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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为推动我国宏观经济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如何促进资金的健康流转、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银行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秉着防范融资风险的原则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担保公司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了企业、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当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也有其的风险,致使担保公司为其代偿的资金回笼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担保公司的发展,本文将给出笔者的思考建议以期促进担保公司担保程序、制度的完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企业与银行之间金融借贷法律关系的纽带和桥梁,一方面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缓解了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的融资风险,促进银行的资金回笼与循环。现代经济交往中渐渐将信用推到新高度,人们更加注重金融关系双方的经济信用,而融资性担保公司正扮演着信用传导的角色。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法人,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难题进行投资的组织。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法人所拥有的权利义务,承担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产生的责任。此外,应该认识到融资性担保公司非属于政府机构,但政府为担保公司的经费是其主要的担保资金来源之一,政府的支持是其最后的保障,政府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减轻了担保公司资金压力和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和企业中间之间架起了信用和资金的桥梁,解决了中小企业因缺乏金融信用难以贷款的困境,缓解了银行因防范金融风险不敢房贷致使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缓慢的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之所以有效的解决银行与企业的信息部队称、激活了企业与银行的金融关系的发生,实现银行与企业的共赢,是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它既弥补了银行信用体系的漏洞,又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才在两方之间打通了一条协作共赢的渠道。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问题
其一,针对反担保设置的法律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核心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债务担保,一般与银行进行合作,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前提必须对被担保的企业信用和资金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为分散担保公司的风险,通常会要求企业为其担保金额提供相应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担保业务的良性发展。但是,企业提供的反担保的抵押物一般是不符合银行担保的条件,或多或少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
其二,针对联合担保的法律问题,也即共同担保,指两个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此担保方式将风险问题分担给各担保机构,是担保公司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的有效担保方式,但此种方式存在着多个法律关系,将单一担保人的单一法律关系扩展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致使责任划分以及责任承担上相对复杂。
(2)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善
担保公司的不断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的状态,目前除了《民法通则》、《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中有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定外,鲜有几部由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且并未形成系统的规范金融性担保公司的机制,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比如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担保行业的操作运营纳入法律轨道,对其也缺乏具体的法律操作程序,另外少数担保公司出现的违规、违法担保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具体的规定,也为通过法律明确对此进行监管的责任机构。
四、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稳发展的建议
(1)健全风险分担机制
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的有效有段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担保分担方式,其一,健全反担保机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须对打到标准的大额融资性担保强制采取反担保机制,对标准以下融资性担保可以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自由选择,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另外,担保公司应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具有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以致其担保物权难以实现。其二,健全联合担保机制,我国
关键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风险;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18-03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中坚力量。然而,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也逐渐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担保公司因此应运而生。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得以迅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5月,全国在工商局注册的含有“担保”字样的公司将近15000家。其中,经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6030家,实收资本总额为4506亿元,平均每家7473万元。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有1892家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9948亿元,贷款担保9139亿元。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由于作为“准金融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高杠杆率机构,一旦破产,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就目前而言,随着融资担保公司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破坏性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亟待加强监管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二)主辅业倒置现象较为严重
许多担保公司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担保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提高,其资金运用的自主性也随之提升。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以较高的担保费率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诱导,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往往流向高风险项目,而没有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反担保环节薄弱
整个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抵押率,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增长,往往放宽反担保限制,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不仅如此,担保公司往往忽视对抵押物品及时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调查,对抵押品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四)专业人才匮乏
担保行业的风险性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控制所需的专业素质。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缺乏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队伍,严重制约了担保公司业务的规范及风险的控制。直到2010年9月,银监会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但就目前整个行业而言,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仍然存在审核不严的现象,另一方面专业人才却仍然十分匮乏。
(五)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册资金,从事投资投机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有的担保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通过违规扩大担保倍数开展担保业务;不少担保公司打着理财的旗号,在居民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高息融通资金,自身坐收高额佣金;还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担保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至2011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89.86%。这些违规经营现象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缺乏信任,担保公司的发展荆棘载途。
二、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乱象丛生,迫切需要国家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既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体系,又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法规建设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而且其他相关规定也多是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监管领域和地域内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定不仅存在部门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内容交叉重复,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无力对整个担保行业形成全面有效约束,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
按照《办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目前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有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有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被监管关系。这种复杂而混乱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人人可管却无人肯管”,“人人在管却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问题大家都不管,严重削弱了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类似穆迪、标准普尔的权威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一些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因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率成为担保公司的受保客户,严重扰乱了担保行业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及时、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外部约束和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自身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担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担保公司透明度的严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会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也很难搜集到担保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难以提高。这导致担保公司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担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场难以给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担保业务就难以展开,担保公司进而趋向于非法经营以维持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规范担保行业必须实施全方位监管
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是规范担保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进程
国家应抓紧制定《融资担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在清理与整合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融资担保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使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
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来看,亟待改变目前部门和地区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现状,应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一个部门统筹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监管。从长远来看,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潜力及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参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监管系统,解决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复杂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评级建设,提高信用水平
各级政府应致力于诚信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其成为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提高银、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合作空间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杠杆比率、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及时、真实与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和认可度,扩大银、保、企三方合作空间。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银行;风险导向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3
近几年,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担保体系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然而,随着担保行业的快速扩张,竞争日益加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违规经营现象,潜藏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以及区域金融稳定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基于商业银行风险导向审计的视角,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入手,探讨如何审计与商业银行有合作关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担保能力,并提出管理建议。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概况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同比增长39.3%。在保余额19120亿元,同比增长39.1%。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同比增长63.8%。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同比增长39.8%。其中,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余额占比达77.3%。与其合作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总计15997家,同比增长32.6%。
上述数据表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自身实力确实有所提高,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的过快发展,加剧了担保市场过度竞争,监管政策的日趋严厉也提高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在这种“微利+高门槛”的双重压力背景下,部分实力较弱的担保公司为了达到监管要求,追逐高额利润,不惜偏离主业、违规经营,如虚假增资、抽逃资本,甚至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随着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力度的加大,担保公司的违规经营将直接危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应引起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重点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揭示问题,规避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点及审计方法
(一)注册资本金不实,风险代偿能力不强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直接关系到其风险代偿能力以及所能开展的业务范围。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颁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体属性、市场准入、业务资格、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其中就明确提出了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同年,各省金融办公室、工商局、银行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各省的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强调了担保公司资本金与其业务开展范围的匹配关系,有的省份还明确要求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于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否则将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因此,部分实力较弱的担保公司要在短短半年时间达到以上要求,就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嫌疑,应重点关注担保机构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的增资。同时,《办法》明确指出,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因此,担保公司虚假增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抽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金来源不实。
针对以上风险点,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核查资金流向,看用于验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贷款或相关借款,并于验资后回流相关借款人或增资股东。二是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有些担保公司股东较多,增资时间长、增资金额零散,在此情况下通过资金流分析往往难以奏效,需要针对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结合验资时点前后验资户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一,重点审查“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货款”等科目,看其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现象,并要求担保公司出具银行询证函以证实相关科目余额的真实性。其二,看“存出保证金”科目金额是否与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相匹配,如果该科目金额比担保金额乘以10%后的金额还多出很多,则需要担保企业提供该科目的明细及银行询证函,证明其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对于担保金额的确认,可结合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的数据,以及通过财务报表中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提取额倒推得到担保余额(根据《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以确保担保金额的准确性。
(二)保证金管理不到位,风险缓释措施不力
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是缓释信贷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保证金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担保企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这属于银行管理的内容,对应于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存出保证金科目”。另一方面是办理担保贷款企业存入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属于担保公司管理的内容,对应于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存入保证金科目”。
就担保企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而言,根据各商业银行内部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担保机构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因此,应重点核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可通过商业银行内部的账户系统,直接查看担保公司在该行的各类存款状况。重点核查保证金户的存款状况,核查担保公司是否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是否存在以定期或活期存款替代保证金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一些业务范围为全省的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往往分散于发放担保贷款的各分支机构,要重点核查保证金是否由专门部门进行牵头管理,保证金账户金额是否足值,是否存在担保公司的准入和贷后管理前后脱节的情况。二是对于担保公司整体保证金的存放情况,可请同业协助调查或结合财务报表“存出保证金科目”及担保企业的担保金额,测算其比例是否达到10%的标准。
就贷款企业存入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而言,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担保公司将被担保企业交纳的保证金纳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而未在“存入保证金科目”中反映;二是将被担保企业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担保公司在银行的“存出保证金”科目;三是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随意性较大,存在少收、不收的现象;四是从被担保企业的贷款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这不但加重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负担,同时也弱化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1]。具体核查方法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核查担保企业“存入保证金科目”金额大小,看其与担保金额是否匹配。二是核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资金流向,看其贷款发放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按一定比例(如10%),回流到担保公司账户。
(三)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能力弱化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健全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公司应对赔付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担保公司的损失风险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政府补偿、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办法》明确规定了提取方法。同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对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及转为当期收入也进行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错误理解了以上规定,直接将风险准备金的应提取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的当期余额,少提风险准备金,隐藏较大经营风险[2]。针对以上风险点,在实际审计核查过程中,根据财务报表,直接按《办法》规定进行测算,看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四)超比例担保,集中度风险较高
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不但有助于规避担保公司的单户及关联企业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而且还能有效控制担保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担保规模。因此,在具体查证过程中,除核查单户及其关联方是否超额担保外,还应重点核查担保公司为其股东的担保金额是否超比例。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范围和额度,应核查担保公司“短期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看其是否满足相关投资范围,以及投资总额不高于净资产的20%的要求。另外,还应关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品种和期限,虽然《办法》并未禁止担保公司办理1年期以上的项目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业务,但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准入一般都要进行年度复核。因此,固定资产或项目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担保公司资格准入年度复核制之间就存在矛盾,一旦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出现问题,年度准入复核达不到要求,将对银行贷款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该控制担保公司担保的中长期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占比。同时,某些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为扶持某一产业发展,其担保的贷款企业主要集中于某一行业,如林业、牧业等,其股东也主要来源与这一领域的企业,这本身就是一种较大的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应审慎核定该类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五)违规经营,参与民间融资或从事违规放贷业务
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金的来源不合规,具体表现是注资不实,通过民间借贷、短期融资等手段筹集资金。另一方面是资金的使用不合规,具体表现是违规发放贷款或进行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偏离担保主业。如某些担保公司向部分企业发放“过桥贷款”或直接将资金借给股东或其他企业使用,以上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同时也削弱了担保企业的风险代偿能力,影响了银行信贷资金安全[3]。针对以上风险点,应重点核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关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与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匹配程度,看是否存在违规非法集资行为。一般来说,担保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来源于注册资本金,如果流动资产数额巨大,且在较大程度上来源于流动负债的话,这时就要引起关注,需要查看会计附注的应收及应付等相关科目,并调阅该担保公司在银行的资金账户往来明细,看其是否存在与企业及个人较大金额、较频繁的资金往来情况,对于往来较为固定的企业及个人账户,还应继续追查资金来源(有可能为过渡账户或用于非法集资的资金归集账户)。对于个人账户,还需留意其是否为担保企业法人及高管人员或是银行员工的账户,以此核查担保机构高管及银行员工有无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二是要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与担保公司相关的“还旧借新”贷款的资金走向,审查还款资金来源和贷款资金去向,看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向企业发放“过桥贷款”的行为,以此掩盖贷款企业经营风险,从中牟利。
三、源自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及其防范
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隐藏较大的风险。一是信用风险。担保公司抽逃、虚增注册资本,减少了自有资金,变相增加其担保放大倍数,降低了担保贷款的安全系数;向贷款企业发放“过桥贷款”,掩盖了贷款风险。二是法律风险。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面临监管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将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及风险追偿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声誉风险。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被少数股东及高管人员操纵,有可能出现牵涉面广、额度巨大的冒名贷款和多人承贷一人使用问题,使担保公司沦为少数人从银行骗贷的融资工具,一旦资金链断裂,贷款集中形成不良,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最终不仅会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当商业银行向众多名义上的借款人采取强制手段追索债务时,可能引发群体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商业银行的声誉。四是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员工参与担保公司及贷款企业的资金往来,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形成内外勾结骗贷案件。商业银行可采取如下措施,来有效防范上述风险。
(一)严格资格准入,优选合作对象
建议商业银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行内相关担保管理制度。同时,要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准入工作。认真调查、审查,从严把关,对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要求其限时整改,否则减少其担保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终止业务合作。优先选择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资质和信用良好、管理健全的担保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并审慎核定担保额度。
(二)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动态管理
一是按照担保公司业务开展的区域范围,严格落实管理层级及职责。对经营范围为跨区域的担保公司应明确牵头管理机构,认真进行贷后管理,逐 户建立日常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对外担保、单户贷款担保金额、保证金状况、担保贷款风险(下转第64页)
(上接第61页)形态、风险代偿等情况,严格按制度对关键指标进行监管,及时预警风险。二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政府金融办公室以及担保公司的日常联系,动态掌握担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加快信息传递,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同时,督促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计提风险准备金。三是建立完善的担保机构评价制度。对担保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若出现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安全的因素可提前收回贷款,并终止担保合作。四是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要逐一落实保证金,按规定比例在保证金专户足额缴存。五是按规定严格控制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金额比例降低集中度风险。六是在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过程中要合理分摊风险,对担保公司分摊额度之外的剩余风险部分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全面调查摸底,理顺债务关系
对于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资金流向异常,多次转贷、以贷收贷后,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严重紊乱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对这类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逐户上门调查对账,摸清借款人真实借贷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对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甲贷乙用的,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重新落实债务。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防道德风险
对参与担保公司及担保贷款企业资金往来的商业银行员工,要进行认真排查,对充当资金掮客、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融资、掩盖担保企业经营风险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严防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建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风险与管理[J].中国农村金融,2011(21):52-55.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
一、《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观背景
1.国家格外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宏观大政,如果把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看作是一个分水岭,那么在金融危机前,政府心存侥幸地认为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许可以让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当面临“工厂倒闭潮”、“民工失业潮”的时候,猛然惊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丝毫不能懈怠,此乃关乎经济发展甚至政治稳定之大事!
2.《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国家在其框架内不断地落实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暂行办法》的出台亦可以看作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一环。
(二)微观背景
1.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载,截至2008年末统计,担保机构的数量已从2002年的848家发展到4247家,累计为9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75万亿的担保额’,担保业的发展速度可谓迅猛,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仅存在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77号)一则依据。
2.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亟待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
综合上述宏观背景与微观背景,出台一部规范担保行业之法规具有现实性以及紧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呼之而出。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暂行办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确定了制定目的、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定义的界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设立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了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核心章节,主要规定诸多风险防范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管机关监督担保机构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监管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主体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二)核心条款解读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主要以财政部2001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狭窄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担保公司除此之外还可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各种设立、运作也应参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立法者在释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时,将这些民营担保公司也纳人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2.风险集中度管理之规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方面,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财金[2001]77号之第八条则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两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显地看出:(1)《暂行办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了风险集中度控制,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三个方面,而后者仅有“对单个被担保人”一种情形;(2)另一个核心的不同在于《暂行办法》以“净资产”为基准,而后者以“实收资本”为基准。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反映出立法者对目前担保公司资产的审慎态度。
一个简单的实例可以很明显地说明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区别。一个民营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以“净资产”为基准,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50万元”与“1000万元”的对比,显现了“净资产”的玄机,立法者对担保公司的态度也由“净资产”的规定体现出审慎、整顿、从严、监管的宗旨。但是,从合作的角度来看,由商业银行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3.风险指标管理之规定。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也即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2)对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即在任意时点上,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3)关于“净资产”,上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暂行办法》未出台以前,实务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盲目承接业务,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的方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不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风险,同时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相对而言,《暂行办法》出台后,又如何防范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净资产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即便是低于10倍,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三、《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工作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设立时的良莠不齐,运作中资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资本金、关联交
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操作,使得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针对复杂的担保行业,《暂行办法》从担保公司行业准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规定,同时配以严厉的监管制度,相信在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通常,人们把担保公司比作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如若“桥梁”不够坚固,无人敢在此桥上行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构筑在资本金不实、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的担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匮乏,由此造成的资金借贷受阻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硬性门槛,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的监管责任;第四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等等。种种举措加大担保行业的整顿、监察力度,加固“桥梁”,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资金,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不利方面
《暂行办法》的出台虽是进步之举,但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上文就《暂行办法》与财金[2001]77号文件中“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看似简单的概念替换,将给商业银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试问银行将如何核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诚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但如何保证其真实性?这是商业银行在当下急需谨慎解决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对《暂行办法》完善之期待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得不承认是一种进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它只是暂行办法,是在现行阶段对行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还需要接受今后复杂多变的实际工作更加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为银行,因此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对《暂行办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制度是指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揭示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通过评级语言公之于众,让出资者、合作者(银行或其他)得到关于担保公司客观、公正的信息和以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
不可否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是否对称,亦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度,是银行与担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担保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实务中,不少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银行除了要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还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如若能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相信对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误区,可操作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13)01-0169-04
一、引言
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是政府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自1993年11月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中国担保行业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增加政府税收、关注弱势群体、扶持“三农”等众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共计6030家,担保资金总额4506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5923亿元,在保余额总计1.15万亿元,占2010年末贷款余额的2.26%。
波澜在2008年底意外出现,由金融危机后的政策变化掀起。这年10月底,为了缓解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小企业带来的融资困境,中央财政增拨10亿元,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用于弥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两个月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发展担保业以支持中小企业。这纸红头文件成为担保行业的“重大利好”,各省相继对融资担保开闸。伴随着自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连续5年的高歌猛进,大量资金经由担保公司担保流入房地产行业,而受金融海啸与楼市调控所累,地产业骤冷,殃及担保业。在盲目膨胀、恶意竞争和滚雪球般的欲望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中无法避免地走了样,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从收2%-3%的担保费,变成了收“存款”与“借款”之间的利差。随着资金链越来越紧,经济失血加剧,利差的空间越来越大。担保公司的“揽储”也因此愈加疯狂。2010年以来,中国经济在狂飙突进多年后,增速突然放缓。在稳健的货币政策下,全国各地的资金链都开始紧绷,浙江、广东、福建、河南、内蒙等地民间金融都不断爆发出资金链危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2010年3月8日,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七部委共同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曾经承载着民间金融“开门”的希望,却在3年突然繁荣后成为资金链上的一捆“地雷”,究其原因,有政策监管方面的问题,有行业风险方面的问题,更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层面问题及对策加以分析探讨。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误区
(一)虚假注资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规定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条件是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同时还要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特别是审查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但是有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注册资金和实有资金差别较大,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及时到位和虚假出资现象较为普遍,且相当比例的注册资金都是拆借的,注册完成后就抽出还给出资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一旦出现大的资金收不回来时,担保公司根本无力支付出资人或理财客户。
(二)超额担保
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但是由于目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多家银行合作,并对多个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加上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己才知道是否超出本身资本金能够担保的额度,往往担保金额是自有资金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担保额度,一旦有一笔大的贷款收不回就面临资金链断裂。
(三)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其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收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和分摊措施。其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赔付。其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情况是提供反担保的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强或反抵押的财产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之后,无法向反担保人追偿。
(四)担保公司“异化”现象严重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等。由于上述业务大多涉及银行融资担保,其开展情况取决于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和资信等级,而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无法满足银行所设定的授信标准,而不得不违规从事民间借贷和民间理财产品。其主要表现在:(1)是非法集资,即担保公司让客户把钱款直接划转至公司账户或者公司某个员工账户,待筹足一定金额后再转账给融资客户。(2)是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中赚取息差。(3)是发放高利贷,放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至少4倍以上。(4)直接拿出资人的资金去炒地皮、炒房地产,或进入股票和基金市场等。以上现象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融资性担保行业整体形象,甚至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融资性担保业务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有着较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具备财务、法律、金融、担保、风险控制、管理等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的同时,还要对被担保企业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有着准确的把握和了解。但是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匮乏。很多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组成是由投资者聘请1-2名从事过金融或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业务骨干,再招聘几名非专业人员,这种从业人员素质显然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六)担保项目审查与控制不力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该企业的自身贷款条件达不到银行的贷款要求,要么是企业缺乏信誉,要么是不能提供有效的抵质押物,这时融资性担保公司本应该在详细了解被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深入被担保企业内部全面核查资料的真实情况。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担保前的资格审查和可行性研究,为了朋友情面或眼前利益而盲目担保该项目,终因被担保人的诚信度不高、偿债意愿不强、公司经营困难、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等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七)管理制度建设薄弱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完善,决策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计量不科学,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制度、担保贷款的审批制度、担保贷款的催收制度、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业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等。没有管理制度的引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就没有主方向,风险和问题的出现就在所难免。
三、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可操作性建议
(一)合法经营是立企之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中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的规定,并与其保持一致。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合法经营才能使其自身避免法律、法规和监管层面的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合规经营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才能减少担保风险的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经营还能避免重大社会风险的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为不特定的投资人,而且人数众多,涉及的资金量巨大。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就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也必将给这个新兴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二)创建强有力的公司团队
担保公司的团队主要由高管团队、业务团队和后勤团队组成。高管团队是担保公司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团队成员需要具有丰富的担保实务经验和担保业务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创新精神并引领整个公司的发展,时刻与业务团队保持信息对称,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作出各项决策。业务人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经济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执行力。而后勤团队是公司业务的保障,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超强的执行力,它是维护公司形象,宣扬企业文化的主要力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
(三)实行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可设立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所有担保项目的最后审查决策机构。担保项目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批时,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各评审委员召开审查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过2/3同意的项目才可以通过审批。实行评审委员会制度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担保项目,提出项目的风险点,找出如何规避风险,弥补了单一评审时的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风险。同时建立评审错误追究机制,力争使评审会成员各尽其职、坚持原则,以降低担保风险的发生。
(四)健全再担保和反担保机制
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组建,资金来源为目前发放给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再担保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开展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和异地互保再担保等再担保业务,增强各类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有效分散担保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质押必须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
(五)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用制度来防范风险。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作为新兴行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法、规范、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再努力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就能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
(六)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风险很大的经营群体,每一项担保业务都面临着风险,主要集中于被担保企业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所造成的违约风险,一旦风险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建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推行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每开展一笔担保业务,计提担保总额10%的项目担保准备金,如果某笔担保业务违约需承担责任,就可以动用计提的项目担保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企业资金困难和财务拮据。
(七)建立融资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系统,由项目评审、风险控制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担保流程把保前、保后所有风险因素纳入风险预警系统进行分析管理。担保前主要收集被担保企业信用、主营业务发展及竞争力、资产负债率、企业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以及其他潜在风险,这些将直接影响对担保项目审批。担保后主要收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还款能力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监管和预警,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追偿手段要得力
若某个担保项目出了问题,其第一任务就是如何迅速有效地止损,并马上启动追偿程序。首先对被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的调查,找到一个诉讼成本和收益的平衡点,如果确实有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就可立即向法院提起申请予以财产保全。如果面临的是一家“空壳”公司,反担保人不见踪影或是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需要委托专人对以下项目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查。(1)调查被担保公司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如果存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就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担保公司注册时是否是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共同完成的“空壳”化注册,如果是就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在被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对被担保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是否有无偿或低价转让个人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的行为,如果有,那么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4)如果反担保人有应收未收债权,融资性担保公司就可以行使代位权;(5)可以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被担保公司是否有未回收的债权、收益等。
(九)积极引进“五位一体”运行机制
“五位一体”运行机制是重庆三峡担保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创立的担保运作机制,将贷款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政府、中介机构和贷款企业称为“五位”,各方之间形成项目互推、贷后共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建立一个各方合作的信用体系。其核心是五方联动,确保担保项目从推荐到审批,再到保后管理的全过程贯穿着完备的风险管理技术。“五位一体”机制重在利用政府的组织优势、贷款银行的资金管理优势和中介机构丰富的专业知识优势来控制和化解风险,从而促进贷款企业的信用建设更上台阶。
(十)探索“担保转股权”共赢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尝试将担保资金或担保费转为受保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享受优质企业发展带来的更高收益。该模式体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最困难时给予支持,待企业成长壮大后能分享客户发展带来的收益,使发展模式更具可持续性。但此模式如果单独使用风险很大,就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十一)创新金融产品类担保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场外交易和期货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融资的概念和模式将由间接融资为主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为主。近年来,央行的金融统计口径也由单一的银行贷款变成了社会融资总量,包含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基金投资、商业票据等。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金融创新打通资金供需渠道,改变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传统方式,提高社会直接融资比重,“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基金等直接融资金融产品类担保业务”将成为大型优质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县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财政注资成立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9600万元,其中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4家民营担保公司最大1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余均为10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融资52笔,金额3455万元,对辖内企业和个人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银企担三方业务合作业务量只占我县当年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1‰,离我县引进或成立担保公司的宗旨和预期相距甚远。
二、“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调查显示:辖内银行业、担保业和中小企业都有较强的合作意愿,也曾做过尝试,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制约,“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1、反担保条件要求严。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到银行贷款。但由于抵押担保物不足,被银行拒之门外,转而求助于担保公司解决担保难问题。担保公司同样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俗称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条件几乎和银行对等,也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调查审批条件甚至比银行还严。中小企业之所以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是担保公司较银行的担保条件相比相对较低:一是抵押物较银行宽松,如可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财产“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较高,如中小企业的房产在担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银行高20个百分点;有如,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在担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银行高30个百分点。即使这样,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反担保的要求,导致“银企担”合作流产。
2、民营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准入难。据调查,除有财政背景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与辖内金融机构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营担保公司均未与辖内金融机构就银担合作事项进行签约。究其原因:一是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农信社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余金融机构均要求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县实际注册2000万元资金以上的担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说,只有1家民营担保公司达到了与银行进行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二是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审批权限。据调查,辖内金融机构的银担合作机构,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工行、农行有与瑞嘉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审批。受上级行授权管理制约,在主管部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无法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三是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有的银行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银担合作准入条件、承保比例、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据辖内某担保公司反映,辖内担保公司有与某金融机构合作的意愿,但该金融机构首先要求担保公司合作前必须预存2000万元在该金融机构的账户上,并且不能动用,且不能转为保证金。
3、银担合作意愿不强。现行担保公司银担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担保金额的1-3%。按最低标准收费,担保公司利润较担保公司开展其它担保业务相比较低,而按较高标准收费,中小企业则难以承受。据调查,担保公司开展一定量的银担业务是担保公司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在此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担保公司被迫主动寻求开展银担业务,以取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4、中小企业资质差。据调查,该县的中小企业资质差,大部分中小企业厂房是租赁的,部分有厂房的也没办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除机器设备外,少有其它担保抵押物,难以达到银担要求的担保或反担保要求。
5、监督管理难到位。一是从《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金融办”和日常监管部门“民企局”及其它监管部门。目前县政府虽已确定民企局为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但民企局缺少符合专业资质监管人员的实际情况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离规范履职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目前虽然说有金融办、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门监管,但实际上谁也难管,以致于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二是监督管理处罚标准制度缺失。按《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对担保企业增资扩股、抽逃注册资本金、违规收取保费、担保责任余额超规模、不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不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标准,导致难以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
三、加快发展“银企担”业务的路径选择
1、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担保公司要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一是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根据其风险情况,按照其贷款额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担保;二是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业“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既能降低反担保风险又可降低费用;⑵将反担保的种类扩大到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大宗耐用消费品、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等,以增加反担保的种类;三是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逐步实行信用担保;四是要充分发挥财政注资担保公司的“龙头”示范作用。与银行签约已开办银担业务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逐步实行信用担保等方面要有所作为,起带头作用,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正向导向效应。
2、积极帮扶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宣传,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应通过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咨询、注册、备案等相关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担保公司;二是监管部门除及时为各担保公司转发各种有关政策文件外,还要针对新办担保公司处于创业初期的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专人帮助各担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担保公司,利用各种途径向企业推介担保机构;三是对地方政府自办的担保机构,要千方百计加大注资力度,壮大担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杆原理,力促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四是逐步完善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将中小企业纳入风险分担体系,当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时,财政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五是辖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民营担保机构准入银担合作的限制性条款。
3、调动“银担”合作积极性。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加强对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要千方百计贯彻利用好上级行有关对辖内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措施,引导调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扩大担保业务量稳定增长。引导担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组,壮大担保实力。同时也要引导担保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二是适当减免担保企业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降低担保企业相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有效监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提醒担保公司注意风险控制,切实维护辖内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对偏离主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行为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对有的担保公司假从事融资中介服务之名偏离担保主业,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管,维护好金融秩序。
5、规范整顿,确保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确保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关键词:担保;融资;内控机制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2
一、欠发达地区担保公司存在的重要性
一是欠发达地区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信用条件,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了“绿色通道”。 欠发达地区担保公司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作为介于企业和银行间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能够有效解决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因遇到较好项目但自身抵押物不足或者资产规模制约无法达到银行信贷条件的贷款难问题,防止中小企业贷款相互间进行担保,造成承担连带债务问题,提高企业和贷款人的资信等级,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贷款途径。
二是欠发达地区担保公司有效减缓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达到了互惠共利的双赢目标。欠发达地区担保公司由于市场拓展渠道较为单一,主要客户来源于银行推荐,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业务量和效益。而担保公司的介入,增加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核过程,在审理方面更为谨慎,一旦出现坏账或者不良贷款,两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风险,有效减缓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是贯彻落实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首先作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国家货币政策通过银行信贷、担保机构传导至中小企业,进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结构和总量、速度等指标,以此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的。其次作为财政政策支持机制: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机制体现在财政预算、税收和转移支付手段的运用方面,财政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支持或收缩担保机构的功能,最终作用于中小企业,可以对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阶段性目标起到促进作用。再次在产业政策协调机制方面:信用担保通过有选择地支持符合国家阶段性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可以促进地方传统产业的新型化和新兴产业的规模化,使地方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最后在担保价格制衡机制方面: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能够在保证国有资本保值的条件下,以较低的取费标准满足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抑制商业性担保机构对利润的追求,平衡担保行业的担保价格,体现国家政策调控意图。欠发达地区担保公司的建立,受政府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重点支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和出口创汇型等中小企业,有力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担保公司有效维护了辖内金融稳定,为稳定欠发达地区资本市场秩序和县域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欠发达地区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
“后危机”时代,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大背景下,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贷款难问题,政府及央行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服务中小企业的体制机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于92年在发达地区探讨建立,99年规章制度不断健全,2000年后不断完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30年。欠发达地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借鉴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实践,探讨建立欠发达地区政策性担保机构,以促进欠发达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
作为西北欠发达地区的代表,甘肃省于2012年4月启动全省贫困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组建工作。灵台县以此为契机,立即成立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财政局牵头,抽组专人进行组建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按照省担保公司的统一指导,完成筹建工作。6月28日全省58个贫困县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式成立。灵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2050万元,其中省财政通过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投资入股1000万元,灵台县财政出资1050万元,为县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公司拟执行信贷企业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目前灵台县担保公司拟对商业银行按照1:5比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年贷款担保控制在1亿元规模以内。通过成立担保公司可以扶持解决本地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科技进步、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三、欠发达地区担保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差、地理偏僻,经济基础薄弱、资金长期短缺以及缺乏专业人才的制约,担保公司的发展在主客观因素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受地域局限性制约
欠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经济综合竞争力不强,工业经济总量较小,经济结构还不合理,一、二、三产业之间结构不够合理。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起点低成立晚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偏低,管理模式落后,竞争力较弱。一般以简单的、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业,经营粗放,设备和工艺落后,产品结构表现为资源性粗加工产品多、高附加值产品少,趋同产品多、有特产品少,低档产品多、高科技产品少的“三多三少”,缺少真正有发展潜力的名、优、特产品,发展潜力有限。因此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和中小企业发展落后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担保公司业务发展。
(二)欠发达地区资金长期短缺,担保公司对国家政策扶持依赖性很强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审慎监管、规范整顿、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依法维护行业秩序,切实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通过规范整顿,要达到以下要求:
1、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3、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
4、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从年9月起,至年3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9月30日前)。市金融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摸清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整顿办公室组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
2、规范完善阶段(10月-年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3、检查验收阶段(年2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市金融办及时进行总结,按规定向省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并接受省统一组织的检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金融办、银监办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公安局、企业发展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的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规范整顿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
(二)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和《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市金融办为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职责是:
1、金融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银监办。配合金融办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3、财政局。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4、公安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5、企业发展局。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
6、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市已办理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详细资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
一年的工作就这样结束了,在2011年一年的工作中,我做到了尽职尽责,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最大努力,一年以来坚持不懈的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误,也没有一次迟到早退,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称赞,在年底评选中,我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工作者”,这是对我一年工作的极大褒奖。回顾一年的工作,我就是这样过来的:
一、主要工作做法:
1、抓住中小企业融资主线,不断出击:业务开拓是重点,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是我工作的主线,通过不断出击,寻找业务突破点,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结交企业界朋友。无论是担保公司工作,还是协会工作,还是创业投资管理,离不开中小企业融资这条主线。
3、广泛布点,形成业务网络: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主战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仍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为主;协会、典当行、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重要来源;网络推广对树立品牌有很好作用。相当一部分业务来自于网络。
4、策划是关键,是制胜的法宝。始终坚持策划为先,抓战略策划、中小企业融资策划、营销策划、网络策划,为客户提供一流的策划。
5、抓项目不放松。深入企业内部,深入调查,与项目负责人搞好关系;选择优质项目,推进项目策划,全方位营销。
二、主要工作业绩:
1、担保公司:负责一家担保公司的组建及担保业务管理,制订担保公司的制度和业务流程,带领业务人员开拓担保市场,与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并与各行业协会、省企业家协会、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等建立了协作关系,形成了广泛的业务网络,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性地开办赎楼和临时过桥贷款,为担保公司前期的收益做了贡献。
2、协会工作:培训工作人员,开通金融网站,千方百计开展业务,积极宣传协会,为会员提供投资咨询和中小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全程主持“橄榄产业化经营”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情况下,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4、“xxx”网站方案: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网站新模式,筹划“xxx”网站,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2011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xxx”的开发和运营。争取“xxx”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2、开发网络营销软件,作为新的利润来源;
3、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抓重点,提高成功率;
4、拓展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为政府各方位招商引资,特别是将担保公司、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突破口; 一年的工作就这样结束了,在2011年一年的工作中,我做到了尽职尽责,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最大努力,一年以来坚持不懈的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误,也没有一次迟到早退,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称赞,在年底评选中,我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工作者”,这是对我一年工作的极大褒奖。回顾一年的工作,我就是这样过来的:
一、主要工作做法:
1、抓住中小企业融资主线,不断出击:业务开拓是重点,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是我工作的主线,通过不断出击,寻找业务突破点,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结交企业界朋友。无论是担保公司工作,还是协会工作,还是创业投资管理,离不开中小企业融资这条主线。
3、广泛布点,形成业务网络: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主战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仍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为主;协会、典当行、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重要来源;网络推广对树立品牌有很好作用。相当一部分业务来自于网络。
4、策划是关键,是制胜的法宝。始终坚持策划为先,抓战略策划、中小企业融资策划、营销策划、网络策划,为客户提供一流的策划。
5、抓项目不放松。深入企业内部,深入调查,与项目负责人搞好关系;选择优质项目,推进项目策划,全方位营销。
二、主要工作业绩:
1、担保公司:负责一家担保公司的组建及担保业务管理,制订担保公司的制度和业务流程,带领业务人员开拓担保市场,与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并与各行业协会、省企业家协会、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等建立了协作关系,形成了广泛的业务网络,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性地开办赎楼和临时过桥贷款,为担保公司前期的收益做了贡献。
2、协会工作:培训工作人员,开通金融网站,千方百计开展业务,积极宣传协会,为会员提供投资咨询和中小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全程主持“橄榄产业化经营”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情况下,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4、“xxx”网站方案: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网站新模式,筹划“xxx”网站,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2011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xxx”的开发和运营。争取“xxx”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2、开发网络营销软件,作为新的利润来源;
3、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抓重点,提高成功率;
如何在并不完善的信用体系中卓有成效地为企业服务,是信用担保公司开展业务面临的最大问题。
作为担保公司,销售的是信用,经营的是风险。担保公司试图挑选优秀而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在降低调查成本的同时降低风险。因此,担保公司在企业间接与直接融资如何与其他方面合作,如何在业务方面创新,是决定担保公司成功的关键。
根据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近几年的商业实践,发现在企业间接与直接融资中有以下几个重要角色发生作用:
银行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政府
担保公司
风险投资
证券公司
与银行合作
今年3月27日、4月3日、5月20日中投信用担保公司分别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三家银行分别给予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每年2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的融资担保项目,三家银行将根据被担保企业的具体情况简化贷款审批程序。
案例一: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得到了北京市商业银行提供的1500万元贷款,从申请贷款到最终实现只用了短短一周的时间。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能够从以往的几个月时间缩短为几天,得益于如今的融资市场出现了信用担保公司。
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
某房地产公司在兴建某大厦的过程中资金比较紧张。银行抵押贷款需要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拿到土地使用证后才能抵押贷款。通过信用担保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接受担保贷款后缴纳土地出让金拿到土地使用证,再直接向银行申请低押贷款。担保公司为某房地产公司完成了过桥式贷款。
担保与投资结合
案例三:某生物制品公司
某生物制品公司计划于2003年在香港上市,已经进入了投资银行的辅导期。但是目前该公司上市前需要扩张销售,资金比较紧张。该项目风险较大。中投信保在担保的同时取得了该公司的股权,通过未来上市可能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抵偿了一部分风险。
案例四:某电子公司
某电子公司在国内的某领域中拥有稳定的市场份额。但由于机制问题阻碍了进一步发展,股东计划将该公司转让。中投信保采用负债担保收购的方法收购了该公司的控股权,通过调整机制,计划让该公司在香港上市。
风险的控制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防控;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一些中小企业。风险与担保公司始终是如影相随的,因为担保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承担的是风险,控制的也是风险。如何识别担保公司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何进行风险管理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规避风险就成为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关注的现实课题。由于担保公司的经营内容包含不同业务区域和不同的实体,因此管理风险不仅种类繁多且难以控制,所以适度平衡经营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长期成长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在风险管理上,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很相像,担保公司承担着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转移的高额信用风险。由于担保风险的分散与损失分担、补偿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是确保担保公司安全运营的关键。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管理现状不够理想,担保的代偿率过高,风险损失过大等诸多原因,也就导致了其风险管理能力不能保证业务规模的稳健发展。
2.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策略与不相匹配。在国内的众多担保公司中,在他们指定的战略目标都有急于做大的特点,这样却最终导致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这样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失。(2)风险识别能力低。由于有些中小企业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出现了困难,这样也加大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3)运作不规范,却盲目发展业务规模。作为担负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担保公司以担保公司的规范运作为前提,并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的措施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4)难以追偿,反保措施不到位。很多担保机构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未能落实反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则担保公司就要履行代偿责任。
二、 担保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办理具体业务时,如果在政策方面出现争议,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会从本部门的立场给予不同的答复及解决方案。碰到大量的难以处理的难题时,很容易加重最初可以防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国家没有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起配套的法律体系,因此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性质也难以界定。
3.外部市场具有不稳定性。中小经营实体具有风险抵御力弱的特征,地区经济产业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的动荡等都会给这些中小经营实体造成很大的打击。
4.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约束。由于担保公司所在的行业是新生事物,因此普遍存在缺乏成熟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由于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的约束,担保公司的风险也就更容易出现了。
5.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低下。声望及信誉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对于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否则将会给担保公司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道德风险和巨大的损失。
6.盲目的扩大担保的业务量。全部依靠担保为主打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多少可作为评价企业强弱的尺度;其次是随着公司的资本金的增大而增大的实收资本金的存款收益,另外还有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在一定时间,法律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可以用作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
三、 控制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控制建设。(1)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担保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规模和业务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形成一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风险负责且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防御和控制风险的公司文化氛围。 (2)实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决策制度。担保项目的最终决策不仅需要评审委员会对调研信息的综合分析,还需要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严格的素质要求。(3)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努力发展新的业务。怎样挖掘新业务来缓解传统担保业务风险并且增加盈利是企业管理的长青主题。发展新业务在有利于提高担保公司的声望及信誉的同时,还可以拓展传统业务的范围,从而进一步扩大担保公司盈利空间及社会信誉。所以只有持续地拓展新业务,进行经营创新,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2.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1)进行实地细致的调查以保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为了更加客观真实的收集到客户的信息,实地调查一定需要调研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时,一定要先了解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为验证和提供财务方面的真实数据,需要审核纳税凭单、银行对账单原件,结合发票、出入库单、提货单、送货单以及购销合同以识别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收集充分全面的反担保信息。作为设计好反担保方案的前提,收集反担保措施的资源信息、担保物的状态和特性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因此在收集反担保信息时一定要防范法律风险,时刻关注公司章程,要按公司章程办理各程序。
3.做好保后监管工作。签订担保合同之后,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动向,并仔细检查项目运行过程的各环节的运行情况。与此同时,为了能够规避不必要的损失,还要全面跟踪和调查受保企业由于内部、外部条件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做好保后监管工作,还应做到对受保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经营的实际情况、反担保物的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调查。
四、结语
风险管理能力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决定担保公司持续发展的根本。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担保行业的首要任务就是对风险的控制。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落实反担保措施、完善操作流程的内控制度并加强企业风险文化的建设。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才能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从而实现公司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中小企业 融资难 再担保
供应链金融是指商业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其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可控风险,以达到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
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绝大多数属于轻资产企业,很难取得银行常规信贷资金支持,担保机构也是考虑风险的原因不愿对其进行担保,所以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者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影响其正常业务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作用突显,基于对其行业数据和资源的熟悉,他们往往以较低利率从商业银行批发信贷额度,然后通过垫款形式零售给其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在赚取利差的同时,也缓解了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从自身安全性考虑,尤其是在近年经济处于下行期和转型期的形势下,商业银行给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贷额度有了较大幅度的收紧,相应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垫款门槛也随之提高,这使得其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突显出来。一些原本靠供应链核心企业垫款业务解决融资需求的上下游企业因无法取得供应链企业的垫款支持,严重影响其业务开展。在此情况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深圳再担保”)设计的供应链金融再担保业务模式,能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帮助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实现多方共赢。
深圳再担保成立于2009年,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机构,主要职责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小额短期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银行和政府逐级分担机制,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缓解中小企业短期资金需求担保难、贷款难问题。深圳再担保设计的供应链金融再担保业务模式,参与方包括:有融资需求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深圳再担保、供应链核心企业。各参与方在供应链金融再担保业务模式中的简称及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见表1。
一、供应链金融再担保业务模式概述
G公司是深圳市排名前十的供应链企业, Q企业因为需要通过G公司进出口业务而成为G公司的上下游企业。G公司经常通过为Q企业垫款来解决Q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D担保是深圳市一家国有控股担保公司。Y银行是深圳市一家商业银行。2016年度,Y银行对G公司的授信从2015年的5亿元压缩至3亿元。相应地,G公司因为银行额度收紧,也提高了对垫款的上下游企业的筛选门槛,一些原本可以获得垫款的中小企业因为G公司筛选门槛提高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Q企业就是其中之一。在此情况下,深圳再担保作为政策性平台加入到业务模式中,携手D担保为Q企业增信,使Y银行敢放心地对Q企业发放短期贷款以满足Q企业的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具体做法如下:G公司向D担保提供有垫资需求(即融资需求)的项目资源Q企业,D担保为Q企业向Y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深圳再担保为D担保提供再担保。G公司对Y银行、D担保和深圳再担保提供Q企业的真实贸易记录等信息共享。一旦Q企业无力偿还Y银行的借款,D担保立即无条件向Y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未还本金及利息。此后,D担保实际代偿金额的60%由深圳再担保承担,40%由项目提供者G公司承担。
二、模式设计关键点
(一)节约贷前调查时间,风险控制到位
由于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资金需求普遍存在金额小,周期短的特点,供应链核心企业提供的信息共享能为担保公司和银行的贷前调查节约不少时间,提高贷前审批效率。同时,本业务模式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最后就代偿金额兜底40%,能保证供应链企业尽力做好项目筛选和输送工作,有效规避了供应链核心企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二)深圳再担保有效发挥其政策,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再担保是担保的担保。为鼓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深圳再担保一方面为担保公司分担风险,即就代偿金额兜底60%;另一方面,为降低借款企业融资成本,本模式要求担保公司免收借款企业担保费用,其免收的担保费由深圳再担保以发放风险补偿金的形式予以弥补,以调动担保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再担保业务的积极性。
(三)多方互利共赢
第一,一定程度解决了供应链上下游大批中小企业 “贷款难”问题,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门槛,同时由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息共享使得企业的贷款审批周期缩短,在经济下行时期维持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正常业务经营,有利于供应链整体的和谐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二,一定程度解决了商业银行贷款“难投放”问题。有了深圳再担保和国有担保公司的双重保障,银行几乎不承担风险,可以放心投放贷款,扩大了银行的信贷规模,也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