个审计项目都经得起检验。四是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要服从大局、严格纪律。组织开展如此大规模的灾后重建审计,在我省审计机关尚属首次。《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具体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职责,国务院、省政府专题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体现了对灾后恢复重建的高度重视。能不能有效发挥审计机关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对我们是一次考验。因此,各地要从方方面面抓紧,从一点一滴做起。一要加强学习,集中组织参审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促进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二要严格程序。由省厅统一组织协调,统一安排部署,统一审计方案、统一问题定性和处理标准、统一汇总上报审计结果。建立重大审计情况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准确报告各专项审计和综合审计情况,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凡是发现瞒报、谎报审计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三是严格纪律。除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审计纪律规定和廉政纪律外,还要遵守审计署关于严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纪律的八条规定。这次所有灾后重建审计项目都将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不给灾区增加任何费用和负担。

屈方方厅长在讲话中就如何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计工作任务,提出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深化对科学审计理念的认识。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从认识到践行,需要一个不断深化、反复强化的过程。今年来,各地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审计工作的认识明确、行动自觉,在贯彻落实上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要结合回顾总结改革开放30周年和审计机关成立25周年有关纪念活动,对审计工作和机关建设作一个全面的回顾,总结经验,找准差距,理清思路,明确方向。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对科学审计理念的认识理解,在审计实践中全面加以运用。树立科学审计理念,要看思想认识上是否有明显的提高,看与实践工作结合的紧不紧,看是不是把科学审计理念具体化,看是不是真正推进了工作、取得了实效。要结合贯彻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我省这五年的规划做出调整;省厅和各市的规划一定要衔接,通过规划的贯彻和五年的努力,使我省审计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二是抓紧完成其他各项审计任务。抗震救灾审计主要集中在汉中、宝鸡及咸阳等市,多

数地方要按年初下达的审计计划,抓质量、赶进度,确保完成,除全省福利发行资金审计因追加救灾款物审计而暂停外,14个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全部印发了工作方案,6个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上半年已基本结束。从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看,受地震等方面因素影响,一些审计项目的进度比较迟缓,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为此,各地一定要有紧迫感,统筹安排,一手抓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一手抓其他审计任务,确保全年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三是重点工作要取得实质性突破。今年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几项重点工作要取得突破,上半年不少地方能从不同角度选题,予以重视,但发展不平衡,西安等市局推进的措施得力,成效明显,但也有部分市的汇报材料中基本未提及这几项工作。从各地会前上报的半年总结看,一些市局改进审计方式方法鲜有创新,计算机审计水平提高不很明显,查处的大案要案线索只有3个市局涉及。这些与年初的要求差距还比较大,各地还要引起重视,认真按照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大力度,有效推进案件线索查处方面,必须解决好想查、会查、敢查的问题。想查,是审计机关的职责决定的,想不想查,是尽不尽责的具体表现。会查是审计人员能力素质强不强、业务水平高不高的真实反映。敢查,是一个讲政治、讲正气的问题,是树立审计机关权威的问题。这几点也是今年对各市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几个重要方面。四是加大推进绩效审计的力度。《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要全面推进绩效审计,逐步做到所有的审计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按照这一要求,今后,我们要扩大范围,增加绩效审计的分量,能开展绩效审计的要尽量开展。要把握绩效审计的重点,围绕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和经济性、宏观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目标实现情况、政府自身管理的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开展绩效审计。要从加强法规建设、审计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等方面人手,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绩效审计评价方法和标准,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五是坚持不懈地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要严格审计纪律。各市今年内必须达到70%以上的县区实现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在严格执行“八不准”的同时,认真执行省厅对审计纪律作了四条补充规定。要节约办公经费。按照省政府、审计署关于开展厉行节约活动,大力支援抗震救灾的要求,省厅将节约经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全年压缩行政开支6%以上,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要加强审计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应根据所属县区局的具体情况,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灾后恢复重建,提出今后五年在硬件建设方面的规划,省、市、县三级努力使基层审计机关在硬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年基本得到解决。

周新生副厅长在讲话中指出,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审计署、审计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主要成效,一是在摸清抗震救灾款物总体规模的基础上,促进了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二是认真重建了群众举报线索;三是重视移交案件线索落实;四是及时向省政府上报审计要情,受到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五是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到了好评和重视。此次抗震救灾款物审计的主要做法是服务大局、把握特点,领导重视,组织有力,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思路明确、重点突出,快查快办、整改及时,吃苦耐劳,敢打硬仗。周新生副厅长在讲到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时指出,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国务院、省政府、审计署都对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69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审计署《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安排意见(初稿)》进一步明确了对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安排,要求全过程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免疫系统”作用。在7月31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上,袁纯清省长指出,“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管,是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问题的关键环节,三者缺一不可。要在资金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搞好专项审计,坚决杜绝违纪违规使用资金现象。”省政府与各市、县签订的恢复重建责任书中明确指出了省、市、县审计机关的责任;省级要对市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决算审计;市级要组织检查辖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要强化审计监督,由县级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确保恢复重建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依据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进程,厅党组早动手、早安排,及时部署了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在6月下旬就要求有关处室开展审前调查,草拟各专项审计工作方案。7月16日,省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方案。周新生副厅长在讲话中对《陕西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总体方案》作了具体说明,重点对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提出了六点要求,一是要把握灾后重建工作面广、量大、种类多、要求高、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的特点;二是要把握这次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任务的性质,既是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又是一项多个任务的跟踪审计、决策审计、复杂审计的系统工程;三是要把握灾后重建审计的工作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审计特点,将审计关口前移、事中介入,全程跟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总体把握,分头公告,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不出大问题;四是把握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实施情况、规划落实情况,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等重点,五是把握方式方法,总体按照分阶段、分次审计,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从2008年7月起到年底为第一阶段,2009年为第二阶段,2010年为第三阶段;六是把握分工,精心组织。要精心选择项目,确定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配置骨干审计力量,相互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质量和审计力量,经得起审计署和省厅检查,经得起时间检验,向党和政府及灾区人民交一份满意的明白账,放心账,要注重整改和服务,对严重问题要严查严办。

会上,汉中、宝鸡、咸阳、安康、铜川、渭南、商洛、榆林、延安、杨凌等十市一区的审计局长分别就前一段抗震救灾和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及上半年工作特色,下半年工作安排情况作了汇报发言。有关灾区县审计局就全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审计方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取得了很好效果。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11

一、明确工作任务,健全组织领导

我局始终将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坚持常抓不懈。一是制定法治创建工作规划,2012年我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法制”创建工作的决定》(南发[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区审计局关于开展法制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年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使普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二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法教育工作的部署、协调、法制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等综合性工作,明确了普法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保障了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运转。同时我局领导干部在普法工作中以身作则,积极组织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挥了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三是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我局订阅了《审计干部培训活页文选》、《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反腐倡廉教育光盘等宣教资料,为审计干部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料,我局主要领导在普法经费的落实上能给予最大支持。

二、认真开展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在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为了使普法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我局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按照“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具体要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抓好法制教育学习,特别是审计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我局还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级举办的法制培训教育、学习参观活动。一是深入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等,增强干部职工的民主法制观念;二是学习《审计法》、《省审计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署1至6号令》等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三是我局为每位干部职工发放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鼓励大家自主学习,今年1月我局还积极参加了由区司法局组织的“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考试”,我局参考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四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片,组织党政主要领导及县处级领导观看反腐警示图片展等活动。

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一)、向被审计单位宣传财经法规知识。我局利用自身工作优势,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宣传财经法规知识,帮助被审计单位不断完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今年我局机关支部还结合与乌衣镇白庙村党总支开展互帮互助结对共建活动的机会,帮助白庙村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建章立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二)、积极参加“江淮普法行”志愿者活动。我局克服审计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我区“江淮普法行”活动,派出了两名普法志愿者,为推动我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随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准备。

(三)、开展审计廉政文化建设。今年我局将审计廉政文化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一是制作了“区审计局审计廉政文化建设目标”展板,起到警示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效果;二是为每位干部职工制作适合自己的廉政座右铭桌牌,时刻提醒自己廉洁做人、秉公办事;三是通过局机关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扬正气、促和谐”优秀廉政公益广告,通过生动易懂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开展“12·4”法制宣传活动。一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全体机关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二是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审计监督条例》等审计法知识,多渠道多方式为市民提供审计知识咨询服务,如在“区审计局”网站开辟“12·4”法制宣传专栏,向市民宣传展示了近年来审计法制建设的成果。

四、稳步推进依法行政水平

(一)、落实政务公开。我局在依法行政过程中,逐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具体负责人和信息员,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内容和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开通了区审计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办事程序、机构及人事信息、依申请公开等信息资源。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创新审计管理方式,完善长效工作制度。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创新审计管理方式,整合审计资源,大力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积极探索计算机审计,结合“审计创新年”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计业务流程,强化审前调查,严格审计文书管理,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努力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2012年还对我局以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梳理查找,对现有制度不完善的部分有针对性的加以健全和完善,并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研究制定了《区审计局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时效的暂行办法(试行)》、《区审计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区审计局审计行政处罚细化标准》、《区审计局关于依法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操作程序》,规范依法审计行为,树立审计机关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执法形象。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是调整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重新分工;二是制订了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局纪检组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并在工作中进行了落实开展;三是全局人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四是坚持每个星期一上午党支部(市民文明学校)学习制度;五是副科以上干部按要求上报重大事项的报告;六是审计项目实施时,继续坚持履行“审计六项制度”。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既提升了机关效能,又提高了审计人员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意识,保证了审计客观公正,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

政审自我总结范文12

引言:

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了福建省周宁县一少女被人强奸后,经其父母反复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该县公安局报案。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以找该少女了解案情、核实证据为由,在办公室里再次强暴了她。案发后,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福建省公安厅和宁德市委督办的重大案件,一审法院以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结果还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把关而出炉的。如此重罪而轻判,怎么不令世人发指!后虽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承办该案的原一审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但是,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职能的反思,再次让人们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再次使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存与废,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笔者虽深知该制度一时还难以取消,但其与现代司法理念有很多相悖之处,到底还能保存多久很难保证。为此,笔者再来谈点个人之见,以期与学者、同仁商榷。

一、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的原因及其作用。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裁判委员会逐步演变成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雏形。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各革命根据地学习前苏联司法制度,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中因法官独立可能形成的独断,则进一步加速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1948年1月1日颁布的《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人、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进行审判。该条例首次正式在立法上使用“审判委员会”的名称。由此可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委员会与现行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虽然在名称、议事规则、目的和任务方面相同或类似,但当时的审判委员会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掌管司法决定权的政府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 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55年3月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至此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确立起来。1983年9月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仍然肯定了这一制度。

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建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审判委员会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力,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实行集体领导,有在政府系统设立裁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传统,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司法传统和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具有极大的亲和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审判法制建设面临百业待兴的局面,司法干部极其缺乏,法官的素质整体低下,有必要对审判工作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保证审判质量。其次,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革除了国民党政府原有的法学教育,取消了法官、律师作为专业司法人员的资格;打碎了旧的司法体制,创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体系,当时的法官绝大部分由工农干部组成,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也都延用原来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的作法。

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自设立以来,曾在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确实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新中国几十年来审判活动的总结和审判经验的结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以形成决议,这既有利于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委员都积极参与案件的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又有利于集思广益,集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委员的的正确意见,形成集体的决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个人的聪明才智,又克服了个体既有的局限性,依靠集体的力量,形成正确的决定。

其次,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完全有可能不被审判委员会采纳,即使案件已经审结,相应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也有可能被审判委员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这就有力地监督、约束了法官。法官只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其意见才不会被审判委员会否定,并形成最终的判决;法官也只有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正确判案,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才能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一致。这样,审判委员会在客观上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第三,法官们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因为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他们也有自己的朋友、熟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的基层人民法院,整个市区人口就不多,法官往往又都是本地人,加上工作关系、同学关系、亲戚关系、部门关系等等,法官们认识的人就更多了,法官和社会之间并没有一个可以保障他们不受社会干扰的“隔离带”。“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更何况从确立“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我们的政治意识形态一直就要求法官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各种关系就更复杂了,法官们在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影响也就更多了。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无疑分担了法官们所面临的一些压力,甚至是大部分或者全部的压力。当法官们顶不住外部的压力时,就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定夺,自身卸了包袱。

另外,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单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下发的大量的司法解释而言,审判委员会就功不可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在总结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探索、拓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还“主动督办案件”,敦促审判人员在审限期内结案;一些地方法院还由审判委员会制定在本辖区内统一的审判规则,在一定区域内统一了执法标准,便于法官们准确及时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这些都是审判委员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给审判委员会的继续存在找到了看似十分充分的理由。

二、关于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作为法院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它担负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对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以及对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事宜指导的重任。自设立至今,在抵御司法干预,保障司法独立,把好案件质量关以及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合议庭作用的有效发挥,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它阻碍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格格不入等等。因此,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缺乏科学依据。

首先,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独立的要求相悖。司法权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它应当是独立的、超然的,应当交给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组成的法庭,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的实践表明,它一直按行政方式管理审判组织、管理案件,尽管审判委员会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但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审判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院长的司法职权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审判委员会本身的功能大为走样,法院院长往往在遇到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以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为由,主动把案件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拿意见,然后把他们的意见强加给审判委员会。显然,审判委员会并不能发挥帮助法官抵制外界干扰的作用,反而成为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影响司法权最便捷、最隐蔽的通道。同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也使得合议庭制度、独任审判制度流于形式,法官独立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悖。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则又是程序公正的体现。而审判委员会制度恰恰在断案程序上严重违了程序法。一方面,它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除休庭评议外,应当把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公诸于众,还要将审理案件的人员予以公开,以利于社会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专横。然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讨论时除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汇报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更不用说旁听、报道;同时,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也是不公开的,研究某一具体案件时具体由哪些委员组成,一般不予公开,当事人也无权参与,是典型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它严重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也称直接审判原则,指“凡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投身于该案的庭审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言词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然而审判委员会审断案件,往往不去亲自阅卷,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也不是从法庭上直接获得,没有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而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间接了解案情,在法庭审理外进行认证,显然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另外,审判委员会制度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特别关系的司法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案件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作为生活在社会之中活生生的人,司法人员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从脱离各种人际关系。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司法人员在当事人间的争讼中,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塑造司法独立、公正、公平、民主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且不定期进行,有哪些人参加讨论、何时讨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并不知道,而且我国法律对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没有任何规定,因而当事人无法对审判委员会申请回避。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组合议庭审理,这是对再审和重审案件规定的一项特殊回避制度。但是,如果该案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审或再审时,同一法院不可能再另行组成审判委员会去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目的无法达到。

第三,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碍于司法效率。市场经济要求通过社会对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追求效率是其本质。司法也存在是否快速有效的问题,存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这就是司法效率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实行错案追究制的鼓噪下,由于各级法院对错案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且有扩大范围、层层加重的倾向,从而给法官造成相当的压力,使得改革以来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本来已逐渐减少的趋势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点疑问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就请示主管副院长乃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着性、任意性强,合议庭、独任庭往往对案件不能作出独立的、最终的裁判,造成所谓“审”与“判”的分割,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又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方式、程序在法律上存有巨大的缺陷,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随意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只有当需要讨论的案件积压到一定数量,并在各委员有充分的时间后才予启动,法院的年终“突击”、“会战”并不鲜见,这样不仅司法程序遭到破坏,无法保障司法公正,而且也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第四,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确认不尽合理。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而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们基本上是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如负责纪检的、党务的等人组成。即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很少考虑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委员成了一种政治待遇;而取得了资格的又是终身“享用”,除非是退休或调出;并没有去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而选用现有法官中的优秀者,而是依职权论资排辈,甚至为平衡而将委员资格作为一种荣誉授予一些老同志,这些委员往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接受新知识慢,法学理论水平较低,仅靠老经验办事,难以胜任飞速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如某基层法院现有委员9人,真正具有法律本科学历或具有法律知识的其他本科学历的仅为1人;50岁以上或接近50岁的却为8人,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低下。

另外,由于长期以来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没有一个相应的考核约束机制,一方面,有的案件汇报人不能及时提交案件审理报告,也有的委员事前根本没有看案件审理报告,往往是临阵磨枪,打无准备之仗。另一方面,疑难案件大多由于事实难以认定,证据难以取舍,适用法律难以确定,裁判难以作出。而现在的委员们往往只注重精通或熟悉某一方面的法律业务知识,对其他门类非常陌生,讨论到自己熟悉、关心一块的案件时,尚能积极发言,可讨论到其他门类的案件时,冷眼相观,人云吾云,没有主见,出了问题,往往是由审判委员会这个集体来承担责任,而实际上谁也不负任何责任。有的承办人汇报本身就没有抓住案件的重点、焦点和难点,委员们听汇报自然也就成了“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以全面了解案情;也有的承办人汇报时故意带有主观片面性, 往往将委员们引入“歧途”,难免使委员们的表态出现误差,福建省周宁县法院所办理的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强暴少女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第五,审判委员会没有真正当担起总结审判经验的责任。总结审判经验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委员们在很大程度上忙于应酬待人接物,忙于对个案的讨论,没有真正静下心来,认真地总结一下以往审判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应该吸取的教训。有的审判委员会年初虽然也确定了总结经验的计划,但是到了具体的工作中,委员们没有去留心观察,去深入收集审判实践中的好做法。一年下来,两手空空,但他们却以长年累月忙于行政事务为借口而感到未完成总结经验计划是理所当然,心安理得。有的委员虽然有总结审判经验的这种想法,却因自己的年龄偏大,素质偏低,难当此任。也有的委员虽有这份能力,也有这份热情,但他们既怕落个好出风头、好显露自己的“坏名声”,又怕一次提交了总结经验材料,下次还得“能者多劳”,不得不也缩起头来。长期以往,大家也都习惯于只讲个案指导,很少搞审判经验总结了。

三、关于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及其废除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司法环境下的产物,在职业法官素质较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曾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动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变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发展,以及司法现代化要求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科学、公正、公开,更加规范和完备,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这些要求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了。因此,我们应该要把握好契机,积极稳妥地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切实当担起实现人民法院世纪主题的重任。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目前要彻底废除还很困难,需要经历一个缓冲阶段,但是废除是一个必然趋势,不可避免。那么,现在如何做好这里面的衔接工作及废除审判委员会后的审判工作呢?

首先是要进一步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只有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抗诉的案件以及新类型的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才可予以讨论,其他案件一律不得入内。

其次是要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的规程。凡提交讨论的案件应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把关,否则不予讨论。委员们收到审理报告后,应认真阅读,设立专门笔记,理出发言提纲。讨论案件时,应让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补充承办人汇报中的不足。或有意不汇报的内容;必要时还可特邀检察长或一些审判骨干列席会议,允许他们发言,认真听取他们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意见,但不赋予他们最后对案件处理的表决权。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仅让案件所在庭庭长列席会议现象,因为原来的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概念和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