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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

时间:2023-09-05 17:00: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 税务筹划 风险

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处于风口浪尖,如何将利润空间加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持房地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心。税收筹划是在房地产企业不违反国家财务税收政策前提下,以提升企业利润为目的进行的税收谋划,但是在税收谋划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企业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

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

(一)法律风险

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相关法律制度目前还不是很完善,针对同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者和国家税务机关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就会导致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涉税纠纷甚至于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企业对法律没有深刻的认识,导致出现一些超越法律或者在法律边缘游走的现状发生,这些都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政策风险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并不成熟,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这就很容易造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形成巨大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房地产行业和资金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的掌控。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建设资金大多是贷款融资的,资金越大,税务筹划的空间就会扩大,在创造高额的经济收益的同时,面临的财务风险也越大。

(四)行业风险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使得很多企业看到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前景,纷纷转向房地产投资,但是房地产行业和很多行业都密切关联,与货币政策、利率政策、经济增长、居民收入等诸多方面也是息息相关的,容易受这些因素影响产生连锁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我国当前房地产税收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完善中,税收法律体系也不例外。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的税务法律体系,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法律依据,促进房地产企业合法进行相关工作。从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发展来讲,税务法规建立了较完整的体系,法律执行也慢慢的规范,这些都有利于房地产企业依法进行各项工作。

改革开放后,我国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经济贸易往来,经济发展已日趋国际化,使得税收工作也呈现国际化。我国当前的税收环境呈现出国内经济主体和国外经济主体共同竞争的收税局势,对税务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房地产行业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周期长、投资大,同时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在许多口径上的差异,以及税收中各税种针对同一计税项目确认的差异,造成了税收计算工作的难度,税收过程的复杂性加大,涉及到多个税种,这些税种是否可以进行合理的规划,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如何有效控制房地产税务筹划风险

对企业税收进行合理的规划,就是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减小。房地产行业因为规模相对较大,所以只有高水准的财务管理活动,才能帮助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而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工作,显然是重中之重。为了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重视专业人才的使用

税收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人才有很高的要求,房地产企业需要重视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及任用,定期组织学习财税知识,加强与同行交流,持续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工作水平。

(二)借鉴专业的建议

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房地产企业的决策者可以向一些专家进行咨询,借鉴专业的建议或者意见。将专家的建议和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的对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进行控制。

(三)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重大的经济业务决策时,应及时将税务筹划工作跟进,企业税务机构人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充分交流、深入讨论,在完成讨论后,设计出合理的税收方案,同时需要加强税收方案中经济收益和风险的评估,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深入的了解。然后将税务方案递交给企业决策者,相关部门根据税收方案进行实施。房地产企业在经济活动实施过程中,也要对经济收益和风险进行实时评估,并进行跟踪记录,在评估的过程中要保持客观性。事后应总结评价,做成资料以备后期参考使用。

(四)加强风险意识

房地产企业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其存在的风险,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从而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力。及时的掌握房地产行业的最新市场动态,从实际出发,适时地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存在很多方面的风险,为了有效的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进行控制,就要充分的认识企业风险,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合理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使得企业在较少的运营成本下,实现高经济收益和低风险,最终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光敏.如何有效控制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5:114-116

[2]刘贞香.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有效控制[J].经济视野,013;23:186-187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营改增”的初衷在于通过减轻赋税促进经济增长,本质上是国家结合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形势对财税体制进行的再调整,对增值税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人员需要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重视程度,及时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及纳税人员了解与分析“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企业开发成本的影响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开发成本中的主要成本就是建安成本。而建安工程主要是由其施工企业来承建的,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纳税的税率均变为11%,税负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第一,房地产的开发需要设计到诸多的材料,且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多、品类繁杂,除了对一些大型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等等能够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外,对于大部分零散的材料,如钉子等,这部分材料的供货商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私营工商户、五金商铺店,主要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需要按照固定的税额进行纳税,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就会使得企业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使得施工企业的纳税负担加重。第二,施工企业常常会使用到一些材料,如沙土、混凝土、石头等等,这些材料6%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纳税,施工企业只能按6%进行抵扣,而部分的销项税额就会大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增加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第三,对施工企业来说,需要大量的人员,在建筑造价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据很大的比例,高达30%,但是在增值税中,人力资源成本的进项税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这大大加重了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使得企业的成本居高不下。

(二)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会使得它的现金流量受到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前期阶段,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对这些资金的整合与优化配置就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整体效益。因此,在“营改增”后,就应该注意这些资金的使用能否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比如工程施工费,在取得专用发票后,就能够进行抵扣,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现金流量的消耗,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证之后进行房产销售,所取得的售房款能够根据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企业预售阶段的一段时间内不用再缴纳增值税税款,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发展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总体来说较为紧张,开发前期额外承担大额进项税金成本,就会加大企业现金流出与流入之间的差额,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结合“营改增”带来的变化调整营销思路

在定价不发生改变的基础上,“营改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少成本的作用,对房地产企业利润空间的扩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此项政策也会带动其他企业成本的增加。考虑到上述情况,房地产企业就要对企业种类进行合理划分,并结合竞争对手在“营改增”后出现的变化,有目的的对自身的营销思路作出调整,借此机会增强竞争优势、拓展业务范围、实现业务升级,建立不同以往的业务增长点,比如投资保障住房等。

(二)结合各个经营环节的特点,提高税收筹划的合理性

在“营改增”之后,经营环节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更加显著,所以,要想尽可能的减轻自身负担,企业就必须重视结合不同经营环节的特点,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在具体做法上,房地产企业可参考下述措施:首先,以开出的价格及具备的资格为依据,借助比较的方式选出最佳供货方。出于减轻税负的考虑,企业在材料采购环节应要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可以通过抵扣来减少实际需要交纳的税款。如果受到现实条件制约无法抵扣,企业则可以视情况要求供货方给予一定的价格优待。其次,对税率差异进行合理利用。税率差异是法律决定的,也是企业通过能动性发挥来减轻税负这一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依据税率差异,在不违反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自身行为进行有意识的调整,将此种差异合理的利用起来,以达到减税目的。最后,适当延后纳税时间。此举同样是减轻税负的有效举措,实践要求是获取进项税发票的时间应尽早、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应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延后。只有企业实现对经营环节的合理筹划,才有可能真正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梳理企业业务流程,缓解资金压力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要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负重担,减轻“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就需要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详细梳理,来缓解其资金的压力。如从企业的项目源头入手,提高对项目的了解程度,分析其中有多少能够进行抵扣的项目,除了进行这部分的项目抵扣外,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可抵扣项目的比例。在一些无法抵扣的项目,企业还可以借助于外包的方法,来解决这部分问题。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来完善对企业资金的管理,缓解其资金压力。

三、结束语

总体来看,“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影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在此项改革措施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不仅要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来规避其不利影响,还要尝试利用其积极影响壮大自己。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建议

2016年0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下面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直接目的在于以减少重复征税、结构性降低企业税负的方式,促进产业的升级与专业化分工,发展现代服务业。此外,税收政策的变化将改变行业及企业的盈利水平,引发上下游企业间新一轮的价格博弈,进而在长期内改变行业的供求关系,对行业的竞争格局带来深远的影响。房地产行业作为此次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备受关注。如何啃下这块“硬骨头”,直接影响到整个改革的顺利完成以及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及税负的影响

(一)对建筑安装成本的影响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建筑安装工程是房地产企业上一环节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主要影响。建筑业存在许多特定的经营行使,“营改增”后不同的形式对税负的影响也不同。

首先,建筑业多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在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提供建筑所需的建筑材料。在原来营业税的情况下,建筑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劳务,可以一起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纳入“营改增”,因为购买材料的价款已经算入到开发商支付给建筑公司的费用中,这些材料应安照建筑业11%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这样以来,税负要比全部按建筑劳务征收的情况上升很多。

其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料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乙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甲方。这样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由于拿不到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再次,建筑安装材料的供应以及材料种类的“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基本上开具不了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业企业也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最后,贷款货款结算时滞性导致抵扣凭证无法及时取得。建筑业中普遍存在建设方、建筑方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现象,导致相应收入的结算时间往往难以准确把握。而增值税管理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又有180天的限制,因此,建筑企业很难在相互拖欠款项的情况下即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建筑安装的成本在不断上升,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后,只能将其转嫁给开发商。而对自己有建筑部门或下属建筑业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更是直接受损。

(二)对土地成本的影响

土地成本是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占比较大的部分,土地额获得是通过政府的“招拍挂”的方式。现行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这样就不用担心房地产企业是否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房地产开发商缴纳房地产增值税的时候,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这个政策会有效地保证房地产开发商近对其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这对对错企业来讲是极好的,有助于其减轻税负。

(三)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企业从银行贷款等融资成本不能被纳入扣除。在目前政策下,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项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这样将会增加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成本,进而增加税收负担。

(四)对人工成本的影响

在房地产企业中,人工费通常占房地产总造价的20%―30%,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劳务工作者大多为来自农村的农民工,而农民工和其他普通工作者有很大的区别。大部分劳动力都有专门的劳务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农民工则有很大的流动性,没有专门的劳动公司进行管理,无法给房地产企业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房地产业具有开发周期长、重资产、复杂化、资金占用量大等特点,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在36号文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房地产业的上述部分特点,对房地产老项目和老不动产制定了相关过渡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和出租房地产老项目和老不动产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考虑到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原则,在此过渡政策下,短期内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维持大致平衡或略有下降,符合政策制定部门力争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的要求。但从长期来看,房地产新项目适用11%的税率,且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人工成本、融资成本的构成占据一定比重,在人工、利息支出不能带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未来增值税税负可能有所增加。

二、在“营改增”制度下,房地产企业的改革对策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1、重新评估房地产业税负变化并对房地产老项目的计税方法做出合理选择

房地产企业目前的项目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状态,例如尚未开工,开工进度较为缓慢且预计后续会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开工过半但尚可取得较多进项税额,接近完工状态等。房地产企业应了解各房地产项目所处阶段,判断后续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预计未来销售情况,从而测算房地产老项目的增值税税负变化范围,对一般计税方法与5%简易征收率方法下的税负结果进行比较,并结合不同计税方法的管理要求,来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销售与采购的涉税调整策略的制定

基于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情况,结合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实施必要的策略,以通过交易双方的价格谈判对不动产销售或出租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实现增值税税负的合理转移与分配。与此同时,在采购环节,应结合对房地产老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有效地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

3、对企业会计核算、税务申报、发票管理进行重新梳理,形成增值税管理手册

根据会计制度中增值税相关业务和科目的核算要求,结合目前的会计核算情况,识别财务系统的改造点及新增控制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科目多级设置和调整、固定资产抵扣年限控制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入和转出操作等,就价税分离进行准确核算,并为后续税务申报提供数据支持。

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复核增值税相关操作指引手册、管理办法及制度规范清单,识别需要进行修订或者新增的内容,以完善增值税操作手册、增值税发票管理手册等。

(二)房地产企业需完善新的税务筹划机制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方式等都出现了较大变化,比营业税复杂的多,同时税务筹划的空间应该从开发成本、物质材料、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相应的扩大。税务筹划中要及时根据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新变化,研究税务筹划的新思路,新方法。

1、简易征收的税务筹划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因此对于老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成了房地产企业的当务之急。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4月准备开工建设美丽城小区一期开发项目,预计开发收入10亿元,建筑工程投资2.3亿元,其他可抵扣成本0.7亿元,土地成本4亿元,销售对象为居民个人,请分析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更为有利。

首先找到两种方式的税负衡点:

设可以抵减的土地成本为X,开发收入为Y,假设建筑工程及其他可抵扣成本占收入的比例为30%

则:Y/(1+5%)×5%=(Y-X)/(1+11%)×11%-30%Y/(1+11%)×11%

解:X=0.2197Y

X/Y=21.97%

即土地成本占到开发收入的21.97%时两种方式税负相同,超过这个比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房地产企业有利。

案例中40000/100000=40%,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04762亿元,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0.2973亿元。

可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成本低。

2、甲供材的税务筹划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是采用甲供材还是乙供材更为有利?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2016年8月开工美丽城小区一期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投资预算30000万元,其中含工程材料钢筋水泥等18500万元,工程招标时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甲供材税收成本更低?

首先找到两种方式的税负衡点:

设可以抵扣17%进项税的甲供材为X,建筑工程造价为Y

则:Y/(1+11%)×11%=X/(1+17%)×17%+(Y-X)/(1+3%)×3%

解:X=0.6035Y

X/Y=60.35%

即甲供材占到建筑工程造价的60.35%时两种方式税负相同,高于这个比例甲供材对房地产企业有利。

案例中18500/30000=61.67%,乙供材方式下房地产企业取得进项税0.2973亿元,甲供材方式下房地产企业取得进项税0.3023亿元。

采用甲供材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建筑工程取得的进项税大于乙供材方式,对房地产企业有利。

上述两个案例只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提供一个筹划思路,具体到实务中,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设计出最优筹划方案。比如甲供材的税务筹划,还需要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情况,如果建筑方取得抵扣发票的可能性很小,当然其也愿意采用简易征收,反之,如果甲供材使建筑企业税负增加,也无法顺利实施。

三、总结

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税收政策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营改增”政策是国家基于社会总体发展的需求而作出的一项科学决策。房地产企业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逐渐呈现出竞争激烈化、税务复杂化等的特点,这对房地产企业的自身长远发展是十分不利的,“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最终目的是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税负,对社会负担和政府收入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有效协调,通过对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可以大大促进房地产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土地转让;税收筹划

一、案例基本

情况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2016年6月,土地取得的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原取得土地成本1000万元,拟转让持有的该块土地,现市场评估价格为5000万元,账面除土地外,其他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相等,暂不考虑印花税。五种模式分析如下:模式一:直接以5000万(含税价格)办理交易转让。(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5000-1000)÷(1+5%)×5%=190.48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2.86万。(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额=(5000-190.48-1000-22.86)/(1000+22.86)=3786.66/1022.86=370.2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应纳税额1914万元。(4)企业所得税,税率25%,(5000÷1.05-1000-22.86-1914)×25%=468.17万。

以上合计应缴纳2405.03万。

模式二:生地变熟地后再办理交易转让。甲公司将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0万元。销售价格为变为5100万元(含税价格),相当于收回原投入的100万元(未考虑资金时间价值)。(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故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5100-1000)÷(1+5%)×5%=195.24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3.43万。(3)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甲公司投入建设费用100万元,可以得到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100+100*20%+23.43=1143.43万元,增值额为5100-195.24-1143.43=3761.33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761.33÷1143.43=328.95%,甲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761.33×60%-1143.43×35%=1856.6万元。(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0-195.24-1000-100-23.43-1856.60)×25%=481.18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2361.21万。

模式三:将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总额超过25%后,整体转让项目。假设甲公司2016年4月30日后通过办理相关房地产报建手续,开工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后,继续投资2000万元,达到投资总额的25%,然后以含税价格7000万元进行出售。(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故应缴纳增值税=(7000-1000)÷(1+11%)×11%=594.59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71.35万。(3)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2000)*(1+20%)+71.35=3671.35万元,增值额为7000-594.59-3671.35=2734.06万元,土地增值率为2734.06÷3671.35=74.47%,甲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734.06×40%-3671.35×5%=910.06万元。(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7000-594.59-1000-2000--71.35-910.06)×25%=606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1587.41万。模式四:甲公司直接转让100%股权。假设甲公司转让股权按照5000万元价格出售。应缴纳税额如下:(1)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变化,土地成本遵循历史成本。故应纳土地增值税为0元。(2)企业所得税:(5000-1000)*0.25=1000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1000万元。

模式五:甲公司以土地出资,乙公司以现金出资,成立丙公司,然后甲将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乙。

假设土地做价出资为5000万元。分析:(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缴纳增值税。(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4)企业所得税: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因为相关计算同模式一相同,此处不再赘述,甲方合计纳税2405.03万。

二、案例比较分析

根据以上比较分析,模式四纳税金额最低,方案最优,其次是模式三。但是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

1.模式四中变卖土地为卖股权,甲公司节税金额巨大,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出台,让原本简单,明确的政策变得复杂起来,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参照执行的。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股权转让时未改变土地的计税基础,受让方取得股权后继续开发土地会造成增值额巨大,相当于把土地增值税递延到受让方,从这个角度来讲,受让方未必同意接受该模式,双方可能会选择方案三,方案三从理论上讲土地增值税税负最低。

2.模式三中,(1)增值税的计算采用一般纳税人按新项目计税,如果满足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税负可能更低。(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式下转让在建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因为房地产企业处在一个特殊的行业当中,其运作既可能是从头到尾开发,也可能是半路转让,半路转让既可能是在建项目转让,也依然可能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应当在同一个问题上采用相同的逻辑。再加上从甲和乙来看,整个项目开发虽然跨越两个主体,其实处在延续之中,如果甲的土地出让金不允许减除,从整个项目开发来看,税负陡然加重,出现明显的不合理结果。

3.模式一中,可能受限于法律约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由于以上条件限制,实际操作中多采用模式二。

4.模式五中,由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要缴纳增值税,与原营业税政策相比,不享受税收优惠,导致营改增后该模式节税效果不如以前。如果考虑先用现金成立丙公司,然后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再以增资形式入股,乙方可抵扣进项增值税,将也有双方谈判操作空间。

三、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案例税收筹划模式分析,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税收筹划不仅要关注税法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方案也不可行。2.进行税收筹划要全局考虑,不能把单方面把税负转嫁到对方,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往往得不到对方的配合,显然会以失败而告终。3.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关注税法变化,加强学习,以前筹划的最佳方案往往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而不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黄洁.《“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之道》.时代金融.2017.02.

[2]刘长莹《土地使用权的纳税筹划》实务解读.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4-0000-01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非常的红火,房地产行业发展极为迅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房价的持续上涨令百姓苦不堪言,国家为了抑制房价持续的上涨,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打击房地产行业。因此,房地产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有效的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和收益也不同。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紧密相关的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印花税,直接关系到房地产的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6个税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所占的比重比较小,因此,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主要涉及营业税9个税目中的3个: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分别为3%,、5%、5%。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从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着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我国税法还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往往还需要代收维修基金和水电初装费等各种配套设施费,这些代收款项就扩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基,造成了企业多交了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其他物业公司收取,而物业公司只是就收取这些费用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缴纳。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三种:(1)合理确定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分析比较按行业的市场利润率正常出售缴纳土地增值税负后的利润和降低房产价格从而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获得免税优惠后的所得利润,据此调整房产价格,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得不偿失。(2)增加扣除额,合理扩大房地产开发成本,加大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基础设施费的投入,不但可以改善住房环境,而且能够增加扣除额,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的建设。(3)合理利用混合建房模式,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的免税条例②。所以,对于采取不单独核算的企业,为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对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或者,将价格不同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合并申报,以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从而节省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25%,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费用的纳税筹划有两个方向:(1)合理的分配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减少税收成本。(2)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尽最大的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房地产企业应该竭尽全力争取用够标准,使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达到最高限额。

所以我们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变现金捐赠为实物捐赠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实物捐赠,一方面,所赠房产的费用和开发成本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所赠的房产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2)利息费用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开发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利息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有5%、10%,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法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的影响就会有很大的区别,这就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余地。(3)合理选择折旧年限,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④。所以企业在此基础上可适当的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房产价值回收,使企业前期利润后移,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获得延期纳税好处,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也是企业理财的一种基本理念。(4)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现超标而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招聘一些促销人员解决。对于未超标的广告促销费用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应当针对企业的纳税特点,结合企业的税收状况,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展开筹划,做出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这样才能合理、有效的控制企业成本,达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获取最大的利润。

参考文献:

[1]袁瑞泓.房产税的纳税筹划[J].企业家天地,2010(07).

[2]曾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易环节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1(09).

[3]汪华亮,邢铭强.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07).

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②《财政部、国家纳税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纳税筹划;方法

一、引言

在房地产市场日趋理性化的今天,财务管理已成为房地产企业控制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纳税管理作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到其经营利润,合理避税显得愈加重要。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简述

(一)是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标志之一

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很显然,高质量的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

在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过程中,税负实际上是企业既得利益的流失。这就启发和刺激了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政策的同时,达到使自己税负最轻的目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同时伴随大量外资的涌入,跨国、涉外企业的增加引发了大量国际税收管辖和冲突的问题。各国税法制度、规则的差异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的利弊,也是刺激各企业纳税筹划的需求,从而促进了纳税筹划活动的发展。

(三)是企业减少或延缓经济资源流出的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企业税负是企业经济资源的重要流出项目,是企业的成本支出项目。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就是可以有效降低房地产业的税负率。目前,房地产业既是我国的国民经济重要行业,也是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之一,因此,税种众多。当前地产企业应负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除了以上各种税收外,房地产企业还要承担大量的费用,以土地为例,这其中需要产生的费用便包括土地出让金、挂牌出让服务费、土地使用税、征地管理费等近十项费用。税费负担一般要占到商品房成本的30~40%,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地产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

(一)合理、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等3个方面的税,这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收法规中均以列示的方式体现。事实上,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体系庞杂、表现形式以法律、通知、批复等等形式体现,如果企业对于这些相关的规定不清楚,往往多交了税,因此,笔者认为这应该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任务。如:对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又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屋,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转移,也不符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形成代建行为的各项条件,才可以充分利用这项优惠政策。

(二)临界点法策划方案

1.税率、应税所得额“临界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在这里,20%就是“临界点”,同样,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其适应税率就会从30%变成40%,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100%~200%,其适应税率就会从40%变成50%,这里的50%和100%也是“临界点”。比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可供销售的5000平方米同档次的商品房两栋:甲房每平方米售价是2000元,转让收入是1000万元,它的扣除项目金额为835万元,增值额是165万元。乙房每平方米售价是1070元,转让收入是1070万元,它的扣除项目金额是838万元,增值额是232万元。我们可以计算出甲房的增值率是19.76%,按照税法规定,甲房的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不缴土地增值税,企业获得的利润为165万元。乙房的增值率是27.68%,要缴纳土地增值税69.6万元,企业获得利润是162.4万元。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甲房售价要比乙房售价每平方米低70元,而且可依法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所得利润反而高于乙房的利润2.6万元。由于价格上的优势,甲房的市场竞争力将强于乙房。所以企业应该考虑以后多采取甲房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2.人员“临界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这里的残疾人员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六类人员。充分利用这一临界点,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持有残疾证的人,如单位的食堂、打扫卫生的清洁工等都可以雇用该类人员,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三)分解法策划方案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房屋总面积为7800平方米,成本费用支出为1700万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500万元。

方案1:销售毛坯房,同时送精装修,售价为3000元/平方米,装修费约合400元/平方米,共计312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额为7800×0.3X5%=2340×5%=117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117×(7%+3%)=11.7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17+11.7+312=1940.7万元,增值额为2340-1940.7=399.3万元,增值率为20.58%,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99.3×30%=119.79万元。共实现利润2340-1700-117-11.7-312-11979=79.51万元,应纳所得税为79.517×25%=19.88万元,合计纳税金额为117+11.7+119.79+19.88=268.37万元。

方案2:房屋售价为2600元/平方米,装修费由其关联的物业公司单独收取,然后再以同等价格对外承包。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额为7800×0.26×5%=2028×5%=101.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101.4×(7%+3%)=10.14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01.4+10.14=1611.54万元,增值额为2028-1611.54=416.46万元,增值率为25.84%,应纳土地增值税416.46×30%=124.94万元。共实现利润2028-1700-101.4-10.14-124.94=91.52万元,应纳所得税为91.52×25%=22.88万元,合计纳税金额为259.36万元。物业公司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实现零营业额,不用缴纳营业税。该方案比方案1减轻税负9.01万元。

(四)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的收益与成本转移行为

通过设立第三方具有税收优惠、税收比较优势,方便资金转化的企业,达到成本转移,降低目标公司税负的目的。一是资产转移法。比如门面房,出租房,这些将为房地产公司带来大量收益的,这部分优良资产形成的收益都将在房地产公司交税,而且所得税没有任何免税机会。要将这些资产,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转移,承包、租赁、投资、买卖四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免税公司或者是地税公司。二是收入转移法,由免税公司将房产、办公楼租给房地产公司用,并且向房地产公司收取房屋租赁费,或者车辆租赁费,这样房地产公司支付租赁费,就形成它的开支,但是收取租金的一佛,肯定形成它的收入,这样利润就从房地产公司转移到了租赁公司。或者:销售、 服务、 咨询、 广告公司,把楼盘的销售工作剥离到销售服务公司去完成,从而争取到优惠政策。

四、结论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家调控手段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地产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公司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而对于地产企业来说,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却因为固有的刚性,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乃至企业高层重视纳税成本,即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经营活动广,其财务关系很复杂,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也存在筹划的空间,是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着力点。

参考文献:

[1]徐阳光. 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中的财产权保护[J]河北法学, 2008, (12) .

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2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政府对房地产行业施行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度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政策,房地产利润空间大幅降低。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节约税金而且可以增加效益,进而提升竞争能力。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提高其的经济效益的需要。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我国的税制已经进行了全面、整体和结构性的改革,新的税制体系已经建立,目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已经加重,因此,要想降低税负就需要重视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各种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开展税收筹划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新的增长点。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三大要素。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也正是为了使企业的资金、成本及利润达到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的理论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外许多房地产企业招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时,是比较重视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的。因此,一个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及实践的效果,可作为衡量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好坏的标准。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是强化其法律意识,促进税法建设的内在要求。不违背税法和拥护税法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是在深刻认识和透彻理解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就有助于企业加强法律意识。此外,随着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及实践的不断成熟,国家的税法也会不断的完善,进而防止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措施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土地增值税采用扣除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税率从30%到60%。此外,土地增值率(A)=土地增值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的目的是判断应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法规定,①A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销售收入的适当调节。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无论是否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都应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努力增加免税收入,及时除去不应当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相关的凭证并采取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从而避免收入的虚增;另外,如果存在闲置的流动资金,可以选择购买国债,因为国债不仅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息收入,且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可以将暂时不用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2.业务招待费的巧妙转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需注意,是按照二者标准较低者计算。根据以上条例,笔者认为,企业在申报纳税前,应当提前自行计算业务招待费。如果申报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限额,企业应当先进行调整,可以将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巧妙转换为其他项目,以求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赠送客户的礼金、礼券等费用,可以佣金费用列支,因为该部分可在税前扣除。另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转换为会议费,因为会议费不受比例限制,只要能提供合法的凭证,均可全额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建物以及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房地产业交纳营业税,就是依据此项规定实施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计征依据具体包括:第一,出售房屋收取的款项;第二,出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款项;第三,代收的房屋水表、电表、装修等款项;第四,出售房屋和土地预收的款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五,视同销售的营业额。对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三个相关的政策:第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产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二,房地产企业的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第三,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实施以下措施:1.在房地产企业中,如果企业在开发的初期就能确定最终用户,那么可以采用代建房的方式来进行开发,而不是采用通常所见的先开发后销售的方式。这种筹划方式可按建筑行业适用的3%低税率缴纳营业税,而目前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2.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营业税税率,而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税率。所以,虽然售楼时以出售毛坯房为主,但在出售前文提到的精装修房时应当分别签订出售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装修部分收入不仅可以使用3%的税率,也可以将装修部分的收入以劳务收入的形式实现,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征基础;不动产销售虽适用相对较高的5%的税率,但可以采取投资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然后再进行转让,这样不仅可以免交营业税,还可以推迟缴纳土地增值税。

总之,房地产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高级财务管理活动,是对经济业务的事前谋划与安排,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筹划的措施,笔者在此不在一一列举。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地产企业领导能够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来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增加效益。

参考文献:

第8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集团公司,项目公司,借款,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国家针对房地产行业出台的一系列严厉的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行业资金链已经越来越吃紧,借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房地产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随着近几年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行业借款的限制,房地产集团企业更多的依靠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方式。

因此,房地产集团企业需要根据集团资金情况,如何选择不同的资金拆借方式,尽可能地达到集团整体税负率最低。下文将根据集团公司的资金状况分别展开论述。

一、集团自由资金不足

当房地产集团公司自由资金不足时,应尽量采用“统借统还”的借款方式。统借统还的借款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优点:

第一,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采用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形式,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第二,根据财税【2000】7号文件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集团自由资金充足

当房地产集团公司自由资金充足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委托贷款方式

当房地产集团公司有充足的资金借款给下属项目公司时,一般应选择银行进行选择委托贷款方式,不能直接把钱借给下属企业使用。选择委托贷款方式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按照此规定,通过房地产集团公司通过委贷方式向下属项目公司调拨款项,可以取得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避免下属项目公司因此而发生的项目利息支出无法税前扣除。

同时,应注意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借款数量限制。根据财税【2008】121号规定,发生关联企业借款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计算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二)增资方式

当房地产集团公司自由资金充足时,可以选择对下属项目公司增资方式调配资金。这样就避免因发生利息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当下属项目公司项目完结时需要注意投资分红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根据财税字【2008】009号规定,房地产集团公司对下属项目公司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下属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集团公司从项目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如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于项目公司,不退还所得税;如集团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项目公司的,下属项目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此时下属项目公司通过保留盈余不分配,确保集团公司无须补缴所得税。

增资方式的情况下,项目公司要督促集团公司在公司章程的规定期限内或最晚自投资开始的两年内及时到位未到位的资金。因为项目公司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资本额与在规定期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三)商业信用方式

当房地产集团公司自由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如果集团公司和下属项目公司有业务往来,则可以利用之间的购销关系进行短期的资金调度。例如,甲房地产集团公司和乙下属项目公司存在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货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采用商业信用筹资方式,房地产集团公司和下属项目公司之间需要做好事先筹划工作,资金需求方可以提前向资金提供方提出具体资金数量,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只要关联双方公司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产品,对于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否支付利息,目前的税法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在商业信用筹资方式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下属项目公司并非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果集团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销售款项适当提高价格,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因此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以,为降低公司税务风险,在采用这种方式筹划时应当注意关联企业独立业务原则。

总之,房地产集团公司之间选择资金拆借方式,应该需要既考虑如何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又要考虑筹划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根据集团资金状况和项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选择借款方式到达资金合理调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夏鹏.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J].财务与会计,2006,(6).

[2]董淑兰,张海静.新旧准则借款利息资本化核算方法比较[J].财务与会计,2006,(11).

第9篇

摘 要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是指相关的指纳税人根据我国在税法中的一些相关的规定针对相关的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一些有效地活动,这样能够促进减轻相关的税负,同时能够实现企业的相关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这是房地产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如何进行所得税筹划,以及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等两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旨在能够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相关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税务筹划 财务管理

企业的利润会受到成本的高低的影响,影响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会受到多个相关因素的影响,其中税收因素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根据我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的相关资料统计显示,各种税费能够占到占商品房相关成本的30%到40%,因此相关的企业可以采取有关措施来安排企业的相关涉税活动进而能够合法规避或者减轻自身的税负,同时还可以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来进而化解相关的纳税风险,这已经成为了房地产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税务筹划的主要方向:1、递延税费缴纳时间,减轻资金的时间成本;2、从总量上减少企业实际税赋。

一、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改变企业注册性质

房地产商品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在不同区域进行投资,都需要建立相关的项目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因此在设立区域将会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而就要要承担相应的全面纳税义务;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被视为纳税人,公司就只是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所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进行合并来计算。在经营期间,如果分公司出现亏损,就可以抵冲一部分总公司的利润,进而减轻相关的税收负担。而且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发生的资本转移,不会涉及所有权的变动,因此不会承担相关的税收。

2、选择合理的成本分摊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进行分摊。同时文件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由此主体工程、内部装饰工程、机电工程就成为重点关注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对成本分摊方法进行选择,合理分配成本已达到节税目的,特别是一些CBD项目,将成本大量转移至出售业态,这不仅仅节省了税金,同时还降低了自持物业的成本,为日后支持物业的升值创造有力因素。

3.合理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同一城市中存在多个项目公司,但却使用一个团队进行管理,企业完全可以根据销售的进度,合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成本分别计入各家项目公司,相关的开办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也可采取与销售进度配比的方法,进行合理的配置已达到节税目的。

在所得税预缴阶段,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相关方法,同时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进行核销入账。对于能合理预计发生额的相关费用以及损失,要采用预提方法计入相关费用,对以后年度需要进行分摊列支的相关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进行适当的缩短。对于限额列支的相关费用等的摊销要选择最短的年限,尽量增大前几年的相关费用,递延相关的纳税时间。

二、如何进行地增值税税收的筹划

1.根据不同建房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在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代建房以及合作建房的有一个较为明确规定,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是在房屋建设完成之后自己进行使用的,可以免征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需要进行转让的方式,则需要补交相关的土地增值税。

(2)代建房。代建房的本质是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同时还要收取相关的手续费。在整个经济行为不会涉及产权的变化,因此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只要依法缴纳相关的营业税。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相关的营业税负担,可以免除相关的土地增值税,进而减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2.通过分散收入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要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式进行计税,增值额等于收入减去相关的扣除项目,增值率越高,那么对应的税率就越高。因此可以采取分散企业收入的方式,对增值额产生影响,进而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可以将可分除的项目从整个房地产项目中进行剥离,并且单独进行处理,例如装修费,设备安装费以及附属设施建设费等。这样能够使上述业务的盈利免除了相关的缴纳土地增值税,进而起到增加企业利润的目的。

举例说明,例如对于A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进行一个项目的开发,其中建设一栋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出售,预计售价可以达到5000万元,其中可以进行扣除的项目金额为4500万元;而建设豪华别墅为10栋,预计相应的销售额为1500万,其中可以进行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不分开进行核算,那么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为(5000+1500-4500-1000)×30%=300万元;然而如果分开进行核算的话,A企业按照相应的建设普通标准,由于增值率未超过2 0%,可以享受免相应的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这样就需要相应的缴纳土地增值税值为(1500-1000)×30%=150万元。

3、对利息支出的筹划。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扣除项目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同时能够提供有关的金融机构证明时,可以据实进行扣除,最高不能超过相关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关金额。对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可以将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总金额的5%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进行分摊利息计算或者不能提供相关金融机构有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与土地开发成本总额的10%进行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通过计算决定是否要提供金融机构相关的利息分摊证明,进而达到有效节税的目的。

三、关于地下车位成本的分摊

目前车位成本问题主要是由产权问题导致!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车位,产权归属于相关的人防部门,因此这部分的相关成本要从总成本中进行扣除,将这部分成本分摊到销售或者自用部分的开发成本中,将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分摊,因此在房地产公司的财务帐上可以不体现这部分的成本,将其成本分摊到可售业态中,降低企业所得税赋。

对于非人防性质的车位,无论地下以及地上车位是否办理相关的产权的,其成本核算都应单独列示其成本,而非全部分摊到可售业态中去。能办理单独产权的车位,可以毫无疑问的做出售处理,其成本属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范围;而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如果是销售,则是出售使用权,在部分地区视作长期出租,此时在土地增值税汇算中核算上就按出租处理,需要交纳房产税(从租),其成本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在所得税中仍然可以视为销售,其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三、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技巧性较强,高技术含量和综合性较强的企业筹划工作,相关的企业部门需要一方面要熟悉相关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另一方面相关的房地产企业要采取相关的合理合法的运作手段,合理利用相关的纳税筹划的方式,对企业的相关目标以及相关的实施成本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相关风险控制工作控制风险,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房地产相关的税负状况,进而有效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王晓菲,李首雁.税收筹划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P125-126.

[2]汪治,陈文梅.税收筹划实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P1-3.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集团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先周密筹划和合理安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房地产开发具有开发周期长、开发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量大、税负比重高等特性,企业可针对其经营特点,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有利经营方式、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投资策划等方法来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增加抵扣税额,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集团纳税主体筹划

房地产企业集团主要有跨地区布局发展的专业化住宅开发集团模式,和持有商业、酒店、写字楼等租赁商业物业的多元化运营集团模式,他们在开发一个新项目时都会面临选择设立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确定纳税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当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国税发[2008]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清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预计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开办后的前几年会发生亏损,那么设立分支机构较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因为总机构汇总清算时,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直接抵减总机构的盈利,减少整个集团的税负;反之,如果有较好的业绩预期,则设立子公司较好,因为子公司属独立的法人实体,一般会得到当地政府对新办企业的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二、集团资本结构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通常是由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部分组成。这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的税务影响不尽相同,借款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支出可作为费用税前列支,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因此集团在对下属公司资本结构进行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在上述法规的债务权益率范围内,提高债务融资比率,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在实际操作除了要同时考虑负债增加带来的财务危机成本外,还要符合国家对资本结构的相关法规规定,如针对外资房地产注投比的规定《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2009年5月27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三、集团关联方关系筹划

对于拥有完整房地产价值链的大型综合性房地产集团,从税务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其设计、监理、材料采购、建筑、销售、物业管理等利润中心有选择性的剥离出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注册成立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将收入和费用分别在低税率和高税率地区实现。这样做对集团税负有两个好处:一方面设计费、材料费、建安费可在开发成本中列支,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享受加计20%的扣除,对降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有益处,另一方面又可享受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关联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转让定价是重要的环节。集团应当从研发、生产、营销、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详细分析各关联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参照市场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和企业自身的市场议价能力,确定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利润水平指标。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转移定价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具体开发项目的税收筹划

1.房产销售收入的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收入的合理分解等途径对销售收入进行税收筹划:

(1)根据项目预缴利润和实际利润的差别,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房产企业预售房产是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算出预计毛利额进行预交所得税,如经测算项目实际利润要大大超过预交税款对应的利润额,在可能的情况下推迟达到确认完工开发成品条件,延缓成本决算补交所得税款;如项目是为了形象工程,经营利润低于预计毛利额,那就抓紧成本决算,从将多交的税款退回或转到下一个项目中进行抵减。

(2)将精装房总收入分解为装修收入和出售毛胚房收入

当房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商品房好出售的前提下,将装修费用与毛胚房销售单独分别签订合同后收款。这样做在装修费用上就可减少2.2%的营业税税率差(开发商按5.5%交营业税,建筑装潢按3.3%交营业税)。另外若将装修费用计入总房价,房地产企业还要多交土地增值税,客户要多交契税。

2.成本对象的筹划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对面积较大的住宅项目,房地产企业往往分片分期开发,如何组合成本对象才能实现税务收益最大呢?假如项目预计利润率高于预征点(如15%),则应尽可能扩大“成本对象”,拖延汇算时间,如以整个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若项目预计利润率低于预征点,则尽量缩小“成本核算对象”,争取尽早汇算,如以栋号为成本核算对象,实现用以前多预交的所得税抵交以后需要预交的所得税。

同时大型住宅项目中往往包含多种功能形态的建筑,例如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沿街商铺、车库等,这些类型不同的项目的成本和利润率也有较大差别。通常商业用房的售价较住宅高,将利润率低的住宅与其并入“成本对象”,可稀释一部分增值额,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减少土地增值率。

3.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分配方法的筹划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了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时企业可以利用文件对土地成本、间接成本分摊方法的多样性及可选性(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从而实现在利润额高的分项项目中多分配成本费用,在利润额低的分项项目中少分配成本费用,使企业总体税负最低。

4.公建配套的筹划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后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分期先后滚动开发的,经常会发生前面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而整个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尚未全部竣工的情况。此时,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依预算预提并分摊,房地产企业据此范围内充分预提未完工公共配套,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

5.利息费用的筹划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因此集团性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在总部层面统一借贷资金,根据各个项目的资金需求和利润水平,灵活向项目分摊合理利息费用,调剂项目的利润,减少项目纳税。

但在操作过程中需注意从关联方取得借款的利息费用存在一定的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财税[2008]121号文《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除金融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为2:1。”

第1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构建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092-02

追求自身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是众多企业追求的战略目标,而内部控制就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一个必要手段,监控着企业内部管理。在所有企业看来,企业内部控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减少企业面临的风险,可是关于税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却没有被企业同等对待。当前形势下,我国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对企业实行了减税、免税等许多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可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却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风险。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环境不断变化,这就要求企业适应环境的变化,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企业一方面要做到树立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在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体系中渗透税务控制体系。

一、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必要性

一种普遍观点认为,企业的董事会、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全体企业职工等共同实行的,实施企业税务内控的根本目的是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价值,增强企业竞争力,并针对这一目标实行系统的、规范化控制活动。

近几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税收的增长,在国家的税收总收入中占有重大比重。目前,国家对房地产业采取了宏观调控的政策,而且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税务管理力度在逐年加大。国家税务局曾经在十年前就已经把房地产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的对象,并且是必检对象。在人民群众眼中,房地产业中经常出现税收差错,比如偷税、漏税现象,这就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我国的房地产业的税务征收存在许多问题,有很高的涉税风险。

在我国,国家对房地产业实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并且不断加大管理力度,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来调控房地产市场。比如国家颁布了房子限购令,再比如贷款利率上涨,尤其是2011年的一系列政策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尽管如此,房地产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且房地产业的税收仍然在国家税收总额中占很大一部分。因此,建立健全房地产业的税务内控体系显得十分有必要,有利于规范房地产行业,使其健康发展。这不仅仅对房地产业有巨大作用,而且对我国的整个国民经济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税务内控体系将会加大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可能会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出现问题。比如,本来是想节税,可是筹划不当可能会导致偷税、漏税,也可能因为不懂国家的税收政策中的优惠部分,多缴税款,造成税收浪费。除此之外,税务内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能够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构建适合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一)提高企业税务内控管理水平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即使自身条件不够,无法达到设立专门的部门的水平,也要由专业人才专门管理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企业一定要把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到位,除此之外,企业其他一些人员,只要是涉及到税务的岗位,比如采购部门,都要明确职责。企业领导要大力支持税务管理工作。税务管理工作内容有:核算税务申报数据、管理发票使用、分析税收风险、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利用其中的优惠部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指导企业的相关部门,避免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关注企业投资方向,提出税务管理意见等。

(二)控制各环节的风险管理流程

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属于提前防范性质,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要提前防范。完善税务内控体系就要做到使企业各环节能够正常运作,降低企业所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企业的税务内控管理是企业现代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一定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涉税管理部门,同时,要加大企业税收筹划的管理力度,使企业在运行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达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房地产企业首先要认真分析自身的每一个环节,正确评估,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每一个涉税环节,把风险降到最低。通过不断完善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达到控制涉税环节的目的,从而实现税务价值的提高。房地产企业有以下几个环节可能会涉及到税收,比如开发环节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销售环节会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在这个环节中,企业所面临的税种最多;在保有环节中,房地产企业会涉及到房产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等若干税种。

(三)企业内部要建立风险汇报制度

风险汇报制度,也就是企业内部涉及到税收的所有职工都要从全局出发,以大局为重,认真对待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建立风险汇报制度能够使每一个涉及税收的企业职员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树立风险意识。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一般涉税金额比较大,涉税事项有时候不容易确定,所以涉税人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对于一些重大的涉税事项,比如税务检查、税务筹划、涉税合同以及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的调整等,一定要及时汇报。企业相关部门的涉税人员如何进行汇报是由汇报标准决定的,并且要遵从一定的汇报流程。这就会使汇报文本在各部门之间流转起来更加方便,和谐统一。

(四)建立内部税务风险测评制度

从管理房地产的角度出发,测评企业运行中的税务风险,并将其制度化,这就是风险测评制度,它属于企业日常管理的一个方面。这主要从两方面来努力:第一,提高企业职工控制风险的意识,培养其高度的责任感。所以,房地产企业要及时做好职工的培训工作,使其充分了解税务基本知识,深刻认识税务风险。第二,各个涉及到税务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评估涉税风险,并及时调整工作方向,把风险消除在萌芽之中。第三,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险测评制度。房地产企业的各部门之间一定要加强沟通,及时进行信息交流,特别是要与税收人员保持友好关系,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建议,对于规避税务风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总之,房地产业的税务管理一定要加强。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税务内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防范税务风险,加快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云凤,逄振悦,梁云波.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第12篇

关键词:开发产品、以房投资、税务处理

【分类号】:F293.33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特殊性,有时会被开发企业作为对外投资支付对价以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也不排除一些房地产企业是利用以房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和合理的业务安排,避免发生税收风险,增加纳税成本。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进行投资双方的涉税处理和风险提示。

甲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1月以一栋写字楼向乙企业投资入股。该写字楼账面价值2000万,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假设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实际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双方约定甲企业参与乙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一、投资方涉税处理及注意事项

(一)营业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容易给房地产企业造成税收筹划空间。同时,被投资企业以公允价格接受了没有完税的房地产,在税收上是不对等的,存在税负转嫁问题,被投资企业将接受投资的房地产再次转让时,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在实务中,被投资企业很可能以差额缴税,容易形成漏税。这也是税收征管的风险点。

另外,房地产企业如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这种固定收入不管是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还是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其实质上是属于租金收入(产权不转移)或不动产销售收入(产权转移),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由此可见,按规定上例中甲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假设经核实该写字楼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2200万元,则甲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3000-2200)×30%=24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对外处置资产如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将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转让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四)印花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印花税规定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即上例中甲企业应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二、被投资方涉税处理及注意事项

(一)契税的处理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按规定应由接受房地产投资的被投资方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即上例中乙企业应纳契税=3000×5%=150(万元)。

(二)房产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甲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资企业乙企业所有,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由于乙企业对该房屋享有独占权和处置权,因此房产税应由乙企业缴纳。假设乙企业所在省市规定减除幅度30%,则上例中乙企业每年应纳房产税=3000×(1-30%)×1.2%=25.2(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处理

依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规定,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房地产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也转移到被投资企业所拥有,因此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乙企业应按规定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乙企业所在城市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则上例中乙企业每年应纳土地使用税=10×0.2=2(万元)。

(四)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可见,接受房地产投资入股的被投资方也要缴纳印花税。即上例中乙企业也应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