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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文化

时间:2022-03-15 08:04:49

民众文化

民众文化范文1

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建设法治贵州。党的群众路线从本质来说,是一条人民民主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推动贵州省民主政治发展,建设法治贵州,是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积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加快制定贵州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细则,对人大闭会期间代表联系群众、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等,作出制度性安排,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作用。二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紧紧围绕贵州省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步小康、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更好地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在全社会通过多层制度化民主协商渠道,寻求改革发展的共识,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三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要顺应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强烈意愿,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健全全省城乡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要注重运用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法治贵州建设。法治在保障贵州省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以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贵州省各项工作,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推进法治贵州建设。

在繁荣发展多民族文化中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建设人文贵州。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促进多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建设人文贵州,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文化建设领域的根本要求。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促进多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从人民群众的劳动创造中汲取素材、提炼主题,以充沛的激情、生动的笔触、优美的旋律、感人的形象,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促进多民族文化繁荣发展。二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其文化需求。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以文化人,以文惠民,通过实施省级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市县文化(图书)馆建设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村(社区)文化室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健康向上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三要抓好群众性文化活动载体、激发各族群众建设人文贵州的热情。人民群众不仅是文化的享有主体,也是创造主体,表现主体。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要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依托重大节庆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激发各族群众建设人文贵州的热情,用群众身边的人说身边的事、谈身边的理,寓教于乐,以文化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品位,积极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在创新社会治理中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建设平安贵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思路。社会治理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紧紧依靠人民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平安贵州建设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治理主体作用。要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参与机制创新,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理,通过参与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制定、参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参与社会治理效果的评价等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治理主体作用。以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社会化服务为方向,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全面推广社区管理的“贵阳经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铜仁经验”、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的“余庆经验”。二要创新群众工作机制,保障群众工作常态长效。要通过完善省市县党委群众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稳控处置长效工作机制等,促使群众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三要把平安贵州建设作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通过广泛开展“平安社区(村寨)”、“平安乡镇”、“平安县(市、区)”创建活动,筑牢平安贵州建设的基础;通过完善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打击“两抢一盗”、、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强化反恐体制机制建设,增强反恐责任感,保持对恐怖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建设生态贵州。

人民群众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而且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享有者。组织、教育、宣传、引导群众养成自觉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科学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生态贵州建设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发展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党的十以来,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不断高涨,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和渠道,通过开展生态村(社区)、生态乡(镇)、生态县(市、区)创建活动,通过企业严格推行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来,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美丽贵州,奠定强大的社会群众基础。二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发展权益,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发展权益,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一个合乎自然和人性的发展,不仅要有经济的增长,还要青山绿水,干净的环境和清洁的空气。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却是另一景象:水、大气、重金属等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屡屡见诸报端,近年来,由环境问题引发的也明显增多。为此,我们要以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贵州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保持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发展理念,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下大气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确保人民群众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权,让老百姓真正拥有一个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民众文化范文2

[关键词]民法大众化本土化西方化

一、引言

民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有其独特的法言法语、内在逻辑,确非普通民众所能完全理解和把握。然而,民法是发生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并以大众化形态降生于世的,它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因此,民法绝对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法学家、法律从业者的个人专利,而应是民众参与市民生活的行动指南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实现民法的大众化,民法才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获得旺盛的生命力。离开民众的支持和参与,离开民众的社会实践,民法的研究与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何谓民法的大众化,如何让社会大众看得懂民法,能够从民法中直接了解自己的权利,增强其实用性,缩小与大众的距离,使民法真正走向民众,服务民众,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何谓民法的大众化

民法是以民众的社会活动为主要来源的,民法诞生于大众的需求,也应服务于大众的需求,即便是纯学术的民法研究,其眼光最终仍然应当投向大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化是民法的生命,是民法的起点与归宿。所谓民法的大众化,就是指中国的民法应该步入回归大众、走向大众、贴近大众、服务大众的良性发展轨道,真正使民法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民法的大众化进程必将更加迅速地向前推进,中国民法也将在大众化的进程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民法的大众化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大众性

民法必须服务于民众,必须反映民众的现实要求,必须为民众的福祉服务,必须将民众在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定型化、法制化。这是民法大众化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民法大众化的关键取向。对此,广大的民法工作者必须有清醒的头脑。那种脱离民众社会实践、孤芳自赏式、从书斋到书斋的民法学研究是不足取的,那些丧失学术良知、违背民众利益和意愿的民法学研究更是应该坚决抵制的。

(二)实践性

任何法都是对民众社会生活的反映和定型化,民法也概莫能外。民众的伟大实践是民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源泉。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1].古罗马之所以能够产生“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就是应为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之所以成为大陆法系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且长盛不衰,就是因为其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同样,我国的民法如果不关注我国民众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创造,不认真研究他们所关心的实际问题,不研究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谈不上推动民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更谈不上繁荣发展民法学,制定一部为世人所称道的民法典来。

民法学者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深入到民众的实践当中去,观察、体验、研究、分析,而不是从主观判断出发,不是闭门造车,不是从本本、教条出发。“一切有成就的学术大师,无不关注人民群众的实践,从实践中获得灵感和启发”[2].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英文版,1939)和《乡土中国》(1948),无一不认为是社会学调查和理论的经典之作。相比之下,民法学界却没有出现一本这样脍炙人口的著作,这很值得民法学家的反思。

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也是民众最关心的部门法。民众的实践是检验民法理论、学说、制度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民法学研究是否发现了真理,只有运用到民众的实践中去才能得以证明。在实践中不能为民众所接受的理论、学说和制度,不能对民众的实践起推动作用的理论、学说和制度,都不能称为是优秀的。除了民众的实践,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检验民法。

(三)本土性

与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不同的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现象,尤其是研究本国的社会现象。不同的地域和社会,表现出来的自然现象的规律性基本上是相同的。而社会现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文化现象。不同地域和社会的社会现象虽然具有一些普遍的规律性,但更普遍的是其差异性,尤其是历史、文化方面的差异。中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未中断过。在这5000年的漫长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包括法文化)。尽管直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以前,中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是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开始,历朝历代均颁布了大量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历史是不能割断的,民法的大众化必须关注中西方的这种文化差异,研究本国的历史。这就意味着,民法学者应该正确对待本民族、本国家的民法文化,深入研究它、分析它,继承本民族的优秀传统。在民法研究中,搞是有害的,同样,照抄照搬其他文化的东西也是行不通的。事实上,不研究本国本民族的民法文化,就不能理解本民族进而也就不能理解本民族的实践活动,不能得出关于本民族实践的科学认识。更进一步说,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不注重本民族本国家自己历史民法文化的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特色,失去与其他国家民法学对话的优势。

(四)普及性

民法的大众化,意味着民法学的研究成果和民法规范应当为民众所掌握、所利用,而不是停留在专家学者的脑子里,放在专家学者的书斋中,仅在专家学者之间交流,更不是停留在纸面上。民法研究成果和民法规范从书斋、纸面走向社会就是一个向大众普及民法知识的过程。目前,这种工作做得很不够,必须予以加强。

加强民法的普及工作,首先要求民法学者使用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达其成果,而不是故作高深,刻意创造新概念、新理论,语言晦涩,半文半白。[iii]优秀的民法学著作及其他成果都是深入浅出的。“深入”是对其内容的要求,通俗化绝对不等于庸俗化:“浅出”是对其形式的要求,力求鲜活生动,明快易懂,杜绝故弄玄虚的生造和晦涩。[4]其次,应当完善民法学成果的普及机制,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专家论坛、公益讲座、成果交流会等形式,普及民法知识。鼓励专家学者走出书斋,走下讲台,以自己独到的学识和见解,在公众中弘扬民法精神,传播民法知识。这样做,把大学的课堂延伸到社会,把晦涩的民法知识普及到民众,使广大民众真正了解民法知识,可以让民众感受到高深的民法知识也可以做得如此平易近人。

(五)参与性

像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包括民法学在内的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是一种体制化的科学,专家权威居于主导地位,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其中,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被研究对象而存在的。这种体制化的知识生产模式越来越受到公众信任和认同危机的压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对于“公民科学”的呼吁,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对于“本土知识”的关注,都可以看作是对体制化知识生产模式的反思和修正。

民法的大众化要求必须调整现有的民法研究方式,鼓励民众对民法研究的参与,实现专家学者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民法专家学者要尊重民众的意见、智慧和经验性认识,关注民众的利益诉求,倾听广大民众的呼声,把民众看成是参与民法研究的主体之一,而不是纯粹的被研究的对象。保证民众的参与性,对于防止专家学者的偏见与错误,促进民法的研究和应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民法大众化的理论基础

与“民法的大众化”相对应的是“民法的精英化”。民法的精英化意味着内行主导民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工作,意味着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者缺乏相应的法律阅历的人士将被排斥在外。实践证明,将普通民众排除在民法教学、研究、传播工作之外,是有害的。事实上,民法的大众化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

(一)民法大众化是民众的需要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很有可能,到下世纪初叶,就经济规模来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5]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经不可避免,这是100多年来中华民族一切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崇高理想。随着经济持续增长,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在总体上稳步提高。从生活质量上看,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已经降到35%左右,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也下降到45%左右。就城乡整体而言,人民群众已经初步进入小康型生活,单就城镇居民而言,已经开始进入宽裕型生活了。[vi]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民众也在思考如何使自己过得更有尊严,更加舒适。民法作为民众之法、市民社会之法,其有关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方面的规定,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民法的大众化正是适应民众需要的必然趋势。

首先,民众需要全面发展,提升素质,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离不开民法的支持。随着物质需要的满足,民众其他方面的需要尤其是精神需要就开始凸现出来。只有在这种需要的追求过程中,民众才能切身感受到其之所以为人的价值与尊严。民法是市民社会民众的权利宣言书。“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遍地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7]民法中有关一般人格权和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侵犯这些权利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正是人有尊严的生活着的强有力的保障,也是民众谋求更为充实的精神世界的重要保证。

其次,民众要了解正在急剧变革的社会,需要民法的支持。随着现代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用日新月异形容我们这个社会一点不为过,无论是物质层面、制度层面,还是精神层面,都是如此。民法是一个权利体系,当代是一个权利爆炸的时代,各种新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不断涌现:其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主要是人格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日益受到冲击,由于人格权的商品化,带来了人格权的价值体现和部分转让功能,这使原来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界线模糊了;其二,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结构——物权和债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两者互为融合的情况,即“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产生了一些界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或集合型的权利;其三,无形财产的形式不断增多,它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这已经超出了知识产权所能解决的范围。民法必须随着权利体系的变化而做出响应的调整。而民众要想适应社会、改造社会,必须首先融入社会,深入了解社会的变化以及由其决定的民法的变化。

最后,民众越来越关心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以谋求规避社会风险,降低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不确定性,同样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当民众的生存问题基本解决以后,他们更为关心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更希望有明确、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化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例如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为民众创设了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诸多保护权利的制度,也必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生产、生活实践的推进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加更多的保护民众权利的制度。这些都为民众规避社会风险、增加社会交往的确定性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民法大众化是克服民法精英化弊端的需要

民法的精英化极有可能导致民法学家的贵族化,特别是当民法学家经常生活在相对隔离的环境中时,有可能变得有些不食人间烟火,并形成与常人不同的思维方法。托克维尔曾经说过:“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为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8].民法精英化的主要弊端在于:其一,他们往往看不起民众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习惯于按照贵族化的标准而不是用常人的心态来衡量问题;其二,他们基本上不重视调查研究,不重视民众社会实践中的鲜活经验与有益做法,甚至不了解只有民众的实践才是民法的唯一源泉;其三,他们不愿走出书斋、研究所、学校,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研究所、学校、课堂上度过,基本没有实践工作经验(教学经验除外),其所获得的经验也绝大部分是别人的间接经验。[9]其四,他们不顾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刻意创造新的法律术语或照搬国外的法律术语。[10]而普通民众则恰恰相反,他们可以排除专业学者的职业潜意识的干扰,他们比专家学者更接近日常生活,更了解普通人的经历,因而往往能够做出更合理的判断。

(三)民法大众化是推动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创新的需要

“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11].同时,法律人士优越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物质待遇,也使得他们自然倾向于维护现政权的权威,他们一般总是缺乏推动制度创新的动力。而普通民众则往往从自己对生活的真切感受出发,从中提取一些实用的规则,当他发现前人的经验与自己现实生活的真实感受不相吻合时,他会断然抛弃前人的经验。所以,普通民众介入民法的教学、研究和传播,经常能给民法领域带来一股清新之风,推动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的创新。[12]事实上,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批民法法规都是在普通民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离开民众的实践经验,任何法的制定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民法大众化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民法的大众化是满足民众需要、克服民法精英化弊端、推定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民法学自身繁荣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创建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的必然要求。实现民法的大众化,进而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应正确处理以下几对关系:

(一)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的关系

我们强调凸现民法的实践性、本土性、大众性、普及性和参与性,促进民法实现大众化,绝对不是说民法学者只应简单地迎合民众,尤其是迎合其低级趣味。事实上,民法服务民众与引导民众,对于现阶段的民法学教学、研究、传播工作同样重要。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民众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素养还有待提高,掌握民法知识,运用民法知识的能力还很有限;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分化日益明显,社会上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认识也日趋多元化,这种状况对于激发思想解放、激励民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无疑是有意义的,但也存在造成思想混乱的潜在可能。对此,专业的民法学者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判断,并基于此正确地引导民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引导民众绝不意味着强制灌输一家之言、一己之说,而是要从民众的立场出发,关注民众的利益诉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策略,以真正先进的民法文化和民法知识说服、教育民众。尤其要坚决反对与民众利益诉求相背离的各种宣传和误导,坚决反对用不负责任的、反动的东西误导民众。

(二)本土化与西方化的关系

就过去的一百多年来说,中国无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特别是前两个学科)都主要是从外国、特别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识,甚至连这些学科划分本身也是进口的——尽管它现在已成为我们无法摆脱、也不想摆脱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13]然而,“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14]”因此,民法的大众化需要我们正确处理“本土化”与“西方化”之间的关系。

本来“本土化”和“西方化”的争论在20世纪初就开始了,只不过近些年因酝酿和制定民法典而又形成了一个小小的高潮。西方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优秀的民法文化和传统,产生了很多深有影响的民法学家、民法学专著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这些的确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百年来,我们也确实是在学习西方民法(也可以称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但是,学习的整个过程怎样的,效果又如何确值得我们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反思。法理、法史学者已经在进行这项工作且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多的学者认为继受西方先进的近现代法文化、法规则是时代的要求,但是植根于中国本土社会的法文化、法规则是基础。[15]

笔者完全赞同马老师的观点。实际上,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且正在崛起的中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一些东西的。[16]完全照抄照搬西方是行不通的,会水土不服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学习西方民法,与国际上接轨,侧重点应当是研究问题的方式、研究表达的规范以及不同知识背景、理论背景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而不是其他。我们关心的问题,我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应当是属于本土的,应当是具有本土特色的,应当是本土资源。民法的本土资源应该包括中国传统的民法文化、民法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社会现实新创造的民法文化和具体民事制度。因此,我们研究民法、制定民法典应该把上述这些因素中的优胜之处有机的整合在一起,从民法的现代化出发,我们要找到“西方化”和“本土化”的一个结合点,中国传统的及现实中好的东西要保留,但对糟粕也要勇于剔除;西方的经验要借鉴,但也要有所取舍。非常明显,民法中有关基本原理和交易规则必须与国际接轨,而亲属、继承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应该有中国自己的特点。[17]

笔者认为我们对于民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应着重放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对中国民法史进行研究。尽管清末以前中国历史上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调整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比较发达的,尤其是儒家忠孝仁义礼智信方面的规范值得研究;其二,要加强对历次民法典的起草背景、草案及有关知识的研究。这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从清末到建国之前,重点应放在目前还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研究上。二是建国以后到现在,重点研究历次民法典的起草背景、草案及相关知识;其三,要加强对民情风俗和民间习惯的调查研究。事实上,民情风俗和民间习惯是一个国家民事立法的主要来源和基础。各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与本国民间习惯相协调。中国近代曾进行过两次规模较大的民情风俗、民间习惯调查,一是清朝末年(1907~1910年),二是民国初年(1918~1921年),其目的都是为了制定民法典而进行的。为了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我们有必要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有关民情风俗、民间习惯的调查研究。[18]

(三)逻辑性与实用性的关系

民法的大众化与民法典的逻辑性、实用性是分不开的。事实上,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严密的逻辑是必要的。但是,把逻辑性、体系性看成是民法典唯一的追求目标笔者是持反对态度的。“一项民事立法,实用性是第一位的,逻辑性是第二位的,当实用性与逻辑性发生矛盾时,逻辑性应当服从实用性。逻辑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规律,是一种认识客观真理的工具”[19].民法是调整民众社会关系的法,它来源于民众的生活,而且其本身就是生活,最富有生活的品格。因此,我们应该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应该反映民众的生活,指导民众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发展。这部民法典应该要让民众和司法人员好学习、好掌握、好适用。那种把民法典制定得只有法学家才能看得懂的法是不足取的,更何况中国的法学家人数毕竟也太少,更多的是对民法学一知半解甚至连半解都没有的普通民众。

谈到民法典的实用性就不得不提侵权行为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篇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是支持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的代表人物。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既不合逻辑,也不具有实用性。首先,从逻辑性角度讲,有了权利才能涉及到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而谈及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侵权行为紧跟各权利之后,更符合法律的逻辑性。其次,从实用性角度讲,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设置于各权利篇之后,人为地增加了民众和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困难,他们在关注侵权行为法的同时还不得不翻到民法典前面的各权利篇。笔者认为,对待侵权行为法的理想做法是: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规定各权利篇中,如在人格权篇下设专章规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在物权篇下设专章规定“侵犯物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依此类推。这样做,既符合逻辑,一目了然,又有很强的适用性,便于民众和司法人员理解与掌握。

(四)学者的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

对众多的民法学者而言,追求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绝对值得提倡的。但是学者们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也绝对是应该的,且不可图一时之快。“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20]是有一定道理的。

作为学者,他应该对自己的动机、观点表达负责,更应该对这种观点造成的社会效果负责。否则就是片面的、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肃的。同志曾经指出:“一个人做事只凭动机,不问效果,等于一个医生只顾开药方,病人吃死了多少他是不管的”[21].

优秀的民法学者应该把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很好地统一起来,既要自由思考,又要谨慎立说,高度关注学术行为的社会效果。这样的学者才是严肃认真的学者,才是有可能达到真知的学者,才是有可能达到知行统一的学者。单纯追求

五、结语

古语云:“非易不可以治大,非简不可以合众,大乐必易,大礼必简”[22].俗话也说:“真佛只说家常话”,把高深的民法理论或问题论述得既不失规范,又明白晓畅,乃是民法研究的至高境界,也是民法大众化的最高目标。数十年前的哲学家艾思奇先生以一本《大众哲学》将其“通俗化”,富于针对性,深入浅出,使抽象观念趣味化,把哲学从神秘玄妙的宫殿拉向了十字街头、日常生活,成为具有非凡战斗力的思想武器。我们当以此为榜样,抓大众感兴趣的法律话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使民法走出书斋、校园,真正实现民法的大众化,进而制定出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这是历史赋予中国人的神圣使命,我们期待着中国制定出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

[注释][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49页

[2]洪大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思考:迈向人民大众的哲学社会科学》,载《中国教育报》2004年9月21日,第3版。

[3]目前,我国有一些民法学者在著述立说时模仿我国台湾地区的语言表达方式,通篇之乎者也,这本也无可厚非。但笔者还是认为这种语言表达方式不妥,这种风气不可助长,它使本来浅显易懂的理论、学说艰深晦涩,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要知道,中国大陆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推广简体汉字和普通话,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台湾地区仍然采用繁体汉字和半文半白的语言表达方式。两个地区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的,我们接受的教育也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更何况,我国民说学者著书立说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陆的读者,而不是台湾地区的民众。

[4]余源培:《努力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载《文汇报》2004年月12日,第10版。

[5]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著:《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11页。

[6]前引[2],洪大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思考:迈向人民大众的哲学社会科学》。

[7]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8][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版,第303~304页。

[9]据笔者了解,现在很多的民商法学者从本科到硕士、博士基本上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对社会了解不深,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0]在这里,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不妥当。首先,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果仔细推敲,我们不难发现,地役权与我国民法历来使用的邻地利用权无异。舍邻地利用权不用而规定地役权完全不顾我国的民法传统,根本不符合现实需要,且地役权一词比较晦涩容易引起民众的误解。实际上,即使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如果没有学过物权法,也有可能不知地役权为何物。其次,人役权是与地役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而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是罗马法上人役权的一种。既然人役权是与地役权是相对应的概念,那么只规定地役权而用居住权来替代人役权也不符合逻辑。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应该用邻地利用权来取代地役权。

[11]前引[8],《论美国的民主》,第303页。

[12]民法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结果,而非前提。并非有了某种法律的制度安排,才有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情况是,某部法律刚颁行不久,民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为就突破了法律的规定,甚至是做出了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城乡进行调查,不能脱离现实想当然地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规定,千万不要低估普通民众的智慧和创新能力。大多数情况下,普通民众要比我们聪明。

[1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VI页。

[14]前引1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289页。

[15]参见马俊驹:《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载/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3-1/22717.shtm/2005-10-21.

[16]事实上,英国的文化博大而不精深,德国的文化精深而不博大,只有中国的文化才称得上是博大而精深。对此,笔者深信不疑。

[17]前引[15],《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18]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对我国的民情风俗和民事习惯进行研究,形成了一些成果,如李建华、许中缘:《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22~29页;徐国栋:《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载/dbbs/printpage.asp?BoardID=24

[19]前引[15],《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20]《太平广记》(卷一异人二)。

民众文化范文3

关键词:文化建设 文化惠民 群众 文化素质

群众文化是人民群众社会实践活动的生动反应和精神创造的重要表现。丰富和发展基层文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基层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落实好文化惠民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本文提出了加强文化建设的相关措施,期望通过文化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奋斗,进一步发展基层群众文化,深入推动文化惠民工作。

一、当前时代下基层文化的特点

(一)地区性

基层文化的发展与流行具有地区差异性,基层文化活动起源于民,发展于民。因此,会因地区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地区特点。例如河北省民间多流行河北梆子;而在河南省具有地区性特点的是豫剧还有河南坠子;在东北地区,二人转具有浓厚的东北文化特色。因此,当前时代下基层文化的特点是明显而且绝不能忽视的一把双刃剑。在进行文化惠民工作r,我们要以地域文化特色为根本,深入了解基层文化的地区性差异,从而提高各地区基层群众的文化认同感,帮助各地区基层文化的发展,使各地区文化更好地深入人心,进而使各地区文化建设更好地发展,推动文化惠民。

(二)普遍性

基层文化活动是人民群众普遍热爱的娱乐文化活动,基层文化是以人民群众自身为根本,以娱乐大众为基本方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为需求的基层文化,是基层群众表达喜、怒、哀、乐的生活情感的新方式,基层文化广泛存在于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生产中。推动文化惠民,推动者要积极、深入地了解基层群众的文化与文化活动的要求,帮助基层群众开展人们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对于基层文化的热情。

(三)多样性

基层文化活动因为地区的不同、民族文化背景的不同,所以其内容和形式也具有多样性。不仅仅有歌舞,还有多种其他文化形式。发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时,政府应该承担起组织与领导的责任,保证基层群众的各项民间文化活动流传于民间,发展于民间,达到各种民间文化活动共存的局面,并需要各级政府建立公共设施,并建立起各项民间文化的民间文化社团,协调好基层群众各种可能出现的矛盾,保证文化社团成为一个健康、文明的让基层文化生存下去的场所。

二、群众文化建设的作用

(一)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文明的结晶,是我们中华民族灵魂的载体。在我们推行文化惠民的过程中,弘扬传承而来的优秀传统,继承老祖宗流传下来的“好东西、真东西”,能够保存中华民族的历史文明,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够迸发出新的时代内涵,体现新时代的新风尚,为我们新时期、新时代人民群众获得新的文化活动寄托,并且还能提高群众文化的服务能力。通过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弘扬,为人民群众谋福利,造福利。

(二)走进人民群众的心

群众文化建设要求各个建设者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来进行文化惠民活动,要求群众文化建设者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内心的向往,了解人民群众真正的需求,通过建设符合人民群众心声的公共文化建设才算是完成工作。群众文化建设者要通过真抓实干来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帮助人民群众热爱文化活动、参与文化活动。在当今中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的前提下,建设群众文化也符合国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要求,并达到文化惠民的目的。

三、结语

关于“着重群众文化建设,深入推动文化惠民”,我们从总体来说,群众文化建设就是以基层群众生活活动为主体,扎实推进人民群众基层文化的建设,重视群众文化建设,并将群众文化建设加入到我们社会发展规划内,持续提高群众文化服务质量,还要提高群众文化水平,并根据不同地区在尊敬差异性的基础上,建立群众文化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创新群众文化建设,强化文化惠民工程,增加文化惠民工程的受众,扩大文化惠民工程的范围,强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力量,在实现群众物质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提高群众的精神水平。只有做到人民群众的物质文明生活、政治文明生活,还有精神文明生活的协调、稳定、共同发展,才能真正做到群众文化建设惠民利民,深入推动文化惠民。

参考文献:

[1]张利龙.着重基层群众文化建设 深入推动文化惠民[J].大众文艺,2014(12).

[2]卢稳超.基层群众业余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及现状研究[J].赤子(上中旬),2014(19).

民众文化范文4

[内容摘要]民法是发生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并以大众化形态降生于世的。大众化的民法具有大众性、实践性、本土性、普及性和参与性等特点。实现民法的大众化,是民法研究、教学、传播及民事立法的最高境界和最高目标,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民法的大众化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本土化”与“西方化”、逻辑性与实用性、学者的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等关系。 [关 键 词]民法 大众化 本土化 西方化 一、引言 民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有其独特的法言法语、内在逻辑,确非普通民众所能完全理解和把握。然而,民法是发生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并以大众化形态降生于世的,它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因此,民法绝对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法学家、法律从业者的个人专利,而应是民众参与市民生活的行动指南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实现民法的大众化,民法才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获得旺盛的生命力。离开民众的支持和参与,离开民众的社会实践,民法的研究与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何谓民法的大众化,如何让社会大众看得懂民法,能够从民法中直接了解自己的权利,增强其实用性,缩小与大众的距离,使民法真正走向民众,服务民众,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何谓民法的大众化 民法是以民众的社会活动为主要来源的,民法诞生于大众的需求,也应服务于大众的需求,即便是纯学术的民法研究,其眼光最终仍然应当投向大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化是民法的生命,是民法的起点与归宿。所谓民法的大众化,就是指中国的民法应该步入回归大众、走向大众、贴近大众、服务大众的良性发展轨道,真正使民法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民法的大众化进程必将更加迅速地向前推进,中国民法也将在大众化的进程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民法的大众化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大众性 民法必须服务于民众,必须反映民众的现实要求,必须为民众的福祉服务,必须将民众在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定型化、法制化。这是民法大众化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民法大众化的关键取向。对此,广大的民法工作者必须有清醒的头脑。那种脱离民众社会实践、孤芳自赏式、从书斋到书斋的民法学研究是不足取的,那些丧失学术良知、违背民众利益和意愿的民法学研究更是应该坚决抵制的。 (二)实践性 任何法都是对民众社会生活的反映和定型化,民法也概莫能外。民众的伟大实践是民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源泉。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古罗马之所以能够产生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即罗马法,就是应为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成为大陆法系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且长盛不衰,就是因为其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同样,我国的民法如果不关注我国民众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创造,不认真研究他们所关心的实际问题,不研究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谈不上推动民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更谈不上繁荣发展民法学,制定一部为世人所称道的民法典来。 民法学者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深入到民众的实践当中去,观察、体验、研究、分析,而不是从主观判断出发,不是闭门造车,不是从本本、教条出发。“一切有成就的学术大师,无不关注人民群众的实践,从实践中获得灵感和启发”.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英文版,1939)和《乡土中国》(1948),无一不认为是社会学调查和理论的经典之作。相比之下,民法学界却没有出现一本这样脍炙人口的著作,这很值得民法学家的反思。 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也是民众最关心的部门法。民众的实践是检验民法理论、学说、制度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民法学研究是否发现了真理,只有运用到民众的实践中去才能得以证明。在实践中不能为民众所接受的理论、学说和制度,不能对民众的实践起推动作用的理论、学说和 制度,都不能称为是优秀的。除了民众的实践,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检验民法。 (三)本土性 与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不同的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现象,尤其是研究本国的社会现象。不同的地域和社会,表现出来的自然现象的规律性基本上是相同的。而社会现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文化现象。不同地域和社会的社会现象虽然具有一些普遍的规律性,但更普遍的是其差异性,尤其是历史、文化方面的差异。中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未中断过。在这5000年的漫长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包括法文化)。尽管直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以前,中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是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开始,历朝历代均颁布了大量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历史是不能割断的,民法的大众化必须关注中西方的这种文化差异,研究本国的历史。这就意味着,民法学者应该正确对待本民族、本国家的民法文化,深入研究它、分析它,继承本民族的优秀传统。在民法研究中,搞历史虚无主义是有害的,同样,照抄照搬其他文化的东西也是行不通的。事实上,不研究本国本民族的民法文化,就不能理解本民族进而也就不能理解本民族的实践活动,不能得出关于本民族实践的科学认识。更进一步说,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不注重本民族本国家自己历史民法文化的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特色,失去与其他国家民法学对话的优势。 (四)普及性 民法的大众化,意味着民法学的研究成果和民法规范应当为民众所掌握、所利用,而不是停留在专家学者的脑子里,放在专家学者的书斋中,仅在专家学者之间交流,更不是停留在纸面上。民法研究成果和民法规范从书斋、纸面走向社会就是一个向大众普及民法知识的过程。目前,这种工作做得很不够,必须予以加强。 加强民法的普及工作,首先要求民法学者使用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达其成果,而不是故作高深,刻意创造新概念、新理论,语言晦涩,半文半白。[iii]优秀的民法学著作及其他成果都是深入浅出的。“深入”是对其内容的要求,通俗化绝对不等于庸俗化:“浅出”是对其形式的要求,力求鲜活生动,明快易懂,杜绝故弄玄虚的生造和晦涩。其次,应当完善民法学成果的普及机制,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专家论坛、公益讲座、成果交流会等形式,普及民法知识。鼓励专家学者走出书斋,走下讲台,以自己独到的学识和见解,在公众中弘扬民法精神,传播民法知识。这样做,把大学的课堂延伸到社会,把晦涩的民法知识普及到民众,使广大民众真正了解民法知识,可以让民众感受到高深的民法知识也可以做得如此平易近人。 (五)参与性 像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包括民法学在内的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是一种体制化的科学,专家权威居于主导地位,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其中,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被研究对象而存在的。这种体制化的知识生产模式越来越受到公众信任和认同危机的压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对于“公民科学”的呼吁,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对于“本土知识”的关注,都可以看作是对体制化知识生产模式的反思和修正。 民法的大众化要求必须调整现有的民法研究方式,鼓励民众对民法研究的参与,实现专家学者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民法专家学者要尊重民众的意见、智慧和经验性认识,关注民众的利益诉求,倾听广大民众的呼声,把民众看成是参与民法研究的主体之一,而不是纯粹的被研究的对象。保证民众的参与性,对于防止专家学者的偏见与错误,促进民法的研究和应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民法大众化的理论基础 与“民法的大众化”相对应的是“民法的精英化”。民法的精英化意味着内行主导民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工作,意味着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者缺乏相应的法律阅历的人士将被排斥在外。实践证明,将普通民众排除在民法教学、研究、传播工作之外,是有害的。事实上,民法的大众化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 (一)民法大众化是民众的需要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很有可能,到下世纪初叶,就经济规模来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经不可避免,这是100多年来中华民族一切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崇高理想。随着经济持续增长,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在总体上稳步提高。从生活质量上看,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已经降到35%左右,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也下降到45%左右。就城乡整体而言,人民群众已经初步进入小康型生活 ,单就城镇居民而言,已经开始进入宽裕型生活了。[vi]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民众也在思考如何使自己过得更有尊严,更加舒适。民法作为民众之法、市民社会之法,其有关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方面的规定,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民法的大众化正是适应民众需要的必然趋势。 首先,民众需要全面发展,提升素质,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离不开民法的支持。随着物质需要的满足,民众其他方面的需要尤其是精神需要就开始凸现出来。只有在这种需要的追求过程中,民众才能切身感受到其之所以为人的价值与尊严。民法是市民社会民众的权利宣言书。“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遍地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民法中有关一般人格权和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侵犯这些权利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正是人有尊严的生活着的强有力的保障,也是民众谋求更为充实的精神世界的重要保证。 其次,民众要了解正在急剧变革的社会,需要民法的支持。随着现代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用日新月异形容我们这个社会一点不为过,无论是物质层面、制度层面,还是精神层面,都是如此。民法是一个权利体系,当代是一个权利爆炸的时代,各种新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不断涌现:其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主要是人格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日益受到冲击,由于人格权的商品化,带来了人格权的价值体现和部分转让功能,这使原来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界线模糊了;其二,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结构——物权和债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两者互为融合的情况,即“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产生了一些界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或集合型的权利;其三,无形财产的形式不断增多,它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这已经超出了知识产权所能解决的范围。民法必须随着权利体系的变化而做出响应的调整。而民众要想适应社会、改造社会,必须首先融入社会,深入了解社会的变化以及由其决定的民法的变化。 最后,民众越来越关心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以谋求规避社会风险,降低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不确定性,同样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当民众的生存问题基本解决以后,他们更为关心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更希望有明确、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化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例如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为民众创设了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诸多保护权利的制度,也必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生产、生活实践的推进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加更多的保护民众权利的制度。这些都为民众规避社会风险、增加社会交往的确定性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民法大众化是克服民法精英化弊端的需要 民法的精英化极有可能导致民法学家的贵族化,特别是当民法学家经常生活在相对隔离的环境中时,有可能变得有些不食人间烟火,并形成与常人不同的思维方法。托克维尔曾经说过:“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为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民法精英化的主要弊端在于:其一,他们往往看不起民众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习惯于按照贵族化的标准而不是用常人的心态来衡量问题;其二,他们基本上不重视调查研究,不重视民众社会实践中的鲜活经验与有益做法,甚至不了解只有民众的实践才是民法的唯一源泉;其三,他们不愿走出书斋、研究所、学校,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研究所、学校、课堂上度过,基本没有实践工作经验(教学经验除外),其所获得的经验也绝大部分是别人的间接经验。其四,他们不顾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刻意创造新的法律术语或照搬国外的法律术语。而普通民众则恰恰相反,他们可以排除专业学者的职业潜意识的干扰,他们比专家学者更接近日常生活,更了解普通人的经历,因而往往能够做出更合理的判断。 (三)民法大众化是推动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创新的需要 “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 ”.同时,法律人士优越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物质待遇,也使得他们自然倾向于维护现政权的权威,他们一般总是缺乏推动制度创新的动力。而普通民众则往往从自己对生活的真切感受出发,从中提取一些实用的规则,当他发现前人的经验与自己现实生活的真实感受不相吻合时,他会断然抛弃前人的经验。所以,普通民众介入民法的教学、研究和传播,经常能给民法领域带来一股清新之风,推动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的创新。[12]事实上,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批民法法规都是在普通民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离开民众的实践经验,任何法的制定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民法大众化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民法的大众化是满足民众需要、克服民法精英化弊端、推定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民法学自身繁荣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创建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的必然要求。实现民法的大众化,进而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应正确处理以下几对关系: (一)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的关系 我们强调凸现民法的实践性、本土性、大众性、普及性和参与性,促进民法实现大众化,绝对不是说民法学者只应简单地迎合民众,尤其是迎合其低级趣味。事实上,民法服务民众与引导民众,对于现阶段的民法学教学、研究、传播工作同样重要。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民众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素养还有待提高,掌握民法知识,运用民法知识的能力还很有限;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分化日益明显,社会上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认识也日趋多元化,这种状况对于激发思想解放、激励民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无疑是有意义的,但也存在造成思想混乱的潜在可能。对此,专业的民法学者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判断,并基于此正确地引导民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引导民众绝不意味着强制灌输一家之言、一己之说,而是要从民众的立场出发,关注民众的利益诉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策略,以真正先进的民法文化和民法知识说服、教育民众。尤其要坚决反对与民众利益诉求相背离的各种宣传和误导,坚决反对用不负责任的、反动的东西误导民众。 (二)本土化与西方化的关系 就过去的一百多年来说,中国无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特别是前两个学科)都主要是从外国、特别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识,甚至连这些学科划分本身也是进口的——尽管它现在已成为我们无法摆脱、也不想摆脱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13]然而,“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14]”因此,民法的大众化需要我们正确处理“本土化”与“西方化”之间的关系。 本来 “本土化”和“西方化”的争论在20世纪初就开始了,只不过近些年因酝酿和制定民法典而又形成了一个小小的高潮。西方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优秀的民法文化和传统,产生了很多深有影响的民法学家、民法学专著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这些的确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百年来,我们也确实是在学习西方民法(也可以称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但是,学习的整个过程怎样的,效果又如何确值得我们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反思。法理、法史学者已经在进行这项工作且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多的学者认为继受西方先进的近现代法文化、法规则是时代的要求,但是植根于中国本土社会的法文化、法规则是基础。[15] 笔者完全赞同马老师的观点。实际上,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且正在崛起的中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一些东西的。[16]完全照抄照搬西方是行不通的,会水土不服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学习西方民法,与国际上接轨,侧重点应当是研究问题的方式、研究表达的规范以及不同知识背景、理论背景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而不是其他。我们关心的问题,我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应当是属于本土的,应当是具有本土特色的,应当是本土资源。民法的本土资源应该包括中国传统的民法文化、民法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社会现实新创造的民法文化和具体民事制度。因此,我们研究民法、制定民法典应该把上述这些因素中的优胜之处有机的整合在一起,从民法的现代化出发,我们要找到“西方化”和“本土化”的一个结合点,中国传统的及现实中好的东西要保留,但对糟粕也要勇于剔除;西方的经验要借鉴,但也要有所取舍。非常明显,民法中有关基本原理和交易规则必须与国际接轨,而亲属、继承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应该有中国自己的特点。[17] 笔者认为我们对于民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应着 重放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对中国民法史进行研究。尽管清末以前中国历史上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调整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比较发达的,尤其是儒家忠孝仁义礼智信方面的规范值得研究;其二,要加强对历次民法典的起草背景、草案及有关知识的研究。这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从清末到建国之前,重点应放在目前还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研究上。二是建国以后到现在,重点研究历次民法典的起草背景、草案及相关知识;其三,要加强对民情风俗和民间习惯的调查研究。事实上,民情风俗和民间习惯是一个国家民事立法的主要来源和基础。各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与本国民间习惯相协调。中国近代曾进行过两次规模较大的民情风俗、民间习惯调查,一是清朝末年(1907~1910年),二是民国初年(1918~1921年),其目的都是为了制定民法典而进行的。为了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我们有必要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有关民情风俗、民间习惯的调查研究。[18] (三)逻辑性与实用性的关系 民法的大众化与民法典的逻辑性、实用性是分不开的。事实上,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严密的逻辑是必要的。但是,把逻辑性、体系性看成是民法典唯一的追求目标笔者是持反对态度的。“一项民事立法,实用性是第一位的,逻辑性是第二位的,当实用性与逻辑性发生矛盾时,逻辑性应当服从实用性。逻辑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规律,是一种认识客观真理的工具”[19].民法是调整民众社会关系的法,它来源于民众的生活,而且其本身就是生活,最富有生活的品格。因此,我们应该制定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应该反映民众的生活,指导民众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发展。这部民法典应该要让民众和司法人员好学习、好掌握、好适用。那种把民法典制定得只有法学家才能看得懂的法是不足取的,更何况中国的法学家人数毕竟也太少,更多的是对民法学一知半解甚至连半解都没有的普通民众。 谈到民法典的实用性就不得不提侵权行为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篇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是支持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的代表人物。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既不合逻辑,也不具有实用性。首先,从逻辑性角度讲,有了权利才能涉及到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而谈及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侵权行为紧跟各权利之后,更符合法律的逻辑性。其次,从实用性角度讲,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设置于各权利篇之后,人为地增加了民众和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困难,他们在关注侵权行为法的同时还不得不翻到民法典前面的各权利篇。笔者认为,对待侵权行为法的理想做法是: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规定各权利篇中,如在人格权篇下设专章规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在物权篇下设专章规定“侵犯物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依此类推。这样做,既符合逻辑,一目了然,又有很强的适用性,便于民众和司法人员理解与掌握。 (四)学者的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 对众多的民法学者而言,追求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绝对值得提倡的。但是学者们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也绝对是应该的,且不可图一时之快。“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20]是有一定道理的。 作为学者,他应该对自己的动机、观点表达负责,更应该对这种观点造成的社会效果负责。否则就是片面的、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肃的。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一个人做事只凭动机,不问效果,等于一个医生只顾开药方,病人吃死了多少他是不管的”[21]. 优秀的民法学者应该把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很好地统一起来,既要自由思考,又要谨慎立说,高度关注学术行为的社会效果。这样的学者才是严肃认真的学者,才是有可能达到真知的学者,才是有可能达到知行统一的学者。单纯追求 五、结语 古语云:“非易不可以治大,非简不可以合众,大乐必易,大礼必简”[22].俗话也说:“真佛只说家常话”,把高深的民法理论或问题论述得既不失规范,又明白晓畅,乃是民法研究的至高境界,也是民法大众化的最高目标。数十年前的哲学家艾思奇先生以一本《大众哲学》将其“通俗化”,富于针对性,深入浅出,使抽象观念趣味化,把哲学从神秘玄妙的宫殿拉向了十字街头、日常生活,成为具有非凡战斗力的思想武器。我们当以此为榜样,抓大众感兴趣的法律话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使民法走出书斋、校园,真正实现民法的大众化,进而制定出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这是历史赋予中国人的神圣使命,我们期待着中国制定出一部大众化的民法典。 >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49页 洪大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思考:迈向人民大众的哲学社会科学》,载《中国教育报》2009年9月21日,第3版。 目前,我国有一些民法学者在著述立说时模仿我国台湾地区的语言表达方式,通篇之乎者也,这本也无可厚非。但笔者还是认为这种语言表达方式不妥,这种风气不可助长,它使本来浅显易懂的理论、学说艰深晦涩,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要知道,中国大陆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推广简体汉字和普通话,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台湾地区仍然采用繁体汉字和半文半白的语言表达方式。两个地区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的,我们接受的教育也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更何况,我国民说学者著书立说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陆的读者,而不是台湾地区的民众。 余源培:《努力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载《文汇报》2009年月12日,第10版。 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著:《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11页。 前引,洪大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思考:迈向人民大众的哲学社会科学》。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版,第303~304页。 据笔者了解,现在很多的民商法学者从本科到硕士、博士基本上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对社会了解不深,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这里,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不妥当。首先,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果仔细推敲,我们不难发现,地役权与我国民法历来使用的邻地利用权无异。舍邻地利用权不用而规定地役权完全不顾我国的民法传统,根本不符合现实需要,且地役权一词比较晦涩容易引起民众的误解。实际上,即使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如果没有学过物权法,也有可能不知地役权为何物。其次,人役权是与地役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而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是罗马法上人役权的一种。既然人役权是与地役权是相对应的概念,那么只规定地役权而用居住权来替代人役权也不符合逻辑。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应该用邻地利用权来取代地役权。 前引,《论美国的民主》,第303页。 [12] 民法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结果,而非前提。并非有了某种法律的制度安排,才有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情况是,某部法律刚颁行不久,民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为就突破了法律的规定,甚至是做出了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城乡进行调查,不能脱离现实想当然地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规定,千万不要低估普通民众的智慧和创新能力。大多数情况下,普通民众要比我们聪明。 [1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VI页。 [14] 前引1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289页。 [15] 参见马俊驹:《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载http://www.1488.com/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8-1/22717.shtm/2005-10-21. [16] 事实上,英国的文化博大而不精深,德国的文化精深而不博大,只有中国的文化才称得上是博大而精深。对此,笔者深信不疑。 [17] 前引[15],《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18] 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对我国的民情风俗和民事习惯进行研究,形成了一些成果,如李建华、许中缘:《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22~29页;徐国栋:《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载http://www.fawang.com/dbbs/printpage.asp?BoardID=24 [19] 前引[15],《漫谈民法走势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20]《太平广记》(卷一 异人二)。 [21]《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 873页。 [22] 《淮南子·诠言训》(卷十四)。

民众文化范文5

关键词:群众文化;民间文艺;关系;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群众文化是伴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生产、生活而存在的一切文化娱乐活动,而丰富多彩的民间文艺正式历代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创造、传承、发展中不断加工完善,提炼流传下来的具有十分鲜明的民族民间特色和浓郁地方风味的民间文艺形式。由此可见,民间文艺既来源于民间,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既是群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群众文化传承发展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二者相互依存,不可缺失。

一、民间文艺是群众文化的基础

首先,许多群众文化的优势需要发挥民间文艺的作用。

群众文化所表现的核心价值思想内容和优美的艺术形式,多以民间文艺的通俗易懂、形象生动及富有感染力、吸引力等特点表现出来。如:民间戏曲、民间音乐舞蹈、民间说唱等民间艺术,都是历代劳动人民创造、传承下来的艺术形式。还有民俗方面的如念宝卷、说书、赶庙会、群众多参与的特点,发挥了娱乐、欣赏和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所以群众文化利用当地的民间文艺形式开展文化活动,最易被群众接受,最受群众欢迎,最能收到寓教于乐的效果。实践证明,群众文化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文艺的作用,也就是充分发挥了群众文化自身优势。

其次,群众文化的广泛参与性离不开民间文艺。

民间文艺具有多方面的个性特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艺,无论神话传说、寓言故事,还是歌谣曲艺、杂耍马戏,除了体裁与形式的艺术性外,还有它自身的独特个性,即人所共知的口头性、集体性、流传性、通俗性、可变性、地域性等多种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具有文艺的欣赏价值,而且具有多方面的科学价值和指导人们生产生活的实用价值。这正是我们群众文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和艺术效果。

民间文艺具有很强的审美教化功能,历来中国传统文化在民间的传播,除了正规的教学渠道外,大多是通过一切文化表象潜移默化,深入人心的,如民间戏曲、歌舞、绘画、服饰、建筑、饮食、礼仪、婚丧、节庆等文化生活,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感受美,心甘情愿地接受审美熏陶,从而使人的情感得到陶冶,心灵得到净化品行得到提高,达到修身的目的。在这里,民间文艺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感念说教,而是通过生动的艺术形象和通俗的说唱语言来教化观众,打动人心,收到净化心灵的审美效果。

二、民间文艺在群众文化中的发展前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这不仅为群众文化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为群众文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作为群众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文艺,不仅是群众文化的基础和源泉,而且在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它所具有的传承性、娱乐性、多样性和群众参与性决定了民间文艺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不可确实性。所以,群众文化工作要努力挖掘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好优秀的民族民间文艺。同时,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在保护传承中不断创新和发展民间文艺。

三、激发民间文艺的创作活力,是群众文化工作者义不

容辞的职责党的十强调要增强全面族文化创造活力,使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这是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群众文化尤其是民间文艺的传承、革新与创造赋予了新的使命。

今天,党和国家把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摆在了头等重要的位置,是我们群众文化和民间文艺的传承、革新与创造赋予了新的使命。

今天,党和国家把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摆在了头等重要的位置,是我们群众文化和民间文艺蓬勃发展的难得机遇,我们必须抓住这个时机,打破一切框框,全面系统地发掘、整理当地的传统民间艺术,努力把更加丰富多彩、更加优秀的民间文艺成果呈现给人民群众,丰富城乡群众的文化生活。

当然,还应当看到,随着全面对外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在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影响下,社会上对民间传统文艺的了解和认识还有差距。如何让丰富多彩的民间文艺适应时代要求,符合时代精神,仍然是摆在群众文化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人民群众追求文化生活的多样性、现代化是十分自然合理的。但如果我们把传统民间文艺只停留在单一的保护上是远远不够的,这样会失去群众,有走向衰落的可能。若要让民间文艺在新时期文化大舞台上绽放异彩,就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大胆革新、创作。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民众文化范文6

[关键词]大众文化;民间文化;鄂西土家族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16-0012-02

大众文化是现代商品社会中以现代大众传媒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现代都市大众为主要消费对象的文化形态。①当前,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文化变迁的时代,是一个大众文化主导文化消费的时代,大众文化的全民性、参与性、世俗性以及对快乐的追求,使其处处散发着巨大的影响力。鄂西清江流域的土家族人民长期生活在山地丛林中,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几乎与世隔绝的生存环境造就了土家族人民独特的民间传统文化。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对封闭的土家族地区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影响。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现代大众传媒对于鄂西土家族人民来说不再陌生,因而土家族代代相传的民间文化受到了广泛流行的大众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众文化对鄂西土家族民间文化的正面影响

(一)大众文化以强大的解构功能打破了土家族地区僵化的文化格局

与西方不同,中国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普通民众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新文化运动并没有像西方的文艺复兴和现代文化一样彻底地完成启蒙和现代化作用。而大众文化以其多元性和开放性打破了僵化的文化格局,对封建文化的余韵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和解构。②这种冲击和解构同样影响着鄂西土家族地区的民俗民间文化。

中国封建社会最突出的是以“仁”为核心的理性结构,它处处以“礼”制约人的情感欲求。大众文化的适时出现,使人们从僵化的封建文化格局中解放了出来。大众文化以对感性、世俗欲望的肯定和满足,把人们所具有的感性力量释放了出来,它像一股春风吹进了土家儿女的心中,打破了他们心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伦理道德。

(二)大众文化打破了土家族人民甘于贫穷、盲目服从命运安排的落后思想

大众文化向土家儿女讲述的是通过努力每个人都会走向成功、走向富裕的神话,传达给土家族儿女的是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这种思想极大地彰显了人的主体性。因此,对于受封建思想束缚几百年的土家儿女来说,大众文化具有摆脱封建伦理道德禁锢、实现生命欲望的积极意义。在大众文化这种强大的解构和吞噬功能下,生活在21世纪的土家族人民价值理念和文化观念与过去封闭状态下的土家族人民相比,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三)大众文化推动了土家族民俗民间文化的现代转型

大众文化为人们积极投向市场经济大潮提供了精神上的有效指导和舆论支持。土家族特定民俗民间文化反映着这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传统精神,随着这些传统民俗民间文化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逐渐消亡状态的产生,土家族的文艺工作者也做出了与时代接轨的文化保护活动,实现了民俗民间文化的现代转型。1994年,长期生活在长阳土家族山乡的文艺工作者陈洪,以土家婚俗为素材创作了摸灰、骂媒、织锦、背山、哭嫁、甩筷、穿鞋、抢床共八章大型土家族婚俗系列舞蹈剧《土里巴人》,由宜昌市歌舞剧团演出后,荣获了全国第四届“五个一工程” 奖,并在北京、上海、香港、厦门、兰州、苏州、深圳等地演出180余场。③除此之外,另外一个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文化人覃发池还通过改革创新土家族民间古老的“跳丧舞”,发展了一种群众自娱性的集体广场舞蹈“巴山舞”。它不仅没有使传统的“跳丧”习俗消亡,反而使这种具有土家特色的民间传统文化实现了现代化的转型和传承。

二、大众文化对鄂西土家族民间文化的负面影响

(一)大众文化的泛滥导致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

大众文化具有商业性、时尚性的外表,商业社会的物质利益原则、消费原则、交换原则已经渗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商业价值与大众传媒价值的结合使大众文化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势。因此,以往相对稳定、代代相传的民间文化被日益泛滥的大众文化步步紧逼,走向逐步流失的尴尬境地。当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大街小巷,男女老少都在唱着“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的流行歌曲的时候,曾经打动了无数土家儿女的“满园竹子挑一根,百人里头挑一人,爱穿爱戴我不选,爱姐勤快又聪明……”的情歌却丧失了“市场”。除此之外,吸引着族人团聚的悠悠哭嫁歌被西洋乐器演奏出的婚礼进行曲所取代;生子打喜时的花鼓戏也被流行歌曲逐出了土家人的日常生活……这些昔日丰富着土家人民生活、表达着土家儿女缠绵绵的情义的传统民间文化被日益泛滥的大众文化所充斥,失去了继续生存的根基。如今,只有在地区文化馆、民俗文化村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商业性表演活动中,才能较完整地看到土家族传统民俗民间文化活动。

(二)大众文化的涌入使土家族人民的日常生活逐渐丧失了民族特色

土家族是一个与汉族毗邻而居的民族,自清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之后,就受到了汉族儒家正统文化的影响。男女“以歌为媒”的自由婚姻变成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今天,虽然土家族地区已经实现了婚姻自由,但是以往极富民族特色的“陪十姊妹”、“陪十兄弟”等婚俗也都被人们所淡忘、忽略。土家族姑娘们舍弃了美丽的西兰卡普,穿上了公主裙、吊带衫;小伙子们也换上了西装,穿上了皮鞋。不可否认,这些现象证明了土家族人民逐步告别了贫穷,走向了富裕。然而,传统民俗民间文化虽然不够纯粹,但仍部分保留着本族人民的根本精神,它质朴、通俗、自然、单纯,不追求个人风格的刻意表达,重在反映富有活力的民间群体生活。而现代大众文化的制造者尽管时时揣想着大众,试图以此满足大众的心理需求,但它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④大众文化以消遣性、娱乐性为目的的特征,更使告别了传统生活方式,走向了富裕的土家族人民有时间、精力和财力去消费大众文化的产品,以达到消遣、娱乐的目的。这也就迫使曾让历代土家族人民引以为荣的民间传统文化逐渐走向消亡。

三、土家族民间传统文化如何应对大众文化

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众文化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渗透到各个民族的民俗民间文化之中。对民俗民间文化而言,面对大众文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民俗民间传统文化必须保持自己的民族特性

文化的民族性表现为纵向上不断自我更新、横向上不断融合外来文化的动态进化过程。一方面,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吸收外来文化精髓,化为自身文化因子;另一方面,民族文化也被外来文化所移植、消解和同化。一个民族的优秀文化总是具有浓郁的民族性,只有保存民族特征的文化,才能更好地阐释本民族的优秀历史和特性。

(二)土家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必须以开放的心态面对大众文化的发展和流行

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家族民族民间文化必须本着与其他文化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的精神。面对大众文化的冲击,要采取“和而不同”的观点,主动吸取和融合大众文化,但是不能动摇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主导地位。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也应发展和创新

文化不仅是一个民族全部智慧和文明的集中体现,而且是维系一个民族的精神纽带。一个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能否发扬光大,关系到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前途,乃至民族的地位。要保持民族自身的存续和兴旺,就必须继承和发扬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于此同时,在大众文化和民族文化交融的背景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必须创新,在体现民族特色的同时也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才能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注释]

①吴加才:《论大众文化的特征》,《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②洪晓:《试论中国大众文化的影响》,《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民众文化范文7

〔关键词〕群文系统 舞蹈大众化 教育体系

一、群文系统是挖掘传统民族民间舞蹈艺术的主力军,也是储备的库房

群文系统肩负着导引文化发展方向、宣传文化普及活动、教育(美育)群众了解认知文化的使命,民族传统文化在这里得到了最原始、最真实、最贴切的表现。舞蹈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同时又是动态性的形象艺术,对它的文化探索与搜集自然就应该在动态中、典型环境中,运用各种文化知识进行研究。[1]各民族民间舞蹈来源于劳动人民,是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它不同程度地积淀着本民族特有的民族心理、审美情趣、风俗习惯等文化现象。各地区群文系统是搜集、整理当地舞蹈文化的重要载体,同时被人们称为是民族民间舞蹈的“中转站”、是挖掘传统民族民间舞蹈艺术的主力军,也是储备的库房。

随着我国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基层文化建设也得到不断的改善,城乡居民的精神生活也得到了一定的提质。各地群艺馆、文化馆、站大力开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省、市、区、以至乡镇、村委会积极响应,大幅度提升了文化为群众服务的水平。各地区群文系统内部机构建设也日益改善,这对于群众文化更好地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有效的硬件设备。各地区民族民间舞蹈也在当地群文系统的开发与研究中如火如荼地被挖掘与利用起来,与群众生活紧密相扣。但是“文化滞差”现象仍还存在,群众文化艺术工作仍存在许多漏洞,这里以舞蹈艺术为例,如:城乡群众舞蹈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地方群众民族舞蹈个性与特色不突出,存在跟风现象;公益性与市场服务功能观念滞后;盈利目的性突出等,这些都制约着群众文化工作的科学发展。群文系统与群众文化两者之关系既是“源”,也是“流”,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二、群文系统背景下民族民间舞蹈大众化教育体系面临的新形势

科学的文化发展观,是导引舞蹈艺术如何在坚持与发展民族民间舞蹈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重要科学理论。群文系统只有不断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了解与认知传统民族民间舞蹈文化,把握其发展规律,满腔热情地投身于传统民间舞蹈的挖掘、整理及创新。针对民族舞蹈文化的特异性,应以其不同的价值予以区别对待。紧密结合人民大众的喜好与追求,在“不失传统、不失群众、不失品味、不失和谐”的基础上,与人民大众一起构建传统舞蹈艺术大众化教育体系,这才是其本质,也是保护与传承民族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与方法。

(一)定向引导,寓教于乐,人民群众应是推动民间舞蹈艺术大众化教育的主体

推动舞蹈大众化教育体系的建设,与各地区群众之间直接传承紧密相连。群众之间直接进行传承是在群众之间通过“局内人”进行传承的,在该民族地区,所有表演者(人民群众)都是在本地区自然环境与民族文化的陶冶下,逐渐掌握该地区民间舞蹈的表演形式,共同展示其特有的风格韵味。同时,表演者的身体素质、体态、文化修养、性格、爱好等,无不直接影响到民间舞蹈文化的掌握与传承。[2]可见“局内人”的引导与教育对于群众舞蹈文化的掌握与传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地区群文系统中的民间舞蹈能手、民间艺人,他们不仅是民间舞蹈的继承者、学习者、收集者、传播者,也是民间舞蹈的创造者、发展者,因此被称为是最了解各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生产方式与服饰文化等的忠实传承者。

(二)宣传、组织、协调群众民族舞蹈教育能力的欠缺

所谓发展大众的舞蹈艺术,就必须紧密结合群众来进行。各民族、各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舞蹈,人们通过舞蹈教育子孙,在歌舞中唱述历史、歌颂民族英雄、传颂民族美德、赞美家乡。[3]民族舞蹈是民族的根脉,宣传民族舞蹈教育就是宣传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区,见到一些现象让我们吃惊,有些娱乐活动不是以民族舞蹈为主线,而是以不健康的舞蹈节目展现在群众面前,完全暴露出舞蹈作者低下的情感、思想与道德观念,这些行为将导致我们的舞蹈艺术逐渐脱离群众,以至偏离舞蹈自身发展的轨线。

(三)“文化滞差”现象的凸显,群文系统践行发展传统舞蹈大众化教育的几点思考

当今信息化与网络化不断进入人们的生活,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难免会有盲目趋“洋”、趋“新”,忽视传统舞蹈属性问题。

其一是如何保护“本土特色”?怎样迈向繁荣?

其二是俗化、富贵化、浅表化、玄化、雷同化对民族民间舞蹈当前和未来有何影响?

其三大众参舞的时间、次数比例越来越少,对舞蹈发展未来是喜是忧?[4]

上述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很多舞蹈工作者的重视,各地区群文系统也相继采取了一些措施,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只有少部分地区的传统民间舞蹈文化得到推广与延续,还有大部分民族舞蹈文化在一天天地远离我们的视线。冯骥才先生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三点要求,首先是应该立足田野,即与我们的文化共命运,民间文化在田野,不在书斋;其次要为民间文化作学术的支撑;最后是呼唤文化自觉[5]。这三点可以说非常精辟地概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与方法。群文系统在保护传统民间舞蹈方面同样需如此。

三、群文系统驱动下舞蹈教育大众化体系的建设途径

群文系统舞蹈工作者应时刻以:“扎入泥土,不离乡土”为基点。立足本土,发挥特色,同时需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才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传统民间舞蹈只有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才能永葆民间舞蹈文化之花蔚如云霞之灿然。作为民族民间舞蹈艺术传承发展的第一线工作者――群文系统,对于初步建设舞蹈艺术大众化教育体系,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措施与方法:

(一)积极开展舞蹈艺术普查、调查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舞蹈艺术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抢救与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某些方面,民族民间舞蹈艺术普查、调查工作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使得大部分传统民族民间舞蹈不断流失。普查和调查是一项艰苦而细致的工作,需有政府与民众积极参与,群文系统应有计划性、有针对性地设置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以点带面,在整个限定区域全面铺开,共同投入到建设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队伍中来。

(二)加强当地民众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

教育起着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过程,家庭教育是从孩子呱呱坠地时就开始了,这是个很关键的时期,从小在父母的文化教育下,孩子就会潜意识地关注与认同属于本民族舞蹈文化,并耳濡目染地感受着舞蹈带来的快乐。学校是知识的储藏地、是知识的发掘地、更是知识的接力营。学校的教育影响着孩子们的未来,在学校进行民族舞蹈文化的传播与讲授将是孩子在定性的时候捉住其精髓的一个过程,同样是一个扩大影响力的一个过程。

(三)政府应加大宣传本地区舞蹈文化的传承力度

政府的引导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通过有效地改善场景,加大场面,引导更多的民众参与,宣传民族文化的保护对于一个民族“精神存在”的重要性。积极申报“舞蹈之乡”,举办不同性质的艺术节与比赛活动(男女长幼都可参与其中),对于民族舞蹈文化的搜集工作也应落实到实处,并每家每户配备关于本民族文化艺术的书籍,从各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舞蹈,在各地区进行展演,相互学习和借鉴,加强本地区人民对于民族舞蹈文化的交流,增强本民族人民舞蹈文化心理认知感。

(四)做出属于本地区特色的舞蹈艺术精品,作为文化产业进行传播

“做出特色,做出精品”是一个民族文化“走出去”所必须遵循的,舞蹈只有做出属于本民族、本地区的舞蹈特色,舞蹈艺术才能与国内,甚至国际舞蹈作品进行比拼,从而展现本民族优秀的舞蹈文化。如:湖南地花鼓、永州的瑶族长鼓舞、湘西苗族踩脚舞、土家族毛古斯舞等。通过地区特有的民间舞蹈素材编创一些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舞蹈剧目。这是一个需要很多人共同去努力的目标。常见常新,常用则常传是舞蹈文化不断演化的一个过程,把握民族舞蹈文化精髓,就是把握了一个民族舞蹈文化之根。

结语

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具有鲜明的特性、个性,也具有明显的时代制约性。进入现代化进程后,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的积淀顽强地保留着,负载着一个民族发展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6]群文系统应把握本民族、本地区最为优势的舞蹈基因,在有效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紧紧地依靠群众,贴近他们的生活,接受群众的批评指正。我们常说,舞蹈艺术是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的一面“镜子”,人民群众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将有效增强群众的凝聚力,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外来文化不断冲击融合下,群文系统应不断地联系群众,坚持本民族、本地区特有的舞蹈文化,立足本源,善于从生活的沃土中不断汲取营养和精华,丰富与完善本民族、本地区舞蹈艺术,这才能做到舞蹈艺术教育大众化。

参考文献:

[1][2]罗雄岩.中国民间舞蹈文化教程[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1:12,21.

[3]王克芬.探索民族舞蹈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J].民族艺术研究,2007(5).

[4]引自杨德]教授关于群文系统如何培养舞蹈编创人员培训班讲话.

民众文化范文8

1、从功能性上看,民族音乐丰富了大众文化生活

民族音乐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是从古至今传承而来的具有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音乐。它起源于民间,最终成为被人们熟知的音乐表现形式,将它引入群众文化之中,极大丰富了群众生活。比如榆林小曲,当它第一次出现在舞台上时,无论是艺术界还是爱好音乐的观众都眼前一亮,尤其那地道的“信天游”民歌,唱出了陕北民间的特色风格。民族音乐有一个特点,就是当地人们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改编,这是其他音乐文化无法比拟的。民间音乐不仅给人民群众独特的听觉享受,还可以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音乐创作之中,从而迸发更高的热情。由此可见,民族音乐可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能够将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场景再现于舞台之上,弘扬了中国独有的特色文化。

2、从社会性上看,民族音乐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

文化具有集群效应,能够改变族群的意识,使他们向同一个信仰和价值观转变,使族群或特定区域的人具有更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民族音乐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来源于一种思维方式,是维系民族的精神纽带。民族音乐的凝聚作用对和谐社会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大力发展民族音乐群众文化,不仅是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还是一种民族凝聚力的体现。

3、从教育性上看,民族音乐具有积极的教育功能

民族音乐的歌词大多是正面的、上进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它以一种更加柔和的方式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整体水平。

二、群众音乐与群众文化的渊源

1、群众文化是民族音乐的起源

自从人类产生以后,语言成为人们彼此交流的工具,有的时候人们为了使语言更加生动,就会用有韵律的声音来表现自己的情感和愿望,这就是最初的民族音乐,虽然没有进行严格的定义,但是已经有了初形。群众文化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是民族音乐的起源。在社会生产劳动中,人们为了增强动作的协调性,会发出有规律的劳动号子,这种号子慢慢演变成民族音乐。此外,古人在收获劳动果实或打猎归来的时候,会用有规律的欢呼声告诉家人,自己回来了,这种节奏慢慢演变成音乐的旋律。古代人科学文化知识落后,他们将希望寄托于神灵,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祭祀方式,人们在祭祀活动中通过会唱祭歌,也是民族音乐的根源。

2、民族音乐在群众文化的表现

首先,民族音乐用来宣传群众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不断增长,高科技的传播手段飞入寻常百姓家,如电视、电脑、家庭影院等几乎成为每个家庭的必备品,而这些正是现在民族音乐发展的主要媒介。民族音乐具有天然的亲和力,用以宣传群众文化最合适不过。比如当前人民群众非常热衷的广场舞,播放的音乐几乎全部是民族音乐。所以说,民族音乐对群众文化具有很好的宣传作用,能够推动群众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其次,民族音乐能够凝聚群众文化。民族音乐不仅可以凝聚人心,还可以凝聚文化。比如在社区,民族音乐凝聚人心的同时,会将一部分人的兴趣爱好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一定的规模性。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人走在一起就会形成组织,组织是文化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深厚的群众文化需要有强有力的文化组织支撑。因此,民族音乐在凝聚人心的同时,对群众文化也具有维系和凝聚作用,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将人民群众送入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之中。

三、民族音乐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法

1、要了解群众文化活动的生活群体

纵观大大小小社区的生活群体,群众文化活动多以中老年人为主,青少年较少参与。由于大街小巷到处弥漫着现代流行音乐的声音,晨练的中老年人只能选择这些音乐。然而这些音乐没有任何民族味道,尤其是哪些“我爱你,爱着你”之类的低俗音乐,对中老年人和少年儿童的非常不适合。针对这一问题,要想让广场上响上悠扬的民族音乐,就必须了解这些生活群体的特点,根据他们的年龄、文化程度,选择他们喜好的、乐于学习的音乐。然后可以招揽一些民族音乐爱好者,让他们帮忙和宣传民族音乐。此外,不仅要用人和媒介去宣传,还要让人民群众主动学习民族音乐。比如在广场上发动群众学习民族舞蹈,民族舞蹈与民族音乐配合,从而提高民族元素在广场上的感染力,形成浓厚的民族氛围,使民族民间音乐充分发挥其艺术魅力。

2、提高人民群众的音乐鉴赏力

一曲美妙的音乐如高山流水一般,陶冶人们的情操,使人处于一种极其美妙的精神世界之中,音乐营造出来的氛围对群众音乐文化有很重要的作用。不是所有音乐都具备如此特点,只有适合人民群众的音乐才能有此作用。文化工作者要深入研究群众喜好,选择优秀的民族音乐,选择能激发群众热情的民族音乐。当然,要想做好这些工作,文化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音乐素质。同时,音乐工作者要多了解群众的爱好,不能将自己的喜好强加给群众。作为文化馆的工作者,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如可以在广场舞、社区文化活动以及音乐喷泉等多个场合进行宣传,并加大民族音乐的开展和引导,我们要积极编排适合本地方的音乐和广场健身舞,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四、结语

民众文化范文9

[关键词]民间音乐;群众文化活动;地位;作用

一、民间音乐是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手段

民间音乐在群众文化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传统文化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对传统文化越来越重视。在一些社会活动中充满了民间音乐,比如说在一些节假日的庆贺当中以及集体的拜寿,都需要一些民间音乐来进行装饰。随着民间文化的不断提升,民间音乐在其中得以发展和传承,将乡土的民俗文化融入民间音乐中,可以丰富民间音乐的内涵。在城镇地区民间音乐受到了广泛的欢迎,人们民间音乐得到了广泛的发展。通过潜移默化的音乐文化熏陶,人们对民间音乐越来越感兴趣。通过正确的方法可以激发群众对民间音乐的兴趣,正确的辅导方法可以提高民间音乐的欣赏水平,引领更多的群众对民间音乐进行欣赏,参与到群众文化生活当中来。在一些民间音乐演奏的过程中,节奏频率一般过快,所以在欣赏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工作人员正确的引导,以便欣赏到民间音乐当中真正的内涵,群众还可以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学习音乐文化,真正去体验民间音乐给群众带来的快乐。在整体的音乐活动当中,需要充分对群众的音乐听觉进行锻炼,使观众可以直接面对民间音乐,全身心投入到民间音乐当中。在初步感知民间音乐的同时,要上升到对民间音乐理性的认识,用耳听只是简单的初步欣赏,只有上升到内心去感受,才可以真正地感受到音乐当中的内涵美。

二、民间音乐的地域特色决定了其在群众文化活动中的意义

在群众文化活动过程中,民间音乐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文化活动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群众的语文化生活,提高群众生活的水平和质量。对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民间音乐当中融入当地的文化特色,发扬民间音乐的同时,也是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在对民间音乐进行辅导的过程中,学习者必须充分地了解民间音乐的主要构成,与此同时还需要了解民间音乐所演奏的乐器,不同的演奏乐器也会将民间音乐演绎得具有不同的特色。四胡和单弦八角琴是民间音乐当中最常运用到的演奏乐器,细腻的声线和造型独特的外观,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到民间音乐演奏过程中。通过情景的汇聚以及音色的融合,可以更加生动形象地将民间音乐进行演绎,从而推动民间音乐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莆田民间音乐是较为完整的艺术形式,在演奏方面具有超高的水平,其中还会融合现代的说唱。在气氛热烈的演奏现场中,可以充分根据演唱者的声调和情感表现,将民间音乐文化的内涵演绎出来。根据音乐中所含有的旋律,准确地表达演奏者的内心情感变化,结合演奏队伍的队形和动作,可以将具有地域特色的唱腔进行完整的演绎。

三、民间音乐创设的多种体验形式决定了其在群众文化中的作用

群众的作用对民间音乐的发展非常重要,对民间音乐传播的形式要注重创新,传统的音乐传播模式过于枯燥繁琐,吸引不了群众对音乐的兴趣。通过创新音乐的传播形式,可以使群众自觉参与到音乐之中。《咱们的领袖》是一首陕北民歌,在民歌的基础之上进行了润色,在演奏的过程中声音奔放嘹亮、舒展明快,非常的悦耳动听。陕北的民歌具有非常鲜明的民族特色,在演奏中所出现的形式大多是秧歌和社火,是国内外民歌流派较为鲜明的民歌,歌中唱出了对领袖的赞扬之情。民间音乐大多数所传达的是朴素优美的音乐,许多都结合了当地的传统文化特色,使群众能够更加自然地投入到音乐的欣赏过程中。通过创设多种民间音乐体验形式,可以允许群众对民间音乐的兴趣,使更多的群众投入到民间音乐的欣赏和传播过程中。群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民间音乐,只要对民间音乐加以现代音乐元素的融合,就可以加深广大青少年对民间音乐的了解。融入地方浓郁的特色文化,可以使当地的群众积极地投入到民间音乐当中,融入群众的艺术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民间音乐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传统文化不断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传统文化越来越重视,将乡土的民俗文化融入民间音乐中,可以提高民间音乐的欣赏水平。在一些民间音乐演奏的过程中,民间音乐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文化活动形式,完整的艺术形式在演奏方面具有超高的水平,从整体上可以推动民间音乐稳定、可持续发展。以上的粗浅之见,如有不到之处,还望相关的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黄伟鹏.浅谈群众文化活动在医院工作中的地位[J].音乐大观,2013(10).

[2]贾培莉.浅谈广场舞在群众文化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J].神州,2013(33).

民众文化范文10

就当前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现状来看,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畸形的发展局面,而致使此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归咎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民族音乐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前进,继而促使其逐渐忽视了自身独有的特色及中心文化,最终由此呈现出畸形的发展局面;第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当代民族音乐文化逐渐强调了与西方张扬个性的有机结合,但是此行为的产生在创新我国民族音乐文化的同时导致其呈现出否定自我发展根基的问题,即对自身音乐文化内涵呈现出不认可的态度,为此,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二、民族音乐发展中的两极缺失状态

当前民族音乐文化发展中两极缺失状态主要体现在传统音乐精神及原生态民族文化两个方面。由于传统音乐精神是民族音乐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从而其缺失现象的产生导致欣赏者在对民族音乐作品进行欣赏的过程中无法从中体会其音乐作品表达过程中所要呈现出的文化精神,最终由此影响到了民族音乐文化的有效传播。此外,民族精神是由某地区经济、文化、风俗等因素影响下而形成的,因而在民族音乐文化表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对民族精神的灌输,继而避免两极缺失现象的凸显影响到文化的传承。另外,民族音乐文化表达过程中对原生态现象的凸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民族音乐作品演奏者在作品表达过程中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三、基于大众传播媒介下的民族音乐文化危机化解措施

(一)举办民族音乐文化比赛项目

基于大众传播媒介视角下,民族音乐文化的有效传承要求科研文化组织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注重鼓励广播电视平台举办相应的民族音乐文化比赛项目,并以设置高额奖金的方式吸引民族音乐文化爱好者参与到比赛活动中来,最终由此达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目标。例如,中央12频道在节目制作的过程中为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族音乐的认知程度,其在节目制作过程中举办了《西部民歌电视大赛》节目,节目在播出的过程中吸引了大量云南民众的注意,同时部分云南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也将包含云南民族文化的《云南映象》《诺玛的十七岁》《母亲河》等音乐作品以电视比赛的形式展现出来,继而带动其他民族的人们更为了解云南地区文化,并被其民族音乐文化精神所吸引。

(二)完善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机制

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机制已经无法满足当代社会发展需求,因而在此基础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且应注重结合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现状完善相应的文化传承机制,并在文化机制内容完善过程中强调应用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性,继而促使广大群众在良好的民族音乐文化传播环境中能深化自身对民族精神的认知,从而在对民族音乐作品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可将自身所掌握到的民族精神融入到其中,达到最佳的文化传播状态。另外,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机制完善过程中带动音乐家参与到文化传承活动中亦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功能

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过程中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功能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由于报纸是以文字和图片为主的视觉传播媒介,因而利用其进行民族音乐文化传播的过程中应注重结合媒介传播特点来开展民族音乐传播行为。例如,在对云南地区音乐文化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应注重强调将云南丽江等地的景色图片与音乐文化进行相互融合,最终以此达到良好的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效果;第二,利用广播进行民族音乐文化传播的过程中应注重发挥音乐的声音特色,继而以此来刺激听众的听觉,形成良好的民族音乐传播环境;第三,广播电视平台亦可应用于民族音乐文化传播过程中,最终提升整体传播效果。从以上的分析中即可看出,在民族音乐文化发展过程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文化传播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应将其落实到实践中。

四、结语

民众文化范文11

关键词:廉政文化;公民参与;制度

廉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参与廉政建设,有利于反腐斗争的高效进行。通过公民的参与监督,使权利在阳光下公开,加强舆论监督,给腐败者造成心理压力和舆论压力,建立一条民政合作的反腐倡廉之路,有利于减少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一、廉政文化建设的意义

廉政文化建设是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方式,结合我国国情,廉政文化主要以打击腐败为目标,结合传统优秀文化和国内外反腐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的特殊国情,是适合中国发展的反腐倡廉的文化形式。廉政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的文化建设,具有持久性。

廉政文化建设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推动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意义。廉政文化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一种道德范畴,主要靠人的自觉性,我国廉政文化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官员的廉政水平,树立权为民所用的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成。廉政文化建设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党风建设,主要解决思想问题,其次是廉政建设,主要解决体制问题,最后是反腐败斗争,主要涉及惩治腐败和监督问题。廉政文化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使得党员认识到的危害性,提高反腐败斗争的高效,促进我党廉政建设。

二、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公民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推动主体,深厚的群众基础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公民是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的最终力量。廉政文化建设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取信于民,促进公民参与到廉政建设当中来。

1.遏制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

公民积极参与反腐倡廉斗争,会在全社会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督氛围,从而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压力。在不同领域不同阶层的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看得最清楚,揭露腐败分子检举腐败行为的力量也是最强的。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获取线索和案源的主要渠道是人民群众的举报。公民的参与形成了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从而对政府人员产生无形的压力,使他们克己自律,严格办公。公民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有利于净化社会空气,促进民主发展。

2.加强民主观念,克服廉政建设中的偏差

公民参与廉政建设,是公民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公民作为社会的基础,有权利有义务参与廉政建设。在廉政建设当中,一些官员认为反腐败要取得成效必须依靠法治和检察机关,对人民参与廉政建设认识不够。人民是社会的主体,由人民来参与监督,就像设下了一张无形大网,人民能随时反应监督情况,能有效完善监督机制,降低反腐败的成本,同时加强了人民对社会的认同感,促进了民主观念,克服廉政建设中只依靠国家政府的偏差,全民参与,有效加强廉政建设,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

公民参与廉政建设,自然会破坏某些犯罪分子的利益,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造成社会万马齐喑的局面,不利于社会民主建设,给滋生温床,导致社会廉政建设失去效用。因此,公民参与廉政建设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保障。

1.加强和完善廉政建设法规和相关事宜

制度是约束党员言行的重要手段,要把制度建设落实到廉政建设各个环节上来。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干部工作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机制,确保重大决策由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防止权力垄断,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对危害廉政建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民参与廉政建设,要确保公民权利的行使必须进行制度设计,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解决问题。因此,要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原则,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把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

2.权力公开,打造阳光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

权力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政府和官员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予以,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及时报告自己的活动和申报财产。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防止片面、畸形发展,干部的政绩好坏应由民主测评决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廉政建设的热情,增强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多了解社情民意,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度。要弘扬廉政文化,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民心,聚集民智,争取民力。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崇尚廉洁的思想,使整个社会的廉政氛围更加浓厚,让腐败思想无处藏身。既提高了政府的廉政水平,也加强了人民群众的廉政思想,促进社会风气的改善,有效加强了廉政文化建设,提高了人民的参与度,促进了民主进程。

总而言之,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民众参与,有效提高了反腐败斗争水平,降低了反腐败的成本,加强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监督作用。建立一条民政合作的反腐倡廉之路,有利于减少腐败,促进廉政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赵秀月,赵连章.浅议人民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J] .社会科学战线,2010(4).

民众文化范文12

关键词:后殖民;大众文化;规范;自由;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32―06

第三世界,特别是后殖民国家的知识分子,在进行本土大众文化研究的时候,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去借用西方文化研究界现成的批评理论和批评架构。印度小说家班吉姆・钱德拉・查特吉对于这样的一种思考大众文化的方式持保留态度,在查特吉看来,随着后殖民文学批评的兴起,西方大众文化研究中有关现代性的论述已经受到广泛质疑。因此,查特吉认为,要建构贴近本土大众文化经验的批评范式,必须深入本土文化实践中去,观察本土大众文化实践的独特性,既考查其固有特点,也必须注意到大众文化所发生的变化。

从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在印度宝莱坞电影繁荣发展的鼎盛时期,印度学术界关于电影与本土观影文化之间的关系有过激烈的争论。当时印度国内学术界分成两派意见。一方认为,印度电影观众的传统信仰和传统价值观根深蒂固,根本无法欣赏贯穿理性的现实主义电影,因此,印度电影产业不断制造出表达手法幼稚、意识形态落后的垃圾,这些电影最终强化了印度大众前现代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最终阻碍了印度社会的现代转型。另一方则认为:在当时,现代性已经成为公共生活中的主导原则。在这种语境下,印度大众电影及其观众的非现代性审美取向反映了传统审美在现代技术和商业文化凌厉攻势面前的韧性,体现了后殖民时代印度人民对于现代文化价值的拒绝以及对古老信仰与审美取向的拥护与支持。这些浸透着传统观念的电影实际上对于印度传统起到了保护作用。

随着大众文化研究,特别是庶民研究在印度的兴起,这个话题再次在印度引发争论。这次卷入争论的学者包括具有全球学术影响力的印度籍学者契德南达・达斯・达古他(Chidananda Das Gupta)和阿希斯・南迪(Ashis Nandy)等思想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学者们的争论依然围绕上述两个维度展开。查特吉认为,这场辩论在当下已经显得有些过时,这是因为“双方都假定了所谓前现代的印度观众的审美观中存在某种固定结构,而这种结构自身缺乏灵活性,无法与现代电影技术交锋”;同时,这种结构也“无法通过自我调适和改变适应环境的变化”。但随着后殖民文学和文化研究的逐渐兴起,我们看到,全球文化学术界的现代性研究经历了一个重新整合的过程。以重新整合之后的现代性研究范式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印度大众电影“成功地采纳了传统叙事形式和表达技法并将其植入现代技术媒介”。这一过程本身已经成功完成了电影以及大众观影文化的现代化。查特吉指出了这次重新整合中的三大要素:

首先,我们已经不再认为现代性只有一种模式或一个版本,也不再相信存在一种放诸四海皆准的现代性。世界不同地区或国家的现代化历程促使学者开始探讨差异化的现代性、另类现代性甚至多重现代性。不仅如此,西方现代性本身的历史也受到了质疑。

其次,就算在现代性领域内部,不同体制空间的转变也不一定以同一种方式完成,甚至有时连方向都相反。比如,印度阿育吠陀和俞那尼医学体制的改革吸纳了专利药品、标准化教科书、大学考试、医师资格注册等做法,但并没有因此就变成西方现代医学的分支;但印度化学界或数学界却相反,西方现代化学与数学的引入彻底改变了印度人在这两个领域思考问题的方式。这是自然科学领域两个转变方向相反的例证。其实在文化界也可能出现转变方向相反的情况:比如小说、镜框式舞台、油画等西方形式的引入为印度文学艺术带来了根本性变化;但印度音乐即使接受西洋乐器,采用西方的记谱方法或者吸收录音、电台播音、电影等现代技术,甚至建立专门的音乐学校,其精髓仍然是印度的,整体上与西方音乐有很大不同。

最后,就使用权力(通常是国家权力)改变前现代体制这一点来讲,情况也发生了转变。当代即便在政府管理领域,更多强调的也是要考虑人口的异质性,根据当地状况对福利保障政策进行微观调控。同时,“现代转型的作用力场从国家转向市场,但是这并未导致全球文化趋同”。大量新的本土空间诞生,促进了文化差异的再生产和身份政治的重新调整。

查特吉认为,现在的大众文化研究者不应该用西方所界定的现代化路径去审视,而应该秉持批判的眼光,在文化实践中形成后殖民批评家自己的思考方式,来反观后殖民大众文化的实践活动,包括大众电影。

后殖民时代的大众艺术,尽管采用了西方现代技术,却并不遵循西方现实主义美学规范,而是采取了一种完全背离现实主义的美学原则。查特吉以印度早期人为改变原作色彩的涂色照片为例,揭示印度本土摄影艺术家的审美取向:艺术家在作品中使用颜料并不是为了补足画面,而是为了隐藏照片中现代技术制造出来的高度写真感。

查特吉也以印度国内广泛采用的达显仪式在艺术中广泛运用的例子来深入讨论这个问题。达显主要指信徒从视觉上接触神的形象,并通过这种看与被看的动作来获得神的祝福。“达显”的做法已经从圣像扩展到那些具有特殊品质的圣人,甚至进入政治领域。包括甘地等现代政治领袖在内,都会向前来拜访他们的人赐予“达显”,而被赐福的一方则希望通过与圣人或权贵的视觉接触得到升华。查特吉指出,“印度流行视觉艺术对神圣或权贵之人的描绘就受到‘达显’概念的极大影响”。查特吉以印度常见的罗摩画像为例,通常画面中心是印度人都非常敬重的圣人罗摩克里希那,两边分别坐着他的妻子萨拉达和信徒斯瓦米・维韦卡南达,背景是迦梨女神像。三个主要人物被放在前景位置,罗摩两边的陪衬人物与画面中心的主要人物罗摩呈现出同样的清晰度,而背后是同样清晰的迦梨女神的填色照片。这样一种构图完全违反了现实主义的叙事原则和空间可信度原则,也违背了空间透视的基本规范,因为按照西方视觉艺术的表达准则,被聚焦的中心人物应该是最为清晰的,而中心人物两边的次要人物应该稍显模糊,距离前景较远的迦梨女神画像应该最为模糊。这幅罗摩画像的结构安排,似乎是想让观众能够一次性获得四个伟大的人或神的“达显”,得到四位圣人的赐福。

印度本土艺术家也提炼出如正面布景、角色直接面向镜头说话等违背西方电影美学原则的拍摄方法;印度一度每周播放一次的电视史诗剧《罗摩衍那》则可以被看作是成千上万观众定期的达显仪式。查特吉指出,西方各类视觉艺术所采用的现代技术“已经深深浸透到了普通人的日常文化生活里,大众文化艺术却并未接受现实主义的视觉美学”。同时,西方现实主义艺术的很多元素即便出现在这些描绘神话、历史或社会主题的大众艺术作品中,其原来的意义已被全部掏空。

那么,这些前现代艺术表达形式与现代技术的合成物能不能被称为艺术呢?我们可不可以界定它们的美学特性并对它们作出评判呢?以何为依据和标准来评判呢?在当下学术界,我们不会极端地区分所谓现代高雅美学与非现代大众趣味,或者西方审美与东方审美。但查特吉提醒我们,“在后殖民文化研究中,只要一说起本土大众的审美取向与特点,就连最前沿的学者都会去谈论东西方的观念差异,仿佛正是这种本质差异造成了印度大众观看行为与西方人的根本不同”。比如,大量有关印度大众电影的研究文献资料都显示,塑造印度电影美学模式的主要观念框架是神话一偶像式的,与好莱坞电影的现实主义美学截然不同。查特吉指出,这种论述有一个基本预设,即“实践是观念和信仰的外在表现,而这些观念和信仰组成的意义系统界定了文化”。这种文化观在人文科学里由来已久。查特吉认为,这种看法阻碍了我们对于后殖民流行文化的批判性理解。

那么,是不是只有论证这些大众文化产品是创作者自由创作的产物,才能证明大众文化具备美学价值?查特吉指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以准逻辑的方式去运用“自由”概念,将其视为先验标准,去区分雅和俗、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大众文化有着所谓的外在指向性,或者说有着自身的功利性质:对殖民者或后殖民时代本土民族精英统治权力和压迫的反抗,并把这种反抗经验转换为可交流的艺术表达。这一点非常不同于精英文化所推崇的所谓“艺术无功利性”这样一种价值取向。查特吉认为,以“创作自由”作为先验标准来肯定精英阶层雅文化,贬低甚至否定大众文化审美价值的做法显然是大众文化研究应该首先避免的。

查特吉提出后殖民大众文化研究与批判应该首先抛弃任何预设的概念和观点,把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大众艺术品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查特吉并不认为实践是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观念构成的意义系统形塑了文化;相反,他提出,“大众文化是由实践构成的”,印度社会大众反抗殖民统治和本土精英暴政的斗争实践形塑了大众文化的表达方式。查特吉并没有完全抛弃在艺术批判中与作品生产相关联的“自由”与“规范”的概念。但是查特吉对于“自由”与“规范”有着自己的理解:一方面,“自由创作”的空间可以存在于特定的规范结构内;另一方面,“自由”也可以是对于既定规范的抵制。无论哪种情况,这里的“自由”概念都不具有普适性,它必须依赖具体体制内部的一系列的实践。

所谓规范即一系列得到权威认证的实践方法,也是文化产品生产的主要依据。在一个确定的文化生产、流通与消费的体制空间内,规范会定出权威的步骤、技术和手法、训练模式、优良标准、文化产品和趣味判断标准。但是,查特吉认为当代大众文化产品的生产规范有着自己的特点:

首先,流行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能要通过市场或媒体等机构体制做中介,而不是通过所谓权威规范。这一点其实描述了文化界的一种常见现象:获得过国内甚至国际大奖的电影在电影市场无人喝彩甚至无人问津;相反的情况也不少见。可见大众文化生产并不以所谓规范而是以市场作为导向。简单地说,大众文化生产者以大众是否喜欢、媒体是否关注作为自己的出发点。

其次,后殖民国家面对“濒危艺术和手工艺”的保护主义本能有其自身价值,可能为传统艺人的真实生活带来积极影响。但我们不能据此断定传统艺术生产的规范成功实现了自我更新,也不能进一步就断定它适应了不断变动的外部环境。比如许多东方国家对于本土传统戏剧的保护,确实为传统艺术的生存提供了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戏剧让大众喜闻乐见,从此走向了繁荣昌盛。这里传统艺术与现代观众之间的疏离感并没有因为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就消弭了。

最后,传统艺术规范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地关注谱系,找出艺术实践里具体元素为何、如何被修正或抛弃以及新的元素如何形成等的原因。我们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传统大众艺术自我更新以及旧体制、旧权威的衰落和新系统的建立。在这里,传统/现代的总括性框架完全失效。查特吉认为,通过“近距离审视规范本身,而不是关注背后潜藏的美学观念,我们可能会找到一种甄别流行文化产品的方式。

查特吉以加尔各答一个大众节日中的若干文化生产活动为例,进一步阐发前文所述观点。每年秋天,加尔各答都会举行庆典,膜拜杜尔迦女神,印度人称为杜尔迦节。经过过去一百多年的发展,杜尔迦节已经成为加尔各答最重要的文化庆典。节日期间遍布市内各个角落的一千多个社区会举行为期一周的庆典。每个社区庆典还包含至少数万人参加的相关活动,包括服装、时尚、食品、旅游、音乐、戏剧以及对本文来说至关重要的神像瞻仰:社区民众聚集在专门为节日搭建的亭子里,集体瞻仰杜尔迦女神像。查特吉对庆典做了一系列研究,考察了传统艺术与创新、艺术与宗教、市场和媒体的作用、手工艺人和艺术家的区别,以及流行文化的美学评价等问题。

尽管杜尔迦女神崇拜的宗教意义与她使用神力消灭水牛怪的神话传说相关,但在现代大众生活里,这个节日的宗教意义减弱,更多与省亲习俗联系在一起:出嫁的女儿每年这一天带着自己的子女回娘家看望自己的父母。传统的杜尔迦女神像用陶土制成,身上则是丝绸和金属片做的服装和饰品,背后用竹子和麦秆做支撑。四天的仪式结束后还要将神像浸入水中,以便来年翻新之后再用。另外,在神像制作工艺以及和杜尔迦节相关的表演和庆祝活动方面,还有许多具体规定。但是最近几年以来,这些规定经历了重大转变。

根据查特吉的观察,导致这些转变的直接原因是过去四五十年间,加尔各答“不同社区的庆典活动逐渐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四五天的节日期间,包括居民和游客在内,大约几百万人日夜穿梭于不同亭子(当地人称为“潘达尔”),参加不同社区组织的活动。吸引到人数的多少是衡量“潘达尔,,受欢迎程度最明显的指标,也是庆典活动是否成功最关键的衡量标准。

一方面,竞争导致景观的重要性上升到第一位。在庆典举行的几天时间里,许多熟悉的街角和公园瞬间换了新衣,变成著名的历史或考古现场,或者近期新闻头条里的场景。所以,你会看到杜尔迦节的亭子被做成美索布达米亚的亚述宫殿、罗马的圣彼得大教堂、莫斯科的克里姆林宫,或者倾覆的泰坦尼克号邮轮、哈里’波特的魔法学校、燃烧的世贸双塔。查特吉指出,“这个时候,加尔各答女神节上的空间是福柯‘异托邦’的完美例证:真实与不真实混生,矛盾元素共存”。这里吸引人们前来的不是宗教的虔诚,而是景观。查特吉认为,景观本身也“可以产生神性的光晕,激发一种和宗教情绪同样强烈的投入式反应”。但正因为景观的效果要依靠新颖和超常元素,所以我们才很难将其与传统艺术规范的转变问题联系到一起。再加上很多社区经常在亭子的建筑材料上求新求变以制造噱头,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

查特吉研究最重要的部分是他对庆典活动的所谓“艺术”或“主题”的研究。在这个庆典活动中,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到自己社区的亭子参观,活动主办方在景观设计中争相追求更高的美学效果。这样,原有的工匠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他们需要受过系统专业教育的学院派艺术精英来参与“艺术设计”或“主题表达”。参与活动的艺术家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几类:其中一类设计师来自中产阶级家庭,大多接受过正式的美术学院训练,他们通常会先想出一个主题,根据主题保证视觉风格上的统一,然后指挥几组工匠分头制作不同部件;另一部分艺术家则是工匠背景出身,接受的是传统手工艺训练,但也接触过现代艺术,有的甚至上过美术学院,他们一般会跟一名艺术总监合作或者直接动用自己的团队完成整个展示的设计和执行工作。当然,上述两种方式中都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工匠,在设计团队的带领下

查特吉研究发现,在杜尔迦节的展示活动中,历史记忆也可以被用来阐述与当下政治局势相关的主题。几年前曾出现过一个颇具意味的主题:宗教教派间的和谐。那一年,古吉拉特邦发生了大肆屠杀穆斯林的惨剧。同年的杜尔迦女神节上,一座“潘达尔”模仿了19世纪初孟加拉地区农民起义运动领袖蒂图・米尔为抗击英国侵略者建造的竹子堡垒。查特吉认为,在印度教女神的祭拜庆典上建造一个穆斯林农民领袖的竹子堡垒,构建了一个印度一穆斯林两教和平共处的象征。同年,还有一座“潘达尔”的杜尔迦女神像采用了莫卧儿细密画的风格。另一座亭子则模仿当时被毁的阿富汗巴米扬大佛。查特吉认为,这些亭子被看作一种空洞的能指,在不同的政治节点上可以被填入不同的内容与意义,来表达宗教间和平共处或者民族团结等民间愿望。

那么,此处宗教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查特吉的研究发现,杜尔迦节上很多传统宗教元素都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与商业或政治相关的新内容。然而,其中总有些核心的宗教仪式始终不变,特别是与杜尔迦神像以及神像崇拜相关的宗教庆典活动。在庆典中,“向女神祈祷,观看祭拜仪式上令人迷醉的吟唱、鼓点和舞蹈等活动为强烈的宗教崇拜开启了生存空间”。而其他空间则留给景观和艺术。

查特吉同时指出,“宗教和艺术与商业之间也出现交叠”,比如杜尔迦女神像的地位就走向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按照宗教规定或者当地传统,祭典结束后,人们必须把神像扔到水里浸泡,以备来年经过修缮之后可以重新使用。但如今,有些神像已经获得了某种类似于艺术品的灵晕,以致有人建议把它们放到博物馆收藏起来。桑那坦・丁达从小学习神像制作的传统工艺,同时也在美术学院取得了学位,其本身就是一名职业现代艺术家。他制作的杜尔迦女神像既保留了传统工艺的表现手法,同时又带有明显的现代主义风格。尽管不少买家提出了丰厚的条件,但他始终拒绝卖掉神像,而是坚持把它浸入河中。另一方面,同样接受过传统手工艺训练并上过美术学院的巴巴托什・苏塔几年前用陶土制作了一座非常引人注目的杜尔迦女神像,却被加尔各答一家豪华酒店购得,放置于草坪上作为永久陈列品。有人提议在加尔各答市内建造公园,专门展示那些可以称得上是“艺术”的杜尔迦女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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