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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切实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和保险从业人员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10号)要求,结合总公司《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江苏分公司《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及总分公司关于开展2019年度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工作部署,分公司于2019年5月至6月上旬在全辖深入开展了以“携手筑网、同防共治”为主题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接到相关通知后,分公司高度重视,召开了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专项会议,学习和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文件,对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教育月活动做了工作部署,指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各机构、各部门开展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
二、活动形式及内容
1.市公司积极利用电子屏滚动播放“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等宣传标语,全辖各机构都在职场内悬挂了“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横幅,张贴了“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进”、“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投资者不要听信竹篮子也可以打一筐水的神话”、“携手筑网、同防共治”等宣传海报;市公司设立了举报信箱,接受内外勤伙伴及客户对非法集资的投诉举报;全辖各机构在客服柜面均摆放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折页,供客户取阅。
2.各机构组训老师积极利用早会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一般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形式,以及从事非法集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政策,引导公司全体内外勤克服暴富心理,提高识别能力,抵制各种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3.个险部、培训部积极利用微信群不断宣导保险销售行为规范,防范销售人员假借销售保险从事非法集资,坚决杜绝营销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教育保险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使用客户信息,防范保险消费者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诱导参与非法集资。
4.综合管理部及时将总分公司法律合规部编制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通过邮件、微信转发给全体内外勤人员,并要求各部门、各机构组织全体内外勤认真学习、落实。
5.综合管理部积极通过江苏保险中介微信平台寻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材料,并转发到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微信群,要求各部门、各机构认真组织全体内外勤学习、宣导。
6.综管部、运营部及全辖各机构积极组织内外勤伙伴走进社区或到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发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向社会公众讲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普及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常识,提醒广大群众对“高额回报”的民间借贷、“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
为有效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依法妥善处置各类养老机构和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非法集资案件。县民政局采取多项举措开展民政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成立了县民政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局长任组长,各养老中心、社会事务科为成员单位,负责对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宣传活动组织协调和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二是统一思。
局党组充分认识到防范非法集资和风险排查及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民政领域涉及养老机构风险排查工作及老年人非法集资风险意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宣教工作长效机制,实行阶段性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实现宣传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三是精心排查,落实监管责任。
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过程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养老机构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区别不同情况。
四是宣传到位,营造舆论氛围。
严厉打击养老机构的非法集资行为。采取电子显示屏、电视、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县民政局将继续把重点民办养老机构作为排查对象,进行动态监管,常抓不懈,逐步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大处非宣传工作,强化老年人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承担风险责任意识,打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养老环境。
为切实加强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函》(处非联函〔2015〕5号)、《__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__壮族自治区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处非发〔2015〕3号)和__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决定于2015年7月至8月底在全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2015年7月15日至8月31日。
(一)坚持统筹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市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活动。市处非办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要求,切实履行行业主(监)管职责。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好本行业、本系统内的风险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市实际和行业特点,明确各部门职责,逐一落实有关部门在清理整治、行业监管、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加持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坚持防范化解风险为主,依法稳妥打击为辅。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警示教育、整改规范等方式,努力化解存量风险,防范新增风险,稳妥处置已暴露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县(市、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打防结合,打早大小,切实提高办案效率,集中力量打击处置一些重案要案,加快陈案旧案办理进度,提高威慑力。
(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在积极遏制当前非法集资高发蔓延态势的同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全力加强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一)突出重点。此次专项整治,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及本地其他案件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外流作案情况突出地市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区域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及本地确定的高风险人群为重点排查群体,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网上、网下公开宣传,尤其人群密集场所的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为重点清理对象。切实加强对各类媒体广告资讯审查把关,防止非法集资、非法理财及欺诈性广告肆意传播;坚持重点突出,稳步实施,通过专项整治,有效化解一批风险隐患,遏制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势头。要严肃纪律,严禁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为非法集资提供支持;要加强对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一线经营网点和员工队伍的管理,确保不参与非法集资。
(二)分类处置。对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或用途、造成资金损失程度及维稳等因素,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分类处置,积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决依法查处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非法集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既要高度警惕行业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也要切实防范清理整治过程新引发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协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处置措施,防止矛盾升级。
(三)强化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积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有效应对非法集资手法翻新、欺诈性、隐蔽性更新等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管措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规范,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严防监管真空。推动有关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经营异常、银行账户异动、发起人违法犯罪等信息实行有效监控预警,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予以处置。探索建立风险提示、清单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及时公布涉嫌违规经营和非法集资的企业及高管人员、股东名录,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加强风险警示,在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单位经营场所明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吸收资金、发行理财产品”、“对单位使用个人账户收支资金的情况提高警惕”、“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等,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四)联动查处。加快建立各相关部门“同步上案”机制,进一步畅通涉案资金查询、冻结渠道,分工落实参与办案工作机制,完善奖惩及经费、人力、装备等保障措施,为行政查处及刑事打击工作提供全面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每月向市处非办报送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并于9月7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总结(加盖公章)报送市处非办(市金融办)。市处非办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重大问题和困难,可随时报送市非办。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案件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及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以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防止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快速侦破和查处,严惩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策,切实维护稳定。要认真落实维稳在先原则,做好重大案件维稳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处置,树立正确导向。依法进行政策制定、案件查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让广大群众都知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常识,有效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四)以防促打,注重源头治理。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四、整治时间和重点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11年12月初起至2012年2月底
(二)整治工作重点
以房地产、融资性中介、矿产、能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等为重点打击对象;以房地产公司、各类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为重点监控对象。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2日-12月10日)
1.召开会议,对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乡镇要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工作方案。
2.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信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展板入社区、乡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手段、危害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二)摸底排查阶段(12月10日-12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排查行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生。要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1.排查内容
(1)对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逐家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对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的可以聘请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二是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三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筹集资金的现象。四是被查单位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五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六是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七是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八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企业或单位、个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投资、融资业务情况。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对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排查方法
(1)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监控对象以及群众反映的个人投融资行为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将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全面行业检查。重点整治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重点监控对象,以及行业内易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4日-2月5日)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各乡镇政府排查情况、各行业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点非法集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集中取缔;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四)总结建制阶段(2012年2月6日-2月24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兰毅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东、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行长刘宽圆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发改局、工商局、经信局、政府法制办、检察院、法院、监察局、维稳办、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局、广电局、新闻中心、信息办、房产所、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行政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刘宽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各乡镇政府职责:
成立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本地区有关职能机构站所制定非法集资问题专项工作预案。针对易发生非法集资企业、群体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宣传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属地监管,并协助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给予依法从重打击。
2.各部门职责:
(1)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查处和善后等工作;特别是要对异常的资金流向给予重点关注,对金融系统与大型企业的资金融入民间借贷给予及时监测;负责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宣传单位提供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内容;负责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公安局:按照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活动方案,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等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广电局、信息办、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风险监控、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财政局:负责财政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的有关工作。
(5)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6)发改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订、修订和协调工作。
(7)工商局:负责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利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8)经信局:负责所属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9)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县政府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10)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的审查批捕和工作。
(11)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12)监察局:负责参与、配合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13)维稳办:配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4)农牧业局:负责农业系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农产品销售和养殖行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
(15)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6)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开发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7)地税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纳税人情况及账务核算情况等查处工作。
(18)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案件,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19)房产所:负责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20)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负责对各类融资和虚假贷款的手机短信息进行清理,利用手机短信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向社会公众发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短信。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到位、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处置,惩防结合
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置,在抓好专项行动的同时,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严守纪律,落实责任
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对在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制定本行业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和宣传教育规划的;未按规定履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排查报告的;未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的,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3〕4号)和《四川省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精神,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资讯信息宣传造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分3个阶段分步有序开展。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0日)。
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全面实施阶段(9月11日-10月15日)。
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本次活动;及时进行检查督导整改和阶段性小结。
(三)梳理总结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
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二、排点领域及内容
本次排查范围:XX市辖区内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重点内容包括:
(一)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
(二)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
(三)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
(四)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
(五)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资讯信息;
(六)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
三、组织实施
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全力支持配合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设立XX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处非领导小组组长陈捷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XX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总体指导和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处非办(设在XX银监分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并按要求负责有关材料、信息的组织,拟写上报活动总结等工作。各主要参与单位确定1名业务骨干作为办公室成员。
各区市县应按照要求,负责制定辖区内组织落实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重点与具体措施,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处非办备案。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醒认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危害性,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将此次活动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注重配合。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是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好各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市级各主要参与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及此次排查活动的内容,做好指导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对此次活动的全面指导;工商部门负责对广告环节的审查把关,对已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取缔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网络上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排查清理;市政府法制办、金融办、住建、农业、林业、城管执法、通信、银监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在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一)非法集资活动。重点整治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及区域内其他高发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重点清理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公开宣传,打击在商务楼宇设点、集会推介和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活动,清理电视(移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各种场所非法金融广告,整治通过传单、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开宣传非法金融产品的行为;严禁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及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支持;整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售卖不属于本机构的金融产品从而获得高额佣金提成的“飞单”行为。
(二)非法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整治依托各类交易平台,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为名,以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原油等大宗商品为标的,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__〕37号文件精神开展非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重点整治未经审批,以高杠杆率开展的所谓“现货白银”、“邮币卡”等电子盘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整治证券期货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原始股、非法期货等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以保险名义进行非法吸储揽储的行为;保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传销的行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各类非法股权众筹的行为。
(四)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集中整治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故意以重组分立为名转移资产资金、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责任、以虚假租赁对抗抵押权或企业控制人直接逃逸等方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重点督办法院执行阶段的案件,密切跟踪案件执行情况,启动刑事程序打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对已经依法判决的逃废债主体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加强对金融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严格规范媒体针对融资类中介机构的评比活动;加强非法金融案件的舆情导控;督促市属媒体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广告及其他各类金融广告。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重大涉稳金融纠纷案事件;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平安__”考核内容;督促法院系统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深入分析研判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金融领域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线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集中严厉打击;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金融工作中的工商登记信息的数据分类、信息查询、部门推送等工作;重点将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业务的机构列入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并做好与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日常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报业、广电等广告媒体将类金融机构的广告列入审查范围,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交易的广告依法调查处理,净化广告市场环境;配合公安等部门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查处或取缔。
(五)市法院。负责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逃废金融债务等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与政府、公安机关、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打击程序;对逃废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专业审判力量。
(六)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进度安排、督查督办、信息收集、综合汇总;建立重大、敏感、疑难非法金融案件前期会商机制;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力度;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风险评估、处置以及常态化宣传引导等长效工作机制;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七)市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嫌非法活动的,切实予以清理整治;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账户等信息,做好资金管控工作;牵头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做好对异常活跃账户的监控,
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八)宁波银监局__办事处。负责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整治银行直接、间接代售理财产品的“飞单”行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管,负责相关风险排查和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依法停止非法金融活动所涉及公司在银行的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业务;加大涉嫌逃废债案件线索移送协调力度。
(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属地负责制,负责对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机构开展“地毯式”摸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在选商招商中,对上述机构进行严格甄别,强化背景调查,对有疑似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决不予引进;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季度摸底排查长效工作机制。
(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项工作。
(一)部署工作,开展排查(10月31日前)
1.由市金融办为牵头工作部门,成立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同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项行动。
2.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街道、镇、社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摸的情况汇总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确定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和重点打击查处名单,分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置。
3.各市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在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同时要排查所辖行业,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线索以及建议重点查处名单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重点打击(10月底至11月20日)
1.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的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各业务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严从快开展处置工作;宣传、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结合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整治逃废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以打逃为突破口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全面净化__金融市场,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3.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阶段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巩固成果,固化机制(11月21日至12月20日)
1.认真总结。各有关单位总结、梳理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将工作情况(包括排查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长效机制、意见建议等)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并撰写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预警、监控、报告、处置、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依托市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建立非法金融案件会商处置机制;三是按照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各业务监管部门针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建立监管机制并制定监管细则。
(一)统筹布局,强化金融维稳。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作为做好我市经济金融领域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平安__”考核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涉众型的非法金融案件,要做好舆情导控工作和社会公众教育引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外松内紧,开展排查处置。按照外松内紧原则,既要支持创新、适度发展类金融,激活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也要切实防范在排查摸底和打击清理过程中引发新的风险。对各类金融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衡量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损失程度及维稳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分类处置。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场所的行为。
(三)以秩序混乱、严重扰民、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小区闲置楼房,企业闲置厂房,棚户居民区,学校教室,以及公共娱乐场所聚集的团伙、窝点作为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我市的传销活动在数量上有明显减少,重点区域和部位明显改善,反复势头得到遏制;城区内彻底清理,其他地方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网络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聚集人员多、团伙庞大的黑窝点,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房屋、场地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四)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全力营造打击传销的社会氛围。认真贯彻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利用新闻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传销人员认识到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和政府打击传销的决心,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打击传销的整体意识。重点抓好对农民、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及时做好被骗人员的解救工作。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
(一)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确保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严厉查处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传销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查处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诈骗行为,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查办暴力抗法的传销人员和涉嫌犯罪的骨干分子,强化对重点集中地外来人口的日常监控,快侦快破大案要案。电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银行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出租房和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地方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纵容、支持和参加传销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年6月30日前)。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周密详实的安排部署。并于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实上,正如生活中看到的那样,一些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创新”设立P2P平台,有的还辅以华丽的装修开设“金融超市”,进入社区发展客户。而社区中的大爷大妈因为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容易受“高收益”吸引和虚假宣传诱惑,因此,问题平台一出现,这一类的受害者最多最可怜。
e租宝事件之后,大大集团问题爆发。一时间,相关部门政策指示增多,行业进入从无序发展到初步整顿阶段。这对火热的P2P行业来说,一方面可以使问题平台得以暴露,另一方面也使正规经营的P2P网贷获得更良好的市场环境。但这过程中,只能说是痛并快乐着,而投资者更应该理智谨慎。
据报网贷之家报道,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曾明确指出,“e租宝其实并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狼’。”金融城联合创始人、CEO吴雨珊也指出,e租宝事件出现之后,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自己辖区内的P2P平台,特别是门店很多的P2P平台进行了排查。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指出,此前大家用天使还是魔鬼来形容P2P,现在看来,用“李鬼”还是“李逵”这一说法更恰当。他进一步表示,在现阶段,投资者缺乏责任自负观念的情况下,极早实施必要的监管,可以降低该行业的风险。
问题平台问题事件层出不穷
据网贷之家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11月月报》显示,11月网贷问题平台出现较大幅度反弹,当月共爆出79家问题平台,较10月增加32家。此前统计显示,今年1-5月,网贷问题平台月均58.8家。6月,问题平台出现爆发式增长,达125家。此后连续4个月呈现下降态势,10月份降至今年历史低位47家。但到了11月份,问题平台出现了较大反弹。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盈灿咨询常务副总经理马骏表示,临近年底,自融、拆标、资金池的平台由于资金面紧张,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平台出现问题。
本月,总部位于北京的e租宝因涉嫌违法经营活动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一事,将整个P2P行业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随后,大大集团多地员工均在网络上消息称,大大集团出现兑付困难,逼迫员工以购买内部产品的方式应对危机,不然就等于自动离职,升职也由购买大大产品金额来定。据了解,为了完成业绩,大大集团大部分员工此前都已经购买了自己公司的投资产品。目前大大集团高层正在接受警方调查,禁止与外界联系。
12月23日下午1点半左右,安徽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公司官网关于暂停新业务的公告称,受e租宝事件余波影响,市场波动恐慌,投资人大量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企业现在已经动用了实缴注册1个亿的资本进行相关投资人申请赎回的请求。
针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平台,投资者更急切关注的是相应的还款事项,而从此前的事实来看,这一期待并不乐观。
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12月22日正式公告披露,安徽铜陵P2P平台铜都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迎来官方退赔方案。法院判定,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根、吴晓军等涉案人员应退赔1682名受害人近1亿元的经济损失。截至目前,可执行退赔总金额约为1200万元左右。本案的退赔,所有受害人均按约12.3%的比例退赔。每个受害人的退赔比例乘以本次退赔总额即为每个受害人本次的退赔数额。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部分P2P平台被查或者崩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后续的挤兑提现问题也备受关注,P2P平台发展前景仍存在复杂的变量。唯一不变的是该行业风险依然巨大。
正如拍拍贷总裁胡宏辉所说,e租宝事件对于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会打击一部分投资人的信心。另一方面,那就是让大家看清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样子,哪些公司做得更好。
P2P平台与保险合作方兴未艾
投资P2P网贷有风险,那么就为这份投资买份保险,是不是就意味着投资零风险了呢?一位P2P从业者指出,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虽然不能完全“保险”,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比其余平台相对靠谱多得多。
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国P2P借贷平台共3464家(仅包括有线上业务的平台),其中正常运营的仅有1876家。也就是说每两家平台,就可能有一家是问题平台。目前,国内宣称保险公司合作的P2P平台至少有50家。
12月22日上午,2015年“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启动,通过项目合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将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合作。会上,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正式签署保险合同,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保险企业新的合作模式正式落地。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虽然新起的花名众多,但主要承担着保人、保物、保流程的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履约保证保险4种。
2015年8月,米缸金融与天安财险正式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天安财险将针对米缸金融推出履约保证险,为平台投资人进行本息承保。所谓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P2P中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记者了解到,目前签约履约保证保险的平台除了米缸金融之外,尚有陆金所与平安产险合作,小马金融与天安财险合作等。
此外,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是目前与P2P合作最常见的保险种类。简单来说,如果你的账户资金被盗了,保险公司才赔偿。目前实行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的平台很多,例如,拍拍贷与阳光保险集团合作。其次是交易资金损失险。此类保险将责任严格限定在充值、提现、投资、赎回的过程中,资金若发生被盗,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责任,这方面的案例有PPmoney与阳光保险合作。另外,搜易贷为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险,对平台借款人自身安全进行投保。
虽然,有了保险公司为P2P平台提供保险,但投资此类平台也不是“高枕无忧”。投资者应在了解具体条款时仔细查看辨别,绝不能简单地因为“某某保险公司承保”就认定自己的投资完全无风险。
打击“伪创新”监管迫在眉睫
日前,新华社发文指出,岁末年尾,一批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外衣的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暴露,有些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金融创新固然需要一定的宽容度,但监管部门须主动作为,严防非法集资借伪金融创新“还魂”,掏空百姓钱袋子。
文章还指出,十部委今年7月公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然而相关细则至今仍未出台。人们期待监管部门真正出手,该设定的门槛必须设定,该执行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在人员资质、业务范围、运作规则、责罚标准等方面堵上漏洞,防止非法集资鸠占鹊巢,野蛮生长。
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P2P监管办法最快有望于两周内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意见稿下发进入倒计时。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监管细则将于明年年中落地,并设有18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记者发现,12月21日晚公布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中提到,“要加强全方位监管,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而12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也提到,要“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起来之后,非法集资似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遗憾地发现,最近尤以“互联网金融”名义来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居多,这也让很多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从业者非常无奈。
仅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公安厅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案443宗,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516名,逮捕犯罪嫌疑人1026名,涉案金额约200多亿元。此外,北京、上海等多地也都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的专项整治行动。
此前,一份广为流传的被重点监测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单也在业界引发强烈震动。该份名单分别包括e租宝、e联贷、恒昌财富、银谷财富、首山财行、紫马财行、证大财富、鲁金所、借贷宝、天峰财富、开开贷等多家机构。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从业者介绍,这份名单应该是存在的,但为何没有详细公布也不得而知。但由此可以看出,监管层并不是完全放任自流,P2P行业野蛮发展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这一过程可能充满意外,但梳理之后,对于行业和投资者都是好事。
行业竞争加剧 健康合规取胜
时下,从业者与投资者都在思考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以怎样的姿态迎接2016年?年末恶意平台跑路现象是否会影响行业的发展?这些都是萦绕在每一个人心中的疑问。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中瑞财富CEO张巍薇认为,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行业规范期已经悄然而至。而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监管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行业的自我更新,整个行业将会以更健康、更合规的姿态发展,一些恶意平台必将遭到严惩并逐步被市场淘汰。投资人也将迎来更加清明的投资环境,无需因为个别恶意平台的倒闭而对整个网贷行业丧失信心。
“互联网金融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了,从一开始的百花齐放,到现在的竞争不断,我认为目前已经进入到一个行业淘汰期。而在这个阶段,仅仅凭借宣传和包装已经不足以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只有脚踏实地的发展,不断拓展资产端,完善产品模式才是平台制胜的关键。”张巍薇说,“我始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行业是以安全为根本的,网贷平台的资产端、风控管理体系才是平台竞争的核心,也只有把这些踏踏实实地做好,才能保持真正长久的发展。”
一、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一)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着眼于延伸金融服务触角,提高投融资对接效率,完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新型对接模式。与上海信隆行共同打造“杨浦金融港”线上企业服务平台,指导组建杨浦区科技金融联合会,搭建线下的科技金融跨界合作交流平台,目前已有股权投资基金、券商、银行、企业等32家会员单位入驻,20个金融服务工作站得以建立并开展工作。配合国家双创周活动,主办“万众创新聚杨浦,约咖创业大学路”、天使投资人峰会等特色双创主题活动。
(二)放大政府引导基金杠杆效应
2006年以来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组建一期、二期区政府引导基金,规模6亿元,并委托美国硅谷金融集团专业化管理。一期引导基金已进入退出期,共投资鼎晖、北极光等11个子基金(其中:5个子基金注册在本区),子基金规模合计73.29亿元,并投资本区企业17家,通过“投带引”引入区内的投资额超过7.3亿元;二期引导基金已投资平安创投、红杉资本等8个子基金,子基金规模合计25.68亿元,所投子基金全部注册在本区,并已投资本区企业12家,通过“投带引”引入区内的投资额3.67亿元。出台新一轮《杨浦区创新创业政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从运作模式、联动机制等方面入手,变单纯关注投资企业数量及投资收益为更加注重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
(三)开展贷投联动运作模式创新试点
针对本区中小企业特点,设立“贷投联动引导基金”,引导商业银行采用“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的模式为科创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于发生的坏账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着重化解商业银行最为敏感的不良贷款率问题,扩大本区科创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受益面。目前,已吸引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参与贷投联动试点。推动浦发硅谷银行入围银监会“投贷联动”试点首批10家法人银行名单。
(四)着力探索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整合银行、股权投资、融资担保、信托等机构业务优势和风险偏好,设计推出“创智天地”系列、“银园保”、“硅谷动力贷”、杨浦专项贷、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10多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其中:“银园保”、“硅谷动力贷”荣获“上海金融创新奖”;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则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慢、融资贵的痛点,帮助5家中小企业获得年化成本6.8%、总额9000万元的2年期流动资金支持。
(五)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综合服务
截至2016年8月,杨浦区共有64家企业在全球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其中:上市企业1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45家、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6家。25家挂牌企业合计定向发行46次,募集资金8.5亿元。现有9家创新层企业,占全国创新层企业(953家)的比例近1%,占上海创新层企业(93家)的比例近10%。灵活运用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帮助11家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中期票据、私募债等方式,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平台直接融资6.45亿元。
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一)主动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针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态势,调整优化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架构。开展两轮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在各居民小区公开栏、主要商圈、路段、园区、部分银行网点等,发放海报5万余张。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街道等部门,以五角场商圈、大连路商圈的中高档商务楼宇为重点,对在本区经营的投资理财类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和联合整治行动。建立本区存在非法集资隐患企业数据库,并根据持续排摸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实时更新。
(二)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成立本区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在市金融办和“一行三局”提供的排查标准和框架的基础上,对注册在本区的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密切关注并动态监控国弘集团、@盛等重点涉众型金融类群体矛盾,做好维稳、风险处置等工作。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
2009年以来,共设立9家小额贷款公司和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检查、专项审计、合规评级等工作,跟踪监测融资性业务风险。坚持分类监管、有进有退的原则,指导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新投资者进行重组,取消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对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到期不再换发经营许可证。编制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预审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促进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三、发展科技金融产业
(一)完善科技金融产业空间布局
编制《杨浦科技金融服务业集聚区规划》,推动科技金融南北联动发展的空间布局初步成型:北部聚焦以创智天地为核心的大五角场创新中心,集聚一批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南部聚焦滨江发展带和大连路总部集聚区,集聚一批高端金融服务机构及总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永嘉县两级政府批准在永嘉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永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永嘉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限在永嘉县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永嘉县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须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作为股东,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三)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九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经县金融办审核,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在当地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借贷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时间等。
(五)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六)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第十五条内容)。
第十一条县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政府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复审;筹建工作小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批复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凭市政府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其他法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有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4.无经济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政府审核并报市试点联席会议核准。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永嘉县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利用股东股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被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同时参与重要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对以永嘉县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时不参与所投资项目的决策。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吸收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该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制定和管理。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本净额的20%。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及各方认缴出资额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到位资金。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在永嘉县为主范围内寻找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
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在投资项目期限满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私募资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方式投资的,原则上投资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期限在3个月至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期限超过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条以私募方式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投资项目出资的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可以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取得,根据协议按月或者按季度给予财务投资人固定投资回报,该回报可高于银行同档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有资金需在县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托管银行结算,由该托管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托管银行主要承担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金往来监督、管理以及出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县金融办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八条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按月将相关财务数据报送县金融办等单位,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金融办要拟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牵头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县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加强财务制度执行及风险监管,促进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回报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加强政策宣传、监测分析,防范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处置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信息。对处置风险过程中引发的投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政府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艾德维总结了2016天津夏季达沃斯年会的情况,并就2017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提出了初步设想,双方围绕会场搭建、会议日程、举办“文化晚宴”等展开了初步探讨。2017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将依然围绕“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来进行。
卢林表示,他将充分借鉴天津年会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进一步体现创新理念、节约理念,既要有中国特色,又要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相信通过双方努力,2017夏季达沃斯论坛会更精彩。
大连贸促会与大连文广局横向联合探讨合作举办东北亚(大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
近日,大连市贸促会会长崔铁会见大连市文广局王家胜局长一行,双方就合作举办2017年首届东北亚(大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进行深入交流。大连市文广局段文武副局长介绍了大连市文化产业现状及首届东北亚(大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总体方案。崔铁对合作办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双方最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一是拟定近期组织考察团赴北京、深圳、厦门,对此类展会进行考察调研,为举办文创展奠定基础;二是初步确定明年展会举办档期。双方一致表示,要把文创展办成一个有高度、有深度、有内涵的名牌展会,旨在通过影视与新媒体、动漫游戏、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设计创意及文化旅游等内容,展示文创产业成果,提升大众文化素养,为大连市文创大学生就业搭建平台,促进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大连市文化产业飞跃和提升,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董振明副会长、姜世恩副巡视员等陪同会见。
大连贸促会副巡视员周铭杰率团出访意大利、瑞士、德国
为寻求与欧洲国家展览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大连贸促会在欧洲的经贸联系渠道,近日,以大连贸促会周铭杰副巡视员为团长的经贸代表团一行10人,出访意大利、瑞士和德开展宣传大连、招商、招展等商务系列考察活动。
代表团出访期间,先后参加了意大利维罗纳国际石材展和教育展、意大利米兰老爷车展及德国工业材料展览会等系列活动,并与意大利维罗纳国际展览公司、意大利EMAC展览公司、德国励展公司探讨合作办展事宜 ,以及宣传介绍大连市所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及经贸展览会。
另外,代表团还先后与意大利博洛尼亚工商会、意大利米兰华人工商会等华人华侨代表、意大利米兰总领事馆、瑞士瑞中经济协会、瑞士全球企业集团、德国中小企业联合会等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举行工作座谈,积极邀请国际企业来大连参加展览会,并以多种形式开展贸易促进和贸易投资活动,共同推动国际间合作,积极搭建经贸交流、投资合作的平台,不断扩大贸易规模。
首届大连金融论坛暨2016东北亚国际金融展开幕
近日,首届大连金融论坛暨2016东北亚国际金融展在大连世界博览广场开幕,大连市副市长洪登金出席并致开幕词。
上半年共筹融资金7.42亿元,其中三方委贷2.7亿元,市级专项资金投入1.06亿元,市级补助2800万元,筹措其他资金3.38亿元。同时,以汉长安城投资公司为融资主体,为汉长安城申遗项目获得银行和长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5亿元。
(二)科学调配,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上半年,共拨付资金245笔,共计5.63亿元,主要用于我区城市容貌提升、市容园林、路网、教育基础设施、大厦等项目建设。一是加强对接合理高效使用资金。与区级相关部门对接10余次,就资金使用及需求情况进行调研,提前安排筹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积极开展2014年财务决算工作。今年进行财务决算的项目涉及教育、提升、数字化、市容4个大类共计59个子项目,截止目前已完成了决算项目前期资料报送及集中财务决算审计阶段,现正在进行后期的数据整理及汇总工作。三是认真做好资金台账管理。根据项目计划投资、工程支出、借款支出、实际补助款等情况进行全面的统计汇总,共计31个项目。四是做好资产移交。对已完成财务决算的76中、东前进小学等6所学校进行了资产移交,公司与区教育局签订代管协议,由区教育局对该固定资产进行保管使用。
(三)通力合作,顺利推进项目建设
上半年共签订各类工程合同28份,为18个工程项目选派专业监理公司,项目竣工验收9个,参与工程招标5个,预算审核14个项目,项目资金审核26次,金额总计8555.07万元。一是坚持监理例会制度。共召开监理例会12次,通过各监理单位的汇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努力使公司项目管理再上新台阶。二是加大项目检查。公司与区上领导或不定期到项目工地检查10余次,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三是加强与合作部门对接。公司与汉长安城特区管委会、区建设局、区市容园林局等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进度、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对接11次,较好的解决了建设中的问题,顺利推动项目实施。四是签订廉政合同。与合作的、等6家监理公司签订了《市区重大工程项目廉政合同》,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和履约能力,保证项目建设廉洁规范。
(四)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自营项目
一是东北二环14.5亩土地拟由源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酒店,已经完成了地勘及地裂缝的调查,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反复协商,完成了控制性规划事宜。二是长乐大厦项目已经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计划与丰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该项目,招标确认中建西北设计院为项目设计单位,已经确定了项目设计方案,通过了长乐大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时,完成了地勘、文物勘探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合同签订工作。
(五)加强监管,服务好区域金融发展
一是制定下发了《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该办法。二是参与承办了2014年市区、汉长安城特区政银企接洽会。邀请国开行、银行等19家金融机构代表、丰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65家企业代表和我区相关部门等150余人,共同商议我区融资发展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与区级相关部门在广场通过展板展示、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合理开展投融资活动等相关知识。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四是与区统计局共同举办政银工作培训会。邀请区内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20余人参加,共同商议今年辖区金融机构支持我区经济发展相关融资及考核奖励工作。五是加强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料审核上报工作,每月对担保公司资料进行审核统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