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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企业;税收筹划;税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155-02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筹划作为一个新兴的理念,逐渐引起了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管理者的关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一项不可避免的开支,如何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既履行纳税义务,又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是每个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1民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
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植民营企业的政策,但不可否认的是,民营企业仍然背负着沉重的税收负担。2011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营业收入总额93072.3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总和4387.31亿元,纳税总额4094.34亿元,基本纳税总额与税后净利润总和持平,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要而且紧迫。
根据目前民营企业普遍状况,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源于企业内外两重因数。
从企业外部看,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基于国家税制建设的不完善性。首先,国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不同项目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进行差别化政策,为各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其次,从税率上考虑,以增值税为例,国家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针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设不同税率,也为各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留下足够可利用的空间。从税收优惠上说,民营企业大多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关于这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是少而又少。在与国有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为减少这些非市场因数导致的差距,民营企业普遍有着强烈的税收筹划意愿。
从企业内部看,这主要基于民营企业自身生产的营利性和经营的灵活性。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宗旨就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是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无论国家在进行税制如何设计,纳税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都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流失,都是有悖于企业的根本宗旨的。各民营企业必然会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将企业税负降至最低,尽量减少这类经济利益的损失。
2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民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法选择时,同样考虑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大影响因素。
从企业外部影响因素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利用差别化的税基或税率。一般而言,税基越小,税率越低,税额也就越小。同样以增值税为例,当企业增值额相对较大时,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更有利于节税。例如某一企业将100万元的原材料加工后以250万元销售,如果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申报纳税,该项业务将纳税(250-100)×17%=25.5万元,但如果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申报纳税,该项业务将纳税250×6%=15万元,仅该项业务就能为企业节省税收10.5万元,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子公司等方式完成纳税人身份的转变,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当大。
第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设置的照顾性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以营业税为例,税法规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一般高达为20%,如果某民营企业同时经营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必然要严格区分两部分收入以避免税务管理部门统一以高税率核算。另外,国家对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方的企业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民营企业在进行新投资地点选择时,应充分考虑这层因素,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从企业自身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合理区分资产类别。企业会计核算时,账面的支出越多,则所得税支出越少,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对税法未明确界定的资产进行合理分类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例如,对税法未明确界定为固定资产的器具、工具等,会计核算时,应尽可能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掉,增加当年账面支出。另外,对于超限额的工资费用、捐赠支出、福利费等,企业应将其计入待摊费用,留待以后年度摊销,可免交所得税。
第二,合理使用资产摊销方式。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会计人员在确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和摊销的方法、年限时,往往具有较大的自,此时,选择加速折旧或加速摊销方式,增加资产使用前期的账面支出,减少资产使用前期的所得税税负。同样的方式在企业中运用是也可以涉及到对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上,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尽可能选择采用一次摊销法,来达到减少企业前期所得税支出的目的。
第三,充分分析和掌握税收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灵活性强,这是国有企业远不能及的特定优势,民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如投资者以自有产权的房屋设立企业,房产余值500万元,税率1.2%,每年应纳房产税60000元。但核算时记录为企业向投资者租赁该房屋,租金每月3000元,此时房产税以租金为税基,税率12%,企业每年仅需要缴纳4320元的房产税,并且这部分租金还将作为企业日常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此外,民营企业可以在不改变员工收入总量的情况下,调整员工收入结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这一系列费用不仅能够在成本中列支,达到节税的目的,还能够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3民营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尽管税收筹划受到越来越多民营企业的重视,但真正做的很好的却很少,部分民营企业往往只是想到打政策的球,甚至干脆采取偷漏税方式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些问题的形成由来已久,但绝非积重难返,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民营企业管理者的观念有待更新。我国民营企业管理者普遍税收筹划观念淡薄,他们认为税收筹划成本高而收益小,实施起来动力不足。另外,在传统观念中,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责任,企业管理者往往不会对此投入过多精力,事实上,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进行顶层设计,否则,往往会由于部门间的沟通与配合不足,影响税收筹划效果。
当然还有部分民营企业管理者持激进的观点。他们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仅仅以节税的数量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而忽视了税收筹划本身所蕴藏的风险,以至于实施税收筹划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甚至因此触犯法律,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出在管理者观念上。
第二,专业人才的匮乏。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会计记录,真正能实施税收筹划的人,不仅需要熟悉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又要熟悉相关税收法律。这种复合型人才,无论是培养还是引进,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都绝非易事。更兼有近年来国进民退的大潮中,民营企业对于企业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有所下降,少数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有企业,使得民营企业人才匮乏的问题雪上加霜,日渐严重。
当然,也有部分民营企业选择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企业外专业人士来完成税收筹划。但是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注册税务师,他们不仅缺乏对于本企业状况的深入了解,而且收费较高,大大增加民营企业经验成本,部分企业节省下的税收甚至不足以支付服务费用,企业得不偿失。
第三,税务管理部门相关服务的缺乏。民营企业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交流,往往集中于税款的核算、缴纳、核查等常规性业务,税务管理部门很少对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指导。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税法也不断进行调整。企业传统的核算和筹划部分不再符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对于税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税收筹划的指导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税务部门担心这样做会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额度,很少主动提供这种增值,也使得部分民营企业无法有效开展税收筹划。
4民营企业税收筹划对策建议
第一,贯彻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理念。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税收筹划的观念相对落后的整体状况。必须要让民营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过左或者过右的认识。为达到这个目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让企业管理者明白,税收筹划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一部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将整体受益,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不仅仅依靠企业财务人员,企业各部门需要通力配合,共同增强税收筹划的实效。同时,让企业管理者明白,税收筹划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民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第二,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管理中一项高层次的综合性活动,对人员的要求较高。民营企业中进行税收筹划的人员多半是内部财务人员,往往需要通过专业培训,来提高税收筹划综合素质。较之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高端人才的引进上竞争力有限,因此,对于此类人才,民营企业往往优先选择自我培养。通过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在熟悉企业整体实际的基础上,熟练的掌握税法、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熟悉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实践能力。同时,还应该鼓励相关人员学习成果的税收筹划案例,在提高实效的基础上,有效的控制风险。
第三,增强税务管理部门的相关服务和培训。
税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税收筹划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保证这类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正确理解。定期开展税收筹划宣传教育,举办中小企业管理者培训班介绍成果的案例,利用新闻媒体、召开纳税人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免费提供相关杂志。同时,税务管理部门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婧怡.浅谈关于民营企业的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1,(08).
[2]付振萍.浅谈中小民营企业的税收筹划[J].北方经济,2007,(03).
[3]周翠萍.中小民营企业应如何做好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6,(06).
关键词:企业;新税法;税务筹划;缺陷;改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税法在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税率等方面做出了调整。企业应该深刻分析新旧税法间的变化,尊重税法的改革,结合自身情况,寻找新税法与企业之间切合点合理筹划。
1.如何正确认识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是为保证企业税务正常化发展,从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从而制定出高效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有着根本上的区别。税务筹划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如果国家在税务上做出调整,那么企业税务筹划就要做出相应的改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加合理的配置社会各种资源,因而合法并有目标地处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筹划工作中,第一,要掌握纳税筹划的法律界限,明确国家政策精神,溯寻法律法规根源;第二,要了解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其财务,组织,投资等。这样才可以制定出合法合理,针对性强,效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计划。
2.新税法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
2.1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为了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新税法设置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两个概念。在新税法第二条中提到,居民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或按照国外地区法律成立并且管理机构不在国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在外国地区依法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但在国内设立场所、机构的,或在国内未设立场所、机构,但源于国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企业要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2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税法保留中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创立了产业、区域主次分明的税收优惠新格局。首先,新税法使地域限制得到了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得到了提高,环保及传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得到了扩大;第二,取消了对一些特定地区及一些出口、生产性外企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取消地方性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第三,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了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四,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期五年,减轻新法对其的冲击而达到稳定过渡。
2.3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为25%,对一些小型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税率的确定统一了纳税人的身份,使得企业间的竞争更加公正合理,减少了一些内企为避税而出现的假外资现象。
3.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有何缺陷
3.1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的缺乏
现在许多企业内的财务人员很难准确定位偷税、漏税和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并且没有正确的认识新税法。如此一来,只能依照就有的税务筹划方案,这样做明显和现在的市场不符,也和国家税收精神相违,难以在新税法的背景下实现为企业税务减负的目标。企业的税务筹划不能和国家法律同步,必定会制约企业的良好发展。
3.2企业税务筹划能力的不足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务筹划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在现阶段的企业中,税务筹划的忽视,税务筹划能力的低下,财务人员素质与技能不能满足新税法的调整,这样就很难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并且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很难得到提高。税务筹划工作在企业中难以得到重视,其工作开展不够全面深刻,且忽略了财务人员的学习培养,致使其能力不足,难以在筹划工作中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并制定有效的方案。
3.3企业税务筹划体系的不完整
一个完整的税务筹划体系,有助于提升企业税务筹划能力,实现税务筹划的最终效果。可是现在一些企业在税务筹划体系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控制不当,管理匮乏,使得筹划体系难以健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税务筹划无目的性,一些企业忽略筹划要符合现在经营现状,忽视探析成本收益,导致了筹划工作的失败;第二,税务筹划无时间性,一些企业总是等各项经济活动结束后采取开展税务筹划,这样的行为失去了筹划的作用;第三,税务筹划没有经验,一些企业忽略自身现状,滥用其他企业的经验,更无法适应新税法的要求;第四,税务筹划无联系性,企业忽视和税务机关的联系,导致流程复杂。
4.如何适应新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4.1提高税务筹划意识
企业应该将新税法高度重视起来,尊重其中的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税务筹划意识,为企业缓解负担,实现筹划的经济效益。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和学习,其中其税务筹划意识的培养极为重要,研究新税法与旧税法之间的变化,找到切合点合理避税。
4.2提高税务筹划能力
税务筹划工作的组织实施需要技能经验高层次的财务人员,所以税务筹划工作是一项高水平高智力的管理工作。首先,财务人员要清楚地了解企业经营的特点,知道在那些经济行为上可以合理地避税,从而节约企业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第二,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做到不断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学习新税法在内容上的改变,找到提高企业效益的契机。由此看来,企业要加强培养力度,将税务筹划能力的培养作为重中之重,建设财务人才队伍,保证企业税务筹划质量。
4.3增强筹划体系建设
完整的税务筹划体系,需要企业透彻分析税务筹划工作的特点,了解新税法与旧税法间的区别和变化。税务筹划的目的,都是以企业稳定发展为前提,保证每项经济行为得到最大化的效益。为企业开展各项工作设定格局,应以岗位责任制来确定税务筹划方案。最重要的是,企业应该不断健全相应的配套设施,为税务筹划创造优质环境。
5.总结
税务筹划工作时企业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于其他企业,因为税务筹划不仅是企业内部的工作,还与政府、税收部门等利益相关。由此看来,在新税法的背景下,企业应当将税务筹划重视起来,与外部环境相互结合,保障企业经济活动有更大的效益,同时保障企业活动的合法合理性。(作者单位: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候艳红.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1,(18):89-90.
一、煤炭生产企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资源整合,使其逐步走向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而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最明显的结果是产能增长较快。虽然生产产能在增加,但生产材料成本、安全投入、人工成本、各项税费等也在逐年大幅升高,利润空间被压缩。加之一般的煤炭生产企业产品都比较单一,受市场制约影响较大,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受原煤完全成本升高过快和煤炭市场价格约束的双重影响,企业盈利水平较低,不利于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煤炭生产企业在加强财务经营管理、严格成本控制的同时,要把纳税筹划管理融入到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合理合法为前提,通过纳税筹划,减轻税费负担,增加企业利润。
二、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纳税筹划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主要的流转税,2008年11月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了修订。因此,要做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煤炭生产企业应详细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法政策,掌握该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通过企业财税管理人员的合理筹划,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
(1)混合销售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单位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销售煤炭10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全年外购可抵扣进项3500万元,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全年运费油耗和修理费用支出2000万元。
方案1:不成立运输公司,运费收入合并煤炭中计算,煤炭企业每年应缴纳增值税:100×350×17%-3500=2450(万元)。
方案2:成立运输公司,运费单独开票,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00×300×17%-(3500-2000÷1.17×17%)=1890.59万元;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3%(1+7%+3%)=165(万元),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2055.59万元。
两方案比较,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企业减少增值税394万元,节税效果明显。
(2)设备租赁费用的筹划。煤炭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许多大型采掘等机电设备,因此多数大型煤炭集团成立了设备租赁公司,向其生产矿井和集团外部煤炭生产企业提供经营性设备和融资租赁性设备的出租服务,为此,煤炭企业对设备租赁收入可以进行筹划。首先将设立的租赁公司作为单独法人,办理营业执照,以避免租赁公司收入合并到煤炭企业其他业务,其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变为按5%缴纳营业税,可为企业节约12%的税率;其次对融资出租的设备,不转移出租设备所有权,只缴纳营业税,避免缴纳增值税。
例:某煤炭集团有设备租赁公司一个,年经营出租设备收入2亿元,融资租赁设备收入5000万元,则筹划如下。
方案1:租赁公司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其业务收入合并煤炭集团其他业务收入中,则该租赁公司应缴增值税250000×17%=4250万元。
方案2: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0000×5%(1+7%+3%)=1100万元;应缴增值税5000×17%=850万元,合并缴税1950万元。
方案3: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未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5000×5%(1+7%+3%)=1375万元。
三方案比较,方案3最优,和方案1比较节税2875万元,和方案2比较节税575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筹划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收入。
当然,上诉税收筹划还应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后,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范围,改变并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范围,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新渠道。
(1)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生产原煤和入洗原煤过程中,需要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等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应缴所得税100万元,但当年通过自有资金购入并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上的安全生产设备800万元,节能节水设备25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可抵减所得税为(800+250)×10%=105万元,由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减额105万元,因此当年不足抵免的5万元可结转到2010年进行抵减,且5年内有效。
(2)煤炭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上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等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煤炭生产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包括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等六大系统,每个系统通过研发优化,都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效益。因此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项优惠政策,以促进煤炭企业在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和原煤入洗等技术的革新,特别是集团化的大型煤炭企业用好此政策,可带来可观的所得税节税额和更新煤炭开采新技术。
例:2010年,某煤炭集团通过在省科研技术中心备案立项,在集团内开展研发项目25个,当年共投入资金1.5亿元,经过验收审查和无形资产申报审批,其中当年形成无形资产5000万元,摊销期10年;未形成无形资产1亿元。按所得税法规定,该集团当年可获得所得税前扣除额1.5亿元,少缴所得税为5000×25%=1250万元;当年获得无形资产摊销扣除额750万元,少缴所得税为250×25%=62.5万元,且后面9年每年可有750万元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扣除,节税效果明显。
三、煤炭企业做好纳税筹划的建议
1、企业高层和财税经营管理人员应具有纳税筹划意识
煤炭企业高层应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考虑企业长远利益,树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纳税筹划的意识;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则在日常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树立起对企业税收筹划意识。具备筹划意识,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
2、筹划人员应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做好筹划工作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且税收具有强制性,筹划人员只有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树立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税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4、要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就税务机关而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而使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享受的不全面,因此煤炭企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随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及时咨询相关信息,这也是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2] 王智勇:税收政策—解析·实务·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
[3] 王智勇: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 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不断的发展,税收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内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讲,在企业财务核算过程中会涉及国家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处理、投资管理、资金营运管理等许多方面。因此,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纳税筹划涵义
随着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提高,理论界对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的发展深化。对于纳税筹划的涵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笔者将纳税筹划归纳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纳税筹划的目的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即纳税筹划活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作出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二)前瞻性
纳税筹划的前瞻性指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作的规划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这就为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事先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三)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尽量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但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目的都是节约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四)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纳税筹划还要综合考虑,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1.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2.扣除项目的筹划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尽量在限额内。
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
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所以,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支持,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优惠政策的筹划
1.优惠年度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让企业的优惠年度分布于企业利润最大年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对于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期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以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果新创办的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而且能够预测到第二年的经济效益较当年好,则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享受到的优惠更大。
2.投资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一些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为进行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因此投资者应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作出投资决策。
3.投资项目
现行税制对投资项目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应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
四、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是在规范的经济行为基础上策划,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具体情况,策划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1.纳税筹划要考虑关联性。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的项目决策可能会与几个税种相关联,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针对各税种和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相关的统筹,力争取得最佳的财务收益。
2.纳税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特点是合法性,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应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纳税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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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法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看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根本标准。
2.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效益。
3.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等。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4)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投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3.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对外捐赠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很大影响。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的这些税法条款,适当的进行捐赠,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额。
4.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的亮点就在于此条——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大幅降低。过去,大多数微利企业要按27%或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比标准税率低5个百分点。所以,企业应当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通过企业规模的区分,能够使企业自身归到小型微利企业行列中去,从而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2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政府对房地产行业施行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度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政策,房地产利润空间大幅降低。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节约税金而且可以增加效益,进而提升竞争能力。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提高其的经济效益的需要。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我国的税制已经进行了全面、整体和结构性的改革,新的税制体系已经建立,目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已经加重,因此,要想降低税负就需要重视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各种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开展税收筹划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新的增长点。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三大要素。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也正是为了使企业的资金、成本及利润达到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的理论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外许多房地产企业招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时,是比较重视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的。因此,一个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及实践的效果,可作为衡量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好坏的标准。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是强化其法律意识,促进税法建设的内在要求。不违背税法和拥护税法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是在深刻认识和透彻理解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就有助于企业加强法律意识。此外,随着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及实践的不断成熟,国家的税法也会不断的完善,进而防止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措施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土地增值税采用扣除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税率从30%到60%。此外,土地增值率(A)=土地增值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的目的是判断应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法规定,①A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销售收入的适当调节。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无论是否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都应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努力增加免税收入,及时除去不应当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相关的凭证并采取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从而避免收入的虚增;另外,如果存在闲置的流动资金,可以选择购买国债,因为国债不仅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息收入,且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可以将暂时不用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2.业务招待费的巧妙转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需注意,是按照二者标准较低者计算。根据以上条例,笔者认为,企业在申报纳税前,应当提前自行计算业务招待费。如果申报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限额,企业应当先进行调整,可以将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巧妙转换为其他项目,以求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赠送客户的礼金、礼券等费用,可以佣金费用列支,因为该部分可在税前扣除。另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转换为会议费,因为会议费不受比例限制,只要能提供合法的凭证,均可全额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建物以及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房地产业交纳营业税,就是依据此项规定实施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计征依据具体包括:第一,出售房屋收取的款项;第二,出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款项;第三,代收的房屋水表、电表、装修等款项;第四,出售房屋和土地预收的款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五,视同销售的营业额。对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三个相关的政策:第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产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二,房地产企业的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第三,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实施以下措施:1.在房地产企业中,如果企业在开发的初期就能确定最终用户,那么可以采用代建房的方式来进行开发,而不是采用通常所见的先开发后销售的方式。这种筹划方式可按建筑行业适用的3%低税率缴纳营业税,而目前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2.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营业税税率,而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税率。所以,虽然售楼时以出售毛坯房为主,但在出售前文提到的精装修房时应当分别签订出售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装修部分收入不仅可以使用3%的税率,也可以将装修部分的收入以劳务收入的形式实现,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征基础;不动产销售虽适用相对较高的5%的税率,但可以采取投资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然后再进行转让,这样不仅可以免交营业税,还可以推迟缴纳土地增值税。
总之,房地产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高级财务管理活动,是对经济业务的事前谋划与安排,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筹划的措施,笔者在此不在一一列举。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地产企业领导能够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来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增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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