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5: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政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断的在改进和完善,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制度确定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土地问题已经不再单单是农村的问题,而是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共同问题,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城乡一体化的基本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提高,使农村土地规模化的发展受到阻碍。各家各户对土地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少,使土地产出增加缓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呈现出不同的问题,不稳定性和分散性已经成为管理制度的缺陷。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确认工作滞后,确权登记等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最核心的环节和最基础的支撑,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确权工作,但是由于各种不同原因,确权工作进展过于缓慢,土地地籍档案这一工作不够完善不够系统,导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受到限制。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确
由于集体产权不明确,使集体土地管理权限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畜牧业部门都牵扯到其中,这种多部门多层级的管理方式会出现有的部门越权或缺位的现象产生,不能确定管理权限,使管理权限模糊。尤其是农村土体登记不及时,登记部门过于分散,经常会产生农户间土地相互转包,集体和农户间相互导包现象出现,这些交易都给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使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出现一定的问题。
(三)土地征收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健全,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的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展也不断加快,但是,农村和城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人口城市化过慢,城市土地不够用,征收大量农村土地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经常导致一系列的。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比如:在征地的时候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到位,征地中非公益性用地通常占有较大比重,一般都是工业、商业用地。在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偏低,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偿较少,没有体现出土地的增值收益,由此引发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土地产出较少,农民得不到较好的收益,农民反而希望土地被征收,导致耕地制度农民并不支持。
(四)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一些农村地区,村干部不顾农民意愿,强制干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一些农村地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园区为名,实际上把耕地变为房地产建设用地,不但逃避了国家土地管理有关的审批手续,还改变了土地的用途,造成事实上的非法用地。很多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都是口头上约定,不具有书面协议,虽然一些有合同,但是具体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都缺少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农户间的纠纷。各村都有机动地,并由自己乡村自行管理和操作,由于对机动地的管理办法并不统一,致使在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村干部借用职权长期把机动地承包给亲属或者朋友,而机动地的价格逐年增长,使承包机动地的人长期受益,引起村民不满,合同又不能解除,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和建议
(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我党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使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保持下去。因此,各地政府及各乡村都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建立平等的、规范化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并使之落实到实处。
(二)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效的开展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的衣食父母,是生存之本,也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确认工作更是重要,只有确权这项基础工作扎实了,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栋摩天大厦才能屹立不倒,才能使农民更好的利用土地资源并创造更多的财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是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 也是目前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迫在眉睫之举。
(三)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需要受到保护,它关系到我国农民的财产权利。只有有规范的开放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完善城乡统一的收益分配体系,才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化,平等化。完善的制度可以为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提供良好的平台,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依据。
(四)完善农民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
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基础,我国农村首先应该改革征地制度,哪里是公益性用地,哪里是经营性用地明确区分出来,政府的征收权限以及政府的征收范围要严格界定出来,以便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对土地的征收程序也应该逐步完善,在征收过程中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进行征收,充分体现土地征收的公开化、透明化、平等化。同时,还要建立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以便消除征收带来的隐患。再次,要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要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列入国家项目投资预算,在征收土地批报之前就把补偿费用存进去,保证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同时,一定要做到同一地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要一致。
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他需要各项制度的协调推进来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侯永学. 强化土地管理 维护农民工权益[J]. 青海农牧业, 2007,(04) .
这一点,已经在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得以证实。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突出强调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应鼓励先行先试、寻求突破。”这位权威人士分析说,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说它怎么重要都不为过。而且在当前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当中一些关键性问题,尤其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二元结构以及城乡之间的一些大的矛盾都是意义重大和影响深远的。
改革五大重点蓄势待发
根据中央的部署,下一步推动城乡统筹土地管理改革将有五大重点:一是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新机制,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二是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大产权制度建设的力度,保护农民的权益;三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管理,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四是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搭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平台;五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保等问题。
“土地管理政策是‘三农’政策的基础,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采访中,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王保安认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要“以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抓手,加快推进改革”。
例如,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可能是未来城镇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政策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介绍说,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大约为2.5亿亩,容纳着67.2%的农村人口。如果按统计的城镇化率来计算,人均占有229平方米。如果城镇化率达到55%的水平,农村人均集体建设用地将为265平方米,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有较大的整理空间。
“目前,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在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权威人士向本刊记者介绍,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构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些地方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一些地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一些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广大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一些地方积极推进旧村庄、旧工厂、旧城区改造,对城市土地进行二次开发;一些地方在规划统筹、节约用地以及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也作了有益的探索。
在他看来,这些改革探索,有力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效拉动了农村需求和经济增长,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也为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础、工作基础和制度基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以《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的主角成都市为例介绍说,2003到2008年间,成都作为我们国家少有的几个千万人口以上的大都会城市,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北京、天津和上海这些直辖市继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趋势相对照,却出现了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下降迹象。
他说,“我们从成都经验的角度观察,发现这里的做法不单是将财政性资源向农村和农民倾斜,而且启动了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通过重新界定权利,使经济资源的积聚和集中所带来的土地级差收入,在分配上更好地兼顾城乡人民的利益。”
艰巨性和复杂性在加大
从当前来看,为应对危机,各级政府加大了投资建设力度,巨量投资考验着耕地红线。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介绍,1~5月份,已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涉及用地面积有351万亩,占全年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5.7%;其中,交通、水利、能源用地占83%。全国批准建设用地面积309万亩,比去年同比增长40%;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用地面积165万亩,同比增长17%。虽然保障发展的项目用地得到了落实和保障,但用地形势的紧张是不容置疑的。
为了管住用地闸门,在保障发展项目用地的同时,1~5月,国土资源部审查退回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报审要求的建设项目报件91件,占受理总量的41%。审查退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3件,涉及用地2.2万亩。同时审查核减建设项目不合理用地0.9万亩。
“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正在加大。”权威人士警示说,“当前要注意一种倾向,农村缺钱、城市缺地,两者一拍即合,大量农村土地继续流向城市。当前更要注意,在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权力、资本、宗族等强势甚至是黑恶势力巧取豪夺,损害农民权益。要特别关注这些苗头和倾向并及时予以解决,使改革始终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进行。”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城乡统筹的形势还是非常艰难。”周其仁通过他的现场调研解释了当前改革的复杂性,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城镇建成面积的扩大速度快于城镇化率,“这说明,虽然资源与人口的积聚程度都在提高,但空间资源的集约与积聚程度,还是赶不上人口和劳力的积聚程度。”
“最为反常的是,随着大量农民向城市集中,城镇空间急速扩大,而农村的居住面积也还在继续扩张。”他担忧地说,“城市扩大,农村也扩大,如此两头挤占,中国本来就不算富裕的那点耕地,就成为怎么高喊保护也难以保住的对象。”
与此同时,在我国还有比土地流转更根本、更基础的工作有待完成,这就是对农村各类土地和房产资源普遍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如果不以确权为前提和基础,贸然发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那么这个流转的主体就不可能是农民,却很可能是其他权力主体,从而使土地流转成为其他权力主体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又一轮机会。不但背离了城乡统筹的初衷,而且有可能歪曲改革并让改革背上黑锅。
然而,周其仁指出,多少年来我们对农村土地资源就没有完成普遍的、有明确法律表达的产权界定,诚然,农村土地(包括山林)和农民实际存在的权利关系,至今尚没有完整的、普遍的法律表达。
当然艰巨性还体现在现行国家征地制度的根本变革。从战略目标上看,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缩小征地范围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周其仁认为,“问题是,究竟怎么来实现这个重大的转变,怎样从一切工业化、城市化用地都靠国家征用,转向只有公益用地才动用国家征地权,经营性用地则要讲产权、讲市场交换?这是一个很大的制度建设问题。”
最关键的还在寻找利益平衡点。“土地资源具有空间上的唯一性。一块土地,用到城市就不能用于种地,用于建工厂就不能用于盖酒店。由于利益矛盾与观念的双重纠缠,在土地问题上常常包含对立的看法。”周其仁认为,千难万难,也要尽最大努力找寻新的平衡点。他说,譬如耕地资源外,还有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城乡统筹的方略下,可以做到既通过保护耕地直接保护农业,又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发展工业和城市、最后间接刺激农业的发展,“看到对立,也看到统一,就能够找到新的平衡点。”
改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推进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权威人士认为,要破解这些难题,一定要强调“农民群众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体”。
他指出,对农民群众而言,土地不仅是生活保障,还是社会保障。他们的呼声、他们的诉求,彰显了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愿望和热切期盼,“我们要以人为本,把农民满意不满意、农民受惠不受惠、农民拥护不拥护作为推进农村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准和尺度。”
他强调,“农民是富有创意、创见、创新、创造精神的,我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共同推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标的实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中央的要求,改革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探索创新总体上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需要突破现行法律的,应该履行申报程序;改革试点应该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
特别是,要支持和鼓励国家各类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注重把握“梳理突出问题,设计解决方案,局部先行先试,形成制度成果”四个关键环节,边试点、边总结、边规范,积极推动政策制度的立、改、废。要切实加强监管,深入调查研究,跟踪评估改革试点的效果,对实践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予以纠正,使各项改革试点始终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是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不够规范,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土地及其收益决定着民心向背,改革必须十分慎重。”权威人士特别指出,“推进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注重依法规范。”
(一)农民对土地“集体产权”的认识不够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村和城市近郊的土地在法律的规定下属于政府所有,在此之外也属于集体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在农村土地的利用中一直处于集体主义的观念,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实行,将集体的土地进行分田到户的下放。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下放承包关系中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关系30年不变[1]。在农民的承包土地中不能将土地进行回收和调整,在这种政策的诱导下让农民误以为土地的产权在人民手中,以至于出现了集体土地资源的非法买卖现象。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集体所有意识已经逐渐的在淡化,农民的土地资源私有化现象非常严重。
(二)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待提升
在改革开放之后,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升,人们都迫切的希望改善住宅环境,于是在农村兴起了建房的。但是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情况下,出现了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秩序混乱化现象。在宅基地的建设上出现了违法乱建情况,农民在没有相关土地办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的进行用地。另外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中实行宅基地的无限期无偿使用制度,这就使得一部分农民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将宅基地建设成小型的工厂以及小型的养殖场等,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破坏严重。
(三)在土地产权的经营流转上认识不够明确
在现在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营流转存在着转让、转包以及互换和租赁等形式,在进行土地资源的经营流转中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导致了农村的土地资源经营流转现象混乱,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营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外由于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营流转中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导致了土地的经营流转没有相关的政策保护和政策支持。
二、提升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营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强化农村用地教育
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营管理中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营管理机构的建设,在建设机构的同时对专门的土地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要保障在农村的每一块土地的归属权都有明确的记录。政府部门应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实行农村科学用地的宣传,完善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杜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乱建房屋,强行用地等现象的发生。在强化农村用地的宣传中要将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向农民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土地管理制度的管理创新,做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实行土地转让的有偿使用制度,改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利用率不高,土地经营流转现象严重的问题,应该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在有偿转让制度的要求下,无论是政府用地还是农民转地都应该得到土地转让的赔偿金,在土地的转让中要具有相关合法的土地转让手续,防治土地资源的随意转让[2]。在土地的流转问题上要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营性流转,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农民,但是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是其他人。在土地资源的流转管理中,要着实的保障农民的权益,健全土地转让的管理制度,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流转管理监督制度。政府在集体土地资源的管理中要实行有效的监督,改革不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创建良好的土地经营管理制度。
(三)实行科学合理的用地,提升集体土地的经营能力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中应该事项科学合理的用地,政府部门应该强化农村用地的科学合理性宣传。在农村的集体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用地表现为对农作物的生产培育科学合理化。在偏远的农村要定期的为农民进行科学育种的普及,要按时的将先进的耕种方式向农民传授,要注重的提升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要尽量的实现一地多用政策,例如在农村的集体土地资源使用上实行两用制度,在前期进行土豆的种植,土豆收割结束后对土地进行翻整进行白菜的种植,从而实现农村土地的两用制度,着实的提升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也提升了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营管理能力。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流转中,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完整的承包权,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身的土地并没有转包、抵押、租赁等的权利,这种情况使得土地流转形成的市场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的建立起来。当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户人家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的,这种分配形式能够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但还是因为土地产权的固定性,在一定规模之内的土地归并不能真正的实现,这样就使得农村生产力不能进行自主的分配设置,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处于比较尴尬的位置,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一方面就是放弃土地的规模化的经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农村地区的居民不经批准就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这种占用土地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用地,由于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这种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并且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地区尤其明显,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不足,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所应当的,有的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非法占地的情况。违法违规占地频发的地区一般工业发展比较迅速,需要大量的土地来建设厂房,使得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这种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用地的利益。
3、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法律中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都比较笼统,缺乏问题的细致的划分,这样就导致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诸多的漏洞和问题。尤其是当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土地权利的侵犯问题,这时并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可以帮助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护再加上农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这使得他们在土地管理的运行中占据着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权的谈判上也不占优势,没有可行的方法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这也是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础薄弱的具体体现。
二、现阶段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以及制度的创新
加大宏观调控,就是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合理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政策对耕地保护的宏观指导作用[1]。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的采取各种措施,将中央有关耕地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保护耕地的各项制度措施都进行实际的实施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实际效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创新,就需要人们在新形势、新的土地管理任务的推动下,不断进行土地管理新机制、新经验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不断创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维护农民的用地权益。比如加强基本农田土地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开展,这属于一项系统的土地管理工程项目,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步骤,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学的规划和分析,保证工程质量的顺利达标。基层国土部门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小型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反复论证,认真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2]。设计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应该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维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以及进度的顺利发展。
2、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的清查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积累比较多、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清查力度[3]。如果通过清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使用的现象,需要进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对事件进行分类对待,不能简单笼统的归为一类,需要根据土地违规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惩罚办法。如果土地违法违规的情况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村镇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形式的用地没有经过正规的批准,那么则可以通过后期的补办手续、补缴相关税费等行为,使这种用地行为合法化。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划但是其土地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的情况,这种行为土地已经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时候可以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以及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规划、补缴税费补办手续,将涉及到的土地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已经建成的公共违法用地需尽量的补办手续,而对于那些圈占囤积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回收处理。
3、在农村推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用地秩序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量,努力盘活土地的存量,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对淘汰类、限制类投资项目,要禁止和限制用地[4]。将农村土地利用的节约化方式进行大范围的推广使用,而且还可以引导农村地区的企业提高自身拥有土地的利用效率,引进有效的工业用地的竞争机制,通过积极竞争的形式来达到土里利用效率提升的目的。另外,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监管农村宅基地、各类企业建设等行为,对于那些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住宅、搞建设的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
关键词:农村土地 管理使用 法律法规
中国幅员辽阔,但是山地和水面占去四分之三,所以土地依然是稀缺资源。国家提出很多关于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政策,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问题。土地资源紧张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农用地难以扩大,并且直接危害环境,影响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剧民间矛盾的产生。我国是农业大国,9亿农民支撑着我国的农业发展,特别是农用地的管理涉及国民生存和发展。如何管理好农村土地,保证农民的利益,保证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本文就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策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
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的问题也日益多起来,各级政府相继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由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土地五级管理网络,但是在组织建设和机构设置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机构的生存问题,人员的编制问题,经费来源问题等,都困扰着管理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面对的工作对象是知识水平不高的农民,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都成为影响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人员素质不高,机构不健全,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1.2各级政府违规征用土地引发的问题
第一,管理工作中没有很好地执行《土地管理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征收征用土地做好赔偿。以租代征、私买私卖土地的现象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大毒瘤,利益驱动政府和一些单位大力开发建设,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而得不到补偿,引发一些发生。
第二,土地征用形式不规范。由于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被征用的土地在审批手续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政府默许一些不合理的征收行为,对于那些逃避监管,采取土地置换、以租代征、先建后报和私买私卖的违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纵容了其违规行为的发展。
第三,对农民失地补偿不足。《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民土地有规定的补偿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没有与时俱进,和当前农民安置的需要相差很远,更有人为因素的作用,导致农民的补偿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安置所需。或者有征收补偿款不及时到位的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第四,不能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在征用土地中,农民的补偿款不能足额发放,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管理不规范。土地补偿款应该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而在实际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是一些县区、乡镇政府截留、挪用、挤占乃至私分补偿款的情况,侵犯群众利益。
2、做好农村土地管理的策略
2.1健全农村土地制度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农村土地管理需要与时俱进地创新管理制度,用规定和制度去约束政府和一些部门的行为。健全相关的制度,完善相关的规定,更进一步地约束政府行为,特别是在政府获取增量土地时容易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农村土地管理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国计民生,涉及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要用制度约束行为。约束征用权,强化规划权等,这几项工作如果不在制度约束下,很有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操作,所以需要用制度明确界定公益事业的范围,在制度上强化和完善征地的规程;科学和长远地考虑土地的规划问题,保证土地规划在科学性的前提下实施的强制性。
2.2加强土地管理的监督制约
加强监督管理是规范土地使用的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力度要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在农民的监督下进行土地的征用和管理。尤其是征地款的监管、使用、审批等事宜,更要在农民的监督下实施。发挥乡镇政府农经和财政部门的作用,做好征地款的核算工作,保证征地款专款专用,从而保证农民的利益,避免挤占挪用私分的现象出现。
2.3严格管理加大惩治力度
强化管理是保证土地科学规划和使用的又一条重要措施,政府机关要制定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方案并严格执行,从县、乡镇、村等三级政府中入手,联合巡查,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网络,随时发现违法用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还要严肃查处在土地权转让、使用、批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管理和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违法现象,立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联合纪律检查和监察机构,从严管理、从严处理,保证农村土地在合理、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下进行。
2.4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教育
这个教育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一个是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执行管理者的法制教育,应该包括土地审批权、管理权、执法权的相关业务内容的教育,以及国情和政策法规的教育。提高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法律修养,从而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
做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不仅是保护国有土地、保护民众利益,而且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土地与国家、与政府、与农民都是极其重要的资源,管理不好,影响子孙后代,这是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刘权莹.探究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新改革[J].技术与市场. 2012(02)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农民权益 保障 问题
一、引言
在2006年的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上,总理指出,在近30年的农村改革中,我国农村实现了三大进步:首先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其次是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最后是农村综合改革的实行。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建立起了农村基本市场机制、经济制度,使农民生产经营自得到了有效保障;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统筹了城乡发展;农村综合改革有效解决了农村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二者间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全面开展下,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怎样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成为了当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内容,也是推进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重要问题。
二、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土地产权不明确
当前的农民承包经营权、土地产权是由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而非市场自发交易所形成,该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权益是不完全的,具体表现就是土地产权的含糊不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宪法》中,明确指出“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其所有权代表者”。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定义则很模糊,乡镇、行政村、村小组都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各级组织的责、权、利并未划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犹如准公共品,其产权的外部性很强。在土地流转中,农民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政治权益常常会受到损害。
(二)征地制度不健全
尽管我国征地制度在几十年的实践过程中,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改进,目前的征地制度体系也较为完备,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对农民权益产生了不小的损害。首先,在我国宪法中,虽明确指出征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却未具体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容,这就导致了个地方政府从自身情况出发,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以至于将兴办企业、招商投资也纳入了公共利益范围;其次,在各地征地过程中,频频出现滥用征地权的现象;最后,农民的申诉权、参与权、知情权得不到体现,没有建立利益主体(农民)的协商谈判机制,相关纠纷、争议的裁决机制也有待完善。
(三)缺乏相应的维权组织
在我国,除了农民外,其他社会阶层基本上都有较好的利益诉求组织(如妇联、商会、工会),这些组织代表着不同阶层的利益与政府、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谈判、沟通。而农民则没有这样的维权组织,所以农民的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维权组织反馈给上级部门、政府,这也是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证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保障农民权益的建议
(一)明确产权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化,可有效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将村民小组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并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村民小组是土地产权主体。这是因为在村民小组这一级中,对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地块分布、地块面积、土地质量等信息最为清楚,对于侵权行为的屏蔽也最有利。
(二)健全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明确的界定,在这一方面可参考国外经验,使用列举方法加以规定,具体而清晰地列举出各种公共利益项目,列举范围以外的内容则为非公共利益。其次,要保障农民的申诉权、参与权和知情权,对征地程序加以完善。知情权让农民在了解征地缘由和经过的过程中,对征地事项进行监督,以保证其合法性;参与权让农民通过参与协商谈判,来保障自身利益;申诉权可让农民及时披露各种损害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违法征地。最后,要对补偿制度加以完善。对于以非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地,要在农民经济补偿上反映出土地的增值收益。
(三)健全法律法规、社保制度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完善、有冲突的问题加以解决。如《土地管理法》中,“征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与“任何个人、单位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相矛盾。再如,在《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增加了征地告知程序,虽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却未赋予其参与权,该法规也并未规定详细的纠纷裁决、争议协调细则。另外,为及时调节征地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土地征用法规。
对于农民社保制度的完善,主要指在社保体系中纳入失地农民。笔者以为可设计一个便于操作的、与城市居民接近的社保体系,先考虑养老保险,再考虑医疗、失业保险,逐步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最终建立起整个农村的社保体系。社保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部分征地款、国家财政拨款。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城乡统筹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维权组织
建立起代表农民权益的维权组织“农民协会”,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农民协会代表农民可直接与村组织、省市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对话。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农民权益,更能整合、统领各类经济合作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它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组织一起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农村社会体系。
参考文献:
[1]陈辞,马永坤.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下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统筹城乡背景下的成都经验[J].经济问题探索,2011,(8):185-188
[2]吉朝珑.农民权益保障视野下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重构[J].河北法学,2008,26(9):124-126
[3]胡健敏,曾令秋.我国征地行为中农民权益保障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1,(8):27-31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系;农地产权结构;法律逻辑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143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建设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相关问题。在新兴农业经营体系下完善农地产权机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促使农业产权的合法化与规范化,创建健全的法律监督系统,深化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进一步的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中出现的问题
1.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所有权不够明确
农村土地除了国家所有权外,其他都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并由这一组织进行相应的经营及管理。在实际的发展运营过程中,通常是由农村村委会进行统一的规划及管理,按照人口进行土地的分配,但是这一组织通常会忽略农民自身的经济来源,从而导致土地产权及所有权不够明确[1]。
1.2 农村田地的分化趋于细碎化
随着经济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制约了现代化新型农业经济发展进程,使得农业用田逐渐呈现分散化。因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形势较为单一,所以农村无法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综合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靠天吃饭”的问题。
1.3 农村土地逐渐呈现荒废化
近几年我国大力推行了城镇化的建设,深化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改革,使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的呈现工业化与城镇化。但是根据相关资料表明,现如今,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发挥仍然没有变化,人口呈现老龄化,缺乏劳动力,土地呈现荒废化。随着国家劳动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得到提高,因而导致了农村生产投入力度降低。
2 新型农村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权益
新型的农业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管理制度的原则受到了农业用地产权制度的制约,同时也是农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问题。主要问题就是农业用地财产与财产管理体系问题,这也是农业用地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土地产权的的规定与管理,以及关于农村用地相关经济法规所属权的问题。采用合理的图例产权管理制度能够科学的分配农村土地资源,这样既能改善农业生产要素的分配原则,也能促使农村土地所有权趋于合理化。严格的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能够有效的调整农地产权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完善农地的承包管理权以及住宅基地的使用权,才能进一步的促进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
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进一步的健全农村经营及管理制度,明确农村用地的产权关系,达到保护农民的目的。提升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不仅能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应用,还能深化农业产业化改革。
3 新型农村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3.1 明确农地产权制度
农村用地产权指的就是农村土地的占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理权,属于农民财产的主要权利。在贯彻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应确保农民具有土地处理权以及使用权,从而达到减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问题的目的,加快农村土地流动要素的重组,明确农村用地主体。
3.2 健全农村用地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制定了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制约问。在征用农地时需要确保土地市场能够正常运行,健全新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面对相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不能阻止农民进行土地交易,不能减弱农民合法权益。
4 结 论
当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着相关的问题,因此需要了解产权结构,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保土地等农业经济发展要素能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市场中资源分配的合理化,健全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农村相关土地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还需要创建完善的监督管理系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的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 农村土地 管理问题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对农业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对农村土地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主要载体,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村土地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产权、发展权和保障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k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逐年递减的不可再生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很多DD动态巡查、土地登记发证、解决宅基地纠纷、卫片执法检查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基础理论研讨,2011(03).
[2] 王建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管理若干问题初探[J].山东国土资源,2010(02).
[关键词]农村土地 管理问题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21-01
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 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二是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 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 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 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 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少i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结语
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一员,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上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国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1.2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
土地制度是农村和我国的基础制度。按照中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
1.3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2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流转,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土地流转的时限、土地流转的数量及费用、土地流转的类型、面积和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其他约定等内容。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形成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175-02
一、引言
土地是农民进行劳动和生产的重要载体,只有具备良好的土地政策才能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调整农业的政策,农民真正从各项土地政策中获得了利益,也大大提高了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农村土地更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它与亿万农民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但在农村土地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的同时,农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农村的发展。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结合农村土地管理现状探讨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对策,以此保障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很多农村存在建筑批准审核程序不严格以及未批先建的情况,一些地方的耕地荒芜或者毁坏情况严重。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大量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更谈不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此外,我国缺乏相应的土地流转评估、咨询和仲裁等机构,土地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一些职能部门的权责界定不清晰。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如果牵涉到多部门的利益,很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制约、推诿的情况。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混乱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例如农村随意建房的现象较普遍,并且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向外延伸。一些农户在建房过程中只关注了生活便利这一方面,对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农业生产等缺乏考虑,因此在建房过程中随意侵占农田。一些农户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纷纷盖起来新房,原有的房屋被闲置一旁,这也让农村“空心房”的数量越来越多。此外,部分农村土地在转让后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或者出现使用耕地作为墓地等现象,这样导致农村的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
2.缺乏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
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目前还缺乏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出现土地违法案件后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同时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部分法律中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农民对土地没有处置权,因此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在缺乏土地处置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所有权,容易出现土地管理松散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土地违法等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管理人员的管理难度,而且部分土地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以及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转体制等,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3.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缺乏规划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规划,如建筑规划不合理,道路缺乏维护以及生活环境恶劣等。由于农村土地管理中没有可供参考的规划编制,增大了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一些农民和土地管理人员缺乏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大多数认为谁使用土地就归谁,在划分建筑用地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导致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十分模糊,很容易引发各种土地纠纷,这也是导致农村建设混乱的原因之一。一些农民由于受到封建和迷信思想的影响,在划分宅基地过程中过分看重风水,严重阻碍了科学划分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部分村庄的地形较为特殊,在建房等方面很难统一规划。
4.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上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农业生产获取的收入已经无法满足部分农民的需求,因此很多农民已经不再局限于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收益,寻找非农业途径就业的农民越来越多,这样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也不再是相依为命的关系。
三、改善农村土地管理现状的对策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也是农民获取收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加快推进新农村集体土地规划的编定,提高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力度。
1.强化农村土地的规划意识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想改善我国农村土地的整体状况,首先应该调整农村土地管理的整体格局,制止和杜绝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违法拆建等问题,将一些规划不合理的建筑拆除,对农村房屋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以此让农村的整体面貌得到改善,达到美化农村居住环境的目的。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注重协调规划,处理好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到统筹兼顾,保障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相协调,做到城镇建设中有法可依,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城镇和县域的发展能够得到促进。通过改变传统的土地管理方式,将粗放型的土地经营管理变为集约型的管理,提高土地管理中的集约程度,以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做到“依法、有偿、双方自愿”。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此外,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断完善土地流传法制体系。
四、结语
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到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努力强化农村土地的规划意识,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法律体制,以此保障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蓉蓉,黎德松,徐惠.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的土地利用管理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01).
[2]盛乐山.坚持节约优先战略创新集约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浙江国土资源,2011(01).
[3]王小彬,武雪萍,蔡典雄.中国农业土地利用管理对土壤固碳减排潜力的影响[J].中国农业科学,2011(11).
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第一个内容就是确权。确权不仅仅确保集体所有制归属,而且要确保农户,不是确立一种资源的权利,而是确立农村所有资源,包括山林、耕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所有土地资源和房屋的权利。成都在确权过程中,改革农村的治理结构,组建了村庄的平地会,在当地叫长老委员会。就是村庄里岁数比较大的、对公共事务比较了解的人来组成一个集体,对每一块土地到底属于哪一家哪一户,经过公示再确权。这个确权加上流转,才能真正做到同地同价。如果这个顺序倒过来,同样的土地流转,有可能产生出很多改革者不想要的结果。
在土地问题上很容易出现意见分歧。意见分歧的原因是利益分歧,因为空间资源具有唯一性。处理这个矛盾要有追求寻找平衡点的思想方法。怎么找到这个平衡点,除了耕地实际之外,国家和集体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面积都不小,这也是实际。把这个文童做好了,可以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党国英:改革探索确保公正
今后的改革,人们可以提出很多设想。我从自己的调查研究出发,想强调其中的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自己要深化改革,要解放思想。比如我们的承包土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讲到15次,特别体现在8个字:“产权明晰、用途管制”。
另一个改革是什么?对成都的经验我的确很高兴,真正让我自己感动的一个东西恰好是这里,农民自己的权益靠农民自己“整”制度来维护。要通过别的方式实现农民权利利益的维护的话,就更麻烦,怎么办呢?我们政府主动去做。成都在做农民土地确权登记的时候下了非常大的工夫。这个工夫一定要大,小了的话,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也正是我们两头的问题,农民自己解决起来有局限性,怎么办呢?还是在中间,我们在这一点上创新,恐怕需要做很多艰难的工作。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张红宇: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权益上,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承包经营权这个权利不充分。此外,土地财产功能界定不清晰。前些年,特别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之中,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这个问题非常严峻。
下一步怎么办?第一个还是要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农村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无论从提高农民收入来讲,还是从提高农业劳动效益来讲,还是从我们发展现代农业来讲,应该进一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第三,千方百计提高耕地质量。我们现在扩大内需,中国近几年最大的内需是什么?我认为,最大的内需在农村,最大的内需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耕地的质量建设方面。第四,要确保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包括在“三农”过程中,包括其他地方统筹城乡过程中,都要保障农民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发展改革中心主任 李铁: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
以往我们认识的城镇化,就是人口和土地的非农化的过程。其实,当大量的城市资本以零散的方式进入农村,也一样可以带动农村的城镇化。
城镇化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要素流动过程。但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个封闭的产权关系,限制了要素的流动。除非有一个强力的外在因素打破这种封闭的所有制关系。政府和房地产商可以强力打破这种封闭的所有制关系。当大量的零散资金进入农村投资时,通过宅基地、建设用地的置换,从本质上改变了集体成员内部的产权关系,形成了开放的要素流动状态。资金、土地要素流动起来了,农民在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上的交易,给他们带来了长期甚至永久的财产性收益。城里人通过自己的经营理念扩大了对地处农村的资本利用方式,使得有限的土地和住房发挥了最大的经济效益。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王保安:应完善土地税收政策
近几年中央财政在从事土地整治、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对于下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税费政策,研究打破二元结构的可能性。探索建立一套统一有序、规范有效的土地税费政策,解决土地收入和土地税费政策的区别和差别;第二是大力支持城乡土地统一规划,立足国情,把农业问题、耕地保护、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统筹发展,杜绝盲目占地,杜绝滥用耕地和过分超前的土地规划;第三是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内要继续加大补贴,还要研究如何把农资综合补贴、粮食补贴、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涉农补贴和基本农田的保护结合起来。第四是逐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摆脱土地城乡差异的困境。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蔡继明:在规模经营上探索新经验
我们确实是看到了通过旧村的改造,新村的整治,节省了大量建设用地,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这样的节省。随着人口从自然村向小城镇、中等城市、大城市乃至超大城市的转移,人均占用的建设用地本来是依次递减的,我们现在节省的建设用地还是很小,土地效率仍然很低。
“增减挂钩”不单纯是数量问题,而应该考虑到质量。修复的那些宅基地,到底是什么质量的土地,我们占用的农地是什么质量的土地,这个恐怕还要通盘考虑。还有,我们城市周边占用这些耕地,到底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我希望成都在今后的土地产权改革中,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以及推进土地经营规模方面探索出新的经验。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 黄小虎:赋予农村土地完整的财产权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一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不完整,二是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现在的路子就是要赋予农村土地完整的财产权,然后才能按照财产权的要求对其进行规范。
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主要是国家征地。从现象看,是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现象的后面,则是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在各方面改革尚未到位情况下,现行制度的惯性作用仍然在向城市倾斜。“统筹”的结果,很可能还是把农村的资源统到城市。我们应对此保持清醒,采取任何措施,提出任何口号,都要慎之又慎。
南京农业大学副校长,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曲福田:完善运行机制提供技术保障
城乡统筹土地制度改革要注意的事项有四个:一个是要市场化改革,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途径,由于市场不发育,才导致效益不高。通过市场化改革使市场成为配置土地最基础的要素,从而带动其他要素的配置。第二个是一体化倾向。土地创新在产权设立、土地市场构造当中应该是城乡的对接跟转换,而不能够在产权设置、土地市场结构当中再去强化城乡的断层。第三个改革是增量一体化。增量的本质取向是每一个改革参与者都比改革之前获得更多的收益。最后一个改革是差异化改革,我们今天在成都看到的是非常适
合于成都改革的当地的实际情况,但是在珠三角进行这样的改革可能还有不同的形式,在天津改革也有不同的形式,应该允许不同的创新方式。
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杨继瑞:促进城乡土地优化配置
第一,我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很大,可流转的空间和余地也很大。随着我们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人均占有建设用地的空间逐渐减小,这是我们思考和试验的切入点。就是怎样适应我们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的过程,把农村建设用地的财富效益更好地释放出来。
第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它是低风险的,因为它是存量土地,不仅不会危及我们农业和粮食的安全,反而有助于我们提高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的水平,提高我们农副产品的产量和品质。
第三,农村建设用地的财富效益是很大的。它的多样化、多样性入股、租赁同在,特别是它的有限抵押,是完全可以实施的。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谨慎推行
现行农村管理制度对统筹城乡发展的制约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影响了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地利用率,违背了《物权法》的物尽其用的原则。二是影响了统筹城乡发展中土地保障的实现。三是影响统筹城乡发展中农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四是影响统筹城乡的和谐发展。
对农地管理制度改革,我有以下建议: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谨慎推行,实行平稳过渡。二、确保《宪法》规定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明晰、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主体,从法律上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三、改革征地制度。四、创新、健全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制度,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和流转的主体、方式、原则、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构建集体土地的流转制度和规则。五、根据土地级差收益规律,平衡农民集体利益。六、逐步建立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七、构建财税制度和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等配套制度。
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 陈双全: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
围权的问题,成都市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解决,这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要依法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
《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目的没有完全实现,主要原因是保护主体漂移,保护耕地的责任不是首先落在耕地所有权人的身上,而是落在政府身上。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不是体现在没有确权、没有法律证明上,而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农村产权的所有权不是集体共同所有。第二,土地的使用权部分替代了所有权。第三,股份权缺失。第四,产权缺乏法律保障。
现在城乡土地管理中,有几个问题必须考虑,一是城市化和资金,二是粮食安全问题,三是不能造成农民失地,四是城乡的建设用地必须要避免市场的无序和不良的竞争。
四川大学教授韩立达: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分两步走
目前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应该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应该是政府主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的模式。这个过程中,交易主体是政府。交易对象,目前限制为合法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那么大量的公益性用地和宅基地怎么办?我建议,应该将增减挂钩或者其他模式得到的土地或者指标纳入到合法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个阶段,用市场化配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主体将逐步从政府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投资能力。怎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问题?我建议选择试点,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信用抵押合作社,在逐步减少风险的情况下,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通过银行得到一定的贷款。农户如果需要单独抵押,也可以参加合作社成为股东,可以直接和银行打交道。
成都市委党校教授蒋青:成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形式
面对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成本逐渐提高,取得过程日趋复杂化的现状,成都市探索了一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形式。
一是在区位条件较好的地区或风景秀丽的山区,让集体建设用地以实物形式的流转。比如,在地震灾区都江堰农村住房重建中,充分利用了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在近郊的锦江区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探索了“大集中大统筹大流转”的方式,把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二是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远郊农村让集体建设用地以指标形式流转,把城市化的收益传递到城市化还没有辐射到的区域。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把流转的决策权全部交给农民,农民自己决定是否参加、自己参与住房的设计和修改、自己选择施工队伍。政府为农民提供服务,而不是政府包办,真正实现了以农民为主体的土地流转。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四川师范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周介铭
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需要搭建城乡统一流转平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已经充分地显现出来。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防止因权力扭曲集体土地的流转价格。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构建建设用地地价评估体系。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要在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基础上开展,完善相关技术支撑和设计相应的制度促进其市场化、合理化、有序化流转,达到农村土地资本化、价值显化的目标。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关键问题。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需要多手段促进耕地的保护,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流转的同时,还要进一步保护耕地,尤其不能将耕地流转成为建设用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宅基地置换存在两个问题
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方面存在“两只手”,一是市场的手,另外是政府的手。我们怎样把“两只手”的优势充分组合起来,同时避免各自的弊端,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创新所面临的问题。
政府引导集体土地流转有很多好的手段,比如宅基地置换模式、土地换福利模式,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置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成功的宅基地置换都是以土地的高融资性为前提。如果没有融资性,成都模式是否可以复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二,旧院落复垦与土地整理有技术难题、资金难题,也有监管难题。还有土地换福利模式,只能在高度统筹之下才有可能,这个模式的全面推广同样存在资金问题。
云南财经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院长张洪:设立耕地保护发展权交易市场
中心城市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与城市化速度快,建设用地指标紧张,耕地保护压力大;而偏远县份工业落后,城市化速度慢,建设用地指标用不完。建议设立耕地保护发展权交易市场。
经济落后县区向经济发达县区出让耕地保护发展权,同时承担更多的耕地保护责任,可以在各县区建设用地指标总规模不增加,耕地及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实现县区之间、州市之间的利益均衡。经济发展条件不成熟地区,通过若干年期发展权的出让,得到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的收益;经济发展前景好的地区,可通过多支付费用获取更多的农转非指标,由市场机制调节抬高用地门槛,促使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四川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瑜田:及时将改革成果转化为立法成果
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规,而且现行法律中还存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诸多限制。因此在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做法,与现行的法律制度是有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