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1 23:26: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审议工作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书记所做的报告,是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报告,是一个充满激情、鼓舞人心的报告,是一个富有思想性、实践性的报告,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听了**书记的报告,有四点体会。
一是总结成绩实事求是。报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结是科学的、客观的、全面的。在复杂的形势下,不论是综合经济实力,还是改革开放、社会事业发展都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成绩斐然令人备受鼓舞。过去一年的经验弥足珍贵,报告中概括的五个方面经验,为全市今后一个时期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二是形势判断客观准确。报告深刻剖析了存在的困难,充分展示了市委求真务实的精神境界,体现了市委领导班子正视问题的勇气和解决矛盾的信心与决心。在当前形势的判断上,市领导以科学发展的战略眼光,变危机为机遇、变挑战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体现了积极进取、有所作为的态度和精神。报告中强烈的危机意识和紧迫感,让人压力倍增,但存满信心。
三是提出的目标任务积极合理。报告提出了鲜明的主题,明确了明年工作的总体要求,确定了积极可行的具体目标,尤其是强调了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社会指标方面的硬性要求等,符合党的十七大、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市的实际,符合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是实现目标的措施科学可行。报告不仅制定了发展目标,还提出了实现目标的具体途径和办法,战略部署具体、内容丰富实在,举措务实有力。对于20xx年工作的谋划,报告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提出了加快推进全市发展的“四个重点工作”和“五个关键环节”,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展望未来,豪情满怀,信心百倍。
总的来看,**书记代表市委党委会作的报告,是一个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开拓进取、推动发展、真抓实干的报告。全会的召开对于我们进一步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坚定信心、加快发展必将产生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以项目建设为突破口,解放思想,扩大开放,突出特色,加快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19.4%,人均gdp达到**万元,财政收入同比增长65.1%,人均财政收入达到**元;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0.2%;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569%;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12.7%;农业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8.2%,农业增加值(15164万元)同比增长121.8%。引进各类项目**个,合同引资**亿元,引进数量、建设成效创历史新高。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按照**书记报告提出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项目建设这个中心,努力取得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明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个超亿元项目的建设:投资**亿元的****县***三期工程、投资**亿的元****县**项目,投资**亿元的**项目,投资**亿元的****县**项目,投资**亿元的**项目,投资**亿元的**项目,以及****县**项目。通过项目建设,为****县发展注入新活力。
一、听取和审议“一署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办理20**年地区人大工委审议行署各项工作报告中所提的意见、建议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价格监管工作的报告。重点是价格法的执行情况及政府监管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治安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是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及农牧区摩托车管理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的工作报告。重点是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牧民定居进展情况的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重点是饭店、餐馆和市场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七)听取和审议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20**年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八)听取和审议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关于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为更好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拟组织以下专题调研。
(一)对政府执行《价格法》及价格监管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提请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组织对地区牧民定居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近年来土地开发、使用的情况。调研报告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审查和批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地区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地区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年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报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重要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20**年地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年地区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年地区财政预算。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地区20**年地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1-8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1-8月地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20**年地区财政决算的报告,批准20**年地区财政决算。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地区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地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起草,重点报告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地区人大工委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7、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三、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20**年主要在五个方面组织执法检查。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提请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二)跟踪检查20**年地区人大工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福海境内非法采金、滥采乱挖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的情况。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提请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和农牧区摩托车管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实现审议意见的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区人大工作实际,对审议意见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审议意见的特点及其形成
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近几年来,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后,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结果整理成审议意见,交付“一府两院”办理,以此作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和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依据。审议意见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载体,已为各地人大普遍运用。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是常委会意志的一种表现形态。它具有权威性、程序性和强制性。
我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意见来开展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程序:首先,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安排,适时调整确定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各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会议议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通过多种形式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然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个人意见;这些意见,经过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秘书集中、分类、综合,报经人大办公室秘书科修改整理成条款,依次经人大办公室主任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审阅后,连同会议材料一起印发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或会刊)上。最后,要求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有的地方是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审议意见的形成,目前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第二种是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第三种是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有关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决定。有的地方的审议意见,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正式书面文书发出,有的以正式文件或函件送达,有的以会议纪要刊登,有的刊发在常委会公报(会刊)上。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讲究程序,审议意见当然也不例外。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不一,程序各异,带有很强的自主性、灵活性和随机性,导致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2004年,我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24个,形成审议意见20件,交办20件,但到年终盘底,陷入了“印发意见、转到政府、又见汇报”的文件旅游怪圈,真正有办理实效的并不多见。
二、审议意见落实难的主要原因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形式的综合意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还存在着落实难、难落实的问题。
一是认识有误区。有些同志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有的认为,审议意见的形成,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有没有法律地位和效力,还值得研究。有的认为,“人大人大,看着害怕,实际没啥,你提意见,政府不理,你能么办”。一些“一府两院”的承办单位,人大意识不强,敷衍办理,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也是应付了事,造成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了也白说”的现状,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的积极性,削弱了人大的监督权威。。
二是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大都有较规范的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程序,使审议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有些地方形成的审议意见,没有经过任何会议讨论通过,由领导审阅后,直接印发“一府两院”,其审议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可操作性就可能存在偏差。有的地方的审议意见只有形成,没有督办,办理情况如何,顺其自然,严重影响了审议意见的实际效力。
三是质量不高。从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现状看,往往存在多栽花、少栽刺的现象。许多审议停留在肯定成绩多、批评意见少以及避重言轻、隔靴搔痒的状态。提出的审议意见往往是“领导需要进一步加强,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大,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或者“有待……”等等漫无边际、不疼不痒的话语。审议意见就像“万金油”,抹在哪儿都行,触不到报告对象的“疼处”,让人找不准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审议的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加之会前调查研究不深入,不细致,浮光掠影,走马观花,从而造成审议时无从谈起,抓不住问题的关键,有的问题受客观条件限制,承办部门难以落实。此外,整理审议意见的工作人员对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不太熟悉,归纳的审议意见比较笼统,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大都是些弹性措施,对有关部门很难产生强制性效果。有的审议意见只是一些“大话”、“空话”,让被审议的单位看后有一种模模糊糊,无所适从,无从下手的感觉。久而久之,难免使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是虚设机构,在搞形式主义,人大的权威无从谈起。
四是督办不实。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专门的督办机构,对审议意见的督办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仅9人,编制太少,跟踪督办力量薄弱。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只有文去,甚至没有文来,督办无人问津,审议意见无法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的监督属性。
三、落实审议意见的几点思考
其他人大在落实审议意见中的成功典范,为我们带来了有益的启示,也为进一步搞好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力度,增强这一监督工作的实效性?现结合学习其他地方人大常委会好的经验,提出几点拙见。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具体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是监督工作的载体和具体成果。因此,审议意见具有监督的法律属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提高对审议意见法律地位的认识,明确审议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它的法律属性,从而克服多栽花、少栽刺以及敷衍应付的现象,以达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监督到位之目的。
二是认真履职,保证审议意见的审议质量。首先,注重选择会议议题。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程序性的监督和实质性的监督相结合,精心选择议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其次,注重会前调查研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梳理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题调研报告,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第三,注重改进审议方法。实行全面审议与专题审议相结合,普遍发言与重点发言相结合,邀请“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直接听取意见。可推行“书面审议”制度,即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卡”。每逢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把要审议的专题报告及“审议意见卡”一并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其结合调研,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卡”,会后交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留存。这样能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常委会时间紧张,审议不充分的问题;碍于情面,审议不深不透的问题;随意性大,审议意见芜杂的问题;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充分的问题。另外,书面审议便于保存和查阅,为考核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提供依据,从而起到促进积极履职的目的。第四,注重整理审议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归纳整理审议发言,综合分析,有理有据,条理清楚,所提意见要一针见血,点中要害,明明白白的表达出意见和建议,不要使用委婉含蓄的口吻和请求式、商榷性的语言,克服肯定有余、批评不足、建议笼统的现象。这样,议题选准了,调查深入了,审议到位了,就能形成较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会 风: “八项规定”带来清风正气
少了以往司空见惯的地毯和鲜花,匆匆赶来开会的李代表步入会场后并没有感到不习惯,反而心头觉得一阵舒坦。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厉行节约之风的确给人代会会场带来了更多的清风正气。会期时间压缩了,会场布置简化了,会议经费使用更严格了,总之,会风的转变让她觉得很是欣慰。
一般活动不得请假,不得赠送礼品、纪念品、书籍和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应该说,这是每年都有的会议要求,不过今年贯彻得更为严格彻底。同样,在会议的相关审议中,代表们也被要求不汇报本单位工作,“要讲短话、讲实话,不讲空话、套话、与大会议题无关的话”,多反映来自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审议好“一府两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讲实话、忌空谈、少表态、多提议,在李代表看来,这才是回归了人代会的应有之义。
其实,人代会的会风转变从去年年底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就已经开始了。市人大常委会一改以往大规模的“一走而过”为精心挑选的“小型多路”模式,代表们有了更多选择,也可以在视察中和政府部门进行更好的互动,从而为人代会上提出更高质量的议案和书面意见提前铺垫热身。
细心的代表还发现,今年市长的补充政府工作报告这一议程不见了踪影。不用打听就知道,这一定是改进会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电子化: 让会议更高效精简
大会新闻组是跑了多年人代会的吴记者最熟悉的地方,也是大会近300名记者的“大本营”。往年人代会上,记者们几乎每天都要跑一趟新闻组领当天的材料,在一摞一摞的文件中找自己要的那一份,有时候去晚了就只能得到“材料发光了”的回答。今年开会第一天,吴记者按照惯例熟门熟路地去新闻组领会议手册和政府工作报告,不过这回他却两手空空、无功而返。墙上贴着的通知明确告知,为减少纸质文件,实现电子化阅文,所有的大会文件都可以在代表网或公共邮箱里供大家查看下载,记者们“抢报告”的传统一去不复返。
进了小组会场,放眼望去,今年的会议桌面也“干净”了很多。往常各种参阅材料、纪念册把桌面堆得满满,有的代表团因为材料多,代表们甚至要用上了拉杆箱。这一回,轻装上阵的李代表体会到人代会推进电子阅文、纸质文件“瘦身”后带来的便捷——会前有光盘,会议期间有电子文件柜,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参阅材料、大会的各种文件,都可以根据代表各自的需要浏览和下载。果然是“电脑在手,资料全有”。“以往会上发放的各种参考资料好是好,可是每个代表一套,拎来拎去很不方便,也不是每个人每份材料都需要。”曾经身陷“文山”的郑代表表示,“减负”后大家各取所需,轻松很多。
今年的人代会,纸质文件减少了,除了一些不宜上网的内容外,大会文件电子版都能在网上查到,纸质简报也可以在大会指定的电脑上阅看、打印。
直 播: 让人大和老百姓走得更近
人代会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一直关心政治的普通市民来说,虽然不能亲临现场感受大会的氛围,但今年人代会的新闻显得尤为热闹。如果你坐在沙发上,打开电视机,就能看到庄严的世博红厅里,台下代表们济济一堂,台上杨雄市长在作政府工作报告,转天换个时间,出现在画面上的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作为推进常委会信息公开透明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的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进行电视直播,向全上海2300万市民传递人大一年来的履职信息。如果你刚吃完晚饭,翻开报纸就会发现,各大报的重要版面几乎都被代表们的审议风采、意见建议所占据。如果你打开电脑,东方网、新民网、解放牛网或许正在图文直播人代会的专题审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如何有序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如何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何健全……一边是代表们“毫不心软”地直言询问,一边是政府部门开诚布公地坦然应对,双方时有交锋,会场气氛热烈。要是你正看得兴味盎然,但又有事要开车出门,那也不用遗憾,打开车载收音机,东广新闻台FM90.9正在同步直播食品安全专题审议。这可是人代会专题审议首次通过电波走进千家万户,首席主持秦畅亲自上阵,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负责人一起,现场点评发言内容、介绍代表专业背景,比在网络上浏览还要“有料”。除此之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题审议还首次在法治天地频道进行了录播。
如果你是80、90后,更偏爱新媒体,那你在刷微博时一定能刷到“上海”为此次大会新开设的“两会要闻”、“两会声音”、“微访谈”等丰富多彩的内容。第二年进入人代会现场的“小布”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会议有关信息百余条,用碎片化的新闻方式解读代表履职过程、传递代表声音,图文并茂,深得人心。会中,市民政局局长、宝山区区长、市疾控中心主任还做客“上海”,和网友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养老、禽流感、地方规划发展等问题进行积极互动。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 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2019年经济科将立足发挥科室职能作用,主要采取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加强对政府经济建设类、城建等重点工程、农林水、安全生产等事项的监督,对政府相关部门发挥职能、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今年,经济科将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总体安排,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推进预算监督联网工作。
立意:审查和批准政府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人大的审查监督权不断扩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政府举债行为等方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然而,仅通过审议预算报告、听取工作汇报等传统方式已不能满足日益规范严格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要求。
做法:实现人大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联网,再逐步与政府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部门联网,实现预算收支信息的横向联通对比,逐步实现对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
目的: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为人大依法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搭建了新平台,拓宽了新渠道,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深入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政府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水平,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
二、5月份,对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
立意:了解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情况,督促政府加快相关项目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交通路网体系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做法:1、调研采取实地看点、查阅资料及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了解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进展情况。2、牵头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进行视察,听取相关情况报告。
目的:推动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等加强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办理好相关手续,合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顺利有效地进行。
三、10月份,听取和审议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等相关报告。
立意:贯彻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此项常规性工作。
做法:深入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进行调研;与计划预算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起,认真做好相关报告的预审工作,为常委会议审议和批准县政府2018年财政决算报告提出主体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县财政局关于2019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县审计局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听取和审议县发改局关于2019年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12月份,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全县2019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立意: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县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做法:1、明确报告方式。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2、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3、提高报告质量。县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我县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确保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目的:在全县建立起人大和政府部门间横向协作、上下纵向联动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体系,全力支持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如实地向人大、向人民提交一本“完整账”和“明白账”。
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限度
在传统政策和工作层面上开展的人大监督工作,只要坚持了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职权是没有边界的。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但监督法出台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就要面临是否受监督法约束的问题。换一种提法,就是监督法没有明文规定或禁止的,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为?并且,监督法在制定过程中,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有所褒贬和取舍,对此思想认识的统一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监督法又没有明文禁止那些被否定的地方人大创新的监督手段,这就使得该问题更加具有实践和现实的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似乎是浅显而无争议的问题,并引用西方法谚“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和所有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认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对于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监督法等没有规定的,都不可随意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西方法学的话语体系并不完全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并且“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主要是基于对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一种担忧,而为公民私权利设置的防御性措施。而对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而言,并不存在干涉公民私权利的担忧,反而是通过对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制约,来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因此并不适用这一法治原则。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对于人大常委会创设权力的行为,要采取审慎的态度,而对于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行使法定职权,创新一些具体方式方法或程序做法,则要予以宽容或鼓励,并认为这是人大监督工作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源泉所在。
二是监督法中一些核心法律概念的内含如何把握
制定专门的监督法来规范人大监督工作,对于构建一个完整的人大监督法律体系,推动人大监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督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中创造的一些提法和做法,如监督公开,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等等。这些工作层面提法上升为法律概念使用后,如何有效厘清其内含和外延,以及在整个监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复杂而又必须做的工作。但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对于一些比较核心的监督法律概念,理论和实践部门仍存在不同看法,这不仅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而且还影响到监督法的深入贯彻,比较典型的就是对“审议意见”法律效力的理解。
规定审议意见制度是监督法的一大特色。从法律规定看,审议意见是联系监督过程与监督结果的重要纽带,是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中心一环,审议意见的质量和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人大监督的实际成效。法律效力是审议意见这一法律概念的核心,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直接决定着审议意见的形成、表现形式、督办以及“一府两院”的处理、反馈等。而对于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分歧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议意见仅仅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反映,仅仅是“议”,并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只供“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时参考;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原因是监督法明确将审议意见写入其中,但是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审议意见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约束力,而只有程序性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并反馈情况,至于“一府两院”如何研究处理则没有刚性要求;还有一种观点是从审议意见的形成和确定的生成过程,反过来判断其法律效力,并认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的审议意见,则效力等同于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是违反监督法规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七种监督手段,而且还对于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监督、“一府两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都作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一府两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20天、10天、7天”时间规定。但是,监督法并没有规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后果或法律责任,而监督权力只有在程序中才能得到有效行使,如果程序得不到有效执行,监督权力就可能会落空。
以这三个时间点要求为例,一些地方采取了工作上的安排来防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如早部署、早通知、早安排,有的还制定监督工作时间表严格执行。但这些工作层面的安排,并不能有效解决万一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应如何处置的问题。而有些地方规定,对于“一府两院”不能按时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不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但是,执行时间点的要求是“一府两院”的义务,并不能因为违反法定义务,而免除他们接受监督的责任。也有一些地方认识到这一问题,在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中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但在内容规定上,没有将违反监督程序性规定与违反监督实体规定有效区分开来,并在责任方式上采用了“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等带有明显的行政制裁色彩的手段,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探讨。总的看,对于“一府两院”违反监督法规定,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目前尚无科学权威的观点。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在杭召开
在杭州“第六届中国工业设计周”期间,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总结了协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并通报了明年的工作要点;协会分支机构清理进展情况;审议表决协会部分领导成员职务调整的议案;审议表决调整部分协会理事的议案等。
在会上,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会长朱焘做了工作报告。在报告中,朱焘会长总结了协会在2010年以来的主要工作及成果,并提出了协会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朱焘会长在报告中强调:“本届理事会处于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最为关键的时期,我们要紧紧抓住和把握好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团结一致、努力拼搏、积极奉献、共创大业,共同迎接和创造我国工业设计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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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参加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各代表团继续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代市长刘同志先后来到代表团,和人大代表们一起审议报告,听取意见。推动新城建设,关注岛外发展,成为了代表们共同关注的焦点。
交流、探讨、建议、沟通在三个半小时的审议中,代表们踊跃发言,气氛热烈。大家一致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实事求是,站位高,目标明,是一份鼓舞人心的好报告。特别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岛内外一体化战略,顺应民意,深入人心,催人奋进。目前岛外新城正在按照“四高”标准进行大规模建设,“十二五”的美好画卷已经展开,大家都感到欢欣鼓舞。
提问题,谈建议,议发展,如何推动教育、医疗、交通等全方位一体化,代表们畅所欲言,建言献策。李代表抢先发言,他说,在推进岛内外一体化过程中,要尽量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做到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一体化;王智代表积极建议,要多安排有带动作用的企业落户岛外,全方位推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陈代表则呼吁,同安区现在距离岛内最远,应该加快同集路改造,缩短同安区与岛内之间的距离,实现公共交通一体化。
刘同志边听边记,不时插话,与代表们真诚交流,对于大家提出的建议,刘同志表示赞同,他说,交通是重要的基础设施,要推进岛内外交通一体化布局;是著名的旅游目的地,要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开发岛外旅游资源,培育新的旅游景点。
“目前岛外部分农村的村民家中还没有接通自来水。”贺代表的发言引起了刘同志的关注,他说,岛内外一体化,也要做到饮水一体化。有关部门要摸清情况,帮助解决。市政府高度重视居民饮水问题,正在开辟第二水源,建立新水库,具体工作正在大力推进。
“代表们的建议、意见很实在,很在理,很中肯,我听了很受启发,很受感动。”刘同志诚恳地说,人大代表关注发展,关注城市建设,关注民生保障,大家的建议市政府将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以研究落实,共同推进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
4月5日,沈阳市慈善总会在金城宾馆召开“沈阳市慈善总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原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慈善总会会长崔文信、沈阳市政府副市长、市慈善总会副会长祁鸣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以人为本 诚信务实 大力推动沈阳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审议了《沈阳市慈善总会201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会议对2011年沈阳市慈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2011年,沈阳市慈善总会紧紧围绕沈阳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坚持诚信为本,以慈善文化为动力,以慈善项目为纲,以重大节日为切入点,依靠各公益组织的联动合力,加大募捐救助力度,圆满地完成预定的各项目标。全年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物5126.9万元(与中华慈善总会合作捐赠药品1401.3万元,由中华慈善总会直接下拨),其中,捐赠资金3581.2万元,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144.4万元。救助款物支出4371.3万元(包括1401.3万元药品),其中,资金支出2741.6万元,救助物资支出折合人民币228.4万元。共惠及贫困群众7万余人次,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会议对2012年的沈阳慈善工作进行总体部署。2012年沈阳市慈善总会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和服务沈阳实现科学发展、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大局,以项目为统领、以公信服务为根本,转变思路观念,不断开拓创新,在慈善宣传、募捐救助、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新成效、新进展、新业绩,切实提高和增强慈善救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沈阳市慈善总会在助学、助残、敬老、助医、济困等方面设立一系列重点工作目标。为确保这些目标的实现,还拟定了具体工作措施。特别是今年“沈阳慈善日”,要紧紧围绕“助学”这一主题,筹划、开展好主题系列活动。
会议审议通过增补和免除部分理事成员名单。决定增补董丽君为沈阳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增补王志刚、桑玺元、王百川、陈耀山、吴宝祥为沈阳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增补康万军、王柏林、燕福龙、顾志坚、简路易(法国籍)、赵威、王艳红、黄晓东、宋涛、戴书哲为沈阳市慈善总会理事。鉴于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变动及健康等原因,会议免除部分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职务。
会议面向社会推出2012年慈善捐赠救助对接项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挑选对接捐赠项目。辽宁远东管业有限公司、沈阳远大企业集团、第463医院、沈阳玄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企业率先选定对接项目并与崔文信会长现场签署捐赠意向书。
最后,与会领导为荣获2011年度“慈善捐赠突出贡献单位”、“慈善志愿服务先进团队”、“慈善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及单位颁奖。
上半年,邮政银行工会团结和带领广大员工积极投身于邮政银行发展,不断完善职代会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民主管理,以保护、调动、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以建立完善工会组织维权机制为着力点,以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利益保障机制为途径,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为全面完成邮政银行各项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完善机制,着力构建职工民主管理之家。思想汇报专题其一,抓好工会换届选举工作。x月xx日,邮政银行召开工会换届选举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xxx同志作的《第x届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xxx同志作的《第x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按照选举办法,充分发扬民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
会和经审委员会,新一届当选的工会委员、经审委员表示将不辜负全所职工的殷切希望和重托,全面履行好工会各项职责。其二,抓好工会队伍建设。
一、健全完善现有常委会审议形式
从议事规则相关表述和实际操作来看,全体会议审议是常委会审议的主要形式,有关制度规定比较完备,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比较重视,相关制度落实也比较到位。如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会议审议发言时间的规定、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的规定、组成人员请假的规定等等。
相较而言,问题比较集中的是分组会议审议。一是各方对分组会议审议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分组会议审议也是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形式,和全体会议审议具有同样
的效力。实行分组会议审议,主要是为了让组成人员有更充分的发言时间、讨论得更加充分,但实际上,分组会议审议的请假率、缺席率要高于全体会议审议的请假率、缺席率。分组会议审议时请假手续的不规范、出席情况缺乏考核说明,有关工作机构对分组会议审议也缺乏足够的重视。
二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审议时发言较为随意,准备不够充分。一方面是相关制度规则缺失或落实不到位,相较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组织确实缺乏一系列的规则约束或相关制度规则落实在分组会议时有自动回避的特点。另一方面,相较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审议缺乏有效的外在压力和无形的监督约束,比如全体会议,出席领导多,会场氛围庄严肃穆,发言影响面广,还会涉及新闻报道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省市人大现场直播开通后,会形成较大的压力,迫使发言人员认真准备,组成人员积极发言,但分组会议审议不存在这些外在的压力氛围。
三是分组会议审议发言记录处理尚有待完善,影响到审议意见的准确表达。第一,相较全体会议审议时使用专业速录,分组会议审议因为会场分散,多由机关干部进行记录,记录发言的完整性有待提高。在记录过程中,机关干部由于不能全部记录,往往会对发言进行整理归纳,但在准确性方面仍有待提高。第二,相较全体会议审议时发言者的意见能够直接到达与会人员,分组会议审议发言往往只能达到本组成员,再加上缺乏简报等信息载体,使各组之间的信息难以勾连。第三,由于分组会议组成人员发言较多且较为分散,在整理后的审议意见中难以充分体现,让组成人员主观认为分组审议发言的影响力要小于全体会议审议发言,也是影响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发言水平的重要原因。
改变分组会议审议存在的这些不足,要求我们一是切实增强对分组会议审议重要性的认识,把分组审议看作人大监督、决策形成过程的重要环节。二是完善分组会议审议相关的制度安排,比如将分组会议的出席请假情况纳入常委会会议整体的出席请假制度中来,对分组会议审议的发言组织也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三是做好分组会议审议发言的记录、整理和反馈。对分组会议审议也要建立专门的速录队伍,以便准确反映发言内容;尝试恢复简报制度,使各组人员发言能够互通共享;有关委员会在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后,不要怕烦不要怕累,对各组人员的发言要及时反馈说明。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准确反映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内容,同时也会促使组成人员切实提高发言质量。
提高分组会议审议质量,还可以从分组形式本身发掘资源。比如目前分组名单较为固定,就要考虑在分配组成人员的时候注重各委员会驻会成员在各组的平均分配;在组织审议前视察、调研的时候,注意吸收各组均有委员参与,以确保审议时各组都有对议题比较熟悉的委员,保证讨论的全面深入。
二、充分合理运用现有常委会审议形式
作为常委会审议的不同形式,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各有长处,而且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和磨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做法。如关于法规案各个环节的审议形式,《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给予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审时,首先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报告,而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但也可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二审时,首先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审议结果的报告,而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如果是一审一表决,则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报告,而后通过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由法制委统一审议后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关于监督工作,则多采取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根据有关委员会要求,有时也采取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人事任免案,一般是局级及以上干部采用分组会议审议的形式,处级干部(主要是“两院”部分干部)则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报告后直接审议交付表决。
由上可见,在基本厘清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些模糊的空间,这也是适用何种审议方式争论的焦点所在,即“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中的“需要”究竟作何解?全体会议审议的特点是比较严肃认真,每位发言者都可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迅速地、直接地、准确地传递给出席会议的成员乃至场外公众,影响力大;组成人员也会更认真的准备,发言质量和水平也更高;同时有利于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及组织公民旁听。但不足是由于会期限制,不能保证每位组成人员都有发言机会,讨论深度受到限制。分组会议审议的特点是发言时间整体相对延长,组成人员的发言机会也相对增加,可以讨论得更加充分;但现在组织工作略显不足,过程较为松散,发言较为随意;同时审议发言局限于小组范围内,不利于信息交流和凝聚共识,另外委员的意见经过归纳整理也容易部分失真。
由此可见,适用全体会议审议还是分组会议审议,关键看是倾向于审议的影响力、严肃性还是审议能够更加深入、充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事关民生的议题,比较适合全体会议来审议;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面较广的议题,比如计划、预算报告的审议,比较适用分组会议来审议。对于同一议题多次审议以及争议较大的,比如法规二审,建议多用分组会议审议,以提高审议的质量;对于监督事项,如专项工作监督和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多采用全体会议审议,以提高监督实效性和威慑力,客观上也有利于委员会结合前期调研组织委员发言,引发讨论深度。
三、关于常委会审议形式的一点思考
关于常委会审议形式的争论,表面来看,主要是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形式之间的争论,但其实质是有限的会期安排和保证每个组成人员充分发言之间的矛盾,根本反映的是对常委会履职形式和功能的定位。如果要保证常委会审议质量(避免分组会议审议的不足),大可以延长全体会议审议的时间,这样既能保障审议发言质量,也能保证审议时间,而且影响力更大,实际上西方议会就是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对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即使会议受到不合理的拖延(1957年美国众议院斯特罗姆议员就单项议题发言时间长达24小时)。现在之所以出现矛盾,就在于对会期设定了限制,在不给予充分审议时间的前提下,才有了全体会议审议还是分组会议审议的争论。主张分组会议审议者,不否认分组会议审议存在的诸多不足,但看中的就是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充分发言的机会,保证了审议的普遍参与。
从长远来看,常委会充分履职的需要最终会突破对会期的限制,但在现有格局下,我们还是可以做一些创新和调整,比如适当延长常委会会期。退一步来讲,即使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来保证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言的机会(考虑到发言内容的重复性和分组会议审议时组成人员的表现,并不是所有组成人员都会发言),实际增长的会期往往只会多出1~2天,对常委会各项工作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而且效率会大大提高(组成人员讨论的互动性更强、更为直接,效果更好;询问回答的有效性;减少了诸多事务性工作)。或者将分组会议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结合起来,全体会议审议可以搞的比较短,但也给各组成人员之间一个互动的机会。实际上,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探索。
如黄浦区人大在2010年第三十三次常委会会议上,就对审议形式进行了探索性改革。通常的区人大常委会,往往只安排半天时间,通过全体会议形式对所有议题进行审议。在此次会议上,黄浦区人大延长会议时间达一天,用了大部分时间对一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相当于延长了一倍的会期。在审议形式上,采用分组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首先通过分组会议形式进行审议,再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各组分组审议情况的报告,而后由组成人员进行补充发言,氛围很热烈,发言很积极。据悉,黄浦区人大还将于近期开展类似探索以切实提高常委会履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