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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

时间:2022-11-04 16:10:49

特大交通事故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平安泉港”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八公”精神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深入开展“行车安全秩序整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夏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大会战”等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加快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治理进程,努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福建石油新×××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大队成立以**大队长为组长,大队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交管股、车驾管股、**队、山腰中队、**中队等股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交管股,由**副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股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

三、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社会工程。交警部门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要积极依靠区党委、政府,促成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充实调整,并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起扎实有效的日常管理制度。要紧紧依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和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制订和调整工作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二)、把握事故规律,强化监管,务求实效。加强对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成因分析,突出对高温酷暑和低温雨雾等恶劣气候下安全行车状况的分析研究,掌握预防重特大事故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对策,避免形势判断的片面性和决策部署的盲目性。对辖区国省道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的监控查纠力度,对街道、乡村公路等低等级道路,结合农村节假墟日、庙会以及中小学生归家返校的出行特点,加大对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客车超员、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

(三)、优化警力配置,警力下沉,重心下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和效益意识,调整警力结构,把有限的宝贵警力最大限度地摆上路面一线,使警力的分布与交通违法的发生时间、地点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压缩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

(四)、改革勤务方式,量化考评、奖优罚劣。彻底改变出工不出力、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陋习,制定积极合理、符合路面管理实际的勤务模式和考核标准。摒弃把量化考评与下达罚款指标相等同的错误认识,在显见性违章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必须明确规定路面民警的工作职责,制定辖区路段各类机动车辆的遵章率,既有纠违的数量,又有纠违的质量。认真落实“定人员、定路段、定时间、定职责”的“四定”责任制,确保白天见警力、晚上见警灯、路面见警察,真正提高路面管控能力。

(五)坚持疏堵并重,城乡兼顾,整体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既是当前预防事故的工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在加强城市和高速公路主干道管理的同时,要坚决贯彻国务委员

zyk部长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各地的实际,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坚持交通安全宣传为先,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自觉性,为事故预防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有效地增强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同感,充分发挥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形成人人关注交通安全,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预防事故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科学安排警力,调整勤务时间,改革勤务制度,切实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管控,尤其重视对上午上班前时段,中午下班时段、黄昏及夜间的道路交通管控,消除盲区,并坚持每周

一、

三、五三次专项统一行动。由各股队室在掌握各自辖区责任路段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大队每月的量化考评方案及工作安排,严厉打击、查处可能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及“三大生命防护工程”,开展“严管街”“文明路”管理,打击公路上影响交通和整治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各类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查找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发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加以限期整改,落实有关安全责任制,最大限度地把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三)、强化路面监控,适时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对二轮摩托车及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无证、酒后驾车、占道行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不按道行驶、超速行驶、超载及二轮摩托车无牌上路,后载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科技强警,用高科技的手段对路面动态交通违法行为有效的管控。通过对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摄像、记录,严查严处,有效地打击酒后驾车、二轮摩托车超员乘载、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和完善客运车辆安全联系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对营运机动车及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其安全、文明,遵法行车意识。并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把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坚决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客运营运。二是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对与准驾车型不符合或驾龄未达到要求的驾驶员,坚决不允许他们从事客运驾驶员工作。三是加强对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并建立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员台帐,对其营运路线、时间、车辆数及每日日趟检不合格车辆存在隐患的车辆做到底细清、情况明,及时将客运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的驾驶员通报给所其所属的客运公司,责成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予以辞退。

(六)、全面贯彻落实节假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为节假日的交通安全畅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春节、“××1”“××1”等黄金周期间,大队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各客运公司企业,召集相关负责人及驾驶员,进行客运安全知识讲座,检查各中队对辖区内客运公司的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现场办公,及时整改,使节假日的客运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七)、把握重点,积极协调公路、交通、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大队要结合“三大生命”防护工程的开展,对辖区内各主要道路进行的危险路面路段及公路沿线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人行横道、繁华路口路段的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在一边完成整改的同时,一边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在上述路段的整改工作一时未完成的阶段,各辖区中队要加强对上述路段的路面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纠违力度。

(八)、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一是抓好社会各界的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深入学校、农村、社区及各有车单位和事故多发单位,如汽运公司、出租车公司、企业、厂矿等进行授课,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确保这些单位的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多发的势头。二是要联合区教育局、广电局、文体局,在我区电视台设立的“交通与安全”宣传栏目中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从而形成了人人关注交通安全,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三是**队、**中队与山腰中队,各自在辖区内与各学区联合,设立交通安全教育基地,使其作为交通安全宣传的前沿阵地,重点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图片发放给中小学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授课等活动,提高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2

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省厅“11.23”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谢副局长、支队长的讲话精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落实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全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平安泉港”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八公”精神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深入开展“行车安全秩序整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夏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大会战”等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加快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治理进程,努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五进”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福建石油新城区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泉港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大队成立以邱建明大队长为组长,大队领导曾耀星、林立卿、刘建文为副组长,办公室、交管股、车驾管股、涂岭中队、山腰中队、肖厝中队等股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交管股,由林立卿副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洪清水股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

三、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社会工程。交警部门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要积极依靠区党委、政府,促成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充实调整,并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起扎实有效的日常管理制度。要紧紧依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和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制订和调整工作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二)、把握事故规律,强化监管,务求实效。加强对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成因分析,突出对高温酷暑和低温雨雾等恶劣气候下安全行车状况的分析研究,掌握预防重特大事故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对策,避免形势判断的片面性和决策部署的盲目性。对辖区国省道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的监控查纠力度,对街道、乡村公路等低等级道路,结合农村节假墟日、庙会以及中小学生归家返校的出行特点,加大对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客车超员、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

(三)、优化警力配置,警力下沉,重心下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和效益意识,调整警力结构,把有限的宝贵警力最大限度地摆上路面一线,使警力的分布与交通违法的发生时间、地点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压缩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

(四)、改革勤务方式,量化考评、奖优罚劣。彻底改变出工不出力、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陋习,制定积极合理、符合路面管理实际的勤务模式和考核标准。摒弃把量化考评与下达罚款指标相等同的错误认识,在显见性违章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必须明确规定路面民警的工作职责,制定辖区路段各类机动车辆的遵章率,既有纠违的数量,又有纠违的质量。认真落实“定人员、定路段、定时间、定职责”的“四定”责任制,确保白天见警力、晚上见警灯、路面见警察,真正提高路面管控能力。

(五)坚持疏堵并重,城乡兼顾,整体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既是当前预防事故的工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在加强城市和高速公路主干道管理的同时,要坚决贯彻国务委员 部长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各地的实际,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坚持交通安全宣传为先,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自觉性,为事故预防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有效地增强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同感,充分发挥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形成人人关注交通安全,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预防事故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科学安排警力,调整勤务时间,改革勤务制度,切实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管控,尤其重视对上午上班前时段,中午下班时段、黄昏及夜间的道路交通管控,消除盲区,并坚持每周一、三、五三次专项统一行动。由各股队室在掌握各自辖区责任路段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大队每月的量化考评方案及工作安排,严厉打击、查处可能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及“三大生命防护工程”,开展“严管街”“文明路”管理,打击公路上影响交通和整治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各类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查找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发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加以限期整改,落实有关安全责任制,最大限度地把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三)、强化路面监控,适时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对二轮摩托车及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无证、酒后驾车、占道行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不按道行驶、超速行驶、超载及二轮摩托车无牌上路,后载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科技强警,用高科技的手段对路面动态交通违法行为有效的管控。通过对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摄像、记录,严查严处,有效地打击酒后驾车、二轮摩托车超员乘载、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和完善客运车辆安全联系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对营运机动车及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其安全、文明,遵法行车意识。并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把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坚决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客运营运。二是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对与准驾车型不符合或驾龄未达到要求的驾驶员,坚决不允许他们从事客运驾驶员工作。三是加强对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并建立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员台帐,对其营运路线、时间、车辆数及每日日趟检不合格车辆存在隐患的车辆做到底细清、情况明,及时将客运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的驾驶员通报给所其所属的客运公司,责成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予以辞退。

(六)、全面贯彻落实节假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为节假日的交通安全畅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春节、“5.1”“10.1”等黄金周期间,大队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各客运公司企业,召集相关负责人及驾驶员,进行客运安全知识讲座,检查各中队对辖区内客运公司的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现场办公,及时整改,使节假日的客运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七)、把握重点,积极协调公路、交通、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大队要结合“三大生命”防护工程的开展,对辖区内各主要道路进行的危险路面路段及公路沿线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人行横道、繁华路口路段的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在一边完成整改的同时,一边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在上述路段的整改工作一时未完成的阶段,各辖区中队要加强对上述路段的路面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纠违力度。

(八)、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一是抓好社会各界的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深入学校、农村、社区及各有车单位和事故多发单位,如汽运公司、出租车公司、企业、厂矿等进行授课,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确保这些单位的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多发的势头。二是要联合区教育局、广电局、文体局,在我区电视台设立的“交通与安全”宣传栏目中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从而形成了人人关注交通安全,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三是涂岭中队、肖厝中队与山腰中队,各自在辖区内与各学区联合,设立交通安全教育基地,使其作为交通安全宣传的前沿阵地,重点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图片发放给中小学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授课等活动,提高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3

通过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吸取事故教训,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强有效管控,严查一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稳中有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得到控制,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得到遏制,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方案》要求,深入客、货运输企业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营运车辆安全性能进行细致检查,对县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严厉查处省干道和县、乡农村道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建立抄告通报制度,对查获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货运输车辆一律抄告车辆所在地运管部门,由运管部门实施行业处罚。

三)总结验收阶段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源头治理、隐患排查、联动执法、依法严管等长效机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重点

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要坚决予以拘留。

农用车综合治理:加强农用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工作,明确乡镇和部门监管职责,宣传无证驾驶和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车的危害和后果,与农用车主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加强县乡道、村道的管控,对农用车辆违法载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客运企业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从根本上消除客运车辆交通事故隐患。全面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情况,车辆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公路危险点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全面排查交通标志设置情况,进一步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加大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根治的路段,要增设交通标志,加强管控力度,确保车辆行车安全。

恶劣天气道路安全保障工作:加强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遇有恶劣灾害天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职责分工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监、文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县安委办: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客运企业、客运发车场站和营运车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发车站场对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行驶记录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找出原因,及时责令整改。要组织交警、运管部门不定期对县内各客运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及内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要组织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开展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排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

3县公安局:要组织交警、乡镇派出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路面管控,以客运车辆为重点,突出对超员、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从严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罚、记、吊、拘”并处的原则,始终保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处的高压态势,震慑交通违法,遏制事故发生。交警部门要以省道等县内公路主干线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勤务,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入到路面管控中去,确保对省道等县内公路主干线的管理不漏管失控。

4县交运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开展危险路段、事故黑点的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道路安全、畅通。要强化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始发站场的管理,督促各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始发站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车辆违法载客、扰乱运输市场的行为,规范运输企业经营秩序。运管部门要对客运班线车辆进行清理排查,彻底摸清班线客车始发地点、终点站、运行时间、运行线路、途径乡镇、所属企业、经营业主及驾驶人员基本情况,切实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杜绝客车违规运营。

5公路段: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超限治理和路面清理整顿。

6县农机局:要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管理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对农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严把农用车辆入户关,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查处农机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7县文广局:要制作播放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题节目,曝光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浓厚的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县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二)靠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能、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一批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我县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各乡(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30%以上,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客运企业清理整顿目标

对全县客运企业清理整顿率达100%,客运车辆超员10%以上的发生率不超过5%,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率达100%,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率达100%。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清理整顿目标

在省、县、乡、村道路上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三)公路危险路段和道路施工维修路段安全隐患整治目标

对全县危险路段整治率达100%,对排查出的道路施工维修路段安全隐患整治率达100%。

(四)路面秩序整治目标

在省道行驶的客运车辆,超员发生率不超过2%,超速行驶发生率不超过10%,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发生率不超过2%;在城市道路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基本消除,酒后驾驶发生率不超过2%,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发生率不超过10%。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目标

对全县客运企业驾驶人、从业人员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率达100%,人民群众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二、整治措施

(一)强化客运企业的清理整顿

1.对客运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发现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教育学习制度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发现客运车辆站外组客的,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2.对客运经营驾驶人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禁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客车和超员客车上路行驶,严禁驾驶人随意进站组客,严格落实车辆例保检验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运、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驾驶人,坚决调离或予以解聘。同时,严把客运经营从业人员资格关,凡最近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得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3.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客车超员50%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对客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驾驶人集中进行学习、整顿,并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上述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二)强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清理整顿

对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从源头上减少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此项工作由县交警大队牵头,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三)强化公路危险路段和公路施工维修路段安全隐患的整治

1.对今年全县排查出的危险路段,研究整治措施,落实整治经费,明确整治单位和责任人,于8月前完成整治任务。9月份,县人民政府组织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对各乡(镇)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对公路施工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规范施工管理。

3.对乡村公路进行全面排查,在危险路段设置不准载人的警示标志牌。

4.各乡(镇)要在危险路段安装波形防护栏(或防撞墙、墩)1000米以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等永久性警示标志牌。

上述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交通局、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落实。

(四)强化路面交通安全管理

1.在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检查服务站,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和查纠力度。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扣车查纠、卸客转运,严禁罚款放行了事;客运车辆超员20%或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一律停止营运;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客运车辆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一律行政拘留;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3.集中处理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形成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

4.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力度,严格执法,坚决杜绝超限超载现象回潮反弹。此项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上述工作由县交警大队牵头,县交通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五)强化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

1.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站(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驾驶培训实际训练里程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落实。此项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

2.对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站(校)进行清理整顿,落实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此项工作由县农业局负责。

3.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集中学习考试。此项工作由县交警大队负责。

4.对7座以上的客车,属客运企业的,由当地客运企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属单位自用的,由车辆所属单位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属学校接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由县教育局和学校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

(六)强化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县电视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交通安全宣传片不少于2次,同时要开设交通违法肇事曝光台和交通安全警示专栏。

2.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专项检查,不断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上述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教育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强化驾驶人的管理教育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有车单位和车主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责任,强化对驾驶人的管理和教育。

2.在车辆年检、驾驶人检审和组织对违法肇事驾驶人学习考试工作中,县公安局要强化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3.把客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教育对象,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针对上述三类重点驾驶人的不同特点,确定教育培训教材,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教育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交通局负责对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分批集中开展3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局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分批集中开展3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农业局负责对拖拉机驾驶人分批集中开展3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对上述三类重点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情况,要逐人登记备查。

三、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此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2.各乡(镇)乡(镇)长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4.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要组织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6.要健全完善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领导机制,成立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交警大队

1.要努力发挥主力军作用,全力以赴,不惜一切代价,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放在首位,从各个安全环节上全面强化措施,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要认真按照《怒江州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警力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交警、派出所民警要在县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把主要警力投入到路面管控之中,狠抓源头管理。

3.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县公安局要深入分析本地区农村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科学调整警力部署,把勤务安排延伸到农村地区,加大对农村道路的管控力度,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有民警执勤和巡逻,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狠抓落实,加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4.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5.要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6.对企业所有的驾驶人,要一个不漏地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对营运车辆逐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带“病”车出站上路。

(三)县交通局

1.要加强客运车辆和客运站点的管理,认真落实客运车辆界定站的各项工作职责。加大打击非法客运力度,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

2.对公路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技术条件、行驶线路要认真审核,依法管理,依法治运,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缔。

3.督促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努力解决城乡人民群众及学生乘车难和无安全感的问题。

4.对没有修理条件、场地占用道路修车的修理点,坚决予以取缔,还路于人民。

5.要积极加大对公路险桥、缺口、危险路段的修复及安全设施经费的投入。加强路政执法检查,维护路产路权,严格取缔违章建筑,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6.对暂时难以修复的公路水毁塌方路段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7.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设置20块以上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四)县教育局

1.各中、小学校要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列入教学范围,加强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的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2.要与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放学、返校乘车难的问题,坚决杜绝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低速货车及无牌无证车辆运送学生。

3.要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公路沿线住宿与教室分设在公路两侧的学校,要采取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公路沿线学校周边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五)县建设局

1.按照城市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违规行为。

2.加强对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

(六)县工商局

1.严格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体客运户营业执照的审查、核发工作。对公路和城市街道占道开办的农贸市场、赶集交易点等危及交通安全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塞交通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

2.要加大对农贸市场的投入,对已建有乡(镇)农贸市场仍继续在公路上交易的,要进行严管重罚。加强街天集市贸易管理,坚决取缔以路为市、摆摊设点的非法行为,确保道路畅通。

(七)县农业局

1.要切实加强对辖区专门从事营运又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工作;要一个不漏地对农机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宣传教育,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2.加强农机驾驶员的培训,建立农村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档案。要大力整治无牌无证及拖拉机载人经营客运的违法行为,对边远山区无牌无证拖拉机要提供上门服务。

3.要对今年以来拖拉机肇事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八)怒江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分公司

1.落实好公司法人与客运经理、驾驶员、安技员、安全稽查员、调度员、维修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所属公司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常识、安全生产法规、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管理。

2.使用(聘用)本公司以外的客车驾驶员,必须负责对其驾龄、安全驾驶经历进行严格审查,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方能使用(聘用)。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杨吉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新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李绍德县安监局局长

和胜彪县交通局局长

和松堂县农业局局长

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教育局、工商局、交警大队、广播电视局、宣传部、怒江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警大队,李秀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把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员参战,突出重点、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总负责;分管领导是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做到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的落实。县公安局、教育局、交通局、农业局、安监局、广播电视局、宣传部等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5

12月2日早晨8点40分,在新疆库车境内,一辆满载30人的夜班大客车由阿图什市驶往乌鲁木齐,行至国道314线库车境内与一辆拉煤的大卡车相撞,两车均严重变形,事故造成卡车上3人2死亡,客车30人20死亡的惨剧。据一位幸存者回忆:夜班司机被强制睡觉20分钟,车祸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弯腰捡东西所致。夜班车在一个叫金泉的加油站附近的一个交通卡接受民警的例行检查时,当民警得知驾驶员牙某长时间驾驶时,民警强制其睡觉20分钟,交通民警还对驾驶员进行了限速安全教育,当时驾驶员还在限速宣传单上签了字。大约8点40分许,不知驾驶员的什么东西掉了,他弯腰去捡,一手把方向盘一手捡东西,当时幸存者正好要在库车下车,他已站起在寻找下车的地方,驾驶员弯腰的同时,大客车已经驶入逆向行车道,经幸存者大声提醒,司机抬头猛打方向盘,可为时已晚,只听砰的一声,大客车与大卡车猛烈地撞在了一起。从这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来看,完全是驾驶员疲劳驾驶和注意力不集中所致。虽然我们交警部门正在加大气力,积极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并且不断加大管理和宣传力度,可谓声势浩大。但是,在这种大形势下,仍然发生伤亡人数这样惨重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给交警部门增加了更加沉重的压力,充分说明仅凭交警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驾驶员的大力配合。同时,也给交警部门敲响了警钟,作为交警部门来说,交通安全管理一刻也不能放松。下面,结合新疆12.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浅谈一下如何才能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疲劳驾驶和注意力不集中形成的原因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

我们都知道,人在疲惫困乏时,容易打盹犯困,意识经常会有几秒钟的停歇,注意力不集中,而就是这几秒,危险就有可能如影随行。而作为疲劳驾驶的形成是有其根本原因的,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利益作怪。人是利益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受害者,有时人们为了经济利益会选择把安全放在次位,为了追求利益可以不顾自身能力承受的极限,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但是,由于疲劳驾驶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稍不注意,就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二)侥幸心理作怪。疲劳驾驶对于一个驾驶员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很多交通事故就是因为疲劳驾驶才发生的。但是,一部分驾驶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疲劳驾驶很多次,也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一些驾驶员却忽视了人体所能承受的极限,以及具体的总和交通环境所能够产生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侥幸心理作怪,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习惯性心理做崇。一些驾驶员由于工作关系,驾驶长途客车跑长途是经常性的事情,特别是跑夜车的驾驶员,疲劳驾驶已经司空见惯。因此,一旦驾驶车辆就会故伎重演,习惯性心理占据了主要位置,疲劳驾驶成为习惯。

(四)由于赶时间所致。一些车主和驾驶员为了争取时间,驾驶车辆争分夺秒,不但疲劳驾驶,而且还超速行驶,这两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在一起,就极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应对疲劳驾驶的几点措施

既然疲劳驾驶会带来这样的严重的交通事故,作为交警部门就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应对,特别是要结合新疆12.2特大交通事故,进行反思,笔者认为,应该从交警和驾驶员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6

记者从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获悉,今天上午10点左右,京珠高速河南漯河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4辆汽车相撞,造成数十辆汽车追尾。目前,事故伤亡人员正在紧急抢救中,具体伤亡人数正在清查。

据河南台报道,23号夜至24号上午,河南中部地区出现大雾,能见度较差。事故发生在京珠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距漯河市14公里处,紧接着造成数十辆汽车追尾,堵车长约4公里。

目前,河南省公安高速交警和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抢救伤员,疏导交通。

中国广播网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7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2004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04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听众反响强烈,2005年 1月13日,本人在基层法院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人竟然对新的赔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2004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 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

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 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 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 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 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

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8

段家兵

同志们:

上午好!按照会议安排,首先由我通报全区第一季度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情况,然后对第一季度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对第二季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一、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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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方面:第一季度,共接警9起(抢险救援6起,一般性火情3起),抢救被困人员1人,警情同比去年第一季度下降30%,辖区没有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安全稳定好转。

二、第一季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一季度,通过认真履行职责,狠抓措施到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消防工作方面

一是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格落实重大节日检查机制。

根据上级领导和文件要求,区消安委制定了《五桂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方案的通知》、《五桂山开展违规住人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五桂山“四类群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结合第一季度重大节日的工作部署,区消安委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烟花爆竹和在建工地、校园、厂企、出租屋、三小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物流仓储场所等开展消防专项检查,按照共出动检查人员150人次,检查单位场所500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90宗,落实整改措施80宗,责令限期整改10家,有效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二是是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按照《关于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工作的通知》,区消安委组织相关部门、社区及消防志愿者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七进”活动。在1月10日和3月29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向群众派发消防安全宣传单张、海报、小册子等形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第一季度,区消安委共组织专职消防队及相关部门开展灭火自己疏散演练1次,举办大型消防宣传活动2次,举办消防培训3次,通过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辖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消防安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有效排查、整改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第一季度我区消防安全“网格化”巡查任务完成率为99%,隐患排查率96.3%,隐患整改率为95.7%,各项指标保持高位运行。

(二)道路交通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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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问题

(一)消防工作方面

一是网格化监管不到位。

部分场所未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范围,单位监管分工不明,导致出现漏管现象,各部门要迅速开展排查,在5月底前,将未纳入网格化监管的单位场所全部录入中山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

二是一般隐患重复出现率较高,被检场所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部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均为灭火器过期、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消火栓被遮挡等一般消防安全隐患。此类隐患重复出现率较高,体现出监管部门巡查员巡查工作不细致深入,复查整改不及时,单位消防巡查职责不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的问题。

(二)道路交通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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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消防工作方面

一是继续加强“三小”场所、出租屋、人员密集场所等各类场所的隐患的排查力度。

按照网格化工作划分,各相关部门、村(居)务必按照办事处工作部署落实好辖区各类场所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做到排查一家,登记一家,整治一家,验收一家,确保排查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村(居)要严格整治标准、及时协调,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执法合力。

(二)道路交通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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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范文9

 

1. 前言

 

交通事故沿着道路多发,形成了颇具规模的交通事故走廊带。目前对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国内外研究者不仅从规划角度,还从设计、管理等角度,做了多方位探讨。但研究多限于道路交通整体事故治理、单个交通事故点治理,而对交通事故走廊的研究甚少。交通事故走廊带上的事故成因具有相似性,各相邻事故黑点、黑段处集中爆发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研究事故走廊带,是在分析道路上的事故群割裂成独立单元的事故黑点成因的基础上,寻找影响事故黑点之间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内在规律,得出交通事故的主导因素。

 

2. 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带的定义和分布特征

 

2.1走廊带的事故分布及特征

 

2.1.1事故类型和形态分布

 

交通事故走廊带的交通事故类型,从事故严重程度来看,主要是重大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45%,其次是一般事故、特大事故,各占事故总数的30%、20%左右,由于轻微事故常没有登记在案,因而轻微事故所占比例很低。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分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失火和其他等事故形态。交通事故走廊带的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形态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两种以上并存的,而且相同的事故形态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成因。

 

2.1.2交通事故的时间分布

 

交通事故的时间分布是指事故随时间变化的统计特征。交通事故与交通活动、道路环境密切相关,交通环境、道路交通环境随时间变化规律非常明显,宏观的统计分析可揭示其内在的变化规律。

 

① 月分布

 

在我国,交通事故各月分布较为均衡,事故数所占比例维持在8%左右,其中8~10月和12月~次年2月是全年各月的高峰期,事故数所占比例接近10%;各月的致死事故率分布比较平均,其中5~8月和10~12月致死事故率相对较高。

 

② 星期分布

 

道路交通事故随星期变化不大。工作日人们出行频繁,道路上交通量较多;周末人们在家休息,或者外出度假,出行活动较少,交通出行量相对较低,因此周日交通事故数较少。

 

③ 小时分布

 

道路上的交通量在一天24小时中的分布受人们生活规律的影响很大,交通量也有高峰小时与非高峰小时之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布随时段的不同有明显的分布规律。

 

2.1.3交通事故的空间分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空间分布是指交通事故随着空间而变化的统计特征。通行条件受道路类型、道路线型、路面类型、地形条件、照明条件、能见度、交通控制方式、天气条件以及路侧防护设施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影响驾驶人获得的交通信息,还会影响驾驶人对自己所面对的交通信息进行判断,从而影响驾驶人的交通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防治交通事故,对改善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有重要意义。例如,行政等级不同的道路提供的通行条件各不相同,其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布情况也相差较大。

3. 走廊带的事故成因分析

 

3.1数据采集及处理

 

3.1.1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的主要内容和数据采集方法如下表3-1、表3-2所示。

 

3.1.2数据处理

 

在如何评价道路交通安全各影响因素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选取交通事故黑点等方面,相关研究比较多,如绝对值法(事故次数法和事故率法)、矩阵法、质量控制法、丹麦模型、动态聚类分析法、模糊统计分析法等。

 

3.2道路事故黑点的成因分析

 

为方便研究,可以将交通事故走廊带划分成许多小单元,即划分为若干个交通事故黑点(段)。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的多种因素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在分析交通事故黑点成因时应全面考虑道路条件、交通条件、交通设施条件以及道路沿线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

 

3.3事故频发点段之间的共同特征分析

 

以G104线K787+200—K1295+400段为例,该路段有63处交通事故黑点,其中59处道路线形为平直(占事故总数的 81.868%),21个处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纵向间距不够(41.484%),46处事故主要形态为侧向相撞(75.687%)、41处为尾随相撞(68.819%)等。

 

3.4事故频发路段的周边环境分析

 

包括公路沿线地形、地质、气候、水文地质、名胜古迹等自然情况和居民人口、工农业资料、林业、建筑业等社会经济情况。道路沿线的居民活动对交通状况有很大的影响。例如穿村镇而建的低等级道路一般是开放性的,沿路交通便利、人口众多,成为沿线居民的活动中心。随着道路等级的提升及使用性质的变化,道路逐渐变成封闭或者半封闭式,这大大地改变了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在短期内很难被广泛接受,既给沿线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也对交通安全十分不利。

 

4. 结论与展望

 

4.1 结论

 

统计数据表明:道路交通事故,以侧撞和追尾两种事故形态为主,占到总事故的90%以上,其根本原因是高等级公路上通行的车流是高速、连续的,在高速运行过程中给驾驶员处理紧急事件的时间很短,一旦发生事故又遇上雨雾天气时,容易发生连锁反应发生的事故表现在连续追尾,在高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多是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很严重。

 

4.2 展望

 

工作展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交通事故数据库,收集辖区内各等级公路的交通事故资料,为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带的广泛深入研究提供宏厚的数据支持;

 

(2)综合利用各单项道路交通事故预测方法提供的有用信息,降低事故预测的成本,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测的精度;

 

(3)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工具,借助相关编程技术,集成包含各种道路交通事故预测模型和方法的道路交通事故辅助预测软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10

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对可达性和机动性要求的程度不同,可将中国路网划分为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和地方道路三种功能类型。干线公路主要强调的是机动性,对可达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地方公路正相反,强调的是可达性,对机动性的要求相对较低;集散公路介于两者之间。各功能公路特征如下。干线公路:提供主移动段的运输服务,一般直接满足重交通量的需求,服务于城市和大的城镇之间长距离交通。干线公路以通行为主要目的,交通流量大,外地车辆比例及大型货车和客车比例高,驾驶员对路段期望运行速度高于集散公路。集散公路:集散公路服务于省内县级市、县城等节点的便捷连接,提供集散运输服务,满足于短途交通需求;与干线公路相连,为干线公路汇集地方交通,并向地方疏散干线公路交通。集散公路中,本地车辆比例相对较高,交通组成中摩托车、农用车占有较高的比例,驾驶员对路段期望运行速度介于干线公路和地方连接公路之间。地方连接道路:地方连接公路包括所有没有划分到干线公路和集散公路中的道路,主要提供出入运输服务,满足通达交通需求,服务于乡(镇)、行政村等节点的便捷连接。地方连接公路交通组成应以小型客货车、摩托车、农用车为主,车辆行驶速度普遍不高。

公路网不同功能公路交通事故分析

为了获取不同功能公路交通事故特点和成因,研究人员以中国某省公路网为依托,采集了该省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卷宗资料,并进行了信息提取、整理和分析。

1分析范围

因特大交通事故不仅死亡人数多、而且影响大,从预防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交通事故分析对象限定为:全省死亡3人以上、发生在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剔除了发生在城市道路、专用公路上的交通事故数据和不能确定公路功能属性的事故数据。经整理获得有效数据267条,干线、集散和地方连接公路有效事故数据分别为119、102和46条。

2分析方法

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勘察图、询问笔录、车辆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等资料,归纳不同功能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特征与成因。

3工作过程

公路网不同功能公路特大交通事故分析工作过程如下:第一步:采用复印和相机拍照的方式采集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卷宗资料,每起事故所拍事故资料照片存入一个文件夹,对文件夹进行编号,在文件夹名中标明事故的编号、道路编号、地点等信息。第二步:从整理的照片文件资料中,逐一分析事故资料,提取事故相关信息,并填入特大交通事故信息表中,每起事故形成一个数据记录,最终形成特大交通事故信息表,事故记录文件名称与存放事故资料照片的文件名一一对应。第三步:根据道路属性确定交通事故所处路段的公路功能。第四步:根据事故信息表归纳不同功能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

4分析结果

根据特大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各功能公路特大交通事故主要特征和成因如下。干线公路。1)相比较于其他功能的公路,特大交通事故中干线公路无证比例、酒后驾驶比例、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和占道行驶的比例较低,但超速和超载比例较高,超载比例接近集散公路的2倍;2)会车、超车和掉头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比例较高;3)长纵坡路段和陡坡急弯路段超载货车事故较为集中;4)在道路平纵线形或弯道内侧障碍物(山体、房屋、树木)导致的视距不良路段,若前方道路线形与驾驶员预期线形不一致,车辆容易冲出路外发生交通事故;5)路侧临水、临崖或深边沟路段车辆坠落后死亡率较高;6)穿村镇路段交叉口和其他视距不良交叉口事故率较高。集散公路。集散公路和干线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的特征区别并不十分明显,这与中国以往路网规划与建设中没有明确区分公路功能有关,总体来说集散公路特大交通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弯陡坡和连续下坡路段,由于弯道超高不足,车辆超速、超载或机械故障容易导致车辆冲出路外;2)在道路平纵线形或弯道内侧障碍物(山体、房屋、树木)导致的视距不良路段,若前方道路线形与驾驶员预期线形不一致,车辆容易冲出路外发生交通事故;3)路侧临水、临崖或深边沟路段车辆坠落后死亡率较高;4)死亡人数较多的交通事故车型主要是大、中型客车事故或大型货车连续碰撞事故;5)在人的因素方面,集散公路中酒后驾驶的比例相比较于其他功能公路高。酒后驾驶涉及车型主要是小客车和摩托车,同时小客车和摩托车存在超载现象;6)平面交叉口路段也是次干线公路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路段。地方连接公路。1)摩托车、农用车超载及非法拉客驶入河中或深边沟;2)超载摩托车或农用车在进入视距不良的干线公路交叉口发生事故;3)客车翻入路侧河中或深边沟;4)穿村镇路段车辆碰撞路侧或横穿行人道;5)道路平纵线形或弯道内侧障碍物(山体、房屋、树木)导致的视距不良路段对撞事故;6)道路平纵线形或弯道内侧障碍物(山体、房屋、树木)导致的视距不良路段对向冲突导致车辆冲出路外。

公路网不同功能公路交通安全改善建议

基于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结果,针对不同功能公路特点、安全现状与需求,提出交通安全改善建议。

1干线公路

(1)双向四车道干线公路应设置对向隔离防撞护栏,在穿村镇路段应设置防止行人随意横穿的对向隔离栏杆。(2)在村镇附近的干线公路路段应加宽硬路肩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提供通行空间。(3)在穿村镇路段应设置机非隔离设施和中央分隔带隔离设施,避免沿线居民随意横穿和在路侧危险区域内活动。(4)应在双车道干线公路路段根据路侧地形条件间隔设置港湾式紧急停车带,在大桥两端和隧道出入口安全距离范围内也应设置港湾式紧急停车带。(5)应在干线公路长大纵坡路段前方设置检修区和加水区,并设置完善的提示标志。(6)宜在干线公路上根据路侧地形条件间隔一定距离设置路侧停车区,为长距离出行的驾驶员提供停车休息或车辆检修的安全区域。(7)全线应完善道路指示标志、危险路段(点)的警告标志和限速标志。(8)全线路基高度大于3m的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在视距不良路段、急弯陡坡组合路段、桥梁路段、沿河路段、深边沟路段应提高护栏的防护等级,防止大、中型客车冲出路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9)与集散公路或其他干线公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应设置交叉口预告标志,交叉口应根据设计速度和交通流特征进行渠化设计。(10)应采取工程或行政措施封闭干线公路弯道路段的小型出入口,尽量封闭其他路段的出入口,减少出入口对干线公路的影响。应在视距不良或不容易被驾驶员注意的出入口设置警告标志和黄闪灯。

2集散公路

(1)在村镇附近的集散线公路路段宜加宽硬路肩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提供通行空间。(2)危险路段(点)应设置警告标志和限速标志。(3)应通过改善线形、移除障碍物以提高视距不良路段通视性,否则应设置线形诱导标、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并根据路侧情况设置护栏。(4)应在视距不良路段、急弯陡坡组合路段、桥梁路段、沿河路段、深边沟路段设置足够防护等级的护栏,当路段设有客运线路时,还应提高路侧护栏的防护等级。(5)应对弯道路段超高进行严格核查,对超高不满足要求的路段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改善,暂时不具备改善条件的路段应设置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和振动减速设施,并在弯道外侧设置足够防护能力的护栏。(6)与集散公路连接的交叉口应设置指路标志,视距不良的交叉口应提前设置警告标志。与干线公路连接的交叉口应设置指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和标线(或信号控制),交叉口应该渠化,视距不良时应设置交叉口预告标志。(7)应对设置于小半径弯道路段的居民区或村庄出入口采取移位措施,否则应通过警告、提示设施提前告知驾驶员出口的存在和出入的位置,同时避免主路驾驶员将支路口当作线路方向。(8)居民或村庄出入口应设置道口桩等出入口提示设施。(9)应在不能正常识别的穿村镇交叉口设置黄闪灯。(10)穿村镇路段应考虑设置机非隔离设施,如机非隔离带、混凝土护栏等。

3地方连接公路

(1)视距不良路段应尽量通过改善线形、移除障碍物提高通视性,否则应设置警告标志、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和路侧防护设施。(2)有客运线路运营的路段,应在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组合路段设置护栏,护栏的防护等级应能够满足客车运行速度条件下的防护要求。(3)桥梁路段、沿河路段、深边沟路段应根据主要服务车型和车辆运行速度设置具有防护能力的护栏。(4)应通过工程措施调整急弯路段的视距和超高,否则应在急弯路段前方设置警告标志,并在急弯路段设置路侧防护。(5)与干线公路和集散公路相交的交叉口应设置指路标志或警告标志,并配置减速丘及其配套警告标志标线。(6)应尽量避免在弯道路段设置村庄出入口,否则应通过警告、提示设施提前告知驾驶员出口的存在和出入的位置,同时避免主路驾驶员将支路口当作线路方向。(7)宜在不能正常识别的穿村镇交叉口设置黄闪灯。(8)穿村镇路段宜考虑设置机非隔离设施,如机非隔离带、混凝土护栏等。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11

一、 特别重大事故类别《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发生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二)铁路、水运、矿山、海洋捕捞与海水养殖、水利、公路、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工业、贸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五)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建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市区政府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主任,威海军分区、武警威海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五个分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联系电话为110.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1)道路交通、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为110、122、119;(2)海上交通运输、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威海海事局,联系电话为12395;(3)民航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航局,联系电话为5314992 ;(4)铁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铁路局,联系电话为5321112—208、206;(5)矿山和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为5225629;(6)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联系电话为5321111;(7)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联系电话为120.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经贸委牵头。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民政、工会或其他部门牵头。

三、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事故灾害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通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 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5231236、5213283)、市安监局(值班电话:5225629)和主管部门,并由其迅速转报省政府、省安监局和省主管部门。2.于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秘书长转报市长和分管市长。同时,立即通知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通知医疗卫生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可将事故情况通报威海军分区、武警威海支队,请求支援。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三)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绘制现场事故图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措施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四)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运输部门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分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巡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要在5分钟内出警,城区白天10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5分钟内到达现场;城区外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得超过45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现场保护和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公安部门要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单位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道路因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险情的,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要立即通知交通和公路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海上交通运输和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事故

    1.海事、交通和海洋渔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在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救助和转运事故现场人员,搜救失踪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处理其它意外事情。

2.根据我市港口和船舶的分布情况,指定10艘船舶为救助船舶,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

3.海事、交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打捞方案,及时清理事故现场障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海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4.具体预案由威海海事局会同市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制定。

(三)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要在5分钟内出发,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现场,成立灭火指挥部。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灭火方案,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通巡逻警察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四)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救工作。透水事故: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的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与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塌方和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通知卫生部门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3.通知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五)化学危险品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2.通知公安部门做好事故区域警戒和人员的疏散,防止事故扩大。

3.通知卫生部门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危害蔓延。

4.具体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六)工程建设与城市燃气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部门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通知公安部门做好事故区域警戒和人员的疏散,防止事故扩大。

3.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4.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5.具体预案由市建委负责制定。

(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八)急性中毒事故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的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通知公安部门保护事故区域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3.具体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威海军分区和武警威海支队是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特大交通事故范文12

一、当前对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置存在的不正常现象

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由政府组织调查,取代海事调查,海事人员被排除在外;

2、由政府指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海事人员不但插不上手,而且往往被作为调查的对象;

3、不是内河特大交通事故,也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组成员中充当配角,失去牵头和领导地位;

4、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的权利被扩大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未适用其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取代;

5、事故的调查结论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或也不采用海事机构事故调查技术结论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写,调查报告中出现了不利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言辞,调查报告公开的主体和对象被扩大化等。

二、内河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联系与区别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对于明确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内河交通事故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该说,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属于内河交通事故,但内河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关键要看事故是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三、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1、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2002年又根据形势需要重新修改颁布了新的《内安条例》。《内安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有关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而是适用专门(特别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法》。同样,在上述领域出现了生产安全问题应由上述相关部门管理,安监局不是法定的管理部门,当然不是绝对拥有对上述问题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权限。因此,不管内河交通事故、还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应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内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五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内河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依法开展以下工作是履行其法定职责:a、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b、组织有关机构或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损伤或疑惑进行技术鉴定、检验;c、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d、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e、对事故船舶和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f、针对事故中反映出的各方面的问题,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安全建议等。

3、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交通事故中的调查处理管辖权。《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明确指出,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水域是通航水域,负责监督的船舶是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和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和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由此可见,内河交通事故管辖采取的是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不是所有内河交通事故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几种特殊情况:①关于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a、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b、渔港水域内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非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c、非渔船如果进入渔港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d、如果渔船改变用途,从事非捕捞或养殖活动,应当按照非渔船进行管理,如从事商业运输,或休闲的渔船从事垂钓、游泳、游船等服务“农家乐”、“渔家乐”等,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e、渔港水域之外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②、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的规定,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③、关于军事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安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考虑到军事船舶的特殊性、重要性和机密性,军事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为:a、军港船舶之间的交通安全由军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b、军事船舶之间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由军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c、军事船舶与非军事船舶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对非军事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④、关于城市园林水域交通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