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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时间:2023-01-18 06:33:20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1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有关工作时限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2.尸体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3.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四、车物损失鉴定 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五、有关复议规定

    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六、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2

地点

天气

当事人

姓名

驾驶证号及身份证住址

机动车牌号

车型

保险公司名称及保单号

a:

b:

事故形态:

a驾驶上述车辆,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驶, b驾驶上述车辆,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

驶,因 ,致使a车 部位

与b车 部位相撞,造成车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a全部责任,b无责任;a无责任,b全部责任;a,b各负同等责任.(在内打√选择)

协议赔偿数额及处理方式:

1,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由 方当场赔偿 方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 )完结此案.

2,事故各方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立即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持本《协议书》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马上或在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共同到就近的广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定损等理赔事宜.暂时没有服务点的,按保险公司的有关指引办理理赔事宜.

当事人签名a: 当事人签名b: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1,轻微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金额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以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广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各服务点的地址和服务电话如下:

(反面)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前方正常掉头,左传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

7,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8,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3

交通事故不处理的后果如下:

1、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偿。

《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2、如超过3笔以上的违章没处理,驾车上路被交警查到,将会扣留驾驶证,严重时甚至会扣车。

3、如果是现场违章,没有处理第16日开始会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4、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来源:文章屋网 )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4

去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携带的材料:

1、当事人的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车辆来历证明、保险单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伤害事故前收入证明;

3、调解时当事人双方须提供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住(出)院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交通、住宿费用票据;

4、未成年人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5、车辆受损评估表。

(来源:文章屋网 )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5

关键词: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中图分类号:U6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2-0026-02

如今,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不仅是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例如询问笔录不够深入细致,流于形式,证据调查缺少专业技术支撑,大运河AIS、vts、电视监控等还未做到无缝隙,通航环境复杂等等。

对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以掌握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查明事故真实原因,得出普遍化的安全建议和本质化事故预防措施,从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1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属于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而且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判明事故责任。如今,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是《安全生产法》,二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三是《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四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等。其中,《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指出:“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根据相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在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的三十天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交通事故的当事者。

事故的管辖通常为属地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技术调查行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项科学技术也得到迅猛发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离不开技术手段。对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积累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经验。西方国家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比较长,经验相对丰富,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的借鉴先进经验,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平。除此之外,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调查人员绝对不能单一的凭借自身的经验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按照程序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交通事故调查人员需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正,二是客观,三是及时,四是全面,五是深入,六是细致,七是求真,八是科学。在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熟练使用专业技能,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最终制作出客观全面的事故调查报告,保证调查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碰撞,二是搁浅,三是触礁,四是触碰,五是浪损,六是火灾、爆炸,七是风灾,八是自沉,九是操作性污染,十是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应分析不同种类事故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损害范围、事故的性质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从“人、船、环境、管理”各个方面研究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每个细节,以掌握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查明事故真实原因,得出普遍化的安全建议和本质化事故预防措施,从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3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注意事项

3.1 注重证据的搜集

证据的搜集是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基础和前提。对此,调查人员必须认识到证据搜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步骤和程序搜集证据。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书证,二是物证,三是视听材料,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查笔录,八是现场笔录,九是现场记录,十是其他证据。要想搜集到更多有价值的证据,调查人员就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除此之外,调查人员还需要对以下信息进行搜集: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航道情况,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水文特征,三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状况,四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周边环境。调查人员需要把搜集到的信息全部记录到勘察记录上,并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在交通事故现场留下的物证必须妥善保存,拍照做好记录。调查人员需要在每一件证据上贴上标签。调查人员还必须做好交通事故证人的询问工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经历交通事故发生或者见证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人,也是交通事故的关键证人。在询问交通事故证人时,不能所有证人同时询问,需要一对一单独询问。在询问结束后,调查人员也不能轻易得出结论,还要多听取他人的意见和想法。

3.2 注重交通事故调查方法的选择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勘查,二是拍照,三是查询,四是鉴定,五是检验。调查人员在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根据不同种类事故类型,合理选择方法,并保持严谨的调查处理态度。如果碰撞事故,应拍照勘查现场水域通航环境、船舶受损情况,查询船员值班、检验航行设备工作状况,了解碰撞前、碰撞中的行为以及碰撞后采取的措施;如果搁浅触礁事故,拍照勘查现场的地形、底质、水流、航道水深情况以及船舶搁浅部位、受损情况,查询事故发生前的航向和航速等航行情况、船舶实际吃水、船员值班情况、机器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发生时情形,了解采取了哪些避碰行为和应急措施;如群哟舶沉没事故,主要起因是天气水流、船舶结构技术状况不良、货物装载不当、操作失误等,小型船舶沉没的原因通常是船舶技术状况差、装载不当、超载、操作不当、浪损等,船舶沉没后,大多原始证据丧失,主要询问幸存者和其他证人,向有关部门调取气象水流资料,查阅登记机关、检验机关、造船厂、船公司等保存的相关船舶资料,向上一港了解船舶货物装载情况,必要时进行稳性核算。

3.3 注重书证的搜集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书证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书证包括:一是船舶、船员证书、文书等详细资料,二是航行记录,这也是比较原始的记录,三是航行设备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四是船舶操作说明和安全手册,五是船舶出行的计划书,六是船舶的布置图,七是船舶的特性说明,八是船舶的维修和保养计划书,九是天气预报等气象记录。书证的搜集必须全面,详细,不能遗漏任何一个环节。书证越详细,对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就越全面,处理结果就越合理。

3.4 力求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专业性

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交给专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如果是由于船舶出现破损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就必须由专业的船舶检测机构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如果是因为火灾引起的交通事故,就必须由国家消防鉴定机构出具火灾鉴定书。如果在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检测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科学技术则还需要求助专业机构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处理结果。如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必须认识到加强调查人员培训的重要性,加大人员培训方面的资金投入,定期派遣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外出参加专业化培训,提高调查人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积累调查经验,进而提高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可以更好的满足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开展需求,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平。

4 结语

如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正成为制约水运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国家对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研究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每个细节,合理选择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明确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分析事故的根本问题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预防对策,从而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航内河运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包金玉.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A]. .海船进江与航行安全保障论文集[C].:,2003:2.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6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7日(7日内、7日后)

    1、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八、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6、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九、14日(两周)

    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从立为刑事案件之日起经两周工作未能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上网通辑手续。

    十、20日内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十二、1年(一年后)

    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

    3、致人伤残、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0年。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竹木排筏的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五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除即时发出求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海上标注经纬度)、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就近的港监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或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向就近的港监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港监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及人员应当服从港监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起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港监机构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不得隐瞒或夸大。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应当向港监机构如实说明情况。但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内48小时)。

??第八条 有管辖权的港监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无管辖权的港监机构在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港监机构,并向其移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港监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条 港监机构在调查交通事故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记录;

??(二)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资料、海图资料和技术资料;

??(四)检查船舶、排筏、设施、人员的证书,核实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船舶适航状况、设备的技术状态以及船舶的配员情况;

??(五)核查财产损害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收集有关物证。港监机构在调查中可以进行录音、照相、摄像。

??第十一条 港监机构根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作出禁止当事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等决定。当事船舶、排筏、设施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监机构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港监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费用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货物和证书。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的打捞、搜救方案,应当经负责该事故调查处理的港监机构审核同意。必要时,港监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指挥打捞、搜救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应当将打捞、搜救的情况与结果及时通报港监机构。

??第十三条 港监机构完成调查和取证后,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设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费用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港监机构对肇事逃跑的船舶、排筏,可以跨辖区进行追缉,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港监机构的追缉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向港监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对港监机构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尸体,应当接受存放。港监机构应当协助医疗单位和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尸体存放费用。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 港监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按法定程序送达事

故当事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主管港监机构还应当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有关单位。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责任。

??第二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的;

??(三)拒绝或阻碍港监机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证词隐瞒事故真相的。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列情形,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港监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监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港监机构申请调解,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调解费。第二十三条 港监机构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进行调解。调解的期限为90日,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

日。调解期限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计算,不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向港监机构递交要求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监机构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港监机构人员署名,并加盖港监机构印章。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船舶、排筏、设施损害;

??(二)货物、运费损失;

??(三)随船人员财物损失;

??(四)人身伤亡;

??(五)救助、打捞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对交通事故的具体损失数额,当事人各方有争议的,由各方共同选择的价

格事务中介机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船舶、排筏、设施、货物、运费及随船人员财物损失的赔偿,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船舶、排筏直接损失:船舶、排筏全损或推定全损,按照船舶、排筏受损前的实际价值计算(船舶、排筏如有残值应当扣除);船舶、排筏损坏能够修复(以恢复原状为限)的,按照恢复原状的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二)设施直接损失: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计算;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计算(如有残值应当扣除);灭失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三)货物损失:按照货物托运时托运地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如有残值应当扣除),但违规超载部分不得计入货物损失范围。

??(四)运费损失:按本航次实际可以收到但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航次中止而无法收到的运费计算。

??(五)随船人员财物损失:船员、旅客、货物押运员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坏和灭失,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并由港监机构核定折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救助、打捞费用,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救助费:按照施救方在救助作业中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施救设备、投入施救人员的费用计算。

??(二)打捞费:按照打捞方在救助作业中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打捞设备、投入打捞人员的费用计算。

??第三十条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

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一条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死亡、伤残者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计算(一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其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主管港监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自己承担。

??第三十四条 非法扣留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货物、证书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扣留或滞留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港监机构对违章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18至24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适任证书;对负有同等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12至18个月。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12至18个月;对负有同等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因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港监机构对过失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12至18个月;对负有同等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负有同等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3个月。

??第三十八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港监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含义为:

??(一)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交通部《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8

[关键词]交通事故处理;教学改革;实训项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7-0117-02

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是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的重要课程,近年来,所有公安院校都已经开设了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课程。这门课程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公安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让学生掌握公安职业岗位技能,实现公安院校学生作为预备警员的完整人格,从而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我国传统的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教学中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不能把所学知识灵活的运用到实际事件中。但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成为各个高校的新目标,公安院校也不例外。因此,改革传统的专业课程教学方法,从塑造“理论型”人才转向打造“技能型”人才成了公安院校迫在眉睫的任务。在这篇文章中,我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教学改革的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处理教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但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都侧重理论教学,对实训教学环节反而没有放人过多的注意力,学生对处理交通事故的技能掌握不熟练,无法真正投入到实际中去,这样的情况和这门课培养学生处理交通事故能力的宗旨明显是不相符合的。因此,交通事故处理课程教学必须要贴近实战,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对学生基本技能和实战能力的培养。

一、课堂教学,师生共同转变教学观念

(一)变被动为主动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树立独立自主的学习观念,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做学习的主人。老师则要尊重学生的自主性,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完成任务。此外,老师也要发挥自我的主动性,把课堂打造的更加生动有趣,让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发挥独立思考的能力。传统的教学模式中,老师以言语的方式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则被动的接受。这样的状况禁锢了学生的思维,也造成了课堂的枯燥无味。在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老师要寻找典型案例进入课堂,在分析过程中则可以让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讨论,并要求学生必须积极发言,阐述自己的思考过程和结论,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老师是课堂的引导者和指挥者,学生才是教学的主角,课堂上,学生不仅可以在老师的教学中获得知识,还可以从他人的见解中获得思考,从别人的错误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当然,获得这些的前提是学生要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充分把握课堂的各个环节。

(二)加强团队合作

教学项目必须针对专业岗位工作任务来设计开发,交通事故处理课程就是围绕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业岗位来开发的。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必须熟悉警务执法工作情况,并且要能够提取警务执法工作过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将工作任务融入到教学中去。仅仅依靠老是一个人的力量课程教学项目是很难完成的,应该组建教学团队,让教师在教学团队的协作下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并做好教学项目的开发,使其更符合教学实际和工作实际。在学习过程中,以学生之力也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规定的工作任务,学生必须建立实训小组进行合作。实训小组是根据警务执法工作的特点来建立的,可以有效弥补学生问的知识缺陷,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还能加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增强交际能力。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的教学中,加强团队合作是老师和学生共同的任务。

(三)检验与考核

考核是老师检验教学成果和考查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程度的重要途径。中国的考核形式多为试卷考查,即让学生做老师规定的题目,并以题目完成的准确度来看学生的知识掌握。实践表明,这种考核方式是存在弊端的。部分学生为了获取高分不惜采用作弊的手段,而这也让老师无法看清学生的真实水平,考核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重复出现,交通事故处理的课程教学有必要进行考核方案的革新,制定出科学有效的考试方案。首先,考试标准的制定应根据实训的目标要求和实训的难易程度来确定,考核必须激发学生参与实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考核中进行自我总结并获得实践能力的提升。其次,考核的形式可以采用学生互评和老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不单纯的依靠卷面成绩,而是综合确定考核成绩,让学生心服口服的同时也让老师充分了解学生对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接收和应用程度。

二、实训教学,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训教学是要求学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技术标准的要求,从受理案件开始到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实际参与模拟全过程,并制定出法律文书的教学方法。实训教学注重对学生观察思维、实际动手、自主学习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对于提高学生的基础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有重要作用。

(一)确定实训目标

实训目标就是要明确本次实训要让学生学会什么样的技能并达到怎样的标准。实训项目主要有两种类型:单项技能训练项目和综合技能训练项目。顾名思义,单项技能训练项目就是以突出单项技能为目标的训练,训练目标必须明确单一。例如交通事故现场物证的提取就属于单项技能训练项目的内容。综合技能训练项目则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以把专业知识与

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综合技能等融合在一起为目标。

(二)选择实训项目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训项目应选择既考查基本技能又注重实践的项目,例如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现场访问、交通事故认定等。实训项目的选择对于学生的事故处理能力有较大的影响,不同的实训项目带给学生的是不同的技能。基本技能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所以实训项目的选择要突出基本技能的训练。但只掌握基本技能是明显是不够的,公安院校的学生还应有更高层的追求,老师在选择实训项目是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安排实践性强的科目。除了内容,一般来说,在进行实训项目选择的时候都是先进行单项技能训练项目,然后才是综合技能训练项目。

(三)实训案情的设计

实训案情设计要合情合理,可以是某个典型案例的精心设计,也可以把几个案例的情节进行综合配置。同时,实训项目的场景要根据实训项目的内容来设定。如果案情设计不符合此次实训项目认定的目标,那么将达不到让学生掌握某项特定技能的目的。

(四)实训项目的实施与演绎

情设置结束后将学生分配成不同的角色,进行案情演绎,共同完成实训任务,这样可以让学生更直观的感受案情,对案情有一个更清晰的把握。但并不是每个情节都能进行演绎,比如为了提高学生对交通事故碰撞过程的了解,需要对碰撞形态、碰撞参数设置及其参数不确定性进行分析,此时的现场车辆碰撞就不能被进行实践。因此,在进行案情演绎的时候还有必要利用一些计算机仿真的方法来辅助研究。当然,必须要选用一款成熟、可靠、稳定且扩展性强的,能够满足各种不同类型研究需要的计算机仿真系统。Pc-Crash仿真软件就是这样一款能够运用于课堂仿真实践的计算机软件,它可以对机动车与行人及翻车的交通事故类型进行完全的三维动画展示。它的优势在于既拥有丰富的车辆数据库又可以清晰地、高效地仿真交通事故元素在交通事故中的运动状态。完整清晰的案情展示是实训项目中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学生认识案情、进行案情分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除了利用学生进行演绎,借助计算机仿真系统再现学生做不到的情节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此外,对于单项训练项目和多项训练项目,其演绎和实施方法是不一样的。单项训练项目多把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训练,每个小组可以同时进行训练,也可以依次进行。而综合训练项目则可以把学生分成不同的任务组,每个小组每次承担不同的任务,达到全面训练目的。

(五)实训项目的总结

实训结束时要认真进行总结讲评。在总结时要指出好的方面并发展好的经验,对于存在问题同样也要明确指出,并提供改进建议。某些普遍存在于学生中的问题,老师则最好亲自做出示范,让学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就不会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了。

三、结论

交通事故处理课程作为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对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着重要作用。如何使学生更好的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技能并获得实践能力是我们在进行课程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课堂教学和实训教学是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的两个环节。我们不仅要转变课堂教学观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给学生全新的教学体验。我们还要关注传统教学设置和模式中均被忽视的实训环节,让学生贴近案件,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行动的能力,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课程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教学效果的改善与学生技能的提高也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才能看见成效,因此,我们必须对教学改革有信心、有耐心,一步一步地进行下去。同时,我们又不能止步于目前的教学改革方案,我们要关注变化的实际,随时做出修改。

参考文献:

[1]朱吉龙.侦查课程教学实训教学法研究[J].公安教育,2008(12).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9

2017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甲方骑摩托车不小心撞伤乙方后,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并支付了乙方就医、康复冶疗、生活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征得处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18000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

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门: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2017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年*月*日,甲方***在***市*******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警怀疑此事可能与乙方有关系,但尚未定论。另外,甲方***平时喜欢喝酒,出事故之前给家里说过,因找不到合适工作心情不好,甲方觉得事故发生也可能与***本人有关。

基于以上两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考虑到甲方年事已高,且家庭困难,出于善意愿意一次性提供人民币***万元的困难帮助款,如事后交管部门确定此交通事故与自己有关,则该困难帮助款转化为全部应赔偿款项。

甲方同意接受该困难帮助款,不论日后发生何种情况,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索赔。

该困难帮助款分两次给付,在本协议签字时给***万元,离开***市时给剩余的款项。

2、该帮助款包括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各种费用。

3、在乙方支付上述帮助款后,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4、在甲方收到上述帮助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在甲方收到上述帮助款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张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甲方希望司法机关对乙方从轻、减轻处理,不要追求乙方的一切责任。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7、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10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XX年XX月XX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车行驶至xxxx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xxx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万元(小写:XXXXX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XXX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励志网/,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

人:

乙方:

事故经过:

20XX年11月5日6时,李某飞驾驶悬挂粤******号牌的蓝鸟轿车经南梧高速公路进入贵x市环城路往桂x方向(东)行驶,在贵x市304省道209km+700m处,因李某飞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由张某安驾驶的桂O12345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后侧,造成张某安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为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11

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一、现场勘查。二、责任认定。三、处罚。四、赔偿调解。五、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文章屋网 )

交通事故处理范文12

误工费用包括处理交通事故所耽误的工作费用,可以直接要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误工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速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