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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

时间:2022-08-29 05:35: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家知识产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家知识产权

第1篇

国家级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落户”瓷都

将对景瓷振兴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2006年11月28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市政府合作共建的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景德镇陶瓷学院举行隆重的揭牌和网站开通仪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司长马维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李放,省科技厅副厅长杨贵平,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马林英,景德镇陶瓷学院院长周健儿,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师生代表共计100多人参加了开通仪式。

将对景德镇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邢胜才在揭牌仪式上说,为了再创景德镇陶瓷产业和陶瓷文化的辉煌,江西省委、省政府和景德镇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站在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要把建设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作为陶瓷产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促进陶瓷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的不断提高。信息中心的建设不仅是江西与景德镇的一件大事,也是振兴我国陶瓷产业,促进陶瓷工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的一件大事。

李放在致辞中说,景德镇市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我市共建景德镇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成为陶瓷产业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陶瓷产业的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意义重大,对提高我市乃至我国陶瓷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夺得我国陶瓷行业一项“惟一”

据了解,在景德镇建立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是落实今年3月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合作会商制度2006年工作安排》的一项重要内容,该信息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免费提供全部数据库,我省提供场地、经费和人员,它是目前我国陶瓷行业惟一的国家级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它的建成与开通,将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为我市陶瓷乃至全国陶瓷产业的技术创新,提高陶瓷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天的仪式上,邢胜才、杨贵平共同为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揭牌。邢胜才、李放点击网站开通。副市长谢茹主持开通仪式。这标志着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正式“落户”我市并运行。揭牌仪式前,邢胜才还为我市有关方面人员作了一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专题讲座。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能力;自主研发投入;外商直接投资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开放环境下发展中国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往往面临多重困境:首 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但同时会影响FDI的溢出效应; [1]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本土企业的研发动力和创新能力,但同时也 会增加技术模仿成本。[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吸引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化 背景下的中国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多FDI的正向效应是否 足够弥补技术溢出效应的损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整体创新能力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 是弊大于利?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中国如何提高创新能力并促进经济增长转型?这些将是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加强还是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文献的论争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争论的热点,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在南北研究框架内,主流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对自身不利 :从静态局部均衡视角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会加强发达国家企业的市场力量,并提高 其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 价格,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3]从动态一般均衡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 护的加强会减缓发达国家的创新速度,发展中国家不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好处。[ 4]

同时,也有一些声音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首先,南-北方国家具有 不同技术偏好和产品偏好,这种技术特征的差异导致发展中国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 家不可能研发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技术;[5]其次,如果发展中国家疏于知识产 权的管理 ,发达国家企业会尽力使其技术更加难以模仿,这不但降低发达国家的研发效率,也会减少 发达国家的创新成果;[6]最后,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但有 助于世界总体技术水平和福利的提高,南北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达到双赢。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依据主要来自对国家福利和技术转移两方面 的考虑。上世纪90年代初,经济学家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负向影响。De aror ff[3]的研究显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发达国家受益,而 自身利益 受损。Helpman[4]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并不会因加强国内的知识产权 保护而受 益。Yang和Maskus[6]的研究显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了跨国企业技术转移 成本,有 助于发达国家的创新及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朱东平[7]的研究认为,发达国家 的FDI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的影响效果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 的大小,以及FDI的性质等因素。杨全发[8]指出东道国提供适度有效的知 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FDI的流入量,也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

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首先,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多基于发达国家的背景和视角 ,而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效应的相对较少。其次,已有的研究中,多立足 于北方国家从事创新,南方国家从事模仿活动的假设。而现实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创新活动 不断增加,中国的部分企业也已拥有了较强的创新能力。长远来看,与国家利益密切相 关的先进技术和核心技术,是无法模仿来的。如果仅是模仿,舍弃自主创新能力,会因匮乏 核心技术而在产业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遭受瓶颈制约,易被“锁定”于世界分工网络 的低端位置。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逐步从模仿走向创新,并适当注重对自身创新能力的培 育,而在面对知识产权问题时,同样也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自主研发能力的影响和 作用。与已有文献不同,我们的分析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为研究归宿,并考虑知识产 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理论模型的讨论

首先来看不考虑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的情况。假设只有北方和南方两个国家,每个国家各有 一个企业,并在南方国家市场上竞争,其中只有北方企业(N)从事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 生产函数具有边际报酬递减的特征。研发活动的进行使得北方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南方企业 (S),但南方企业可以在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技术溢出。

在南方国家给定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下,北方企业选择研发投入的力度,并与南方企 业在南方市场上进行古诺竞争。

北方企业的单位成本函数为:CN= -(gk)1/2k≤ 2/g(1)

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产生正、负两个方向的影响(见上 图):正的影响表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追逐利润的外资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使 得外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更高技术含量、更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即k增加,qN增加 ),从而加大技术溢出的可能性;负的影响表现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内资企业对外 企先进技术的模仿难度(即饧跎伲H绻вΥ笥诟盒вΓ敲捶⒄怪泄业难窬陀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下面来看发展中国家从事自主创新活动的情形。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两个部门:[9] 第一个 部门有一从事创新活动的外资企业和一进行模仿的内资企业;第二个部门有两个内资企业, 一个内资企业L进行研发活动,并被另一个不从事创新活动的内资企业M所模仿。类似于上面 的 分析,通过逆向归纳法可以得出:对于第二个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型内资企业的 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相应增多;同时创新型内资企业的产量和利润也相应扩张。

于是,在考虑了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后,开放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两难抉择 :虽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得国内从事模仿活动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技术溢出,但不利于 培养本国自主创新企业研发的积极性;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内资企业的研发动力 ,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模仿企业获得技术溢出渠道的畅通。在考虑了自主创新的前提下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技术溢出的正效应小于负效应,但只要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足 够大,发展中国家自身仍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见图1)。

三、IPR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影响:来自中国的实证检验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化,中国经济与世界市场的联系也不断加强,成为吸引FDI最多的国 家之一。已有研究中,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FDI投资环境因素的文献相对较少。此外,多数 文献探讨了FDI规模的影响因素,忽视了FDI质量的影响因素。本节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影 响中国FDI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回答两个问题: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是否吸引了更多更高技 术含量的FDI?从提升自身创新能力角度而言,中国是否由此获益?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投资规模和质量的影响

下面我们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区位选择的影响,并分析与传统因素相 比,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重要性如何。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指标(IPR),采用专利申请量 表 示。影响FDI区位选择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劳动力平均工资(Wage)反映地区劳动力成本 ;国有工业企业产值比重(Market)反映市场化水平;GDP(GDP)反映市场规模经济总 量;公路里程密度(Infra)反映基础设施水平;外贸依存度(Trade)反映开放水平; 人均受教育年限(Human)反映人力资本。区位变量(Region)的处理:东部、中部和西 部地区分别采用2、1、0赋值。FDI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如(6)式,其中FDI的规模(Lnfdi )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表示。FDI质量(Lnfrd)使用三资企业的R&D经费表示。

表1显示,从FDI的规模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成本、市场化水平、基础设施、对外开 放度、区域因素等变量的估计系数都呈现出显著性,对FDI的流入规模起到了显著作用。这 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劳动力成本的下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改善 、对外开放度的增加等都会增加FDI的流入。 影响FDI规模的一些重要变量,如劳动力成本、对外开放度等,对FDI质量而言不再显著,而 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施水平、市场化水平和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是影响FDI质量的重要因素 。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加大了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从制度保障上减少了跨国公司对技术 外溢的担忧,促进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加大了在中国的研发经费和投入力度,增加了在华 研发机构的设立,提高了FDI的技术含量。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内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

由上可知,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吸引外资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 流量和质量。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和FDI的关系,需要以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为立足点和切 入点。外资引进数量的增加并不是东道国对外开放的最终目的。只有促进东道国内资企业技 术 进步的FDI,才是有效的。下面探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带来更 多技术溢出可能性的同时,能否弥补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模仿成本增加的负面影响。

开放条件下创新能力的提高由自主创新和国际技术溢出两部分组成,将传统的知识生产函数 拓展为以下计量模型:

(7)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时间,Y为内资企业创新产出,使用新产品销售值表示,rd为 内资企业研发活动经费,fdi衡量外资企业规模的扩张,frd衡量外资企业质量的提高。X为 控制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IPR)、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口(pop)、交互项等。 其中,交互项是重点考察的变量,主要包括:Ipr*fdi(Ipr*frd)、Ipr*rd、和Rd*fdi,分 别 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规模(质量)促进东道国创新能力综合效应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对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绩效的影响,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对FDI溢出效应的影响等。

表2可知,内资企业的自主研发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国内企业的研发投入是中国创新能 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近些年来,中国自主研发投入总量逐年增加,同时随着我国创新主 体“错位”状况的改善,研发投入主体由政府向企业转型,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也进一步巩 固,自主研发对我国创新能力提升的作用已越发重要。

Lnfdi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产业链 条的关联、通过管理人员的流动,通过与外资企业在同一市场的竞争,外商投资不仅弥补了 发展中国家的资本缺口,而且使得内资企业有了面对和接触相对较为先进技术的机会,从而 有利于后者创新能力的提高。

就外商直接投资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流向我国的FDI数量更多,质量也更高, 使 得内资企业得以与更多高技术含量的企业进行竞争和产业关联,但同时也加重了内资企业“ 无偿”学习这些技术的成本。即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蛋糕,但免费 得到每个蛋糕的机会却减少了。因此,Ipr*fdi(Ipr*frd)测度的是知识产权加强对外资企 业溢出效应的综合影响:既包括了外资规模扩大(质量提高)带来溢出效应增加的正向效应 ,也考虑了使用国外技术成本的增加及溢出效应减少的负向效应。表2显示两个系数为正, 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加大了内资企业的学习成本,但更多外 资企业(更高质量的外商投资)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学习机会,而且后者的正向效 应大于前者的负向效应。

Ipr*rd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地激励了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产出作用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运行,内资企业的创新活动容易被其他企业所模仿,加上从 事创新活动的巨大投入和不可预期的风险,内资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研发积极性将受到打击。 Rd*fdi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中国自主研发投入的加强,有利于内资企业对外资先进技术的 吸收和利用。

四、结论及政策启示

研究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FDI数量的影响因素,更是FDI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虽 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FDI流入的同时,对技术溢出起了负面影响,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吸 引了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FDI,也带来更多的技术溢出,这种正面效应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 其对技术溢出的抑制效应。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有效激励了内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 的产出绩效。对研发成果的保护刺激了国内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保证了研发投入的加强,而 这又提高了内资企业对外资先进技术的吸收效果。

本文的政策启示:首先,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其对内资企业科研动 力和创新成果的影响,应以促进国内研发和创新为出发点;其次,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需要 兼顾对FDI溢出效应的吸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更多的FDI进入,使得内资企业获得 更多技术模仿的机会,但技术模仿成本也因知识产权的加强而增加,所以,政策的着眼点在 于 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获得FDI技术溢出的临界点;最后,研发投入等吸收能力的提高, 可以减弱知识产权加强对国际技术溢出的负效应,因此,国内企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 境下, 需要重视自身的人力资本建设,并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和消化吸收经费的比重。

主要参考文献:

[1]Peiti, M.L., Sanna-Randaccio, F. Endogenous R&D and Foreign Direct I nvestment in International Oligopoli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000, 18.

[2]Glass, A.J.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echn ology diffudion[J]. Working Paper Economics Department Texas A&M, 2004.

[3]Deardorff,A.V. Welfare Effects of Global Patent Protection[J].Economica,

1992,59.

[4]Helpman, E. Innovation, 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Econometrica, 1993, 61.

[5]Diwan, I., Rodrik, D. Patent, Appropriate Technology and North-South

Trad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1, 30.

[6]Yang, G., Maskus, K.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censing and

Innovation in an Endogenous Product Cycle Model[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 conomics, 2001,53.

[7]朱东平.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J].经济研究,2 004(1).

[8]杨全发,韩 樱.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策略[J].经济研究,2006 (4).

[9]Chen, Y.M., Puttitanum, 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 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05, 78.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 Capability in Open Developing Coun tries:An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Yue Shujing

Abstract:When analyzed the protection of IPR in developing cou ntry, seldom pape rs considered R's effect on the domestic firms, whose innovation activities ar 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innovation. Consider ing the necessary of building own innovation 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rade o ff in its choice of IPR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forming en policy. An empi 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draws such clusion s: IPR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ttracting more and better FDI. There are positive ffects of IPR on domestic innovations. The benefits from IPRS to a developing country are ctually more than reduction form technology spillovers by stronger IPR.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novation Capabili ty; Independent Innovation; FDI

第3篇

[论文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权利;知识产权;跨国保护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等等。

第4篇

从成都高新区科技局获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都高新区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等10个园区日前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时限为2013年到2015年,这标志着成都高新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园区创新发展取得新突破,成都高新区也由此成为中国西部首个获得该称号的园区。

据介绍,成都高新区于1988年筹建,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区,2006年成为全国首批“创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试点,2007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2009年通过试点园区验收并获批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经过20多年发展,成都高新区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精密机械制造三大主导产业,2012年,成都高新区完成产业增加值878.9亿元,增长23.2%,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自2007年启动试点示范园区创建工作以来,成都高新区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成都高新区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1155件,首次突破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4042件,企业专利申请9645件,同比增长40.9%和48.2%,占成都市的33.8%和34%。新兴产业专利集群知识产权水平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专利申请近2500件,物联网相关企业申请专利1100多件,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50%。

2007年以来,成都高新区制定实施了《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成都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暨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实施意见》、《成都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20多项知识产权促进政策。

同时,该区坚持每年设立100万元的专利转化资金,促进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优秀专利项目转化实施。从2007年起,已累计支持50个优秀专利项目,新增产值近20亿元,利税2.5亿元。2012年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资助在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培育新兴产业。同时在每年2亿元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生物医药、软件等产业扶持资金项目中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考察指标。

今年,该区将按“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标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努力将成都高新区打造成为天府新区创新发展的高端示范区和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西部大开发、大发展的先行先试区。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指定中咨律师事务所为涉外专利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该所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的委托。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同时指定该所为台湾法人来大陆申请专利的专利机构。

名称:中咨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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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第6篇

盗传必究

形考任务二

一、名词解释

题目1

专利权

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题目2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题目3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题目4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题目5

专利权的保护

是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制止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其依法获得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

题目6

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威尼斯共和国

题目7

甲公司设计了新型自行车,其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12个月

题目8

甲公司有一发明,其要申请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甲公司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3年

题目9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的内容为准。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权利要求书

题目10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10年

题目11

我国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以申请日为标准

题目12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6个月

题目13

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文件。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技术内容

题目14

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形式审查制

题目15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即行公布。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18个月

题目16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3年

题目17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权自()之日起生效。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公告

题目18

专利申请人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3个月

题目19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3个月

题目20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10年

三、多项选择题

题目21

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的授予规定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的专利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产品发明专利

正确答案:实用新型专利

正确答案:改进发明专利

题目22

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销售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使用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进口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制造专利产品

题目23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疾病治疗方法

正确答案:教学方法

正确答案:植物新品种

题目24

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正确答案: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题目25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动物新品种

正确答案:科学发现

正确答案: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题目26

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进口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销售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制造专利产品

题目27

实用新型是指对()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产品的形状

正确答案:产品的构造

正确答案:产品形状与构造的结合

题目28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正确答案: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正确答案: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题目29

甲公司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为准。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表示在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题目30

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制造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进口专利产品

正确答案: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题目31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实用新型

正确答案:外观设计

正确答案:发明

题目32

发明的种类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方法发明

正确答案:产品发明

正确答案:改进发明

题目33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正确答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正确答案: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正确答案:动物和植物品种

题目34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实用性

正确答案:创造性

正确答案:新颖性

题目35

目前世界各国新颖性的三种时间标准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以发明日为标准

正确答案:以申请时刻为标准

正确答案:以申请日为标准

题目36

我国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公开标准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正确答案: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正确答案: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题目37

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标准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有益性

正确答案:可实施性

正确答案:再现性

题目38

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正确答案:专利权保护期届满

正确答案: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

题目39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任何单位

正确答案:任何个人

题目40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选择一项或多项:

正确答案:照片

正确答案:图片

形考任务四

案例分析

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

1999年某出版社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学教授编写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均通过新华书店公开发行销售。共计销售1万册,每册定价49元,成本20万元,出版社获利9万元。

2001年故宫博物院向法院起诉,告出版社侵权。称其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称其对社会出租图片资料每张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其作品系珍贵文物故要求按每张800元乘2倍赔偿。

要求:

1、你作为故宫博物院人写一份意见。

2、你作为出版社律师写一份答辩状。

答:意见书

我受某某律师事物所委托,担任原告故宫博物馆的人,现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意见:

1.故宫博物馆将900多套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文字形成作品并经过“两家出版社”出版,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理由:

(1)

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张图片是经过原告故宫博物馆对文物进行摄影、编写文字而成,原告对每一张图片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

原告对900多张图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

编辑,拥有对900套图片文字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权。

2、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馆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

(1)

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不仅是一种剽窃抄袭的侵权行为,而且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结合教材283页内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不属

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结合教材314-316内容(2)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汇编790张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演绎权中的汇编权。结合教材288页内容论述。(3)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原告擅自使用790张图片,编写《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对包含900张图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结合

教材281页内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报酬权。原告向社会出租图片资料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图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根据《著作权法》等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贵文物,因此被告应按每张800元乘2予以赔偿,应赔偿共计1264000元整(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元整)。

答辩书:

我接受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出版社的辩护人,就故宫博物馆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第7篇

关键词: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防御性知识产权战略;援助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7-0004-04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潘灿君

摘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缺失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应吸取发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先进经验,在分析我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立和完善优势产品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的进攻型战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加强我国规模企业和集群产业的防御性知识产权战略,并完善我国政府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保护机制和援助机制。

关键词: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防御性知识产权战略;援助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7-0004-04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关税壁垒作用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减弱,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而备受市场主体的追捧,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优势制造业产品技术附加值的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我国不断提升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正得到国际贸易市场的广泛认同。因此,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经营中屡屡发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并维持其发展壮大所必需的无形资产。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逐渐完善和加强。但是,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保护机制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相对系统的、有效的机制,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屡屡受挫,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进程,也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国外的稳定发展与壮大。因此,探讨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发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所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稳定发展壮大。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保证企业在国外的市场竞争优势,建立起稳定而强大的海外市场。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使其在海外市场也能得到保护。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比较成熟,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已经非常丰富,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

(一)政府、行业协会通过各种途径全方位地维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

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谈判机制,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更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大大提高了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外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便减少国际问的贸易摩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发达国家还以各种方式支持本国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为典型。美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政府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双边、多边谈判机制,全力维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如美国《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特殊301条款”,制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特殊301条款”内容中有两个标准:“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和“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美国依据这两个标准对没有有效保护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的这一条款对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当企业在境外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驻当地机构过外交途径向当地国政府进行交涉。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在对外贸易密切、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国家和地区驻外使馆派遣知识产权专员,专门负责与当地国政府、企业等进行知识产权有关事务的协调,为驻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美国政府为帮助美国企业在海外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集中公布美国保护知识产权政府资源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门设置了免费热线,专利商标局的专家通过热线帮助权利人制定处理海外知识产权问题的策略。

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韩国专利厅设立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协调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设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非盈利机构,制定《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以支持本国的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另外,民间团体韩国贸易协会成立了出口商品仿制品综合应对中心,主要从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活动、研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策略、举办培训和宣传活动、与国外有关团体建立合作机制等。民间团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也在保护本国企业商标权方面协助海关工作,并不遗余力地维护会员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因此,韩国已经建立起了政府、民间团体和驻外机构共同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机制。

(二)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日益多元化,传统的单独依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步伐,无法为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前瞻性、有效的保护。因此,单一的依靠企业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需要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就应运而生。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知识产权战略是战略主体为实现自身总体目标、取得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绩效,通过规划、执行和评估一系列战略措施以推进与己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正效应,遏制其负面效应的总体性、根本性和规律性的策略和手段。

世界各国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大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行提升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为了加强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即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来保障本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 国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每个月都面临美国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且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如2002年7月美国LEVITON制造有限公司对温州地区生产“接地故障断路器”企业提起了“337调查”;2003年5月美国劲量公司和EVERDAY电池公司对包括浙江中银、豹王和三特公司在内的生产碱性无汞电池企业提起了“337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引起重视,积极发挥对被诉企业的支持和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如及时掌握信息,共商对策;为中小企业设立应对诉讼的互助基金;构建专门的法律服务平台,等等。

因此,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的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转变管理观念、适应发展形势需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应贯穿于整个企业知识产权产生和使用、保护的整个过程,为援助对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各种活动。因此,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既有“事后援助”,也有“事前援助”,援助机制贯穿于创意阶段、研发阶段、产品化和市场化阶段等创新活动全过程,且针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纠纷形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重点和内容不一。如针对专利技术,建立和完善专利预警机制,将对某一集群产业的专利进行跟踪,对于可能引起海外纠纷的产品,尽早向其生产企业发出警示。自由化的进程中,关税壁垒作用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减弱,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而备受市场主体的追捧,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优势制造业产品技术附加值的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我国不断提升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正得到国际贸易市场的广泛认同。因此,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经营中屡屡发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并维持其发展壮大所必需的无形资产。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逐渐完善和加强。但是,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保护机制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相对系统的、有效的机制,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屡屡受挫,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进程,也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国外的稳定发展与壮大。因此,探讨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发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所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稳定发展壮大。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保证企业在国外的市场竞争优势,建立起稳定而强大的海外市场。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使其在海外市场也能得到保护。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比较成熟,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已经非常丰富,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

(一)政府、行业协会通过各种途径全方位地维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

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谈判机制,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更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大大提高了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外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便减少国际问的贸易摩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发达国家还以各种方式支持本国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为典型。美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政府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双边、多边谈判机制,全力维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如美国《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特殊301条款”,制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特殊301条款”内容中有两个标准:“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和“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美国依据这两个标准对没有有效保护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的这一条款对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当企业在境外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驻当地机构过外交途径向当地国政府进行交涉。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在对外贸易密切、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国家和地区驻外使馆派遣知识产权专员,专门负责与当地国政府、企业等进行知识产权有关事务的协调,为驻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美国政府为帮助美国企业在海外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集中公布美国保护知识产权政府资源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门设置了免费热线,专利商标局的专家通过热线帮助权利人制定处理海外知识产权问题的策略。

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韩国专利厅设立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协调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设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非盈利机构,制定《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以支持本国的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另外,民间团体韩国贸易协会成立了出口商品仿制品综合应对中心,主要从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活动、研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策略、举办培训和宣传活动、与国外有关团体建立合作机制等。民间团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也在保护本国企业商标权方面协助海关工作,并不遗余力地维护会员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因此,韩国已经建立起了政府、民间团体和驻外机构共同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机制。

(二)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第8篇

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第9篇

[关键词] 欧洲 知识产权制度 完善

在2007年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统一欧盟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标准。新法律规定:有意识、有组织地仿冒音乐、电影、药品等专利商品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处罚的上限不得低于30万欧元罚款和4年监禁。美国法律也规定,盗版音乐、电影和软件者,最高可处以100万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发达国家之所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确立了严厉的判罚标准,起源于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笔者于2005年~2006年在瑞典斯德歌尔摩大学欧盟知识产权法专业研修学习了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时候,欧洲国家发达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值得借鉴。

一、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

欧洲是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623年,英国就颁布了垄断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英国又颁布了安娜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1857年法国颁布了商标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1992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也起源于欧洲。直至20世纪欧盟法律一体化,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头。虽然它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在一体化过程中,但是其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制度确是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学习的,笔者感触最深的:

一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较早,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强。侵权与假冒事件相对较少。

二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得益于其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揭示给人类亘古不变的政治经济学原理。

三是完备的法律制度,从国内法到共同体法都是如此。

四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极高。

五是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欧洲的企业,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并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先进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过不到30年的时间,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以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进展。”据资料记载,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等都居世界第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总书记就曾指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但是,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历程,这种植根于发达国家土壤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不容乐观。作为发展中国家,决定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与我们的国情相适应。所以,从西方发达国家泊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只适合于它诞生的地方,虽然给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却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1.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们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毕竟我们的法律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而且,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重压力。在我们自己的经济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以后,却发现这一制度与我们的要求有着很大的差距,不仅发达国家对我们的法律法规不满意,就连我们自己也发现,法律的弹性太大、法律的盲区太多,很多时候让人无所适从。

2.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多数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是流于形式。所以,由于技术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3.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没有知识产权企业一样能发展的很好。所以很多企业不但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就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自身利益被别人侵犯也浑然不知。至于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到底都有哪些法律法规,企业权益被侵犯应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更是知之甚少。

4.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很多挑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此,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大。而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则多由发达国家制定,作为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努力,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他们对我们的指责也是越来越多。2007年“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完全无视中国的努力,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成员对另外一个成员同时提起两个诉讼案,这在WTO中属首次”。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作为理论研究工作者,我们只有呼吁的权利。真正要把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落到实处,并非易事。而且,立法的难度也远远超乎我们的想像。到底什么样的保护水平才适合我国,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决策。在此,笔者只能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适合我们,知识产权自始至终就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既要保护竞争,又要限制垄断,个中利害甚是微妙。

2.尽快与国际接轨。只有与国家规则和惯例接轨,才能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制于人。

3.加大宣传,提高全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对企业而言,一方面,企业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据统计,“我国每年国家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大概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三分之一。每年几万件的科研成果,通过国际研讨会、期刊流失到国外,被外国厂商抢注专利,大赚其钱,而我们反倒受制于人”。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量避免侵权,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全力开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国外的企业,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并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先进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越来越具有政治的色彩。正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的:“我们就知道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贫穷进口国,只能从相对较弱的水平进行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但无论如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仍是重中之重。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很难赶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但是为了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不受制与人,我们必须承认差距并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制度。而且我们必须知道,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有其成长与逐步完善的过程,其中有很多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相信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参考文献:

[1]“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

[3]2007年4月24日上午9时,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北京开幕,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论坛并做主旨演讲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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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陆亚琴.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云南的开放经济[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

第11篇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人权的特征。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恶法”。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

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富集地。高等植物有30000余种,脊椎动物有6347种,分别占世界总种数的10%和14%。我国生物物种不仅数量多,而且特有程度高,生物区系起源古老,成分复杂,并拥有大量的珍稀孑遗物种。我国有7000年的农业历史,在长期的自然选择和人工选择作用下,为适应形形的耕作制度和自然条件,形成了异常丰富的农作物和驯养动物遗传资源。这些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宝贵的生化、基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另外,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传统文艺表达形式也十分丰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正是我国比较优势之所在。我们应该善加利用,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WTO、WIPO、FAO等国际法律框架下,以印度、巴西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复提出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的诉求,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就是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保护遗传资源要求的国际法文件;发展中国家并力求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的保护问题纳XWIPO和TRIPS框架内。目前,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争论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发展中国家的抗争正是为了维护其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利益。我国应该以更积极的态度加入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

第12篇

摘要: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制订或即将制订本国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战略选择谈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建立

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及韩国、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制订或即将制订本国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等机构也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面对这种形势,我们也应积极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应包括3方面实际内容: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使这些成果产业化。这3个方面缺一不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基本完备,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将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的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就更不容易做到。第一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很必要,但如果第二与第三个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配套,会使我国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会受阻。

2中国知识产权战略选择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可包含两个层面,即国际战略层面和国内战略层面。

在国际战略层面,我们要注意把握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基本动态,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且针对TRIPS协议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把发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

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体化,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在知识产权法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理所当然应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而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在国内战略层面,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了21世纪的中国社会发展的最终走向。从战略的主体角度来看,可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地区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四个方面。对于四者的关系,要使国家的宏观战略与企业的微观战略相结合,行业间的战略与地区间的战略相协调;国家战略是对地区战略、行业战略和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方略,企业战略是对国家战略、地区战略、行业战略最终落实的基础,而行业地区战略则是联系或指导其他战略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