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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时间:2022-04-17 09:10: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咨询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构想科学,设计和施工经济、合理,建设速度快,误差小,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将规划局红线图、上级部门批文、委托书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面积、安装项目、消防方式、库房每层净高等资料提交乙方。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地形、地质条件、建筑安装构想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最后编制出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计委颁发试行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承付乙方咨询费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先付给乙方_________元,待乙方将设计任务书及匡算交付甲方后_________日内,再付给乙方_________元。

第四条 为本咨询工程需要到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人员的差旅费,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送交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乙方可按耽误的时间顺延交付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的时间。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咨询费,迟延一天,按迟延交付款额数罚款_________‰。

3.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咨询请求,乙方咨询工作已经过半的,应付给乙方全部咨询费;咨询工作尚未过半,按总咨询费的_________%收费。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迟延一天,按总咨询费金额数罚款_________‰。

2.乙方如中途中断咨询,应按总咨询费向乙方交付罚款。

3.乙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因质量缺陷或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如果由此引起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合同范本

第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两_________,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别交_________各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盖章):_________ 咨询单位(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第2篇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范本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职称: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

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

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第3篇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由设计方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方:

设计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2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表4-2

表4-2设计项目内容

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

(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

(元)

层数建筑面积

(平方米)方案初步

设计施工图

第3条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表4-3中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表4-3发包方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4条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如表4-4所示

表4-4设计方应交付的资料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5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表4-5所示

表4-5设计费支付进度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比例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决定)

第一次付费20%定金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6条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①发包方按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合同第4条规定将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将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设计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设计费

③在未签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的设计费

④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方能够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⑤发包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⑥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2)设计方责任

①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②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③设计方按本合同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④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要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⑤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

第7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的该阶段设计费

(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时发包方均按第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支付设计费

(3)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方责任大小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4)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5)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8条其他相关事宜

(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4条规定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

(3)对于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5)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方份设计方份

(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方向设计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方名称:设计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委托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第4篇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 年三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_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工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全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

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产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 、9.1.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

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__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鉴证日期:

第5篇

设计人: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设计证书等级:

签 订 日 期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为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本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竣工验收配合阶段的工作。为明确发包人、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包人要求及附件的内容。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序号

分项目名称

暂定建筑面积

设计阶段及内容

1

工程设计

第三条 发包人须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3

4

注:发包人所提供的所有设计文件的文字应为中文简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当地的相关法规。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有关事宜

1

2

3

4

说明:

1、上述序号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应以设计人顺利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齐全设计资料为前提。设计人提交阶段设计成果后,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发包人对阶段设计成果有异议且向设计人书面提出的,设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经发包人确认可顺延。

3、上述设计文件的提交地点为 。

4、合同外设计文件的加晒、复印和制作按实际量结合下表单价计算收费。

规格

A0+

A0

A1+

A1

A2+

A2

A3

A4

单价(元/张)

3

2.5

2

1.2

1

0.8

0.4

0.3

5.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图纸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供该阶段图纸完整电子文件一套,图形应为由AutoCAD绘制的dwg格式。

6.施工图顺序编排应考虑项目分期施工或分为几个施工单位使用的需要。

7.施工图纸应统一为A1图幅。对于大面积楼层(如地下室底板、顶板),一层结构图可以多张图表示,图纸划分应与现场施工段划分一致。

8.图纸目录须包含“有效出图日期”,并与施工图图签内的出图日期吻合。

9.施工图进行修改时,应在图签的“图号”栏内添加修改版号(如“修A”),并同时修改图纸目录内的“图号”栏,目录的图纸版号应与施工图严格吻合。

第五条 设计费及支付进度

5.1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设计费用(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验收配合等)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A.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设计单价为 。上述设计单价为固定单价,已包含设计费、人工费、发包人向设计人就本次项下设计有关工作的说明(详见发包人就本次项目招标补充文件内容)及咨询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等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物价如何上涨,设计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设计面积按实结算,由甲方根据 审定。

B.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固定总价已包含设计费、人工费、发包人向设计人就本次项下设计有关工作的说明(详见发包人就本次项目招标补充文件内容)及咨询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等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物价如何上涨,总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5.2根据5.1约定,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 元)。

5.3以上费用已包括 人次乙方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至甲方处及工程项目现场产生的差旅、住宿、餐费、交通、通讯费,每次为 小时。超出上述次数,甲方除承担乙方的交通差旅住宿费外,还应支付予乙方技术咨询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天 元计算。

5.4设计费支付时间:

序号

付款阶段

占暂定总设计费比例

付款额

(万元)

付费时间

1

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

2

提交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提交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审核设计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0日内支付。

3

完成全套施工图

提交全套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合格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发包人审核设计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0日内支付。

4

现场施工配合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审核设计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0日内支付。

5

其它及竣工验收配合

本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审核设计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0日内支付。

6

合计

100%

5.5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图纸和资料,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合格后,设计人提交书面的付款申请,发包人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审核付款申请并向设计人付款。若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双方协商确认后再行付款。

5.6设计人在收取发包人每一笔设计费时,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直至设计人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为止。

5.7本合同款项以现金/支票/转账形式支付。乙方银行帐号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6.1 发包人责任及义务: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及义务: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并对其正确性、及时性、经济性、优化性负责,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资料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在发包人约定的时间,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因设计人的错误,导致设计图纸及资料需进行更改时,设计人应当及时更改,不得据以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且提交图纸的日期不顺延。

6.2.7设计人应提供设计组成员名单及详细情况介绍给发包人,甲乙双方就设计人参与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达成一致后,设计人设计组成员名单及详细情况介绍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 ),发包人有权根据各设计人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表现提出增加、更换要求,设计人应予以增加、更换,不得要求发包人额外增加任何费用,设计人在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时,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项目组设计成员。

6.2.8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交的资料文件发现有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改正。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设计人应妥善保管。

6.2.9设计人应按协议约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合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在设计图纸会审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并协调和解决施工部门及其它部门(如发包人、监理部门、质监部门等)对施工图所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

6.2.10设计人应确保在接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出有关专业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提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

6.2.11设计人应在本项目工程施工阶段,派出设计代表参加有关设计问题的专业会议和联络会议,对关键的、新的施工工艺进行指导施工,对某些关键部位,作出相应的现场检查落实;设计人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设计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参加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各阶段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总体验收等工作,务求达到设计的质量要求和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

6.2.12设计人应按工程需要及发包人要求参与工程质量验收,负责本工程设计联络工作。

6.2.13设计人有义务指出施工单位技术上的缺点及对物料及机械的标准及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提出意见。

6.2.14设计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完成。

6.2.15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人提供的系统配置清单产品应有至少三个或以上的同档次品牌可供选择。

6.2.16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

6.2.17设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扩散或转让发包人提交的图纸等技术资料。

6.2.18工程开工后,如发包人需要,则设计人应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到施工现场人数视工程进度而定,所发生费用均由设计人支付。

6.2.19施工图设计要求尽量不引用标准图,如确需引用,需向发包方提供标准图复印件。

6.2.20设计人的设计需在发包人提供的合理的成本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在初步设计审查时核定此限额。如施工图设计造价超过设计限额要求,设计人应免费进行调整,经多次调整后仍未达到设计限额要求的,应经过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7.2发包人单方面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设计人单方面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设计人需向发包人双倍返还定金,并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7.3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设计人支付所欠设计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7.4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或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合格,或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竣工图审核盖出图章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累计超过10天的,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退还发包人全部已付款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7.5设计人设计文件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应立即无条件进行修改、返工直至符合本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按本合同第7.4条执行。

7.6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合同的总设计费金额相等。

7.7发包人按阶段付款,设计人只有在完成该阶段工作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人才可收取该阶段的设计费。如果因设计人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设计任务而造成发包人不认可设计人任一阶段的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该阶段及该阶段后其他阶段设计费发包人无需支付。

7.8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减少或更换已经发包人确认的项目成员(详见附件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全部的已付款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7.9设计人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中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发包人付清。

7.10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否则,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

8.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成果及相关书面文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

8.2设计人因本项目所知悉或获得的一切发包人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及不合理使用。

第九条 其他

9.1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2双方约定只有以下人员在以下规定范围内有签字权:

商务:

姓名职务

发包人

设计人

设计成果确认:

姓名职务

发包人

设计人

图纸交接:

姓名职务

发包人

设计人

9.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起诉方向发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9.7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9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6篇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_________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______。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贷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借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_________各一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ADR),ADR程序规则,争议评审机制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ADR)在解决建设工程争议时具有多种优势,但争议解决过程是通过具体的程序规则的规定和操作实现的,该优势在实践中的发挥需要配套的程序规则予以保证。国际上很多高水平的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为ADR的运用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但我国尚不具备由各类建设工程ADR组成的争议解决体系,在程序规则的制定方面还有待发展。

一、国际上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特点分析

国际上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的来源分为国际工程合同范本和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两类,其特点和具体规定可以为实践中程序规则的制定提供丰富的借鉴材料。很多文章对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的ADR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编制的通用或专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ADR程序规则,在多年的实践应用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两类来源的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中均体现出一些贯穿始终的特点,但侧重有所不同。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的调解规则充分体现出争议双方的自主选择权,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决定程序中的大多数事项,且其决定均具有最高的效力,程序规则中的具体内容只是推荐性的表述或是在争议双方无法协商时采用。而裁决规则中机构的参与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体现在中间方的指定、程序进展的决定、争议双方的联络,以及争议解决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文档管理等,通过机构的管理保证争议解决的效率。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的ADR程序规则更加关注具体的程序进展和细节规定,可能由于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自主决定权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有所体现,更关注细节可以更有利于争议产生后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建设工程ADR的发展与争议评审机制

建设工程ADR存在多种类型,各种类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因而一个国家发展多元化的ADR类型对于该国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我国长期以来的建设工程ADR类型比较单一,需要在ADR类型多元化的方面予以尝试和努力。

(一)我国建设工程ADR的演变

在各类建设工程ADR类型中,调解是唯一在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方式,因而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式传统上是由工程师来对争议进行调解。国内大部分部委的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都是按照传统方式规定的。

一些国内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些推荐适用的建设工程ADR类型。其中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中规定设立“争议调解组”解决争议。而2008年5月1日开始推行的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标准文件”)中规定了由“争议评审组”来处理合同双方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

通过上述演变可以看出,我国建设工程ADR类型长期以调解为主,2000年以后逐渐尝试了争议调解组、争议评审组等方式。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的规定为我国建设工程ADR的实践提供了最具针对性的指导,而这些范本多是以FIDIC合同范本为蓝本编制的。其中调解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而争议评审组也参考了1999版FIDIC合同范本的DAB形式。我国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选用并推荐的争议调解组、争议评审组与FIDIC合同范本中的DRB/DAB在总体框架和流程上是基本相似的,下文将其统称为争议评审机制。

(二)在我国推行争议评审机制的基础

常用建设工程ADR类型并无优劣之分。除了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具体特点进行选择外,每个国家在法律和国内的合同范本中对于建设工程ADR类型的选择和推行,是决定该ADR类型在某一国家内是否流行、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例如英国的裁决、香港的调解和裁决、美国的调解等,均有其国家相应法律和合同范本的背后支持。此外,各类建设工程ADR类型具有相融合的特点,因而与分析哪种ADR类型更加适用于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践相比,在我国现有建设工程ADR的体系和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更具实际意义。

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调解程序规则和法律支持,但由中间方做出具有临时约束力决定的ADR类型能够更加提高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效率。建立此种ADR类型能够为建设工程参与方在争议解决方式方面提供更多的选择,是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研究发展的趋势,在各国实践中也发挥出了良好的效果。

FIDIC合同范本推荐的DAB具有良好的争议解决效果。而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践界在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对于FIDIC合同范本的研究和普及程度也最为深入。我国合同范本在编制中已经引入了其推荐的争议评审机制,且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DRB的应用也为我国争议评审机制的推广提供了经验的积累。因而,由于具备了图1中所述的条件,将标准文件中的争议评审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是我国现阶段促进建设工程ADR的发展较为恰当的方式。

三、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程序规则的完善原则

我国标准文件中第24条提到将争议评审机制作为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但与FIDIC合同范本中的规定相比,争议评审机制的现有规定存在很多有待讨论和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的推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争议评审机制在标准文件中只是推荐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通过程序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出此ADR类型的优势,就能够促使争议双方更多的对其选择适用,有利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效率的提高。综合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以及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的特点,在争议评审机制程序规则的制定中要注意以下三项原则的体现。

(一)充分发挥争议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争议评审机制在我国不具备法定性,国内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在推广程度上也远不如FIDIC合同范本广泛,该机制选择与否

主要取决于争议双方的协商,因而在程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要特别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评审组的组成方式以及大部分具体操作程序,争议双方的自主约定具有优先的效力,细化的内容只是推荐性的做法。程序规则体现出争议双方的参与性和平等选择权,使得争议双方对于争议解决的进程具有较大程度的控制力,能够提高其选用该机制的意愿。

程序规则可纳入标准文件中未采用的国际上较为常用的建设工程ADR程序,并注明其优势,鼓励争议双方通过自主约定的方式予以采用。

(二)建立高水平的争议评审专家库

争议评审机制不具有强制性,中间方做出决定后,争议双方选择是否进行后续争议解决程序。为了提高争议双方对于中间方决定的接受程度,中间方的中立性及能力十分关键。应建立相应的各类争议评审专家库,以保证评审专家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争议评审专家库可由相关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独自或与相应的行业协会共同组建,也可由相应的部委或授权的行业协会组建。如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参与选择的争议评审专家同时是仲裁员,则可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同意,专家既可以选人争议评审组,又可以争议在需要提交仲裁时担任仲裁员。如此将争议评审机制与仲裁相结合,也可一定程度上提高争议解决的效果。

建立专家库需要对评审专家的资质制定全面的评判标准:既要包含学历、通用及专业知识面、工程实践及处理争议的经验,又要精通合同管理且有能力理解和解释合同条款,同时要考虑诚信、公正、可靠度、权威性,公平中立的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在选择时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及争议的特点,对上述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并需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监督和效果反馈。

(三)注重民间争议解决机构的管理和支持

争议评审机制的程序规则须由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予以制定和推行。我国建设工程ADR的整体水平不如国外成熟。建设工程参与方对于各种ADR类型多数只存在一个感性上的认识,缺少实践经验及应用的能力,因而民间争议解决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争议评审机制推行的初期,保证争议双方协议优先的前提下,机构的参与程度可以适当增强。机构在程序进行过程中提供文档管理、通知联络、时间地点确定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争议评审机制的顺利进行。争议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例如评审组成员的选择,也需要机构的参与来提高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率。此外,机构可以对所有的争议评审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综合其多年来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积累的经验,在不违反保密性的前提下为今后的争议评审机制的完善提供建议。而对于争议评审机制的推广、宣传、专家库的评定和建立等事项,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机构均是最好的执行者。

上述三项原则的关系如图2所示,高水平专家组成的中间方的中立性与争议双方的平等的自主选择权相互制约相互保证,民间争议解决机构对争议解决过程进行全面的推动和管理。一份反应出此关系的争议评审程序规则既符合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的现状,也可以使建设工程参与方切身体会到争议评审机制的优势所在,有利于该机制最大程度的推广。

四、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程序规则的完善策略

我国标准文件中的争议评审机制以FIDIC合同范本中DAB的程序规则为基础,也保留了一些调解方式的特点。下面综合国际工程合同范本和国际性争议解决机构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的规定,逐条对标准文件中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进行分析,为争议评审机制程序规则的完善提出具体的策略建议。

(一)评审组的组成与选任

第24.3.1款:争议双方在开工日后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在争议评审组的组成上。本款包含了常任和临时两种方式,但未提及成员人数以及成员的选任方式。程序规则中可推荐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采用在争议的解决和预防方面更加有效的常任三人争议评审组形式。由于我国的专家库不如国外成熟,在专家的组成上,推荐采用工程领域专家和律师等法律专家结合的方式,更能促进对争议的全面评审及争议双方对评审组的信服程度。而小型或较常规的项目出于成本的考虑可采用临时或一人评审组形式。

对于评审组的选任方式,由于对中间方的认可程度是争议评审机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在人员的选任上要尽量采用国际上常用的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选定的方式。机构可制定推荐的专家库名单为争议双方提供参考,无法协商一致时机构在考虑争议双方的否定性意见和选择建议的基础上,在备选名单中予以指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出于效率考虑才由机构全权负责指定。

(二)评审程序的启动

第24.3.2款: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抄送被申请人。

本款规定了争议评审程序的启动,为了进一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可参考FIDIC合同范本中的规定,在程序规则中加入申请报告应当在争议发生后的一段时限内提出,逾期视为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可以减少争议的拖延。

(三)评审具体程序

第24.3.3-24.3.4款: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报告后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双方报告后14天内,举行调查会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

此两款与FIDIC合同范本中的规定相同,但没有相应争议双方可协商对时限进行修改的规定。程序规则可采用多数建设工程ADR的规定,由争议双方在评审程序启动前约定适用的程序规则,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给予争议双方对于ADR类型的选择权。而在评审程序启动后,不规定具体时限,由争议评审组在考虑争议双方意愿的基础上,确定评审方式和程序时间表,这样即不与标准文件中的规定矛盾,又兼顾了争议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和评审程序的效力。此外此部分程序规则中要包含专家的资质要求,以及评审程序的保密性规定。

(四)评审意见效力及与仲裁的衔接

第24.3.5-24.3.7款:调查会结束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独立公正做出书面评审意见。争议双方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拟定执行协议,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争议双方不接受评审意见的,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发出仲裁或意向书,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当暂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该部分对于评审意见的效力保证有所欠缺。标准文件中的评审意见不具有临时约束力,如争议双方不接受,仍需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争议评审机制的有效性打了折扣。程序规则中应参考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推荐采用评审意见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评审意见的效力,程序规则可采纳争议评审组在评审意见做出后一定时间内可以对意见中的错误和歧异部分予以修改的规定。同时,争议双方可以对评审意见进行部分接受,或者可以协商改动后接受,只对完全无法接受部分提交后续争议解决程序。

在与仲裁结合的部分,2008版FIDIC DBO合同条件的该部分内容是很好的借鉴材料,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程序规则中可添加任一方在同意评审意见后却不加以履行,另一方可对不履行行为直接提交仲裁的规定。而在约定评审意见具有临时约束力的情况下,即使未发出不满意通知,对任一方的不履行行为也可提交仲裁裁决。

(五)其他规定

程序规则中评审程序终止、费用分担等规定,出于程序完整的角度,应按照国际上的常用做法予以添加,即评审程序在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评审决定做出或任一方认为该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终止,并明确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等。

第8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范本;缺陷;分析;对策

1 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体系不全,施工合同范本适用范围过大

合同文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前后统一,符合工程管理模式的需要。但目前,我国施工项目的承包不仅采用分阶段发包,建设设计――施工全过程承包、专业承包模式已得到普遍应用,但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体系不全,没有适用于设计――施工全过程、专业工程等不同发包范围的示范文本,也没有适用大中型和小型等不同规模的施工项目的合同范本。因此实践中,无论采用总承包还是专业分包、无论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只要是关于施工项目的发包,业主基本都采用施工示范文本,未能结合工程实际全面地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起到履约担保的作用

在施工合同中承包商要向发包人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保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承包商的各项义务,但合同中往往只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重视对担保内容与担保责任的约定,如在一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履约担保作了以下规定: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这一规定未对担保的内容进行规定,仅是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

没有全面的履行合同责任就是违约,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违约的情形比较复杂,也比较具体,除了合同工期、质量与价款的违约情况外,还有诸如变更项目经理及主要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临时设施等等,特别是项目主要管理者的更换虽然不是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但对项目的实施影响非常大,应当作为履约担保的主要内容。

在贵州省的一合同价款为6个亿的大型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招标中,某集团公司为了能够中标,在投标文件的项目人员配备中,配备了技术力量非常强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为获得一级项目经理的孙姓经理。顺利中标后,在项目开工前,该集团公司称该孙经理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被开除公职,要求由另一王姓经理接替。最近几经协商,承包商如愿撤换了项目经理。

[BF]3 合同条款不公平,过度强调保护业主的利益[BFQ]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示,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方能参加投标。业主利用招标人的主动地位、利用其买方市场的优势,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将合同风险尽量多地转移给承包商,对业主的义务规定不明确,合同条款缺乏对业主的有效约束。

3.1 竣工结算款支付时限的规定不明确

在施工合同范本33条款中对竣工结算进行了规定: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商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实与确认。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些规定似乎非常清楚明确,作为承包人在56天内就可以同发包人办理完竣工结算,得到工程尾款的支付,但这一结算时间是以无正当理由为前题的,其实在实践中,发包人会有许多正当的理由来拖延竣工结算。

在所研究的案例合同中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作出了以下规定: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进度付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后停止支付,待审计部门审定施工结算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

竣工结算款待审计部分审计结束后方予以支付,审计部门何时审计结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很多工程由于审计部门长期未进行审计,承包人得不到竣工结算尾款的支付。

3.2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

业主为了防范工程支付超额的风险,往往会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有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还不到70%,按照正常生产要求,施工企业需要垫资比例高达30%以上,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一方面,大多数中小型施工企业财产非常有限;另一方面许多施工企业的积累非常少,就拿我国实力最强的施工企业――中建集团来说,其国内分公司的利润率都达不到5%,其帐上资金基本上只能维持日常运转,对项目根本不可能有资金支持,项目部也就不可能用自有资金作为流动资金。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靠项目施工过程中自我消化,于是就出现了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拖欠供应商应付款、虚报工程量等等问题,是行业腐败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1999-12-24.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一)》,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

第9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模式:FlDlC合同条件: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7-0134-02

1 前言

FlDlC合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描述,即一种项目管理模式。由于其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FlDlC合同条件在国际上享受盛誉。该合同有机融合了建设管理经验、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等相关内容,对业主、承包商、咨询工程师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详细划分,为国际承包商、金融组织以及项目业主所广泛纳用。 目前国内承包商在参照FlDlC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大部分仅停留在“照搬照抄原文”的阶段,不能全面深入了解该合同中项目管理模式和技巧的使用。随着我国加入WTO,涉外工程逐渐增多,国家大力投资工程建设,这些都对如何规范国内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惯例和市场接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正确理解FIDlC合同中项目管理理念和技巧,客观认识我国项目管理模式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借鉴FlDlC的项目管理模式弥补国内与国外项目管理水平的差距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推动我国项目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2 FlDIC合同条件中的管理模式

在FIDlC合同条件规定的管理过程中有两个要点:第一是以咨询工程师为核心,第二是以合同条件为根本。

2.1 以咨询工程师为核心

2.1.1 工程师的界定 《FlDlC合同条件》第1.1.2.4款规定:“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第1.8款规定:“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通过对比,可知国内外“工程师”不同点有以下三方面: 1)FlDlC合同中工程师由雇主任命,而我国工程师,即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 2)FIDlC合同中的工程师仅限于咨询工程师,而我国工程师除总监理工程师外,还包括建设单位的代表。 3)FlDlC合同中的工程师全过程进行项目管理,而我国工程师只在施工阶段进行监理。 2.1.2《FlDlC合同条件》中的例证 《FlDIC施工合同条件》第3.3款规定:“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本条受托适当权利的助手的指示。……”。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第29.1款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从以上两条规定不难看出FIDlC合同中工程师所有权利比我国总监理工程师大。具体表现在: 1)《施工合同范本》限定了发包人需要在14天以前发出变更,而FlDlC合同中,任何时候工程师都可以发出变更指示。 2)FlDlC合同中变更的指示由工程师发出,而我国《施工合同范本》中变更指示由发包人发出。 可见在变更管理中,咨询工程师取代了我国的发包人,体现了其核心作用。 除此之外,关于暂列金额的规定也体现了咨询工程师的核心作用。类似的例子在FlDlC合同中有很多,在此不一一举例。总之,工程师才是FlDlC合同中项目管理的核心。

2.2 以合同管理为根本 cFlDlC合同条件本质上就是合同管理。建设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并各自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我国的合同管理看起来与此并无本质的区别,但真正履行合同时,国内外合同管理却大不相同。

2.2.1 合同条款详略程度不同 以我国使用最广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其所有条款仅共计47款,通用条款部分总宇数仅计16598宇。而《FlDlC合同条件》考虑了近百年来土木建设的经验,将项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全部详细写入一个个条款中,为履行合同管理提供了良好依据。

2.2.2 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 在我国,少有业主或承包单位中主要领导认真研究合同,他们常常通过各种方法处理本该是合同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特殊国情下,他们将更多的关注放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没有对合同管理足够的重视。 在《FlDlC合同条件》下,情况则不尽相同。不同于中国人以人为本及以和为贵的传统,外国人更加重视法律、合同、规则等文件。作为国外的项目管理人员,首要的事情即研究合同并熟悉合同,所有事情都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办事。

2.2.3 履行合同的程度不同 合同履行状况在我国建筑领域内并不可喜。首先,在国内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和质量控制存在严重问题,不认真履行合同是重要原因。关于安全和质量问题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认真履行合同则该类问题会大大减少甚至杜绝。其次,我国建筑领域工程款发放中拖欠问题严重,已成为建筑市场的顽疾。而对工程款的拖欠就是不正当履行合同管理的表现。再次,在工程进度方面我国很大程度上受人为控制,而不是依据科学和合同。脱离计划进度,也是不恰当履行合同的表现。

3 国内项目管理模式特点

3.1 以建设单位为核心 在我国,建设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由于这种投资属性,在我国项目管理必然是以建设单位为核心的项目管理。

3.1.1 建设单位风险的转移 由于国家投资主体的地位,建设项目的风险很多时候不是由决策领导者来承担,而是由国家承担。因此建设单位的领导者自然会相对淡漠项目投资的质量、成本、安全等的控制。而在国外,投资主体常常是私人、或者具有股份性质的公司,如果项目失败,建设单位决策者自己将要自食其果。所以,对建设项目中的任何一个要进行的决策,建设单位领导者自然都会慎重考虑认真对待,进行反复论证研究之后才会作出决策。 在国内,建设单位领导者多数情况下进行的都是盲目决策,很少经反复论证研究后才做决策。例如某些领导者因政绩原因擅自缩短工

期,这种行为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往往造成低劣的质量及高昂的成本等恶果。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最后的风险由国家来买单。 虽然关于决策者特定条件下风险的承担我国法律做了相关规定,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上决策者承担的责任受到的处罚与其造成的损失乃至从造成损失的过程中获得的好处是不成比例的。

3.1.2 建设单位的债务人身份 根据建筑工程分包在《合同法》上的性质,施工承包合同为一个双务合同方当事人是互负债务的,承包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修建工程,而建设单位有义务及时支付工程款。由于债权人是建设单位,债务人是分发包人,因此,施工单位会想方设法应对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不敢对建设单位有所怠慢,目的就是及时收回工程款。把握住施工单位担心收不回工程款的心理,建设单位时常会以工程款延迟或不支付要挟让施工单位去完成某些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建设单位同样的要挟手段也适用于针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这更加助长了建设单位的核心作用。

3.2 监理的弱势地位 在国内,监理工程师与FlDlC合同中的工程师是相对应的,但两者行使的权力以及职能范围却相差很多,我国的监理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下面对导致监理弱势的三方面原因进行分析。

3.2.1 合同范本的规定 从第二部分工程师的界定分析中可知,《FlDlC合同条件》中咨询工程师为核心,赋予了工程师很大权利。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可以对通用条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但也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利做大规模修改,不能背离FlDlC精神。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我国的:“工程师”即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的赋予与《FlDlC合同条件》相比局限了很多,可以说我国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与FlDlC合同中咨询工程师的权利对比可谓相去甚远。

3.2.2 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的监理单位实质上为建设单位的人。《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确定了监理单位人的身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建设单位的授权决定着监理单位的权限。在实际当中我国尚无哪部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授权的底线,利益驱使下,一般建设单位不愿过多地授权给监理单位。这就从法律的角度决定了监理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3.2.3 我国的特殊国情 国内监理工程师是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理,具体体现在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的管理上。而控制的核心表现为签字权。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的进展不应得到承认。施工单位无法获得工程款,但实际当中并非如此。 在我国大多数工程的进度由建设单位甚至是政府部门控制,并非监理工程师。而由于建设单位的非理性投资行为、施工单位有绕过监理从建设单位处取得工程款的能力、政府部门的干预、糖衣炮弹的攻击等等,监理工程师在成本和质量的控制中的诸多环节难以全面防范,显得苍白软弱。

第10篇

(一)审计介入点不同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以下简称教育部29号文)指出,对“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情况,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实际上,各高校基本从自己学校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不同的介入点开始审计。有的从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介入,有的从施工单位招标开始介入,有的从工程施工开始介入,不一而足。而从投资估算开始介入,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全过程审计的高校极少。

(二)审计范围不同

全过程审计的内容主要有11个方面:(1)工程审批程序审计;(2)设计审计,包括初步设计审计、施工图设计审计和设计变更审计;(3)工程量清单编制审计;(4)工程招标投标审计,包括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审计;(5)工程合同审计,包括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的审核把关和合同执行审计;(6)拆迁审计;(7)内部控制制度审计;(8)工程物资采购审计;(9)隐蔽工程审计;(10)额外工程审计;(11)工程进度审计,即定期对工程量清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由于审计介入点不同和具体审计方案不同,各高校的全过程审计基本都未完全涵盖以上内容。

(三)审计深度不同

所谓审计深度,是指对审计事项的审计细致程度。比如工程量清单编制审计,有的高校是全过程审计方和建设主管方委托的清单编制单位背靠背编制清单,然后将两份清单进行比对,在此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有的高校没有安排全过程审计方编制工程量清单,只对建设主管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两者效果必然不同。再如,对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审计,是对所有工程变更联系单都进行审计,还是只选择金额比较大的进行审计,金额大小的划分界限是多少。这种审计深度问题贯穿于全过程审计的始终,对审计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四)审计主体不同

目前高校工程审计专业人才紧缺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很多高校都是委托社会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全过程审计。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全过程审计业务的部门一般是高校内审部门(审计处)。而有的高校是建设主管部门(一般是基建处)既代表学校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同时又代表学校委托事务所对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还有的高校是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一家事务所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内部审计部门委托一家事务所进行全过程审计。另外,各高校与事务所所签审计合同不同,导致学校及代表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的部门与事务所的合同关系具体内容不同,即甲乙方权责界定不同,这些对全过程审计工作的开展及审计质量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五)审计方与建设管理部

门权责范围不同教育部29号文对全过程审计的定位为“监督、控制和评价”。但在全过程审计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审计越位、错位、缺位现象表明,对这一审计定位的把握是一个难点。有些项目中,审计方在每一个工程管理环节都需要签字认可,没有审计负责人签字同意工程量确认无效,没有审计负责人签字同意不能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审计负责人签字同意不能支付工程款。还有一些项目中,审计方只是针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审计,将原本要在建设工程全部竣工后一次性做的结算审计分批提前完成而已。这两种情况反映出不同高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中,审计方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权责范围是不尽相同的。前者存在明显的越位错位现象,而后者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全过程审计。

二、高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全

过程审计处于探索期高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在我国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方式,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处于探索期。目前,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不成熟性表现在:(1)没有成熟的套路。目前没有一种大致成熟的套路可以参考或者复制,各高校的具体做法不一,效果殊异。(2)相关制度不够细致完善。比如关于全过程审计的理论研究认为应从工程立项开始介入审计,但在实践中这一点很难做到。(3)相关文本没有规范性范本,比如全过程审计委托合同应该是对全过程审计职责范围的契约界定,但没有像《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详细准确)这样的文本可供参考,各高校的全过程审计委托合同内容不同,格式不一,这与各自对全过程审计相关概念的理解不同及具体做法不同前后呼应,以致不同高校做法大相径庭。

(二)高校内部审计有效性有待提高

高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学校领导担任负责人,由学校基建部门为主组成日常管理部门,学校审计部门作为与基建部门同级的内部机构,在面对同级部门和上级领导时很难做到完全真正独立,这种情况在全过程审计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尤为突出。另外,高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参差不齐,全过程审计相关各方对审计任务和职责的共识度较低,这些因素一起对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如何做到参与而不干预、监督而不越位、控制而不管理,评价而不决策,是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面临的现实问题和难点。

(三)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及事务所水平存在差异

目前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工程审计人员少、任务重的现象仍很普遍,因此,大部分高校的全过程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借助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开展全过程审计,同时,高校内审部门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全过程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这种情况下,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事务所相关审计工作人员的胜任能力,以及双方职责关系的合同约定对全过程审计的有效性和审计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目前,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差异较大,事务所对高校内部管理及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理解和经验差异、事务所派出的审计工作人员专业结构和水平差异、高校与事务所的委托合同内容的差异共同构成了审计队伍整体水平的巨大差别,相应地,全过程审计的有效性和质量也存在较大差别。

三、高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改进对策

(一)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出台相应的法规和制度文件,厘清概念,规范操作,对于高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高效开展有重要意义。首先,厘清全过程审计相关概念,准确界定全过程审计的起点、终点、范围、要点等,明确审计方的职责,并形成规范性的法规或制度文件。这是做好全过程审计工作的基础。其次,提供相关文本的参考范本,提高全过程审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全过程审计协审单位招标文件参考范本,学校与协审单位合同范本,全过程审计小组技术人员标准组成等。最后,完善全过程审计的相关辅制度,比如全过程审计协审费用计算等,这是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

(二)高校内部加强审计沟通与协调

高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涉及到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处)、协审单位(事务所)、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基建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部门多,业务交往复杂,即使各方准确充分理解彼此职责范围和分工,相互间需要沟通的信息量也是非常大的。实际情况是,相关各方对于全过程审计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较大的差异和误解,这为原本复杂的沟通增添了难度。尤其是作为同一学校内部平级部门的基建处和审计处,分别在项目建设和全过程审计中履行重要职责,负有主要责任,既需要密切协作,又存在固有矛盾,两者关系对项目建设和全过程审计都影响巨大,因此,学校管理层因其行政管理层级较高,既要关注项目建设和全过程审计目标实现,又要在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的基础上,强化对全过程审计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各方优化沟通,团结协作。

(三)高校内审部门加强对事务所的遴选和管理

全过程审计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务所的工作成效,因此,对事务所的遴选和管理是高校内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优质的招标文件是事务所遴选工作的关键。在高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具体的全过程审计工作大部分依据来源于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这更凸显了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招标文件中一般包括招标需求、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合同主要条款,这些是对拟确定的事务所的要求、产生办法的描述,是对全过程审计委托关系双方职责的初步界定,也是对通过招标确定的事务所工作开展的指导和约束,因此必须仔细推敲,准确表述,通过招标文件将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理念予以体现,通过招标选择实力较强的事务所承担全过程审计协审工作。

(四)根据审计环境和审计目标制定合适的审计方案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 合同 管理 争议 信息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088-01

随着地方经济建设提速,国家每年都从招标、造价和安全质量管控等方面,逐年加大建设领域过程管控的规范管理力度,而工程承建业务的竞争日益激烈,僧多粥少、低价中标,都加大了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风险。项目管理是通过制定系统而周密的管理计划,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促进各参建单位密切协作,共同推动项目建设实现既定目标,从而各取所需、达成合作共赢。因此,要有效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首先要抓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项目管理始终,把项目多方面的管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科学规范地抓好合同管理工作,那么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就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节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和激励考核条款等等。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周期长,短则几个月,长则历时几年,受各种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因素改变,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矛盾和争议的法律依据。项目管理涉及到的合同主体都希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合同中体现考核和激励就成为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经济杠杆。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使风险降低,使工程项目推进顺利,取得好的投资效益。

二、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内容及体系

合同是甲方和乙方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工作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合同主要有:勘察、设计合同、征地拆迁赔偿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分包合同等。因此,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合同全部采用书面合同。

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进行筹划和控制的过程,其主要内容有: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确定工程施工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和反索赔等。[2]

1.合同的签订

(1)签订合同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五个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平等原则。 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自愿原则。三是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公平原则。四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五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把握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避免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导致合同被撤销,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2.合同签订的程序

(1)发放中标通知书。(2)组成项目经理在内的谈判小组。(3)草拟合同专用条款。(4)双方谈判。(5)参照招标拟定的合同条款或合同范本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合同。(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就为项目实际建设管理过程中,对于招标环节合同专用条款漏项和未明确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甲乙方谈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3.合同组成文件及其优先顺序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4.合同的履行

(1)必须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的规定。

(2)必须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

(3)依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合同的变更、违约、索赔、转让和终止。

(4)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迅速向上级汇报并通报有关各方,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和防止不良势态扩大。

三、合同管理的风险控制

1.采用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地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4]。使用合同范本,减少承办人员主观情感因素和业务水平对合同条款增减的影响,是合同签订的重要风险防范措施。不管签约双方诚信度如何,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的风险降到能够控制的最低限度。

2.开展合同交底

建设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组织开展合同交底很有必要。建设项目实施前,业主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合同交底会议,明确建设范围、工作内容、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考核约定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由于工程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施工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升级图纸交底。[5]为了让参建人员更充分地领会业主意图,为了更好实现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主单位有必要要求分包人参加合同交底会议。通过合同交底,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和要求,减少各方对合同履约的认识分歧,从而可采取各种措施以杜绝风险的发生,达到有效预防风险的目的。

3.动态管理合同

工程建设周期长,少则几个月、半年,多则几年,涉及到气候、市场行情、政策因素、施工受阻等建设外部环境变化,会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合同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跟踪收集、分析合同履约情况,发现偏差,及时进行合法、合规、合理的调整,避免主观人为风险、减少客观自然风险。

结论

合同作为建设领域的重要经济行为,做好合同管理将直接有助于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控制和圆满完成。关注合同履约、风险控制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课题。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保持信息畅通,加强合同管理,顺利完成目标任务,实现各项目建设主体获得最优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 向鹏成,任宏,郭峰.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其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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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直接发包。招标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相关法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进行2.1.1中所述的业主指定分包时,也须依法进行招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或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建筑施工、普通建筑材料等标的物,一般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专业性较强、竞争性可能不足的设计和EPC等标的物,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对于金额较低的标的物,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比选)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对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则只能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2招标采购进度安排

项目招标采购的进度安排必须满足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并细化到每个标的物招标采购的起止时间点。建设工程招标采购一般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控制施工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根据设备制造周期的长短进行合理安排,有些工业设备因制造周期长可能在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就需要立即进行招标采购。施工招标一般的顺序为:施工准备工程在前,主体工程在后;制约工期的关键工程在前,辅助工程在后;土建工程在前,安装工程在后;结构工程在前,装饰工程在后。招标的具体顺序应结合实际工程的特点、条件确定。对于每一次招标还需拟定其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

3评标办法的选择

常见的评标办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最低价法。对于有一定技术难度、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仍然有一定差距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技术简单、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差距较小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主要应用在简单的施工标、较普通的材料采购标,其他标的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EPC类标的物宜采用二阶段招标评标法。第一阶段投标人根据业主的基本方案、技术指标、功能要求、装备水平要求、工期要求,编制深化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工程量报价,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后,统一设计方案,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按照统一的设计方案进行第二阶段投标,评标专家进行第二次评审,第二阶段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报价的评比。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在技术标、商务标(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拟派人员情况)、经济标(报价)的分值分配上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分配。施工类、设备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70%左右,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20~30%,服务类标的物的评标应对拟派项目团队的资格、能力、业绩等人员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评分,并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信誉进行考察评分。

4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

评标办法、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是招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合同形式的合理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科学明确约定,也是合同能按照业主既定的原则迅速签订和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合同基本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形式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的风险分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单价合同,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和固定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款,对于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办法,调整单价。对于工程资料完善、工期短、工程变化很小,风险低的标的物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资料相对完善、工程可能存在局部变更,存在一定风险的标的物可采用变更部分内容价格可调的总价合同,即可调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应用于设计资料不完整、变化可能会较大;时间要求特别急(如抢险、救灾);或技术复杂程度特别高,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无法详细确定实施方案和费用的工程。招标文件应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明确,以便投标人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能正确估计合同风险,更好地进行投标报价;同时减少合同谈判的工作量,有效避免投标人在中标后双方不断地讨价还价,甚至合同谈判破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都有相应的合同范本,其通用条款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均有常规约定。招标文件应明确采用何种合同范本,约定专用条款中的主要内容。应明确的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具体范围和数量;质量标准和要求;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风险分担方法;违约责任等。对上述主要条款的约定,须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体现针对性,并做到公平合理。制定合理的合同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应慎重考虑合同双方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合理的风险分担能激励承包人努力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实现合同双方共赢的局面。如果在招标采购阶段,业主利用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的优势,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风险过多地转移给承包人,将造成承包人在投标时过高考虑风险而提高投标报价,或合同实施阶段风险发生时承包人无力承担而被迫违约,造成工程预期目标无法实现,将给业主造成更大的损失。

5结语

自从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就开始尝试招标采购机制,1984年,鲁布革水电站正式引进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投标制,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全面推进和规范了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目前,招标投标活动已是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基本方式,但是还普遍存在着业主对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的前期总体策划重视程度不够、水平不高,给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带来很多不利影响的情况。因此,我们还需要高度重视包括招标采购策划在内的项目前期策划,不断提高策划水平,才能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目标和投资经济效益的实现。

作者:周新国 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