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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时间:2022-12-09 04:26:09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一条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2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贯彻《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研讨会,刚才,各位同志结合各地工作实际,重点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以及解决途径、建议对策等内容在会上做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贯彻《条例》过程中碰到的,这次大家坐下来一起探讨,主要是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究竟管什么?这里涉及到执法和执行政策的关系,涉及到社会公共事务与宗教内部事务的区分,涉及到保护与管理的把握。大家在发言中提到一些问题和建议,请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大家的发言整理一份材料,向省宗教局反映一下。省局对我们召开这次研讨会非常重视,专门派了法规处的周平处长来参加,直接听听基层的反映,希望周处长把我们_反映的一些情况带回去,供参考。

下面,我就如何如何贯彻《条例》,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继续加大学习宣传《条例》的力度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是社会主义宗教论的具体运用,是贯彻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的体现。我们要把执行《条例》与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宗教工作的批示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在学习宣传上要有广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要有力度,在研究探索上要有深度。要认真总结两年来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既要查找宣传对象上存在的差距,又要查找宣传内容上存在的不足,重视反复宣传教育,重视抓学习培训的反复,扩大受教育的面,加大受教育的力度。今年,我们将在下半年召开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培训班,要请一些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中做得好的场所进行交流发言,通过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扩大《条例》的宣传范围,让信教群众熟悉《条例》,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让《条例》的内容和精神深入人心,从而做到自觉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维护安定团结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正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宗教法规,《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国家宗教局相继颁布了2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3号令《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4号令《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这为我们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条例》的基本精神和有关细则,作为宗教部门的干部,一定要把握好其精神实质,以《条例》来规范我们的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重点,今年在法制建设上着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换证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今年,我市将在去年全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甄别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固定处所甄别工作和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换证登记工作。同时,根据国宗局、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认定备案工作。希望各地宗教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对2号令、3号令、4号令的贯彻,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进一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促进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好专项治理乱建寺庙“回头看”复查工作,市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通知,请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把这项工作做好,5月中、下旬我们将进行督查。乱做佛事道场的现象也同样要关注,以宣传、教育、劝教为主要手段。要进一步推进天主教民主办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加大教育转化地下势力的力度,积极抵御境外渗透。要在去年基督教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外籍信徒在苏开展宗教活动的问题。上述这些问题都是难点,我们要善于研究思考,不能等出了问题才去解决,而是要工作做在前面,要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落实《条例》精神。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希望大家在工作实践中,深入实际,善于发现新问题,探索研究新情况,不断总结好经验,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提升宗教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宗教工作已由单一地执行政策向政策与法规并行并重转变。工作方式的转变,宗教工作所面临的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宗教问题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都对宗教部门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国家宗教局明确提出“工作做到县”,这是上级对宗教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对我们基层宗教部门来说,则意味着更多的责任。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也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我们要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水平。广大宗教干部要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全面理解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依法行政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自觉性。要积极践行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倡导的“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关心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当前信教群众相对增多,而懂宗教知识和政策的人不多,会做宗教工作的人更少,王荣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们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意味着对我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用一些时间在学习宗教知识、政策和各类法律法规上,多花一些精力去调查研究和思考问题,多放一些心思在做工作和干实事上,多想一些办法来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3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达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工作会议精神。上午,市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xxxx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的基本精神,正确认识我市这些年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与《条例》精神及有关规定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xxx同志传达了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同志的讲话,市政协党组书记、政协副主席xxx同志传达学习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x同志传达学习了自治区《清真饮食管理条例》。下午,各乡镇、各办事处主要领导结合工作实际都做了表态发言。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开得很成功。这次会议既是学习贯彻《条例》的动员会议,又是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对《条例》进行学习辅导的会议,还是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的会议。我们要用xx副书记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和这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的宗教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条例》和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是宗教工作法制化的重要进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全市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l、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重要性。当前,从国际上看,以xxx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不会改变,支持境内外“”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不会改变,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不会改变。他们认为,本世纪前20年是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最好时机,通过宗教渗透,在中国推行其文化观和价值观,使中国由思想多元化演变为政治多元化,最终改变我国的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权。在xx的支持和操纵下,境外“”加紧整合,并积极调整斗争策略。境内“”暗中积蓄力量,积极与境外反动势力相勾结,不断发展和扩大组织,进行反动宣传,培训暴力恐怖骨干分子,活动十分猖獗。在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仍然屡禁不止。《条例》作为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为我们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我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贯彻落实好《条例》,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关系到我市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关系到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进宗教工作法制化的大局。我们必须站在这样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2、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和这次会议精神。《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宪法有关原则和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多年来宗教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内涵十分丰富。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我理解,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中规定的要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实体,它必然与其它社会实体和社会整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关系,很多方面涉及到社会公共事务。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客体,《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的宗教事务,是“涉及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宗教事务,有别于一般的社会公共事务,它因为具有宗教自身的特征而必然与宗教的内部事务相联系,又因为具有社会公共的性质而必然与宗教的内部事务相区别。因此,判定是否属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宗教事务的关键,不是以“是否属于内部事务”来划分,而在于看它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的力度,在于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二是《条例》体现了“重在管理”的精神。《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作为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管 理。因此,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既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如《条例》明确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备案制度,这实质上就是审批,就是管理。贯彻执行《条例》,要注意依法保护公民的自由,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更要注意依法加强管理,坚决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干预国家行政、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防止因强调保护而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三是要树立“保护合法”也是管理的思想。尊重和保护公民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宗旨。因此,合法的宗教活动,理应受到保护,这也是贯彻执行《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注意做到把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保护合法贯穿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正确区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避免损害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任意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合法宗教活动的保护,就是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抵制。因此,要理直气壮地保护合法,理直气壮地制止非法,打击犯罪。

四是行政执法行为要规范。《条例》在规范宗教事务行为的同时,对政府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政府部门在管理宗教事务中,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权责统一,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

3、加强领导,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把《条例》和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作为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这次会议之后,要安排专门时间,认真学习《条例》和会议精神, 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市宗教局作为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学习贯彻中的问题,抓好《条例》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宣传部门要根据中央、区、州的要求,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对外不造势,对内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和正确引导,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要抓好两点:一是要结合实际学习贯彻,不能就《条例》讲《条例》,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区、州、市党委的重要决策结合起来,与米泉的实际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找准结合点、把握结合点。这样,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才能取得实效。二是要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这次会议,做到思想统一、原则统一、大局统一、口径统一。做到这四个统一,全市才能步调一致,把宗教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之间和睦相处,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制定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渗透着这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宗教工作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是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最好实践。特别是在我们米泉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教群众众多的地区,宗教工作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宗教界的稳定,没有宗教界的团结和谐,没有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和谐,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我们做宗教工作,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把宗教管住”,而是要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作为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目的,融入到宗教工作的具体实践中,落实到各项任务上,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为全市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今年,我市民族宗教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继续抓好宗教人士培训工作。近几年,我市加大了对宗教人士的培训力度,宗教人士的政治觉悟和整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我们要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宗教人士的培训工作,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去认真完成。要继续突出政治培训,把学习宣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宪法、《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50年来的发展变化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解决宗教人士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是要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管理机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xxx同志在去年召开的自治区依法管理宗教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历史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对待,建立起规范的管理机制。目前,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对宗教人士的培养、选拔、任用管理机制,这与《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也是相一致的,要把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规范,使之成为较为稳定的机制。

三是要做好宗教人士生活补贴费的发放工作。对爱国宗教人士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体现了“思想上教育、政治上安排、生活上照顾”的原则,是我们党照顾同盟者利益的一贯政策,也是把“爱国宗教人士当作肩负特殊历史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对待”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给宗教人士发放生活补贴,具有照顾性、鼓励性、引导性、统战性的特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补助,也不是给“非党干部”发工资,因此发放工作必须讲政治。享受生活补贴的必须是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经政府批准担任宗教教职的爱国宗教人士。补贴的主要对象是在政治上作了安排的宗教人士、主麻清真寺的哈提甫、依玛目,以及部分表现好的农村基层爱国宗教人士。生活补贴费的发放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不继承。对于犯有严重错误而取消宗教教职的不再发放生活费,对由于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宗教教职的一般也不再发放。同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挪用、贪污宗教人士生活补贴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惩处。

四是要认真做好我市朝觐工作。近年来,我市的朝觐组织管理工作和制止零散朝觐的专项治理工作有了很大进步,但也要看到这项工作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朝觐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管理的有效措施,进一步把朝觐活动纳入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的轨道上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制止零散朝觐的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的私自组织朝觐的不法分子。

五是继续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引向深入。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年来,我们通过鼓励和支持爱国宗教人士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在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开展“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和扶持宗教人士科技致富,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式,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要把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作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深层次上认真研究探索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引向深入。通过工作创新,把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注意力吸引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上来,把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各族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加快米泉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使我市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一致,和谐相处,共同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是民宗部门做好本职工作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民宗部门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和执政水平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三条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审批、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5

市综治委:

根据中央、省综治委的安排和2005年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我**于3月份在全市**界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

今年,我委(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委(局)实际,认真抓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努力在全市民族宗教界营造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

今年3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已开始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不断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教务水平,在此次宣传月活动期间,我们立足于宣传贯彻《条例》,维护我市民族宗教界的稳定,主要做了以下几件工作: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加强我委(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的领导,经主任(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了综治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加强了组织领导,将综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明确了局长为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抓,形成了一个从上到下、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综治工作体系,并落实了责任制,纳入了年度目标管理。

2、加大投入,提高宣传质量。为让《条例》能迅速被宗教界人士了解和接受,在此次宣传月活动期间,编印宣传材料2000多份,基本上发放到全市所有宗教教职人员和所有宗教活动场所。通过宣传,增强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对《条例》有了初步认识。

3、搞好培训,配合宣传月活动。为积极配合全市开展的宣传月活动,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我委(局)上下联动,认真搞好对《条例》及其它宗教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根据培训规划安排,从年初六开始,集中二十天时间,举办了5期基督教义工传道员培训班,对全市650多名义工传道员进行了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为配合宣传月活动,许虹副局长深入各县区和部分宗教团体为宗教教职人员讲授《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政策、法律法规。通过培训,使所有参训人员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普遍增强了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此外,我委(局)还要求在全市宗教界掀起学习《条例》及其它宗教法律法规的热潮。**、**宗教局分别举办了佛教寺庙负责人培训班,共培训100多人。市佛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筹委会、市伊斯兰教协会筹委会也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学习培训。我委(局)还将对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和乡镇统战委员、宗教助理员进行《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着力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和能力。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6

一、宗教法人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自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印发以来,国家一直在努力探索一套既能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又能维护宗教秩序、促进宗教与社会健康发展的宗教政策法规体系。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明确规定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989年,国务院颁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我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推行法人制度。我国宗教法人制度建设随即展开。1991年,《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各宗教团体的法人登记工作相继展开。1998年,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98年《条例》”)强调“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原则。该原则是各地宗教部门管理宗教团体日常事务的重要依据。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条例》”)再次明确各宗教团体应依照1998年《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省市在贯彻2004年《条例》工作中相应加强了宗教团体的法人制度建设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宗教团体的法人化。不足之处在于相关法规并未明确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所应有的权利。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这“不仅造成社会团体成立的障碍和行政化倾向……总体上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2]这也导致宗教团体及其成员被“纳入行政强制的权力结构中”,形成了“上下等级关系”[3]。宗教团体虽在法律上获得了民事主体资格,但在处理宗教内部事务、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部分省市的宗教活动场所据此办法相继取得了法人资格。在2008年拉萨“3·14” 事件后,当地有关部门虽为寺庙办理了法人登记,但未发放法人证书。由此可见,我国宗教法规虽赋予部分宗教组织法人资格,但因法律依据等方面仍有不足,加之在实际管理中存在效用问题,宗教法人制度并未真正实行[4]。2004年《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条件是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固定场所供信教民众用于宗教活动;一般有专门的教职人员主持各种活动,并负责管理宗教设施。尽管宗教组织按该规定成为法人的实质性条件已成熟,但是2004年《条例》及其配套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未规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相关的内容。“在新《条例》实施的过程中,被解读为‘宗教活动场所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自此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变得不明确。”[5] 虽然实践中有些地方已开展宗教法人的登记工作,但是宗教法人的主体地位仍然模糊,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的法律程序、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方式、法人治理结构、财产权界定以及宗教团体关系等问题仍未解决。因此,我国宗教法人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随着宗教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越来越深,涉及宗教的权益保护和行为规范问题越来越多。一方面,“在宗教活动中,各寺庙宫观独立核算,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事实上的法人人格”[6] 。另一方面,由于宗教财产权的归属尚未得到法律确认,最终体现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保护缺位和被滥用[7]。现实中普遍存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纠纷。此外,因宗教组织内部监管不力导致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健全宗教法人制度。例如,有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家长作风盛行,肆意侵吞宗教场所财物,中饱私囊;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资金流向混乱;有些单位和个人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8]。鉴于上述问题,近年来要求解决宗教组织特别是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宗教法人制度建设的探索实践表明:“宗教治理的方向是逐渐放弃管理型取向,向以确权立法型为主,辅之以适度管制的混合型立法模式迈进。”[6]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组织及其活动,维护宗教组织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宗教法人制度势在必行。 

二、宗教法人制度建设的理论探讨 

近年来,理论界结合我国法人制度建设的现状和宗教法人登记实践的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诸多宗教组织法人类型的规制方案,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可参照宗教团体法人登记的模式取得法人资格。其理由是宗教活动场所基本具备宗教团体法人的登记要件。虽然宗教活动场所本身并不包含社会组织的含义,但是2004年《条例》及其他宗教法规已明确将其列为宗教组织。因此,这一登记模式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中心、不强调其作为人的集合体的宗教及民间宗教来说并无不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中心的宗教组织主要包括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以及其他民间宗教的庙宇。只有具备组织形态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属于宗教组织。那些尚未移交宗教界,由文物、园林等部门占有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荒废的寺观及无具体管理人员的宗教设施如土地庙等,因缺乏相应的组织属性,不能被视为宗教组织。 

第二种观点主张把宗教活动场所界定为财团法人。其主要依据是宗教活动场所是具有捐赠性的“物”的集合。如梁彗星认为包括房产在内的一切宗教财产都属于作为财团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理由是宗教财产是由各方捐助形成的,是捐助财产的集合,不是人的集合;将宗教财产所有权赋予作为宗教财团法人的寺庙宫观,既符合捐助人的主观意愿,也符合我国各种宗教的戒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承认财团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9]。由于我国现有法人制度中没有财团法人这一类型,所以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应修改现有法人类型、增设财团法人类型,采取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模式,为不同类型的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提供概括性指引[10];允许宗教组织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登记为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7

一、为了更好的做好民族宗教信息工作,建立了信息网络,各办事处对我局每月报的信息不少于两期。到目前次项工作做的很顺利。

二、每月到各宗教活动场所检查一次,每月在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召开了宗教人士联系会,并建立了巡回检查资料,按上级规范要求,逐步改善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条件规范率达到了95%以上。

三、加强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坚持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保证了爱国爱教人士和各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提高了我区宗教活动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

四、我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安排和要求每月对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一次安全等方面专项检查。

如:元月16日,2月19、20日、3月20日我委对辖区5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节水、节电和室内外卫生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

五、强化了宗教人士的教育,强化了宗教事务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我们建立了每月召开一次宗教人士联系会的制度,每周末去各宗教活动场所了解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宗教人士座谈会、宣传学习党的有关政策。传达市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组织三次宗教人士在政府五楼会议室参加“斗争再教育”系列讲座,共参加人数超过80多人次。

第一季度的座谈会:我委向区委领导申请解决我区20*年度、民族宗教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奖励资金、区委领导奖励资金解决后,我委认真准备总结表彰大会的各项工作、于2009年2月11日下午、在政府五楼会议室隆重召开了我区20*年度“民族宗教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本次会议有区领导、街道办事处领导、有关局委办和全体宗教人士等人员参加、我委领导进行工作总结、颁发宗教场所负责人的责任奖和优手工作者奖金、鼓励奖等。最后进行了做好2009年工作的讨论并跟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签订了“创建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及区宗教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责任”等责任书。

六、坚决反对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全面贯彻宗教管理“两条例”、“一规定”和党的宗教政策,抓好信教群众的法规教育和政治教育,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人士进行了中央7号文件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培训教育,重点作了青少年教育,使其识别和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有所增强,提高了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的自觉性。

七、强化了清真食品管理

自治区民委发放新的清真标志牌时期,市民宗委的工作安排、区领导的要求下3月11日至12日,我委对我区清真食品市场进行了联合大检查,抽查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并掌握我区发放清真标志牌的清真食品点的一手档案。检查内容主要是包括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以发新的清真标志牌证清真食品点的清真标志进行复查,共检查了五个自由市场和64家清真饭馆。

八、积极开展制止零散朝觐知识宣传工作

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安排部署,我委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专项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为“朝觐热”降温,有效遏制了零散朝觐活动。

按照《关于开展制止零散朝觐组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全区的制止零散朝觐组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具体工作任务划分到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身上。按照制止零散朝觐组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对办理出国探亲人员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办理出境人员购买飞机票的证明工作。目前我区34人办理领取护照14人办理出境证明。此项工作的责任比较大丝毫不能忽视,所以我委工作人员办理每件领取护照和处境证明时检查每个人的基本情况,在各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负责本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下完成杜绝零散朝觐人员的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区没有出现零散朝觐人员。

九、我委按照20*年制定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和与宗教人士谈话的制度,明确了联系场所和谈话人等。在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及及时了解宗教人士的思想动态、关心宗教人士生活的内容等方面作了不少工作。

十、“两制”落实率及执法准确率达到了100%。

十一、我委按政府停止使用钻井片区穆斯林墓地安排部署,开春以来、基本上每星期一次到钻井片区民族坟地监督,彻底

第二季度工作计划我委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年工作计划和2009年度工作运行计划的要求继续更好的完成本委的各项任务,下个季度制定的主要任务如下:

1、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人士的管理,抓好“九项制度”的分解落实工作,有效制止外来人员在我区宗教活动场所讲经、领拜活动,确保宗教活动主持权掌握在我区爱国宗教人士手中,保证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宗教事务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理》是我国坚持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证,是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规范,是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学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二季度,一是要做好《宗教事务条理》的宣传贯彻工作;二是要组织好民宗干部的培训和对宗教人士、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根据市民宗委的安排,要对负责本工作的民宗干部进行一次认真的培训。

3、全面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我委“2009年工作运行大表”中的计划,及时了解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整改落实去年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加大对清真饮食业规范管理力度。认真学习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组织清真食品业主、从业人员和个体户举办学习班的方式让他们了解政府依法规范清真食品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提高了他们的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加大对清真饮食业规范管理力度。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8

论文关键词 宗教 财产权 法律保护

现代社会,宗教团体涉足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饮食加工、运输、房地产、旅游业等。在这种趋势下,宗教财产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特别重要而且敏感的社会问题。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宗教财产权问题加以保护和规制,是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需要。

一、宗教财产权的界定及特征分析

(一)宗教财产权的界定

所谓宗教财产,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是指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

宗教财产权即是与宗教有或直接或间接、或外在或内在的财产权,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之所以采用“宗教财产权”的提法,是基于宗教的特殊属性,把此权利从财产权利这一广义权利群中划分出来。本文中所探讨的宗教财产权,主要是由宗教组织体享有和行使的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

(二)宗教财产权的特征

宗教财产权首先是一类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它不仅包括宗教团体对土地、建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还包括其对宗教活动收入、宗教团体的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益权等财产权利。

宗教财产权是主要由宗教组织体享有和行使的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宗教组织体对其所属的土地、房屋、神像、牲畜、货币等资源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宗教财产权行使的静态表征;而宗教组织体进行宗教活动获取一定收入,或者与宗教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相应收入,则是宗教财产权行使的动态体现。

宗教财产权与宗教有着直接或间接、外在或内在的联系。正因为存在着这些联系,宗教财产权才有了自己的边界,与其他财产权区分开来。研究宗教财产权问题,除了要从其财产权的一般属性入手探讨其财产性,更要从其与宗教联系的特殊性出发,研究其宗教性。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政策评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切实保护宗教财产权,正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体现和保障。建国以来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以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为主。

(一)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不动产财产权和合法收入的政策性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59号文件指出:“对于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的具体意见是:(1)凡经各级政府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的寺观,以及现有僧道人员居住并有宗教活动的寺观,应将它及其所附属的房屋交给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2)虽不属前述寺观管理使用的房产,但建国以后经人民政府正式承认,”文化大革命前“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经营,或由政府房管部门经租的,以及近年来已经正式交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的,一律不再变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不动产财产权的保护是以行政性和政策性保护为主。

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规定:“寺观的宗教收入、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归寺观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僧道人员生活、寺观维修和寺观日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寺院资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文件规定:“教团体的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全部由宗教团体自己经管。宗教工作部门要帮助各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但不得包办代替、任意干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现尚无宗教团体的地方(县、市),其财产收入可由当地教徒代表和宗教职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小组管理;如果没有建立这类小组,可暂由省、市的宗教团体代管”。

(二)对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政策评析

从上述文件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建国以来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以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为主。其特征是:规定宗教财产权事项的规范大多是一些具体实用的规范,操作性比较强但缺乏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对宗教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党的基本宗教政策,而不是以财产权利概念、宗教本质概念为依托的相关法理。这样的保护方式,表现为保护宗教财产权的规范散见于党和行政机关文件中。由于当前宗教组织体的运作与发展模式发生了相当深刻的变化,如果仍然简单运用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方式处理宗教财产权问题,不仅处理不好,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甚至有党政越权的嫌疑。

三、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宗教财产权规定的梳理

(一)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条文中,都不乏与宗教财产保护相关的条款。就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包含有宗教财产条款的有《民法通则》、《宗教事务条例》、《关于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而言,包含宗教财产条款的有《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对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宗教财产权规定的梳理与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也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者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各省市也均纷纷出台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作专章规定。

通过对这些具体条文内容的梳理,我们会发现: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宗教财产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宗教财产权的规定是一个以《民法通则》对宗教财产权的一般规定为核心,另有一系列具体的宗教方面的民事规范性文件来规制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有机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并未采用“宗教财产权”的概念,并未把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顺理成章地纳入民事法律中物权法保护范围之内,而是多使用其客体即“宗教财产”的语词;再次,对宗教财产权的具体规定一般集中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以及依法所有或者管理的山林、特别是在房产上。

四、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不足与缺陷

(一)关于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界定问题

落实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应当界定清楚宗教财产权的主体,但现有的宗教立法对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规定得尚不够完整和全面。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规定,无疑宗教团体是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不过其他主体能否成为宗教财产权利主体?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事实上,《宗教事务条例》和许多地方性法规中部明确规定,宗教财产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宗教团体,还包括宗教活动场所,而《民法通则》却没有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地位。现实中还出现了宗教慈善基金会等新的组织形式,也掌管着大量的宗教财产。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承认这些新的组织形式作为宗教财产权利主体的地位。为了避免引发宗教财产纠纷,宗教立法应对这些新的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宗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限问题

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组织,其所掌控的宗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合的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然而,现实中却发现许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过多涉入投资经营性活动,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大多数财产捐献者的意愿。实践中由于部分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宗教财产监管不力,导致个别宗教教职人员侵占以及滥用宗教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亵渎了宗教教义、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损害了宗教组织的信用并侵犯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

五、加强宗教财产权保护的具体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宗教财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既有立法本身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法律实施缺乏实效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加强宗教财产立法,完善宗教组织财产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健全与宗教财产保护制度相关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尽快制定一部《宗教财产保护法》避免政府部门或机关随意地自己关于宗教组织财产的各种行政命令,真正使宗教财产安全得到保证。考虑到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以及其所拥有的财产的特殊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必须明确界定产权,并且使各项产权的使用结果具备可预测性,同时可以考虑在此财产法中增加限制条款以限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某些不公正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己有的法律体系,最终为宗教财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这才是保护宗教财产有效的方法。

(二)借鉴现代财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消除传统宗教财产保护制度的缺陷

继承传统体制优势的同时,借鉴现代财产制度理论与实践,建立现代宗教财产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财产制度问题上,各宗教组织应该尽快克服传统体制的缺陷,对内厘清产权方面的各种关系。对外积极参与到社会其他组织群体中,多方学习借鉴,建立现代财产制度。同时,各宗教协会也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一些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意见,规范和指导所属的宗教组织对其财产的管理。不同的宗教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不同的财产管理方式。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9

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公安、武警,对在拉萨街头十分猖狂地进行烧得不法分子依法打击,迅速平息了事态,维护了国家法制,维护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这起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是由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煽动的,是由境内外“”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制造的。

但这起事件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境外媒体故意解读为是“中国干涉自由”导致的结果。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达赖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宗教领袖,而是退化为一个裸的分裂主义者,这让许多藏区的宗教界人士感到羞愧和失望。那么,在新形势下,中国的宗教政策究竟是怎样的呢?

现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先生,在迄今长达13年的时间内,担任国家宗教事务管理的最高行政官员,亲历了执政党破解宗教与社会主义难题的重要进程。叶先生向记者解答了此方面的问题。

“脚前的灯,路上的光”

记者: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与包括有神论在内的一切唯心论是对立的。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不信神”的执政党是怎样破解宗教与社会主义难题的?

叶小文:邓小平曾跟十世班禅说过一段话: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至于说,怎样既充分保障自由,又防止“同社会主义同人民利益相违背”的“宗教方面搞狂热”?这个问题,小平同志没有说,难题留给了后人。

经过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的紧密结合,社会主义与宗教问题这个难题被出色地破解了。13年来,我正好有机会在宗教局局长的岗位上,亲历了这一难题的破解过程。我们在执政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整套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确立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并且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理论,我们国家宗教局党组把它叫做“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就是宗教问题的怎么看,怎么办。

怎么看,概括地说,就是“三性”:长期性、群众性、特殊性。“”一结束,邓小平请同志认真调查研究,将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整明白,要拨乱反正。带人调研了很久,1982年,发表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该文件系统总结了建国后对待宗教问题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那种认为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者其他行政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2001年,中央召开建党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宗教工作的会议,由总书记代表中央做了讲话。头一天,同志请锦涛同志,还有兆国、延东同志,以及王沪宁和我,到勤政殿,对讲话研究了半天, 其中一段我印象深刻。他对我说,我们也要研究宗教的积极作用,小文你查一查,马克思、恩格斯对宗教的积极作用都讲了什么话?我赶紧查。查了,我说,哎呀, 他们没怎么正面讲,他们说宗教是一个花朵,但是它是“锁链上的花朵”。同志说,他们没讲,我们自己讲。怎么讲呢?我看可以从宗教的群众性讲进去嘛。我们现在可以从《文选》中那篇《论宗教问题》的文章看到,讲话既肯定了宗教的积极作用,又指出宗教的消极作用。我们说,正是从这一点开始,中国共产党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第二天,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宗教工作的三性: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这三条,就是我们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你讲根本是长期性,它为什么是长期的呢?这是因为宗教有它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认识论根源。讲群众性比较简单,群众性就是人多,全世界“5个人中4个人信教”,中国有多少人信教?你问我,我只能引用的教导,说“差不多有1亿多一点”。至于说,特殊的复杂性,那是因为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族等要素相互交织。

对于三性,同志有一段话,讲得非常清楚: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我们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我们又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必须以科学的观点看待宗教,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和认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怎么看”看清楚了,“怎么办”也就明确了,“怎么办”就是我们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15年来,基本方针由三句话发展为现在的四句话。

1993年,同志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说:“在宗教问题上,我要讲三句话: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此后9年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我们反复讲的就是这三句话。2002年,十六大报告变成了四句话。十六大我参加了,大家讨论时提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对于在扩大开放形势下抵御渗透非常重要,于是,就加了这一句。

2006年,同志在讲话中,明确地说,这四句话,“就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第二年,“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在十七大报告中得到了强调。不但如此,还写进了。

记者:您曾经说过,中国宗教工作有两大基石,一个是理论的建树,一个是法制的建设。3年前,温总理签发了《宗教事务条例》。有人却认为这是一部限制宗教自由的条例,对此您如何评价?

叶小文:化解宗教和社会主义的难题,需要正确的理论观点为指引,需要正确的方针政策作指导,需要必要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一位基督徒曾借用《圣经》中大卫赞美耶和华律法的诗句评价说,“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这“脚前的灯”就是执政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由此决定的基本方针,这“路上的光”就是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宗教工作的基石之一。1991年,中共中央在6号文件中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于是国家宗教事务局报送了《关于宗教立法体系和“八五”期间宗教立法项目的设想》。这些年来,除了制定宗教法的设想外,其他均在不同程度上予以落实。2004年,我们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之下,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宗教事务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但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说我们这个条例是限制宗教自由的条例,攻击我们的立法目的是限制而非保障。

但这不符合事实!

此条例的立法目的,首先是保障公民的自由,而非限制。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江苏无锡灵山大佛是1995年建成的,那时候,我刚当宗教局长。当时,也没有一个规矩,没法可依,大家都想建大佛,越建越多,越建越大,就很难依法办事,佛教信徒也很有意见。我琢磨了几个月,就跟江苏说,既然已经建成了,我得管,先请省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局批准。结果,省政府同意了,我也就批准了。你们可能不知道,在灵山大佛建成的同时,辽宁也搞了一个玉佛,没有报批,所以,到现在这个玉佛也没有合法化。我去无锡的时候跟他们说,你们也别得意,我得送你们“四个懂”:懂政策,懂佛教,懂管理,懂经营。他们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政策管理,修好了寺庙,成立了管委会。而且工程不断完善,从一期搞到二期搞到三期,三期的灵山梵宫,2008年用来承办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现在,他们搞成了佛教新的圣地,搞成了精品。

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我们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也就包括依法的保护。只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的宗教事业就可以健康发展。绝不是西方那些人所说的,《宗教事务条例》就是给自由套绳子,上枷锁。这个例子还可以说明,我们共产党人,对自由的尊重是真诚的,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也会给世界留下震撼人心的精品。

我们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二个目的是维护事关宗教事务的公共利益,规范政府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管理。强调依法管理,也是约束我们自己,增加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减少宗教事务管理的随意性。

谈到管理,我们必须说清楚的是,我们管理的是宗教事务,不是宗教,不是。我第一次去美国,在洛杉矶海关被美国人拦住了:“你是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我们美国没有这个单位,你这个单位是假的,你有移民倾向,请你回去。”我跟他说,我们负责的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如哪里需要修教堂,涉及到公共利益,我们就去协调,去管理,去帮助他们。那个美国人似懂非懂地说,噢,你是做这个事的,OK!

我们叫国家宗教事务局,常常被大家简称为国家宗教局,其实,“事务”两个字减不得,因为我们管理的是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宗教事务”。

我总结过两个管理宗教事务的定律:我们管理的强度和涉及宗教观念的深度成反比,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深度成正比。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指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定律怎么理解呢,举个例子。一般来说,宗教信徒念什么经、讲什么经,事涉人家深度的宗教观念,我们是不去管的。但我去新疆听人讲《古兰经》,里面有个词“吉哈德”,通常翻译成“圣战”,有的阿訇说,“圣战就是向黑大爷宣战”,“黑大爷”是俄文中的词,相当于“中国”。能让他这么讲么?严重违反了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我得管住他的嘴,可是我又不是阿訇,他这么理解经文,我怎么办?我就去找中国伊协的会长陈广元大阿訇,他找了一批著名的讲经权威阿訇,编写了《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告诉大家“吉哈德”就是和自己内心邪恶的欲望作斗争,而不是去向别人“宣战”。卧尔兹就是解经,那么有人问了,解经,不是管到人家的宗教观念了么,为何要管?这是特例,涉及公共利益了。

为了公共利益,我们还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了部门规章,比如说,我们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活佛转世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和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西方有人问,“你们要干嘛”。我们依法管理啊,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为了防止作弊,为了保证其纯洁性、神圣性和有效性,经过长期探索形成了一套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从清朝以来,信教群众一直强烈要求国家确认和保护这套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使藏传佛教得以健康、顺利地传承下去。北京雍和宫里有座碑,上面刻着《喇嘛说》,就把这件事交代得很清楚。我们现在应群众的要求制定和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就是对藏传佛教的依法保护。“是不是将来达赖死了要管?”当然要管,国家宗教事务局要管,中央政府要管,规规矩矩按照宗教仪轨、历史定制,看湖,秘访,遗物辨认,然后选出三个候选灵童,报中央政府批准,金瓶掣签。依照这些法规条文,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央政府在达赖转世问题上的主导权,把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法律化,而不再是传统和习俗问题。

直面宗教热点问题

记者:问题是怎么成为问题的?您如何评价“宗教的、种族的论”?2007年秋天,美国国会授予达赖“国会金奖”,西方媒体对此作了广泛报道,您对此有何评论?

叶小文:问题,不是我们提出来的,是有人要把它搞成问题。问题本质上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分裂与的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总是惦记问题,对此,我们要“杜洋人之觊觎,制达赖之外附”。

为什么这样说,四条理由:第一,基本上全民族信仰藏传佛教,在历史上达赖是精神权威,也是世俗统治的权威;第二,达赖外逃,控制着流亡政府和追随其流亡在外的十多万藏族同胞;第三,西方竭力支持达赖,达赖则挟洋自重;第四,在问题上,我们和达赖集团的斗争,实质不是什么信教不信教的问题,自治不自治的问题,而是稳定还是搞乱的问题,是维护统一还是分裂祖国,是捍卫国家尊严,还是勾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中国内政的问题。“宗教的、种族的论”,是达赖分裂集团和美国提出“高度自治”的理论基础。2003年以来,美国政府连续向国会提交“政策报告”,声称“美国政策的基本目标,就是促使中国政府与达赖谈判”,使实现“真正的自治”。理论来源如出一辙。这个理论的发明者戈尔斯坦在《)狮与龙―――中国、和达赖喇嘛》的书中,提出“宗教的种族的论”,就是说,我们不搞了,我们是要“保存一个语言、文化、人口结构都具有强烈的藏族特点的藏人的家园”,美国一个前助理国务卿认为,这就“提供了危机的最简明而实用的结论”。

1998年,我和戈尔斯坦直接交锋过一次。他对我说,你们在文明的延续性上存在问题。我说,我知道你们非常关心文明的延续性,我们认为,这种延续性要和现代文明的进程相适应,要和整个藏民族的发展、进步、团结、幸福相适应。达赖统治时期,人口的平均寿命是35岁,现在是69岁。什么是文明延续?文明的延续,只有在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同时才能更好地保存,而不是打着保留民族特点、保护宗教文明的旗号,让一个民族衰落下去,让藏族回到全民皆僧侣的所谓佛教圣地的落后里去,回到政教合一的黑暗中去,回到农奴制度的野蛮中间去,成为供人欣赏的展品和吧?

美国国会授予达赖什么金奖,我认为是一场闹剧,达赖是一个长期从事分裂祖国活动的政治流亡者,唱的是分裂中国的戏,叫嚣的是“”的戏。他自己没有几斤重,就从洋人那里讨一个奖章,为自己增加分量。这个闹剧里,他是 “唱”的角色。当然,还有一些吹捧起哄的角色,这些人出于分裂中国的目的支持达赖集团。热心此道的人,大概是基督徒吧。《圣经》是他们的经典。我倒是愿意用《圣经》的话送他们:你要人怎样对待自己,你自己就应该怎样对待人。

记者:中国与梵蒂冈的冲突和交锋近年来为何屡屡发生?2007年6月底,梵蒂冈不顾中方反对,执意以教皇名义发表对华牧函,您对此有何评价?中国天主教的出路何在?

叶小文:我们和梵蒂冈的冲突已经有半个多世纪。早在中国解放之际,他们就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新中国,让教徒在党与教之间进行选择, “有教无党,有党无教”。1983年,罗马教皇希望和我们进行直接的接触。3年后,双方开始多次接触。梵蒂冈知道,我们虽然愿意改善双边关系,但是在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主教问题上一定会坚持原则。2000年,他们不顾我们的反对,在我们的国庆节,搞了个“封圣”,将那些当年被农民处决的传教士,全部封为“圣人”,这些“圣人”中,有的放荡,有的劣迹斑斑。2006年,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去世,教皇葬礼我们表示可以派人去,但台湾“政要”不能去。梵蒂冈答应了。结果是梵蒂冈允许参加,据说是因为新教皇没有主事,无人能决策。等到新教皇登基,我们表示可以再派人去,条件仍然是台湾“政要”不能去。梵蒂冈又答应了。我们正准备出发,他们又宣布,台湾“内政部长”带着一个团的人去了。你看,这个梵蒂冈说话算数不算数?

梵蒂冈对我们使用两手,其用意大概有3点,第一是想给它延续2000年的“圣统制”打一针强心剂。天主教是当今世界上唯一有严密的教阶制和中央集权组织的宗教。如果中国的教会也归其领导,自然说明“圣统制”继续保持权威。他们希望重新掌控中国天主教会的管理权,主教由他们任命,从而否定我们独立自主自办天主教会。现在,古巴的归他管,越南的归他管,社会主义国家只有我们中国不听他的。

第二,把打开中国的大门,视为传播天主教的“新千年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

第三,由于意识形态上的势不两立,梵蒂冈仇恨社会主义。当时,他们希望继续充当的急先锋,捞取政治资本,挽救他们日益边缘化的“世界中心”地位。

至于2007年6月底的那个牧函,虽然表示要撤销过去对中国教会的一些指令,取消给地下主教的所有特权,和中国进行建设性对话,看上去教廷的姿态有一定的积极性,但是总体上是消极的,某些方面还有所倒退。正如一位长期关注中国天主教的教会观察家在谈到牧函时表示,“牧函的发表,表明教宗走上了和北京对抗的道路”。牧函在中国教会内部制造新的分裂和混乱,挑动中国天主教徒绝对地和教皇站在一起,逼迫他们再次在党和教之间做选择。更危险的是,牧函公开否定爱国会、否定主教团、否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上任教皇表示,教廷和中国天主教徒之间“具有宗教性质的纽带,不能损害中华民族的团结,哪怕损害只是微乎其微;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削弱中国的独立和”,比较之下,新教皇后退了。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10

20*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凝聚人心、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县委、县府的工作中心,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建设与民族宗教界人士开展联系联络工作,加强民族宗教事务局自身建设,为推进我县的四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创新管理,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

创新宗教管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明年重点要抓好民族宗教工作方法和内容的创新:一是要抓好宗教团体建设;二是要注重培养各教爱国爱教的代表人物,支持他们的工作;三是要抓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证宗教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四是要引导宗教界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阐释,发扬宗教界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引导各宗教各教派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稳定

一是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十六字方针,严格把握宗教与封建迷信、宗教与的界限,区别对待处理。牢牢抓住落实责任、宗教活动、教职人员、安全稳定四个重点扎实做好工作;二是继续贯彻好《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实行严格审批,加强检查、协调、指导,确保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三是加强对全县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法律法规宣传、疏导、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增强抵御渗透的自觉性;进一步拓展工作视线,促进宗教事务的依法规范和管理。*年中,要确保奥运期间民族宗教的团结稳定。四是要妥善处理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工程审批。努力促进宗教活动、宗教建筑、宗教财产、宗教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认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一是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要加强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要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下,引导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相互尊重和包容,保障合法的宗教活动和教徒的合法权益。合理布局好宗教活动场所,满足信教群众过好正常的宗教生活。加强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三是要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重视少数民族积极分子的培养使用,及时消除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种隐患。四是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进民族团结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使民宗局职能逐步适应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

民族宗教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事多面广,而且比较复杂。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族宗教无小事”的内涵,在政治上保持高度的敏锐性。把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要认真学习研究民族宗教教义和把握民族宗教工作规律,把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作为衡量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好差的根本标准,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职能部门和镇村各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健全县镇村三级民族宗教工作管理网络。三是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克服民族宗教工作政治敏锐、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工作人员少的矛盾和实际困难,尽心竭力做好*的民族宗教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11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宗教;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B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6)02-0117-04

宗教从属于社会文化范畴,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既受制于社会整体,又反作用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宗教具有“人心疗治”或“予人解脱”的功能,能为无常的世界提供一种安全感。例如,唐朝统治者就认为儒家可以治国、道教可以养生、佛教可以治心。在当今社会,宗教的存在也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宗教问题变得愈加复杂而尖锐,新媒体环境下宗教问题更是如此。据不完全统计,至2015年1月,互联网上涉及基督教和天主教的中文网站、网页约为2740万个[1]。宗教借助网络等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一方面为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却对我国传统的宗教格局和宗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与新挑战。

一、我国宗教领域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当前,我国宗教领域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既有国际因素也有国内因素。

1. 国际因素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1)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深入发展,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也在持续推进。西方政府、团体或外部宗教势力往往借助全球化趋势,利用所谓宗教自由、人权等问题对我国的宗教政策和政治制度横加指责,企图干涉我国内政[2]。

(2)宗教的民族性与文化性相互交融,产生了复杂的民族宗教问题[3]。如何防范国内宗教问题的外渗与外来宗教问题的内渗成为我们面临的政治难题。

(3)互联网的发展导致社会碎片化与网络一体化[4]。网络宗教带来的新问题,时而也造成一些的发生,致使国家权威衰减与社会权威上升。一些跨国宗教组织不但经常利用多种媒体宣传自身以吸引受众,还常常对别国的宗教和人权状况进行监控,并发动其信众支持受迫害者,向别国政府直接施压。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始终没有停止,反而越来越厉害,这是我国宗教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从国家安全来讲,也是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2. 国内因素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1)基督教、佛教借助传统文化复兴与经济文化开放,其影响不断得到扩大,对我国的宗教格局形成冲击。

(2)宗教问题与社会问题不断交织在一起,境外势力也借宗教问题不断制造社会问题。

(3)宗教对社会各阶层的渗透力在不断提高,信教人数持续增长,且在新媒体环境下人员结构异常复杂。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在于社会急剧转型和改革开放深化所带来的制度断裂、失效和思想多元化冲击;另一方面则在于利益格局调整所带来的城乡差别与贫富差距拉大,造成社会矛盾增多,复杂性加大。同时,宗教工作自身出现的力量薄弱、思想陈旧、制度建设不足、法制不完备等也带来不少挑战与问题[5]。而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为宗教发展扩展了空间,另一方面加剧了宗教的民族性、文化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二、新媒体环境下宗教的特点与我国宗教发展的趋势

新媒体通常被认为是“第五媒体”,它是相对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这四大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包括的范围较广泛,既包括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等,也包括了网络、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宗教在新媒体环境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呈现出新特点。

1. 相较于传统宗教,新媒体环境下的宗教特点

(1)传播中具有强大的交互性。这种强大的交互性体现在信教人员在新媒体环境中的地位平等且能方便地互相交流信息与资源,分享其他网民关于宗教的观点与思想。

(2)信息资源传播的便捷性。新媒体技术可以跨越国界、瞬息千里,这极利于信息资源的便捷传播。

(3)对宗教活动参与的广泛性。新媒体技术超越了国界、地界、时间等障碍,为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提供了广泛参与的便利条件。这种借助新媒体技术的宗教活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信徒的支持与追随。

(4)宗教活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在新媒体环境下,宗教活动出现了复杂性与隐蔽性共存的趋势,有些宗教网站还与国际宗教团体的影响交织在一起,这些无“中心点”且极具复杂性和隐敝性的宗教活动,给我国的宗教领域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

2. 我国宗教发展的总体趋势

(1)网络宗教活动起步早。早在1996年,南开大学和校园网论坛上就开始讨论基督教的“圣经版”和中国佛教会刊《法音》网络版。

(2)网络宗教发展速度快。不但各大宗教网站、网页的增长速度快,而且还体现在宗教内容被广泛应用在互联网上且不断地进行创新。

(3)参与宗教的网民年龄呈现出年轻化。

(4)各大宗教在网络上的活动体现出均衡化发展的趋势,“五大宗教”中佛教、基督教涉网数量稍高,其他三大宗教在这方面基本相当[1]。

三、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宗教领域面临的挑战

新媒体环境下宗教活动的发展,是科技进步带来的必然趋势,也是宗教在新技术革命中生存的必然要求。然而,宗教的产生诚如罗伯特・麦考利在其《为何宗教是自然的而科学不是》一书中所言:“宗教是为了探索和开发人类这些自然潜能而进化出来的文化安排”[6],所以,宗教在短时间内是不会从世界上消亡,互联网等新媒体环境下的宗教活动也不会停止。因而,我们必须正确分析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宗教领域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1.对我国“政主教从”的传统宗教格局和主流意识形态带来挑战

我国传统的宗教格局是“政主教从”的模式,这种宗教格局模式的形成有复杂的社会和文化生态原因,同时,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教最大限度的传播。然而在新媒体时代,宗教的传播模式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宗教大数据”趋势,海量的图片、文字、视频等资源向世界不断宣传着宗教的理念和形象,宗教的影响力越来越强,我国传统的宗教格局和主流意识形态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1]。

2.现有法律法规的效用大打折扣,急需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

目前,我国宗教领域的重要法规文本《宗教事务条例》曾对宗教活动场所有明确规定,按照其相关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但其所规定的“现实宗教场所”,在新媒体环境中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局面。随着网络虚拟宗教场所的迅猛发展,宗教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在新媒体技术的冲击下,渐渐呈现出“力不从心”的趋势,法律法规的效用难以发挥,所以急需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

3.催生了大量“网络传教士”,助长了非法宗教或者组织的滋生

根据我国现有的宗教领域的法律法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需要到国家宗教事务局进行备案。但在新媒体环境下,出现了大量的“网络传教士”,他们既不备案,也不具有宗教教务人员的身份,却在网络环境中行使着教职人员的行为,甚至有些人还被信徒们视为“宗教领袖”。新媒体环境为这些非法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2014年发生在山东招远的组织杀人案让我们认识到了组织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但这些从事组织的人在新媒体环境下不断宣传他们的思想,企图蒙骗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所以我们应时刻对新媒体环境下的宗教行为加强警惕,同时,也要警惕跨国宗教在新媒体环境下的活动,特别是那些在国内具有一定数量信徒的宗教团体,防止他们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

四、新媒体环境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在2016年4月22-23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宗教工作关系到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他还强调我们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7]。这为我们在新媒体环境下更好地解决宗教问题、推进宗教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我们应当针对新媒体环境的特点和宗教活动的特殊性,制定有效对策。

1.着力加强我国宗教领域的立法工作

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存在着依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存的局面。目前,我国宗教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我国第一部宗教事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起开始实施。之后,国家宗教事务局相继出台了11部部门规章,如2005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6年颁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7年颁布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8]。目前全国共颁布了60多个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些宗教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促进了宗教法治化进程。

然而,我国总体上还缺少一部专门调整宗教关系、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法律。目前主要依据的《宗教事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10年后,实践中发现其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如宗教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明、宗教管理部门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等。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并修改完善《宗教事务条例》,特别是针对宗教财产归属、网络宗教活动等问题应立法明确。同时,针对当前的现状,需要尽快制定一部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宗教管理基本法律,使宗教事务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2.重点提高宗教管理干部和宗教人员的法治观念与法治能力

宗教管理干部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应当着重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与法治能力。例如:青岛市宗教事务局在加强自身法治能力的前提下,认真排查、调处和化解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维护了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这种“青岛模式”值得大力推广。此外,宗教管理干部在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的同时,也要提高新媒体环境下所需的网络操作与监管技术和水平,以更好地实现对公民自由权益的保障。除了宗教管理干部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宗教人员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与法治能力,在新媒体环境下依法从事宗教活动。

3.提高社会公众对宗教事务的立法参与和法治意识

要解决当前的宗教问题,应当提高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和法治意识,对于涉及非法网络宗教和“”所传播的网络宣传有鉴别与抵制能力,并能够做到自觉监督,依法举报。同时,国家也应做好相关的教育与引导,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与法律意识。在进行宗教活动特别是在新媒体环境下的宗教活动时,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使之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此外,还应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教群众学法、信法、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当然,提高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好的,所以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常抓不懈。

4.形成有效的宗教事务的社会监督

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当前保持宗教工作稳定的重要举措。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范围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部分宗教事务。在进行宗教事务管理中,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也要依法规范管理,并主动接受各种监督。这些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等。宗教管理部门对于宗教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进行及时的制止与纠正,并积极指导宗教界加强规范化管理,以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当前,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使之完全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第二,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宗教自主自办的方针,对涉外因素的宗教进行监督,防止境外势力干涉我国宗教。第三,为应对新媒体环境下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我国应以宗教部门为主,尽快建立一支具有综合技能的宗教管理队伍。这支队伍不但需要具备良好的宗教专业素养,还需要有专门的网络知识与新媒体技能,能够对新媒体环境下的宗教活动进行科学管理与依法监督。

总之,在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宗教领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迎接这些来自国内外的挑战,解决宗教领域的复杂问题,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解决当前我国宗教领域面临的问题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各界长期不懈地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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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光.国际互联网与宗教渗透[J].中国宗教,2003(3):27-29.

张全录.对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宗教,2011(3):58-60.

Robent N Mc Cauley. Why Religion Is Natural and Sciences Is Not[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011.

宗教事务条例范文12

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大多数都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我市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矛盾一触即发,相当激烈,广大信教群众要求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现将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主要做法及其成绩

近年来,我市各级民宗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

第一,加强财务督导。8月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督导制度,市、县区宗教团体及三一教协会全部成立了财务督导小组,组长由各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和指导。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3-5人懂财务的非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担任,每月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出纳、场所负责人,具体采购人员列席旁听,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凡是对支出手续不规范的发票,当场予以纠正。凡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确定无疑义的票据,加盖审核专用章;凡未经理财小组审核或审核未过关的,不允许其入账。财务督导制度实施二年以来,有效地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管理有了明显的改观。

第二,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我市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市民宗局出台了《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现金和银行存款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市道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基督教两会、市三一教协会统一印制《市宗教活动场所收入专用收据》三联单,加强对较大宗教活动场收入的监督。

第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财经知识,动员有条件的场所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尽量聘用有会计资职的专业人员担任,对会计科目设置和记帐方法进行规范。基督教堂多年来一直坚持聘用有会计专业资职的人员作为该场所的会计,科目设置合理、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内部监督严格,管理规范。市三一教协会也经常举办财务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场所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坚持财务收支公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捐赠情况要向信徒群众公开,并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我市较大的场所能够做到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一次,接受信教群众、宗教团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维护场所的团结稳定。涵江鲤江庙从开始,每年年底在鲤江广场进行年度收支的情况向社会信众公布,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市天主教爱国会每季度向宗教主管部门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资产负责表》,使宗教主管部门能够经常性地掌握了解场所的财务状况,洞察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帮助纠正和解决。

第五,建立规范财务管理示范点。为了培养财务管理的示范单位,市民宗局每年召开1-2次财务规范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让管理较为规范的场所进行现场经验介绍,让大家进行观摩学习,8月从中挑选涵江鲤江庙、基督教堂、东山祖祠等9个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上报省厅作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通过典型示范引路,达到全面规范管理的目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财务制度不够落实。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虽然大部分都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但不够健全。有的制度挂在墙上形同虚设,根本不按照制度执行。有的场所负责人随心所欲,自已不带头遵守财务和会计制度,造成管理人员内部闹矛盾,不和谐不团结,造成信教群众对该场所的不信任和强烈不满。由于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特别容易形成教职人员在经手钱款方面独断专行,给宗教活动场所的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一个因素。

第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在银行开设户头,仍有相当数量的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济收入较多的宗教活动场所仍然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存款,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特别是有相当数量佛教场所仍然存在“个人账”和“口袋账”的现象,经济坐收坐支,从来没有建立账目,当家一人说了算。目前仍有部分场所收入不使用各宗教团体统一印制的收入专用发票,收不入账,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的现象。有的场所报销仍然没有正式凭据,白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场所报销发票没有经过会计审核,报销手续不健全,没有经办人、证明人和负责人审批;有的场所大笔开支事前没有研究,审批不按制度规定,没有向信徒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财 务人员业务不够熟悉。我市宗教活动场财务人员多数来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往往是“兼职”或是“半路改行”,绝大多数没有进行会计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数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年龄较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财会知识较缺乏。在设立账目时,没有按照规范科目设置,相当多的宗教活动场记账方法仍然是以记流水账方式,财务差错不易发现,不易纠正。而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复式记账法,不符合国家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能够实行会计聘用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的场所位数不多,大多数场所不愿意聘请专业会计人员的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宗教活动场所会计账目不规范、财务管理无法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财务监管不够到位。从下半年起,全市的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督导制度,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财务监督小组,但真正发挥的作用不够。虽然财务定期公布,但项目过于笼统,反映不出真实的开支情况,公布成了一种摆设。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向宗教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目前,大部分宗教场所没有落实到位,游离于外部监管之外。由于监管不到位,这给个别人披着宗教外衣借教敛财的人带来了可乘之机。

三、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自觉遵守和执行财会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也是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场所内部的团结;关系到宗教活动能否健康、有序的开展;关系到集体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宗教界乃至社会的安定稳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特别是场所负责人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切实提高加强财务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外,同时还要遵守国家的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国家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因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宗教部门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定、意见。《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对财务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希望各宗教团体和场所要结合本场所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探索推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关键是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样才能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从制度上遏制宗教内部滋生的腐败。然而,在我市目前要全面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条件还不具备,时机尚未成熟。因此,要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推行财务委托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服务中心,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辖区内各宗教活动场所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协助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管理和实施监督。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向财务中心办理委托书,并缴纳少量的费用;财务委托中心要自愿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的委托。这样既强化会计工作,又节约聘用会计人员成本,是一举二得的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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