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55: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经营范围,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公司以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装饰工程为主要业务范围。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中即可以有各类工程项目及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规划设计,也可以经营产品销售。
承揽工程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项目都要求承包企业必须有承包资质。像室内装修、建材销售一类的不涉及工程建筑的项目不需要承包资质。建筑工程实行的是资格准入制度,没有资质证书是不能承接工程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自主选择的,只要不违法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都可以。而承接工程需要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资金、施工经验等要求,因此需要相对应的资质等级要求,达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才能承接工程。
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涉及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
1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及职责
1.1 监理行业的工作内容
我国《建筑法》规定,在建筑项目开始前夕,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及职权以书面的形式下发给施工企业,以方便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管工作。监理单位的工作应贯穿整个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准备阶段,协助建设单位完成设计图纸的会审,提出设计问题并及时与设计院沟通,完善施工设计内容。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及施工工艺对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管,尤其是隐蔽工程,要做到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
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并且对竣工结算提出合理意见。
工程质保期间,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于建筑工程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验收结果。
1.2 监理行业的职责
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工程管理中应该严格履行以下职责: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和分工岗位职责,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的月报表、监理工作阶段性报告、专题报告以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主持整理建设工程的监理资料,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索赔处理以及审批工程延期等。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2 监理行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监理市场不规范
当前监理市场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些项目中监理业务的转包,监理证照的挂靠以及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只是挂名,实际不参与项目的监理工作等,从而导致了许多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有名无实。另外,在市场竞争机制开发的今天,而监理行业却不能充分享受其开放性政策。例如监理行业中存在的行业保护和区域性保护,以及封锁市场、垄断经营、抵制外来企业进入等现象,还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要在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者自己下属的监理企业,这些情况都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自由化发展。
2.2 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困境
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是当前监理市场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许多监理工程师之前多数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甚至是其他行业的兼职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岗前培训就直接走上了监理工作岗位。这些人当中较为好点的是施工出身,对于监理工作的概念只停留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控制上,有着丰富的施工经验,但对于造价控制、安全管理以及监理工作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工作,都知之甚少,更不要说那些其他非工程专业的人员。另一方面,由于监理行业的工资待遇同建筑单位有着较大的差别,以及人们对于监理行业的一些主观偏见等因素,许多优秀人才都不愿意从事监理行业。
2.3 工程监理工作范围的局限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应该贯穿着项目的全过程,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及质保阶段。而目前我国的监理行业多数都是将工作重心放在了施工阶段,对于项目其它阶段都没有过多参与。其实施工只是项目建设的一个普通过程,对于整个项目建设来讲,设计阶段、决策阶段的监管工作同样重要,它们作为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果存在较大漏洞或疏忽,对于建设单位的影响将是致命的,而施工阶段只不过是决策、设计阶段的严格执行而已。
2.4 监理单位权力的局限性
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其执行工程监理工作的基础条件。在一些建筑工程管理中,建O单位往往会要求监理单位强势起来,在工程监理中有所作为,然而却又不肯给予监理单位应用的权力。例如,监理单位在施工中对于工程质量的不满意,对于施工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或者罚款,这些都属于监理部门正常的职权范围之内。但实际情况中一些施工单位靠着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建设单位一句话,监理的罚单便石沉大海。又比如在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拨付中,建设单位根本不会征求监理单位的意见和签字,长此以往便容易导致监理单位威信全无,无法正常实施监理工作。
3 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3.1 规范监理市场体系
规范监理市场体系,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对现阶段监理行业存在问题予以重视,逐渐扭转其被动局面。首先,在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上,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太高门槛,防止滥竽充数的现象发生。对于资质不够、人才和管理严重紧缺或者谎报业绩的小型监理企业进行坚决整顿和清理。其次,在整个建筑市场也要严控审核、审批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目前的建筑市场中是明显的买方市场,承包商、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在与工程发包方的这场顾客与商家的资本博弈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和被动地位,因此也造成了监理取费的严重偏低。
3.2 工程监理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在我国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监理行业也应该顺从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向国际化、标准化方向迈进。鉴于目前监理行业没有完全利用市场竞争体制,没有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的情况,在未来的发展中,监理单位应不断扩展经营范围和经营理念,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意识以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在扩大经营范围方面应向着纵横两个方面扩展,从目前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进行延伸,从单一的质量监管向着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等全方位的监管发展,为业主提供全面的监理咨询服务,填补现阶段建设项目前期决策阶段监管的空白,有效的保障建设单位利益最大化。
3.3 整顿监理行业人力资源
整顿监理行业的人力资源是一项长期的发展任务,针对当前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下,高端人才匮乏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尽快提高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提高监理行业的薪资、福利待遇,以吸引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对在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统一的专业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培训和国际工程监理专题研讨会等,如监理公司总经理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监理工程师培训等项目。
结束语
目前建筑行业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产业之一。但建筑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进度严重滞后问题等同样是社会舆论的焦点。而这些问题恰恰都是监理行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因此,改进监理行业现阶段存在的诸多问题,加强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将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维平.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趋势[J].建设监理,2006,1.
[2]王海波.浅谈工程建设监理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建设监理,
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24年的发展历史,在此期间,经过实践发展,我国的监理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筑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但由于我国国情、历史文化、制度等许多因素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呈现出以下特点:
1政府强制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一开始就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针对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也是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了主管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专门组织机构,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等,根据《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2服务对象单一性
在国外,工程项目管理不仅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也为承建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而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3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性
我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理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也要求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要有相应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这种双重控制不仅规范了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而且保证了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
4监理工作的监督性
我国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根据业主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对于发生的不当建设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二、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1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表现为“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企业要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和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2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2000年12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工程监理行业相继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相继修订完成《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出台并得到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监理责任体系,推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整个工程监理行业行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
3项目管理人才将成为监理企业竞争的核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熟悉国际相关法律、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新时期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4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理企业不仅要与来自不同行业的更多的竞争者竞争,而且要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国外知名工程咨询公司相比,不管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还是在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均远远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将在建设市场与我们展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竞争。因此,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5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将不断加大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等事故责任,使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
6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育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重点放在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等以及加强宏观调控上,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和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比如取消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但也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政府可以主要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
7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
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随着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比较积极地主动开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市场,积极学习吸收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论、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对华投资规模、范围、数量等越来越多,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了解国际学术权威的专题报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前沿动态等;为我国监理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合作创造了平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展现了我国的项目管理发展水平,将会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8监理行业组织结构将趋于更加合理、优化
【关键词】建筑监理;工作现状;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TL37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3-0001-01
1 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现状
1.1在从业人员方面来看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主要指监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据调查,从业人员中专科所占比例最大,约为60%,中专仍占有25%,其中,专科中从正规院校毕业的只有10%,而从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只有5%。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经验的缺乏是制约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也存在着从业人员收入过低问题,这也是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
1.2在业主方面来看
业主方面的介入往往使得监理工作不能完全到位,最终导致安全监理不能保证,主要表现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全面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32;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进一步分析业主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2.1关于设计环境。目前由于设计院改制和市场等原因,图纸设计质量不高,“错、漏、碰、缺”现象比较严重;再加上业主违背建设程序随意改变设计图纸,而监理对此却无能为力,只好听之任之。但是如果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监理责任却无法推卸。2)关于业主环境。众所周知,工程建设三大目标:质量、进度、投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但事实上,部分业主或开发商盲目追求利益,不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无意中促使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无形中给监理日常工作增加了不应有的束缚与压力。3)业主违规指挥,例如: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随意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要求施工方按自己意愿随意缩短工期、不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以致问题百出,监理工程师不得不花费很大精力收拾残局。
1.3监理企业方面的原因
这是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诸多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首要的问题是企业数量过多、规模普遍偏小,全国监理企业已达上万家,年产值能达到1000万元规模的监理企业微乎其微。监理企业数量过多、规模偏小往往会引发监理企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激烈的行业竞争导致监理企业间的压价竞争行为;因低价引发的监理服务低质问题;监理企业的不良经营状况导致对长期利益的忽视,引发人才培养不力、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单一等问题。
2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现存的问题
2.1监理市场不规范
2.1.1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
当前监理业务承揽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2.2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
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个别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
2.2监理人员素质不强,不能胜任工作
由于监理公司是近几年建筑市场才出现的产物,为了争取市场,有的监理公司可谓是用心良苦,拼凑上马,有的监理公司部分年轻的监理人员虽懂得监理程序,却没有多少工程建设经验,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既不能监督管理,更不能具体指导。
2.3监理费的收取问题
目前监理收费也是制约工程监理工作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监理企业的监理收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一方面,有些业主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一项经济负担,将监理费一压再压,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同行自相减价。有些监理公司由于成本小、费用少,在承接监理项目时自行压低监理费,以低价优势承揽工程。再一方面,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是任其竞相压价。
3 解决监理工作现状及问题的思考
3.1监理市场应实现招投标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应该引入招、投标机制,实行公平竞争势在必行,有利于公开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监理机制的不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等现象,缺乏信誉机制的约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要使监理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就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那些信誉等级低的监理单位无法被社会所接受。
3.2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监理制度,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监理制度,对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相关责任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考取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定,对于不同级别的监理工程的指责和责任以及相关监理的水平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工程监理的水平。
3.3业主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正确定位。
目前工程监理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多由业主对监理的认识甚至是监理对自身的认识不足引起的。业主认为监理是其雇用的“监工”,监理的一切行为要符合业主意愿。实际上,业主和监理问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通过委托合同,监理代表业主工作,但是业主无权干涉监理工作,否则势必造成侵权行为;同时监理亦应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敢于坚持公正原则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正当利益。所以必须加强业主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正确定位。
3.4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青烟辘辘”为你整理了这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12月4日11时25分许,琼海市嘉积镇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成立了“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黎仕生同志、市综合执法局张巨雄同志、市住建局邢国亮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冯旭日同志、市住建局李天龙同志、市综合执法局吴丽玲同志、市综合执法局孙丽娟同志、市应急管理局李泉同志、嘉积镇政府符必桔同志、嘉积镇城北派出所林斯意同志、市总工会何书翔同志组成。调查组组长由黎仕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张巨雄同志、邢国亮同志、冯旭日同志担任。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谭昌辉同志及市人民检察院陈学敏同志参加,聘请王康毓、陈宏东、王胜军三位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总概况
项目地址:位于琼海市嘉积城区城北片区金海北路西侧,IFC国际度假村项目南侧,海伦世家项目南侧;
建设用地:面积28099.33m2,规划建筑面积67055.40m2,包括5栋商住楼;
建设单位: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海南水文地质勘察院
施工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的管线安装工程概况
该项目管线安装工程,是琼海某小区项目工程的一部分。管线安装绕项目主体工程的外围延走。
建设单位: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三)项目管线安装工程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制定《沟槽开挖、回填专项施工方案》第五部分:
1、沟槽流程:场地平整测量放线开挖污、雨、给水沟槽安装管线沟槽回填;
2、沟槽开挖:采用挖机作业人工修边检底,管沟挖掘技术要求:沟深约2m,宽约1.5m,放坡要求大于50%;沟槽开挖过程中,周边不得有推土及任何可掉落的实物,以免造成施工人员受到伤害;
3、安全技术要求:挖土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裂缝及倾坍的可能时,人员应该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
4、管道安装人员进入沟槽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戴安全帽等。
(四)项目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N7AW25;法定代表人钟任国;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住宅内装修:营业期限:2020年9月9日至长期。该小区项目于2020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69002202010300801),项目负责人为代文峰。
2.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46T;法定代表人杨宝坚;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建筑机械安装维修等;营业期限:1997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项目经理陈敬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W344046101),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主要相关条款如下:
(1)工程内容:土建工程(含基坑支护等地基与基础工程)室内安装工程、室外土建环境工程(包括分户围栏、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永久围墙)、附属工程(电气、通风与电梯、室外安装工程)等。
(2)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1月1日;
(3)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30日。
(4)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管。
(5)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在动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80383661K;法定代表人刘丹; 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业; 营业期限:2013年10月22日至长期。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
2020年12月1日,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监理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承包园区内的市政管网安装工程,如电缆套管、排污管等。
4.监理单位: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21234595L,法定代表人韩敏,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工程招标。营业期限为2000年7月3日至长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炳跃。
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监理工程》合同,监理内容:项目地上及地下室范围内的房屋土建、装修、人防、机电安全、拦土墙、室外给排水、道路及基附属设施等工程、室外园建及绿化、防雷、防白蚁和公共区域、综合楼样板房内装修等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监督、安全施工监督、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施工过程资料及各项隐蔽验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办理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与收集。
(四)项目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代文峰男,身份证号码:210113**012******,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
2、陈敬疆,男,身份证号码:460002199303******,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
3、陈杰,男,身份证号码:460200**10******。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执行经理。
4、孙建安,男,身份证号码:433024196811******,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当班安全员。
5、王炳跃,男,身份证号码:152126196402******,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
6、邹英林,男,身份证号码:210702196708******,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土建监理师,同时为安全监理员,建筑施工高级工程师资质。
7、吴多胜,男,身份证号码:4600021199303******,挖掘机驾驶员资质。为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请,11月25日进场,主要任务是负责工程项目排污管沟挖掘工作,但未与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工资按实际工作小时结算。
8、黄金成,男,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02******,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班组长)。
9、李涛(死难者):男,身份证号码:511528198603******,住址: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
2020年12月3日同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员工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工种):工程项目管线安装技术员(负责测量),兼工程项目管道安装等。2020年12月2日经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级培训考核合格。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一)事故发生现场
事故发生于进入项目施工工地的门口附近的沟槽底中。沟槽底深约2米、宽约0.7米,沟槽土壁坍塌面积约2m2,土方约3m3(见下图1)。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经过
2020年 12月 04日7时30分左右,挖掘机驾驶员吴*胜进入综合楼东侧的管线安装工段区,进行管线安装的沟槽挖掘,沟槽深约2m,宽约0.7m。坡度约90°。接着,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涛和庞*全、吴*兵等3人进入沟槽底部进行排污管敷设作业。
约10时20分,挖掘机驾驶员吴*胜大概挖到可以连接安装5根排污管的位置时(同敷设排污管点约相距20米),李涛进入沟槽底检查与测量,发现测量不准,排污管安装坡度不正确,会导致污水回流,要求吴*胜暂停挖掘作业。
约11时20分,挖掘机驾驶员吴*胜对现场的工人李涛和庞*全、吴*兵等说“既然不能挖掘,我准备下班了”。吴*胜刚说完,就发现李涛、庞*全和吴*兵等正在安装排污管地方,出现沟槽土壁有裂缝坍塌现象,便大声喊叫正在沟槽底部工作的李涛、庞*全和吴*兵等赶紧出来,离开沟槽底。
此时,李涛站在事故发生地点的沟槽底部中间,庞*全和吴*兵站在两侧。吴*胜刚喊叫完,沟槽壁体随即坍塌,庞*全和吴*兵快速反应,从两侧逃离,而李涛躲避不及,被坍塌的沟槽壁体土方掩埋(全身)于沟槽底部(见下图2)。
事故发生后,吴*胜立即同吴*兵、庞*全3人一起跳入沟槽,对李涛进行挖土抢救,随后工地的同事,公司领导都接而赶来,其中,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陈敬疆,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执行经理陈杰,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炳跃等都赶到现场,共同抢救。
约20分钟,李涛的身躯挖出来了,但李涛已晕迷,呼吸细弱,胸部有瘀青。接着,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派车将李涛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抢救。13时10分琼海市人民医院宣布,李涛因重物压砸,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赔偿协商和事故报告
1、事故赔偿协商
李涛的家属到琼海后,由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导同他们有关李涛死亡赔偿金进行协商。李涛的家属提出“私了”,并要求赔偿330万元,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160万元。家属第二次同意减至300万元,但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2月7日,李涛的家属拨打110,双方到城北派出所调解室继续进行协商。最后,双方同意200万元左右赔偿金达成协议。12月8日,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用手机转25.0888万元,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175万元到李涛父亲的银行卡上。赔偿金到账后,家属签订了谅解书和赔偿协议,双方一起到琼海市人民医院拿李涛死亡的证明,然后,家属将李涛的尸体送到海口火化后送回老家四川省。
2、事故报告
12月7日下午6时左右,城北派出所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嘉积镇某项目管线安装工地发生沟槽土壁坍塌,死亡1人事故。接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指挥中心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立即查清核实情况。晚上约12时,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市应急管理局情况属实。
8日上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北派出所、市综合执法局、嘉积镇政府等单位部门赶赴现场,核实12月4日项目管线安装工地发生沟槽土壁坍塌,死亡1人事故的事实。12月8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该项目下达停工通知书。
三、原因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
(一)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涛,在项目管沟槽底部安装排污管作业时,被沟糟土壁坍塌掩埋,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是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管线安装工地安全监管工作缺失,沟槽用挖机挖掘后,放任自流,没有技术人员进行指挥和检查,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
(2)沟槽挖掘中上层周围的土层疏松,沟槽土层是早期的填方,存在明显的至少四层以上的填方垃圾土层,如建筑碎石、旧布衣、杂草、腐烂物质等在填方夹层中。同时,存在不规则的裂缝及倾坍危险状态,土壁的不稳定性明显(见下图3)。
(3)沟槽挖掘施工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沟槽挖掘施工作业时,实际施工采取垂直开挖,深度约2m未放坡。违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项目沟槽开挖、回填专项施工方案》有关“沟深约2m,宽约1.5m,放坡要求大于50%”的规定,现场的监理人员未能纠正,安全员也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沟槽挖掘施工的违规行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注:施工技术要求见本《意见》一、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项目管线安装技术沟槽流程、沟槽开挖、安全技术要求)。
(二)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1、事故性质认定
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事故责任认定
(1)责任单位认定
①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管线沟槽开挖、排污管安装施工的主体单位,施工单位,对其沟槽开挖、排污管安装施工,监管缺陷,违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项目沟槽开挖、回填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沟槽开挖不放坡的现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应负有主要责任(约60%)。
②总承包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意识薄弱,将项目管线分包给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疏于形式,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管不足,放任自流,监管缺陷,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要应负有次要责任(约30%)。
③监理单位: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缺陷,不能及时发现与排除管线沟槽开挖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应负有一定责任。
(2)责任个人认定
①黄金成,是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②王炳跃,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③陈敬疆,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三)瞒报行为和责任认定
1、瞒报行为认定
该项目管线安装工地坍塌死亡事故,从12月4日发生到12月7日已超过三天,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都没有向琼海市应急管理局和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直到12月8日上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北派出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积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赶赴现场查证情况属实。
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三条“……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的规定。我们认为,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未及时将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上报至相关部门的行为属于瞒报。
2、瞒报责任认定
(1)瞒报单位责任认定
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规定,我们认为,直接发生事故的分包施工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发包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是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瞒报都应负有责任。直接发生事故的分包施工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有主要责任(约70%),项目发包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有次要责任(约30%)。
(2)瞒报个人责任认定
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敬疆,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相应责任。
四、事故教训和处罚、整改建议
(一)事故教训
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虽然是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其教训深刻,引人深思。
1、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缺陷,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对管线安装工地安全监管工作缺失,违规作业未能及时制止;
2、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场监管缺失,放任自流;
3、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意识薄弱,不认真执行,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二)处罚建议
1、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处罚
(1)责任单位
①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③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2)事故责任个人处罚
①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金成,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陈敬疆,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③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炳跃,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瞒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处罚
(1)瞒报责任单位处罚
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主要责任(约70%)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于相应罚款,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次要责任(约30%)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于相应罚款。
(2)瞒报事故责任个人处罚
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规定,对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敬疆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整改与约谈建议
(1)整改单位:
①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举一反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公司的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技术改造,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汲取教训。
②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教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现场监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应立即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全面开展项目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③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执行,牢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分包单位要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加强安全施工现场大检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2)约谈单位个人
海南省琼海市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代文峰。
2020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调查组
关键词:工程监理 项目管理 发展方向
一、我国监理行业的的不足
我国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1989-1992年) 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监理的定位不明确
监理的定位问题,一直是束缚着我国监理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
2、建设监理市场的行为不规范
在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建设单位私招乱雇,或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情况,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3、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我国目前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两类人:一是设计、施工单位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工人,这些人有较丰富的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并在重要的监理岗位上,但他们年龄较大,没有充沛的精力,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相对差些。二是近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这些人年轻好学,但缺乏专业实际工作能力和现场协调能力,大多为监理员。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专业知识、管理经验、懂监理,又精力充沛的中青年监理人才。
4、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内容狭小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当年对实施监理制的初衷,应该是 “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绝大多数仍停留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缺乏设计阶段监理,使得设计在使用功能上,图纸的完整性等不够完善,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响工程质量。在监理内容上,监理合同主要为三大控制,即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而实际工作中监理仅能做到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形同虚设。
5、监理取费过低。
现阶段,监理取费较实际的工作要求以及同行业的比较是严重偏低的,十多年来,过低的监理费用对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据统计,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监理费率过低影响了一些优秀的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加入。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根本无法维持一家严格意义上的监理企业的所有费用,于是监理服务的实际质量必然有所降低。而各个监理企业便在这种压价-降低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质量-压价的恶性竞争中循环不止,各个监理企业的生存空间被一次一次的压缩。整个行业的发展与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渐行渐远,与企业希望发展壮大的愿望也渐行渐远。
二、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1、明确监理的定位
监理为服务于业主的咨询单位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理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
2、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是一项长期任务,应当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并举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以缓解到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的问题。其解决办法是:
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
选择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工程监理专业本科教育。同时,可以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学设立工程监理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以少数具备一定工程实践经验的年轻人为主要培养对象,学习科目可按照项目管理内容设立,并借鉴国外工程管理学先进的教学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培养一批高层次监理人才。
3、正确理解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4、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监理工作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向纵深两个方面扩展。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延伸,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以是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转。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到质量、进度、造价、质量及安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5、管理和监理合一,并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多数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建造期的现场施工监理工作合并委托同一家工程管理顾问公司承担,而国内工程由于历史因袭性多数项目是管理与监理分别委托的。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项目管理公司。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必须不断的完善自己、充实自己、争强自己,这样我国的监理企业才能在竞争日益白热化的21世纪有个良性、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路桥建设监理工作基本情况
1、规范化实施工程监理行政管理工作
近几年,**省建设监理行业在改革创新中积极进取,呈现稳步健康发展态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理行政管理方面相继出台了《**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系列规范性管理文件,对工程监理实行规范化管理,指导和规范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市场行为,明确和强化了监理人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监理行业走上了健康发展道路。最近,**省建设厅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还将颁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及实施办法》。
2、行业自律机制初步建立
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的大力倡导下,**省行业自律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协会成立了自律委员会,制定了自律公约,各监理企业积极响应,纷纷签署自律公约。企业充分意识到,团结自律是行业发展的基础,企业只有自觉维护行业信誉和社会声誉,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得到业主的信任,从而保证行业利益,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对于那些违反自律公约的个别企业,协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等手段予以惩诫,维护了行业信誉,收到了良好效果。
正是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律机制,**省监理市场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新的监理收费标准执行效果比较好,监理企业人才队伍越来越稳定,为业主服务的质量越来越好,监理行业开始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3、建立了一支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
目前,**省共有工程监理企业***家,从业人员**万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几年来每年承担总投资约****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
在走访的几家监理企业中,各公司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组织机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以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约占**%以上,专业素质比较高。工程监理项目机构基本做到专业配套、人员基本到位,项目总监持证上岗率**%,专业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率**%左右。
4、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考察中了解到,**市政府投资*亿元先后建设的***路桥工程项目,由于实行了强制性技术标准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分布在***和**的、由一家监理单位严格监理的**项重点工程,没有发生一例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突显出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调研中了解到,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是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多头管理。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但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本部门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而且互不相认,形成同一市场实施不同体制的管理状况。监理企业为了适应不同部门的市场要求,只能多头申报,接受多头管理。这种管理状况给企业增加了沉重负担,严重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二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从**省基本建设规模看,强制监理的工程项目每年约*****项,至少需注册监理工程师***余人,现有监理工程师数量远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当前,***省灾后重建工程量大,任务十分繁重,对监理工程师的需求更为紧迫。国务院颁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工程监理,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尤其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桥梁等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更高的建设要求,更需要强化监理。
三是监理企业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经营范围不广。总体来看,以路桥工程专业占绝大多数,市场竞争压力相对较大。能够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监理企业数量比较少。
四是监理招投标活动不够规范。监理招标多数采用施工招标模式,招标文件不规范,随意压价现象严重,评标只注重监理报价,忽视监理方案、监理业绩、监理工程师能力和水平,一些工程项目招标更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通过调研,我们初步了解了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出发,以发展作为第一要义,对今后一段时期推动监理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抓紧起草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筑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工程监理有了法律标准,正当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同时也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建设监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建筑法》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缺乏一部有关工程监理的行政法规。因此,制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已成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当务之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监理的义务和责任,但建设监理的含义、基本概念、执业行为等仍未得到解决,需要一部《监理条例》予以界定。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各行业具体情况,创新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法规体系。这是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将有利于我国整个工程建设领域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参与各方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规范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的发挥,有利于推进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科学地发展。
2、起草制定《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但工程监理招标具有哪些特点、如何实施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运作。制定《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的目的是正确引导和规范业主的市场行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和《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突出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重点考察监理方案、人员能力、企业信誉和业绩等因素和信誉指标,监理收费不作为最主要的评标依据等原则,充分反映工程监理的行业特点。
3、建立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工程监理信用档案体系可分为企业信用体系与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体系两个部分。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信用档案体系有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助于业主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监理企业为其提供优质监理服务,有助于工程监理单位选择执业技能及职业道德良好的工程监理人员,有助于建立一个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激励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依法如约执业,保持工程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应包括资质管理信息、聘用人员信息、承揽项目及派驻人员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违约信息等;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信息应包括个人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监理项目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等。这些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评价、管理和使用应由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工程监理信用体系须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4、加快扩大监理工程师数量。当前,监理人员队伍结构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而前两类人员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在这个结构里,通过考试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很难大幅增加。从目前情况看,应适当调整监理人员市场准入条件。一是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按一、二级实行分级管理,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由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而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由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在分级管理中要适当吸收已经取得专业行业和地方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逐步充实到注册监理工程师队伍中来。经过监理行业协会按照规定的学时培训后可以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或是已经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监理行业协会按照规定的学时培训后可以担任专业工程师。
通过这样调整,可以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监理工程师的大致覆盖,解决监理工程师队伍总量不足问题。
5、积极推进大型监理企业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活动。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是大型监理单位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需要。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各单位要以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目标,找出差距,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推进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进程。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服务模式,进行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制订规划,明确目标;
(2)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3)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管理和技术骨干队伍;
(4)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方法和制度;
(5)积极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6)增加投入,实现项目管理现代化;
(7)加强标准和规范建设,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大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重点抓好一批大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扎扎实实地完成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战略任务。
6、开展创建名牌企业活动。创建名牌企业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监理行业要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成为社会主动需求的一项专业化服务,必须有一批名牌企业引领行业发展、塑造行业形象。创建名牌企业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壮大也有重要作用。名牌企业不但会带来经济效益,还会得到行业认可和社会效益。创建名牌企业可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拥有高素质人才才能创造出高质量的监理服务,促进监理企业的发展壮大,与国际接轨并参与国际竞争。争创名牌企业关键是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体现企业经营特色;二是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三是加强企业文化管理;四是建立学习型组织。
7、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就是要鼓励监理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理人员的才智,使监理组织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以学习型促进诚信型、创新型及和谐型行业建设,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工程监理科学创新水平,推进工程监理事业和谐发展。
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有利于提高监理组织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提高应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行业声誉和企业品牌,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要坚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监理组织整体水平为核心,以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为重点,以增强监理人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推进监理行业知识化进程,为全面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开创工程监理事业新局面提供人才保证。
在工程监理行业中,要努力建设一大批学习型监理企业、学习型项目监理部,提高监理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形成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团队学习和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氛围和机制,为监理工作者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成才机会,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专业、有道德、有信誉的监理队伍,持续推进企业和行业发展。
8、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专业优势,积极投身祖国的公路事业。我们要汇集工程监理智力密集型的优势资源,精心监理,热情服务,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认真管理施工安全,忠实履行工程建设职业卫士的光荣职责,以扎实的专业技术手段和完善的协调管理措施,促进又好又快地建设新家园,为当地人民奉献温暖、奉献安康。
9、充分发挥监理行业协会作用
一是组织制订监理行业发展规划。监理协会要在深入调查监理行业发展状况,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规划,明确监理行业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提出指导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引领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 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 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经注册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业务,由所在单位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市建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资质证书和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应当接受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更名、撤销、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发包和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二十条 超过规定总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和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规范的评标办法,并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承包。
第二十三条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分别发包给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二十四条 设计总包单位可以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本市的外地设计、施工总包单位分包业务的,应当经市建管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业务,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分包:
(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发包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发包单位自行采购或者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提供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质量依据;因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持有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的发包业务。
发包单位不得转让发包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经营性业务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
(二)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三)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资金入帐凭证;
(三)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四)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五)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承发包合同。
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市场变化情况编制,并由市建委定期。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通过招标确定或者协商议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承发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费用计算方法为依据。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单位给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给付工程款。
第三十八条 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对增减变化部分的工程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向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认可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后确定。但发包单位不得以造价咨询为理由而拖延承发包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的委托,从事相应的咨询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实际工作量与核定额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造价咨询单位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的义务。
与承发包单位任何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接受相对方的业务委托。
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管理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的,由该总承包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伤亡事故时,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过建设工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进行工程质量自验;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全面验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验收的,监理单位应当出具验收书面报告;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先行负责维修、返工、重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市建委、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书,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业务的;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撤销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
(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承包单位承包的;
(三)违反总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四)违反分包规定发包建设工程的;
(五)应当投标承包而未采用投标承包建设工程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
(七)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而未委托监理的;
(八)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期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二)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伤亡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而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七条 逾期未申办年度审验的,经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证书失效;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两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最低级的,取消资质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书。
第五十八条 市建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承接业务许可证书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或者扰乱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秩序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建委、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活动,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其相关的发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活动;
(三)单项工程,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四)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五)转包,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关键词]建筑产业 形式 问题 方向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6-0117-01
一.目前形势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现在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约11万家,设计企业13000家,监理企业6000多家,招标机构5000多家,占GDP比重一直稳定在6%~7%,建筑业排名第六,领先于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其他13个行业。近几年,每年建筑业就业农民工增加数量超过170万,占全国每年新增就业量的四分之一。建筑业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民进城就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在未来的这一时期,国家的建设、社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而我们建筑业的发展是很好的,还是处在黄金时期。从世界的经济来看,一个国家的建筑业在这个国家形成工业化以前和它的初期,处于基础产业的地位,就是说这个社会离不开你,但你不是唱主角的,是基础产业。进入工业化时期,特别是在工业化加快发展的时期,建筑业进入到支柱产业这个角色,这个时候你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了。等到这个国家的工业化基本完成,到后工业化时期,建筑业又回落到基础产业那个位置,社会还是离不开你,但是主角已经不是你了,像美国、英国这些国家的建筑业就已经不是支柱产业。我说要走这个路,没有30年咱们中国做不到,所以大家搞建筑业的放心去努力,还有几十年的黄金时期,处于支柱产业的位置,处于支柱产业的阶段,大有干头。
从具体内容来看,我们国家从几个方面要发展,大体上这么几块,都与我们建筑业有关。第一叫做大城市要加快发展,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城市发展要盖房子,除了盖房子城市的基础设施也要上,我们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很多,各级政府下了很大力气,但差距仍很大,比如城市污水的处理、城市管网的安置问题等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建设口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除了大城市以外,小城镇也要大力发展,这是解决三农问题所需要的,小城镇要发展,很多农民要脱离土地进到城镇里,进去要工作、要居住,所以这方面建设还很大。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1.建筑业企业经济效益低下
我国从事建筑业的人员,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总和还要多,但生产效率很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我国建筑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只有2.5万元左右,相当于日本的1/20。国内大型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动辄达到几十万人,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先进的施工、设计企业,有几百人就算是大企业。我们进入世界500强的建筑企业的年产值,全部加在一起才达到世界第三大建筑企业的水平。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为2%~3%,在第二产业中排倒数第一,而资产负债率却达65%,排第二产业的第一位。
2.建筑业产业布局不尽合理
目前建筑业企业中占最大比例的是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和铁路工程企业,在264家特级企业中,168家企业为房屋建筑工程特级企业,其次是铁路工程企业(32家)和公路工程特级企业(24家),这三类特级企业占特级企业总数的84.8%,其他特级企业仅占15.2%。另外,一半以上特级企业所承接单项工程规模平均为1300万元,是资质管理规定中三级企业的水平。
3.竞争激烈
建筑业企业面临和感受最为深刻的状况,是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行业竞争的特点是,市场整体处于过度竞争状态,而局部市场则表现出竞争不足。在工程数量大、竞争最为激烈的普通房屋工程领域,直观的竞争现象就是建筑企业数量的激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业内规模相当、业务相类似企业的同类同质竞争,竞争手段主要以价格竞争为表现形式,并伴有为项目业主方垫付部分工程款项的融资条件竞争。
4.业主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业主行为亟待规范,一味追求短、平、快的建设速度是不合理的。我们的很多业主单纯追求短期效益,甚至为了达到献礼效应,随意缩短工期。此外,很多工程追求最低价中标,业主恶意压低中标价,对建筑业企业的发展伤害很大,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 发展方向
1、我国建筑市场将保持高额总量继续向前发展
现在我们国家的建筑市场是最大的建筑市场。国家提出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从现在实际效果来看,投资增长过快的这种状况有所缓解,房地产增长过快的地方有所缓解。但是从整个房地产市场来看,仍然向前发展。就是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的支柱产业和消费热点。所以房地产是我们的支柱产业,是社会的消费热点,作为拉动经济的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从社会的各方面来讲都不会让它大起大落。
2.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将逐渐规范
当前建筑市场确实比较混乱,垫资的、压价的、不付工程款的、拖欠工程款的到处可见,我们施工企业也有很多不老实的地方,投标到处打听标底、围标等。从建筑市场环境来看,规范市场的基本制度是有的,行政许可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督制度等。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政府在努力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在部里(建设部)对信用体制建设在积极推进,特别是对失信的惩戒在积极地推进。另外,对担保制度,有些地方也在推进。这些事情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
3.设计企业发展方向
为了应对国际化竞争,国有大型建筑设计企业面临的改革压力更大。而这类企业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加大企业的科研创新力度和提高“精品”的意识。对国内中小型建筑设计企业来说,未来面临的问题是自身的相互竞争,原来市场占有份额变小带来的压力,其解决问题的方向应该是改革生产经营模式的单一性,强化服务意识、延伸服务范围。总体来说,设计行业要突破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改变单户的设计业务为向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的服务,使企业在竞争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4.施工企业发展方向
大型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将加速推进多元化的经营方式,以经营和股份结构调整为核心,中小型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仍将以延续目前的经营方式为主,力争扩大产值规模并获得更高一级别的资质。总体来说,施工企业可以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全面实施精益建筑三方面入手,助推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为市场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
5. 监理企业发展方向
监理工作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向纵深两个方面扩展,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延伸,从单一的质量控制项投资、进度控制发面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 《浅谈设计院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 焦福建,中国建筑学会.
[2] 《中国建筑业现状及发展趋势》顾勇新,中国建筑学会.
[3] 《国内外施工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赵振新,华南理工大学.
[4] 《工程监理市场的发展和规范》郭宏,陈意玲,陈义武 长江科学院院报,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省建设厅确定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为不良记录管理机构;设区市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良记录的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核实、记录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报送的不良行为;
(二)核实、记录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
(三)对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报送材料应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对不良行为的核实和记录工作应在接收或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在每月25日至30日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除对建设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记录外,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提供相应材料;
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不予执行的;
3、施工单位未按投标承诺到位项目管理班子或机械设备的。
三、对于本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由省建设厅将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审批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同时上报建设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存在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必须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3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企业信用档案中不良行为内容。
六、省建设厅定期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公布不良记录;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可定期在本市、县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在网络媒介上公布的时限为一年。对于在一年期限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的不再公布,对于在公布期限内有新的不良记录继续公布。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系统。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九、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升降评审、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报送备案表,并通过电子信箱传输涉及不良记录的电子数据。
备案表请邮寄福建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e-mail:mateng@fjjs.gov.cn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备案表
关键词:产权 无形资产 债权
国有企业通过将产权上市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改制作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向,它指的是将企业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由企业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该企业产权进行竞买,将原属于国家所有的单一性质的企业改制成由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混合制企业,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其目的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
1 无形资产评估
1.1 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无形资产评估原则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于2001年7月23日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又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及专有技术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予以确定,对于无形资产,则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此外,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1.2 产生的问题――老牌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多项资质无法准确评估 鉴于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而导致在对无形资产的认定、评估过程中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广东某改制企业是以工程监理作为主营业务的老牌国有企业,拥有国家计委认定的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建设部认定的招标甲级资质、交通部认定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多项资质。根据各有关资质的申报、年检规定,上述资质的申报、年检均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大量具备特定执业资格并具备丰富行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因为如此,在广东省内极少企业能够同时拥有上述各项专业资质。而拥有上述多项资质的改制企业,其经营范围十分广泛,经营效益也相当显著,已成功取得了包括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在内的多项大型工程的监理、咨询及招投标业务。由此可见,改制企业所拥有的资质是企业得以经营、发展的重要根基,是改制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
众所周知,法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以产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相关的评估报告将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然而,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企业拥有的资质应如何进行评估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而有关资质的获利能力、现行市价等因素十分难以确定。但是,若不对改制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则无法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
1.3 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以评估报告所评定的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对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进行溢价定价,并将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放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上市挂牌交易,通过市场竞争体现其真实价值,以最大限度避免因改制企业资质的评估值偏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我国现行国有资产评估原则没有对国有企业拥有的资质的评估程序、方法、应考虑因素等做出明确的操作细则的前提下,为避免资质价值的评估被完全忽略,或者仅以简略方法评估等情形,笔者认为,上述方案不失为可行之选。
当然,解决资产评估问题的根本途径仍在于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及具体操作指引的完善。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企业资质的专业性、行业性非常强,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可反映企业资质市场价值、获利能力等方面的数据,并提供因企业拥有资质而在投标工程中中标、盈利等具体情况,评估机构将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确定资质的评估价值,从而为产权转让方确定产权转让价格提供更准确的参考依据,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 债权债务承继
2.1 产生的问题――改制过程的时点对债权债务承继的影响 以国有产权公开上市挂牌交易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两个具体的时点:
时点一:为便于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企业所制定的改制方案确定了该企业的改制基准日,该基准日同时也是评估基准日。
时点二:产权转让合同书生效日。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基准日改制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改制企业在基准日的债权债务情况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及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中得到了披露。但是鉴于产权转让合同书生效日与改制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在该段时间内改制企业仍然在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在此期间企业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对于因资产评估报告少列、漏列的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法律也缺乏明确规定。
2.2 解决方案 为规范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合理降低改制的法律风险,笔者设计了如下债权债务承继方案:①改制基准日以前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产权受让方承继;②资产评估报告未列或漏列的基准日以前的债权债务由产权转让方承继;③改制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合同书》期间的经营损益由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委托原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该期间改制企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产权转让方承继。
上述方案较好地解决了产权交易中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对各种期间、各种情况下的债权债务承继主体均作出明确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改制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3 职工安置
3.1 产生的问题――优质企业职工如何安置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职工不但收入稳定,而且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都较高,然而,在企业改制的情况下,职工均不得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部分没有被留用的职工更是一夜加入失业大军。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因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与因企业破产、关闭等经济性原因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标准上基本一致,若据此安置,尽管合法,却有失公平,难以安抚员工。
3.2 职工安置方案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改制企业在草拟职工安置方案时规定职工安置费用在产权转让金中优先拨付。同时,可在产权竞价方案中设计如下内容,以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①鉴于改制企业职工有意以职工持股的方式参加对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竞投,为此,竞价方案约定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自然人联合体均可以报名参加产权竞投,从而为职工建立参与竞投的主体资格条件。②在竞价方案中约定,意向受让方必须在竞价前提交安置改制企业职工的承诺书,承诺条款包括与大部分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证所留用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前一年的水平。③在竞价方案中约定,如受让方成功购得改制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受让方依约履行前述安置条款。
鉴于国有企业职工收入水平较高,因此仅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其进行安置,难以确保职工的情绪保持稳定。本方案不但依法确保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资金来源,还在一定期限内保证职工收入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稳定了职工因劳动关系变动所导致的不安情绪,同时为职
工以职工持股方式参与改制企业产权竞投提供了法律渠道,较为妥善地解决了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工安置问题。
4 结语
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不仅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而且还可以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而有效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但是,鉴于国家法律制度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尚不完善,特别是在企业国有产权出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明确,亟待国家出台有关规定,以更好地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增强国有资产流通的公正、公平、公开性,并达到国企改革最终实现国退民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林彬,冯曦.我国无形资产出资立法的反思与完善――基于两起无形资产出资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
2003(09).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0.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建筑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在蓬勃发展的建筑业中,建筑工程的质量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怎样保证并不断提高建筑的质量安全是每一位工程项目管理者应不断探究的课题。本文分析了当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因素,并对如何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进行了论述,以供同仁参考。
1.当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因素分析
1.1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管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突出表现在:无证或越级设计与承建;施工单位将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肆意压价,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企业施工,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严重的影响工程质量。
1.2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尤其是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措施得不到落实
①当前,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重视不足,对质量的管理过分依赖于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理单位,从而忽视了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和人员安排,企业内部质量管理队伍不断萎缩、大量流失,导致施工企业内部质量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自我保证、自我管理出现大幅度滑坡,从而致使工程质量无法保障。②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忽视施工规律、盲目赶进度抢时间、压缩工期、压价垫资等。导致施工单位为保证企业利润暗地里偷工减料,从而产生质量隐患。③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方案审查把关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和对隐患建立整改机制,没有发挥监理单位应有的作用。
1.3政府质量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建筑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分包工程,其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分包合同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材料使用方面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降低成本,给建筑工程留下很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2.1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加强监管
凡是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都必须严格审查参建单位的企业资质,查明该企业有无不良记录,是否在建设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彻底禁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活动。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参建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在工程竣工时一并检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安全、稳定、廉洁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2.2加强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检测单位的监管
①建设单位处于整个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项目施工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在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建筑节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②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为每项工程施工现场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及资料员,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项目类型和规模,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平配备上述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进场原材料是否先试后用,实体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标准,施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逃避质量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质量施工规范施工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③对于监理单位,同样要求其按项目类型和规模,配备相应的总监、专业监理及监理员。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分包单位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批,并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原材料及构配件进行严格的报验审批。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及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对施工单位资料进行审查,并完善自身的监理资料。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监理资料及监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对监理资料缺失、没有履职到位的监理单位应进行严肃处理,从而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④对于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首先应审查单位资质有无超范围经营。其次,要求其对每项工程项目配备固定的设计人员及勘察人员,避免因人员流动性过大,而造成验收签字流于形式。⑤对于检测单位,除对其资质及经营范围审查外,还要检查其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如发现检测报告作假的情况,应对其严肃查处。
2.3规范见证取样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试样真实可靠,材料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有关资料。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2.4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
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配置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2.5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关和交付使用关
(1)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2)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3.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一个繁琐的工作过程,涉及在其中的人员和设备,材料很多,这就要求在我们在每一个环节中进行质量管理,同时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才能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