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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Dodd-Frank法案》;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影子银行
一、《Dodd-Frank法案》的出台背景
始于2007年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自20世纪30年代之后,美国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它起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发展成为后来的次贷危机,最终升级为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危机。金融行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采取短期的债务方式,因而,其脆弱性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当其长期资产出现问题,将会对其短期负债造成重大冲击,进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甚至会导致金融企业大量倒闭,整个金融市场陷入瘫痪,因而导致企业和家庭难以获得金融服务。
这场灾难的结果就是,各国政府与监管者都开始寻找预防或者说降低其再次发生可能性的方法。实际上,在危机全面爆发时,在美国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的指挥下,相关人员就开始重新思考监管框架。这场危机成为焦点,并且使得众议院提出了一个议案,随后参议院也提出了一个议案,这二者被结合在一起经过修改,形成了《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法案》)。
二、《Dodd-Frank法案》的亮点
在《Dodd-Frank法案》中,存在着几个特别值得赞许的地方。首先,在识别与监管系统风险方面,该法案设立了一个系统风险委员会,它可以将非银行金融公司确认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企业并对其进行监管,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其拆解。另外,在美国财政部下面设了一个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与关于未来危机的相关信息。其次,《Dodd-Frank法案》认真考虑了金融机构“太大不能倒”的问题。对于解散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要求其制定解散方案和有序的清算程序,取消用纳税人的钱进行救助。《Dodd-Frank法案》还要求,让对于倒闭负有责任的金融机构的管理层下课,由股东与债权人承担倒闭的成本,如果有必要的话,事后对其他大型金融公司进行征税。其三,《Dodd-Frank法案》扩大美了联储的职责与权限。法案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的系统性机构,负责维持金融稳定。其四《Dodd-Frank法案》限制裁量性的监管干预,阻止或者限制对个别金融机构提供联邦援助。其五,《Dodd-Frank法案》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的限制形式(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自营交易活动,比如说从事对冲基金与私募基金。并且,《Dodd-Frank法案》开始关注衍生品的监管及透明度。
三、《Dodd-Frank法案》的不足
除了前述的值得赞许的地方之外,在我们看来,《Dodd-Frank法案》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遗憾。这些缺陷的结果是,在金融行业里,隐性的政府担保将继续存在,并且还会在金融行业里的某些部分不断增加。资本会流向这些部分及未来影子银行系统将产生的新形式中,这很可能埋下了下一次重大经济危机的种子。
(一)道德风险
法案没有解决金融部门普遍存在的政府担保的错误定价问题,政府的担保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其导致了金融公司的融资补贴、道德风险及市场纪律的缺失,这反过来引发了过度的冒险行为。此外,美国的大型保险公司仍然能够通过标准保险合同中的最小担保进行杠杆操作,而该法案并没有提供解决方案,在这些公司万一发生破产时,对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进行保护。
(二)系统风险
《Dodd-Frank法案》使得系统性重要公司只承担它们自身的损失而不是它们给系统中其它主体制造的成本。由于系统性重要公司的倒闭将它们自身损失及其以外的成本施加给其他金融公司、家庭、实体经济甚至其他国家,因此仅仅惩罚管理者、股东与债权人是不够的。这些公司必须提前对引发的系统风险付费。法案没有规定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作用事前收取费用。因此,可能的结果是,金融部门可能不会为其引发的系统风险买单,这将增加系统风险与金融脆弱性。
(三)形式监管
在某些方面,《Dodd-Frank法案》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是对于按照组织形式对于银行机构监管而不是按照功能对于银行业务进行监管。这使得《Dodd-Frank法案》不能很好地应对金融部门可能出现的新组织形式。《Dodd-Frank法案》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向银行控股公司提供联邦援助,但是限制向其他系统性重要公司提供此类援助,特别是大型的互换交易商。
(四)影子银行
《Dodd-Frank法案》在对于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子银行进行监管方面仍然存在重大漏洞。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监管中的漏洞来从事高风险的影子银行业务。一些金融市场目前成为了拥有几万亿美元资金流的金融中介行业,具有系统重要性。这些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类似活期存款的功能,但是在监管方面却仍然有很大的缺位。
四、结论
虽然2007-2009年金融危机最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但美国金融体系主要制度的缺陷依然存在。它们继续严重威胁着美国甚至世界未来的金融稳定。因此,必须要建构一个新的监管架构,仔细规划新监管架构如何才能稳健运作。
对于金融体系的有效的监管架构通常由四个支柱所组成,包括:(1)激励创新与效率;(2)提供透明度;(3)确保安全与稳定;(4)促进全球市场的竞争。但是,这些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需要进行艰难的权衡。
监管架构对资源分配与经济增长发挥着关键作用。有许多监管问题利害攸关。但有一个问题对所有人都很重要,即如何构建一个监管体系,使得一个或少数几个金融机构的决策不会停止整个系统的运转并危害世界经济。毫无疑问,控制系统风险的问题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迄今解决最重要问题(系统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使引发风险的公司为其行为支付合理的代价,这需要评估系统风险并对系统风险定价、征税,对此唯一的替代方式就是,将制造系统风险的机构的过度风险业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公司,从而简化制造系统风险的机构。
参考文献:
[1]滕泰.投资银行:财富天使VS金钱魔鬼[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宋丽智,胡宏兵.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解读――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与启示.宏观经研究,2011(1)
[3]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4]See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Supervision,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Approaches and Challenges in a Global Marketplace,Group of Thirty Special Report October 2008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业务形式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不断进入担保业,担保行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力量。2010 年3月,银监会、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运行,降低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我国民营融资性担保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如下:
1.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以河南为例,截止到2011年6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首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河南省第一批共计246家担保机构经营资格经过初审合格,注册资本均在3000万元以上。这246家公司数量不到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一个零头,而众多中小担保公司没有被审核通过的原因就是资金达不到要求。
2.经营管理不规范。目前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法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资本金过度流动,管理粗放。这些违法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08年河南省拨付8.5亿元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此后三年时间,当地担保公司的数量在大量的民间资本借贷的促进下达到数千家,同时也出现了虚假注资、高息吸储、违规放贷、超额担保等问题。
3.风险意识差。目前很多中小规模担保公司并未建立起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主观判断,实际运作中不按规定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业务没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缺乏后续资金补充。实际操作中,不按规定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规定,增加了风险。
4.银行与担保公司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目前,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合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肯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而且要求的保证方式通常也是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这样做,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发展。
5.担保人才比较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实现担保业务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形式
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由于企业自身在财务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足, 再加上宏观政策的随时变化、资本市场的过高门槛、间接融资发展滞后以及银行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排斥等原因, 融资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一般来讲,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主要业务形式可以分为: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创业投资、中介服务。其中担保业务又分为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和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目前担保公司在操作担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比如少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实,资本挪用、抽逃问题时有发生,无法以资本提升信用能力。违规操作担保业务,存在“人情保”现象等。本文将从银保和民保这两种业务形式来具体讨论:
1.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问题。在银保业务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资信担保,两者应当相互支持。但实际情况是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有自己的评价系统,评级相对较低的担保机构会受到许多门槛限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壁垒,也限制了民营担保业的发展,造成本就有限的担保资源被浪费。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要求担保机构承担全部的风险,把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担保公司。银行过多过高苛刻的合作条件限制了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今年6月河南省工信厅公布的担保公司许可证认定条件的第三条:去年以来与银行开展有融资性担保业务1亿元以上或银行授信1亿元以上。这一条款使得众多中小担保公司被许可证拒之门外。7月,河南省又出台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都要实行所在地银行托管。托管资金暂定为注册资本金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的40%。这一要求引起了业内人士的争议,但融资性担保机构今后要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强化银保业务,争取银行的支持,已是非常明确的业务方向。
2.融资性担保行业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问题。民保业务是担保公司的一种重要经营模式,融资担保行业是公认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利用民间资本,也能有效增加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和担保收益。当前,很多担保公司不务正业,转向那些收益率较高的非融资担保业务,最为典型的就是违规非法揽储或借贷,然后高息放贷。这类贷款融资期限短但利息却很高,也没有规范的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一旦到期未还的,便采用威逼恐吓,甚至利用黑社会人员来逼债。郑州市中级法院在过去3年中共受理牵扯担保公司的一审案件15件,涉案总标的累计超过1.9亿元。根据法院系统已宣判案件来看,担保公司的案件呈涉案金额增加、风险扩大趋势。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方向
目前担保行业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成立担保联保平台,不断加强与银行深度合作。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银行也承担部分担保风险,不能完全依靠担保公司来分担风险。只有双方形成深度合作机制,共同抵御风险,才能做大做强担保放贷市场。
在河南,政府把是否与银行合作开展担保业务成为能否通过审核的重要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银保业务的金额和授信额度。很明显此举意在鼓励担保机构多与银行开展银保合作,这是政府期望民营担保机构回归本位的思考和措施,同时这也与政府最初发展担保机构的初衷相一致。
参考文献:
[1]叶茜茜,杨福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现状与对策.生产力研究,2011(03).
关键词:地方政府 融担 监管
一、地方政府监管困局
审批和监管标准单一。中国大陆地区的融资担保体系比较复杂,一是主体多元,既有政策性担保公司,也存在着大量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此外还存在着一些非公司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经营目的、注资方式和运营模式都存在较大区别;二是水准不一,无论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还是政策性担保公司,它们的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都参差不齐;三是业务多样,大类上有间接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细分的话,间接融资担保又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各种担保业务的风险水平有较大不同。地方监管部门应该对本地区不同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置不同的审批条件,并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的担保业务也应设置不同的风险控制标准。然而由于银监会3号令对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定了单一的标准,地方监管部门也据此对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大一统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单一的审批和监管标准不能有效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差异化定位、开展特色化经营。在单一的标准和激烈的同质化竞争下,一些非公司制融资担保机构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为追求高回报而对担保业务“挑肥拣瘦”,一些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则偏离担保主业而走向“异化”。
行政处罚措施缺失。近年来,地方监管部门逐步建立起监管组织机制,加强人员、经费配置,不断提升审慎监管意识,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经营管理的日常分析监测。在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地方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地发现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和客户贷款、资本金不实、关联交易、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等问题。这些在依法合规和风险管控方面的问题可能引发较大风险,必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地方监管部门的措施十分有限。银监会3号令虽然规定了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措施,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处罚的情节和额度,使得地方监管部门在实践中难以动用这两种处罚措施。地方监管部门往往只能采取约谈的方式对违规机构提出口头警告。如果违规机构整改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地方监管部门并不能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不能将问题纠正于隐患阶段,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则动用大量资源进行处置,这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却又不得不时常面对的被动局面。
风险处置缺乏制度保障。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突发性事件具有涉众、波及面广、案值大、手段隐蔽、界定难等特点,对其处置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融资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无论是前期的信息汇总和研判,还是中期的收集线索和定性,直至后期的立案侦查和资产处置,都需要各方协调联动: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间的联动,有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有地方政府与司法系统间的协调。虽然按照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但预案中的处置机构和处置程序基本上只是当地政府行政体系的一个内部安排。地方政府并无权力规定司法系统、金融部门在风险处置中的职责,所谓各方联动机制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真正出现风险事件,往往靠的是地方政府领导顶着“越权”的压力出面组织协调。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局限性是症结所在
国务院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监管和风险处置。这一地方政府的职责需要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约束和保障。然而目前各地均未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各地方政府只是以银监会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作为监管依据,有些地方自行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乃至政府规章。但与地方性法规相比,无论是银监会3号令还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带来地方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难题。
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的局限性。我国没有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像银监会3号令这样的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罚款的限额还需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也只能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需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则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有权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有两种,却又无权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使得本已很有限的行政处罚措施形同虚设。
在设立风险处置制度方面的局限性。无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还是一般规范性文件,都只能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进行规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地方政府、地方司法系统、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无权做这种“跨界”的制度性安排。协调联动制度的缺失,导致对参与风险处置的各方缺乏明确的工作要求,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也差。常常是风险事件发生一起,地方领导紧急出面协调一起,被动而忙乱。
银监会3号令修订思路的局限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已启动对银监会3号令的修订工作。从已经透露出的信息看,调整的内容主要在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旨在解决融资担保公司商业可持续性问题;同时可能增加分支机构管理、再担保机构发展、机构评级等规定,旨在推动“分类监管”。上述修订思路,还是局限于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的单一模式,所谓分类监管,也只是区分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而实行的分级监管。银监会3号令按这一思路进行修订,并不能解决当前审批和监管标准单一的问题,还是无法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以及不同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破解之道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审批、监管和风险处置,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因为这些职责已下放给了地方政府;更不属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因为它们不是金融基本制度。政策性担保机构由当地财政出资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是本地市场,它们的审批和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责,出现突发事件也由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处置,这些都是地方事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性事务属于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也只有通过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权责统一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才能突破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局限,也才能真正破解地方政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困局。
随着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不断增加和强化,有必要通过制定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机构、金融要素市场等的审批(备案)、监管和风险处置统筹做出规定。仅就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而言,地方性法规应该并且完全可以在银监会3号令的基础上实现三方面的突破和提升。
规定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实行分类管理。调整目前大一统的审批和监管标准,将政策性担保机构从公司制设立模式和商业化经营模式中分离出来,规定地方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让政策性担保机构回归政策性本质。
关键词:多德——弗兰克法案;金融监管改革;系统风险;道德风险;影子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9—0068—04
为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由于美国一些非理性的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团的游说等干扰因素的存在,导致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重大缺陷,而这些缺陷将会由于金融全球化和美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而影响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应在总结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成效的基础上,认真反思其改革方案中的重大缺陷。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成效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源于其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缺陷。该体系使得影子银行在金融系统中迅速膨胀却不受监管,加之政府为其提供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担保,激发了这些影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促使他们利用各种金融创新手段去从事“监管套利”。而美国过于宽松的金融监管体系只关注个别金融机构稳定的形式性监管,无法应对混业经营下大型金融集团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最终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试图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较为全面的改造,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加强对系统风险的监管力度
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试图对过去只注重金融机构本身的稳健性,但忽略大型金融机构倒闭的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为了加强对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监管力度,专门设立了系统风险委员会,而且将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公司确认为金融机构,将其纳入系统风险监管范围,甚至会在必要情况下将其拆解。美国财政部下设一个专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与金融危机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整合了监管权力,对过去分散的金融监管权进行集中,扩大了美联储的职责与权限,以应对那些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监管所有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对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做出了有益尝试
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主要措施是解决由金融机构“大而不倒”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美国限制了金融机构倒闭时来自于监管制度的干预,限制甚至彻底解除政府对于倒闭金融机构的援助。当大型金融机构遇到经营困境时,允许其在无法或者不适合被救助的情况下暂时关停。同时,免除那些对金融机构倒闭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的职务,由股东与债权人承担金融机构倒闭的成本,取消用纳税人的钱进行救助的传统救助方式。通过市场机制约束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投资行为进行事后征税。这些措施都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中的道德风险。
(三)提升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
鉴于影子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美国从多方面着手,对影子银行进行严厉监管。如,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自营交易活动。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对标准化衍生工具进行集中结算,加强对场外复杂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要求将非香草头寸(Nonvanilla Posi—tions)分离出来,并将其纳入资本充足的子公司(用于商业对冲的衍生工具除外)。对抵押贷款活动、对冲基金披露、评级机构中利益冲突解决方案进行一系列改革,要求证券机构对基础资产保有充分利益,对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并建立公司薪酬制定与公司治理的股东参与机制。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缺陷
在此次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来自华尔街金融行业内的政治游说发挥了很大作用,他们甚至帮助监管改革法案起草者来起草改革方案。这必然导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一些重大缺陷。
(一)系统风险未能得到完全控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切实解决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问题。首先,对于解决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太大不能倒”问题,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所采取措施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此次设立的系统风险委员会,由于缺乏必要的运行资金,导致其事后处理机制难以落实。同时,此次改革不仅限制了向那些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的权限,而且对于与其有重要联系的金融机构,没有预先设置救助机制。这意味着一旦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存款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监管机构对于其倒闭可能带给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将束手无策。此外,基于大型金融机构倒闭而设计的很多事后救助措施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这些大型机构在出现倒闭困境时,进入有序破产清算程序成为唯一的选择。其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没有足够能力处理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问题。在美国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大型金融机构,不但规模庞大、业务复杂,而且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很复杂,而金融监管改革中规定负责有序破产程序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直都是银行和储蓄机构及贷款协会的接管者,而这些以存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在业务结构方面要简单很多。因此,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倒闭的大型金融机构,显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尽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不断从错误中积累经验,但毫无疑问需要付出很多成本,而且由于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其倒闭会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和危害,所以这个经验积累过程的代价之大也将会难以估量。
(二)道德风险未能彻底消除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彻底消除金融业内的道德风险问题,过去普遍存在的政府担保的错误定价问题依旧存在。尽管出台了诸多措施以试图消除金融业内的道德风险问题,但美国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仍然存在,且具有很大的任意性。政府的隐性担保导致金融业道德风险泛滥、市场纪律缺失,鼓励了这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和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其中,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政府隐性担保的典型之一,该制度的不合理性一直以来受到学者们的批评。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股东和债权人这些本来应该承担银行监督责任的主体反而获得了溢价的政府担保,进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更关心银行的收益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尽管政府担保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数十年来一直为人诟病的老问题,并且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在存款保险重新定价问题上没有推出新措施,使这个老问题继续留存下来。此外,金融监管改革后,美国的大型保险公司仍能通过标准保险合同中的最小担保进行杠杆操作,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此次金融监管改革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①而且与大型金融机构倒闭面临的问题一样,金融监管改革所规定的有序破产清算制度在细节上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没有处置复杂的大型保险机构的经验。
(三)影子银行未能完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内
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注意到一些存在问题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影子金融市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美国的投资银行过度依赖于利用回购协议进行的短期融资。在美国,通过回购协议进行融资是大部分影子银行杠杆运作的基础,所以影子银行也最容易在回购协议市场上遭受挤兑,加之回购协议的高杠杆性和系统重要性,挤兑的负面冲击无疑会波及整个金融体系。回购协议市场存在的挤兑风险是引发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令人惊讶的是,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金融监管改革提案中,都没有提及回购协议市场监管改革问题。在最终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于回购协议市场的监管,也仅仅是提到美联储可以(不是一定)对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短期融资的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金融机构的短期融资活动进行研究。影子银行处于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空白地带,隐藏着大量风险,甚至会引爆金融危机。同时,监管的放松及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利用金融创新手段规避金融监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管辖范围是按照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进行划分的,而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此毫无改变,仍未按照金融机构的实际功能进行监管。如,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业务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工业贷款公司并不属于银行,工业贷款公司的控股公司也不受美联储的监管。所以像美国国际集团这样的公司,可以将其旗下的储蓄机构转变为工业贷款公司,这一方面可以使自身不再作为储蓄机构的控股公司而接受联邦的监管,而是受到工业贷款公司注册所在州的监管;另一方面,美国国际集团仍可继续经营同样的产品和服务。此外,虽然沃尔克规则部分地分离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但其对自营业务的定义模糊,使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很难区分哪些属于美国证交会监管的自营交易,哪些属于商业银行监管者负责的客户交易。一位颇有名气的衍生品交易员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就坦言:“你可以用客户交易这个名头来包装你所做的任何事情。”实际上,在金融监管改革之前,很多希望通过自营交易来增加利润的商业银行,都在为他们的自营交易创造着新的身份。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说,由于未能进行明确的业务区分,导致改革后的影子银行继续逍遥法外,在金融体系中通过变换身份来捞取巨额利润,并不断给金融体系积累风险。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缺陷值得借鉴
鉴于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缺陷,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要对这些监管缺陷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有所准备;另一方面,也要引以为鉴,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一)建立事先、事中和事后兼顾的监管机制
应重点监管大型金融机构,避免其产生的问题演化为系统风险,采取事先、事中和事后兼顾的监管措施,防范和控制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倒闭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首先,设立事先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资本充足制度和杠杆率监管制度,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张业务,保证其具有可维持清偿能力的充足的流动性。其次,当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出现倒闭风险时,允许金融监管机构对它们进行及时救助,避免因救助不及时而导致的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负面冲击。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救助可以避免由于犹豫是否救助,而给金融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金融体系内的系统性风险。最后,建立快捷、有效的事后有序清算制度。在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必然面临倒闭结果时,迅速使其在有经验的权威机构的控制下进行有序清算破产,在保障金融机构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通过及时、有序清算,消除由于金融机构倒闭而带来系统性恐慌和挤兑事件等的可能性。
(二)以收取庇古税的方式消除道德风险、内化负外部性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了金融机构作为现代经济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给社会经济带来福利的同时,也会产生负外部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冒险经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内化为成本,消除金融机构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可以发现,道德风险问题存在的关键,在于监管法律始终没有要求金融机构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措施付费,所以金融机构可以低价甚至免费享有这些保障带来的好处。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努力消除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的显性和隐性的廉价甚至免费的政府保障,让金融机构自己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从而将其负外部性内化为成本。对于这一点,可以考虑向金融机构收取庇古税的方式来实现。一方面,当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时,通过收取庇古税,抑制金融机构的逐利冲动。另一方面,在尽量消除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同时,以收取庇古税的方式筹集救助基金,在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使用救助基金进行自我救助。如此,便可以使金融机构自己救助自己,承担其过度冒险而产生的负外部性,而不是由政府即纳税人来承担风险。收取庇古税可以在保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金融机构中的道德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积极响应《方案》精神,结合__实际,通过农村金融机构、产品、服务、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探索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路径,破解城乡金融二元化难题,重点解决三农需求大、融资难,城乡差距大、普惠难的“两大两难”问题,力争到2015年末,全县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 90亿元,年均增长 12 %以上。
(一)行省共建,统筹推进。坚持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政府“行省共建”模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统筹推进。加强改革试点协作,加强与中央、省里对接以及市、县两级联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倾斜和支持。加大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调动和激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改革试点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二)因地制宜,务实创新。坚持以“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实际,不断适应农村经济金融发展新形势,兼顾不同主体服务需求的差异性,积极探索创新更高效、更便捷、更实惠、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
(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由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大力推进,充分发挥其倡导和组织者的作用。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四)依法循规,规范发展。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求,审慎稳健地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落实合理分散风险措施,做到制度先行,科学防范金融风险。
(一)健全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是以竞争为导向,发展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有序设立村镇银行以及引进县外银行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向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三农”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丽水银监分局__办事处、县人行)
二是以政策作引导,深化农村信用社机构改革。强化政策扶持,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下沉服务重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工作。(丽水银监分局__办事处、县人行)
三是以创新谋发展,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研究推动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发起设立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稳步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争取__年实现全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全覆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试点;研究设立地方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或组织。(县金融办、丽水银监分局__办事处、县人行)
(二)健全多层次、可复制的农村抵押担保体系
一是探索拓宽抵押担保物权范围。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机制、产品和政策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稳步推进具有__特色的茶园抵押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茶园抵押贷款的增量扩面工作,争取到__年底,茶园抵押贷款余额达__00万元。(县人行、丽水银监分局__办事处)
二是探索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配合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金融服务中心为依托,探索设立中小企业、“三农”融资综合服务中心,提供银企项目资金对接、征信、开户许可等服务;研究推动农村资源信息IT化存储和联网监测,探索建立农村物权集中登记服务体系,为金融机构及时获取农户抵押品信息提供技术条件。(县人行)
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信用担保组织。完善农村政策性担保组织,加快发展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完善农村商业性担保组织,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设立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完善农村互担保组织,依托专业合作社,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设立互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对会员提供封闭式融资性担保服务;完善再担保机构,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农办、县金融办、县政府)
(三)健全低成本、高效率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
一是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调各类涉农补贴逐步实现“一卡通”发放,同时积极拓展服务点功能,在实现服务点账户余额查询、小额取现、转账、代缴公用事业费等基础上,有效整合农村反假货币、国债业务宣传、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业务咨询的功能,使其成为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县人行)
二是扩大农村支付结算覆盖面。依托现代通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银行机构网点,鼓励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支付服务,优化支付服务环境。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加大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力度。(县人行)
三是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引导涉农银行机构扩大P
OS、ATM、CRS机在乡镇的布放。到2015年末,全县农村地区ATM机布放覆盖率达到90%以上。(县人行)(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探索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档案,拓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覆盖面;建立覆盖全县农户、居民和企业“三位一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农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借鉴云和县创成全省首个“信用县”经验,积极开展“信用县”创建工作。到2015年底,全县信用农户、信用居民、信用企业达到应评数的90%以上,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社区)分别达到应创建数的90%以上。(县人行)
二是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入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逐步建立企业资信评级体系;探索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切实改善守信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县人行)
三是健全地方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地方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加强区域信用市场监管,改善地方信用环境。联合司法部门加大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债行为,最大程度地保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县人行)
(五)建立广覆盖、多品种的保险服务民生体系
一是发展新型保险组织。研究开展农村保险服务社试点,建设农村新型保险组织;研究推动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县金融办)
二是创新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信贷+保险”模式,探索发展吸收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县金融办)
三是推动保险资金运用。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股权改革工作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养老产业等领域的发展。(县金融办、县人行、丽水银监分局__办事处)
四是建立和优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承保机构的定损理赔机制。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把服务下沉基层、送入农户,不断提高经办和服务水平。(县金融办)
(六)健全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一是完善农村金融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担保基金以及健全农村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激励、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降低经营成本,提供“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县财政局、县人行、县金融办、丽水银监分局__办事处、县政府)
二是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增加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政策覆盖面,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增强保险机构涉农保险能力。(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三是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扶持。大力发展茶园抵押贷款等地方特色支农手段,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倾斜;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增设外汇管理支局的政策支持,探索县域外汇金融服务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启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县人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__年,是推进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起步之年,__县作为农村金改的前沿阵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确保改革试点良好开局。
一是全面启动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方案》精神,完成制定《__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行动方案(__~2015年)》,组建__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协调运作,保障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县人行)
二是推进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启动__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工作;年内完成村镇银行的引进与筹建获批工作;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丽水银监分局__办事处、县金融办、县人行)
三是推进“丽水模式”金融支农工程。坚持巩固成果与拓展提升并重,深化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支付便农、创新利农等金融支农工程,继续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茶园抵押贷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等金融支农工作。林权抵押贷款确保全县年末余额达到
1.9 亿元以上;全县252个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全部实现“一卡通”并建成具有转账、农村反假货币、国债业务宣传、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业务咨询等功能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启动企业非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引入评级机构,完成全县规模以上(贷款1000万元以上)所有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县人行)
四是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零突破”,积极推进“区域集优”企业债券融资模式。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力争新上市企业1-2家。(县人行、县金融办、县发改委)
五是推进“两个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农村物权集中登记服务体系;启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借贷管理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探索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县人行、县金融办)
六是推进全国保险服务民生示范区建设。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扩大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覆盖面。(县金融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__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金融创新、金融市场、信用建设、金融机构、保险创新、政策保障等6个协调推进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__县支行,作为常设性机构给予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各协调推进小组的组长单位牵头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亮化工作任务,各协办单位积极配合。
(二)加强分工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紧密跟踪各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参与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对重点任务要具体分解,落实承办处室和责任人,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时限和要求,切实形成部门推动合力。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宣传力度,广泛报道工作进度和成效,正面引导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关切,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审慎监管、规范整顿、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依法维护行业秩序,切实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通过规范整顿,要达到以下要求:
1、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3、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
4、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从年9月起,至年3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9月30日前)。市金融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摸清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整顿办公室组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
2、规范完善阶段(10月-年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3、检查验收阶段(年2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市金融办及时进行总结,按规定向省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并接受省统一组织的检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金融办、银监办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公安局、企业发展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的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规范整顿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
(二)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和《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市金融办为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职责是:
1、金融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银监办。配合金融办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3、财政局。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4、公安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5、企业发展局。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
6、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市已办理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详细资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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