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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993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此后,全国各地成立了一系列专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2005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2914家。其中,省级担保机构198家,地市级1169家;政府完全出资的585家,参与出资的568家,民间出资的1761家。担保机构的构成是:公司法人2446家,事业单位300家,社团法人128家。共筹资担保资金总额815.15亿元,其中政府出资217.02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26.3%,担保总额4673.87亿元,累计实现收入57.66亿元。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担保资金规模与中小企业实际贷款需要偏离较大。多数担保公司依靠自身担保费用和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实力薄弱。再加上受到政策限制,所以提供担保的期限短、数额小,很难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实际贷款需要。
(二)政府对担保业务的不适当干预。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的,主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政府可能会以出资人的身份对担保业务进行干预,可能导致信用担保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实际操作中也确实存在因政府确定担保项目造成呆坏账的现象。
(三)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不愿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风险。在选择担保方式时,也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使担保机构陷于被动。
(四)担保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信用担保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涉及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部门规章。《公司法》未对担保机构做出专门规定,《担保法》也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针对专业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人员从业资格、财务及内控制度、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不足制约了担保行业发展。在中小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制度不规范、诚信意识不强,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
二、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策建议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考虑财政能力的制约和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改革方向,发展担保业应采取以政府资金带动,以企业投资、民间个人投资、社会捐赠为补充,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一是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作为国家政策的传导机制,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开展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有选择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运作原则。二是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由企业和个人出资组建,市场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多元化开展业务经营。三是发展互担保机构。由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专业化市场、农业产业化基地等地中小企业出资入股组建,主要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
(二)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使信用担保机构有法可依。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准入制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风险承担等方面做出规定,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法可依,能依法规范经营,依法防范风险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考虑制定实施中小企业银行管理条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条例以及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条例和制度,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有关法律制度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三)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
(四)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政策优惠。一是可以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的税收全部用于增补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对互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和上缴再担保的保证金部分实行免税。二是建立政府补偿机制。各级政府按照担保总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担保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资金补偿,提高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论文摘要:虽然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初步具备行业规模,它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结构、经营和功能上存在着三重制度性缺陷,保持该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
中外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分地区和发展阶段而曾遍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保证正常合理的价格的形成、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确保经济运行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前提和条件。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处于制度变迁的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可以为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历程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从起步至今只有10余年历史。我国从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后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1992年起)。在此期间先后在重庆和上海等地产生了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在广东和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与区政府和街区企业合作成立了担保基金。
2.积极推动阶段(1998年起)。浙江、福建、云南和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陕西、广东、湖北与北京等地开始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开始进行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的试点工作,即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负责推荐中小企业,商业担保公司负责办理具体担保手续。
3.规范试点阶段(1999年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各界的意见、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并吸收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14日《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着力在全国各地贯彻实施该《指导意见》,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深圳等地开始出现信用担保、商业担保、互助担保等担保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好局面。
4.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起)。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自此,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的阶段。
据我国人民银行2003年3月的调查,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建立担保机构848家,主要有政策性、互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2002年末,我国担保机构可运用的担保资金总额为242亿元,其中注册资金为184亿元。2002年共为28717家中小企业提供了51983笔贷款担保服务,累计担保金额598.2亿元。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在担保的结构、经营和功能上还不十分完善,存在着三重缺陷。
1.结构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在机构数量和担保贷款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民间资本型担保(包括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截至2002年底,我国建立的担保机构有848家,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高达614家,占72.4%。在2001年100亿元左右的总担保金额中,政府担保资金为66亿元。由此可以判断出政府担保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高的,这也说明了财政出资的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2.经营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营性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缺乏,即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的缺乏。此外,很多通过政策性出资建立的政府担保机构没有实行企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行政干预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谁投资,谁决策”的市场原则,认为政府在担保项目上有表决权,所以领导定项目的情况并不少见。也有一些地方领导利用这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设租”或“寻租”,或是把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这种长期行为短期化和政治化。
3.功能性缺陷
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和经营性缺陷最终都会体现在功能性缺陷上。结构性缺陷带来的功能性缺陷集中体现在宏观层面。政府担保的主导地位表明政府承担了过多本来可由市场管理和分散的风险,必然导致市场管理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弱化。同时这也意味着政府分散了资源,忽视了在市场秩序、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
经营性制度缺损带来的功能性制度缺损主要体现在微观层面。现存的经营性制度缺陷限制了担保贷款的市场需求,加剧了贷款担保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影响了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绩效和可持续发展。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创新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效果的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三重缺陷来看,抑或是从导致上述缺陷产生的成因来看,克服现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诸种缺陷,提高该体系绩效,保持该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的制度创新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政府财政的可行性、效率的低下和行政手段的弊端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的国际经验都表明财政性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不合理的。改善现有结构的制度创新内容主要应包括提高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这些民间资本型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的比重和地位,同时在市场的基础上改善财政性担保机构的经营与管理,提高其效率。制度创新的手段应包括: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努力促进商业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要做到:一是要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一个健康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应该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上的。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首先,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地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政府机构、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次,政府应鼓励民间建立和发展社会信用调查评估等中介机构,允许这些机构在以独立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用户有偿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成果。第三,中小企业本身要重视信用意识的培养,应具有将信用作为无形资产来经营的理念。第四,除了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外,政府还有必要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即打击虚假信用,严惩骗取信用等信用欺诈行为,对信用信息失真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一定要根据相应法律加以惩治。二是要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贷款的期限、额度、频率和成本上有很大的差距。中小企业较小的贷款额度、较短的贷款频率和较高的贷款成本,则使得中小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不经济和较高风险性的特点。所以,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必须发展中小银行。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对策主要有: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以增加金融体系中竞争的程度;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制度和监督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1] 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2007年9月
[2]林毅夫,李永军,2001,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第1期。
[3] 陈文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际比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论文摘要:信用担保机构有效的运行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即信息优势,非营利性,强控制力。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效率;而这三个假设条件有其现实的局限性。文章通过对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担保对三个假设条件的满足程度的分析得出在现阶段我国应主要采取互担保这一模式的政策建议。
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在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请求往往选择惜贷,而信用担保作为一种金融中介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1]。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约定以信用担保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当中小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代偿,承担中小企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是一种信用增级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目前我国存在三种方式的信用担保,即: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互担保。虽然三种模式的运作方式各有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作用。
一、信用担保的基本假设和建立
在信贷交易中,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能否履约缺乏足够的信息,但它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履约能力是放心的;而信用担保机构参与信贷市场的理由在于,担保机构较银行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具有许多信息方面的优势,同时担保机构利用专业人才和专门技术,通过明显的规模效应节约了信息收集成本,从而可以认为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是基本对称的。这样,信用担保机构就自然成为了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桥梁,通过其中介作用完善了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信号机制,修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使得双方信贷交易得以继续进行。
因此,信用担保的良好运行必须包含以下假设:
假设一:担保机构能够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包括各种隐性信息。这一条件是信用担保存在的最大理由,如果没有信息上的优势,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没有任何区别。
假设二:担保机构以非营利性为目的,没有额外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如果信用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其必将对不甚了解的企业增加保费或是反担保,最后成为“合法的高利贷”。
假设三:担保机构能够寻求企业的所有资产用于抵押,并有能力控制这些资产。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控制力不够,在其违约的情况下对其惩罚措施有限,使得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概率增大。这就需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有强有力的控制,方能改善博弈的结果。
在这三个假设成立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参与信贷市场,与银行和中小企业组成一个三角关系,三方通过签订双边合同,保证信贷交易的执行。在满足三个假设前提条件下,信用担保制度能有效地修补信贷市场的不完全性,扩大信贷交易规模,提高社会福利。
二、假设条件的分析
假设前提条件毕竟与现实情况存在差距,下面分别对这些假设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假设一:担保机构能够充分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一条鸿沟。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可以在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方面发挥作用。可以是某一区域内的多家企业联合互助担保,或是基于产业链的一系列企业联合互助担保,或是以行会为基础的联合互助担保。这样的担保机构与会员企业间建立起一种长期的互动关系,有利于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充分了解;会员之间也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对方信息,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友善地相互帮助和自觉地相互监督,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另外,担保机构服务的企业数量比银行的要少,人才结构比银行的要多元化,且本身就是企业,对企业运作熟悉,这些方面都有利于担保机构发挥监督和服务功能。特别是在对新加入的会员的信息识别方面,互担保优势更加明显。
假设二:担保机构的非营利性。当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或微利经营时,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贷款。如果担保机构追求商业利润,中小企业将会因为通过担保获得贷款的费用过高而放弃此种借款方式。因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应以组建非营利担保机构为主。虽然目前的政策性担保和互担保都是这种非营利性,但两者之间也有所区别。首先,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组建是被动性的,是从方便政府管理、贯彻政府政策的角度考虑的,是外在的动力,面临困难时为了生存则收缩担保业务,产生了同银行一样的惜贷心理。而互担保机构的组建是自主性的,是从方便会员角度考虑的,有内在的动力。面临困难时会主动出击。另外,政策性担保机构面临高风险时考虑更多的是退路;互担保机构面临高风险时考虑更多的是出路。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寻求政府的财政补偿),在政府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则采取收缩担保业务策略,工作重点转移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经营上,与政府设立担保机构的初衷大相径庭。互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要由会员分担,他们有压力和动力去互相帮助,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绩效,从而降低风险,这才是担保机构的出路所在。
假设三:担保机构的强控制力。中小企业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不足是其融资的关键瓶颈。事实上,中小企业并非没有资产,只是依据当前的《担保法》,其中的许多资产不能用于抵押。修订《担保法》和制订相关物权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浮动资产抵押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很有必要。同时,担保机构应当寻求中小企业的“所有财产”用于抵押。“所有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资产(包括动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有商标、名誉、营销网络、社会关系(包括与政府、同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客户之间的关系)等。对担保机构而言,控制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很重要。控制的工具有:(1)法规;(2)政策导向;(3)行业自律制度;(4)非正式手段(包括正面的私人关系、非市场化的交易,反面的有开除会员资格、行业内孤立对方、市场排斥对方产品以及社区舆论等高压手段)。不同的担保机构可以运用的工具是不一样的。互担保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上述四种手段来达到对无形资产的控制,因而,互担保机构在设置反担保措施方面有更大的选择范围、灵活性和控制能力。[2]
三、政策含义
综上所述,通过对三个假设前提条件在现实社会中能否得到满足的分析证明了:互担保机构较另外两种担保机构而言,能更好地满足三个假设前提条件。一方面,互担保能产生贷款户之间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而且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也有独到的优势,互助会员之间连带责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治理达到最优;另一方面,互助担保组织作为虚拟的信用联盟,不以营利为目的,除缴纳少量风险基金外,无专门的运作和管理成本,不仅节省了担保费用,还免除了相关的资产评估费、认定费和其他烦琐支出。互助担保组织在绩效理论上优于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对于那些处于“金字塔”底端,处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更适合建立互信用担保[3-5]。因此我国应该发展以互担保为主,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为辅的担保体系,使之更好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2]胡海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博士论文,2007.
[3]安和祥,张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和互融资担保[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现状
(一)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
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关于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问题是在1999年6月。至今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各个方面均有长足发展。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信用担保行业的整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呈现出如下特点。
1.机构数量精简,资本实力增强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2002年有848家;2008年有4247家;到2009年年底,这一数字增长到了5547家。此后,由于国家开始对信用担保行业进行整顿,截至2010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降为4817家;2011年,担保机构的数量再次缩减至4439家。担保机构的数量得到了精简,但同时担保机构的资本总额、平均资本额均得到了增加。2009年担保机构的平均资本额为6109万元,2010年提升至8129万元,2011年达到了1.04亿元,这一数据同比增长了29%,同时第一次实现了担保机构平均资本额过亿。
2.风险控制能力增强
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明显提升,这主要表现在担保机构每年发生的代偿业务数量、金额都明显下降,且代偿金额大都能够追回。担保机构对风险的有效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担保机构具备了更加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对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逐渐形成了有效的体系,这同时也是商业性担保机构自身的优势。第二,担保机构以部分担保收益作为代价控制了担保资金的担保能力,实现对于风险的控制。第三,再担保机构数量增加。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大型再担保机构已经覆盖了全国18个省市,其在风险分散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担保模式的现状
1.政策性担保
政策性担保是指以具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担保机构作为主要发展对象的担保模式。政策担保机构具有高度信用优势,依靠这种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其获得更多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如今,政策担保机构占据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导地位。但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于财政投入的大量需求直接导致我国在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减少。
2.互担保
互担保为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而形成的一种自发组建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法人独立、自我服务、风险自负、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我国,互担保模式的发展远不及政策性模式和商业性模式。互担保模式想要得到长足发展,必须使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相适应,及时对互助担保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3.商业性担保
商业性担保模式是所有担保方式中最为普遍的,主要表现为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商业担保机构,这种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资金的来源可以是企业、个人或政府。在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时间较长,但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其担保业务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比例不协调,大部分的商业性担保机构都没有得到快速的发展。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民间出资担保机构1961家,占整体的67.3%。虽然其比例在不断增加,但商业性担保的作用仍有很大发展空间。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体系的内部问题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单一
当前,政府担保方式在我国信用担保模式中处于绝对地位。在数量和资金投入规模上,政府担保所占的比例都大大超过了其他几种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行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
2.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完善
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银行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我国现在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整个过程进行规范。因此,担保机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承担了多数甚至全部的信贷风险。此外,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完全,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的二次转移和分担。担保机构只能借助反担保措施降低自身的风险,而这种做法并不能很好地分散风险。
3.担保资金补偿机制不健全
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为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运营能力,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基金,弥补担保资金的减少,也可以由政府财政拨款来填补这个空缺。但是在我国,担保资金的补偿机制尚不健全。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多为政府财政一次性拨款,后续资金很难再有。商业性担保机构由于业务风险过高,往往会提高担保费用,以此补偿资金,进而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程度。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担保体系的外部问题
1.信用担保法律保障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关注点都集中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对担保市场、担保业务、从业人员、内部控制等问题尚没有明确标准。即使有部分政策,所针对的范围也相对较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监督,相关法律的发展滞后将会严重阻碍该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
第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调查体系的发展滞后。资信调查往往由银行自行开展,主要针对其自身业务,针对中小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数量屈指可数。第二,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当前体系下,一般中小企业都是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所完成信用评估,并且这些事务所的规模往往也不大,缺乏对应的约束手段,时有失信的情况发生。第三,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过程中,缺乏专门确定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方法,依然采用的是评价大企业的方法,这就使评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3.政府扶持力度不大
我国政府部门对于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不大。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担保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仅仅包括对部分担保机构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而再无其他。我国政府需要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注程度,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确保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
政府部门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过程中应发挥如下作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性担保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应当制定扶植中小企业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问题加强管理,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良性发展,确保担保活动的有序进行。二是合理规划财政支出,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问题有所缓解。无论是对于中小企业还是担保机构而言,政府的财政拨款都至关重要。如何有效合理地优化财政支出,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是个挑战。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政府部门可以采取阶段性和差异化的工作模式对财政资金进行有效分配。在第一阶段,政府部门应全力构建二次担保体系,同时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第二阶段,即新型担保体系取得一定成果时,根据政策性、互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不同特点和发展情况予以差别化对待。三是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繁荣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体现在促进就业,扩大财政税收、促进经济繁荣稳定等多个方面。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和就业指标。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具有创新性、技术性和发展性,对于资金的依赖相对较高。政府通过信用担保方式扶植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相同的财政投入下能够满足更多的资金需求。
(二)明确担保机构的地位
确立担保机构的地位,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成立行业协会,促进担保机构有序发展。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担保机构的数量、质量及规模都有了显著提高,这和政府不遗余力地为中小企业担保结构创造有利条件是分不开的。但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发展迅速,但是这其中伴随而生的是许多违法违规的问题,因此担保机构能否做好自我管理、明确自身职能,对于整个信用担保活动至关重要。二是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金融机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金融机构先天的资本性质与业务模式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如此之高。但是,金融机构成熟的行业规范、良好的信用评级和资金规模都是担保机构望而兴叹的。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担保,两种机构间应当互相合作,共同发展。三是科学设定担保比例,降低担保风险。应通过科学的方式设定担保比例,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用科学的比例实施风险分担原则,既能加强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主体意识,又能有效降低贷款企业违约风险,使信用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被金融机构分担,有利于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管理体系
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缓慢,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的不健全、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原因就是许许多多的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存在问题,不适应市场的发展。建立科学的信用担保体系应尽量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确保信用担保活动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任何经济形式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遵循市场的规律。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产权明晰为原则,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二是加大信用担保专业人才的培养。信用担保机构是新生的金融机构,其业务种类、担保产品种类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是从业者必须要熟练掌握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是担保机构健康运行的必要保证。三是构建科学的信用担保体系。在我国只有真正建立起科学的、不同层次的担保体系,才能最终确保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才能更快地加速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泓长,王克祥,石汝贵.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经验与启示[J].商业经济,2010(16).
[2]翁建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内生性风险控制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王传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6.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 担保
绪论
在我国的企业中,99%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与大企业相比相对困难一些。资金是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与融资困难的矛盾成为普遍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也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自身缺陷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比如:经营规模不大、科技含量不高、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在提供抵押品方面更是处于劣势,难以符合金融部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营造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信用环境,对于最终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也可以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经济发展。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存问题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担保机构资质较弱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自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公司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大多数担保公司而言,其生存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有些担保公司的出生就是先天性“贫血”。作者对合肥中小企业担保的调查显示,合肥现有18家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基本上在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即便足额放大5倍,可保额度也仅为15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这与合肥市近百亿元的信贷总量相比,无疑是微乎其微。
银行门槛高,合作不积极
银行门槛高,合作不积极,主要表现在:一是合作门槛高。在商业银行中还有很多银行尚未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如有的银行就明确规定了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必须是“AA”及以上,而担保机构成立第一年又只能被评为一个“A”,根据这条规定新建的担保机构根本无法与银行取得合作。二是审批时间长。一般一笔贷款担保审批时间需7个工作日左右,最长达45天。三是资金放大倍数小。按有关规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应为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5-10倍,可多数银行都保持在最低放大倍数线,这样就不能充分发挥担保资金“四两拔千斤”的作用,也影响担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四是风险分担机制未形成。有的银行缺乏平等互利合作意识,将信贷风险完全转嫁给担保机构。五是银行准入问题的区别对待,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性和效率性的考虑,对于民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的准入政策、合作标准有明显的差异,这里不利于民营担保机构的发展。
(二) 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运作不畅
一般来说,若给中小企业融资,需要考察其结算信用、借款信用、商业信用、财务信用、纳税信用等。这是对信用的管理,也通过信用管理来保证银行对外的贷款安全有效的方法。但是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是非常困难,通常要涉及到许多相关因素,而这些因素又构成一个多层面的复杂指标体系,既包括许多财务分析指标,也涉及到若干非财务分析指标。我国的很多地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构的定期评价机制尚未形成,且有的地区评价机构与企业脱节。
(三) 担保机构发展不平衡
由于担保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还有许多人不了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性质、作用、积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还有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何物,而且一些相关部门和一些县(市、区)等单位领导对担保机构的建立有所顾虑。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进程。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建议
(一) 注重担保机构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一要理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体制,完善了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业务的流程管理。二要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金融、财务、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素养。可以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担保机构员工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三要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各类担保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开发担保新的业务品种,多探索信用保证担保,解决初创型、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积极创新担保方式,拓宽担保范围。进一步满足不同层次中小企业资金担保的需求。
(二) 加大推进力度,做大担保规模
一是要整合提升现有担保机构的实力和规模。鼓励现有担保机构采用联合、兼并、与国内外实力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向集团化发展,以增强整体实力,扩大担保规模。二是运用市财政扶持担保的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有限资金“四两拔千计”作用。结合出台财政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担保业。三是要推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担保机构。合理规划布局,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 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制度
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制度,是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保障。只有中小企业征信制度完善了,中小企业才能通过有效的担保形式从小额信贷中获得贷款。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制度,一是开展中小企业资信定期评估。例如:可以由各级地方政府对口部门责令中小企业申报需求信息及材料,然后再将征集的信息统一提交各级信用评估机构,定期评审。二是进行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企业的守信褒扬与失信惩戒机制。并且使企业的信用与担保机构以及银行贷款相衔接,用来防范企业违约,提高银行合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李慧英, 吴星. 河北中小企业新型融资担保模式构建. 商业时代,2009;17
[2] 胡海波.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问题研究.2007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一体两翼三层”的结构。“一体”是以城市、省、国家三级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主体;“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直接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这两者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要补充;“三层”是担保体系中,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后者再以社区互助担保局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体的担保业和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全国担保机构3366家,其中政府完全出资的688家,参与出资的629家,民间出资的2049家。截至2006年底,全国担保机构共筹集担保资本金总额1230多亿元,其中政府出资357.46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29%。自1998年以来,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为37万多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总额达到8000余亿元,全行业累计实现收入257.7亿元。
担保机构经营的是担保,销售的是信用,承担的是风险,担保风险随担保机构的存在而存在,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担保风险、了解担保风险、降低和避免风险,从而寻找契机达到减少和化解担保风险,促使担保与风险这一对互相矛盾的双方实现最优化的统一,是关系到担保机构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焦点。
二、信用担保业面临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是指受保企业违约所引起的风险。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弱经营者的素质低,缺乏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等固有的弊端,使得其经营风险比较大,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比较大。另外,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仍然不健全,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经济主体信用观念淡薄,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状况没有得到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信用问题和道德风险呈日益恶化的趋势。信用等级高低是衡量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和整体信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国目前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儿,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在BBB级以下,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商业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如此差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风险。
2.法律风险 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中介组织,其设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运作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实际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尽管我国己颁布实施了《担保法》,为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属于专业担保的范畴,对于其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律行为活动,现行《担保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适应专业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而且,其比较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够,致使风险一边倒,不利于担保业的发展。
3.政策风险 由于国内的担保机构大多属于政府出资,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在经营上的政策导向性和项目上的倾向性。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财力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也可能会发生改变,或者政府减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信用担保机构就有可能入不敷出,无法再生存下去。另外,国家对信用担保业的税收政策变化、利率政策的调整、担保资金的限制等都政策变化都会对担保业造成风险。
4.信息不对称风险 (1)担保企业与受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引发担保与受保企业之间存在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在信用担保市场上,表现为那些具有最大风险的企业往往最积极地寻求信用担保,可能会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的手段来骗取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受保企业的风险类型,只能按平均风险制定相同的担保费和担保比例的合同。低风险受保企业宁愿选择退出信用担保市场,而只有高风险受保企业才愿意进入市场。这样,担保机构只能选择向高风险受保企业提供担保,从而会承担较大风险与损失。 “道德风险”在担保市场上是指受保企业在获得信用担保后其所做出的经营决策及自身行为即便是引起损失,也不必要完全担负责任,还可能得到补偿,这便促使其倾向于做出更大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的方向。使贷款风险增大,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
(2)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由于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承担100%的风险,如果贷款银行出于转嫁贷款风险的动机而有意放松贷款条件,或放松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序列,势必给信用担保机构留下巨大的潜在风险隐患。同样,如果贷款银行将贷款安全性寄托在信用保证上,不如实履行信用担保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随意放贷,或者以贷谋私,违规操作,甚至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共同骗取担保,则担保机构同样会遭受巨大风险。
5.操作风险 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操作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是否有能力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提供担保服务的风险。由于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大部分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加之其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影响到信用担保机构的生存发展。狭义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环节中的失误所引起的风险。担保机构由于经营管理水平限制、缺少健全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从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不完善性,都有可能造成操作不当,或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担保条件把握不严,造成担保资金损失。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有的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6.流动性风险 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与一般保险业所经营的客观的、可预期的风险又有很大区别.其发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比较精确地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率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信用担保业务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大数原则无法或短期内难以适用。正因为如此.对担保项目应更多地运用个案分析方法,结合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设计担保方案,
将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因素,提出以下控制风险的措施:
1. 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减少违约风险。
深化产权革,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素质。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真正提高其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其违约风险。
2. 完善法律法规。
出台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运作方式等都有法可依,切实保护信用担保机够的合法权益。
3. 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完善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资信评级制度是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来决策是否对其担保,以及担保的费率等。通过揭示担保风险,可以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让出资者、合作者和监管部门得到关于担保机构的客观公正的信息,有利于理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担保机构吸收社会上的资金。
建立中小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应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由政府出面或牵头,争取初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这样不仅能方便信用担保机构作出担保决策,降低经营成本,又能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使其努力还款,避免主观上的道德风险。
4. 强化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担保机构要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协调、制约各部门、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科学、实用的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实行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操作的透明度,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业务运作情况,严防由于管理失严和业务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强化自身的经营管理,增强自控能力。建立内部审核制度。
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这样才能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能力,降低其操作风险。
5. 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大多数政府仅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筹建之初注入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从长远看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收益和风险极不匹配,难以持续发展。因此需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即由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赔付而造成的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的补偿方式可采用财政资金注入增加资本金、优惠税率、利润返还、项目划拔或政府补偿再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
6. 提高分散风险的能力。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担保对象的选择上,要注意分散在多个行业,以免风险的集中。二是将贷款风险向社会各个层面分散。(1)向担保合作单位分散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货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担保机构要谨防商业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企业贷款审查的现象发生。(2)向贷款企业分散。加大追偿力度,担保机构通过考察,对风险较小的企业,可以直接提供担保,而对有一定风险的企业,在办理担保前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采用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保证等形式。发生代偿后.可以通过处理质押物或抵押物.向借款人及反担保追偿等手段分散风险。(3)与其他担保机构进行联保,共摊风险,或通过其他担保机构及金融机构再担保分担风险。
【关键词】从紧货币政策 信用担保公司
一、引言
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我国要将实施10年之久的“稳健的货币政策”调整为“从紧的货币政策”。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实施首先意味着要紧缩金融机构信贷,严格控制企业贷款的发放。央行已明确要求,2008年整体的银行信贷规模,新增贷款量不得超出2007年实际贷款量。这意味着,2008年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量将不得超过2007年全年的3.63万亿元,贷款增速将不会超过13.86%。
按照当前银行75%的存贷比率、17.5%的准备金率以及4%左右的库存现金和备付金的规定,银行2008年信贷规模会出现大幅度的萎缩。在货币紧缩政策的指导下,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将更加谨慎,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大型企业、重点项目是各商业银行优先放款的目标。中小企业由于信用、规模、偿贷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无法与大企业相比,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得到贷款会更加困难。
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户数的99%,占工业总产值60%左右,实现利税约40%;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人数为劳动力总数的75%,在社会新增就业机会中,中小企业约占80%。为了维持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务之急是拓宽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作为能够缓解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当前货币从紧政策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从紧货币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的影响
在紧缩的货币政策调控下,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帮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业务机会势必会受到影响。在信贷规模受到严格控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会更容易受到“信贷配比”原理的影响。相应的,本来就在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会被商业银行要求更加苛刻的合作条件,担保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但是,货币政策由“稳健”转向“从紧”的真正内涵是使货币信贷总量与经济平衡快速发展相适应,其本质特征是好字当先、稳中求进,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从紧不等于收缩,管严不等于管死,信贷总量“切一刀”不等于贷款“一刀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正确理解从紧货币政策的内涵,正确处理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信贷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方针,继续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2008年3月份,银监会就表示,银行业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工作,并说明从紧的货币政策不会影响中小企业贷款。在控制信贷总量的前提下,银监会将确保全年对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本机构2008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如何在从紧的货币政策形势下,较好满足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既是银行业的重要社会责任,又对担保业应对当前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冲击、调整信贷资产结构、降低风险集中度、增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对限制类企业和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的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挖掘出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方向、环保政策要求的重点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大对县域高新技术、名牌产品和出口创新等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信贷担保支持。
专业担保公司是银行机构的补充和延伸,它可以调查了解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还款能力等,有利地促进了资金的流动。所以说,从紧的货币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而言既是机遇――银行贷款要求和资格的提升导致更多企业贷款需要担保,也是挑战――整体经济趋势的不可预测性增大代偿的机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把握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调节的要求,抓住机遇,变被动为主动,适时调整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调整产品结构,要眼睛向内,自主创新,强化管理,狠抓效益,尽快做大做强。
三、化解生存危机的应对措施
从长远来看,促进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更好合作,应该从体制上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同时完善和建立担保公司的运营管理机制。由于中小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息不透明等先天劣势,银行对其贷款具有较高风险。目前,很多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采取集中授信和单户授信相结合的方法。虽然这种合作机制推进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尤其是对一些缺乏足值抵押、与银行合作时间较短的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参与的形式,可以有效增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传导,分散银行贷款风险。
与此同时,合作过程中也受到一些阻碍,主要是部分商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自身抗风险能力都难以保证,如果发生企业违约,风险会转嫁到银行。一方面,经过几年发展,虽然有相当的商业担保机构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市场上的商业担保机构良莠不齐;另一方面,由于保费收入只占担保额的3%左右,在商业担保缺乏再担保机制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大规模代偿现象,担保机构将面临非常大的风险。此外,有些互助担保的机制和模式还在逐渐形成阶段,银行介入互助担保业务存在疑虑。虽然互助担保的各方,在理论上和实际中都更为了解彼此,具有更高的信息透明度,但是由于互助担保多为同一行业内几家企业的彼此担保,在担保的放大效应作用下,在行业周期低迷时容易发生系统性风险,为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资金流向的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要从体制上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同时完善和建立担保公司的运营管理机制。具体而言,要增强中小企业基金的作用,建立商业担保的再担保机制,分散担保体系内部风险,同时要探索互助担保模式。为增强自身的信贷担保能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创新融资模式,满足资金需求。目前,我国各地从形式上都成立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有些不大的城市就成立了几十家担保公司。据调查,这些公司大多是名为担保公司,实为放贷公司,多数公司根本没有担保能力。要解决这个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我国可利用应收账款来推动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应收账款一般占中小企业50%~60%的资产规模,应收账款如能盘活,能够给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提供很好的途径。目前有些商业银行已经在上海采取了这种方式试行,开始收到积极效果,专家认为这种做法可以在全国大力推广。
2、抓住上市机遇,创造直接融资。由于规模和条件的限制,中小企业以前无缘上市直接融资,近期我国准备在深圳设立中小企业创业版,目前具备这一条件的中小企业不少,一些优质中小企业可以抓住这一机遇,积极准备开展上市融资。
3、协会协调,合作共赢。最近在温州市调研期间,发现该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企业充分应用协会这个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出资建立联保基金,寻找一家愿意合作的商业银行为依托,依靠合力增强担保能力。加保基金的会员根据自己的实力和业务发展需求,自愿出资50万、100万、200万元不等。根据合作基金章程,合作会员可以根据出资额的多少享受金额不等的信贷担保额度支持。
4、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和再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和再担保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鼓励民营资本的大举参与;另一方面再担保体系的建立可提高民营担保公司的信用,使更多的银行愿意和担保公司合作,也有可能改变实际放大倍率偏低的状况。由于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下一级担保机构通常都是自身承担了全部风险,而上级担保机构基本不承担代偿比例。
5、放宽担保费率和放大倍数的自主定价权。目前我国担保费率较之其承担的风险相比偏低,大都无法弥补代偿损失,对民营资本缺乏吸引力,导致了民营资本不愿真正介入担保业务,也使担保结构中信用担保的比率过低。给予担保公司灵活的担保费率自,根据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和资信等级,给予更大的放大倍数,而不是目前的10倍限制。
6、制度支持。目前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合作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如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担保机构业务模式和机制建设等。因此,有必要以政府为主导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政策倾斜,改善担保环境,提高担保机构的经营能力,明晰担保机构商业模式,力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政府应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打破片面强调大客户的陈旧观念,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核算能力,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完善金融产品创新。同时,政府应当对非正规金融加以合理的引导,使其发挥对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政府要支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其业务行为,使其健康发展。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辅导和服务,建立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结论
从紧货币政策所带来的作用将逐渐显现并波及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给面临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带来新的压力,使其生存与发展受到严峻考验。当务之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应该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早日做好应对措施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面对货币紧缩的经济形势,要因地制宜,积极灵活,多管齐下,勇于创新,才能解决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走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生存、发展、壮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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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风险管理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开始。在其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以其特有的功能,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产生之日起就被公认为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正常运怍十分关键,这也同时关系到担保机构在缓解巾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效力。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来源
在当前特定的经济与政策背景下,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来源于多个方面。
(一)来自宏观层面的风险
1政府的过度干预
在政府参与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中,政府部门会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参与到担保机构的运作中,使得担保机构丧失独立决策和运作的权力,增加担保风险。
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层面上,于i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事实上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由于现行《担保法》重点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显缺少对担保机构的保护;其次,《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与信用担保的现实运行相冲突。
在行业法规方面,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行业管理规范由于效力有限且缺少细节性和实质性的规定,难以真正达到约束与规范担保行业的目的。
(二)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实行比例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寻求风险收益平衡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尽管多数担保机构已经通过自身努力与协作银行签订了风险分担合同,但在实际中往往因为银行的优势地位而被迫接受过多风险。
(三)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1操作风险
在我国,担保行业仍属新生行业,并且大多数担保机构在担保人员从业标准上尚缺少足够重视,致使很多担保人员在专业技能和政治素质上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时有发生。
2内部管理风险
首先,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衡量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但现阶段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来源不足,且大多缺乏后续资金补偿,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担保行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在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许多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科学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方法,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时有发生;担保机构普遍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难以对受保企业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在风险转移方面,反担保和再担保之类的措施尚没有得到全而建立,操作过程也存在很多不当之处;在风险补偿方面,担保机构内部风险准备金和外部补偿制度都不完善;另外,担保机构对于担保项目的事中监督也过于疏忽,在发生代偿后,也缺乏有效的追偿机制。
(四)来自受保中小企业的风险
1经营风险
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管理能力落后、高素质人才缺乏,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能力低下以及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虚假等经营风险,都加大了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
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偏低,加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些不符合担保标准的中小企业往往会通过瞒报或假报来骗取担保,在获得担保后也往往会改变贷款用途,从事较担保合同具有更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增加担保风险。
3“担保对象封闭性”引起的风险
“担保对象封闭性”是指互信用担保的担保对象被限定在会员企业范围之内。在互担保中,会员企业在承担出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被担保的权利,一些经营状况稍差的会员企业也会凭借会员资格而较容易争取到担保,从而加大担保风险发生的可能。
(五)来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风险
1征信体系不完善
第一,出于自身利益,银行、工商、海关、税务以及司法等部门会对自己拥有的中小企业信息实行“垄断保护”,在加大信息采集难度的同时,也浪费了大量有用的信息。
第二,在征信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信用意识淡薄且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往往存在着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甚至会拒绝征信工作的开展,大大加剧了征信难度,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大打折扣。
2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发展滞后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虽有一定发展,也形成了一批拥有一定影响的信用评估机构,但是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因评级目标范围、业务开展地域、评级人员素质以及技术和资金力量等方面的差异,拥有不同的评级标准,由此造成评价结果难以得到统一;另外,由于征信体系建设的落后,评级过程主要参考受评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信息来源的不够透明,这最终降低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责
1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杜绝直接干预
首先,政府部门应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所处地中小企业情况等给予不同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定期和不定期的为担保机构注人补充资金。
其次,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到具体担保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更不得强制性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人情担保和关系担保等。
2提供优惠、激励和配套服务政策
除了直接的资金支持外,政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帮助中小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可以组织专业担保队伍为担保机构在内控以及企业治理上提供建议、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可以给予经营机制较好、担保成绩突出以及风险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的奖励。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使其对信用担保行业做出统筹性的规范,叫确担保行业的基本性质和地位,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提供指导;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信用担保的具体运作规程加以规定。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具体可以由当地的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以及考试,在担保从业资格考试中也应重点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检验,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一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在职业道德上,担保行业应加大宣传教育,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引入奖惩机制,坚决杜
绝违规操作与暗箱操作的发生;在专业知识方面,通过培训、从业资格考试、人才互动机制等挑选合格的担保人才。
二是完善担保准入机制,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在资信等级、企业治理和发展前景上达到标准,担保项目则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能确保有稳定的归还资金。
三是科学设定担保指标。比如,担保机构可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单笔最高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根据自己的实力,按 “先小后大、先短后长、先流动后固定”的原则提供担保。
四是加强担保项目监督。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后,担保机构有权对受保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了解企业的担保贷款使用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可就此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可同贷款银行一起要求企业调整其高风险的战略,甚至让企业提前还款;还可参与企业管理,派驻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入到企业,实现双赢。
2完善风险转移机制
首先,推动银、保、企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应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
其次,健全再担保制度,适时引入商业性保险。加快组建中央和省级再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中央与省、省与地市间的多层再担保体系。在具体运作上,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性的富有经验的担保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再担保体系进行管理。另外,可以考虑将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在降低代偿带来的风险的同时有效增加风险管理能力。
3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通过提取代偿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来保证其资金实力。
其次,完善外部损失补偿制度。政府部门在为担保机构注入启动资金外,还应将损失补偿放在重要的位置,就政府部门而言,只要中小企业满足担保标准并且担保机构操作规范且风险可控,那么政府部门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越大,中小企业能够通过信用担保获得的融资额度也就会越大。
具体的,各地政府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当地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补充担保资金,中央政府可设立专项担保资金,及时补充各地因财力不足而间断的担保资金注入;政府可以连同税务部门,抽取一定比例的来自中小企业的税收专门用做补偿金,另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发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国债”以扩大资金来源。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 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一是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在明确人民银行的征信主管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和指导;制订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配合征信工作的中小企业和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征信工作顺利开展,对征信系统包含的信息内容、信息采集方法、保密措施、使用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提高征信系统运作效率。
二是加强各部门合作,银行、工商、海关、税务、司法等部门应打破行政藩篱,实现信息的共享,以确保信息的完整和有效。
三是加强征信宣传力度,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征信部门可以召开由相关部门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征信系统建设座谈会,以加大征信系统重要作用的宣传。另外,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制度建设也应及时跟进。
2建立科学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
首先,各方应积极参与评级体系建设。政府部门作为统筹者,应积极为评级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对评级机构的合法性、独立评级权利、准人和退出机制以及业务操作规程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信用评级有法可依;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利用其资源优势,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并通过使用评级结果,扩大评级机构的公信度和影响力,对评级体系的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小企业应尽力提供真实信息,对于一些存在怀疑的信息应主动向征信人员说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评级工作,更不能使用强制或贿赂手段要求提升其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工作时应做到独立、公正、公平,不能因评级对象的强迫或者贿赂而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级。
其次,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队伍建设,提高评级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改进评级方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来保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一方面,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中小企业,在一开始可以实行劝诫、警告和信用披露的方法,若屡教不改,则可以对其使用更严厉的措施,比如实行信用限制或逐出机制,剥夺中小企业一切依靠自身信用得到发展的权利。
另一方面,奖励守信中小企业,对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和担保上的优惠、免费提供管理、技术以及生产上的指导、将更多的投资机会向其倾斜等,让中小企业感到“信用第一”,有效提高整个群体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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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前日成立。一头连着银行,一头连着千万家中小企业,这个目前我市规模最大的信用担保机构将为银企合作架起一座新的桥梁。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4250万元,采用国有资本控股、民营资本和经营者参股的形式,其中国有股本由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市科技园区财政局和市工贸资产经营公司共同出资。公司业务范围不仅为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还将为其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市长金德水发去贺信称,该公司的成立,为改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问题提供了良好契机。市领导张金康、余红艺、项性平等出席授牌仪式。
[关键词]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人为因素;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9-0050-03
自20世纪后期以来的十几年间,全国各地涌现了一批信用担保机构,成为引人注目的一种经济现象。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更强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这一良好政策环境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到较快的发展,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对现实经济活动的影响逐渐扩大,可以预见对未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推动和规范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应对特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权宜性政策安排,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性选择。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达到4300多家,通过担保公司的有效服务,为8万多家企业提供了4200亿贷款担保,信用担保已成为助推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的重要渠道。
而在此情况之下,也发生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担保业务的代偿事项时有发生,担保业务经营不规范、不合规等,这里除了在我国现阶段部分中小企业信用偏低,有逃避债务、恶意拖欠等不诚信行为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较宽和监控力度也较小的原因外,还有融资担保公司自身的问题所在。本文主要从担保公司业务发展中关于人的因素来阐述风险存在的相关问题。
1担保公司风险来源
11被担保客户的因素在借款人由担保公司担保,从银行借款后,有一些客观因素是制约着担保公司。一是因为同银行打交道过程较多,包括借贷业务和以后的存取款业务等,银行会掌握更多的客户信息(客户的结算户在银行,银行可以通过资金进出来了解客户的销售情况)。二是心理上的一些作用,由于以后还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因此对银行的贷后检查会认真对待。而担保公司在担保过程中业务发生后,除了进行保后的检查外,也没有很多的渠道来了解客户更多的信息。这样就难以在有效的时间迅速掌握客户的不利信息。而客户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因素。就会采用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债务(“温州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如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首先会让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即所谓代偿。然后由担保公司去对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同时还会随时关注担保公司对债务的追偿情况。而作为借款人给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一般都是银行不接受的标的(例如股权质押、按揭房等),所以在处置过程可能会有法律或相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风险。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债务追偿过程是要按相关程序进行,债务的追偿是一个比较漫长和复杂的过程,这就会给担保公司在信誉和资金的周转上带来不利的影响。
12担保公司主要股东的因素现在担保公司的成立,在符合国家七部委的相关文件的规定下,可组织成立。虽然相关部门要求这些主要的股东应该有相关的从业经验,主要股东是否具有在金融系统等这样一些从事以货币资本为主要工作的行业从业经历,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因为从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尤其是长期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就从业经验而言,会对借款人不仅从商业的角度考虑,更要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有着较强的敏感性。而担保公司的主要股东,很多主要股东是没有这方面的从业经验,以前都是从事例如房地产行业或贸易等行业,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固有的思维模式让担保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意识出现偏差,在对客户的认知过程中,更多地从商业意识去分析客户,而从金融行业应有的风险意识来认知却不足。当然商业意识是我们分析客户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市场环境的变化是无法预料的,而担保公司同客户间存在一个信息的不对称性,如把握不好,在客户经营出现问题后再去进行必要的防范则为时已晚。
13担保公司聘请人员的因素一是担保公司聘请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担保公司很多是民营的准金融机构,在我国国有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不是很多具有专业素质的应届毕业生或金融部门的人员的首选的行业,相当部分从业人员来自于其他行业,这些人有工作经验但没有从事过信贷或担保业务,就会出现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等问题,甚至出现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内外勾结骗保等违法的问题,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二是担保公司招聘的人员其中不少也是学校毕业后来到公司的,本来没有实际的金融工作经验,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基本上是到岗经过短期的培训后甚至没有培训,就开始跟随部门经理办理业务。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业务的把握程度和对风险防范的意识是较为欠缺,很多只是照着现有的调查报告版本,将内容填满,对于风险能否把控要点,能否对企业的风险点做出有效的掌握,就是一个严重欠缺的方面。
最后是人员流动的风险。由于各担保公司在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方面的差异,在职人员会出现预期目标与现实目标有差距,从而带来人员的流动频率较高,那么担保公司人员流动就会带来以下风险:首先,人员的流动会带走公司的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和客户的机密流失,同时流失业务人员所经办客户的保后管理出现不衔接的情况,客户的一些风险点如果在交接的过程中没有重点说明,势必会增加以后的业务人员在监控方面的难度;其次,业务人员的流失会用新的业务人员来填补,而不少新的业务人员在开始经办时还是新手,从培训到业务的熟知有一个过程,这也是造成业务经办中形成的一个风险点。
以上是从担保公司的高层、业务人员和客户方面分析担保公司在人的因素方面的风险点所在,那对此情况我们该如何进行防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21加强对被担保客户的监控
首先,严格执行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即保前的检查,保中的审查,保后的检查。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高层变动情况﹑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在监控中,除了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外,还要同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沟通和相互了解,因为企业高管人员可能有时为了便于同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以后交往,会刻意隐瞒一些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而本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担保公司业务人员会对企业的信息掌握不全面;而在同具体的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了解过程中,可能会从他们的言语中得到企业的一些真实信息,再结合同高管的了解过程,做个对比,以便能分析出较为真实的经营情况。其次,应加强同银行的交流,因为银行可以应用他们更多的信息平台获取更多的信息,这样就可以从银行的交流过程来掌握更多的信息,再结合我们的调查的情况,对企业的真实的情况作出一个较为全面的判断。最后,作为一个准金融机构,有了一套严格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要严格执行,不能朝令夕改,强调业务的特殊而随意更改流程,而使业务流程流于形式,最后成为一纸空文,从而也导致合规性经营成为空中楼阁。
22对担保公司主要股东加强培训首先,作为担保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在头脑中应该有一个转变,应该从一个金融从业者的角度来分析担保公司的发展,金融行业在对客户的放贷过程,更多的是坚持审慎原则。从商业角度去分析客户的发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分析和把控客户的风险点和控制点所在。需要从金融行业审慎经营的角度来进行管理和经营,因为担保公司本来是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并在风险中求生存的行业。为此,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要求担保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做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学习金融行业的知识和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担保公司的特点进行培训,在意识方面得到转变。其次,培训结束必须经过考试,并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不能通过考核的人员将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颁发或年审的一个重要考核依据。最后,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网,公布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的情况,做到这方面的信息公开,促进担保公司的主要责任人的学习积极性和便于其他相关部门例如银行对公司高层人员信息的了解。
23人才是担保业最宝贵、最核心的资源
未来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一是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公司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力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通过培训,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掌握风险控制办法,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上岗和晋级资格;同时,要聘请和引入一批精通法律 、外语、投融资、资产评估、财会和工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使之能适应担保公司日益发展的业务需求。二是选择同合适大学合作,开设担保专业、培养专业人才,通过在学校理论的学习和实训的联系,在学校里培养出一批既有理论知识,又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学生,而且由于专业对口,让这些专业的学生更多的是面向担保行业,这样,就为担保行业的发展积蓄更多的后备人才。同时将担保机构管理人员、业务工作人员的选用及聘用要面向市场,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的市场化经营管理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新增担保贷款等担保项目管理风险责任抵押金制度,实行项目经理和业务部门经理交叉负责制,并对不同岗位性质有差别地确定不同的风险抵押金额度,一旦出现风险,首先抵扣风险抵押金。四是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例如建立与承担担保项目风险大小相对称的报酬分配制度。对项目经理可以实行年薪制,下保基本生活费,上不封顶。年薪标准按年确定,年薪兑现与项目经理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基于有很多担保贷款的回收具有明显的跨年度性和担保贷款风险爆发的滞后性,项目经理年薪分配可以分成两块按比例发放,其中一块按一定比例在当年或次年年初兑现;另一块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的当年年末余额在以后年度的清收进度同比例兑现。五是实行担保风险清收负责制,谁放贷,谁清收。造成新增贷款损失率超过公司核定标准的,超过部分,谁放贷、谁赔偿;对呆账坏账,由担保公司的保全部门负责追偿,并按追收比例进行提成。最后,完善新增担保风险责任稽核监督机制。对于因主观过错造成新增担保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分别从严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和损失巨大的,要请司法机关介入,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促进新增担保资金的持续、快速、安全进行。
3结论
总之,人的因素,在担保公司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只有通过不断地加强管理手段和学习,从人本管理的角度着手,建立人员使用的长效机制,管好人,用好人,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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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融资问题一直是阻碍其发展的瓶颈。事实上,国内业界对于该问题所有可能的解决办法并不陌生,其中,信用担保就是已经实践多年的重要解决途径之一。
尽管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很多种,但信用融资无疑仍然是其中的主流。正如小额信贷业务一样,其意义在于有和无之间的天壤之别。我们知道,中小企业的信用不足显然不是诚信意识问题,而是缺乏抵押物和商业银行进行客户信用评价时所要求的信用记录。在商业银行授信时,遵循审慎风险监管和管理规则是头等重要的。这时,信用担保机构的出现填平了摆在信贷供需双方之间的鸿沟。
从狂热走向沮丧
1993年,国家经贸委牵头成立了专业化担保公司,并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信用担保业务。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地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此之后各类担保机构的涌现如雨后春笋,其中尤以商业化运作的担保公司为甚。
然而,信用担保业与征信、信用评级以及其他信用服务行业一样,经历了太多的坎坷。这项新兴的事业在几年内便从狂热走向了沮丧。从变相骗贷的恶作剧到担保公司自身风险的积聚与资本金不足,不利的事实很快就破坏了担保行业的商业形象。
如今,在信用担保行业中,尽管每年都不乏新面孔,但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只有极少数商业担保公司和部分由地方政府出资或筹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2004年国家发改委对北京、内蒙古、广东、吉林、山西、浙江和江苏等七省市担保行业进行的信用评级,该行业整体状况被认为是很不理想。行业整合的呼声随之而出,然而,前方的路却并不明朗。
在困惑中彷徨
为何国际上普遍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在国内却水土不服呢?不仅担保行业外部感到困惑,那些踌躇满志的商业化担保公司也开始为自己的处境感到忧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展到如今这一地步,在诸多困惑中彷徨是难免的。
一方面,行业内外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发展模式问题仍然模糊不清,即政策性担保和商业化担保两种模式何为主导并不明确。
如果直接对比国内外担保行业发展模式的差异,人们或许会认为,该行业应当由政策性担保机构主导。在经常被奉为楷模的美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都是由政府主导的,且主要是出于鼓励就业、促进贸易或科技创新等目的的政策性担保。
如果政策性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途径,那么对于国内的商业化担保公司而言则是一种打击,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另谋出路。而对于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而言,只需在每个地方做一个担保中心就足够了。但是,目前人们还证明不了政策性担保就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唯一解决途径。毕竟国外也存在着良好运作的商业性担保,并且在理论上也不存在商业化无效的根据。就是在两种发展模式都不够确定的条件下,面对仅有泛泛的政策没有可靠支持的生存环境,国内的商业担保机构还是没有看到自己发展的曙光。
另一方面,担保公司生存环境恶化。其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在监管上以及合作对象上存在缺陷。
监管方面,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监管方是国家发改委。除此之外,还包括地方政府与地方自律性质的行业组织。尽管融资担保可以很容易地被认为是一项金融业务,且存在资本充足率的问题,但迄今为止,它仍然没有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正是由于业务经营与监管组织的错位,担保行业混乱的经营管理才一直没有平息的迹象。
与此同时,没有对口的专业监管方,也就没有审慎的风险监管。这样不仅导致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放大,同时也守旧性地限制了担保机构赖以生存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这一倍数是指担保机构可以担保的贷款金额相对其资本金的倍数。一般在国外,10~20倍的放大倍数是比较常见的,在日本则可以放大到60~70倍。
相比较而言,商业性担保业务中,通常5倍之内的放大倍数对商业化担保公司而言是致命的。较低的放大倍数,在1%~2%的担保费率面前,商业担保公司的收益很难覆盖其代偿风险。这不仅扼制了他们的盈利空间,甚至也危及了其生存。事实上,很多担保公司仅是源于一单的担保代偿便会大伤元气。
在合作对象方面,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还没有与担保机构形成和谐的默契。就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由于地方政府的影响与政策支持,只要拥有客户资源就不愁找不到合作的商业银行。而且,在贷款发生违约损失时,政策性担保机构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分担一定比例的代偿。
但对于可以更主动发掘客户群体的商业化担保公司而言,它与商业银行合作谈判的地位就悬殊多了。通常,担保公司要被动性地接受商业银行提出的100%代偿率的要求。在这种极不对等的合作中,商业银行将信贷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担保公司,并加剧了后者的经营风险。同时,这种合作方式也扭曲了双方的激励机制,不仅会出现担保公司向银行骗贷的现象,而且担保公司上当为银行买单的事情也时常发生。
以客户资源较为丰富、担保业发展相对充分的深圳为例,一面是深圳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业务的蒸蒸日上,另一面则是曾经存在300多家担保公司,如今沦落到只有几家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化担保公司的处境存在巨大差异。
商业化担保之道
在残酷的生存环境中,商业化担保公司终会淘汰出局吗?回答这样的问题需要更全面更深入的调查与思量。根据调查研究发现,有大量的事实表明商业化担保公司仅是一时的艰苦环境使然,其社会价值终将为市场所发掘。毕竟,真正决定担保公司命运的是现实市场的需求。人为规划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固然有所困惑,但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信用补足需求,以及国内商业银行与其他信用机构的发展则是清晰的现实状况。
巨大需求创造发展空间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势看,中小企业的信用补足需求将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而上升,矛盾也将趋于激化。这时,社会各界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将更加重视,而商业化担保公司的发展则可能由此迎来历史契机。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2007年出版的《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在2001~2005年间,中小企业的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28%左右,远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同时,中小企业数量在加快增长,创造的就业岗位也随之快速增长,其就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口比例达到了82%左右。受惠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好时机,促进就业的意义在不久的未来将是空前的。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落实也将进入实质性阶段。从近几年国家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动向来看,破除中小企业发展道路的各种障碍,多辟蹊径已成未来的基本趋势。显然,信用担保机构将在这一趋势中得到巨大的发展空间。
信用机构发展共赢
从我国商业银行或整个银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体制改革不久,业务能力与国外发达银行业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国内的区域性银行或社区银行还没有发展起来,已有商业银行的网点分散不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对信贷业务构成的不良影响。
因此在技术上,担保机构应是当地的,或者至少其业务部门落于当地。这样的担保机构对于存在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的情况较为熟悉,可以通过采用反担保措施来保证信用水平的补足,与客户一起分担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没有担保机构的介入,商业银行就很难突破自己的行规,为没有充分抵押物和信用信息的客户发放贷款。在中小企业损失发展机会的同时,商业银行也损失了一个资金运用机会。正是由于担保机构的介入,才实现了共赢。
在担保机构中,再来看政策性机构与商业化担保公司的作用差异。不难发现,政策性机构的成长,包括业务成熟和规模扩张,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中国的地理幅员还是市场规模,现有的政策性担保都只能算是杯水车薪。再者,商业化担保公司存在治理优势,便于激励和提高经济效率。特别是在区域金融机构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商业化担保公司充当银行业的金融触角,发挥部分银行业功能与一些金融投资机构的功能是相当必要的。因此,在国内引入并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公司几乎是必然的。
除此之外,国内其他信用服务措施也需要相应发展。虽然央行征信局已经积累起了可观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但对于我国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及其所处的复杂环境而言,这些数据根本不足为用。在反担保措施所涉及的种种问题上,还需要消除法律规范与体制方面的制度障碍,以使当前信用机构在进行业务操作时能够有据可依。
前景看好
可以乐观地预期,在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补足问题上,市场自发的推动力与政府部门的推动力最终会合为一体,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商业化担保公司而言,生存环境的改变就如整个社会变革一样,是快速演变的。
目前,地方担保体系中的行会组织与再担保组织正在形成之中。随着社会对融资担保金融性质的认识,担保机构、担保行会组织、地方政府与最高监管部门的不断协调,担保公司的恶劣生存环境在不久的将来必会发生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