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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3-12-19 11:17:41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1

“城中村”地处城市和城市周边地区,与城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城市化最直接的被感化者。虽然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对其仍有诸多限制,但市场意识、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长年受城市的耳濡目染,它的物质形态、社会形态、经济形态等与城市息息相关,也是城市最大的受益者,这些都是城市增长及扩散效应的结果。因此,推动城市化进程,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不仅“城中村”可以受益,对城市合理整合其社会经济要素,强化其功能,提质扩容,促进社会经济全面进步同样是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对国家从根本上转换城乡行政体制,转变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这个长年困惑的问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是从根本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尝试和伟大实践。

一、“城中村”的特征

“城中村”较一般意义上的村庄比较有以下特征:

第一,地理位置看,“城中村”一般是地处城市之中和在城市周边地区分布,包括城市郊区和部分村庄;

第二,从经济结构看,“城中村”都是以非农产业为主要经济支柱,不仅有较大规模的第二产业,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第三产业;

第三,从管理体制看,“城中村”虽地处城市,但仍是农村的管理体制,与城市体质相互制约,形成“城”与“村”的掺杂与混淆,由于管理关系不清,责任不明,是城乡管理的“顽症”;

第四,从文化观念看,“城中村”由于受城市文化观念的影响,文化、教育、科技和文明程度较一般意义上的村庄高,思想比较开放,接受新事物较快,人们的法制观念、业缘观念、时间观念、效率观念和现代化观念较强。但较城市而言又受农村传统的乡土观念、宗族观念、血缘观念的影响较大;

第五,从生活方式看,“城中村”由于受城市的影响,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人们交往的范围日益广泛,人们的行为主要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约,家庭规模小于一般意义上的村庄,却大于城市,人们的闲暇生活呈多样化,已逐渐由家庭走向社会;

第六,从建筑设施看,“城中村”村民住宅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一般都大于城市,而建筑质量、装修水平、生活设施和完善程度却往往低于城市,高于一般意义上的村庄;

第七,从人口结构看,“城中村”虽“身”在城市,却几乎都是农村户口,最显著的特点它是外来人人口的聚集地,外来人口以民工为主,个体经营户为辅,由于“城中村”失去耕地,出租房屋已成为“城中村”一项重要产业,据了解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常住农业人口为4000人,而外来人口却有25000人,因此,管理难度大,脏、乱、差,黄、赌、毒现象比较严重;

第八,从社会功能看,“城中村”较城市仍拥有土地优势,通过自建、联办形式建立了许多农副产品、建筑材料、钢材、汽车、文化、娱乐、商贸副食、家庭装饰,甚至电脑城等各类大中型市场和商品聚散地,具有联接“城”与“村”经济、文化、科技等功能。

二“城中城”存在的问题

第一,建设无章可循。“城中村”由于历史的原因,村里并没有统一的建设规划,因而导致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建设的各种建筑物高低不一,杂乱无章,尤其是土地实行联产承包负责制后,不但村民,而且村委会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充分利用逐步进入城区,甚至中心城区的优势,办企业、盖商厦、搞出租、建市场,本来这些都无可厚非,但缺乏统一规划,违法用土和违法建设屡禁不止,随意搭建成风,造成街不成街、巷不成巷,楼间道路不过二米的人造“一线天”比比皆是。厂房、住宅、库房、商店、发廊等混为一体,是违章建筑集中的场所。

第二,环境卫生恶劣。“城中村”虽然地处城市,但沿袭了长期的生活习俗,加上各种管理的弱化,垃圾随处堆放,污水随地横流,小商、小贩随便摆摊,搞的周边环境交通堵塞,臭气熏天,脏、乱、差现象十分严重。

第三,公共设施缺乏。“城中村”接受乡镇领导,由于体制财力等限制,辖区内公共设施严重缺乏,仅以村民做饭为例,有的用煤气灌,有的用电炉子,有的用煤焦,有的甚至还用柴草。回头再看一下取水,有的用自来水、有的用手压井、有的甚至还是打井取水。试想其他公共设施更可想而知。

第四,人员居住杂乱。“城中村”的村民住房一般都比较宽裕,加上乱搭乱建,受利益的驱使,只要付钱,五湖四海的人求租房屋一般都大开方便之门,而这些外来人的成份五花八门,参差不齐,这必然给“城中村”带来大量的社会、经济、治安等问题。

第五,社会治安复杂。“城中村”由于大量的外来人口居住和频繁的经济交往,加上城乡管理的混治,形成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黄、赌、毒”的现象比较严重,偷盗、打架甚至凶杀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经济纠纷接连不断,火灾等事故也是屡禁不止,这给“城中村”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

三、解决“城中村”的建议

解决“城中村”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实际问题。我国城市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先后都遇到这个棘手问题。它已经到了该彻底解决的时候。所以,治理改造我国“城中村”恰恰是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一个突破口。由于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虽说不少城市对“城中村”的治理改造取得了许多经验和方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仅靠各级城市政府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是因为治理改造“城中村”问题不仅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诸多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城乡二元化体制结构的严重束缚。因此,我建议:

第一,我国“城中村”问题的治理改造,从长远看,必须由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国“城中村”的实际,在广泛听取基层乡村意见和专家学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我国治理改造“城中村”问题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我国“城中村”主要就是解决村民转市民,村委会转居委会,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转股份经济,农村社区转城市社区等实际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有利的推动了我国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税制度、就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第三,我国的城市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和地域的差异,便形成“城中村”的差别。因此,国家在解决“城中村”问题时应采取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推动“城中村”的治理改造。

第四,在解决我国“城中村”问题时,应该以确保“城中村”广大村民的基本利益和集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服从城市总规划的前提下,使“城中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实现从农村到城市的彻底转变。

第五,解决“城中村”问题应该同建设“高科技园区”、“经济园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统筹考虑,不可顾此失彼,因为它们之间的关联度很大,这不仅提升“城中村”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品位和水平,实现了“城中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而且为实现共同富裕创出了一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路。

四、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具体措施与步骤

第一,“城中村”是一个十分敏感和政策性很强的问题。首先必须消除广大村民的思想障碍、政策障碍和成本障碍。切实解决好广大村民转为市民后无业可就,既得利益得不到保证,合理补偿得不到保障等实际问题。

第二,“城中村”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要充分调动区(县)、乡(镇)、村和广大村民的积极性。他们是治理改造“城中村”的主体。因此,一定要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医疗、教育、劳动、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切忌机械教条地照搬照抄城市现有的各种制度政策,一切从各地“城中村”的实际出发,大胆改革,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成功经验,不论是治理还是改革都要有前瞻性,在“城中村”规划中,既要符合当地风俗民情,又要具有超前性,一定要避免和克服城市以往“拉链式”马路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从治理改造“城中村”的成本考察来看,资金是一个最头疼的问题,政策大包大揽显然不现实,而是要采取行政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吸引国内外资金与村民投资相结合的方法,认真解决好治理改造“城中村”的资金问题。据了解治理改造一个村,需要的资金少则上千万,多则上亿元,除了政府投资一块外,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优势,产业优势积极鼓励海内外开发上,尤其是调动广大村民乡土亲情的传统优势,邀请他们生活工作在外的亲朋好友中的有识之士投资开发和建设自己的故乡。还要鼓励广大村民从长期利益出发,自愿投资入股“城中村”的各种开发项目,使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效益和长期效益相结合,这是解决“城中村”治理改造所需大量资金的有效途径。

第四,要给“城中村”外来人员经商打工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他们既是当地经济的建设者,也是纳税者,更是消费者,关键是在制定治理改造“城中村”的实施方案中,一定要把外来人员作为专门条款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综合管理之中,除关心他们的经商打工之外,主要是要解决好他们的住房问题。一是改造后“城中村”的居民住房如有富裕,可按当地出租房屋规定为外来人员提供住房;二是有经济实力的外来人员可优先购买“城中村”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三是在“城中村”改造中专门提供“外来人员公寓”,这样不但解决外来人员住房问题,还可以为村民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治理改造“城中村”,一定要保护好历史文物和旅游资源,这是一座城市历史文脉和特色所在。不但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社会效益,而且还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中要按照保护与开发、社会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使历史文物和旅游资源渊远流长,福及后代。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2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转变;问题

“城中村”亦称“都市里的村庄”,它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建设急剧扩张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矛盾所造成的,是我国大中城市中新生的特有现象。如其名称所示,它仍然实行农村管理体制,在国家治理范畴上属于农村地域,但是与一般农村地域不同的是,它被城市形态及地域包围着,成为城市中的乡村孤岛。

城中村改造是指对城市中仍实行农村管理体制的村庄进行城市化改造,建立起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即在原城中村农民居住的地域建立起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替代原来的村民委员会,对本地域实行城市管理体制。当然,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主要还涉及到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向股份制经济转变,村庄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居民从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和股民身份转变等方面。当然,这些改变并不意味着城中村改造的完成,只能说,这些改造预示着城中村改造的开端,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而且,后续问题的解决与否以及解决得如何,可能直接制约着城中村改造的进程及彻底性,直接决定着城中村改造的成功与否。

一、管理机构:从村委会到居委会

城乡二元社会体制自建国后已经经历了50多年的历史变迁,至今仍然没有发生结构性的变革。今天的城中村虽然已经高度城市化了,但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的依然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村民自治,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它包括三个与管理体制和治理相关的内容:(1)自治的主体是农村居民,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户籍在本村的农民。这对普遍意义上的村庄而言是一种常态,但对城中村来说则有点片面了。城中村因其地域区位和经济实力优势,一般都以二三产业为主,吸引了超过村庄户籍人口数倍甚至十倍于村庄户籍人口数的流动农民工,他们虽然“工作于斯生活于斯”,但他们的融入主要是“资本雇佣劳动”意义上的,他们仍然没有参与本地域公共生活的权利。(2)自治的地域范围是农村社区。不过对城中村而言,这一农村社区则有新的含义。国家城市建设征用了农村社区的集体土地,城中村也就形象地演变为地域上的“插花地带”,集体所有地域与国有地域“犬牙交错”,因而城中村的自治就不是强地域原则意义上的,也不能实现一般意义上的本地域村民的自治,充其量是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自治。(3)自治的内容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这对城中村而言则更为片面了。城中村自治组织所进行的公共事业仅与其地域上的一小部分人密切相关,其从事公共事务的内容也只与这一小部分人紧密相关。本地域上绝大多数从业人口不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不直接从村域公共机构那里获得免费的公共福利和服务。

因此,从城中村的管理体制来看,公共治理和服务组织已经能适应其自身的发展和需要了,必须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在城中村地域建立属地意义上的城市管理组织——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城中村地域进行城市化管理。相应地,这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替代原地域上的村民委员会,由其对本地域进行按地域分区管理。这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最大的不同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城中村区域已经改造成为城市管理区域,开始接受城市化的治理体制和规则,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对本地域的居民实行城市化管理,使城市社区管理开始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作为社区居委会的上级政府也赢得了管理社会的主动权,为城市社区的统一规划管理降低了管理成本。(2)按地域范围重新划分和确立治理区域和范围,增容城市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属同一个村庄的村民由于城中村改造而划归不同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情况;并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相较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而言也有很大的不同,如实施新城发展规划、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道路和公共设施等基础建设,等等。(3)改革户籍制度,将农村居民户口改为城市居民户口,并统一进入社区自治的主体范围。它不仅使原属农民的劳动群众正式成为城市的居民,而且还直接参与本地域的公共生活,与城里人一同选举自己的当家人和管理者。他们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人。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虽然建立居民委员会简单易行,但村改居任务的完成难度则相当大。主要原因是,仅仅通过一个自上而下设立的组织机构用来取代与资源及体制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地域管理形态很难;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的地域基础仍然沿袭着农村管理体制时期的地域。虽然建立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虽然农民身份已经变成了市民或居民,但他们的生活区域仍然是农村时代的,他们的交往对象也主要局限于原来的熟人社会。这是历史原因使然,同时也是村改居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一个方面。如果改造不彻底的话,改造之后的区域仍然会在城市社会中形成一个自我封闭的小社会,仍然成为城市社会管理的死角,并由此形成一种新型的贫民社会形态。要解决地域因素在改造过程中的消极影响,方法也是简单易行的,那就是,真正按照地域管理的原则,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重新划分居民区范围,尽可能地分割原来的村庄地域范围,将一个村庄分解为几个居民区域,从地域上破解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地域或历史因素。

另外一个问题是,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后,是否应当将外来人口纳入到管理内容之中?答案是肯定的。在原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下,外来人口一般都是被排除在村庄治理、公共参与、资源分配的范围之外。而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下,外来人口管理就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可以反映出社区特征从农村封闭性向城市开放性转变,而且还反映出区域的城市形态。

二、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到股份制经济

城中村在未改造之前的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集团

公司形式,仍然隶属于村民委员会管理,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负责。第二种形式是进行了改造但只有一个集合式股东的股份制公司。其特点是,在村庄组织框架之外建立股份制公司,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发生了分离。第三种形式在第二种形式上更向现代股份制公司迈进了一步,即曾经进行过股份分割或是增量扩股过程的股份制公司。其特点有三个:一是在公司股东结构中存在着小股东,可以是本村人也可以不是本村人;二是公司在董事会中一般设有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督公司的资产运营、规范运作和红利分配;三是利益分配在集体式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进行区分,小股东依据其所有股票直接获得体现其生存和社会保障权利的收益,集体式股东获得的红利主要用于村庄公共管理和公共产品提供。这三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依据市场开放程度和地域差异呈现出一种阶梯式分布的格局:第三种形式主要集中于南部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第二种形式主要集中于中部城市边缘地带,而第一种形式则相应地推延到中西部刚刚开始城市化的城郊村庄。

虽然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地区表现出不同的现代化程度,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其形成的根源和演进的路径都是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是我们常言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我们知道,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更是政治和社会结构意义上的。集体土地作为一项财产,其不仅承担了经营和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还承担了社会保障功能。

虽然城中村的经济组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财产权利结构都沿袭同一的结构性制度规定。城中村经过几十年的变迁,虽然已经失去了地域强制性意义上的社区属性,但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规定仍然使得这一财产权利结构得以延续下来。现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按地域重新划分管理性社区,就是使地域上的分离成为一种事实;并且,由于现在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不再仅仅源于原来的农村地域划分,而是一般遵循“规划先行”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这会导致农民集体的分散,并通过一种全新的城市化管理体制将农民个体与其原先归属的农民集体割裂开来。

与其相伴随的是两个彼此相依的分裂过程:一是村民个体与农民集体的分裂过程。农民个体就不再天然归属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也就不再呈现出变动性的特征,而是必须固定下来,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对村民“一刀切”,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以现存的村民数为财产分割意义上的农民集体,其目的是固化村民并实现公司股份的固化。二是农民集体资产的分割过程。由于村民个体与农民集体的天然归属关系被割裂开来,就必须重新确定原子式村民个体在村庄集体资产中的份额。这就是乡村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量化和个人化分配过程。它使村民都成了村集体经济的股东,过去看得见但摸不着的集体资产这回可实实在在地落到了村民的手中。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个体与原属农民集体财产的关系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在集体产权结构下,虽然农民自身是农民集体中的原子式个体,然而由于集体财产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每个农民个体还是无法说出他拥有多少资产,他可以对多少份额的资产进行个人经济理性上的处置。经过资产量化和股份化分配过程,每个劳动者不仅能够明白说出他拥有多少资产的份额——股票,而且还知道他所拥有的股票在整个资产中占多少比例;并且,如果他觉得资产经营效益不理想的话,他还可以在市场上抛出他所拥有的公司股票,公司改造后的经营和管理者不得干涉。这就是村民作为市场经济人的“用脚投票”的权利。

当然,股票作为公司资产出资者的原始凭证,只能交易而不能够抽回投资,且规模经济效应也不容许公司的整体性资产被分割。如是,能够将如此多的股东和如此细小的股份统筹起来的组织就是现代经济和法律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了。虽然城中村在改造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三种形式,但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另外两种形式没有生命力,只能被一种更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形式所替代,这就是股份合作制公司。与城中村改造前的股份制公司不同的是,它有一个资产量化和再分配的过程,除保留必要的公共管理和基础建设、维持公众福利的股票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原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它将集体资产量化的大部分股票都分配给村民,作为其基本生存和生活的保障。这时,公司的产权才真正明晰化了,公司股本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劳动群众参与公司的投票和监督就不仅是象征意义上的,更是与其自身的利益紧密相关。

不过,仍然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关注:第一,经历了股份制改造之后,是否仍然还有集体经济存在?如果没有集体经济或资金注入的话,过渡阶段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如何进行?如何进行村庄改造的后续问题特别是旧村湾改造问题?在实际改造和管理过程中,不论是上级政府、村级组织还是普通村民,都对新时期集体经济时代的好处记忆犹新。在改造后,他们念念不忘的一件事情就是,股份制公司是否还能代表他们整体的利益?集体经济是否还继续存在?如果说,股改之前的股份制公司仍然能够代表股民集体利益的话,那么,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司就是纯粹的企业,它不可能代表股份集体的利益,股民的利益只能以个体的形式表现出现。正因如此,在资产量化和再分配过程中,保留必要的公共管理和基础建设、维持公众福利的股票就显得尤其重要。这也为下一步的社区管理、旧村湾改造、过渡管理等提供了先决条件。第二,股份制改造带来了集体资产流失的危险。按规定,股权转让和交易应有两个以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对村庄改造而言,股权转让一般不会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溢价幅度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如是,改造的资产究竟价值几何?是否得到了真正体现?是否需要引入专业性的评估机构?如果引入专业性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程透明公开的话,是否又会打消外来公司或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是说,在城中村经济改造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个公平与效益的问题,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均衡点,既能够让改造过程有序顺利进行,同时又能够起到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双重作用。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问题,仍然值得政府和研究机构对此探讨出一条可行之路。第三,股份制改造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出于稳定因素的考虑,原来的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一般都是由原村干部担任或是由上级政府指定。经历了一定时期之后,董事会届满,将重新举行选举。如果新董事会组成人员变化太大,原来的改制方案、成果可能被推倒重来,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二是未改造之前的村庄公司行使着村民委员会、社区和经济组织的三重管理职责,在股份制改造后一般都下降为职能部门,不再承担对老百姓的责任,原有各级组织也因集体经济不存在而缺少抓手,削弱了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而这些职责的履行则依赖于改造后的公司能否按协议和良心办事,影响到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三是股份制改造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集体资产分解为个体资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享受权利的村民迅速致富,其他邻近的村庄纷纷打算仿效,逼迫村委、街道办等表态,态势十分不稳定,可能会影响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此外,有些村庄改造后迅速兑现股权,原股民迅速转向市场,在就业、投资等方面缺乏经验,很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这些问题都需要上级政府在城中村综合改造之前进行细致的规划和预测,尽可能地把预防和疏通工作做在前面。

三、村庄土地:从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

从城中村地域的土地归属和性质来看,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一类是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仍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在城中村的改造中不 存在着土地性质上的变更,因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土地性质的变更主要是指归城中村集体所有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这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宅基地,即村民居住地;第二类是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和流通领域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即主要用于第二、三产业的用地;第三类是村庄公共用地,如学校、道路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占用的集体土地。毫无疑问,这三种类型的集体土地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都会转变其所属性质,归国家所有。然而,这三种类型的集体土地不会“一刀切”地转归国家所有。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这三种类型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转变其性质。迄今为止,集体土地转变其归属和性质的合法途径只有一条,即集体土地经过土地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国家建设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显然不适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性质的改变,但城中村改造的步伐不会因此而停止。现在的问题是,在没有法律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对城中村的土地进行改造?

在城中村集体土地改造的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无疑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他们对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的改造政策是,在农民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其规定来理解城中村土地改造的过程:(1)宅基地由政府核实合法使用权人后,直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给个人。(2)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和流通领域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由政府核实合法使用权人后,直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改造后的股份制合作组织。如该土地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3)村庄公共用地一分为二。其中,原由村委会管理的学校转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教育用地及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依照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公共道路、基础设施等管理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其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村庄已经开发和投资的公共用地如办公设施等所占原集体用地转归国家所有,由政府核实合法使用权人后,直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组织。

从已有的情况来看,土地性质变更是城中村改造中的最基础内容,并且也是城中村改造能够完成的关键。但是,它是建立在国家主动放弃土地权利的基础上。并且,在这一改造过程中,它也蕴含着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危险。对应着以上三种性质的土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宅基地作为改制的零资产,其价值并不为零,在改造过程中将会变成有价资产,其增值只有改造建设完后才能体现出来。问题是,由于绝大多数股民已经不拥有股份,他们只能得到拆迁还建或货币补偿的利益,整理出来的土地增值他们无法再享有,也无法主张他们的利益,他们还能享受将来溢价部分的价值吗?二是没有办完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经营性集体用地,以后其利益代表方是谁?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付给谁?三是非经营性资产中的公用设施用地,是直接划拨到相应的职能机构,还是要通过政府征用土地程序?如果是后者的话,其征地费用由谁来承担?如果增值,其增值部分应该由谁享有?并且,谁享有分配的权利?享受多少?等等。另外,进入评估程序的土地资产价值与集体资产一样,一般不会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其最终定价仍然是双方谈判的结果。这公平或是合理或是科学吗?

由此延伸出来的一个问题是,村民是否享有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的内容及内在逻辑来看,无论是农民集体还是农民个体都不享有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初始时的增值部分,而这一部分通过征地费用等形式转移到了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身上。从改造过程援用的法律法规来看,资产量化和分配到个人整个过程虽然合乎法律程序,但从财产来源的角度看,这仅是过程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来源上确定农民个体享有分配集体资产特别是土地资产的权利。如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那些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城市开发和土地资本运作过程中增值的部分,究竟由谁来享受就成为一个不得不关注的问题。从实际改造情况来看,农民个体已经无权享受,他们已经被排除在可能的增值收益之外,而土地增值部分就极有可能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和未来的房地产开发商共享了。在此,我们担心的是,如果地产开发和预期的收益极其丰厚的话,就可能形成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共谋,这将会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潜在的威胁。

四、劳动群众:从农民、村民到股民和市民

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农民群众的身份必然要发生两次根本性的变化:

其一,村民向股民转变。由于村民职业的转变,伴随着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村民必然成为享有股份并参与公司决策的股东。由于村庄的城市化进程,村庄经济结构由主要从事第一产业转变为一般都从事第二、三产业,村民也一般都在村属公司和企业中任职,成为村庄企业的主人,参与村庄企业公司的生产,并直接从村属公司那里获得经济收益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城中村改造后,村属意义上的企业或公司实体由于地域的分割和原农民集体的解体,必然分化为由单个村民作为公司股东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村民作为农民集体的政治身份失去了村庄意义,异化为市场经济大潮中的经济人。作为公司的天然投资者,村民的称谓是股民。由于村庄意义上的农民集体的解体,作为股民的村民的社会行为仅仅与其个人密切相关,它不再是公司的原子式个体,不必再受集体公共利益和结构性委托的约束。

其二,农民向市民转变。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村民由农业性质户口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户籍制度不仅是一个农民居住地域的证明,更是其社会身份的证明。只要农村户口的群众,不论其走到哪里都脱不了农民身份的痕迹。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因其农业户口不仅常常自我感觉低人一等,更主要的是,国家提供给城市市民诸多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无法惠及他们。即使他们“洗脚上岸”并在城市有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或收入,但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农民,他们是“农民工”或者是“高级打工者”。他们不仅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城市居民的公共福利和优惠政策,也不能够参与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他们仍然是城市生活的边缘人。城中村的改造彻底改变这了一切,它不仅使原属农民的劳动群众正式成为城市的居民,与城里人一同选举自己的当家人和管理者,他们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人;而且,村民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逐渐由过去的小农经济思想向市场经济意识转变,村民的行为方式也开始由过去的封闭式、家庭式、地缘式向开放式、多样化、现代性(法制化和制度化)等方向转变。并且,随着居民的城市化和城市文明社区的现代化建设,城中村在物质形态、社会形态、经济形态和人的城市化等方面都将得到提升。城中村的农民群众也开始迈上现代文明和生活的道路。

然而,问题仍然存在。在农民向股民转变的过程中,股份制改造虽然打破了平均主义,但并没有 打破大锅饭思想。原村民成为股东,但思想观念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对自己手上的股权并不珍惜,只关心每年分红多少,而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工作岗位的股民对于有工作岗位的股民意见很大;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压力也很大,因为在股民头脑中,手中的股份价值只能升不能降,否则就会来闹事。这些问题制约着脱胎于乡村企业的股份制公司的现代性转型,还阻碍着股份制公司的资本运作和投资发展、经营层次和管理体制等。

五、四大改造的协调问题:政府主动和主导

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综合性的改革过程,以上四个转变均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当然,这四个方面相互之间也不是绝然分离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滞后或是不配套都将直接影响着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进程或成败。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时候,应该在统筹兼顾、规划先行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性的、整体性的改革规划,搞好管理体制、经济和社会等方面改革方案和进程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实际的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上文提到的各种问题。应该说,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有其根源,但是,现在已经不是追究原因的时候,而是到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要从现实社会中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或思路,或是寻找到一种可选择的行为动力,运用实际力量来解决这些问题。综观这些问题的产生及发展,虽然有这样的表现或那样的态势,但任何问题的解决最终都依赖于政府的力量和干预。这就给政府留下了很大的行为空间。这也是本文所要突出的主题。

我们的观点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该把改造的主动权时刻抓在手里。这是因为,从现在城中村改造的进程来看,改造过程一般说来是分步推进,有序进行,但它存在着两个难以克服的障碍:

一是把改造进程特别是经济改造的主动权交给了村民集体。这是由村民自治的特性决定的。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赋予村民集体和村委会过多的自主决策权,他们不仅可以参与决定改造方案的制定、实施,还要参与到具体的改造过程之中。特别是经济改造方案中,他们享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在这一点上,他们自行其是的结果往往是,将集体资产一分了之。虽然城中村改造的任务或目标可以完成,但留下的绝对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留给城市规划和社区管理的绝对是一个一穷二白的沼泽地。如是,已经制定好的社区重建和城市规划也就失去了经济基础,不得不退回到原始的出发点,不得不重新进行社区规划和城市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既要深刻认识不同城中村的特点和问题,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改造目标和改造策略,分别采取全面改造或综合整治等不同的改造方式,但是在任何时候,政府都不应该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权和管理权放之任之,而是应该牢牢地抓在手里,以政府主导的改造方案或规划为指导,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在这一方面,广东省深圳特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做得非常好,而湖北省武汉市的改造进程则遭遇到了险滩,主要原因就在于区级政府失去了改造方案制定和规划的主动权,到问题出现采取补救措施时已经悔之晚矣。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3

[关键词] 城中村 土地置换 产权

城中村作为一种居住形态及社会形态,主要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成为城市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保留农村模式的村落,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城中村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究其存在根源,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是造成城中村存在的深层次制度原因,因而,城中村的改造也应从根本的土地制度及权利开始。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集体土地的置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这项利民工程不时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一、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置换问题分析

早在2004年,全国各大中城市拉开城中村改造序幕。城中村改造作为政府主导运营城市一种方式,对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集体土地的置换,各级政府在宪法和土地法等法规范围内纷纷出台文件予以指导,整个城中村改造模式和程序基本按照地方政府出台的具体文件来进行,甚至可以依据法律及政府规定将城中村涉及到的集体土地上市交易。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集体土地置换存在以下几种普遍问题: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形式缺乏有效监管和查处机制。

依据各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城中村改造涉及土地公开出让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一律不准擅自进行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对未获得规划、土地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擅自进行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要依法查处。由于利益驱动、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导致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未批先建、程序倒置现象相当普遍,使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形同走过场,不仅降低政府公信力,同时埋下社会不稳定隐患。

(二)城中村改造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等具体事宜运作存在问题。

城中村改为城市社区,村民改为市民后,原村集体和村民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而非一次性付款结束,必须将对土地的补偿及村民安置区别对待。然而城中村改造中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把补偿和安置混在一起,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极易引起矛盾。政府对拆迁过程中土地补偿应该考虑具体情况的不同区别对待,例如区分环境、区位价值、村民拆迁成本等进行补偿,不能一刀切,否则极易引发极端拆迁案件的发生。

其次,缺乏有效纠纷调处机制,导致拆迁过程中矛盾无法及时化解。

暴力拆迁及极端方式阻止拆迁案例并不少见,矛盾积聚并非一日之寒。如果存在有效调处机制,能在问题发生伊始积极解决,这些悲剧将不会发生。城中村改造过程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开发商追求开发速度、被拆迁村民考虑己身利益,三方诉求无法达成一致且缺少有效解决途径时,违法行为铤而走险。

其三,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置换中具体运作过程缺乏透明性,有部分领导干部权力寻租,,成为社会诟病。

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置换涉及多方重大利益,运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暗箱操作,甚至部分村干部、政府官员,权钱交易,政府相关部门因利益牵系视而不见甚至默许,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矛盾不断。被拆迁村民集体上访、政府前静坐等报道反映出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三)城中村改造房建设涉及到土地出让等问题。

城中村改造房是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获得所用土地方式一般是有两种方式:对于异地安置,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就地安置的,则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时,应设定土地出让附加条件,明确配建安置房的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建设周期和销售价格等要求,以此妥善解决相关村民生产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级政府原则上都规定应优先组织安置房的建设。然而,现实中经常出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商品房开发热闹非凡,而关于安置房涉及到土地置换问题久拖不决,应优先或同时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却风平浪静,让被安置村民久久等待,无形中损害其合法权益。

(四)城中村集体土地转换手续繁琐。

按正常程序是上级批准某个村实施城中村改造后,先是进行土地转换,将集体土地(或农耕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再进行招牌挂(寻找土地开发商),再找建筑开发商。而土地转换要逐级审核批复,环节多,政策性强,时间长。为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往往是边建设边补办这些手续,假如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不能完善以上手续,建成的房将是“无证房”,于安置户、购房户都会引起矛盾。

二、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置换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

现阶段,面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复杂的集体土地置换矛盾,重点应该放在保护村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上,让被改造村民分享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成果。本文从实际情况探讨城中村改造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首要的原则是保护城中村改造村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对于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其次,对于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各类出让用地或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公开出让的土地收益,按照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收入征管体制,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公款浪费。其三、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必须通盘考虑,如身份的置换、管理体制的变换、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甚至城中村的规划建设问题等等,实现村民权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具体事宜的透明度。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时限性很强的工作,是涉及多方利益的大事。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征拆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利于拆迁的顺利实施,更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群众满意,进而构筑和谐社会。因此通过增加村民代表人数、账目公开等方式监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报等拆迁具体工作过程,增强村民对拆迁改造过程的信任度,努力维护大多数拆迁安置对象的切身利益,尽量减少纠纷产生。

(三)完善征地标准,将征地项目的合法性问题与补偿安置的合法性问题区别对待。

城中村拆迁中的现实情况是城中村拆迁过程中征地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而对于拆迁对象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政府负责。因此,要坚持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原则,认真分析不同城中村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其切实利益的补偿安置方案,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的安居乐业。正在修订中《土地法》对集体用地中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将予以明确规定,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拆迁工作予以框定,进而弥补国家层面的标准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针对拆迁城中村集体村民的土地,不妨通过和安置对象的双向沟通,在尊重其意愿基础上充分考虑其现实需要,拓宽补偿方式--将原国有用地的拆迁中规定的补偿方式实物和货币,增加就业、培训、入股、留地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安置对象的生活稳定。

(四)加大监管力度,从中国国情出发,本着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合法征地行为,化解城中村改造纠纷的同时,对于非法批准或实施征地的,必须从严追究责任。除了加大现行法律制度执行力度外,还应建立更为严格完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形成对征地犯罪更直接有效的威慑,以维护正地秩序和被征地村民的权益。

结语:城市化进程如火如荼,城中村改造对于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具有重大意义。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置换要想顺利实施,必须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面临的系列问题,减少城中村改造中群体性矛盾冲突发生,这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造顺利进行,具有极强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小龙.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证分析[J].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11(8).

[2]陈望新. 浅谈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市场,2011(4).

[3]王玉信. 完善城建法律法规遏制违法征地拆迁--对64起违法征地拆迁案件的调查剖析[J].城市规划,2011(11).

[4]孙事龙. 房屋拆迁新热点解析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1.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4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改造

[Abstract] the city is the resul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history.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mall town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has become a key poi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and new rural construction, but it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s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to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ace of city and the building of a new countryside, thoroughly improve the human living environment.

[keyword] village; city construction; new rural construction; trans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郊一些农村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形成“城中村”,这些农民许多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城中村”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城中村”的治理改造势在必行,要改造“城中村”,就要把“城中村”问题上升到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这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必然趋势,是城郊居民的殷切期望,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面对当前的形势,我就平安镇“城中村”在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该如何发展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基本情况

平安镇是县委、县政府所在地,也是海东地委、行署所在地,是海东政治、文化中心,109国道、兰西高速高速公路、兰青铁路横贯城区,距曹家堡机场8公里,区位优势突出。全镇有15个行政村,其中“城中村”有6个(东村、中村、西村、南村、西营、杨家),现有耕地面积6117.8亩,人均耕地0.29亩。其中城中村由于城市建设基本为绝地户,失地农民达8463人,占农业总人口的40.3%。

存在问题

1、平安镇东村、西村、西营、南村、中村、杨家村等六村随着县城发展,耕地急剧减少,人均耕地不足0.1亩,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需及时得到落实。

2、“城中村”逐渐变成了“失业村”。“城中村”农民祖辈以农为主,非常缺少非农就业劳动技能,加上农民传统观念浓厚,科技文化知识水平底和创业意识弱,“城中村”农民失地后,非农创业和就业路子不多,“失地失业”矛盾突出。

3、“城中村”由传统农村演变而来,随着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发展,既有传统的土木结构房屋、简易临时砖瓦房,又有钢筋水泥的楼房存在,房屋类型、层次、布局及生活区与居住区的划分欠科学,宝贵的土地、房屋资源被闲置甚至被浪费,房屋建得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凸出来,有的地方凹进去,乱搭乱建现象尤为严重,村庄建设缺少规划。

4、市政基础设施薄弱。“城中村”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生活垃圾随处堆放,为了自家的方便厕所到处乱建,道路、排水、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等设施相对缺乏,绿化美化水平不高。夏天来临苍蝇乱飞,污水横流,臭气熏天,过往行人不及掩鼻。

5、“城中村”大多是“治安整治重点村”。出租房多,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农民防范意识薄弱,管理难度大,法制教育薄弱,成为治安对象的“避风港”,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6、社会管理难度大。时下,一切向钱看的观念深入人心,城中村的居民更是自扫门前雪,不管是与非特别是在村庄的公益事业面前,个自打个自的算盘,唯恐自己吃了亏。为了一些琐事聚众上访,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村民的业余文化乐活动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组织。村民常常是自愿或自发活动,无章可循。而大多数村民的业余时间都在打麻将,喝小酒,发牢骚中度过,生活方式单调,精神面貌陈旧。

8、社会保障问题跟不上。城中村农民的土地被征占后,农民就相应的变成了城市居民,而转为城镇居民的这部分农民,现在就困于农村、城市两头都够不上的困惑之中:城市低保进不了,因为他们现在还属于村委会管理;农村低保进不了,因为他们是城镇户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又走农村的政策,在社会保障问题上有些乱,没有确切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

三、对策和建议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城中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1)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方法与传统城市规划方法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尊重农村的土地,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做好规划工作,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2)要通过农民的辛勤努力和国家的适当支持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积极宣传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农民要面对现实,立足长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出谋献策。切实做好搬迁农民的安置工作,作为政府层面,应当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原则,走土地集约化利用,改造农民居住环境,建住宅小区,实现每户一套住房一套商铺。使农民走有住房,有产业的道路。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要反复做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只有群众的思想通了,观念转变了,他们就会积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我们既定的目标才能实现。

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5

关键词:城中村;现状;社会功能;积极性

Abstract: at this stage in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process plann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often have misunderstandings, simple marketing mode of transforming the benign social function can not be the existence of good performance, provide excellent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can not be better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ulnerable groups.

Keywords: Village in city; present situation; social function; enthusiasm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人居环境理论概述

1976 年,温哥华“世界人类住区会议”“( 人居 I”)发表了《温哥华人类住区宣言》,大体上确立了人类聚居学的学术框架,在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随后这些理论逐渐影响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人居环境实践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相应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对人居环境问题的研究受到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并且学者们开始在学术框架内进行探索。1993年,吴良镛先生在道氏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人居环境科学”(TheSciencesofHumanSettlements),提出该学科是一门以人类聚居(包括村庄、集镇、城市等)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吴先生认为人居环境是一个民生问题,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让发展惠及群众的基石;人居环境是一个政治问题,住有所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

二、当前城中村改造的现状及问题

2.1 城中村形成原因

城中村的形成有着多方面复杂的原因。首先,在城镇化过程中,城市蔓延和城市向郊区发展加速,城市边缘区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城市根本没有时间吸收、消化原有的村落。其次,城市外来人口的剧增,促进了城中村廉价出租屋市场的繁荣。村民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密集搭建违章建筑,形成了今天城中村的外在建筑形态。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往往是城市建设投资主体追求的唯一目标。由于城中村拆迁量过大,政府和投资商往往有意避开了居住密度大、拆迁安置费用相对较高的城中村居民点,而选择拆迁难度较小的空地,这客观造成了城中村问题越积越深。

2.2 城中村的社会功能

(1)低收入者栖息地

城市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城市的拉力,城市的建设也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因此大量农民工和非正式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生活,目前我国各个城市普遍存在低端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均供应不足的问题,因此城中村的存在满足了这些群体的需要,不同程度上完善了社会的功能。

(2)高校学生聚居地

由于近几年高校的扩张,有些城中村在空间上与高校或相邻或接近,部分学生租用占了城中村收入的一部分,这些学生一部分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经济收入较低,往往选择价格较低廉的城中村出租房屋,还有一部分是准备考研和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往往本身家庭条件较差,城中村出租房可以满足这些年轻学生的需要。

2.3 城中村改造产生的社会问题

目前,城中村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市的健康良性发展,已经成为了各大城市重要的民生工程,但是改造过程普遍出现单一化改造的趋势,只注重建筑形态的改造,未能充分研究考虑城中村所承载的城市功能。一方面目前城中村得承载着大量低收入者的提供出租房屋的功能,这种情况下一味简单拆除城中村现有房屋进行改造,若处理不当必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另一方面,城中村的全面改造也容易造成城市多样化空间形态和兼容并蓄的文化的破坏,使城市活力受损。

2.4 人居环境理论视角下的城中村改造

人居环境理论认为,不能将复杂的系统问题一味的简单化,对复杂的城市问题不作深入的解析,做机械的、简单化的处理,反而会导致忽视人的生活复杂性等新问题。城中村作为人居环境复杂系统具有社会多面性,一方面,二元社会管理制度的延续会进一步深化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急需改造;另一方面,城中村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承担了尚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比如提供低廉出租房屋等。因此城中村在改造原有人居环境的同时,应延续或优化其原有社会良的特点,避免

因改造及规划模式的单一带来规模化的社会排斥。以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指向的城中村改造,有必要对现行城中村改造模式进行公共政策的补充、调整,改变现行单纯的“拆迁重建”的简单的改造方式,必要时可以把城中村改造与公租房建设结合起来,既保证村民利益,又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以创造更具社

会适应性、更符合现实需要城中村改造形式。

三、对策和建议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城中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1)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方法与传统城市规划方法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尊重农村的土地,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做好规划工作,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2)要通过农民的辛勤努力和国家的适当支持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积极宣传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农民要面对现实,立足长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出谋献策。切实做好搬迁农民的安置工作,作为政府层面,应当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原则,走土地集约化利用,改造农民居住环境,建住宅小区,实现每户一套住房一套商铺。使农民走有住房,有产业的道路。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要反复做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只有群众的思想通了,观念转变了,他们就会积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我们既定的目标才能实现。

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

(1)加强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庞大的政府主导的社会工程,镇政府要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抓好面上的指导工作,重点做好规划设计,政策制定,利益协调和必要的资金平衡工作,尤其要建立一支既会运作,又懂工程建设的专业队伍,加强人员力量和专业人才配备,加强面对面群众工

作,讲清目的意义,讲明任务要求,讲透政策利益,争取群众最广泛的理解、认可和支持,使城中村改造得以快速推进。

(2)加强调研,不断完善政策。改造城中村,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再分配、再调整,能否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群众实惠、公平合理的政策,是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成败的关键,对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等要进一步研究落实,对房屋拆迁补偿,搬家补助,安置的资格和标准,临时建筑的处理等实际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可操作的规定,在制订过程中,要遵循法规依据,尊重群众意愿,符合实际情况,努力让绝大多数群众所接受保证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平稳推进。

(3)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充实新农村建设的村级领导组织,管好农村“两委”、选好农民致富带头人,加大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力度。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期盼什么,需要什么,他们最有发言权,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积极配合、村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的领导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真正把新农村建设抓出成效。

(4)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对于村民无疑是一场转变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革命,有没有一套正确有效的手段,能不能把群众宣传引导好,是顺利推进的关键。通过多渠道,多角度搞好宣传动员工作,将政策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集中各方面力量融入到整治工作中来,切实为群众把好事办好。

四、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解决好城中村改造问题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能否建设美好人居社会的关键环节。城中村的形成和存在有复杂的社会、经济和历史原因,对为数众多的城中村群体改造不能一味追求土地经济效益,应该正视其社会效应,否则,最终必定导致城市人居环境系统的整体不经济。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 城中村改造需要2000 亿廉价出租屋将变得高级[EB/OL].2007-01-24.

2 兰州市规划局. 兰州市雁滩“城中村”问题专题研究[EB/OL].

3 赵燕菁.就业增长与空间政策[J].城市发展研究,2006,(2).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6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展开全县建设省级卫生县城暨拆迁建设号召会议,今天。就是要号召全县各方面的力量,全县掀起一个群众性建设省级卫生县城活动的热潮,把全县城镇化创建和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的跨越进程搭建平台,为建造和谐社会、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夯实根基。会议进展得很好,很及时。刚才,同志就建设省级卫生县城暨拆迁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很好的动员;两位主管领导就建设省级卫生县城,加速推动城镇化建造进程及重点项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相关部门乡镇和拆迁户代表各自作了表态发言。期望大家按照会议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下面,就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及城镇化建设工作再讲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作好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首先,要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解决我们党员干部群众的认识问题,统一思想,形成万众一心的强大动力,全力抓好工作落实。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一线带动,两翼齐飞”的城镇化战略目标,按照“经营城市”的理念,坚持“以地生财,聚财建城”的工作思路,千方百计跑项目、筹资金,对县城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和改造,相继实施了广场建设及周边开发工程、商业步行街开发工程、大街改建工程、县城街广场改造工程、南路拓宽改造和城区背街小巷治理及道路硬化、客运停车场建设等一系列基础建设工程,使县城框架进一步拉大,城市品味明显提高,城镇辐射功能不断增强,县城整体面貌发生了一定变化。这些工作,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受到了全县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欢迎,更进一步激发了全县干部群众在这项工作上更高层次的愿望和要求,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全县县城整体建设步伐和层次与广大干部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县城绝大部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相当一部分村庄还不如我们抓的新农村建设典型村。总体来说,全县县城总体规划、环境、卫生、居住条件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加快城镇化进程,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任务要求,实现县城广大干部群众的愿望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任务。第二,我们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推进城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有了一个很好机遇。中央在全党全国强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政策、资金以及整体工作部署点上都向农村倾斜,向县域发展倾斜,这为我们加快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要抢抓机遇,积极主动,向上争资金、跑项目,抓住这一大好的发展机遇。如果错过了这个机会,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就将滞后,就会愧对19万人民群众,愧对生活在县城的干部群众。因此,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有利机遇,加大工作力度,有规模、有力度地推进城镇化建设。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加大改造和管理力度必将会把全县城镇化建设尤其是新农村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第三,去年以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要求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在人大、政协两会上,农村基层代表提出了许多相关议案、意见和建议,这充分体现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关注城镇化建设的强烈愿望,我们不能在这项工作上再迟延和犹豫,更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走路,要加快步伐,加大力度,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尽快做好,确保人民满意,取得明显成效。

二、把握方向,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创卫、城建与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关系,推动创卫和拆迁建设工作平稳发展,取得实效

首先,要处理好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加快改造步伐、实现重点项目推进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方针政策,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举措。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部署是一致、是密不可分的。加快县城改造步伐、创建省级卫生县城重点在于提高城市化管理水平,我们是以农业和农村居民为主体的小县城、小农村,改造县城、建设县城,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全县上下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具体落实。二要处理好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加快改造力度与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关系。一个地方的发展,尤其是县域经济发展,必须依靠中心城镇带动辐射。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对我们来说,就是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城镇化开发、新农村建设上,当前要重点抓好城区八村道路、排水、拆迁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和带动作用,进而改变城乡根本面貌,达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各项目标要求。三要处理好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加快县城改造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目前,我们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县城拆迁改造,虽然触及一部分群众的利益,但从全局和长远角度考虑,我们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我们所做的这些工作也是大部分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为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对拆迁户群众要进行思想动员,说服教育,相互交心,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维护好他们的切身利益,让群众心悦诚服,乐意接受。通过拆迁改造,使广大拆迁群众感受到,今天所拆迁的房屋,给他们眼前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从长远考虑,则是为他们改变居住环境和今后更好地发展打造了平台,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狠抓落实

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加快城镇化及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在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实抓好,确保创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创卫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强化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指导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活动有序推进。两办督查室要制定具体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办法,及时深入现场督促考核,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上下一心,全力配合,以矢志艰苦奋斗、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和奋发有为的昂扬斗志,全身心地投入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和加快县域改造步伐中去。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确保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和重点项目建设赶10月底取得初步成效,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一个新的层次、新的水平。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7

摘要:新一轮农村改革意义重大,准确把握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方位非常重要。加大农村改革开放的步伐,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坐标中把握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方位;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坐标中把握新一轮改革的方位;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坐标中把握新一轮改革的方位。

关键词:新一轮 农村改革 方位

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需要深刻把握农村发展的历史坐标和时代方位,认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以更宽的视野和更大的力度推进各项改革。

一、加大农村改革开放的步伐,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坐标中把握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方位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农村改革,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道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历史征程中占据特殊地位,发挥开创性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矛盾的凸显期,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涉及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改革的成本也越来越高。总书记说:“抓住农村改革发展这个重点,就能掌握整个改革开放的主动权,就能带动我国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改革的新突破,仍然需要由农村改革做出新的尝试、进行新的探索,仍然需要从农村改革中汲取智慧、积累经验。比如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等。以农村改革的新突破带动整个改革的新突围,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为此,一方面,我们在以更高的视角、更宽的视野来审视农村改革,把农村改革放在改革开放的大局中来考量、来谋划、来推进。另一方面,要以更加深刻的认识来把握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地位和任务,以农村改革的深入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

二、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坐标中把握新一轮改革的方位

我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的稳定繁荣就没有全国的稳定繁荣;没有农民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过去30多年,农村改革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未来,农村改革也将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进程。所以,我们对“三农”工作的重要性、解决“三农”问题的紧迫性要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切实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切实加以解决。一方面,要跳出“三农”抓改革。借助改革开放促进城市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利用城市聚集的资源、资本、人才等要素,发挥市场取向形成的体制机制优势,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反哺力度,实践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思路。当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许多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城市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加以解决。另一方面,要抓好农村改革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农”问题是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难点所在,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希望所在。农村有着广阔的市场、潜力巨大的需求、美好的前景,从这个意义上说,搞好“三农”工作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以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扩大农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以农村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为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坐标中把握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方位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而且差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影响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总体上以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已成为决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败的重要一步。走好这一步,关键在于深化农村改革,形成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要在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中破除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观念障碍。人为因素是造成当前城乡分割的重要根源。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从政策上人为地把城乡割开来,使城乡公共资源不能流动,农村的发展未能在真正意义上获得与城市同等的待遇,致使城乡发展失衡。所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形成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理念,以思想的突破带动思路的创新。二是要在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中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藩篱是横亘于城乡之间的鸿沟。要加快推进包括户籍管理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投入制度等在内的各项制度改革,构筑城乡协同发展、农村优先发展的制度要件,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8

武汉市城中村的文化景观价值分析

1.武汉市城中村文化景观的结构价值分析

新荣村――江滩文化。新荣村位于江岸区,也是武汉江滩文化景观的内容区之一,较为代表性的文化景观为堤角公园,作为江南艺术风格的代表,与周围的民居相应和谐。这里的景致目前已发展为集防洪、休闲、旅游、体育健身为一体,以绿色基调为主、亲水为主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大武汉精神的显著代表精神,是城中村发展的文化典范。

十里铺村――知音文化。位于汉阳的十里铺村,紧靠 “琴台千里觅知音”的古琴台,作为古楚文化代表的建筑典范,远看龟蛇二山玄武气象,邻月湖古琴台的古楚风韵都给这里的城中村未来建设树立了文化发展的基础。当然,目前由于十里铺村的城市改建对旧有原貌破坏严重,但是以古楚文化为主题的文化氛围必然会对城中村的未来改建注入极大生机。

唐家墩村――里分文化。汉口的里分人居是武汉居民文化的缩影,也是汉口开埠后中西方建筑结合的艺术典范,这里的民居保留了完好的历史原貌,是汉派民居的代表,因而这一文化景观必然是武汉村落建筑的亮点,唐家墩村由于地域因素也受到这一风格的极大影响。

紫阳湖村――共和文化。两千年帝制武汉首义,辛亥革命的一声枪响缔造了中国的共和文明,作为红色起点的首义红楼也是共和文化的显著景致,紫阳湖村不仅是当时民居的代表,也是共和文明在武汉的缩影,对其进行文化开发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东湖村――名人文化。东湖村毗邻风景秀丽的东湖风景区,不仅景色宜人,民居建筑也别有特色,历史上有不少名人在这里定居,东湖梅岭、同志在珞珈山旧居等都在这里,名人效应的集聚也使得这里多了许多的文化光环。

2.武汉市城中村文化景观的建筑文化分析

新荣村――江滩文化。江南风格民居以白墙黑瓦为典范,园林式的民居不仅具备极强的观赏性,也符合江南潮湿多雨的气候模式。加上园林建筑的美感不仅美在建筑结构、整体布局,在小处一样独具匠心,例如在屋檐的雕琢、廊柱的修饰,汉派艺术的精华可以在这一点得到完全的释放,不仅有助于改善村民居住环境,还可以加强文化修复,提升城中村的文化品位。

十里铺村――知音文化。传统文化中对知音角色极为推崇,中国人也崇尚在追求道义的时候遇到志同道合的知音,因而这一文化概念对国人的吸引力极大。加上古楚文化风格的建筑高廊回旋的形态极为优美,加上相应的文化产物,必然会衍生出繁荣的文化旅游项目,也有利于城中村的可持续发展。

紫阳湖村――共和文化。敢为人先、追求卓越是武汉精神的写照,共和文化就是倡导敢为人先的首创意识,革命峥嵘岁月的艰苦奋斗精神是中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以红楼为代表的洋楼式建筑也是这一革命事件的见证。发扬紫阳湖公园风格建筑不仅可以协调当地的建筑风格,也可以实现旅游资源的整合。

东湖村――名人文化。武汉历代活跃着一批在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和思想文化等领域卓有成就的历史人物、旅游者愿意亲近和了解名人,主要原因在于可以用他们的业绩来教育、激励现在的人们,当人们了解到这些文化精英在中国历史上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不仅会加深对武汉这座城市的热爱,同时还会通过审视名人在武汉留下的遗迹,而有所感悟和借鉴。

武汉市城中村文化改造体系的探索

1.建立城中村文化资源档案,实现建立文化景观识别系统

由于城中村各地的文化资源保存情况不一,为完整保留这一文化遗产,必然要建立完整统一的城中村文化资源档案,对城中村的文化景观和建筑文化进行备案,以提升其利用效率。同时,应对城中村文化资源的文化建构进行文化景观识别系统的设立,在这一系统上可以对城中村的文化资源进行标准的、系统的景观评测指标,以便更好的进行城中村改造。

2.形成有序的多层次文化景观系统

由于城中村的改建不能仅照顾到文化层面的效益,因而在综合城中村改建中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之后,将整个武汉市的城中村文化改进成立一个有序的整体多层次动静结合的景观系统无疑是个很好的选择。这样不仅可以兼顾城市整体建筑美感,还能在体现城市纵向发展上实现突破。

3.创建城市文化景廊

在城中村的改造中,不仅要实现城中村个性的发挥,还要注重城中村整体的协作效应,因而针对不同的城中村要通过具体的方法进行改造,笔者进行思考后主要形成以下方案:

①整旧如旧

对文化景观已不复旧观的城中村依照原有样貌进行修复整理。如:紫阳湖村,这里的建筑基本要保持近代风貌,保留历史的厚重感,但是时间久远,可按照原样重建。

②场景还原

这一修复旨在针对民俗风情元素浓厚的城中村,可以实现原有风貌的再现。如:新荣村,在保持建筑整体协调观感的同时进行局部改造,可以在新修建的建筑上进行艺术创造。同时还可以让村民进行江南文化演义,保留武汉风味的曲艺表演等。

③记忆拼凑

这一方法是针对文化景观已基本丧失的城中村,可以通过对历史记忆方案的整理实现。通过素材收集查找《地方志》和历史典籍上的叙述进行复原。如:十里铺村,由于原有建筑受损严重,可以进行整体重建,实现有计划的大规模建设,保持建筑的美观,也可以实现对楚文化的保护。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9

关键词:国家整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提出两大重要举措:一是完全免除沿袭二千多年的农业税,二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标志着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代的开始。其背后的逻辑是由城乡分割走向城乡统筹。统筹城乡发展,便是将共同体的两个部分――城市与乡村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本文试图从国家整合的角度,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学理性解释和分析。

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整合:城乡分化

根据中央的精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适应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它的现实依据是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和广大农村人口难以合理分享现代化成果。那么,为什么在高速现代化进程中,城乡差距却日益扩大,甚至导致“一个中国,两个社会”的格局?这需要我们从中国的国家整合的特点加以解答。

所谓国家整合,又称国家的一体化,即通过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力量将国家内部的各个部分和要素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国家整合作为一个过程,它是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对业已分化的部分加以调整、统筹并形成整体的产物。而国家整合的主体是控制国家资源的国家治理者,它本身又具有自主性。因此,由国家整合意识和能力构成的国家整合模式又决定着国家各个部分的分化情况。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构成要素最复杂、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国家整合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整合特点,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城市与乡村的分化。

人类共同体自从出现了城市,就有城市与乡村的分化。马克思认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一次分工,就是城市与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①当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国家,城乡分化和对立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中国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在以农业文明为支撑的传统中国,城市与乡村的分化表现为上层建设与经济基础的分化。乡村是传统中国的历史出发点,城市则是政权统治的堡垒。②作为物质生产者的农民居住在乡村,作为政治统治者和消费者的官员居住在城市。由此出现了城乡的分化,而且这种分化为制度所固化。如早在周朝,统治者就将全国人口进行二元划分,居住在“王城”的人口为“国人”;居住在郊野的人口为“野人”。①秦王朝建立专制集权王朝后,实行国家与农民社会的二元整合,更是以国家力量将城乡的分化与对立的格局确立下来。

在传统中国,国家主要依靠国家强制统治与乡村自我整合进行治理。以城市为根基的皇权-官僚体系通过散布于不同地方的行政性城市对广阔的国土和众多人口进行统治。为维系统治机器的存在与运转,必须向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征收赋税和兵役。纳赋税和服兵役是农村人口作为“臣民”的一种天然义务。国家对乡村的整合主要是一种不受整合对象约制的行政性整合。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②但受财政、交通、信息等条件的制约,王朝的行政统治并没有深入到乡村田野。“王权止于县政”,乡村主要依靠血亲和地方性的传统习俗、权威进行自我整合,自我满足共同体的需要。帝国的力量外在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农民与帝国的关系是“油与水”的关系。孙中山先生说:“在清朝时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抚,中间有府道,下有州县佐杂,所以人民和皇帝的关系很小。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原故,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便很薄弱,人民不管谁来做皇帝,只要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人民自生自灭。”③传统国家的“横暴权力”统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征派税役无需取得征派对象的同意,容易发生“横征暴敛”;二是所征派的税役主要用于居住在城市的统治者的消费,除了治理大江大河以外,乡村几乎很难享受到税役的“公共福利”。这种以行政汲取为特征的国家整合所造成的是城乡进一步分化和对立,形成城市中国和乡土中国的格局。这一格局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世纪上半期,费正清以一种直观的印象表达了中国城乡分离和对立的格局:“自古以来就有两个中国:一是农村为数极多的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那里每个树木掩映的村落和农庄始终占据原有的土地,没有什么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和市镇比较流动的上层,那里住着地主、文人、商人和官吏――有产者和有权势者的家庭。”“社会的主要划分是城市和乡村,是固定在土地上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和百分之十到十五的流动上层阶级人口之间的划分。这种分野仍旧是今天中国政治舞台的基础。”④因此,在传统中国,作为共同体两个部分的城市与乡村是一种机械的而不是有机的联系,国家的行政性整合不仅无法消除城乡分化,而且进一步造成城乡的对立和差距。

进入20世纪后,随着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城乡的政治对立开始消除。最突出的是农民与城市市民一样取得一种抽象平等的国民资格和国民权利。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早期现代民族-国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一个新的世俗化了合法化形态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化的社会一体化形式。这种一体化形式集中表现为民主法治国家的民主参与和公民资格,后者为一国领土内民众提供了‘一种通过政治和法律而表现出的归属感’。这种‘新型归属感’不是立基于共同体内人们族裔世系的一致性(事实上这种一致性已很难获得),而是通过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理建构,营造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可。”⑤作为现代中国创始者的孙中山先生因此才有可能提出“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中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一种动员底层民众(主要是农民)的革命,革命后建立的国家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城市与乡村开始从政治上整合为一体。

但是,受历史条件制约,1949年后,城乡分化并没有因为国家的政治整合而消除,反而以新的形式进一步扩大。这在于,“人民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所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所继承下来的条件是什么呢?最主要的仍然是一个农业为主、农村人口为主的农民国家。而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体系里,在农业和农民为主的基础上是无法建构一个强大的现代国家的。所以,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加速推进工业化,实行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战略。为了推动以赶超欧美为目标的工业化,国家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并根据这一国家目标进行制度安排。由此所造成两个方面的结果:

一是工业生产方式的出现使得城乡的经济社会差距拉大。如果说传统社会的城乡分化主要是政治统治与经济基础的分化的话,那么,工业化过程中的城乡分化则是工业与农业两种文明形态的分化。这种分化更为深刻。因为,在传统中国,尽管城市是统治堡垒,但由于经济基础在乡村,任何一个统治者都得不“以农立国”,“以农为本”,社会价值所导向的也是“叶落归根”、“故土难离”。而工业化必然要求以城市为主导和归宿,由此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乡村日益边缘化。

二是国家强制性的行政整合造成城乡隔离。为了保证城市优先和便于向农村汲取资源,国家通过一系列行政措施阻隔着城乡的一体化,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基础上走向二元社会结构。这一结构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户籍制及土地依附体制。户籍制不仅仅是用于登记人口,更重要的是与生产和生活资料、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密切相关。目的是将人口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人们要跳出“农门”难以登天。第二是以农业产业为基础的农业税制。只要属于农业人口都必须缴纳税赋。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更加强化了农民的义务。其分配机制是“先缴公粮,后交余粮,剩下的才是口粮”。第三是公共物品的社区自我供给制。中国理论上虽然实行全民所有制,但在城市实行国有制,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这不仅造成农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要依靠集体,而且公共物品的供给也只能依靠社区集体,如“民办教师”、“赤脚医生”、“乡村公路”等。尽管1949年后,国家在治理大江大河和兴修水利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这种成就主要是组织化的农民所无偿提供的各种资源的贡献,由此产生的农业经济成果也主要为国家所获取。这便是尽管1957年后农业经济增长数倍,而农民收入长期停滞的重要原因。

所以,在1949年后的国家行政主导的工业化过程中,城市与乡村呈继续分化态势,而且造成制度化的隔离。1978年后的市场化改革开始突破行政整合的制度障碍。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民,农村的经济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经济的市场化并不能自然而然缩小城市差距,反而还会扩展差距,促进城乡分化。这首先在于城乡的天然条件差距。在马克思看来:“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和需求这个集中的事实;而在乡村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况:隔绝和分散。”②市场的核心要素是资本。资本的天然目的是追逐利润。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总是将资源配置到最有利可图的地方。相对分散的乡村来说,集中的城市具有天然的优势。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资源迅速向城市集中的过程。由此会造成城乡的分化和差距。而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市场是“失灵”的。换言之,市场经济本身不可能实现城乡发展的自动平衡。更重要的是,随着现代化向乡村的蔓延,国家给乡村下派的任务和确定的标准愈来愈多,而要实现这些任务和标准所需要支付的行政成本却需要由农民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收入增长难以跟上其支出的增长,特别是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与迅速繁荣的城市相比,农村发展严重滞后,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自1997年之后连年明显扩大,2005年仍维持在3.21:1.有的统计在5倍以上。即使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36元、终于走出"八年徘徊",也只是恢复性增长。由于长期延续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造成城乡经济差距拉大,社会发展和生活质量的差距也十分明显。至2005年,全国有一半的行政村没有通自来水,60%以上的农户还没有用上卫生的厕所,有近7000万户农民的住房需要改善,1.5亿农户需要解决燃料问题,6%的行政村还没有通公路,2%的村庄还没有通电,6%的村子还没有电话。农民手里没有钱,农村各项经济社会事业投入不足,后果不仅是缺水少电、交通不便等影响到农民生活质量,甚至基本的看病就医、读书上学也难以满足。据卫生部估计,全国农村人口中40%到60%,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一些贫困地区,尤其是西部,60%到80%的患病农民死在家中。湖南的一项调查则表明,农村孩子从进学校门到高中毕业,在上世纪80年代共需支出108元,90年代需支出约8000元,到2004年则需支出约3万元。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是国家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增长,另一方面是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城市与乡村发展日益脱节,这正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悖论”。同时也表明,没有国家的有效整合,是无法克服这一“悖论”的。国家整合的“登场”理所当然成为历史的选择。

二、国家与社会的一体整合:建设新农村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解决日益突出的“三农问题”,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由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是历史转折的标志。它意味着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整合走向一体性整合,通过国家整合实现城市与乡村的相对均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便是国家整合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在许多学者看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是基于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将会影响国家稳定和现代化进程。这是合乎发展中国家一般逻辑的。因为,“现代化带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政治后果便是城乡差距。这一差距确实是正经历着迅速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国家所具有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治特点,是这些国家不安定的主要根源,是阻碍民族融合的一个主要因素”。①因此,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必须面对和解决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问题,否则会导致“绿色起义”。如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出现的农民抗争便显示出农村不安定的迹象。②但是,仅仅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归之于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迫于农民反抗,传统国家的统治者也有可能对农民实施“让步政策”,进行某种程度的改革,以缓解国家与农民的紧张关系。但一旦关系有所缓和,一切又会复归,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状况。

在笔者看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深刻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整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状况,在业已分化的城乡差别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和统一性。这是因为,现代化在造就城乡差距的同时,又在乡村动员中传递着一种平等发展的理念,赋予每个人以平等国民的身份,并由此构造民众(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对国家的认同。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必须寻求一种缩小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的方式,以建构统治的合法性。如何改变农村状况,是现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正如亨廷顿所说:“城乡区别就是社会最现代部分和最传统部分的区别。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里政治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找到填补这一差距的方式,通过政治手段重新创造被现代化摧毁了的那种社会统一性。”③为此,国家需要通过国家与社会的一体性整合重新创造“社会统一性”。

国家与社会的一体整合,是将国家内业已分化的各个部分作为一个统一的平等主体对待,将居于国家且业已分化的居民作为平等的国民对待,由此强化国家认同,建构一个有强大内聚力的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则是统筹城乡发展,将分割着的城乡整合为一体,并通过各种方式促进资源向乡村配置。①近几年,国家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多予少取搞活”的六字方针便体现了这一战略理念。

“多予”,就是国家尽可能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任何产业,没有投入,就难以有产出。以我国,城市工业主要依靠的是国家投资,如从1950年代到1970年代,中国的工业生产体系基本上依靠的是国家投资,因此,中国的工业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而农业作为一个产业,其投入主要是来自农民。国家向农业的有限投入主要用于治理大江大河,兴建水利工程等改善外部条件方面。农民作为农业再生产的投资主体,其能力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在实行分户经营的制度条件下,一是农民的农业收入有限,投入能力不足;二是小块土地的收益有限,投入意愿不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能力还较弱,尽管是农业大国,但还不是农业强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求生产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综合能力。为此,需要国家将农业与工业同等对待,如当年投资于工业一样,加强对农业的投入。除了改善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以外,国家还需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向农业投入,改造农村微观经济基础。没有现代生产要素以资本形式向农业投入,就无法走出传统低效农业的陷阱。②

除了加强农业投入外,增加对农村社会发展的投入也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社会事业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主要依靠农村社区自身。这是城乡社会发展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在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里,仅仅依靠农村社区的自我投入,是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社会发展状况的,并且还会导致加重农民负担,制约农民投入的积极性,如农村义务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容之一是生活宽裕,这不仅表现为物质生活,而且表现为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要实现宽裕的生活,仅仅依靠农村社区和农民的自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近几年,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要进展就是将公共财政与公共物品的理念引入到农村。“公共性”意味着不再受城乡两种地域、国有和集体两种体制、市民与农民两种身份的局限,而将所有的人作为平等的国民对待。这为解决农村社会发展落后问题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和体制基础。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尽快实现农村义务教育费用完全由国家支付的目标;我国通过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改善农民的文化生活状况;通过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改变农民的就医状况;通过公共工程建设,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等等。国家加强对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都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

“少取”就是尽可能减少从农村汲取资源,减轻农民负担。长期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根本上说都是便于从农村汲取资源。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尽管有形的资源汲取相对减少,但无形的资源汲取仍然在延续。如中国农村最大的资源是土地。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土地日益成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但是,长期以来,土地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即以政府名义加以征用。政府征用土地的成果主要由市民所享有,农民没有能够合理分享土地的增殖收益。新世纪以来,我国一举免除了农业税,农民负担得以减轻。但是,应该看到,“少取”还将是一项长期任务。首先,废除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不交税了。这是因为,当今的农业生产已不再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小生产,而是日益社会化。农民只要购买生产资料,都要缴纳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2005年10月的讲话,“目前中国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等生产过程中交纳的增殖税,每年在4000-5000亿元之间,农民人均交纳的税款在200元以上。”②如果以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3000元计算,税收仍然占其收入的7%左右。这比城市人年纯收入18000元(新修改的个税标准)以上才交税的情况,农民的负担仍然要高得多。随着经济发展,对农民这部分税收应该以补贴的方式返还给农民,从而做到真正的城乡统一税率。其次,促使农村人口合理享有资源配置的成果。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农村拥有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必然会向城市集中。这是一个基本趋势。只是在这一集中过程中,需要通过国家整合使原有的农村人口能够合理分享资源重新配置的收益。如对于失地农民的保障和转化,使农民工进城务工时也能相应享受到城市公共物品。

“放活”,就是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消除体制性障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既是受益者,更是建设主体。国家整合不仅仅是将更多的资源配置给农村,更重要的是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改革引起的。农村改革主要是将农民从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农村发展和创造自己幸福美好生活的主体。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体制安排,我国农民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如尽管实行村民自治,但是各种各样的政府任务仍然以强制性的方式下派给村委会,农民为各种各样政府任务所驱使。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消除压制农民积极性的体制性障碍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否则,建设新农村的目标有可能如以往各种政府目标和任务一样,成为农民的一种新的负担。应该看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国家的投入是必要的。但是,建设新农村的持久动力和不竭源泉是农民。只有农民才最知道自身的需求,才能够以足够热情和持久的动力创造自己幸福美好的生活。建设新农村将管理民主作为五大指标之一,就是为了激活和调动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通过国家整合,将资源尽可能地向乡村配置并激活农村内在的动力。其前提是城乡统筹,以工哺农,以城支乡。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建设新农村并不是人为地抑制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恰恰相反,它要通过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支持和引导农村的发展,由城乡分离走向城乡一体。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以往的乡村建设完全不同的地方。

自20世纪以来,随着新兴城市的崛起,面对乡村的衰败,一些有识之士希望通过改良的方式推动乡村问题的解决。如1935年前后,从事乡村改良活动的单位达100多个,人员2000多人。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梁漱溟等人提出并从事的“乡村建设运动”;晏阳初倡导的“农村建设”和“平民教育”试验;卢作孚作为大实业家关心乡土,倡导乡村建设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关心乡村、改良乡村。在当时产生很大影响,但成效有限。特别是梁漱溟反对工业文明,主张回归以农立国,未能激发和调动农村的主体性和积极性。他自己也感叹:“工作了九年的结果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其重要原因在于他将乡村问题归结为文化失调,并不了解农民的真正需要,幻想以文化的方式去改造农村和农民。20世纪90年代,一些有知识的人试图发掘乡村建设的传统资源,回归以农为本的新乡村建设。其想法尽管很美好,其成效仍然十分有限。毕竟当今中国已深刻地卷入到现代化的世界体系中,农民早已不是“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传统农民,他们的需要和愿望正与城市迅速合拍。我们不可能在一个“村村通”的日益开放的世界里,要求农民“清心寡欲”,生活在一个自我封闭的世界里。那样看起来是同情农民,实则是对农民最大的不公。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要回到以农为本,农村自我封闭的传统社会,而是在业已分化的城乡差距的格局下,给农村以更多的支持和发展机会;不是人为地抑制工业和城市的发展,而是在工业与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促使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不是否定城市文明,重新建构城乡对立及零和博弈,而是寻求城乡一体,共同发展,促进和谐。否则,农业和农村永远也无法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如果没有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我们就不可能在新世纪一举免除沿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3.[美]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

4.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一版。

5.温家宝:《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几个问题》(2005年12月29日)。《光明日报》2006年1月20日第二版。

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的支持,为“我国农村与农民问题研究”的成果,同时得到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配套资金资助。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4页。

②参见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45-50页。

①参见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78页。

③孙中山:《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89页。

④[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6页。

⑤转引自任军锋:《现代背景下的国族建构》。陈明明:《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版第8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58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4页。

①[美]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6页。

②参见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于建嵘还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调查报告和文章。

③[美]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页。

①2006年1月19日,应武汉市政府研究室之邀,作者就新农村建设与武汉市政府领导交流。李宪生市长在听取专家意见后提出了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和本质问题,对作者启发很大。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10

〔关键词〕城中村;文化建设;居民;人才队伍;文化自觉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03(2017)01-0063-03

城中村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的数量急剧增多,在城中村居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的状况下,其文化建设则明显滞后,因此,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笔者在对当前城中村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应的应对策略,旨在促进我国城中村文化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稳步前行。

一、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势在必行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客观要求,近年来不少城市对城中村进行了大规模拆迁和重建,在对城中村外部环境进行改善的同时,更应高度认识到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是实现城中村内涵式发展的需要

城中村的城市化不仅是“硬件设施”的城市化,也是“软件实力”的城市化,不仅需要外力的推进,也需要内力的支撑,只有两者合力推动,才能避免城中村发展的“一条腿走路”,才能实现城中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内涵式发展。城中村文化是城中村的灵魂,是城中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城中村实现健康永续发展的软实力。生存于城市环抱中的城中村内部环境远落后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集中表现为城中村居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与城中村的全面城市化发展不相适应。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有利于城中村居民解放思想,摒弃愚昧落后、不合时宜的观念,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正确的科学发展理念,促进城市化水平与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是构建城中村和谐社区的需要

城中村社区的和谐关系到和谐社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如期实现。民政部在对建设和谐社区的部署工作中,不仅对社区的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治安以及社区党建等工作作出了安排,而且提出了切实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会进步等具体要求。针对当前社区建设的现状,鉴于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依赖于文化哺育和支撑的前提,必须出台相应的文化政策法规来解决当前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与社区工作需求不相适应的难题。由此可见,文化建设既是城中村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城中村和谐社区建设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是保障城中村居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需要

随着城中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不断改善之后,其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迫切。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制约,城乡文化发展也呈现出了不协调的状况。城中村文化虽然突破了农业文化,但与都市文化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文化设施匮乏,居民文化程度低,文化主体复杂,缺乏有效的文化管理体制,尤其是城中村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生活十分贫乏。这些居民文化权利的缺失,不仅制约着城中村的城市化发展,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因此,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向广大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才能切实保障居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城中村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总体上看,城中村文化建设与城乡协调發展及居民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中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不协调

改造后的城中村远离了“脏乱差”,人居环境和卫生状况明显改善,道路的合理规划方便了出行,现代都市饮食文化的逐渐渗透使人们享受到了饮食多元化的乐趣。当城中村与城市的物质文明发展基本同步的时候,城中村精神文明的发展步伐却明显滞后了。比如在知识需求方面,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较少,居民缺乏获得文化知识的渠道,需求难以满足;在娱乐设施方面,缺乏电影院、健身房以及公共的文艺演出活动场所等,制约了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满足;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城中村成为了“黄赌毒”的聚集地,非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不仅严重影响了居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也进一步阻碍了城中村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城中村文化建设的主体综合素质偏低

城中村文化建设的主体是城中村居民,居民既是文化的创造者和建设者,也是文化的受益者。但是由于城中村“居民”是从“农民”演化而来,他们既没有经历过工业化过程对其思想观念的深度冲击,也没有深刻体会过商业化社会环境中求生存与发展的竞争压力,因而外在身份的转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本身具有的农民特点。长期以来,农民被认为是“面朝黄土背朝天”勤劳耕作的形象代表,表现出了多方面的特质。一方面,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低,绝大多数人只有初中及其以下的文化水平,科学文化素质低下制约着其进行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受农民自身局限性的影响,部分农民表现出了“不思进取”、“好逸恶劳”、“小富即安”的生活态度,加之靠房屋出租就能获得不错的收入,所以城中村居民普遍存在着缺乏积极向上、乐于学习的精神。因此,在城市化过程中,面对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交织与碰撞,城中村居民普遍表现出了缺乏应对城中村文化建设的能力。

(三)“文化自觉”意识淡薄

“文化自觉”最早由费孝通先生提出,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所处的文化要有自知之明,了解自己所处文化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特色和发展趋向等。城中村由于地域的特殊性,汇集了来自东西南北的流动人口,这些籍贯不同、语言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心理价值观念不同、生活方式不同的利益矛盾群体携带着不同的文化在此聚集,造成了城中村文化结构的复杂性和人们文化自觉意识的淡薄。一方面,都市文化与外来文化冲击并瓦解着本土文化,而新的被大多数人认可并接受的文化体系并没有被构建起来,且没有一个凝聚文化共识的基础,使城中村文化发展处于一个灰色地带,人们不知道自己所处的文化将何去何从。另一方面,文化主体的复杂化导致了文化内容的良莠不齐,给城中村文化传播带来了选择性障碍。对各种不同文化是发扬还是剔除、坚持还是创新、固守还是开放、包容还是拒斥,人们没有理性的认识,对各种文化缺乏科学的过滤机制,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城中村文化建设。

三、城中村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鉴于城中村在文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对症下药”,找到扫除障碍的“利器”,促使城中村文化建设适应社会的变迁与发展。

(一)加强城中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方面,要提高城中村居民的文化建设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表明,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意识落后于社会存在,在城中村文化建设中表现为城中村居民较低的科学文化素质导致了城中村居民的文化建设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的淡薄。城中村文化建设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其实践主体必然是城中村居民,他们既是文化的建设者和创造者,也是文化的传承者和受益者。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外来人员也具有了城中村居民的身份,他们平等地享有基本文化权益,也是城中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因此,应通过在城中村兴办“科技职校”、“老年大学”或开办“夜校”以及“公益讲堂”等方式搭建各种文化活动平台,多渠道提高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城中村居民进行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鼓励其积极加入并在实践中感受到文化活动的乐趣,进而提升他们认为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另一方面,要发挥城中村文化建设组织者的主导作用。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尤其是人民群众中的知识分子在精神生产过程和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城中村文化建设主体整体素质较低的现状,可以选派有经验的文化工作者或者高校毕业生到城中村担任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并且对工作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价值理念”认为,在城中村文化建设上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把培育高素质精专业的文化建设人才队伍摆在中心位置上,以激发文化建设的内在动力,从而促进文化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中村文化设施建设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当前城中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文化资源供给不足这对供需矛盾构成了文化建设的主要矛盾,解决好这一矛盾有利于城中村文化建设的顺利推进。目前,城中村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健身活动馆、影剧院以及公益讲堂等各种硬件设施严重不足,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资大且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积极拓宽其经费来源。首先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用于文化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设立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确保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其次要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倡导和支持这些设施的免费开放,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赞助公共设施的建设。最后,城中村居民要通过自我学习和大胆创新,形成社会资本投资意识,挖掘城中村的特色文化,通过自筹自建相关设施来发展文化产业,进而实现满足社会文化消费需求、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目标。

(三)培养城中村居民高度的“文化自觉”意识

“文化自觉”是对文化价值的觉悟和认同。首先,要提高城中村居民对文化价值力量的认识。城中村居民主要依靠出租房屋获得经济来源,并没有付出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加之其文化水平低,所以认识不到文化的影响和作用。对此,应该定期在社区举办文娱活动,让城中村居民感受到文化对陶冶情操的价值;开办知识讲座,让城中村居民认识到先进的科学文化与落后文化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所产生的不同作用。其次,明确评判文化价值好坏的标准。现阶段,评判文化价值好坏的标准是社会主義核心价值观。面对城中村文化的复杂性,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城中村居民在选择的时候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取舍。文化工作者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城中村居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加以表达并宣传,以达到凝聚文化共识的目标,进而推动城中村的文化建设。最后,针对城中村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文化工作者还要积极引导居民正确理解、认知本土文化的优势与不足,在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前提下,取长补短,尊重、借鉴异质文化,吸收外来文化的有益成果,最终内化为提高自身文化建设能力的思想品质和精神动力。

(四)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城中村文化共建

城中村文化建设还应积极利用其他优秀社会资源。其一,充分利用所辖区域内高校人才资源,建立高校与城中村长期互动与合作机制。比如组织学生团体到城中村进行文艺演出,选拔学生党员到城中村挂职锻炼,高校师生对居民进行相关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大学生对城中村中小学生进行文化辅导等。其二,城中村改造后,由于环境的改善,许多具有先进科学技术和思想观念的打工者愿意返乡创业,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鼓励他们投资经营产业,使其成为加强城中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其三,充分利用企业的人才资源。各类企业聚集了诸多优秀人才,尤其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文体活动爱好者,可以让城中村与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联谊会、开展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交流会等,以期对城中村文化建设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田欢.城中村文化的结构与变迁——以深圳为例〔J〕.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7-14.

〔2〕李明泉.田野的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11

为主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进程,按照**区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的有关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213”发展战略。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工作大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职能向下延伸,扩大城市管理覆盖面。配合全区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努力建设“民富、村美、人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二、工作重点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加强以卫生整治、水环境整治、风貌整治、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为内容的村庄环境整治;切实配合镇(街办)抓好城镇改造、新居工程、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帮助镇(街办)宣传、引导农民逐步向城镇集中,向居住区集中居住;进一步加大对集中居住区、安置区市容秩序的管理力度,并积极将城市管理服务功能向农村延伸。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局直属执法大队和各镇(街办)执法中队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主动融入,积极参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各镇(街办)的工作重点,现将各执法中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安排如下:

(一)**执法中队:负责整治镇政府所在地及新居工程周边市容秩序;抓好芙蓉家苑市容环境执法管理工作;创建省级市容示范镇;配合镇党委、政府巩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对八角、花篱、天王、新庄即将建设的社区,协助镇党委、政府建好社区和做好对拆迁农户的宣传安置工作。

(二)**执法中队:负责抓好交易区、**路旅游快速通道沿线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巩固省级文明村镇成果;配合抓好**新城区及花乡民居集中居住区(**、**、**)市容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

(三)**执法中队:负责加强对**城镇的市容市貌管理;加强对惠民、正宗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和治理整顿;配合新城办搞好新城区公平片区和做好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在城镇改造进程中,主动协做改造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城镇改造的顺利进行。

(四)**执法中队:负责对**、**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管理;对**大道、**园周边的流动摊点、商贩给予取缔;配合新城办搞好**片区和做好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配合街办搞好城镇改造中人员安置等工作。

(五)**执法中队:负责对街办所在地和科技园周边流动商贩进行清理,整治违章摊点和出摊占道;配合街办搞好**、前进社区的安置工作,配合街办清理整顿前进社区违章搭建物;对需进行二次安置的**、**集中居住区协助街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六)**执法中队:负责管理规范**大道沿线的市容市貌;管理镇政府所在地和科技园周边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光明苑、鱼凫家园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人员安置工作。

(七)**执法中队:负责抓好城镇市容市貌;主动参与**集中居住区的建设,配合做好各项基础建设管理工作,为下一步安置新居的执法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八)**执法中队:负责抓好城镇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及建设部门,抓好柳岸花邻新居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以及人员安置工作。

(九)**:由**执法中队和城区执法大队抽调的人员负责抓好**城镇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搞好农贸市场的市容秩序;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永盛场社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规范管理。

(十)城区执法大队下设四个中队:一中队和**中队协调配合抓好**社区市容环境的规范管理;二中队和**中队协同管理***、***沿线的市容市貌;三中队和**中队协同管理沙子沟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四中队和**中队配合对**集中居住区环境卫生实施规范管理;城区执法大队要积极支持、协同配合各执法中队的执法工作。

四、具体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范文12

冬去春来,年年如此,今年的春天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在这个春天,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发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1号文件,举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拉开了在新的历史进程中扎实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序幕。

这是一个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大地上,孕育着新的生机、谋划着新的发展、迸发着新的活力的春天;这是一个让亿万农民身上暖洋洋、心里亮堂堂、脸上笑盈盈的春天;这是一个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的春天。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实际,立足于我国农业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的现状,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最长期的任务在农村的现实,总揽全局,高瞻远瞩。这是顺应潮流、深得民心的历史选择,是符合国情、利国强农的重要部署,是加强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重大举措。

一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的生产活动首先是从农业开始的,人类的文明也是以农业文明为起点的。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国民经济逐渐形成了各种产业,但农业始终处于基础地位。农业生产提供的食物等基本生活资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首要前提,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产品是社会其他生产部门存在和扩大的重要基础。农业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安天下的战略产业。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重视农业是我们民族的重要传统。

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始终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的改革,推动了城市的改革;农村的发展,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保证。

今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势而为,进一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与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提出的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在战略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同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明显反差,凸现建设新农村的紧迫性;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刻变化,孕育建设新农村的必然性;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彰显建设新农村的可行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就在于:统筹城乡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始终是推动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村和农业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落实扩大内需方针的必然要求;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大力提高亿万农民的素质,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农村安定和谐是全国安定和谐的基础;亿万农民是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群众基础。全党同志都应当从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发展史上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创造,是中华民族在新的时代生气勃勃的伟大实践。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落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身上,我们肩负历史的使命,我们一定能够创造历史的辉煌。

人民在这个春天创造,人民将记住这个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