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6:26: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范围,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家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的;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办理林权登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四)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资产评估学是一门利用经济学等基本原理,以提供交易资产价值尺度和价值信息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分析方法手段和执业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专业价值意见,从而为特定交易提供价格决策参考依据的应用型学科。资产评估的学科依据问题,即资产评估究竟是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学科的理论框架、体系构建与发展方向,因此一直是资产评估理论界普遍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重点围绕独立学科的界定标准,对资产评估的学科依据进行论证。
一、独立学科的界定标准
对于独立学科的界定标准问题,学者们进行了较多的理论探讨。例如,张敏(2000)指出: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其标志是发现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形成明确的学科目的和独到的研究方法。吴国盛(2002)认为:“一个学科之所以成为学科,就在于它有自己独特的范式”,此种范式有观念层面和社会建制或社会运作层面两种,其中社会建制方面的范式建构,“其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它包含学者的职业化、固定教席和培养计划的设置、学会组织和学术会议的制度的建立、专业期刊的创办等。”张永和(2005)提出: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应该有自己的纯粹性或学术根据地。只有学科的纯粹性存在,它才可能有别于其他学科。准确把握自己的研究范围,是学科存在的前提。辰目(2006)认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自己独特的知识体系和知识构成,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具有培养目标明确的专业方向。陈江波(2007)认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需要如下几个要素:一是研究的对象或研究的领域,即这门学科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研究对象,具有特殊的规律。二是理论体系,即形成特有的概念、原理、命题、规律,构成严密的逻辑系统。三是研究方法。而保证学科的发展要求有良好的学术梯队、优秀的学术带头人、现代化的实验室与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立足学科前沿的科学研究方向、规范有序的学科管理制度等。郭翠菊(2010)提出:学科独立的标志往往就是作为一门科学诞生的开始,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它产生的标志性著作,这本身就是一门科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科学的宣言,如同婴儿的第一声啼哭宣告其降生一样。
综合上述学者观点,不难看出,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可能涉及几个方面,即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具有独特的:①研究对象;②研究范围;③研究方法;④学科目标;⑤理论体系;⑥教育体系;⑦课程体系;⑧培养计划;⑨专业方向;⑩学会组织;专业期刊;标志性著作等。其中,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是获得最普遍认同的前提条件,可视为一门独立学科形成的基本前提;而独特的学科目标、理论体系、教育体系、课程体系、培养计划、专业方向、学会组织、专业期刊、标志性著作等是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及的前提条件,可视为一门独立学科形成的一般前提。
二、资产评估的学科依据之基本前提
(一)资产评估学科的研究对象
资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在分析资产运营环境与资产本身特征的基础上,对特定时点及约束条件下的资产价值进行估算,为交易方提供一个基础价格尺度和价值咨询意见。因此,资产评估作为价格发现机制的补充,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提供支持,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业;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的重要性愈发突出。可见,资产评估主要回答的就是资产价值“是什么”的问题。而资产评估学科作为应用经济学科中的年轻学科,正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资产估价活动及其内在规律的学科,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研究对象涉及资产估价活动及其内在规律的方方面面,小至资产评估的定义、特征、功能与作用、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依据等基本理论知识,大至资产评估的实务操作、风险管理、法律责任、职业道德、人才培养与行业管理等。这些独立的、确定的研究对象是其他相关学科无法替代的。
(二)资产评估学科的研究范围
客观事物是极其复杂的,某一现象领域的事物,有时为几门学科所共同研究;这些不同的学科,从不同角度去研究该事物矛盾的不同方面。资产评估作为一门应用型很强的学科,与会计、审计、统计、金融等应用经济学科存在部分研究范围的重叠交叉,但它们又有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方法。与此同时,在资产评估学科的特定范围之内,还可以划分成若干个分支。首先,根据研究内容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实务研究、管理研究等。其次,根据资产类型和交易类型,可分为机器设备评估、房地产评估、流动资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资源性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资产类评估领域;又分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税基评估等交易类评估领域。第三,根据资产评估服务的领域,可分为服务于产权市场的资产评估、服务于资本市场的资产评估、服务于会计核算领域的资产评估等。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资产评估,是本轮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抓好资产评估工作,规避整合过程中的风险,本着“精细化管事、军事化管人”的治企理念,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边摸索、边研究、边实践,逐步形成了具有汾西特色的“一会四协调、一评四分开、一矿七控制、一项三审核”风险控制框架。
一、贯彻资源整合指导思想,认清资产评估重要意义
山西煤炭问题,是产业问题、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民生问题。特别是煤炭资源无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多、小、散、低”的粗放发展格局必须改变。煤炭资源整合是实现“三个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的必由之路,也是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重要任务。煤炭资源整合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次资源重新配置、经济重新洗牌的利益再分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局”。煤炭资源整合就是要做到“努力让各方满意”(让被整合的企业满意,让整合的主体企业满意,让地方政府满意,让利益相关的农村满意)。这其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是整个工作的关键,是重点之重点,难点之难点。因此,必须认清本轮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是双方交易的重要依据
资产评估的核心是对资产价值的估算。通过这种估算,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便于实现被整合煤矿产权的公平交易和流动,坚持“不损害被整合煤矿利益,但绝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从而为兼顾各方利益提供重要的经济依据。
(二)资产评估程序是界定产权的合法途径
资产评估过程是资产的保权过程。被整合煤矿的大多数资产(房屋建筑物、出资修建的公路、车辆)没有法律上的权属证明,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核实被整合方及相关各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将不明晰的产权予以确认,使得整合后的资产产权合法化。
(三)资产评估工作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
资产评估工作重点在于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核实被整合煤矿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对外担保或抵押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资源储量、资源价款缴纳情况等,杜绝恶意侵权及隐性操作,有效规避重组整合风险。
二、资产评估工作艰难复杂,评估风险控制必不可少
在“国进民退,还是大进小退”、“市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煤老板何去何从”等质疑声乃至拷问声中,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毅然推进,其成效已经显现。而汾西矿业的资产评估也可谓艰难前行,其间还走了一段弯路。本次资产评估面临的问题多、依据少、难度大,必须严格控制资产评估风险。
(一)会计基础工作相当薄弱
大多数被整合的煤矿会计基础工作存在单据不全、账目不清、审核不严的问题,如多数资产未能取得正规票据、账实不符、大额工程预(决)算书未经有资质的单位审核。正规的审计评估需要重新建账,编制模拟报表,涉嫌“做假账”问题,致使正常的评估程序无法实施。
(二)资产评估可操作依据少、难度高
资源整合资产评估的不是一般性资产,既涉及采矿权、资产权、所有权的确认,又涉及地面资产和井下资产成新率的研判,还涉及资本性资产和费用性支出的界定,也有生产矿井、基建项目的区别。这些错综复杂的评估工作,现有的政策和惯例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单纯的职业判断又存在较大的隐性风险,被整合煤矿的资产评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课题。
(三)部分井下资产无法实测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整合的煤矿三分之一以上由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井下供电、运输、通风等系统损坏严重,不具备下井实测条件。而井下资产一般占其全部资产的65%以上,对这部分资产评估面临着重大难题,评估风险的控制尤为重要。
(四)特殊资产产权难以界定
被整合煤矿因生产需要,独资或合资修建了连接到矿区的主供电线路,连接到乡村的公路和桥梁。这部分特殊资产的产权不明晰,对其评估也应采取特殊办法,以防整合后给公司带来隐患。
(五)坑口转让无序
因矿业权的交易完全转向市场,各类社会资金纷纷涌入,其中不乏投机行为扰乱矿业秩序,加之“关小上大”,出现了资源价款层层转让的“泡沫”现象。这给资源价款及坑口转让费的评估造成了严重障碍。坑口转让费成为本次整合中一道不可逾越的“槛”。
(六)资源整合任务重、时间紧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有六十个被整合对象,资产评估工作要求全面铺开、同步进行,任务十分繁重,时间十分紧迫。资产评估工作要达到保质保量,必须建立严密的资产评估风险控制体系。
三、创建评估风险控制框架,实现资产评估风险控制
山西省本次“强制性”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全国是“第一家”。作为煤炭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局面、新情况和新课题。自整合初始,汾西矿业集团就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有创新的原则,在大量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在省市有关领导的指导下,多次组织本省有关专家学者研讨,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发展、规范,逐步形成了具有汾西特色的“一会四协调、一评四分开、一矿七控制、一项三审核”的风险控制框架。
(一)建立“一会四协调”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为了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有序,集团公司专门成立了资产评估评审委员会,并下设评审组、现场组、专家组、督导组,形成了“一会四协调”的组织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评估报告的内部评审工作;评审组由财务、审计业务骨干和外聘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项目、范围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现场组由基建、机电、供应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土建矿建资产、材料设备物资进行清查核实;专家组由集团公司基建、机电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组成(也聘请相关县市煤管局专家参与),负责审查被整合矿井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对相关资产是否纳入评估范围作出鉴定;督导组由审计、纪委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对评估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组分工明确,从评估立项、现场清查、初步评审、监督审验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这些是实施资产评估风险控制非常重要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一评四分开”控制原则:构建监控体系
1.坚持“评估主体与审计主体分开”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被整合煤矿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确保“审计不评估、评估不审计”。这样有利于增加公信度。
2.坚持“实物资产评估与矿业权补偿分开”的原则。本次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对于实物资产部分,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值。对于矿业权补偿部分,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晋政办发[2008]83号文)的文件精神,在核实被整合矿井剩余资源储量的基础上,依据缴费标准和补偿系数计算。这样,有利于降低评估结果失真风险。
3.坚持“清查、评审、谈判分开”的原则。即参与现场清查人员不参与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参与报告评审人员不参与谈判工作。通过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机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效防止互相串通。
4.坚持“资产评估与法律尽职调查分开”的原则。资产评估师、律师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从不同的角度了解被整合煤矿的实际情况,相互核对,以有利于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一评四分开”原则,为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提供了可操作的科学依据。
(三)实施“一矿七控制”评估程序:实现风险控制
从评估立项、选聘中介机构、核实范围、现场清查、收购方式、价款支付、资料归档等方面,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工作实施了“一矿七控制”的评估程序,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是实施资产评估风险控制的关键。
1.评估立项的风险控制。依据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的批复,各资源整合项目筹备组提交书面申请,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审点是可行性及投资回报率。在上报的申请中,共有三个整合矿不符合审查条件,未予立项。
2.选聘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函》等文件精神,委托山西正光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对各中介机构执业资质、社会信誉以及收费标准进行认真评选,经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选聘了八家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准入机构。各资源整合项目筹备组在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必须在准入机构中选聘,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在本次评估期间,由于履职、信誉等原因,有三家评估机构被取消准入资格。
3.对资产评估范围的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矿区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物等大部分资产,必须取得被整合方相关资产无产权争议,且不存在对外抵押和担保的承诺函,方可纳入评估范围;对于各矿井下的顺槽、切眼等费用性资产,明确不纳入评估范围;对于矿方申报的在建工程前期费用,不单独审计、评估,明确在进行实物资产评估时,由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费率予以考虑等等。这些评估范围的确认,可以降低评估操作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问题出现。如某被整合煤矿的评估结果中,将废弃的巷道列入了评估范围,该矿实际井田面积1.03平方公里,周长4公里,而评估的在用巷道却有40公里,评审组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较大差异,并以审核意见函的方式提出了异议,要求评估方予以重新核实。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要求矿方能够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否则不予纳入评估范围。这可防范交接后因权属争议而引起的风险。经初审,共有50座被整合煤矿涉及此类资产,通过补充完善手续,将未取得相关有效证明的资产予以剔除,共核减评估值519万元。
4.现场清查工作的风险控制。现场工作小组深入被整合煤矿现场,全过程参与、协助、监控财产清查和审计评估工作,其中:机电部门人员负责井上下设备和管线清查核实;基建部门人员负责井下巷道、井上建筑物清查核实;供应部门人员负责材料、配件的清查核实。凡纳入评估范围的所有实物资产,均应取得整合双方以及审计、评估机构四方签证,有效防范了实物资产的虚报风险。如评估中,某被整合煤矿申报了306万方土石方量,申报金额3 158万元,现场组及专家组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后经督导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实测,核实后土石方量仅为60万方,评估值修正为708万元,前后出入多达2 400余万元。
对于无法实测资产的评估,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作了专门规定,对于不具备下井条件的资产评估,必须取得矿方承诺:一是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二是在具备下井条件后,按现场核实资产数量、质量调整评估值。在此基础上,方可正式进入评估程序。根据集团公司汾煤财发[2010]183号规定:对于无法实测的井下资产,根据被整合煤矿提供的经煤管局盖章确认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对其配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后作出综合判定,并提出该部分资产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的建议,再交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决定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目前,通过组织专家鉴定,已有3个煤矿井下资产列入了评估范围,有7个煤矿井下资产被从评估范围中剔除,巷道、设备类资产核减金额达4 675万元,有效地防范了该部分资产的评估风险。
5.收购方式抉择的风险控制。被整合煤矿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很难核实,还存在坑口转让费、民间借贷利息等普遍问题,这给股权收购方式下的净资产估值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评审委员会决定采用资产收购方式,除环境保护、职工安置等法定责任外,不考虑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在该收购方式下,只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现场清点工作,使之与清查明细表上列示相符,即可防范风险。为此,在前期评估中,审查核减各矿所谓的坑口转让费、民间贷款利息、前期项目费等各类支出共计2.43亿元。
6.资产价款支付的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资源整合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未下井实测的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已下井清查的井下资产,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井上已清查的资产中,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供电线路等各项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后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同时对支付购并款项实行总额控制:“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内部初评的,资金支付限额为评估值的30%;通过上级审核的,资金支付限额为评估值的50%;剩余未支付的实物资产价款部分,待资源整合项目手续完善后,方可予以支付”。另外,对于纳入评估范围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支付购并款项时,全额扣除尚未支付的设备租金,由整合后的新公司分期支付。通过建立完善以上付款制度,严格控制付款比例,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7.项目资料归档的风险控制。评审组加强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对上级部门政策文件、资产评估全过程的各类书面资料、电子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真正做到“一矿一册,归档管理;一事一议,专项记录;纸制电子,互补齐全;申报批复,分类装订”,把档案归好,为整合工作提供重要参考;把档案管好,要经得起纪检审计推敲。
(四)落实“一项三审核”评审机制:保证公平真实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每项评估报告,集团公司建立了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即董事会扩大会)三级评审机制,这是实施资产评估报告风险控制的有力保障。
1.评审组初审。评审组对中介机构提交初稿及四方清查盘点表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审意见书。重点审核评估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汾西矿业集团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并提出修改建议,将中介机构修正记录分项存档备查。
2.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提交的初审意见书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组、现场组、专家组以及督导组的项目审查工作汇报后,各评委发表评审意见,中介机构答辩,最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各评委意见发表主审意见,决定报告是否通过。报告获得通过的,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生成的初评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如报告未获通过的,评审组负责出具审查意见函,退还并通知中介机构修改报告。
3.集团公司决策层集中审议。集团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即董事会扩大会)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评意见书、评估报告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获得通过后,呈报上级部门核准。
四、开拓评估新思路,探索评估新机制
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很有意义,也极具挑战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工作中摸索出了一套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妥善解决了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思路要清,方法要新
煤炭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和条件。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团公司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精心设计、认真制定资产评估实施方案,适时稳妥地推进了资源整合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创新了很多工作方法,如资产收购法、无法实测资产处理法、坑口转让费回避法等,妥善解决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二)制度设计要先行
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规范资产评估程序,集团公司首先想到的是制度设计先行,先后了《关于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公开选聘准入机构的通知》、《汾西矿业集团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实施方案》、《关于规范资源整合资产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资源整合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二十多个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力地保证了资产评估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资产评估重要,风险控制更重要
关键词:企业 资产评估 评估方法 评估结果
不管是建立股份制经营、合作经营,以及中外合资的企业,还是企业保险、经济担保、破产清算、兼并等,都要由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的价值量进行合理、公正地评估,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外商投资人,资产经营者和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企业资产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
1.不够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比如,评估机构是中介机构,它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法来确定评估方法与程序的,行政机关是无权干预的,然而,一些评估结构不够独立,经常会出现行政干预的现象。为此,完善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是非常迫切的。
2.资产评估标准不统一,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存在不足。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有关的法律,然而,未能够对评估人员的道德与业务活动进行有效地规范,仅仅是依靠行政部门来管理资产评估,从而使得评估标准不能够统一,这不利于提高资产评估的效率和公正性。在行业自律、政府监督和法律规范确立的影响下,资产评估行业的政策环境是比较宽松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加凸显出我国资产评估理论体系的不足之处。
3.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当前评估当中的收费标准是评估结果,而这跟国际惯例与评估的公正性是相违背的。资产评估的目标是客户的最大满意,收费不关联到风险程度、取证难易、范围大小,这使得资产评估人员为了私利而违背职业道德与评估原则。
4.资产评估失真。因为资产评估值是一个估计值,而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是它的真实值,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存在一些差别的。倘若这种差别在一定的限度之内,那么就可以称之为合理的估计值,倘若这种差别太大,那么就会出现资产评估失真的现象。
5.不能够合理和科学地评估无形资产。第一,产权市场发现价格与买主的重要基础是定价体系的合理健全。然而资产评估方法不够健全的问题,就导致不能够合理地定价产权。第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将不够科学和不够健全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原则、方法暴露出来,评估机构不一样,所实施的评估方法也是不一样的,这使得评估值有很大的偏差,从而导致不能够科学地评估无形资产。
二、解决企业资产评估面临问题的对策
1.完善、规范评估标准与准则。在我国,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与准则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应当借鉴国际经验,与此同时,密切地联系我国资产评估的现状,创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评估准则。第二,准确地定位评估准则,应当对评估行业的管理有所帮助,规范地运作评估业务活动,使得评估效率大大地提高,保障一个公正客观的评估结果。第三,应当注意资产评估的规律与特点,以建构建资产评估准则框架。
2.注重研究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开拓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的稳定发展,当前形势下,从深层次上纵观资产评估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跟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不够完善与理论研究滞后有关。为此,在积极地推动资产评估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理论研究。第一,实施准确性的评估。静态性的资产评估结果仅仅可以将某个时点上资产的价值反映出来,然而,动态性地分析市场是评估资产的基础,评估理论解决的就是这种静态评估结果和动态分析分析基础相统一的问题。第二,在市场经济当中确定评估方法。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地位加以明确,清楚它的内在机理,只有如此,才可以合理地评估实际的情况。第三,为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评估准则的制定,不但要求实践经验,而且还要求理论指导。如果资产评估的理论不够清楚,就不能够形成合理的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就较难将其他行业和资产评估的关系处理好。
3.制定科学的评估收费标准。明确评估准则,评估人员的收费不依据评估结果来进行。评估收费需要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收费的多少仅仅需要跟评估的潜在风险、取证难易、时间的长短,以及范围大小挂钩。评估收费应当将科学的评估项目收费标准设计出来,不允许人员与机构竞相压低价格,对评估的质量产生影响而使得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根据国际惯例,实施事先制定价格收费的策略,这样不但能够准确地进行评估,也能够防止由于私利而过高地估计资产价值情况的出现,以对各个方面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4.提高评估人员的自身素质,确保评估核算的准确性。评估人员应当加强学习,进一步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第一,评估人员需要进一步地学习,多多参与学术交流。第二,相关的部门需要实施评估专业教育,创建健全的评估专业教育体系,健全资格准入机制,且要把职业资格与学历教育相统一,创建健全的后续教育机制。
5.实施合理和科学的评估策略。第一,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调控。结合资产评估的有关要求,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资产评估管理法》制定出来,对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原则、方法、标准,以及立项要求和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二,将资产评估的管理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理顺。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主管地位与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主体地位进行明确。与此同时,一系列的部门结合从严审批,加强执法与检查,对违反政策的个人与单位进行严肃地查出。第三,对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创建一致的资产评估法规体系,消除行政干预与多头管理,加速建设人员队伍。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企业产权交易、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企业租赁或兼并收购、合并联营等形式不断发生,进行企业资产评估已成为重要的环节。资产评估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更好的维护和协调了资产持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促进了企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希慧.浅议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7,(22):66~67.
[2]刘玉华.资产评估综述[J].东北林业大学报,2006,(05):16.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失真;方法
无形资产这一术语,在不同的学科,不同应用环境中,有不同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表述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国际评估准则》中的定义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一)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
一个企业到底有哪些无形资产,其价值量如何,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并不清楚,形成了资产管理的盲点。只有充分揭示这部分资产的真实价值,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使之规范化,保证企业资产完整性。
(二)资本运营需要,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企业改制、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上市等各种经济活动中以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已很普遍。
(三)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依据
评估的过程是资产清查的过程,重点在于发现企业在资产管理、经营过程、资本结构、企业效率和盈利能力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解决或为企业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经营者对无形资产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合理分配资源,减少投资的浪费。
(四)无形资产评估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呈现飞速发展趋势。其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增长尤为突出,其年平均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了有形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因此对于技术类商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是很有必要的。
二、无形资产评估失真的原因
(一)评估范围和对象界定模糊,造成无形资产虚评
确定无形资产评估标的物是无形资产评估的出发点,但无形资产无实体性的特点使其评估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成为无形资产评估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企业和评估师往往对无形资产认识不足、漏评无形资产从而造成资产的流失。对无形资产认识不足的另一种表现是:只注重外在形式不关注实质内容,造成无形资产的虚评。
(二)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计算误差大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有统一的标准,而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使得对同一无形资产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方法仍处于摸索之中,各行业根据自身需要各自制定相关的具体评估标准,这就造成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各评估单位过分依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业标准、数据和方法;阻止其他行业的评估机构进入本行业市场,评估工作的透明程度比较低。
(三)评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齐全,评估方法的选取受限
由于外部数据参考价值不大,又缺乏行业统计数据,评估中所需的资料大多来自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企业在长期实务工作中对无形资产不够重视,导致往往在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所提供的无形资产相关数据不准确。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评估多采用成本法,但由于无形资产成本与收益的弱对应性,成本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无形资产价值的增加,这些做法都使得成本法不一定能真实反映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
(四)评估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缺乏专门评估机构
无形资产评估是一项全面、系统、复杂的工作。这就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多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人员,缺乏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容易导致评估中的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从而影响评估质量。
三、解决无形资产评估失真的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点意见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明确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对象,拓宽无形资产的外延
要确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首先要明确评估目的,因为有些无形资产只有在特定评估目的下才能成立。例如合并商誉在不涉及合并时就不能作为评估对象,在明确评估目的之后与评估目的有关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都应作为评估对象。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在确定评估范围时,应扩大无形资产的外延。拓展后的大致包括市场资产如企业品牌、营销渠道和特许经营权等。
(二)制定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相关评估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出台与世界接轨、又满足我国具体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的角度确定无形资产的权属。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资格取得、执业范围、权利、义务、行业管理等方面做出规范。
(三)建立网络评估数据库,便于资料的收集
资料的缺乏成为制约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公允性的关键因素。这一现象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完整公允的无形资产评估数据库。该网络数据库的建立,对于无形资产评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然能消除以往评估工作中的很多弊端,促使无形资产评估工作高效化、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四)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专职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性以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可考虑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具体细分为机器设备评估师、无形资产评估师和企业价值评估师等。同时应加强评估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让广大从业人员在外界干扰下仍能以崇高的职业道德来要求自己,做出真实的评估报告。
【参考文献】
[1]刘毅.浅议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失真原因及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1(9).
关键词:资产评估博弈论职能
一、资产评估要素分析
在有关资产评估定义的诸多争论中,笔者倾向于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特定时点价值估算的经济活动。即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相应的标准和实用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内在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资产评估的本质在于发现和揭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执业中主要涉及资产评估主体、客体、目的、程序、价值类型、环境、信息以及方法等要素。其中评估主体作为能动因素,是资产评估的主导要素;信息与环境是客观要素,对主体产生支持或约束;而目的、价值类型、方法和程序等通过与待估资产价值标准相联结,并最终由评估主体所把握。现对资产评估要素具体说明如下:一是资产评估客体。资产评估客体是待评估资产。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按照资产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分类,可以分为单项资产与整体资产;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可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二是资产评估目的。资产评估目的即资产业务发生的经济行为,其直接决定和制约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和方法的选择。明确评估目的是评估过程的关键环节。资产评估的基本目的是为资产提供公允市场价值意见。资产评估的具体目的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企业与外商的合资合作,企业清算等。三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资产评估价值的类别,是每项评估价值的具体价值尺度,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同时决定着评估方法的选择。划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要通过明确资产评估结果的类型给资产评估者以指示,明确对什么样的资产业务、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哪一类评估对象应该选择哪种价值类型。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的划分还必须有助于评估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明确评估结果合理性的空间范围和用途范围,便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评估结果的性质及使用范围。从目前来看,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这种分类能够发挥出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中应有的作用。四是资产评估主体。资产评估主体是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人的素质及知识水平、业务经验等在评估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资产评估的任何环节和阶段,都需要人来参与和指导评估技术与各方面因素的整体协调。五是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程序即从资产评估业务受理开始到最后提供评估报告的工作顺序。主要有资产评估准备阶段、资产评估阶段与资产评估报告阶段等。六是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即资产评估所运用的特定技术,是量化资产价值的过程,实现评估目的的技术手段。评估目的与方法的匹配是体现评估科学性的重要方面,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一匹配关系是正确选择评估方法的基本前提。实践表明,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之间的匹配关系,并不是一一对应,而是指对于特定的评价目的,选择高效’相对准确合理的评估方法。七是资产评估原则。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方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并称为当今社会的三大中介行业,必须遵循中介行业的共同的工作准则,即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科学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是对资产评估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专业、科学则是对资产评估人员工作素质的总体要求。八是环境。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中介经济活动,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所谓资产评估环境,就是资产评估活动所处的各种条件因素的集合。根据对资产评估影响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评估环境分为评估内环境和评估外环境。资产评估外环境包括:经济环境,一般包括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政策三个方面;法规环境,法规环境是指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的法律、规范等;政治环境,主要包括一个国家实行的政治制度与体制等;人文环境,人文环境涉及人们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生活方式、教育普及程度和科学精神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资产评估的内环境根据对资产评估的影响方式的不同,又可将其细分为宏观经济环境、产业经济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三个层面。
二、资产评估与博奕论
资产评估业务是伴随着资产业务而进行的活动。在国际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大背景下资产交易量及国际流动性大大增强,随着资产业务如兼并收购、资产重组、抵押租赁、承包转让等活动的开展,原来以不动产为主要评估业务的评估活动随之延伸至动产、珠宝首饰、无形资产、个人资产、企业价值评估等各个领域。评估业务扩展的同时,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资产评估过程模式是由评估目的――价值类型或标准――方法――结果所组成的逻辑链条。这一链条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机械式过程模式,忽略了资产评估主体的能动要素,以及评估信息与环境条件的物质与环境要素,因而缺乏与现实状况契合的系统逻辑与过程论述,更缺乏对人这一重要能动因素的描述,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行为发生冲突与合作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的数学模型研究。博奕论突破了打破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所依赖的两个基本假设,即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足够多和参与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解决了互动决策、多市场均衡同步实现的问题,说明理人之间的策略互动是如何导致了竞争性的价格接受行为,最后形成了均衡价格,均衡价格是资产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均衡,博弈均衡是对一般均衡的超越和发展,在博弈过程中,局中人为实现合作结果而进行着的博弈前的沟通、淡判、签署合同或寻求公认中间人进行仲裁等活动,在这样的非合作博弈中存在多重均衡,不同均衡代表不同的合作程度和局中人利益的分配。在一个具有多重均衡的博弈中,任何以一种能被共同意识到的方式使局中人的注意力趋向于聚集于某特定均衡的事物,都趋向于使这个均衡成为众望所归,并可使之执行。人们将之称为焦点均衡。各种可能的因素,包括环境因素和文化传统、局中人或局外仲裁人的局前陈述或通信等,其中任何一个都能决定焦点均衡。其中将影响到焦点均衡选择的局前通信过程称为廉价商谈,在这样的均衡状态下可以实现集体理性、形成帕雷托最优解。
三、基于博弈论的资产评估过程分析
资产评估属于鉴证性与咨询性中介行业,资产评估的中介性是指作为资产业务第三方的资产评估师或机构活动本身具有与市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特性。风险、不确定性、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构成了资产评估中介演化的客观要求。对于资产评估中介,由于从成
本和能力因素角度看,资产交易双方搜寻相匹配的对象需要付出成本,相遇时也不适于或无法采用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消除逆向选择,需要借助于第三方发出具有“公信力”的“交易信号”;另一方面,资产评估中介人能在市场中利用其“信誉”和专业能力发出具有公信力的“交易信号”,实现对匹配交易对象与不同质量的资产进行有效的市场分离,缩小资产卖方和买方搜寻的范围,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与社会总福利。此外,价格预测是资产评估中介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资产评估具有一定的针对企业资产价值经营管理的风险管理与风险转移的职能,以及降低参与成本的作用,因此资产评估不应是被动、间断性的经济活动。
资产评估的过程实际上是复制买卖方的决策过程,进行相应的市场模拟,并在该框架下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目的是评估人员利用假设条件将被评估资产限定在某种状态下和某种市场环境中得出的“模拟价格”,而如何促使资产利益双方在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双赢”结果,同时实现效率与公平,避免如同“囚徒困境”非合作博弈下的个人理性所造成集体的非理性,是资产评估师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图1)给出了实际资产双方进行交易的各环节,以及有资产评估中介参与时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与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搜索、匹配、谈判环节。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格形成过程进行模拟,除了能够圈定资产交易匹配对象的大致范围外,更重要的是对谈判过程的模拟。从资源配置的效率来看,资源配置有三种方案:有效配置、双边讨价还价配置和市场均衡配置。三者之间有一个经典的结论:讨价还价均衡和市场均衡可以导出有效配置,并且市场均衡配置是讨价还价配置的特例。可见讨价还价(或称谈判)是资产评估有效的模拟工具,而其中又以双向叫价拍卖尤为典型,其可视为同时出价的讨价还价过程,符合作为第三方中介的资产评估师模拟评估过程的特征。在双向叫价过程中,叫价是双向同时进行的动态过程,其结果是形成一个价格水平,在这一水平上,市场中的购买者所要购买的产品恰等于出售者所要出售的产品,反之同理。当对同类产品进行的交易己足够多时,市场就变成了充分竞争市场,所有已交易信息最后浓缩和收敛为市场均衡价格。我国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己经明确规定对国有资产实行产权交易制度,对待交易国有资产实行公开拍卖或议价,所以,双向叫价拍卖以及讨价还价(谈判)对于资产评估过程的研究有着现实层面的依托。对于拟交易资产,资产的对立利益双方矛盾的焦点往往集中在交易价格上。对于资产双方而言,谈判或讨价还价的最根本目的是如何在博弈双方间分配各自的利益,一方收益的增加必定是另一方收益的减少。由此可见,讨价还价是“切蛋糕”与“分摊美元”的“常和博弈”过程。在实际的资产业务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双方不可能有着无限的耐心等待形成平分“蛋糕”的结果。可能的结果是,买方或卖方可以依据自身的耐心优势,或先动优势得到更大的“蛋糕”,也即形成对自己更有利的价格,从而使资产价格偏离公允市场价值。在谈判过程中存在时间与谈判速度的损失。由于任何分配理论的价值均决定于双方是否按照它来行动,从可能的理性限制看,讨价还价者很少能自动达到理论的解。在实际交易中,由于双方谈判能力、技巧以及对资产买进或卖出的倾向不同使得资产双方认同的价格也难以形成理想中的焦点均衡。
除此之外,交易双方在分摊收益时,协议达成的时间延误往往电会增加讨价还价成本。一旦要价与报价开始了往复,每个讨价还价者就会形成对其需要坚持多长时间以使对方接受其最初要价的估计,也即预测对方让步的速度。在每个时点上,当坚持自己立场所能增加的边际收益大于冲突的边际成本时,各方就会决定拖延谈判时间。(图2)表示在讨价还价中随时间变化的变量,P1为卖者的初始报价,Pb为卖者的初始报价,t为协议达成前的最优拖延时间。在不完全信息讨价还价模型中,由于双方都争取让对方相信自己不能接受某个范围之外的任何报价。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议价会增加双方对信息的搜寻与判断、结果偏离公允的可能性增大。现实交易中,往往有耐心优势或先发优势的买方或卖方易形成对自己更有利的价格,从而使资产价格偏离公允市场价值。正是在此背景下,资产评估业务才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壮大。
四、基于博弈论的评估师职能判定
一、对《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认识
著作权资产涉及范围广、权利分类多,资产评估的不确定因素多且对价值的影响较大。本次的指导意见,充分反映了著作权的专业性特点,突出了评估的可操作性,丰富了无形资产准则的理论成果,满足了著作权评估业务解决的新问题和操作要求,达到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例上下呼应以及评估实践的要求。
(一)明确了必须进行现场调查的重要性
《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当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这对防止以往纸上谈兵、规避风险起到了重要的防范作用。
(二)对三种评估方法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解决了预测和参数选取的随意性
在著作权评估实务中,往往出现方法选用的合理性分析缺失或收益法预测和参数选取的随意性等问题。《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特别是对著作权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收益法还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三种具体操作方法: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超额收益法。上述规定强调了三种方法的适用性,解决了评估实务中为了迎合客户随意选择评估方法而不注重合理性分析的问题。在第二十三条中又规定,应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解决了著作权评估长期以来成本和收益不配比,与其他无形资产混淆的局面。
该指导意见还针对估算或预测的主要参数如著作权资产未来收益、许可费、许可费率、增量收益、贡献资产贡献、折现率的估算做出了便于操作的规定。
(三) 强调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合理性问题
《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有形资产折现率。本条规定提示评估师在运用收益法时,关注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合理性问题,将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四)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著作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取得的初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解决了长期以来由于折现率与预期收益口径不一致带来的评估结果不合理的问题。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认识
本指南从服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角度出发,突出了金融企业的特色,按照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类企业提出了较详细的评估说明应披露的事项的要求。指南也充分考虑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要求,不仅为评估报告编制者――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指导,也为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监管部门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
(一)充分体现了金融评估业务的特殊要求
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在行业政策、经营方式及财务核算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指南明确了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规范的行为不同,评估明细表按照银行、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三大类编制样表,其格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格式;明确了评估对象及范围的披露重点不同,《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突出了金融企业的特色,强化了金融资产的评估说明,如成本法《评估说明》指引按照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类企业分别说明企业各科目评估说明应披露的事项。对于收益法及市场法也做出了较详细的规范。
(二)完善了评估报告准则体系,突出了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业务性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四个层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权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不可能脱离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指南以备案核准为目的,定位为评估指南,便于政府监管部门能够清晰理解和审阅。保证了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且与已经的准则和正在起草的其他准则项目在逻辑、体例等方面实现了相互协调。
(三)增强了金融企业评估的针对性
指南全面总结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在结合评估报告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提出了细化要求;在评估报告准则主要规范要素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提出要求。指南固化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可操作性。对于一些可以方便操作,但不宜在指南中出现的内容,以附件形式提供了指引。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会计 协调与合作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简介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及特点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资产评估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业务涉及产权转让、破产清算、资产重组、资产抵押以及财产纳税、财产保险等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性;2、公正性;3、专业性; 4、咨询性。
(二)会计计价的含义及特点
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阶段,主要有三个基本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 2、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3、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一)会计信息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数据和会计方法。评估人员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会计信息都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对资产评估的质量有重要影响。资产评估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程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以经济主体的资产为主要对象
资产评估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许多概念源自于会计,且资产评估的很多工作与会计密切相关。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是简单的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资产分类划分的,资产评估在评估项目方面的阐述口径与会计是非常一致的,即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三)现代会计计量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得到大量运用
资产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最传统的计价法,其余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分析其特点,历史成本法具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规定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现在通货膨胀非常严重,动摇了会计关于币值不变的假定,历史成本法的弊端就自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现代计价法能更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但由于多种原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目前在会计实务中现代计价法还行不通。但是,在发生产权交易、变动时,必须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的依据,显而易见,帐面历史成本不能反映资产价值,须采用现代计价法才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区别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发生的假设前提条件不同
会计学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资产评估中的基本假设是持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清算假设。会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假设,而资产评估只满足其一即可。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目的不同
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论资产,是货币能够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会计学中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是就资产论效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则是为资产的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了公平的价值尺度。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中的资产所指对象的范围不同
对于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资产是指为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会计计价的资产是指为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对一些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可以进行评估,但会计工作中,只有在企业重组时才能对自创无形资产予以确认。此外,会计计价将开办费、待摊费用等也作为资产,而在资产评估中,只是以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为评判标准,这样,一些过时的设备、无用的待摊费用的价值为零或者只有残值。
(四)二者的计价基础不同
资产评估得到的是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在会计中资产计价依据的是历史成本。时点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而会计上账面原值不会改变。就资产评估而言,专业人员须对所评估的资产的市场行情非常了解,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评估模式来套用。对于会计计价而言,则更多是考虑历史成本。
会计师更注重历史成本而评估师更注重市场价值,这也是评估师和会计师在关注点方面的最大差异。会计准则中要求会计师必须准确记录建筑物成本,然后定期以折旧的方式将建筑物成本调整为期末净值,该处理方法是以建筑物日渐老化而丧失其使用价值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师则对其市场价值更感兴趣。在衡量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时,评估师和会计师有不同的看法。按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要求,会计将取得各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其依据为成本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也容易确定和核查,且数据比较可靠。而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价值尺度,在资产交易市场比较发育,能够比较容易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参照物时,对资产评估的计价大多采用现形市价法。现在,物价水平波动很大,时间越长,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间的差距就越大。
(五)二者的计价方法不同
在评估之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 要收集被评估资产各方面的信息,在获得详尽资料的前提下,对被评估实体价值再作出相应的判断。在评估过程中,往往要根据供求原则、预期收益原则和替代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它更多的强调评估师的判断,这也带来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则简单得多,只需要在原始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即可确定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往往是直接计算得出的,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但在计价中也非常可靠。
(六)二者的程序不同
会计计价有较固定的程序和准则,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即使是对不同人员,如果是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一致的结果;而资产评估就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度,对同样一项资产的评估,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谨守职业操守,为客户和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关于促进资产评估与会计共同发展的思考
(一)改变会计报告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者发生交易行为时需公布其资产评估及账项调整的资料外,有关资产变动、物价波动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未纳入会计报表信息的范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会计报表中未能列示的重大的信息必须予以披露。根据以上的分析,会计报表无法提供企业真实的价值等方面的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改进相关会计准则,用资产评估报告对现有会计报表的不足进行修正,即:改变会计报表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这样,表内信息就反应传统的会计方面的信息,表外信息反映资产的评估价值,既不随意调整账面价值,又让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资产的价值。达到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的完美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让会计报告尽可能给报告使用者提供最充分且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信息。
(二)明确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各自的作用
由于会计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或者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加之谨慎原则的运用,因此会计账面数据低于现行市价,进而低于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是必然的。还有,当企业发生产权交易合作分立合并等业务时,完全使用账面历史成本作为交易价值明显是不合适的。
相对于政府管理、投资者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需要而言,会计的计价方式应该是较适宜的,我们没有完全以市场价格来取代现行会计计价的理由。但是为保证产权交易具有公平性。我们不能无视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评估可有可无。
(三)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协调与合作
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行业,它们尽管在遵循的理论、工作程序和方法上有各自的特点,新会计准则已经实施,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联系将变得更加紧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需要相互合作和支持,达到共同更好的发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会计需要学习和研究资产评估,包括评估技术,并及时向资产评估界寻求技术支持;反过来,新会计准则也给资产评估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比如,由于物价波动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报表提取减值准备时,仅评账面历史价值无法准确的进行减值准备的测算,需要借助资产评估师了解资产的现值。当然,这也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挑战,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也要抓紧学习并掌握新会计准则,尤其是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方面的要求,要研究和掌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具体规范和技术要领。可以大胆的说,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之间的联系将会是空前的。此外,资产评估师经常利用或者参考会计信息资料,比如: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大量的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和财务预测数据等。当然,企业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不管是会计计价需要利用资产评估的结果,抑或企业价值评估参考会计资料,都反映了资产评估与会计是有着重要的联系,随着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资产现值需求的提高,二者之间的联系会愈加广泛。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协调与合作,实现评估界与会计界的有效互动,促进各行业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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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萍,徐泓.资产评估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姜楠.资产评估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关健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forest resources evaluation i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longnan municipal forest resources bas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evaluation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stitutions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ersonnel, puts forward the evaluation system in forest resources, establish and perfect appraisal institution, with the employees of the training requirements; And to intensify the forest resources asset-like management and so on.
Key words: forest resources; Asset appraisal;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S75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森林资源产评估是社会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具有政策性、规范性,综合性、专业技术性,时效性,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责任性和风险性。
陇南市是甘肃省的重点林区之一,境内近40%的土地为森林所覆盖,林地面积广阔,林种资源丰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2、陇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随着林业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趋完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陇南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体系还没有建立,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
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规程制定相对滞后。全市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无相应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可以指导。全市也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参数,相关的林业经营数表也不能完全适应评估工作的需要。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机构缺乏。依据陇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自身需要,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尚未作资质认定,仅能从事一些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咨询性工作,其组建方式和运行模式是林改产物,很不规范,且不具有专业独立性。
2.3复合型专业人才缺乏。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系统的林业基础知识,如对立地条件、地理因素等的把握,同时要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目前在陇南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人员之中之又少,成为了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
2.4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尚未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
陇南市的林业改革发展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规模小,发展不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森林资源市场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三原则的行为,导致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3、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的建议
3.1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政策
当前,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采取政府监管下的行业管理模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根据产权变动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管理部门的权限以及评估机构等进行规范。应尽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评估体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规范性的制度平台。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商品化经营的发展。为规范陇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促进林业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建议尽快出台《陇南市集体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草案)》、《陇南市林地管理办法(草案)》,与农村信用联合社衔接出台《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陇南市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低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法规。
3.2建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目前,陇南市仅有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尚未作资质认定。因此,理顺和规范当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资质十分必要。另外,应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纳入评估工作体系,按规范重新审核或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可分为甲、乙、丙、丁4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定,并确定每一级的评估业务范围。全市应有1个甲级评估单位, 2个乙级评估单位,县(市)应有丙级评估单位和若干丁级评估单位,形成覆盖全省的评估网络。
3.3加强培训,积极培养评估从来人员
要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认定纳入管理范畴,逐步清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工作,培养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林业发展要求,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以及大批评估员。同时,结合林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评估人员分期、分批、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针对部分评估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建议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其所受奖罚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4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周期性长,需要长期、连续地投入生产经营资金,这些投资不能随时变现,而且通常在很长的时间后才能得到回报,因此,要使林农手中的森林资源能及时变现,必须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建议政府加强引导,在《森林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快出台有关森林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市场秩序,并引导林农自愿结成新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市场交易。
当前,摆脱林业资源困境的根本出路是对国有林业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即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会计核算、资产转让及评估管理。对森林资源资产从价值上进行评定估算,有利于对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从而进一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
(1)张秋虹,张绪成,对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考量[Eb/OL],经济时评,2009,
(2)霍振彬,王宏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07(6):23-26
(3)王宏伟,霍振彬,赵建平,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9(2):31―34
【关键词】 资源整合; 资产评估; 风险防范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它是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集约生产、高效生产的治本之策。怎样使资源整合工作健康进行,资产评估是关键环节。
一、资产评估在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作用
资产评估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被整合对象经济资源参差不齐,有的还曾经过多次转包,使得煤矿的实际价格与价值出现偏离等状况,如何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既不损害被整合方的利益又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能够为企业摸清
“家底”
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要对被整合煤矿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抵押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资源储量及资源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这就如实地暴露了被整合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为整合方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和可靠的依据。
(二)资产评估为产权交易健康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
资源整合涉及到被整合企业产权交易和流动,它必须以一定的价值估计为基础。资产评估价值就是通过对被整合企业资产的适当估算,得出被评估资产在当前现实市场中、在设定的交易条件下可能实现的价格,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服务,从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资产评估可以为资源整合参与者规避风险
资源整合大多是国有大型煤炭集团重组小型煤矿、地方煤矿,关联到许多利益主体,超出市场价格的收购或重组,企业管理者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整合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某种程度上也为企业管理者,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减轻法律和政治上的压力,提供“防火墙”。
二、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是在山西省政府政策指导下的集中行为,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且整合的对象多是地方小煤矿,涉及到的资产有的看得见,有的看不见(如资源储量);小煤矿的财务工作相当薄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相对较差。这都给评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中的风险防范必不可少。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
财务会计工作对被整合的私营企业来讲,是最薄弱的环节。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账册不健全,多数资产没有能证实其价值真实性和权属的可靠依据。债权、债务也缺少真实、可信的信息,有的甚至没有建立核算体系,这些都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存在无法核实的井下资产
煤炭生产是个特殊行业,通常井下资产占其全部资产的60%以上。有的煤矿因停产时间较长,供电、运输、通风等系统严重破坏,造成水淹、密闭和巷道垮塌,不具备下井进行实地清查的条件。对于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有风险防范措施,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存在法律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本次整合的多为地方小煤矿,其资产缺少相关的权属证明。主要表现为:多数煤矿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或集体土地;多数煤矿的房屋建筑物没有提权证明,以确认其对资产的独占性;很多矿井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独资或合资修建了主供电线路到各矿分接点的线路,称为“双回路”。这部分资产尽管是企业出资但涉及企业外部的供电单位,有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有的矿井出资修建了连接矿区和乡村及公路主干线的公路、桥梁,但其占用的土地多为租用性质,这部分资产同样也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对于此类资产就要通过评估程序将其产权清晰化,以免给整合后的新公司带来风险。
(四)存在大量民间借款、坑口转让费等所谓资产
在被整合煤矿所申报的资产中,有的含有大额的民间借贷利息,还有的含有因多次转包的“坑口转让费”,此类所谓的资产并未形成实物,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整合是一对一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工作风险较大、难度也较大。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一)收购方式与评估范围相结合,从中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法
资产收购的方式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股权收购后,要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其中的或有负债难以预料,债权问题也很难把握,这就给与之相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带来很多隐性的风险。而资产收购只购买目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承接债权债务,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这样与之相对应的实物资产评估,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之与清查明细表上所列示的相符,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此次整合的多是地方小煤矿,财务核算很不正规,难以核实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所以应选择实物资产收购方式和与之相应的实物资产评估,以降低收购风险。
(二)对于无法实测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对于无法实测的资产,因其多在井下,可采取先分析判断、再评估的方法。具体做法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煤矿井所提供的井巷工程采掘平面图、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鉴定,如果认为属于废弃巷道或与矿井产能不符,应将该部分资产从评估范围内剔除;经初步鉴定认为该部分资产可以纳入评估范围,则出具鉴定意见,由中介机构结合专家鉴定意见进行职业判断以决定是否将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同时要求被整合煤矿作出承诺,承诺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同意在具备下井条件时,按重新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价值。
(三)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在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租赁的集体土地,不列入评估范围,但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整合后的新公司承担。对于缺少权属证明的资产,应通过本次评估,督促煤矿取得证明,如“双回路”由供电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公路、桥梁应乡、镇等政府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这些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仅明晰了产权,减少了收购风险,也为新公司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和坑口转让费等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这些没有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部分,不列入评估范围。民间借贷利息,可以在实物资产评估过程中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资金成本,依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建设中允许贷款的比例、合理的工期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坑口转让费,可在按省政府规定计算矿业补偿款时统筹考虑。这样既考虑了整合双方的利益,又可以避免评估风险。
(五)加强评估的过程管理
由于被整合煤矿部分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发生时未取得正规票据,有些在建工程的工程决算书不规范,无发票,若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取证,评估工作将无法进行。为此,审计评估的基础可以由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整合方、被整合方人员四方签字的实地清查盘点表作为依据。由此,实物资产的清查审计,成了评估工作的基础。为保证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控制:
1.整合主体应成立由机电、基建、供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现场组,全程参与、协助、监控资产清查和审计评估工作。对于所有实物资产,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清查,对于每项资产都要有四方共同在场清点确认,有一方未签字认可的资产不得列入评估范围。
2.在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评估报告后,现场人员还应对报告评估范围、资产数量、新旧程度进行复核,如发现与清查时不相符,可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3.对有可能存在争议的重大项目进行核查。如煤矿的土石方工程,由于经填挖后,地貌已改变,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工程量,对此不能简单地以矿方的申报量为依据,而应聘请专业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绘,以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可信。
(六)建立行之有效的并购款付款机制
对纳入整合的资产,可采取部分支付资产价款的方式防范风险。例如: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已清查的井下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对于依据矿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列入评估范围未清查的井下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初步评审通过的,可以支付20%~30%的购并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核准通过的可支付30%~50%的购并款等。通过建立制度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认真核实被整合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特别是生产矿井
本次资源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依据《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授权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的规定,对补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并给予补偿,不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为此对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的核实是重点,特别是生产矿井,存在动用储量,剩余储量的核实更是重点中的重点。
(八)对债权债务剥离从法律上进行约定
为规避风险,应要求各被整合企业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债权申报公告》,明确其债权、债务,避免整合主体和成立后的新公司今后被拖入法律纠纷之中,从而使权益受到侵害。
本次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工作史无前例,无疑对传统的管理体制、机制产生巨大冲击,但也是做好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有利契机。同时资源整合具有行政性,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是不行的,一定要用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要用规范的方法,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取得规范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价款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S].晋政办发[2008]83号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认定; 公允价值; 评估技术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代,资产评估作为估算资产价值的专业工具,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当前,资产评估业务逐步转变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这已成为主要评估类型,体现了资产评估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密切联系。财政部于2006年2月新会计准则的举措,对资产评估业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资产评估业务现状
我国资产评估业务是从1989年大连炼铁厂中外合资项目开始的,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转让、兼并、合资等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各领域对资产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资产评估的管理、规范也逐步完善。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其中新的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作为专业工具,一项主要职能是为会计业务服务,二者的联系随经济体制的深入而逐渐密切。尤其是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在17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进一步加强了资产评估与会计业务的合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成为主要评估业务类型。2007年11月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07]169号),规定了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披露要求,规范了资产评估的主要业务类型,已于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对许多会计要素重新定义,在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中大量使用“公允价值”,部分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了较大变化,对财务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准则对公允价值限定使用条件,规定固定资产等一些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能有效地避免人为调节会计利润,有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符合股东利益,有利于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获得长远价值。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企业会计业务对资产评估的专业支持需求,在合作过程中,对资产评估业务也将产生巨大作用。本文从资产认定、价值类型、评估技术等几个方面,在分析新会计准则变化的基础上,论述这些变化对资产评估业务带来的影响。
三、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在财政部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方向。体系中的规划中准则以及已为指导意见、待上升为具体准则的准则,勾勒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逐步健全的主线。包括资产减值、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与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在内容和实质上是一致的。新会计准则包括了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在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也针对特殊资产评估,规划了森林资产、金融工具等评估准则,反映了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新要求,也体现了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的相辅相成。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时,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也在逐步与国际资产评估准则接轨。
(一)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资产认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一些会计要素重新定义,也提出了新的资产概念。《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将旧准则按长、短期划分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重新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生物资产》准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即活的)动物和植物,按会计核算的不同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还提出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新界定,一方面扩大了资产评估的业务范围,要求对一些原来不需要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如原来未纳入核算范围的生物资产;另一方面,对于评估客体的界定给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评估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在熟悉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定义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特征明确评估对象。原来可能分别评估不能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三个相关资产,而三个资产组成的资产组能产生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现在应以三个资产所组成的资产组为评估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等五种计量属性,为会计业务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法。同时,《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的选择,规范了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中价值类型的关系,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的核心问题,也是资产评估的核心价值类型。2003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了公允价值的运用原则。随着财务报告准则越来越多地要求从公允价值计量,2004年10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将公允价值引入了资产评估,有力地发展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加强了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密切联系。
1.公允价值确定的专业性分析
公允价值在具体准则中大量运用,其价值确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企业使用的公允价值常由会计人员确定,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水平、数据来源等方面的局限,以及使用有利于企业效益的公允价值的利益驱使,使得企业确定的公允价值往往存在偏颇。
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专业的特点,公允价值通过评估中介界定,能有效避免企业通过使用不恰当的公允价值操纵企业利润,保证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如IAS16。
公允价值的使用加大了对资产评估服务的需求,进一步突出了评估师专业水平的重要性。资产评估师得出的公允价值不仅影响到被评估资产,也为相关行业的同类或类似资产提供了一个资产价值标准。使用的价值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如何得出合理的公允价值,都是关乎评估质量的核心问题。
2.公允价值确定的操作性分析
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对资产评估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评估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公允价值的实质含义及其可靠计量标准:在市场活跃时,公允价值等于市场价;当市场不够活跃时,公允价值应当以类似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交易时,公允价值则需要通过其它估值方法得出。
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针对不同资产的特性,公允价值的使用方法不同,确定方法也不同。对于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存在较为活跃市场的资产,其公允价值的获取主要依靠市场信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则可能由于自身市场信息的局限,需要参考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在确定无形资产或一些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很可能无法获取市场或类似资产市场的相关价格信息,而需要使用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或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得出。
3. 公允价值带来资产评估业务量的增加
许多原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带来资产的价值重估。企业交易活动中也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这意味着对资产评估业务需求量将大大增加。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三)新会计准则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许多具体规定改变了资产价值的含义,并调整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变化对原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具体评估技术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1.新准则资产项目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新准则对部分资产价值含义的规定有所变化。《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付款期限若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固定资产的价值等于购买价款的现值,而非各期付款总额;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应考虑弃置费用,其现值应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这些规定要求评估师在进行固定资产评估时,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付款期限是否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如果存在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应全部归属企业。同时,还需考虑固定资产是否属于需要考虑弃置费用的特定资产,若属于特殊资产,弃置费用及折现率又如何确定,这些都是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新要求,在评估中必须全面做出专业判断,从而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无形资产》准则明确规定,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才能资本化。同时,开发支出作为资产项目在新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出来。该类无形资产往往不存在同类资产市场,需要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评估人员应首先明确被评估资产是否达到预定用途,即能否划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常常难以合理估计,则需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分析构成该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是否符合开发支出的条件;对开发支出价值的大小进行评估,则是一个新增的资产评估业务。此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不仅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还可采用生产总量法等方法,这要求评估人员应注意判断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合理,从而正确确定其损耗。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的一些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从而有效避免企业通过计提、转回资产减值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时候,为达到效益最大化,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兼具长、短期利益,很多工作需要借助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资产减值》评估准则也已作为规划中准则列入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2.价值确定方法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收益法是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它涉及三个基本要素: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率和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期间。要素的确定与资产特征、所处行业密切相关,在评估实务中有许多相应的技术方法。新会计准则规范了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原则,《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了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内容、基础、考虑因素和方法以及折现率的预计方法。要求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改良、重组等事项,不应包括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内部转移价格应当调整。对通货膨胀因素的考虑应与折现率一致,折现率应为税前的折现率,从而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基础一致。因此,当评估人员使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遵循会计准则中相关参数确定的基本原则,使评估结果更符合企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四、结论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资产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资产评估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促进了会计业务与资产评估业务合作的进一步加强,有利于资产评估更好地为会计服务。新会计准则带来的契机,必将推动资产评估业务加速成熟。本文仅对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初步探讨,相应资产评估的具体程序及方法,还有待于在将来的理论和实务中不断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珏.资产评估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济,2006,(6):36~37.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07[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