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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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银行业监管体制目前状况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的新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目前状况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网络。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平安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征。法律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征。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征。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和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办法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和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平安,获得商业银行有关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和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办法。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和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目前状况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科学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和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办法在探索建立中国有效银行监管的新框架过程中产生了积极效果。银行业在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保持了平稳运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双双下降,银行业改革和开放取得了新突破。
(二)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缺陷
1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现已出台的银监法中,没有和之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不能采取强制办法发现银行经营有新问题不能进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产品出现以后才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这个矛盾在混业经营日趋发展、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2银监会和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和中心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新问题。中心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企业和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新问题。中心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心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心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心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新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科学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把握现代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1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力求使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银行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法规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完善我们的监管法规体系。
2银监会和中心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紧密合作。银监会和央行保持紧密合作,尤其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许多信息均来自于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银监会也需要央行的信息资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英格兰银行和FS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做法。因此,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要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务避免重复,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3借鉴和运用国际经验和国际监管惯例,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的有关信息进行量化管理,使用相关的经济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向分析法、构成分析法及贷款规模猜测、风险集中度猜测、流动性猜测等对数据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监管指标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机构以及不同的风险特征来确定。监管分析指标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2012(01):15-17.
新监管标准突出
三大特色
从公布的方案看,新监管标准突出了三大特色,分别为: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建立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其中,被公众认为对银行业影响最为直接的,是新标准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并提高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此外,新的监管标准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了系统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银监会此前已经明确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确保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明确定义,银监会透露,将在近期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评估将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
新监管标准更建立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相结合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银监会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信息科技
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监管标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关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大局。执行新的监管标准,目的并非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是通过监管标准的调整,提高银行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监会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和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区域银行;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4-0061-06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30 ~ 70年代银行业监管是以银行业的安全性为中心的,70年代后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银行业效率的问题由此受到极大关注。至此,对银行业监管开始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在此过程中,学者们也开始关注银行业的独特性,相应地提出了一些理论模型:如明斯基(Minsky)提出的“金融体系脆弱论”,戴蒙德(Diamond)和迪布维克(Dybvig)提出的“银行挤提模型”,马切斯・德沃特里庞(Mathias Dewatripont)和简・泰勒尔(Jean Tirole)提出的银行监管“代表假说”等。Bryant(1987)最早关注了金融监管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他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原因,但是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在监管国际合作方面,阿里西亚(Ariccia)和马奎斯(Marquez)的“监管中的外部性模型”能够较好的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提供理论依据,并指出差异较大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困难所在。Herring和Litan(1995)指出参与监管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带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和美国纽约纽斯大学教授艾斯・泰勒(Lance Taylor)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监管局的设想,并赋予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权力。
中国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的研究较少。厦门大学朱孟楠博士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2003)中就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如何有重点地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世贸组织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可以称得上是国内有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第一部专著;北京师范大学钟伟博士在《资本浪潮――金融资本全球化论纲》(2000)中提出了全球化的三种监管框架:短期框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统一监管,必须对现有国际金融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中期框架,即以区域金融监管作为国家监管和全球监管的有效过渡和缓冲;远期框架,建立全球统一的并账监管体系。此外,有关这方面较好的文献还有:刘宇飞著《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重点从系统风险的角度论述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合作现状;孟龙著《金融监管国际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严骏伟著《金融监管:跨国银行的金融规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尚金峰著《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已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本文从银行业监管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方面进行研究,以有助于推进银行业国际合作的发展。
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求失衡的理论分析
(一)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分析
1.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银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就中国来说,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跨国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跨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跨国银行的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同时,跨国银行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信息资源分配不均衡、两者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以及第三国没有监管义务等问题,制约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已不能满足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跨国银行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需要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来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控制。
2. 世界上有十几个离岸金融中心,例如卢森堡、开曼群岛、巴拿马群岛和巴哈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几乎都不在任何一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督之下,其成为国际银行的特殊掩护地和避风港。由于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金融机构一般都可以享受到极为优惠的经营条件和极为宽松的管制环境,其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很少,所以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增长很快,流动资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这一状况极大地加剧了国际金融业、银行业的风险隐患。大量离岸金融中心的存在使得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对其活动无可奈何,必须依靠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3. 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近年来,在不断取消传统金融监管的环境下,金融创新从某种意义上就表现为一种金融自由化。在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金融创新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并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增强了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一味追求金融创新,追求收益,而忽视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可能促使资本自发性、盲目性的弱点无限膨胀,从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在各国银行业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监管总是落后金融创新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说很多的金融创新业务处于少监管甚至无监管的状态下运行,这样潜在的行业风险就很大,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
4.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各国为了吸引国际金融资源流入本国,同时增加本国银行业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争相放松对本国银行业的监管。再者,由于不同国家的监管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跨国银行自身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国际业务转移,充分利用各国在税率、利率、政策、管制方面的差异,实现监管套利最大化。这样就可能产生对银行业所实施的金融监管失效,并可能影响本国金融资源的有效分配。面对银行业监管竞争、监管套利,仅靠一国国内监管当局的努力是无能为力的,各国监管当局必须通力合作才可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5. 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广泛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有银行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银行业对公众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特点就造成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可能短时间内在国内及全球范围内传播。如果一个或几个银行倒闭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坍塌的系统性危机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潜在威胁。同时,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时代,银行和银行体系之间的国际间联系越来越紧密,银行危机造成国际性的影响与威胁的可能也越来越大。尤其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按时清算,必然造成全球性的连锁反应。由于银行业危机具有这种在国内及国际传染性特性,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来减轻或阻止银行业危机的扩散。
(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分析
1. 20世纪7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各国开始意识到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BCBS)成立于1975年2月,它是国际社会对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危机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危机反思后的产物。其成立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上升到了实践层面”。但是委员会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定的跨国监管的权力,因此它所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仅仅是鼓励成员方或国际银行监管者采用的或一致的监管标准与方法的一种“建议”。这种建议是“广泛的原则、指导方针及最好的措施”,巴塞尔委员会期望“各监管当局通过适合自己体制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详细安排予以实践”。现在巴塞尔委员会是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方面最主要的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有三方面内容,即交换各国在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提高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他领域制定标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各种文件来履行其职能的,主要有三项成果:一是《巴塞尔协定》,被称为“神圣条约”。它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二是1988年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主要贡献在于其规定了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2004年6月又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监管思想是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这两个协议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三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此文件从7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基本原则,为各国政府、国际监管机构和其他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金融监管法律的国际协调主要是为了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针对有可能阻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协调。如1993年12月《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WTO所达成的多边国际协议进行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是一种国际硬法的协调模式,明确了“承诺谈判”的主导地位,协调成果亦成为各国必须实施的国际义务。WTO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更多地是体现在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调的间接效应上,由于WTO有广泛的成员基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制度的协调有组织及机制上的良好保证,因而在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成果丰硕。
当然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性监管组织还有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甚至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协会(IAIS)也不同程度上承担着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
2. 各国除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外,区域监管的合作也发展很快。相对来说,欧盟(EU)的监管体系发展最完善。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旨在以法律工具的协调推进欧盟金融业的一体化进程,实现《罗马条约》所构筑的“四大自由”,从而促进一个竞争的、有效率的欧盟一体化的金融市场。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依托超国家的协调机构,采用超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协调。
目前,欧盟的统一银行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存款保险制度。1994年5月,欧盟通过了《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在1995年7月之前引进一项存款保险计划。第二,资本标准。1995年12月31日,欧盟制定的《资本充足性指令》生效。第三,审慎监管。欧盟通过一系列指令形式对大部分审慎性监管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初步建立了欧盟统一的监管法律基础。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是区域监管法律协调的典范,为推进欧盟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域银行监管组织如表1所示:
(三)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现状
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均衡,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相适应,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国际银行业的系统危机。通过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及区域性银行业监管合作可以看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再者,银行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行业,不同时期银行业安全稳定的中心是不同的,这就要求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要随着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的发展而发展,供给要能够历史性地满足需求的变化。
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失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目前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存在较严重的不均衡。一方面,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相对于需求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总是滞后于需求的发展;另一方面,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不适应,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结构不能满足需求的发展。现在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按照发达国家的需要制定监管国际合作规则,反映西方国家对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但是不能满足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所以开放程度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监管合作持消极态度。这样就导致各国通过现有的方式通过协商只能达成一个最低的标准,以保证所有的国家都能去主动实施,这样就使得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总是处于低水平状态,供给总是不能在总量和结构上历史地满足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总体上看,现有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还处于低水平的状态,现有的监管体系还不能有效防范及制止金融风险在国际范围内传播。虽然区域性监管国际合作发展很快,但是,就国际而言,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矛盾还很突出。
三、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模型分析
(一)模型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各国监管当局会根据自己国家的利益参与国际监管合作。为了简化模型,这里以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两国为例来讨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合作既可以给本国带来收益,同时也可以给他国带来收益,即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具有正的外部性。
假设银行业监管者既关心本国银行部门的效率、安全和稳定性,同时也关心银行其他权利人如银行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直接假设监管者可能关心银行的利润。假设监管者可以采用许多不同的监管工具的优化组合。但是,这些工具组合的使用并不受银行欢迎,因此,银行总是希望监管当局减轻监管。我们将i国的监管工具组合称为变量ki,它包括许多可能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带来的影响。
模型中我们假设存在两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个银行系统和在该国所注册银行的一个监管者。假设∏i(ki,kj)为在i国注册的银行的利润函数,其既取决于本国监管者采用的工具组合,也取决于其竞争对手所在国j所采用的工具组合。银行不欢迎的监管标准的强制实施假设可以表达为下式:
(5)式第一部分等同于各国监管者的一阶条件,所以等于0;第二部分两项均大于0。由于∏和F的凹性,为了满足方程(4),必须有较高的监管标准,即k*>ki*,k*>kj*这样Ui(k*,k*)>Ui(ki*,kj*)。
这一结果表明,在两国对称(?琢i=?琢j)的情况下,两国都会寻求国际合作,因为这样两国的收益都会大于合作前的收益,且总收益也大于合作前的收益。
两国不对称(?琢i≠?琢j)时,两国会选择不合作,并且两国监管者试图为他们的银行提供竞争优势,进一步降低监管标准。但是,当一体化程度加深时,具有较大差异的国家也会产生合作动机。
(二)基于分析得出的几点结论
1.当两国对称时,两国会选择合作。两国银行业开放程度、两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和结构等方面相近时,合作对双方都有利,这时,两国容易达成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协议。一般情况下,同区域范围内的国家银行效率、开放程度等相似,容易达成合作协议。这就论证了为什么区域银行监管合作发展比国际合作要好。
2.当两国不对称时,或者说两国差异比较大时,两国会选择不合作。因为,合作的收益随着国家差异的增加而降低,当各国差异很大时,若追求总体效益最大化,必须执行不同的标准,在当前的形势下很难实现。这就论证了为什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很难进行银行业监管国家合作。
3.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有利于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差异,造成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求失衡。但是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各国金融相关度大大提高,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将会大大增进整体及各方的利益,从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称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四、对中国参与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一)中国参与及推动银行业监管区域合作的步骤
中国参与区域监管合作是与中国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深化同步进行的,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步进行:
第一步,主要是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修改国内银行业相关法律,扩大银行业的开放力度,同时,着力建设成熟的国内金融市场,完善中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并不断增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立法与行政的透明度。在这一阶段,我们还要与周边国家,主要是东盟10国及日、韩签署关于银行业监管方面的基本协议,初步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并就某些重要的监管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步,主要是在前一阶段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要在统一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银行业相关法规。在此阶段,我们要借鉴欧盟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逐渐由相互承认向单一执照过渡。同时,我们要承认并接受重要的银行业监管国际标准,并把国际标准纳入区域及国家法律之中。加强区域货币合作,建立货币基金并逐渐过渡到区域单一货币。
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银行业监管合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彼此合作,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加强银行业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逐步由最初的简单交流平台过渡到全面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其次,建立统一的银行业风险预警机制,主要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测系统,对区域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估;最后,建立与完善银行业危机救援机制,主要是筹措区域内足够的资金,集中全区域的力量帮助陷入暂时困境的成员国抵御银行业系统风险,避免危机的扩散。
(二)中国积极参与及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一国完全靠自己的努力来防御来自外部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市场冲击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们必须积极参与金融风险国际合作,提高合作的水平。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加快监管中电子信息网络的建设,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中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和系统,强化银行业的内部审计。金融创新、银行业跨区域跨行业并购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经营的格局逐步被打破。金融业混业经营要求分散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向统一的、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过渡。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使传统的以机构为对象的监管方式已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
具体来说,中国积极参与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应该做好两方面工作。第一,积极推动巴塞尔委员会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从而使其监管标准和监管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成为各成员国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二,中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活动,积极推进全球多边银行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反映各国利益的多边规则体系。
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了,金融抑制往往是金融风险的温床。中国经济金融转轨过程中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有待我们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解决。我们要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发达金融体制,彻底消除金融市场扭曲和金融抑制,逐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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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loration of China Participating in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Yuan Fangjian, Fang Le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062, China)
Abstract: There exists imbalance of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upply and demand. Through the theory of supply and demand and the model analysis, the article reveals the reasons for the imbalance of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der the present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financial environment. We should further expand the banking openness in aspects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ional bank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and on this basis to establish an unified financial markets.
目前,以实践宏观审慎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国际金融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探索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和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危机过后国际金融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
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是一个相对于微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它强调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作为监管对象,重点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为。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将并行推进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作为未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趋势。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在监管哲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即摒弃原来的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监管哲学,代之以基于既强调市场又强调政府作用的混合经济基础之上的新监管哲学,以新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再一次成为经济领域的实践主导。
要真正把握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质,则必须探究其理论根源,不能静态地将其理解为在现有的监管工具箱中加入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在理论上,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源于本次金融危机使研究者认识到金融监管应该是宏观经济政策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产生与其说是银行监管实践的一种创新,不如说是宏观经济理论的一次突破。
在实践中把握宏观审慎监管
理解宏观审慎监管应该不仅仅立足于跨机构、跨市场维度,即考虑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布和相互作用;还要重视通过逆向调节来应对和解决金融体系固有的顺周期性问题,也就是说宏观审慎监管应该是与宏观经济政策相配合的一个动态过程。
对此,笔者认为在监管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宏观审慎监管及其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个动态的框架,宏观审慎理念的具体实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应该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在同一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也应有所不同。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监管工具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工具的着眼点和具体运用有所差别。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实践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在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微观审慎监管仍然非常重要。
虽然宏观审慎监管以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系统为关注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仅限于国家层面,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同样需要建立宏观审慎理念,而且被监管的银行个体自觉适应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行为和效果同样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内容。
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意义由于我国银行体系及与之相联系的融资方式在经济社会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微观监管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可能比其他任何发达国家都要显著。所以,从银监会成立以来,尽管当时并没有清晰的所谓宏观审慎监管的提法,但是在监管理念上,各级监管部门都高度重视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的配合,重视信贷政策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配合。
金融危机后,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银行业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结构正在逐步被打破,商业银行在加快发展和控制风险平衡的过程中,经营行为逐步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变化之一是资源推动型的业务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商业银行转变业务发展方式。经过多年的努力,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的体会上,商业银行“存款立行”、“依靠利差取得收入”的经营理念并没有发生真正的转变,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只是报表的转变而非业务的转型,银行业依然主要依靠信贷资源推动其他业务的快速发展。
但是,危机以来的监管改革已经可以使我们预见到,资本约束的强化将使得资源消耗型(主要是信贷资源)的业务发展方式将逐步难以为继。事实上,在2010年和2011年信贷规模直接控制期间,由于信贷资源出现政策性的缺失,资源推动型业务发展模式的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已经在部分基层银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所以一旦信贷资源由于资本约束不再任意可用时,如果银行业不能及时从粗放发展方式向依靠服务价值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管理和营销方式创新、科技进步等内涵式发展方式转变,就必然出现恶性市场竞争,并最终造成自身的“体虚”。
变化之二是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正被逐步打破。
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的效率。监管者对于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监管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约束着银行业的竞争行为。
但是,从当前的监管实践来看,2010年以来,由于信贷资源持续稀缺和存贷比监管指标约束的增强,资源推动模式下的“以贷增存”逐步难以为继,甚至出现了“以存定贷”,于是存款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特别是浙江,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机构多、民间借贷活跃、资金流动快,竞争的激烈程度更是趋于白热化,多年来逐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市场竞争结构和环境被打破。在此过程中不仅良好的银企关系遭到破坏、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协调关系受损,风险也终将在银行体系积累。
变化之三是良好的信贷文化正被逐步扭曲。
不恰当的激励制度将通过利益机制导致员工行为产生偏差,这种偏差如果长期存在,将在企业内部形成相应的文化。直接与利益挂钩,不考虑风险的激励制度,将形成利益至上的激进文化;平均化、不体现业绩差异的激励制度,则容易人浮于事、相互推诿。因此,激励制度的设计对于银行内部形成健康的价值取向至关重要。
但是,从监管实践来看,由于体现转型要求的考核指标体系与基层银行经营模式的错位,导致经营部门陆续产生了“以贷收费”、“借贷搭售”等错误的市场行为,这些行为的畅行最终要以银行放弃风险底线为代价,并且在银行体系内积累起系统性风险。
加快银行转型是现实选择
上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银行业必须转变资源推动型的发展模式,回归到各项业务的本源。但是业务转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引领银行业加快战略转型,是银监部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在现阶段中国的具体应用,是科学履行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双重职责的集中体现。督促银行业建立适应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微观自适应机制的探索,应作为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监管部门应引领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战略意识,积极化解系统性风险的集聚。
基于对资本收益和资产收益方面的回报要求,商业银行作为投资经营主体其市场开发策略和授信政策在阶段内表现出偏重短期经营成果的顺周期经营倾向不可避免,这也是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主要根源。
而从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情况看,与国际银行相比,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零售贷款比重和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相对偏低,“垒大户”的现象依然突出,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特别是近年来,为加大对经济振兴的支持力度,防止国民经济增速下滑,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对地方融资平台授信和房地产行业授信较为偏爱,短期同质趋利倾向较为突出,一旦出现市场变化和行业波动,将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加速集聚,威胁中国银行业体系的稳定性。
还应引领商业银行树立科学的资本管理理念,加快构建全面资本管理体系。
资本是商业银行最初的、稳定的资金来源,也是银行承担风险和消化损失的最后防线。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压力集中地反映为资本压力,监管部门必须督促商业银行从强化资本管理入手,加快构建以风险资产预算配置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模式,实现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平衡。
此外,还要引领商业银行科学把握创新精髓,真正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可持续竞争能力。
尽管经过几年的不懈探索,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但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起步时间不长,目前还处于不断学习和完善的阶段,原发性创新少,舶来品较多,甚至有以创新为名规避监管和进行监管套利的个别情况出现。为此,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引领,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构建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框架下,引领商业银行科学把握创新精髓并切实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监管部门还要引领商业银行加快探索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发展之路,全面推进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战略转型。最终实现从传统的融资中介向全能型的服务中介转变,从社会资金提供型银行向国民财富管理型银行转变。
内容摘要:银行业监管是一个动态的选择过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风险的演变,各国监管当局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金融市场的环境变化始终会领先于监管的应对举措和行动,任何监管规则均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对转向原则导向监管提出了要求。本文基于原则导向监管与规制导向监管的区别,分析了原则导向监管的核心、实施的基本条件及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并探讨了我国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路径。
关键词:原则导向监管 核心 基本条件 路径
银行业监管是一个动态的选择过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风险的演变,各国监管当局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风险不断积聚并在全球市场传递。为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银行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监管法规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严格化,以约束和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然而,随着金融创新、信息技术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的环境变化始终会领先于监管的应对举措和行动,任何监管规则均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对转向原则导向监管提出了要求。就新资本协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英国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FSA)的实践来看,推动原则导向监管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一种趋势。
原则导向监管与规制导向监管的区别
(一)原则导向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是一种结果监管,更注重引导,强调效果而不是手段。监管者事前为银行制定出良好的原则,鼓励银行采用合适的方法来遵守原则,监管者对结果进行检查,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原则导向监管可以减少被监管机构受到的具体监管措施的约束。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只要风险可以控制和消费者得以正确引导,监管者将不再对其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干预,可以使金融机构更灵活地选择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帮助其更好地识别、控制各种风险,这既满足了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又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目标,提高被监管机构金融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推动金融创新。同时,原则导向监管可以降低被监管机构遵从监管规则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然而,在原则导向监管模式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被监管机构,都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也正因为如此,直到2006年10月FSA才明确提出转向原则导向监管。
需要指出的是,原则导向监管并不是完全废除规则,而是更多的原则导向,是在规则和原则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而且无论是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监管,其核心都是以风险为本, 即都是将着眼点放在风险上,注重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督促银行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规制导向监管
规制导向监管是一种过程控制监管,要求监管者对不同的机构、机构运营的不同阶段、不同的产品制定详细的规则,并检查被监管机构的合规情况。该方法具有约束过度自由量裁权,增强监管稳定性的优点。但规则的制定者不能完全预计到规则所对应的业务领域的未来发展情况,也不能准确、清晰、完备地囊括规则制定者的目的,而且规则是否明晰或具有确定性取决于其被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解的程度,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是否达成共识。此外,规则对被监管者的影响并不完全依靠规则本身,被监管者对监管的态度、对合规的激励机制以及强制执行规则的方法等都很关键。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并且越来越复杂,各家金融机构产品的差异也越来越大,规制导向监管的缺陷越来越明显,静态的规则跟不上动态的发展,阻碍了金融创新,影响了金融效率,成为影响银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监管者而言,过于繁杂、细致的规制导向监管导致其规则制定和合规成本很高,令监管者疲于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的核心
(一)原则导向监管更强调监管导向或效果
采用原则导向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更加注重最终的监管目标,而不是监管方法或手段,也就是说注重引导,而不是实现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而言,监管当局实际上允许被监管对象去判断和决策,它应该如何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如何把监管的要求和机构经营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举例而言,在实施新资本协议和新的国际金融会计报告体系时,涉及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管理问题,FSA就此明确提出,FSA只会就该风险的原因、特征以及防范原则提出指引,具体的防范措施与模型设置等都要由各家银行根据自己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口味自行选择。
(二)原则导向监管更强调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原则导向监管主要是为了改变过分依赖过于细节而繁琐的法规规定,更加注重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明确高级管理层对于机构的运营和风险管理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这是这种监管与法规导向监管的最大不同之处。英国过去在金融监管当中曾经也完全是法规导向监管,一个典型的标志就是其制定的监管法规有将近9000多页。原则导向监管会促使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也将赋予其更多的创新空间,即在如何实现结果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例如,在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过程中,FSA特别看重一家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对于新的资本协议以及该银行准备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的理解,把这个列为FSA是否批准其相关模型申请的第一位的要素。
(三)原则导向监管更强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随着英国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不断进步以及英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尤其是监管当局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充分沟通和交流,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变化。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2000年以来,监管当局从市场上引起和充实了很多的实际银行业从业人员(market practitioners),这对于促进监管当局改变与市场和被监管机构的关系,加深对于市场创新和风险监管的理解,帮助监管当局和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的积极信任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信任,特别是监管当局对于市场实际从业人员和机构在不断创新过程中对于自身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及机构的内控文化的一种信任,是原则导向监管的重要基础。FSA相信,英国的金融机构一般有比监管机构更高级的管理人员,更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和符合监管当局最低要求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FSA还特别注重评估一家金融机构的文化,如果该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体现出开放、友好的文化,管理层又能体现其专业和审慎的经营态度,那么监管当局会给予这家机构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空间。
(四)原则导向监管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采用原则导向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要更好地进行监管,实际需要非常出色的判断能力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充分和坦诚的沟通。要做到这一点,对于监管人员而言,需要承担更多的个人责任,也就是责任被个人化了。采用原则导向监管,监管人员在和被监管对象沟通以后,必须对于机构的风险状况作出自己的主观判断,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判断往往是没有所谓的具体法规可以参考的。这种判断对于监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监管经验以及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资本协议以及新国际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要求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同时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
(五)原则导向监管更强调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参照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这种理念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提倡的,也正是原则导向监管所要求的。
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基本条件
监管机构不可能对每种风险或损失制定详尽的监管要求,这决定了监管机构必然要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目前,很多国家也开始向原则导向监管转变,但实施原则导向监管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监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采用原则导向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人员必须能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作出判断,而这种判断往往是没有具体法规可以参考的,这就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监管经验以及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则导向监管下的监管人员要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要足够的熟悉和了解。
被监管对象应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在原则导向监管原则下,银行而不是监管者对风险的识别、测量负责,银行必须对各类风险都有一套具体的管理程序,涵盖风险的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因此,被监管对象要有完善的内控和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
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应有良好的沟通和充分的信任。监管当局对于市场从业人员和机构在不断创新过程中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以及机构内控文化的信任,是原则导向监管的重要基础。
实施国家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经营环境和监管环境。原则导向监管要求实施国家拥有一个相对发达的金融市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一个健全的金融机构经营环境和监管环境应该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经济体以诚信为价值取向,法制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宏观经济环境稳定等。
原则导向监管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就新资本协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施以及FSA的实践来看,推动原则导向监管将是一种趋势,很多国家也开始向原则导向监管转变。但实施原则导向监管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监管当局和被监管对象良好的沟通和充分的信任;被监管对象完善的内控和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金融市场的相对发达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熟悉和了解,以及监管人员个人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
就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管现状来看,尚不完全具备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一是大部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仍不健全且执行力不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专业风险管理人才仍匮乏;二是银行业竞争有序化还需要一段时期,信息披露仍不充分,市场约束力不强;三是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监管信息系统有待完善,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四是尽管银监会也实行主监管员制度,但主监管员的自由裁量权仍很小,难以适应原则导向监管的需要;五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仍需要进一步改善,尤其是金融法制环境、信用环境仍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尽管如此,银监会仍有必要对这一重要的监管改革和动向作进一步的研究和关注。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创新加快,尤其是客户理财产品的跨行业经营趋势的不可逆转,现在看来合理和审慎的监管规则,明天也许就会成为金融创新的障碍。及早研究和采取措施,吸收原则导向监管的做法,可以为我国未来的混业监管在监管理念、技术、人员和手段的转变方面做好准备。
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不能过分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而应该重视其职业操守、从业履历、管理经验和实际的风险管理能力,要重视其管理文化的取向。
再造监管流程,明确各级监管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目前的监管流程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各级机构、内部各级部门、各级监管人员职责不明,权利不清,缺乏自由裁量权。建议逐步界定职责,允许监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专业判断和监管权,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树立监管权威。在以往的监管工作如案件治理、合规建设和现场检查中,监管机构有时向被监管机构传达了要求和提示就意味着监管行为的结束,导致被监管机构落实不力,不以为然,敷衍应付。今后应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监管要求和提示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被监管机构也必须根据要求制定详尽的整改时间表,列明哪些问题可以在短期内整改,哪些问题确因客观原因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必须让监管当局看到被监管机构高层纠正问题的决心以及创造条件逐步整改的具体措施。
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一方面,可以直接面向被监管机构招聘高级监管人员,改善与被监管机构的关系,加深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认识;另一方面,改善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模式,侧重案例授课,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提高判断能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监管人员对于新资本协议以及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加强这两个方面知识的学习,充分理解其理念的精髓,是帮助监管人员应对监管变化与挑战,逐步向原则导向监管转变的必由之路。
我国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路径
虽然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创新加快,尤其是客户理财产品的跨行业经营趋势的加快,应及早研究原则导向监管的做法,积极探索我国实施原则导向监管的路径。
(一)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自身的运作自律体系。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也是有效监管的前提。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这种缺陷将直接导致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失效。因此,不论是目前的监管需要,还是为转向原则导向监管的准备,切实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都是当务之急。二是强化内控建设,构建和谐健康的银行风险文化。FSA特别注重评估一家金融机构的文化,如果该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体现出开放、友好的文化,管理层又能体现其专业和审慎的经营态度,那么监管当局会给予这家机构更多的信任和更大的空间。当前各银行金融机构需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合规性监管的重点,督促商业银行从高层做起,认真落实《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并以此促进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建立和保持良性互动关系,为原则导向监管奠定基础。三是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着重加强风险预警工作,促进风险监测管理从单一向全面、从静态到动态、从事后向事前转变。
(二)提高监管有效性并适时转向原则导向监管
一是进一步完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为过渡到原则导向监管夯实基础。二是再造监管流程,逐步明确各级监管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允许监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专业判断和监管权。三是强调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互动,各项监管规则的制定要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注重是否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管理层利润最大化,注重激励相容,调动金融机构自我管理风险的积极性。四是放松限制与强化监管并举,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逐步放松对银行在业务创新、业务经营等方面的限制。五是实行差别监管,逐步过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业务总量庞大,银监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差别监管,根据风险为本的监管导向,进一步健全银行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按照风险大小进行高风险、中度风险和低风险的分类排序,灵活作出监管安排,对那些发展稳健、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可以先试行原则导向监管。
(三)提高监管和被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
一是大力培养银行经理人市场。原则导向监管是基于金融机构比监管机构更了解自己的业务,也因此更了解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方案可以最有效地满足既定的监管目标这一理念,更加注重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明确高级管理层对于机构的运营和风险管理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这就对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手段强化银行董事会、股东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改进高级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重视其职业操守和风险管理能力,并创造条件,引导公平竞争的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二是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我国目前基层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人员没有监管经验和银行从业经验,有的甚至不能适应目前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可以借鉴FSA做法,在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的同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一些专业人员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改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且推进监管透明度建设
目前我国政府、市场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三个信息渠道,特别是后两个渠道很不畅通,而信息是决定监管效率的关键,特别是在原则导向监管模式中,监管者主要依赖从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中输出信息来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若无透明的信息,基于原则的监管则是混乱而失败的。为此,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国家要尽快完善信息披露的立法及制度安排。第二,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作流程,以现有的信息披露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逐步落实核心原则,按CorePrinciplesMethodologg2006(即CMP2006)的有关规定向监管者披露有关风险管理信息。第三,培育更专业更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且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环境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仍需要进一步改善,虽然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广泛,但与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金融法制环境、信用环境仍是制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也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法规,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既保证监管当局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又规范监管行为,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其次,要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建设,为银行的业务发展、金融创新提供更大的平台;最后,要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重视外部评级的作用,增强市场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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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Kerfriden, C., and J.C. Rochet,(1993),Acturarial Pricing of Deposit Insuranc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 Theoryl 8(2)
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由银监会负责。其中,中资银行适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中资银行),目前只能在总行的离岸业务部门开展;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央银行、税务部门等负责制定离岸业务存款准备金豁免、税收` 优惠等政策。外汇局负责离岸账户管理、离岸业务资金流动监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债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银行一直以来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但监管机构并未发放专门牌照。主要因为外资银行长期被视为外国银行,可以经营非居民业务。
离岸银行运营模式要求
中资银行实行内外分离型管理。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离岸银行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其账务处理采取借贷记账法和外汇分账制,应分币种单独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单独账簿,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离岸账户抬头应当注册“OSA”。
外资银行离岸业务是否实行分离型管理,未作要求,即外资银行可将离岸存款等用于在岸使用。因管理模式不同,国家对中资和外资离岸业务的管理政策也不相同。如中资持牌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无需纳入外债指标,但外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须纳入外债指标,以进行规模控制。但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资金往来,均应按跨境交易,遵守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主要是由在岸账户银行审核相关真实性单证、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等。
离岸银行业务范围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 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 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证券业务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此外还有离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不同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 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 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离岸业务范围。对离岸业务的恰当管理,利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主要是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货币业务,如存贷款等,以及较少的证券业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具体范围。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1)外汇存款;(2)外汇贷款;(3)同业外汇拆借;(4)国际结算;(5)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6)外汇担保;(7)咨询、见证业务;(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同业外汇拆借’是指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及境内其他银行离岸资金间的同业拆借。本办法所称‘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指以总行名义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对上述有关业务的发行规模、条件等进行了规范。如根据该细则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离岸负债月平均余额的40%;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须符合如下条件:包括银行应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一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离岸银行业务总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等。
离岸银行业务交易对象
对离岸金融交易对象做出限定, 一般是为了隔离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 使得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不得随意流动, 从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因此, 这一限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与市场模式息息相关的。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不对交易对象作限制, 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离岸金融交易。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限定交易对象普遍存在,一般将交易对象限定在非居民范围内。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内外业务分离型,现行法规仅允许非居民作为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对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离岸公司(非居民法人)开立离岸账户时必须向离岸银行提供有效文件,包括商业登记证影印本或社团登记证明文件;主要经营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影印本;机构组织大纲及章程影印本;开户委托书;印鉴卡。非居民自然人开户时,应提供能证明其为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离岸银行应当核实非居民提供的开户资料,并复印留底。
离岸银行业务交易币种
离岸金融交易的币种通常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本国货币一般不被允许作为离岸金融交易币种,一是为了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二是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 三是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我国现行规定仅允许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币种。《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外汇存款’有以下限制:(1)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非现钞存款。”当然,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批准,离岸银行业务范围也可以扩大到人民币。
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一是账户特别标识。离岸账户抬头应当注册“OSA”。二是跨境资金往来自由,但离岸、在岸之间资金往来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应真实性及审批凭证。三是仅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离岸、在岸抵补。如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互抵补量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抵补后的外汇净流入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核定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等。四是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单独监测。如离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低于60%;离岸流动资产与离岸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等。五是重大事项报告。如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等,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
离岸银行业务利率、存款准备金政策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但是,《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做出了特别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
财政和税收补贴优惠政策
总体上,各地离岸金融业务仍停留在论证阶段,具体落实和推进措施较少。但对于个别行业,如离岸服务外包,在相关地区已推出优惠政策。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从事离岸业务的企业如属于高科技企业或注册在特殊区域的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税收优惠。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离岸账户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比较
2009年7月,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所有境内中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即NRA,并规定NRA与境外来往自由,与境内在岸账户按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应单证或审批文件。如此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未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经营非居民业务;另一方面首次规范了外资银行非居民账户管理,杜绝此类账户与在岸账户随意划转、渗透。
离岸账户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主要相同点,一是开户主体均为非居民。离岸账户的开户主体既可以是非居民机构,也可以是非居民个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主体则为非居民机构。二是两类账户与境外资金均可自由往来,与境内资金往来则需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关真实性审核材料或审批件。三是此类账号前均须加注标识。离岸账户前加注OSA,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前加注NRA。四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相同。OSA/NRA账户与境外以及与境内在岸账户资金往来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实行“双线申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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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业分类监管的策略选择探索分析
对政策性银行应实行分业监管
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当时是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进行分离,由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粮油棉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业务领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我们必须敏锐地洞察和熟知这些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因此,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分业监管,即根据其业务政策性强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块,两块的政策性强度和风险程度都不同,对其监管就不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其中,政策性贷款又可以细分为指令性贷款和指导性贷款,两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指令性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属于政策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银行的业务合规性,有无违规操作等。指导性的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则属于经营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风险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银行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对政策性银行应实行分业监管
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当时是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进行分离,由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粮油棉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业务领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我们必须敏锐地洞察和熟知这些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因此,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分业监管,即根据其业务政策性强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块,两块的政策性强度和风险程度都不同,对其监管就不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其中,政策性贷款又可以细分为指令性贷款和指导性贷款,两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指令性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属于政策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银行的业务合规性,有无违规操作等。指导性的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则属于经营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风险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银行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尽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突出的问题,究其根本就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问题的根源又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扭曲。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中,一是与政府的委托关系,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关系,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良贷款二次剥离就是委托关系扭曲的典型例证。
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尽职监管,即把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尽职情况作为我们监管的重点。这里所说的尽职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投资者尽职的情况;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向其上级行尽职的情况;第三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向高管人员尽职的情况。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还将研究制定《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旨在加强对高管人员尽职监管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后,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重点,就是要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其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否都按要求尽职。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行超速监管
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控机制方面相对要好,但在其粗放式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造成风险管理力度的减弱,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并使得这种快速发展呈现出波动性较大、跳跃式增长的特点,同时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这种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超速监管,即将发展速度超出正常速度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重点。超速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而是为了防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盲目超常规的扩张中积聚风险,从而保证其稳健、可持续的发展。对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等监管要求的超速发展,不仅不加以限制,还要为其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超速,则不仅要限制其发展,而且要对超速发展造成风险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严格追究其超速责任。
对城市商业银行应实行法人监管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整合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城市商业银行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机制和由此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最突出的几个表现:一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不作为;二是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对城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法人监管。这里所说的法人监管,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进行监管,而是要通过我们的监管,帮助和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真正建立起“三会一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完善其公司治理机制;二是由银行监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三是坚持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支行的两级管理体制,强化总行对支行的扁平化管理,以减少机构层次和管理成本、减少信息失真和衰减、提高科学决策的效率。
对农村信用社应实行大户监管
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在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历史包袱重、内部控制弱、经济案件多发、操作风险严重。但在这些问题当中,当前最需引起关注的还是“垒大户”问题。所谓“垒大户”就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主要集中在个别或少数大户身上,“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违反了风险分散的基本规律,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
因此,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大户监管,即把监管重点放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上。大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要严格执行单户贷款比例管理,县级法人社组建以后,每个社都要根据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单户贷款的限额,并确保不得突破,对购买国债、资金拆借业务也要确定一定合理的比例;二是大户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业务中,侧重对其资金运用的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中,侧重对贷款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中,侧重对投向非农业生产的贷款进行监管;在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侧重对大户贷款的合规情况和授信尽职情况进行监管;三是在做好大户监管的同时,要提倡农村信用社资金不离土、不离乡,树立“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提高信贷支农意识,适当放宽小额农贷条件,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改善金融服务,为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分散信贷风险、扩大收入来源、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又有利于农民通过贷款不断扩大生产提高收入、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信托投资公司应实行产品监管
近年来,相对于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资金信托产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自从2004年在上海发生了“金新信托”偿付危机的事件后,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投资人对于信托产品不甚了解,而在已发行的信托产品中绝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投资人之所以购买是因为把信托产品当成了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债券,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因监管法制建设以及内部管理的欠缺,进行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在发行信托产品时刻意减少信息披露、有意识地模糊风险和违规承诺收益保底等。
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产品监管,即重点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产品进行监管。产品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信托产品资金使用方向上的监管,严格控制信托产品将资金运用在房地产等盲目投资和过热行业,严格控制发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突破产品计划、扩大资金规模,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产品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挪用;二是规范资金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风险提示,根据有关规定,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承诺收益保底等,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产品介绍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三是加强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透明度建设”,通过信息披露和宣传讲解,逐步普及信托业和信托产品知识,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
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实行程序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主要是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违规问题。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了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
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程序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程序是否规范。程序监管的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从收购、评估到处置等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提供法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健全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和程序化操作;第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强化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第四,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在完善竞标、拍卖等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法;第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切实防范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确保把国有资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
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经营业务、客户群和经营方式来看,其风险相当高,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就需要认真分析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所面对的风险特征,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规避风险。通常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风险具备下列特征:
(一)风险的多元性、复杂性私人银行业务不是普通的理财业务,它是通过个性化的服务,为特殊客户(具有高净资产值的个人)提供个人资产服务,为私人资产的价值保驾护航。私人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相当复杂“其内容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现金管理、继承人教育安排等。”业务的多元化势必导致风险的多元性,再加上各种风险之间互相交叉、互相抵补,使本来就相当复杂的风险源变得更加复杂。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越是复杂的事物,其存在的问题就越多。私人银行也是如此,其业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私人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大。再加上我国私人银行属于刚刚开发的银行业务,其内部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尚不健全,这就导致私人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低,发生风险的机会多。
(三)风险的难预测性、难计量性由于私人银行所涉及到的业务非常多,并且相当复杂,客户的资料无法完全掌握等因素,就会导致私人银行对将要发生的风险难以预测,甚至还会发生新的风险,而这些新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由于缺乏相对应的计量方法而无法计量。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无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银监会的相关管理条例上,对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我国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私人银行在对业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只能参考商业银行在其他理财业务上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私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其他理财业务有很大的不同,硬性地将监管其他理财业务的原则和条例套在私人银行业务上,将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其他相关理财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银行的一种产品,一种风险制定的,可以规避该产品、该风险对银行造成的危害,而私人银行的特点注定了这些相关规定在规避风险的无效性。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混乱尽管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在相关业务上的监管隶属于银监会,但是,从实际的操作过程来看,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却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私人银行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得到不同监管部门审批,如果有一个部门不能通过,那么这项业务就得不到开展。在审批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交叉管理,这样就会造成有的内容多单位重复管理,有的内容没有单位管理,这种状况的存在,肯定造成私人银行在进行业务往来中处处受限或者逃避监管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私人银行业务混乱。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这样就给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世界经济剧烈波动和金融投机风险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缺乏业务风险控制的私人银行必然要遭受到强大的冲击。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建设要想保证我国私人银行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则的制定,要认真研究当前金融形势,参考私人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认真分析西方先进国家私人银行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则。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适合规避风险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二)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必须改变政出多门的现状,扩大证监会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范围。在对私人银行的业务管理和审批上,要给予证监会相对应的权利,以便证监会完成对私人银行进行监管。这样就不至于出现重复管理和真空管理的现象,使私人银行业务更加规范。
(三)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监管体制建设,首先必须认真分析业务特点,查找业务存在的漏洞或者风险点,然后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措施,从而强化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还要大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征信体制、私人账户等方面的建设等。同时,在私人银行的业务往来过程中,私人银行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论文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银行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概况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G10的中央银行官员和国家银行监管当局在1974年成立的,他们定期在位于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进行协商,就国际银行业的规范达成一致。它的代表性成果包括1988年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2004 年正式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在2010年底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可以说,巴塞尔委员会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之一,它对大多数国家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发展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试图能通过建立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包括诸如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等,建立银行业的国际统一标准。
(一)新旧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Ⅰ
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主要银行对市场份额展开激烈的争夺,1988年制定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最初的目的是防止由此造成的对银行资本比率的侵蚀。在实施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过程中,G10银行监管当局希望建立一个最低的国际标准,为G10成员国间的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巴塞尔协议Ⅰ要求银行所持资本至少达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8%,以防止银行轻率增加杠杆水平而扩大信用风险敞口。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加强,G10以外的许多国家也将巴塞尔协议Ⅰ的标准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中来,以期采用相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吸引外国投资,并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国际银行处于平等地位。巴塞尔委员会将其标准推行到G10以外的做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该标准并不能很好的适用,协议的修改逐步提上了日程。
2.巴塞尔协议Ⅱ
2004 年6 月26 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协议Ⅱ的目的是增加银行所持监管资本对银行所面临的经济风险的敏感度。其中相辅相成的三大支柱,重新构建了资本充足性的评估框架。第一支柱是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它建立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之上,保持原规定中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确定资本充足率的风险加权方法有所改变。第二支柱是监督检查 ,这一支柱鼓励监管机构评估银行的内部资本配置办法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方式。第三支柱承认市场约束在增强资本监管和其他监督工作以确保银行体系安全并良好运行方面具有很大潜力,该支柱提倡广泛的披露标准,以增强银行风险即资本状况的透明度。然而,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和金融结构的差异,将巴塞尔协议Ⅱ应用于国际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全部国际,发展中国家经历着更大的宏观经济波动和资金流动不稳定性,使得其更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巴塞尔协议的理念一直受到挑战,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使得其问题日益暴露。
3.巴塞尔协议Ⅲ
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巴塞尔协议Ⅲ的草案随之提出。2010年9月12号,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举行会议,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并在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正式批准实施。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随后,由于受到全球银行业的广泛压力,2013年1月6日,巴塞尔委员会最新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并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建立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之上,是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协议Ⅲ对核心资本结构进行了调整,上调了核心资本充足率,又引入了“防护缓冲资本”和“逆周期准备资本”。新版协议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了应对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此外,它还提高了资本的监管标准,普通股一级资本提高至4.5%,一级资本最低比率从4%提高至6%。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防护缓冲资本”的最低比率是2.5%,“逆周期准备资本”比率为0-2.5%。
其次,新协议还引入了杠杆率的监管标准来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它要求杠杆率的最低要求为3%。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还加强资本的流动性管理,降低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和四个辅监测工具——即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产权负担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二、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对于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进程
为了将我国的银行监管标准与世界接轨,在充分考虑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先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细化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督检查措施,在审慎监管上达到了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随后。2009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开始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改革,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10月《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主要用来规制次级债券在银行间的交叉持有,同时提高了核心资本的要求。2009年12月银监会又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银监会还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全球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在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监管实际的基础上,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银行业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在随后的6月,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确立了银行业杠杆率监管的基本框架,7月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于此同时,《资本办法》颁布之前实施的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废止。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资本办法》包括正文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正文在总体上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监管框架,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余八章内容分别是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各类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以及信息披露等。《资本办法》附件包括支持正文的具体技术性要求,包括风险暴露分类、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监管要求,以及其他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如专业贷款、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
《资本办法》明确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同时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并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过渡期。
考虑到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结语
关键词: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费雪方程式;内涵集约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7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9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总方针,总理在会上明确提出了“五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在促进银行转型、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就包括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制定了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新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也即将公布。新监管标准即将实施情况下,如何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值得研究。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
虚拟经济具有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投机目的性高、收益性高和稳定性低的五大特点,银行的盈利性决定了其有把资金运用到回报率高的虚拟经济的倾向。因此,用政策引导成为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可以从改进的费雪方程式得到有效证明。传统的费雪方程式为MV=PT,其中M代表了货币供应量,V代表货币流通速度,P代表一般价格水平,T代表商品和劳务的交易量。显然,传统的货币方程式只关注货币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忽略了虚拟经济。本文加入s代表虚拟经济的交易额,有MV=PQ+S,其中S=PS*QS,其中S代表虚拟经济交易额,PS代表虚拟资本的一般价格水平,QS代表了虚拟经济的交易数量。于是有:
上式说明过度的虚拟经济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即在虚拟经济发达条件下,货币供给量分成两部分,PQ部分用于实体经济,PS QS部分用于虚拟经济的交易。在货币购买力不变的前提下,用于虚拟资产交易的货币越多,用于实物经济的货币量就越少。在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时,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投机行为和炒作活动,其投机收益大大高于实体投资利润,由于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最大利润,虚拟经济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巨大的收益反差不仅会导致闲置资金的介入,而且会吸引相当部分产业资本脱离实体经济领域,进入虚拟经济系统投机套利,这就是“挤出效应”的作用原理。当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生“挤出效应”时,在虚拟经济的表面繁荣下,实体经济的增长有可能停滞甚至衰退。也正是由于这种“挤出效应”及资本逐利性的存在,才使得出台相关政策对银行业加以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必然要求[1]。
(二)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确保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需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银行业本身的健康平稳可持续;二是管理政策的准确合理;三是传导机制的顺达通畅。目前,我国在上述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但银行业经营管理粗放不可持续已成为我国银行业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一是业务发展模式粗放,过多依赖高资本消耗的信贷规模扩张。2005—2009年,我国银行业年均信贷增速为19.77%。超过同期欧美银行10个百分点以上。风险资产过快攀升,大量消耗了经济资本[2]。业务结构上,当前国内银行业零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占比过低;客户结构上,目前国内银行“垒大户”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资源紧缺时,抢大客户、抢大项目的现象严重。
二是资本管理模式粗放,进入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的“循环怪圈”。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高度依赖外源融资,内生能力不够大。在存贷款利差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断做大存、贷款规模成为盈利的最便利途径。另外,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股权高度分散,缺乏实际控制人等问题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3]。进而导致国内银行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循环往复的怪圈。
三是风险管理模式粗放,风险管理认识不足、手段落后。目前,国内银行依然缺乏对新形势下全面风险管理内涵的深刻认识,将风险管理等同于信贷管理,缺乏前瞻性、预测性分析,尚未形成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目标仅是单纯的降低、控制风险,对于价值创造功能的挖掘不够;同时缺乏整合的风险技术手段,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技术工具、管理手段和整合管理体系还不够充分和健全[4]。
二、新监管标准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表现
促进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首先要提升银行业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制约因素的不利影响。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中国银监会正式的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与即将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其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引导银行业主动发展零售业务、增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转变目前粗放的经营发展模式,减少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过程中制约因素的制约效应,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5]。
(一)推动银行内涵集约发展,实现对实体经济持续推动
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在注重资本数量的同时更注重资本质量,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升了核心资本划分标准,将一般风险准备、外币报表折算差价划入核心一级资本;二是缩小了附属资本划分范围,将原先的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缩小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积净利得,将原先的重估储备缩小为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具体变化见表1),更为强调股东资本及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不断地进行内部资本积累,实现内涵式发展。二是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在科学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计提相应的资本,包括银行账户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表内风险和表外风险,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具体作出的调整为:信用风险计量上,权重法采用风险权重体系调整,体现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扩大覆盖范围至表内、表外、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等;市场风险计量上,取消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门槛;操作风险计量上,第一次明确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取消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过渡期。通过以上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并覆盖风险,节约资本,实现集约化发展。
(二)推动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能
一是调整分类监管标准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针对我国银行业普遍达标的现象,新监管标准调整了分类监管标准(见表2),并对每类监管标准的银行分类采取监管措施。新监管标准根据银行不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的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即银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银行所消耗的资本也就不同,从而鼓励银行不断优化其业务资产结构,最大程度地降低资本消耗。二是新监管标准对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贸易融资及公共部门实体贷款等,确定了比较优惠的资产风险权重;对持有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非并表的金融机构股权等,都确定了较高的风险权重。鼓励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审慎引导银行开展金融创新。
(三)鼓励银行以丰补歉,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亲周期性
新监管标准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当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的水平(见表3),新监管标准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还确定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等缓冲性的资本要求,以更好应对经济下行及市场恶化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时期,银行要积累较充实的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经济下行和萎缩时的冲击与风险,减小了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波动的加剧效应。
(四)要求银行注重流动性,降低损害实体经济的可能性
经济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决定了银行对流动性的需求存在着短期性和长期性。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增设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流动性指标,确定了银行机构要达到的流动性指标及应急性流动准备,在原先仅注重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的同时,将长期流动性指标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加强流动性压力测试管理,减少对市场短期资金的依赖,增加高质量流动资产和长期稳定性资金,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金融内部不稳定对经济产生的负外部效应。
三、新监管标准下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选择
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我国银行业今后如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在新监管标准实施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应注重通过以下路径支持实体经济。
(一)发挥传统业务模式优势,提高资产质量和服务效率
新监管标准对资本要求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主导的业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面对国内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催生的巨大有效信贷需求,国内银行转型不仅不能削弱传统信贷业务,而且应以优化信贷业务为重点,在传统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做深做细,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实现银行与实体经济的互利共赢。
(二)建立高效益“轻资本”模式,支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
新监管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粗放型的资本高消耗模式难以为继。国内银行应强化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能力,根据资本的风险承受水平,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中间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以及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建立高效“轻资本”模式,有效利用新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业务风险权重的优惠,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实现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型。
(三)提升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全面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监管标准除覆盖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外,还是第二支柱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集中度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汇集平台。商业银行必须从战略高度,提升整体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不仅要健全组织架构,强化风险治理,整合、再造业务流程,顺畅传导渠道,更要升级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技术支持。具体来讲,结合新监管标准,建立完善的压力测试管理体系,全面防范系统性危机的产生。
(四)稳步推进金融工具创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新监管标准资本约束功能以及对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权重普遍增加,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工具创新不仅应满足不同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客户实现财富增值提供渠道,真正对冲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今后,商业银行创新必须以实体经济需求为核心,建立以客户和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的产品研发和推广流程,还应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指标的产品服务创新评价办法,与奖惩机制相配套,使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步入持续优化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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