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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村土地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创新 农村土地管理 城乡经济 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2(b)-0206-02
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不仅互相促进,也产生了相互制约的情况,相关人员要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的分析,才能顺利推动土地管理对于城乡经济发展的正向作用。
1 土地管理现状
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世代坚守的生活资源,也是供给经济效益的唯一途径。因此,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农民来说,就是最基本的权益保障。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土地的产权进行基本的归属划分,对土地的基本规划进行安排、对土地的政府性征用进行标注以及对集体用地流转项目进行制度的规范。虽然农业是我国的发展强项,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化基础制度的制约,土地市场的基本发展模式并不是非常健全,在整体的土地利用效率方面还存在相应的问题亟待解决。对于土地的高效处理和使用还没有比较清晰的社会认知,土地的管理制度在平衡城乡差距以及基本土地管理方面的实用价值还不是非常健全。
尤其是农村盛行的产权制在基本主体方面的模糊导致整体发展呈现出制度的弊端,并且也拉大了城乡之间发展的距离,产权的不稳定,造成了农业基础的动荡,对于城乡一体化建立也失去了助推的作用。整体产权制度的模糊,使各个基础部门之间对于土地的管理产生了分歧,因为正规市场的建立滞后,导致隐形交易频生,也引发了众多的土地纠纷。另外由于土地基础规划的混乱,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建立有效的土地基础规划,没有了有效的管理也就谈不上规模的控制和建立了。相关部门对于土地管理的空间布局缺乏正确的实际调查,造成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基础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模式产生了混淆,整体农村的土地管理模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由于目前农村的土地征收制度过于强硬,导致农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伤害,没有了农民从本质上的支持,土地的基础管理更是难上加难[1]。
2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策略分析
对于土地管理制度来说,最基本的就在于基础的项目规划和实践。相关人员要对基础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和总结,建立完善的设计体系,才能保证土地管理制度发挥最大的时效性。在农村建立土地管理制度以来,相应的管控对象和内容非常复杂,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而且主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和最大化的显示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及基本的财产权益维护[2]。相关工作机构要想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的项目优化,要保证对产权制度、规划制度、征收制度以及流转制度进行基本的项目优化。
2.1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之产权制度创新
从整个村域的角度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分析的话,土地所有权改革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促进农村整体经济和制度优化的根本,而从农民的实际利益出发的话,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就是农用地的基本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限的改革。对于农村的来说,产权制度的革新是一项繁杂的工程,相关工作人员不仅要对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也要对基础农民的生活情态进行分析。首先就是要将基本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的落实和归属,进行有效的监管和使用。另外,要赋予村委会基本的转让权力,相关工作人员秉承权利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动集体建设有序地进入市场,从而保证有效助推城乡土地市场模式的建立,以及从根本上优化土地的基础配用效率[3]。
2.2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之规划制度创新
对于土地规划制度的创新,需要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重视,在基本创新模式建立过程中要实现市场经济体制和土地资源管理的优化融合。管理人员要保证制度的建立基础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要对基础性的制度功能以及结构进行创新,从根本上保证相应制度在改善后能实现协调化的运转。在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一定要从基本的农村实际出发,进行改革模式的不断试炼,充分进行规划性的政策整改,保证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在制度进行基本创新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手段的新颖,而是要对基本的行政管理机制和决策机制进行深化落实,促进相关利益链条的均衡发展,保证法律对其最根本的制约职能。另外,要从发展的角度进行基本的土地规划,转变相应的规划理念,形成有效的促进模式,保证规划制度能有效助力经济的长足发展[4]。
2.3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之征收制度创新
城乡一体化的建立从根本上助推了征收制度的发展,要保证制度的合理化创新就需要对整体的城镇化进程进行有效的分析。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征用的基础范围进行有效的规划,对盈利性单位以及非盈利性单位进行必要的审计和控制,保证土地征收具有最根本的针对性。对于征收补偿模式的改进也是重要的工作环节,要对农民进行合理化的补偿才能为农民有效融入社会提供基础的保证。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土地的配置资源问题进行创新式的思考,积极拓展多元化的配置机制,推进城镇一体化模式的有效发展。相关工作人员要在意识上原有的征收概念,以城镇化发展为基准进行制度的集中优化和创新。
2.4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之流转制度创新
现代农业的集中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的基本助力,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要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优化的提升。相关人员要对土地进行产权的基础化登记,收集有效的土地利用数据,为农民进行基本的土地流传创设便利,这样做才能有效维护农民的自益以及土地市场的基本利用率。另外,政府也可以适当延长土地的基础使用权或者是承包权。在制度改革中,要以土地的优化利用为根本,优化农民对于耕地的保护,集中力度强化农民的基本补贴,集中资金解决农业发展的困难问题,从根本上促进整体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保证了农民的基础权益,才能有效助推城乡经济的良性发展[5]。另外,要强化基础的农民耕地规模管理以及设置相应的耕地鼓励措施,着重强调对于土地流转环境的优化,保证流转的时效性,从根本上提升现代农业的基础发展水平。
3 结语
总而言之,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农民的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要从经济发展和农民基本权益出发,集中优化相应的土地管理模式,转变基本的管理理念,针对相应的土地管理问题强化基础的监督力度,真正助力城乡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洪芹.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问题探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9(22):269.
[2]汪礼来.浅析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江西建材,2014,22(20):284.
[3]侯玉峰.刍议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3(22):268.
为全面做好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遏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的发生,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暨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动,镇政府成立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村要成立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村组干部为土地监察信息员;要深入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从严把好土地“闸门”,牢固树立“动土有据,守土有责”的意识,坚持做到“护土有方,用土有益”,不折不扣地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决不能触动擅自用地这条“高压线”;各村要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镇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镇国土资源部门、村镇建设服务站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划分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要按照全覆盖、无间隙的要求,加大管理区域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要立即责令停工并予以调查上报,同时通报各村及时处置到位,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当事人是党员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的,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政府将于每月底召开由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站和联合监管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例会和创建土地管理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考核通报各村当月土地管理工作,部署下一步任务。每年年中、年底组织对各村(居)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二、严格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国土资源
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占)的方式出(转)让集体土地;严格依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发展高效农业和规模养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承包土地上挖砂、取土、堆放沙石、废弃建筑物、固体垃圾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全面实施非农业建设用地许可挂牌制度,无闲置、撂荒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分期补偿、克扣、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现象。规范涉土工作,严禁出现集访、重访、越访事件发生。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且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各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今后凡因工作不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集访、越访事件的,特别是引发赴省到京上访,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该工作纳入到村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取消所在村(居)及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格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各村要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各村要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将保护任务落实到组、分解到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说明。
四、严格申请条件,强化宅基地管理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国土资源部门和村镇建设服务站审查,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即1-4人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居民宅基地范围的住房和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进深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凡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居住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严禁建新不拆旧。
五、严肃法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1.城乡土地利用混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土地利用自扩大,对于长期存在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业劳动报酬低的反思,农村经济自发地向非农经济领域扩展,乡镇企业蓬勃发展。随着农村工业化,建设用地的扩展,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农业、城市——工、商业的空间经济格局,改变了集体土地农业利用、国有土地建设使用的土地所有制用地结构。我国城乡土地利用景观也呈现出了“走过一村又一村,村村像城镇;走过一镇又一镇,镇镇像农村”。
2.国有土地市场垄断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基本上只有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形成了政府对于土地市场的垄断。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依法必须先通过征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由于征地具有强制性,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容易造成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实际上,在城市化过程中,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土地进入非农建设使用的进出通道完全由政府控制,低价进,高价出的土地差价,成为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主要来源。
我国土地出让制度规定,土地出让的最高法定年期是40~70年,而我国干部的法定任期是4~5年,半价卖地对于本届政府“稳赚不赔”,只是“子吃卯粮”,以后的政府日子难过,那是别人的事情。由于缺乏严格的土地资产核算制度,我国地方政府多卖地,就意味着多收益。薄利多销,低价卖地,成为地方政府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和政府可用资金的有效途径。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我国各地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紧张,地方政府都希望增加建设用地供应;另一方面各地低价出让土地,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大量囤地,城市土地低效利用,闲置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3.集体土地灰色交易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城市居民享有相对丰裕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居民则占有较多的土地。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家庭只能够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各地也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用地标准。而我国城市居民住房困难户,政府提供住房补贴,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切实保证“住有所居”。我国限定了农村居民的住房用地标准,没有限制农村居民到城市购买住房;而城市居民虽然没有住房的面积限制,却规定不得到农村建房或购房。我国城乡居民对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不一样,市场交易规则很不相同。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供给需要用地指标,审批手续比较复杂,而且也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也使得建设用地指标具有了稀缺性和商品性。集体农用地不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可以增加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并能够给土地使用者节省开发成本的情况下,容易为土地交易双方所接受。它造成了我国不少地方集体建设用地扩展缺乏自我制约机制,灰色交易泛滥,大量城市居民不顾政策限制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建住房,“小产权房”问题在大城市郊区尤为普遍。
4.外向型经济占有土地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设用地供给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转变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使用,各地城市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以地生财,筑巢引凤,以地招商,外向型经济发达。外向型经济促进了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增长迅速,有效地提高了国民收入,同时,也形成了外商凭借经济实力对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占有。实际上,由于土地具有位置和面积的固定性,外商投资加快了土地资源开发速度,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客观上也减少了我国国民的土地利用空间,加剧了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增加了土地环境的压力。
5.土地城市化超前于人口城市化
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大量的农民离土离乡,外出打工,成为城市的“外来人口”。由于我国目前户籍制度限制,进城农民无法享受所在城市居民的平等待遇,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民的辛苦打工收入的很大部分又用于家乡农村建房,造成了在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迅速的同时,农村居民点用地并没有因为农村居住人口减少而减少,出现了城乡建设用地竞相增长的局面,不但加剧了耕地保护的压力,也是我国土地资源的最大浪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版图不断向农村延伸,许多原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了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形成了许许多多的“城中村”。我国大量农民进城,居住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依靠“城中村”的低租农民房,形成了“城中村”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使得“城中村”居民的土地资产意识日益增强,对于政府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的提高形成巨大压力。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的提高,使得政府对于“城中村”改造望而却步,进展缓慢;即使完成改造,也使得一些人凭借占有的土地和房屋,一夜暴富,成为了不劳而获的“食利者”。由于“城中村”房屋出租能够产生收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房屋面积大,意味着收益多。所以,“城中村”房屋违章搭建,高密度建房,也愈演愈烈。
由于“城中村”改造、城市旧城改造,市民维权力量比征地农民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成本往往远大于征地费用,许多地方城市政府宁愿多征地,也不愿利用存量土地。“城中村”和城市旧城改造的利益矛盾,也加剧了城市扩张。
6.城市土地持续扩展难以为继
我国人多地少,山区和难利用土地面积比例大,可供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有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建设用地需求刚性上升,土地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显现,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未来用地形势更加严峻,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城市化依靠“投资拉动“资源投入、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城市化蔓延已经带来了城市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水源供应紧张等一系列“城市病”,城市过度消耗和低效利用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
我国目前许多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已经过高。例如,2010年深圳市建设用地893.8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的45%,建设用地比例全国最高(北京只有20%,上海为30%,香港也只有24%),深圳建市30年来,年均建设用地增长超过30平方公里。深圳市未来陆域地表生态控制线外新增建设用地极限潜力约142平方公里。如果以年均十几平方公里的速度消耗,在10年内即可消耗殆尽。我国城市建设中, 由于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城市土地利用粗放不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不适应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城市人居环境不适应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需求,建筑物寿命短,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方兴未艾,具有较大潜力。
二、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困惑
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一般认为是为了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利用矛盾和土地利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困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问题的复杂性
由于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它具有生态系统、生存空间和环境景观等多重功能,也是同资金、劳动力相提并论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直接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关系,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使得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政治上比较敏感,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很多,问题复杂,实施非常不容易。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有时只能够就事论事。
2.认识的局限性
应该指出,上述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只是指出了客观存在问题的表面现象。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很多时候是“病急求医”,缺乏深入的科学研究。土地科学研究,在某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实用性,容易受到行政部门的影响,往往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例如,政策研究有时成为了政策解释和政策宣传。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时也因为政治因素,上纲上线,举步不前;学术研究缺乏百家争鸣,难以深入。例如,关于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很多人把它解释成为了维护粮食安全。当有的经济学者指出,由于经济全球化、技术进步、国际贸易等因素,不保护耕地,也可能不会出现粮食安全时,部分人就把这位经济学者的言论上升为替外国代言,忽视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耕地大量减少,粮食产量连年增加的事实。很少有人认真思考保护耕地是不是真的只是为了粮食安全。世界上主要粮食出口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多人少,绝对不存在粮食安全的国家,为什么也保护耕地?保护耕地,实际上是因为耕地资源稀缺,耕地是最优质的、可替代性小、难替代的农业用地,它具有生产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文化功能,是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必然选择。现状土地利用是历史上人们长期根据经济规律对于自然环境适应性的选择,现有的耕地,实际上是区域自然环境中最适宜耕种的土地,它凝聚了历史上大量的土地资本投入。占用耕地,实际上是巨大的资源浪费,也是对于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的破坏。
3.研究的艰巨性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问题研究属于应用科学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进行广泛和深入的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难有发言权。然而,这也往往是最费力,很多学者最不愿意做的事情。个别学者对于土地问题的研究,很多是凭主观臆断,以偏概全,许多结论似是而非。
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主张私有化的学者强调农村土地私有,可以增加征地限制,使圈地比现在更困难,能够减少对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侵害。而反对私有化的学者则强调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农村土地私有会使农民维护自己土地财产权益的能力更加降低。对于土地产权问题的学术探讨,上升到意识形态上的“自由派”和“左派”的对立,也阻碍了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实际上,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作为所有权,存在的实际意义并没有学者们认为的那样重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完全是土地私有制,美国目前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约占国土面积的30%。在近现代,国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个人所有权绝对性向社会所有权,再向社会和个人协调发展的过程,土地产权关系从以归属为中心转向以利用为中心,从以地表的平面利用为主转向重视土地空间的立体开发。明晰土地产权,实际上是土地资产经营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虽然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每一块已经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拥有基本上是明确的,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土地利用的干预实际上也是越来越少。
我国征地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主要是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低,而不是因为土地产权不明确。征地标准低,不是因为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因为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没有充分的发言权。有人认为土地私有会导致土地兼并、导致社会危机,甚至说会导致农民战争,却忽视了土地公有制,实际上已经废除了私有制的宗地边界,完成了土地兼并的事实。土地兼并不可怕,土地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可怕的是土地兼并过程中有大量的失地农民不能再就业,形成巨大的贫富差距。
4.目标的难选性
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以问题导向,目标的选择非常重要,但是,其目标的确定也不容易。例如,明晰土地产权作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很多人认为非常必要。实际上,明晰土地产权是很容易根据目前土地占有和实际利用状况,通过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土地产权证发放来完成的。难的是明晰土地产权的目标是什么?改革的愿望是希望通过明晰土地产权,使土地利用权益能够更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利用利益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充分发挥土地产权在土地合理利用过程中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土地资源通过市场配置,能够实现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获取最佳的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由于目前土地占有和实际利用状况存在许多不合理性,明晰土地产权,是在法律上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这种不合理性进行合法化和对个别人历史上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社会认同,土地不合理利用和土地利用权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因此会得到了长期固化。例如,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首先必须弄清集体建设用地的来源,理论上只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取得的建设用地才是合法的,在土地权属没有异议时,才能够确权。由于新增加建设用地合法来源的依据,只是有土地利用规划以后才能够以此为据。对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以前就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遗产继承而获得的农村宅基地,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只能够被动地承认既有的事实。实际上,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巨大的资源分配不均。企业用地经济发达地区多,经济落后地区少。即使是农村宅基地,同一个村庄富裕农户的人均占有面积是贫困农户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明晰土地产权不进行产权结构调整,可能难以解决土地不合理利用和土地利用权益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反而把农村土地占有现状存在的利益矛盾显化,不利于农村的安定团结。
5.行动的逆反性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如果对于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改革目标只能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科学性和长远目标,改革措施也容易出现徘徊反复,改革措施出台后的实际效果和改变初衷有时出现南辕北辙。例如,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观上是希望把肥沃的高产农田作为基本农田进行长期保护,但是,实际上由于土地非农开发比较效益大,现状高产田,往往也是地势平坦,交通方便,建设用地条件好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尽量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建设用地和耕地的空间竞争结果,出现了基本农田上山下海,新垦耕地构成比例增加,土地质量和生产力下降。我国实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上讲,由于需要进行土地成本核算,应该可以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实际上却出现了大量圈地,土地粗放利用,甚至土地闲置和浪费。避免这种现象,要求在实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同时,必须要保证城市土地保值和增值。要求土地出让金收入根据土地出让时期分期合理使用,城市现任官员只能够使用任期以内的土地收入(租金),使用任期以外的土地收入(租金),必须还本付息。
6.普适的不易性
我国各地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其最终目标是为了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和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政策制定习惯于追求中央政令统一,在土地管理政策上,大量存在一刀切的现象。这样做,表面上看公平公正,实施阻力小,效果很明显。但是,我国地域辽阔,由于自然和历史等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土地资源质量和利用条件也存在着巨大的地域差异,土地的现状人口承载量,土地利用需求和土地利用潜力很不一样。要制定一个普遍适用于所有地区的全国性政策非常不容易。
例如,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目前基本上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广泛认同,耕地占补平衡已经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仔细分析,这个政策也有很多不合理性。首先各地垦殖指数不一样,耕地后备资源数量不同。对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很容易实现,但是,由于这些地区一般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建设用地大量供应无市场需求。相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投资环境好,外来投资活跃,建设用地需求大,却因为土地利用率高和现状垦殖指数高,实际上依靠本地资源根本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我国一些地区实行耕地补充指标跨地区交易,却因为考虑到其他地区东施效颦,影响国家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也被国家有关部门叫停。
我国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合理供给,土地市场调控等方面,常出现“一放就活,一收就死”的问题,土地利用和管理如何做到因地制宜,发挥地区优势,及其科学合理地维护区域公平,促进区域竞争和合作,如何维护中央政令统一,进而维护国家发展大局,成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越来越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1.坚持正确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价值取向
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应坚持正确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价值趋向,直接影响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选择,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走向成功的保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重视土地和资本同经济发展的关系,要看到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对于国民经济供给和需求调整的巨大作用,在保障土地使用者合法土地财产权益与维护土地市场的合理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也要防止任何人凭借资本优势对于土地利用的垄断,多占土地,剥夺他人的合法土地资源使用权和发展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也要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引导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按照公共政府的职能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努力营造投资环境为发展服务、市场服务,防止公共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被市场化改革异化。
2.注意总结土地管理的实践经验
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对于土地管理实践中自发产生行为进行认真研究,即使是按照常理属于非理性的行为也不例外,注意总结土地管理的实践经验。对于城市化过程的各地出现的土地利用行为和管理措施,要认真研究其形成机制,重点评价其是否公平。例如,浙江省在耕地保护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跨县交易,它既是耕地保护,补充耕地的激励机制,也在经济发达、建设用地需求旺盛、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土地开发投资不足、建设用地需要量少、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形成了区域合作、协同发展的关系。它比通过规划进行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更加具有区域公平性。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跨县交易,耕地易地保护,个别地方有可能出现耕地质量下降,耕地补充地区因为过度垦殖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这只说明它需要进一步完善,而不应该完全否定。同理,我国城市郊区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建设,它应该是推动我国建设用地管理改革的重要动力,应该积极思考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地同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不能凭借政府拥有的强制性权力,拆除了之。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社会的自我成长提供基础性保障,而不是社会的主宰。
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也需要积极借鉴海内外土地管理的成功经验。著名华裔经济学者杨小凯认为,对法制尚不成熟的国家来说,有意的制度模仿有时比自发的制度试验更有成效。例如,韩国城市土地开发,政府部门主要致力于土地开发政策的制定,研究机构提供规划和技术支持,土地公社或住宅公社负责具体实施。这种管理、规划和执行部门比较系统和科学的分工,非常值得学习。我国一些政府部门有时把精力放在了事务性工作方面,而忽视了对于政策的研究,对于主管的事务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而一些研究机构、执行机构又常常乐于成为管理者,变成为了行政机关;研究机构不进行科学研究,成为行政机构的代言工具;执行机构,不做具体工作,成为了行政机构的人。这种功能错位,也使得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3.努力健全和完善土地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土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该正确认识土地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利弊和相互作用关系,必须认识到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土地利用和收益分配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的问题,有利于避免“看得到,管不到”。各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说也是土地财政,土地收益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我国不同的是,它们不是依靠卖地财政,而是依靠管地财政。土地财政收入是依靠土地管理,主要来源于税收,而不是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管理需要科学和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我国土地管理,中央政府主要管理土地立法和跨区域土地利用;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主要管理城市体系规划和建设,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耕地数量的动态平衡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区域中心城市规划和建设;县(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和实施;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权籍管理,土地利用监测。 我国土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减少条块矛盾冲突,最根本的方法是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正确履行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
参考文献:
1.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6
2.丁声俊.评茅于轼的“耕地观”.粮食科技与经济.2009.5
3.秦晖.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南方都市报.2008.10.8
关键词:廊坊市:空心村;宅基地;治理
廊坊位于河北省中部,地处京津两大城市之间,被誉为“京津走廊上的明珠”。廊坊历届市政府都把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放在重要位置,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本市城镇化水平已步入河北省的前列,达到46%。伴随着廊坊市城镇化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村有大量的青壮年都涌入城市打工或安家生活,因此,在廊坊的许多地方出现了“空心村”的现象。
“空心村”的出现是廊坊城镇化和工业化的结果,但它也带来很多弊端。一方面是会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这些土地既不能复耕,也不能再批给其他人作为宅基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另一方面是随着农村新增人口的出现,基层组织和土地管理部门又要在有限的耕地指标中被迫划出一部分来解决缺房户的建房问题,这又造成占用耕地的现象。本文将对“空心村”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空心村”产生的原因
1.宅基地私有观念浓厚。当前廊坊一部分农民通过经商、上学、当兵等方式实现了由“农民”到“市民”的转换,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尽管他们的工作、生活都是城市,但由于宅基地私有的观念,他们不愿意上交宅基地,也就形成了宅基地的空置。而那些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更是具有根深蒂固的宅基地私有的观念,普遍认为老房子是祖业,新房再多再大也不能拆祖屋,所以千方百计批地建新房,而新屋建成后也不拆旧房。
2.存在占便宜的思想。多数农民认为随着北京和天津这两大城市房价的越来越高,廊坊地区的地皮价格也会“水涨船高”。而宅基地作为不动产财富,当然是越多越好。再加上很多地方对超占宅基地行为没有依法及时予以制止或处罚,超占的宅基地可以无偿使用,导致了抢占、扩占、圈占行为的不断发生。在一些人看来,既然多占了土地既没人管,又不花钱,那么不占白不占,白占谁不占,先下手先占。这样一来,那些守法守规矩的,批多少只能占多少,不守法不守规矩的,便你占我也占,然后在新占的宅基地上建房,搬到新房子里住,老的宅基地也不退。这也是造成“空心村”的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缺乏土地法制意识。在当前的廊坊农村,相当一部分农民没有土地法制观念,认为自己已经缴纳税费,在自己的责任田盖房子是自己的事,与别人不相干。正是在这种无法的意识之下,责任田或自留地就变成了宅基地,散居在村外的住宅随处可见。而对于这种乱占耕地的现象,廊坊市却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进行约束,加上土地执法深度和力度不够,多数村民认为只要村委会和乡亲承认就可以了,有没有正式的宅基地证无所谓,从而导致购置宅基地的失控。
4.缺乏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因为多种原因造成宅基地的实际价值没有显现出来,因此就出了一旦老宅破旧,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户就想方设法征购新宅。从而导致新购置宅基地价格不高,旧宅也不收回的局面,这就很难从价格上形成对新购置宅基地的抑制作用,购一退一的制度形同虚设。
二、对于“空心村“的治理对策
1.建立农村居民点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这个过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对此,就需要建立全程动态管理制度来进行管理和规范。对于不论是在新批宅基地上建房屋,还是在原宅基地上进行翻新房屋的,都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一公布、二到场、三监督”的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检查和监督,以使对于宅基地的管理能做到全程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完善措施,严格执法。不断规范农村土地的用地行为,对已经存在的“违法超占宅基地”、“违法批地”等行为一定要从严处理,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为遏制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情况,对于那些无视政策的超占户,就需要利用法律和经济两种手段进行调节,必要时执行有偿占用。
在一些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空心村”的村子,要对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对于那些要求批新宅基地的村民,就不再批给其它的地,或是把村中心的宅基地批给另一些村民,以此来限制村庄规模外延伸展,督促开发利用空闲地,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
同时,要对农村进行统一的规划,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目前的很多村落都是在以前小的、旧的村庄上发展起来的,受当时诸多因素如经济、文化、思想等影响,供水、供电、道路等一些基础设施都比较落后,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活的需求,如现在很多人都希望把房子建在离公路、水源较近的地方。对此,当地的领导干部应把村庄里的基础设施进行很好地规则和建设,以此来提高村中地的价值。这样既会吸引一些村民愿意在村中心建房,也会减少宅基地的闲置,同时还能减少批新的宅基地时侵占耕地的现象。
3.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比如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媒体上进行宣传,使土地国情、土地国策、土地县情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实践证明,哪个县、乡、村的土地管理干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那里群众的土地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就强,相应地也会在村中形成自觉节约用地、依法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空心村”的问题就少,农民的土地矛盾纠纷、问题就少,农村社会秩序就安定。
此外,还更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节约土地、依法管地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只有他们以身作则才能起到很好的说教作用,才能更好地按法律法规办事。
4.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对于有些农户超占的宅基地,按新增建设用地对待,由超占户向所占地村集体或组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超占多少缴多少,使不守法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对超占部分能够安排一处宅基地的就要规划为宅基地,在没有批准新的申请者使用之前,可以暂由超占户有偿使用。如果新的申请使用者获得批准,超占户必须无条件退出,不退出所占用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解决,该拆的拆,该收回的收回。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是廊坊市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所以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方都应该重视,以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刘倩等.治理“空心村”提高土地复耕率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07,(4):64.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土地管理制度 改革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十胜利召开,国家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新型城镇化的提出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土地管理工作重心转移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天津市耕地占补平衡较难、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土地资产化尚低、生态管护机制落后,亟需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促进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节约集约利用与生态管护融合、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新型城镇化对土地管理的诉求
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政府应从行政性主导转变为着力打造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向心力的加速器,地方政府不再是过去的“管理型政府”,而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不仅应对中央政府负责,更重要的是切实保护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政府的行政部门应从本职出发及时有效地解决传统城镇化中的遗留问题,并为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1]。
土地要素作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承担着保障城镇发展空间、提供城镇化实施路径和改善城乡发展环境的重要任务。因此,需要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化和土地生态环境改善。在落实国家战略和基本国策的要求下,今后的土地管理工作重心将以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以促进农业现代化、贯彻节约优先战略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用地管护以促进土地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
二天津市土地管理工作难点
1耕地占补平衡难
为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天津市建立起市-区-镇-村四级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将耕地保护指标层层分解,定期考核。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综合整治,天津市连续完成占补平衡任务。但是,天津市未利用地主要为难以开发利用的河流水面、滩涂和沼泽等,宜农耕地后备资源极度匮乏,预计2015年依靠本区域后备资源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将无法实现。
2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尚有待进一步提高
天津市历来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强化监测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先进地区比,天津市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还不高,闲置土地、粗放用地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天津市单位GDP耗地量为491.35亩/亿元,与北京相比差距明显;天津市9个国家级开发区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为0.6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85);工业用地投入(5370万元/公顷)、产出强度(14321万元/公顷)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5407万元/公顷、12984万元/公顷)。因此,探索一条耗地少、效率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已迫在眉睫。
3创新市场配置、深化监测监管有待加强
天津市实行全市统一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集中交易制度。2011年,全市土地招拍挂率约90%,全部实现有偿使用。2011年全市土地土地出让金641.4亿元,全国排名第7,稍高于成都、沈阳,远低于上海、武汉等城市,与天津市国际大都市地位尚有差距,土地资产化、价值化还有待提高。
天津市着力完善土地监管制度,积极开展批而未建土地核查工作,对历年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土地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摸清全市批而未用土地的数量、分布和类型等情况。据了解,2006-2012年天津市审批建设用地中约有30%的批而未建土地,土地批后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4生态用地管护任务重
生态用地虽然出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诸多规划里,但生态用地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内涵界定,尤其是未纳入到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导致生态用地在空间上无法落实、无法量化,从而导致管理责任缺失。目前,天津市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恶化、防洪排涝设施薄弱;土地盐渍化情况严重,含盐量大于0.1%的盐渍化土壤约占70%;地下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
三天津市围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拟推进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建议
1深化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① 建立多方参与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合作化经营转型,单纯以农户为单位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受到挑战。为提高耕地保护积极性,要改变以政府为推手的被动工作模式,扩大参与主体,将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纳入到耕地保护队伍中,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建立系统性的耕地保护基金,提高参与主体落实耕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
② 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多种途径和有效方式
在天津市宜农耕地后备资源极度匮乏的背景下,需进一步探索耕地占补平衡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一是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土部统筹协调实现占补平衡;二是按市场原则推动建立耕地指标计价交易的统一市场,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
③ 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助推农业现代化
学习借鉴重庆地票交易制度,深入开展政策创新,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提质增量为核心逐步转变为以促进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为核心。将整治工作优先交给农村集体、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来科学实施,由政策普惠向定投定补转变,将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逐步显化为一条农村集体可操作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路径[3]。
2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模式,有效指导区域发展建设
① 创新“多规融合”的空间规划统筹管理体制
结合天津市市情,构建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主基调,以“十二五”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综合发展规划为统领,以产业、交通、生态等专项规划为承接的规划系统,力争形成覆盖城乡未来发展空间、高水平、可实施的规划体系,打造城市功能完善、产业结构合理、生态环境宜居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空间。
② 建立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机制
围绕建立健全计划指标体系、加强计划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控、改进计划编制下达方法、推进计划分类精细化管理、严格监管考核等方面进一步提出差别化管理的措施。在天津市已实施的土地利用计划额度管理的创新基础上,通过前置性节约集约用地考评等综合手段,实现差别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解决计划的规模时序与经济发展阶段要求不相适应、城镇盲目扩张和用地粗放问题,推动城镇化向市场驱动转变。
③ 编制统一的镇村级实施规划,有效指导小城镇发展建设
以区县村镇规划试点为基础,以扶持小城镇建设为目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衔接上位规划,全面铺开统一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打破城乡二元规划结构,实现村镇建设的科学规划引导。
3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市场驱动力
① 推进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
以确权登记为基础,积极推动土地使用权通过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土地开发利用。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激发土地要素潜能。
② 实现土地开发利用路径多元化
拓展土地开发利用的社会参与路径,探索原土地使用权利人在规划引领下参与到存量建设用地开发中,从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开发,缓解土地整备资金压力,支持农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主动实现规划,开展合作经营,最大程度释放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巨大能量[4]。
③ 构建以可动态更新的用地标准为考评核心的土地利用监管体系
建立符合天津区域发展实际、全行业全区域覆盖、可动态更新的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考评体系,既为土地规划编制、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提供量化标准,又为节约集约考核提供规范依据。
4建立生态用地管护机制,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① 显化生态用地的法律地位
进一步明确生态用地的概念与内涵,确定生态用地空间范围划定依据,明确生态用地管护权责。同时,科学开展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编制,统筹城乡生态用地管护责任,建立生态用地管护工作机制。
② 创新生态用地管护奖惩激励机制
结合天津市土壤盐碱化程度高、部分土地土壤污染较严重的现实情况,建立多方参与、责任明确的生态用地管护机制,本着谁管护、谁受益的激励原则,配套出善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政策,不断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① 夏悦瑶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研究[D]湖南大学 2012.04
② 张丽霞 浅析当前我国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J] 科技资讯 2012.18
③ 朱信永,高伟 新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 宏观经济管理 2013.3
④ 李军晶 新型城镇化中的土地策略[J] 中国土地 2013.4
张震(1976.11)
男
汉族
籍贯天津
自1990年开始至今,20 多年的时间, 土地总体规划与管理工作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土地布局尤其是农村土地布局依旧呈现混乱的现象,并且我们发现有大量的土地已经被破坏,从而导致土地利用率下降的结果,进而影响农业生产以及人们的经济生活。由此可见,解决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问题,迫在眉睫。
二、农村土地规划以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土地规划以及管理共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缺乏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二,土地的承包程序不够规范;三,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一)缺乏完善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
与大部分地区不同,农村的土地在使用时没有完整的一个规划体系,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完全开放状态,谁愿意使用就拿来使用,不愿意使用就任其荒废,进而导致农村土地的规划比较混乱。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人喜欢到农村买一块空地,建一所房子,以用来养老,但是由于没有完整的规划体系,所以大家就是随意买,随意建造,进而导致农村土地产生布局混乱的现象。
(二)土地承包程序不够规范
按照承包法的规定,正确的土地承包流程应该是:如果双方想要互换土地权或者是转让土地权,那么双方的人员应该首先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递交土地承包申请表。然而,在农村,大家并没有严格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土地的承包,而是以口头承诺的方式,双方互相一说就可以了,进而导致土地的承包关系比较混乱,从而使得土地的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地区呈现这样的现象,村里的干部强迫农民签下承包合同,将村里的土地包给外来的开发商,进而导致土地流转出现问题。甚至有的村干部为了贪取一大笔钱,将土地以极其低的价格转让出去,进而导致农民的经济收入下降,影响大家的基本生活。
(三)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目前很多的土地管理部门都在强调以及重申要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仍然存在“未批先建、东批西建”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在被发现以后,大部分人会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解决,更有甚者,连罚款都不用交,长时间下来,便会让大家形成一种错觉,那就是,只要有钱,便可以随便的使用土地,大不了,就交点罚款,事情就解决了。
三、保证土地合理规划和管理的对策
针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共有如下几点解决对策:一、建立完善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二,规范土地承包程序;三,加大执法力度
(一)建立完善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
若想实现土地规划的合理化,必须先建立完善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而良好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的建立必定离不开专业的规划人员以及合理的管理制度。首先,我们应该展开全国式招聘,招聘一些关于规划专业方面的人才,然后对这些人才进行一定的培训以及考核,考核合格之后,将他们分配到各个地区去,实行土地规划策略。其次,在做规划时,相关的人员不能只考虑到土地的布局以及土地的利用,还应该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要在实现农民经济生活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划以及管理的合理化。
(二)规范土地承包程序
除了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外,还要规范土地承包程序。无论是地方村民还是地方管理人员,都应该严格地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应该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递交申请单,申请单批下来以后才可以进行土地权的转让以及交换。同时,相关的规划工作人员应该进行检查工作,一旦发现有人不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工作,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严加打击,切不可以以罚款或其他的不了了之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那些非法强迫百姓签订土地权转让的官员,也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进而让大家了解到采用规范的土地承包程序的必要性。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那些“非法占地”、“无故荒地”的现象,应该加大执法力度。首先,针对于“非法占地、未批先建”的现象,应该采用如下两种处罚方式:一,拆除所建的建筑,回归土地;二,补办土地承包手续或者是土地建立手续,而不是建大的采取罚款的方式,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让大家了解到“非法占地”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进而消除有钱就可占地的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土地使用的规范化。其次,对于“无故荒地”的现象,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惩罚手段:一,罚款;二,处以警告;三,回收土地所有权,进而消除“荒地满村”的现象。同时,各个地区应该建立专业的督察小组,由督察小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检查情况,进而实现土地规划以及管理的完善化。
农村土地乱挖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就是要做到“三严四到位”:要通过严禁严管严查(严禁侵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公路红线、行洪河道、公益林等,严管侵占林地、道路、水土保持地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严查一切土地乱挖行为),杜绝非法“挖山(田)筑塘、挖山取土、切坡建厂、挖路挖渠搭棚建房、毁林毁地采石采矿”等土地乱挖乱象,维护__秀美山水形象;对出现的土地乱挖行为要查处到位、追责到位、复耕复绿到位,实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到位,为推动全乡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土地乱挖治理的主要内容是,2012年以来发生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公路红线、行洪河道、公益林等建窑、建房、挖砂、新__库、池塘、采石、采矿、修路、取土等土地乱挖违法行为,占用林地和其他土地、侵占道路、水土保持地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擅自建窑、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修路、筑水库、建厂房、建临时棚及农民切坡建房等土地乱挖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零星的侵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从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分五个阶段推进。
㈠宣传发动(7月25日至8月5日)。一是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形式,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乱挖治理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热情。二是成立土地乱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分别成立相应的治理工作机构。
㈡调查摸底(8月5日至8月15日)。乡国土规划所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乱挖行为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人员分组、分村进行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以2012年以来逐年土地卫片数据为重点,以村为单位全面开展摸排工作。建立治理台帐,对排查出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逐一进行登记。
㈢组织实施(8月16日至11月21日)。乡国土规划所和各村要结合自身职责,集中精力,组织人员,分解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开展农村土地乱挖治理工作。
1.对排查出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逐一进行处理。⑴自行整改阶段(8月16日至8月20日)。由各村对经乡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主体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自行改正。⑵集中查处整治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集中一个月时间,对拒不改正土地乱挖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进行严肃查处和整治。对占用土地1亩以下的违法宗地,当事人能及时予以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对卫星拍摄的或1亩以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及时予以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行为恶劣影响极坏的,按照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各村应全力支持配合,对重大违法行为将进行联合执法。
2.加强巡查执法,建立巡查台帐,实现执法管理常态化(8月6日至11月21日)。一是建立土地乱挖治理日常巡查工作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做好巡查登记,及时报告巡查情况,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效减少土地乱挖现象的发生,从源头制止违法行为。乡国土规划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乱挖的巡查工作,加强镇村联动,每星期对辖区内巡查1次,重点地区要适时监控,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自己无权处理的,要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纳入台帐管理。二是对2015年新发生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严肃进行处理。同样纳入台账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及责任单位,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㈣检查验收(11月22日至12月12日)。乡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乡农村土地乱挖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考核、评分、排队,并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检查验收评分细则(见附件2)。
1.对2012年—__年已发生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台帐,到实地逐宗进行查验。对已查处整改到位的,予以稍号。对未查处或未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逐宗进行扣分。
2.对2015年新发生违法行为,对照2015年卫片及日常巡查掌握的情况,对未排查发现的或未查处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逐宗进行扣分。
㈤建章立制(12月13日至12月31日)。乡国土规划所和各村要建章立制,把农村土地乱挖治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彻底根治农村土地乱挖现象。要建立巡查制度、台帐管理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制度、违法行为报告处理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等长效管理制度,实现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管理和长效管理。
取土挖土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县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临时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涉及占用林地或其他土地进行采矿、养殖等建设的,须先经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
㈠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县成立农村土地乱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
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曹华荣同志任组长,乡国土规划所所长黄金辉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乡国土规划所,由黄金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二是土地乱挖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要分村成立工作组,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土地乱挖治理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处理等监管工作,并将有关工作分解落实到村、到组、到责任人,列入村级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三是乡国土规划所要依据自身职责,依法对土地乱挖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加强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并指导各村开展治理工作。㈡加强巡查防控力度,严肃查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一要落实巡查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防控力度,力争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二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重点查处违法行为恶劣,占用耕地、林地等面积较大,置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顾、突击抢建等违法行为;及在公路干线两侧挖山切坡,或侵占行洪河道、农田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三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重大复杂或典型案件由领导小组牵头进行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基本情况
1、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保障用地户权益
(1)、近三年来,我镇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土地登记程序,2010年至今共受理土地登记发证500余宗,通过审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退档的为18宗,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482宗。
(2)、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清理,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坚决杜绝了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审批实行零收费,确保了用地户权益。
2、加强地籍档案管理,夯实地籍管理基础
我镇严格依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到:(1)、安排人员对历年来档案进行重新整理,近三年共整理归类档案1万余宗,并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档案材料缺失进行了标注。(2)在办公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调整出一间单独的档案室给国土所存放用地地籍档案。(3)安排专人管理档案,并建立了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资料查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积极配合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技术单位做好了本辖区内三权证的外业调查工作。
3、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用地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改善居住条件是当今农村居民的首要要求,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用地指标满足不了需求,违法用地现象有所抬头,为杜绝这一现象漫延,我镇采取了几项措施:(1)、成立了城管执法中队与国土所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现象,今年初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陈坪有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围墙现象,当即对该违法用地进行了制止。(2)、聘请辖区内十九个村村主任为土地协管员,要求对所在村内用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报告违法用地情况。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村治理难度大,“一户多宅”现象依然严重,虽说近年来国土部门实行了建新宅退老宅承诺制的做法,但农村居民祖业思想依然占上风,而政府的后续的强力措施并未出台,建新宅退老宅只是光见打雷不见下雨,久而久之成为一空谈制度。
2、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困难。一是无论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还是地方性法规,对村民占用集体土地都是无偿使用,加强了村民超占面积建房的欲望。二是村庄建设规划缺乏法律地位,国家规定村庄建设每户占地耕地不得突破120平方米,非耕地每户不得突破180平方米,但缺乏约束机制。三是《土地管理法》要求对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但有哪些“权”并没有明确赋予,更没有赋予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权,当前农民建住宅,突击建设几天就可以封顶,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下达停建通知书,违法者不停工,当地政府及国土部门一点办法也没有,农村建房违法处理规定,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30元,耕地每平方米处以20元,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处理,违法成本太低,特别是在镇的规划区内的周边,规划区内处罚标准高,对比之下落差太大,这也就成了引发新一轮违法用地一主要诱因。
三、建议和打算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pa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get fast. National agricultural policy to the big adjustments, along with the ascens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benefit, the rural land problem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serious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pace, impedes rural economy of smooth, rapid growth.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存在着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土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 结语
我国的人口中农民占有最大的比重,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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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建设、征收土地、搬迁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征收土地的任务就越发加重,而征收土地工作中的一些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等问题往往制约着工作的开展。现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中涉及坟墓搬迁问题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一、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引发的坟墓搬迁问题解析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涉及坟墓搬迁问题是征地工作中的一个分支,属于地上附着物的范畴中。实际工作中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称《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内容对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征地涉及的个人坟墓在当地政府迁坟公告后,按照地上附着物类别进行补偿,限期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即将视为无主坟在征地清表时平掉。但操作中经常发生因搬迁费用、搬迁位置等问题使坟墓无法搬迁。而几千年来的风俗、思想意识,希望逝者能入土为安,使得村民经常要求有块“风水宝地”对坟墓进行安置。视为无主坟则矛盾横生,从而时而影响到征地拆迁的和谐清表,甚至整个征地工作停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征地制度中需要适当的对坟墓补偿操作进行调整,以加快并保障和谐用地。
二、农村坟墓问题由来的历史原因
1、我国农村在村设有公共墓地的情况下坟墓安置一般尚有积极搬迁的可能,但土地承包到户后,许多村庄已没有公共墓地,现实中村民往往将坟墓安置到自家的承包地中。《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而《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区建造坟墓。并且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由于实际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而行政强制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致使农村坟墓管理制约措施少,罚则刚度不足,可操作性差。
2、实际地区操作中民政部门作为农村坟墓管理执法主体,却由于没有强制的处罚措施,导致个别丧户、个别地方违规土葬、乱埋乱葬屡禁不止。导致目前农村征地范围内坟墓数量持续增加,从而造成一到征收土地时,就需迁移大量的坟墓。征地拆迁费用增加,搬迁困难激增。
3、目前征收土地工作中所涉及的农村土地,多为城市近郊,基本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整村范围已有规划,由于功能划分,多数无村集体殡葬预留用地。从而使整体搬迁、改造后,一个村庄的坟墓无处可去。而几千年的文化意识、宗教观念,村民要求必须有土地对坟墓安置。仅靠思想工作和货币补偿,阻力相当大,又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征地工作经常因此无法有效地推行,甚至陷入停顿。
三、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补偿的几处探讨及建议。
1、创新征地中的坟墓处理模式。要历史地,客观地对待征地中的坟墓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搞“一刀切”。我们国土部门不能因当前征地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迁坟矛盾和纠纷就对和谐征地失去信心。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历年来的具体经验表明,利用多种方法、方式细致考虑我国几千年的文化意识、宗教观念的实际,尊风敬古,做好了坟墓安置后,后续征地工作会十分顺畅。
建议各地国土部门定期研讨、交流有关征地中的坟墓处理的经验、方法。
2、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坟墓补偿标准偏低。现行的坟墓补偿标准偏低。以河南省安阳市为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要求,安阳市2010年修定的安政[2010]40号文件,对于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按照一墓一棺5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标准实施搬迁补助,随着经济发展,2013年修定的安政[2013]22号文件,对于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按照一墓一棺20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的标准实施搬迁补助,。而调查安阳市周边的龙凤山、龙豫园等公墓需要5000-20000元每墓不等的金额。而征地时,如无免费的公共墓地可用,农村一家数代人坟墓往往需要一起搬迁至收费墓地,村民往往无力负担此费用。
建议财政部门经合理评价后适当提高征地坟墓搬迁补助标准,同时建立农村弱势群体丧葬补助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并列入政府征地财政预算。
3、建立、健全沟通与协调机制,源头上讲明确有关殡葬管理部门职责的问题。通过协调民政部门应积极做好殡改工作的组织、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殡葬违规事件;定期相互通报殡葬改革工作情况。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以民政部门要积极合理安置可长期使用的农村公共墓地,疏堵结合,尽力减少耕地内现存坟墓数量,杜绝增长。可以说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土、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但在殡葬管理中,尤其征收土地时,多数地方仍是国土部门一家孤军奋战,致使坟墓处理管理难以有效推进,管理效果不佳。
建议设立征收土地农村坟墓搬迁专项工作组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职责。由国土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成为政府征收土地工作的必要、常设组成部门,从而发挥长效,形成征地拆迁工作合力。
4、探索建立农村公墓用地审批新机制。国土部门应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审批的力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加之2012年我们河南省与国土资源部签订的《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合作协议》中提到:“国土资源部支持河南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改革试点,并在政策上给与指导。”这为我们探索建立农村公墓用地审批新机制构建了法律基石。在地方工作中,实事求是地对规划范围内的空闲地合理利用,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利用边远农村的未利用的、废弃地安置公益墓地。安阳市CBD中央商务区项目上先行实践,通过协调利用边远农村的未利用地建立整村的安置公益墓地成功,使得项目进度大大加快。随后开展的安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 420亩储备用地项目等使用此农村公墓模式,应用效果良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管理;问题;对策
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的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了在农村建设中的首要任务,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农村,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方式,也是最根本的物质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所以,对土地问题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全国农民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与质量。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息息相关,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促使新农村建设快速稳定的进行。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土地管理联系密切
“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本要求,改善农村的环境,加大农村环境的治理力度是在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对农村土地的整治、改变目前落后的村容村貌都离不开对土地的利用。如此一来土地的使用方式发生了转变,从而间接的提高耕地质量。土地利用得到了优化和耕地质量的提高都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
2.新农村建设下现行农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下,农村的土地管理已经日趋规范,但是,在实际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上面却依旧存在着诸多不足,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总结的一些农村土地管理不尽人意之处。
2.1集体土地非农建设利用粗放
集体土地非农建设流转不够规范会严重影响农村的村容。农民宅基地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出于公益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中非农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在很多农村的房基地使用不够规范、建造房屋无秩序、土地利用没有计划、村庄向外扩张,致使部分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由于乡镇企业未经严整的规划就使用土地而造成的土地利用不合理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另外,目前在农村没有一个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致使建设用地出现了变相转让的现象,进而令农村土地使用情况出现了混乱的状况,打乱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秩序。
2.2农业生产用地配置机制不健全
如果没有健全的农业生产用地配置机制,农业生产就会受到不良的影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政府便在农村开始实行,这样的生产方式确实充分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弊端也开始不断的显露。农民对土地流转观念意识难以统一,不同区域流转规模和速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没有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指导下,一些基层干部也无法对这样的现象给予调整和解决,只能任其发展,长久下去就会出现土地流转盲目运作、毫无秩序的现象。
2.3被利益所牵引
在建设新农村时,为了追求片面的发展而缩减耕地的现象也屡禁不止。一些农民不了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面对眼前利益时就忘记了长远发展。有很多农民都破坏了原有的土地资源,例如有的农民将农田变成了鱼塘,甚至还有农民直接荒废了土地。这些都严重影响耕地的利用效率,不利于土地管理的长远发展。
2.4对土地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村土地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令农民无法得到一些关于土地的相关信息。例如对土地的征地程序,管理者没有将细节认真的告知农民,这损害了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使其无法更加有效的利用土地。
3.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农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战略安排,是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在用地保障、土地规划、资金配套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努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依法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对农村的宅基地建设加强管理
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农民集中建设新居,使总体规划在原则上不再出现分散的宅基地分布状况,严格按照一户申请一处房基地的原则进行审批房基地的申请,杜绝超标准占地建房。在此基础上还要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房。③农民提供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④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联建”行为。
在深化改革工作管理的同时,防止任何集体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征地制度改革的完善、土地用途严格管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大监察力度等,是规范农村土地、加强用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3.2严格控制耕地不合理使用的现象
保护耕地的最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粮食的产量,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对增加我国的国民收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要求。因此,要严格规范对土地使用的审批和管理,严禁圈地画地的现象发生,禁止不合理的破坏耕地改建池塘的行为。对一些非农业建设用地要确定其规模和布局,并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耕地面积能够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对于乡镇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完善等需要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并在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后进行申请各个项目的审批。严禁以办乡镇企业为名非法占有或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3政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政府要及时解决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探索有效、可行的处理案件的新方法,建立案件处理责任制,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征用农民的土地,要给予补偿资金,并确保落实到位,让农民能够依法获得补偿,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征地的数量以及范围进行严格的控制,并将征地的程序完善详细的介绍给农民,维护农民的利益。
4.结语
新农村建设,找准土地管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佳平衡点和切入点,把土地管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当前土地管理的~项紧迫又艰巨的任务。只有认真处理好土地管理的问题才可以有效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切实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自 原贝 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才能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利用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为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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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现状;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89-01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与房前屋院用地。宅基地是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的,法律规定村民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自建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改善住房条件成为头等大事,但由于基层政府和村委组织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有效管理,农村宅基地也呈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总量和户均宅基地面积均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户均宅基地超标严重且容积率低,在村中形成大量的闲置荒废的宅基地。因此,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节约利用,强化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的审批制度、完善宅基地的流转政策,对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既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又兼顾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合理用地等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和分析。
(一)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对宅基地的分配、使用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法规,很多农民建立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还有的村民建房其实并不是为解决住房困难之必需,而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多占、超占宅基地,用于出租和买卖,以谋取利益,这种情况在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
(二)农村宅基地闲置荒废现象十分严重。有一部分在农村有房屋,近几年到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村民,仍然保留原来的房屋却无人居住,造成了宅基地的闲置。还有一户家庭原来只有一处宅基地,有家庭成员结婚,依照现有的法律可以申请一处新宅基地,这事实上形成了一家占有两套或更多的宅基地,老人过世后从个人经济利益考虑,即使无人居住,也不把旧宅基地返还给集体。还有些农村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建设,所处地段农民可以用很低的价格得到一块土地盖房经商。其新房一般既作商业用房,同时兼作生活用房,使原来的房产闲置。
(三)宅基地规划不到位。很多村庄长期不搞规划,或规划不科学,因地设宅,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即使有合理规划,但缺少执行措施,也很难落实到位。这就造成农村宅基地布局分散紊乱,影响排水、通行,农居环境差,村容村貌差,造成环境卫生恶化,
(四)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1)未批先建。(2)不批就建。(3)边批边建。(4)少批多建。(5)擅自加层。这五种现象在城郊村更为突出。由于面广、量大,法不责众,难以清理,处罚很难到位。宅基地管理难的问题也就日益突出,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严重的因素。
(五)宅基地非法流转现象严重,产权隐患大。城乡接壤地带,由于经济比较活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已大量出现,形成了自发的宅基地隐形市场。不少农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私自非法转让、出租宅基地、房屋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绝大多数转让、买卖房屋都为私下协议,未办理合法手续。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难度。
二、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在审批过程中,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
(二)强化村镇规划管理。在村庄布点规划上,结合文明村建设,促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
(三)加大“空心村”治理改造力度。政府应加大对“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废弃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增加耕地面积。村民建房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的,可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对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另行安排。
(四)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的社会氛围。
(五)加大对宅基地私自划拨、倒卖处罚力度。对私自划拨倒卖宅基地的村民、干部,要追究责任,没收非法所得。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建新房拆旧房,退出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六)处理继承和赠予的关系时,防止出现以接受赠予为名,实际是私下有偿转让,规避法律制裁而造成一户多宅的行为发生。
(七)加大土地执法查处力度。国土部门和村镇规划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建立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把各种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