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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核算的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实际困惑;集中核算;权责发生制
2008年8月,财政部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后文简称《核算办法》),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核算办法》为我国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提供了基本规范,但给实际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新的困惑。
一、执行《核算办法》的困惑
(一)储备项目成本核算的困惑
真实反映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及其构成是土地储备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之一。《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核算。第十三条中也规定了收储项目应设置的各成本项目及其结转方法。这些规定较完整地反映了收储项目取得、开发整理和完工交付的过程,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性,但仍未解决与土地储备运作特殊性相关的收储项目成本确认与计量的一些重大问题。
土地储备运作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土地储备运作由不同机构与部门协同完成。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后文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土地储备工作。收储土地的取得、开发整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交付主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我国现行土地储备运作基本是按《管理办法》设计和运作的。反映在《核算办法》中就是土地储备机构完成收储项目时,应汇总核算收储项目的“交付成本”,同时,将“交付成本”转入“交付项目支出”,表示项目收储责任的解除。实际工作中,已经交付的收储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通常仍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按《核算办法》规定,这部分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再构成收储项目成本。收储项目交付后至供应前仍发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予以资本化是否合理?不能资本化的收储项目管理与维护支出是否费用化?《核算办法》既未明确规定也预留核算的空间。
2. 融资责任与收储责任不匹配。按《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这意味着土地储备机构是事实上的融资主体,承担全部因土地储备而发生的还本付息责任。然而,收储项目交付后,因收储项目而发生的融资责任并未一并交付。即使是已交付的收储项目,从交付日至出让日常常存在较长的时滞,相当部分已交付的收储项目持有时间长达数年。收储项目交付后至供应前仍发生的融资费用,按《核算办法》不再计入收储项目成本。收储项目交付后至供应前仍发生的融资费用不予以资本化是否合理?不能资本化的收储项目利息是否费用化?《核算办法》同样既未明确规定也预留核算的空间。
若按《核算办法》组织收储项目成本核算,结果是收储项目成本信息不完整。为使会计核算合规,会计人员只能无奈地人为推迟已完工收储项目的交付时间,结果是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收储项目运作进程。
(二)收储项目出让核算的困惑
根据《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机构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储项目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然后再由财政补偿收储项目发生的相关支出和返还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因此,收储项目出让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不仅事关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重要的受托责任。然而,由于收储项目从出让至款项收缴国库的周期长,金额巨大,必须由具体的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款项缴库进展,而监督款项收缴又离不开会计提供的收储项目受让人应缴款项与实缴款项信息。
《核算办法》仅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并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按《核算办法》,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这意味着土地出让涉及的资金不属于土地储备资金。以此为立足点,《核算办法》排除了土地储备供应业务的核算。这使土地储备机构处于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按《核算办法》,应适时监督的应收收储项目受让人出让款不能通过“应收账款”或其他类似债权账户及时反映,另一方面,由于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十分依赖这些重要会计信息,这又迫使土地储备机构只能通过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满足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需要。以武汉市为例,因出让土地应收未收的出让款累计高达几十亿元,很难想象,若没有“应收账款”或其他类似债权账户及时反映和记录,这几十亿元国有资产将如何管理。此外,迫使金额巨大的收储项目出让款无奈地通过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似乎也有损于《核算办法》的权威性。
(三)收支表信息质量的困惑
按《核算办法》,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编制收支表,以反映会计期间内的收入和费用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当期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包括“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拨款”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拨款”,因此“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提供的是收付实现制的收入信息。“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当期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收入,如已收和应计利息收入,提供是的权责发生制的收入信息。“交付项目支出”项目反映的是本期已交付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支出,包括已付和应付的支出,但不包括预付项目支出,如预付的工程款,提供的是权责发生制的信息。
从实务的角度看,当期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极有可能是上期交付的项目垫付资金和土地收益的返还,而“交付项目支出”则是本期交付的项目实际支出。因此,按《核算办法》所提供的收入与支出信息必然存在项目或期间方面的错位,这使得收入与支出信息含义变得扑朔迷离。其次,收付实现制信息与权责发生制信息的混合提供,更使收入、支出及其差额信息含义难以琢磨。所有这些,都使得理解、分析和利用收支表信息变成一件令人十分困惑的事情,严重损害了收支表信息的相关性。
二、困惑成因分析
土地储备会计核算可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主体,也可以“土地储备机构”作为会计主体。以“土地储备资金”为会计主体,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围可能等于、大于和小于“土地储备机构”,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围真正相对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而以“土地储备机构”为会计主体,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围只能受制于土地储备机构。
产生上述三大困惑的根本原因在于《核算办法》对“土地储备资金”这一会计主体的理解与具体运用存在偏差,模糊了“土地储备资金”与“土地储备机构”作为会计主体的界限。《核算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这一规定使土地储备资金局限于土地储备机构这一空间范围。接着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这一规定又使土地储备资金局限于土地储备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以此为基础,只得将权责发生制限制于对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核算范围内。结果是难以规范土地储备机构范围之外的土地储备业务,如土地储备项目交付的后续业务、土地储备项目出让业务和土地储备项目损益等。《核算办法》先天不足,导致实际核算工作陷于法理冲突的两难境地。
三、对策与建议
根据《管理办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储备全程运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取得、开发整理和出让事宜。其中,土地储备项目的取得、开发整理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运作,土地储备项目的出让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属另一机构,如土地交易中心具体运作。因此,从整体上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交易中心均是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的具体受托责任者,有责任履行对土地储备项目出让款项收回进行全程监控。《核算办法》不应局限于土地储备机构,而应充分体现“土地储备资金”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角度来设计土地储备会计核算规范。即,土地储备机构不仅是土地储备项目的取得、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机构,也是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土地储备相关业务核算的责任机构,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系统的土地储备项目取得、开发整理和出让各类业的集中核算的中心。
以土地储备机构为集中核算中心,“土地储备资金”为会计主体,在会计系统设计上可实现多方面优化:一是信息全面完整,合理合法。由于土地储备项目经济业务的全貌均由土地储备机构集中核算,土地储备的筹资、营运和分配全面反映在账户与报表体系中,不但消除了土地储备会计信息在不同单位之间的人为隔裂,大量被迫备查登记的重要业务能合法纳入账户与报表体系,解决了实际核算工作的法理冲突问题。二是提升了财务报表信息的信息质量。全面完整地反映土地储备业务,使土地储备会计能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银行评价土地储备的偿债能力、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土地储备营运业务的信息需要,大大提升了会计信息相关性,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实现规模效益。实行集中核算,有效减少土地储备会计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减少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和设施和办公用品等相关开支,切实有效地提高了会计系统的工作效率。
要实现上述目标,《核算办法》要在几个方面作相应调整:
一是修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改为,“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出让及分配等所涉及的资金。”
二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收储项目取得、开发整理和出让进行全面反映。具体包括:对收储项目按全部成本核算,成本内容包括出让前发生的必要直接支出;反映出让收入款项的收缴情况。
三是允许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增设相应的总账科目,如增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项目出让收入”等科目,同时资产负债表与收支表项目作相应调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Z].2008年8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土地储备资金应当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1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库存现金
2 1002银行存款
3 100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04财政应返还额度
5 1005应收利息
6 1006预付工程款
7 1007其他应收款
8 1101收储项目
9 1102待摊支出
二、负债类
10 2001短期借款
11 2002应付利息
12 2003应付工程款
13 2004应交税费
14 2005其他应付款
15 2101长期借款
三、净资产类
16 3001土地储备资金
四、收入类
17 4001财政拨款收入
18 4002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9 5001交付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01号科目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库存现金。
二、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库存现金数额。
第10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存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土地储备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支付银行存款时,借记“收储项目”、“预付工程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土地储备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存款数额。
100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土地储备资金用款计划收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设置本科目。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年度终了,依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土地储备资金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依据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如果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支用的土地储备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004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土地储备资金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依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下年初依据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土地储备资金额度。
第1005号科目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期计算确定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期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收利息金额不大的,也可于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相关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应收未收的利息。
第1006号预付工程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储备项目预付给有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工程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土地储备项目发生预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办理土地储备项目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支出,借记“收储项目”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预付工程款,贷记本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工程款项,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预付的工程款项。
第1007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利息、预付工程款外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收回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的余额。
第1101号科目收储项目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土地储备项目设置明细账,并在土地储备项目下设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交付成本”等明细科目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采用社会保障安置的,所发生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对于所发生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应在本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土地开发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其他直接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可直接归属于土地储备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四)“待摊支出转入”明细科目,核算分摊计入土地储备项目成本的待摊支出。
(五)“交付成本”明细科目,核算本期已交付项目的成本。
三、本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各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对出包工程,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办理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支出,借记本科目,按照可抵扣的预付工程款,贷记“预付工程款”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工程款项,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
(三)结转待摊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转入),贷记“待摊支出”科目。
(四)单个收储项目完成收储后交付的,应按照该项目归集的成本进行结转,按照本科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借记本科目(交付成本),按照本科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贷记本科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同时,将该项目成本结转入“交付项目支出”科目,借记“交付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成本)。
单个收储项目未全部完成收储、部分先交付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交付部分的成本并进行结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单个收储项目部分交付时,按照计算确定的交付部分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交付成本),贷记本科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同时,将交付部分的成本结转入“交付项目支出”科目,借记“交付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成本)。待该收储项目最后未交付部分完成收储后交付时,按照最后交付部分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交付成本),贷记本科目(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同时,将最后交付部分的成本结转入“交付项目支出”科目,借记“交付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交付的土地储备项目累计发生的收储成本。
第1102号科目待摊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为多个收储项目共同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如借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可行性研究费、勘探设计费、储备保管费、评估费、临时用水用电费、临时设施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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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计入单个收储项目的支出,在“收储项目”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摊支出的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土地储备项目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收储项目”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其他待摊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按合理的方法(如按照各项目概预算占所有项目概预算总额的比例)将发生的待摊支出分摊计入有关项目成本,分摊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反映为多个土地储备项目共同发生的尚未分摊的待摊支出。年末,待摊支出应分配完毕,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2001号科目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储备项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按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土地储备项目借人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短期借款应付的利息,借记“待摊支出”、“收储项目”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借入的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第2002号科目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储备项目借款而发生的应付利息。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期计算确定为土地储备项目借款而发生的应付利息。期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借记“待摊支出”、“收储项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利息金额不大的,也可于实际支付利息时确认相关的利息成本。支付利息时,借记“待摊支出”、“收储项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借款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2003号科目应付工程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储备项目应付给有与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工程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办理土地储备项目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支出,借记“收储项目”等科目,按可抵扣的预付工程款,贷记“预付工程款”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工程款项,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应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应付未付的工程款项。
第2004号科目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税法等规定计算的为土地储备项目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二、本科目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计算的为土地储备项目应交的各种税费,借记“收储项目”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多个土地储备项目的,可通过“待摊支出”科目进行归集,然后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二)实际交纳各项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项目应交未交的税费金额。
第2005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利息、应付工程款、应交税费外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存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及暂存款项的余额。
第2101号科目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储备项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按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土地储备项目借人的各种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借款应付的利息,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借入的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第3001号科目土地储备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各项收入与交付项目支出的差额。
二、期末,将各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交付项目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人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项目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各项收入与交付项目支出的累计差额。
第4001号科目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当期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拨款”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拨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土地储备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收储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土地储备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土地储备资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4002号科目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项目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的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土地储备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土地储备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5001号科目交付项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本期已交付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支出。
二、交付项目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项目全部或部分交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储项目(交付成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土地储备资金”科目,借记“土地储备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三章 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项目支出明细表及附注。
资产负债表、收支表、项目支出明细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编报。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支表、项目支出明细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自行编制。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应当至少按照月份和年度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十七条 财务报表格式(略)
第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等会计期间终了时土地储备资金全部资产、负债以及净资产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期末合计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期末余额加总填列。
2.“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应收未收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预付的工程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应收利息、预付工程款外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收储项目”项目,反映尚未交付的土地储备项目累计发生的收储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收储项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摊支出”项目,反映为多个土地储备项目共同发生的尚未分摊的待摊支出。本项目根据“待摊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本项目应填“0”。
8.“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借入的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借款应付未付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土地储备项目应付未付的工程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土地储备项目尚未交纳的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应付利息、应付工程款、应交税费外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及暂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借入的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土地储备资金”项目,反映土地储备资金各项收入与交付项目支出的累计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土地储备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第十九条 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土地储备资金在月份、年度等会计期间内的收入和费用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中“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土地储备资金收入”项目,反映当期土地储备资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当期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本项目应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拨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拨款”项目分别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当期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交付项目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已交付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交付项目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收储项目以前年度的累计支出和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计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本年尚未交付的收储项目和本年度收储完毕并交付的项目。不含以前年度已交付的项目。
(二)本表中“以前年度累计支出”栏,反映土地储备项目本年之前累计发生的支出。一各具体栏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小计”(1栏),反映土地储备项目以前年度累计发生的各类支出小计,根据第2栏至第5栏的数字加总填列。
2.“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栏),反映土地储备项目以前年度累计发生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根据“收储项目”科目所属“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明细科目的上年末余额填列,或根据上年12月份本表本项目对应的第2栏和第7栏的数字加总填列。
3.一“土地开发支出”(3栏),反映土地储备项目以前年度累计发生的土地开发支出。根据“收储项目”科目所属“土地开发支出”明细科目的上年末余额填列,或根据上年12月份本表本项目对应的第3栏和第8栏的数字加总填列。
4.“其他直接支出”(4栏),反映土地储备项目以前年度累计发生的其他直接支出。根据“收储项目”科目所属“其他直接支出”明细科目的上年末余额填列,或根据上年12月份本表本项目对应的第4栏和第9栏的数字加总填列。
5.“待摊支出转入”(5栏),反映土地储备项目以前年度累计分摊的待摊支出。根据“收储项目”科目所属“待摊支出转入”明细科目的上年末余额填列,或根据上年12月份本表本项目对应的第5栏和第10栏的数字加总填列。
(三)本表中“本年累计支出”栏,反映土地储备项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各具体栏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小计”(6栏),反映土地储备项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各类支出小计,根据第7栏至第10栏的数字加总填列。
2.第7栏至第10栏,分别反映土地储备项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和累计分摊的待摊支出,分别根据“收储项目”科目所属“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各明细科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也出现了巨大改革。我国于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便对当前我国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和说明。这也促进了我国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业务的发展进步,改变了之前土地储备金核算方法众说纷纭,难以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存在的口径不一的问题。但是,如何有效落实《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从实务方面对于土地储备金会计核算方方面面内容进行规范成为土地储备机构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需要在熟悉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同时,了解现存制度中存在的缺失与问题,为我国未来土地储备资金方面的会计核算改革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当前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时信息统一性较低
随着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运用,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进行土地储备金管理方面的决心,也可以发现我国为了规范土地储备金管理下的巨大力气。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对于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仍然存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混用的情况,因此必然使得我国土地储备机构在进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时信息统一性较低的问题存在。而信息统一性较低主要是通过各种会计核算科目反映出来。首先,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收入支出核算口径不一致的现象存在,给统一口径进行土地储备金管理带来了难度。财政部门对于土地储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管理,而在《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于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出让收入该如何纳入管理进行了回避。这必然导致不同口径的计算过程中带来巨大的会计差异。割裂性的会计核算方式也使得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土地出让收入的计量存在巨大差异,难以在同一参考体系中进行比较和核算,为国家整体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难度与风险。也没有办法满足国家对土地进行监控管理的基本需求。例如,某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出让金收入处理时该地财政部门采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处理时遵循的会计假设不同,造成信息最终存在较大差异,难以进行信息共享,也给该地财政部门了解一手信息带来一定难度。
(二)当前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难以对土地储备的所有活动进行反映
国家出台《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目的是对我国土地储备项目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把握我国土地储备状况。但是,当前由于《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存在的问题,导致土地储备资金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难以对土地储备的所有活动进行综合反映。首先,根据这一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在进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会计核算时,土地储备机构既不需要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会计核算,也不需要对由此产生的应收土地出让款进行会计核算,而只是通过最后将土地出让金上交国库时通过财政预算的会计核算进行反映。也就是说,土地储备机构在进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时并没有办法全面有效反映土地储备的供求阶段,而只是简单反映土地储备在进行土地采购和开发及最终交付使用的会计核算。这使得虽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但是却对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带来了一定约束,使得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信息难以全面铺开使用,缺乏可用度。
(三)当前我国土地储备机构对于《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全面有效执行存在客观难度
当前虽然我国出台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但是由于我国本身在进行土地储备时存在一些客观难题,造成我国土地储备机构难以全面有效执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这给我国全面把控土地储备资金带来了一些困扰。首先,我国部分土地储备机构对于土地储备资金收入的利息难以有效分摊。这主要是于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于利息收入的分摊规定不够全面造成的,造成不同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利息分摊手段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对于土地储备机构而言,其自身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部门拨款和其自身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因此虽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体现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基本会计信息要求,但是却没有办法与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必然给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也使得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会计核算时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最终造成难以全面有效执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局面。
三、当前改善我国土地储备机构会计核算现状的举措
(一)完善我国《土地储备机构会计核算办法》,扩宽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范围
当前,我国《土地储备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已经对于土地储备机构的会计核算项目进行了一定限制和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而这些不足和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范围较小,难以全面进行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因此需要完善我国《土地储备机构会计核算办法》,逐步扩宽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的范围。这就需要将当期未纳入核算范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纳入会计核算中,这样就可以防止因为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纳入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中,造成土地储备过程中采购土地、开发土地和最终销售交付土地出现分离,难以完整反映每一土地储备项目的基本会计信息状况发展。这样也便于我国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进行财务会计信息的有效共享和交换,统一会计核算口径必然会促使土地储备资金的信息可靠性上升,使得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土地出让收入的计量过程中原先存在的差异得以消除,降低了之前国家通过土地储备进行宏观调控带来的风险和难度,也使得国家政府部门可以更好地对于土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二)通过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对于利息扣除及税费扣除的方法,改善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由于我国颁布实施的《土地储备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中只对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资金收入利息分摊进行了简单介绍,而未进行详细说明,造成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利息处理时仍然存在巨大差异,而税费扣除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想要全面提高土地储备机构的会计核算信息质量,一定需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对于利息扣除和税费扣除的方法,最终达到改善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首先,对于土地储备机构发生的为了收购储备土地的贷款利息支出应通过分摊方式计入储备土地的成本项目中,不可直接在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当期费用扣除。同时,对于利息支出的分摊时点也需要进行有关明确,其分摊时点应为土地购入直至土地开采结束交付供出。其次,对于某一土地储备机构存在多个通过外部贷款融资方式取得的土地储备项目后分多次将土地交付的情况,应先将已经交付的土地应承担的利息和后交付的土地应承担的利息进行相应比例的配比分摊,减少相同地段相同面积土地因交付时间短期不同而造成的巨大成本差异。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扣除的税费进行明确规定,既可以减小机构的纳税风险,也可以使得机构进行会计项目扣除时有规则可循。
(三)提高土地储备机构会计核算部门的核算能力,有效执行《核算办法》
虽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仍然存在着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但是目前为止这一会计核算办法仍然指引着我国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会计信息核算管理。因此,有必要提高土地储备机构会计核算部门的会计核算能力,有效执行当前的《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首先,土地储备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核算机制,严格执行《核算办法》,其次对于土地储备机构出现的难以判断如何处理的会计核算项目可以通过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的方式探讨处理方法。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来对土地储备机构存在问题进行了解,降低土地储备机构风险。
四、结语
会计核算不仅能够形成一系列的财务、成本指标,为施工企业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同时还能够通过对这些指标进行有效的分析,为改进企业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供指导。因此,加强和改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意义重大。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施工企业由于自身业务周期长、分期付款现象普遍存在、工程外包、企业与具体项目之间交易活跃等因素存在,其会计核算呈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有效的加以把握。
(一)核算对象的特殊性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对象的独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一般以单个项目来进行,而不是对所有的项目同时进行成本核算。另一方面,在项目的内部,成本核算又可以分为原材料成本、机械作业成本、人工成本、辅助生产部门的成本等内容,这就使得成本核算有别于一般的产品。
(二)核算方法的独特性
核算方法的独特性是指施工企业一般采取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方式来进行核算,这样就可以更好地适用施工项目户外作业的现实需求,可以更及时地进行账务处理,降低企业统一会计核算所带来的监督成本,并提供核算的准确性。
(三)工程结算的分阶段性
由于项目施工一般周期较长,跨会计年度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工程结算一般采取分阶段的方式来进行,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要及时的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并根据工程进度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应收数额进行有效的估测。
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有效地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事项,但由于施工企业具有行业的特殊性,且工作地点相对分散,存在大量的异地施工等情形,从而使得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事前事中核算有待加强
当前,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事后核算,即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确认,但对事前核算和事中核算关注不够。从事前核算来看,部分施工企业还没有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发挥会计核算对于企业年度发展、重点工作的“参谋”作用。此外,虽然在具体的项目中企业会制定标书,通过标书来进行基本的核算,但这种核算更多的是从工程建设的角度进行财务分析,没有引入专业的财务人员从财务的角度对整个项目的管理费等费用进行核算,从而表现为事前核算不足。从事中核算来看,施工企业的项目多采取外包或者项目负责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基本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费支出管理,主要承担记账人的角色,难以发挥监督者的角色。
(二)核算制度执行不到位
目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指导着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但部分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时出于各种原因,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如将一些间接费用直接纳入成本核算,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这就导致会计核算出现差错。此外,由于施工项目一般周期较长,这就存在成本费用的会计年度确认问题,但由于施工进度测算会由于会计人员个人理解的不同而导致测算结果的不同,从而导致成本核算与实际情况出现差异。
(三)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首先,部分经济活动未能及时地反映在会计报表中,由于施工地点较为分散,经济活动发生时,相关责任人难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这也可能导致会计信息难以及时地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多,既有施工项目的会计核算,还有企业其他部门与项目之间的业务往来等内容,从而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具有非常高的专业素质,但从实际情况来,部分会计人员在核算方法的选择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导致会计核算出现一些不规范之处,引起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三、加强和改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形,加强和改进会计核算,一方面要从会计人员这一核算的主体入手,另一方面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算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核算方法与技术手段,从而提高核算的准确性。
(一)培训与引进并重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首先,要以未来会计核算的需求为出发点,制定会计人员培训方案。根据现有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施工企业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机构,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以此来提高其会计核算的总体水平。其次,要积极引进高水平的会计核算人才,要在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分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引进各领域的专门人才,通过这些人才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二)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核算制度
首先,要积极组织学习《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按照这些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办法,对照企业现行的核算制度,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改进方案,以此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特别是,由于某些原因,《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企业要根据现实的需要科学的进行处理,并保持处理的一致性。其次,要加强管理,督促制度的落实。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要采取抽样检查等方式对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监督,以便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三)改进核算方法与技术手段
首先,要建立部门联动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辅助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避免孤立地进行会计核算,从而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如对项目进度的测算,除按照既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调,从而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账实分离”。其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进行会计核算。如在分级核算的体系内,可以通过现代网络等手段,及时将项目的核算结果纳入企业整体核算中,保证核算结果能够真实、准确的在企业整体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
参考文献
[1]马彩萍.浅议现代施工企业会计核算[J].现代商业,2010(15):251-252.
一、育林基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行育林基金核算制度虽然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对促进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育林基金制度本身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问题,至今尚没有易于操作的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特别是育林基金偏重于提取留用育林费的核算管理,缺少对其他多种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内容。尤其是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采伐量大大减少,育林基金也相应减少,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之需,不能解决林业资金短缺的矛盾,育林基金面临的问题也更加增多。
二、建立和完善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体制
1.林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林业必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事业,而且林业特殊的运行规律,在客观上也要求国家采取特殊的政策予以扶持,建立合理的资金投入与补偿机制。林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根本改革传统的按经营性支出和非经营性支出组织会计核算的旧体制,适应林业企业的战略调整重新布局,建立新的林业企业会计核算体制。新的林业企业会计核算体制应由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与营林生产和林木资产会计核算两部分内容构成。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是目前林业会计核算的主体,主要反映林业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不仅仅用于企业的非经营性支出,而且用于企业的经营性支出,用于森林资源的经营管护,作为林业企业发挥生态效益的补偿。营林生产和林木资产会计核算主要反映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支出。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与营林生产和林木资产会计核算两部分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构成林业企业有机的会计核算体系。
2.制定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方法。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是林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在目前生态效益无法商品化的情况下,林业企业发挥生态效益的生产耗费无法从社会取得补偿,国家财政资金是林业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林业财政资金核算办法是林业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主体部分。现行天保资金采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制,其他林业财政资金采取企业会计核算体制,分别反映,形不成一个有机的核算体系。天然林保护同样是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进行成本费用核算,不能等同于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因此,不能采用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林业企业的育林基金制度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积累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的丰富经验,为制定林业财政专项资金核算方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育林费的来源日益减少,天保资金核算面窄,又有时间限制,建立新的统一的林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方法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应总结育林基金和天保资金核算的经验,改革现行天保资金核算体制,将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纳入林业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制定统一的林业财政资金核算办法,作为林业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林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提高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方法应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为反映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增设“林业财政专项基金”一级会计科目,按不同的林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通过“营林成本”、“营林费用”等会计科目,核算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形成林木资产的期末结转有关林木资产会计科目,同时减少林业专项资金,增加企业的林木资本金;对于营林管护费用支出,期末结转林业财政专项资金核销。同时林业企业还要增加“林业财政专项基金收支明细表”,反映林业企业报告期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也要披露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总之,发展林业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国家应该向社会企业和个人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扩大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
作者:蒋来锁 单位:内蒙古吉文林业局财务科
关键词: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 信息质量 效率
会计核算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总结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的事件,对过去给出评价,并在通过对核算分析基础上,对未来做出预测,从而为管理者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客观、全面、准确、深入细致和及时是核算工作的最起码的要求。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出资者,都想及时地了解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利益分配有关的各种信息。长期以来,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我们的核算水平一直都没有达到核算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财政部2003年9月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是针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某些特殊情况对《企业会计制度》加以规范和补充。有利于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与模式
1、特点
施工企业实施会计核算,实际上是施工企业信息资源在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层面上的一种重组和再造。现阶段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主要有:核算集中。划分核算责任中心,根据各个责任中心的权责对其经济事项进行分类集中核算与管理;这种集中主要是最大限度地对分散的资金进行管理,将资金全部体现在公司总部,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具体讲,就是将施工类的子公司及其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项目部实行集中核算。施工设备集中管理。施工设备是施工企业的重要资源。施工企业大型设备较多,施工地点较为分散,设备更新较快,加强项目施工设备的配置、使用、核算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资产效益,促使工程成本极大地降低,方能使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资金集中。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是现代企业的“血液”,资金能否在企业集团内部有效运转,是检验企业内部管理是否科学的标准之一;一般一个施工项目部有两个账户,一个账户是集团公司控制,另一个账户由项目部控制。施工收入直接转入集团公司账户,需要支出时。由集团公司按照预算进行拨付。
2、模式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成本和内控风险,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施工总公司建立一个财务机构。实行资金统一结算,统一管理,全部会计业务都集中核算。
二、完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思考
为了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营业务,围绕施工的会计核算,主要应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制
施工企业一定要转变管理观念,要视财务管理为企业管理的中心。而核算工作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要制定一系列措施,把核算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把核算质量作为对核算员及项目经理的考核重要内容。制度的建立比较容易,但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严格执行困难就比较大。核算人员要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责。对于人员出勤情况要每天做考勤记录,对贵重材料做到每天凭送货单及进仓单登记购进数,凭领料单登记耗用数,对于一般砂石料,每天登记购进数,每天下班前对其进行盘点。对机械设备,每台设备的维修费、耗油数及工作量每天都应做好记录,以便考核;对外购材料应有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在进仓单上规范材料名称,以提高核算的效率:并且每天应统计完成的工程量。
2、严格资金核算
施工企业现金流主要指分包工程款的拨付与资金往来,在拨付分包工程款的核算上,我们应对照分包合同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自行设置一级科目“分包单位工程款往来”、二级科目“工程项目名称”、三级科目“分包单位名称”,借方反映分包方凭发票等有关凭证收取工程款,贷方反映已签认的工程进度或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借方余额反映多付分包款,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分包款。同时为真实反映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或各阶段结算金额和拨付进度款,企业可白行设置一级科目“发包单位工程款往来”以及二级科目“工程项目名称”,借方反映已开出工程结算单金额,贷方反映建设实际拨付工程款。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拖欠款,贷方余额反映多拨付进度款。
3、正确地运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施工企业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为此,需设置一系列会计科目进行财务处理。进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预计损失准备”科目等。总之,《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另一方面也给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合同的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准确掌握《办法》准则的实质,做好建造合同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努力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核算水平,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的需要。
4、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给核算工作带来一次革命。我们要在工程施工中引入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及时统计并输入每天投入的人、机、料及每天的完成工程量。只要完成了原始数据的基础输入工作,那么所有的计算、储存及数据的传递工作都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5、实行预算控制统一
一、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的内涵及意义
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实施的前提是不改变核算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由核算中心对所属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结算、银行账户、财务收支进行集中核算管理。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的对象是行政事业财政拨款单位,它以资金控制为目标,以加强财务收支监督为重点,在单位会计主体、资金所有权、财务管理权三不变的前提下,取消所有核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账户,集中办理资金结算转账。所有核算单位取消原有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把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单据传递至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实行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创新了财政管理机制,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设立了统一银行账户,扩大了资金规模,提高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了会计人员选调培训制度,提高了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会计一级核算系统,通过现代计算机网络,鉴别原始凭证真伪、掌握各单位资金去向和评价资金使用效果,有效从机制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真账假算、假账真算、乱支滥用等问题,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发生,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
二、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相脱节
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核算业务,导致核算单位认为财务核算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把关,就不强化内部控制,单位弱化财务管理工作。会计核算中心认为内部控制是管理部门的事,应该主要将精力放在资金支出审核上。而支出审核时,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对单位的财务运行过程不清楚,只能根据票据来审核,这是一种事后审核,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对每一张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鉴别,对票据背后发生的过程和未来无法掌握,无法进行分析预测,无法实施有效监督。核算单位抱着不负管理责任的态度,认为本单位不设账户、没有会计,本单位报账员只负责传递单据,所以不再承担会计责任,但报账员实际履行了会计、出纳双重职责,核算单位内部的会计与出纳之间相互牵制机制消失,对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现行开支标准与实际支出有差距
在实际操作中,现行统一的开支标准相对滞后,有的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如:来客招待、公务用车、出差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标准。各单位标准不统一,会计核算中心不好准确掌握。各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也存在实际支出大于自行指定的开支标准,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很难执行制度,如果给超出规定的开支报销入账,就违背了财务制度,对财务失去有效监督,助长了不正之风,容易滋生腐败。如果对超出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又会影响单位的工作正常开展,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左右为难。
(三)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
在集中核算实际操作中,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业务核算,核算单位承担保管使用固定资产的责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全部由核算单位报账员负责记账。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是外单位人员,不参与内部管理,只能根据支出票据、固定资产登记报表进行核算,而有的报账员把资产实物账面做得过于笼统,反映不出实物资产类别,也不能准确反映实物资产的现行状态。有的核算单位对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发生购置、受赠、置换和报废等变化,记账员都不能及时进行账务登记处理,导致固定资产记账不准确、账实不符等。会计核算中心掌握不了所核算的业务活动的来龙去脉,对业务单位的实物资产只知其表,不知其里,容易造成账实不符,资产流失。
(四)财务日常监管与单位业务相脱节
会计集中核算在实际操作中,核算单位的财政管理权和资金使用权没有发生变化,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不参与核算单位的具体业务活动,只能在事后审核单位票据,履行会计监管职能,而审核单位票据时难以鉴别票据真伪,更难以鉴别票据背后发生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算中心会计只能从形式上认定凭证的合法性,只要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不管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入账。在实际操作中,每张票据经过被核算单位的层层审核,到了核算中心财务账内,仅从票面本身看,几乎都是合法的、合规的,是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所以核算中心审核也只是一个程序化问题,实施财务监督几乎是走过场的问题。由于核算中心一名会计要承担多个单位财务管理任务,同时每个单位的会计业务又很多,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无法实施严格的会计监督,所以只能规范账簿和凭证表面,账内违规和作假就不得而知。有的地方没有把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纳入监管范围,存在许多资金管理漏洞,一些单位利用这一管理漏洞往下属单位转移收人和支出,发生乱支乱用现象,会计监督难以到位。
(五)监督他人与他人监督相脱节
会计核算中心具有资金核算和监督职能,在监督单位财务的同时,也要积极履职,接受他人监督。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没有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的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责任心不强,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只要手续齐全就予以入账,根本不判断鉴别票据真实性、合法性;有的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只担当记账员角色,把单位报账员的手工记账凭证直接录入电脑记账完事,更有甚者不积极履职,,徇私枉法,监管不力。
三、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的措施
(一)完善理论基础,加大宣传力度
要深入广泛宣传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制度和操作模式,首先明确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前提是“三不变”,会计主体仍然是原预算单位,每个预算单位都有自己的账套,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资料独立,与其他预算单位不相混淆。讲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个概念,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只是把会计核算行为放在核算中心,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权仍在原核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为核算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进一步消除预算单位负责人的疑虑,调动预算单位理财积极性。讲清会计委托是《会计法》赋予会计集中核算制的管理模式,要建立健全委托制度,明确会计核算中心和核算单位之间的财务委托关系,为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澄清模糊认识。
(二)广泛调查研究,规范运作程序
现在各地虽然实行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但在机构管理上五花八门,特别是称谓不一、机构性质不一、人员经费来源不一等等。所以财政部要规定统一的机构性质名称、经费来源、管理方式和操作程序,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如确定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属于财政二级事业单位、财政供给、统一规财政部门管理,出台统一的《会计集中核算办法》等等。
(三)加强资金监管,规避改革风险
与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相结合,银行之间建立电子化清算系统,实现会计核算中心银行账户的“零余额”,防止地方政府挪用资金,避免财政风险。会计核算中心人员要加强票据管理,认真仔细鉴别每一张票据的真伪,大胆地对各项支出进行即时核算逐笔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报销入账,杜绝资金占用、挪用、超标列支等违规行为发生。防止以欺骗手段套取国有资金,防止个人非法获取不义之财。会计业务处理过程公开、透明、阳光。
(四)转变会计职能,提高工作效能
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要经常性介入单位的审计,不能只看票据不管实物,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报账会计由报账会计向责任会计转化,明确报账会计的监管责任,把报账会计的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连带一起,要求报账会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而系统地反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会计核算中心要建立严格的会计人员选调、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上岗后必须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会计核算中心必须科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和程序,有效避免原单位领导的人为干预,使会计信息准确,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完善激励机制,营造监督环境
会计核算中心要扩大监管范围,扩大会计集中核算的覆盖面,减少财务监管盲区,要把二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纳入到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单位的实物资产管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核实,完善内外监控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财务收支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调动核算中心会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奖罚分明,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竭力制止乱收乱罚和乱支滥支等违法违纪行为,使会计核算集中化处理制度得以健康有序执行,有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四、结语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优化措施;分析讨论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增强我国事业单位中的财务管控能力,让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推进事业单位资金的良好运行,新会计制度也应运而生。此项制度的出现,给会计核算工作内容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怎样在新会计制度下高效避免各类问题的出现,并使用新制度提升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对核算内容方面产生的影响
通过运用新会计准则,有利于对会计信息进行优化,有利于对当前的会计核算模式进行改善与升级,不断强化财务会计的各项功能,与此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使事业单位更加明确自身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的规范性与完整性。
(二)对会计信息方面产生的影响
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为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以及会计信息提出了新标准,使会计信息更具精确性与合理性。只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操作,避免出现私自调整的现象,才能够提升会计信息的科学性,为预算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由于当今时代的发展进程相对较快,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也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建立更加透明的财政管理系统,才能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由于传统的会计信息制度具备较强的滞后性,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使用效率,难以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政状况,所以,必须要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才能获得更加准确的报告。
(三)对财务报表方面产生的影响
在会计核算管理过程中,财务报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之前,报表主要反映收支问题,但由于财务报表具有片面性,难以反映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也会导致信息的核对以及审核具有较大的难度。通过运用新会计准则,能够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提升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降低信息核对以及审核的难度。
二、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现存问题
(一)信息化构建不到位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信息化水准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自身的管控功能与常态化发展的能力,但实际情况是我国部分事业单位对会计核算信息化构建工造缺少重视,致使信息化构建工作落后。让其只能做一些较为单一的会计核算工作,不能达到事前预期、事中管控和事后剖析的要求。增大了汇集和剖析有关财务信息数据的工作量,损耗了更多的时间和人工成本,而且在人工操作时难以规避错误,致使统计出的信息数据与真实情况有一定的偏差,偏离预期目标,很难有效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水平和效率。
(二)会计核算机制不健全
在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下,我国部分事业单位中开始套用会计机制,盲目使用业务部门的管控办法,没有从自身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全面的调研考察。这种死板的管控办法,虽然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中各项工作的执行效率,但若不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则很容易在会计处理工作中出现很多“误区”。年末结账时,需要调动众多账目,极易影响各部门绩效奖励的发放,不助于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因为缺少规范、合理、健全的会计核算机制,所以各类报销费用的归属较为随便,账目无法做到实时更新,财务信息数据的汇整剖析不准确,这很不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中日常管控工作的不断进步,以及会计核算工作整体效率及质量的提高。
(三)内部管控工作执行不到位
部分事业单位中的从业人员认为,一切资金的支出应由人去管控,所以对会计核算工作缺少一定的监察和管控。首先,是会计核算职位中的内部管控工作执行不到位,对事前、事中、事后经济工作的管控没有根据有关会计机制开展。其次,如果无法全面认识到会计核算工作的必要性,那么会计核算工作则缺少规范性与合理性,极易造成财务部门的“特殊独立性”,财务信息数据无法得到实时监管,这样的情况极易让事业单位内部滋生腐败问题。
(四)思想认知滞后
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机构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忽视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当中的会计核算问题。首先,事业单位缺乏先进的思想认知,难以全面理解会计核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很容易将会计核算作为一些基本内容,并没有进行全面的探讨,从自身认为只有进行收支核对,便能够完成会计核算内容,这种方式便会导致会计核算工作仅流于表面形式,难以进行完善与改进。其次,虽然新会计准则及时得到了实施,但众多事业单位并没有对该项制度进行仔细的解读,始终沿用传统的核算方式,停留于之前的状态,如果不能够及时的端正思想,紧跟时代的步伐,便难以满足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的实际需求。
(五)会计核算方法和队伍力量无法满足新会计的要求
由于当前事业单位的核算方法并没有得到升级与改进,难以满足新会计制度的具体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便难以优化会计核算。在运用传统会计制度开展工作时,事业单位的要求相对简单,但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以及对会计核算的计量基础产生的较大影响,提升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在会计核算的人才管理上,事业单位并没有加强对于人才的培养,导致当前的会计人员始终短缺,由于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加上当前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所需的设备较少,便难以提升会计核算的整体效率。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出台,能够满足事业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实现财政管理的升级与改革,符合当前的发展需求。新会计制度在范围、结构以及内容方面都与原来不同,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会计核算方面,能够有效地拓宽核算的范围,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为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只有抓住机遇,才能够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行。
三、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优化措施
(一)规范、合理地编制财务报表
在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下,事业单位必须对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性及相关规定开展较为全面的剖析,全方位地展现出报表的编制情况,并严格根据会计核算准则开展评估与剖析工作。在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报表编制的时候,单位可以借鉴对应的会计科目,严格根据权责机制的规定对会计核算科目开展调控。并以此基础,编制出较为健全、全面、清楚的财务报告。另外,在进行编制预算的时候,必须对事业单位编制出的收支预算同上年度财务经济情况开展科学匹配,剖析编制出的初步预算规划是否合理、有效。在此前提之下,结合本年度经济规划、发展目标以及对应政策等因素,进行实时督查,保证督查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精准性、保证预算编制工作有序进行。
(二)提升会计核算工作者的整体素养
首先,要提升事业单位管理者对会计核算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在聘用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其次,汇整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全面使用各类学习机会,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研讨会,让有关工作人员产生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强化自身法律观念的意识,培育其自主增强自身的整体素养。最后,经过学习新的会计制度和专业知识,协助事业单位降低运营成本,达到单位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构建科学健全的会计核算目标
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时候,事业单位必须对会计核算的最终结果给予相应的重视,以保证会计核算最终结果的精准性、科学性与规范性。在某种程度上,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工作不断延展和扩张的关键。所以,在管控财务运营工作的时候,会计核算部门必须对此项工作给予一定的重视,全面展现出其在增加事业单位问责制、提高管控水准等方面的实际影响作用,实施高效的成本管控工作。
(四)改进会计核算机制,增强财务信息化的构建
事业单位要融合自己的发展特征以及经营管控的实际情况,从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着手,学习吸收其他优质事业单位财务管控体制的有关内容,主动构建和健全配套的会计核算机制。并选用科学、规范的预算管控办法和成本管控方式,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准,为会计核算标准化水准供给制度上保证。另外,在当前现代化信息技术飞速前进的背景下,事业单位必须利用大数据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增强财务管控信息化的构建,使业务工作与财务工作得到高效的结合,规避信息孤岛的现象出现,进一步为会计核算工作的高效进行打下夯实的基础,使其可以更好地顺应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
(五)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既是确保会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会计核算数据真实性、健全性的前提条件。所以,事业单位集各部门管理人员一同讨论、健全内控机制,学习吸收其他优秀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关键和办法,主动建立能够满足自身发展现状的内控机制,构建强有力的内部管控机制,实现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控、记录、监察、核查等不相容职位的解离,定期清点和抽查资产,规避事业单位资金损耗的情况,逐渐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
(六)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在传统模式下的会计核算管控中,只需遵守三种预算管控方法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新会计制度取消了此项规定,不再对预算管控方法作出统一要求,而是固定在编制各类预算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全面思虑资金的来源渠道、属性和应用范围。以资金的分配均衡为科学核算的日常标准,拓宽收入来源,降低不必要的开支,确保资金运行顺畅。
(七)会计核算管理的变更
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工作涵盖范围以及分工提出了更加清楚的规定,这也是事业单位增强内控机制构建的要求。所以,在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下,事业单位需要不断增强对自身的内部管控工作,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的构建。在新会计制度的背景下,还确定了会计核算工作要重点关注的信息数据。在以信息化管控为主要发展方向的环境下,信息化建设之路是会计核算工作不停进步的首要途径。
(八)会计内容变更
首先,在新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出现了一些改变:新会计制度中增添了一些新的会计核算内容,如:可以展现出固定资产在应用时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的累计损耗,“非财政补贴结转”和“非财政补贴结余分配”,增强结转与结余项目的分开核算。这些新增内容,有利于事业单位中的会计核算工作可以更加精准地管控资金。其次,会计报表构架的调动中最明显的调动内容之一就是会计报告的主体构架体制需要包括三个报表,分别是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财政补贴收支表。这些报表的加入让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变得更加规范、健全。在新会计制度的背景下,必须贯彻落实资金专款专用的行为准则,记录每笔预算资金的划分和应用情况,以此确保预算、分配和支出的统一性,从基础原则中对各类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约束。在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的总支出可划分成业务型支出和运营型支出。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应严格根据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选择项目支出。项目划分的规范性有助于合理、科学地进行会计信息录入、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九)增强对会计核算内容的管控
1.重视各类会计核算法律法规的构建会计核算工作是保障事业单位资金可靠性以及事业单位全方位前进的首要工作内容。所以,在贯彻落实此项工作的时候,要全面提升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观念。按照会计核算工作的特征,构建操作性强、有针对性、规范合理的管理机制。并以此项机制为标准,把各类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执行到各部门和个人中,为合理、科学的会计核算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2.增强对资金预算和固定资产的管控在开展资金预算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做到科学编制、严格落实、全面监察,从基础上对工作进行管控,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可行性。此外,还应定期清点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资产,实时监管和把控各类资金或资产的使用情况,促进会计核算工作更加科学与规范。
结语
关键词:高校;会计核算;核算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4.6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43-02
在高校财务工作中,会计核算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高校为了更加客观、准确地进行财务分析以及各个年度会计决算,则需要我们加大力度提高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提高高校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从根本上保证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稳定性。随着我国高校近几年的不断扩招,学校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学校资金来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学校经济体制建设更多的融合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元素,原有的纯公益性格局被打破,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已不能满足现行高校会计核算的要求,暴露了诸多的问题,影响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滞后于高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对高校的发展决策与管理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因此,杜绝会计核算工作中的一些不正规现象,对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会计核算工作有待提高的相关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高校的资金运营已经不再是单一形式的政府财政补贴,开始采用多渠道的资金筹集形式。高校成为了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独立法人高等教育单位,它与国内外的非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人员交流逐渐频繁,高校资金的运营方式逐渐与社会企业的资金运营方式接轨。
(二)紧迫性原则
近几年,在高等院校传统会计核算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随着学校招生的不断扩展,学校的人数不断增加,学校规模不断扩张,尤其国家对于“211”、“985”、“世界一流大学”的支持力度的增加,促使高校对于资产、负债等因素给予更多的监督和考虑,在尽可能杜绝资产流失现象出现的同时,尽可能加强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建设与管理步伐。
(三)必然性原则
社会的信息化发展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各行各业信息化的转变已经成为了行业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因此,我们要将信息化技术运用到高校会计核算中来,将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贯穿于整个高校会计核算工作中,这种会计核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加快了会计核算效率,使得整个会计核算工作变得更加科学化和精确化。
二、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财务收付权责制在会计核算中的瑕疵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高校会计核算中资金的流入和流出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对于经营性的收支业务来说,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随着现阶段高校经济管理体制以及财政管理办法的改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经营性业务发生在高校中,其各种业务范畴也比较复杂。原有的收付实现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高校收入和发生费用的配比关系,并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准确性的丧失,因此,在当前高校会计核算工作中,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方式弥补实现制方面的一些不足。例如:按照实现制的标准,高校会计财务账面上只会体现已收学费的状况,对于应收的学费或者欠缴学费状况不会给予直接的体现,这就导致在财务的报表中,很容易出现财务核算的失真情况出现。
(二)固定资产核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了大量的固定资产,包括:教师办公用品、教室必备的设施等各种软件及硬件产品,这些固定资产是教师和学生们进行教学、科研以及正常生活的必备条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在账目中应该反应的是固定资产的来源状态,这种来源状态不仅仅限于学校自身的流动资金,也有一部分是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在这些多种资金来源的形势下,高校会计核算的账目中很难将其全面体现出来;另外,高校固定资产的消耗应该通过计提累积折旧的办法进行入账,然而累积折旧往往是通过对高校固定资产的更换和维修的费用进行估算的,而没有直接通过累积折旧率进行科学性的计算。由于更换和维修固定资产的费用远远大于在累计折旧率条件下计算出的累计折旧额,因此,往往会导致固定资产折旧额虚增的情况,无法真实的反映出固定资产的实际消耗情况,不利于高校固定资产费用的账面管理。最后,现行会计核算工作缺乏对固定资产报销以及损毁的核算,缺少相应的科目以及核算的全过程,结果导致无法及时抵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高校会计报表上固定资产过于庞大。
(三)校园基础建设资金核算不科学
伴随着高校扩招政策的推行,学校办学规模的逐步扩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也随之逐步增加,新校区、新校舍、新教学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针对这些资金如果进行有效的会计核算,可以大幅度提升建设资金的使用率,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成本,避免资金过程中人为因素所带来的浪费现象。然而,当前高校中会计核算工作,针对基础设施核算执行的是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事业财政支出则执行的是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就导致了 “一个高校,两个主体;一种资金,两笔核算;一个单位,两种报表”的尴尬现象出现,另外,对于基建支出这一类型项目的投资资金不直接反映在事业单位核算账面上,而是在项目结束后,办理了账目交接手续后才录入到固定资金账目中,从而导致会计核算工作的时效性下降,实际账目与核算账目出现偏差现象,信息失真,可信度下降。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
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
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四、结束语
基层央行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辖内营业、国库、货币发行等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独立的非现场监督,作为维护资金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在规范会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模式、监督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监督效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随着金融服务业务标准化管理领域的拓展,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实施标准化管理将成为提高监督质量和效能,实现监督目标的理想选择。
一、基层央行事后监督部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难点
1管理体制不顺畅,业务指导和纵向管理措施难到位。《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的出台实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央行事后监督部门管理者缺位的问题。“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的规定,既未明确上级行相关部门对下级行事后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渠道和指导方式,也未明确下级行事后监督部门的执行要求和质控指标。一是业务仲裁、协调交流、组织培训等业务指导措施难到位。二是操作规范、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纵向管理措施难到位。
2监督标准不统一,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和预警难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要求会计核算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日常监督结果的分析应用,开展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和预警。目前,基层央行事后监督部门大多制定了会计核算差错分类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建立了监督信息资料库,通过对监督信息的定量、定性分析,探索风险评估和预警方法。但由于监督标准不统一,表现在:一是监督方法、风险点确定、风险隐患界定标准的不一致。二是监督数据信息的遴选、归类和监测标准、分析方法的不一致。使得基层央行事后监督部门风险评估和预警效果缺乏代表性、科学性和指导性,也影响该项工作开展的积极性。
3监督手段未跟进,监督效率和质量难提高。随着央行二代支付系统的建设、国库数据集中核算系统的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从理念、内容到账务处理流程都发生重大变化,而事后监督手段却未同步发展。一是会计集中核算事后监督系统不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日终后才能采集核算数据并进行信息比对;缺乏重要会计事项的即时提示和差错信息、风险识别的科学分类、控制及分析功能。二是对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的监督仍停留于手工,且缺乏操作规范和校验手段,而外部检查与监督主管抽查具有随机性、宽泛性,因此,监督质量只能依赖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监督效率难以提高,监督质量较难保证。
4监督成果利用低,监督信息难转化。《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明确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为下级行会计核算监督部门的牵头业务指导部门,旨在强化“大会计”理念。而“大会计”机制使得基层央行事后监督部门既是核算业务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尤其部分对同级会计财务核算实施事后监督的基层行,监督和被管理的双重要求,更使事后监督部门地位尴尬和孤立,较难在“大会计”和“大监督”机制中找到融入点。因此,尽管基层央行事后监督部门掌握连续的第一手会计核算信息,却由于自身的缺陷难以发挥信息优势,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融合方式,较难被内审、纪检监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和会计、国库等核算部门有效利用,形成资源闲置,监督成果转化缺乏途径和方法。
二、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
基层央行事后监督连续性、重复性等工作特点和维护制度严肃性、防范资金风险的工作要求,决定其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
1是适应央行会计核算发展的需要。事后监督是会计核算的延续,作为会计核算体系的一部分,其职能和作用的发挥必须符合会计核算发展的要求。随着央行二代支付系统的建设和国库数据集中核算系统的推广运行,建立依托数据大集中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风险监督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化的事后监督内控制度与操作流程以提高监督有效性成为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发展的迫切需要。
2是提高监督效能以进一步促进会计核算规范的需要。标准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实行标准化管理并通过对管理标准的不断修复、完善,一是有助于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督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改变目前各行其是、成本高及实效低的实际,促进监督人员按照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规范操作。二是有助于制定统一的监督标准,完善监督手段,细化风险点和防范措施,方便监督人员直观、快捷地掌握监督方法,提高监督针对性和监督人员风险甄别、防范能力。通过提高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核算差错和违规操作行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央行整体会计核算水平。
3是充分发挥事后监督在基层央行风险防范体系中作用的需要。事后监督部门“独立性、连续性、及时性、全面性”的工作特点,使其在基层央行风险防范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实施标准化管理,通过对一定时期或阶段核算差错类型、出现频率、风险等级等的数据统计和深入分析,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提示和评价机制,既能够为内审、纪检监察等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监督参考,又能够促进核算部门不断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共同形成“联防机制”,发挥事后监督信息的最大作用。
三、基层央行事后监督标准化管理的构想与建议
1统一监督标准,建立较为科学的管理模式。统一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是事后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事后监督运作的成功经验与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集中趋势,凸显了事后监督实行统一指导与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而统一的业务指导与管理须建立在统一的制度体系与监督工作机制等要素与标准之上。因此,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制度框架内,业务指导和对口部门加强合作、明确分工。一是由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相关核算部门依据会计核算监督总体工作目标和要求,统一制定“会计核算业务监督要点”和“会计核算差错分类标准与处理办法”,扎口梳理核算业务风险点,明确风险识别标志与等级。同时,负责对下级行事后监督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价指标的建立,牵头组织对下级行事后监督人员会计新业务、新系统的培训,协调解决分歧争议。二是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事后监督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档案管理标准等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细化监督方法与步骤,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同时,负责对省内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人员适应性、控制性、提升性等监督能力的培训和监督系统使用、维护、升级换版等业务指导。
2完善监督手段,建立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现代化的资金流动以快捷迅速的电子信息流的方式进行,因此,应用先进的、可控的电子网络平台,提升监督手段是事后监督标准化管理的支撑,以此为基础开展风险评估与预警,打造风险性监督为主的事后监督模式,达到进一步完善会计规章、内控与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目的是事后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助力和目标。因此,一是建议尽快开发涵盖营业、国库、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综合监督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会计规章随时检索、重要事项即时提示、核算进程与业务数据实时查询、风险信息按风险等级自动归类、对涉及资金出口的重点业务设置即时接收与认证通过指令,即信息比对、自动识别、风险提示、分类控制、智能检索等于一体的多功能用途。逐步实现监督系统向实时监督、重点监督、风险监督的跨越。二是鉴于目前基层央行事后监督人员及素质较难满足需要和可用监督信息少、缺乏代表性及选择标准与分析方法不统一的现状,建议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部门建立事后监督数据信息指标体系,并发挥组织、人员、技术等资源优势,制定统一的风险评估办法,开展事后监督风险监测模型的创建,提高风险监测科学性。所辖各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部门依据监督数据信息指标建立监督数据信息资料库,定期上传并主动参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部门汇总分析。同时,根据全省反馈信息如:会计核算风险监测报告、会计核算风险评估报告等提高风险防范针对性,进而提高监督效能。
【关键词】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创新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公路经营企业是我国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以公路收费经营为主营业务,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论文百事通作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都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公路经营业务的特定要求。1998年7月1日实施的《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对规范我国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企业财务与会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公路收费经营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公路收费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使得加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成为必要。
近年来,我国在公路收费经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收费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在实践中显示出的目前相关法规制度所存在的体系不完整、不全面、理论依据不充分等各种各样的问题,无不要求公路经营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进行创新,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路收费行业的要求。另一方面,公路经营企业作为特许经营的企业,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在业务核算和经营方式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特殊的经营要求都需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规范。因此,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创新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二、公路收费经营业务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公路经营企业的收费经营属于特许经营。
2、公路经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应当是经营收益最大化。
3、公路经营企业投资效益具有滞后性。
4、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公路资产。
5、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且一般都为现金收入。
6、公路经营企业的通行费收入是通过分布在广阔区域内的基层收费站(点)收取形成的。收费站的票证管理、收入的上缴管理成为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
7、公路经营企业的持续经营受到收费公路有期限经营的制约和影响。
8、公路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公路经营企业具有明确的社会职责。
(二)公路收费经营业务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的特殊要求
由于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上述特点,这也意味着其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有着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特殊要求:
1、公路经营企业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受到特许经营期的限制,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其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30年,因此会计核算四大假设前提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在公路经营企业上的实用性受到挑战。
2、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公路经营企业实行折衷资本金制度。我国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一般采取实收资本金制度,由于公路经营企业以公路投资为主营业务,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加之公路经营企业实行基本建设与经营财务并轨,因此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国家还规定公路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受让收费权或投资建设收费公路资金总额的35%”。这既是国务院于1996年8月22日以国发【1996】35号文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也是交通部近年来对公路经营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基本要求。
3、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路经营企业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是现金收入,这一特点决定了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中一般没有应收账款;(2)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范畴,公路经营企业持有存货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生产实务产品或者直接用于销售,而是为了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使公路经营企业能够为公路用户提供符合要求、令人满意的道路运行条件;(3)公路经营企业除了没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所占比重也较少。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在公路经营企业的流动资产管理中,存货管理和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不再是流动资产管理的重点,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现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使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才是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管理的重点。
4、公路经营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公路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机械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中,公路及构筑物占到了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绝大比重。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路取得收费公路的经营权;投资者也可以将已经建好的收费还贷高速公路以出资方式投入公路经营企业。从会计核算的连续性考虑,此时将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是可行的,但从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考虑,无论是投资建路还是投资者以已经建好的高速公路进行投资,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都是附着于该条公路的公路收费权而不是公路这一实体,因为无论是哪种形式,公路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国家。因此,给固定资产一个合理的定义,有利于合理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范围,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的另一个问题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这里主要是涉及到公路及构筑物的折旧年限问题。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路及附属设施不属于清算资产,因此,该项资产需在经营期届满时无偿交还给国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交还国家的公路“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中还规定了公路及构筑物折旧的不同年限,这与“公路收费经营年限最长不超过25~30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假设某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期限为25年,而公路及构筑物采用的折旧年限为30年,那么该企业应如何通过计提折旧来收回投资?或者说,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变,还是25年,而公路及构筑物采用的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到了经营期的第20年末,公路经营企业是否应当对资产进行更新?如果更新,投资如何回收?因此,需要合理确定公路及构筑物的折旧年限,确保公路经营企业能够在经营期内按期收回投资。
5、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为商标权、专有技术等。而公路经营企业的在无形资产上的管理特色主要体现在对公路收费经营权的管理上。公路经营企业有偿取得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权,应当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规范,公路经营企业所拥有的,只是有期限的公路收费权。所以,无论是企业投资建造的、国家投入的,还是企业投资购买的,都应当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而不是固定资产入账。但事实情况是包括17家公路上市公司在内的绝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对以投资建设取得和国家入股投入的已建成收费公路,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只将投资购买取得的已建成收费公路的收费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管理的另一个问题是公路收费权的摊销。按照现行《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但公路收费权与一般的无形资产不同,它属于经营性资产,换句话说,若公路经营企业没有公路收费权,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它的摊销对公路经营企业有如工业企业中机器设备的折旧的计提,如何规范公路收费权的摊销也是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管理中的重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期届满时,应将公路及附属设施无偿交还给国家。因此,应当重视对公路经营企业清算资产的有效管理,不应当将需要无偿交还给国家的公路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等,以及需要拆除的收费站设施和其他费用性资产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清算资产。
7、应当重视公路经营企业财务评价指标的建立和完善,良好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分析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目前,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评价指标包括:(1)财政部和交通部于1997年3月21日颁发了《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79条中规定的公司总结、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2)2002年9月24日,交通部颁发了《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制定了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括1、财务效益状况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营业收入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2、资产运营状况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3、偿债能力状况指标:现金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4、发展能力状况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但这些指标中,并非所有的指标都能适合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要求,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进行修订,使其更能反映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要符合公路经营企业收费业务管理的需要。为了满足公路收费经营的需要,公路经营企业至少要实行二级管理,即由企业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费用定额标准,并对执行实行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其下属的各个收费站则负责收取过往车辆的通行费收入,并按时定期将收入上缴给企业。若公路经营企业有两条或以上的收费公路,还可以对各路段设立管理单位,此时企业对其财务收支和经济核算可以实行三级核算,为此,就会存在企业内部的资金的上缴、下拨,因此,需要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但目前我国的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分行业的会计制度都没有在这方面进行规定,而在实务中却有着这样的要求,因此需要相关核算的会计科目,使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完整、规范。
三、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对公路收费经营业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新的要求
1997年以来,我国陆续了《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投资》、《非货币易》等16项具体准则,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制度》开始在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这一切都标志着我国在企业财务会计改革又向前迈进了可喜的一步。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我国目前企业财务会计标准体系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基本格局:
第一层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从1993年的会计大改革开始,两则两制的颁布与实施,到2004年6月底为止,我国共了一个基本准则和十六项具体准则。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第二层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规模企业会计制度。到2004年6月底为止,《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先后出台。
第三层次: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据了解,2001年11月财政部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是我国的第一个专业会计核算办法。2003年11月,财政部又以财会[2003]27号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随着1998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2001年1月1日《会计企业制度》的实施,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取消企业财务制度,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双重的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行为。
(一)公路经营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定位思考
在我国财务与会计改革发展的新趋势下,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如何定位,以适应国家财务会计改革方向与步伐?可以这样认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存在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分别制定公路经营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但这种选择不符合近年来财政部所倡导的企业财务会计改革发展的方向,因此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第二种选择:分别制定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由于这种选择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以及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也许赞同这一种选择。但这种选择的困难在于,目前财政部门并不倾向于出立于会计制度的财务制度、或者是独立与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专业财务管理办法。所以除非根据公路经营业务特点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的需要得到财政部门的理解和认可,否则出台财务管理办法的行政障碍很难逾越。
第三种选择:制定较为完善的公路经营会计核算办法,双重的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行为。在此种选择之下,又有两种具体思路:一种思路是制定较为全面、完善的会计核算办法,分别对会计假设、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规范。这种选择的优势是较全面的反映了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要求,具有较强的业务可操作性,方便会计人员使用。但缺陷在于既要遵循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要兼顾公路经营业务特点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制度建设难度较大,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种思路是只针对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业务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制度规范:其他业务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种选择的优点是针对性强,会计人员在使用时可以有的放矢,对号入座;但缺点是优势一笔业务可能会涉及几个规章制度,给会计人员操作带来不便。
应当看到,为了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有效规范财务行为,企业需要有财务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制度本应由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来制定,而不是由国家制定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目前,国外的企业大多数是在公认会计原则、或是国际会计准则的框架下自行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我国的企业还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企业财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强有力的所有权约束机制,或者说是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长期计划经济体系的惯性影响使得大多数企业还不习惯自行制定财务制度,而且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这一现象也使得企业自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着困难;另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目前还得不到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在考虑中国的上述国情和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各方面原因,公路经营企业在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时应充分考虑到收费经营业务的特殊要求。
(二)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对公路收费经营业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新的要求
1、从最初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到目前出台的《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这些专业核算办法的先后出台预示这公路经营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改革和创新时也应该与我国的改革方向相符,即通过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管理。从已经出台的这些专业核算办法的框架来看,他们所采用的思路是:以已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为蓝本,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行业的经营特点,对特殊的经营业务和事项采用增设会计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而不再对通用的会计核算进行重复制定,因此,已经颁布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就减少了许多篇幅,这样的结果是,会计工作人员可以有的放矢,对不同业务可以有针对性的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中寻找核算的依据。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完全可以参照这种思路,这样既有利于会计核算的进行,同时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也会减少工作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的是经营与基建财务并轨的经营管理模式,因此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的适用范围就是工商企业,因此,在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基建核算这部分内容所需设置的会计核算科目。此外,对通用的会计科目中,由于在公路经营企业使用的范围有所变化,也需要将其中的核算内容进行修改,以符合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
3、在我国,采用以会计制度双重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形式,在实务中存在这种种困难,作为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产业,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使得以工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模式为蓝本制定出的《企业会计制度》很难适应。因此,尽管我国的财务与会计的改革方向是合而为一,但也必须考虑到实务中的操作性和可行性。财政部最近所做出的在2004年内修改出台《企业财务通则》的举措,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4、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在从事收费经营业务活动中,不仅有一些特殊业务需要通过出台相应的财务会计规范来界定(如公路资产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而且还有一些业务对现行的财务会计理论提出的挑战。如公路经营企业有期限的经营活动,对传统财务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挑战;又如公路经营企业所采用的车流量法、偿债基金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减速折旧”的概念,对现代经营企业所推崇的加速折旧理论提出了挑战;再如公路经营企业再在经营期内以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向股东分配对资本保全原则提出了挑战;还有,一些公路经营企业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占主体的格局(如现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末总资产中由公路收费经营权形成的无形资产占75.28%)对经营资产提出了挑战;等等。诸如这些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办法或会计核算办法来解释和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就很难规范化。
5、应该看到的是,会计是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所服务,而不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服务于会计。在改革的过程中,财务与会计应充当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问题的救火队,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导航员。因此,在改革的路上,如果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不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其结果是会计人员面对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时无从下手,导致了相同会计核算的多种理解性的做法,从而无法判定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对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与将来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中,需要注意办法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依靠财政部门官员解释和企业会计人员对相关制度的理解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局面。
四、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资本保全原则
既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为了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的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入的股权资金。这就是实施资本保全原则的主要初衷。但就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现实而言,其总资产的70%以上属于“在经营期限届满后需无偿交还给国家”的公路及附属设施,而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寥寥无几,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用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不是资产,而是经营收费公路预期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因此,当公司投资者通过分配折旧或者价值摊销提前收回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公路经营企业只希望在有限的收费经营期限内经营特定的收费公路,而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者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则有可能导致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而产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闲置。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理想做法也许就是按期对现金净流入量(包括公路资产折旧或公路收费权价值摊销以及经营净利润)进行合理分配。而如果假设这一种做法是合理的,那么就意味着对公路经营企业而言,可以不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显然又是相矛盾的,但考虑到公路经营企业是我国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而且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因此,可以对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实行资本保全,这样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公司的未来经营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又保护了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分配现金净流入量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闲置)。
(二)固定资产界定
在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公路及构筑物是否应该在固定资产中列示,其次就是公路及构筑物与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1、如果仅从满足固定资产定义的三个条件来看,将公路及构筑物列入固定资产并没有错,但这只是看到了公路及构筑物的表面,事实上,无论公路经营企业是投资建路还是投资者将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投资投入企业,其所取得的只是附着于公路及构筑物的公路特许收费权,公路及构筑物的真正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公路及构筑物列为固定资产,会让不了解公路经营行业特点的投资者误认为该公路为公路经营企业所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不是长期拥有或占有的实物资产,公路的终极所有权是国家不是企业。从上述表述的观点来看,公路收费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将公路收费权依附的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从理论上来说不合适,但在实务操作中,为了保证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路和投资者投入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公路及构筑物列入了固定资产。为了有效的界定固定资产,对公路及构筑物的归属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公路经营企业将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包括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企业购买)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样符合公路收费权的经济实质,同时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的公路资产在备查簿中予以列示,实行实物、价值双重管理,当经营期届满,企业将公路无偿交还给国家时,再在备查簿中将该公路冲销。根据《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公路收费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保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这就意味着将公路收费权直接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投资建路、或投资者投入的公路收费权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路收费权的入账价值处理。这样做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定条件。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除了以购买收费权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之外,其他两种方式都直接以投资成本作为公路资产的价值入账。
第二种思路是考虑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管理的实务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制约,可以考虑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设取得的公路资产,以及国家入股投入的已建成收费公路,可暂时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对公路经营企业投资购买的已建成的公路收费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这也是目前比较成熟、可行的做法。
2、公路及构筑物出现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公路及附属设施则出现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清算公司的财产为除公路及附属设施外,公司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在该条款中,只提到了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个名词,但对其具体内容并没有进行说明,这容易对实际工作产生误导,到底公路及构筑物和公路及附属设施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应该肯定的一点是,公路及构筑物包含在公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那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公路及附属设施?
公路经营企业的另一项固定资产——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安全设施是独立于公路及构筑物的,而事实上,将安全设施单独设立在理论上没有什么很好的依据,在实务中,也很难将这些设施从公路及构筑物中分离,鉴于此,可考虑将安全设施并到公路及构筑物中,合称公路及附属设施,这样既解决了实务中两者难于区分的难题,也解决了《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存在两个相似名词的情况。
(三)固定资产折旧
《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是年数总和法。
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规范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是:根据预计总车流量计算单位车流量折旧额;根据实际车流量和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计算实际折旧额。与平均年限法和偿债基金法相比,公路资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有显著的优势:①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公路资产采用工作量法提取的折旧费与其所承担的负荷是同向增加,进而与企业营业收入同向增加,这也符合随着通行量的增加维修养护支出随之增加的客观事实;②减少公路经营企业的盈利风险。采用工作量法由于遵循了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通行费收入和养护成本支出之间存在着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公路经营企业每年的经营收益方差、标准差都较小,风险也较小;③减少股权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采用工作量法可以使经营企业提前进入盈利期,股东们因此可较早获得回报,提前收回投资。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路上市公司都采用了工作量法对公路资产计提折旧,这说明了这些企业都认可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优点。但根据规范的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存在着一个缺陷:由于收费经营期限由国家规定,当实际车流量不等于预计车流量时,实际计提折旧额不等于应计提折旧额。根据我国高速公路运营实践来看,除了广东省等极少数地区的收费公路以外,绝大多数收费公路投入营运后的实际车流量要低于预计车流量,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无法通过计提折旧额来收回投资额。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有两种:
第一种思路:依旧按照实际车流量和公路经营年限来计提每期的折旧,然后是每间隔一定时期,如每一年年末,根据实际交通量与预计交通量的差额调整折旧。目前,深圳高速、福建高速等一些公路上市公司便采用这种方法来弥补工作量法的缺陷,但这种方法也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第二种思路:如果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收费经营期限内的预计总车流量来计算单位车流量的折旧额,则就可以根据预计的分年度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来确定该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以保证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收回全部投资。在此思路下,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预计分年度车流量×(公路收费权价值/收费期内预计总车流量)。
《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三项设施的折旧年限分别为:通讯设施(通信线路为10~20年,电源设备为6~8年,通信设备5~10年,其他通讯设施为5~8年)、监控设施为5~10年、收费设施5~8年。从折旧年限来看,除了通信线路的折旧年限最长为20年外,其他设施的折旧年限都较短,假设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20年,那么这些设施折旧年限最长为经营期限的二分之一,若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那么这些设施折旧年限最长仅为经营期限的三分之一。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意义并不大。再者,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主要作用不是为了按照稳健原则人为的减少当期利润,而是为了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进一步推迟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折旧属于计税折旧;计税折旧由税法决定,企业无权变动,从这一个角度来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意义不大,并且计算方法复杂,因此,对通讯、收费和监控设施完全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即可。
(四)无形资产摊销
《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对无形资产及其摊销的规定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务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经营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论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公路及构筑物,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公路经营权,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是一样的,都是公路经营企业所取得的特许公路收费权,是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在进行资产的价值弥补时,两者的口径应当一致,即都应该作为公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硬要将记入无形资产的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分摊到管理费用,既会夸大管理费用的实际金额,又会导致公路经营成本数据失真,对公路经营企业的成本管理也产生不利的影响。
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是:将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资产和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资产的摊销价值记入公路经营成本,而将除此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摊销价值记入管理费用。
五、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之一。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前提条件,持续经营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长期的按照它现时的形式和现时的目的和方向,持续不断的经营下去。进一步解释就是企业现在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不会被迫清算,各种资产不需要削价求现。
公路经营企业是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其收费公路的最长特许经营期也不过30年,如果根据特许经营期来说,持续经营假设也许不适合公路经营企业,而且特许经营年限决定着公路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的摊销年限。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如果某个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收费公路不止一条,而且该企业准备通过不断的投资建路或是通过投资购买公路收费权以期企业的滚动发展,那么,持续经营假设完全适合于这类公路经营企业。问题在于,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而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此时,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挑战,对于这类公路经营企业,是不是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合了,如果不适合,企业对资产又应该采用计价方式?
根据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描述,将其换一个角度理解,可以这样认为,当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并被迫清算,而且各种资产需要削价求现时,该企业不能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各种资产不得再用正常的实际成本计价。对于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它的经营期是可以预见的(一般最长也不过25~30年),但在经营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通过吸引更多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等实现收入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由于企业主要是实行特许经营收费,其公路经营成本只占公路经营收入的15~25%,而且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都是现金收入,若企业不扩大规模,以其的经营效益,并不需要通过借款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路经营企业完全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而且当经营期满,企业是一种正常的清算,公路经营企业充足的现金存量也会使企业不需要削价求现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综上所述,公路经营企业除了可预见的经营期限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条件外,其他条件是基本上吻合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即使是只打算经营一条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也是可以适用持续经营假设的。
(二)、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及其核算
如果按照前面所述,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思路按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那么在使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用会计科目之外,需要对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相关的会计科目。
1、增设部分会计科目。(1)增设“应收下级上缴款”、“内部拨付往来”、“拨付所属资金”、“拨付所属专款”、“应缴上级款”、“上级拨入资金”、“上级拨入专款”等会计科目,以反映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的需要。(2)增设“周转材料”科目,以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核算的需要;(3)增设“应付资本”科目,用于核算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公路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摊销额。
2、修改部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1)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及附属设施等特定固定资产内容的需要;(2)修改“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规范公路经营企业计提公路及附属设施等特定固定资产折旧的特定业务;(3)修改“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公路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等工程)、公路大修理工程等的特定需要;(4)修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有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的特定需要;(5)修改“以归还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按合同规定在经营期内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摊销额的特定需要;(6)修改“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特定需要;(7)修改“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除了车辆通行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的特定需要;(8)修改“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经营成本的特定需要;(9)修改“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除了公路经营成本以外的企业业务成本费用的特定需要;
3、补充报表项目的列示和编制说明
(1)“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2)对“在建工程”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中应包括公路工程开工日期,工程概算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的实际成本,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
(3)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项目之后,增设“应付资本”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尚未支付的资本分配额。
(4)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后,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的摊销额。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当期分配的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累计已分配的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报告在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创新问题进行较深入理论研究和对公路上市公司投融资和收费经营活动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下研究结论:
1、公路经营企业是经国家特别行政许可,以路桥建设与收费经营为主营业务、以获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的公司制企业。
2、公路经营企业具有明显的、不同于其他工商和运输企业的业务特点;其业务特点影响着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和会计核算的特点。
3、公路经营企业是深化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相对于公路收费经营实现的蓬勃发展,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这就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路收费经营业务的健康开展以及公路经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公路经营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主观随意性和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对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