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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申请书

时间:2022-01-28 07:39: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申请救助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申请救助申请书

第1篇

申请人:xx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 继承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年逾七十,无生活来源,并且申请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于批准申请人缓交诉讼费。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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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一)

xx民政部门:

我叫xx,男,汉族,现年21岁,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二)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20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

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三)

尊敬的乡民政领导:

本人潘兰英,女,1948年10月出生,系忻城县安东乡安东村坡辉屯人,经县人民医院和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患有慢性尿毒症。

现经过两个医院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后,病情已有点好转,但还需定期去医院做血透维持生命,每星期做两次血透,每一次血透费用560元,现已花去医药费及各种费用叁万多元。

由于本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度日艰难,无法解决医疗费用,因此特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解决自己的实际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希给予支持和救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第3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初中贫困生申请书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初中贫困生申请书模板1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__中学_班的__,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__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初中贫困生申请书模板2敬爱的学校领导:

我是_班学生__,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生。

我来自一个偏僻农村。是一个生活简单中小城市,家里经济负担很重,父母并不坚硬的双肩无法支持住我上学的费用和家庭的重担,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我带和最大的诚意和决心来申请贫困生。

如果我申请成功,为了感谢学校和同学们的`帮助。在校期间:我会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

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我们班的贫困生是比较多的,我想有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贫困能更磨练我们的意志.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我会更努力!!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

初中贫困生申请书模板3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___,家住东镇镇中羊泉西村,在中学初一年级上学。我家中有六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弟弟和我。爷爷,奶奶都没有文化,爸爸妈妈因为当时家里条件差,没上几天学就回家务农了,弟弟还小,需要一个人专门照顾。现在我是家里最有文化的一个。

爷爷体弱多病,前年又得了脑血管病,现在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干活,奶奶是多年的类风湿,手指和脚趾关节已严重变形,别说干活,就连照顾弟弟都成问题。我们家地又少,地里每年没什么收入,全家的经济来源就靠爸爸一个人起早贪黑地做点小买卖。母亲要照顾爷爷奶奶和弟弟,还要管着地里的庄稼。

俗话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看着家人这么没日没夜地忙,我好几次和爸爸说不上学了,在家里干活。爸爸总是说,小孩子家能干什么!他还说,现在这年头,没文化,连猪都不如!他让我一定要上学,还说就是家里十年不吃肉也要供我把学上到底!虽然现在小学里的交费并不多,但在别人眼里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几十块钱,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已经是不小的数目了。

家里人已经寄了很大的希望在我身上,而我现在能做的只有好好学习,不辜负家人的希望,年纪小小的我,真的想为家人做些什么,但我除了少给家里要一分钱,其他的无能为力。那怕是买零食的钱,买好看书包、文具盒的钱,我从不和别的同学比,因为我知道,我们家里穷,家里人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几瓣来花。

今天老师说,上级领导对贫困学生有救助,所以我想求助上级领导,那怕是少让我给家里要一块钱,少给家里添一块钱的负担,我心里也好受些。爸爸说求助是人的本能,但我们是在万不得一的情况也才求助的!在此,我肯求上级的救助,照亮一个孩子的前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初中贫困生申请书模板4尊敬的关工委领导:

我是开远市第八中学__班的学生___,家住碑格乡碑格村委会,全家有六口人。其中: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另外还有个哥哥,他现在就读于开远职中,。当前,爷爷和奶奶年迈无劳动能力,家里只有爸爸和妈妈的两个劳动力,他们没有文化,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由于我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父母的文化水平低,没有什么经济头脑,只有靠双手在地里劳作,耕地较少,近年来自然灾害时常发生,收入较少,家里十分贫困,为了能让我和哥哥上学,日夜劳碌奔波。

尽管家庭贫困,经济捉襟见肘,但我并不因此而放弃我的上学梦。因此,特向市关工委申请一份补助,这也为家里减少一点负担,我一定会努力学习,不会辜负你们对我的期望,非常谢谢!

初中贫困生申请书模板5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初三三班__,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爷爷奶奶我和哥哥都没有劳动能力,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给别人打工,一直过着非常拮据的生活。后来,哥哥去考上了大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两个的生活费和学费,只能向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哥哥在大学的费用很高,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生活费用。

第4篇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xx市xx街xx社区居民xx,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

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篇二:

xx街道(社区):

我叫xxx,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x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如下是一个下岗职工在县政府官网咨询“有大病如何申请困难补助”的民政局的回复:

根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文件规定,低保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为: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提交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

2、送交居委会评议;

第5篇

    备受关注的“一二·七”珠江口碰撞漏油事故有了新的进展。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两艘肇事船舶的律师在相互接受对方担保后,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解除扣押船舶申请书。

    他们还约定,因两轮碰撞引起的一切索赔和纠纷将随后提交该院审理。广州海事法院准予双方申请,于当日向中国海事部门及双方船舶送达解扣文书。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王玉飞庭长今日此间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现代促进”轮提交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书面申请后,法院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办理。如果法院准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除非涉及救助费用等非限制性债权外,“现代促进”轮的其他债权人将不得因任何原因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轮。

    此次船舶碰撞事故势必会给广东省海洋环境,特别是渔业资源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以往经验,环保、水产部门会向肇事船舶提出油污损害索赔。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表示,广州海事法院已做好一切准备,一旦油污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将集中审判骨干力量,尽快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新网·胡后波

 

第6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申请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第四条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第五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发放。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刑事被害人应当通过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以及申请其他救助等途径,缓解医疗救治和家庭生活困难。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刑事被害人社会捐助活动。

    第九条 刑事被害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救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刑事被害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二)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三)犯罪行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

    (四)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

    (五)因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

    (二)救助申请人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救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应当在刑事诉讼期间内向下列案件承办机关提出:

    (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

    (二)刑事案件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承办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

    (五)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属于本机关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六条 救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获得本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助的;

    (二)救助申请已由其他机关受理尚未办结的;

    (三)未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救助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

    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

    (一)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特别巨大的;

    (二)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四)救助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

    第十八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救助意见,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救助金;不予救助的,应当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决定,及时核拨救助金。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但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直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随案移交。

    第二十一条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救助金不纳入其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救助申请人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由救助金发放机关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关键词:脱贫工作;南通高新区;致富;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南通高新区的脱贫工作已经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向缓解相对贫困、推进全面小康建设的新阶段,任务仍然繁重艰巨。因病、因残、因学等致贫因素依然存在,对此,我们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不断创新思路和办法,加快补齐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的这块突出“短板”,确保“一个不少、一户不落”地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

一、目前己经采取的措施

一是成立机构,确保扶贫责任精准。在全区扶贫工作部署之后,成立了由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街道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部门同志为成员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了专人具体办公,长期开展工作。责任明晰有效保障了扶贫工作的稳定性、有效性。

二是调查摸排,确保扶贫对象精准

组织了村干部对建档立卡工作培训,并进村入户,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尊重群众意愿,发动群众自愿填写《低收入户申请书》以及低收入农户信息采集表。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以南通市2015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元作为 “十三五”农村扶贫最起码识别标准,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的程序,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整户识别,逐级审核。

1.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初审后,将名单交由各村民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负责对各户登记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议。

2.村民代表评议:村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各组上报名单进行评议,评议采取票决的方式,街道驻村干部蹲点监督。评议结果在村组显要位置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确定为初选名单。

3.街道对上报的初选对象组织核查,主要核查宣传发动是否到位,是否有申请书、是否自愿申请、申请书是否本户填写,民主评议是否进行票决,是否公示到位,申请农户与初选名单是否认真审核、有无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审核结果是否公示,农户异议是否 处理到位;全面入户查看初选农户情况是否属实,有无不符合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条件的对象。核查结果公示到村组,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4.区复审。街道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报区复审。经确认后的低收入农户名单在区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调查建档录入。对筛选确定的低收入农户信息采集表录入全国扶贫网,核实低收入建档立卡户共550户,843人。

三是加快低收入人口精准脱贫。通过高新区机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对一结对精准帮扶,到2016年底我街道已脱贫160户,236人。

二、2017年,高新区的脱贫工作将重点向两个方向突破

(一)用制度来保障

1.完善和优化精准扶贫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的扶贫对象采取不同的脱贫措施。对劳动能力丧失或不全的,用好社会保障的相关政府,实现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托底脱贫;对具备劳动能力的,采取技能就业培训,改变其原有的低收入就业模式,根据其实际情况创造更好的就业岗位,甚至是创业扶持,帮助其提高劳动的“含金量”和性价比,有效提高其日常收入。同时对扶贫对象要建立实时动态化追踪档案,及时掌握其实际经济状况,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化管理。对贫困要建立和完善认定机制,对己经通过帮扶脱贫的人群,在两年内仍应提供原有的扶持政策及帮扶措施,以便对脱贫的成绩加以巩固。

2.完善和优化健康脱贫保障制度,对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体,要充分运用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救助手段,为这部分低收入群体提供最实际的医疗卫生服务,对符合要求的贫困户建立档案,由财政全额补贴其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缴费部分,以实实在在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3.完善和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消除因残致病、因老致贫等低收入群体的“后顾之忧”。按照省市要求,要将扶贫的标准跟低保标准相互衔接,对没有办法通过转岗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的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托底保障。此外,应根据贫困农户的实际困难,完善和优化临时救助制度,通过针对性帮助,帮助其脱贫。

(二)用发展来保障

用制度来保障,更多的是一种“单向输血”模式,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他们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摆脱贫困。而用发展来保障,更多的一种“先输血再造血”模式,通过就业创业帮扶,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切实提升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从根本上摆脱贫困。从某种意向上,发展来保障,脱贫效果更持久也更巩固。因此,我们的脱贫工作要和南通高新区的产业优势紧密结合,要通过技能培训、就业引导、创业扶持,针对性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提升就业技能,获得更高更稳定的收入。对这部分人群的就创业帮扶,同样要建立动态追踪档案制度,绝不能搞形式主义,“一次性帮忙”,要不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创就业帮扶措施进行调整,以求更为精准和有效。

第8篇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受理。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民政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所有复印件清晰,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员签名。

2、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要组织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入户率要达100%,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的记录,家庭经济收入计算参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公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有《委托授权书》,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委托授权书》要一并公示、存档。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严格县级审核、审批、公示

1、县级抽查、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2、批前公示。对拟予批准的,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审批结果的送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

三、强化动态管理

1、定期报告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各镇民政办要将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引导低保家庭如实报告。

2、定期复核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3、送达制。对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由镇民政办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减、停发通知书》,同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审验制。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5、随机抽查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要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

6、长期公示制。各镇民政办按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县民政局每个季度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规范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和各镇民政办分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上报材料要求

(1)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类: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2)增发、减发、停发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类(整户死亡的只报停发表):申请书、相关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增、减、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五、规范处置

第9篇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家住东镇镇中羊泉西村,在中东小学一年级上学。我家中有六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弟弟和我。爷爷,奶奶都没有文化,爸爸妈妈因为当时家里条件差,没上几天学就回家务农了,弟弟还小,需要一个人专门照顾。

爷爷体弱多病,前年又得了脑血管病,现在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干活,奶奶是多年的类风湿,手指和脚趾关节已严重变形,别说干活,就连照顾弟弟都成问题。我们家地又少,地里每年没什么收入,全家的经济来源就靠爸爸一个人起早贪黑地做点小买卖。母亲要照顾爷爷奶奶和弟弟,还要管着地里的庄稼。

俗话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看着家人这么没日没夜地忙,我好几次和爸爸说不上学了,在家里干活。爸爸总是说,小孩子家能干什么!他还说,现在这年头,没文化,连猪都不如!他让我一定要上学,还说就是家里十年不吃肉也要供我把学上到底!虽然现在小学里的交费并不多,但在别人眼里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几十块钱,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已经是不小的数目了。

今天老师说,上级领导对贫困学生有救助,所以我想求助上级领导,那怕是少让我给家里要一块钱,少给家里添一块钱的负担,我心里也好受些。爸爸说求助是人的本能,但我们是在万不得一的情况也才求助的!在此,我肯求上级的救助,照亮一个孩子的前程。

此致

敬礼

范文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

你好!

我是日喀则地区小学一年级六班学生,我叫xxx,本人在校期间品行优良,无违反违纪行为、乐于助人、城市守信、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生助学金。

家里共有六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我和弟弟,爷爷长年患有老年痴呆,长期吃药经常医治,需要花大量医疗费,无经济来源,奶奶身体又不好,也无经济收入,母亲因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在家照顾二老。爸爸在外打工收入也不高,这对于本身就贫穷的家里更是雪上加霜,所以经济更加困难。

因此,特向学校申请贫困助学金,希望得到学到的批准。

第10篇

一、目标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接续乡村战略,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着力点,以精准识别为向导,对我区城乡居民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统筹做好低收入家庭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延伸救助,不断建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内容

(一)认定条件

本次认定范围是具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为610元/人月、农村为4830元/人年),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参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要依照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市低保对象重病患者分类施保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一定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

(二)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由户主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填写《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各镇(街道办)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e救助”微信公众号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实现移动端申请。

2.审核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予以确认,发放《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区级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责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重新核查确认。

(三)日常管理

1.档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核对、调查及审核审批材料,要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形式及时存档管理,并依托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

2.动态管理。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报。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3.监督管理。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区民政局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职责分工

(一)区级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认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展低收入认定和救助工作;负责全区低收入对象的备案和低收入认定工作的报表统计;建立低收入工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政与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社、住建、住房公积金、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的信息双向共享;妥善管理和使用信息平台上的资料数据,做好信息保密及保护低收入对象的个人隐私;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区教体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就读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择校情况等信息;

区人社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的房产登记等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信息;

区医保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病种、医疗费用、住院时间等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区管理部: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

区残联: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或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等级情况;

市公安局分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员组成、死亡、车辆拥有等情况;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基础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申请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干部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法规、业务操作等专题培训。制定《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排查认定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抽调专人,充分发挥驻村四支队伍的主动发现作用,对辖区内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群体进行摸底、排查和认定,要重点针对脱贫不稳定户、易致贫风险户、近年来退出低保和享受了临时救助但未纳入低保等边缘家庭做好排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定。

(三)信息核对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区民政局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迅速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家庭。

(四)上报备案阶段(5月21日至5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同时将认定信息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敏感度高,为切实做好本次认定工作,区政府成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区财政、住建、交通、人社、教体、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和残联等部门分管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党委委员、社会救助站站长兼任副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也要结合辖区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任务、责任、时间的要求,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支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落实好相关救助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认真研究政策,吃透政策精神,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推进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二是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患重大疾病在乡镇级(含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无力筹措正常医疗费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贫困居民。主要对象是: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重的家庭特别困难人员。

﹙三)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中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和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人员不在救助对象范围内。

三、救助方式

(一)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缴参保费个人部分。非低保对象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额资助参合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县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40%。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二)城乡医疗救助以医后救助为主,医前救助为辅。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凭医院首次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村(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同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医后救助是对患有指定病种对象的住院治疗总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的10%—30%给予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不执行重复累计计算,即下一次救助时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从上一次救助之后起算。救助限额的调整,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提出具体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救助标准

(一)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1.城市医疗救助中,下列费用不列入救助费用比例范围: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用A表示);②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用B表示);③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用C表示);④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用D表示);⑤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用E表示);⑥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用F表示)。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人员,一次性住院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住院医药费20%—3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B-D-E-F-1000)×(20%—30%)=救助金≤3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生活困难对象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住院医药费一次性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核定住院医药费10%—2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A-B-C-D-E-F-1000)×(10%—20%)=救助金≤3000元。

4.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老(无儿无女)和孤儿,住院医药费一次性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当年累计*00元以上的,给予住院医药费40%—5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A-B-C-D-E-F-1000)×(40%—50%)=救助金≤5000元。

(二)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给予(住院金额-新合报销数-商业保险赔付数)×(20%-30%)的医疗救助,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特殊病、慢性病种救助标准。

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门认定的特殊病、慢性病种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后,根据其困难程度,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5%-10%,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0.8万元。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一年内不准超过二次申请的原则,由患者在医疗终结(或出院)后6个月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④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互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二)初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实、登记后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对象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村(居)委会作出书面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逐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合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复核审批。由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适当进行抽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核定其救助标准,签署审批意见。患者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额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核拨,县民政局批准后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办理并发放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手中。

六、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救助基金的筹集。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上级补助、同级财政预算拨款、发行专项彩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二)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封闭管理。由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县民政局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和指导乡镇做好医疗救助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

2.县财政局要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确保资金的核拨到位。

3.县卫生部门要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医疗机构遵守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提供患者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医疗救助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和电话投诉等事宜。

第12篇

一、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因分析

作为一项在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同时,我国当前探索试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迫切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因此,构建一项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具有突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分析

从理论意义方面来看,首先,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彰显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害,身心遭受第一次伤害,若又不能从犯罪分子处获得损害赔偿,势必造成二次伤害,此时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已经被破坏,被害人对社会公平正义丧失信心,对司法公信力不抱希望。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由国家给予被害人适当的物质帮助能够修复受损的公平正义关系,让被害人感受国家社会的关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其次,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权利平等保护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精神之所在,对因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难境地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使他们摆脱困境,保障他们生存发展的基本人权,是践行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积极表现;同时,加强权利的平等保护是法制建设的潮流趋势,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就是要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以来,我们总是强调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虽然赋予了被害人程序上的诉讼权利,但没有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其权利落到实处,实践中被害人大多不能从被告人手中获得损害赔偿。这样看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保障被害人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现实意义方面看,首先,从维护稳定、保障和谐角度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司法实务中,由于被告人本身大多无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困难以及法律规范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造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多为空判,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不能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一旦生活陷入困境可能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大多数的没有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会通过上访的方式索要赔偿,并且实践中上访多表现为闹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信力;二是个别被害人可能走向犯罪道路,自行报复被告人报复社会,由被害人转化为被告人,这两种方式都是很悲哀的。因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其次,现在我国正在试点探索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试点的救助制度救助功能偏离,更多是对上访激烈的被害人进行救助,而不是针对所有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另外,目前的救助制度启动时机明显滞后,现在的救助制度都是在案件结案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启动被害人救助制度,这显然是不完善的,因为很多被害人在侦查、审查阶段就因犯罪行为陷入生活困境,急需救助。现行试点的救助制度存在不足也要求国家统一有效的救助制度的建立。

2、可行性分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社会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的更早一些,通过对国外这些成熟的救助制度的研究比较,可以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指导、借鉴。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或补偿制度的理念产生于英国,1964年英国颁布了《刑事损害赔偿方案》;同年,新西兰制订了世界上首部《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实现了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理论设想到实践立法的突破。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或补偿制度。这些法律及联合国宣言在救助机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具体到我国来看,自 2004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开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同时,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或补偿制度,也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理论热点。以青岛中院为例,青岛中院2004年开始探索实施刑事受害人救助,是全国法院系统中开展较早、发展较好的法院。从2004年11月制定执行《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开始到2012年底,仅青岛中院共对288个刑事案件中的612名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金约708万元。从全国的试点来看,虽然存在上述的诸多不足,但毕竟是开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先河,为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还是值得肯定的。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框架分析

1、救助对象与条件

借鉴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应主要针对三类人进行。第一是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家庭生活困难,不能通过被告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被害人或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这一类被害人是救助的主体。此处的犯罪行为不应区分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因为过失犯罪同样可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因不能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境地,但交通肇事犯罪的被害人不包括在内。第二是因犯罪行为导致财物毁坏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对于财产损失,我国目前的救助试点都是不予救助的。笔者认为对于财产损失是应当救助的,但要严格标准、限定范围,财产损失的救助是被害人救助的特殊情况,只针对因犯罪行为导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家庭生活困难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相统一,只限于财物毁坏,对因犯罪分子处置造成的不能追缴、退赔的不予救助。第三是因帮助抓捕犯罪分子或出庭作证等协助追诉犯罪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对于这类救助对象不需重伤死亡以及家庭困难的结果,只要是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就可以申请救助,这类救助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协助追溯犯罪行为的认同和肯定。

关于救助的条件,首先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通过被告人赔偿、调解以及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生活陷入困境。对于被害人或近亲属已经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或者通过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予救助,另外必须是因犯罪生活陷入困境,如果被害人家庭生活未因犯罪行为陷入困境则亦不在救助范围,这里就需要救助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严格审查了。其次是被害人或近亲属必须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并积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不积极协助追诉犯罪的被害人也是不在救助范围内的。第三,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问题应区别对待: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是不应救助的;而对于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救助,但也应适当降低救助金数额。

2、救助金种类和标准

救助金的种类应当有两种:第一是普通救助金,也就是在案件宣判以后发生执行不能情况时,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救助而领取的救助金。这类救助金也是当前我国救助试点的救助金类型。第二是紧急救助金,是在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侦查机关立案后,被害人或近亲属因犯罪行为急需医药费等,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救助申请而领取的救助金,这类救助金是当前我国救助试点救助金类型所没有的,但符合我国司法实务的迫切要求。对于此类被害人或近亲属,如果刑事案件审结后获得被告人赔偿或其他途径赔偿应当退还救助金。对于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仍没有获得赔偿,生活仍然困难,紧急救助金与法定赔偿金额相差较大,被害人仍可以申请救助,但救助金数额应比照减少。

关于救助金的标准应分为:第一,因犯罪造成重伤或死亡人身损害的,应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但必须明确这只是说明救助金的包括范围,救助金的数额应当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数额以内确定救助金额。特别指出,救助金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对于因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合理确定,主要以体现救助精神为主,不宜过多,紧急救助金以及协助追诉犯罪遭受损失,此类救助金数额应相对降低,各地可跟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3、救助机构和程序

从救助制度合理有序运行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以法院的审级为标准,设立市级、省级、国家级三级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的公检法人员以及律师、学者等组成。救助委员会应坚持严格依法、慈悲为怀、高效迅速的原则对救助申请做出决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救助的发起。救助发起方式有两种被害人或近亲属申请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发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享有申请被害人救助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应当提交救助申请书、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被害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关于申请时间,紧急救助金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在侦查、审查、法院审理期间均可提出申请;普通救助金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不能时起一年内提起。第二,救助的审核。办案机关接到救助申请或依职权发起救助后应提交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救助委员会应依法迅速对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意救助的应将救助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划拨救助金;不同意救助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救助决定7日内,向高一级的救助委员会申请复核。第三,救助金的发放与监督。财政部门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并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在接到救助委员会的救助决定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划拨救助金给救助委员会,并由具体接收救助申请的办案人发放救助金;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救助委员会。审计部门对救助金的管理、发放实施监督。救助委员会应加强对救助申请的全程监管,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赔偿的应及时责令退还救助金。

4、救助资金来源

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坚持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原则组织救助资金。参考国外救助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来源应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两部分。财政拨款应当主要以监狱收入、没收财产、罚金等为主,尽量减少财政压力,因此司法机关应加大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力度,扩大救助资金的规模。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组织部分资金。财政部门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加强基金的管理,确保保值增值,扩大救助资金规模。

5、加强救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出发点,救助制度是保障基本人权,平衡权利保护,彰显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坚决摒弃建立救助制度就是为消除上访的肤浅观点;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救助制度具有有限性、补充性、替代性,只是被害人不能获得相关赔偿的最后救济手段,救助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基础上更应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对被害人的真正救济。

参考文献:

[1]陈彬,李昌林.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政法论坛,2008, 26(4).

[2]薛国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8, 26(11).

[3]宋英辉.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现代法学,201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