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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规划

时间:2023-10-29 09:55:01

土地整治规划

第1篇

【关键字】:三维计算机图像、可视化、土地整治规划 智能辅助规划、三维可视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关于土地规划、农田整治、城乡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的土地整治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部分现场实地情况在测量图上难以清晰表达,项目点偏远等情况,为提高改进土地整治规划的质量效率,可以采用三维可视化布设,探索智能辅助规划。以下本篇就结合目前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项目,来初步探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中的应用。

1土地整治规划中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意义

在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中,采用信息技术进行三维可视化布设,然后再利用智能辅助规划,采用面向对象的方法,来表达在土地整治规划中的知识,从而利用不仅可以增强土地整治规划操作的可视化与标准化,还可以提升工作效率。三维土地整理规划中,不仅可以为我们构建一个三维场景,而且三维地形还将在三维地理场景的基础上体现出土地平整工程、土地整理要素、土方量计算等数据信息【2】,提高了土地整理工作的效率,较之二维环境有大大的优势。

2土地整治规划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作用

在广东省目前进行的土地整治规划相关项目中,其手段主要还是采用现场调查方法即利用地形图、项目现状图等纸质资料,调查目标需求,这种传统的土地整治规划不能完全满足各个部门的实际需求。传统的实测地形图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详细反应地物地貌。但对于没有去过现场或对实地情况不了解的规划师进行规划布设,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相应规划图时,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就能对现在实际情况提供直观、理性的感知,以下就来介绍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优势。

1在土地整治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不仅可以满足土地整理管理需要,而且在先进技术手段的支撑下还可以提高现场土地调查评价工作的质量效率。

2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其移动终端还将整合GPS技术、移动GIS技术【3】,可以实施调查土地整理现场,提高调查工作效率,使现场调查工作更高效、主动。

3土地整治规划中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对提高规划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进一步优化规划具有很强的辅助。同时也促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整治规划项目的掌控管理,促进先进技术手段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推广应用。

3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上的应用

1需求分析

三维辅助规划系统是基于GIS和三维虚拟现实技术上的平台,针对土地资源的内容,不仅可以缓解传统土地整治规划中定位难、纪录难、测量难的问题,还将提高工作效率。在土地整治规划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能有效的提高实际操作层面的应用,为现场调查、规划、审核等。

2系统设计

根据土地整治规划项目的现场情况,我们将利用基于GPS和GIS的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以GPS设备作为移动终端利用GPS中的定位、导航以及GIS数字地图功能,通过土地规划区域地理位置的变化,实地电子图件的实时传输,使人们可以通过系统就来了解现场的实时情况。下图1就是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结构图:

图1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结构图

3技术实现

GPS定位技术:在系统的GPS现场定位和位置配准中,我们采用自动模式和手工模式来获取GPS位置信息。然后将GPS定位的结果在WGS84坐标系中转换出来。首先要将WGS84的大地坐标(L,B)转换成对应WGS84椭球的高斯平面坐标(X84、Y84),其次就是在平面坐标转换中,将高斯平面坐标(X84、Y84)转换到本地高斯平面坐标系统中。

现场调查数据:在土地整治规划中,当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前,就要先将

与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图件、数据导入到系统中。然后还要将AutoCad数据转换成图形以及属性相链接的GIS格式,以方便调查现场可以实时进行图形信息以及属性信息的互动查询。

电子簿: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土地整治规划中,系统中还设计了电子手簿功能,方便人们通过电子手簿,就可以及时记录调查现场情况,还可以方便地进行调查过程中文字记录、标注,还可以将其叠加到地图上,方便今后使用查询。

编辑功能: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还将实现编辑功能,就是可以在现场对草图进行添加、编辑、删除操作,人们可以在设计阶段使用编辑功能记录相关信息,辅助今后的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而且设计师还可以对项目以及整个单体工程位置、边界进行绘制,更加真实的记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

4现场拍照实现

在土地整治规划中,对于现场调查过程中,还会常常需要对现场以及有关实物进行拍照,然后取得影像资料存档保存,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其中也提供了现场照片与实物关联的功能,给土地整治工作中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如下图1中所示:

图1现场拍照关联功能

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对于现场拍照与实物关联的应用,我们可以先建立影像与地物的对应关系,然后再将影像和地物关联起来,在系统的电子手簿图层中,专门设立一个字段来保存照片路径,从而使用户在现场拍照之后,实现照片与属性的相关联。这样,不仅可以及时传输给客户终端,还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土地整治项目区的状况,大大提高了现场调查的质量。

结论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视,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中,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对于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而且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平台,对建设我国数字化城市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石若明.朱海勇.陈灿.基于规则库的三维土地整治规划[J].农业工程学报.2011,(09)

第2篇

关键词: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评价;对策建议;蚌埠市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2-03-0003-03

土地整治规划首要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其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复垦,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积极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 上轮规划主要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蚌埠市上一轮土地整治规划基期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1至2015年。规划范围为蚌埠市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包括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怀远县、五河县和固镇县,总面积为5 950.72km2。

1.1 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全市实际完成可用于占补平衡新增耕地2 555.93hm2,年均新增耕地511.18hm2。

1.2 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全市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118 320.00hm2,平均耕地质量等级提升0.87,新增耕地1 100.00hm2,项目区新增粮食产能150 989 372.56kg。

1.3 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整理 全市累计完成城镇建设用地拆旧区总面积3 372.06hm2,增加农用地面积3 372.06hm2,其中增加耕地3 140.93hm2。

2 上轮规划实施效益分析

2.1 经济效益

2.1.1 增加耕地面积 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通过对闲置、废弃、低效利用的农村居民点进行整理复垦,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二是通过土地平整,归并不合理和过于分散、碎化的农村道路、沟渠、田块等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三是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增加耕地面积。

2.1.2 提高耕地质量 主要表现在通过排水和灌溉工程保证了农田的灌溉率;农田林网建设工程增强了农田的防风抗旱能力;田间道路建设工程最大限度的满足机械下田运作需求,提高了机械化水平;土地平整工程和土壤改良工程使耕作层厚度适当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地产出率较整治前均有较大提升。蚌埠市土地综合整治后的耕地质量等级平均提高0.87。

2.1.3 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根据农民的意愿将农民安置在新建的住宅小区或者就近的中心村、镇中居住,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居民点用地粗放、布局凌乱的问题,提高了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度和土地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管理和统一规划。特别是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拆迁复垦和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目标。在不多占用耕地资源的情况下,城镇工矿发展的用地需求得以保障,缓解了土地资源的硬约束。

2.2 社会效益

2.2.1 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一方面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和生产物资投入成本,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土地生产力,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当地农业产业结构得以优化调整,提升了农民增加收入的空间。

2.2.2 增加就业机会 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从而为农户提供新的劳动场所,为农村剩余诙力提供就业机会,减少了劳动力的闲置;并且土地整理工程本身也吸纳一定的社会劳动力,增加整个社会的就业机会,加速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2.2.3 增加耕地供养人数 土地整理增加了人均耕地资源,提高了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力。意味着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程度得到提高。

2.3 生态效益

2.3.1 优化生态结构,改善生态环境 农田土地整治通常以项目为载体,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发挥耕地的湿地、绿地等多种基础性自然生态功能,采用生物、工程等技术,提高土壤肥力,减轻水土流失,控制耕地石漠化、沙化、盐碱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耕地生态涵养能力,农业生态系统得到维护,项目区内的水资源、植被、农业小气候等环境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3]。

2.3.2 改善人居环境,美化乡村景观 建设用地土地整治通过对农村居民点、工矿废弃地、采煤塌陷区的拆迁、复垦、整理活动,统一规划、建设独具当地特色的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带来了农村环境面貌的显著变化。土地整治成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的有效路径和重要举措[4]。

3 上轮规划实施情况总体评价

3.1 补充了耕地数量,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 2011-2015年蚌埠市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332个,新增耕地2 555.93hm2;同时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重点项目93个,总规模118 320.00hm2,新增耕地1 100.00hm2,投资规模15.76亿元;通过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耕作措施等,改良了土壤结构,提高了耕地质量;通过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升了耕地综合产能。

3.2 优化了用地格局,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 通过持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等工作,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更趋合理。2011―2015年,蚌埠市城镇建设用地拆旧区总面积3 372.06hm2,增加农用地面积3 372.06hm2。优化了城乡用地格局,促进了城乡良性互动,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城乡统筹发展进入新阶段。

3.3 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在做好地籍调查和权属管理前提下,蚌埠市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有序流转、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强了农田道路、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居民点安置用房、道路、给水、供电、清洁、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配套,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4 改善了农田生态环境,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的排水和灌溉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网工程和土壤改良工程,增强了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提高了田间道路通达率和森林覆盖率,控制局部地区的土地继续退化,改善了农田生态环境,同时部分土地整治后的区域内的耕作方式也由此发生转变。通过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快了矿区生态修复,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推动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出现2个集中,即农民住宅向大村和中心村(镇)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得到有效控制,降低了对农田、农产品污染的范围和深度。

4 上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规划目标较为单一 规划目标侧重于补充耕地,忽略土地的综合整治和增产增效;为了片面追求新增耕地数量,没有经过适宜性评价,一些不适宜整治的未利用地也被过度开发,部分新增耕地由于缺乏水源,缺乏配套的农田水利设施等,导致新增耕地产能较低,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5]。

4.2 指标设定不合理 如全市实际补充耕地是规划目标的234%;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补充耕地是规划目标641.56%等。

5 新一轮规划修编建议

5.1 科学设定规划目标 加大对土地整治规划目标设定的科学分析,根据全市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合理确定各类土地整治目标和控制指标:一是完善补充耕地目标;二是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三是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整治模式;四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5.2 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的重点,积极开展“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工作,按照全域布局的工作思路,对符合条件进入储备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逐县逐年分解建设任务。怀远县是全市唯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应在资金和任务量上予以倾斜;同时设立1~3个生态高标准农田保护示范片或示范区,建立健全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发挥农田保护示范区典型示范作用[6]。

5.3 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 按照蚌埠市制定的城(矿)乡一体化的发展理念和建设“两型”城市的要求,推进老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利用;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美好乡村”;加大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力度,落实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任务,建设和谐矿区。

5.4 落实保障措施 强化规划管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持续发挥土地整治机制创新的示范作用;加强对土地整治规划执行的考核工作;加大规划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力度,强化投入保障;积极引导基层政府和群众的广泛参与;培养土地整治专业技术队伍等[7]。

参考文献

[1]韩姝娴.蚌埠市土地整治潜力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3,05.

[2]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Z].2012,03.

[3]徐炜.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评价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3,10.

[4]张统生,李宏军.新时期土地整治规划的任务[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0,11.

[5] 潘凡等.关于土地整治规划定位的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11,12.

第3篇

一、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村规划编制滞后,村庄建设盲目扩张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自然条件的局限等,河南省部分村庄无规划或者规划滞后,造成村民随意、盲目建房,村庄规模无限制向外扩张,占用大量耕地。由于缺少规划指导,村庄内民居布局较为凌乱。

(二)空心村现象严重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农业人口逐渐向城镇转移,农村建设用地“内空外扩”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从河南省重点农区典型村庄空心化演进态势来看,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农村内部生活空间拥挤、自然灾害频发、居住环境恶化等因素往往构成农户外迁和农村空心化的离心力,而村庄周边的开阔空间和相对丰裕的土地资源成为空心村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三)村容村貌较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部分村庄内建筑质量较好且可以保留的民居仅占少数,大多民居建筑质量较差。村内节点景观缺失,没有设置中心活动广场,村庄入口景观不明显。

(四)道路交通问题严重,现有道路系统不完善

多数村庄内主干道多为土路,硬化率低。同时,多数村庄还存在现有道路网系统不完善,尽端式道路过多,道路普遍偏窄,不能满足消防需要,道路附属设施不够齐全,无停车场,车辆停放无序等问题。加之河南省多数地区乡镇、村庄固定时间有集市,在赶集期间,村内道路被临时商铺占据,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农用地格局凌乱

农田细碎零散,田块面积小,大面积耕地少,这样不仅不利于规模经营,也影响村庄整体风貌的整洁。多数村庄内存在坟地,长期占用耕地。另外,部分村民发展养殖业,将厂房建在自家田地内,也造成了占用耕地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规划管理制度,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实施村庄整治要与规划编制工作相结合,强调规划的龙头地位,以规划引领建设。规划要突出前瞻性,强调指导性,做到规划先行,要与小城镇紧密结合。

(二)加快空心村改造进程

推进空心化村庄的空间、组织、产业“三整合”,以村庄规划为契机,推进农村地域系统的空间重构、组织重建和产业重塑,形成统一空间格局,实现城镇与村庄的功能衔接,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与空间优化布局;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促进宅基地合理流转;对村庄内部废弃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新建民居或者设置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村庄内部居住环境,加快对空心村的改造。

(三)推行村庄综合整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对村庄内建筑进行统一规划,挖掘不同村庄不同的历史风貌,选择适合当地情况的建筑风格,形成各有特色的农村新风貌,避免千村一面;对村庄现有建筑进行综合质量评价,对不同质量类别的建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拆除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协助整修危房,着力改善村容村貌。

(四)完善道路交通系统

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完善村庄道路系统,提高道路等级。根据实际情况,铺设新道路,或者对原有道路进行拓宽、硬化等,改善道路质量。在村庄内设置集中停车场,避免车辆在村内无序停放。村庄内的活动广场在赶集期间可作为集贸场地,避免村民沿街搭建临时商铺,占用道路。

(五)开展农田整治

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建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在村庄内设置集中墓地,将原有坟地进行迁移。做好村庄产业规划,在村庄内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避免村民随意建设厂房,占用耕地。通过土地整治使村庄的农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道路用地、林网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布局更加合理。

第4篇

【关键词】 测绘新技术 土地整治规划设计 应用

内蒙古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地,耕地条件十分优越,但是耕地保护也是必须实施的,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大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行土地整治规划。本人针对农田的整治规划在利用测绘新技术的进行了一些研究讨论。土地整治系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随着测绘技术提高和更新,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这三种先进测绘技术广泛被应用在土地整治规划中。它与普通的测绘工作相比,在土地整治规划中测绘工作更显得具体,细致,科学,有效率,它贯穿于整个土地整治规划过程,在其中起到最重要的技术吃撑作用。

1 测绘新技术

(1)遥感技术(Remote Sensing)。遥感技术(简称RS)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不直接与目标物接触而感知其性质和状态的探测技术,是根据电磁波的理论,应用各种传感仪器对远距离目标所辐射和反射的电磁波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并最后成像,从而对地面各种景物进行探测和识别的一种综合技术。利用遥感技术,可以高速度、高质量地测绘地图。[2]

(2)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简称GPS),又称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由美国研制的卫星导航系统。GPS可以提供地球98%以上的面的地区的精确定位和测速,还有高精度的时间标准。微型定位系统还可以为军事提供三维位置和三维运动及时间。此系统中有太空24个GSP卫星,地球表面一个主控站和3个数据注入站、5个检测站。要形成定位,至少需要3颗卫星,这样才能准确确定在地球在所处的具置,而且接收的卫星越多,得到的地理位置的数据就越精准。

(3)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或Geo-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又可以叫做“地学信息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且极为重要的空间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然后对地球表面空间所有有关的地理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

2 测绘新技术在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中的应用

土地整治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过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和实施阶段。

(1)测绘新技术在土地整治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应用:土地整治可行性研究阶段,首先要求有现状图和规划图的比例尺为:1:2000。这需要测量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内的总面积、界址点的坐标和高程,还包括项整治项目区边界以外的一百米以内的地形图,这是为了保证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区域的关联性,且需要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据土地的利用现状,对不同分类标准的土地进行分类汇总。由于整治项目的边界需要同时测量边界控制点的平面坐标和经纬库坐标,所以这个时候就可以应用GPS技术,其测量方式可以精确的测定整个项目区边界的每个控制点。

(2)测绘新技术在土地整治规划规划设计阶段的应用:在土地整治规划规划设计阶段中,对项目区域的面积、沟路渠等的长度、平整区域的高程要求相对度比较高。一般是要求实测比例尺大于1:2000的地形图作为规划设计底图。但是现有的沟、渠、塘、河流及水库要按1:500的要求测量;需加密拟改建、新建的沟渠沿线及拟增加、改建道路沿线两侧的高程点,从而达到计算工程土方量的要求;加密项目区拟做土地平整的区域的高程点。为了达到这一要求,这个时候就可以先采用GPS技术,先进行布设控制点,然后使用全站仪进行野外数据采集。首级高程控制点可采用四等水准进行联测;池塘、河道、沟渠、涵洞要求测量水底高程;水闸应标注高宽和孔数。土地整治规划规划设计的时候,首先是以实测地形图为规划设计的基础底图,然后利用GIS技术,其强大的管理和分析功能,对整个整治项目区及周边的地理空间信息,如环境、气候、自然灾害、水文、人口、经济、生态等多种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确切地计算出整治项目区内的农田环境规模和容量,随后再进行相关的土地整理的工程设计、土地平整、基质改良等过程中工程量指标计算,最后制作出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3)测绘新技术在土地整治实施阶段的应用:在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阶段,对比整治前和整治后的全野外数字采集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处理,如此得出的结果可以对施工单位的显性工程如新(改)建沟、渠、路工程量做出准确的复核和审查,还并且还可以生成一组在整治项目实施前和整治项目实施后的高程数字模型,然后利用DEM技术,对其进行辅助计算,就可以准确地计算出项目区内各个农田的设计填挖方量和施工填挖方量,对施工单位的填挖方量工程做复核。

3 结语

在土地整治规划中,测量工作是贯穿整个项目,作为项目的主要的技术支撑。测绘新技术为土地测量的技术人员提供了强大有利的测量工具,从而克服了在传统的土地测量技术中所出现的不足的现象,使得土地整治规划从根本上得到了提高,实现了更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每个土地规划根据自身项目存在的特点,在合适的阶段使用测绘新技术去解决问题,力争做到准确、高效、实用。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 土地整治;建设内容;属性;创新;苍穹

土地整治就是要通过对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为农业生产提供完整的机械耕作、沟渠灌排、道路运输和林网生态防护等保障体系,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项目区内的耕地实现平整连片、道路畅通、渠系配套、林网完善的良好格局,从而在提高农田亩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方面呈现出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1]。土地整治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途径,从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重要平台[2]。

本文在分析MAPGIS属性结构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苍穹数字成图系统现有的特点,对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中沟路渠、泵站、涵、门、桥、渡槽、田块等各项工程建设内容的属性构建进行创新,主要包括属性内容、属性结构以及属性与属性之间的关系。从而通过良好的属性结构、属性内容及其他们之间完整的关系,为当前土地整治的规划设计中的工程量统计、工程量显示及成果输出等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1 MAPGIS成图系统在属性上优缺点

MAPGIS成图系统具有自己的单独的属性库管理模块,并且能够结合图面参数快速进行单独或统一修改赋值,能够挂接通用的数据库,可以单独或成批的属性导入与导出,还可实现属性值与图元的动态链接;然而,MAPGIS的各项属性之间缺乏相关性衔接和分析,点、线、面之间只是一个表面的显示,无法对各建设内容及其量值进行综合的统计和分析,缺少其逻辑性与关联性。

2 苍穹数字成图系统的简介

苍穹数字成图系统基于KQGIS平台开发,以GIS为核心,主要面向测绘成图领域和地籍测绘领域,用于将野外测量数据展点成图,数据检查建库,图件、报表输出,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数据生产的效率与质量。

系统特点:① 具备CAD软件命令式成图特点;② 采用GIS的数据组织管理模式;③ 外业数据自动展点成图;④ 数据直接用于建库,无须转换;⑤ 灵活全面的可配置软件架构;⑥ 精准丰富的捕捉功能;⑦ 强大灵活的符号库,支持符号自定义。

苍穹数字成图系统集结了CAD的命令功能和MAPGIS的属。通过基于苍穹数字成图系统的创新,可以对路沟渠、涵、闸、泵站等各项建设内容进行属性赋值和相关衔接,实现属性之间的相关分析,从而在工程量的统计、建设内容型号的计算和分类、图面显示、成果输出等方面取得设计速度和质量上突破。

3 属性构建的创新

属性构建的创新主要是在建立完整的属性结构之后,通过编制程序使得各属性之间能够进行相关分析和衔接,针对需要计算的建设内容直接得出结果,从而完成整个工程量的统计及其成果输出。

土地整治土地规划设计中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有沟路渠、泵站、涵、门、桥、渡槽以及田块等。结合他们自身的特点,将他们分成线性建设内容、点性建设内容和面性建设内容三大部分。

3.1 线性建设内容属性构建及创新

3.1.1 道路

路的建设主要包括土方和路面材料。针对实际情况其属性主要包括长度、编号、土方、砂砾石(泥结石)等几个部分。在建立完整的属性结构之后,得到需要计算的结果,如土方(砂砾石)=道路长度*单位土方量,也即是在属性之间自动计算。

3.1.2 排水沟

由于沟涉及到流量、控制面积等较多内容,故对沟的属性结构和内容应该全面:长度、编号、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砼、沥青木板、粗砂垫层等等。在建立完整的属性结构之后,得到需要计算的结果,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砼、沥青木板、粗砂垫层)工程量=沟长度*单位土方量。

另外,沟要通过控制田块中的控制面积进行型号设计,故还需添加其他属性结构及内容,包括:控制面积、控制田块、排涝模数、排涝流量、排渍模数、排渍流量、沟与沟之间的相接、型号等等。通关相关计算得到排涝流量=排涝模数*控制面积/1000000(m3/s);排渍流量=排渍模数*控制面积/1000000

( 3/s)。

3.1.3 渠道

渠的情况与沟类似,但要根据其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属性构建。属性结构和内容包括:长度、编号、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砼、沥青木板、粗砂垫层等等。通关相关计算可以得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砼、沥青木板、粗砂垫层)工程量=渠长度*单位土方量。

由于斗渠和农渠本身上的差异,故进行分类设置。

1)斗级渠:控制面积、控制田块、农渠条数、每条农渠流量、设计净流量、损失系数、灌水率、设计流量、型号、承接农渠情况等等。通过计算得到设计净流量=控制面积*灌水率等。

2)农级渠:控制面积、控制田块、灌水率、田间净流量、设计净流量、损失系数、斗渠条数、设计流量、型号、接斗渠情况等等。农渠田间净流量=斗渠设计净流量/斗渠条数/农渠条数;设计流量=设计净流量*(1+损失系数*长度/1000)等等。

线性建设内容是整个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布局中的基础部分,也是属性结构较多、较为复杂的部分。在此作以下三方面说明:其一,对于一些根据实地情况要确定的值,如灌水率、排涝模数、排渍模数等等,可以构建属性值,然后根据属性再计算流量,也可以在流量计算过程中人工输入值得出结果。其二,型号的划分可以根据水利行业标准范围和设计流量值,从而确定型号。其三,对于其他方面的计算,在实际软件创新中根据实际情况得到完善。

3.2 点性建设内容属性构建及创新

第6篇

关键词: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问题及对策Abstract: This paper, the main content of Shanxi province land remediation work at this stage of the objectives and tasks, in summing up 10 years of land rectification work results at the same time, analyzes the land rectification work, many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Keywords: land consolidation; the objectives and task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中部,东西两侧有太行山、吕梁山,南北两端是中条山和恒山,山区、丘陵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现有耕地6096万亩,基本农田5118.52万亩。从2001年开始,山西省累计投入32.97亿元人民币,整治土地168.5万亩,新增耕地43.33万亩。全省已有100个县(市、区)实施了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在抓好常规的土地开发整治工作的同时,山西省还注重抓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土地的复垦问题。近年来,如何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已成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在不断总结十多年来土地整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树立了科学整治的理念,走有序开发的新路子,土地整治的进度和质量明显加快,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土地整治工作开展十年来,通过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土地整治工作基本形成了规划体系较为完善,资金使用较为规范,科技支撑有力,全面全程监管的工作格局,为持续深入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现阶段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当前,土地整治一般定义为,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十多年来,我省的土地整治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在范围上,已由分散的土地整治向集中连片的综合整治转变,逐步演变为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在内涵上,已由增加耕地数量为主向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并重转变;在目标上,已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建设性保护耕地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在手段上,已由以项目为载体向以项目、工程为载体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的运用转变。土地整治工作的叫法也从最初的“土地开发整理”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再到现阶段的“土地整治”,土地整治的内容也从最初的农地整理拓展到现阶段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的范畴也进一步拓展。土地整治已经由自然性工程转变为综合性社会工程,成为保发展、守红线、促转变、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和基础平台,土地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节约优先战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土地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规划期内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亩,经整治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补充耕地2400万亩,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粮食亩产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整治农村建设用地450万亩。

在充分理解土地整治定义和内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土地整治多为小范围、单目标行为的现状,土地整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形成合理、高效、集约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满足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高质量地完成《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目标,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层面来看,土地整治工作主要有以下任务和目标:

1、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在充分挖掘现有土地利用潜力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工程技术措施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以及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弥补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以实现耕地先补后占的目标,这一任务目标是现阶段土地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2、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作为耕地的精华,几乎承担着我国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是保障我国粮食基本自给的安全底线。《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了我国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6亿亩。通过保护面积、提高等级、优化布局、注重生态等多方面的措施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3、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土地整治是按照现代化的生产要求进行的一种土地资源的二次配置过程,同时可以为城乡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土地资源空间,土地整治要实现以县域为单位,把县城规划与小城镇建设规划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民居民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耕地向集约化集中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4、提高土地生产能力。通过生物、工程等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式、强度的调整,改善土地生产、生态条件,提高土地的再生产能力,以满足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对各种土地产品的需求。

5、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应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重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的协调统一,目前,国家制定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即是社会、经济和生态三种效益并重的体现,这一工作要结合土地整治进行,以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土地整治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按照土地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山西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省情,科学规划,建立完善了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整合资金的工作新格局,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着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自2001年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以来,山西省累计投入32.97亿元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共整治土地112333.45公顷,新增耕地28886.70公顷,累计申请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58个,总投资为7.35亿元,项目总规模27716.76公顷,可新增耕地10216.2公顷。累计安排划转地方安排的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47个,总投资为10.12亿元,项目总规模36058.77公顷,可新增耕地5311.81公顷。累计安排省级土地整治项目191个,总投资为15.49亿元,项目总规模48558.96公顷,可新增耕地13255.04公顷。在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形成了制度比较完善、队伍逐步健全、效果日益明显的良好局面。提前完成了《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有效地增加了耕地面积,明显地改善了项目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还为农业的增产增收、农民的生活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土地整治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

1、土地整治的后备资源逐年减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土地整治工作在社会、经济和生态三种效益并重的基础上进行,目前,我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都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项目区,优先选择土地集中连片、基本设施较好的区域进行,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将面临着适宜开发的后备资源逐年减少,施工难度和投资强度不断加大的局面。

2、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时间滞后,影响了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土地整治规划、工矿废弃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村镇建设规划等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具体规划,是落实土地整治相关规划的基础,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经费和技术力量得不到保障,规划成果不能及时报批,或批复后不能很好地实施。因此,各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效果,将影响今后土地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3、基层单位重申报轻实施,重进度轻质量,不重视工程质量。基层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土地整治工作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计来考虑,有的只是为了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整理项目未严格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对施工质量检查监督也不够,影响了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质量。

4、部分土地整治项目缺乏有效的后续管理,导致项目区设施后期管护不到位。部分项目由于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与项目所在地村组签订移交管护合同,使得项目区的新建水利电力设施在短时间内丢失,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有的项目因为没有及时把耕地分到农户,后期管理不到位,没几年就出现“管道损坏、渠道堵塞、树苗枯死、道路塌陷”等问题。还有的新造耕地由于没有及时耕种,形成了新的摞荒,导致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不高。

四、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对策

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战略和艰巨任务,我们要把土地整治工作作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维护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根据我国土地整治工作的实际,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拓宽土地整治工作思路,挖掘土地整治工作潜力。土地整治工作根据整治内容可分为农村土地整治和建设用地整治,过去的十来年里,由于政策、资金等问题我们着重对农地进行了整治,主要对地块零碎、沟渠交错,路渠不配套、地形起伏的土地进行整治。今后,根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定的目标,应进一步拓宽土地整治工作思路,一是要确保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落地;二是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三是有序开展废弃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四是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2、修编好土地整治规划,维护专项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上一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为我国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土地整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奠定了基础,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的修编要在科学分析潜力的基础上进行,既要科学可行,又要眼光超前。因此,一是要高起点进行规划修编。要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实现工业园区化、农业产业化、农民非农化、农村城镇化的目标,真正把土地整治规划作为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性规划,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二是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要切合实际地修编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补充编制乡级、村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3、重视项目工程实施管理,强化后期管护工作。一是加强工程进度管理。要把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工作来抓,要强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切实加快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进度。二是实行阳光操作。对土地整治项目要严格实行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制度、资金使用制度和工程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三是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四是建立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参加的质量验收小组,进行工程初验,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实行严厉的处罚,并实行质量保证期。五是强化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重申报轻实施”的思想,不重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一拖再拖,六是重视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后期管护。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土地整治 经验 借鉴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土地整治是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活动的统称。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土地整治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标志着土地整治已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工作历经10载,在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制约农村土地整治效益的充分发挥。一些国家在土地整治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国内部分省区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以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吸纳与借鉴。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状

(一)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全国土地整治工作搭建了规范性框架。在此基础上,2013年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为内蒙古土地整治提供了行政管理保障。

(二)资金保障方面。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30%上交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按项目或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1年以来,全区共实施项目1,121个,总投资122.49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1.88亿元,自治区投资60.61亿元。在项目资金管理上,国土资源部2000年出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内蒙古根据地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逐步进行了完善。

2012年内蒙古启动了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项目,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涉农资金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要求各示范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示范项目建设资金和其他部门的涉农资金,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林业工程、农村环保工程、农民饮用水、农村电气化建设、一事一议、农民自筹等资金进行全方位整合,充分发挥资金的乘数效应。

(三)公众参与方面。目前,内蒙古针对土地整治中的公众参与,特别是项目区所在基层组织及农民参与尚没有明确制度办法规定,仅在个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就鼓励农民参与进行了尝试。

(四)技术规范方面。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操作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据库标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标准》等的基础上,内蒙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规范。

(五)整治成效方面。内蒙古现有耕地1.07亿亩,有效灌溉面积4,339.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0.5%,总体上看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全区仍有2/3的耕地属旱作农田,1/3的耕地属中低产田,全区渠畦配套的农田和高标准旱作基本农田较少,土地整治改造的潜力很大。自2001年实施土地整理以来,全区共实施项目1,121个,总投资122.49亿元,涉及全区12个盟市98个旗县区,建设总规模1,150.56万亩,新增耕地101.68万亩。土地整治无论在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还是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后备资源较多,大部分土地较为平整,立地条件较好,土地整理工程量和实施难度相对较小,具备大规模、高标准开发的条件。目前全区土地整治工程主要有三类:一是在黄河流域和西辽河流域开展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总规模300万亩,涉及4个盟市15个旗县区,建设总投资38亿元;二是在赤峰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和鄂尔多斯市4个盟市20个旗县(市区)开展的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2010至2012年计划安排资金20亿元,建设总规模为150万亩;三是自治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项目,整合涉农资金整村推进,总投资4.05亿元。

尽管内蒙古在农村土地整治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也取得很多成效,但还存在诸多制约工作进展和效益的因素:如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没有上升到地区性法规的层面对土地整治给予保障;没有在规划的指导下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临时抓项目的情况;土地整治工作前瞻性不足,没有从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角度开展土地整治工作部署及绩效评价等。

二、部分国家土地整治管理经验

德国、法国、荷兰和俄罗斯等欧洲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较早开展土地整治的实践活动,归纳起来,这些国家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和技术等手段方面形成了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一是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土地整治的国家之一,也是土地整治活动最广泛、成效最好的国家之一。1918年德国颁布了《农地整理法》,1937年制定了《土地整理法》,1953年联邦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完整的《土地整理法》,并于1976年和1982年两次修订《土地整理法》,从法律上保证了土地整理内容的完备与程序的规范。荷兰土地整治始于上世纪初,1924年通过了管理土地整理活动的第一部法案,1954年颁布了《土地整理条例》,1985年颁布新的《土地整理条例》为土地整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俄罗斯的土地整治工作开始于17世纪,20世纪末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推进此项工作,1993年颁布了《俄罗斯土地基本法》,2001年俄罗斯联邦《土地整理法》丰富了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的内容。日本近代意义上的土地整治活动开展得比较早,1899年制定了《耕地整理法》,并于1909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基本的土地改良法律框架,1949年制定了《土地改良法》,以后进行多次修改。

二是规范的组织运行体系。为保障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程的有效运行,许多国家建立了土地整治规划管理体制。如日本在土整治规划编制、申报、立项、设计、实施、管理和验收等方面,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从程序上看,其做法与我国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运作程序类似,但我国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是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土地整治监督机制的建立,减少了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部门利益及个人的营私舞弊行为。

三、湖南、四川两省土地整治经验

四川省总面积48.5万平方公里,人口9,000万,耕地面积8,994.5万亩。2005年在全省启动“金土地工程”,计划十年投资150亿元在130个县综合整治1,000万亩土地,7年来共实施土地整治项目3542个,整治规模达2,117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3.5%。目前已完成2733个项目,整治1,289万亩土地,集中建成农民新区5,700个,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524万亩,受益户852万人,农民人均新增年收入1965元。湖南省是全国粮食主产省之一,总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人口7,119.3万,耕地面积5,684万亩。1999年开始实施土地整治,目前累计补充耕地91.97万亩,连续12年实现占补平衡,特别是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3年来,仅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就达287个,整治土地241.6万亩。

四川、湖南两省都为农业大省,人多地少,后备资源紧缺,地形地貌复杂,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压力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创新工作思路,大规模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特点:

一是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两省已从提高耕地质量为主的单一整治转向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主的综合整治转变,把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农村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作为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在严守耕地红线,增加耕地产出的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整治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

二是有较强的聚合能力。变单兵作战为协同推进,以土地专项资金聚合相关资金,实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四川省长沙市截止2009年底,通过土地整理共聚合农业开发资金1.13亿元,水利资金6,670万元、交通资金4,320万元、中低产田改造资金1,107万元,文教卫和基层组织建设等资金2,178万元。湖南省望城县白箬铺镇光明村投入3,000多万元土地整治资金,聚合各类资金4,000多万元,一个普通城郊村一步到位打造成远近闻名的集生态、旅游、休闲、现代农业为一体的新农村示范点。

三是坚持高标准建设。两省根据村庄特点、地形地貌、区位条件、民俗文化等因素,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风貌各异、特色鲜明的农民集中区,项目区村落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向城市看齐,有的已经超过城市建设水平。村庄整治后,农民打工有企业,活动有场地,看病有诊所,养老有社保,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城市般的生活,一步跨越了十几年。走进四川双流县三星镇龙星村河星村,可以看到错落有致的别墅式农家掩映在绿树丛中,干净的油路、清澈的小湖、完善的设施,村民过着闲适而富足的生活。湖南省望城县光明村土地整治后,村民家家有果园,户户住别墅,吃有农家乐美食,休闲有开心农场,还开发了垂钓、爬山等旅游项目,吸引许多城里人来这里休闲度假。

四是突出产业支撑能力。两省把培育特色产业放在土地整治的突出位置,利用建成的连片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项目招商,引进龙头企业实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现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四川省成都市目前龙头企业达420家,今年销售收入预计将达到1,400多亿元,已建成60多个面积在5,000-10,000亩成规模的粮、油、菜特色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到52.2%,带动就业20多万人,一批诸如苍溪县猕猴桃、渠县黄花、邛崃茶叶等特色种植基地效益明显,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同时,两省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比如,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袁山社区通过村民参股发展獭兔养殖,实现了不低于5万元的年收益,一举摘掉了“空壳村”的帽子。

五是体制机制灵活。两省不断解放思想,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在资金投入、土地置换和工程实施等方面形成了许多好政策、好措施。从2006年开始,四川省利用土地级差地租原理,把整理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在符合规划的城镇作为“建新区”,把“建新区”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反哺于“折旧区”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为国家实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提供了参考。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省又在极重灾区都江堰市向峨乡实行整乡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湖南省2006年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省级土地整治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09年在全省实行项目区富余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允许跨行政区有偿转让,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富余指标允许省域内有偿转让等政策。通过探索和实践,两省有效解决了城市建设“地从哪里来”和农村发展“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实现了农村支持城市、城市反哺农村的双赢。

六是建立了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两省注重通过顶层设计来规范项目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游戏规则”,实现了用制度管人,按规则办事。湖南省独创的“合理定价评审连续两轮抽取法”招投标管理办法被国土资源部在全国推广,2008年以来该省共淘汰12家设计单位,处理了15家违规施工单位,取消了31位项目经理备案资格,2010年以来,省以上投资233个,投资达48亿多元多,涉及标段1400多个,期间没有发生一起群众上访举报事件,没有发生一例招投标违法违纪事件。四川省成都市制定38项制度和规范,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会审制、逐级审批制、现场复合制,保证了项目的规范操作。两省通过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土地整治项目成为经得起各方面检验的“民心工程”和“放心工程”。

四、国内外经验对内蒙古土地整治工作的启示

土地问题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当前,内蒙古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于缓解保护耕地压力、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内蒙古土地整治工作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把土地整治工作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才能对这一涉及确保耕地红线、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给予根本性的指导和保障。对比具有土地整治成功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可以发现都是以法律或者统一法规的形式出现。而我国在法律方面涉及较少,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国家层面应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制定《土地整治条例》;内蒙古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土地开发整治条例或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土地整治规划、立项、实施、资金管理、土地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保障措施。自治区整体决策部署上,要把土地整治上升为自治区重大民生工程,专门出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对全区土地整治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作出全面安排,整合现有分散在国土、发改、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土地整治资源,明确各级行政主体的职责,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土地整治。在具体实施上,应坚持地方政府主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要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督导制度。把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内容,对项目规划、资金筹措与使用、拆迁补偿、工程建设、群众安置等环节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对土地整治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的机制,做到公众的全程参与和有效参与,要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的投诉机制,广泛依靠公众监督。加强公众参与组织建设,建立由人大、政协等参加的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非常设机构,以及由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关心土地整治事业的公众组成的团体,对土地进行整治。

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新农村建设怎么抓,城乡差距如何缩小,这是各地一直在付诸实践的重点工作。四川和湖南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推进新农村建设,较短时间内实现了耕地质量提升、农民收入增加、人居环境改善、城乡差距缩小,破解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许多难题。建议内蒙古把土地整治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扶贫开发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把土地整治与改善生产条件、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民新居、壮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整治。可以先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群众意愿高、发展前景好的地区,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建设,集中配套文体、医疗、教育、商业等公共设施,建设标准一定要高,可以按照一个项目就是一个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样板工程来实施,做到整治一片,改造一片,建设一片,造福一片,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是进一步完善总体规划。大规模开展综合整治,必须要统筹规划,避免盲目施工和重复建设。四川、湖南两省坚持以规划统揽全局,以规划指导实践,保证了工程顺利推进。一要着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期已近结束,应就《规划》指导实际工作的效果、《规划》完成程度等内容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回顾,对《规划》中不符合实际的目标和内容要及时修正,并对制定中长期规划打下坚实的基础。二要打破思维定式,突破部门壁垒,优化资源配置,把土地整治规划与产业发展、城镇建设、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效衔接起来,特别要加强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和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对接,具体项目设计要统筹考虑农、牧、林、水、交通、建设等各项工程,一起进行规划,突出土地整治的统一性、综合性和多功能性。

第8篇

【关键词】 土地整治;两型社会;农村土地

一、前言

农村土地整治是我国现阶段的重点,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村容村貌、促进农业发展、集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增收和节约、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1]。农村土地整治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

就农用地整治历史而言,国外农用地整治实践和理论的研究较早。德国最早出现土地整治的称谓。并于1250年在巴伐利亚州进行以地块合并为主的农地整理活动。其农地整治的目标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改变,从当初单纯零碎地块归并、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向追求生态、社会与环境效益转变。西欧国家的农地整治比较重视对农地整理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方面的影响评估,以及整治决策中公众参与等内容[2]。我国出现“土地整理”一词于本世纪初,到50年代中末期,大陆曾使用过“土地整理”称谓,台湾地区则称之为土地重划。现行大陆有关法规文件与报刊杂志,包括土地科学专著,很少称谓土地整理,使用频繁与相对稳定的称谓有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治理、土地改良、土地保护与土地整治等[3]。

二、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可新增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可增加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集中经营,确保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特色[4]。

1、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原则

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各级政府主导,统筹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在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还需尊重农民的意愿,如在项目的申报、实施环节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项目的实施要确保农民受益,项目建成后要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5]。

2、坚持国土搭台与规划先行原则

以土地整理政策、资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工作以编制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田、水、路、林、村、房综合考虑,统筹规划生产、生活、居住、建设、生态用地,科学合理布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控制管理,坚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并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着力打造“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镇村住宅小区[5]。

3、坚持整村推进与整合资源原则

在规划的基础上,土地整治项目要以村或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把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小水利、以工代赈、农村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合起来集中使用,综合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益。共同建设新居民点,严格控制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不得突破法定的用地限额,建设新房必须将其所占用的旧宅基地退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处置,居民点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建新所占用的耕地面积应少于原建设用地整理后的耕地面积[5]。

三、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基本做法

1、做好项目立项,加强组织协调

为了做好村庄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项目建议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规划设计、预算编制,明确项目内容,明确投资额、新增耕地面积、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目标,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的数量、分布和全市资金安排计划等,择优选择项目,报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年度开工项目[6]。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将会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在市(县)里组建一个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的计划申报工作和规划设计工作等。

2、确保项目资金,规范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经费从市级补助资金、各县政府配套资金、农民自筹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等多渠道解决。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包括从市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和市级支农整合的资金。由项目实施的县(市)、区政府严格按有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7]。

3、新增指标分配,坚持“五个统一”

通过土地及宅基地整理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综合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用于城镇建设。为鼓励县(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项目指标分配方法可按资金投入适当提高分配比例。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来执行,统一提供宅基地、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配建公共设施、统一整理宅基地、统一推进规模种植[8]。

4、实施“三个步骤”做好项目验收

土地综合整理要实行综合验收制,项目工程验收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程验收。对于重大配套工程,可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县(市)、区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市领导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及相关技术专业人员进行项目验收,核查两个指标情况,同时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检查[9]。

四、农村土地整治和“两型社会”建设的关系

1、农村土地整治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进一步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10],有利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2、用“两型社会”建设政策指导农村土地整治

“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等重大历史机遇,为农村土地整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农村土地整治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在“两型社会”建设的理论指导下,进行农村土地的综合整理,统筹资源保障与保护、统筹促进发展与维护权益,努力推进农村的土地整治改革,“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节约集约用地,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参考文献】

第9篇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 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

(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获得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除桥梁、防洪堤、水坝、隧道、水电安装等工程外,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不受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限制,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放弃承包权的,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十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统筹安排,实行分级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落实到项目。

第二十条 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标流转价款用于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和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用于自行占补的,其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和备案等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自行占补新增耕地指标有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政资金。

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治项目相挂钩,实现先补后占。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库区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边补边占。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增耕地合格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耕地合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县级以上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

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滞留、挪用、挤占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指标流转价款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的背景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是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治与新农村的建设密切相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治,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事土地开发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将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设生态文明

是否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开发整治首先要改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态,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础。

第10篇

当前农村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立法问题。尽管2003年以来,国土资源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操作规范,但不可否认,从部门规范性文件到一套完善的土地整治法律法规体系,其间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要跨越。系统梳理和总结已有的相关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土地整治的立法工作,是当前土地整治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和极其重要的任务,一部全国性的土地整治法律法规也需要尽快从幕后走到台前。资金问题。搞好土地整治,需要“真金白银”和实实在在的投入。因此,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才能充分保障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土地管理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资金主渠道,保证了对土地整治的长期稳定投入。从2007年起,按照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要求,国家又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提高了一倍,进一步扩大了资金规模。同时,国家要求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又进一步拓宽了土地整治资金渠道。但目前所投入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全部由国家无偿投入。

今后一段时期,需要在稳定现有的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资金投入机制。应考虑研究建立合适的融资机制,将目前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引入到土地整治工作中来,提高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来源的社会化程度。另外,还有必要研究完善土地整治资金的投入使用程序和使用监管机制,促进资金更加合理使用,并得到有效监管,不被挪用、滥用及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切实保证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效果。协同问题。农村土地整治内容丰富、涉及国土、规划、建设、农业、水务、交通、环保等众多部门,如何建立有效的合作联动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协作,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效率,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绩效考评问题。当前,土地整治的绩效评价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从而导致土地综合整治中出现“偷工减料”、“重过程,轻结果”、“重形象,轻实效”等问题。因此,土地整治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更加科学、合理和更能从分发挥激励-约束导向作用的绩效评价考核标准体系亟待建立。构建土地整治机制加强立法和规划工作,完善土地整治法律法规体系。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立法工作,包括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土地整治条例和系列配套性的实施办法,夯实土地整治工作的法制基础。其次,迫切需要科学规划,使土地整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时,还应当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计划。现阶段,由于农村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密不可分,因此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建立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基础上,通过具体项目的实施向新农村的总体目标迈进。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稳定的土地整治资金筹集机制。搞好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要坚决落实政府各类土地收益用于“三农”的规定,充分利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耕地开垦费及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等各方面资金,并严格收缴,严格按规定用途整合使用,加强督查,使之成为政府支持土地整治、支撑新农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源泉。

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在发挥政府作为土地整治资金投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多元投入的机制,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农村集体筹集一部分,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土地整治积极性,对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加的耕地,可实行政府收购制度。同时应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将农村交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各项涉农资金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统筹用于村庄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能,同时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考虑结合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创新设计金融工具,进一步拓宽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取得实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土地整治工作除了“事前规划和计划”、“事中实施和监督”外,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事后评价和管理”。因此,应建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的严格的土地整治绩效监督评价机制。按照“设置合理、操作可行、评价充分,科学考核”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考核专家库,同时配套制定相应的奖惩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开展的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在土地整治绩效考核评价中,还应该注意发挥群众和团体的积极作用。提高参与各方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导向机制。土地整治工作的参与主体众多,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和农民、项目施工企业、社会投资参与单位等等。这些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是否能发挥好以及能否持续保持下去,关系到土地整治是否能取得真正的成效及能否可持续开展,因此,必须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这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至关重要。对于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其所辖区域内的耕地面积、承担和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规模及成效等因素,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体现出差别和鼓励扶持倾向;对于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能因土地整治给他们增加额外经济负担,同时要让他们在土地整治中获得实惠;对于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主要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但同时考虑到要保证工程质量,不能一味地压低土地整治工程承包价款。

对于社会投资主体,应从政策上加以鼓励,最重要的是要为他们设计合理投资回报渠道,如优先考虑社会投资主体对建设用地需求及探索实行土地整治股份制的模式。充分维护农民利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法律援助机制。一是要在整个土地整治过程中,应让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二是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权利,特别是要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后各项土地权益的分配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救济服务,严格防止各种侵犯与损害农民和集体合法土地权益的行为发生。

第11篇

一、意义和任务

综合整治土地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综合生产条件,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以建设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滩涂地、荒草地和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计划五年时间全县综合整治土地面积8万亩(基本农田4.5万亩,未利用地3.5万亩),其中:20*年综合整治1.9万亩(基本农田0.9万亩,未利用地1.0万亩)。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安排综合整治任务(详见附表)。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整治范围包括:全县行政辖区内的“空心村”、拆除后的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滩涂、可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

(二)对象。

整治对象包括:1、违法占地开办的砖瓦窑场和拆除后的砖瓦窑场;2、用地期限已届满的工业和采矿用地;3、因经济效益低或其他原因,停产的工业和采矿用地;4、村内和周边长期不用的空闲地;5、已另外选址建新房的农户原有的宅基地;6、长期不用的宅基地;7、需整治的打谷场用地;8、农村其他依法应整治的土地;9、大广高速公路占补平衡整治用地;10、滩涂、丘陵地;11、灾后重建后已搬迁的村庄;12、已拆除的砖瓦窑场不能转产的土地;13、可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

三、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根据各乡镇初步调查统计,全县可以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丰富,潜力巨大。各乡镇要在4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摸底、实地核查工作,进一步澄清底子,逐块逐类进行统计,上图上簿进行台帐管理。

(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土地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搞好前期规划设计意义十分重大。在项目规划设计和选址上,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集中连片、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搞好与新农村建设、基本农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结合与衔接,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三)严格管理。综合整治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公告制度、合同制度等五项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公开招标、签定合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申请终验制度。要完善档案管理,加强后期管护,注重项目实施质量,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成果利用。占补平衡项目的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作为规划调整指标和占补平衡使用。验收合格的新增基本农田可按程序作为规划调整、规划指标和建设用地补划基本农田使用。

四、土地整治任务分配原则

1、土地整治要依据就高不就低,就远不就近,就大不就小的原则,科学规划,认真实施。2、以各乡镇土地详查数和耕地后备耕资源调查数为基础,确定各乡镇每年应整治的任务。3、土地整治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拆除砖瓦窑场、本乡镇发展经济的需要、小集镇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适度安排。4、土地整治要体现先易后难,先整治先利用的原则。5、土地整治要体现有利于全县建设项目安排使用为前提,长期规划,分年度逐步实施。

五、验收的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各乡镇对符合整治要求的项目,在图、表和实地相统一的前提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书面申请县政府验收,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核准验收。

(二)标准。综合整治的耕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质量达到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标准。

六、措施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副县长蒋文俊同志任组长,县政府法制室主任钱长鹏同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申军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电业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保证综合整治土地的顺利实施。

(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85号)、《##省财政厅、物价局、土地局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9〕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用于整治土地。县政府安排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5%用于综合整治土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立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总价款5%由县财政部门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本着“谁整治、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自发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土地。

(三)奖惩措施。

1、综合整治土地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采取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整治的面积、质量、效果进行量化,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县政府对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2、对超额完成土地综合整治任务的乡镇,县政府授予土地整治先进单位,乡镇长、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所长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

3、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综合整治,经验收达到一般耕地标准的,给予投资者500元/亩的补助,并使投资者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受益权。

第12篇

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在市区集中开展国有土地擅自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市委常委会,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扎实履行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职责,深入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促进市区土地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稳健运行的迫切要求。文秘部落

本次国有土地租赁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先清理、后规范”,逐步开展市区国有土地租赁专项清理工作,通过“补办一批、租赁一批、执法一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精神,把国有土地租赁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工作的大局,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更好地实施土地政策,强化规划监管,搞好市场服务,保证土地市场平稳、规范运行。

二、开展专项整治的范围和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根据《**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划拨土地上从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性用地及所涉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土地及所涉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的有效时限内临时使用的经营性用地及所涉建筑物、构筑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及所涉建筑物、构筑物。

重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通过整治使我市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给予集中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在短期内促使市区土地市场进一步形成规范有序、竞争公开、环境公平、严格管理的氛围。提高社会各界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土地的意识,并树立自觉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观念。

三、开展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专项整治的具体程序如下:

1、宣传发动阶段(3月份)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市区国有土地擅自出租和改变用途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在市级主要媒体市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国土门户网站等大力宣传开展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目的意义、政策依据、和开展专项整治的范围、目标,以增强对国有土地实施有偿使用的认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政府领导和市国土局将就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并在城市广场安排一次规模较大的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2、规划确认阶段(4月份)

重点是对已经掌握的涉及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实地勘测、查对档案等手段对位置、面积和原批准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并由规划部门对用途进行审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审查意见。

3、分批整治阶段(4至9月份)

根据专项整治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本阶段工作具体分四步进行:

(1)4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一轮集中整治。

(2)5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二轮集中整治。

(3)6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三轮集中整治。

(4)7-9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扫尾整治。

4、总结检查阶段(10月份)

经过四个阶段的综合整治,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回顾,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把好的经验整理后形成制度,对整治阶段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协调和监督,同时对好的典型进行表彰宣传,差的单位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土地租金的的国有土地,及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台帐,纳入规范管理,对拒不签订合同、及签订了合同不交土地年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借助部门联动的力量,通过经济、法律的手段,迫使其自觉的交纳。

四、开展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

1、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符合城市规划,允许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出让或租赁);

2、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允许临时使用,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

3、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不符合城市规划,不允许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恢复原有用途;

4、专项整治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不改变原有用途,但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5、对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进行依法查处,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6、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由财政部门收缴;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由财政部门代征,对拒不履行的,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依据,经市政府同意,从行政划拨经费中直接扣减;

7、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8、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和计缴办法由国土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制定。

9、涉及国家安全、人民防空、慈善事业、军事等部门和一些行政经费不足以租金弥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按标准交纳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经费不足部分经财政核定,由市政府批准后适当返还;

10、从专项整治活动开始起,对新出现的属专项整治范围内的现象,要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要求追究相关部门的失职责任;

11、对非法阻碍、抗拒执行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

12、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五、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版权所有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查和执法力度,形成合力,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国有土地租赁义务的行为;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力争在短期内形成规范、合法用地的社会氛围。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务必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做到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专项整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行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定人员、定任务(目标)、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国有土地租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反馈信息,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沟通信息,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及时向市国有土地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加强协调、群策群力,确保工作得到正确、及时、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