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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

时间:2022-09-09 13:46:03

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1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1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包人与承包人XXXXXXX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任务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约37155.40㎡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足建委函 号

资金来源:自 筹

二、工程内容: 本合同范围内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维护结构、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楼梯栏杆、楼地面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室外装饰装修、烟道工程以及室内外给水、排水、电气安装、防雷接地、消防预留预埋和室外道路管网及道路工程(以附图划分范围为准)、环境附属工程(环境挡墙、构筑物、水池等)、外墙保温工程、外墙油漆涂料工程等。

三、工程承包范围:

1、本合同内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楼及地下车库全套施工设计图及图说,《施工图审查报告》、图纸会审纪要、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增加所包括的内容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的内容均属合同承包范围;承包人主要的工程承包范围有:

(1)XX楼及地下车库全套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2)本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外墙涂料工程等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3)本工程范围内的道路、环境管网、电缆沟工程以及甲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2、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分包项目的支持、配合及管理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承包人除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补洞、补灰、补砖恢复等工作外,还应按要求对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脚手架、垂直运输、施工场地等(分包单位使用的吊篮除外)予以全面支持、协调配合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总包的管理工作。

四、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12年3月18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在2012年3月8日前完成现场临设等施工前准备工作。

2、完工日期:2013年07月17日(具体时间以签发的开工令及总工期对应进行调整),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完工。

3、竣工日期:2013年08月10日(具体时间以签发的开工令及总工期对应进行调整)前竣工备案且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包括室外环境、道路、发包人分包工程)。

4、满足发包人开盘节点的工期:在2012年7月17日前,完成XX楼15层及地下车库主体结构(因甲方原因除外)。

5、本合同总工期 485日历天;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及达到销售状态时的工期要求以及各分部工程节点工期要求和分项工程节点工期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

五、质量标准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所采用的标准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须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暂估价:

XX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按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定额预算)采用合同预算价,共计人民币: 叁仟陆佰陆拾贰万玖仟陆佰伍拾壹圆,即¥36629651元(含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贰拾柒万捌仟陆佰陆拾伍圆伍角,¥278665.5元)。每平方米985.85元。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招标书及相关资料

2、投标承诺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补充条款

8、本合同附件一至十五(补充协议一至十五)

9、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10、图纸

11、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和行政文件。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在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72万元,且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各附件协议生效后生效。

十二、其他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严格履行。

一、甲方将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车间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商品房、食堂、招待所(宾馆)、车库、广场、道路、围墙、各类管网、给排水、绿化等,原则上全部发包给乙方承包建设。30层以上高层建筑由乙方负责联系承包商与甲方签订合同承包建设。

二、甲方有权要求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量的三分之二由甲方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建设,或经乙方同意后由甲方与其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建设。乙方不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工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税费、工资、材料等付款义务;经乙方同意后由甲方与其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乙方更不承担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工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税费、工资、材料等付款义务。

三、甲方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无论是否由乙方承包,均由乙方协助相关手续和协调服务,甲方确保承包商(分包商)按工程决算金额支付1%服务费给乙方;甲方确保现有土地上的所有土建工程的物资供应除钢材外全部由乙方负责供应,价格随行就市进行结算。前述条款甲方应纳入与承包商(分包商)的合同之中,或由承包商(分包商)向乙方书面承诺。

四、工程造价原则上按照《2008年湖北省建筑装饰消耗量定额》、《2008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期《钟祥市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确定,各单项工程下浮比例由双方具体协商。施工期限内商混、钢材、水泥等主材价格涨跌10%时,工程造价结算相应调整。

五、工程期限

各单项工程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工期执行。

六、乙方负责协调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项目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按甲方要求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备案。

七、结算办法

1、乙方承包并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办法:按单项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2、乙方承包后按甲方意见分包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办法:由甲方与分包商直接办理工程款结算。

3、乙方承包并直接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供应材料货款结算办法:乙方有权凭分包商、承包商的付款通知和收据在甲方领取货款。

4、乙方协助工程服务费由分包商(承包商)按预算造价金额的1%在单项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决算造价金额有增减的,服务费多退少补,均由乙方凭分包商(承包商)付款通知和收据在甲方领取。

八、本合同中约定各方给付乙方的各类款项甲方均承担给付责任和连带给付责任,甲方保证本合同中约定各方给付乙方的各类款项及时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七向乙方赔付资金占用损失和实现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解决。

十、具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关协议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严格履行。

一、甲方推荐介绍乙方在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有土地上从事相关土建工程,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定服务费。

二、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与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工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税费、工资、材料等款项的付款义务。

三、乙方在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有土地上从事相关土建工程按工程决算金额1%支付服务费给甲方。

四、乙方确保在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有土地上从事相关土建工程的物资供应除钢材外全部由甲方负责供应,价格随行就市,具体要求以供应合同为准,乙方未按具体合同约定结清物资供应款时不得向第三方采购。

五、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项目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按发包方要求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备案。

六、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收取服务费,甲方可凭乙方的付款通知和收据在甲方领取,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名盖章视为授权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从工程进度款中代扣。

七、乙方在工程承包中有关法律责任牵涉到甲方或连带到甲方或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保证及时向甲方给付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七向乙方赔付资金占用损失和实现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八、本合同中乙方的义务,乙方请 (公民身份号码 )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全部款项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2

地点______市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 ____市卫生局局长____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____先生(19 年 月 日由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地:____(国家)

国籍:_____(国家)

总部:_____(国)_____市

在a国的通讯地址:______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____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于19  年 月日被_____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a国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____市对___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全套家具、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第纳尔。兑换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阶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a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三)工期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__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2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条规定,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用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杯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七)图纸和规范完善无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乙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把自己的意见告诉甲方、在甲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甲方就要对这些意见负责,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来的一样。

(八)施工进度计划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施工计划,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运进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和施工进展情况,对自己的施工计划进行调整。

(九)合同内容的变更

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15%之内,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上述调整金额,要用业已议定的单价计算、如果没有这种单价,则在责成乙方进行调整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进行调整之日起最多两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否则,等于放弃权利。这样,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内完成包括调整部分在内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时,可将工期延长到其认为是适当的时候。

(+)支付条件

1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约保承并办完合同注册登记付税手续之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_%的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应在乙方提交与预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后,该保承应该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且应开自一家a国的银行,或是经过这家银行认证,同时不许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被作废。上述银行须承认有一笔与保函等值的款项由甲方支配,并承认可全部支付甲方,无须提醒,无须诉诸司法部门,也无须办理其他手

续,同时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异议。预付款应从支付给乙方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按预付款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保函额度也可以按预付款收回的金额递减。

2 乙方运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实际需要并被甲方接受的材料, 其费用中的_%应付给乙方。条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应是优质、适用、符合规定,为甲方工程师所接受,并须妥善储存在仓库里。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乙方运到工地的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具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安装时应是完好无损的,但属乙方所有的机械则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机械并非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为了施工而引进到现场。

上述预付款要首先从乙方用库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进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为止。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3

关键词:国际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概念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艰巨而重要。

二、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

1、复杂性

国际工程总承包方的合同管理涉及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和试运行等各方面。作为项目实施的总组织者和具体管理者,总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同时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必须面对项目的业主,管理与业主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落实业主对工程整体构想;另一方面又需要管理与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各方的分包合同,从而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总承包方合同管理的纽带地位决定了其合同管理的影响因素多、合同接口多,也决定了其无可避免地成为了各方矛盾的集中点。

2、风险性

大多数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是由总承包方对设计和施工负大部分或全部责任,总承包方要对设计基础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工程投资的准确性负责、对建造工期负责,甚至要承担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因此总承包方的合同管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3、国际性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参与方一般来自多个国家,因此总承包合同管理避免不了要受到与合同参与方有关的各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约。由于整个工程建设与相关物资流动常常需要跨越国境,相应的人员、资金和信息也随着工程的实施进行着跨境流动。因此对合同管理人员也提出了国际化的要求,需要掌握国际化的习俗文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语言水平知识。

4、系统性

合同管理的系统性体现在全阶段合同管理和全员参与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国内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往往只重视后期的合同履行以及变更索赔等方面,忽视了项目前期的合同管理。实际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问题是在投标阶段和合同谈判阶段产生的,因此,作为国际工程总承包方,合同管理应当贯穿整个工程的全阶段。除此之外,目前工程项目的管理者也常常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实际上,合同是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权责利和工程技术在法律上的综合体现,合同管理的对象并非合同本身,而是合同所描述的具体事务,所以合同管理需要项目管理各部门、各机构全员参与,任何人都要责无旁贷地参与到合同管理工作中。

三、EPC总承包合同管理

1、合同前期工作

国际总承包工程复杂,情况瞬息万变,因此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前,需要针对合同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同时还有工程投标,选择合作伙伴等大量准备工作。下面将介绍几个方面的合同前期工作。

2、建立完善的文件与信息管理系统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结构复杂、关系众多,对外信函、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往来密切,特别是由于国际工程的复杂性和在工程中对书面文件的强调,相比国内工程,对总承包方的文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承包项目部应当从投标开始建立起有效的文件管理制度,注意在工程中留下对己方有利的书面证据为将来变更索赔提供依据。在信息管理系统方面,中国企业需要引人国际先进的信息管理理念,应用国际先进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对信息的流动进行流程再造,改变目前信息流动途径过长,信息流动不畅的现状。

3、索赔管理

合同管理过程是动态的控制过程,一方面在合同的实施过程经常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呈波动状向合同目标靠拢,这就需要及时发现偏差,并加以调整;另一方面,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业主可能会有新的要求,合同本身在不断变化,绝对不变的合同是不存在的;此外,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引发的变更较多,也是合同管理的难点。根据法律及合同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或疏忽,而属于应由发包人或分包单位承担责任的事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请求的要求即为索赔。索赔管理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计划外事项,如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干扰等,索取投标价格以外的、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附加成本开支,以维护承包商的合理经济利益。每项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索赔管理工作的优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了如指掌,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或口头要求,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精心准备索赔报告。同时,要做好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通过定期的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工作进行成本控制,随时发现成本超支的原因。如果发现哪一项直接费支出超出计划成本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是属于计划外的成本支出时,应找足证据提出索赔补偿。总承包商还应尽量保证分包合同文件的严密性,保证设计质量,尽量减少设计变更,以减少被分包单位索赔的几率。

4、风险管理

总承包商的风险贯穿了整个EPC合同的每个条款和每份附件,这就要求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认真审核合同正文条款及有关附件,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尽可能地回避或减少风险的发生,将日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如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审核合同价款的构成及调整办法;审核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注意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延期付款时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审核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在合同履行阶段,总承包商可能会面临业主资金不到位、支付能力差,分包商的工期拖延、质量不合格,规范变动、设计变更,工程范围不明、各方责任义务不清,通货膨胀以及不可预见等情况。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加强项目参与方的互相沟通、相互信任,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选择合理回避风险还是积极采取风险预防措施。

5、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时,要按照项目的实际要求和当事人的能力制定有关的目标(如质量、费用、工期、人员要求等),过低的要求可能导致工程实施水平的下降,过高的要求可能导致达不到工程建设的要求或引起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增加工程管理的难度。合同谈判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权利与义务、价格、接口管理、质量与进度控制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双方在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合同不过是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相互妥协的产物,一方的利益和另一方的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双方同心协力,通力合作,优质如期地搞好项目的建设,才能为双方带来最大的利益。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评价工程的实际情况,不折不扣地执行合同的规定和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执行是按照各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的“合意”进行,保证合同执行的公平性。

6、采购合同管理

设备和材料采购应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建立招标采购制度,引人市场竞争机制,降低采购成本。采购的范围、合同条件及技术标准要明确且严密,避免出现模糊和矛盾的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设备产品的生产进度情况进行设备的催交,关键性的大型设备采购还应有设备监造人员。设备交货时,应组织严格的验收,保证采购产品质量合格。

结束语

近年来,虽然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揽中表现突出,但中标之后的项目实施情况却并不乐观,其暴露出的合同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工程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国企业必须正视自身的不足,提升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能力,进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才能够实现在国际工程建设领域的成长与成功。

参考文献

[1]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02).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4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双方确立相互之间关系的直接依据,工程建设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进行。总承包项目部作为总承包项目承发包合同的直接管理者,应将合同管理作为项目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根据项目承发包特点及合同标的实际,紧抓合同管理中的重点,制定有效措施,做到全面、规范、有理、有据,才能通过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

一、EPC项目合同的概况

由于EPC项目是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合同是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简称。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在实践中,对于此类项目,业主宁可支付相对较高的费用,也期望在合同中固定价格、固定工期,并保证项目成功建设,从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担的风险具有更大的确定性。EPC合同正是FIDIC在理解、承认并尊重业主的这种愿望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项目合同管理的前期工作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组建项目投标团队,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主要工作有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分析研究与沟通,合同文本及报价文件等的审查工作,对合同文件逐条审查,是否与招标文件中规定存在合同条款偏差,为中标后的合同谈判打好基础。

中标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为了尽可能的减少项目执行中不必要的争端,合同谈判前,将合同草稿送审相关部门,合理采纳各部门意见。主要做此项目的合同风险评估,分析有利因素、存在的风险及规避措施。

1、主要有利因素

1)项目产品定位高、运输便捷、获利能力强、可实施性高。

2)项目投资方履约能力强、人际关系好,容易沟通。

3)该项目技术成熟、公司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

2、主要风险及规避措施

1)风险一:原材料、设备涨价风险;措施:尽早采购原材料和设备。

2)风险二:业主付款手续比较复杂;措施:及时制定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专人和业主沟通。

3)风险三:项目总工期短;措施:严格按照制定的详细可行进度计划执行,及时纠正偏差。

4)风险四:当地工农关系复杂;措施:由业主牵头,双方派专人与当地政府及时沟通解决。

合同条款别注意的几个方面是:工作范围、供货范围、技术协议、竣工试车及验收条款、工程量计量方法、工程款支付、总体进度要求、工程/合同变更、不可抗力、保险以及HSE等。最终该总承包合同参照FIDIC条款和国内施工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及与业主商定的合同条件形式达成了共识,签订了合同,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

三、项目实施中的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以后进入合同实施阶段,组建项目部,其中合同管理部在这一阶段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项目分包、采购合同及合同变更等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合同台帐。

1、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首先要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在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其实施依据是合同,所以在合同交底时组织了项目执行的各部门主要人员到场,明确合同要求,对合同进行分析、分解,重点内容主要有工作范围的确定、总体装备水平及输入输出产品要求的工艺方案的确定、工程量计量方式、与业主合同界面的划分、变更条件及程序、试车及产品验收要求等的交底,特别强调的是合同承包范围项目设计优化的原则和细节,再结合前期对此项目的合同风险评估,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2、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此项目的分包合同涉及到技术服务、采购、施工等类别,设备采购有国内、国外设备,从弱电到高压供电、从非标加工到整机采购,种类繁多,要按照程序文件进行管理。

1)根据项目总体工期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分包及设备采购计划,招标文件和技术规格书。

2)对分包商进行综合审查,参照以往合同执行情况,提交合格分包商名单,确保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

3)根据批准的分包计划,按程序安排分包招标活动,聘请专家、联系纪检审计人员,按程序审批合同手续。

4)与批准的分包商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

5)合同价款的支付和货物的催交,按照支付程序通知财务部门,落实支付情况,对合同货物进行监制、中检、催交,保证合同货物能够按计划到达现场。

四、合同违约索赔管理

工程建设过程较长、较复杂,容易产生违约现象,所以违约索赔及争议处理是合同管理中处理最多的工作。

1、违约定义依据

一方是否违约是依据合同对该方的工作要求定义的,所以项目部应首先组织研究、理解合同中对双方的要求。

2、违约证据收集

在发生违约事件时,应立即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违约证据应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物证的原则”。应尽量为书面、图片等直观形式的证据,应保存好原件,并应尽量保证是有监理等第三方予以见证违约事实的资料,如签审意见,提高违约证据的有效性。总承包项目部在与业主的联系文件中加入了监理审核栏,通过监理见证事实。

总承包单位面对的违约事件较多,应注意全面收集证据。收集完后应分析证据的有效性,对证据进行分类,对重要的证据应加强保管,尽量采用存档的形式保管,有利于保证索赔和反索赔工作的效果。违约证据应全面反映违约行为,包括违约的时间、数量、费用等,提高违约证据的有效性。

如为了全面规范地收集物资合同履约情况,笔者设计了“××项目物资供方人员现场服务记录单”,将系统调试过程中物资供方人员到场指导及消缺情况予以记录,将时间、事件、人员情况形成统一格式的书面记录,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本表格应在设备厂家工代服务结束或阶段结束后办理,主要由项目物资部人员落实填写,各方会签确认后交项目物资部存档。

3、合同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都有履行抗辩权,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应合理有效利用。对于总包合同,总承包方可能遇到总包合同款支付无保障问题,这时要应用不安抗辩权。

4、索赔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具有时效性,通常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FIDIC合同条件中一般规定索赔通知于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如未能按时提出索赔,就失去了就该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力。所以,当发生违约事件或变更通知时,项目部一般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

结束语

工程EPC总承包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着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巨大的挑战,作为EPC总承包商,需要认真分析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努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自身的实力,才能在工程领域站稳脚跟,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文明,赵万伟.EPC总承包项目部的合同管理重点及措施[J].项目管理技术.2011(04)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信用的原则,甲方同意将 承包给乙方施工,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合同价款:

开竣工日期:

承包范围:

二、管理费及税金提取:

1、甲方按工程价款竣工后据实调整。

2、定额管理费、交易费、安全保险、环保费、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交纳。

三、责任:

1、乙方应服从领导,思想上、行动上与甲方保持一致,遵守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一切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调度与安排。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退出甲方管理,强行退出者,视其情节和经济损失状况,予以经济索赔,并承担相应合同法律责任。

3、乙方为工程承包责任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负责,对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全面负责。

4、应接受省市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及达标活动,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组织安排。

5、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甲方有权对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奖罚,乙方必须协助、服从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建议立即改进。

四、质量:

1、乙方应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精心施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安全

1、乙方应认真执行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一标、五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强化现场管理,确保 合格 标准。

2、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由项目部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工期:

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建设单位给予的工期拖延处罚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工程款:

1、乙方对该工程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因工程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因甲方自身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和赔偿。

2、乙方不准拖欠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如果由于以上原因,引讼,由乙方负责清偿债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工程款支付:

(1)施工人员与建筑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甲方应付工程款的 %,临时设施与生活费。

(2)完成本工程一层主体付工程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工程造价的 %。

(4)剩余的质保金%,本工程交于甲方使用,一月内清算。

(5)如甲方变更或不在本预算之内的工程量,另算。

八、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业主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因维修、回访服务不到位出现问题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甲方将视具体情况扣除质保金。

九、违约:

1、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建筑工程遭受严重的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条款: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乙方、财务部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本合同未能表达的条款,可加附则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此工程项目以清包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具体规定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3、工程期限:全部工程在 前竣工。每延长一天,甲方从工程总承包款中扣除 元作为违约金。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误工或工期延长,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工程总承包款(人民币大写): 。

5、工程款结算方式:乙方开始施工时,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 用于施工;余款 待质保期满后付清。

6、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等。

7、质保期: 年。期间出现一切质量问题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乙方责任:一切施工用设备由乙方负责;出现施工不合格或返工造成的原材料、人工费等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视具体情况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9、安全生产:出现一切问题及损失由乙方自负。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随着乡集镇公路硬化,集镇容貌虽得到较大改善,但由于集镇道路夜晚漆黑,给群众出行带来很大的不便,社会治安隐患大,为了解决老百姓这一实际难题,改善夜晚出行条件,按照平等互信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就村集镇路灯亮化工订立本合同,希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

XX县XX乡XX村集镇路灯安装

第二条:施工时间

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4月31日前完工

第三条:工程发包造价

工程总投资九万贰仟元整(¥92000)

第四条:乙方投劳数、性质及要求

乙方将负责筹资劳力200人,每人投劳2个,共计400个,筹劳折资1.2万元。用于拉线、埋杆等,具体由蒋松燕负责入场。

1、本工程系甲方支持乙方改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与其他工程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为此,乙方在本工程上的投工、投劳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

2、乙方投工、投劳人员是否享有劳务工资、以及劳务工资的多少都由乙方决定,甲方概不负责。

3、所有投工、投劳的人员全由乙方负责组织、安排、管理。甲方只要求乙方的投工、投劳的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配合甲方工作。

4、乙方不得使用残疾、智障、体力等不能满足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

第五条:乙方投工、投劳的工作内容

本工程的土方开挖、材料转运、施工配合等简单劳务工作,具体工作量如下:

1、土石方开挖、回填;共计18个电杆坑、6个拉线坑的土石方开挖及回填。

2、施工及材料运输,及负责将该工程施工材料从存放地运输到施工作业点、拆旧材料从施工现场收集运输到甲方指定存放处。

3、电线立杆、放线配合,及负责共18基电杆组立及0.4KV线路导线施放的地面配合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安全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土石方开挖、回填,并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土石方开挖,回填完成后,需甲方验收合格后签字。

乙方在施工材料运输工程中不得造成材料损失或丢失,造成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人员必须认真配合甲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电业安全施工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根据工程要求,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安排乙方实施投工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

2、甲方负责派专人指导立杆现场的施工工艺,并负责隐蔽工程验收。

3、甲方负责组织杆上作业人员的施工。

(二)乙方

1、乙方必须主动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承担协议内容的全部工作,并积极配合甲方杆上人员的作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不得违反安全工作规程。

3、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

5、乙方要管好自己的队伍,不得在工地及之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足够的劳动力,不得消极怠工。

第八条:违约责任与其他

1、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必须追究违约方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字盖章及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证单位存放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6

关键词: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对于EPC总承包商来说,EPC总承包合同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需要重视的问题,本人认为有些问题可以在合同谈判时予以解决的,是可避免和减少损失的。而上述问题却是每个项目都遇到和困扰总承包商并且给项目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问题,所以不容忽视,一定要在签订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予以解决

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概述

E P C是英文E n g i n e e r i n 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在EPC项目的管理过程中,根据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规定,EPC项目部对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管理;②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管理;③对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管理;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等。

二、要准确界定合同工程内容及范围

工程内容与范围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工程内容与范围约定不明确,会有很大风险。因此,在总包项目投标阶段就应详细划分工程内容与范围,尽量避免漏项,并在合同谈判阶段,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中,详细列举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笔者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经验,在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以前需详细踏勘现场情况,特别是接口与界面的实际情况。在与发包人的总承包合同谈判中有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提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资料详细目录,并要求发包人对提供的项目资料(工程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项目障碍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合同中明确发包人、承包人的各自责任。

2、高度关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政府批准和许可手续方面办理的分工及费用分摊。

3、若项目中存在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对于指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相应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范围与估算金额;发包人选定分包人的时间、方式与程序;发包人、承包人在制定分包合同中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要注意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条款灵活运用

有些人认为EPC总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的合同,也就是价格不变的合同,所以要么在投标报价时风险估计过大导致投标报价高而无法中标,要么在签约时简单认为是固定总价往往淡化了合同变更的权力,或者完全服从业主(或甲方)。其实,所谓固定总价只是相对而言,一般是指基于基础设计完成并批复后,详细设计还未进行时的概算价格。在投标阶段,EPC总承包商一般会以项目基础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量及相应的概算(或估算)为基准,通过谈判来确定合同总价。随着详细设计的进行,业主往往会对已确定的工艺方案、规模、采用标准、选用专利商、设备材料选型、结构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或调整,势必带来项目总价的变更。同时,随着地质详勘资料的完成,EPC总承包商也会发现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与合同签订时的原来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相比会有比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合同签订时,EPC总承包商就必须考虑增加对双方有约束的变更条款,对由此变化引起的进度(工期)、费用、合同等做出评估后,适时提出索赔并变更合同。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则是基于满足合同及实现功能性描述承包商应提供的货物价值。当业主对功能及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增加工作范围或对实现功能的设备材料提出特殊要求时,合同价格同样会发生变化。当设备材料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时,也会出现导致项目执行成本升高的可能。因此,EPC总承包商还要增加适应设备材料采购价格功能、标准、价格、时间等因素变化的变更条款。所以,EPC总承包不能简单认为合项目同是总价合同,就淡化合同变更条款,应充分考虑业主在不同阶段要求的改变、业主提供基础资料的偏差及涨价因素引起的价格变更等因素,并通过合同价格变更条款在合同执行中予以明确。

四、总承包合同价款的支付

EPC总包合同中支付条款较为复杂。按时间划分,可分为预付、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每一个阶段付款又要满足该阶段付款的条件。特别是进度付款,涉及设计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材料供货、总承包方项目管理人员费用等内容,相对更为复杂。同时,除预付款外的每次支付还应涉及工作量的变更、工作范围的改变、价格的调整及罚款等引起的付款额的改变。所以,总承包商在签约时不仅要准确理解支付条款的涵义,在合同额中充分考虑支付风险和垫付利息,而且还要具备准确计算每次应付款、按工期编制支付费用报告及及时提出合同变更并计算变更的能力。否则,即使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义务,总承包商也未必得到应该得到的业主全部付款。同时,总承包商对如何根据业主付款条件和现金流统筹测算对分包商付款也须认真研究。有的总承包商即使早已得到业主付款,但不愿付款给分包商,自以为晚付款对自己较为安全且可以获得一定利息收入,殊不知分包商早把晚付款的高额利息和可能的支付风险通过提高价格全部转嫁给了总承包商,从而大大增加了分包造价。所以,总承包商只有合理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使业主付款和给分包商付款有机结合,并将其在分包商招标支付条款中明确,才是最佳的支付选择。

在总包合同支付条款中明确以下七点非常重要;

1、明确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明确按月支付还是按付款计划表支付;

3、明确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后审查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期限;

4、明确生产设备和材料款项支付条件及应支付的比例,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5、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时间、内容和份数;

6、明确发包人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特别明确接到后的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

7、明确收到竣工资料后的支付竣工价款的期限,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结语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EPC总承包合同从工程投标直至结束,贯穿于整个工程中。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工程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必须认真抓好合同管理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吴贤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J].,建筑,2004(,6),:47-49.

[2],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1999.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7

关键词:营改增 海外 总承包 税务 影响

一、海外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概述

海外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通常是指海外投资方仅选择一个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人力资源分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建筑施工及试运行等工作,进而提供完整的可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模式。其中EPC中,E部分指设计部分,P部分指采购部分,C部分指建筑安装部分。我国的海外EPC总承包项目所在地一般为东南亚、非洲、拉美、中东等地,其承包周期往往较长、建设规模较大、建设工程较为复杂,在这种承包模式下,投资方仅需要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其他基本要求,总承包商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对承包工程进行详细设计,并根据自身承包能力,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工作包,分包给对应的分包商,并与各对应分包商共同商议,寻求最经济有效的工程实施方法,且总承包商对分分包商所负责的工作全权负责。

二、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前的税收筹划

为鼓励我国更多的企业“走出去”,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鼓励性政策,使我国企业在“走出去”项目中,不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保障其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在与业主签订相关合同时,一般分为OFFSHORE和ONSHORE两部分,因此相关项目合同的税收筹划也分国内和国外两部分进行。对国内主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对国外主要关注国际税收政策。

(一)对流转税的筹划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国海外EPC项目的税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根据政策中的相关规定,我国所有海外总承包项目中,设计部分增值税可以享受零税率优惠,而对采购部分,如海外总承包项目中所对外采购的生活物资、机具、工具、原材料等,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对建筑安装部分,根据营业税条例关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海外总承包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减免备案手续,则可以减免这部分营业税。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这些税收规定,合理筹划流转税。

(二)对税收协定的筹划

当前,我国已经对外签署了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这些协定,我国海外总承包项目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所规定的政策,合理制定项目合同中的税收条款。针对这些协定,我国企业可以享受到的待遇如下:在项目所在国不缴纳所得税或享受减免税。如海外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与项目所在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对在项目所在国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利息、租金、分红所得等,可以享受全部或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对海外总承包项目中所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境外所获劳务酬劳,可以相应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海外总承包项目中,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183天或仅从事辅工作的项目,可以享受在项目所在国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等。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在海外总承包项目中较为常见,海外总承包项目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前,需仔细研究项目所在国相关税法,充分利用项目税收协定获得税收抵免政策。协议一般规定海外总承包项目在项目所在国已经缴纳税收的,在我国境内计算相关税款时,会通过抵免、扣除等方式处理海外总承包项目在境外所缴纳税款。避免涉及跨国涉税纠纷。协议中规定,我国企业在项目所在国实施相关工程时,如果企业认为项目所在国违背了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则可以根据规定向我国省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双边协商程序,由国家相关税务局出面与项目所在国税务部门进行磋商以维护我国企业在海外项目工程中的税收权益。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我国海外ECP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相关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可以依法抵免或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具体的抵免计算方法为,海外总承包项目在缴纳境外所得时,如果所得来自不同国家,则采取分别计算所得再进行抵扣,如果所得均来自同一个国家,则不再对所得区分种类,而是采取合并计算所得再进行抵扣。

(四)对关税和印花税的筹划

为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我国政府在征收“走出去”企业的关税模块采取征收低税率关税或免征关税的政策。对于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我国税收政策采取的方法为对其出口的少部分未经加工的钢材缴纳关税,经加工的产品则不征收关税,但由于相关产品的种类较多,免征关税的产品类型仍在不断发生变化。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实时关注我国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及规定,对关税中具体免征项目进行实时了解,做好合同签订前的税收筹划工作。对于征收印花税,在印花税免征项目中,主要为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采取境外子公司与业主在境外签订建筑安装合同,且合同不入境使用,则该合同免收印花税。

三、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执行阶段的税务管理

(一)ECP合同执行阶段国内的税务管理

首先,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到我国税收部门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便向项目所在国相关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税收减免政策材料。其次,对减免、抵退税收优惠进行备案,根据相关ECP项目减免税政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再次,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根据规定在相关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持相关授权部门签发的海关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等在项目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ECP合同执行阶段境外项目现场税务管理

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国内的税务管理主要为办理相关税收手续,以便项目合同的顺利执行,而对境外项目现场的税务管理则需要综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相关技术支持等,才能顺利完成合同签订的相关税务目标。首先,明确项目总部与海外项目部相关税务管理职责,制定相关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税务管理人员权限与税务决策程序。其次,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对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建立税务培训手册,熟练掌握EPC合同的商务条款及相关专业技术内容。再次,合理制定当地化税务管理措施,选择当地优秀的供应商,对项目所在地服务合同应采取含税价,且尽量实行当地付款措施,按照当地税收法规严格履行税务扣缴义务。最后,建立严格的监控及评价系统。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税务合同执行方面,如果出现审计、税务稽查不严等现象,易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海外项目部应建立严格的监控及评价系统,对海外项目税务管理进行人机结合、等级排序的科学评估方法,确保海外项目税务管理合法合规顺利执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所涉及的税务包括国内及国外两部分,在不同的海外承包项目中,业主与主包方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不尽相同,大部分海外总承包项目中,总包方均需要承担国内相关税务,而业主承担国外相关税务。总包方在进行合同的税务管理时,需要提前熟悉及掌握国内及国际相关税法,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这些优惠政策提前做好税收筹划,且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合同执行阶段的税务管理时,需要结合国内总部机构,明确相关税务管理职责,并建立严格的海外项目现场的税务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税务规定合法合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祥昭.海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探讨[J].低碳世界.2013

[2]沈云红,吴刚.浅谈工程承包EPC总承包模式下的税务管理,哈密地区税务,2012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8

1. 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与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

1.1 在FIDIC合同条款中,阐述D-B模式的是黄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阐述EPC模式的是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该两种模式大致相近,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在于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的方式不同。按17.3款的规定,雇主在D-B模式中比在EPC模式中多承担的风险为:

1.1.1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规定;

1.1.2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如果有);

1.1.3 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已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2 正是因为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不一样,FIDIC建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采用D-B模式,不采用EPC模式:

1.2.1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1.2.2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1.2.3 如果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1.2.4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

1.3 另说明,D-B模式中雇主的风险与我们熟悉的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是一样的。在此,如果仅从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看,D-B模式更靠近C模式(施工承包)。

1.4 从本文1.1.3可以看出,FIDIC最主要的划分风险的原则(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范围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预见为限)在EPC模式中失效。进一步,结合银皮书中的4.12款和5.2款看,实际上,EPC模式要求承包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

2.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

2.1 指导意见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该概念界定存在如下问题:

2.1.1 以工程总承包企业界定工程总承包,难免有概念循环之嫌。

2.1.2 全过程承包自然是工程总承包,若干阶段的承包就未必如此,比如,只承包勘察或设计或采购任务就很难被认定为总承包。

2.2 与总承包概念相对的是分承包。实际上,与FIDIC的银皮书、黄皮书和红皮书相对应的承包都是总承包,三者的共同点是承包方承包了施工。

2.3 建设项目展开的阶段一般为:计划、设计、施工、运转。(此处的计划主要指可行性研究,不包括勘察设计。)从此阶段划分看:

2.3.1 EPC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计划、设计、施工;

2.3.2 D-B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设计、施工;

2.3.3 本文1.3中的C模式(施工承包)仅包括施工。

2.4 应说明,总承包概念容易引起的误解是人们喜欢将之等同于建设全过程承包,指导意见亦未能完全避免该误解。若立足于建设全过程,则唯有EPC模式可堪称总承包;若立足于项目的全过程,即考虑2.3中项目的运转,则可能只有BOT及其派生模式可堪称总承包。

2.5 因此,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宜界定为: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的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可称为阶段或分项承包,但按承包的应有之义,只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不应属于专项承包。

2.6 与2.5相应,工程总承包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能对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之全过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阶段进行承包的企业。

2.7 2.5中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与指导意见有所不同,按指导意见,不包含施工的承包,比如设计-采购(E-P),也属于工程总承包之列。但是,这种不同不应该影响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请参见本文4.2.2)。

3.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

3.1 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为:“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该概念界定存在的问题如下:

3.1.1 与2.1.1相似的问题;

3.1.2 “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并不能与指导意见对总承包的界定区别开来,比如,承担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任务(指导意见中的项目管理承包PMC),到底是工程项目管理还是总承包?

3.2 在指导意见中,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应是相对的,即工程项目管理总是在代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中的总承包)进行管理。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按指导意见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则工程项目管理完全可以回到业主自营的时代。另外,指导意见已明确同一企业或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两企业不可同时承担一个工程的项目管理和总承包,-这即说明,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之所以相对,是要力求二者互补。

3.3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系相对互补的关系,则按本文2.5的界定,不论是工程总承包或是专项承包,都可需要项目管理的介入。但是,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则可能构成例外,即,对于包括可行性研究的EPC模式,需项目管理的介入,应不会有过多的质疑,但对于只承担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管理服务,是否需要另一项目管理企业介入项目管理,则是值得质疑的。

3.4 考虑到项目管理的目的是受托方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按指导意见的陈述),而控制和管理最原初的依据即是可行性研究,因此,0对只承担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管理服务,应不需要另一项目管理企业介入项目管理。-FIDIC在本文1.2.3中的建议也即是此理。

3.5 有鉴于此,工程项目管理宜界定为:受托方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6 与3.5相应,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界定为:具备相应资质,可对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或专项承包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包括承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以及做作为可行性研究之必要结果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

4. 二企业的比较及市场培育

4.1 对比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4.1.1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力求一种相对互补的关系;

4.1.2 工程总承包以施工为主导,工程项目管理以可行性研究为主导;

4.1.3 在总承包EPC模式中,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方面可能会有所融合(后者对前者更多的是参与而非管理)。

4.2 4.1中的分析不是绝对的,但是,对于目的是要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而言,以此界分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是适当的。理由如下:

4.2.1 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不具备可行性研究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样,都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4.2.2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一个具体的项目上,可能只侧重一二方面任务的承揽,比如,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能只进行设计-采购(E-P)承包,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能也只承担设计和采购管理,但具体的承揽任务的方式不应该影响两企业的界定。在指导意见中,之所以会出现2.1.1和3.1.1中的循环,也是出于此种意识。

4.3 以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在项目的诸阶段-计划、设计、施工、运转-中,设计与施工都有实力较雄厚的企业来完成,但计划与运转环节则相对乏力。因此,

4.3.1 加强企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能力几乎既是行业界所期,也是指导意见的一个侧重。在指导意见中,无论是项目管理服务(PM),还是项目管理承包(PMC),可行性研究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指导意见将EPC模式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第一推荐,也无非是要强调可行性研究。人们易于将工程总承包等同于项目的全过程承包,更像是出于这种行业期待。但是,

4.3.2 以目前的情况,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加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能力为重点,应无可非议,但不宜急于以行政的力量将EPC模式作为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重点,因为这里不仅涉及到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同时,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与EPC模式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得以诞生的前奏。

4.3.3 涉及项目运转环节的总承包,比如BOT,只是在EPC模式的基础上再加一个融资问题(FIDIC出版其银皮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适用于BOT项目或类似投资模式下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可与EPC模式的总承包一并考虑,并可以此藉市场需要来促进与EPC模式相适应的总承包企业的发展。

4.4 鉴于4.3的分析,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培育发展适应D-B模式的总承包为宜,这可以通过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改造和重组,或通过二者的结合,得以便捷地实现。-在这一点上,指导意见是十分中肯的。但是,指导意见同时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发展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能力,还需注意两点:

4.4.1 按指导意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接业务的最大范围是项目管理承包(PMC),因此,即便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具备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它们也更愿意承包设计或施工任务本身。另外,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也不能界承包失败之后再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因为一般而言,后者发生在前者之前。

4.4.2 以4.3.2的分析,如果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还没有发展成为与EPC模式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则其在能否发展具备可行性研究能力方面可能会受到局限。如此,按4.2.1的分析,该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必然缺乏核心竞争能力。

4.5 因此,培育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宜通过建筑业中的中介机构,比如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等,经整合而完成。但值得强调的是,在此整合过程中吸收建筑师的加入应系十分必要。

4.6 应说明,指导意见的目的之一,是意欲通过建筑行业结构的调整,以使其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文从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与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入手,分析界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目的就是要廓清二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但是,一种企业能否发展,还需具备制度层面上的发展空间。以本文对二企业的分析界定,届制度空间充分时,二者之间的相对互补关系即可组合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各种工程管理和承包模式。

「参考文献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9

[关键词] 浅议 分包工程合同 分包工程管理

常用的发包模式有:总分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施工合作体、平行承包。如何规范分包工程合同,加强包工程的管理,在理论上还很不完善本文仅就总分包模式中的分包工程同及分包工程管理加以探讨。

一、工程分包的因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建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一个工程完全由一个承包商完成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因此,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总分包的模式进行建设。总承包模式通常是业主将某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家资质符合要求,报价合理的企业,他们之间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限。而总承包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将工程按部位或专业进行分解后再分别发包给一家或多家资质、信誉等条件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分包商。

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①工程量大,工期短;②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于分包商的投入;③由于承包商对于某一些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面不具备长处,而借助分包商可以降低成本;④业主指定分包商。

除业主指定分包商外,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总承包商在工程投标以前,即找好自己的分包伙伴,根据招标文件,委托分包商提出分包工程的报价,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总承包将各分包商的相关报价进行综合汇总,编制成总承包投标报价表。一旦总承包商中标取得总承包合同,总分包双方再根据事先的协商意向和条件,在总承包合同条件的指导和约束下,签定分包合同。另一种做法是总承包商自行参与投标取得总承包合同后,再将拟分包的部分分包给分包商,一般采用议标的形式,由两家以上的分包商提出分包报价,经过价格、能力、信誉等条件的比较,择优录用签定分包合同。

二、分包工程中各方的关系

1、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分包工程的主要特点是:从市场的角度看,总承包商既是卖方又是买方,他既要对业主负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有关的义务。总承包商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其它人,但不可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出去,总承包不能期望通过分包,逃避自己在总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而分包商在现场则要接受总承包商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只是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2、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由于分包合同只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协议,从法律的角度讲,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业主对分包商可以说既无合同权利又无合同义务。业主和分包商的关系与业主和总承包商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的规定,分包商不能就付款、索赔和工期等问题直接与业主交涉,一切与业主的往来均须通过总承包商进行。业主只是按照总承包商合同支付总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款并赔偿其可能的经济损失,而分包商是从总承包商处按分包合同索回其应得的部分。分包商的效益通常与总承包商的效益密切相关。

3、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的任务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即通过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项目的最优目标。正如业主和分包商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一样,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关系。但是分包合同是以总承包合同为背景和条件的,因此,分包合同从签定到施行都离不开监理工程师。

首先,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确认权。其次,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监督检查权。第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指示应经承包商确认。分包商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的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出一份指示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即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三、有关分包工程合同条款的几个主要问题

1、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

FIDIC合同条件第4.l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获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这种同意不应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将分包人、分包人的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视同承包人自己及其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该条款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①禁止承包人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②工程分包应获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③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行为负完全责任。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4.1款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指承包合同)供分包商查阅,…应认为分包商已经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2款规定:“…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第4.3款规定:“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这里包含4层含义:①分包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双方既无合同权力,又无合同义务;②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直接向总承包商负责;③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工程的条款对分包商具有约束力,分包商应遵守或执行;④总承包合同优于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商的风险

总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自己挑选分包商。虽然总承包商在挑选分包商时处于主导地位,但也存在风险。可能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使整个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风险,或者对分包商协商、组织工作做得不好而影响全局。如果一个工程的分包商比较多,这容易引起许多干扰和连锁反应,如分包商工序的不合理搭结和配合、个别分包商违约或破产,从而使局部工程影响到整个工程。

3、分包商的风险

由于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处于主导地位,分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总承包商往往利用分包合同向分包商转嫁风险,使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与享有的权利与总承包合同总的相应规定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在工程付款方面,承包商往往以自己没有从业主那里得到支付为由,拒绝给分包商支付。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6.3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d)承包商已按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据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该款说明如果是由于分包商的违约使总承包商未能从业主那里得到支付,则分包商应承担责任,也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相应的支付。但是,承包商因为会分包商的原因而未能干按时收到业主方面的支付,分包商不能因此同承包商一起承担损失。

分包商得到的支付常滞后于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支付。总承包商必须按时向分包商支付其应得的款项。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6.8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这次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在上述付款即将到期之日的7天内发出),应按雇主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坚持比到期末付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②在一些分包工程中,分包商往往不能对工程变更、物价调整所带来的收益享有权利。如果总承包合同规定工程价款随工程量调整而变更的条款,分包商应同总承包商一样享有相应的调价权力。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0.3款规定:“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多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

四、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

1、总承包商应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采用总分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比较复杂,且分包商一般都不太了解总承包的总体计划,因此,总承包商应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及现场管理方面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2、总承包商应加强对分包商的合同处罚措施

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确保分包商不违约,保证分包工程按时按质完成,除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以外,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处罚措施如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保修保函,制定质量、进度控制奖罚条款。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10

关键词:EPC总承包合同管理 特点 投资控制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内涵

EPC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 ion) 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 又叫做交钥匙承包,主要是指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 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和负责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车实行这一全过程。在合同范围内,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等都应由工程总承包商来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 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车这四个阶段。

二、 EPC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 业主仅需管理和控制原则上的工程,只有总承包商才要对施工进行全程监控。一般来讲, 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模式通常是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等造成影响除外)。所以, EPC 合同模式下, 针对项目业主, 经济风险和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风险都是由总承包商负责。而承担EPC合同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实际上实在挑战EPC 总承包商的自身管理水平,具有高风险但也有可能获得高收益。假如一个EPC 总承包商懂得控制和处理这些风险, 就可将投标报价中的风险费转为利润。EPC 总承包模式能够在工程建设方面发挥其先进技术力量、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优势,通过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关系, 指挥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 把握工程质量和进度, 实现可观的经济效益。对业主来说,以固定投资金额和项目开始投产的确定时间为前提, 可在预计的投资金额和投产时间的范围内实现创收,在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采用EPC模式, 可让承包商承担项目的风险。这对于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的业主来说, EPC 合同模式有着明显的优势。

三、EPC总承包条件下的合同管理

对设计企业来说,因其缺乏施工和设备制造能力, 需要采取分包的方式来完成工程所需的设备和项目的施工。 而EPC总承包商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 通常会把所承包工程中的设备制造和工程施工分包给有实力的分包商。这样一来,EPC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 包含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的管理和与各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的管理两部分。

3.1 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的工作内容

对总承包合同的管理的内容包括:让所有的项目人员理解合同条款,控制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并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要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发挥以设计为主业的总承包商的技术优势, 使之设计产品满足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

EPC 总承包合同管理, 应切实做好:

( 1) 合同交底。EPC 总承包商要规定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项目的负责人要对项目的执行者进行合同交底工作,主要包括解释和交代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潜在的风险, 并按照合同要求细分合同目标, 逐步开展组织项目。

( 2)控制合同实施过程。控制合同实施过程, 主要针对合同目标来讲,有效控制才能减少偏差。合同控制在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会受外界的影响,因此必须及时发现并做出调整。另外,合同本身是变化着的,特别是水电这样的工程。总承包商的合同控制,包括控制与总承包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 如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内容。

( 3)合同变更管理。通常,总承包合同主要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工作范围内, 合同价格不变,项目业主按照工程进展, 对总承包商提出新要求,而总承包商要向项目业主提出合同变更(或索赔),需以此为依据。

3. 2 分包合同管理

EPC 总承包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中用的比较多,在运作过程中, 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施工的分包是在所难免。对分包合同的管理是EPC 总承包商合同管理的重要组分。

( 1)施工分包合同管理。施工分包合同中, 总承包商为达到总承包合同的要求,要控制施工分包工程中的进度、质量、费用。与一般业主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相区别的是, 因设计院具有技术优势, 其控制进度、质量、费用也更科学。因此,总承包企业要通过项目获取利润,总承包商就必须提高其管理水平。

( 2)采购分包合同管理。设备采购计划要以总进度计划为基础来编制,通过招标来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及时跟踪设备产品的生产进度, 催交设备;设备交货时, 要进行严格验收, 保证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工程要求。

四、EPC总承包条件下的投资控制

EPC 总承包项目成本控制能否做好, 与总承包商的经济效益

直接挂钩.EPC项目的成本控制环节由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几个环节组成。而设计是成本控制中最有效的环节, 施工是则最复杂、合同变更最多。

4. 1 设计环节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设计工作是总承包项目的核心部分,控制设计环节显得至关重要。设计环节的控制重点在于: 以确保设计进度、质量、控制投资为前提,做好施工图设计。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企业,要精细化设计,减少设计文件的错漏, 设计失误与设计不周引起的工程变更。按照工程施工要求, 设计人员要配合现场施工,依据现场实情来合理设计, 并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4. 2 采购环节

总承包的采购由工程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及特殊技术服务等的采购三个部分组成。控制采购环节的投资需注意:要建立招标采购制度和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压缩采购成本;划定采购的范围, 合同条件及技术标准,保持条款的严密性;采取总价合同模式,减小合同实施难度和变更管理;相关的设计部门要制定采购标准,并对特别标的物进行严格把关, 使之符合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4. 3 施工环节

施工环节是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的重要也是最复杂的环节。需要控制施工分包人以及工程完工的全过程。施工分包也要制定合理的招投标制度。择优挑选施工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 要明确EPC 总承包商才是工程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这一点。选取分包商时,要综合考虑分包商的资质及投标报价。签订分包合同后,要对变更费用和索赔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同时,EPC总承包项目成本控制人员要研究引起设计变更的变化因素;而发生设计变更后,要收集好相关变更资料, 调整变更引起的工期和价格, 尽可能减少成本。此外,工程施工分包中, 索赔属于分包商要求补偿损失的合理方式。作为EPC总承包方, 要管理合同以减少分包商的索赔要求, 从而压缩成本。工程实施过程中, 要完善分包合同规定EPC 总承包商应做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EPC总承包商要提供的各种施工条件、设计图纸、永久工程设备、材料等, 减少因给施工分包人造成窝工损失而引起的索赔。同时, EPC 总承包商要跟着国家政策走, 收集和归档合同及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为处理分包商索赔提供依据。

4. 4 管理控制

EPC 总承包项目部要建立高效精干的组织机构,完善其管理制度及流程,有效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减少因管理环节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或损失,增加投资成本的现象发生。另外, 要合理配备人员和设备。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前提, 尽可能的减少管理成本。EPC总承包项目部要从实际出发, 制定与控制成本有关的规章制度, 并完善项目成本及内部监督机制。并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 批评和教育甚至可按要求处罚执行不好的人员或部门, 做到科学裁减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及专业水平, 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切实做好管理控制工作。

结语:综上所述,只有完善EPC总承包条件下的管理模式及投资控制方法,有效控制和减少成本,才能实现整个工程项目的最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邵 敏, 何 洋,《浅谈EPC总承包条件下的合同管理》,四川水力发电,2 0 0 7 年4 月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11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混合销售

【中图分类号】F812

EPC是设计(Engineer)、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三个英文单词首字母的缩写。EPC工程总承包是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并最终能够向业主提供一个符合合同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对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总承包商既涉及P即提供设备采购,又涉及E、C等提供设计、施工服务。且无论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将EPC拆分而签订多个合同,只有履行完了EPC全部的合同义务,工程才能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以EPC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项销售行为。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适用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工艺及结构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故本文仅探讨总承包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一、总承包商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时存在的问题

(一)造成总承包商不平等竞争,对部分专业设计院开展EPC总承包业务不利

按现行税务政策,同一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总承包商与其他总承包商形成了适用增值税税率17%和11%的差异。从业主方而言,在不含税价相同的条件下,选择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总承包商就意味着,要先支付较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虽然业主后期能够抵扣,但从资金流的方面考虑一般不会选择17%增值税率的总承包商。从总承包商而言,在同等条件下,按17%缴纳增值税明显因税率较高得不到业主青睐而处于竞争的劣势。

EPC工程的设计(Engineer)部分,专业的设计院最具有竞争优势。除公路、铁路、房屋、市政设施等建筑为主的EPC工程外,以生产工业产品为主的EPC工程如钢铁工程、炼油工程,设备供货(P)的部分占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额的比例一般高于50%。而设计院普遍不具备设备制造能力,需外购或提供图纸由专业设备制造厂家生产,从某种意义上讲其设备的采购和销售环节是属于货物的批发或者零售,所以这些设计院承揽EPC总承包工程很容易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反而工程设计能力相对较弱的以工程施工为主的总承包商,混合销售按较低的11%税率增值税缴纳,不利于设计院开展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对于混合销售税法相关规定执行口径不一

国税总局未进一步解释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如何界定,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解读不一。如湖北省国税局2016年4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第1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河北省国税局2016年4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的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3)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业主以及基层国税机关普遍认为,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即只要总承包合同分别注明E、P、C价款并分开核算可以分别按适用不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二十八条,“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更加印证EPC总承包合同分别注明E、P、C价款并分开核算可以分别按适用不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观点。

各地方对于混合销售税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偏差造成的执行口径不一,给不同地区企业承揽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造成不平等竞争。

(三)业主对税法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遵循度低,导致总承包商也难以执行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实际签订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业主一般要求注明E、P、C各部分的金额,以及设计(E)的部分按6%、设备供货(P)的部分按17%、安装施工(C)的部分按11%开具增值税发票。总承包商处于合同方弱势,很难要求业主遵循税法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接受按总承包合同额的11%或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给总承包商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四)对于施工部分增值税预缴,总承包商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作为总承包商,混合销售行为按17%缴纳增值税,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应全部在总承包商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不需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施工部分3%的增值税。大型EPC总承包工程,涉及的预缴税款金额较高,工程所在地政府对于税源流失难免会对业主施压,进而对工程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其他单位作为总承包商EPC工程总承包混合销售按11%缴纳增值税,是否是按EPC工程合同全额在施工所在地预缴3%,还是仅就施工部分预缴,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EPC工程合同全额预缴,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旦提出异议总承包商将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受上述多种因素影响,实际中EPC工程总承包,鲜有企业按混合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为规避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混合销售税务问题,部分企业将EPC工程分拆成E、P、C多个单项合同,分别按单项合同的业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这样也只能从合同形式上看是兼营行为,仍未改变是混合销售行为实质,给企业埋藏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EPC工程总承包税务对策

对于已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认定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且上年货物销售额高于50%的总承包商,为避免按混合销售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而导致含税总价过高影响中标,建议采取的税务对策如下:

(一)联合体形式签约将P的部分与EC的部分由不同法人来履行

承揽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建议签订EC合同,P的部分由能控制的第三方(一般是子公司或关联方)来签订。或者与第三方组成联合体签订EPC合同,约定P的部分由第三方提供。这样总承包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又能避免混合销售的税务风险。对于EC合同,C的部分还可以进一步考虑甲供材合同适用增值税率3%的税收政策。

(二)P的部分采取只收管理服务费的方式

可以考虑将P的部分采用委托采购的合同签订模式,即业主委托EPC总承包商代为采购设备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设备供应商直接开发票给业主,由业主直接付款或者按照委托采购协议由总承包商代付给设备供应商。

三、对于混合销售税务政策的建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在EPC工程总承包的实践中不同总承包商适用的增值税率不同,以及业主普遍不认可对混合销售按合同全额适用一种增值税率造成对税法遵从度较低,给总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带来了税务风险。同时,2016年5月20日住建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提出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要大力推进。要求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对现行混合销售税务政策的建议: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EPC总承包合同允许选择分别适用增值税率

对于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注明了E、P、C各部分金额,且能单独分开核算的应允许总承包商设计(E)的部分按6%、设备供货(P)的部分按17%、安装施工(C)的部分按11%缴纳增值税。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E、P、C各部分金额拆分合理性的监控,对于E、P、C各部分单独核算为亏损的进行重点检查。对于通过价格不合理拆分,造成少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按《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进行处理。

(二)提高业主对混合销售税法规定的遵从度

实践中,业主对混合销售税法规定往往缺乏了解,以及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执法尺度宽松,而导致处于弱势的总承包商被动发生不遵从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混合销售税法规定的宣传力度,维护执行税法的严肃性,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加大对EPC总承包业务的税务检查力度,充分运用稽查手段,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遏制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四、结束语

在EPC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商应充分关注混合销售的税务风险,有必要对总承包合同进行一定的安排,以便合理筹划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同时,笔者认为在现行税制下,仍需对EPC总承包业务混合销售相关税收政策的进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EPC总承包商遵从税法的难处,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胡金洲.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6):299.

[2]石红美.浅析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税收风险[J]中国集体经济,2015(01):108.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12

一、转包、分包和违法肢解分包工程的含义及特点

1、转包、分包及违法肢解分包的含义

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所谓的倒手转包也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转包的不良现象。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依法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又称“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都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非法肢解分包,笔者认为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

1997年11月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转包、分包及违法肢解分包的特点及区别

根据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的含义,笔者认为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具有如下的共同特点:

(1)转包人或违法肢解分包人都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施工、管理、技术指导、安全教育及培训等技术、经济、法律责任。

(2)转包或分包人将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主要指发包人与转包或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由此,因转包或违法肢解分包而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合法的分包与非法转包、违法肢解分包的区别主要有:

(1)前者是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依法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后者是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前者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在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而后者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通过投标、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将全部的建设工程均转包第三人或将其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肢解后,分别承包给几个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潜在的事实合同关系。

(3)前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二、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三、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四、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后者是承包人将已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转给若承包人,自已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4)前者只是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向发包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行为是允许的。后者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非法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的危害性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践中,建设工程的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建筑企业,利用自已具备相应资质的便利条件,进行投标、竞标,中标后与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完成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他人,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

(二)工程的非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事实上形成了“层层扒皮、雁过拔毛”恶劣现象,使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大削减,最终导致一些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更有甚者,一些工程经转包或肢解分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地下”包工队之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使建设工程成为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甚至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是以与安全,容易导致工期延长,增加建设成本,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三、相关的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1996年4月22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需将自已承包的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对于垄断市场、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199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个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值得探讨的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相关联的问题

1、挂靠经营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人一般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向挂靠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被挂靠人完全不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所谓的管理费实际上是挂靠费。

由于挂靠所产生的危害性很多,特别是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挂靠人,更容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

关于联合共同承包的问题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保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也存在相似的规定。但是,“联合共同承包”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少见。因为这里的“联合共同承包”并不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型联营”;因为“法人型联营”是以“联营”后的新的法人出现的,它是以新的法人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工程的。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共同承包人,并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法人型联营”,同样也不是“合伙型联营”。无论是《建筑法》或者是《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的规定模糊不清,界定不明,造成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