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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调查报告通用六篇

时间:2023-09-15 17:32:26

园林绿化调查报告

园林绿化调查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植物保护,防治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城市园林植物的检疫、病虫害的测报和除治,以及疫情灾害的应急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是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园林植物经营场所等的树木、花卉、地被植物以及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和省的应当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某些植物病、虫、杂草和本市为保护园林植物所确定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第四条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检疫和除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园林植物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植物品种应当多样化,适地适树,合理配置。

提倡选用抗病虫害、抗恶劣环境等抗逆性强的优良植物品种。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园林动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市园林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及园林植物的检疫工作。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检疫管理

第七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结果,确定并及时公布本市园林植物检疫对象。

第八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实施检疫,不得擅自更改检疫范围。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园林检疫机构申请园林植物产地检疫。

市园林检疫机构受理园林植物产地检疫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不合格园林植物进行处理;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以外调入园林植物的,应当到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经原产地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栽植。

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中,应当包含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

调入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调入的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保存3年备查。

第十一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园林植物木质支撑物及检疫不合格园林植物的包装材料等进行检疫。

第十二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在本市栽植的园林植物查验其检疫证明文件,对无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与实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检。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植物进行复检:

(一)来自或者经过疫区的园林植物;

(二)疑似染疫的园林植物;

(三)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复检的园林植物。

对于补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园林植物,市园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开具《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将栽植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

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应当纳入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档案,未取得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在本市举办园林植物展览、展销等活动,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将参展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检或者补检。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园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二)将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园林植物与检疫合格的园林植物进行调换;

(三)提供虚假受检植物种类材料,隐瞒受检植物数量;

(四)阻挠市园林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检疫、复检、补检或者查验相关检疫文件;

(五)其他违反园林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在被检疫园林植物中发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指导园林植物所有人按照要求采取剪除、消毒、熏蒸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发现新的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进行消杀。

第十八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园林植物的栽植、存放、经营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补检或者查验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查阅、摘录、复制与城市园林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园林植物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第十九条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园林植物检疫登记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病虫害测报和除治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候、园林植物种类以及生长状况等,确定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测报对象和测报方法。

第二十一条区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园林植物分布情况建立园林植物病虫害测报监测点,对测报对象进行监测与调查,并按时将监测和调查情况报告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

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应当负责对区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上报的监测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短、中期预报、警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疫情,有传播蔓延趋势,并可能对本市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划定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园林植物检疫对象传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应急预案,并纳入本市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突发性或者危险性园林植物病虫害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管护单位负责;

(二)苗木花卉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单位及其附属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单位负责。

第(一)制定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措施和巡查制度;

(二)加强抚育管理,提高园林植物抗病、虫等灾害能力;

(三)加强巡视,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后,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除治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要求及时清除染病严重、无法救治的园林植物和枯死树木,消灭传染源。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当以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

提倡使用环保型农药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发现严重园林植物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除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产地检疫申请的;

(二)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证明文件未经市园林检疫机构查验的;

(三)发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园林植物所有人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调入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园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在本市栽植的;

(二)经查验应当进行复检不接受复检的;

(三)无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或者证件与实物不符的;

(四)园林植物所有人所使用的园林植物木质支撑物及检疫不合格园林植物的包装材料,未经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擅自使用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园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六)将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园林植物与检疫合格的园林植物进行调换的;

(七)提供虚假受检植物种类材料,隐瞒受检植物数量的;

(八)防治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除治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施工前未查验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情况的或者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的园林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二)在本市举办园林植物展览、展销会等活动,举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未将参展植物的情况事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检疫的;

(三)防治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及时清除染病严重、无法救治的园林植物和枯死树木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园林绿化调查报告范文2

20世纪50年代北京市园林工作史料/孙刚选编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的园林工作实行了“普遍绿化,重点提高”和“先普及,后提高”的方针,从恢复走向迅速发展。至1957年,北京市公共绿地面积发展到2643公顷,行道树、河岸树达360多公里,新栽防护林带3条,新辟苗圃、花圃面积发展到432公顷,还组织了机关、学校、厂矿的绿化。本组史料主要内容是20世纪50年代关于北京市园林工作的总结和汇报等,反映了当时园林绿化工作的具体情况。

1959年国庆绿化工程栽植大树总结/方立霏选编

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十周年,市园林局实施了一系列的国庆绿化工程,从1958年10月开始至1959年8月下旬,先后完成和基本完成了天安门广场、东西长安街、人民大会堂、革命历史博物馆等15项国庆绿化工程。为了使这些地方更加庄严壮丽,还种植了一些较大的树木,使宽阔的广场、宏伟的建筑和高大的树木互相陪衬。本件史料即是这次国庆绿化工程栽植大树的总结。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地区首次森林资源调查史料选/梅佳选编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林业保护、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先后开展林业资源调查和规划工作,使北京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逐步恢复和积极发展。1959年,市农林水利局林业调查队对山区天然次生林进行首次调查,1960年对历年人工幼林进行调查。1964年2月,市农林局根据1959年及1960年森林资源调查统计材料,编写了“北京市森林资源报告说明书”,6月对该说明书进行文字修改后,以“北京市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为题上报林业部。本组史料较详细地反映了当时北京地区森林资源的情况。

新中国成立十年北京市水利建设成就史料(上)/刘静选编

新中国成立后十年,首都水利建设在防洪抗旱、农田灌溉、水土保持、水电站兴建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中,1949年至1952年重点进行了疏浚河湖、排涝抗旱等工作;1953年积极兴修农田水利,根治和开发永定河;1957年在蓄水工程、水土保持以及人才的培养方面都有了蓬勃发展。本件史料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十年北京市水利建设的发展状况,并重点介绍了十三陵水库及密云水库的修建情况。计划分两次刊出,此次刊出上半部分。

20世纪60年代初北京市农业科技工作史料一组/鹿璐选编

新中国成立后,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在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本组史料包括北京市农业科技工作报告、部分郊县进行农业科技工作简报及1963年至1972年北京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初稿)等,20世纪60年代初北京市发展农业科技工作的情况。

1972~1973年北京市立交桥工程施工文件选/王海燕选编

园林绿化调查报告范文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调查报告范文4

(修订版)

 

根据《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GB/T37342—2019)最新要求,为做好2021年国家森林城市核查验收工作,结合昌吉市实际,对《昌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昌市政办发〔2018〕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安排部署,紧扣建设城市森林生态系统主题,以重点工程建设为主体,多元化投入为保障,坚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建共享”战略,秉承“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作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打造城市品牌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一体,生态和谐”的理念,打造便利的森林服务设施,建设繁荣的生态文化,实现生态与发展共赢、城市与乡村共进、富裕与文明共享,建设林在城中、城在林中、山水融合、绿色发展、生态宜居的美丽昌吉。

二、创建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各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创建森林城市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共创新格局,确保创森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突出服务于城乡居民健康,提升城市形象和价值品位,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实现城市与森林和谐共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与全市整体战略布局、城镇化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统一,完善规划,突出重点,有序开展,不断优化林业发展布局,努力构筑支撑昌吉市可持续发展的林业生态系统。

(四)坚持生态为主、效益兼顾。注重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增强生态产品供给,提高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完善林业生态功能,改善昌吉市城乡生态环境。

(五)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城镇绿化、通道绿化以乡土树种和乔木树种为主,结合绿化、彩化功能,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乡村绿化大力发展经济林果,促进兴林富民。

三、创建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GB/T37342—2019)和《昌吉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6)》,加快推进我市森林城市建设,2021年,实现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城区绿化覆盖率为40%以上,道路绿化率和水岸绿化率均在85%以上,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城区林荫道路率达60%以上,乡镇建成区和村庄林木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形成林水相依、林城相依、林路相依、林居相依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空间格局,全面达到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红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姚  进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王  英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阿达力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海拉提    副市长

推开西    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刘晓泉    市委办公室主任

陈  辉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孙君杰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  新    市政协办公室主任

陈丽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金浩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

王成恩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毛冬梅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于  涛    市商务和工信局局长

高  群    市财政局局长

王艳明    市科技局局长

张兆智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局长

刘  磊    市文旅局局长

马金龙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袁  勇    市住建局局长

刘  锋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丁世亮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文涛    市水利局局长

杨  军    市卫健委主任

陈  静    市教育局局长

李刚强    市统计局局长

巴音蒙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宝忠    昌吉国家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苏  江    昌吉国家高新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划环保局副局长

顾卫华    延安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磊    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梁  瑞    宁边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狄晓娟    绿洲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晓明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小星    建国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常建国    三工镇镇长

高一豪    榆树沟镇镇长      

吴  琛    六工镇镇长

吴  磊    大西渠镇镇长

齐文强    硫磺沟镇镇长

谭永吉    二六工镇镇长

杨  亮    滨湖镇镇长

陈晓航    佃坝镇镇长

叶尔江    阿什里乡乡长

阿得力    庙尔沟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姚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海拉提同志兼任,专职副主任由王成恩、毛冬梅担任,具体负责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五、指标任务

(一)森林网络

1.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昌吉市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城郊需有成片森林或湿地2处以上,面积20公顷。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并建有2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1处以上。村庄林木绿化率达到30%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全部绿化美化,建设1处以上公共休闲绿地。农田林网建设达到《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要求。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2.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树冠覆盖率达到2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3.注重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5%以上,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4.铁路、乡级以上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乡镇

5.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

(二)森林健康

1.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乡土树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

2.乡镇建成区、农村居民点乡土树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避免过度的人工干预,增加绿地有机覆盖,实现森林、绿地的近自然管护。注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10%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各乡镇

3.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控体系。有效保护乡村风水林和风景林,未发生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事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文旅局、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三)生态福利

1.城区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对城区覆盖达到80%以上。城镇建有绿道网络,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5公里以上。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10公里服务半径对县域覆盖达到70%以上。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各乡镇

2.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四)生态文化

1.建有参与式、体验式的生态课堂、生态场馆等生态科普教育场所5处以上。在城镇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有森林、湿地等生态标识系统。广泛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每年举办县级活动5次以上。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支持率和满意度应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和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文旅局、科技局、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

2.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科学到位,保护率达100%。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各乡镇

(五)组织管理

1.在国家森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备案2年以上。编制规划期限10年以上的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批准实施2年以上。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积极开展森林社区、森林单位、森林乡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六、具体工作

(一)补充收集创森迎检资料

根据国家森林城市建设5大类33项指标逐一收集有关资料,并分类建档造册,完成创森工作总结报告。对照新的测评标准,查漏补缺,各责任单位需补充完善迎检资料,做好迎接2021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核查验收工作。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森氛围

1.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宣传画(册)、宣传栏、公益广告、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宣传创建工作。

2.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公园、景区景点每隔200米至少有1处能够看到森林城市主题标语。各大广场、公园充分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创森宣传标语及宣传片,展示我市创森成果。   

3.在城区主入口制作设立大型创森宣传牌不少于3个。

4.商场、超市、市场、银行网点、宾馆饭店等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3处的森林城市主题标语,并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创森宣传标语。

5.50%以上的公交车站设有不少于1处森林城市主题广告。50%的公交车电子屏展示森林城市主题标语。50%的出租车顶灯展示森林城市主题标语。长途汽车站在显著位置展示森林城市主题广告不少于1处。

完成时限:2021年7月1日至核查验收前

(三)完成创森知晓率、满意度调查

按照国家创森测评指标体系要求,聘用第三方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对昌吉市创森工作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完成时限:核查验收前一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使创森工作形成党政齐抓、部门配合、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踊跃参与的新局面。各指标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分解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到人,按照时间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主动配合,杜绝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资金投入,加快创建进程。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创建工作投入。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教育局等部门要发挥优势,努力争取上级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投入。市总工会、团委、妇联、企业、学校等要发挥自身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各方力量,投身绿化事业,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快速推进。

(三)强化督查问责,落实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围绕昌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成员单位指标考核要求,明确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是创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任务。

 

附件:昌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

昌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号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指标名称

国家标准

需提供资料清单

森  林  网  络

1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

林木覆盖率

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昌吉市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

1.自查说明。(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2.省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提供。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或森林资源监测报告。(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3.城区乔木、灌木面积监测报告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城区乔木、灌木面积情况说明。(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4.湿地及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10%以上的城市,提供湿地面积和水域面积数据。(市水利局提供)

5.山区和平原区面积及在总面积中占比。(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6.近20年年均降水量。(市气象局提供)

7.最新市域遥感图、森林资源分布图。(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2

市城市管理局

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城区绿化覆盖率

40%以上。

1.自查说明。(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2.区住建厅出具的2020年昌吉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确认函。(市住建局提供)                                                       

3.城区绿地现状分布图和绿化覆盖面积统计表。(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4.城区绿化项目实施情况: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照片等。(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提供)

5.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建成区面积及范围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3

市城市管理局

 

城区树冠覆盖率

25%以上。

1.自查说明。

2.乔木树冠覆盖现状分布图和乔木种植统计表。

3.城区绿化乔木种植情况。

4

市住建局

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以上。

1.自查说明。(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2.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区各类公园绿地面积统计表。(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3.人口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区常住人口(无常住人口统计,可提供户籍人口)等证明材料。(市公安局提供)

5

市城市管理局

 

城区林荫道路率

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率达60%以上。

1.自查说明。

2.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一览表、抽样材料。

3.林荫道路覆盖照片。

6

市自然资源局

 

城郊成片森林、湿地

20公顷以上的成片森林或湿地2处以上。

1.自查说明。

2.20公顷以上的成片森林或湿地现状分布图,包括名称、位置及面积。

3.新建城郊成片森林、湿地的情况。

7

市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乡镇绿化

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建有2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1处以上。

1.自查说明。(各乡镇提供)

2.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证明文件。(各乡镇提供)

3.县级或各乡镇绿化主管部门提供建成区绿地现状分布图和绿化覆盖面积统计表。(各乡镇提供)

4.县级国土部门开具的县域各乡镇建成区面积及范围证明文件。(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5.各乡镇建成区绿化和公园绿地建设的情况。(各乡镇提供)             

6.乡镇绿化项目实施情况中新建公园绿地项目的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等、总结等材料。(各乡镇提供)

8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业村局、各乡镇

村庄绿化

林木绿化率达30%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全部绿化美化,建设1处以上公共休闲绿地。

1.自查说明。(各乡镇提供)

2.村庄绿化证明材料 (绿化项目的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等、总结等材料)。(市农业农业村局、各乡镇提供)

3.村庄“四旁”和公共休闲绿地建设情况。(各乡镇提供)

9

市交通运输局

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道路绿化

铁路、乡级以上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率达85%以上。

1.自查说明。(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提供)

2.铁路、乡级以上道路名称、起止节点、长度、宜绿化长度、已绿化长度一览表(补充2020年)。(市交通运输局提供)

3.道路绿化支撑材料:项目的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等、总结等材料。(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提供2020年资料)

10

市水利局

 

水岸绿化

注重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5%以上,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达85%以上。

1.自查说明。

2.市域内的江、河、湖、库等名称、起止节点、水岸长度、宜绿化长度、已绿化长度一览表。

3.水岸绿化支撑材料(图片及文字资料)。

11

市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农田林网

按照GB/T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东北地区控制率达到90%,华北东部、华北西部和西北地区控制率达到95%,中南、华北东部和华北南部农田林网控制率达85%。)

1.自查说明。(各乡镇提供)                                      

2.提供2020年乡镇造林验收表。(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12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局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1.自查说明。(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提供)

2.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数量、名称、地点、面积、生态修复面积、生态修复率一览表。(矿坑修复: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垃圾场绿化: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3.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前后对比图片(含无人机照片)。

4.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支撑材料。(项目的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等、总结等材料)

森  林  健  康

13

市住建局

市城市管理局

树种多样性

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

1.自查说明。(市住建局提供)

2.城区栽植数量最多的3个树种栽植比例的统计数据。(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3.城区绿化苗木树种的使用情况。(市住建局提供)

4.城区绿化苗木树种的使用情况应包括城区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含各类苗木树种使用量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任务安排和年度总结等相关材料。(市住建局提供)

14

市城市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乡土树种使用率

城区、乡镇建成区农村居民点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

1.自查说明。(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提供)

2.乡土树种名录。(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3.使用树种名录(需注明是否为乡土树种)。(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提供)

4.城区乡土树种使用率的统计表。(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15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局

苗木使用

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

1.自查说明。(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提供)

2.县域苗圃及苗木生产统计表。(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提供)

3.县域绿化苗木使用情况统计数据(人工用材林、经济林等需提供良种证书;生态公益林和城市绿化使用树种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16

市城市管理局

各乡镇

生态养护

避免过度的人工干预,增加绿地有机覆盖,实现森林、绿地的近自然管护。

自查说明。(市城市管理局、各乡镇提供)

17

市自然资源局

 

森林      质量提升

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10%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

1.自查说明。

2.森林质量提升相关支撑材料。

3.森林质量提升包括中幼林抚育经营、低产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等(计算基准为规划编制时需完成的提升面积)。

4.森林质量提升相关支撑材料应包括森林经营规划或作业设计、任务安排、检查总结;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项目的城市,需准备项目批复、合同、施工和验收等相关材料。

18

市自然资源局

 

动物      生境营造

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

1.自查说明。

2.生态廊道、生态斑块遥感图、分布图。

19

市自然资源局

 

森林      灾害防控

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控体系。

1.自查说明。

2.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

3.森林火灾受害率,包括发生次数、受害面积、伤亡数量。

4.森林灾害防控能力建设实施情况。

20

市自然资源局

市公安局

资源保护

有效保护乡村风水林和风景林,未发生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事件。

1.自查说明。

2.县区域内乡村风水林和风景林分布图。

3.编制规划时至申请称号时森林资源督查自查报告。            

4.创建期间,未发生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事件。(市公安局提供)

生  态  福  利

21

市城市管理局

 

城区公园  绿地服务

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对城区覆盖达80%以上。

1.自查说明。

2.城区公园绿地分布图,包括名称、位置及面积一览表。

22

市住建局

市城市管理局

生态休闲场所服务

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10公里服务半径对县域覆盖达70%以上。

1.自查说明。(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提供)

2.大型生态休闲场所分布图,包括名称、位置及面积。(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提供)

23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局

公园      免费开放

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

1.自查说明。(市财政局)

2.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名单,包括名称、地点、面积。(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3.免费开放的公园名单,包括名称、地点、面积。(市城市管理局提供)

24

市住建局

市城市管理局、各乡镇

绿道网络

城镇建有绿道网络,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5公里以上。

1.自查说明。(市住建局提供)

2.绿道分布图及包括数量、起止点、长度一览表。(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各乡镇提供)

3.绿道网络建设支撑材料(合同、方案、批复、设计、验收、总结等)。(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各乡镇提供)

4.城乡居民是指人口主管部门出具的县城内常住人口(或户籍人口)总数证明。(市公安局提供)

25

市自然资源局

市文旅局

生态产业

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1.自查说明。

2.城市发展绿色生态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市文旅局、自然资源局提供)

3.编制规划时至申请称号时城市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统计年报:2017—2020年,旅游、林产业促进农民增收逐年递增的情况说明。(市文旅局、自然资源局提供)

生  态  文  化

26

市教育局

市文旅局、城市管理局

生态       科普教育

建有参与式、体验式的生态课堂、生态场馆等生态科普教育场所5处以上。在城镇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有森林、湿地等生态标识系统。

1.自查说明。

2.生态科普教育场所名单,包括数量、名称、地点、建成时间、现场照片。(市教育局提供)

3.建有生态标识系统场所名单,包括数量、名称、地点、建成时间、现场照片。(市城市管理局提供公园、广场科普场所;市文旅局提供景区科普场所)

27

市委宣传部

市商务和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文旅局、科技局、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

生态      宣传活动

每年举办县级活动5次以上。广泛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每年举办市级活动5次以上为标准:

1.举办市级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活动,每超过5次,得0.5分,上限为1分。            2.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公园、景区景点每隔200米至少有1处能够看到森林城市主题广告,得1分。                       3.50%以上的公交(地铁)车站设有不少于1处森林城市主题广告,得1分。          4.商场、超市、商业大街、城市社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银行网点、宾馆饭店等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3处的森林城市主题广告,得1分。           5.50%的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或车厢内展示不少于1处的森林城市主题广告,得1分。

1.自查说明。                                                  2.每年举办县级活动5次以上。(市科技局提供)

3.城市为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活动印发的市级和县级年度计划、工作方案等相关正式发文和活动总结。(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4.党政机关带头参加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活动的图片资料和文字说明。(所有成员单位提供)

5.提供县(市)属媒体宣传森林城市建设进展成效的电视截屏、网络截图等。(市融媒体中心提供)

6.城市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的手机截图。(市电子政务办、融媒体中心、商务和工信局提供)

7.在城市主入口设置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大型宣传牌不少于3处。(市委宣传部负责)                                                       8.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公园、景区景点每隔200米至少有1处能够看到森林城市主题标语;广场、公园、游园内的电子屏播放创森宣传片。(市城市管理局、文旅局、融媒体中心负)                                                   9.50%以上的公交车站设有不少于1处森林城市主题标语;50%的公交车车厢内、电子屏展示不少于1处的森林城市主题标语;50%的出租车顶灯展示森林城市主题标语;长途汽车站在显著位置展示森林城市主题标语不少于1处。(市交通运输局负)                                                         10.商场、超市、商业大街、银行网点、宾馆饭店等电子屏滚动播放创森宣传标语,并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3处的森林城市主题标语。(市商务和工信局负责)                                                   11.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屏滚动播放创森宣传标语、创森应知应会知识,提供宣传活动的图片资料和文字说明。

28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局、各乡镇

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科学到位,保护率达100%。

1.自查说明。

2.对建档的101棵古树的挂牌、围栏、修剪等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市城市管理局、各乡镇提供自查报告和图片资料)

29

市自然资源局

 

公众态度

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达90%以上。

自查说明。

组  织  管  理

30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备案

在国家森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备案2年以上。

1.自查说明。

2.国家森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国家森林城市的相关文件。

31

市自然资源局

 

规划编制

编制规划期限10年以上的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批准实施2年以上。

1.自查说明(规划评估报告)。

2.提交规划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及实施的相关台账材料。

32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示范活动

积极开展森林社区、森林单位、森林乡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

1.积极开展森林社区、森林单位的示范活动,包括正式发文、牌匾或证书的图片和文字说明。(市城市管理局、各街道提供)

2.积极开展森林乡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的示范活动,包括正式发文、牌匾或证书的图片和文字说明。(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提供)

33

市自然资源局

市创森办

档案管理

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1.自查说明。

2.反映城市设立国家森林城市组织机构及创森期人员调整的相关正式发文。

3.反映城市编制规划时至申请称号时召开森林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会议、专题部署会议的情况记录或宣传报道。

4.反映城市为推进森林城市建设制定的实施方案、督导制度和考核办法。

5.反映城市编制规划时至申请称号时推进森林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等证明材料。

6.反映城市已建立的森林城市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转的网络截图。

7.反映城市贯彻落实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相关正式发文。

8.森林城市档案建设支撑材料。

 

 

 

 

园林绿化调查报告范文5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是我市开展“创园”工作的第二年,也是全面实施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加快生态宜居海湾新城建设的决定性时期,全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全民动员,人人参与,加大“创园”力度,加快城市生态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创园”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

因人员变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全市“创园”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市委文明办,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执法局,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等创园有关单位各派一名人员参与创园办日常工作。市园林局负责“创园”的日常具体工作。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健全“创园”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创园”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创园”任务,协调各方力量,为实现“创园”目标作出努力。

三、工作目标与任务

全市动员、把握时机,全面落实“创园”各项任务,确保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管理制度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照《标准》的要求,健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各公园应设立专门的公园管理处。同时,设立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强园林队伍建设,从本市基层调入有实践经验的园林、林业、土建高级工程师若干名,强化园林队伍技术力量,改变技术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2.加快园林规划进度。2012年12月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城市绿线规划、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公园绿地防灾避险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南漈公园、东湖公园、塔山、镜台山公园规划和城区道路绿化提升规划。

3.编制城市蓝线规划,划定蓝线。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和管理。

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启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绿地建设

重点加强“两园、五路、三结点”建设,全面推进园林绿化建设。“五路”指东路、福路、天湖路、万安路和塔山路,“两园”指南漈公园与东湖公园,“三结点”指火车站广场、会展中心和高速路南互通口绿化。

1.加强公园建设,重点加强城区“两园”建设。完成“两园”为主的公园建设是“创园”工作的重点,关乎“创园”工作的成败。一是今年6月底前收回南漈公园管理权,将南漈公园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公园建设项目;二是加快完善东湖公园建设,包含大门山景观区、金蛇山景观区、南岸景观区(二期)和环湖栈道等项目建设;三是加快植物园选址建设;四是加强塔山公园、镜台山公园等山地公园的绿化景观及配套设施提升。

2.加强城市景观“五路”建设,提升道路沿线绿化。城区道路景观的提升,在“创园”专家验收考察路线的环节中至关重要。一是重点加强“五路”东路、福路、天湖路、万安路、塔山路等提升改造建设;二是加强其他道路绿化和景观点建设,如:高速路桥下及两侧绿化、市区24米及以上道路行道树种植与零星补植工程;三是加强沿河、沿溪绿化,改造金溪、南漈溪,两侧留出30米以上作为绿地建设;四是在城区内大力开展立体绿化、彩化,提高城区的绿化品位。

3.加强中心区街头小公园、小绿地的建设,重点抓好“三结点”建设。城市街头小公园是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市形象与品位,在创园中占有很大比重。主要加强城市重要出入口与公共休闲场所的绿化提升与改造,重点抓好“三结点”绿化建设,提升人民广场绿化,调整体育中心规划,在沿河、福路周边预留30米绿化带。今明两年计划建设30处街旁绿地,包括沿街单位拆墙露绿。

4.加强生产防护绿地建设。完成市区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建设,特别是建成区内高速桥两侧防护林带和桥墩立体绿化建设。完成中心苗圃(100亩)建设项目。

5.加强城区绿化养护与管理,提高园林规划、种植、养护水平。城区绿地统一收回由园林局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位,安排养护经费,确保绿地养护质量;选定市树、市花,加强彩化、花化,优化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形成层次丰富、配置合理、自然式、节约型的复合植物生态群落,体现园林绿化特色;建立绿化审核审查制度,实行园林绿化项目专项验收制度及绿化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强调“三分种,七分管”,必须加大绿化后期养管力度,特别是创建考查线路沿途绿地以及必检项目绿地。

6.做好城市其他绿地建设,特别要做好城市水土流失点的绿化恢复。在今年6月底前对城市一重山与在建项目水土流失点进行综合治理,如灵秀山庄、三盛海德公园、金域兰湾、火车站周边山体、大门山周边黄土地、塔山公园塌方地等,确保今年遥感航拍达到“创园”要求。全民动员,做好山地公园景观提升、环境整治、卫生保洁、公备、污水、垃圾处理、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等综合治理,使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达到“创园”标准。

(三)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建设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构建生态宜居海湾新城的重要内容。2012~2013年,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环城森林生态保护。严格保护环城山林植被及古树名木,建成城市森林生态保护展示区。根据《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重点建设镜台山森林公园、大山冈森林公园、雷东岩森林公园、笔架山森林公园和上金贝风景名胜区。

2.东湖城市“生态绿心”构建。按照优先保护原则重点构建东湖“生态绿心”。重视东湖公园及周边环境的规划与保护,景观效果力争进入全省城市公园前列。

3.加强城区内护城河、南漈溪等内河整治。

4.城市防护林体系保护与建设。重点加强城区国道、省道以及高速公路两侧绿化,以及沿海防护林带建设。

5.城市湿地保护。完成城市规划区内湿地资源普查工作,并编制《市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重点保护环三都澳湾区域近海岸及海滩湿地、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等湿地资源。

6.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市域范围内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工作,并制定《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四)市政设施

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对城区内道路完好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对出现坑凹、碎裂、塌方的道路及时修复;完成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建设,完善其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管到位。

(五)人居环境与社会保障

人居环境与社会保障是《标准》新增加的项目,也是专家考点项目之一。2012~2013年,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对照《标准》要求,加强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建设。

2.根据《市~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的旧城片区改造项目,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

3.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大于100%和住房保障率不低于80%。

4.加强城区内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六)做好宣传、影像资料、材料汇编等工作

安排“创园”前期经费,用于园林绿地相关资料、档案整理汇总,制作15分钟以上的中心城市建设成果影像多媒体资料及园林图片宣传画册等。加大宣传力度,设置“创园”户外广告,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媒体广泛宣传。创园三年中每年组织有主要领导参加的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市上下“创园”的浓厚氛围。

四、实施阶段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

调查摸底时间从2012年月至2012年月。宣传活动贯穿整个创建过程。

1.结合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对全市园林绿化情况摸底、登记、造册。

2.落实“创园”有关指标数据。

3.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园”实施动员大会。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机构,明确目标责任,并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组织群众,推动“创园”活动的顺利开展。

4.新闻宣传单位要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大造“创园”舆论声势。

(二)建设阶段

时间从2012年月至2013年6月。

1.市建设、规划、园林部门,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创园”活动,人人动手,人人植树,种花铺草,层层落实绿化建设任务。

2.抓好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绿化工程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保证资金,按质按量按时逐项落实。

3.市、区“创园”办和园林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完成情况,突出重点,大力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三)自检自查阶段

时间从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

1.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准备好相关的内业资料,对相关建设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2.市“创园”办和园林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内业资料归档、收集、整理工作,检查各责任单位完成情况。

(四)检查验收、总结提高阶段

时间从2013年3月至国家园林城市检查验收。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创园”工作领导小组自查自纠,巩固提高,提前按部级园林城市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国家建设部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任务分工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级各部门应在巩固原有绿化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园林绿化机构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工作到位。参照本省其他地市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创建部级园林城市任务分工如下:

市政府办: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创园”分工任务;组织协调有关南漈山公园收回管理相关手续;落实各部门分工责任。

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创园”要求,做好本辖区创建部级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牢固树立创建意识,坚持规划造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方针,督促各社区、各单位抓好庭院绿化、拆除违章建筑和临街单位拆围露绿工作;每年建设街头绿地15处(含拆墙露绿);要在本辖区内推选一批高质量小区、单位并上报名单,评选市级园林小区、单位;绿地率不达标的小区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植、改造,在2012年6月达到标准要求。

市财政局: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并逐年增加;确保计划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资金,创建部级园林城市经费按时下达。

市城乡规划局:确保修编的总体规划在2012年月前通过审批;通过规划手段,全面推行绿线管理,指导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合理布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验收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配合蕉城、东侨在市区内新规划选址各40处街头绿地小公园;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协助水利部门规划确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区内的水体、湿地;完成植物园与中心苗圃的选址规划。

市住建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协助作好“创园”各单位牵头协调工作;协同市政府办、侨联,共同做好南漈公园的移交及管养工作;配合市编办作好园林机构提升,增加公园管理处的编制,加强园林绿化技术人员的引进和配备;进一步做好污水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指标要求;完成市政建设各项工作。

市园林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突出城区园林专项规划和公园规划修编与设计;做好城区绿地管理养护的牵头督察工作,以及市区公园的养护管理工作;作好“创园”内业资料收集汇编整理、遥感资料分析工作,2012年8月底上报省住建厅;做好建成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做好城市主要干道绿地提升改造工作;配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园林监察监督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收储与供应工作,保证绿化建设的用地需求。

市环保局:做好大气、污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的监测与督察工作。

市林业局:每年组织全市义务植树活动;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和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做好城市周边山地的森林防火、树木保护、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建设。

市水利局(市水保办):按有关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的蓝线规划保护工作,严格保护城市的水体湿地;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配合林业等部门做好江河、湖泊、水库一重山的造林绿化工作;完成规划区内的河道清淤与两侧绿化。

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城市规划区内的国道、省道两侧绿化、美化建设工作。

市交警支队:整治维护市区交通秩序,配合创园办完成迎检时路线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东日报社: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配合创园办做好“创园”期间的园林绿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在重要路段、公共场所和单位“窗口”地段设置市创建部级园林城市公益广告牌和悬挂宣传标语,提高“创园”社会知晓率。

市教育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培养市民爱绿护绿意识,全民绿化参与。

市行政执法局:强化执法监督,对违规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照章进行处罚,确保不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其他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所有驻市单位:做好本单位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完成市创建领导小组和辖区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

园林绿化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九条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并给予技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外地单位在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实行分工负责制: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㈠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㈡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也可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㈢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㈤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保持树木花草茂盛,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㈠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㈡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

㈢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㈣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㈤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

禁止下列行为: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内。

㈠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㈡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采摘花草,㈢攀、折、钉、拴树木。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㈣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㈤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㈥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罚则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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