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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监局汇报材料

时间:2022-12-19 00:31:15

给银监局汇报材料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款等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如法律、法规,允许单位自行收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经*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核准,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市级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市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和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市直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县级基层单位开设账户的申请由市财政局委托一级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关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三),同时抄报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签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30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四),附软盘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办理其基本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市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五),附软盘报市财政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市级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市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模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应将市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按本办法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市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市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市级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按《关于印发〈*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按《*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确认后予以保留,并根据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六条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2篇

关键词:直接投资;外汇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86;F830.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直接投资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我国直接投资项下资本流入流出规模迅速增长,现已成为世界最大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家。同时,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中国政府积极倡导和鼓励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活动,使中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家。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多份文件不断深化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尤其对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便利化做出了积极推动。近期简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意愿结汇两项新政颁布实施以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有利于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

一、主体相关反馈

(一)政府部门:对促进涉外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的逐步加快,资本金意愿结汇的改革可以更好的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外资企业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带来的汇兑风险,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在当前汇率波动频繁的全球金融环境下有所保障,也解决了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的后顾之忧。

(二)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目业务的下放,对银行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意愿结汇是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新的结汇管理方式扩大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了外汇资本金的使用在遵循真实、实用原则上的“负面清单”,简化了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便利了银行准确把握政策边界,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和代位监管,这对于银行来说是很大的机遇。同时,资本金结汇业务范围及规模扩大将加重银行对该项业务的监控力度及责任,这种“先兑换,后支付” 提高资本金结汇的灵活性和便捷度的模式,对银行的内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

(三)外商投资企业:新政策赋予企业更多便利和选择权

简化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减少了验资询证环节,既节约了成本,更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企业规避或减少汇率的风险;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使企业业务办理更加便利化。意愿结汇政策的出台使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结汇的时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为企业节省财务成本。同时,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存放人民币定期存款,可以提高存款收益。

(四)外汇局:对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外汇资本金的结汇管理新政策强调体现便利企业、强化事后主体监管。这也要求业务人员要相应提高非现场核查的水平,加大非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非现场核查效果,同时要加强对事后核查能力的综合素质,达到高效利用系统的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银行的相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外汇局在检查中发现,在新政策执行初期,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在操作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授权和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合理。同时,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虽然制定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及统计报告制度,但其缺乏实质、关键性内容,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银行对落实“展业三原则”的规则不够细化,增大了银行的操作风险。相关文件虽然明确了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并承担审核结汇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但缺乏具体的审核要点和审核材料的相关细节要求,如对证明材料审核后是否签注、对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后转换成非流入币种再次汇出的情况是否按照结汇办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银行的操作风险。

(三)系统预警功能有待加强。相关文件规定,单一企业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但是由于企业可以在多家银行开户,而系统内并没有设置备用金超标预警功能,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银行及外汇局无法进行实时监测,仅靠企业的承诺并不能有效防范企业以备用金名义进行的违规操作。

三、相关建议

(一)督促银行加快修订相关内控制度。在履行展业三原则方面,外汇指定银行应主动转变外汇业务经营理念,梳理出一整套操作规程,从内部控制、系统操作、岗位设置、业务办理等环节体现出落实好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审核责任。在账户管理方面,也应制定有关待支付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合理管控银行对待支付账户资金的划出。

(二)加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管。建立外汇局与银行的联合监管机制,由银行定期报告企业结汇后资金的用途和流向,包括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实际支付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以保证其流向可控,且与实际用途基本相对应。对于发现的可疑数据外汇局应及时进行排查,提高监管效率,强化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跟踪监测。

(三)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窗口指导和事后核查。在新政策实施后,外汇局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目业务的窗口指导,引导银行正确、合规办理业务。二是要强化对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的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银行在执行资本项目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合规开展业务。

(四)促进银行间经验交流。为更好引导外汇指定银行做好资本项目相关业务,外汇局可通过组织现场交流会等灵活方式,引导内控制度制定较完善的银行向其他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经验交流和推广,并将各银行业务办理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沟通交流,引导银行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形成做好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合力。

参考文献:

[1]朱邦宁,马相东.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制约与对策[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05):72-76.

第3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业;发展;措施;建议

金融工作办公室是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落实各主管部门有关金融、保险等工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地方性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与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小额担保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协助、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开辟各种融资渠道。

长岛县金融办自成立以来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创新金融思路和方式,稳定推进企业融资上市,不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一、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公司的筹建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1.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供给,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要求,经烟台市金融办推荐,目前我办正在积极配合由蓬莱京鲁渔业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的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

2.推进民间融资机构的筹建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金融办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申办企业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摸底,了解、掌握融资渠道和帮助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与省、市金融办沟通对接已将我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放贷范围扩大至长岛、蓬莱和开发区三地,目前金融办正在按照市金融办最新下发的《2015烟台市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和《长岛锦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意见》积极引导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想尽一切办法开辟和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助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积极邀请驻烟证券公司有关人员来我辖区进行实地考察,对我县有上市意向的几家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上市融资管理的专题培训,并将这几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作成汇报材料上交给驻烟证券公司的有关人员,最大力度的对企业实施推介,助力企业到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的、更大规模的融资。

二、编拟我县金融业发展意见督促我县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我办借鉴烟台各县市区鼓励企业上市有关政策和反复汇总财政、发改、渔海、人民银行、银监和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等部门意见编拟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已报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等待批复,争取能够早日以政府文件出台,以督导和促进我县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工作健康发展。

三、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区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鼓励、督促、监管各金融机构的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省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要求,广泛征求金融机构意见,汇同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修订完善了《长岛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现已通过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盘活存量、优化结构、防范风险。以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双赢模式。

四、优化金融环境,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1.金融办加强对渔村金融债务沉重问题的督导,积极督促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恒丰银行等金融机构努力向上争取政策,目前农业银行正与砣矶镇、县第三育苗场等采取一户一议的办法进行协商处置债务,当前两户利息已争取市行同意核销,本金的核减工作已提报省行争取批复中;恒丰银行经总行批准已与砣矶镇达成回购协议;邮储银行正在向省行争取在县内开展首家以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债务危机,确保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营。

2.组织人民银行、经信局等部门筹备召开银企洽谈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目前县金融办已将县经信局、交通局、旅游局提报的企业融资项目汇总表分别送达各相关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正与企业进行联系商洽,努力形成合作意向;人民银行长岛支行目前正在组织各金融机构筹备推介材料的上报和审核工作。

第4篇

【关键词】结售汇 展业三原则 思路 方法

当前,外汇管理正由以往的“规则监管”逐步向“原则监管”过渡,“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逐渐替代了以往繁琐具体的监管规则,增强了外汇监管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这既体现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由形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的要求,也将成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汇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重要准则。但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 银行存在“展业三原则”执行力不强的现象。新形势下,如何发挥银行的主观能动性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成为当前外汇管理领域的一大课题。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必要性

(一)“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是国际上银行业已有的“规矩”,银行经营外汇业务遵守展业原则是必然趋势

“展业三原则”并非外汇局对银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银行业展业的基本要求,国际上对银行展业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对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应用并没有停留在原则表面,而是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赋予了银行展业三原则许多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审慎风险管理中。所以说,展业三原则是国际银行业已有的国际惯例,外汇局只是将其引入对银行外汇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并进行强调。

(二)以往的行为监管已不能适应当前涉外经济发展需要,实施展业原则是推进“五个转变”和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演变,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复杂度、自由度大幅提升,以往外汇局提出明确具体要求、银行照章办事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为此外汇局不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五个转变”,其中展业三原则是原则性监管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有益尝试,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能够尽快适应外汇局减少或取消外汇业务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重点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银行从表面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核转变,更有利于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改革以前外汇局规定银行审核具体单证,单证齐全就合规,单证不全就违规,实际上是形式性审核,实际审查效果不佳而可能导致的政策风险包揽在身。“展业三原则”的目的就是使得银行的义务与权利一致,银行办理业务时,审什么、怎么审、何时审、谁来审,都应由银行自主决定。同时,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觉得交易真实性不清楚、没有把握的业务,可以向客户追加材料进行审慎审查,而不拘泥于以往外汇局所规定的单证范围,以确保进一步“了解客户”。由此审对是应该的,而审错或没审则应承担责任,保证了银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更有利于发现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利于银行业务良性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对于同一笔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结售汇业务,若按规则管理,责任心弱的银行可能只从表面真实性审核单证业务,并受理业务获得收益,而严格履职银行由于拒绝客户反吃亏,长此以往,所有银行受利益驱动都不愿意严格审核业务。而原则监管,就要求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尽职审查,若银行仅是通过表面真实性办理业务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就促使各个银行主动进行真实性审查,使得涉外主体在任何网点都办不了异常结售汇业务,有利于外汇业务市场良性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二、目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原则”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展业三原则”落地缓慢渐进,落地程度不均衡

从辖区各家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情况来看,各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重视程度逐步加深,银行对展业三原则有了认识上的提高,实际行动上采取措施深入落实情况不一,实际办理业务中完全遵循展业三原则不够,不同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效果也不同,单设国际业务岗或部门的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执行情况相对较好。不同外汇业务种类执行效果不同,如涉及到资本金、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购汇及付汇业务较个人结售汇业务审核相对严格。

(二)银行展业原则落实缺乏可行的内控制度保障

银行内部尚未针对“展业三原则”落实制定专门性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操作规程仍停留在业务流程、业务操作表层,系统性不强,有规定无依据、直接照搬或转发其上级或外汇局文件作为业务操作规程的现象较严重,规程与实际业务结合不紧密,操作性不强,更新较为滞后。更多是为了达到外汇局要求而对制度进行罗列,没有结合银行内部的部门分工、岗位职责等实际进行细化,未建立问责机制。

(三)银行自身对展业原则认识模糊,落实比较难

展业原则落实缺乏明确标准。了解到何种程度才是“了解到位”,“尽职审查”审查到何种地步算是“尽职”,现在仍缺乏明确的界定,无指导性操作意见,银行对展业三原则义务认识不清。在此情况下,每个银行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自解读“展业三原则”,对展业原则落实易浑浑噩噩,流于表象。同时,因本地区客户资源量少,银行内部绩效考核压力大,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导致银行在客户营销方面,容易忽视风险,未保持适度的谨慎,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不够深入。

(四)银行前台业务人员和后台管理人员分离,导致落实展业原则脱节

根据了解,地市银行客户营销与维护由经理及行长负责,前期调查了解客户的工作由其负责。业务经办、复核等业务操作人员并不参与。但营销成功的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由前台经办、复核等人员负责。其不够了解客户,而且前台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敏感性、责任心、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熟悉程度均有限,在尽职审查方面只能停留在表面。另外,缺乏动态了解客户机制,银行对客户的了解基于前期营销阶段,缺乏动态、全面了解客户的机制,展业期间更注重客户业务办理满意度及银行服务质量,以此维护客户。

(五)银行内部操作系统缺乏关联性比对,银行间缺乏信息互通机制,外部缺乏有效信息共享,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客观难度不断加大

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难以掌握客户全面真实信息,如,企业提交单证及信息是否真实,企业是否涉及民间融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为某银行重点审查企业,是否为海关关注企业等,由于缺少内外部及银行业间的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银行对客户真实性审查困难较大。又如,对于非居民个人客户使用的护照、通行证等证件,由于无法进行联网核查,只能表面核对,真伪问题无法得到确认。

(六)银行尽职审查面临合规与利益的冲突

自身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收益率和风险的可控性是银行履行审查义务的出发点。因此,银行对业务的审查注重于影响资产安全、收益的单证、资料的真实性,而对交易本身的真实合法性,由于市场竞争、审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缺乏明显的约束机制,银行则往往关注比较少。如,对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后账户资金是否挪作他用,转口贸易收、支规模、频率变化等情况的后续跟踪则较少涉及。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的总体思路及路线

(一)总体思路

银行作为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实施主体,通过自身内部管理、控制、协调、分工、问责等措施建立内部实施机制,并从银行间、银行外部等获取审核涉外主体结售汇业务真实性所需的全量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涉外客户和结售汇业务,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外汇局通过监督激励处罚措施指导、督促银行贯彻展业原则。

总体原则:公平性、客观性、可操作性、效率性、持续性、差异对待性、责任可追性、主动适应性、可监督性。

(二)实现路径

图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贯彻“展业三原则”路线图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的具体措施

(一)银行层面

1.如何在制度层面将“展业三原则”嵌入符合自身实际的有效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外汇指定银行在原有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将“展业三原则”具体化,要将“展业原则”转化为“办事规则”,一是明确内部管控岗位设置、职责及管控方式。二是识别客户制度。明确识别客户的方法和依据,建立客户等级评价体系。三是识别业务制度。明确业务办理依据、资料清单、操作流程,划分业务风险等级。分类对国际贸易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结售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对内对外直接投资等业务的各个环节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尤其加强对贸易融资、资本金收结汇等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排查。有助于银行员工深入了解所办理的业务。四是审查机制。人员之间要求经办、复核、审核分离、权责清晰,相互制约。

2.如何识别客户及业务。通过直接与沟通、侧面了解、识别证照、章程、报表等资料,对客户经营范围、规模和发展方向、财务状况等作为识别客户的依据。根据客户初次办理业务、老客户、所属行业、历史业务办理情况、客户评价结果以及业务风险等将客户由低风险到高风险分类;依据政策法规及操作规程是“了解业务”的主要方式。例如,对于贸易融资业务,加强对物权单证的审核,通过进出口合同、融资标的(如信用证、票据等)来了解贸易融资业务;对于转口贸易业务,要求提供第三方凭证,并通过网络、电话传真、查册、船公司证明等措施逐笔核实真实性;对于违规、可疑业务的认定和报告,执行更为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大额、可疑交易认定标准。将业务由小额常规到大额关注交易分类,落实尽职审查强弱程度,采取从便利化到强制审核的松紧程度不同的审查方法与措施,将“展业三原则”内涵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真正落实到业务经营中。

图2 客户、业务识别及差异化分类管理象限图

3.如何尽职审查柜台业务。根据客户具体申请业务特点,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单证,对交易不符合以往惯例、合同、商品或发票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则的客户,应认真核查客户结售汇交易背景,对提单、仓单、船单等单证进行认真甄别。要重点核实客户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进出口政策、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销售价格是否比较稳定、近期是否有过贸易或质量纠纷、是否存在反倾销或惩罚性关税、是否具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的履约能力、在银行是否有不良业务记录、是否被相关涉外管理部门处罚等等,对客户相关信息,运用多样化的单证查询方法进行比对识别,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中心对客户资质进行核查,通过航运公司网站查验海运提单真伪;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进出口合同等了解经营范围、财务状况;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向交易对方或者单据提供方询证。严格做好审批前的业务受理、专业审核等工作,加强事前、事中风险把控。同时,做好事后监控,对客户开展持续监控,包括持续跟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售汇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情况等;持续跟踪货物和销售情况,包括所购货物的到货处理情况、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货物流转情况、货款回笼情况。

4.如何管控非柜台业务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银行真实性审核带来挑战,企业和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结售汇业务,无需到银行柜台办理。在互联网外汇金融及资助终端领域落实展业原则是摆在面前一项重大课题:一是加大系统非柜台业务办理系统的功能完善,使得系统能够有效识别和区分不同业务,并能够通过外汇系统间及其他部门共享数据的自动比对和异常业务识别功能,并对不合理的业务拒绝办理;二是在网上系统和自助终端显要位置进行政策和风险提示,如在业务发生前通过弹出字幕、对话框等形式告知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如实填报信息,警示误报信息的后果;三是非柜台业务要有后台人员定期核查,对于可疑交易,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人工审查。四是定期对互联网结售汇业务进行调查评估,排查互联网方式下结售汇业务的审查缺失功能及环节,对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展业三原则要求的互联网办理方式,完善系统审核功能。

5.建立完善内部数据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综合共享平台,为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提供系统支持。为便于银行利用系统直接查询、提取内外部相关数据信息,为事前了解客户和业务真实性提供预警和参考,应整合外汇监管信息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内部数据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具体方法有:一是专门开发银行信息查询模块,以主体为单位对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资本项目信息、账户资金划转等外汇业务进行全流程监测,对交易主体、资金性质、交易对手进行分析,及时甄别筛选出异常交易资金信息,并及时在外汇信息查询系统内预警,便于银行通过系统进行实时查询,以此作为“银行展业三原则”的辅佐依据。二是协调建立人行、外汇局、海关、商务、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物流等多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银行信息查询渠道,促使银行准确获取企业、个人的财务经营情况和社会信用情况。

6.加强风险意识,落实可疑违规行为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汇指定银行采取人工识别与系统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大额、可疑和异常外汇交易。规范内部识别、分析、报告流程、明确责任人、报告方式,确保能够根据外汇局的统一标准,及时报告可疑违规行为及重大事项。同时,规范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业务审核材料、尽职审查材料等档案备查。

(二)外汇局层面

1.制定外汇局监督规范措施,出台“展业三原则”总体纲领,给予政策指导。通过部门规章甚至更高一级的行政法规等形式出台外汇领域“展业三原则”纲领性文件,确立“展业三原则”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加快“展业三原则”在外汇领域的推广速度和宽度,引起外汇指定银行的重视,让“展业三原则”真正深入人心。纲领主要内容包括:“展业三原则”的概念、目标;外汇局和银行双方在贯彻“展业三原则”的权利和责任;外汇局对“展业三原则”落实情况的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等。

2.完善核查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约束机制。外汇局通过“非现场-集中分析-现场-评估评价”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外汇业务定期和不定期核查、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制度,加强对核查方法的研究创新,提高监管效率;对于核查结果,不但要进行系统内通报以及列入银行考评体系,而且要作为对其调整后续外汇业务核查强度和频度的依据,从而对银行形成较强的监管压力,倒逼银行提高合法合规经营外汇业务意识,确保“展业三原则”执行效果。

3.改进外汇局检查处罚机制。理清部分法规条款,明确执法依据,切实解决核查检查中出现的取证难、定性难、处罚难问题。避免银行在执行展业原则上打球,加强外汇检查部门对银行是否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的监督检查。

4.协调共享信息平台的建立。建立银行间、外汇局与银行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公开查询各种有理由贯彻“展业原则”的数据信息,如对于审核有问题的主体,在共享平台披露,提示风险,使有问题的主体业务在任何银行网点都办不了业务。

5.加强业务准入管理,建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外汇局审核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资料的,不仅注重核对银行相关批准文件,还要着重审查银行报备的内控制度,评判银行在人员素质、场所设备、技术支持等方面是否具备依法合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资质和能力。此外,针对外汇业务的专业性以及监管的便利化,对外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测试和备案,并建立针对银行外汇从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普遍提高银行人员执行外汇政策水平。

(三)其他涉外部门提供外部数据信息支持

第5篇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F406.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01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业主更主要职责是在融资基础上切实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具体改造工作可委托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改造项还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道路市政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建,以下分别从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如何加强监管进行分析。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监管总的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独立核算,改造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

一、征收补偿资金监管

征收补偿资金可以借助监管银行在资金支付上的优势进行监管支付。对未设立个人结算功能的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信托公司、资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了确保资金能准确支付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具有个人结算功能的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以下简称委托银行)。

为了明确征收补偿各方监管责任,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委托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管责任及监管要求。实施单位按照签约合同的一定规模,按批次向项目业主申请资金。项目业主组按照一定比例对征收补偿情况进行抽查,并重点检查被征收补偿对象是否在花名册中、合同有无重复签订、有无重复领取、并对一户一档的项目档案资料如产权证、国土证等进行抽审、对补偿标准进行确认、对合同金额进行复核等,确保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真实、准确、合规。委托银行负责对实施单位申请支付的征收补偿款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监管要求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确保每笔资金真实、准确支付至被征收单位账上,征收补偿款不允许以现金进行支付。实施单位支付征收补偿款后及时到项目业主报账,项目业主才能安排拨付下一批次征收补偿资金。

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应提供要件包括:区政府签章的项目花名册、征收决定(模拟搬迁公告)(征地拆迁公告)、经备案的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合同、征收补偿资金申请表、区政府及监管银行对申请拨付资金的意见(均加盖公章)、货币补偿资金明细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明细表。

日常申请征收补偿资金应提供要件包括:补偿安置合同、征收补偿资金申请表、区政府及监管银行对申请拨付资金的意见(均加盖公章)、货币补偿资金明细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明细表。

征收补偿资金报账应提供要件包括:征收补偿资金已付款明细清单、实施单位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如补偿给个人的提供个人签收相关资料、银行对账单。

二、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监管

实施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方案(含分项目进度计划、总体资金计划等),报项目业主审定后组织建设。

为了确保工程投资不超概算,建议工程价款的支付原则为根据总体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计划按节点支付,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总体项目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体项目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完毕且竣工资料备案完成后支付至总体项目结算价的90%,政府投资项目经成都市审计局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体项目最终审计结算价的95%,最终审计结算价的5%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实施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公建配套及安置房建设项目最终价款以成都市审计局审计金额为准。

对于实施单位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业主将进行逐笔审核。对于包工包料工程允许支付工程预付款,但对于纯施工不包括材料采购的不予以安排工程预付款。

工程款应提供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如采取比选等其它办法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单位出具的收据或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监理公司意见的工程计量计价报表(如已竣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实施单位内部审核资料后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

材料款应提供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按规定不需要采取招投标的,可不要求)、材料采购合同、货到后的入库单(按采购合同的分期付款条款规定执行)、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实施单位内部审核资料后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

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等期间费用款、原材料及设备采购款等应提供要件包括:设计咨询及购买等合同、收款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必须与项目进度匹配,为了加强对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支付审核,可以引入中介造价机构对公建配套及安置房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中介造价机构则应该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选取。实施单位申请建设资金应经中介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项目业主才能予以支付,确保工程款不超拨。

三、项目完工财务决算

参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委托实施的,项目财务决算可由实施单位完成,项目业主发生的改造项目前期费用(如可研费用、造价费用等)及利息等会计核算账目,由项目业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政府投资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实施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并纳入决算。

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23号令)实行必审制,改造项目财务决算可由实施单位报送成都市审计局审计,成都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作为最终和实施单位结算、付款的依据。

为了明确监管责任,在项目具体实施中,项目业主应对具体的改造项目制定资金监管办法,对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的具体要求、监管流程、财务决算等进行明确,同时设定标准格式的支付审批表、定期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

参考文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6篇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3B-0013-04

五年来,广西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逐年增加,受惠学生人群不断扩大,投入资助资金从2007年的2.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7亿元,资助学生从2007年的37万人次增加到2011年的43万人次。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办学灵活、学生流动频繁的特点,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线长面广、发放环节复杂的问题。如何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助资金有效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成为学生资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广西努力探索和完善中职学生资助资金监管模式,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银行统发、直接到人、准时足额”的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管理模式,并首先在南宁市试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广西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背景分析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模式常态

国家助学金常规发放模式基本流程为:中央资金预算各地学生资助资金需经过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层层分解配套同级中等职业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经由银行将资助金到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中。

(二)国家助学金常态发放模式的困难及问题

1.中等职业教育“复杂”,资助资金监管难度大。“复杂”主要体现为办学的灵活性和管理的多元并存。首先,中职学校普遍采取免试注册入学,从而造成学生频繁更换就读学校行为的普遍发生,使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和人数呈大幅度变动状态,加大了资助金准确发放的难度。其次,中职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较多,除教育部门外,部分学校还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管辖,这些学校既提供中职学历教育服务,又提供技工培训服务,容易造成同一学生分别通过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双渠道申报助学金。

2.财政资金流转“不畅”,造成助学金发放效度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采取中央和地方分担机制,每次预算都要经过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进行分解配套后,才能下达到同级中等职业学校。资金周转环节多,拨付时间长,学校往往因不能及时收到财政资金而造成助学金发放延误。

3.学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构成资金安全隐患。首先,由于少数中职学校存在对学生资助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发放流程规范程度不高等问题,容易导致直接发放现金,或代管学生助学金银行卡直接抵扣学费,甚至代领助学金的现象发生。其次,少数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或经常更换财务人员,难以按规定设置账簿、会计核算不完整或账务处理不正确,导致助学金结余资金无法执行专项结转核算而在下个会计年度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资金安全构成隐患。

(三)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具体内容

在充分借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依托银行系统发达的储蓄网络,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财政资金预算下达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后,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通过指定银行集中统一发放,直接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资助银行卡内。整个模式可以概括为“资金集中、管理集中、申报集中、发放集中”。

(四)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预期目标

通过助学金发放主体由学校上移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引入绩效管理的考核制度,通过精简程序环节、整合有利资源、降低潜在风险,力求在制度上杜绝舞弊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助学资金被截留和挪作他用,可实现资金管理高效率、高安全、高效益的目标。

二、南宁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案例分析

(一)集中申报,归口管理

集中申报,即学生集中时间申请国家助学金,集中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报助学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集中将助学金预算指标下达并拨付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而最后完成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1.率先成立机构,健全工作网络。2007年9月,南宁市在全区率先成立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即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直属南宁市教育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备财务单独核算的法人资格。随后,明确要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成立学生资助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学生资助工作。健全的机构编制和工作网络为全市各类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奠定了基础。

2.集中申报,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南宁市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各行业办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报、发放等环节都需通过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实现助学金统发工作归口管理。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建设银行储蓄卡,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银行给予免收年费、工本费等优惠政策。将每月银行助学金发生的手续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在项目支出中单独列支。2010年秋季学期,南宁市根据相关规定,推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中职学生资助卡”制度。

3.启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涉及多部门及机构的协调而系统的运作,是一项跨系统、跨部门的系统工程。为了有效监管并利用该项资金,南宁市启动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市教育局:为实施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助学金的统筹、分配和审批,安排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助学金绩效考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本级财政配套补助经费,审批、核拨和使用监督助学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审批,汇总后向教育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以及资助政策的宣传。

市卫生局:负责卫生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审批,汇总后向教育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以及资助政策的宣传。

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国家助学金依法依规拨付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开展专项资金监察和审计工作。

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卫生学校国家助学金的集中发放工作,审核学校申报数据,向银行传达助学金发放指令,做好助学金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助学金绩效考评的材料报送工作及资助政策宣传。

中职学校:负责受理学生申报材料和初审,办理和发放银行卡,助学金集中统发基础数据维护,助学金档案管理,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资助政策。

银行:负责助学金、发放数据汇总、违规支取预警,向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成功和失败清单,助学金银行卡使用宣传。

(二)集中发放,信息化管理

根据国家助学金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南宁市将市属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发放管理权限集中在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授权银行集中发放。为提高工作效能,南宁市借助现代化办公手段,开发“南宁市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国家和银行的管理系统成功对接,实现资源共享。

1.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和本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以中职学校助学金发放(月份)汇总表列示的人数和金额为依据,统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助学金用款额度拨入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零余额银行账户,再划入银行专设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2.实现集中发放的基本路径。一是明确集中发放时间,各中职学校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报送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送达银行,银行于每月8日前将当月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内。二是对受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针对中职学校普遍存在的学生补录和流失的问题,南宁市实行月报制度,要求学校于每月28日前将本校受助学生人数的增减变动情况以明细报表的方式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此为下个月发放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向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在确认银行已经将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卡后,马上通知学校,由学校即刻将划款信息反馈给学生。

3.实行信息化管理。南宁市设计开发了“南宁市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银行助学金统发信息管理系统成功对接,三者的数据可以通过报表之间的平衡、钩稽关系进行自动校验,起到对学校申报材料的自动审核和纠错作用。同时,还实现了银行发放信息的自动汇总,做到数据共享、资源共享,大大减轻了工作负担,减少了数据统计汇总所需时间,提高了数据准确性。

(三)强化监管,标准化管理

通过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处理举报(投诉)检查,以及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使助学金管理工作日趋规范。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实施标准化管理,使助学金管理工作效能日益提高。

1.明确工作计划和流程。制定年度助学金工作计划,明确月份、半年和全年工作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制定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流程,设计工作进度表,标明各工作环节完工时间节点。

2.制定统一的工作报表和操作标准。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助学金申请表、受助学生汇总表、助学金统况表及助学金统况汇总表等工作报表,规定各个报表的填报标准,确保报表报送数据真实、有效。

3.助学工作力求公开透明。南宁市向所有受助学生发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温馨提示”,提醒学生不能将助学金银行卡交给学校或他人代管,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助学金银行卡。中职学校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三公开,一公示”,即:公开管理办法、公开申请流程、公开投诉渠道和公示受助名单,以公示无异议名单作为本学期学校初审基数。

4.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实施助学金绩效考评制度,重在设置科学合理、易于量化评议的考核指标。南宁市通过细化操作标准,对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进行科学评定,按照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的难易程度赋予分值,实现量化考核。

5.做好台账整理和归档工作。台账是助学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材料,也是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印发了统一的助学金项目管理参考目录,将助学金项目材料按文件依据、发放流程、财务材料及宣传材料等分类归档,指导学校建立助学金工作台账,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6.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助学金检查工作的目的在于防止套取财政资金,其重点在于核实受助学生的身份和在校情况,及学生助学金银行卡的管理情况,防范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截留学生的银行卡和密码。因此,助学金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查看档案和实地查访,清点在校学生人数和了解流失学生动向。

(四)集中培训,提高专职人员素质

学生资助机构是新成立的单位或部门,学生资助工作面对的是崭新的业务,从事学生资助机构业务的是一支新上岗的工作队伍。资助工作队伍建设关系到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推行。南宁市非常重视学生资助培训工作,将其列为各级学生资助部门必须完成的常规工作,借以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整支队伍的工作能力。

1.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年均将业务培训经费列入项目支出,编进部门预算,并得到通过,此外,还从中央奖补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培训经费,人均培训经费超过1000元。

2.编写培训教材。在充分理解国家、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制定的政策,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力量编写针对性强、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包括文件汇编、政策解读、讲座教案和宣传资料,等等。

3.培训形式多样。培训批量大,年均开展培训活动20余次,培训人员600多人次。培训形式多样化,有专项资助政策培训、工作布置培训、外出考察学习以及参加全国学生资助业务高端培训等。

4.成立讲师团。讲师团成员由市县学生资助机构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他们熟悉政策、业务娴熟、责任心强,承担本市学生资助工作的专题培训授课任务。此外,讲师团的个别成员还受邀到国家和自治区级的培训班授课,介绍助学金集中发放管理经验和政策解读。

三、南宁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比较优势

南宁市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简化并优化了各环节和整体过程,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被学校截留、挪用和套取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更有利于学生资助机构对助学金的统一管理及助学金发放情况的信息收集,发挥了助学金的资金效益,保证了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实践证明,自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银行统发模式以来,南宁市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优势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归口管理,预防重复申报

如图1所示,虽然2007年助学金政策已经实行,但中职学校仍由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学籍管理,且部分学校同时提供中职学历教育服务和技工培训服务,这种管理现状,无疑使得助学金发放模式复杂化,不利于资金的管理和有效利用。如图2所示,由于“归口管理”模式的积极运作,双重学籍学生分别通过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进行助学金申报的学生数量少,且呈逐年下降趋势,能够杜绝多渠道申报助学金,或者是校方多申领助学金,而实际并未发放给学生的现象发生。此外,由于进行专账管理,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在教育部门的学生资助机构,保证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补充下一年度的助学金预算指标,节约了财政资金,确保了中央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缩减环节,提高了助学金的使用效率

如表1所示,助学金统发模式,其财政资金拨付过程减少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等环节,大大提高了资金发放的时效性。助学金银行统发的优点还在于助学金结余资金以及未用完的预算指标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在上级资金不能按时下达时,依然能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及时发放。银行在银行卡办理、发放等环节对相关环节和材料进行审核,提高了发放环节和材料的准确性。此外,由于集中办理银行卡呈现的规模效应,学生办理银行卡免除了办卡工本费、年费和手续费,使学生受益。

(三)资金到位率高,“问题”投诉率低

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在实行统发过程中,如出现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现象,银行会及时将具体名单反馈至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月助学金的发放信息通过“银行—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学校—学生—学校—市学生资助管理办—银行”的反馈路径进行核实及归因,并及时补发。2007年~2011年,南宁市通过统发方式为28.44万人次发放助学金,发放金额2.07亿元,资金到位率(即发放到学生手中的成功率)为100%,因技术问题导致助学金发放不到位或不及时的投诉率为0(见图3)。

(四)程序统一,节约管理成本

南宁市自行开发的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运用,实现了全国中职系统助学金受助信息和银行统发系统发放信息的自动校验,解决了资助工作人员人工核对数据容易出现误差的问题,同时实现了银行发放情况的自动汇总,节省了数据统计时间,提高了发放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见图4)。统一的发放流程、表格和档案则为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带来便利,也有利于数据的提取,节约了工作的管理成本。

(五)凸显专员优势,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使中职学校享受到的财政资金比重不断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银行集中发放模式的要求则对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和财务工作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集中发放模式对资助资金的管理进行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促使学校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而促进了学校资助、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专职财务人员的人数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见图5),确保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

注:2008~2009年聘用人员学校数出现大幅下降是因为有部分民办中职学校停办,全市中职学校数减少。

四、小结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和贫困学生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体现了国家对中职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更承载了国家对教育、人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深度洞察和敏锐关切,是一项关切贫困学生发展与就业的重大战略和方针。

实践证明,南宁市“集中发放模式”是防范并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中各种突出问题的有效尝试。它更利于学生资助机构对助学金的统一管理,更利于对助学金发放情况的信息收集,更利于发挥助学金的资金效益,进而更大限度地保证了助学金的真正意义的实现,即帮助或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难上学,就业难、难就业”的实际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中职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公平的进一步实现。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地市和75个县(市)中,已有11个地市和74个县(市)采用了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同级财政或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集中发放的模式,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效率得到大幅提高,效果显著。这也为全国各地开展助学金发放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和价值参考。(作者系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课题: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监管机制完善研究

编号:2012AA012

第7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2月金融办工作总结

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市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市金融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项工作均开创了新局面。被评为市直文明机关、全市商贸服务工作先进单位,有1人荣立二等功、1人荣获全市商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突出信贷投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资金支持。

积极协调配合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认真分析金融形势,广泛开展政银企合作,努力增加信贷有效投放。一是加强工作调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金融形势分析会,汇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促进了工作开展。二是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和“加快工业发展年”活动,会同市人民银行分别在7个县区和市直召开了9次政银企合作洽谈会,累计为697家企业落实贷款意向资金691亿元。三是认真分析我市贷款利率偏高的原因,协调有关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让利于企业和社会。四是支持市银监分局开展小企业贷款和常林集团19.7亿元银团贷款推进工作,支持农行、农发行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认真落实市政府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民生银行总行等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全市“两型社会”建设、小企业发展和项目贷款提供了有力资金支持。xx年,全市本外币存款余额2123.6亿元,较年初增加355.5亿元,存款余额及新增分别居全省第7位和第6位;全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559.7亿元,较年初增加298.9亿元,贷款余额及新增均居全省第6位。

二、狠抓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把加大企业上市融资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组织各类上市培训推介活动,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上市工作。一是积极抓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xx月初,对全市年净利润超过500万元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年净利润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创业型中小企业进行了调查统计,归类划分并筛选出了50个拟上市备选企业,为培育后备上市资源提供了基础资料。二是努力营造良好上市环境。深入企业加强调研,充分了解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政策需求,拟定了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规定;邀请省证监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赵洪军做企业上市辅导报告,系统讲解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加深了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先后4次组织20多家企业参加了省金融办组织的各类上市培训活动,调动了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渠道,与中信万通、国泰君安、中信建投、京缘投资、建银投资、鲁信高新投等知名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接洽交流,达成合作意向,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由分管市长带队先后六次到省金融办、省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汇报工作,进一步密切了同上级部门的关系。三是建立拟上市企业定期沟通汇报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市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金正大于xx月xx日在深圳中小板挂牌,募集资金15亿元,这是xx年以来我市境内上市的第一家企业。鲁兴钛业、龙岗旅游分别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美国纽约纳斯达克交易所挂牌交易。宏艺科技上市申报材料已上报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部,目前正在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有关材料,史丹利上市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力士德机械正在进行上市辅导,立晨物流正在筛选新的上市项目筹备再次上市申报,兴盛矿业、罗欣药业正在筹备异地二次上市,雷华塑料、新港集团正积极筹备境外上市。

三、强化发展理念,金融机构引进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迈出较大步伐。

牢固树立金融产业化理念,不断提高金融业自身发展的组织化程度,提升金融业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的支柱地位,增强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一是切实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浦发银行临沂分行、招商银行临沂分行及莱商银行平邑支行开业运营,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工作已经省银监分局批准筹建。同信证券、金鹏期货临沂营业部相继开业运营。二是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建设实现突破。xx月xx日河东区齐商村镇银行开业,这是我市设立的第一家村镇银行,也是xx年以来全省开业运营的第6家村镇银行;中国银行总行和新加坡淡马锡公司在沂水县设立村镇银行拟于明年初开业,其他县区村镇银行建设工作正在扎实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展迅速。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积极做好企业推选和材料上报审核工作,在省金融办的关心支持下,全年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1家,使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到14家,居全省第3位;积极协调各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配套融资,加强业务监管,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运营;xx年开业的13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13.9亿元,今年累计向社会发放贷款22.75亿元,其中累计支持中小企业231家,个体工商户296户,“三农”业户977户,实现营业利润945.2万元,较好地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及时”的优点,为“三农”和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三是大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支持临商银行战略转型提升,练好企业

“内功”,拓展发展空间。宁波慈溪支行,郯城、临沭、费县、沂南支行及宁波北仑支行等相继开业。按照临沂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银行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积极推动费县农合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四是加强金融调研工作。撰写了《关于探索建立股权交易机构的汇报》、《关于全市金融支持商业地产发展情况》等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对服务领导决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险担保证券期货业得到较快发展。

召开了临沂市保险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协会领导集体,全面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扎实开展了“让消费者满意行动”活动,市保险协会与各保险公司签订了“让消费者满意行动”承诺书,增强了保险机构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组织了市人大视察保险业活动,展示了我市保险工作成就,提高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保险工作的关注度;与市银监分局、保险业协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银保合作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对规范银代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政策性涉农保险,小麦、玉米和能繁母猪入保工作进展顺利,xx年底,政策性涉农保险风险责任金额达到5.8亿元。xx年,全市各类保险机构54家(其中今年新开业4家),从业人员4.4万人;全市各类保险机构全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6.3亿元,同比增长38%,累计支付赔款和给付保险金预计15.3亿元,为全市承担各类风险责任金额逾7000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扎实推进。按照省政府会议要求,专门召开了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会议,并按要求分批做好材料审核上报工作。目前已有市担保公司、天诚、亿盛、华瑞、鑫源、鼎力等6家公司通过了省金融办重新确认,中联、兰田、莒南等公司材料已上报省金融办等待审批。xx年,全市开展业务的28家担保机构担保额达到76亿元,比上年增加29.3亿元,增长62.7%。证券业方面,全市证券公司营业部6家,新开户数18326万户,全年累计交易额1536.2亿元。期货业方面,全市期货公司营业部4家,全年交易283.8万手,交易额1910.67亿元,上交利税76.08万元。

五、加大工作力度,化解和处置不良贷款取得明显成效。

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将化解企业不良贷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一是推动成立了金融资产处置服务有限公司,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提供评估、拍卖、核销“一条龙”服务,当年处置不良贷款万元。二是将涉及不良贷款数量较大、金融机构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与法院、银监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贷款核销、资产重组等手段提高处置效果,加大对重点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建设银行在平邑一中的债权问题已圆满解决;雅美纺织、澳龙物流、罗湖房地产等重点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基本得到解决;欧亚达、中山浆纸、舜禾农工贸、正义纺织不良贷款处置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三是开拓思路,支持农信社通过利用土地、林权置换不良贷款等多种有效手段,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全年置换不良贷款24.89亿元。xx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70.4亿元,较年初减少30.5亿元;不良贷款占比4.5%,较年初下降3.23个百分点。

第8篇

建国以来,侨汇资金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重要的海外资金来源,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几年,我国侨汇项下跨境流入资金增长很快。仅以我国重要侨乡广东省为例,2002~2005年期间全省通过银行办理和申报的侨汇资金年均增幅就达到53.05%,到2005年广东省全年侨汇收入已达到50.92亿美元。我国侨汇流入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对非侨汇性质和用途的资金“乔装”成侨汇资金汇入境内的现象应引起关注。

外资“乔装”变侨汇

形式多样的“乔装”。一是境外企业直接汇给境内居民个人。大多表现为汇款人明显都是境外公司而非个人,资金用途实为支付个体企业的出口贸易货款,用于从事个人出口贸易活动。二是境内外关联人相互汇款。境内外关联人分别在境外开立了个人账户,收取境外进口商货款后,再由境外账户汇款给境内关联人,其侨汇款项用于该企业日常生产营运所需资金。三是以“化整为零”方式分散汇款。由于结汇金额低于1万美元,银行无需审核其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因此,境外公司以多笔小额的方式,将汇款全部申报为“侨汇”,而申报为“侨汇”资金结汇后主要用作该公司在内地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货款。

“乔装”现象活跃于民营经济发达地区。以中国三大鞋业生产基地之一的广东惠东县为例,该县以民营经济为主,民营企业出口额占全县一般贸易出口的78.7%,其中大岭、平山、吉隆、黄埠4个鞋业主产乡镇的侨汇收入占全县侨汇收入的90%以上。通过对2005年惠东县侨汇收入10笔以上的部分收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所调查的13个收款人均在上述4个鞋业主产乡镇,收款人均为制鞋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侨汇资金最终用于支付企业职员报酬、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营运以及贸易活动。

“乔装”入境资金逐利性趋强。调查表明,“乔装”侨汇入境后的资金不再只用于生活所需,大量资金结算成人民币流入企业,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涉外贸易活动,并逐步向投资等领域渗透,显现较为强烈的逐利性。

费心“装扮”为哪般

诸多案例表明,目前境外一些非侨汇性质和用途的资金,通过银行申报为“侨汇”汇款而最终流入我国境内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等领域。这反映了当前部分境外非个人性质和用途资金通过个人途径流入我国境内的现象。非个人性质和用途的境外资金为何要“乔装”成个人项下资金流入境内?这与当前我国个人贸易发展现状、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环境以及近年来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

国内个人贸易管理政策未显实效

长期以来,我国个人对外贸易的结算大都通过银行以个人跨境收支或者其他非银行途径进行。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后全面放开个人从事外贸限制,但政策实施一年多来仍未显现实效,个人申办对外贸易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开办个人外贸企业门槛过高。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即使只从事出口贸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也需实行半年辅导期,个人成立外贸企业或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比较困难,也就无权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这既限制了个人外贸企业的申办和发展,也影响了民营生产企业产品的有序出口。以广东惠东县为例,该县支柱产业是鞋业,现有在册企业2566家,其中取得一般贸易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有250家,占制鞋企业总数的9.7%,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只有52家,仅占2%。据调查,该县35%的鞋业出口因无法取得出口退税,而另谋避税的出口渠道,同时也改变了出口收汇的方式和性质。

个人贸易企业生存环境先天不足。国内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偏低、资金信贷规模相对较小,个人征信还处于数据采集建设阶段,银行对个人外贸企业或公司授信额度评估困难,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正常融资困难或需要提供100%担保,信用和融资环境不容乐观。个人外贸经营范围有限,纺织品、粮食、石油、国家专卖品及纳入国家配额和许可证管制的商品目前均不允许个人经营,外贸专营权放开后规模生产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外贸自营权,也压制了个人外贸的生存空间。由于多年以来受国有外贸公司占据主体的传统外贸体制制约,个人外贸企业或公司获得境外客商的认同度较低,拓展境外市场较为困难。

申办个人外贸手续繁琐费用高昂。个人申办外贸企业或公司需经过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海关、外汇局、商检局以及消防、公安、卫生等其他政府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复杂且周期较长。申办相关费用如海关IC卡领取及年审费、商检局培训费、企业代码和商检条码证年审费、工商年检等费用相对较高,个体生产经营者负担起来有一定困难。

政策操作性和宣传力度不够。外贸法规新增的个人贸易条款主要体现在部分原则性规定,当前还未能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细则,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新出台政策开展统一协调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国内个体外贸经营者目前多持观望态度。

企业规避税收是根本原因

一种情况是,民营生产企业为逃避增值税、所得税,压低出口价格,减少产品增值额和账面利润,达到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的目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小型民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向出口加工商提供增值税进项税票,出口加工商另谋避税出口渠道,导致无法以货物出口名义收汇而以侨汇收取货款。据对广东省惠东县的实地调查,由于该县鞋材经销商大多数不是一般纳税人,制鞋企业35%的原材料不能取得进项增值税票,也就不能获取出口退税,如果企业自行出口,就要负担17%的增值税,无法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该县制鞋企业便将这部分无法获得进项增值税票的成品出口委托异地外贸公司办理,不缴增值税也不退税,货物出口后,出于资金结算安全考虑不委托外贸公司收汇,制鞋企业主自行以侨汇或其他渠道收取货款。

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环境相对宽松

目前,我国境内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政策相对宽松,经常项目管理与资本项目管理不对称,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近乎空白,居民个人赴境外投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投资经营等均没有相关规定。而开立个人外汇账户的条件很低,银行往往凭一封汇款人来信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开户,个人多头开户的现象较为普遍。即使实行个人结汇限额管理,部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也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化整为零分散汇入、分次汇入、分银行汇入等方式逃避跨境监管。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实施之初对个人结汇的非正常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随着上述两个通知的内容逐渐被公众所熟悉,汇入大额资金拆散成几笔小额资金分散结汇的现象即大幅增加,如东南沿海一些地区出现大量的77000~77800港币汇款和结汇,其金额恰好接近但又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按当时汇率计算)因而无需进行真实性审核。在现有的外汇收支管理政策环境下,个人外汇账户及个人跨境汇款具有的资金到账时间短、解付手续简单、能化整为零逃避跨境监管等特点,为境内外个体和企业生产经营等性质资金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人民币升值预期吸引境外资金流入

2002年上半年以来,美国经济出现增长停滞,强势美元开始遭受美国经济减速、资本流向调整、贸易逆差居高不下等因素的挑战,美国政府逐渐放弃强势美元政策,执行健全美元政策,任由美元在国际市场上连续贬值。近几年我国大陆地区一直保持巨额的贸易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快速攀升,外界将其简单归结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导致了人民币实际盯住美元而随之持续贬值,国际社会处于各种目的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越来越高。即使2005年7月21日我国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中间价、人民币升值2%,目前外界对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依然较为强烈。与此同时,我国跨境资金流入连年快速增长,跨境收支连年顺差呈现强劲的净流入态势,以侨汇为主要内容的个人项下资金流入尤为突出。2002~2005年期间全国通过银行办理和申报的侨汇收入年均增幅29.18%,2005年全国侨汇收入达到172.10亿美元,其中不排除境外部分套利资金寻求各种便捷途径,如通过银行申报为侨汇等管理相对宽松的个人收支途径,短期流入境内投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贸易等领域谋求人民币汇率升值套利。

卸去伪装还真容

我国政府一贯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侨汇资金以及其他个人项下资金的流入需要因势利导进行规范和监管。

完善个人贸易管理政策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切实降低个人申办外贸企业门槛,降低个人外贸企业和个人外贸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简化申办手续、降低申办费用、缩短审批周期。逐步完善个人征信制度的同时,多方努力着力改善个人外贸企业或公司融资环境。随着个人外贸经营规模和经营实力的扩展,逐步放宽个人生产经营领域和外贸专营权。鼓励和支持成立个人外贸互助组织,积极拓展境外市场。加快外贸法规新增个人贸易条款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细则的修订,政府各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加大新出台外贸法规宣传力度,加深公众对个人贸易条款的认知程度。

规范银行代客跨境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

继续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外汇管理代位监管职责,严格要求银行贯彻执行《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规范侨汇等个人项下跨境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确保个人项下汇款申报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重点监测个人项下大额外汇收入,督促银行严格按照外汇局公布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采集方案、标准,及时准确向当地外汇局报告个人项下汇入资金中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外汇局各分支局及时跟踪大额个人资金结汇后人民币的流向和真实用途,协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打击违规跨境收支活动。

完善个人跨境收支和结售汇监管体系

目前外汇局涉及个人跨境收支的统计报表和统计系统较多,包括银行结售汇报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等,但各个系统相互隔离缺乏有效整合,个人跨境收支统计监测信息很不完整。例如目前个人跨境资金流入及其后续结汇环节在信息统计监测方面相互脱离,全面实时反映资金跨境流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反映资金后续用途及去向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未能实现数据的有效对比和监测,外汇局其他统计系统也未能实现对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系统监测和分析。建议有针对性地整合外汇局有关个人跨境收支的统计系统和报表,建立全面反映个人跨境收支及其结售汇情况的电子化监管体系。

开展个人跨境收支和资金后续运用的调研

个人跨境资金具有笔数多、金额小的特征,银行和外汇局相应的统计申报业务量大、申报金额占比低,但其中隐含资金对政策和市场调节快速反应的信息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几年我国跨境收支较长时期呈现强劲净流入态势下,应注重和加强侨汇等个人跨境资金流入情况调研。同时应拓宽调研范围,随着个人跨境收支快速增长,调研范围应扩展到个人跨境资金在境内的后续流向和运用领域等方面,也应包括分析和预测个人资金跨境流出的时机和途径,通过资金流入流出对比分析预测和掌握资金跨境流动的整体趋势。

拓宽国内外汇资金投资领域

随着人民币汇率制度逐步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趋合理,外汇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公众预期,缓解和消除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盲目的、不合理的预期。继续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不断设计推出更丰富的外汇市场投资品种;拓宽境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外汇市场的空间;放宽海外侨胞个人外汇资金在境内的投资限制;正确引导海外侨胞个人在境内合法的投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贸易活动;鼓励和促进个人项下资金跨境收支申报名目的正常化、银行操作的规范化、外汇资金运用的合理化发展。

第9篇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信息的真实性可疑。据邵阳市外汇年检统计数据,2006年年末,邵阳市参检的49家外商投资企业共计净亏损1229万元,其中盈利企业10家,合计盈利1318万元;亏损企业29家,合计亏损2547万元;其余企业盈亏持平,企业盈利面仅20%。在无利润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外方却一直没有撤资的迹象。这种一直存在的“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有悖正常的商业逐利逻辑,其经营利润信息的真实性有待验证。

外方利润长期滞留境内现象严重。据对20户企业的典型调查显示,只有5%的企业进行了利润分配,即95%的企业当年产生的利润在次年没有得到及时分配。另据邵阳市外汇指定银行统计数据,2004~2006年度邵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47457美元,仅占外方应分配利润的1.5%。大多数外方因经营需求、汇率预期、本外币利差变化等原因将其利润留置在企业使用。邵阳市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是受限制的“两高”行业,如二氧化锰、皮革加工、洗涤处理等行业,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这些企业成为限制发展的对象,难以新上相同项目,便利用内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政策,将利润转作了追加投资。

外方利润汇出的方式随意性较大。调查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中,有部分企业将分配给投资外商的利润汇给了投资外商指定的中方收款人,而不是直接汇给投资外商;而企业也愿意外商投资方以人民币的方式取得分配利润以免利润汇出时结汇手续烦琐。

外方利润通过价格转移实现。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或外方控权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购销权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他们利用中方一无国外营销网,二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三缺乏经验等弱势,通过控制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和外销成品的定价,采用“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既逃避了国内所得税,又绕开了外方利润汇出的审核环节。如湖南新日重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的二氧化锰生产企业,从1994年公司成立至2006年,销售权一直归日方,销售差价平均为100美元每吨,累计销售量60448吨,累计价格转让金额604.48万美元,是外方投资总额的3倍。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与汇出违规行为的危害

增加资本流动性风险。近年来,受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滞留境内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企业对其所占用的外方利润负有随时足额支付的义务,因而实质上滞留境内的外方所得利润已经成为企业对外方投资者的“隐性外债”。随着外方滞留境内的利润不断积累,短期资本流出的潜在存量也不断增加,一旦国内经济形势出现波动,企业就可能通过种种途径抽逃资本,这必将给国际收支平衡带来冲击,也会给外汇市场秩序及人民币汇率造成负面影响。

影响外汇监管的有效性。根据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审查仅仅停留在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上,过多依赖于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而对可能通过高进低出、关联交易等形式变相逃骗汇、逃骗税、转移利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此外,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外方利润暂留企业使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外汇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和已分配利润未汇出的存量及规模,导致未分配利润资金长期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给外汇管理造成被动。

加剧服务贸易资金流动的复杂性。由于服务贸易交易中的关联运作模式日益复杂多样,一些关联企业通过操纵交易价格的手段,将利润向外转移,把部分利润转嫁到产品合同中,使服务贸易资金流动变得更加复杂而难以监控。

建议

一是实行普遍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政策。为有效防止外资企业利用现有优惠政策,通过违规利润处置谋取不当得利行为,建议逐步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既要注重投资效益,更要注意保护国内资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堵塞监管漏洞。一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监测制度。适时监测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与汇出,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存量,并采取适当措施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汇出或以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二是规范利润汇出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境外收款人与投资外商不一致的,要求投资外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三是健全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跨年度分配利润,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进行利润分配,需报经外汇局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不汇出的进行登记。

三是切实加强对隐性外债的管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和未分配利润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未分配利润在一定时间内未作处理和汇出的,规定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建立企业利润备案制度,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都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利润备案,这样既可以保证外汇监管部门全面掌握利润数据,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不对外支付的留存利润进行跟踪调查。

第10篇

各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2000年我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目前全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为进一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为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够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四、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五、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八、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查询服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11篇

与现行QFII不同的是,除了可投资交易所市场的证券品种外,RQFII经批准还可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其他证监会、人民银行许可的金融工具,但投资比例应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此外,由于是以人民币形式将投资本金投入境内,则省去了现行QFII制度中相关外汇账户开立及资金结汇的业务环节。外汇局的相关监管要求以《试点办法》为依据,外汇局在汇发[2011]50号文件中对相关的额度审批与使用、资金汇出入及统计监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基于额度管理的职责,明确对RQFII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RQFII累计净汇入的投资本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实际操作中,若某家RQFII获批10亿元人民币额度并发行公募产品筹集资金,其汇入10亿元人民币投资本金后,出于申购赎回等原因汇出了3亿元人民币(不必区分投资本金和收益),则该RQFII可再汇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本金;若该RQFII发行私募产品筹集资金,其汇入10亿元人民币投资本金后,出于投资决策等原因汇出了3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金2.5亿元、收益0.5亿元,则该RQFII可再汇入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本金。在上述过程中,额度余额控制标准内的资金汇出入,均无需再经过外汇局的事前核准,但应当通过托管行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汇出入的金额及资金性质。这种管理方式在保证对资金净汇入规模控制及资金汇出入实时监测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及资金摆布方面赋予了RQFII更大的自。二是强调RQFII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从现行QFII制度的监管经验来看,存在个别机构并不真正制定投资决策、执行资产管理,而是以不同方式将自身获批的额度转让、转卖给其他机构使用的情况,违背了QFII制度遴选高素质境外投资者的政策初衷和审核原则。为了避免此类现象也发生在RQFII试点业务中,外汇局对不得转卖、转让额度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需要加以区别的是,如果RQFII在香港的相关业务牌照并非由其自身持有,而是由其下设子公司持有,在获批资格的RQFII与其持牌的子公司之间签有完备的授权法律协议的前提下,由其持牌的子公司完成境外募集或投资决策与执行等相关事项,可不被视为转让或转卖额度。此外,RQFII机构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其资金募集及资产管理能力,获批额度应当充分有效使用。否则,外汇局可以视相关情况调减该RQFII的投资额度(直至完全取消)。三是要求RQFII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涉及外汇局业务的相关手续。这一方面是延续了现行QFII的监管经验、减少市场主体和托管银行的适应成本;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外汇局对RQFII相关的资金汇出入和汇兑已不再设置事前审批,托管人凭外汇局的额度批复文件即可为RQFII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托管人应当代为监督和把握RQFII机构投资额度的控制,审核RQFII资金划转与汇兑的真实性,并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向外汇局统计报告。四是明确列举了RQFII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为支付有关境内税费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资金,并强调汇入资金的币种应当是人民币;同时也列举了RQFII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资金,汇出资金的币种则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购汇汇出。若为购汇汇出时,用于计算其投资额度余额的应当是购汇前的原人民币金额,而非购汇所得外汇金额按汇出日汇率计算的人民币金额。需要强调的是,投资收益的汇出虽然也不需要经过外汇局的事前批准,但用以证明该收益真实性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仍然是托管人代为审核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五是针对市场上广为关注的RQFII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频率的问题,在额度余额管理及不设置汇出入事前审核的基础上,外汇局允许RQFII设计按日申购赎回的产品,并由托管人基于申购赎回轧差净额按日为其办理对应的资金汇出入。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RQFII的流动性需求,提高RQFII机构在香港发行公募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六是要求RQFII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实际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通过托管人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及领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此外,托管人还应当按照指定的格式和口径,定时向外汇局报送RQFII试点业务的统计报表。这些信息登记及统计报备的要求,有助于在外汇局与RQFII之间建立起全过程且完整的信息沟通渠道。总体来看,在对RQFII试点工作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外汇局一方面尽量延续和适用现行QFII制度的成熟做法与经验,另一方尽量简化RQFII的业务办理程序、增强RQFII投资决策与资产配置的自主性。与此相配套,外汇局将在RQFII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着力加强事后的统计监测与非现场核查,督促RQFII机构及其境内托管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促进RQFII制度健康、稳步地成长壮大。

第12篇

(一)发展历程2007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批复浙江省分局申请,同意支付宝成为国内首家开展境外收单业务的支付企业,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合作商户网站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提供线上购付汇服务。仅一年后,该机构线上购汇境内个人突破30万人次,交易量突破2亿元人民币,到2012年,交易量突破24亿元人民币,实现了惊人的爆发式增长[1]。2013年初,总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批准试点地区17家支付机构集中为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将跨境支付业务范围扩大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2015年,总局再度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结合试点情况对2013年文件进行优化完善,站在跨境互联网外汇支付实需的崭新高度,将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同时将跨境互联网支付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并明确“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综合2013年至今试点地区跨境互联网支付运行情况来看,我国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80%以上业务为C2C个人交易,仅2014年,试点地区个人跨境互联网收付就突破了百亿元人民币大关,2015年推广至全国范围后,该数字将持续井喷增长。

(二)支付模式流程以境内居民购买境外商品或服务为例,分别有两种支付模式:一种是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交易模式。在该类别交易中,境内居民通过国内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合作商户的商品或机票、酒店等服务,下单后,境外商户将订单信息发送给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该机构通过注册认证的电子身份信息通知境内居民支付相应人民币款项,收款后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境外商户发货或提供服务,境内居民确认收货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并支付,同时向外汇局传送相应个人购汇信息及申报数据。在该类别支付模式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担保,境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款项购汇并支付,对于参与跨境网络贸易的境内个人而言,安全性较高,但同时也造成了相应款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滞留,具有一定的支付风险[2](流程细节详见图1)。另一种是境内居民直接通过境外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在支付时根据网页提示选择使用个人国际信用卡以外币直接支付,由发卡行进行跨境收支申报;或选择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人民币资金进行线上购汇并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购付汇并申报,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基本没有滞留,可以实时到达境外商户账户,消费者需选择资信程度较好的境外商户进行交易,防止信用风险。

二、南阳市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近年来发展状况

(一)受地域经济环境影响,南阳市个人跨境互联网收入一枝独秀结合2010年至2014年年底辖内对私涉外收支数据来看,个人跨境网络支出笔数零星且金额微小,对个人跨境支出贡献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然而个人跨境互联网收入却呈现较为明显的逐年增长态势:2010年南阳市跨境互联网收入累计发生612万美元,占全辖对私收入的13%,2014年该类型收入迅速增长至3144万美元,占比攀升至34.6%;该类收入中,90%以上为辖内个人对外贸易收到的境外汇入玉器款、香菇款、服装款,具有较为浓重的本土地域经济特色,其余则为服务贸易项下辖内个人境外劳务报酬、捐赠收入等款项。详见表1数据。

(二)境内第三方机构市场份额占比逐年提升结合2010年至2014年辖内数据来看,居民个人运用国内支付媒介alipay(支付宝)的境外收款金额,从2010年的0元,历经4年时间迅速增长至2014年的1018万美元,市场占比攀升至32.4%,打破了境外支付机构paypa(l贝宝)在跨境电子支付领域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从现行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特殊物品、虚拟物品等跨境个人交易,可能成为不法资金流入流出的通道例如跨境互联网C2C交易中的艺术品、私人收藏品、限量商品、虚拟游戏账号等标的物,通常无法准确衡量其市场估值和对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仅可以获取订单详情、物流信息,而无法取得合同、发票、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于验证该类型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等缺乏说服力,同时由于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交易存在门槛低、易操作、不受海关监管等特点,很有可能成为不法资金流出入的通道。

(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形同虚设一是“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规定有名无实;随着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贸易方式、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担保交易等便捷化贸易手段的应运而生,个人对外贸易规模得以急速发展。以上文中南阳辖区数据为例,仅2014年,辖内居民个人收到跨境互联网电子汇入境外玉器款、香菇款、服装款等近3000万美元,然而对全辖12家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调查时发现,仅有2家外汇指定银行曾开立过2个人的外汇结算账户。二是随着个人跨境互联网对外贸易规模的持续增长,“分拆”结汇现象将愈演愈烈;目前个人跨境贸易收入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汇,是导致境内“个人分拆”现象频现的根源之一[3],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于个人对外贸易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无强制要求,境内个人出于避繁从简、逃避税收等种种原因,选择将贸易款项以外汇储蓄账户收汇,受限于年度5万美元结汇限额限制,个人假借亲朋、他人身份及年度限额,“分拆”结汇的现象频现;现行“关注名单”管理针对参与分拆的个人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明显属于事后管理,治标不治本,这也是目前“个人分拆”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三)针对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业务,现行外汇基础数据可能面临失真的风险一是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以南阳市数据为例,辖内个人收到境外汇入“网上销售的货款”,付款方通常为第三方支付机构paypal、alipay等;且同一辖内收款人名下,大多对应数笔上述与第三方机构发生的收入申报信息,合计个人年度收入金额均等值数百万人民币,由于这些申报信息仅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掩盖了真实交易对手的基础信息,而个人网上交易不需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交易真伪性难以界定。二是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现行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与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之间没有自动匹配关系,在调阅辖内两类基础数据进行逐笔人工比对时发现,80%以上对私申报数据中交易附言为“网上交易货款”的境内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时选择的资金属性为“职工报酬、赡家款”,两者之间显然不对应,由于个人结汇仅需本人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且目前50%以上业务是通过自助终端、网银、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填报信息的随意性很大,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未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对两类数据的对应关系进行后台监督、纠错等,是造成目前这种数据差错的主要原因。三是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首先个人跨境互联网交易在申报系统中体现的交易编码一般为122990,属于货物贸易项下数据,由于个人结汇时资金属性随意填报造成的错误数据,导致银行结售汇报表中,居民个人项下的货物贸易数据大都错报在了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下,造成了银行结售汇报表的失真。

(四)现行新旧个人外汇管理文件之间不衔接根据汇发〔2015〕年7号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结合2013年以来试点地区情况来看,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业务多数为C2C个人跨境小额交易,笔均结售汇额不足500美元,而新的文件提出:“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银行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也就是说上述条件下的居民个人结售汇,不纳入个人年度限额管理,该政策一举打破了个人外汇管理年度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在助推C2C跨境电子商务和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个人外汇管理中的新问题:一是造成了现行新旧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之间的不衔接,二是使目前仍严格执行个人年度5万美元限额的外汇指定银行陷入被动及业务流失风险。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及监督针对跨境C2C货物、服务贸易以及难以衡量准确市值的特殊商品等互联网跨境交易,要求个人客户提供合同、发票等显然具有难度,也难以实现,而目前依附于跨境商务的跨境物流行业鉴于赔偿、保价、恐怖主义风险等因素所建立起来的货品真实性审核及物流追踪等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建议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获取到的物流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发挥代位监管职能,将物流与资金流进行自动匹配、可疑筛查,以更好地验证跨境C2C互联网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

(二)出台相关政策,针对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中的“分拆交易”,从政策上规范,从源头上遏止一是更加准确地界定新形势下“个人分拆”的多种情形,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不具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个人参与进了跨境C2C互联网交易模式中,以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的邮寄买卖方式开展商品零售或小额批发跨境交易,少则月均数笔,多则每月数十笔,这种情形是否应界定为“分拆交易”,在境内个人交易额或交易笔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是否应强制其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视同机构管理等等问题,亟待出台相关政策予以界定和规范。二是可根据个人对外贸易金额或笔数等指标要求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对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审核要求以及外汇局对个人对外贸易的总量核查要求,对于跨境互联网支付渠道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入,银行须对个人对外贸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匹配性及真实性核查后予以结汇,从源头上有效遏止分拆行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视同机构管理,可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报告”,外汇局实施总量监管,并根据监测数据选择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展现场核查,加强事后监管,将长期以来游离于外汇局监管体系之外的个人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纳入正常的监测范围,真正从源头上解决个人分拆监管难题。

(三)建议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对本行个人外汇业务各项数据进行自动匹配及真实性审核一是对于国际收支对私申报数据中的境外付款人为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情况,建议是否能够通过其业务托管银行在数据传送过程中,逐步实现真实交易信息的还原;二是明确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对收支申报、结售汇等个人外汇数据进行自动匹配纠错及真实性审核,发现资金属性错报等问题时,通知客户予以及时纠正,预防个人外汇业务基础数据的失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