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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

时间:2023-01-09 17:28:42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范文1

为巴黎会议,

国际社会精心准备了4年

巴黎会议是国际社会预设的一个时间节点。预期达成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期结束之时)后国际机制新安排的哥本哈根会议以失败告终,经过两年的磋商,2011年底各国在德班会议上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要求在2015年达成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经同意的有约束力的成果”,并于2020年生效。因此,着眼于2020年后国际制度新安排的巴黎会议和预期达成的“巴黎气候协议”普遍被认为将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转折点和里程碑。

在2011年之后的4年中,国际社会都在为这次会议做准备。在科学研究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完成了《气候变化第五次评估报告》,从科学上警示气候变化的紧迫性,评估目前应对政策与国际合作的充分性和未来需求;在经济发展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逐步走出金融危机,经济增长反弹但排放稳中有降,2014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也出现了平稳态势;在谈判桌上,部分关键问题,例如“巴黎气候协议”的原则和模式,也通过各层次磋商达成了共识。此外,巴黎会议前超过160个国家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INDC),其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90%以上;在谈判桌外,非国家行为体(如企业、NGO等)发动了不胜枚举的低碳行动和倡议,天主教教宗和穆斯林世界也史无前例地号召民众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道德义务;甚至在巴黎会议的组织形式上,法国也充分吸取了哥本哈根会议的教训。凡此种种都让国际社会对巴黎会议充满信心,国际社会也不能再接受一次失败的大会。

巴黎会议面临五大难点

尽管国际社会充满信心,开幕式上的各国领导人的发言也都相当富有激情和煽动力,但不能否认要如期达成协议还需要在以下棘手问题上达成一致:

一是长期目标问题,即能否在控温2℃的基础上提出更明晰和更容易理解的路线图?由于涉及到2050年和本世纪末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发展中国家普遍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而欧盟、小岛国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也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放。各方还需要努力寻求都能接受的表述方式。

二是减缓差距如何弥补?各国“自下而上”提交的INDC都趋于保守,相比2℃的目标具有相当的差距,最新分析表明,如果各国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INDC,那么将实现的控温为3℃左右,差距还是很明显的。针对这一问题的“五年循环审评”已经被普遍接受,但审评之后又将如何?理论上讲,审评不仅应当敲警钟还应该分任务,各国又将面临纠缠不清的“责任分担”问题。从实践中看,将任何强制目标强加给某个国家都是不现实的。

三是资金问题,能否提出一个2020年发达国家融资1000亿美元的路线图以及2020年后的援助计划?这还将涉及到部分发展中国家一再坚持的“损失和危害”议题中的气候赔偿问题。

四是如何在各个要素中体现“区别”?“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新协议中依然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面对发达国家强烈的“去二分法”诉求,发展中国家能在何种程度上保证“实质区别”的存在?

五是巴黎气候协议将以何种形式呈现?是“原汁原味”的议定书,还是不包括具体数据的议定书,或是不具有很强法律约束力的“执行协议”?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美国立法机构绑架了全世界,为确保美国参与,大家或许不得不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妥协。

巴黎协议法律约束力或有限

总体而言,巴黎会议成果将以两部分呈现:原则性、长期性、指导性的成果将以“协议”(Agreement)的形式确定下来,阶段性成果特别是有关具体量化承诺或行动目标的内容将以“决定”(decision)的形式留存,并授权在2015―2020年完善具体机制的设计。

巴黎协议与已有的《京都议定书》将有以下区别:首先是法律约束力可能不同。《京都议定书》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例如发达国家必须定期汇报减缓目标执行情况并接受严格审评、遵约不力将受到惩罚等,预计巴黎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将逊于《京都议定书》,至少它不会将各国的INDC纳入强制约束的范畴。其次是覆盖面不同。《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制定了量化减限排目标,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要求,而巴黎协议针对所有缔约方。第三是减缓目标提出模式不同。《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地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安排了减缓目标,而巴黎协议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最后是时效性有差异。各方都希望巴黎协议具有“持久性”,能长期指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理论上讲,《京都议定书》也长期有效,但不能否认,巴黎协议生效之时就是《京都议定书》寿终正寝之日。

巴黎会议成果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非常复杂,有消极影响也会有积极影响。消极影响在于,这样一个基于“自下而上”模式的协议对全球气候治理来讲缺乏力度,在减缓和资金这样的重大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2007年以来,发展中国家不断向前迈进,但发达国家止步不前,最终在减缓问题上两个集团回到了同一条起跑线上,承担同样性质的减排任务。这对已经拥有《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国际合作制度而言可能是一种弱化。

积极的影响在于巴黎协议将是气候治理真正走向“全球”的起点。如前所述,在酝酿巴黎协议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已经行动起来,形成了良好的氛围。相信巴黎协议所释放出的信号将更加激励各行各业都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列中,全方位多层次地促进气候治理。南南合作已经是这股洪流中的重要力量,《蒙特利尔条约》将对含氟气体的管控起到更多作用,WTO也可能促成“绿色俱乐部”的诞生。公约内机制与公约外行动的良性互动将有力促进低碳绿色发展。

京都协议书范文2

法定代表人:樊思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刘敬华,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郑红,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田永卫,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铭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红都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讼争土地座落在北京市西直门立交桥东南侧的北大安胡同8号,原系红都公司所属的西直门纺织品批发部,有办公及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992.2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952.8平方米,是国家划拨的商业用地,红都公司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红都公司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由双方在讼争土地上联建“红都大厦”。1994年3月23日,红都公司向北京市有关领导递交了《关

于划拨建设用地的请示》。此后,红都公司及开发总公司就项目进行报批,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开发总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开发权。1994年7月13日,红都公司与开发总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意向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红都大厦”。1994年12月8日,开发总公司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5年3月2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复红都公司、开发总公司,同意项目名称由“红都大厦”变更为“国英二期住宅和商业楼”。开发总公司指定所属企业北京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香港捷铭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成铭公司,于1995年8月22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5年6月7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成铭公司继续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此后,该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为“成铭大厦”。在设立成铭公司的合同和章程中均明确规定,合作公司除还建红都公司1万平方米物业外,其余全部物业由合资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1995年11月,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签订《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红都公司将西直门北大安胡同8号产权交成铭公司,并将全部房屋及地上物于1995年11月30目前搬迁并腾清现场由成铭公司拆除。成铭公司在成铭大厦商业楼内以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安置红都公司作为拆除面积的补偿,并补助红都公司拆迁费160万元。还建面积于工程竣工后交付全部产权归红都公司所有并管理使用。属于红都公司的物业,成铭公司协助红都公司向政府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产权证明。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还建面积作法标准及设备选型见附件。1997年12月,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签订《协议书补充条款》,确定还建面积为9013.86平方米,标明具体位置及数量为:零米以下部分一层1561.43平方米,二层790.99平方米,三层477.70平方米,因层10.50平方米;零米以上部分一层1503.83平方米,二层2279.83平方米,三层2352.09平方米,夹层19.60平方米,四层17.89平方米。双方还约定成铭公司按图纸要求完成结构和初装修后移交红都公司。

另查明:1995年11月23日,开发总公司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1995年12月15日,开发总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1996年10月14日,成铭公司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证。1997年9月10日,成铭公司领取成铭大厦加层1532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铭大厦总建筑面积为85331.7平方米。1998年9月14日,开发总公司、成铭公司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受让方由开发总公司变更为成铭公司,开发总公司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1999年12月,成铭公司取得成铭大厦商品房外销许可证。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于2000年4月17日裁定

查封成铭大厦建筑面积9013.86平方米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成铭大厦是经红都公司与开发总公司共同申报并确定给开发总公司由其与红都公司联建的建设项目。成铭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沿用原审批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成铭公司与红都公司签订的补偿还建面积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红都公司按协议迁出建设范围,已履行合同义务,成铭公司亦应履行协议。红都公司关于与成铭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还建面积到期给付之主张,应予支持。成铭公司主张按拆迁法对红都公司予以补偿,不符合双方签约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成铭太厦是商业性开发,双方协议不具有拆迁性质,亦未履行拆迁程序。建设项目系红都公司参与合作,故成铭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成铭公司对成铭大厦工程超建部分已取得合法手续,对增建部分双方并未以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故红都公司对超建面积主张权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协议书、附件及协议书补充条款;二、成铭公司于成铭大厦竣工后15日内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建筑面积9013.86平方米交付红都公司,并协助红都公司办理产权手续(建筑面积的具体位置、数量分布见判决书附件);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010元,由红都公司负担10010元,由成铭公司负担50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520元,由成铭公司负担。

成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案是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不是合作开发纠纷。红都公司只是与开发总公司签订开发意向书,未签订合作协议书。红都公司未能筹足合作开发资金,故放弃合作开发意向。红都公司仅参与申报建设项目,未实际参与合作开发。从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其性质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履行了拆迁程序。由于红都公司提供的拆迁占地面积不实,协议中关于安置面积的约定无效。成铭公司依法只能安置红都公司1992.2平方米建筑面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红都公司答辩称:红都公司是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人,成铭大厦是以红都公司为主申请立项的开发项目。红都公司将土地及地上设施投入该项目,不仅没有放弃合作开发意向,且实际参与了合作开发。红都公司参与项目的申报,亦是合作开发行为。双方协议的性质为合作开发,并非拆迁安置补偿性质,且协议合法有效。成铭公司应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红都公司与开发总公司经协商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红都大厦”,由红都公司出地,开发总公司出资,并就此项目共同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开发权办到开发总公司名下。后因资金困难引资成立项目公司,即成铭公司,并沿用原审批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在成立成铭公司的章程及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成铭公司还建红都公司10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签订的补偿还建面积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成铭大厦为商业性开发,成铭公司主张双方系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都协议书范文3

2012年7月26日上午,“首都圈(京津冀地区)防震减灾系列科普示范活动启动仪式暨‘7·28’唐山地震纪念”在河北廊坊隆重举行。启动仪式由河北省地震局副王钟山局长主持,中国地震局原副局长、中国老科协地震分会会长汤泉、中国老科协副秘书长彭希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洪涛出席并讲话。

据了解,“首都圈(京津冀地区)防震减灾系列科普示范活动”由中国老科协和中国地震学会主办,中国老科协地震分会承办。活动以“弘扬防震减灾文化,构建和谐安全家园”为主题,目的是跨省跨区域、同时同步同主题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进一步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建立群众性、经常性组织科普活动的机制,创建有特色、可持续的品牌科普活动。此次启动仪式是整个项目活动的开始,京津冀地区有关单位将按照活动实施方案,分阶段有计划地全面展开。(本刊记者)

沅江老科协副会长郭继先获记省政府一等功奖励

8月初,湖南省益阳市老科协会长陈恒祥、益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长张第军、副局长马占强、蔡志强一行,前往沅江市看望并慰问了荣获全省创先争优活动中的优秀共产党员、省政府给予记一等功奖励的郭继先。

郭继先今年68岁,原担任沅江市农村部副部长,退休后担任沅江市老科协副会长,沅江市农村部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多年来,他坚持办点示范,以市老科协副会长、科技局特派员和市委组织部、市残联宣讲员的身份深入农村,采取建立联系点办班培训、现场指导和编发技术资料等办法,帮助农民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特别是在全市生猪品改工作中成绩突出。早几年该市土杂猪占50%以上,外销每头猪扣肥膘肉90斤,严重减少了养猪户的收入。他针对这种情况,主动配合畜牧部门对全市公、母猪逐一进行鉴定,不合格的全部淘汰。三年后大见成效,每头猪纯增收入300多元,全市养猪户合计增收3000多万元。另外,他还指导农民科学养牛、养鸭,增加收入2000多万元。(来源:益阳市老科协)

北京老科总召开“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研讨会”

2012年7月25日,北京老科总与北京市农委、北京都市农业研究院联合召开了“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研讨会”。北京老科总常务副会长罗忠仁主持会议。北京市农委委员张洪图,北京农学院原院长王有年,北京老科总常务副会长张大力,副会长李如理,北京市科协学会联和办公室主任、北京老科总秘书长彭大年出席研讨会。来自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的30余位老专家参加研讨会。

会议认为,北京市自2003年正式提出“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以来,经过多年的大胆探索和努力实践,高效农业发展迅速,特色农产品不断涌现。主要表现在,基础性农业生产稳步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优势凸显,种业发展突飞猛进,农业观光园区建设卓有成效。同时,老专家对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第一,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提升农业科技含量;第二,优先扶植优势特色产业,推动主导产业规模化发展;第三,以国际种业园建设为契机,推动种业优势资源的聚集;第四,注入文化内涵,推动休闲农业的升级换代。

据了解,为召开好这次研讨会,北京老科总组织与会老专家,到通州区国际种业园区等12家典型单位进行了4次考察,并于7月18日在通州区召开了座谈会。参加考察的老专家们共提出了15项关于“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的论文和建议。(北京老科总 供稿)

益阳市老科协联手共建文化服务中心正式启动

8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老科协与市老年保健协会等单位联手共建的文化服务中心,经过3个月的筹备,今日正式挂牌启动。

据了解,益阳市文化活动中心是按照益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科技与创新双轮驱动,文化与经济互动交融,事业与产业比翼齐飞”的思路,由市老科协、市老年保健协会、市太极拳协会、市广场舞协会、市龙舟协会联手共建,总面积645平方,总投资47.73万元。由原闲置多年的市委机关旧食堂改建一新,该文化服务中心集办公、会议、健康教育、自然疗法、文体培训、文艺演出、书画展览、摄影展览、养生保健、休闲娱乐于一体。

益阳市老科协会长陈恒祥表示,文化服务中心既是益阳市民间社团联手筹办公共文化项目的创举,也是益阳市文化惠民、“四进社区”公益文化的新举措和新发展,它将对创优创新、推动文化强市起到重要作用。(本刊记者)

北京老科总举办《科普论坛》报告会

2012年8月10日上午,北京老科总与中国科学院老科协分会举办《科普论坛》报告会。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罗援少将应邀为“科普论坛”作专题报告。

罗援将军以深厚的积淀,敏锐的观察,详实的资料,报告了人们最关心的黄岩岛、、南海问题,详细地阐释了现状、沿革、对策,揭露了日、菲挑起事端的远因、近因,全面、深刻、清晰、有理有据地告诉大家,黄岩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在南海的领海一寸也不能丢。罗援将军强调指出,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关键时刻要敢于、善于“拔刀亮剑”!

据了解,整个报告会上共有来自北京老科总中国原子能科学院、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电子部十二研究所、北京电子管厂、北京邮政管理局等20多家分会的400多名老专家、老领导们前来听取报告。(本刊记者)

陕西省老科协召开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

京都协议书范文4

关键词:碳减排 博弈 碳关税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围绕碳排放进行着紧锣密鼓的政治经济协商和讨价还价,《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即将到期,而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上签署的《哥本哈根临时协议》又未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如今,碳减排也早已不再局限于环保领域,而成为一场激烈的政治经济博弈,无论结果如何,“碳政治”与“碳经济”将会成为未来几十年世界各国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主题。

碳关税最早由法国提出,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的产品遭受不公平竞争,当时由于美国恰是未签署《议定书》的国家之一,坚决反对法国的此提议。而就在2009年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对来自未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产品实施“边境调节”措施,即征收“碳关税”,以避免美国制造业陷入不公平竞争。

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之路的波折到碳关税的提出,在环保之余,无不渗透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其中蕴含了复杂的国家间的博弈,预示着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争议将更为激烈,气候谈判甚至可能引发未来较为严重的国际贸易争端。其中主要的博弈利益集团可以归结为以欧盟为首的联盟(欧盟、日本等)、以美国为首的联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俄罗斯和发展中国家。

一、《京都议定书》形成前初始排放权分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

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属于非排他性使用的公共资源,对此,单个国家的理性选择将导致过度排放,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导致“公地悲剧”。因此,在不存在超越主权国家的领导者的情况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就是“囚徒困境”,设计机制来引导人类走出囚徒困境是当务之急。而在这一过程中,确定最优的总体减排规模并在不同国家中分配初始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关键。

现实中,1美元的消费品给发达国家居民带来的效用小于给发展中国家居民带来的效用,而1单位的排放量给发达国家居民带来的负效用要高于给发展中国家居民带来的负效用,所以在环境与发展的权衡中,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倾向于经济发展。于是,在一个无限期轮流出价的讨价还价动态博弈框架里,纳什均衡的结果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讨价还价双方的效用取决于彼此的贴现因子。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减排博弈中,这种贴现因子可以视为各国对达成减排协议的耐心程度。尽管无限期的讨价还价对谁都不利,但谁更有耐心,谁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目标函数不同,发展中国家显然比发达国家更有耐心,这可以从历史责任之外的另一个角度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最终接受“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达成承诺率先减排的《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在初始排放权博弈中赢得应有的权益。

二、《京都议定书》生效过程:发达国家间的博弈

(一)美俄博弈

美、俄之间是典型的“猎鹿博弈”,“鹿”就是排放权交易。俄罗斯拥有大量的碳排放权,美国若加入《京都议定书》,为实现减排承诺,相比其它碳排放配额供需平衡的附件1国家,美国需要大量购买排放权,所以美国是俄罗斯的主要客户。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俄罗斯就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所以也就迟迟不肯签署《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作为一个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框架,规定在不少于5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1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1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生效。所以,每个国家的排放额构成了国家票数Wi。1990年,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1国家排放总量的34.12%,俄罗斯占17.45%,可视为50.57%的总计投票权。如果美、俄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则其无法生效。这时,美国如果推出自己的减排方案,通过市场排放权交易,俄罗斯也能获得收益。但这会得罪欧盟等签署国家,同时俄罗斯也不能获得《京都议定书》所带来的碳排放权交易利益。

在这种分析思路下,美、俄存在3种可能结果:美俄均签署《议定书》、美俄均不签署《议定书》、俄签署而美未签署。前两种的利益权衡上文已分析,而第三种情况则涉及下面提到的俄欧博弈。

(二)俄欧博弈

事实上,如果美国退出,俄罗斯在签署《议定书》后获益并不大,但它在联盟中关键加入者的地位使其希望采用“盟主博弈”策略,先口头拒绝,制造紧张气氛,要挟欧盟等签署国以获得先期利益,然后在关键时刻同意签署,再等待美国改变立场。

(三)美欧博弈

美欧之间可以算是一种狭路相逢勇者胜的“过桥博弈”。欧盟是减排计划的提出方和《京都议定书》的积极支持者,并率先批准了《议定书》,但美国的退出确实是国际减排计划的重大损失;美国由于考虑到签署协议后自己减排成本很大,可能影响到国内一些产业的发展,所以希望通过推出自己的减排计划将其它国家拉拢入内,形成有利于自己的“盟主博弈”局势。但由于没有几个国家响应,一意孤行对美国没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出现双方新的博弈与妥协。

三、《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围绕碳关税的美弈

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的确生效了,但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的表现让气候谈判的成果大打折扣。美国行为政策考量可以用“对决博弈”模型予以简化。

有4个要进行最后的对决,相互射击,他们命中率是:甲80%、乙70%、丙60%、丁50%。按照博弈原理,都是理性人的话,枪法最差的丁幸存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所有都会选择首先把对自己威胁最大的对手干掉,丁对其它人的威胁最小,成为射击目标的可能性最小,而枪法最好的人甲被首先干掉的可能性最大。如果把4个主要的碳排放利益集团比作4个,美国无疑是头号射击目标,其次是中国,俄罗斯成为目标的可能性最小。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分析,在中国把美国作为首选目标的同时,美国也把中国作为首选目标。

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2007年12月初巴厘岛贸易部长会议上曾经指出,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借口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将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但耐人寻味的是,施瓦布的发言话音未落,美国国会却已在尝试把欧盟碳关税的政策提议在本国立法中付诸实践。美国的政策转变并不是心血来潮的产物。事实上,从《京都议定书》到2009年哥本哈根UNFCCC第15次缔约方会议,发达国家出于对减排经济冲击和全球政治格局调整的担忧,一直试图把“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模糊化,并要求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跟发达国家一样“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约束性减排目标。

通过对美国相关政策演变过程的分析不难看出,美国推出自己的减排措施实际上是试图在不损害国内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提升其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发展格局的控制力:一是用承担一个形式上的约束性目标打破跟以欧盟为首的附件1国家和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谈判僵局,重新从欧盟手中夺回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领导地位;二是以推行碳关税之类的威胁性政策迫使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尽早承担减排责任,继而利用其在新能源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减排压力,找到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点。

美国战略家卡根将美国与欧洲在碳排放问题上的表现概括为:“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前者强调实力,而后者强调协商对话和规则的建构。这种区分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利益。欧洲国家目前在新能源上处于领先地位,减排成本相对较低,且“碳金融”在欧洲以欧元形式流通,可能催生欧元替代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规则符合欧洲利益。而美国基于国内工业依赖石油、碳排放量高等原因,故意推脱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责任。至此,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行为是符合其本国利益的。

事实上,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有两个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将会长期存在,一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二是减排政策导致的竞争力损失。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是一个长期博弈过程,也是国际政治经济博弈在环境领域的再现。尽管《京都议定书》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地悲剧”,但要真正走出“囚徒困境”,还需要更有效的机制设计,以激励各国真正地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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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范文5

    委托人贾德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

    委托人张桂花(赵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讼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被告赵守增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而且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须过户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在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和继承的。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如果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都是无效的。四,当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欺骗下做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欺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被告对上述答辩,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确为恋人关系。2、证人郑春喜(与原告系邻居关系,曾与原告为房产买卖纠纷进行过诉讼)书写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原告曾承认其丈夫就是被告;3、证人刘荣妹(自称为被告原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且其亲眼目睹过双方所拍的结婚照,4、证人李显堂(被告原单位同事)书写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从被告处得知原、被告已结婚的事实;5、证人崔廷君书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原告曾经有过两次婚史,而非其在法庭上所说的一次;6、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主要内容是;经过查实,原、被告未在该处进行过婚姻登记,以此证明其所陈述的原告数次领回的结婚证均系伪造的事实;7、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以上书证均为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有与原告结婚的意愿。8、承诺赠与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原、被告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里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为被告名下产权。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中经过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达成(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属于王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北房三间、西房三间、南房两间,共八间。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居民区甲12号的北房五间、南房五间。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老虎庙甲29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共十间房产,均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2、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3、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在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公证后生效。”。后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万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审理中,被告当时表示要求原告返还该份公证书。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审理中,被告称其与原告系恋人关系,双方曾同居5年,在此期间原告曾3次利用职务之便,用假结婚证欺骗被告,致使其最终在公证书上签了字,但对于上述主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被告的上述答辩,原告除对双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当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亲笔书写的信笺真实性表示认可外,对被告的其它答辩事实,均表示否认。

    另查:为龙卡丢失一事,被告曾于2003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状告原告及某银行返还财产,后因不服后者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海淀法院及第一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上述两审法院对原、被告的恋人关系及同居5年的事实进行了认可。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下列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下列证据均予以认可并采信,证据名称如下:1、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2、原告亲笔书信。3、被告承诺赠与原告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4、(2003)宣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 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认证:1、证人郑春喜、李显堂、崔廷君书写的证明材料,因上述3名证人本人因未能亲自到庭,且郑春喜与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李显堂所述有关原、被告结婚一事系从被告处得知,原告本人并未认可;崔廷君所证明的事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3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2、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的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无认证的价值。3、证人刘荣妹认定原、被告已结婚一节,因其并未亲眼目睹到双方的结婚证,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结婚,系凭个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结婚照片及双方同居的现象所获得的一个带有主观臆断的直观判断,亦缺乏证据力。

    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涉诉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其次,原告主张赠与依据的协议第二款约定:“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的两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应包含如下三层意思表示:1、被告自愿将两居室赠与原告;2、赠与原告的房产作为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3、在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见协议第三条);第三、综观该协议前一、二、三条,双方不但约定和明确被告的房产赠与行为,还对上述协议约定的原告全部婚前财产(其中包含自有的18间房产及被告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见协议第三款:“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在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且该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审理中原告委托人称协议中约定的婚姻对象不是特定的,显然与该公证协议的目的及内容相悖。该公证虽在第四款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本院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朋友间的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理由不当。但应当提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被告对其所述的原告多次伪造结婚证一节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对此未予认可,故本院对此节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玉清要求被告赵守增给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即座落于本市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京都协议书范文6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作为上会记者,我的“两会之旅”也画上了圆满句号。

这已经是我连续第四年作为上会记者报道全国两会。3000多名中外记者,每个人都有确定的主题和目标。而我的关注点放在了一个足以影响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发展的国家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上。

2014年2月26日,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2014年3月,全国两会召开。带着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种种好奇,我开启了第一次两会报道之旅,并做了《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 互利共赢》的专题报道。

从2014年至今,京津冀协同发展已历经三年洗礼。从最初“1+1+1能否大于3?”的疑问,到困局之后的彼此融合,再到区域发生聚变的成效,2017年,对于京津冀三地来说,是实现近期战略目标的关键之年,如今,三地已经培养出合作的默契,实现目标指日可待。

在这项国家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区域的聚变效应令人惊喜。保定,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15年,《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把保定纳入“中部核心功能区”,列为“区域性中心城市”,明确提出“推动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这对于保定来说,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保定市委书记聂瑞平曾提出,加快把保定市建设成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支撑点、京津产业转移的承接地、外资进入京津乃至北方市场的桥头堡,全面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推动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如今,这些目标都已达成。

2016年5月,我们把保定市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区域聚变的典型进行了专题报道,在保定市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对保定市林业局、科技局、扶贫办等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豆芽创客空间等孵化机构进行采访,写出《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大保定遐想》一文,文章发表后引发热议,并收到保定市政府的感谢信。

2017年两会期间,我对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委书记聂瑞平进行了专访,写出《京津冀协同发展三周年:“大保定”聚变》一文,展示了过去三年间保定的改变,以及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担当的重要角色。文章发表后,成为两会期间热议的焦点,并被《保定日报》头版头条全文转载。

除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之外,2017年还有一和它息息相关的国家政策,那就是支持特色小城镇的发展。两会期间,通过对保定市委书记聂瑞平、梅州市委书记谭君铁的采访,我做了《特色小镇:新型城镇化的特色担当》专题报道。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下,特色小镇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蔓延开来,未来有望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我们也将在两会之后做出更多的专题报道。

记者,是时代的记录者。能够见证如京津冀协同发展般国家重大战略的步步向前,并用文字记录下其中的每一个发光点,这对于一个记者来说,是莫大的幸运。前路还长,保持初心,用心记录,才能不辜负这个灿烂时代。

京都协议书范文7

【关键词】欧盟 《京都议定书》 气候变化政策演变

【作者简介】陈新伟,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怀普,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

近些年来,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日益成为国际政治中的核心议程,学术界对世界各大国(或国家集团)的气候变化政策的关注和研究也随之升温。欧盟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支特殊力量,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扮演着旗手的角色。对于推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欧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欧盟的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其气候变化政策尤其值得重视和研究。欧盟气候变化政策起源于欧洲早期的环境保护运动,并在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个国际法律文件谈判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本文拟对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作初步的探讨,勾勒其形成与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解析其特点以及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

一、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起源

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起源与欧洲环境保护运动密不可分,两者一脉相承,前者是后者的必然结果。欧洲环境保护运动经历了三个相互关联的阶段。20世纪60、70年代欧洲环境保护主义运动的兴起为第一阶段。二战结束后世界经济经历了二十年的大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以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为代表的环境问题变得日益突出。1962年雷切尔•卡尔逊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开始引起西方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它的第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首次提出了经济增长与环境资源容量的限度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经济增长“可持续性”问题的思考。 研究机构和媒体对环境问题的大量报道和持续关注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值得一提的是,1968年的“五月风暴” 之后学生运动向环保运动的转型影响深远,这场青年学生运动不仅加速了欧洲后现代思想的兴起,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整整一代年轻的政治活跃分子,他们为环境运动提供了主要的领导和干部。 简言之,以群众运动为主体的环保思想启蒙和环保意识的形成是这一阶段欧洲环境保护运动的突出特点。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90年代环保运动向绿色政治的转型时期,亦即以群众运动为主体发展到以政党政治为主体,其突出标志是绿党在一些欧洲国家出现并开始参与政党政治。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欧的一些环境保护组织纷纷联合或改组相继成立了绿色政党。欧洲绿党的理论主张以生态保护主义为核心,其中最能体现绿党创新的是它的生态优先价值,即要以生态可承受能力为准绳,重新调整人类的生存方式和发展模式,放弃人口和经济的无限增长,减少人类生存对自然的压力。 欧洲绿党的成立及其政策主张,为欧洲政坛注入了一股清新的活力,尤其重要的是欧洲绿党推动了欧盟政治经济的“绿化”。自1995年起,绿党在欧盟的芬兰、法国和德国等国先后通过与其他左翼政党合作,组成全国性的红绿联合政府而成为执政党。在参与各级选举的竞选活动中,绿党宣传了自己的政策主张,对广大选民和普通民众也进行了绿色环保思想的教育,其生态优先的价值随之为广大选民所认识了解。进入各级议会后,绿党提出了大量环境立法的议案和建议,极大地推动了欧盟的环境立法和环保制度建设。欧盟拥有世界上迄今最为完备的环境立法和超前的制度建设是与绿党的推动作用分不开的。

第三个阶段在时间上大体与第二个阶段相吻合,但是具有新的特点,即是以德国和瑞典为代表的欧洲环保先锋国家实施了积极的环保政策,从而把环境运动进一步推向深入,欧洲环境运动也从个别国家最终扩大到整个欧盟。绿党的生态优先价值观对欧洲传统政党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绿色环保的理念已经成为大部分政党之间的共识。欧洲民众强烈的环保意识和主流传统政党对绿党生态优先价值观的认同,推动欧盟内部产生了以德国为首的环保先锋国家。 1995年瑞典和芬兰的入盟进一步推动了欧洲环境运动的发展。瑞典是较早重视环境保护的国家,其入盟后壮大了欧盟内绿色环保国家的力量,有助于在欧盟内形成新的环境力量格局。瑞典与环保先锋国家德国、荷兰和丹麦等国在欧盟内部组成了一个“绿色集团”,推动欧盟首次改变了在环境领域的决策程序,即由一致同意改为特定多数表决。

欧共体和欧盟环境立法的发展是这一时期欧洲环境运动的另一个突出特点。1957年的《罗马条约》并未触及环境问题;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对《罗马条约》的重要修订之一就是增加了环境部分,第一次为欧共体的环境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础,是欧盟环境政策发展史上的里程碑;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通过进一步增强了欧共体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纳入共同体其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和目标写入了有关条约,进一步突出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这些条约赋予欧盟代表各成员国在欧盟内部和国际上行使环境政策的权力,欧盟在环境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空间为欧盟以后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提供了基础。

总的来看,从绿党、环境先锋国家再到欧盟,欧洲的环境运动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一步一步走向深入的过程。早期的欧洲环保运动开启了欧洲环境运动的先河;欧洲绿党把欧洲的环境运动提升为欧洲的绿色政治运动,对欧洲的政党政治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以德国和瑞典为代表的环保先锋国家将欧洲的环境运动推向整个欧盟层面。一句话,欧洲环境运动的发展构成了欧盟气候变化政策起源的背景,也为该政策的形成提供了早期基础。

二、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形成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气候变化将危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并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出挑战。通过对话和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88年12月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的成立开启了气候变化科学评估的进程,标志着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全面进入国际政治议程,成为一个事关各国重大利益的政治和外交问题。 1992 年5 月9日,由联合国主导的政府间谈判最终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开启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政府间合作与谈判的先河,为以后的气候谈判确立了基本的框架,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欧共体对参与联合国主导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并且对公约的达成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一时期欧盟气候变化政策还没有形成,但此时欧共体提出的一些主张已经反映出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某些基本理念。例如,1990年10月,欧共体提出到200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的目标。 在公约的谈判过程中,欧共体主张公约应包含发达国家限制二氧化碳的时间表,而美国则坚决反对将这样的减排义务写进条约。 另外,公约确立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此项原则成为后来指导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根本原则,欧盟从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原则与欧盟在治理环境污染中形成并的“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s) 原则是一致的。该原则最早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其基本理念是谁污染谁承担治理的费用。作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政策,该原则不仅构成了后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的基础,也反映了欧盟一贯坚持的立场: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方面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随后的《京都议定书》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同时也反复出现在欧盟的一些法律文件中。

但要指出的是,从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来看,虽然欧盟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但是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领导作用,公约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的立场和偏好。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领导地位是在随后启动的京都谈判进程中逐步确立的,也正是在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和围绕履行议定书的各项承诺的过程中,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正式形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但是公约确立的自愿减排原则不足以实现“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目标。 为了推动即将举行的京都会议达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欧盟采取了较为激进的政策措施。1997年3月,在经过内部的协调之后,欧盟环境委员会提出一种减排方案,即欧盟国家集体支持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在201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应当低于1990年排放水平的15%。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在日本京都召开。在谈判中,美国提出在2008年至2012年间将六种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减少至1990年的水平,与欧盟的观点分歧较大,因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经过谈判,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应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要比1990年减排5.2%,其中,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承诺将减排8%。为了各国低成本地履行减排义务,议定书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和排放贸易(ET)三个“灵活机制”。

《京都议定书》通过后,取得缔约方政府的批准使其尽快生效成了问题关键。在欧盟内部,欧盟于1998年3月召开了环境部长理事会会议,出台了《欧盟关于气候问题战略》文件,提出了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立场和战略方针。 文件肯定了《京都议定书》的积极作用,认为议定书提出的灵活机制有助于实现各国的承诺,并强调扩大应对气候变化上的全球参与。扩大全球参与应遵循的原则是:各国有责,区别对待,即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虽然《京都议定书》尚未生效,但是欧盟要加速立法,以减缓气候变化。1998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了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为了实现此目标,成员国之间达成了“责任分担协议”(BurdenSharingAgreement,BSA)。责任分担协议将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任务分配给各成员国,从而解决了成员国各自的减排任务问题,使成员国把工作重心放在实施他们自己的减排计划上。 为了在区域内为《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做好政策准备,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启动了“第一个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Ⅰ),旨在具体落实《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此计划中,欧盟委员会、工业团体和环保方面的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方根据成本效益的原则,确立和发展了30多项政策措施以应对气候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建立了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TS), 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揽子措施中草拟了一个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体系法令,旨在建立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

在国际层面,欧盟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不利形势之下,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协调各方立场,为《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作出了重要贡献。2001年3月美国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欧盟对美国单方面退出的行为持反对和批评的态度。但美国的退出也产生了一个意外的效果,即欧盟籍此担当起了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的世界领袖角色。在劝说美国回归京都进程无望的情况下,欧盟表现出了撇开美国单独推进京都进程的决心。欧盟以身作则于2002年5月31日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退出客观上也促进了欧盟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立场的接近。国际社会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相继达成了《波恩政治协议》和《马拉喀什协议》,使国际气候谈判进入了缔约各方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关键阶段。美国退出后俄罗斯的态度对《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至关重要。欧盟再次发挥领导作用,它不但把批准《京都议定书》作为其与俄罗斯关系的核心,还将此与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挂钩。批准议定书是俄罗斯“不得不作出的政治决定”。 在获得俄罗斯批准后,《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而欧盟对此贡献甚多。有分析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欧盟的推动,使得《京都议定书》这样一个多边环境协议在美国这个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退出的情况下能够存续,从而挽救了全球气候变化多边治理的进程和模式。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欧盟的政策重点转向内部。2005年10月,第二个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Ⅱ)在布鲁塞尔正式启动。该计划回顾了第一阶段欧洲气候变化计划所取得的成就,把未来政策的重点放在碳捕获和碳储存上,主要内容包括:从2011年起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制订降低新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相关法律,审核现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并在2013年修订,制定安全运用碳埋存技术的立法框架等。

为了落实《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目标,欧盟制定了多个重要文件,并依据欧盟各成员国不同水平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2000年和2005年欧盟相继推出了两个欧洲气候变化计划,其直接目标就是加强欧盟区域内部的整合力度,约束成员国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欧洲气候变化计划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正式形成。该政策的内容表现为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通过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决定以及建议等。欧盟设计和运用了一些形式多样和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来实现这一政策。其中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是其最重要的政策工具,是欧盟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的主要基础和途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是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覆盖国家最多、横跨行业最多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其他政策工具还包括财政政策、能源政策、交通运输政策以及农业和林业政策等。减排措施针对的重点是能源、民用、服务业、工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政策措施收到了良好的减排效果,欧盟的一份报告表明,从1990年到2005年间,欧盟15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了1.5%,欧盟27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与1990年的排放水平相比减少了7.9%。 另外,欧盟不断加大内部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力度,力争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用“一个声音说话”。在每次参加国际谈判之前,欧盟委员和欧盟成员国都要举行多轮磋商,以期形成共同立场。欧盟理事会在气候变化谈判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主导作用,确保欧盟的共同路线,并加强欧盟在气候谈判中的领导地位。 在决策方面,欧盟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所采取的措施在欧盟理事会也大多采取了有效多数的表决方式。 同时欧盟作为单独的一个政治实体参与国际气候变化的谈判,由轮值主席国代表欧盟参与谈判并作为单独一方与成员国一道签订条约。这样,在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过程中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发展成熟,也最终从成员国的政策中独立出来,成为欧盟一个新的政策领域。

三、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新发展

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九款的有关规定,后京都阶段(《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之后)的谈判不迟于2005年启动。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了第13次缔约方会议(COP13),会议的最终成果是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规定在2009年底之前,达成减缓全球变暖的新协议,以接替《京都议定书》,为所有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设定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面对全球气候治理的新任务,为进一步证明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决心,2007年1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为将升温幅度控制在2℃以内并继续显示欧盟在减排方面的积极和领导作用,不论其他国家如何行动,到202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将至少比1990年降低20%。 2007年3月欧盟首脑会议提出了一项能源和气候一揽子决议,此项决议在欧盟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核心内容是“20-20-20”行动,即: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若能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议(其他发达国家相应大幅度减排,先进发展中国家也承担相应义务),则欧盟将承诺减少30%;设定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提高到20%的约束性目标,包括生物质燃料占总燃料消费的比例不低于10%;将能源效率提高20%。为了实现此决议提出的目标,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月23日提出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的新立法建议,该项立法建议也被称为欧盟气候变化扩展政策。 该计划在同年底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获得通过,随后欧洲议会正式批准了这项计划。

从上述一揽子计划中,可以窥见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些新动向和新特点:一是修改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使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得到进一步的扩展;二是在运输、农业和住房等非ETS部门建立具有约束力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标;三是制定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推行生物燃料;四是制定了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以及环境补贴的规章制度。 一揽子计划提出了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第三阶段(2013年至2020年)的实施内容,大大扩展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扩大了该体系的覆盖范围;基于部门制定欧盟范围的排放上限而不再是各欧盟成员国设定它们自己的目标水平;改变了配额由各成员国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分配计划的做法代之以在欧盟层面上分配配额;更灵活地使用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等减排信用。这些举措表明欧盟加大了内部政策整合的力度,欧盟机构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的节能减排措施更加完善。当然,这些举措对促进欧盟整体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市场和推动欧盟产业革新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同样重要的是,“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还成为欧盟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主要依据与基础。2009年12月7日-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谈判代表共同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为2012年后设计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欧盟对此次会议原本抱有很大的期望,但由于与会各方在诸如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存续、资金供给和受援对象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会议最后通过了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哥本哈根会议后,欧盟于2010年3月了题为“后哥本哈根国际气候政策:行动起来重振全球气候变化谈判” 的政策文件,明确了欧盟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战略。该文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文件认为《哥本哈根协议》与欧盟希望达成的“充满活力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相去甚远,但是该协议“朝着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协议迈出了一步”,欧盟将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动谈判。其次,文件指出,达成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基础的、充满活力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欧盟一贯坚持的目标,为此欧盟为未来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设定了一个路线图。最后,文件认为“欧盟所能表现出的最令人信服的领导力是采取行动使欧盟成为世界上气候最友好的地区”。文件重申了欧盟的近期减排目标,另外欧盟委员会将制定2050年欧盟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发展路线,实现欧盟温室气体到2050年减排80%-95%的目标,为发达国家总体降低50%的目标作出贡献。

2010年5月31日,为期12天的2010年第二轮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在德国波恩启动。本轮谈判中,各方将首次展开实质性磋商,为年底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做准备。在此之前,欧盟委员会于5月26日报告指出,金融和经济危机大大降低了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成本,因此欧盟应考虑把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由20%提高至30%。 尽管欧盟内部一些国家对欧盟单方面提高减排承诺表示反对,但不排除欧盟可能会在未来气候谈判进程中,择机打出单方面提高减排承诺这张牌,以期占据主动,向其他国家施加更大的压力,重塑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领导地位。

四、结 语

京都协议书范文8

一、全球气候变暖使人类地球村陷入“公有地悲剧”的困境

全球气候变暖是一种自然现象,可以用观测到的科学数据来体现。科学数据显示,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 呈上升趋势。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进入新世纪后,各地的高温记录经常被打破,自然灾难频发,2003年,致命热浪横扫了整个欧洲,这可能是科学家在20世纪初开始跟踪的酷暑趋势的预兆。资料显示,在最近50到100年中,酷热热浪的发生频率比往常高出了两到四倍。2015年的全球平均气温为14.79摄氏度,比2014年高出0.16摄氏度,这是史无前例的增幅,也比20世纪的平均气温高出0.9摄氏度。

全球气候变暖己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对人类地球村及其生态系统带来的灾难,包括极端天气变化、冰川消融、永久冻土层融化、珊瑚礁死亡、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改变、致命性的自然灾害频发等等。这些改变已不再是科学家的预言,从地球村的北极到赤道,人类已开始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挣扎着求发展,已陷入到当代版的“公有地悲剧”形成过程之中。

所谓“公有地悲剧”, 是讲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个小镇所遭遇的悲惨结局。悲剧起源于草地是公共物品,不具有排它性,随着镇上人口数量与羊群数量增加,公有草地逐步变成了不毛之地,镇上居民不得不背井离乡,过着流浪的生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悲剧?因为人性的理性弱点,人们无法应对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之间的冲突。从镇上居民的集体理性来说,养羊的数量超过了草地再生能力,对大家都不利;但从单个居民角度来说,多养羊是个人理性选择,我家多养羊对他家的羊产生无草吃的负外部性是不承担代价的,不养白不养。结果因为“公有草地”不堪重负而彻底荒芜,其环境的变化最终导致了这个欧洲小镇被毁灭的结局。

同样,人类地球村共同拥有的气候环境也就是典型的“公有地”, 也正面临着“公有地悲剧” 的选择难题。对人类来说, 保持全球良好宜居的气候环境是集体理性, 是全人类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不断持续发展的需要;但从单个国家、单个商厂和单个家庭来说,往往是以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为个体获得更多发展的理性选择。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和生活模式是建立在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基础上的,越是生产发达与生活进步,就越意味依赖石化能源的程度越高,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就越多。在漫长的工业化过程,人类并没有意思到以化石燃料为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有什么不妥,人们顶多认为工业废气的排放会导致伦敦式的“雾都”天气增多,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科学家才开始发现全球气温升高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有关。

尽管如此,由于人类社会仍然处在几百年来以化石能源为主的旧的发展模式之中,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是走“先排放,后治理”的工业化道路,虽然它们掌握了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但基于本国的利益考虑又不愿无偿提供给其他国家,反而是把大量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又大都处在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阶段,加上又缺少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导致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因为大气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排放者的行为无法阻止也不承担任何代价,不排白不排,因此,具有负外部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就成为个人的理性选择。结果是过去四十年(1970-2010)来,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长,此间所排放温室气体占到1750年以来的总人口排放量一半左右,且78%的排放增长是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化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此造成的气候环境的破坏使人类地球村距离“公有地悲剧” 越走越近。

从现代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公有地悲剧”, 本质上是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导致了“市场失灵”,解决的办法只能靠公权力的“看得见的手”。 譬如说,通过法律法令来限制牧民每户养羊的数量,或者基于经济手段如罚款、收税等方法来调节养羊的数量与规模,就可以很轻松地化解中世纪欧洲小镇的“共有地悲剧”。但这个解决办法看似简单,里面却隐含着二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第一要拥有公权力的政府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第二管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均拥有充分信息。

然而,人类地球村要应对气候变暖的困局就变得异常复杂。首先,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超级政府,因此也就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有人认为,不是有国际法吗?国际法的效力与国内法是不可比的,因为法律的效力需要司法的有效性作保证的,如果一个国家不积极参与减排,国际社会也无策,只能听之任之。第二,各国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是不够充分的,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并不像卖多少东西一样,是可以无异议计算监控的。目前,碳排放只是一个估算而不是测量, 因而存有水份,比如说美国页岩气的排放数据就存在着争论。第三,由于气候变暖成因复杂,既有碳排放的存量的历史问题,又有增量,加上每一个国家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摆脱贫与发展经济的两难问题,如何厘清与承担排放责任就变得异常复杂。第四,减排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人们的经济福利受到影响。因此,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受着国内既得利益集团的掣阻。这也是为什么二十多年来联合国气候谈判一波三折、波谲云诡、进展缓慢的关键因素。

二、《东京协定书》的执行考验看全球各国的理性选择

气候变化既是一个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 又是一个混杂着环境、经济发展与政治利益的难题。在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迄今为止,联合国主持下的各国政府间的国际气候谈判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1994年) 的标志性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达成,为其后国际气候谈判作了奠基性的平台;第二阶段(1995年―2005年) 的主要成果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结与生效,为国际社会进行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第三个阶段(2005年至今) 的巨大成果是《巴黎协定》的诞生,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暖开辟了新纪元。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公约》谈判进程。1992年6月,在巴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66个国家签订了《公约》,1994年3月2日生效。《公约》从法律上确立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最终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与此同时,《公约》为缔约方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是其后二十多年的全球气候大会中被不断发挥演义,又始终恪守的核心原则。

从1994年《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每年召开一次应对气候变化大会,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之一的是《京都议定书》达成。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参加的国家和地区多达149个,大会通过艰辛谈判与努力,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同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少燃气排放中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明确规定《公约》附件一中的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减排8%,日本、加拿大减排6%,俄罗斯、新西兰、乌克兰排放与1990年持平等,排放总量最大、人均排放最高的美国须减排7%。1998年美国签署了该协定书,但随后共和党上台,布什总统以减排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为借口,于2001年3月拒绝批准。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仍然得到了绝大多国家肯定与批准,中国也是全球气候谈判的积极参与者与建设者,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在全球范围内以强制性法律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由于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经济实力第一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使得其意义大打折扣。美国为什么要拒绝加入?难道在面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大问题面前,美国会放弃其领袖作用吗?这里面涉及到气候治理中两大深层次的矛盾。一方面,美国如果履行7%减排承诺会对国内经济发展影响较大,遭遇到国内石化行业等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同时,美国也认为,如果像中、印等排放量大且增长迅猛的发展中国家不纳入减排行列,任何其他国家的强制性减排都是徒劳的,也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落后,工业化、城市化正处在启步与发展之中,对他们来说,摆脱贫困与谋求发展是最主要的矛盾,如果被纳入强制减排之列是不可接受的,同时,既使发展中国家有良好意原,他们也面临着严重缺乏节能减排、发展低炭经济的技术与资金等现实问题。总之,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中、印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气候谈判奕与纷争都是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展开的,任何协议如果没有充分反应缔约方 “公平与发展” 的诉求,那么它就难以有效疑聚各方的政治意愿,《京都议定书》从它诞生之日起,能不能执行就考验着世界各国的理性选择。

2009年底,倍受全球嘱目的《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如期召开。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与政府的首脑亲临会场,甚至美国总统和中、印等总理都出现在谈判桌上,但最终还是未能达成一个替代《京都议定书》的新协议。根本原因在于各方利益集团在谁先减排、怎么减、减多少、如何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等问题上分歧太大,以至无法调和。哥本哈根大会是一次巨大的失败,但给各国的政治家、外交家以及一切关注气候变化的有识之士一个重要的启示:采取“自上而下” 方式分配减排指标是难以行通的。哥本哈根大会后,联合国缔约方大会的努力朝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积极构建能替代《京都议定书》的新的减排体制;另一方面,延长现有减排体制的寿命。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最终就执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达成一致(2013 - 2020年) ,欧盟开始履行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但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已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至此《京都议定书》已走向名存实亡的境地。

除欧盟以外,作为主要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从最先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到相继退出,不愿意承担其减排的承诺,说明了这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智选择是何等强烈,又怎能责怪正在推进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呢?

三、《巴黎协定》给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希望

京都协议书范文9

理事会章程范本一

第一条 定义

在章程内,除非上下文另作要求,

发起单位系指北京大学;

合作单位系指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协同单位系指以上定义的发起单位和合作单位;

支持单位系指中心正式成立后,申请加入中心合作计划的机构;

中心系指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

京津冀系指北京、天津和河北行政边界内的区域。

第二条 建立、名称与机构性质

1、建立和名称

根据党中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建立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团队,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战略之京津冀协同发展,由北京大学发起,与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于2017年9月16日在北京共同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该机构的中文全名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Innovation Consortium for Jing-Jin-Ji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英文简称为ICJCD)。

2、机构性质

中心是以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现代化新型首都圈发展为主要导向,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跨学科、跨院校的学术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下,由合作各方共同举办的、具有独立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协同创新机构。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中心的行政管理隶属于北京大学,由北京大学管辖。

第三条 使命、目标与职能

1、使命

以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为导向,结合世界学术前沿,开展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提升高校协同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成为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区域科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发展智库。

2、目标

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为:

构建区域发展综合研究的学科体系和研究能力,开展具有前瞻性和政策实效性的区域发展研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提高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决策质量;

推进跨机构学术研究联合体的运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创新能力要素的有效流动,提高高校创新能力与效率,加快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

重视人才培养,在创新的学术构架和问题导向研究环境中,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输送人才。

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信息支持平台,实现信息在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科学决策;

通过开展国内和国际区域发展合作研究,增强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

3、 职能

为了实现中心的目标,中心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要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活动,其领域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 世界城市群发展、创新驱动区域发展、区域共同市场与自贸区建设、区域治理与社会政策、区域生态文明、以及区域大数据研究与平台建设;

根据政府及其他利益攸关者的需要,开展政策咨询、区域发展规划和关键产品的研发工作;

设置和执行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委托培训等非学历培训计划,建立企业和政府机构博士后流动站等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

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数据平台,并提供数据和信息共享服务;

在区域协同发展涉及的领域,举办地区和国际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互联网络、出版物等传媒形式,收集和传播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的信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

鼓励京津冀协同发展各利益攸关者和有兴趣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之间增进交流,加强信息、知识和经验共享。

第四条 协同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1.协同单位的权利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协同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发起单位常设秘书处,在核心协同单位设立秘书联络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参与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协同单位推荐本机构代表参加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参与合作研究:根据中心目标及任务,协同单位根据本机构的专业特长,推荐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中心合作团队,参与中心合作项目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并根据中心学科规划,设置专题合作研究平台;

共享中心资源:协同单位,通过中心组织构架,共享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培养资源,包括信息互联互通、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联合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其他资源。

2.协同单位的义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人员互聘、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协同单位负有根据中心理事会确定的人事管理政策要求,对参与中心工作的专业和管理人员,保证其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认可在中心工作的绩效和绩效考核结果;

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

1、组成及其任期

中心设置理事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多于11名成员组成,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任,其成员包括:

发起单位北京大学主管领导一名;

合作单位主管领导各一名;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和地方主管政府机构代表;

中国其他高等院校和智囊机构的代表;

为中心提供大量捐助,并由理事会决定赋予其席位的其他人士;

中心主任作为理事会当然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2、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为:

审批中心的章程;

审批中心的发展策略、运作模式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协同单位间的工作;

审批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包括人员编制、基本建设和运行经费等;

审议中心主任联席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签发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人事、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办法等;

召集其他旨在为中心增加筹资和扩大项目活动范围的重要咨询会议;

审议加入中心的支持机构申请;

任免中心联席会主要负责人;

任命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3.开会与程序

理事会应根据本章程,通过其议事规则。第一次理事会由发起机构和核心协同机构协商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主席本人提议,或在超过半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下,主席可以召集特别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

1、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分别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其人选可从下述机构产生:

协同单位代表;

其他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代表;

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主任由理事会推荐并任命。

2、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为:

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审议学科设立、专业设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审议各类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

对协同单位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会议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主任联席会

中心最高行政执行权力由主任联席会承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副主任中产生一名后任主任,在主任届满到期前两年任命。主任联席会成员由协同机构推荐,理事会任命。主任联席会职责为: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

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代表中心对外联系;

其他须由主任联席会宏观统筹的事项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

中心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官员由主任联席会提名,报理事会批准后任命。秘书长的职责为:

根据主任联席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中心日常营运和管理;

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草案,并提交主任联席会审议;

编写提交理事会的中心工作报告;

向主任联席会提交有利于中心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就中心采用的技术、财务和行政管理工具与系统以及标识和标准格式等做出决定;

介绍和宣传与中心有关的所有信息;

与和中心有关的合作伙伴开展交流;

制定中心的内部规章,经主任联席会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办公场所及财务

1、办公场所

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北京大学内。

2、资金收入

中心的资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协同机构的分担经费;

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

中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政策咨询等活动获取的专项经费;

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和遗赠。

3、财务管理

中心的财务管理纳入北京大学财务管理体系,内部财务管理操作规则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修 订

对本章程的修订需由3名(含)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并在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简单多数作出的决定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中心的撤消

当中心的宗旨已经实现或中心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由协同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撤消中心。

第十二条 生效

本章程由2017年9月16日于中国北京召开的中心首届理事会通过,它应于会议闭幕后立即生效。

理事会章程范本二

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的读者单位中,一切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共管理组织等,和发起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一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成立本会,并共同订立本章程,一体遵照执行。

第一章 理事会的宗旨

第一款 本会的宗旨: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2.为共同办好《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建言献策;3.为会员单位发展事业、弘扬学术提供支持平台。

第二章 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二款 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均为组织机构,一般限于:1. 省、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 省市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统一招生的大专院校;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5.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媒体单位;6.大、中型企业。

第三款 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一般限于:1. 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省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重点大学之公共管理学院;4.部级科研院所;5.部级专业媒体单位和新闻单位;6.部级社团法人;7.大、中型企业。

第四款 符合所列款项条件的单位,在向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即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款 一切境外机构,均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设置及议事规则

第六款 理事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组织,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所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人组成。代表人代表各自单位,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理事会实现办会宗旨。

第七款 理事大会每一届(两年)召开一次。由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名理事长人选,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可根据理事单位对杂志发展的贡献提出副理事长人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两年。

第八款 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人共同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协商确定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有关事宜:1.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之中,推荐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2.在本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召开理事会年度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活动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九款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单位承担设置,人员及日常办公费用从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中支出。理事长任免秘书长人选。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服务于理事单位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十款 理事长单位向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签发理事、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一款 理事会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显著版面上,开辟《中国行政管理》理事会专栏,刊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名录。

第十二款 理事会向理事单位产生的副理事长签发聘书。

第十三款 理事会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优先安排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并符合杂志刊发标准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文稿。推荐乙方在学会内参《专家建言》、《行政信息专报》发表学术报告和建议,直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参阅。文稿的选题、编辑、修改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另外,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自然来稿,符合发表要求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优先采用。

第十四款 理事会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需要,相机安排国内外著名学者交流讲学活动。

第十五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在两年任期之内,分别免费赠阅2套和5套杂志,年终分别免费赠送《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合订本一套和两套,直到两年任期届满。

第十六款 如当月杂志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文章刊登,理事会即向该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加赠当月《中国行政管理》杂志5本。

第十八款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有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参加的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高级论坛。

第十九款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学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款 相关媒体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邀评刊员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评刊员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评刊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款 除以上两款所列单位以外的一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其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约撰稿人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特约撰稿人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有关撰稿工作。

第二十二款 理事会邀请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自愿参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 任 期

第二十三款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四款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五款 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在各自单位任期届内,只允许变更一次,代表人人选由各自单位确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六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会费见细则。

第二十七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由各自单位通过银行汇入理事长单位的账号,由理事长单位开据正式发票。

第七章 办公地址

第二十八款 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院内,办公用房由理事长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供,具体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2号楼

通信地址:XX

邮 编:XX

电 话:XX

电 邮:XX

户 名:XX

开户银行:XX

京都协议书范文10

1930年杨虎城就任陕西省政府主席后,社会相对稳定。1933年邵力子出任陕西省政府主席,与杨虎城通力合作,在重大问题上施行军政分治,陕西在经济民生发展上有了较大的提高,遂成为民族复兴的后方根据地。1932年3月5日,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以西安为陪都的议案,定名西安为“西京”,以洛阳为行都。

百业振兴,文化先行,在杨虎城、邵力子的支持下,1933年7月26日,寇遐、张寒杉、党晴梵等人发起成立了“西京金石书画学会”,邵力子和杨虎城担任名誉理事长,寇遐为会长。西京金石书画学会以“提倡高尚艺术,发扬国光”为宗旨,党晴梵在《西京金石书画学会缘起》中云:学会“由研究而促进现代文化,由艺术熏陶而振奋民族精神”。学会有着完整详尽的章程、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的组织。记录图书目录、所藏书画账目、流水出入账、办公用具登记簿等等极为详细,事务可谓井井有条。学会每周都举办讲习会,并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讲座,每年举办一次展览,出版会刊《西京金石书画集》。学会领导层不拿学会一分钱,均为义务职员。学会会员最多时达176人,年龄最大者72岁,最小者15岁,遍及军政、教育、报业、收藏、戏剧等各界,组成一支充满活力的队伍。活动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各界赞助、官方拨款。学会在西安鼓楼建立了自己的图书馆,馆内藏书藏画及拓片多由社会各界捐赠,除金石书画书籍之外,还藏有诗词、历史、文学、医学等书籍,供会员借阅、研究,为学会会员及会外的艺术爱好者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学会的发起人寇遐、张寒杉、党晴梵等都是20世纪早期陕西文化艺术界的精英,他们思想进步,才能过人,一方面为民主革命奋斗,办报纸,兴教育;另一方面富收藏,精鉴定,整理史料,著书立说,以自己的艺术实践影响后人。

寇遐(1884~1953年),字胜孚,号玄疵,蒲城县人。1906考入陕西师范学堂,不久加入中国同盟会。1909毕业后,同尚镇圭一起发动了“白水起义”。1912年,寇当选为陕西省临时议会副议长;1913年又被选为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1915年为反对袁世凯复辟而积极参加护国运动。1917年反对段祺瑞解散国会,南下广州,参加了孙中山主持的国会非常会议。1924年10月,参加冯玉祥、胡景翼、孙岳发动的北京,12月出任临时执政府农商部总长。1931年杨虎城主持陕政,寇应邀从北京回陕任省政府委员。1933年组织创建“西京金石书画学会”,任会长。1934年,创办《秦风周报》,任董事长。1949年,任陕西省人民政府委员。

寇遐一生身不离案,手不离笔,可谓铁砚磨穿。寇遐初习颜真卿、欧阳询,尤喜李北海,后又浸淫北碑,取法《张猛龙》《张黑女》等。行、草从二王入手,临习《圣教序》《兴福寺半截碑》等;晚年作篆,每见行草意趣。于隶则广为涉猎,尤对《张迁》《石门颂》《衡方》《娄寿》《夏承》用功最勤;晚年自开门径,肆意挥洒,俱成佳构。其隶书点画劲健厚重,结体坚实宽博,于平稳端严中寓灵秀飞动。所写擘窠隶书大字,笔挟元气,力可扛鼎,苍茫飞动,气势磅礴。其行书融二王、汉隶、魏碑、李北海为一炉,时见章草笔意,意气飞扬。时人论陕西书法,辄以于、寇并称。于者,于右任;寇者,寇遐。

张寒杉(1880~1969年),名靖,字寒杉,咸阳人。1905年留学日本,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法政。经宋教仁介绍加入同盟会,后受孙中山委托,前往南洋向华侨宣传,为革命募捐筹款。1911年回国参加辛亥革命。1915年在蔡锷麾下参加讨袁。1917年,到广州入孙中山大元帅府所属的大理院任推事兼审判庭庭长。1929年后,历任上海公学、贵州法政学校、上海大夏大学等校教授。新中国成立后,历任陕西省文史研究馆馆长暨中国美术家协会西安分会副主席等职。

张寒杉书画兼擅,所作小写意花卉墨彩华滋,画面生机盎然、沉静雅丽。在长期的艺术实践中,他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笔墨语言与绘画形式。他通晓历代书法演变,五体皆能,以小篆、草书为最。于篆书,早年遍临《峄山》《泰山》等刻石,后又临石鼓文、钟鼎文,将大篆融于小篆之中。他陶铸千古、博采众长而又大胆创新,将笔画粗细一致、对称均衡、四面停匀的小篆写得生动活泼,形成了清秀古雅、遒劲蕴藉的风貌。他的草书以章草为根基,后出之以篆籀汉碑,参以北魏,融以黄道周、宋克、张瑞图,其草书开合有致,俯仰生姿,形成了劲健奇崛、浑朴俊逸的风貌,在于右任的“标准草书”、王世镗的章草之外独张一帜。

党晴梵(1885~1966年),名沄,字晴梵,号待庐,合阳人。1906年入上海中国公学读书,加入中国同盟会。1910年毕业回陕,先后执教于西北大学、陕西省立第二师范等校。1911年冬,与康毅如、肖西成等在西安创办《国民新闻》报。革命军兴,佐秦陇复汉军东路督军张钫于潼关。共和告成,任秦陇复汉军东路大都督府参谋。1916年5月,加入护国军,参与“逐陆讨袁”运动。1918年,陕西靖国军崛起,党晴梵先后任陕西靖国军秘书长、第一路军参谋长、西路财务处处长兼凤翔城防司令等职。1933年,与寇遐、张寒杉等发起成立西京金石书画学会,《西京金石书画学会缘起》就出自党晴梵之手,文章用骈文写成,节奏铿锵,文采斐然。党晴梵著作有《先秦思想史论略》《古文字学》《中国文字变迁史》《待庐字说》,另有《周金文中之文化精神》《籀文与石鼓》等论文。于1926年所著《论书》是一部前所未有的论书绝句诗集,对金石碑帖之学进行了总结,从文字起源到清代书道中兴,对历代碑帖、刻石、墨迹及名家的书法特征予以评注,阐微识著,兼论及笔法、鉴赏等等,集书法史之大成。

以书证史,以史证书,乃书学之舟辑,考史之津梁。党晴梵博通古文字学,其大篆出于《毛公鼎》《散氏盘》,参以清人笔意,形成了雍容自如、温文典雅的风貌。其行草书以魏晋为骨,杂以章草笔意,或游丝牵动,或笔断意连,欹正相生,技道交臻,意蕴超远。新中国成立后,他历任西北行政委员会文教委员会副主任,政协陕西省第一、二、三届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并执教于西北大学。

学会中的长者,都是陕西文化界德高望重的宿老,在政界和文化领域都有着非凡的建树。

王幼农(1865~1943年),名典章,字幼农,三原县人。是学会里年龄最大的会员。16岁中秀才,曾受业于刘古愚、柏子俊。1911年任宁远知府兼兵备道,领巡防营。1911年四川发生“保路运动”后,他被推选为都督,但他以大局为重坚持四川统一,宁任知府,不做都督,蔡锷赞扬他“威信过人,汉夷悦服”。1914年王幼农任广东高雷道道尹,整肃吏风,除暴安良,所辖11县政通人和,康有为赞扬他“临莅高雷,威惠流闻,我泽如春”。1915年袁世凯图谋复辟帝制,王愤然辞职。1916年任广东粤海道尹,1917年辞职,以后寓居苏州,编印《刘古愚全书》和《柏子俊文集》,使刘古愚学术思想得以在国内外广为流传。1932年末任陕西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厅长,时值年馑过后,关中哀鸿遍野,库藏如洗,他赴上海劝募,在关中各县设粥厂,救活无数灾民。后主动辞去民政厅厅长之职,只保留省府委员兼赈务会主席职务,为赈济救民奔忙。他在职4年,废寝忘食,但仍手不释卷,亲自校刻杨仲珊诗文集等,使之流传。1943年因积劳成疾病逝。

石磊园(1877~1946年),名成睿,字宝斋,号磊园,华阴县人。早年供职清廷军机处,曾向宫廷画师学习书画,后投身辛亥革命,历任陕甘要职。石磊园不慕荣利,中岁退隐,赋诗作画,爱石成癖。20世纪30年代的名画集《古今大观》《艺舟花谱》《明清山水画幅》等多次介绍其生平。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博物馆藏有其画,美国北卡大学东方文艺研究中心亦有其作品收藏。石磊园擅画石,笔下之石个性鲜明、内涵丰富,齐白石曾在他的画幅上题曰:“余于古今书画诸集中屡见磊园先生作品,笔大如椽,气度雄浑,被海内外评为自成一家,非天生瑰奇不能有此胸襟。今见之,不禁骨为之耸,神为之逸,拍案而惊绝曰:自是君身有仙骨,世人那得知其故。”

景志伊(1880~1964年) ,字莘农,号柏叶庵主,富平县人。1898年入京师大学堂进士馆法政学堂。1906年入协和医学堂(协和医院前身)。1913年回陕,执教于陕西陆军测量学校,孙蔚如、赵寿山等都是他的学生。1930年杨虎城主陕,景志伊应聘任省政府主任秘书,公余照常应诊,参加编纂《续修陕西省通志·星斗(天文)》部分。抗战爆发后,调任省府秘书处法制室主任。并在陕西省立商业、师范、医科三个专科学校及西北大学任教,编《伤寒经证脉治表》。抗战胜利后,任西安市中医师公会理事长,创办《中医周刊》。1949年后,筹办陕西省文史研究馆。受西安市卫生局聘,任中医顾问组组长,编著《吐纳炼气法》。1955年,西安市中医医院成立,其为首任院长,并任教于西安医学院、第四军医大学。1959年主持编写《陕西中药志》(上册)。

李问渠(1884~1967年),号“准长安人”, 浙江铜山县人。早年毕业于上海圣约翰大学。擅山水,富收藏。与宋伯鲁、张寒杉、于右任、党晴梵等相友善,抗战期间与来陕的关山月、赵望云、郑振铎、沈逸千、启功等亦有交往。新中国成立初期,任西北文化部文物处保管科科长、西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驻会委员,后调入图书馆编撰古籍目录,直至退休。曾参加第一届西北文代会,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2007年,陕西省国画院主办“李问渠先生书画展”,在龙首村陕西省国画院展览馆展出书画作品近百幅。

学会中仅同盟会会员就有十多位,文武兼修,在那个大潮激荡的时代都是叱咤风云的人物。

匡厚生(1873~1957年),湖北人。1904年就读于日本国立德正大学。1906年拜会孙中山,加入同盟会。南北议和后,进入北京,初在《边事日报》任主笔,因反对袁世凯专制,该报馆被查封,继在《共和新报》任主编,因揭露曹锟贿选内幕险遭逮捕,被迫南下,被滇军第八军军长叶荃聘为军事顾问,结识杨虎城后,转战川甘陕豫。1926年北伐战争期间,被委任为杨虎城部政治部主任;杨虎城任陕西省主席时,其被聘为陕西省府顾问。西安事变后,杨被迫出洋考察,匡辞去省府顾问之职,入西北农学院任教。1949后获政府优厚待遇,1957年辞世。著有《中国铁道要安全》《法学通论》《西安围城诗百篇》等。

蒙浚生(1881~1938年)名发源,字浚生,亦作浚僧,陕西蒲城县人。1909年加入同盟会。辛亥起义,西安光复,蒙在大都督府掌管文书。袁世凯复辟帝制,蒙当即投入讨袁护国运动。1918年,任杨虎城部参谋长。1924年1月,中国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蒙以陕北代表身份出席。1926年4月,刘镇华的镇嵩军围困西安。在旷日持久的守城战役中,蒙作为守城主力杨虎城部的参谋长,在极端艰难的条件下负责筹粮备草,不遗余力。西安解围后,1927年春杨虎城部东出潼关参加北伐,蒙被任命为总参议长,负责协助副司令李子高留守陕西。抗战爆发后,由于内忧外患,蒙积郁成疾,于1938年辞世。

张赞元(1883~1939年),甘肃人。早年东渡日本留学,入东京法政大学专攻法律专业,加入同盟会。1907年重阳节,同盟会陕西分会祭扫黄帝陵,祭文出自郭希仁和张赞元之手。中华民国成立后,“以服官从政为可羞”,退居读书,研习碑帖不辍,于隶尤为用功。1919年初,由西安赶赴三原,任靖国军总司令于右任秘书。1931年,张赞元被聘为《续修陕西通志稿》监修。1933年,担任陕西省政府委员。1937年,被任命为陕西省政府参议。抗战期间,国难当头,张赞元焦心灼虑,日夜操劳。1939年因积劳成疾,病逝于西安。

冯友石(1889~1965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1905年考入陕西第一师范学堂(优级班),各科成绩优异,尤喜美术绘画,得日籍美术教习松吕正登、足立喜六等器重。1911年加入中国同盟会,投身辛亥革命。1912年共和告成,在陕西省都督府机要室任秘书。1914年从事教育事业。冯友石长于隶书、诗文,亦精金石篆刻,尤擅绘山水、人物、花卉虫鸟。20世纪30年代,他与人物画家李友鹤、山水画家董辅丞被誉为“长安三绝”。1949年后,冯友石任教于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西北艺术学院、西北艺专、西安美术学院,组建西安美院国画系,培养了大批美术专业人才。冯友石从事教育工作50余年,被赞为“桃李满天下,丹青传千秋”。

成柏仁(1889~1958年),陕西耀州(今耀县)人。在三原上学期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8年任陕西靖国军参议。1923年至1925年任陕西陆军第一师参议等职。1935年,创办《秦风周报》,宣传抗日救亡主张。1942年至任陕西省参议会参议员。1943年根据的建议,与杜斌丞一同促成《秦风·工商日报联合版》出版发行,成柏仁任社长。1949年9月,成出席了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新中国成立后,其先后任陕西省副省长等职。

学会会员中,有相当一批人有着深厚的学术背景,他们或留学日本、美国,或毕业于各类高校,或求学于美术专科学校,或出于名师门下,其见识胸怀,非株守一地者可以同日而语。

张廷赞(1882~1958年),字恢元,号化佛,陕西户县人。1908年考入京师大学(北大前身),民国2年考取官费留学美国,在哥伦比亚大学攻读机械工程及工业管理,获工学硕士学位。1917年回国后,创办陕西第一个铁工厂,后又创办汽车修配厂,陕西历史上第一辆汽车是他装配并驾驶磨合的。1919年春,他制造了两艘浅水轮,从河南汜水逆水而上,行至渭河草滩上岸,改写了黄河不能航运的历史。1921年,他又实地考察汉江,对开通航运促进陕西发展作了精辟的论证,至今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他曾任国民二军军械处处长及河南、陕西、甘肃省建设厅总工程师,陕甘两省参议。晚年转入西安世界红万字会,1954年任陕西省政协委员。1958年逝世于西安。张廷赞楷书出于北魏墓志,于端正中见飞动,于雄劲中见秀逸。

刘筱浦(1897~1972年),字盘铭,凤翔人。1917年考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后并入北京大学)。1926年到北京拜胡佩衡为师习山水画。1927年回陕任甄寿珊师部军需,后被派往西安办事处任主任。1930年再次去北京学画,画技大进,深受其师器重。刘筱浦是胡佩衡唯一的西北籍门徒,出师时经胡佩衡推荐,刘筱浦的两幅山水画刊登于《故宫周刊》和《湖社月刊》。1937年七七事变后随冯玉祥抗战至石家庄、娘子关、太原等地。1950年被特邀为凤翔第一届各界代表会议代表。1951年,刘筱浦十余幅山水画被陕西省艺术馆收藏。刘筱浦在“”中受到冲击,1972年去世。

陈尧廷(1903~1968年),署尧亭,号琴痴,斋号十二古琴人家,西安人。工书画,擅诗词,精音律,喜收藏,因家藏上好古琴12床,自号“十二古琴人家”。明、清两代,在篆刻上浙、皖已成流派,而陕西则是一片空白。至陈尧廷出,三秦艺苑不再空旷。早在20世纪初叶至中叶,陈尧廷就以自己的艺术实践赢得了书坛的广泛赞誉。“西京金石书画会”成立,陈尧廷颇受寇遐、张寒杉、党晴梵器重,遂为该会中坚。陈尧廷治印注重传统,远溯秦玺汉铸,近师名家。他取汉宣帝曾将名将功臣霍光、张安世、赵充国等11人绘像于麒麟阁上之故实,在37岁时治《汉麒麟阁十一将印谱》,首开三秦印苑主题印创作先河。1949后,陈工作于西安碑林,曾执教于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是陕西当代篆刻艺术的奠基人。

李白瑜(1907~1986年),名乃瓒,又名麟,字白瑜,陕西西乡县人。1928年赴沪入上海艺术大学艺术教育系学习,1929年转学到上海美术专科学校学习,曾师从潘天寿、方介堪等。1933年从国画系毕业,回陕加入西京金石书画学会。1934年,李白瑜游阿房宫遗址,偶拾古瓦一方,琢成砚台,于其上以隶书刻砚铭。此砚为友人刘弱农所见,转呈郭沫若,郭题诗一首赠李。李白瑜书法长于篆、隶及章草,国画擅大写意。其篆刻宗法秦汉,崇尚朴厚;治印工稳秀逸,奏刀冲切,洒脱自然。在上海时,刘海粟、张善孖为其印谱题字,赞誉有加。于右任当时称其为“金石家后起之秀”。李白瑜在“”中受冲击。1981年,他先后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陕西分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陕西分会,后任“终南印社”顾问。

段绍嘉(1899~1981年),名泮森,字绍嘉,以字行,西安人。1933年加入西京金石书画学会,1951年任陕西省博物馆保管部副主任。终生从事文物考古与书法研究,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屡有考古论文刊于《文物》《人文杂志》。其楷书出于北魏,融合百家,自成面目,个性鲜明,人誉之为“段家魏”。其篆书习钟鼎彝器,入古能化,凝重古朴。1972年9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段绍嘉书写的楷体字帖《国际歌·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影响极大。在“”那个特殊时期,在陕西书法的传承与普及上,段绍嘉功不可没。曾任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学会会员中年龄最小的会员是15岁的陕西安康籍女孩袁韵宜。袁韵宜1920年生于西安,1938年毕业于陕西省立女子师范。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在中国京剧院、梅兰芳京剧团、北京京剧院任编剧、创作组组长。新编现代京剧《向警予》《青春之歌》《一颗螺丝钉》等,改编《红娘》《李白回表》《太真外传》《慈母泪》等。袁韵宜离休后苦心耕耘15年,整理其夫庞薰琹的艺术思想和艺术实践,编有《庞薰琹工艺美术文集》《庞薰琹画集》《庞薰琹艺术研究》以及专著《庞薰琹传》等,后出任庞薰琹美术馆及学术研究会顾问,受到艺术界尊敬。2004年,袁韵宜病逝于北京。

西京金石书画学会无论从会员的结构上还是与外地书画界的交流上,都是包容和开放的姿态。1934年4月,学会会刊《西京金石书画集》第1期出版,发往曾有交流的上海平明书店、河南博物馆、天津国立北洋大学校、济南地方检察院等单位。以后每期出版都发往上海西泠印社、南京松花斋、天津《大公报》、北平西北书局等城市的相关单位代售。由于先进的印刷技术在当时没有广泛普及,学会只能将《西京金石书画集》交付北平故宫印刷所印刷。

《西京金石书画集》刊载三代至明清金石碑版拓片、历代书画名作、清代光绪初年陕西“青门萍社”诸老作品;此外每期刊登4名会员作品,每人一幅,各占一页,作品旁边印有作者的字、号、籍贯。《西京金石书画集》内容丰富、印刷精良。2010年11月20日,西安市档案馆从江苏无锡马鱼晓先生处征集到美术教育家、现代漫画先驱叶浅予生前收藏的《西京金石书画集》第4期、第5期两册,由此可见学会会刊流传之广。学会除在西安组织书画展览之外,亦与外地同好相互交流。

风雨故国,学会会员一面于炮火硝烟中为民族民主革命而呼号奔走,一面办报纸兴教育、整理国故。以寇遐为例,1935年,张学良率东北军入陕,寇遐在促进张、杨相互了解、消除隔阂、合作抗日上功不可没。1936年11月,寇遐主持西京金石书画学会临时会议,倡议为抗战捐款,得到会员响应,举办两次书画展义卖,将所得门票收入及书画销售所得款项全部捐赠军队。抗日战争爆发后,交通不便,西安当时亦没有先进的印刷设备,《西京金石书画集》遂交付北平故宫印刷所印刷。于时局动荡中,该会刊万难独存,终于编辑印行了5期后便告中辍,最后一期是1936年11月,是时,改变中国命运的西安事变风云已在悄然积聚……

京都协议书范文11

关键词:气候变化,术语

中图分类号:N04;P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0)06-0058-05

Terms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

LU Xuedu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rigins, definitions and meanings of some commonly used terms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 which include 12 terms, i.e. green house gas (GHG),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Bali Road Map,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jointimplementation (JI), emissions trading (ET), low carbon economy (LCE),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 Copenhagen accord, business as usual (BAU), carbon tariff and climatefriendly technology.

Keywords: climate change, term

在气候变化议题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术语和专有名词。下面,笔者就其中的部分名词及含义作一分析。

1. 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简称GHG)

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中纳入限控的温室气体有[1]: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实际上,大气中含量最高的温室气体是水汽。但因为水汽主要是自然排放,因而没有纳入限控范围。下面是与温室气体相关的常用概念:

温室气体浓度 是大气中温室气体分子数目与干空气总分子数目之比,以ppm(百万分之一)表示。例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为280ppm,即指在每一百万个干空气分子中,有280个二氧化碳分子。

温室效应 水汽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像温室的玻璃一样,对来自太阳的可见光辐射几乎透明,但却吸收地表和大气放射的热辐射,并将部分辐射再发射回大气层和地表,使地球表面的平均温度上升。这个过程就是温室效应。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可导致温室效应增强。

温室气体排放源 向大气释放温室气体的来源。主要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如采煤排放的甲烷(瓦斯)、水泥生产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己二酸生产过程排放的N2O等;农业生产过程排放的温室气体,如水稻生产过程排放的甲烷、反刍动物消化过程排放的甲烷等;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垃圾填埋过程中的甲烷排放等等。以上这些是主要的排放源。实际上,能够引起向大气释放温室气体的来源非常广泛,难以计数。这导致准确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一项很困难的工作。中国2002年开始开展第一次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用了三年时间,核算的年份为1994年和2000年,于2004年年底完成。2008年年底,中国开始了第二次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是指某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单元活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如每燃烧一吨煤所排放的CO2量。

温室气体排放源活动水平 指排放温室气体活动的大小,如燃烧了多少吨煤、油或天然气等。一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在某一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小,就等于这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与活动水平的乘积。

碳汇 与温室气体排放源相反,林木、农作物等绿色植物能够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这些能够吸收二氧化碳的绿色植物就称为温室气体的汇,英文为sink。

2.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2]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于1988年共同建立的政府间机构,是全球气候变化最权威的政府间科学组织,其下包括三个工作组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特别工作组,三个工作组分别为气候变化基础科学工作组、影响与适应工作组及气候变化社会和经济工作组。IPCC全会是IPCC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国政府派出参加全会的代表团组成。IPCC本身并不开展具体的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活动。其工作方式是,组织全球的科学家,就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依据全球已有的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和全面的科学评估,提出评估结论。IPCC所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已经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的主要依据。IPCC分别于1990、1995、2001和2007年了四次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报告,目前正在组织进行第五次评估报告的编写。此外,IPCC还开展一些专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评估,例如二氧化碳收集和埋存、可再生能源等。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IPCC工作,为IPCC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国科学家丁一汇院士于1988年至2001年出任第一工作组联合主席;秦大河院士于2002年至今出任第一工作组联合主席。将于2014年完成的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主要作者的推荐和遴选工作已于2010年6月结束,遴选出的831位第五次评估报告的作者中,有44位中国作者,数量仅次于美国,是中国参加IPCC评估报告编写工作入选专家最多的一次。

3.巴厘路线图(Bali Road Map)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第13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3次会议于2007年12月3―15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的主要成果是“巴厘路线图”,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落实《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决定(联合国的正式文件称为《巴厘行动计划》)[3]。巴厘路线图进一步确认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双轨”谈判进程,并决定于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最终完成谈判,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促进《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履行。

巴厘路线图是从“Bali Road Map”直接翻译过来的;巴厘行动计划则是从“Bali Action Plan”翻译过来的。这两个词刚刚出现时,有些媒体翻译为“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行动计划”。准确的翻译应该是“巴厘路线图”“巴厘行动计划”。

4.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京都议定书》非附件一缔约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缔约方(经济合作组织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它是基于项目的机制,由附件一和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的合作。减排成本高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在低减排成本的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出资的发达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为规范和管理CDM项目的执行,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下,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机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 EB: CDM Executive Board)”,该理事会由10名委员和10名候补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任期两年。中国从2001年年底该理事会成立至今,一直出任该理事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中国到2010年10月已经有992个项目获得这个理事会批准注册,占全球注册项目的约41%;年平均减排量达2.3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年平均减排量的约61%。无论是项目数还是年平均减排量,中国均稳稳占据第一位。CDM执行理事会为注册的项目所签发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英文缩写为CER。每个CER单位等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因为CER可以用来帮助发达国家履行其国内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因而具有相应的价值和价格,可以按照“排放贸易”(下文介绍)的相关规则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碳货币”,以CER等类似产品对象进行的融资等金融活动,也被形象地称为“碳金融”“碳融资”等。

5.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某些《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它也是基于项目的机制,在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合作。减排成本高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在低减排成本的发达国家实施减排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出资的发达国家。转让减排量的国家将被联合国从其国家温室气体账户中,扣减与所转让的减排量同等数量的国家“分配数量(assigned amount units, AAUs)”。“分配数量(AAUs)”是指把《京都议定书》下的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进行量化,以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一个单位(一个AAU单位)。为规范和管理联合履行项目的执行,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下,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机构“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JISC: Joint Implementation Supervising Committee)”,该理事会也由10名委员和10名候补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任期两年。目前,通过联合履行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乌克兰等东欧国家。这些国家因为经济滑坡,经济总量及能源消费远远低于1990年的水平,因此拥有大量的富余的“分配单位”。

6.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简称ET)[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某些《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与联合履行不同,排放贸易不基于项目进行,是一种简单的电子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只能够在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合作。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减少行动使自己的减排量大于需要减排的量,从而产生富余的减排量,或因为其他因素而拥有富余的减排量;但有些国家可能因为减排成本太高或其他因素没有采取足够的行动减排温室气体,到期无法完成减排义务。这样,有富余减排量的国家,就可以把这富余的部分,以一定“价格”的方式,转让给需要这些减排量以确保完成国际减排义务的国家。出让减排量的国家将被联合国从其国家温室气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分配数量”。

7.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y)

这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200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题为《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4],在白皮书中,英国政府首次明确提出在本国发展“低碳经济”,并设定了具体目标,即:“到205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削减掉60%,并将英国建成一个低碳经济体。”但英国政府的这个白皮书并没有对低碳经济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概念提出后,全世界都在引用,目前仍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低碳经济”的概念和定义,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设想的内涵使用这个概念[5]。一般而言,狭义的“低碳经济”是指以减少碳排放为主要目标构建的低碳技术、低碳产品、低碳市场及其贸易规则与财税体系。广义的低碳经济,可以定义为把以减少碳排放为核心的理念整合到经济社会的各项活动中,以尽可能低的碳排放实现尽可能高的总的经济产出和社会服务,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产业结构、低碳消费行为和社会行为等;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增长、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与温室气体减排等多重目标。大众通常把低排放的行业、技术、工艺、行为等视为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的“低碳”是相对于不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形成的“高碳”经济而言的相对“低碳”,而不是绝对“低”(“零排放”)的“低碳”。目前对低碳经济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把低碳经济的“低碳排放”绝对化,认为不排放碳才叫低碳,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从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出发,容易导致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些误解:认为发展低碳经济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出的阴谋,因为如果不排放碳才叫低碳经济,则在发展中国家推行低碳经济,必将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据此会对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存在顾虑,或甚至反对低碳经济的提法;同样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很多地方在编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时,基本上等同于可再生能源和核能规划,因为只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是不排放碳的能源。因此,准确和正确把握和认识低碳经济的概念和内涵,对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非常关键。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当前重要的理论基础工作是要构建低碳经济指标体系,依据不同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社会特点,量化低碳经济指标;并依据这些量化的指标体系,制定适合当地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激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促进低碳经济的良性发展。例如,产生每公斤标煤热值当量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煤炭为2.66公斤,石油为2.15公斤,天然气为1.5公斤。相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是低碳能源;相对于石油,天然气是低碳能源;而相对于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和核能则因为不排放碳,是绝对的低碳能源。这样,只要是用较低的碳排放能源替代了较高的碳排放能源,都应该属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行为。低碳经济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但这四个概念推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是一致的。

8.碳捕集和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简称CCS)

是指把化石能源发电或工业利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分离、收集、提纯和压缩后,输送到某些地点进行地下封存,并且使之长期与大气隔绝的过程;或注入深海,使其长期封存在深海海底的过程。这样将可以在全球大范围内把化石能源燃烧排放的绝大多数二氧化碳封存起来,被一些科学家和政治家认为是减少温室气体向大气排放、保护气候的绝佳技术路线。但这项技术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是实施这项技术,将需要更多的能源消耗以把二氧化碳分离和储存;二是储存在地下或海洋的二氧化碳是否还会再次进入大气,如通过泄漏排放、地震形成裂缝导致的排放等;三是是否会带来更多的地质灾难如地震等;四是经济成本很高。2003年由美国政府发起成立的“碳收集领导人论坛(Carbon Sequestration Leadership Forum, CSLF)”,其目标是希望通过多国的联合努力,实现这项技术的重大突破并降低技术应用成本。到目前为止,中国、美国、日本、欧盟(英国、德国、法国等)、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印度等国一直在不断探索这项技术。澳大利亚2008年发起成立了全球的碳收集技术研究院。

9.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6]

2009 年12 月7―19 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 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5次会议期间,形成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政治共识文件。“哥本哈根协议”反映了各方在保护气候的长期目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资金和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减排行动的透明度等问题上的原则共识,是推动巴厘路线图谈判取得成果的政治共识。这个协议是由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印度、巴西、“七十七国集团”、小岛国联盟、非洲集团等参与谈判形成的,美国发挥了主导作用。由于这个协议在没有进行广泛协商以前美国就宣布“通过”了,引起了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古巴、洪都拉斯等玻利瓦尔集团国家的强烈不满,这些国家坚决反对接受这个协议。经过通宵达旦的辩论谈判,最后会议以在其决定文件中“注意到”这个协议,作为各方妥协的产物而得以保留下来。虽然这个政治协议没有得到明确的批准,但由于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已经同意这个协议,无疑,这个政治共识文件对于哥本哈根会议以后的气候变化谈判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10.照常排放情景(business as usual, 简称BAU)

这是指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按原有轨道”或“一切照常(当前)”趋势发展情景下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和措施方面,只包括那些已经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不包括任何新的控制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措施。照常排放情景也可以称为“基准线情景”。这个情景对于评价和判断一个机构、一个国家是否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非常关键。以这个情景作为基准,在采取了进一步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后,目标年的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必将低于照常排放情景,两者之差即为采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后取得的实际成效。

11.碳关税(carbon tariff或carbon tax)[7]

一国对来自另一国的高碳排放产品征收的一种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按照每单位物品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为基础所征收的税目。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目的是针对不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按其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课征碳税。2009年4月2日的20国峰会上,正式使用了“碳关税”的概念,意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目的是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美国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包括了“碳关税”条款,即美国有权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碳关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这项政策和措施,因为这一政策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12.气候友好技术(climatefriendly technology)

气候友好技术是指所有有助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的技术,具有能耗相对低、温室气体排放相对少等特征的技术。气候友好技术涉及面极广,概括而言,主要包括:所有能够提高能源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碳封存与碳捕获技术,提高森林碳汇的技术,减少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技术(如煤层气利用技术、沼气回收利用技术、垃圾填埋甲烷回收利用技术等)。可见,气候友好技术几乎遍及所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业部门: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农业、林业、环保(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等。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核心就是要大力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气候友好技术,只有大规模开发利用气候友好技术,才可能真正实现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

参 考 文 献

京都协议书范文12

这两个会议还要求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提出要把城市群作为主体形态,在中西部和东北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发展形成若干城市群。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分析认为,未来中国城镇化将转向发展以省会为中心的次区域城市群和以县市为基础推进就地城镇化。作为大型都市群,只有珠三角、长三角和以京津为中心的环渤海。

2013年5月14日至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在天津考察工作时,对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寄予厚望,指出要积极推进京津冀区域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在履新河北之后不久,也明确提出打造环京津增长极战略。该战略将距京40公里、距津60公里的廊坊市提到“打造河北环首都增长极的战略突破口”的地位。

在大形势的驱使下,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关键的中国经济第三极发展进一步提速,这为毗邻京津的河北城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京津冀协同发展峰回路转

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科学设置开发强度,尽快把每个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把绿水青山保留给城市居民。城市规划要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

这无形中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催化剂。

作为中国经济第三极的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但是,由于区域内经济发展差距明显,京津冀协同空间巨大,难度也更大。尤其是北京与河北之间很多地方山水相连,但是收入悬殊,“翻一座山工资翻三番”。

曾有中央领导在视察河北时明确表态,“决不能让北京周边地区的贫困带长期存在”。而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加快首都经济圈建设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路径。

过去一个时期,京津冀一体化进展缓慢。而2013年在中央和地方高层的推动下,进展缓慢的京津冀区域合作峰回路转。

2013年5月14日,视察天津时“对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寄予厚望”。之后天津、北京两地党政领导也随即表态。

5月19日、5月22日,孙春兰、郭金龙先后率天津、北京党政高层赴河北“送温暖”。期间,津冀、京冀先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据公开信息显示,协议有具体的针对性指向。

天津市委书记孙春兰在河北考察时说“亲望亲好,邻望邻好”,双方商定在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等10个方面深化合作。北京和河北则商定在着力打造首都经济圈、共同推进北京新机场建设、支持张承地区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强合作。

河北的回应也可圈可点。

在会见天津代表团时,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表示,河北省对把津冀互利合作推向更高层次“非常重视,特别期待”。河北要“虚心学习天津、积极依托天津,接受天津辐射”。

在会见北京代表团时,周本顺提出河北希望成为北京的“大屏障”“后勤部”和“护城河”。在发展中,河北要坚持不违背首都经济圈的规划、不上影响首都生态环境的项目、不增加首都城市功能疏解压力的“三不原则”。

很明显,天津、北京的“送温暖”行动正当其时,河北回应也非常贴切。京津冀各方在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合作、大气污染治理等方面都明确要取得突破。比如,河北省正大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周本顺强调“要以坚定决心和超常举措”推进并取得实效。

三地默契的积极表态,在几年前并不常见。京津冀区域合作如今似乎一朝之间春风拂面。有分析认为,此番高调合作姿态缘于中央有要求、京津有需求、河北有渴求。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中心规划部主任、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规划院副院长文辉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这种姿态体现了一个很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会带来很多机会。如果没有冀的发展,就不会有好的京津,冀的发展也离不开好的京津。”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副院长杨保军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北京是个资源富矿,能不能给周边留下些东西,要看周边搭建什么平台。”

河北的奋争与努力

对于京津冀区域合作,河北一直处于“渴求”状态。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为了消除经济差距过大的问题,河北省一直在积极对接京津谋求发展,但是始终未能见到大的实效。

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京津冀各方就签订过框架协议,共同达成过“廊坊共识”,有过合作备忘录,形成了“会谈纪要”,但都未见明显动作。

1982年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就提出“首都圈”设想。1996年,《北京市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正式提出“首都经济圈”概念。

之后,官方、学界围绕北京及周边发展又提出多种构想。比如,两院院士吴良镛2001年提出“大北京”规划。天津有学者倡导设立京津两个特区,特区之上再设副国级大区。

清华大学区域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施祖磷曾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有必要在国务院层面设立协调机构来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利益纠葛及体制障碍。”

2004年11月,“京津冀都市圈”规划启动编制,至今成为最难编制的规划。2010年9月份,河北省将“环首都经济圈”定位为环京经济特区,以及京津冀区域合作战略平台。2011年,随着“首都经济圈”写入“十二五规划”,媒体先后报道规划有望2013年年底出台。

时至今日,上述相关规划均未出台。但是,从上述历史脉络中可以看出河北省对京津冀区域一体化一直非常积极。在脉络的深层里也能发现,现实面前京津冀三地其实都拖不起。

河北虽有地理上环京津的独特优势,却陷入“大树底下不长草”的现实劣势。更为尴尬之处在于,河北自身的经济中心城市不明确,也曾经没有把握住沿海优势,被喻为“没心没肺”。

北京被“摊成了大饼”,在打造“国际化大都市”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不可承受之重,比如交通、环境压力,以及城市承载力等,都需通过转移到周边来缓解。海洋对经济愈发重要,天津却未能送北京出海,河北省秦、唐沿海则作用不彰,北京为寻找出海口曾费尽心思。

在数十年的京津城际竞争中,天津曾萎靡式微。时过境迁,如今天津羽翼渐丰,土地、港口等资源禀赋优越。但是天津要完成“北方经济中心”建设,势必需要与京冀紧密协作。

文辉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特大城市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城市病’问题越来越突出,北京解决不了,天津也解决不了,需要周边的中小城市对它进行配合。”

早在20世纪初期,西方城市规划先驱即已认识到,解决城市问题不能局限在狭小的城市范围之内,必须把城市与区域联合起来。美国学者芒福德则更为明确地提出了区域整体发展理论,同时指出“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

这些理论对国内大城市寻求从区域层面,来解决城市问题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路径。于是,城市群发展被越来越重视。

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把城市群作为主体形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据杨保军透露,中央相关财经主管部门刚委托学界做完一个关于城市群发展的课题。实际调查和理论推导下来发现,一段时间内人口还是会往中心城市聚集,“大城市病”会越来越严重。所以学界提出的策略就是,由过去点上的集中走向面上的有机疏散。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区域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主任方创琳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我们为什么要强调城市群?就是为了突破城市界限,实现各方面一体化发展。城市群里某个城市不能独自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城市群层面解决。”

文辉则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发展城市群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打破行政区划和市场壁垒,让资源和要素在城市群里自由流动。”

环京津城市的机遇

文辉认为发展城市群对中小城市更为有利,因为大小城市有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果如是,这将进一步给河北环京津城市发展带来利好。

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陆续出台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发展战略。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又先后批复数十个区域经济规划。到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初步形成了“三大”(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多区域的发展格局。

近期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同时强调扩大内陆沿边开放,加快沿江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内陆沿边开放,形成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对外经济走廊。”

无法回避的是环渤海区域作为“三大”之一,其发展相对珠三角、长三角要慢。京津领衔的“环渤海经济区”概念始于1986年,但是因其长期缺乏协同作战,从而对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力不足。

如今环渤海经济区开始热火朝天,这里是中国经济的第三极。京津冀一体化、首都经济圈建设,在较大范围内看正是为了推进环渤海经济区加速崛起。

京津冀三地常被称为“双黄蛋”,北京、天津被誉为双“蛋黄”,河北环绕之外为“蛋清”。 蛋清、蛋黄早日融合,推动京津冀一体化是河北省的长久期待。

京津冀从何处融合?看点最先又会在哪里?其实摊开地图,就会很容易发现廊坊是京津冀的交汇中心,而廊坊有一块飞地盘踞京津之间,天然存在汲取双“蛋黄”精华之优势。

这块飞地就是廊坊市三河市、香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也被称为廊坊“北三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经过多年谋划,“北三县”一体化已被纳入河北对接京津的着力方向。

2013年4月23日,周本顺在廊坊市调研时表示,“河北打造环京津增长极,廊坊是战略突破口。”他特别要求北三县,“更要精心谋划,统筹考虑,千万别把这块地方给浪费了。”

方创琳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河北环首都城市要帮着北京圆“建设世界城市”的梦,尤其是三河等北三县要围绕建设世界城市群寻找自身位置。”

国际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公用经济研究会秘书长许正中建议三河建设整个环渤海的离岸金融结算中心。“这简直相当于一个印钞机,现在不仅京津冀,整个环渤海也没有这个中心。”他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在世界上,巴黎、东京、纽约等世界性都市圈的形成,都有都市连绵区作支撑。在一定时期内,连绵区发展最快、最有活力,在避免、化解大城市病上能发挥重要作用。

北京也在几十年发展中积累了“大城市病”。新华社《望》新闻周刊副总编辑、城市规划专家王军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北京无法继续‘摊大饼’,否则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解决‘大城市病’。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或许正因为如此。”

新时期河北发展的眼光也不仅只在环京津,还有沿海地区。“全力打造沿海地区率先发展的增长极”、“大力培育环京津地区新的发展增长极”是在2013年5月6日河北省委全委会上,河北省提出的“四大攻坚战”的前两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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