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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利弊

时间:2024-01-02 14:41:33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1

一、“城中村”治理现有模式及弊端分析

以“城中村”治理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现有“城中村”的治理模式分为城市化的治理模式和村落化的治理模式。我们有必要分析现有模式及存在的弊端。

“城中村”的城市化治理模式,其特点在于,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村落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将“城中村”改造成为城市组成部分的模式。该“城中村”治理模式,本质上是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延续,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实现城市化对“城中村”的覆盖,最终的结果是将“城中村”原有的乡村村民村落变成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社区。而又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实现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对于原有“城中村”居民房产的置换或征收,对“城中村”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其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实现城市化的主要手段并无不同。这样的“拆迁改造”模式具有见效快的特点,可以在短时间大面积解决“城中村”问题。另一种方式是依托中心城市化进程累积的资金以及技术,对原有的“城中村”区域进行城市标准的基础设施改造和城市服务的延伸。该手段主要围绕解决“城中村”地区基础设施配套差、欠缺发展规划以及与城市交流欠缺等问题。通过交通、医疗、文化、教育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服务的扩张,将“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进而实现城市化对“城中村”的覆盖。这样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见效相对缓慢,但可以保留原有“城中村”的居民结构,照顾居民的生活模式,避免由于大规模拆迁带来的矛盾与冲突。可以说,政府主导下城市化的治理模式,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其次是村落化的治理模式。可以说它是城市化与中国村民社会相遭遇后的一种妥协。“城中村”的村落化治理模式以维护原有村民集体结构和生活模式为中心,着力对“城中村”中的“脏、乱、差”以及“黄、赌、毒”问题进行解决,提供村民集体以资金、技术和服务,改善原有“城中村”中服务设施匮乏、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同时在组织结构上,保留原有的村民组织结构,以村民集体企业或者村民村落的形式继续存在。在村落化的治理模式中,起到主导作用的主体是村落和社会组织,政府并非是治理的主导方。政府作为主体一方,在该类型的治理模式中参与的程度没有城市化模式那么具有规模性。虽然客观上仍需要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参与和介入,但政府参与的程度是有限的,角色也是被动的。在改造的过程中,事实上依托村落自身的力量与社会力量进行,更多地尊重村落和村民的意志。在改造内容上也尽可能对村落原貌进行保留。因而,村落化的治理模式是对原有乡村村落的最大程度保留,最终改造的目标是乡村村落的现代化,而非城市化。在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有明显宗族聚落聚居的“城中村”治理中,多以村落化的治理模式进行,政府一般对这样的“城中村”改造持放任的态度,起引导的作用居多。

我们有必要分析“城中村”治理现有模式的症结及弊端。可以说,政府不同参与程度下的城市化治理模式和村落化治理模式,虽然在表现等方面有着不同,但在实践中有着共同的症结――即政府行政意志的恣意贯彻,其隐患在于:第一,忽视治理规划科学性。城市建筑的建设与规划本身具有高度的科学色彩与成分,在“城中村”问题的解决上更是如此。“城中村”中的不少建筑是在原有建筑基础上的加建和扩建,不仅性质上属于违章建筑,同时在结构和安全性上也不能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采光、通风条件不佳,分布也不合理。“城中村”的道路普遍狭窄,道路的排水以及周边的消防设施也不尽人意。整个“城中村”的建筑物建设和公共设施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使得“城中村”的生活条件不但不能很好地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甚至不能基本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以科学的规划和安全标准来进行建筑物的整改和道路修整、建设等是政府应当重视的。第二,忽视利益群体合法利益保护。传统意义上的“城中村”是村民聚落的形式,其生活成员以原有村庄内的农民为主。但在城市化不断的进程中,“城中村”内单一的组成结构发生了转变。由于“城中村”独特的性质,使得“城中村”的居住生活成本远低于城市的其他地区。“低成本”的集聚效应发挥,使得大量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城市白领、蓝领工人也成为了“城中村”的居民。这样的多社会阶层成员混居的现象,一方面加剧了“城中村”自身的负面问题,同时也使得“城中村”变成了多种利益诉求聚集的场所。这样的复杂居民构成现象在东部发达城市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第三,忽视对违法行为处理。“城中村”往往是犯罪行为的滋生地。“低成本”的集聚效应使得“城中村”的居民组成多样,既可能有农村人口,也会有外来人口,甚至还有城市的白领以及蓝领。复杂的人口构成使得“城中村”成为了“犯罪”的温床。“黄、赌、毒”、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在“城中村”中屡见不鲜。

二、“城中村”依法治理模式的思考

“城中村”的治理模式应当进行转变,其转变的核心就是实现对存在于现有两种模式中行政恣意的限制,也就是用法治的手段来实现对“城中村”的治理,即“城中村”问题的第三种治理模式――法治化治理模式。

当然,这涉及如何理解法治。就中国的法治概念,我们认为内涵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国家层面。法治首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1]1997年“依法治国”作为《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正式被写入了我国宪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的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方案,并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再一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说明,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以国家治国方略的形式存在的,具有统帅性的作用,是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体现。第二,社会层面。法治表达是一种社会秩序与社会状态。社会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引下,政府依法行政,公民自觉守法,社会自觉形成守法、遵法的意识,社会秩序在法律法规的规制、调整下达到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状态。第三,公民个人层面。人的尊严与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2]所以法治概念的核心内涵也应当包括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得到很好的尊重与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立法上要予以确认,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上要予以维护,司法机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司法上要进行最终的保护。

“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便是要在法治内涵上,对现有的“城中村”治理模式进行重新定义。“城中村”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在宏观上,是对所有“城中村”地区治理的指导性原则,无论是否存在不同地区,不同风俗,不同的“城中村”地区治理方案的差别,但治理模式均为法治化治理;在微观上,是要通过法治来实现过去治理模式中政府各种行政恣意行为的规制,使得政府恣意治理“城中村”变成政府依法治理“城中村”。就具体内容而言,有以下几点。

其一,法治价值在“城中村”治理中要有所体现。现有的两种治理模式的出发点是立足解决“城中村”的“脏、乱、差”等社会问题,其视角是政府视角。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出发的视角并非是单一的行政机关视角,鉴于法治价值在法治化治理模式中的体现,该新的治理模式的出发视角同时还兼顾“城中村”居民的视角,是双重视角。法治化的治理模式,便是要将法治的基本价值――自由、正义和秩序,落实到“城中村”的治理中。一方面,它要求“城中村”的治理必须以“城中村”居民的视角为出发点,着力解决提高“城中村”村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切实维护“城中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城中村”的治理必须以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为最终目标,实现村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而,法治化的“城中村”治理方案建立在对村民权益维护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和照顾村民的合法利益需求和主张,切实为居民重新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最终目标,而不是简单地实现对于“城中村”“脏、乱、差”等社会问题的解决。

其二,法治程序要求“城中村”治理的规范化。原有“城中村”治理模式中最集中的隐患便是对于政府的行政恣意没有限制。无论是何种的治理模式,依然是政府恣意行政意志的产物。“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解决的便是对具体治理方案中行政恣意的约束和规范。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在不少行政领域开始推行行政体制改革,逐步改变行政恣意以及不受约束、规制的面貌,这为“城中村”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思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为“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指明了方向。理论和实践表明,程序是限制恣意的最佳手段。[1]法治对于“城中村”问题治理方案内容的规范化,表现在运用法治的程序将治理、改造的方案内容,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进行整合,详细贯彻表现为三方面。

第一,加强“城中村”治理的决策机制法治化建设。“城中村”的改造、治理方案必须依据不同地区,不同“城中村”的情况具体进行,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城中村”治理方案的选择决策必须科学。采取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治理模式,还是政府放任的村落化治理模式,都要经过科学的决策,科学合理的产生。依据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在“城中村”治理方案内容的制定、决策上,一是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城中村”治理方案决策的法定程序。二是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便于日后发生责任事故与问题的追究、惩处。三是在“城中村”的治理方案内容确定上,行政机关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由政府的法律顾问对政府作出了治理方案进行评估,与专家、第三方评估结合,加强治理方案的科学性,便于“城中村”问题的切实、真正解决。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2

案例一:

农地股份制——汤营模式

组织形式:注册成立股份公司,村里以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入股,农户以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入股。公司按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镇财政所监督公司财务,公司定期公开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

运行机制:公司实行统一组织生产,统一产品品牌,统一市场营销。固定管理人员主要吸纳入股农户、本村村民和周边农户参与公司生产经营。

利益分配:初期对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红”,稳定后不再实行保底,每年经营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金,另一半按股分红。公司参加分红但不拿走红利,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待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回购兴农公司的投入风险金作为集体法人股。

利弊: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汤营村,将农民的收入从以往单靠种植变成了“租金+红利+务工+集体福利”,零散的土地向种植大户、龙头企业集中,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弊端是难以回避规模经营面临的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应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金等相关制度。

案例二:

双换——九龙坡模式

运作方法:重庆市九龙坡区作为重庆先行的试点区域,基本做法有两点:一是以宅基地换住房。政府拿出原农村宅基地的20%左右,集中兴建新型农村社区,腾出80%左右复垦为耕地,其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则置换为本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对流转的宅基地每个村民能免费置换一定面积的住房,多余面积进行估价。

二是以承包地换社保。一种是对有稳定收入又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自愿申报为九龙坡区城镇居民户口,并在社会保障各方面与市民享受相同待遇。另一种是以土地承包权出租,按每亩年平均产量折算一定的金额,收取租金。流转以自愿为原则,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农业园区或城镇企业获得务工收入,由务工企业来解决社保问题,并享有固定土地收益。

利弊:这种模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推动了城镇化建设,但部分做法明显欠妥。中央政策明确规定,农民进城后承包地和宅基地可以保留,不会随着他身份的变化而改变他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有些置换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至于后来是否放弃或者以什么样的方式放弃都必须尊重农民的自愿选择权,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案例三:

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南海模式

运作方法: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是以土地为资本,通过招商引资、资本带动来实现区域的发展。主要做法:

1、分区规划。即把全市肥沃的土地划定为农田保护区,改分包经营为投包经营,把靠近城镇及公路的土地或山坡地划定为工业发展区,把靠近村庄的土地划定为商业住宅区。

2、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将属于集体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现存公共积累金扣除债务后按净值计算作价入股,将土地和鱼塘按照其农业经营收益或国家土地征用价格作价入股。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行政村或经济社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在股权设置上,以社区户口为准确定配股对象,大部分村社设置了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有的村社设置了集体积累股(约占51%)和社员分配股(约占49%)。

3、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有集体积累股与社员分配股之分的村社,则按股权比例分红;只设社员分配股的村社,将扣除再生产基金、福利基金等后的剩余利润用于社员股利分红。

利弊:集体土地不用经过国家征地就可直接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简捷、价格低廉,且租期较有弹性,促进了当地的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实现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使农民获得了稳定的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弊端是土地发包方变成土地经营者,代表土地所有者的股份合作组织控制着土地非农用途的转让权,使得股民对管理者的监督比较困难。

案例四:

土地银行——杨凌模式

组织形式: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银行的经营方式,农民将每亩地按一定的价格存入土地银行,土地银行将农民存入的土地贷给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经营大户或其他村民,用以发展特色产业或规模化经营。

运行机制: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负责流转过程的规范以及流转纠纷的仲裁处理。此外,在乡镇成立土地流转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土地银行的监督规范、政策指导、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协调等事宜。

利益分配:农民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即产生稳定的收益,“土地银行”所获利润的50%根据农民存入面积进行二次分红。政府按每亩一定的价格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不能支付地租的农户、专业合作社或企业,从风险基金中支付租金保障群众利益。

利弊:杨凌是陕西省最早推动土地流转的地区,是政府主导流转成功的典范。土地银行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益,使农地产权资产化、市场化。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贷出”土地时必须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确保出让行为合法有序,否则极易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案例五:

服务平台——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组织形式:主要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履行产权交易鉴证职能。同时提供信息咨询、交易策划、产权经纪、培训辅导、委托管理、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履行相关职责。

业务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二手农机具所有权。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3

关键词:城乡统筹 财政体制 公共物品

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财政问题的重要性

城乡统筹发展是指改变“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二元思维方式,将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一协调,全面考虑,树立工农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发展的眼光,统筹的思路,解决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将“统筹城乡发展”放在“五统筹”的第一位,可见统筹城乡发展,是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面临着巩固政权、发展工业的紧迫任务,需要巨额资本投入,在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下,其结果只能导致计划经济体制,以高度集中的资源配置制度,强化政权的经济能力,实现经济跳跃。但是,“传统计划经济以人为方式推进工业化进程,其实质是工业剥削农业”(何帆,1998),据测算,仅仅国家通过工业产业价格“剪刀差”政策剥夺农民的权益每年就有200亿元左右。计划经济体制实现的结果,国家的经济能力仅仅能够安排少数人(市民)在城市先进部门就业,仅仅能够建立少数人(市民)的福利保障体系。这便是我国“城乡分治”治国方略起源的财政根源。

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分治”治国方略一旦起步,农村落后于城市便成为必然,城乡差别不但不会缩小反而逐步扩大。近年来,“城乡分治”问题虽然受到政府重视,但由于旧的财政体制和政策壁垒的极大惯性,偏向工业和城市的经济社会政策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矫正,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仍向工业和城市倾斜。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局面,其主观原因在于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社会经济资源人为配置的城市偏好、工业偏好和市民优先。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国家长期实施“城乡分治”(不统筹)政策,其深层逻辑又是财政问题。

现行的财政政策已经成为一种体制性障碍,城乡分割的财政体制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前财政部长项怀诚曾经告诫:“要善于从财政观察全局,从全局贯彻财政,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研究和把握财政问题,发挥财政的导向和点睛作用”(项怀诚,1999)。因此,只有统一城乡财政体制才能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切实保护农民的自身利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本文将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分析探讨改革城乡统筹发展的财政体制。

现行财政体制及其弊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城乡经济快速增长,城乡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根基并没有彻底动摇,总体上看城乡仍是分离的。从目前看,城乡差别的财政政策是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因素,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系列弊端:

县乡财政困难抑制了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

在农业税还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今天, 农业税减免对乡镇财政收入冲击是很大的,我国的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一定财政基础上。随着农业税的减免,本来就不宽裕的乡镇财政就更加捉襟见肘,地方财政出现缺口,乡镇财政压力过大。虽然中央政府会转移支付一部分,但是由于中央转移支付的金额与地方农业税减收部分之间往往存在一定数量的差额,而这部分差额需要靠地方自行消化吸收。对于经济发达省份来说,他们完全具备消化吸收这一差额的能力,而对于地方财政原本就比较困难的省份来说,则需要政府通过精简机构、开源节流等手段来克服这种财政困难,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势必会减少对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在这种环境下,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无从谈起。

不合理的现行财政体制制约着城乡统筹发展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4

现有农村土地制度有四大弊端:

1、事实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2、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承包权,而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进行贷款

3、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

4、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权,而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定居,则要放弃原土地的承包权而得不到任何补偿。这一方面会阻碍城市化进程,因为农民为了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宁可放弃在大中城市定居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农村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今年以来,三农问题成为人们议论的最大热点。人们没有忘记,前任总理朱镕基在任期的最后一年不得不承认三农问题是他最头痛的问题。本届总理一上任则表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共中央2004年1号文件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标题,强调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其实,人们对三农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若从1996年“三农问题”这个概念的正式提出算起,至今也有8年了;若从1991年开始农民负担的调研算起,至今也有13年了;若从1985年农村政策研究部门提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算起,至今就将近20年了。那么,为什么近20年来,我们几乎年年喊三农,从1982年至1986年中央连续发出了有关三农问题的5个1号文件,乃至在时隔8年之后又专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题发出了第6个1号文件,而三农问题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1997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两者的收入差距为1∶2.47,2003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差距已扩大为3.24∶1。

与此同时,尽管我们年年都强调要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受侵犯,但实际上耕地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在减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断受到侵犯。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字:2002年上半年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问题,占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这里面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国家局去年受理土地征用的初信初访4116件,大部分聚焦在失地、失业问题上。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最近两年,关于征地、土地流转等问题的始终占总量的一半以上。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的土地经营规模一直非常狭小,每个农户平均不过0.5公顷,而美国是我国的400倍以上,欧盟是我国的40倍以上,即使是日本和韩国,也分别比我国高2.5倍和2.2倍以上。

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认为,改革开放25年来,三农问题的解决之所以成效甚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略或回避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无论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还是城市化进程缓慢,无论是农民的土地权益被侵犯,还是农村的土地经营规模狭小,无一不是和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弊端联系在一起的。

蔡继明指出,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至少有如下四大弊端: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些表述虽然肯定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现状,但目前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乡镇政府是国家机关,许多乡镇又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究竟谁是乡(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也就模糊不清了;

二是村民小组虽是基础,但一没有法律地位,二没有经济核算形式,三没有办公地点,有的甚至连小组长也没有,遇事由各户联合推举一名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由谁来行使?怎么行使?

正是由于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个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又是缺位的或虚构的,所以,本来对集体土地仅仅具有经营、管理权限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便往往以集体所有者的名义为农民做主,在土地征用、承包、流转以及机动地的处置中侵害农民的利益。版权所有

2、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承包权,而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进行贷款,这是造成目前农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3、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一方面,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不同集体(乡镇和村)之间进行转移;另一方面,本集体以外的成员不能直接承包该集体的土地。虽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但由于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期不得超过承包期,这就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特别是限制了城市资本向农村的转移。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5

【导语】

夏季高考将于6月7日、8日进行,全市共设15个考区,35个考点,2000多个考场。67530人报名参加夏季高考2019年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继续实行分类考试办法,即分为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潍坊市2019年普通高考共报名75076人,比去年增加2542人。其中夏季高考报名67530人,春季高考报名7546人。今年全市共有2037人兼报了夏季高考和春季高考。

春季高考于5月11日、12日进行,考区设在昌乐县,安排昌乐实验中学、昌乐外国语学校、昌乐新城中学等三个考点,共147个考场,均为标准化考场。夏季高考将于6月7日、8日进行,根据报名情况,全市共设15个考区,35个考点,2000多个考场,各级各类涉考工作人员近万人。净化考试环境严打考试作弊专项行动2019年普通高考将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完善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探索将体育测试纳入校测环节,健全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人才选拔模式。抓好公费师范生、公费医学生和公费农科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报名、录取、报到注册程序,加强高校、地方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做好艺术专业全省统考或联考工作,优化志愿填报模式,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由于高考的高利害性,高科技作弊禁而不绝,技术手段和作弊方式不断翻新,现代化的作弊工具越来越多。潍坊市开展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严格考试管理、打击生产销售作弊器材、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整顿助考培训机构、净化涉考网络环境”五大行动,建立完善考试安全长效机制,着力打造“不敢作弊、不能作弊、不想作弊”的考试生态。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除户籍条件外其他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在省级财政困难县及中西部地区和沂蒙革命老区等63个县(市、区)开展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继续实施省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安排部分省属本科院校面向省级财政困难县等53个县(市、区)农村学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比例较2018年扩大10%左右;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招收贫困家庭学生专项计划,在省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安排2%的招生计划,选择适合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专业,单列计划、单独录取,招收我省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高考日程安排6月7日至8日夏季高考6月25日前公布成绩7月3日前外语口试7月至8月网上分批次填报志愿,分批次录取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6

关键词:二元户籍制度;弊端;改革;城乡一体化

我国户籍制度基于195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沿用至今形成了现行的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户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二元”户籍管理体制逐渐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协调音符。

一、二元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权益的差异

二元户籍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集中表现在:

(一)造成城乡居民身份上的不平等

二元户籍制度把农民从一出生就印上“二等公民”的身份标签,并有明显的世袭色彩,成为“农子农孙”。这种带有等级身份的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来说是极不公正的,尽管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但城市人口先天优越于农村户口,城市户口的公民不仅能世袭城市身份,而且在就业、医疗、住房,乃至受教育权等都拥有较优越的保障。而农村人口,仅能通过考大学、参军等有限的渠道改变自己的户口性质,造成决定一个人身份性质的不是他的能力,而是他的出身。正是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差异,形成了“城里人”和“乡下人”在社会权益上的不平等。

(二)造成城乡居民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

二元户籍制度的症结不在于从形式上将居民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而在于户籍制度承担了额外的社会管理职能,使户口充当了城乡福利分配的工具。

一是社会保障。我国己经为城市户籍人口基本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保障标准较低,保障形式单一,农民获得的社会保障极其有限。在我国,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

二是教育。目前各地都是凭户口上学,“户口”不符合当地入学规定的,就要多支付一笔数量可观的赞助费、借读费或择校费等。此外,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也存在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因“户籍制度”而失去意义。

三是住房。城市住宅市场存在着对弱势群体,特别是非户籍迁移农村人口的社会排斥。在城市中,部分城市人口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廉价租房福利等等,以上福利资格的认定无一不以持有城市户籍为前提条件。

(三)造成城乡居民就业上的不平等

在人所享有的实际权利中,就业权无疑是一项最重要的权利。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是在二元户籍制度的背景下,这条规定只是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

在现行户籍制度支配下,就业权不平等已是不争的事实。城市中正式就业岗位绝大部分成为城市居民的专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城市的就业机会十分狭窄。因此,农民工大多集中一些重、累、脏、险,待遇较差的行业,如建筑业、保姆、保安、饭店宾馆服务员等等。另外,许多大城市还存在着限制外来农民工就业的“职业保留法”。当劳动者的职业不是取决于一个人的能力和工作态度时,农民就要承担更大的艰难,支付更昂贵的代价。

(四)造成城乡居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

我国现行《选举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种“四分之一”代表分配的规定,说明8亿农民的被代表权只相当于2亿城镇人的被代表权。目前农村人口是城镇人口的近2倍,但在行使选举权上,却连城镇人口的1/2也达不到。这一选举制度没能体现出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户籍制度下人为的划分。

再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即使是同一起事故中受到同样的伤害,也因受害人户籍身份的不同,农村居民得到的赔偿金额往往比城镇居民少几倍。

二、二元户籍制度制约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不仅在城乡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社会权力与国民待遇,制约着社会公正公平与和谐的推进,而且影响着城乡一体化的协调发展。

(一)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经济发展会加快城市化进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虽然有了飞速的发展,但城市化进程却发展缓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户籍制度对人口的自由流动限制的过死,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我国76%的人口在农村,而农业剩余劳动力估计有2亿人,占农村人口的近1/4,他们需向第二、三产业和城市转移,而传统户籍制度下,农村与城市之间、小城市与大城市之间存在一条条难以逾越的鸿沟,严重阻碍了社会流动的正常进行,抑制了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这种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结果,会造成中国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的畸形现象:有人口流动而无人口迁徙;有城市流动人口,而无城市新迁移民。这些被称作流动人口的社会必要劳动者,由于不能被城市接纳只得成为一只只“侯鸟”。

(二)人为地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早已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的分化和经济差距愈加明显,如果以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来衡量中国城乡收入的差距,可以明显看出在实行二元户籍制度的几十年来,城乡收入差距(比例)呈明显拉大的趋势。(如表1)

造成这一差距的原因很多,其中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关键性因素之一。它致使农民收入不能持续增长,加剧了社会分化、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同时农村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报酬递减趋势,随着人口在不断增长,生产经营规模不断缩小,从有限的资源上获得更多的财富是不可能的。

(三)不能对我国人口流动状况实施有效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从事非农产业,如果按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二元户籍管理结构,就不能真实反映我国的人口构成状况、人口分布状况及城市化水平。如在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瞒报、拒报、漏报现象严重,陕西省应该登记的人数少了200万,湖南省则少了近千万,上海“人户分离”人数多达250余万,约占户籍总人口的19%等,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这些名不符其实的户籍登记,极大程度地影响了普查工作的质量、速度和准确性。其主要原因就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与实际的需求相差太远。一方面我国的流动人口正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管得太死的户籍制度是仍以不变应万变,自然会引起管理与普查工作的混乱。因此二元户口管理制度,会造成人口信息失真、管理缺位等问题,已不能对现有人口进行有效管理。

三、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城乡协调发展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我国城乡差别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二元户籍制度以及相关的一系列就业制度、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已经被公认为我国推进城市化和实现现代化的最大障碍。毫无疑问,改革现行二元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一)确立户籍基本功能,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的种种权益

加快二元户籍制度改革,首先要重新确立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从理论上讲,户籍制度的基本职能只有两项,一是证明公民的身份,证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便于公民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二是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配置劳动力资源等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其次,要剥离一切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它功能,改变种种对非农业人口的偏向及对农业人口歧视的条款和规定,卸载那些原来不应该承担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因素,比如选举权问题、婚姻登记、社会保险、医疗住房、招生就业等。

(二)以常住地为户口登记标准,建立新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改变户籍的二元制结构,就要废除几十年以来惯用的划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这些不科学的依据,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以居住地作为户口登记的标准,使户口登记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情况。针对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加,对部分常住地变动较为频繁的人群和人户分离的问题,可以统一设计代表不同的居住时间的暂住户口和暂住卡,作为对常住人口的补充和中间过渡形式。而在现阶段,改革户口管理制度,就是要突破多年的农业和非农业的管理模式,建立新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三)建立新的户籍管理法

户籍管理是一种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的治国安邦的手段,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没有法律支持,这项工作难免会出现无序、无度、无为的局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与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各地出台的户口迁移政策早已突破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因此,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形势,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户籍法》,为户籍制度改革“保驾护航”。从而以公正的法律的形式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人口的自由流动,以法的形式确定自由迁徙。

(四)加快人口管理信息化

户籍改革后,户籍将主要成为人口信息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因此,可以积极实施全国统一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其主要的组成部分是:统一的人口信息平台、智能式身份证、统一信用体系、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对人口信息平台的合理共享、备案式而非审批式的户口迁移办法等等。实施这样的信息管理体系,户籍制度就会从过去单纯的管理手段变为服务为主、兼顾管理的制度。

总之,改革户籍制度,就是建立以人为主的户口登记制度,最终实现迁徙自由,使户籍成为为公众服务的一种手段,这不仅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本意所在,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相信通过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会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市化进程,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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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陆学艺.中国农村现代化基本问题[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7

关键词:大城市边缘区 规划弊端 规划模式 产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203-02

当前,中国的城市化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中大城市发挥了越来越明显的区域带动与增长极核效应,特别是位于城乡交错带的大城市边缘区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的主要增长地域,是产业发展最集中、城市面貌变化最迅速的地区。然而在城市增长过程中,由于核心区和乡村的共同作用,大城市边缘区的各种规划出现了很多弊端,导致其产业发展存在很多问题,使得大城市边缘区成为社会、经济矛盾最集中的地区。从区域行政和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策略就是优化和更新规划模式,消除规划弊端所带来的影响,协调推进大城市边缘区城市化、促进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大城市边缘区概念及特征

大城市边缘区是指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核心区的社会、经济功能和影响力等因素集中向周边区域辐射与扩散,所形成的位于城乡之间,特征、结构和功能实质介于传统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地理区域,是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经济、环境等要素互相作用、互相融合、互相转化的特殊地带。

大城市边缘区在地域空间上处于城市核心区和乡村之间,是城乡要素激烈转换的区域,是城市化进程中核心区向乡村的辐射与扩散,其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在城市和乡村二重要素的共同影响下,大城市边缘区中部分区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高而逐步被纳入城市建成区,或成为相对独立的边缘城市,从而转化为真正意义的城市区;同时,这一区域又不断地向外扩展,继续吸纳部分郊区或乡村地区,形成新的边缘区域,在这一过程中,产业发展也随着区域性质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大城市边缘区具有明显的二元性、过渡性和动态性特征。

二、大城市边缘区产业发展状况

作为城乡关系过渡区,大城市边缘区是乡村不断向城市转换的中间环节,一方面它是城市核心区产业向外扩散的前沿地域;另一方面它是乡村产业最先更替的“形成层”。因此,与城市核心区和乡村相比较,大城市边缘区的产业发展往往表现出更大的弹力和活性,但往往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表现出更大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

1.产业发展迅速,发展空间优势明显。大城市边缘区是在城市核心区和乡村地带之间形成的一个城乡要素激烈转换的中间地带。和城市其他区域相比较,它具备区位、土地、环境等多方面的产业发展优势。在此条件下,它是培育城市经济实力和发挥城市功能的腹地,它是第二、三产业的重要扩散区,城市核心区的工业、商业和科技首先向这里辐射延伸,它也是第一产业的重要保障区,提供生活食品和生产资源。因此,城市边缘区的产业发展迅速、生机勃勃。

2.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均衡。大城市边缘区产业发展保持了城乡混杂的状态,从城市核心区扩散而来的第一产业在边缘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其带动下,乡镇工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年来,在第一产业的带动下,第二产业虽然快速增长,但是第三产业由于产业结构集中和劳动力结构分化而导致发展不足,不符合城市经济架构的需要。

3.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大,布局混乱。大城市边缘区由于自身的二元性、过渡性和动态性,同时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也很容易造成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重构现象严重等状况。面对这些状况,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调整,以期使产业结构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但是由于大城市边缘区的土地、人口、环境、社会等要素较为复杂,存在多头管理和多重管理的现象,产业结构调整难度较大,发展后劲不足。

三、大城市边缘区产业常见的规划弊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城市边缘区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有了长足的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产业规划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近年来中国大城市边缘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规划的关系来看,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可以说是常见的弊端,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体系不健全。目前中国大城市边缘区产业规划体系尚不够健全,规划制定过程较为随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一方面产业规划理论研究不足,产业规划理论基础广泛但不成体系,在现有理论基础上制定的产业规划要么流于形式,要么背离现实,难以形成有操控价值的产业规划,无法指导现实的产业规划实践;另一方面产业规划在实际应用中的针对性不强,很多产业规划缺乏科学的论证和严格的制定过程。

2.规划模式及管理缺乏弹性。传统的规划模式及管理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其过分强调产业发展与规划期末的一致性,使规划在市场经济下,面临一些突况时缺乏弹性,而大城市边缘区产业又极易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给规划和管理都带来很大的麻烦,面对“不定性”,缺乏调控机制,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和权威性受到严峻的挑战。

3.规划目标定位不准确。产业规划的目的在于因地制宜,充分挖掘利用现有资源,通过产业的选择、产业发展规模的评价、产业布局的合理化等手段提高区域的产业竞争力。因此,大城市边缘区的产业规划受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制约。从目前中国产业规划的实践来看,很多边缘区在产业规划制定中的目标定位不够准确,导致规划的目标常常脱离于当地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要么过分超前于经济发展,要么落后于经济发展。两种情况的结果都将使得产业规划成为一纸空谈,使规划失去意义。

四、大城市边缘区规划弊端问题的对策建议

大城市边缘区的规划弊端问题是其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累积性矛盾问题。该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需要通过统筹协调产业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更新规划观念、改变规划模式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1.统筹协调产业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城市和产业发展的实践表明,规划是一个体系,编制产业规划不能只关注产业自身的问题,还要注意与其他规划尤其是城市规划的衔接。从规划定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规划有不同的对象、功能和内容,他们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产业规划如同边缘区发展的源泉,而与其他规划的协调就是边缘区产业发展得以持续的基础,两者是双向因果的关系。没有产业规划,边缘区产业发展就像无源之水;没有与其他规划的协调,边缘区将失去持续成长的生命力。所以,在城市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统筹协调产业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促进边缘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2.遵守产业规划“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城市边缘区空间具有比较高的动态性,其土地利用方式的转换空间比较广阔,其产业结构相应地具有很大的可变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技术不断更新,边缘区的产业结构也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因此,大城市边缘区的产业规划要充分考虑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因素,确立“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使得规划本身具有一定的可调范围和弹性空间,以此适应时间和空间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在人口资源的承载能力以及生态环境容量的约束内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大计。

3.采用产业规划的新模式。传统的规划模式可以概括为:“时间―规模―布局”,即由时间决定规模,再由规模决定布局。这种规划模式的特点是静态的、封闭式的完整状态,它专注于边缘区发展的两个端点的状态描述,却忽视了边缘区自身生长的规律和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规划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大城市边缘区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更加无法起到规划的引导作用。针对大城市边缘区产业发展的二元性、过渡性和动态性,我们需要转变思想,采用具有弹性和动态性的规划新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概括为“规模―产业―布局”,即由边缘区的规模来决定产业分布,再由产业分布来决定空间布局。这种规划模式的特点是动态的、开放的完整状态,它专注于边缘区发展的动态过程,重视边缘区自身发展规律以及面对的机遇和挑战,随时可以进行合理的调整,真正做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促使边缘区产业规划顺利科学地进行。

五、结语

产业规划是对未来的一种规划、安排、部署或展望,是政府对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做出的战略谋划或部署。在中国大城市边缘区产业发展中,只有通过明确产业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产业目标的定位、规范产业规划的编制程序等手段,才能逐步消除传统规划带来的弊端影响,促进大城市边缘区产业的有序、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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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林容.浅析城市边缘区的产业发展[J].江苏城市规划,2005,(3):25-27.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8

关键词:大树移植;利;弊;成活率。

大树移植是指为了满足某一园林建设目的而将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乔木从原生长地迁移到别的地方种植。

近年来,大树移植在郑州市正如火如荼的进行,每年冬春绿化季节都会有大批所谓的大树进入郑州市,1997年,近200株大规格广玉兰入住新建的二七广场,为这个有着百年历史的广场增辉不少,经质监部门核验,这批广玉兰成活率达到97%。郑州市标志性建筑“郑州裕达国贸”广场移植的8株40公分左右的银杏树更是万人空巷,成活率高达100%。这些成功的例子,更是对郑州市的大树移植推波助澜,以至于每年都有大批大树进城 。大树进城不仅仅是郑州市独有的专利,可以说,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过大树移植的尝试,既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失败的教训。我相信,大树移植作为一种特殊的城市绿化手段,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会会存在下去。

在城市绿化美化过程中,决策者们或设计人员往往采用移植大树方法,使那些综合性公园、小游园、城市公共绿地、专业性植物园、城市道路两傍的绿化、单位庭院、甚至是私人住宅都大量移植大树。特别是现在郑州市掀起的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为达到快速绿化美化之目的,更是大批量移植大树,以求立竿见影之效果。

然而,大树移植有利必有弊,在笔者看来,弊大于利。现就其利弊做如下论述:

1、有利方面

1.1、采用大树移植法移植的大树一旦成活,将事半功倍,少则1~2年,多则3~5年就可以达到快速提高城市绿地面积的目的,大大缩短了成景成林时间。若利用小树,则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达到目的。因此,现在的城市园林建设采用大树移植方法,一步到位,快速达到成果目的,在这方面,成功的案例不少,比如:郑州市中原西路华山路以西地段,最初设计道路北侧没有行道树,以至于一到夏天市民怨声载道,2005年,郑州市绿化部门决定对该地段移植大规格法桐109株,第二年夏天情况就有明显改观,第三年夏天基本上慢车道绿树成荫。还有为完成林荫路建设,2010年郑州市五龙口路移植15―20公分法桐140多株,目前成活率100%,该路段基本达到了林荫路标准。

1.2、大树移植可以使贫困落后的山区和农村增加一些收入,因为城市园林建设所需要的大树绝大多数是来自于边远山区或农村。且移植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起重机械、运输车输,这也增加了农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农村 “就业率”,据调查,河南省信阳、南阳等山区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大树经纪人”,一到造林季节,他们都会混迹城市四处拓展业务,提供多品种、多规格的大树服务。

1.3、可能提高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农民卖了一棵甚至几十棵大树后,获及了一定的利益,尝到了甜头,他们就会在田边宅侧和荒山野岭中种植树木,增加了祖国的绿化覆盖率,比如,我老家桐柏县以前好多荒山没人打理,现在承包荒山却成了一种时尚,不是有头有脸的人根本承包不到。

2、大树移植存在以下弊端

2.1、成话率低,移植后大量死亡,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浪费。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在植物界中也是一样。一种物种在一个地方经过长期的进化,已经适应了当地土壤的酸碱度、矿物质、土中的水分养分,以及当地的降雨量、光照条件、温度、湿度等气候条件,一旦迁移到别处种植,如果该地方的土壤,水分、光照、温度、湿度等条件变化较大则极易使导致大树死亡。另外,移植时,必须断根,去枝,有时树干受到严重的机械损伤,这就破坏了根的吸收水分能力、导管筛管的输送能力、树叶的蒸腾作用,很容易使水分失去平衡,导致移植失败,植株死亡。比如:1999年春,郑州警察学校新建校园内一次性移植20公分左右的白蜡100余株,成活率不得30%,第二年补栽后成活率仍不到50%,最后还是栽植8公分的小苗完事;还有郑州市地24中学2000年春季移植25公分香樟30余株,第二年几乎全军覆没……。

2.2、部分不法商人看到大树移植有利可图,则大量收购囤积大树古树,甚至跨省收购,使自然界中的大树古树等自然资源集中于某些人之手。这些商人乘机哄抬其价格,一棵大树要价几千元几万元,有的甚至高达十几万元,从中赚取暴利。而大树的原始拥有者只是获取苍头小利。

2.3、这些囤积大树的绝大多数商人往往缺乏植物学知识,不懂得树木的生理特性和习性,因此,在大树移植过程中不会于适当的季节进行移植,因此,大树移植后成话率很低,造成大量的大树死亡,极大地浪费了自然资源。

2.4、有的决策者或者规划设计人员自己预先从外市或外省收购囤积大树,再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规划设计园林工程时,指定或设计种植自己预先收购回来的某几种大树,因为本地没有该几种树,只有他自己有,他可漫天要价,赚取天文数字的暴利,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2.5、由于城市绿化美化过分依赖大树,导致城市周围一些苗圃经营不善,大量树苗无人问津,面临关门危险。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造福子孙后代之举,它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程,不是几年、十几年就可以完成的事情,不要急功近利采用大树。决策者和设计人员要从长远考虑,从大局考虑,为子孙后代着想,采用小树进行绿化美化,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阻止造成大量大树死亡的移植。消除在大要移植过程中产生的腐败行为。另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大树移植,对造成大树死亡的移植进行重罚,加强大树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保护大树自源,保护生态环境。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9

关键词:城镇化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211-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化进程大大加快。其中暴露的不少有关土地的管理和利用问题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些问题重视起来。分析土地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对策,对改善土地利用管理,加快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关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一些问题

1.1 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有关土地利用的问题

土地严重浪费闲置,土地的利用方式过于粗放。当前我国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于土地的利用极不合理,不仅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式过于粗放。在现阶段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由于我国耕地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因此造成了我国耕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二个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一窝蜂的建设开发区以及新区,但是他们拘束于有限的经济实力导致相当一大部分的开发区资金和项目不能准时到位,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土地闲而不用,以至于被长期搁置。

由于盲目追求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安排。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城镇建设区内的土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尤其是在乡镇的城镇化建设当中,由于居民居住的比较分散,人均建设用地占有的空间普遍较大。再一个就是,城镇发展的相当不集中,使乡镇的城镇化建筑容积率过低。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被征用的土地来说,普遍存在着房地产开发的荒废、工业园的荒废等闲置土地。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浪费了我国的土地资源。第二个方面,城镇的土地利用结构也相当不合理。由于在建设中忽略了内涵的建设,从而导致了工业和居住用地的比重较大,而有关城市交通、第三产业、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用地的比重则较低,这就是我国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土地利用结构失衡的问题。

1.2 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与现有的保护耕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加快,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努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当中被所谓的经济建设指标误导了方向,这些做法违背了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我国保护基本农田及耕地的规定。由于一些城市规模在扩大,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伴随着城镇建设区的扩大和广大耕地面积的缩小,尤其是在小城镇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只是采用了低成本扩张政策,不惜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这表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工矿企业用地、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和交通拓展用地都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有些甚至是优质良田。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当前中国耕地的利用上,虽然我国耕地的总量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其中有效灌溉面积较大的耕地却是连一半也没有。尤其是其中一些耕地中的灌溉设施损害严重甚至被盗用,使得我国耕地的质量不高,并且产量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耕地的污染程度日益加深。随着我国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耕地由于受到了诸如工业废弃品、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等具有污染性的废弃物品的随意堆放,造成了我国耕地的质量严重下降,污染程度一天天加深,既无法保障耕地的安全,也无法保障耕地上生产的农产品的安全。

1.3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也变得普遍起来

在当前的土地利用规定下,城市建设用地挖潜动力不足,由于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了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不断扩展。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制度下,福利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农村的土地兼有社会福利保障和生存的双重功能。在农村呆久了的农民不愿意抛弃土地去城市发展,而对于那些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员,他们在农村拥有房屋的现象就相当普遍。这一方面造成了建设用地的重复占用,增加了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的就业容纳能力不断提高,农民在城市就业的机会也随着大大增加,因此进程务工的农民对于土地投入失去了兴趣。这种做法造成了农村耕地利用方式的粗放甚至是某些良田的撂荒。由于宅基地的复垦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将那些节省出来的土地改为耕地就存在了一定的难度,而那些城市化建设当中所占用的耕地则是良好的耕地。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整理过的耕地在质量上很难与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平衡。基于上述原因,所以说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当中与土地供需的矛盾也就日益突出了。

1.4 政府的越权行为与农民的权益受损并存

有些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时常常会在土地流转中发生越权行为,侵害了农户的收入享有权和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为缘由,在没有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非市场化的方法强行征用或者是占用农民的集体耕地,然后再以高价卖给那些潜在的购买客户;以国家有困难为理由,根本不考虑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以地方比较特殊的情况为缘由,不分给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经济补偿;以发展当地经济为理由,根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就强迫农民扭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 出现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的原因

2.1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不够明确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不够健全,没有应当有的处置权。村民们对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既不能够进行出卖,也不能进行转让。其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界定的不够清晰,也就是土地产权的归属不是明确的。

2.2 现存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存在着弊端

就目前来说,土地的征收补偿制度的弊端有二:一是对征收和补偿的原则界定的比较模糊。二是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规定的比较模糊。在现存的我国有关土地的管理法中,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较为细致的界定。

2.3 当前农村中的土地流转体制不够完善

当前农村中土地流转体制的不合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土地流转的合同内容不规范。(2)农村中土地的流转不够规范。(3)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是按照统一的原则,这与市场经济下农民对土地的需求相脱节。

2.4 对于土地的利用和规划过于滞后于城镇化建设

由于一段时间对土地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了对土地的规划和城镇化的建设相脱节。再一个方面就是如今没有整体的城镇化关于土地利用的管理和规划。这一方面导致了城镇化建设发展过快,过于贪大求全,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的浪费。

3 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及方法

3.1 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权益

首先就是要在宪法中明确土地征收并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为以后的土地征收并补偿提供科学合理可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还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避免政府相关部门再次发生越权行为,避免政府的强行征地。然后要做的就是提高征用土地的公开透明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进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推进征地预告的管理方法。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将部分程序的顺序前移到报批前,保证农民享有充分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其次政府要努力探索一条不仅与市场机制相挂钩而且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新机制。还有就是政府要积极探索研究征地安置的多种方式和方法。

3.2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

在现实中的城镇化建设当中,土地利用规划缺乏科学性、系统性、政策性和前瞻性,不能够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必须要科学合理的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体现出节约以及集约用地的要求,还要调整原有的用地结构和布局,配合经济结构、生态结构和社会文化结构,在循环经济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合理规划。

3.3 整合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首先要充分发挥用地的功能改变乡镇企业分散过度的局面,提倡建造更多的多层式或高层式公寓或小区来代替院落式居民点和底层式别墅,充分提高建设的容积率。要改善行业分布不合理的现象,实现土地的最大效能。然后要引导农民居住的适度集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整合,引导农民的居住房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最后加强农村耕地的整合,形成较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农田区,增加水利设施的设置,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3.4 建立比较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

一是要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机制,可以允许农村土地在合法范围内流转。二是要发展培育各种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还要建立调节机制,避免土地使用权过分集中、垄断和不公平的现象。三是要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税费标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税费为标准。四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不仅确保集体的利益不流失,还要确保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造福人民。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促进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农村土地流转所出现的问题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建设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及方法。

4 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出现了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的方面众多,不仅影响了我国居民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城镇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甚至还有非法交易。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引起重视,要仔细研究,要加快改善和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只有在清醒认识当前问题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的基础上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的城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吴次芳,谭荣,靳相木.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性质和改革路径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

[2] 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10

摘要:本文本着整合国内银行资源,凝聚现有金融优势,共同应对国际竞争的原则,对当前我国的银行格局进行了分析,并从各金融主体的重新定位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对我国银行格局的新构想。

一、当前我国银行体系的总体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银行业发展很快,逐渐打破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单一国有银行体系。但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仍居主体地位。近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组织结构,一般至少包括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县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五个层次,这就决定了其机构的设置模式,即按省区设置分(支)行。从个体布局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原来各有业务范围的界定,尤其是农业银行,主要经营对象是针对于“三农”,但这几年来,农行在农村的经营网点被撤消了很多,发展空间正在不断地向城市扩展;中国银行原本定位于外汇业务,其经营网点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在业务范围上已无实质性区别。四大行在所有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这从布局上讲很不合哩,因为业务量不足,效益较差。与国有商业银行阳比,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较少,主要分布于大中城市。其中,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地域范围比较广,在所有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部分地级市设有分(支)行,县级市则基本不进入。其他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布点多在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市及县级市则几乎不涉及。城市商业银行是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立足于服务中小企业,繁荣地方经济。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而邮政储蓄近几年来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占了农村储蓄中相当大的份额。

二、我国银行业现有布局存在的弊端

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金融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骨干,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局面已基本形成。特别是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连续几年的治理整顿,中资商业银行的整体状况正不断好转,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纷纷上市,也促使其在规范与完善自身发展方面逐步提高。然而,仅以目前的状况看,我国银行业尚不足以应对发达国家国际大银行的挑战,其布局的不合理及各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弊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我国尚不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支付结算系统。当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联行自成体系,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则没有独立的联行系统,结算渠道“肠梗阻”,汇兑系统要借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跑道。在各商业银行联行业务基础上主要有三种汇划形式:第一种为系统内汇划;第二种为跨系统汇划,实行“先横后直”;第三种大额汇划通过人行转汇。从这三种形式中,我们可以看到现有联行体系存在的弊端:一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联行体系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方向;二是商业银行之间通汇环节多,影响资金的周转;,三是不利于其它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公平竞争;四是不便于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2、在业务量有限的情况下,布局及经营的重复易导致银行间恶性竞争。银行机构布局是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效率的高低和竞争力的大小。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呈现出这样一种竞争格局:在特大城市及部分沿海开放城市,存在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在大中城市存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在中小城市及部分中心城镇存在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的竞争;在农村地区,存在着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的竞争。这种布局模式,使一个区域内各种银行机构并存。而在我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对银行业务范围限制较严的情况下,各银行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种类基本一致,而在业务总量既定的条件下,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能在某一个平衡点上分割既有的业务量。业务量较大的区域,各家还都可以分一杯羹,而业务量较小的区域,则很难人人都喂得饱,必然会有人饿肚子。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及资源的极大浪费。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11

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一些外出打工的农民,凭借着辛勤劳动,成为了百万富翁和企业的技术骨干。同时,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外出农民开始回乡创业,又推动了农村城镇化和农村经济、就业结构的变革。此外,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新农村建设突飞猛进,城乡间的经济发展趋于协调。

二、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分析

(一)如何实现城乡经济联动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顺利进行,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时,在城乡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城乡经济的差距越来越大,出现了城乡二元经济现象,严重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当前是我国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如何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党和政府在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也进入“瓶颈”期,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完善农村市场经济建设,促进要素在城乡间自由发展,实现城乡经济联动发展,以城带乡,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如何促进农民增收

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农民收入倍增的宏伟目标。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实现农村的小康社会。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小康,而实现农村的小康社会的重点在于促进农民收入的增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的收入得到快速增长,但是总体上看,农民增长困难,城乡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严重影响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在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进程中,如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多方位地实现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是党和政府今后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重点所在。

(三)如何转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经营模式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村的生活面貌得到很到的改善,但是农村经济发展出现减缓趋势,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落后的生产经营模式。生产力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形成科学合理的生产关系的保障。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仍很低,属于典型的以牛、锄、耕为主要生产工具的自家经营消费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生产技术含量低。同时,农业结构单一,主要以种植业为主,没有形成农林牧副渔一体化的多种经营模式,作物品种单一,质量低。此外,农村市场不规范,农村资料开发利用率低;当前,我国农村市场不健全、交易不规范、网络化程度低、农产品流通市场量小,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的不规范,造成农村的资源开发力度低,资源浪费严重,无法促进农村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资源的经济价值。因此,如何转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经营模式,推动农村市场经济建设,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

(四)如何实现基层政府职能转变

农村经济的发展既要靠市场在经济运行的基础作用,也需要基层政府发挥其调控作用。而当前我国基层政府的种种弊端,没有完全充当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角色。基层政府的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机构繁多,财政给养人员过多,使基层政府的运行成本太高,财政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基础政府财政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的规模,最终影响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基础政府干部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乡镇干部专业技能知识主要靠自学,理解不透彻,往往存在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三是基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不明确,机构设置臃肿,造成对经济的多重管理的局面,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因此,在涉及到责任时候各部门相互推诿,不能更好地发挥其相关经济管理职能,其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基础政府职能如何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怎样更好地为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三、继续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统筹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城乡分割体制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最终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社会平等地位,尤其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此,要从规划入手,建立城乡经济一体化的相关机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连接城乡统一的市场,推动城乡商品、劳务、资源的自由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的联动发展。

(二)拓宽农民收入渠道,着力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

放宽创业门槛,加强对农民创业的扶持力度,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地鼓励农民的创业;同时加快农业的现代化建设,积极支持对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劳动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的收益。此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收益。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

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生产率,摆脱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积极鼓励发展立体化农业,因地制宜,形成农林牧副渔立体化农业,多方位提高土地的收益;规范农村市场,逐步完善农村市场的管理制度,保障合法经营,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以市场化带动农村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使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更好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城中村改造的利弊范文12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城乡关系;思想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072-02

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工人运动实践基础上创立了一系列宝贵理论,他们的思想是人类文化历史的宝贵财富。马克思、恩格斯对城乡关系问题的论述散见于他们的著作之中,他们的城乡关系思想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城市的工业化,城乡之间出现差别是必然的,并且这种差别将不断扩大,甚至出现城乡之间的尖锐对立。城乡对立不是永恒的自然现象,而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乡关系发展的趋势就是从对立走向融合。消灭城乡对立并不是空想,正如公有制终将取代私有制一样。城乡融合是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现实需要。

一、城乡对立的根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时代下,发达的生产力为城市发展注入了生命力,不断崛起的城市同农村的缓慢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此导致城乡之间的分割对立。在城乡关系尖锐对立的矛盾现实下,马克思、恩格斯通过生产力以及生产关系的分析,阐述了城乡对立的根源。

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够高以及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眼中,城乡对立只是工农业发展水平不够高的表现。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先进国家,可以通过工农业的有机结合来使城乡对立逐步消失。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劳动分工会使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分离,从而导致城乡关系分离以及城乡利益的对立。

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私有制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乡对立的根源是私有制的存在,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会出现城乡对立,并且私有制是导致城乡尖锐对立的根本原因。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私有制的取消,城乡对立也必然瓦解。

二、城乡对立的弊端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城乡关系从分离变成对立,而且这种对立逐渐尖锐发展成为了一种社会矛盾,且这种矛盾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了城市的出现以及城乡分离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他们用辩证的眼光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城乡对立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这些弊端具体表现在:

第一,劳动活动的畸形发展和劳动方式的对立。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乡对立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劳动方式产生对立,城市居民只能从事手工业或者商业,而农村居民则只能从事农业,由此将导致农民的精神发展基础以及市民的体力发展基础受到破坏。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城乡对立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时指出,城乡对立使个人屈从于分工,人们被迫从事某种活动,这种屈从现象使一部分人变为“城市动物”,而另一部分人则变为“乡村动物”。

第二,城市病态现象的出现。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城市出现了一系列的病态现象,如拥挤的城市人口、污染严重的环境、严重紧张的住房、不断蔓延的流行病等等。这些病态现象被称为“城市病”。马克思、恩格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由于工业发展的需要,工人大量进入城市,人口的增加使得工人们本来就很恶劣的居住条件变得愈加恶劣了,而且工人拥塞的速度比给他们修建住房的速度更快。在这样的情况下,房租被提高,每所房屋都相当拥挤,甚至有人找不到住所。由此导致最污浊的猪圈也经常能找到租赁者。

第三,农业发展受阻,乡村陷入落后状态。

资本主义生产下,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发展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汇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使得城市和城市人口所占优势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交换受到破坏,城市人口的衣食消费都依赖于农业,而这一部分的耗费不能回到土地,土地的肥力无法维持,使农业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城乡对立使农业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进而导致农村也陷入了落后的状态。城市体现了集中,具体表现在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以及需求等等,乡村则恰恰相反——孤立和分散。“由于农业和工业的分离,由于大的生产中心的形成,而农村反而相对孤立化”[1]。

三、实现城乡融合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的社会是城乡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平衡、协调,也就是实现城乡融合。但是,城乡融合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物质条件是指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生产力水平不够高是产生城乡对立的原因之一,那么要走向城乡融合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特别是重视大工业的发展。随着大工业高度发展,进而推动农业工业化,城乡之间的对立才能被消除。实现城乡融合的社会条件是指私有制的废除。“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便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一切都将是废除私有制的最主要的结果。”[2]只有让社会主义公有制彻底取代私有制,才能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统筹城乡发展才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消除城乡差别,彻底改变城乡间的关系,使人们最终走向和谐的共产主义社会。

四、实现城乡融合的途径

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仅指出城乡融合是可行的,而且也阐述了实现城乡融合的途径。这些措施对我国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关于如何实现城乡融合,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提出了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