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1:07: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各部门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级媒体要开设宣传专栏,定期刊登或播出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市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开展情况、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和食品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在月份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和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的宣传。(宣传部门负责,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二、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分期分批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力争在月底前对所有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培训、人员轮岗等多种形式。要加强对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人员、内容、效果”三落实。要特别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并于年月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政府法制机构、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五、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治活动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精神、食品安全质量年行动和市政府开展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分重点环节、分重点区域、分重点品种、分重点时期,制订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切实保障我市食品安全。(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关键词】能源安全;外国法;能源合作
一、能源安全的提出
能源安全提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从19世纪末宗主国掠夺殖民地国家石油资源,到二战后这些国家独立,石油生产国一直在石油利润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OPEC的成立使伊朗、科威特等产油国有了抗衡组织,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为其维护本国资源利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70年代,OPEC成员国通过采取提升油价,参股和收归国有等措施逐步收回对本国石油资源的掌控,工业国家遭受石油危机,能源安全始引关注。
二、能源安全的定义
1974年国际能源机构(IEA)成立,首次正式提出国家能源安全概念,这时的能源安全仅指能源供应安全。随着全球变暖和环境日渐恶劣,人们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能源安全的涵义也发生了变化。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教授认为,能源安全不能仅关注供应安全,还应重视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张雷认为,能源安全包括能源的供应稳定和使用安全,前者指供应一国正常生存发展需要的能源的稳定性,后者指能源的消费使用不对人类自身生存发展和环境造成威胁。
中国政法大学玉文轩副教授认为,能源安全包括能源在供给、价格、运输方面的安全和生态安全。能源供应安全指拥有充足的一次能源资源储备和开发利用能力,二次能源加工转化能力,及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持续稳定的能源进口。能源价格安全指能够以适当价格获得所需资源。能源运输安全指国家能源运输通道的通和运转正常。能源生态安全指能源开发利用行为符合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外国能源安全立法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既是能源消费和进口大国,也是能源生产大国,其能源安全法律体系较为成熟:
首先,每当出现重大能源安全问题,都能及时制定应对法律和政策。
其次,美国由国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能源安全法规,并将能源安全政策和立法相结合,效率和可操作程度高;在统领性能源法或政策法下,设有专门规范石油、煤炭等个别领域的法,并注重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相协调。
再次,在能源市场中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仅在必要时进行宏观调控,使市场机制与能源安全保障结合了起来。
(二)欧盟
欧盟法律由基本法和次级法组成,基本法规定了能源问题,却未具体规定能源安全,次级法仅有两个指令涉及能源安全。能源供应安全主要由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在欧盟以单一法律框架处理能源问题的趋势下,欧盟和成员国间存在着管辖权能划分不清问题。此外,其能源法律和政策十分重视环保问题,并采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果。
在国际上,欧盟与他国缔结了能源安全方面的条约,一为保证新成员国与欧盟内部能源市场的对接,二为确保自身能源安全。欧盟还与油气丰富国家开展能源合作或对话,但缺少条约拘束,或条约规定笼统,可操作性差。
(三)日本
日本作为能源消费大国,能源资源匮乏,油气90%以上依赖外国进口,因此日本十分重视能源安全:首先,日本有较为完备的能源安全法律体系,早在1962年就开始构建石油储备制度,以应对短期突发能源危机。日本还立足长远,一方面构建节能法律制度,积极发展高效节能技术和产业,制定严格的工业生产和产品节能标准;另一方面构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大力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其次,日本积极寻求能源国际合作,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变,以能源供应多元化和能源消费多样化保障能源安全。《京都议定书》签订后,日本在保障能源安全时注重考虑环境因素。
再次,日本由经济产业省对能源安全实行统一集中的管理,便于能源法律和政策实施,及时高效应对突发状况。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一)尽快推出能源法,健全能源法律体系
中国能源安全立法尚处初步阶段。中国现行的《电力法》《煤炭法》仅是调整个别能源领域的单行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则仅是调整能源某一层面的专项法。中国急待推出一部统领性、综合性的能源法为中国能源发展设立方向坐标,一方面列明能源安全的立法目标地位,补充制定缺位的能源安全法和配套法,另一方面将我国已有的能源法律进行整合协调,或修订或废除或撤销去糟存精,吸纳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容,并加强制定相关配套法,提高可操作性和实行效率。
(二)设立独立能源管理部门
中国有必要向美、日等能源大国学习,设立一个独立于其他部门、企业的能源管理部门,对内能够统一稳定地根据国内外能源形势的变化及时制定对策、出台法规,统管中国能源安全事务;对外能够在遭遇突发能源危机时快速应对,及时高效、权责分明地处理能源问题。
(三)通过缔约和国际合作维护本国能源利益
中国是能源消费大国,一方面需要与多元化石油生产地开展国际合作,避免对一国或一地能源的过分依赖,以缔结有拘束力条约保证能源供应安全和运输安全;另一方面,中国需要与其他能源消费国开展对话,减少相互间能源利益碰撞和纠纷。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体现了安全法律法规对研究对象的作用机理及作用方式,属于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的范畴。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以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法学为理论基础,基于安全法律法规的特点、规律以及体系结构,能够表达安全法律法规在运用、实施、监督、管理等过程中的普适性基础规律。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其方法论体系结构作为安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1)人的行为。人是行为的主体,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并规范人的行为,确保系统不会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有利于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物的状态。作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应该作为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安全法律法规约束物的状态有利于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构建。3)管理环境。管理环境属于人-机-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管理环境对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管理环境应该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使其能够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
2核心作用原理及其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对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作用对象和研究内容的提炼总结,笔者提出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下属4条原理:安全法治原理、安全规范原理、安全标准化原理以及安全发展原理。
2.1安全法治原理
安全法治原理是指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基础,规范人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法律法规作用效果,从而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安全法治原理发挥其促进作用,有利于减少危险有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法治可以消除人治的多种弊端,明确权利责任,使安全管理高效、合理。安全法治原理与依法治国一脉相承,均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维护系统的稳定有序,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降低制度本身的效能,进而可能会引发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危机。安全法治原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体系得不到贯彻实施、监督监管系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1)安全法治的原则性。原则性包括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等多项原则。其中客观性原则主要包括认识的客观性、法律法规的客观性、二者之间关系的客观性;合法性则是表达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尊重与认同;合理性原则则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逻辑性原则表达了其他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在运用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依靠逻辑思维提炼安全法律法规,以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安全法治的至上性。安全法律法规至高无上,它是评判系统中所有成员行为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最高标准。系统中任何成员都必须在安全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都得受到相应的制裁。简言之,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安全法治的普适性。安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殊化和个别化。另一方面,安全法律法规要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都能起到反馈调节作用。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避免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力求做到公平正义,从而保障系统秩序的稳定。
2.2安全规范原理
安全规范原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并约束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法律实施环境的行为准则。安全规范原理主要是从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法律管理环境等3个方面进行研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能够起到安全指引、安全预测、安全评价、安全教育等4个方面的作用。这4个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状态,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规范原理可以从人-机-环三个方面具体阐释:1)规范人的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确保人的行为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安全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可以有效的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安全规范原理具有指引作用,将为人的行为树立正确的导向起到积极的作用。2)规范物的状态。基于安全规范原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使人的行为与物的状态达到协调统一。规范物的状态中的“物“,包括各种设备、设施,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避免了因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身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进而促进了系统整体的安全性。3)规范环境的状态。环境既指系统大环境,又指法律实施的环境。保障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有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还要有非常有效的监督监管机构力行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监管工作,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环境。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状态将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发挥其作用,有利于提升系统的安全性能。
2.3安全标准化原理
安全标准化原理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辨识并消除危险源,使人、机、环处于安全状态,促进系统整体安全性能的提高,进而促进安全法学、安全学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既要保持先进性,又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既要确保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要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效率,保障系统的整体安全性能。我国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体系还不够完善,系统性和操作性均较差,甚至有些方面暴露出专业涵盖面不足等问题。基于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全面性。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全面覆盖行业体系,但是部分行业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体现本行业当今的发展现状;同时,安全法律法规应该集中立法,不应出现体系建设分散的状况,只有保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全面性才能更好的保障系统安全。2)系统性。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方法,构建更加有效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反作用于安全法律法规,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可以很好的解决因为系统性不强而导致的作用效果不佳的问题。3)强制性。强制性可以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增强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可以提高制度本身的效率。安全法律法规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显示其巨大的威慑力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为整个安全系统服务,提高系统整体安全性能。
2.4安全发展原理
安全法律法规应有与时俱进的发展性,通过安全发展原理,可以更加有效的传承安全法律法规的精髓,同时又可以根据其原有的基础性结构再基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废除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从而尽可能消除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法律法规原理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需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发展原理不仅要根据安全现状提高安全法律法规的先进性,同时也要对人的行为进一步管理,尽量降低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安全发展原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保持创新性。创新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竭的动力,是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必然方法。创新不只是安全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创新,更要求在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层面上做到真正意义的创新,从而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增强先进性。我国的一些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应对法规标准的世界化和标准化。不论在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均应朝着先进性的方向发展,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先进性建设和体系化建设是安全发展原理的重中之重。3)相似和谐性。相似和谐性可以帮助人们在生活中提高安全性能,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相似和谐性对于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这一性质对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核心原理中的发展原理、规范原理、标准化原理等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4)构建发展趋势预测模型。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有学科理论知识作基础,更需要构建良好的发展趋势模型作参考,为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方向性、纲领性指导。2.5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轮型模型,如图1所示。首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构建该轮型模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构成统一整体。其次,该轮型模型内部共有4个子系统,围绕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运转,共同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最后,每个子系统又受到多个要素的影响,通过系统工程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构成了该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可以为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四条核心作用原理之间的协同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完善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体系建设,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创新。4条核心作用原理从不同层面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深刻内涵,对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理论的完善具有指导意义,为安全法律法规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之中提供了理论依据,保证了系统安全性能的提升,进而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学的发展。
3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3.1霍尔方法论简介
霍尔方法论是基于三维结构的系统工程研究方法[10],其中,三维分别是时间维、逻辑维、专业维。霍尔方法论的核心是最优化,特点是任何现实问题都有可能被弄清且目标非常明确。霍尔方法论结构如图2所示。1)时间维:对于一个工程项目,从规划到更新共经历了7个阶段,这7个阶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紧密衔接在一起。2)逻辑维:将研究工作过程展开,从摆明问题到决策实施共分6步,条理清晰,逻辑严谨。3)专业维:专业维又称知识维,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涉及的专业知识各异。专业维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各阶段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2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分析问题,把目标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是分析、辨识、处理及解决危险有害因素的工作方法。通过专业维、逻辑维、时间维三个维度对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进行分析研究,消除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高系统安全性能,使系统达到最优化,与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研究方法相吻合,故将霍尔方法论应用于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研究之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社会不断发展,环境对系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故参照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并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1)时间维: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共分为安全规划、设计、运行、更新4个阶段,形成一条闭环回路系统,根据时间维的4个阶段分析并处理问题,更加合理有效。2)逻辑维:如图3所示,从摆明安全问题到安全措施实施共7步:摆明安全问题、确定安全目标、系统安全综合、系统安全分析、系统安全评价、安全决策和安全措施实施。从逻辑维的角度处理安全法律法规问题,环环相扣严谨有效。3)专业维: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所涉及的专业不同,安全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学都是以系统工程为核心,并围绕其展开。其中安全法学是重点,安全法律法规问题应该更多的从安全法学的专业角度分析,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并得出结论。4)环境维:环境适应性是系统的固有属性,系统与环境之间必然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
4应用分析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于安全学科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不论从理论研究的层面还是从实践应用的层面分析,均可发挥其促进作用。1)对安全学科建设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安全法学、安全学、系统工程学等学科体系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法治、规范、标准化、发展等原理不仅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且通过深入分析四条核心原理及其内涵有利于其他学科的完善,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2)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促进了整个人-机-环系统的安全性能的提高。另外,对于辨识、分析、处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指导。3)对安全文化发展的作用。有利于系统内形成安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形成和谐文明的文化氛围,对于系统内部安全文化的塑造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四条核心作用原理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系统内部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安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建设。
5结论
辐射之隐形杀手排行榜
五星级电器辐射:
微波炉:门缝处辐射最大,启动时辐射最大,烹饪时不要过于靠近。
电热毯:电热毯通电后会产生产生电磁辐射,孕妇禁用。
加湿器/吸尘器:使用时尽量保持适当距离。
脂肪运动机:传送带前部辐射较大,运动时间不宜过长。
手机:通话时辐射很大,尽量用耳机,并控制通话时间。
四星级电器辐射:
电吹风:体积小,辐射大,使用时应远离儿童。
CRT电视:即普通电视,背面辐射较大,观看时需保持2米以上距离。
电扇:控制使用时间,且保持一定距离。
电磁炉:控制使用时间。
三星级电器辐射:
等离子电视:比传统电视辐射小很多,但使用时间也不宜过长。
台式电脑主机:主机的后、侧面辐射较大,不要为了散热方便,敞开机箱使用。
无线鼠标和键盘:在发射和接收操作信号的时候都会产生辐射,建议采用有线。
二星级电器辐射:
抽油烟机:使用时不要贴太近。
一星级电器辐射:
液晶电视、显示器:液晶产品的卖点就是辐射较小,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笔记本电脑:辐射集中在键盘上方,使用时应与电源保持一定距离。
电饭煲:虽然辐射小,但尽量放在远离儿童的地方。
空调、电冰箱、臭氧消毒柜均辐射较小。
等级说明
五星:属严重超标,要引起重视。
三星以上(含):属于超标范围,也要引起注意。
一星&二星:安全,可放心使用。
“辐射”圈中的五个非常提示
一、少买直板手机使用手机时向发射基站传送无线电波即手机辐射,由高到低依次为天线部、听筒部、键盘部和话筒部。所以买手机时,不要买天线离头部最近的直板机。手机号码已经拨出而尚未接通时辐射量最大,是待机时的3倍左右,此时应让手机远离头部。戴金属眼镜框架会明显导致电磁场增强,所以戴这种眼镜的人最好用耳机。
二、尽量少拍X光片
在医院拍X光片、做放射性检查和治疗都会接触到辐射,最好能拍片的就不要做X光透视;如果已做过相关检查,可以拿结果给医生看,避免重复照射;准备怀孕和已怀孕的妇女在做检查时要和医生沟通;如果一定要做,最好提醒医生为你做好保护措施,尽量缩短时间。
三、家电不要扎堆放
家电扎堆工作时,辐射会变大,建议不要同时使用;不用的电器,一定要关上电源,因为通电的电器照样能产生大量电磁辐射。
四、多吃红色水果和海带
番茄、西瓜、红葡萄柚等红色水果是抗辐射的利器,它们有丰富的番茄红素,尤其是番茄,它具有极强的清除自由基的能力,有抗辐射、提高免疫力等功效。除此之外,海带也具有抗辐射作用。
五、装修完检测放射物
装修用的瓷砖、大理石等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在选购时一定要弄清楚其放射性和检测等级,使用时室内要通风。家装后请专业机构测试辐射强度,超过安全值的要进行改造。
电脑族防御辐射的锦囊妙计
一、在电脑旁放上几盆仙人掌,有效吸收辐射。
二、每天上午喝2至3杯绿茶,吃一个橘子。茶叶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A原,它被人体吸收后,能迅速转化为维生素A,不但能消除电脑辐射的危害,还能保护和提高视力。若不习惯喝绿茶,茶也具有同样功效,螺旋藻、沙棘油抗辐射也不错。
三、使用电脑前先做好护肤隔离,如珍珠膜,可以有效防辐射;使用电脑后,脸上会吸附不少电磁辐射的颗粒,要及时用清水洗脸,这样将使所受辐射减轻70%以上。
四、操作电脑时最好在显示屏上安一块电脑专用滤色板以减轻辐射,室内不要放置闲杂金属物品,以免形成电磁波的再次发射。使用电脑时,要调整好屏幕的亮度,一般来说,屏幕亮度越大,电磁辐射越强。
五、应尽可能购买新电脑,不要购买二手电脑,旧电脑的辐射较厉害,在同距离、同机型的条件下,辐射是新电脑的1-2倍。
六、尽量别让屏幕的背面朝向有人的地方,因为电脑辐射最强的是背面,其次为左右两侧,屏幕的正面反而辐射最弱。以能看清楚字为准,至少也要保持50厘米到75厘米的距离,这样可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伤害。
七、注意室内通风。科学研究证实,电脑的荧屏能产生一种叫溴化二苯并呋喃的致癌物质。所以,放置电脑的房间最好能安装换气扇,倘若没有,上网时尤其要注意通风。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经济法 补偿
一、《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性质
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罚金。”10倍赔偿属惩罚性赔偿,即实际赔偿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是很大的突破。也体现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是自由竞争,即给予生产经营者最大的自由在市场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使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激活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如果过分的强调自由竞争,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就会损害公民生命身体健康及社会稳定。经济法在立法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要求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不能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忽视社会公共利益。《食品安全法》的这一制度体现了经济法的这一价值目标,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
1、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是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从上述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的内容中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文义。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是要求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补充性赔偿为前提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故意是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看,明确了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对于食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未作规定。但就食品生产环节而言,《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食品生产者对此义务应当是明知的,因此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也应为故意。
2、赔偿主体的界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有生产经营者及连带责任主体。《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了规定了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5条做出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就填补了个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连带责任的空白。这主要针对的是明星代言的广告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这意味者,明星在接受广告代言时要慎重选择,不能利用人们对其的信任在广告代言中信口开河。否则对其代言的食品安全引发的纠纷,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3、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的概念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但《食品安全法》中消费者的概念不应做次限定。它不仅应当保护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也包括非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如单纯的保存、收藏等购买,即只要不是为了交易而购买的人即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三、“十倍赔偿”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分析
1、消费者举证困难
十倍赔偿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怎样才算明知呢?在诸多案例中,商家都表示其并不明知食品是有问题的。例如,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索赔时,经营者并不认可其是明知。在以往,只要消费者出具了医院的诊疗报告和保留了发票等证据之后,就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一,但现在如果要求十倍赔偿,就意味着消费者要举证商家“明知”食品变质而销售的证据,这无疑提高了消费者举证的难度。
2、索赔程序复杂
食品因自身性质决定了消费者购买的数量不会太大,总价也不会太高。当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消费者的确可以上法庭主张十倍赔偿,但是消费者必须先去鉴定食品有质量问题,或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还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索赔成本高,会使消费者索赔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事实上,要让消费者有动力来推动诉讼,就必须建立便捷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四、结语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实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从长远来看,对于优化食品消费环境、增强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似乎给出了答案,但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食品安全法》在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的政治背景方面仍然存在阻碍。我们所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这一制度进行良好的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现状;法律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体制带来的监管重复和监管盲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就在于对食品安全监管上,主要表现为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重复监管主要是指我国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由于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要经过很多的环节,而不同的环节监管部门可能就会出现监管重复。也正是由于这种重复即职责划分不明确就可能导致在出现食品引发了重大问题时,在追究监管部门职责时都说这不归自己管的现象。监管盲区主要是指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链上不同的监管部门由于缺乏沟通交流而导致的有些环节没有部门管的现象,这既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我国现有体制所导致的。这种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体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隐患不断,也必然导致再多的部门也不能保证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滞后且冲突。首先,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很多制定的都很早,有些标准几十年未作任何修订,而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食品生产方式和流通环节也越来越多元化,一些门槛低、落后的标准已俨然不再能衡量食品是否安全是否达标了。其次,诸多现有标准体系中各路标准相互矛盾、重复、脱节、不协调的问题。我国现在食品安全标准有几千个,这么多的标准对于各个监管部门来说真正执行起来是有难度的,这同样也会出现各个部门执行各个部门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的标准又缺乏协调,冲突就较严重。这也是我国的那么多食品没有一个整体统一的标准所导致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足。我国《食品安全法》目前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对于那些从生产不安全的食品中获得的高额的利润的违法经营者来说,处罚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并且最重要的是这种惩罚性赔偿措施是以钱的数额为标准,要知道再多钱也许也不能挽回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害,所以该规定不但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且还会纵容那些违法者。其次,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定的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方面的责任,缺乏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责任规定。但是我们知道,真正能够保障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受到损害的人来说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而真正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真正的威慑力的是刑事责任。
二、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现存问题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构建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起能直到实际作用的、能科学全面的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套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一定要完善和理顺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这就要求监管体制改革要到位,综合协调机制要健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要细化,技术能力和优化检验资源配置要提高。
(二)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那要想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加快推进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和针对新的食品生产技术的新标准的制订。并且,要从能够真正保障人体健康的角度,制订出一套统一的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之前提到的现存的一些标准间相互抵触或标准盲区进行很好的协调,真正形成一个产业链似的标准,为我国的检验检测部门提供一个很好的检测依据。
(三)明确法律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应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要更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最主要的是要明确有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二是要强化行政监管过程的法律责任控制。形成一个整体的机制,包括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以此来消除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因主体众多、分段监管等因素导致的法律职责重叠、协调性不足等方面的影响。通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更好配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效能。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实行严格执法,长效监管,建立一个联运有效的执法机制,而不是只在突击检查时严查,平常松懈不管,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并且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的查处力度。另外,对于不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应当在现有规定上进行修改,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加上其他成本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厂商的恶。
三、结语
党的十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奋斗目标。多年来,各级政府也都在着力抓食品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可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带来的监管盲点、食品安全标准的滞后冲突性以及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所以要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建立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有效改善。
参考文献
[1] 李先国.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启示[J].财贸经济,2011(7).
[2] 欧元军.我国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
1相关概念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食品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和完善。从卫生角度可以将农村食品安全定义为农村地区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不含有导致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危害消费者身体和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可以将农村食品安全定义为农村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来规范、约束和引导农村食品生产、销售等行为,保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相关法律部门、组织和个体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涉及整个农村食品安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农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导,是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的主干线。
2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2.1是维系人们身体健康的客观要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近几年来,欧洲发生的“疯牛病事件”、“二噁英事件”和我国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染色馒头”等,都清楚地表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07年,卫生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报告506起,其中涉及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11起;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数的37.35%和64.73%。众所周知,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人们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已成为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
2.2是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也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有调查表明,农村食品卫生平均不合格率约为8%,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达到7%左右,食品安全事件的接连发生使我国的食品出口受到挑战。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透露,因为农药残留率超标,大批中国进口食品被扣留。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使我国在国际上引发了不信任危机。我国是一个食品出口大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此可见,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有着深刻的影响,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2.3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农村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的食物中毒、死亡及其他问题,会激化受害者与国家政府部门、生产企业的矛盾,从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其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人们无从知道从市场买到的食品是否安全,也就无法保证买到的食品都是可靠的,购买过程充满了疑虑,最终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时有发生,食品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村民们也提高警惕,在对食品安全性的鉴别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增加了村民的支出,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再者,正规的食品加工厂商因为自身经济利益不能保证,会产生心理上的不稳定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多多少少地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3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
3.1农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政执法缺乏权威依据1983年《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以及1995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食品卫生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出台时间早,在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条件、立法信息及立法技术等因素的限制下,难免出现内容不全面、不具体的情况[1]。例如近年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内容“不安全食品的处理和召回”、“食品安全市场准入”、“食品安全认证和认可监管”等,均未能纳入《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从而使《食品卫生法》无法在食品安全领域扮演好“母法”的角色;且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违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将其纳入规范和界定的范围,给许多不良商家留下法律不够健全的空子,违法违规生产加工一些有害有毒食品,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3.2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叉、监管行为不够规范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一种“公共服务”,从农村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到销售,这一系列的过程都需要政门的监管和执法。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是实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协调,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2]。但由于多部门管理一个食品安全环节,经常出现因管理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而造成的管理漏洞。因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规范性,使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机制很难进行有效的配合,当问题发生后,各部门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许多监管工作形同虚设;加上我国众多家庭作坊式的造假窝点,以其独特的隐蔽性,给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3.3农村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我国农村小作坊数量众多,以小作坊加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中国传统食品业长期保留着原始加工的简单化、随意性特点,并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混乱,目前就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3],标准繁杂且不合理、不统一,为这些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浑水摸鱼”提供机会,不经合法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就擅自经营食品业务,而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规定,管理混乱,不按照标准生产和加工。据统计,现在80%以上的食品质量问题都是出自于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4]。其次,农村食品经营企业大部分是小型餐饮店、街头商贩和社区网点,具有规模小、条件差、分布广的天然特性,使其进货渠道难以统一管理;街头商贩、社区网点的进货渠道更是混乱不堪,大多以价格为主要导向,食品安全性处于次要地位,这些食品经营者根本不关心生产者是否合法。再者,《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并未真正建立,导致低价劣质产品泛滥,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
3.4农村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难以形成威慑效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以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为基准,这种确定性的计算原则易于操作,增强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也极有可能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过轻,纵容了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在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备受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较我国严厉。例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制假售假的行为均属有罪,要处以25万~100万美元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对有前科者罚款金额高达500万美元,这样的处罚力度使得经营者惧于处罚而自觉遵守食品安全规定[5]。与之相比,我国现有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的个体或企业处罚过轻,低廉的违法成本助长了农村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不足以对不法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3.5农村消费者自身素质的内在制约,滋长了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商务部《2005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虽考虑食品安全问题,但43.7%的人仍首选价格便宜。食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息息相关,他们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因此,消费者鉴别食品安全能力的高低、维权意识的强弱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据调查显示,了解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28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且认识质量安全(QS)认证标志的居民数占所调查总数的24.1%,不了解、不认识的农村居民竟占到了75.9%,知道辨认、识别假冒伪劣食品方法的居民数仅占所调查总数的7.2%,略懂一点的农村居民占63.9%,完全不知道如何防假识假的居民数占28.9%。我国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应对食品中毒态度消极,甚至许多农民对农药使用不当造成严重源头污染带来的危害几乎不了解,成为我国农产品安全的重大隐患。
4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
4.1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村食品安全有法可依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保障,也是食品安全执法顺利推行的前提。鉴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食品安全立法无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具体法律制度上都比较落后,因此,应尽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非以“食品安全”为中心构建,而更多定位于“食品卫生”的层面,应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建立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首先,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国家应确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模式,制定对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卫生和安全的法规、规章,从立法上弥补食品安全的漏洞;其次,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全面系统地修订和调整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以及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突出重点,填补空白,逐步形成完善而严密的、既有综合性法律法规又有配套性具体规章制度的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4.2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监管,规范农村食品行政执法行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已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但仍存在重复执法、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责任、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监管体制,应立足当前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制度,规范农村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逐步实现包括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等一些重要产品的综合监管和统一监管。首先,应制定全国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健全食品质量认证制度,协调、监督各部门与此相关的工作;其次,要明确各个阶段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监管执法部门要促进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最后,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制度,便于进行危害预测。
4.3健全农村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严厉打击低价劣质食品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是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及食品市场秩序稳定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因此,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首先,政府部门应明确农村食品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要求,严格监控农村食品企业的准入,减少和消除不安全、不规范小企业和小作坊违法生产的可能性;其次,应加强行政监管和检查力度及范围,尤其是对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应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督和规范其生产行为;再次,对小作坊的整治要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一方面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让小作坊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措施,限制销售范围、严格限制预包装,以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后,企业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应积极引导企业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企业不断自我完善,有利于提高食品质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必然也会给网络信息安全带来隐患,找到影响原因所在,才能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或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信息传播快速的风险
报纸、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都不及网络。很多社会负面问题都是通过网络传播才得以处理。但网络上也会以讹传讹,导致相关人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民生花园抢劫案等。如此快速的传播途径,如监管不到位,必然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在网络化发展的今天,有些人不经意间就会遭受到被网络攻击带来的苦恼和伤痛,甚至有些走不出这一阴影而导致生命丧失。所以,在享受网络信息传播迅速捷径时,也要充分注意到其带来的风险。
(二)网络系统漏洞存在的危害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势必越来越高,且同时,网络攻击发生频率也必然越来越高;虽然安全专家们正极力对付日益强大的网络系统漏洞威胁,但攻击者们总会拥有更为先进工具和更为尖端技术,有的攻击者甚至能做到逃避尖端防卫系统的监视和检测,从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角度来看,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形势正日趋严峻。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滞后的风险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定滞后,导致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如对病毒制造者及其恶意传播者、公然进行网络攻击者无法及时量罪定刑,也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受害者。如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是法律工作者必须从法律层面上思索的重要问题。如,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竞价排名”或者“关键词广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未作明确规定,由此竞价排名导致网络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纠纷的频发,但审判结果却差异纷呈,导致电商企业的无所适从。
二、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
如何在网络化、信息化发展迅速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是一项必要的措施。
(一)在法律约束下发挥好网络信息传播快速的功能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既要利用好网络传播快速的作用,又要善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快餐”固然“美味可口”,但“吃撑了”或“吃歪了”都不是好事。信息时展带来的丰盛成果,可谓触及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不以讹传讹,不盲目信任网友,保持一颗纯净的心,遵守信息法律法规和信息道德,才能在网络的海洋中任意遨游。
(二)克服网络系统漏洞危害,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恶意公布或售卖漏洞的行为属于黑客攻击行为的帮助行为,必须对行为人按照黑客犯罪的从犯进行定罪量刑。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帮助犯的故意仅限于直接故意,如恶意公布漏洞的行为作为后续实行犯的帮助行为,则很难被认定为共犯,因为该行为人公布虽然是恶意的,但对于后续的行为往往只是一种盖然性认知;对于非恶意的漏洞挖掘和公布行为,如白帽黑客发掘漏洞并告知厂商换取报酬或者通过乌云等网络安全漏洞平台予以公开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针对性的界定。这方面有待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的打击网络信息系统漏洞行为。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经常性的扫描漏洞,通过一些杀毒软件予以清除漏洞是必备的上网手段。
(三)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制定及其实施是一种国家决策,充分又有效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信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制定质量和法律效果。在法律制定和形成中,静态信息观最具有危害性质,故需收集动态而非静态化的信息进行动态化的立法,这需进行各种制度安排以切实保障法律形成过程中能充分吸收有效的信息。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定上不够健全,所以也需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甚至应有超强意识制定出更加适应信息时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这种动态化的法律制定才能科学的满足人们的需要,也才能更灵活有效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1、2017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将1994年6月4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实施细则,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7号,自之日起施行。
(来源:文章屋网 )
尊敬的交警同志:
因为我在主观意识上的错误,将我的别克轿车交付给我那还没有驾驶证的朋友去开。严重地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给正常的车辆及行人交通造成不便,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万一发生交通意外,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轻者给车辆和行人造成诸多不便,重则造成严重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今被交警同志及时抓到,及时制止,及时教育,让我每每考虑到这些问题,心里都感到非常的悔恨和难过。我真的是犯错看,我愧对党和国家的培养,有负于家人朋友的期望。
我承认我是一个四肢健全吗,头脑简单的老实人,我做人做事都实实在在。这次违规,我扪心自问是我犯了严重的错误。我也是有几年驾龄的老司机了,各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可以说都谙熟于胸。
但我今天却做出这样一桩糊涂事,我真巴不得给自己一耳光,好好抽醒我自己。但事已至此我还是要给交警同志您好好检讨,我要正视我的态度,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交纳罚款之外,我还应该好好地让身边家人和朋友监督我,以后决不再犯下这样的错误。
这件事之后, 我要立誓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正义青年,要去参与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更加深刻的认识交通安全重要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在此非常感受交警同志此次对我的教诲。
此致:
敬礼!
检讨人:尚光明
安全警钟长鸣,法律意识常在。我们千万不可忽视了自己的安全问题。安全工作不可麻痹大意,它关系着我们的生活和学习,也关系着我们的健康和生命。共同阅读安全法制教育演讲稿2021,请您阅读!
安全法制教育演讲稿1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今天我们再一次提起它,心里总是沉甸甸的。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不受损害。安全就是一种尊严,它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有了安全,家庭才会有欢乐和温暖;生活中,拥有了安全,就有欢声笑语。但是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
童年,不应该被这些血淋淋的数所充斥!因此,1996年,国家教委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并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作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14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我们自己的安全上吧。为此,要求每位同学时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们,在上学、回家路上,你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违反了交通规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你想过没有?可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让这些无谓的“离去”少些再少些吧,让“安全的承诺”多些再多些吧!
谢谢大家!
安全法制教育演讲稿2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法制伴我们健康成长》。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守法。也许个别同学会讲:我还小呢,法律是为了保护我们而存在的,我们什么也不用做?是的,法律是保护我们健康成长的,却不是保护我们违法犯罪的!法律为我们创建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给予了我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但法律同时也赋予了每个人的义务,也要求每个人知法、懂法、守法。也许有些同学会讲:我还小呢,讲-法律还远着呢?那就错了,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们先来看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
居首位的,就是交通死亡人数。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时不时地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车,有人边骑车边听音乐,有人骑车带人等违反交通规则。可见,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很多着违法犯罪现象,我们青少年因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应付各种异常情况方面能力还有所欠缺。但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我们要增强法制意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小学生。那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呢?我认为,作为一名小学生,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努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努力学习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知识。合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清楚地知道我们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2、热心宣传法律法规。
我们要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3、努力学习和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如《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因为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最基础的环节。
4、有宽广的胸怀。
不因小事激化同学矛盾,不争强好胜,尽量避免和别人发生冲突,搞好团结。
另外,作为一名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我们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违法犯罪行为侵害自己为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同学们,即将到来的12月4日,是我国第9个法制宣传日,我们天河区也在12月份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法制宣传月”主题实践活动。在此我向大家提出倡议:让我们行动起来,从小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让法制扎根我们心中,自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我们灵巧的双手去共建人类的文明,共创和-谐校园,和-谐社会!
我的讲话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安全法制教育演讲稿3最近学校出现了一些违纪现象,如到校门口的小店买零食吃、动手打人,损坏公物……如此种种,令人担扰,同时也催人深思。因此,我今天讲话的主题是“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
先听这样一个例子,前不久,某小学高年级的几位学生,趁老师不备,翻围墙去了一家游戏厅,因琐事和厅内的闲散人员发生了争执,并用刀捅死了一名人员。从这宗惨剧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守法可以使惨剧避免!趋利不可忘法!那么,什么叫遵纪守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规则,大家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遇意见相左,出现矛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处事,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我奉劝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己的事。小学生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福新小学的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让我们严格要求自己,让我们无愧于祖国,无愧于社会!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安全法制教育演讲稿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制安全,你我共建》。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我们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做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对法律应该不陌生。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要“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青少年要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就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地用道德、纪律、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同学们在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不能忽略学习法律知识。
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就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
一、学法。通过学习法制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守法。违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懂法守法,才能依法办事,远离犯罪边缘。
三、用法。法制法规无处不在。我们应该合理的运用法制知识来保护未成年的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惹事生非、打架斗殴。这些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法律在我们的生活、学习中的重要性,我们在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也要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约束自己。
另一方面,法律也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制安全,你我共建。
同学们:我们要不断加强我们的法制意识,抵制不良诱惑。作为一个高中生,应该努力学习法制知识,为报效祖国、施展抱负打下良好的基础。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安全法制教育演讲稿5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制安全教育。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大学生做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同学们,当你头脑发热,准备行动时,想一想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当你受到不良行为侵犯时,能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应该争取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及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但在我们的身边,有一小部分人却根本没有这种意识,所以我们看到有人会随手拿走同学的笔、乱扔同学的橡皮、给同学乱起污辱性绰号、为一点点小事动手动脚;有些同学上课不认真听讲、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尊重老师;更有甚者,有些同学张口闭嘴都是脏话,无故旷课,进网吧,玩游戏,还故意破坏公物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纪甚至是违法的。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
我们的同学很有必要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因为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哪事情是违法的,是不能去做的。比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才能骑自行车上路,所以我们未满12的同学最好不要踩单车上学。12岁以上的同学踩单车上学的,也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我们青少年要自觉抵制以下不良现象或违法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比如,同学们如果在学校不遵守纪律,故意损坏课桌椅,或宿舍的床、门窗等财物,不仅要受到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还是照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花城学校的前后大门、学生宿舍的两个门口,大厅以及操场上都已经安排了摄像头,如果有的同学有损坏公物的不文明行为,比如乱丢棋子,翻越花坛等等,都会被摄像头拍摄下来,值班室的保安和老师马上就可以发现。所以请每一位同学都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不要做违纪的事情,要做一名文明守纪的花城学生。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网吧、游戏厅、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因为这些行为有些是触犯法律的,比如打架斗殴,打伤了别人,造成严重后果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在安全方面,也特别提醒大家注意:
1、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特别要提醒自己的父母安全驾车,不能酒后驾车。
2、不独自一人到池塘、河边玩耍,防止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