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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污染防治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196-21
引言
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是一项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基于“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原则的经济激励政策,是为了更为有效地解决流域水质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2贵州省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践
2.1清水江流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且政府要采取措施改善本辖区环境质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流域政府的主体责任,保护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探索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2009年,贵州省环保厅通过深入调查,决定以清水江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流域,建立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贵州省清水江流域生态补偿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选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跨界断面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出境断面为控制断面,并对断面水质设立控制目标,形成了《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并经贵州省人民政府转发。
为建立更为完善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0年,对《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清水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控制断面仍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跨界断面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出境断面,若两地跨界断面水质实际监测结果超过了设立的水质控制目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应当缴纳省级和对方财政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资金,缴纳省级的资金占生态补偿资金总额的30%,缴纳黔东南州的占70%,生态补偿资金按月计算;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出境断面水质实际监测结果超过了设立的水质控制目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因子为控制断面水质总磷和氟化物,根据贵州省流域生态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治理成本需要,2010年修订的最新补偿标准中:总磷每吨0.36万元,氟化物每吨0.6万元。补偿资金总额为这两个补偿因子补偿资金总和,而总磷及氟化物年补偿资金为每月补偿资金之和,月补偿资金=控制断面水质月实测值与目标值之差×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3建议
贵州省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较晚,尚处于探索阶段。生态补偿考核因子的筛选、考核断面的设置、补偿资金的测算、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和制度等方面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为使贵州省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更加完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提出以下建议:
3.1建立较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
要建立符合贵州省情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生态补偿涉及领域较多,范围较广,这就要求生态补偿要根据补偿标准和实际情况,从政治、经济、政策、制度等角度出发,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的实施方式、步骤、措施和保障条件等。
3.2探索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从贵州省近年来相关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不难看出,经济补助形式未必是最有效的,生态补偿除了以资金为补偿形式外,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等。
3.3深入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的研究
生态补偿的核算本质上还是运用数字工具进行定量,深入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的研究,解决当前的关键技术问题,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家齐,郑宾国,刘群,等.红枫湖流域生态补偿断面水质监测与补偿额测算[J].环境化学,2012,6(6):917~918.
[2]张军.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践与进展[J].中国环境监测,2014,30(1):191~195.
一大波围绕水污染治理而诞生的“PPP”项目正如雨后春笋般涌现。PPP模式的发展为何如此火爆?在手握大量社会资本的民企与掌握众多环保项目的政府之间,又将擦出怎样的“火花”?
“PPP”抢滩登陆水环保
所谓的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单来说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水污染防治领域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期。而实施‘水十条’,则需要4万亿-5万亿元的环保投资。”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公共财政与投资咨询部副主任逯元堂指出,“‘水十条’的顺利实施,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元,累计增加非农就业约390万人。”
发展前景一片光明的水污染防治领域,虽迎来诸多政策利好,但产业自身发展的诸多瓶颈依然不容小觑。
“如何利用政府引导产业基金,并利用投融资的方式推进中国的水污染防治的发展,已经成了众多业界学者关注的焦点。现在无论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水污染的防治保护,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是远远不足的。”中经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罗佳表示。
水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同时水污染的治理问题又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政府希望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治理,但是如何让社会资本进入,一直是个“老大难”。“意见”的出台,令很多欲涉足水污染治理的企业看到了希望。
据悉,“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并指出,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率先推进PPP模式。
“目前,在整个环境保护领域,PPP项目的大范围实施和落地,可能首先要从水污染防治这个领域开始。因为大气污染的治理尚没有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模式,而与土壤修复相关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也还没有出台,相比较而言,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条件则相对成熟。”环保部规划司投资处副处长杜会杰说。
业内专家预测,PPP模式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很可能解决“水十条”万亿新增投资的来源问题。而有效引入社会资本加速水污染治理项目都落地,行业的市场规模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
操作不易 投资更难
业内专家指出,PPP模式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环保项目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能够在不增加政府债务负担的情况下,满足环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需求,并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可谓是破解目前环保产业发展困境的一剂良方。
受政策驱动,在“意见”出台后,PPP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据民生证券研究院日前的研究报告,在31个省区市政府推出的总额约1.6万亿元的PPP项目中,真正签约的仅2100亿元,不足两成。
“PPP模式确实有其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投资回报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例如社会资本作为出资方介入环保项目,如何让其能够放心地投资并能够达到预期的回报,同时项目能够实现对应的环保目标,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杜会杰表示。
世界银行中国局高级经济学家赵敏表示,对于PPP项目,很多的机构投资者不仅仅关注项目的财务风险和投资回报率,也更加关注项目本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要满足环境效益又要满足经济效益的固定收益项目往往“可遇不可求”。
据了解,虽然PPP的关注度持续升温,但由于很多地方政府所列出的环保项目缺乏系统的论证和规划,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的信用“透支”,社会资本不愿承担因政府信誉和合同主体权利不对等带来的支付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例如A政府与B政府都希望能够引入高质量的投资机构参与地方的PPP项目,如此一来两个地方政府之间就形成了竞争关系。所以,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样重要。另外,由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包括金融机构在内,普遍缺乏PPP项目的实际操作经验,加之一些领域的PPP项目投资周期较长,对于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也不是很强,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大量PPP项目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的局面。
发挥优势 摆正心态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过程中,往往不愿意将一些优质的项目拿出来合作,只是将自身不想做或者无法做好的项目分享给社会资本。导致的结果就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出现“危机”。
“要确保PPP项目的成功开展,项目最初期的规划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规范,包括双方合作主体的选择、合同的签订等都要考虑在内,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的出现。”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副处长表示。
建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建议由地方政府成立专门负责PPP环保项目的领导小组,该小组的另外一个职能就是负责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这样项目与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会更加顺畅。而民企则可发挥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和经验,推进项目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技术
中图分类号:X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214-01
地下水作为一项生活中最基本的用水选择,其作用可想而知,同时即便地下水不作为日常饮用水来帮助百姓的日常生活,但是它的污染仍旧会影响整个地球的环境,因此,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已经是一个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
一、地下水污染的概念、特点与现状
(一)基本概念
地下水污染是指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地下水水质朝着恶化方向发展的现象。也就是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导致溶解物或悬浮物进入地下水环境,引起水质恶化,无论其浓度是否使水质恶化达到影响其使用的程度。地下水污染源可分为人为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两大类。
(二)地下水污染的特点
地下水污染的特点总的来讲,地下水由于贮存于地下含水介质中,不易被污染。一是是因为包气所具有过滤屏障作用能将害物质优先过滤掉;二是因为岩石、土壤及水体中的微生物对污染物的降解,使之成为无害物质。人们往往忽视地下水污染是因为地下水不易被污染且很难直接观察。但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系统并超出它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对地下水造成一定污染。一旦地下水被污染,及时很难被发现,后果危害极大。地下水污染具有如下特点:(1)难确定性。即地下水含水介质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导致污染范围很难确定。(2)污染过程的隐蔽性。地下水在地表以下,被污染后不像地表水污染直观明显而易于监测。(3)延迟性。地下水污染早期不易被觉察。(4)广泛性。与地表水污染仅局限于水体所流经或贮存的有限空间内不同,地下水是处于不断运移和循环中,各个水力系统又有着密切的水力联系,从而决定了地下水污染范围广泛。(5)危害长久性。地下水运移于含水介质中,运移速率极其缓慢,循环周期时间长(从几年到几百年不等),天然地下径流将污染物带走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且作为含水介质的砂土对较多污染物都具有吸附作用,从而使污染地下水体在地下滞留时间长,污染物的清除极为困难。
(三)地下水污染现状
地下水污染实质是因为人类的活动使地下水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进而限制了水的使用范围和领域。中国水资源总量有1/3是地下水,其具有水质澄清、水温稳定、分布面广、供水稳定的特点,并且取水条件及取水构筑物构造简单,因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对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合理处置生活垃圾和工业三废,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不科学的采矿及冶炼重金属等导致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根据《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全国90%的城市地下水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其中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仅有3%。
二、地下水的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质量状况:地下水对于人们的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系着百姓生活的日常起居,而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的各项调查显示出来的信息都是地下水被污染,例如最明显的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的对比,地下水质的状况需要多方因素共同的作用下才能保持清洁;像北方地区的平原和丘陵地带水质相对较好,而在中原地区水质则明显变差,而质量状况最差的当属沿海地区。
变化趋势:对于发展中的我国来说,地下水资源是受到极大的重视的,针对其中应该觉察的变化趋势,经过分析也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在我国能够划分的明显区域便是南方和北方,而较两者之间的明显变化方向来说更是有目共睹的,北方地区因为地域和城市的关系,所以地下水的质量通常检测出来的都是呈现的下降趋势;而南方的地下水质量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因此它的地下水污染通常分布在城市和相关的周边地区。
三、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探究
如上所述,我国的地下水污染现象已经非常严重,有些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情况,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我国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有效防治。
(一)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众所周知,地下水污染不同于地表水污染,污染物质一旦进入到地下水层,污染物的移动速度会非常缓慢,但一旦该区域地下水遭遇污染将会非常难以消除。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加强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及时做好城市排污系统、生活垃圾填埋及废物消纳场的建设工作。
(二)严厉查处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等违法行为
地下水污染归根结底仍属于环境污染的范畴,因此,对于已经造成大量地下水污染或者对地下水存在潜在污染威胁的企业和个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责任人追究制度,严格规范各类工业污水排放企业的排放形式和排放量。而对于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居民生活垃圾厂的投建和改进工作,不仅严格规范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和排放去向,而且对已经进入居民生活垃圾厂的生活污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将该生活污水尽快处理或进行二次改进使用。
(三)地下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渗入地下含水层的途径
针对由于煤炭开采导致的严重地下水污染问题,建议改进工艺,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妥善处置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除此之外,还需要正确选择采矿过程中U石及尾矿排放点。
四、地下水污染的保护
(一)适时地开展关于地下水资源用度的调查
关于水资源的利用,只有找到了用途才能更好的分析污染的来源,保证对症下药,综合考虑地下水的发展源头,以及地质构造包括使用区域和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只有适时开展对于水资源利用状况的调查才能更好的预防或者是治理水污染,保证有证可循的举措。
(二)严格控制污染源头
对于地下水最严重的一个污染源无非就是居民用水对其过度的排放和无休止的接取,导致水污染问题成为当下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而控制城镇居民用水的污水排放,不失为一种重要的举措。
(三)加强重工业污水排放检测和管理
在重工业加工领域加强水环境的监控和检测是治理地下水污染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排查的过程中能够防止污染源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给地下水污染起到一个把关的作用,防止黑色金属影响水质。
(四)应分类控制农业用水对于地下水的污染
面对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对于养料的需求,而在水和药中合的作用下会产生一些杂质,而其就是影响水资源的关键点,它们一旦排不出去就会对水资源造成污染,甚至是更坏的影响,所以在农业发展的同时要注重查看其残留药物对地下水的影响,保证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做到无公害的绿色庄园,是地下水更好的为农业服务。
水是人类生存的根本,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和严峻的水污染形势,使水资源与社会发展矛盾突出。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量逐年增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会发展引起的水污染问题加重了水资源的短缺。在当今时代,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特别是与人类生活直接相关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和治理地下水污染,但中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而其社会经济又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因此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应不断探索研究,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研究方法和治理措施。
参考文献
[1] 杨柳涛,刘莹.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方法进展[J].广东化工,2015,11.
关键词:淮河流域;水环境;协同控污
引言
安徽省淮河流域覆盖淮南、蚌埠、淮北、阜阳、宿州、亳州、滁州、六安和合肥9个省辖市的47个县、市、区。由于流域水环境的关联性和整体性以及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流域环境的治理,使得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必须创新制度,建立协同控污机制,统筹规划,合力治污,使整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一致,从而有效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
1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1.1 水环境现状
从安徽省淮河流域监测断面的监测结果来看,水质为Ⅱ~Ⅲ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一半;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即水质为Ⅳ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三分之一;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即水质为劣Ⅴ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六分之一;其余的水体水质状况为中度污染即Ⅴ类水质。由此可知,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水体占总量的一半以上,水体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
1.2 存在的问题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五个方面。
部分因子超标严重。
城镇生活污染排放不断增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
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匮乏,影响规划的有效实施。
局部水系污染严重,跨界纠纷问题有待解决。
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2 协同控污机制的方法研究
2.1 管理主体协同
在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的治理中,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应该有机联系起来,明确划分各自功能,实现三大环境管理主体的协同控污。特别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企业责任主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流域水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区域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联动的沟通机制,使环保共治从单一的政府行动向多元化、全方位的社会行动方向发展。
2.2 管理政策手段协同
管理政策手段包括命令控制、经济激励和宣传教育。命令控制包括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统一、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处理协调控制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污染,同时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真正做到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
经济激励包括生态补偿制度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通过出台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使企业能在利益的驱动下,积极地进行生产工艺改革、实施清洁生产,增加排污余额。
宣传教育以宣传内容、宣传组织以及宣传形式为手段,提高公众对环境的保护意识,使得公众更好的参与到淮河流域的水环境治理中。
2.3 技术方法协同
由于流域水体的流通性,上游排污往往会对下游水质产生影响。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流域整体的污染控制。
因此,在治理淮河流域污染时,流域各区域应联合建立水环境信息系统,实现省流域内水环境信息的共享,协同控制水环境污染;逐步建立区域之间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各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建立流域水环境联合监测体系,提高各区域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水质采样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环境预警联动系统,有效应对流域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各区域联合构建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体制,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加强与周围区域的联合监察执法。
2.4 管理部门协同
淮河流域的综合整治不是单一的环保或者水利工程,涉及到各个行政区域的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建设等不同部门的共同管理。流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确保成效治理淮河流域污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应建立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明确各个行政区政府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各区域地方主管部门之间,水利、环保、市政、土地等部门之间需建立起联合防污控污机制,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应保障畅通,实施区域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确保区域环保共治的科学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2.5 水域陆域协同
水体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类社会在水域上的活动,二是人类在水体周边陆域上的活动。对于绝大多数的水域来说,陆域污染物是引起其污染产生的最主要来源。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两者关系密切,互为依托,互相促进。陆域环境的改善,也将有利于水域环境的改善和保持。因此,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必须贯彻水域陆域协同的整体系统指导思想。以陆域污染控制和治理为前提,通过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控制城市面源以及制定政策法规、防治农药、化肥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面源污染源普查和建立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等措施控制农村面源,实施清洁生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强化源头治理,并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阻截控制污染物的转输,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外排,在陆域就地治理污染物,可获得事半功倍之功效。
2.6 总量控制与产业结构优化协同
以总量控制为前提,开展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模型研究,建立多源水污染协同控制分配模型,限制各区域内各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确定区域内各污染源的削减量,使得各区域内各监测断面水质能够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通过该模型计算得到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及现有污染物的削减量,以此为依据合理调整各区域产业结构,提高准入门槛、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最终实现流域内水环境质量达标的目标。
3 结束语
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不仅要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巩固治理成果,更亟待的是要积极拓展水污染治理途径,改变传统工程治理的单一模式,寻找从管理主体到管理政策和技术方法的多角度控污方法,特别是总量控制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协同,为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治理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从而切实有效地实现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协同控制,稳步推进淮河流域沿岸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姬鹏程,孙长学.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的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9(7).
[3]石玉敏,王彤,胡成.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状况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36).
[4]周勤.乐山市茫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初步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5.
[5]张远,张明,王西琴.中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问题与对策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7,29(11).
关键词: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问题;对策
1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的意义
工业园区内聚集着大量的工业企业,其日用水量、排污水量巨大,因污水中含有的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大、受污染水体难以恢复等特点加大了工业园区有效处理污水的难度。因此,要做好水污染防治处理工作,避免污水交叉现象出现,以此保护工业园区周边的生态环境。这样既满足了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又提高了污水的处理效率[1]。
2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现状
2.1产业结构复杂
目前,工业园区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工业发展形式,其发展迅速、经济效益高,但工业园区复杂的产业结构导致其排放的污染物十分繁杂,因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开展并不顺利。
2.2污水处理方式不科学
集中处理污水是我国部分工业园区常用的污水处理方式,该方式虽然减少了污水处理的预算成本,但也存在诸多弊端。一般情况下,工业园区的污水经集中处理后会通过园区内的管网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在整个过程中,各类污水汇杂在一起,如果采用同样的处理手段就很难保证污水的处理效果。且工业园区在排放污水时,未对污水进行预先净化处理,或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导致工业园区水污染问题逐渐严重。
2.3水资源利用率普遍不高
水资源的重复利用是防治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部分工业园区在开展污水防治工作时,未对排放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使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2.4污水处理系统功能不完善
工业园区在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时,通常先以预处理的方式来进行污水处理,然后再通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以实现污达标排放的目的。但在整个处理过程中,部分工业园区没有对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合理规划与详细规定,导致各个处理环节独立进行,无法做出科学的污水管理。此外,在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时,工业园区没有明确污染物的类型,从而使污水处理工作变得复杂起来[2]。
2.5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不合理
在实际建设中,部分工业园区对环境的保护程度不高,还是以经济效益作为主要发展目的,因此,在其选址上只注重园区的位置与面积问题,没有对园区的区域资源、能源、环境承载力等问题进行合理考虑,这些问题对于污水处理排放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工业园区不规范的规划建设既影响着水污染防治的效果,也影响着工业园区经济的稳步发展。
2.6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随着我国近年来逐渐重视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优化,但还不完善。如部分园区还是采用传统的污水处理方式,超标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工业园区没有具体的相关标准对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鉴定,部分企业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河流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自然环境,对居民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严重影响[3]。
3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对策
3.1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要提高工业园区的污水治理效果,在其建设之初便要以绿色环保为基础进行规划,同时,在园区规模建设上也要科学规划场地选址,以及根据经济发展要求调整工业园区的场地建设与建设面积。此外,相关部门也要科学规划运营理念,提高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门槛,并针对园区内部进行严格监控,建立起科学管控制度,以及吸收水污染防治专业人才。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各部门水污染处理工作的责任,并进行阶段性评估,通过奖罚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与积极性,以此共同完成污水防治的任务。
3.2工业园区合理的污水处理方式
3.2.1优化污水处理系统为了提高工业园区的水污染问题,园区管理人员必须提起重视。要根据园区的真实现状进行针对性的整顿,设立科学合理的防治方案,及时优化工业园区内的污水防治系统,以此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营,并且,相关部门也应积极检查工业园区的污水防治落实情况,要确保所有处理程序都符合相关标准,以此提高工业园区的水污染防治水平[4]。3.2.2进行污水分类处理工业园区相关人员应重视污水集中处理带来的问题,要避免因不同污染物的汇集而导致污水处理效率降低的后果。因此要合理进行污水分类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应采取不同的处理与净化方式,以此降低污水处理厂的压力,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与质量。3.2.3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同的工业园区其污染状况也不一样,所以,在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时,应结合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工业园区水污染的管理力度,并作出适宜的调整,这样既可以保障企业获得相应的发展,又保证水污染防治工作可以有序进行。3.2.4寻找新型水源,减小用水压力我国水资源相对匮乏,因此,工业园区要积极寻找新型水源来缓解用水压力。目前,园区水资源的用量正在逐年增加,污染现象也逐渐严重,不仅影响了园区的周边环境,也降低了工业生产效率。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相关人员应加强对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使工业园区的污水治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且作好宣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对于节水的重视程度,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以此来杜绝水资源浪费的现象[5]。
3.4加大监管力度
一些企业为了牟取暴利,减少污水防治成本,会出现污水偷排的行为,因此,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对企业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并准确计算出企业的用水量以及污水的排放量,以此作为监督的依据。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当结合工业园区的特点来进行针对性检测,提出相关的治理意见,并制定出合理的惩罚机制,以此完善监管制度,从而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水平的提升。同时,也应加强群众力量,可通过真实举报有奖的方法,提高对工业园区的监管力度,以此提高工业园区水污染的防治水平。
4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工业园区水污染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探讨了相关优化政策,希望能为工业园区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提供帮助,使我国工业园区真正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的典范。
参考文献:
[1]朱孟建.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南方农机,2020,51(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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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明,王岳阳,金选.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化工设计通讯,2019,45(7):253-254.
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点源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2-02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在很多地市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苏,在试点的基础上,还将其纳入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之中。但我国的水污染状况依然严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自身承载能力。2010年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Ⅳ类及以下水质占40.1%,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一、法律依据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环境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允许其从事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动并对此项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将排污者应执行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技术规范的内容有针对性、具体集中地规定在每个排污许可证上,要求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否则即属违法。我国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报登记,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监督与管理制度。该《办法》是早期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废除。1995年,国务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14条规定“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2000年国务院了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另一个主要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由于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机制,该条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2001年国家环保局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特定水域必须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该条文只是原则规范,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都未出台相应规定,因此该条文的执行力也大打折扣。
由上述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我国水污染物排污许可的法律依据可以归纳为:第一层次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层次地方规章:《上海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环境保护条例》。我们不难看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尴尬的法律地位,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它的产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纵观我国《环境保护法》却并未发现关于“排污许可”的只言片语,仅仅在第27条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登记制度,但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比申报登记制度更为严格的对水环境进行科学化、目标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种制度。
二、适用范围
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范对象包括“污染源”“水体”“污染物”三个要素。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源”“水体”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虽没有明确“点源”的概念,但规定应当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排放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水体”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这些规定扩大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为在全国全面推行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确定了原则规范。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可知我国实践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以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仅仅适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因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这些重点区域包括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SO2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也就是“33211”地区。而何为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控制的水污染物主要是COD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大肠菌、石油、汞、镉、铅、砷等)。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在29条至33条列举了“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故此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已经被禁止向水体排放。
综上所述,我国的水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仅仅适用于重点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这种仅限定于特定水域特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框架下的排放许可制度,忽略了“水文活动”的系统性、循环性,是一种典型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环境管理理念。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不只是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因此,进一步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变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水污染污水厂市场化 防治措施
广东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水利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此纲要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流径主要城市的河段水质基本达到Ⅴ类,部分河段恢复到Ⅳ类水质,基本恢复水生态和景观功能;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达到90%以上;80%以上的城区主干河流建设沿江人文景观,都市亲水空间,滨河步行道路等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体系目标。这是广东省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体系的行动指南。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要宏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及“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敢想会干,勇于创新。才能完成此纲要的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体系的目标。以下是我们在工作中的一些体会:
要全面分析水污染物的来源及组成,科学地确定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1.要根据各水功能区或控制断面的实测超标污染物,确定各水功能区或控制断面对应的上游入河超标污染物总量。然后再加密测点,在每一条小河流与水功能区交汇的地点测各小河流超标污通量,并按实测的污通量确定治污工程的规模。在如图所示的水功能区,假如实测的超标污染物有氨氮、铁、锰等物质。那么,在各小河流的末端控制断面1、2、3、4、5等,就相应要实测氨氮、铁、锰等指标。查清水功能区超标污染物的来源。若断面1、2的氨氮、铁、锰都没有超标,则不用采用措施;若断面3是氨氮超标,则在此处建生化处理设施;若断面4、5分别是铁、锰和氨氮都超标,就应该在4、5断面处兴建相应的水处理设施,去除氨氮、铁、锰等超标污染物,直至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为止。
2.在我国,任何事情都不能忽视农村的影响,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也不例外。根据我国首个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结论:“农业源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大,其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24.09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3.7%。农业源也是总氮、总磷排放的主要来源,其排放量分别为270.46万吨和28.47万吨,分别占排放量的57.2%和67.4%,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水污染问题,必须把农业源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业较发达,特别是三高农业所占的比重大。禽畜及水产养殖业所产生的污染成为某些水功能区的主要污染来源的(如江门市天沙河的棠下河段)。因此,《珠江三角洲地区水利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里第6.4.2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中,只以现状工业、生活污染源排放情况为基础,而没有考虑农业面源的污染情况。可能导致入河水污染物总量偏低很多,从而无法完成水污染治理的目标。我方长时间考察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污染现状。虽然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珠江三角洲发达地区已兴建了大量的污水处理厂,号称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9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但河流的水质未完远远不达标这一实际来分析,这些地区忽视农业源的水污染物治理是最关键的因素。另从相关的报道中获悉,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其水质不达标的主要原因也是农业污染源所致。
3.对居住人口要有较准确的估计。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水利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表5-7的预测,珠江三角洲到2020年人口成果为5258.04万人,(其中广州1104.23万人,深圳918.64万人)笔者认为,从目前有关的居住人口资料中所知,此项数据的误差较大,且是偏小的误差较大。因此,可能由于低估了居住人口的数量导致入河排污总量偏差较大。
二、要对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全面升级改造
由于珠江三角洲的很多水功能区都存在微容量,重负荷的问题。由于现有的污水厂大部分执行是一级(B)的排放标准,只有少部分执行一级(A)的排放标准。但不管执行是一级(A)还是执行一级(B)的标准,都是劣Ⅴ类地表水的标准。以广州市的珠江段为例,每天要容纳处理后的污水是400多万吨,就算是执行了一级(A)标准,其出水的氨氮指标也是5mg/L,而Ⅳ类地表水的氨氮指标只有1.5mg/L。珠江的水质若要达到Ⅳ类地表水的标准,就需要1300万m3/d的天然基流用于稀释这些污水厂排出的水体。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因此,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向北京市学习,大幅提高城镇污水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使升级改造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高于或等于Ⅳ类地表水的标准。只有这样,珠江三角洲的水功能区才有达标的希望。
工业排放要严管
在确定以每一条小河作为治污单元后,就要查清在小河这个小流域范围内存在着那些工业污染。若这些工业污染能通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的,则此类的工业污染物允许纳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否则,一定要工厂自行处理水功能区或控制断面超标部分工业污水并完全达到水功能区的环境总量要求范围内才允许其排放。
强化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责任
在“十二五”以前的水污染防治中,都是以一些兴建治污设施或关闭一些污染企业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手段。还没有从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高度上来进行水污染防治,其结果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兴建了很多的污水处理厂。但水功能区的水质只有稍为改善,离达标的要求相差甚远。且很多措施是不利于水功能区的达标,如引珠江水作为河涌补水水源,污水厂的出水水质标准低等。因为珠江水的水质本来就不达标,引珠江水作为河涌的补水水源的,就会加大了河涌的污染物总量,使河涌的污染物未经处理就快速流入珠江,造成珠江与河涌的污染交叉感染,珠江水质达标也就难以达成。而污水厂的出水标准低对水功能区的负面作用在前段已有论述。要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就要按环境总量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其最有效的办法是落实责任,把各地区的超额污染物就地处理,不让污染物向下级河流传输。因此,必须要以小流域作为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单元,强化小流域内的行政治污责任,各人自扫门前雪,自己范围内的超额污染物自我处理,这是公平、公正、又好又快地解决水污染问题的办法。
五、大力推进市场化治污,为民营企业进入水污染防治市场创造条件
纵观广东省的水污染现状,除东莞外,大部分的地区在水污染防治中还是以国有资本垄断为主,民营资本所占的份额较少。而这是很不利于创新和可持续治污。因为国有资本所做的治污方案都是趋向于求大,不太关心投入产出比。但事实已证明了,大型污水厂无法解决水功能区达标的问题,水污染治理以小流域为基本单元是最有效的措施,而分散的小流域治理水污染的模式不适合于国有资本的运营模式,只有民营资本才能与分散的小流域水污染治理模式相适应。
另外,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很大,不但有治污设施的工程投入,治污设施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也很大。如何发掘河流、湖泊和污水厂的增值元素,从开发河流、湖泊和污水厂的增值元素中筹集水污染防治经费,减轻财政压力及老百姓的负担,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水污染防治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这一点民营资本比国有资本的比较优势更明显。
简化水质实时监测指标,加密监测断面
根据现有的水质监测资料,珠三角水域的超标污染因子之首是氨氮。再有从BOD及氨氮的自然降解过程研究中发现,BOD是先于氨氮降解。因此,只要氨氮达标,BOD也能相应达标。因些,建议有关部门在设立水质自动检测站时,只需设立氨氮及溶解氧这两个监测成本较低指标相应的自动检测装置。这样可以既控制到所测的断面水质是否达标,又能大幅度下降监测的成本。而对于其他的水质指标,还是按现有的途径进行监测,但政府部门应多采用自来水的监测成果,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资源。
大力开发沼气产业新领域
户用沼气、沼气工程,从农村推广到城市中使用,作为汽车的新能源,既利用了污染物,又减少了碳排放,还增加了新能源,一举多得。
如果污染物污泥、生活垃圾都得到有效利用,污染转换为能源,污染自然减轻,沼气车用或发电、发热,沼渣、沼液还田,改良土壤,减轻病虫害,生产绿色食品,就像日本大木町一样,建成生物质城市,一个加一个,遍及湖泊江河流域,那么水污染问题就可以得到治理。沼气车可以使用新能源在全国各地跑,节省了汽油等矿石燃料,还可以利用CDM机制,获得双份收入:一份源于市场投入产出,一份源于补偿机制。
当然,要想全国城乡都得到有效治理,全部治理,还需要在城乡做两件事,一是大城市工业排泄物的源头治理,必须“一厂一策”,“一业一策”,不允许有害重金属进入淤泥,这样大城市的沼渣沼液也可以还田,不必要焚烧,就像大木町一样全循环,零污染,零浪费。二是乡村农业规模经营的推广,现代大农业,城乡一体化,可以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解决有机肥沼渣、沼液的使用问题,用管道和机械化来解决输送和施肥的问题。土壤可以得到改良,农作物品质可以得到改良。
资源化利用和市场化运作
过去我们是消极治理污染,污水处理厂政府投资,淤泥、垃圾处理,政府承担费用,污水处理,向居民收费,因为污染物处理需要成本。现在污染物变成新能源的原料,制成品可以变成商品获得收入,市场化运作可以保证污染物的资源化利用,如果没有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是一分钱也得不到的。这就是我们提倡市场化运作的意义。
首先,统一水污染治理的思想路线。近年来,循环经济、循环社会等先进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在环境治理政策具体实施中,我们总把工业点源污染看成大头,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水污染问题,必须把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水污染的防治和循环纳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程。同时,过去我们是消极防御,“就污染讲污染”,没有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来治理污染,更没有从城乡物质循环受阻来考虑问题。我们应当理清思路,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加快普及循环型社会建设的基本理念,从全社会物质和能量大循环的角度看待垃圾和污染物,实现综合治理。
其次,市场主导,将污染物向能源转化。从投入产出来看,治理环境污染是一项公益事业,政府应当投资,但是从污染转换为资源来说,治理污染就不仅是一个必须花钱的公益事业,而且可以是有自己收入的一个产业。对治污企业来说,垃圾和污泥是原料,可以购买;沼气、沼渣、沼液作为产品,可以卖出,获得收入。因此,用市场化方法作为手段,就可以促使污染物向资源的转化。在有的城市出租车行业,使用天然气已经相当普遍,价格只有汽油一半,供不应求。根据有关国内沼气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经提纯后作为动力燃料的沼气成本约每立方米1.4元,与其等热值的天然气成本为每立方米2.4元,而随着资源量的减少和需求量的增加,天然气价格会逐步升高,沼气的生产成本将随着规模的扩大、技术创新、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低。因此,相比天然气,沼气作为车用动力燃料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此外,沼渣、沼液还是很好的有机肥料和有机农药,不仅由此培育出来的农产品非常可口,而且还可以起到改良土壤、防治病虫害的目的。现在,有远见的企业家已经在关注这个潜在的巨大市场。在此情况下,政府与其把治污任务包下来,不如用市场化的办法,开放原料、销售、投资市场,提供公平、透明、平等的市场环境,招商投资。如果做到企业投资能赚钱,污染物质有人买、制出产品能够卖,污染环境有人管,何乐而不为。政府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为行业提供平等的政策环境,保证进入治污行业的企业能达到全社会平均利润率。
第三,积极开展多元化模式试点,大力提升环保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日本环保技术,虽然很先进,但投资也很巨大。我们必须结合国情、省情,有针对性地引进。污水处理的办法说起来复杂,实际上也很简单,厌氧产生沼气,好氧产生淤泥,这是自然界每天都在土壤中和水中产生的生物化学过程。污水处理厂只不过是把自然界中发生的事情用人工的方法在工厂再现。我们可以用其他的办法达到同样的目的。鼓励创新,欢迎竞争,允许多元化模式实现水污染的治理。
第四,尽快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并推动相关立法。垃圾在分类基础上的有效处置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必然是我国环境治理的大趋势。我们应认真借鉴日本等国垃圾分类的成功经验,从试点做起,争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形成垃圾分类的习惯。首先,没有垃圾分类处理基础上的垃圾焚烧处理方式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在完成垃圾分类工作之前,不宜启动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垃圾填埋也是如此,没有垃圾分类的填埋,也必然造成二次污染。其次,加强教育培训和引导。为了培养群众的卫生习惯,可以由简到繁,根据需要,逐步推进,推动立法,辅以教育,形成习惯。建议成立一支专业环卫队伍,专门进行垃圾分类回收,并尝试企业化运作。
关键词:城市水污染;现状分析;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水污染一直是困扰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主要问题,各级部门也在水污染治理方面不遗余力,希望能真正解决水污染问题。实践证明,只依靠行政命令来控制和缓解水污染问题是绝对不够的,要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提高水体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我们应用新理论和新方法,开展全民、全面的水污染治理计划。
一、城市水污染概况及其危害
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过度膨胀导致我国水资源严重紧张,据环保部门调查显示,我国城镇每天至少有1 亿吨污水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随意排放。目前,我国90%的城市水域受到了严重污染,50%的水源已经不符合饮用水的标准,40%的水源不能饮用。
城市水污染主要有两个源头,首先是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其次是城市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落后,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导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各城市中有用的污水处理厂数量甚少,且主要集中在大型城市,这导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低,全国的污水处理率仅为20%。城市中排水管道网络建设落实,开展实行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只占全部排水管网的44.5%,大量污水直接流入河流,成为城市主要的水体污染源。在居民住宅区,没有统一完善的粪便、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很多都是以栋为单位,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直接排入沟渠,然后进入河流湖泊,使水质富营养化,水体丧失自净功能。
伴随着水污染的加剧,很多安全事故也不断涌现。2007 年5 月,太湖蓝藻爆发造成江西无锡市数百万群众饮水危机;2008 年,南方雪灾过后,广州白云区白沙村的居民饮用受污染水而中毒。一系列的水污染事故都表明,解决水污染依然任重而道远。
水污染不仅影响工业,农业,还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一方面,城市污水会腐蚀工业设备和器材,影响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给我国经济造成较大损失,所以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二、主要污染源及其特点
城市的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生活用水和工业发展排放的工业废水。在生活污水中,洗涤用水和厨房污水占很大部分。而且在城市中,生活区、商业区和办公区都错综复杂,特别是餐饮洗浴行业更是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这些污水都在没有经过处理的情况下排入水环境,所以我国城市污水呈现出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每当遇到雨水天气,特别是特大暴雨或洪水到来之时,大量的污染物被冲进河流,一些有毒物质以及居民的生活垃圾等都会造成地表水的严重污染。
三、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良好的水环境对工业发展和人们生活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虽然我国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也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3.1 城市水污染治理技术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在污水处理技术和污水处理意识方面还不够强,很多城市甚至还没有污水处理厂,即使有的在污水处理技术方面也不够完善,效率和质量都十分低下。而且,不同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也不一样,在发达城市,他们采用了十分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比如北京和上海等地区,污水处理工艺十分先进,包括AB、改进的A2/O、CAST 以及其他形式的SBR 等,这些地方的污水处理技术甚至比一些发达国家还要领先。而一些相对落后的城市在污水处理技术方面则也表现的十分落后。
3.2 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政策亟需完善
污水治理必须有相关政策的支持,而政策的制定也必须从我国城市水污染的现状出发。目前,单一的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不仅会造成成本的大幅度增加,更会使整个处理过程复杂化。集中处理将消耗更多的电力,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而且我国的污水排放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严重脱节的现象,加上目前的污水收费制度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了,所以完善城市水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显得越来越必要。
3.3 城市水污染和安全事故呈现逐年加剧的趋势
据统计,我国城市买年有200 亿立方米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到江河湖海中。如果这些数据加上农村地区的污水排放量,那将是更加庞大的数字。随着农村地区城中村改造的不断推进,很多农村逐渐向城市转变,这就造成城市水污染的不断加剧。而且,一些大型的工业靠近居民区,工业废水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水污染事故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四、城市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因地制宜,建立行之有效的污水治理模式
城市污水治理的重要思路就是要做到因地制宜,结合城市发展现状。所以,针对城市水环境的污染源,需要坚持集中控制和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生活污水就需要集中治理,而要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就需要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
4.2 完善制度,促进水污染治理科学规范运行
美国的《水污染法》对水环境和污水排放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也亟需加强。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水环境加以保护;其次,需要建立水污染惩罚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的水污染制定严格的标准,如有违法按照标准进行惩罚;再次,需要完善监督制度,鼓励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到水污染处理工作的监督中去,促进工作的有效推进。
4.3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以在水污染治理方面,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水污染治理中去。在一些小城市中,各级政府也要注意开源节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4.4 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
现阶段,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还不是特别成熟,收费过高会引起企业的不满,收费过低则达不到有效的防治作用。所以,在污水处理收费方面,需要加大改革步伐,不仅要界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核算的范围,而且要形成有效的经营机制。努力做到专款专用,通过有效措施推动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在生活污水方面,则需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合理收费。
4.5 大力开发污水处理技术,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传统的污水处理技术不仅运行复杂,而且成本较大。所以,必须加大科技投入,研发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技术。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方面,必须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在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提高城市污水的处理效率,并做到有效防治。此外,在城市排水系统方面,市政建设需要采取合流制和分流制相结合的方法,在居民集中区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确保城市污水的合理排放。
五、结束语
在积极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下,我国居民对环境保护,节约使用水资源,控制污染方面有了很大进步,而保护城市水环境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因此,只要我们不断努力,将会看到我国水环境的改善,社会环境的改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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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措施 废水利用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水污染分类
废水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据不同来源分为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据污染物的化学类别又可分无机废水与有机废水;也有按工业部门或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分类的,如焦化废水、冶金废水、制药废水、食品废水等污染物主要有:(1)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2)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而造成的农田污水;(4)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5)森林砍伐,水土流失;(6)因过度开采,产生矿山污水。
2 水体污染来源
2.1工业污染
工业生产所排放的污水是水环境中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虽然其排放量要比生活污水少,但是其危害要比生活污水大得多,如果这些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到自然水体中,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工业水污染主要来自造纸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以及采矿业等。而在一些城市和农村水域周围的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如酿酒、制革、印染等行业,也往往是水体中化学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的主要来源。另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进入水体也会造成大量的水污染,如大气污染,最后可能以酸雨的形式污染水体。
2.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是来自家庭、机关、商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及城市径流的污水。新鲜的城市污水渐渐陈腐和腐化使溶解氧含量下降,出现厌氧降解反应,产生硫化氢、硫醇、吲哚和粪臭素,使水具有恶臭。生活污水的成分99%为水,固体杂质不到1%,大多为无毒物质,其中无机盐有氰化物、硫酸盐、磷酸盐、铵盐、亚硝酸盐、硝酸盐和一些重碳酸墁等;有机物质有纤维素、淀粉、糖类、脂肪、蛋白质和尿素等,另外还有各种洗涤剂和微量金属,后者如锌、铜、铬、锰、镍和铅等;生活污水中还含有大量的杂菌,主要为大肠菌群。另外生活污水中氮的磷的含量比较高,主要来源于商业污水、城市地面径流和粪便、洗涤剂等。
2.3医院污水
一般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院等排出的污水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如伤寒杆菌、痢疾杆菌、结核杆菌、致病原虫、肠道病毒、腺病毒、肝炎病毒、血吸虫卵、钩虫、蛔虫卵等。这些病原体在外环境中往往可生存较长时间。因此,医院污水污染水或土壤后,能在较长时间内通过饮水或食物途径传播疾病。此外,水体中贝类具有浓缩病菌和病毒的能力,故水体污染后,生食水中贝类有很大的危险(如上海甲肝暴发流行)。
2.4农田水的径流和渗透
我国广大农村,习惯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尿液浇灌菜地和农田。近些年来,化肥、农药的用量在迅速增加,土壤经施肥或使用农药后,通过雨水或灌溉用水的冲刷及土壤的渗透作用,可使残存的肥料及农药通过农田的径流,而进入地面水和地下水。农田径流中含有大量有病原体、悬浮物、化肥、农药及分解产物。农药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故毒性大小也不相同,有的农药无毒或基本无毒,有的可引起急慢性中毒,有的可能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有的对生殖和免疫机能有不良影响。
3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
工业先进的国家大都经历过一段污水横流的历史。但是现在这些国家的环境状况都比我们好得多。我们应该好好地吸收、总结在治污方面的经验,少走一些弯路,少交一点不该交的“学费”,尽管最后还得根据具体国情来确定我们的治理方针和措施。我们认为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有以下基本措施是应该得到确认的。
3.1从源头治理尽可能彻底地切断污染源
当然,有很多“污染”是避免不了的,起码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会是这样。问题的关键是,有很多可以做又急需做而没有人去做。我们的决策部门应该在认真分析情况的轻重缓急和处理难易程度的基础上作出解决污染源问题的具体安排。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在全国各地污染企业正在大规模地向河流上游的贫困山区转移。在一个流域中,污染源的位置越靠上游,其污染侵害的范围就越广。因此,建议国家立法规定:任何企业都不能向公共水域排放有毒污染物;有毒的废弃物必须经过无毒处理后才能排放;提高现有的污水排放标准,比如规定企业排出的废水在若干重要指标上不能低于当地水域的水质标准;提高污水排放处罚力度,建立合理的赔偿制度,对于正常排污和意外重大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必须全额赔偿,无力赔偿的要终身赔偿,以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买单”的公平原则,以此迫使每一个企业、每一个责任人不得不认真考虑污染的后果,从而花大本钱治污防污,从而逐步向彻底切断有毒污染源的目标迈进。我们认为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制造的处罚力度畸轻,严重背离“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不利于促进污染防治的发展。我们认为只要把企业的“利”和“害”的主、客体关系理清,责任分明,就一定能够切断污染源。
3.2废水利用
目前我国固体废弃物如塑料、废纸等的利用率已经相当高,拾荒者们为环保作出了伟大的贡献。可是污染水域的废弃物利用往往比固体废料的利用难度大得多,现在鲜有很成功的例子。根据对事情轻重缓急和处理的难易程度的分析,我们认为今后应着力抓以下两个方面的“废水利用”工作。
(1)大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
我国水资源利用率不足50%,重复利用率为20%左右低效的水资源利用,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局面。只有施行较高的水资源价格、高额的水污染排污费,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采取措施,改直流冷却为循环冷却,改漫灌为喷灌或滴灌,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研究污水的治理和重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环境效益的统一。
(2)工业废水的处理及利用
治理中的一个重大的技术方向是废物利用,从废水中提取有用的东西,把废的甚至有害的东西变成有益的资源才会给治理工作带来后劲。这需要技术,更需要政策上的引导,让治污者有利可图,而不是“谁做谁倒霉,不做也没事”,才能把事情引上正常的轨道。
(3)生活污水的生物利用
生活污水中很大的一部分源于人畜排泄物,而这些“污染物”原先就是农田之宝,由于生产方式和生活状态的改变才使它们变成有害的污染源。回归生物利用,应该是处理这类污染最合理、最有效的方法。具体有几点小建议:
①政府制定有力措施,鼓励农民使用农家肥。
②对于以“富营养化”为主要污染形式的城镇污水,应采取生物治理为主的方针,建议将这一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
③将污水的生物治理、生物利用列为国家的科研战略重大课题,鼓励各行各业参与。
④对于有利于污水处理发展的产业特别是生物利用产业给予扶持,做到“治污者得利”,促进水污染生物治理、生物利用产业链的形成和健康发展。
3.3水体自净
水体中污染物浓度自然逐渐降低的现象称为水体自净。水体自净机制有3种。一是物理净化。物理净化是由于水体的稀释、混合、扩散、沉积、冲刷、再悬浮等作用而使污染物浓度降低的过程。二是化学净化。化学净化是由于化学吸附、化学沉淀、氧化还原、水解等过程而使污染物浓度降低。三是生物净化。生物净化是由于水生生物特别是微生物的降解作用使污染物浓度降低。
水体自净的3种机制往往是同时发生,并相互交织在一起,哪一方面起主导作用取决于污染物性质和水体的水文学和生物学特征。水体污染恶化过程和水体自净过程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但在某一水体的部分区域或一定的时间内,这2种过程总有一种过程是相对主要的过程。它决定着水体污染的总特征。因此,当污染物排入清洁水体之后,水体一般呈现出3个不同水质区,即水质恶化区、水质恢复区和水质清洁区。
关键词:跨区域水污染 水资源保护 河流污染
一、跨区域水污染治理概述
(一)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的含义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的流动性使水污染常常跨越多个区域,造成多区域水环境遭受威胁。本文所指的跨区域水污染是指因河流的跨区域性,在上下游水的流动性,引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的水污染。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的特点:
1.后果危害面广
因河流的流动性,污染的速度不仅加快,而且使受危害的面积逐步扩大,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理,那么会给污染源和河流下游遭受巨大损失。
2.恢复原状困难
这是水污染的最本质的特点。河流有自身的自净能力,一旦超过了自净的界限,那么仅仅靠国家对其进行修复和改善,不仅需要的时间长,资金大,而且效果还不是特别明显。
3.流域的客体性
蔡守秋教授认为;“水资源的一个重要的属性就是地表水以河流、湖泊的形式呈地理结构状汇集,并由此形成巨大的网络系统。一定的自然江水区形成流域,一个流域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同的地理单元与水资源的特殊结合使流域呈现出多样性,一个流域一部法律是古老的国际河流法留下的箴言。水资源的流域特征既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水资源管理的巨大难题。流域是自然形成的,而当今的行政管理区域都是因为行政的或者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流域通常被人分割为若干行政区划,而在这些被分割的区域内部又有若干个水资源事务的部门,他们似乎分工明确,责任分明,但实际上这些被分割的行政区划内部以及各部门间的所进行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决策与行动,往往缺乏流域生态系统的综合考虑,各自为政,以邻为壑,权利竞争激烈,从而导致一场又一场“共有的悲剧”发生。”
二、我国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现状
(一) 我国解决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面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在《水法》和《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跨区域水污染纠纷的治理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区别,并未统一。《水法》认为先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用政府裁决,向法院。而在《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只限于协商解决。
(二) 流域管理机构在跨区域水污染的治理中的尴尬处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指出: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这一条中,既赋予了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又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可是并没有明确如果两者的政策发生冲突时,应当怎么办。而且,流域管理部门放眼全流域的利益,而政府只着眼于自身的发展,两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相当之大。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面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两条水纠纷解决处理中,也并未显现流域管理部门的职责。这不得不说对于流域管理机构在跨区域流域管理中适时充当着“打酱油”的角色。
以太湖流域为例,在1984年太湖流域管理局挂了水利部和环保局两块牌子,实行双重领导,具有综合执法功能,该局每年可以根据太湖的水量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计算出太湖可以容纳的排污总量指标,但是太湖流域管理局只能上报水利部,并通过部里反馈给环保总局,没有权利对这个总量指标进行分解执行,更谈不上督查。
(三) 政府在面对跨区域水污染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
政府作为一个行政区域的“家长”,时时盼望着自己的“孩子”更强大,更富有,所以在面对各种能给本地区带来利益的机会时,紧紧的抓住这些企业的“手”。为了本地区的GDP增长,为了能提高自己的政绩,对于“三高”企业,尽情的放开各种优惠,一路绿灯让他们畅行无阻。然而在这背后所造成的一系列环境危机,他们却可以拿环保局问事,由于省市县各级环保局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环保总局不掌握人、财、物,根本难以控制各级政府因为追求GDP绩效和财力因素而对环保的漠视。对于环境问题,由于各个地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出现“公用地的悲剧。”如处于河流上游的地区禁令,不允许当地厂商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向河内排放,并投资购买污水净化设备,以保证河流不受污染,但他无法阻止下游地区成为该项行动的受益者,因而下游地区可以在上游地区以高成本维持河流无污染的情况下无偿享受清洁河流带来的利益。在此情形下,上游地区对治理河流污染必然不会充分投入,同时还容易产生地区间的矛盾及冲突。如2002年7月初,淮河安徽段蚌埠阐向下游江苏境内的洪泽湖泄洪,囤积在安徽、河南境内的大量工业污水,也一同被排入淮河,下泻洪泽湖。供水所过之处,鱼、蟹、虾、河埠大面积死亡,昔日清澈的湖水变成黑褐色,不到一个月,洪泽湖、金湖等地的环湖特种水产养殖专业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一亿元,致使不少养殖户倾家荡产。
三、我国跨区域水污染现状的完善建议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客观的面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树立和落实以绿色GDP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
(二)打破区域限制,加强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条河流要经过多个行政区域,每个行政区域都对河流有管理监督的权利,必然会造成为己私利的混乱后果,所以在流域的管理上应当加强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使流域管理机构有强硬的管理和监督权。
(三)完善国内跨流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立法
应尽快制定我国统一的河流污染防治基本法,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各个流域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河流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以达到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目的,从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所带来的冲突。
(四)加强区域环评制度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范围仅仅局限于规划和建设工程,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种,不仅仅是着眼于行政区域的评价,也应当包括流域中环境评价,对于一个将要建设的项目,应当对流域所流经的区域都进行环境评价,尽能力着眼于全局,以减少为了本地区的利益而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
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跨区域水污染问题所凸显的问题日益严重,区域性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好的解决就会演化成全国性的生态安全问题,而且环境治理的成效对河流沿岸的居民及用水居民的生活质量有重大影响,所以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加强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加强区域环境评价制度是加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多重主体的努力下,希望我国跨区域水资源的管理日益完善,跨区域河流的水资源情况日益见好。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与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4.
[2]唐亚林.从行政分割到区域善治:长江三角洲区域政府合作模式的创新.政治与法律.2008,(12).
关键词:水环境;水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水污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三大污染问题之一,严重阻碍着水环境改善,威胁着国民饮水安全,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已经成为新时期向污染宣战的重要领域。以流域为单元,加快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是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建设的具体体现,更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水污染成因分析
水污染是造成水资源匾乏的人为成因之一。其主要成因是由于工业化过程中污水不加处理的随意排放,产业结构分部不合理,水资源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的。具体而言,个别企业或者个人有法不依,对工厂污水不仅不进行回收处理再利用,而且不加处理的随意排放,居民生活用水的不合理排放,这些严重造成了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的环境污染。此外,产业格局分布不合理也是造成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个别地区不能够依照科学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产业结构布局,如将重污染企业分布于水源流域,造成河流的承载力超载,水资源污染等现象的发生。此外,人们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只为谋取个人眼前的私利而不顾及子孙后代和他人的权益,随意开发利用和破坏水资源,这也与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后和不健全有关。
二、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重要问题
2.1水资源紧缺面临着严重危机
我国是水资源紧缺国家,华北更是水稀缺地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严重发生水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我国水资源人均2151m3,世界平均水平8549m3,北方为757m3,低于世界确定的水稀缺的1000m3的警戒线。我国每年产生的污水537亿m3,城市污水处理仅达到56%,全国监控的27个主要湖泊和水库,有48%是劣五类水,23%是四、五类水,只有29%达到二、三类水。
2.2城市生活污水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污染物排放量迅速增加,污染问题亟待解决。有些城市污水排放过多,造成了总排干沟的水质污染比较严重。每到枯水季节,水体发黑发臭,给周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灾害。经总排干沟水质监测报告分析,水体中含有大量的COD、氨氮、总磷、总氮、全盐量。
2.3大量的面源污染问题,尚未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目前,工业污染已经开始得到有效控制,城市污水处理正在逐步加快步伐。但是,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农药、化肥、畜禽养殖污染量大面广,偏施化肥使氮、磷、钾比例失调现象也比较严重。我国近年来农药施用量增加120倍,而且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成为世界上化肥农药用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农药大量流失,进入沟道河流后,随水逐流,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既浪费资源,又污染了环境,成为面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量的面污染还未找到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要想彻底治理,有一定的难度。
三、加强改进污染防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3.1认真学习新《环境保护法》,把污染治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强化“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的思想,突出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开展工作。环保部门应准确领会、尽快熟悉新法,通过广泛的培训,引导企业和公众运用新法。要进一步加大新法的宣传力度、扩大信息公开,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改变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治污的传统方式,树立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逐步建立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全方位的环境保护监督网络和体系。
3.2完善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为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
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继续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并加大地方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制度化、逐年增加的污染治理资金增长机制,选择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项目加大补贴力度。二是强化企业治污投入。以逐步严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企业治污,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法,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进一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三是拓宽环保融资渠道。建立绿色金融信贷体系,吸引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环保建设,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四是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资金;要建立项目资金跟踪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治污资金发挥效益。
3.3健全落实各项体制机制,加强环境管理,创立“大环保”工作格局。
一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济南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水污染治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二是成立“高规格”环委会,全面负责市级污染防治中的联合执法监督、进度协调推进、全面信息共享等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逐步形成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1+1>2”的治理效应。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并调度区县和各部门治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共同研究、探讨并提出有预见性的治理方案,强化部门间合作,形成治理合力。
3.4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为污染治理工作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一是进一步扩大自动监测的覆盖面。一方面要加强城市环境质量,特别是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点位能力建设,开展全指标监测,积极推进城市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的自动监控工作;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控能力建设,依托现有网络设施,完善省、市、县(区)三级自动监控体系,实现监测数据共享,提升污染源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评估与应用能力。二是要注重执法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大资金投入,配置较先进的执法设备,改善环境执法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机动车尾气专项治理机构,实现污染归口管理。三是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等新监管权力,充分利用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新执法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探索采用限制贷款、限制市场准入、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等手段督促整改。
3.5建立责任明晰、奖惩分明的考核评价体系,实现问责全覆盖。
一是实施污染防控网格化管理,分解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实施以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为单位的分层分级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排查“网格长”责任落实情况。二是加快出台市级生态补偿办法。结合省级相关政策及济南市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和《市级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三是强化考核问责,建立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一方面要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健全问责机制。严格执行对环境监督“渎职”行为的行政问责,并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责任追溯贯穿项目决策、环境评价、项目审批、建设施工、后续管理和环境影响全过程,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人要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追责的警示作用。
结束语
水污染的防治是从提高和改善水资源的质量角度加以合理的利用。污水防治是对现有水资源的一种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不仅能够造福于当代而且能够恩泽于子孙后代,从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污染造成原因的分析着手进行分析,从多方面提供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法,这对以后开展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污染治理提供了一些有用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朱建华,逯元堂. 基于协整分析的我国“十二五”水污染防治投资预测[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1.
[2]许嘉宁,陈燕. 我国水污染现状[J]. 广东化工,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