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0: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偏低。在重点对新乡市四家担保公司的调查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全部收入均不足五成,最高为48%,最低只有29%,主营业务边缘化趋势明显。
以开办投资理财业务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易引发支付风险。例如新乡市某担保公司的“担保理财”业务由于投资人与借款人在借款金额、期限等方面的不对称性,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担保公司会有大量沉淀的客户资金。该公司的“担保理财”业务实际属于变相吸收存款。
以开办担保融资业务名义变相发放贷款,易引发代偿风险。例如某担保公司开办的担保融资类贷款中,截至2008年9月末,公司共办理抵押贷款47笔,金额650万元,实现收入达25.8万元。其中开办“创业贷款、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成数最高可为“资产评估值”的120%,而“民间担保贷款”的贷款成数最高可为“房产评估值”的160%。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担保公司100%代偿后,拍卖抵押房产所得则会低于代偿金额,引发担保公司代偿风险。
虚假宣传招揽客户。调查发现,个别担保公司建有自己的公司网站和企业快报,并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在宣传中某公司宣称“注册资金为1亿元”,但实际上,此公司注册资金只有2700万元,某些程度上误导客户。
担保公司主营业务边缘化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可用头寸大幅减少,可担保的信贷规模日益紧缩。截至目前,2007年以来,人民银行已十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累计提高8.5个百分点,直接造成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可用头寸大幅减少。在可用资金减少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将资金向大型优质企业集中,而对中小企业投放的信贷资金相应减少,导致担保公司可担保信贷规模随之减少。
通过银行融资成本日益加大,企业审慎选择担保公司渠道融资。2007年以来,国家先后6次调高贷款利率,累计提高1.35个百分点,加上担保机构3%~7%担保费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提高,成为制约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一个瓶颈。
一些中小企业特殊需求,增加了担保公司开展短期融资业务冲动。调查显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手续简捷、方式灵活、办理快速,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注册验资增资”或“还旧贷新”的需要,向担保公司进行短期融资,费用标准分别为0.6%~3.5%或1.5%~7.5%。这与担保公司主营业务担保费率3%~7%相比,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小、成本低,同时加快了担保公司资金周转,增加了担保公司开展短期融资业务冲动。
银行对担保公司缺乏信任,合作条件要求提高。调查来看,多数银行业对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和资金实力不认可,政策方面存有顾虑,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虽然在利益上能共享,但风险却难以共担,使得银行业对担保公司不得不提高合作条件。
对担保公司主营业务边缘化现象的一些相关建议:
查处担保公司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担保行业发展。发改委对担保公司要加大行业管理,引导担保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只注册而不依法开展担保业务的公司吊销其营业执照。银监部门应加大对非法揽储、放贷的担保公司的监督和查处,维护金融秩序。
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资金安全。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审保分离、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防止担保公司主营业务边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
论文摘要:目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其中原因有很多。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有政府的原因,有结构政策的原因,有金融机构的原因等。我们通过对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分析,借鉴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来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资金融入,改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个体与民营企业等非国有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2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到了70%和45%,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这说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速运转的助推器。但是,最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尤其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数量少、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成本高。如对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不到30%的国有企业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贷款,但创造了70%的国民生产总值的非国有企业只获得30%的银行贷款。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充分改善,中小企业将难以持续快速发展,会直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要外源融资渠道,直接融资匮乏。就其过分依赖的间接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相对较少,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国有银行增量信贷资金的70%~80%都投向了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得到的只有20%左右的信贷资金,而这仅有的20%信贷资金却是近1000万家中小企业抢夺的主要资金来源。从以上融资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融资难”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究其根源,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银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更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
1.企业自身原因
(1)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信息观念淡漠。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经不起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经营风险较大。加上中小企业信誉不高,信用观念淡漠,导致银行放贷慎之又慎。不少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意识不强,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缺乏客观和透明。此外,个别中小企业还恶意抽逃资金,拖欠账款、空壳经营、悬空银行债权,造成信贷资金流失,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椐调查,我国中小企业50%以上财务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财务管理知识,对重大的财务决策全凭自己拍脑袋来决定,管理非常混乱。同时,企业为了应付监督部门的检查,还要准备两套账,甚至多套账,这样,企业很难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银行也无法摸清企业的真实面目,增加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
2.银行方面的原因
(1)体制政策上的失衡直接影响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的渠道。我国金融机构仍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主,银行业的高度垄断与产业的高度垄断相一致,导致四大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这主要是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制度障碍。此外,国家还规定对银行的逾期、呆账等不良贷款实行追究制,因此银行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自然多一份谨慎和小心。
(2)信息不对称影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它与资金的使用者(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带来了矛盾和问题。通常,中小企业资金在经营管理状况方面比银行拥有更多信息,因此,中小企业就有优势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或事后的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银行的利益,使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保证、抵押能力上的差别,以及贷款规模导致管理成本上的差异,使银行缺乏为家庭式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的动力。
(3)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虽然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中小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但由于他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自身问题还没有解决,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
3.政府部门的原因
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政府部门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观念,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尽管这些年来国家政策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的优惠政策,而对中小企业仍然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在我国,中小企业虽然采取了差别利率、两免三减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中小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往往实际最终无法实现。
三、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分析
美、日、韩在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上有很多的共同点:
1.在政府意图上,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制定各种支持政策,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2.在金融支持上,普遍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政府直接贷款或给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来保障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3.在税收政策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制定各种中小企业税收的减免与宽限政策,给予财政援助,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4.在法律制度上,制定一系列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创新发明是在小企业实现的,小企业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中小企业对科技进步有很大的贡献,美国的高技术公司在起步阶段通常是中小企业。另外风险资本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产值、实现税收和外贸出口分别约占全国总值的60%,40%和60%。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大型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双重挑战,原本融资渠道窄、获资金援助困难的中小企业就更加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借鉴美、日、韩等国支持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通过美、日、韩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给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有了很大的启示。
四、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招
1.强化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1)强化财务管理,杜绝造假现象。中小企业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资料应该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与支持,就必须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自我约束,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也是中小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要求的。
(2)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在目前直接融资渠道还不畅通的情况下,要想通过间接融资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需要做的最大的事情就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要相互信任、恪守信用、以诚为本。
(3)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机构来实现的,渠道单一。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不仅会产生资金来源不足和资金紧张的后果,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并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以改变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获得资金的现状。
2.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1)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我国应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未来的社区银行中扩充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
(2)完善信贷人员考核制度,适当下放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根据
(3)放宽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银行应进一步放宽抵押品的范围。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还应完善抵押物拍卖市场和中介机构,降低抵押成本和减少抵押手续。
3.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1)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环境。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投资。由于我国在政策环境、退出机制、企业制度、个人信用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风险投资在投资总量上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政府应该培育我国真正的风险投资主体,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和出台优惠政策。尽快降低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要放松金融管制,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融资。中小企业将持续发展,大型商业银行肯定不能满足融资的需要。中国民间资本并不稀缺,稀缺的是民间银行。国家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间银行,然后加以推广。民间融资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渠道。
(3)政府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应借鉴《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和《担保法》等法规,构建以互担保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互担保的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而互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互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通过互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互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中小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
(4)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政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们还需要更努力。应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融资角度,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着手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和《中小企业融资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的法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必须制订专门的《信用法》,使治理我国的信用环境有法可依。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社会、经济、金融在内的各项综合改革的进程,并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中小企业最终走出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1]周天勇:发展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10
[2]李 国:自主创新任重道远[N].经济日报,2005,(4)
[3]张意翔:建设循环经济实现新型工业化[J].特区经济,2005
[4]廖元和:中国西部工业化进程研究[M]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
[5]朱光华,陈国富:中国所有制结构变迁的理论解析[J].经济学家,2001,(3)
[6]张 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J].经济研究,2000,(4)
“外资银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我国则把总行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1〕。广义的“外资银行”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国银行”〔2〕设立在东道国境内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各种组织形式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本文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则指广义的外资银行)。
在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迅速。据统计,自1979年我国批准了第一家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开办代表处到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以来,截止1997年底共批准了710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其中外国独资银行有5家,外国银行分行有142家,合资银行有7家〔3〕,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既满足了大量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巨大需求,又带来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技能,扩大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丰富了交易品种,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但由于外资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金融技术,其融资网络也遍布世界各地,在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势必给正在转变机制中的中国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正鉴于此,结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前生效的有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不同立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初步建议。
二、对外资银行的宏观监管
宏观监管主要涉及国家对设立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和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管制两个问题。
(一)对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
各国鉴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战略,对引进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原则。纵观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保护主义政策、对等互惠政策和国民待遇政策。保护主义政策意在保护本国的金融业免受外来竞争和控制,最极端的做法是完全禁止外资银行进入,如伊拉克、利比亚、坦桑尼亚等国〔4〕。互惠对等原则表现在依据外国对待本国银行的态度有限制地引进外资银行,对其进入形式和业务范围实施某些限制。由于金融业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地位,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影响极大,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国民待遇,连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也只采取有限度的国民待遇原则。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引进外资银行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放宽限制的过程,以便使外资银行在本国金融国际化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如韩国在1967年~1980年为了引进外资,大规模引入外资银行,在利用的同时加以限制,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又采取优惠措施,如设立外币置换安排以方便外资银行和减少其汇率风险,同时又限制其额度,并限制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1984年~1990年鉴于国际收支的盈余,资本输出的增加,韩国逐步取消了一些优惠政策并降低一些政策的优惠程度,在市场准入方面强调互惠对等,在业务经营方面向国民待遇过渡。1990年以后,随着韩国金融业向国际化的迈进,对外资银行除在市场准入方面仍考虑互惠原则外,基本上实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全面开放了本国金融市场〔5〕。发达国家的日本和我国台湾省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变化也大致如此。相反,墨西哥由于脱离本国国情,过早地撤销了外资银行准入法令,允许外国银行完全自由地到国内开业,使之成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政策及实践情况看,外资银行业属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其业务活动范围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这种政策原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因为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进程发展很快,跨国公司大量来华投资,它们对中长期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让跨国银行进入中国有利于满足跨国公司的国际银行业务需要,为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外资银行与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竞争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意识,促进中国金融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未完全商业化,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仍承担某些政策性信贷和对国有企业的呆账坏账,同时它们的服务水平与外资银行相差甚远,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外资银行竞争。所以我国才采取此种折衷的政策原则。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在目前及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我国都会一直采取这种既开放又限制的政策。
(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
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涉及外国投资者资格、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数量限制、投资地区及企业形式等有关设立和登记的问题。
1.对外国投资者资格、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要求。这包括对申请银行本身和其母行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等方面的要求。为了有效地引进外国金融资本,避免金融风险,许多国家对申请银行及其母行都规定了各种标准。如加拿大将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较佳作为准入条件之一。韩国政府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的要求是甲类基金(银行实收资本)金额不得少于30亿韩元,乙类基金(本币)不得超过甲类基金、银行储蓄和利润留存总额的6倍〔6〕。我国《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及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对申请者的资格要求是: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已经成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这三种银行都要求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管理条例》还要求申请者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章程、所在国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最近3年年报以及其它资料。
2.企业形式和股权比例,我国目前允许设立外国独资子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且对合资银行中外国投资者股份限额未作规定,显然外国银行可占多数股权。但新加坡一般只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和代表处,不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另有些国家对合资银行的外国银行股份规定最高限额,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10%,丹麦为30%,芬兰为20%,日本为5%,冰岛为49%,荷兰和爱尔兰也不允许外国银行占多数股权(即50%以上)〔7〕。
与其他国家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首先,现行法规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别、投资地区、设立银行数量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美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美联储在审批前均与申请机构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明确评估申请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等,以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美联储还考虑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数量与质量、外资银行对本国金融资源、经济贸易发展以及对本国银行业竞争的影响,本国或当地对外资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美国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所属国之间的贸易和金融合作情况等〔8〕,从而控制外资银行的来源国别、设立数量和设立地区,达到充分为美国对外金融、对外贸易联系服务的目的。截止1997年底,在我国投资的142家外资银行分行在上海有39家,深圳23家,广州和北京17家,天津13家,大连10家、厦门10家,其他11个城市才19家〔9〕,从地区分布看大都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地区分布极不均衡。现行立法也没有像美国那样考虑国家现实需要与经济发展战略。其次,我国未规定外国银行在国内合资的股权限额,这对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同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会介入中国金融业,由于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太多,资本充足率实际不到8%,又未完全实行资本经营,经营效率很低,外资银行可能或多或少地控制我国的金融产业。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现行法律,加强引进外资银行与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和战略的协调,具体说就是要在立法和实践中考虑我国对跨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程度,对方国家是否对我国银行提供互惠待遇,其所在国与我国贸易、投资、金融关系的密切程度,某一中心城市外资银行的数量是否太多,中西部大开发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的现实,外资银行的股权比例现状以及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影响等因素,避免对某一国家跨国银行的过分依赖,以降低其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对华关系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也要避免某一城市外资银行的过多发展和外国资本占多数股权以减少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太大冲击,满足中西部地区大开发对外资银行的现实需求,从而搞好长期规划,提高利用外资银行的效率。
三、对外资银行的微观监管
微观监管问题主要涉及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各国通过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定调整外资银行的具体活动,并防止其经营风险,保护本国客户的权益和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一)业务活动范围问题
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是各国金融当局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各国基于保持和巩固本国银行竞争地位、稳定国内金融秩序的考虑,均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达到既能利用外国金融资本,又能防止外资银行损害本国金融体系的目的。如韩国在1967年~1983年间引进外资银行重在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的金融业,所以不允许外资银行在韩国吸收本币存款开展韩元业务,外资银行从事韩元贷款活动,只能通过“外币置换安排”,即外资银行从其母行借入外币资金,出售给韩国银行换取当地货币资金,再转借给韩国企业或在韩经营的外国企业,由韩国银行对外资银行带入的外币资金承担汇率风险,保证一定的利润,并规定了外币置换安排的额度。1984年以后,韩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限制才逐步放松〔10〕。日本最初只允许外国银行分行经营贷款业务和外汇业务,其中银行贷款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资金在外资银行总资产中的比重,在70年代末达到60%~70%。外资银行经营的日元贷款则以短期为主,并且其贷款要受日本银行“窗口指导”的限制.即贷款增加额的限制。1978年4月以后,外资银行才得到允许可以从一般企业和个人吸收外汇存款。7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被禁止参加短期资金市场的交易活动。由于实施上述管理和监管措施,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得以利用大量外汇贷款支持本国重化工业和钢铁工业等基础产业发展,外资银行贷款的客户80%以上是日本企业,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外资银行在日元贷款和短期资本市场上与本国银行的过度竞争〔11〕。
按我国《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可部分或全部经营的业务有:外汇存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和担保,进出口的结算,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外币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及其他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直到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才允许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及兴业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存款,包括三资企业存款、外国人存款及对非外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的转存款,经批准外资银行还可以进入融资中心二级网进行人民币拆借业务〔12〕。《管理条例》还规定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可见外资银行主要从事外汇存款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业务受到严格限制,货币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发展外资银行主要目的是引进外资,满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需要。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成转变,经营效率较低,而外资银行一般有大跨国银行作背景,其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高,若放开人民币业务,势必进一步减少国内银行的客户和业务数量,不利于国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证券市场即资本市场上,到1995年底上海证交所已有30多家海外银行和证券公司获得上交所B股席位,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美国花旗银行和纽约银行已帮助二纺机、氯碱、轮胎B股利用ADR方式在美国上市交易,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即A股市场,外资银行尚未进入。在外汇交易市场上,到1995年5月5日为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350家会员银行中,外资银行占28%〔13〕,由于未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它们在外汇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比较有限。
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基本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现实。但是考虑到全球金融业国际化、自由化的趋势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导致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种限制只能是暂时的。如果要加大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促使国内商业银行彻底转制,必须考虑逐步开放货币市场,给予外资银行以人民币经营权。在条件成熟时可放宽对外资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除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发行分销外,还可以试行组建中外合资基金,让其逐步进入A股市场,并参与到企业产权交易中去,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帮助。现行外汇市场上以银行间同业拆放为主体的外汇交易只部分地反映了外汇供求变动情况,我国应考虑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在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经常项目外汇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企业间用售汇交易的二级外汇市场,以加大市场机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的作用,从而增强人民币汇率在资金跨国流动下的稳定性。
(二)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为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引导外资银行健康经营,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各国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都注意通过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美国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以及外资银行对某一客户的信用贷款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和盈余总额的15%,还要求在联邦级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存入当地某一家联储会员银行相当于该分行全部负债5%的一笔保证金(即“资本等值存款制度”)。对于经营风险问题,美联储提出三项建议:改进信息公开的标准,银行必须彻底公开投资风险,使股东、债权人、董事、监事充分了解投资后果;保证银行有独立的高水准风险评估能力、风险分析的专业人员及风险评估系统,建立一套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事衍生交易较多的银行,应及时充实自有资本,以增强承受其风险的能力〔14〕。韩国《银行法》也规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为5%以下,对当地同一存户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5%,对一家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对一家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40%〔15〕。英国要求外国银行如接受英磅存款,应向英格兰银行缴纳0.5%的准备金,德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币和外币4年期以下的存款分别要求9.2%和15%的准备金。另外许多国家还对外资银行外汇缺口头寸、利润汇出、追加税收及聘用当地职员有特别规定。
根据《管理条例》,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有:外国银行分行30%的营运资金,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关联企业贷款除经央行特许外,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和储备金之和的4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注册资本;外资银行也必须提取呆账(坏账)准备金。外资银行还应聘用至少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资银行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其经营存款业务应向所在地区的央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并不计付利息;外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国人民及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与金融监管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差距,如我国未规定外资银行资产流动性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对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7月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规定所有国际银行集团都应由有能力实施监管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监管,东道国当局以有关银行或银行集团处于实际拥有监管能力并表监管的母国的有效监管之下为允许它们在其境内设立和维护银行机构的先决条件;跨境设立银行机构应取得东道国监管当局及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事先同意,从而确立了以母国为主,母国与东道国合作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16〕。而我国《管理条例》根本没有涉及这些内容。为此,我国应当修订现行的《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负债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及担保限额等重要的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也应当加强对外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背景和管理业绩的审查,以确保高层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诚实可靠地履行职责。此外还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与其母国当局合理地分配对外资银行投资者的监管权限,如美国1991年《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就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所在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管,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银行法规〔17〕。我国完全应当采纳这一做法,以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一般是指经营规模不大,人员较少的企业。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2月共同参与制定的工业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其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其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其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详见《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二)中小企业的社会贡献。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数量比重已经超过99%。根据经贸委最近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工业产值的60%和实现利税的40%均来自中小企业,在出口创汇总额中60%的外汇收入也来源于中小企业。许多大宗商品,如煤炭、石油、烟酒、服装、玩具、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也大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由于中小企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经营方式灵活、对劳动力技术要求低等优势,能较快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大量中小企业实质上采用的是自我雇佣机制,一直就是失业大军重新就业的主要场所,也是新增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去处,更是扩大城市就业的主要增长点,从而对缓解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扩大城市就业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中小企业成为吸纳就业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蓄水池”,不仅不会减弱,反而会大大增强,起到稳定政治和社会的作用。
(三)中小企业的融资绩效现状。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同过去相比,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中做大的企业融资困难得到了初步缓解,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仍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与大型企业相比,由于单个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虽然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到63%以上,然而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不到30%,融资相对比较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筹资渠道单一,融资风险大,筹资成本高,融资绩效差。
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绩效的原因透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管理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中小企业和资金主要供给者的商业银行均已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因此,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不应完全指望商业银行来实现全部融资,政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要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还必须从中小企业自身开始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绩效差的内在因素
1、经营管理差,失败率高。我国中小企业绝大部分是20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国营企业较少,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在用人机制上,很多中小企业具有明显的家族特色,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族成员占据企业重要的管理岗位,这种管理模式很难吸纳优秀的管理、技术人才。在资产运营上,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普遍较小,所处产业水平比较低,资产存量有限,技术设备超负荷使用,严重影响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大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经济效益降低,破产几率上升,银行和投资者不愿给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和投资。
2、信用观念缺失,偷逃资金严重。近年来,国有中小企业加快了改革的步伐,但大部分企业改制只是流行于形式,趁改制之机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经济问题。国有中小企业相对容易地从国有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但借债还钱的意识淡薄。信用观念差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银行不得不采取“惜贷”、“慎贷”措施严格控制贷款,从而也影响了企业的筹资绩效。
3、理财能力差,增加经营风险。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贷款比较困难,只要能借到钱,不考虑筹资成本的高低,有的企业甚至向民间高利借贷,借款利率远远高于投资报酬率,加上借款期限短,筹资风险加大,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此外,一些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从200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问卷调查的850户样本的财务报表来看,有290户企业至今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占样本企业总数的34%,显然,该类企业无法严格控制现金的流入流出,缺乏理财观念。
(二)中小企业融资绩效差的外在因素
1、商业银行的所有制歧视和行业差别待遇。在我国,中小企业存在国有性质和非国有性质之分,实际上商业银行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贷款安排。在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计划性管制时,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进行融资倾斜。近年,国有银行虽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仍对国有企业进行融资倾斜,对非国有企业贷款存在一种所有制歧视,从管理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制定的一系列信贷政策上就可以看出。尽管具有政府背景的非国有企业也能从国有银行的“灰色通道”中取得一定贷款,但贷款规模很小,而且贷款成本很高。对于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由于本身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和失败率,但成功的创业会带来高额的收益,商业银行出于承担较高的融资风险而获取较低的固定收益的信息不对称性考虑,也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动力。
2、专业银行体系不健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约束。据统计,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了全国信贷资金的70%,其中大部分资金又集中在市级以上的分支行,一些县支行基本上没有贷款权。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民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贷款权,没有把中小企业列为金融服务的重点。在现行的金融体系当中,多数金融机构也主要面向大型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服务范围和服务品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这种不健全的金融体系,致使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比较弱。
3、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绝大部分是为规范大型企业设计的,而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运行的各项法规相当缺乏。2003年1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作为中小企业的专业法律,但这部法律又缺乏相关的具体管理条例,只是一个框架,在某种程度上约束力不足。
4、担保体系不完善。抵押贷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采取的一种贷款制度,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价值低,特别是高风险、高科技的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占的比重很大,能够作抵押的资产价值不足。担保机构制定的贷款担保条件比较严格,与银行贷款的条件基本相当,中小企业一般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寻求担保非常困难,大多数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当前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又十分有限,从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4.6%的企业至今没有和担保机构发生任何关系;已经和担保机构发生关系的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也仅占这些企业全部贷款份额的6%。
三、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绩效的具体措施
要想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绩效差的问题,应从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面入手,三管齐下,以中小企业自身建设为核心,以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为补充,以政府制度安排为保障。
(一)中小企业方面
1、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在用人机制上,设计合理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健全职工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吸引一些优秀的科技、管理人才,打破家族式管理模式。同时,做好职工的后续教育工作,为企业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提供动力。在资产运营上,加速流动资产的周转,淘汰技术陈旧的设备,通过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形式引进新设备,严禁机器设备的超负荷使用,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在财务管理上,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筹资、投资等理财决策,确定合理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分析每种融资类型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树立全面理财观念。对于管理水平高、发展前景好、赢利能力强的中小企业,要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尽快改制上市,直接向社会融资。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树立信用观,不断加强诚信教育,自愿、及时地向相关当事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以获取贷款人和投资人的了解,从多种渠道以较低的筹资成本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2、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为了对某一行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中小企业组建行业协会是非常必要的。同一行业的中小企业,一方面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相互受损,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就可以有效地协调。此外,通过行业协会,可以使各个中小企业之间建立一种默契的分工协作关系,一方面可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在行业协会内部可以实现调剂资金余缺,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在同一行业协会下的中小企业形成一个产业链条,按照合作博弈理论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双赢或多赢,增强对大企业的竞争力。
(二)金融机构方面
1、转变观念,消除所有制歧视。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是所有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为了提高资金的增值性,提高货币的利用率,银行应当寻找安全可靠的投资对象,无论是国有性质还是民营性质的中小企业,只要有发展潜力,符合贷款基本要求,就应当投放贷款。贷款投放何处,关键是银行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水平,决不能按所有制性质论处。
2、健全地方中小银行体系。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极广,要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问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高度集中,使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出现真空,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不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应发展地方性中小企业银行,使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中小金融机构分散在全国各地,对当地中小企业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比较了解,获取信息成本低,承担风险小;而中小企业又能及时、快捷地获取资金,筹资成本也比较低。
3、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为了支持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以及解决商业银行承担较高的贷款风险而获取较低的固定利息的信息不对称性,应当建立从事风险投资并获取风险投资收益的金融机构,即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中介机构,它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且也发挥了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创业型的中小企业在组织结构、业务方向等方面搭建一个广阔发展的平台。
(三)各级政府方面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切规范化管理必须以规章制度作保证。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将其着眼点放在法规、制度建设上,通过制度保障、政策协调和资本市场创新等措施,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抓紧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暂行办法,依法推进融资环境的改善。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节节攀升,中国的外汇管制正由“宽进严出”向“严进宽出”转变。而在放松资本管制方面,最具实效的则是开放了金融机构向海外开立备付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以支持企业海外融资业务,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
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即便存在上述额度控制,目前在使用人民币开出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企业融资方面依然属于全面放开,毕竟该项措施与中国货币当局着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举动紧密相关。
套利兴起
所谓“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程序为:内地企业a公司将一笔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押给内地银行,内地银行据此存款的金额向海外开出一张人民币的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的b公司向海外银行融资。
与此相应的是,中国香港地区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迅速。2010年7月,中国央行与中国银行(香港)对人民币清算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扩大了人民币业务的适用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协议,允许任何企业自主开立人民币账户;尤为重要的突破是,出于任何目的的账户间资金转移,不再受限于是否与贸易结算相关;允许香港银行推出与人民币关联的产品,如定期存款、人民币可交割远期合约、共同基金以及保险产品。
政策放宽的副产品是,相关套利应运而生。一个典型案例是,一家进料加工高档化妆品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历年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流动资金(经营所需的货币)从未超过5000万元,净资产也就3000万元多一点。总资产亦不过12000万元。但近期却一次性筹集人民币2亿元现金押给内地某银行,开出了以海外关联公司为受益人的相应金额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在海外融资。赌外币与人民币利差和汇差的心态昭然。
在宏观层面上,在推动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方面,中国央行的各大区域分行、各沿海城市的金融办之间存在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不仅是工作成绩和面子问题,还牵扯到诸如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贸易结算中心等关乎城市功能定位的问题。
由于深圳与香港的天然优势,目前很多香港公司的内地总部都设在深圳,这也导致了全国跨境人民币结算排名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即深圳排名第一、北京第二、广东(除深圳)第三。
今年6月,中国央行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深圳银行业在发展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上处在全国领先水平。截至2010年末,已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6802笔,金额1179.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60.2倍和169.3倍,业务金额占全国的20.3%,居第一。
规模不小
由于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属于“表外科目”,即“或然负债”(Contingent liability),本意为或有或无、一种目前对行为主体暂时无法确定的债务,加之中国货币当局在力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大前提下对其放任,故而目前全国“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总额不容低估。虽然具体数字难以查明,但可以在如下四个方面推测:
1.有国内银行高管透露,在目前国内信贷放款趋紧,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攀上历史新高的状况下,此类内地押人民币、海外贷外币的业务大受欢迎,成为该行力推的主要业务,以至于该银行与海外多家银行彼此间商定的年度信用融资额度相继告罄。其中,企业是认为可以套利,商业银行则是在信贷收紧下有着吸收人民币存款的压力。
2.中国央行官员在2011年5月19日表示,央行当前力推的“最主要的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去年实现5000亿元的规模,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量中占2%左右的比例。今年的前4个月已经达到5300亿元,超过了去年全年,占同期进出口贸易量的5%”。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爆发式增长可见一斑。这其中混杂了多少“内保外贷”的融资,尚无统计。
3.过去30年来,由于中国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关联企业被强制结汇,缺乏抵押给当地银行的外币资产,因此,他们在港融资可谓寸步难行,如今却峰回路转。今年4月香港金管局的资料显示,2010年底的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上升了4440亿港元,升幅达47%,主要为美元贷款。同时亦披露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在港获取的主要手法,是使用内地银行开出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担保。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指出,该类借款人主要是内地大型国有企业、红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由省(市)政府拥有的公司。其中,“约60%是以内地的银行存款提供十足抵押,或由主要内地银行提供担保的。”由于对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的大幅飙升,以至于2010年香港银行的贷款总额增加9400亿港元,增幅达29%。
香港金管局6月14日的季度报告显示,今年首季香港整体银行业的非银行中资企业贷款额,由1.621万亿港元增至1.799万亿港元,增幅达11%,占总资产比例由11.6%增至12.3%。
4.内地非银行类客户在香港获得贷款后,还回流至内地,这也从中国官方数据得到佐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银行代客结汇为13304亿美元,银行代客售汇为9327亿美元,顺差为3977亿美元。而2011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56亿美元,累计售汇3268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1788亿美元。这些美元顺差,除大部分属于贸易项外,也有一部分是“内保外贷”的贷款回流。
从以上四点,虽不足以定量判断“内保外贷”的规模,但足见其数量庞大。
有利可图
一笔“内保外贷”的人民币海外融资业务,给内地开证银行带来三重好处。第一,在资金如此紧张、银行同业之间存款大战白热化的情况下,开证行获得一笔稳定的年付息3.25%人民币定期质押存款,如天上掉馅饼,无论是放贷或拆出均稳赚不赔。
第二,开证业务为内地银行带来可观的国际业务结算量。
第三,该项业务因为符合监管当局大力推动的“人民币跨境贸易业务结算”,所以不受央行、银监会的监管指标限制。
而企业方面之所以积极筹集资金多做、快做此类业务,是因为可观的本外币利差和升值预期下汇差提供了套利空间。目前国内人民币存款年息为3.25%,而海外美元贷款利率仅为1.8%(2011年5月30日的LIBOR年息为0.73%),一个流程下来,可获利(3.25%-1.73)1.52%,若加上人民币每年升值5%,则稳拿6.52%。
笔者发现,2010年以来中国央行以抗通胀为目的而进行的4次加息,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香港金融市场人民币套利业务的暴发性增长。例如,2010年10月以前,中银香港的人民币额度只用了20亿元(9月香港人民币跨境结算额较8月还下降了22.5%)。但在中国央行宣布加息后的短短8天里,该行的人民币额度用掉了60亿元。2010年10月27日,作为香港人民币跨境贸易清算行的中银香港宣布,人民币贸易结算兑换额度80亿元已用尽。既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以货币的自由兑换和出入自由化为特征,香港成为货币套利的主战场也就不足为奇。
累积外储
此类由内地企业主导的海外融资业务,并非为了满足海外拓展的需求而是套取利差和汇差,却为中国日益高企的外汇储备火上浇油。
该类企业在海外拿到外币资金后有三种操作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是设法将该笔资金调入内地结汇成人民币,然后再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质押给内地银行来向海外开出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如此反复循环。假如操作10次,则这笔资金以杠杆形式撬动同等金额的外币9次向银行结汇,商业银行再转售给中央银行,以至于央行的外汇储备库存暴增。
第二,海外关联企业在香港的银行获得此笔外币贷款之后循正规途径,用来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并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海外操作获利:海外关联公司在向内地出口之后,利用应收内地的人民币债权,特别是银行担保信用,在海外申请低息美元贴现,到期利用NDF(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卖出人民币归还美元贷款,获得汇率和利率的双重套利。这种用以支付进口商品的贷款,还可以堂而皇之地被称为“对冲汇率风险”。
更简单的操作是,该笔商品在内地销售后获得人民币,转手押给内地银行开出一张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再向海外融资。这类操作的特点是合法合规,尽管商品销售有一个稍长过程,但精明的企业可以将进口单据转让贴现,加快资金周转。
这类操作虽然进口了商品,却无需购汇付汇,这是近期央行结售汇顺差较高的原因之一。
第三种是介于第一与第二之间的一种混合操作。即开证公司在海外获得资金后的回流采取一半是进口商品、一半是货币的形式,该类运作较为隐蔽,易于躲过监管,故诸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好为之。
以上方法殊途同归。以内地信用向海外融资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外汇占款剧增,基础货币大量被动投放,通胀居高不下。
央行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中国国际储备资产增加1412亿美元,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另一方面,香港政府表示,港元贷款由2010年初以来一直高速增长,并高于港元存款的增长速度,本地银行的港元贷存比率由2010年初的71%,上升至今年3月的82%,已逼近金融危机爆发前夕的水平。
潜在风险
假如人民币能如预期升值,则质押给内地银行开出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按期以低于借款期的汇率购买外币汇出,归还海外银行的贷款。海外银行获取一笔贷款利息及相应的结算费用;内地银行获得一笔定期存款的使用权及相关费用;而开证企业获得稳定的利差汇差收益,甚至加上商品销售利润。上述三方皆大欢喜。
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大局而言,这种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名义下的“内保外贷”在实际结算中并未使用人民币,以至于所期望的以人民币支付进口商品推动人民币走出海外的事实并未发生。反而由于海外(贷款)资金以进口商品或其他渠道与形式大量涌入内地,加大了内地的流动性,令宏观调控更加艰难。最近央行和银监会公布的两个数据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到2011年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75.73万亿元,同比增长15.3%;二是到2011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合计本外币资产总额突破100万亿元,达10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美联储宣布加息,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人民币贬值,则会产生资金流动逆转,套利的国内企业谋利落空而放弃在内地质押给银行的人民币资金,而将海外借贷来的外币据为己有,一走了之。这样的结果是,企业拿到的是升值了的外币,至少不受损;而内地银行将人民币承兑付出后也没受损失,但海外银行拿在手中的就是一笔贬值的人民币,潜在风险于是爆发。
目前,尽管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依旧,零利率水平未变,但部分香港银行已开始对贷款加息,如富邦、信银国际、建行亚洲及永隆等一批中小银行。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于5月18日在金管局网站撰文指出:虽然美国收紧货币政策的周期尚未展开,而香港银行体系总结余庞大,同业拆息仍会维持偏弱,但由于来自不同环节,包括内地相关企业的贷款需求强劲,银行贷存利率很可能继续面对上调压力。他特别向那些热衷于向内地在港的关联企业放贷的香港本土银行提示了相关风险。
此类海外银行在上述套利环节中有如击鼓传球中的最后一棒,不得已被动参与其中绝非长久之计。毕竟,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当预料到手中货币有贬值风险时,金融市场上对该类弱势货币的抛售就开始了,资金流动逆转,大批银行将于同业市场上抛售,多米诺骨牌效应尽显。
监管缺失
目前,中国金融管理体制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国内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而依法行使对金融机构监督权的。可是,人民币是本币而非外币,这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失去了管理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强项,毕竟过去海外机构能接受的担保标的货币肯定是美元等国际自由兑换货币,于是该项业务很自然地划入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行政管理的范畴。可如今人民币国际化异军突起,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如火如荼,但是相应管理法规却没有跟上,目前央行对该项业务的态度是既不要求各商业银行上报数据,更没有发放指标加以限制,而是采取一种默认的、放任自流的政策,导致管理缺失(见表)。
逆转之忧
除了内部监管缺失,还要关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国际游资涌向新兴市场的趋势可能发生逆转。
“或然负债”虽说是当前一种暂时无法确定的债务,但变为现实债务的条件一旦成熟,则具有很大杀伤力。
以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为例,1997年10月,韩国官方外汇储备为310亿美元,但韩国的商业银行却被查出有600亿美元的短期(或然)外债被刻意隐瞒了。消息扩散,随即诱发资本外逃、韩元贬值风潮。仅一个月,韩元兑美元的汇率就跌破1000∶1,两个月后再破2000∶1,形成大批企业倒闭、整个国民经济遭受重创的严重局面。
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假如美国经济复苏强劲,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后提高基准利率,美元一改数年来的颓势转而强劲攀升,人民币由升值预期转向贬值预期,此刻就会发生国际游资退出中国、趋利的国内中小企业临阵倒戈大幅抛售人民币而转持美元、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大逆转的环境。
据《华尔街日报》最新报道,在大多数投资者押注人民币升值习以为常之际,有些对冲基金却对中国越来越不放心,他们认为人民币势必走软。例如纽约一位管理着数亿美元资产的基金经理最近解除了看涨人民币的头寸,转而买进看跌期权。他认为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经济硬着陆的风险正在加大。
对于“内保外贷”的现象,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内地银行依据事先约定在贷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将人民币划到海外银行。表面上,内地企业通过海外关联企业获得了一笔处于升值中的强势外币,内地银行向海外银行划付的是一笔大力推动要“走出去”的人民币,看似双赢。
然而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任何一种货币的国际化,是该国硬实力与软实力的综合表现。一种货币能否实现国际化地位,依据的是该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信用和便利,而不可能是某种套利机制引发的短期流动。
况且,任何银行对外币的持有量都有一个事先划定的限额。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的今天,隔夜持仓量都被严格控制。再加上人民币贬值预期,在中国实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的条件下,被动持有内地银行履约偿付人民币的外资银行必然大量抛售人民币,在香港市场上,这些人民币的接盘者表面上是中国银行(香港),实际最后的接盘者还是人民币发行方――中国央行。这就给央行带来了风险。
套利交易是10多年前酿成亚洲金融危机的主因之一。当年日本央行为抵御国内通缩,奉行低利率政策,给了国际炒家们借入日元到东南亚套利的机会;而今这样的跨境套利则发生在美元和人民币上。美联储一而再、再而三的量化宽松政策开闸放水、资金泛滥,联邦基准利率降至历史新低。反其道而行之的中国央行为打击国内通胀,自2010年10月以来4次加息,不断地加大了境内外本、外币的存贷款利差,吸引各种热钱借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进入内地套利。可以单从货币供应对通胀的影响来看,中国央行加息有着一定的副作用,要尽量少用。
一般而言,央行加息能达到抑制国内通胀的目的,但在许多套利资金假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之道,谋利率汇率升值之利的情况下,央行加息反而引起热钱流入,继而增加了国内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从而推动物价上涨。这就是特定条件下的加息悖论。中国央行从第一次加息至今已经过去了8个多月,中国的CPI不仅没有回落,反而与利率同步攀升。其中固然有其他原因,但套利的作用也不可小视。
如同自然界的江河湖海水流的变化引发旱涝灾害一样,各种金融危机的发生也是由于逐利资金的无序流动所引发。
论文摘要: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我国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包括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在当前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提高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两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积极性高涨。然而,境外投资是一种国际战略行为,除了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对法律制度(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风险规避能力外,还需要政府给予相对完备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证投资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运行。本文拟分析我国境外投资的相关界定及立法体系现状,并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是两个相关联的概念。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而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无论是新设还是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企业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享有收益,使投资取得更大的回报。从现实来看,谁实际控制了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种收益。除了新设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业的控制权,一般需要通过控股权取得,而控股权是由收购股权实现的,因此作为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购与兼并(即境外并购)便成为了眼下多数企业境外投资热衷的模式。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
为支持企业境外并购,我国政府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类别。
(一)产业和贸易政策
在产业和贸易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前期报告、项目审核到撤销境外投资,为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务部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了保留商务部对少数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大大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收购项目和境外竞标项目。
(二)政府服务政策
在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商务部等有关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设和完善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开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实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并成立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中心,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权威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指导。
此外,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别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和(三),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网对外正式161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指南》既介绍了所在国(地区)与投资合作有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官方统计数据和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又指出了我国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企业以必要提示和建议。
(三)金融支持
从金融支持来看,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双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后,相关部门陆续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2008年12月,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汇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范。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了《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不断放松外汇管制,简化外汇管理审批流程。
2005年8月,国家外汇局《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次年6月,外汇局不再对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且允许境内投资者先行汇出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2009年7月,国家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进一步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五)税收政策
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规范相互协商程序,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解决税务纠纷,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服务,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
(六)特殊类别专项立法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海外投资,相关部门出台了单项法规予以规范,包括《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而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简要列出了我国现有的规范企业境外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中,数量还比较有限,有一些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需要将境外投资领域某些带有根本性质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统一完整的《境外投资促进法》、《境外投资责任法》、《境外投资规划法》(包括产业政策、投资主体、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规划)、《境外投资保险法》等等,改变境外投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的现状。
第二,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强调商务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专业监管部门的分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积极促进、大力服务、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与共享,相互配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效率,使企业的各类境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指导,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气和重要矿产资源等领域、先进制造业领域、对外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导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为提高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制定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以便使境外投资的企业能够尽快地享受税法规定的间接抵免优惠。此外,应充分发挥和其他国家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应通过外交等手段与合同国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所得税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充分考虑其对外投资的特点,改进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开展。
第五,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并放宽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第二,政府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赋予适合条件的并购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第三,积极推进投资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组成大型跨国企业;第四,进一步构建适合投资业务的合理开放的融资环境,鼓励投资公司通过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予企业境外投资以必要的融资支持;第五,明确重点项目,给出定量标准,在给予重点项目以信贷支持的同时,也照顾到非重点项目的海外拓展。
总之,为了给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需要尽快建立起企业境外投资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可喜的是,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以更积极的姿态加快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的步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政府对境外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之路将会越来越广阔,脚步也会越来越稳健!
参考文献
[1]陈业宏,申进忠.论东道国对外资并购的管制制度及母国的法律对策——以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海外并购为例[J].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6).
[2]沈四宝,伏军.构建我国境外投资促进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6,(4).
[3]董箫,吴向荣.试论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J].河北法学,2007,(10).
(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活动贯穿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本文探讨了企业资金活动控制的目标、原则和具体对策,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 :资金;活动;内部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063-02
一、企业内控与资金活动控制的概述
企业内部控制是以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建立过程控制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过程的管理。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被形容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血液,资金活动贯穿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资金管理被视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它是针对企业资金筹集、投放、营运等活动的业务流程,关注主要风险类型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部门的相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资金筹集、投放、使用、保管、登记建立决策、授权、批准、审核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活动要有归口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职责的要求,设计各类业务流程,经授权部门和人员批准后,企业人员参与执行;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资金活动,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二、资金活动控制的目标
1、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完整通过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资金及时完整人账,预防私设小金库等侵占企业收入以及企业资金被挪用、诈骗、贪污等违法行为。
2、防止资金链断裂。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加强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资金管理,防止由于预付款、存货、应收账款资金占用过高而造成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3、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结合年度经营计划与预算安排,准确计算筹资额,制定筹资方案,以较低的筹资成本,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较低的筹资风险决定筹资活动,
三、资金活动控制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筹资、投资还是运营资金活动,必须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提高资金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资金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企业明确资金活动部门岗位职责,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为基础,首先企业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营层的权力,同时应以书面制度文件形式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筹资、投资、运营使用各环节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2、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制度办理资金各类业务,可将审批的事项按金额大小和业务类型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3、贯彻内部牵制原则: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内部牵制原则体现在机构设置控制和业务职责分离控制,具体分为:业务执行与授权审批分离、业务授权与会计记录分离、业务执行与财务管理分离、会计记录与财务保管分离、业务经办与审计监督分离。
4、加强事后监督检查,跟踪资金活动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发现资金内控薄弱点、及时修正。
四、筹资活动的内控管理
1、提出筹资方案,要求内容完整,计划周密,测算准确。财务部门上一年末根据战略和经营计划,预算及现金情况,计算下年资金总需求量,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生产经营周转现金需求量,结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净现金流人量和现金存量之后,提出筹资方案,包括筹资金额、筹资方式、资金使用用途、利率、期限、实施步骤等内容,并且应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
2、筹资方案论证、审批与决策,要求专业论证、联签或集体决策。筹资论证过程中应由高层或专业人士对该方案是否符合战略发展,考量筹资用量规模与企业规模相匹配,对风险全面评估:一是资金成本与收益的合理比例关系;二是筹资形式,若采用股权融资无本息支付压力,但存在控制权风险;债权融资存在还本付息压力,应防止资金链断裂;所谓高效使用资金。筹集资金的使用顺序应为自有资金——无息债务资金——低息债务资金。三是筹资可行性分析兼顾到国家金融政策,贷款银行的规模、政策以及风险偏好,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审批和决策是在论证之后,企业内部按照分级授权审批原则,履行报批程序,按照章程最终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过程应严格贯彻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执行。
3、筹资方案的执行,要求及时办理,履行合同方案。筹资方案通过审批后,财务部门按相关程序,分类按时间阶段办理,与银行明确贷款时间、金额、期限、担保、利息支付、还款等要约,与金融机构洽谈沟通,签订合同,做好资金规划,保证资金到位,正确使用,到期还本付息。
4、筹资活动的监督,评价以及责任追究。筹资行为也要采取回头看的方法,加强检查和监督,审查筹资活动是否按照筹资计划确定的时间筹资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按方案执行,有无改变筹资方式,筹资金额,变更使用用途,到期未归还本息,多贷少贷现象,对违规违法现象要追究其责任。
五、资金使用环节的内控管理
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资金使用内部控制:
l、不相容职责分离。对资金使用经办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付款执行、印章票据保管、审计检查等职责进行分离 2、完善审批流程,加强授权审批控制。按不同的财务类型和特点,建立书面的审批权限表并明确审批程序,设计规范的流程管理。以差旅费报销为例,流程设计为:经办人-部门管理-分管领导-财务审核-财务管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各环节人员按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最终完成差旅费报销这一经济事项。
3、运营资金的使用包括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以及办理支付等环节
①支付申请: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审批办理支付业务申请要按规定提交依据资料,如支付货款要以合同为依据办理付款申请;会议费报销应提交会议通知及会议清单等资料。
(2)支付审批:根据重要性原则,可将审批的事项按金额大小和业务类型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应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如金额超过规定权限,或特殊业务事项(投资活动)。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
③支付复核:检查自制和外来凭证的真实合法合规,通过统一的收、付款表单,规范表单的填写,要求数字准确、字迹清晰,附件完整,同时复核检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4)办理支付: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财务制度办理支付,对于已付款的表单,加盖“付讫”印章,防止重复支付。对于超越权限和规定的支付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财务人员办理完毕及时登记入账。
4、预算控制。企业应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建立预算调节机制。预算内资金审批简化,超过预算额度的业务活动需特别审批,加强预算管理,所有预算对应到责任人员,并对预算进行监控。
5、事后控制和分析。每月将汇总分析、报告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费用报销、资金使用的沟通机制,从而对于超预算或者未经授权批准后及时发现。
六、投资活动的内控管理
1、拟定投资方案,进行科学分析。根椐企业发展战略,注重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关注是否符合战略方向;是否有可靠资金来源,投资额度不应超过企业资金实力,投资现金流量要与筹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能否有稳定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是否可控,最终确定投资项目。
2、投资方案的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审批投资方案,分级审批、集体决策、决策者应与方案制定者适当分离,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3、投资计划的编制与批准。投资方案通过批准后,要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落实项目投资数量,投资具体内容、进度,完成时间标准,签订合同文本等。
4、投资的实施。投资项目周期较长,企业需要专人或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准确做好投资项目的会计记录与处理,定期组织效益分析,关注财务状况,经营现金流量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5、投资项目的到期处置。对于到期项目处置也要经过相关审批,企业应对投资收回、转让、撤销等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重视投资本金的收回,转让价格的公允是要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
论文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 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 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 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 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 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 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 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 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 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 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 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 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 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 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一)国内状况
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 止,用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 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金。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设置绝当制 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绝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 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二)国外状况
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规定是:典当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之所以 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 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同时我国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
(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本文通过对安徽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进行分析,解决案例中的争议问题。最终对绝当后息、费条款的适用规则;绝当后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和数额的确定做具体的论述继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构造
本文拟采用四段式来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徽省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第二部分对绝当与利息条款加以论述。第三部分对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加以论述。第四部分对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加以论述。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序言
一、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二被告(程正刚、吴爱英,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其中第二 条抵押房地产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拥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路地号为3-4-64泾国用(2008)第1512号权证编号为房地权泾川2008字第 013187号、建筑面积为120.9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为225730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1.1%;借款期限 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5 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拍卖、变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 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合同约定可以重复计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载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泾 县支行乐荣贵的账户。借款人:程正刚、吴爱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将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18280元扣除后将余款207450元划入被告指定的 账户。同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取得当金后,未按合同续当,也未赎当,仅将利息及综合费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 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到借款还清为止)。(2)或依法判被告变卖抵押 房产归还上诉借款。(3)被告承担违约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当款;(2)《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超过6个月没有赎当或续当的,为绝当。被告应及时处理当物,不再收取综合费用。(3)认为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如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法院应对违约金调低至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补偿原告的损失。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未偿还当金的,除应偿还外,还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无需支付综合费用。对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予以衡量,本案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息的30%计算支付为宜。
(二)争议点
1.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综合费用
3.绝当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二、绝当与利息条款
(一)绝当后利息是否应该继续收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
2.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二)绝当利息收取的标准
1.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笔者的观点
(三)结合本案分析
三、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
(一)综合费用的界定
(二)绝当后不应继续收取综合费用的理由
1.从《典当管理办法》分析
2.从典当管理部门的复函精神分析
3.从绝当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结
四、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
(一)违约金条款的类型
(二)未偿还当金违约条款效力的认定
1.认为无效的理由
2.笔者的观点
(三)绝当后违约金收取标准
(四)结合本案分析
结语
【三】论文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综合费用及利息是《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由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费用。用以平衡在典当期限内,典当行为当户提供当款、保管当物的对价。但是典当期限届满或 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是否应继续承担这些费用以及如何承担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于当户到期未赎当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是理 论和实践中都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主要参阅了大量与典当中的绝当问题相关的国内着作,学术期刊和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并进行一系列系统研究,已具备了相当充 实的资料论据。
本文的论据主要是我国现行典当立法立法:《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理论依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胡宗仁.典当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杨铁军.典当法学[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
3.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4.刘润仙.典当法律理论与务实[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5.吴中宝﹒巧用典当行资金周转与淘宝[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6.方印﹒典当法律分析与制度研究[M]﹒贵州: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
7.王利明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8.曲彦斌.中国典当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
9.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0.曲彦斌.中国典当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
11.李沙.走进典当行--独特快捷的融资方式[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
12.李沙.简明典当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
13.李沙.现代典当通论[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
14.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5.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6.李沙.典当基础知识[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
17.李沙,冯树德.中外典当概览[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18.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王福明.房地产典当理论与实务操作[M].北京:学林出版社,1993. 2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论文类:
1.张海棠,杨路,王国军,沙洵.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3(6):60-65.
2.李媚.流质契约解禁之反思-以罗马法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13(5):113-123.
3.赵静.绝当后当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J].人民司法2012(03):108-110.
4.雷新勇.论绝当后息费的计算[J].法律适用,2011(10):47-52.
5.茹作勋,肖新明.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律适用,2011(10):98-100.
6.汪琼枝,高圣平.典当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J].武汉金融,2010(6):36-39.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583.
8.季秀平.论流质契约的解禁[J].河北法学,2005(4):23-26.
9.马静.典当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12.
10.杨柳.我国典当融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一典当行的内部风险为视角[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11.程璐琳.中国典当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12.李提称.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贵州大学,2005.
13.姚晓菁.典当法律属性及规则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5.
14.庞涛.典当行绝当后不应收取综合费用[N].检察日报,2013-02-25(006).
15.郑和南.绝当后,该不该收综合费[N].检察日报,2012-09-24(005).
16.光明.绝当房屋能否由典当行单方处理[N].中国商报,2012-04-19(A04 版).
17.王春敏.在典当行绝当的房屋能否由典当行直接处分并申请登记[N].中国房地产,2012-03(综合版).
18.刘礼福.绝当物拍卖不少漏洞待完善[N].中国商报,2011-11-24(A02版).
19.王菁菁.《典当行管理条例》遇到波折[N].中国商报,2011-09-01(A01版).
[关键词] 物流 会计核算 实验流程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十一五”是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的时期,我国首次在经济社会五年规划中确立了物流企业的产业地位,其发展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物流业在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巨大需求拉动下,规模扩张加快。2009年,国务院出台《物流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政府规划、政策引导及市场化推进的作用下,我国物流业亟待实现从分散、自发向规模有序发展的转变,物流业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服务产业,加快物流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急需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业务流程设计。
一、物流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
物流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指物流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同其他企业会计一样,物流企业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因此,物流会计所要反映和核算的只是能用货币表现的那部分经济活动内容,物流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复合产业,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资流通活动,上述活动中所有物资都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所以物流企业的会计核算对象实质就是上述各环节。
物流企业的一切活动最终体现为经济活动,按照现代经济管理的理论,所有经济活动必须进行经济核算、成本计算、费用控制和经济效益业绩考核。这些工
作都需要由物流企业会计工作来完成,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整个物流活动的全过程。由于企业的物流活动包括多个环节,决定了物流企业会计核算分为如下环节:
1.运输环节的核算
运输是指用特定的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个地点向另一个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它是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以改变物的空间位置为目的对物进行的空间位移。通过这种位移创造商品的空间效益,实现其使用价值,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运输是物流的中心环节之一,也是现代物流活动最重要的一个功能。
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先行,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物流企业的主体,在现行物流企业中占有主体地位,运输总成本占物流总成本的35%~50%,占商品价格的4%~10%。对运输环节的核算包括运输收人的确认和计量;运输费用的计算和确定;运输成本的汇集、分配和结转;运输营运收入应交税金的结算和交纳,以及运输利润的计算。
2.储存环节的核算
储存是指保护、管理、储藏物品的物流活动。储存是包含库存和储备在内的一种广泛的经济现象,也是一切社会形态都存在的经济现象。在任何社会形态中,对于不论什么原因形成停滞的物资,也不论是什么种类的物资,在没有生产加工、消费、运输等活动之前,或在这些活动结束之后,总是要存放起来。与运输概念相对应,储存是以改变物的时间状态为目的的活动,从克服产需之间的时间差异而获得更好的效用和效益。
储存是物流活动的另一重要环节,它具有物资保护、调节供需、调配运能、实现配送、节约物资等功能。对储存环节的会计核算包括储存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储存成本和费用的汇集和结转;储存物资损耗的处理与分摊,以及储存业务利润的计算。
3.装卸搬运环节的核算
装卸是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装入运输设备或卸下的活动。搬运是指在同一场所,对物品进行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在实际操作中,装卸和搬运是密不可分的,两者是在一起发生的。在物流过程中,装卸活动是不断出现和反复进行的,它出现的频率高于其他各项物流活动,每次装卸活动都要花费很长时间,所以往往成为决定物流速度的关键。装卸活动所消耗的人力也很多,所以装卸费用在物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也较高。以我国为例,铁路运输的始发和到达的装卸作业费大致占运费的20% 左右,船运在40% 左右。因此,装卸是个重要的环节,装卸搬运虽是一种附属性、伴生性的活动,但它对整个物流活动具有支持性和保障性的作用。
4.包装环节的核算
包装是指为了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包装处于生产过程的末尾和物流过程的开始,既是生产的终点,又是物流活动的起点。在物流过程中,包装具有保护商品、跟踪流转、便利运输、提高效率、促销商品的功能。包装环节的会计核算主要是对包装环节中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费用、设计技术费用等进行计算、归集和分配。
5.流通加工环节的核算
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切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拴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加工是流通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在物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流动的过程中,为了促进销售、维护产品质量和提高物流效率,对物品进行的加工,使物品发生物理、化学或形状的变化。
流通加工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加工形式,在商品流转过程中进行简单的、必要的加工能够有效地完善流通,也是现代物流中的重要利润来源。流通加工环节的会计核算,既要确认和记录流通加工中的业务收入,又要归集、计算和结转加工成本;计算和缴纳相关税金;最终核算出加工环节的营业利润。
6.配送环节的核算
配送是指物流企业按照用户订单或配送协议进行配货,通过科学统筹规划,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路线与运输方式,在用户指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要求的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的一种方式。配送是物流中一种特殊的、综合的活动形式,是商流与物流的紧密结合。
从物流来讲,配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物流功能要素,是物流的一个缩影或在某小范围中物流全部活动的体现。一般的配送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完成货物送达。特殊的配送则还以加工活动为支撑,包括的方面更广泛。
配送环节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配送营业收入的核算;配送过程中运输费用、分拣费用、配装费用、加工费用的归集、分配和结转;配送环节营业利润的核算。
二、物流企业的财务活动
物流企业的财务活动,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是以现金收支为主的活动,物流企业开展物流活动,一方面表现为资产的不断购进和售出,另一方面表现为资金的投入与收回。具体表现为:物流企业的投资活动、资金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分配活动。
物流企业的投资活动是物流企业根据项目资金需要投入资金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如购买其他企业股票、债券等)及内部使用资金,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物流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考虑投资规模,确保获得最佳投资效益,同时还需通过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的选择来确定合理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
物流企业的资金经营活动是物流企业在日常物流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资金收付行为。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垫付的资金,及因日常经营而引起的资金运动。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资金周转速度越快,资金利用效率就越高,物流企业就可提供更多的物流活动从而取得更多的收入和利润。
物流企业的筹资活动是物流企业为满足企业投资和资金营运的需要,筹集资金的行为,在筹集资金的活动中,要确定筹资规模,同时通过对筹资渠道、筹资方式的选择,合理确定筹资结构,降低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是:物流企业权益资金及物流企业债务资金。
物流企业财务成果的分配是物流企业通过投资和资金的运营活动取得相应收入,实现资金的增值,物流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补偿成本、缴纳税金后,对剩余收益进行分配。
物流企业的财务目标与所有企业一样,依次为生存、发展、获利。
三、实验流程岗位设计
根据上述物流企业的会计核算对象及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实验流程分为岗位设计及实训。
(一) 财务机构设置
(二)岗位职责
1.财务经理
负责建立一个反应灵敏、分工明确、监控严密、规范高效的内部财务监控保障系统,以规避经营风险、防范资产流失,同时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的过程,提出适应本企业发展的财务理念,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协助企业经营者一起进行决策,并对执行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具体:
(1)协助企业经营者拟定年度预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等。(2)负责组织编制财务、会计和审计计划,协调各项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组织并监控日常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活动。组织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核企业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并上报董事会。(3)参与拟定企业资金使用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对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
财务经理要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活动的健康进行,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财经法规、法律的行为,对企业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2.会计主管
(1)全面负责财务的日常核算工作;(2)对会计凭证进行日常的审核、保证会计明细账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对企业的业务进行项目核算与统计工作;(4)发现并了解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财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5)负责对本部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公司业务往来账、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信息明确、准确、完整。(6)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与账簿进行统一规划;(7)对分公司、办事处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核与指导。
3.结算中心主任(财务主管)
(1)审核监督应收、应付会计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物流信息系统中应付、应收账款的把关,对应付账款的控制,以及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督促。(2)负责拟定、修改、完善公司财务分析、财务预算等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3)负责组织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和财务收益分析;(4)负责组织进行公司财务分析,为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财务制度,指导子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工作,对财务分析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并将有关结论和意见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6)负责维持与投资者、信贷者、信用评估机构等的关系;(7)负责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分析;(8)对投资者、客户进行信用分析。
4.成本会计
(1)全面负责公司财务账的核算工作,包括成本、管理费用等的核算与转账工作;(2)为各种决策提供成本资料;(3)准确及时的提供公司月、季度、年度的对外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与申报工作;(4)协助会计主管完成财务账簿的审核工作;(5)全面负责公司税务工作,包括发票的开具、领用与购买、税款的缴纳与统计;(6)及时了解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信息。
5.应付会计
(1)负责与承运商的日常运费的核对与结算工作;(2)对各项目的运输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3)定期报送应付未付报表,并对应付账款进行分析;(4)解决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5)每月与承运商、分公司、办事处进行应付账款的核算;(6)监督运输成本的变化。
6.应收会计
(1)负责系统中收入的录入工作;(2)定期、不定期的与业务员、各分公司、办事处进行应收账款的核对工作;(3)及时催要应收账款,保证公司资金的正常周转;(4)定期报送应收而未收账款报表,并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5)监督收入的变化,对于工作中不合理的情况及时发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7.出纳员
(1)负责公司日常的报销与汇款工作;(2)进行现金及银行汇款会计凭证的录入;(3)每月按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4)保证库存资金的准确与安全。
8.项目核算会计
(1)负责向公司相关领导上报月、季、年的公司内部项目核算报表(2)根据项目核算的结果,对公司运作的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
9.驻外调度员
(1)保障分支机构的资金安全性;(2)按客户发货量制作物流台账、核对相关凭证,为下一步会计核算做好基础工作。
(三)岗位实训
1. 实训一出纳岗位实训
目标:了解出纳岗位的职责;完成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现金收付款业务相关单据的填制正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正确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确现金的使用及报销的操作流程。
要求:认知各种银行结算原始凭证;能准确填写支票、借据、差旅费报销单等原始凭证;能正确编制与收付款业务有关的记账凭证;完成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准备:阅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分配空白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实训二资金核算会计岗位实训
目标:正确填写接受货币资金的记账业务;正确填写接受实物资产投资业务的记账凭证;能够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能够办理长短期借款并会计算借款费用。
要求:熟悉关于投资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资本金足额到位的时间要求;认知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原始凭证;熟悉银行借款业务的程序。
准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分配空白记账凭证、空白收款收据、利息计算表。
实训三运输、仓储、装卸、包装业务会计岗位实训
注:此岗位应包括应付会计、应收会计及成本会计(其中包括运输、装卸、仓储、包装等成本)三个明细账岗位。
目标:正确填写与运费、仓储、装卸、包装等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正确计算各项目的成本并填制相关凭证;正确计算并填制应付而未付及应收而未收的分析表并能对应付、应收账款进行分析。
要求:熟悉相关法规;认知运输等业务过程中的各种原始凭证;掌握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分析表的编制法。
准备:阅读《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分配空白记账凭证。
实训四固定资产会计岗位实训
目标:根据购进的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完成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的填制;完成固定资产增加、处置、计提折旧业务的记账凭证填制。
要求:认知外购、自制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准备:阅读《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配空白记账凭证、空白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实训五职工薪酬会计岗位实训
目标:了解职工薪酬的内容;完成计时工资计算明细表、计件工资计算明细表、工资结算单的填制;完成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完成各种代扣业务的核算。
要求:认知职工薪酬计算分配及发放过程中涉及的原始凭证;掌握职工工资计算、发放程序;编制职工薪酬分配和发放的记账凭证。
准备:阅读《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分配空白的记账凭证、空白工资结算单。
实训六财务成果会计岗位实训
目标:完成实现营业收入记账凭证的编制;完成与利润有关的业务处理;结转损益类账户余额,并计算利润总额。
要求:根据原始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营业收入;正确计算企业利润总额。
准备:阅读《企业会计准则》;分配空白的记账凭证、空白的银行进账单。
实训七总账报表会计岗位实训
目标:完成科目汇总表的编制(或直接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准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分配空白活页式明细账、空白订本式总分类账、空白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实训八纳税申报工作流程
目标:准备纳税申报的材料;填制纳税申报所需的各种表格和原始单据;完成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
要求:根据要求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学会填写相关表格;准确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正确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参考文献]
[1]陈文玲,崔巍.“十二五”时期中国现代物流产业的深层挑战与发展路径[J].江海学刊,2011(2):66-72.
编者按:基于云南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是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重要交通枢纽,又是外资银行拓展和盘活全球金融网络的重要节点;同时云南还是众多区域经济合作圈的交汇点,伴随相关国家的一系列战略规划的启动,加上国家支持云南发展的各项政策出台,外资银行纷纷入滇布局,“相中”七彩云南广阔的发展远景。
外资银行落户云南提档加速
早在1993年,作为最早进驻昆明的外资银行,泰国泰京银行在昆明设立办事处,1996年升级成分行。而直到2011年之前,落户昆明的外资银行机构仅有泰国泰京银行、泰国开泰银行和恒生银行3家。从2011年起,外资银行进驻昆明的脚步明显加快。2011年8月,汇丰银行昆明分行开业;2012年12月,东亚银行昆明分行开业。目前渣打银行和马来亚银行的进驻,无疑为昆明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从“西部12个省区外资银行一览表”中可以看出,我国西部12个省区外资银行数量有限,且集中分布在四川、重庆、陕西和云南四个省市,内蒙古、新疆、贵州和宁夏四省区仅各有一家外资银行,甘肃、青海、西藏等省区至今没有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少导致西部利用外资规模小,外资对西部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有限。
四川、重庆两地外资银行最多,均为16家,远远高于西部其他省区,成为外资银行竞争最活跃、最激烈的地方,当然也是外资银行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最多的地方。云南省拥有的外资银行数量在中国西部12个省区市中位列第三,仅次于重庆和四川。相比而言,云南省是我国西部省区中越来越受外资银行青睐的地区。
外资银行纷纷来云南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是因为几个方面的促进:一方面,是云南省委、省政府对金融的高度重视,最近几年都把引进金融机构引进到云南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工作,通过金融机构的招商,引机构、引人才、引资金来支持云南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云南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特别是桥头堡战略的实施,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今后的发展速度会更好更快,包括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保税区的建设等,都会推动云南今后经济的发展。
此外,云南的经济环境、招商引资环境以及其他环境都营造得越来越好,也使得外资银行机构进入昆明的愿望越来越迫切。据悉,新加坡星展银行、大华银行以及花旗银行等外资银行在云南昆明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也在洽谈之中。
截至2014年末,云南省辖内共有外资银行机构7家,从业人员总数122人。其中营业性机构6家,分别是: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试营业);代表处1家,为泰国开泰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原名泰国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
从机构性质看,既有外国银行分行或代表处,又有外商独资法人银行分支机构;从机构特点上看,既有来自东南亚地区战略发展特点鲜明的银行机构,又有来自欧美及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营发展领先的银行机构;从机构业务种类上看,既有主要为母国与云南省经贸往来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又有专注于为本地客户提供优质个性化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从业务规模上看,截至2014年末,云南6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各项业务较年初有较快增长,资产51.74亿元,较年初增长13.27%,负债43.47亿元,较年初增长6.72%,;各项贷款36.57亿元,较年初增长6.50%,各项存款总额为27.98亿元,较年初增长26.76%。2014年末,在滇外资银行共实现利润2939.31万元。
东亚中国昆明分行:一进一出布局云南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下称昆明分行)于2012年6月12日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开业批复,并于2012年12月3日正式在昆明开业,成为东亚中国在内地的第24家分行。
东亚中国一直以来都将开设昆明分行作为分支机构拓展步伐中重要的一环。昆明分行的成立,一方面体现了东亚中国对《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等政策的积极响应,另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东亚中国在全国的网络布局,为中国西部地区客户提供全面和专业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昆明分行是东亚中国在云南省设立的第一家分行,昆明是云南省的省会,随着云南省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有利于构建中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陆路国际大通道;有利于提升中国沿边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因此,在云南省设立分行,其发展空间将极为广阔,对东亚中国加强在西部的金融服务能力极具意义。昆明分行的设立,期望可以为昆明市乃至云南省经济注入新的动力。
据昆明分行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东亚中国虽然为内地注册外资法人银行,但母行东亚银行是一家来自香港的银行,也就是中国人自己的银行,能够更好地融入本地文化,理解本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金融服务与金融需求有效对接。此外,东亚银行植根在亚洲乃至世界上均具有一定地位的金融中心的香港,经过9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香港最大的独立本地银行,在这期间,东亚银行建立了国际化的服务标准,并为客户提供全球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使客户能够与其全球贸易伙伴之间实现无缝对接。云南省作为中国沿边开放的试验区和西部地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先行区,在对外经贸合作、对外文化交流、通关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化了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加强与东南亚、南亚合作联系。昆明分行正好借此契机成立,该行将利用母行香港及海外的网点优势,发挥桥梁作用,在积极为本地企业提供银行及金融服务的同时,将优秀的本地企业推荐到海外,也可以借助香港这一国际化金融中心,将国际的资本引进来,通过一进一出,让云南品牌走出国门,让国际资本参与云南的建设与发展,为云南的发展作出贡献。
据介绍,入驻云南三年来,昆明分行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筹建阶段。东亚中国自2011年12月获得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筹建批准,就成立了筹建组,进入了紧张的筹建工作。2012年6月获得开业批准并取得金融许可证,圆满完成预期筹建工作并于当年6月28日昆明分行进入试运行。第二阶段:试运营阶段。昆明分行自2012年6月28日至12月3日试运行。期间,昆明分行开始客户及市场拓展,拓展了一批优质的公司客户,各项业务逐渐步入正轨,存贷款业务发展顺利。昆明分行于当年10月份实现当月盈利,12月末实现累计全年盈利,是全国各分行中实现盈利最早的一家分行,成功地完成预定目标。第三阶段:开业至今,昆明分行处于新分行发展阶段。分行始终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及监管机构各项要求,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不断提升市场开拓能力、合规经营,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强化专业管理,狠抓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地发挥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服务和支持作用,业绩一直平稳增长,各项业务增长势头良好。参与排名的公司业务一直在总行名列前茅。2013年和2014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形势,各项业务平稳增长,连续两年超额完成总行下达利润计划,各项指标均达到阶段性预期目标,并保持了零不良贷款和零案件发生的良好风险控制成果。
昆明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15年昆明分行将在各级政府及监管机构的指导支持下,继续坚持严控风险,合规经营,稳中求进。一是加大力度推动对公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抓住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契机,深入挖掘客户,服务地方,有效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加强公私联动,作为在云南地区唯一一家有个人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持续提升服务品质,展现外资银行优质服务风貌。三是持续加强内控及风险管理,合规稳健经营促发展。四是充分发扬外资银行服务特色和在跨境业务方面的产品创新和服务特色,为其“走出去或引进来”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加强对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信贷扶持和结算支持,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丰富结算方式,脚踏实地地为支持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泰京银行昆明分行:立足昆明强基础 抢抓机遇谋发展
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下称昆明分行)是由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设立的。该行设立以来,一直以成为支持云南省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之一为目标,锐意改革创新,夯实基础管理,推动了各项业务实现新突破。
云南和昆明的未来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据昆明分行工作人员介绍:“进入中国市场是泰京银行的一项战略举措,目标是与全球最具前景的经济体共同发展,我们非常看好云南和昆明的未来发展前景。”
伴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泰两国的贸易额也在不断增长。据悉,中国已成为泰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为泰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中国是泰京很重要的战略性市场。“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开放,昆明尤其具有巨大的发展和投资潜力。”该工作人员说。
昆明处于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圈、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圈的交汇点,地理位置得天独厚。2013年末,国务院批准出台云南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推动人民币周边及区域化,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由此可见,地理位置的优越加上国家对云南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以及相关战略规划的陆续启动,必将为云南带来巨大的战略发展机遇。
泰京银行也正抢抓机遇,借助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努力发展昆明分行的各项业务,并推动中泰企业之间的结算便利化。为实现昆明分行成为支持云南省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之一的目标,泰京银行计划将该行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提供给昆明和周边地区的企业,并在产品特点、服务速度和质量上均务求贴近客户的需求。
业务经营优质高效发展
据介绍,昆明分行目前具体业务主要包括:扩大及支持分行的国际贸易业务;满足在华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的业务发展需求;开拓和发展人民币跨境贸易服务的网络;联结泰京银行于大湄公河区域的分支机构共同开拓东南亚地区的贸易发展。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昆明分行于2014年5月4日取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为该行未来发展新客户群及各项新业务奠定了基础。据悉,该行在获得银监局批复后,完成了增资验资手续,增资后营运资金达到3亿元人民币。此外,昆明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了人民币存款账户,会计部、合规部、国际业务部及资金部参加了人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培训及考试,取得为客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资格。
该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2014年,昆明分行实现营业收入15025093.47元,同比增长212%;实现净利润4490927.20元,实现扭亏为盈。据悉,2014年该行的主营业务为同业业务,美元同业业务共43笔,总金额40935万美元;人民币同业业务共14笔,总金额46490万元。零售业务为少量外币存款业务,年末存量为328万美元。国际业务跨境汇款笔数共70笔,总金额110.94万美元,结汇业务总金额为1679万美元。
积极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据昆明分行工作人员介绍,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各项人民币业务系统是该行2015年的主要工作计划。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及企业征信系统。
“虽然分行已取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但在加入支付系统以前,分行仍很难吸引客户,原因为虽与他行签订了人民币结算协议,但支付手续较多,对客户而言并不便利。所以在筹备各项系统的阶段,分行将积极开展传统美元贷款业务。另外,分行一直有客户咨询结售汇业务,但因以前没有人民币业务资格,无法为客户开立人民币账户,分行去年已提交了加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申请,目前处于外管局审批阶段。”上述工作人员说。另据了解,该行拟与农行在2015年开展同业代付业务,为客户提供间接贸易融资。目前该项业务处于总行审核合同阶段,如果总行批准,分行将积极询价,展开业务。
恒生银行昆明分行:把昆明分行作为西南重要据点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于1933年创立,是一家以香港及中国大陆为业务重点的银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在中国内地成立,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金为45亿元。 恒生银行昆明分行(下称昆明分行)是该公司在西部设立的首家分行,也是云南省第一家全面开展人民币和外币业务的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于2008年10月27日对外营业。
昆明分行开业时,恒生银行副行长刘顺铨认为,昆明是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重要节点城市,这给该市带来了发展机遇。昆明应该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落户昆明,从而带动外企投资云南,也帮助云南企业走出去,最终形成中国西部的一个金融点。
恒生银行行政总裁柯清辉也在昆明分行开业时表示,云南独特的地理优势和丰富的资源吸引了众多企业前来投资,也包括了很多香港企业。此次恒生在昆明设立分行,使该行的业务网络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扩展至西部沿边地区,将以昆明分行作为西南地区的重要据点,为云南省及周边地区营运的本地及国际企业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柯清辉称,恒生是云南省首家向境内公民提供全面人民币服务的外资银行,“我们亦会利用这一机会积极拓展个人理财业务,为该地区居民提供一流的银行理财服务,并逐步发展本土化的产品 。”
2012年3月,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长关燕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对中国的金融消费者的理解,外资银行要比内资银行花费更多的时间。面对中国日益庞大的财富管理和理财业务市场,恒生银行不想放弃,也想分得一杯羹;但与此同时,面对不确定的理财市场和中国特色的投资者理念,他们也并不想冒进。“我们有打算在中国设立私人银行,但希望等待具体的法律出来之后我们再去评估。目前看来国内的私人银行的业务与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有部分重叠。而我们一直专注于成为‘最值得信赖的财富管理服务提供者’,我们在多个城市的网点都设有优越理财专柜,配备专业团队来服务客户。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是有经验的,也有准备的。”关燕萍称。
关燕萍说:“作为香港大型的本地注册银行之一,恒生银行母行在香港拥有良好的客户基础,长于渠道推广和交叉销售。而国内市场的变化速度有时候超过外资银行的想象,作为将在中国长期投资的一家银行,恒生还想多看看、多等等。香港在整个国家金融业发展方面有一个很独特的作用,恒生银行还希望扮演一个紧密配合国家开放,尤其是人民币开放的香港银行,带动客户先行先试。”她表示,恒生银行不会猛进,银行的品牌及口碑至关重要。恒生中国的策略就是稳中求进,毕竟外资银行对市场的了解、对建立各方面关系等多方面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目前,昆明分行主要业务是向当地各类客户提供外汇及人民币服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或买卖外汇,以及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等。昆明分行公司客户包括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民营企业,行业涉及化工、橡胶、钢铁、汽车零售、制药、房地产等。
汇丰银行昆明分行:国际网络服务云南经济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下称昆明分行)于2011年8月16日正式开业,是汇丰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第24家分行。成立三年多来,在不断深入了解本地市场基础上,凭借汇丰的全球网络优势和国际金融服务专长,稳步拓展业务,为云南企业捕捉全球经济机遇、为云南引入外商投资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后,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迅速升温。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而中国企业对东盟的投资也在不断增加。云南是毗邻东盟国家最多的省份,更是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门户。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日益紧密,云南企业在双边贸易和投资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在东盟地区,汇丰的网络覆盖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及越南7个国家。通过设立昆明分行,汇丰在西南地区的服务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日益紧密,昆明分行将协助当地企业把握区域经贸互动的商机,并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应用。昆明分行行长王喜松认为,“汇丰在云南的业务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找到我们自身优势和本土需求的契合点。通过昆明分行,我们能够更好地利用汇丰的跨境资源,协助当地企业把握区域经贸互动的商机”。
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之一,汇丰在全球超过74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中国内地,汇丰同样是领先的外资银行,在56个主要城市设有173个网点。凭借全球网络联动优势以及跨境服务专长,汇丰在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人民币跨境业务方面具备相当优势,这些业务也成为汇丰中国工商金融业务拓展的重点。随着越来越多的本地企业迈开拓展海外市场的步伐,汇丰的优势也进一步凸显。“凭借汇丰的全球网络,我们能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贸易服务项目融资、收购兼并及提供咨询,到上市、投资等等,都能够通过我们在全球范围的网络和服务资源提供支持,”王喜松表示。
近年来,汇丰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服务,在欧美、亚洲、中东、非洲和拉美等20个主要海外市场设立了中国企业服务部,其中包括东盟地区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等国家。通过选派了解中资企业、会讲中文的汇丰中国的员工担任中国海外业务经理,为在当地发展业务的中资企业提供顾问服务、双边贷款、上市公司股本融资、贸易进出口业务等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同时,不断加快的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也为汇丰在云南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据了解,中国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总额由2010年的3%跃升至2013年的18%。王喜松介绍,汇丰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为客户提供从贸易结算、风险管理到融资的综合人民币解决方案。汇丰建立了覆盖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业务网络,并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取得了多项第一,包括首家在全球六大洲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国际性银行、在伦敦发行首个国际人民币债券等。此外,汇丰也是最早在7个东盟国家完成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国际银行。汇丰在跨境人民币服务方面的优势,可以帮助云南企业在利用人民币结算时节省兑换成本、控制汇率风险的同时,也可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人民币离岸市场的优势,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等方式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
王喜松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国家战略的推进,云南的对外经贸发展将迎来新的机遇。昆明分行将进一步发挥全球网络联动优势,为云南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为外资企业走进云南提供国际化的金融服务。”
渣打中国昆明分行:支持在“家门口”的投资与贸易
2014年12月15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下称昆明分行)正式开业。作为渣打中国开设的第26家分行,昆明分行进一步扩展渣打在中国西部的网络布局,也再次印证渣打中国重视增长型城市的发展战略。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首席执行总裁兼副董事长张晓蕾表示,“昆明不仅是古代南方丝绸之路上的重要枢纽,更是内地和西南地区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重要门户。随着‘一带一路’的部署实施,中国和东南亚、南亚的互联互通成为备受瞩目的经济增长点,昆明正处于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圈、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圈的交汇点,地理位置得天独厚。而上述‘三圈’都是渣打长期深耕细作的区域,我们是唯一一个在东盟十国都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银行。凭借独一无二的网络优势,对当地市场和客户的深入了解,以及跨境人民币领域的领先经验,渣打将为云南‘走出去’和‘引进来’的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支持他们在‘家门口’的投资与贸易。”
据悉,新落成的渣打中国昆明分行位于昆明市中心的东方柏丰商务中心东楼,以创新产品、快捷服务和高效运作深化当地的金融服务。该分行针对云南企业客户,并为其提供多币种全方位的综合融资及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担保业务、保理业务、大宗商品、外汇风险管理、资本市场融资以及海外并购顾问咨询及项目融资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此外,渣打中国也将为当地企业量身定制资金管理模式和方案,帮助其实现资金集约化管理,并协助其建立国内外资金管理平台。
渣打是一家领先的国际银行,在全球一些最有活力的市场上经营150多年,拥有员工超过86000名。该行为遍布亚洲、非洲和中东市场的个人和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他们进行投资、开展贸易,并实现财富增值。这些市场为集团带来90%以上的营运收入和利润。渣打的文化传承和企业价值都在其品牌承诺 “一心做好,始终如一”中得到充分体现。渣打集团有限公司除在伦敦及香港的交易所上市外,还在印度的孟买以及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
渣打银行自1858年在中国上海开设首家分行以来,在华业务经营从未间断。2007年4月,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批本地法人银行之一。这充分显示了渣打对中国市场的承诺以及在银行业的领先地位。截至目前,渣打银行在全国拥有27家分行、78家支行和1家村镇银行,营业网点达到106家,其中包括2014年3月初开业的上海自贸试验区支行。
马来亚银行昆明分行: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2014年12月1日,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下称昆明分行)在获得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12月1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顺利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以及税务的注册登记工作后,于2014年12月10日正式成立。目前,昆明分行与各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系统已联接完毕,符合对外营业条件,并自2015年1月4日起进入营业状态,预计2015年4月9月正式对外开业。
马来亚银行是马来西亚最大的银行和金融集团,同时也是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Bursa Malaysia)最大的上市公司。目前,马来亚银行在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400余家分支机构,包括全部10个东盟国家和伦敦、纽约、香港、上海和新加坡5个金融中心,全球员工总数超过4.7万人,服务客户超过2200万余人。作为一家金融控股集团,马来亚银行提供的业务范围宽广,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零售银行以及贸易融资等许多的产品和服务。值得一提的是,马来亚银行是东盟地区网络覆盖最大的银行之一。
据昆明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马来亚银行第三家分行选择落户昆明,正是基于东盟-中国合作不断加强,马来西亚不仅对华贸易居东盟国家前列,而且成为了昆明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在此背景下,昆明分行的设立,不仅加强了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金融交流合作,更将有利于推动云南与马来西亚,甚至东盟各国品牌企业相互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目前,昆明分行开展的外汇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买卖外汇;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据负责人表示,目前昆明分行主要经营以美元为主的外币公司业务,但依据最新监管政策,昆明分行已具备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将于2015年内向银监部门提交业务申请。届时,昆明分行将根据市场需求,充分发挥马来亚银行在东盟地区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为西南地区“走出去”、“引进来”的企业提供更为全面、便捷的金融服务。
云南银监局:积极支持优质外资银行入滇
据云南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外资银行对云南金融生态环境起到了良性促动的作用。第一是对经济发展贡献度不断增强。外资银行能够发挥业务优势、产品优势,找准定位、创出特色,持续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2008年以来,外资银行累计发放各项贷款逾110亿元;同时,在滇外资银行存贷比较高,2014年12月末,云南省外资银行整体存贷比为133.96%,表明在滇外资银行自省外引入资金支持本地贷款发放,实现了自身的提质增效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赢”。
第二是主动交流、推介经验。外资银行通过加入地方银行业协会和建立定期业务交流学习机制等方式,在同业中积极推介先进的管理理念与优势业务经验。第三是积极开展公众教育。外资银行利用理财投资方面的优势与经验,积极开展公众教育。如汇丰中国在外资银行中最先启动了消费者教育计划,并积极在云南进行推广。第四是承担责任,服务地方。外资银行开展了大量的公益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如东亚中国昆明分行在昆明寻甸县鸡街中心小学成立了“萤火虫乐园”,积极改善学校教学条件;恒生银行昆明分行在云南大学设立了恒生奖学金等。
外资银行入滇经营发展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有效促进云南与东南亚经贸往来。得益于云南与东南亚国家天然的地缘优势与文化纽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稳步推进,云南省与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目前在滇设有机构的外资银行中,大部分在东盟国家也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例如渣打银行在东盟10个成员国均设有机构;来自马来西亚的马来亚银行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通过境外网络联动,为中外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结算渠道,进一步促进云南与东南亚的经贸往来。二是能够积极助推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在滇外资银行可以向外资企业提供关于云南经济金融第一手的信息,并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协助外资企业与中方企业建立联系与合作关系,将外资企业“引进来”。由于外资银行混业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有丰富经验,再依托先进的投融资产品和遍及全球的网络,能够有效协助中资企业金融海外投资、并购,是中资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理想助推器。三是能够不断促进人民币跨境结算。外资银行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具有三大优势:网络优势,即大型外资银行在全世界都遍布分支机构,机构网络通达;结算优势,外资银行多在香港、新加坡等东南亚的核心金融中心建有多种货币清算中心,人民币已作为一种主流货币纳入了清算范围;产品优势,依靠境外清算中心和灵活的经营策略,外资银行可以按照境内企业客户的需求定制人民币结算产品。
与此同时,受制于云南外向型经济发展规模不足、金融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因素,外资银行在滇发展也面临业务发展模式与地方经济发展匹配度不高、本地化程度不足及缺乏适应外资银行文化的从业人员等困难。
对此,该负责人给出了以下建议:第一,积极引进优质外资银行入滇。在银监会统筹安排和指导下,云南银监局将继续在充分尊重外资银行商业抉择的基础上,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框架下,积极支持优质外资银行入滇设立机构,确保外资银行准入“绿色通道”畅通,并全力做好审核工作。
第二,建议地方政府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政策支持力度,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帮助外资银行本地化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如地方政府可以向外资银行引荐当地的优质企业和项目,拓展信贷业务,同时积极考虑给予税收和物业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同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市场和银行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使外资银行能够及时获得市场信息,顺利融入本地市场。
第三,加大国际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建议结合云南实际研究有关政策,吸引优秀金融人才,促生本地人才集聚效应。一方面,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吸引海内外高端金融人才进驻昆明,创新金融人才工作机制,逐步实行经营管理人才的市场化配置和契约化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利于金融人才集聚的政策措施,例如在户籍迁入时给予便利措施、发放住房安置补贴、在子女教育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等。同时,加快推进云南省金融人才建设工程,加大对在职银行从业人员培训,使之熟悉并掌握国际金融业务所需的技能。
总把关:苏丽霞
栏目主持:黎 风
执行编辑:杜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