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08: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健词:建筑工程 总承包管理 技术管理 施工进度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actual work experience, the paper analyses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difficult point of the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original ideas.
Key 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management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progress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够减少外部协调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可以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费用控制,可以实现深度的交叉作业,缩短建设周期。因其具有独特的优越性,目前,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都采用总承包管理模式,由此也引发了业内对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探讨。
三、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难点分析
1、工程总承包要面对众多施工单位,要通盘考虑,从技术、进度、管理等,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精通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全局观念和现场意识要强。
2、施工现场众多不同专业的单位交叉作业,员工数量多,素质参差不齐,各个不同的施工阶段平面布置均需调整变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不断变化的现场条件全盘策划施工安排,及时协调好众多施工企业之间的复杂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精心组织、科学管理。
3、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有不同的具体施工内容,要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整体优化,全面统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期计划、技术、质量、成本、安全、资料等管理,统一策划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质量计划和保证措施,统一管理施工进度,统一完成竣工资料编制与移交,对总承包管理的统一策划、组织、协调水平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4、将整个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过程变成一个有机的、相互协调的整体,根据不同专业的自身特点以及施工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管理协调,按照不同专业的施工工艺要求和内在规律,制定合理的总体施工计划。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应对措施
总承包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大,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穿插作业多,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必须认真协调好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和各专业工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1、建立完善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架构(如图1)
图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
2、明确施工总承包的服务内容:⑴、提供各分包单位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对各分包单位的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及时复核,防止出现差错。⑵、提供分包单位土建、水电及其他各项预埋工作并保证预埋准确无误。⑶、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方案,所需场地使用方案,得到监理、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安排施工场地,明确搭设要求。⑷、总承包方提供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道路,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⑸、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循环布置施工用水水管,并统一安排水源接口,供分包商施工使用。⑹、由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布置施工电缆及电源驳接点,各分包单位需从现场各分电箱接电时,由总承包单位直接管理,各分包单位不得私接乱接。总承包方在各施工层均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用电,如分包商需架设电线,应经监理、总承包商批准。⑺、按总承包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设施。⑻、总承包方已准备足够的垂直运输机械供分包方使用,并主动了解各分包单位吊运计划及吊运重量和时间,由总承包方合理安排吊运。⑼、总承包单位搭设的施工脚手架,供自身及分包单位使用。在施工脚手架未拆除前,总承包方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脚手架。⑽、总承包单位督促做好自己操作面上的清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应自觉做好各自的施工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清。
3、总承包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总承包技术管理秩序,使管理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科学有效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的顺利展开。组织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通过审查图纸等工作,全面部署、重点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工序搭接、关键部位的难点,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做好总体协调工作。总承包方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定期归档工作,督促、收集、整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竣工资料,汇总、移交市档案馆。
4、总承包管理中的质量管理。严格按要求施工,总承包方将根据工程特点,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符合总包要求的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要求各分包单位严格按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运转,同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配合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督促分包单位明确施工质量人员,并与总承包方的有关人员相对应,进行对口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对分包单位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并编制相应的检验计划。
5、总承包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施工进度计划能否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利益,总承包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将是至关重要的:⑴、明确分包单位进度目标。⑵、明确分包商阶段性目标。⑶、坚持工程例会制度。⑷、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的调整。
6、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⑴、安全教育及交底。⑵、安全学习。⑶、安全设施的管理。⑷、安全检查的落实。
7、总承包管理中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是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形象的体现,总承包商在做好自身文明施工的同时,还应对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在确保质量、安全、进度的同时,认真对待有关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及公司内部更加严格的文明施工要求:⑴、总承包商在对施工现场全面规划后,各分包商必须按规划要求堆放材料、布置场地,并按要求及文明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⑵、所有现场划片分区,由各分包商及总承包商进行管理,哪个区域达到文明施工要求,就由负责该片区的单位负责进行适当处理。⑶、各分包商自行施工区域必须做到工完料清,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每月总承包商将作出评估报告,交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业主方有关人员。
五、结语
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做好管理、协调、服务的工作,在“分级管理,分层控制”的原则下做到: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条件;规划好各承包商的施工点,进行工序安排;协同业主和监理定期例会制度,解决各种交叉关系,进度安排,合理安排,尽量减少互相干扰;设立专责人员进行全盘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青喜,工程项目管理初探[J],山西建筑,2007,33(33):224-225。
[2] 马正肖,国内工程总承包企业存在的问题[J/OL],博锐管理在线,PMU项目管理者联盟, 2008-1-25。
关键词: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分包、劳务分包一直是建设领域的热点问题,正确理解和掌握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概念、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处理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相关问题。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建筑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分包、劳务分包以及相互关系予以阐述,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减少纠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行为,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该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并不退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建筑法》第29条作了相同的规定。
1、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分包的项目内容仅限于非主体工程。对此《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专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单位,将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发包人就分包的工程项目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等责任,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材料采购、施工管理等,专业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所获得的是工程价款,包括劳务报酬、技术、
管理、材料等费用。
3、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作业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是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的类别: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作业范围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等13种类别。
4、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实际上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实际上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建筑法》第28条投标法第48条第1款及建筑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均有相关规定。转包的禁止性规定,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的形式:在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转包给第三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二、对转包的处理
在实践中,有的单位获得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后将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承建,从中获取转让费。对于这种行为,如果项目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8.5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转让中标项目,是无效的,如果项目不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则可以认定为转包,也是无效的,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别,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转包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转包人(中标承包人)不履行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第三人,转包人不履行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实际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任务,全部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均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第三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后,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转包人应就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建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转包人与第三人应就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当前我国总承包的分包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措施
1、以包代管问题及解决措施承包人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后,承包包方对安全、质量等不再管理,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要避免“以包代管”关键要督促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在进场后或者履约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承包方人员资格、关键岗位负责人、机械设备数量等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是否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项目管理制度,各项体系制度是否正常运行,加强监管,决不捂着盖着,对于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2、风险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仍然在持续,“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多数建筑企业处于被动之中,分包单位通过“借用资质”、“串标”等种种不规范行为已人为构成了总承包的项目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教育,树立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意识,并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风险预测及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因素,要树立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识,依法履约,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违约的问题,完善项目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预案,从而把因风险造成总承包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3、分包商施工材料存在问题
当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选取材料时,为了节约成本,就会选用质量不过关的次品材料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指出工程应该需要的材料的性能、品牌、质量等,严防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总承包力要对和材料
4、签订的分包合同
在当前的分包公司中,现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针对这一情况,要在合同报价前对分包公司的职员素质、技术水平进行详细的考察为了避免素质小高的施工队伍进入,可以使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力法,来对分包公司进行实际审查,总承包公司要实时的要求分包公司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关键时可以参与项目管理。
有关的市场信息和材料知识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从而避免分包商钻空的可能性,提升企业自身的业务水平,定时的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对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的分析,并制定相对应的改进策略。
5、分包商延长工期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分包商拖延工期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总承包公司要加大对现场管理的检查力度,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并及时和分包商进行交流沟通。工期控制应该通过对进度计划的管理来实现,不光是加大现场管理的力度,要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有相应的奖惩办法等等,才能保证工期。
6、分包商不重视项目的完整性
部分分包商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整性没有足够的重视,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签署和同时,对分包商提出承担协调配合的义务,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奖罚制度,来对现场进行管理,严格要求分包商遵守总承包公司的管理要求,让分包商建立项目完整性的观念。
7、总包公司不正视自身的义务
针对总包公司小正视自身义务这一情况,分包公司可以和总包公司,树立相同的利益观念,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各自对自己的义务进行担当,而且,要建立完整的书面证据。
总之,建筑工程总承包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我们在工程实践中加以区别,以期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纠纷,提高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施工 分包 管理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筑业深化改革、社会分工细化和劳动生产率日益提高,建筑行业生产模式逐渐形成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分包生产模式。随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作为总承包企业如何把分包商的资源和优势转换成自己的发展基础,充实技术力量、缓解资金压力和合理转移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核心竞争力,确保总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市场地位,已经成为总承包商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很多总承包企业对分包队伍的选择比较随意,主观人为或人情关系选择分包队伍情况普遍,很容易为分包管理工作埋下后患;总承包施工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分包工程层层转包或再分包;在分包管理过程中,总承包商没有把分包商看成一个独立的责任体,滥用合同权利,存在错位或越位管理,加大自己的合同责任和管理风险;存在以个人名义挂靠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分包非法活动;分包商仗着某种特殊关系,不服从总承包商现场管理,只顾自己利益,扰乱现场施工秩序。以上这些问题将最终导致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没有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工期目标不能实现、分包成本得不到有效控制、民工劳资纠纷不断,最后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和声誉。
三、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
总承包商应从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譬如制定分包工程内部招标、评标和定标管理制度;建立分包商的资格、信誉、业绩、财务能力、技术力量等评估管理制度;对工程分包的必要性评估及拟分包工程风险评估;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和完善分包合同范本;总承包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分包商考核办法和诚信系统。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合作应为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应建立一种长期合作、权责分明、优势互补、共创共赢的机制。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制度具有透明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也是赢取分包商合作的诚信表现。总承包企业建立一套长效良性的分包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资源最优化和利益最大化。
四、施工过程分包管理
施工过程的分包管理是总承包商实现分包目标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总承包企业的根本利益和企业声誉,总承包商应该全程、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工作。
1、分包队伍确定
总承包商开展的任何工程分包活动必须符合《建筑法》和施工合同规定,才能确保工程分包活动的合法性。在工程中标以后,总承包商应策划项目经营管理模式,结合自身优势确定工程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和选定分包商。总承包商应认真查验分包商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装备力量、人力资源、财务状况、工程业绩等信息,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向监理和工程业主提交分包工程范围及分包商相关资料供审批。
2、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作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基础,分包合同管理贯穿整个分包工程的实施全程,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特点,是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和学习,制订分包工程管理工作细则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部门分包工程管理职责,将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落实到个人负责。通常来说,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必须慎重行使分包合同权利和积极履行分包合同义务,尽量减少由于工作失误或过错,加大自身的合同管理风险,增加工程分包成本。
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要消除“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者充当“甩手掌柜”的角色,以为工程分包出去了就是分包商的事情,放任分包商施工,导致了分包目标偏离,最终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应树立大局观念,清醒认识到分包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对工程业主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方面的合同承诺兑现,对待分包商要像对待自己内部作业队一样,既要严格管理,也要关心保护,彼此互为依存,应当以服务作为分包管理工作的宗旨。
3、施工人员管理
分包商应负责为实施分包工程及其任何缺陷修补配备足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人员资格能够满足工程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求并能适应本分包工程工作。分包商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总承包商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才能离开,分包商月底必须向总承包商提交其在场人员数量、名单和工种情况,分包商应确保现场施工人员相对固定和队伍稳定。所有进场的分包商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承包商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总承包商的管理和监督。分包商应对其进场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确保总承包商不因分包商人员的不当行为受到任何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4、与分包商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不仅要面对与工程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相关部门外部沟通与协调,还要处理好总承包商自身、与分包商及分包商之间内部沟通与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资源和条件限制,加上参与各方目标的多元性,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难免会出现制约、矛盾和冲突,这时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应当站出来主持大局,理顺各个方关系使之趋于协调一致。总承包商应做好如下工作:
(1)与分包商之间建立长效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之间实现信息互通有无,保证沟通畅通,并通过沟通增进互信、尊重和谅解,与各个分包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2)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划分时,各个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范围要明确,责任清晰,可按照专业或按照工程部位分段划分分包范围,尽量减少各个分包商之间平面交叉施工干扰。
(3)制订施工进度计划要充分征求各分包商意见,科学统筹安排各个工序施工时段,保证资源投入均衡,在确保合同工期目标前提下,尽量减少交叉作业,避开各分包商之间施工干扰。
(4)总承包商应从项目施工大局全局出发,本着公正原则处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不能一味保护自己私利或者袒护某一方的利益,要善于充当化解矛盾的裁判员角色,树立总承包商的公正形象和威信。
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归结为如何对各方诉求及利益进行平衡。这是对总承包商的沟通与协调能力的考量,体现了总承包商对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把控能力,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总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最终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的成败。
6、质量管理
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直接向工程业主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分包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共同责任,两者要共同参与管理。
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工作面对分包商作业人员进行每道工序技术和工艺交底,对关键和重要工序要全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工序或工艺的不当控制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质量要求。指导督促分包商做好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资料整理、存档和移交工作。
分包商除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外,还应遵守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检查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制度。分包商应配置质量管理人员配合总承包商自检工作,接受总承包商质检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7、安全管理
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管结合”的安全管理方针,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商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可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总承包商不能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安全责任转嫁给分包商。
总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分包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商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总承包商应对所有进场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查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证件有效性。总承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生意外伤害险,保护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保护,并确保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保持保险有效。总承包商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费分包商,监督其专用于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分包商应在现场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配置安全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接受总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分包商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对其施工人员定期开展生产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签字记录。积极配合总承包商搞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总承包商提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分包商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8、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作为施工项目三大控制之一,进度计划编制应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等特点,进度控制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总承包商对工程业主合同工期目标的履约承诺。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工期总体要求,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制定相应的进度控制保证措施,并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控制、调整、修订和反馈等。
分包商要根据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进行细化,明确每个工序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编制人力资源、材料供货、机械设备进场和资金投入等进度保证措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经总承包商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过程中,分包商必须接受总承包商统一安排、指挥和协调,确保分包工程满足总体工期目标要求。
9、计量和支付
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结算管理应采用“量价分开”原则进行办理,即现场施工部门负责工程量计算和审核,合约部门负责价格审核和结算书审核。
结算工程量一般以实体工程量为准,由总承包商现场施工部门与分包商代表对验收合格后的分包工程进行收方确认,结算工程量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确定原则进行计算和确定,任何超出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量和损耗,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和支付。总承包商合约部门负责审核分包商递交的结算申请书。
分包工程结算周期一般与施工合同的结算周期同步,每期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扣除质保金、预付款、总承包商垫付款、税金、罚金、其他应扣款后,待工程业主对分包工程已经支付给总承包商方后才能向分包商支付。
10、工程款管理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工程款应专用于本分包工程,不能挪作他用。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为本分包工程开立专门账户专用接收分包工程款。分包商专用账户应随时接受总承包商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规范使用工程款的行为,分包商应及时整改。对于分包商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在分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在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代扣,直接向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支付。
五、分包商考核
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资金财务状况、工期,质量及安全等方面完成情况、履约情况、施工业绩等指标,按照分包商的资质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总承包企业对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分包商并不是永久性的,一般实行动态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收集分包商的相关数据,作为考核分包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整理汇总,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商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的分包商将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剔除。总承包企业每年可对对优秀的分包商进行表彰和鼓励。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在第1条、第4条、25条、26条提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却并未对其进行解释在《解释》25条写明“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用顿号和“和”字分开,说明实际施工人与前两者是并列概念。为了探寻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有必要对前两者含义进行探究。
总承包人目前没有相应法律概念规定,根据《建筑法》有关承包人条文,结合《解释》26条到29条,可将总承包人定义为: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具有相应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
所谓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显然,分包人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链条的第三环甚至以后。在《合同法》和《建筑法》中,没有对工程分包进行分类,但是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即法律允许的施工分包包括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该司法解释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对该概念的含义和指代对象未进行说明。在公布该司法解释、进行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对实际施工人进行了简单的举例说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该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面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实际施工人定义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是目前对实际施工人最权威的定义。对于定义,笔者有几点疑义。
第一,从立法背景看,建筑行业吸引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分包、转包行为频频发生,辛苦钱往往得不到适时回报,故《解释》第26条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可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如何解答,若总承包人乙与发包人甲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因为某个无效事由归于无效,按照《理解与适用》一书,总承包人乙此时也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根据《理解与适用》第25条,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两个不重合的概念,此处出现重合,说明定义不太适当。
第二,从法律解释看,《理解与适用》从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了“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定义后半部分以列举方式为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举例,但是建设工程是一个较专业性的领域,如果单从体系解释而不顾履行建筑的专业技术定义未免会丧失全面。
第三,从程序上看,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法院审理中会出现一个逻辑怪圈,即实际施工人的案件一般是因为质量、价款问题诉至法院的,法院在经历开庭调查后才会发现合同无效,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就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无效的”作为定语修饰承包人,有未审先定之嫌。
介于此,笔者提出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庭审后合同无效的确认至少是工程中出现第二份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关于此定义,作者做几点说明。
其一,实际施工人需有事实上的履行行为,所以一个工程有数个实际施工人。如果没有任何人力、物力上的付出,仅仅是如例子所举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其那么乙不该享有《解释》26条第二款之权益,而只应赋予丙以《解释》26条第二款之权利。
其二,实际施工人并非指农民工,而是指与农民工有雇佣关系的组织者或者组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回答,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仅为间接的保护。由此可知,农民工并不是实际施工人,解释并没有直接赋予农民工诉权,而是通过由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间接保护与实际施工人有雇佣、承揽关系的农民工的利益。第25条中规定发包人在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诉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农民工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农民工履行施工行为是基于雇佣关系,发包人仅与组织农民工施工的个人或者单位具有建工合同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农民工。
第三,关于定义中“经庭审确认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无效的合同承包人”指下面几种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违反《合同法》52条以及《解释》第1条的承包人。笔者用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加以限定,是因为《解释》25条将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那么其地位一定处于建筑工程施工链中的第三环及以后,即之前有第一份承包合同,而实际施工人参与的应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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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一、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含义
签订地铁工程设计合同是为了规定业主和设计方的权利以及义务,使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可以说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是当事人权益以及建筑质量的有效保证。为了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国地铁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地铁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行为约束以及理论指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建设部制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等。
二、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地铁建筑市场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经常会造成市场交易主体行为不规范,在合同签订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就对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
(一)合同管理水平普遍落后
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设计方普遍缺乏合同管理意识,不重视地铁工程的设计合同管理工作。在地铁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推行的过程中,许多设计院并没有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而是与业主另外签订私下合同,对于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虽然形式正规,内容合法,但双方并不真正执行,主要用来应付管理部门的审查。而实际执行的却是双方出于私利所签订的私下合同,这份合同在形式以及内容上都缺乏合理性,没有法律的保护,给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失。
(二)总分包合同管理混乱
我国尚无规范的总分包合同文本,缺乏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管理的相应法规。分包市场管理混乱,建设单位随意分包工程,严重制约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设计院大都从事单一的设计业务,无论从市场运作方式,还是经营管理以及技术水平,都不完全具备设计总承包能力,更谈不上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而且我国的专业承包商、专业化程度很低,大部分是建筑安装企业,一部分为机械安装企业,市政工程企业,还有少数基础工程、装修工程、空调工程等企业。这些情况都妨碍了我国地铁工程总分包管理的发展,造成我国地铁建筑市场大、中、小企业互相竞争的混乱现状。
(三)设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于草率
在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些业主因为急于开工只与设计院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在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就允许承包商开工,随着地铁工程的不断深入,潜在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使得双方分歧不断,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此外在地铁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发生一些业主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拖欠工程款。有些承包商不合理履行条约,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项目超投资、超预算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协议从内容和结构上来说都缺乏系统性,是施工中产生的问题无据可循,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很难解决。
(四)缺乏大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由于地铁工程设计合同涵盖了各个项目以及专业的工作内容,导致合同管理非常复杂。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知识技能以及实践经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很高。但是,现阶段大部分的设计院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一些企业甚至是从其他岗位进行临时抽调,这些主要负责人往往不能有效地把握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工作划分不明确并且不能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方案,合同文档的管理也十分混乱,所以也就成为了制约我国设计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发展的主要瓶颈。
三、解决方法和建议
由于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是确保地铁工程总体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加强对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合同要求的各个项目准则进行严格的监督以及有效地控制,保证地铁工程的顺利实施。以下就对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建议进行探讨:
(一)建立并完善地铁工程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向国际化发展,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额合同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该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包括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商、分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合同文本。
合同承包方式向国际化发展,近年来国内业主对地铁建筑业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寄希望建筑产品成本低、质量好、又希望简化建筑产品购买的组织管理,建筑业能够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而且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比较多,各地的实际情况也不同,而我国设计院采用的合同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设计承包,其他承包形式较少。因此我国地铁建筑业迫切需要引进先进的承包方式,以适应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要求。合同定价方式的国际化,我国目前常用的定价方式总价合同,而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方式则比较灵活,分别有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的定价方式。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建材和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以往的总价合同已经不能够反映公平交易原则,所以必须要建立多样化的定价方式以适应不同的需求。
(二)实行规范化管理
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地铁工程的立法与执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国家对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应该主要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明确立法、执法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我国法律基础薄弱,执法机制不健全,法制意识和合同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不利于我国合同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必须实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安全的法律体系和专业化的管理队伍,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的要求顺利实施。
(三)建立并完善地铁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国际管理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建筑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缺乏合同管理人才,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我国没有得到广泛的实行,即使一些单位有合同管理制度,也过于形式化并且不完善。而建立国际化的合同管理制度,就必须在合同各方内部建立专职合同管理部门,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做好合同实时控制,合同变更管理以及合同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成本、工期和质量管理计划。
(四)重视管理人才的培养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专业的管理人员作支撑。因此需要强化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对建筑工程合同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培训,要求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范围、责任以及权限,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以及专业技能,使其在合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之只有不断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迅速崛起,地铁工程设计合同在建筑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地铁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以及管理已经成为了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各个项目的工序进行有效的评定,用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从而科学有序的完成地铁工程的设计合同管理,这样一来不仅能保证地铁工程的质量,同时还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合同双方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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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法律;风险;企业
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呈现激烈性增长的趋势,由于市场的饱和性,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微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力图不断扩大自己企业所占用的市场份额,这种情况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就被提上了建立一个强有力机制的日程。企业在进行占领市场的同时必须要注意自身法律风险的规避,这样才能够达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定的目标。本文将先浅谈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然后提出一些自己对于改进这些现状的建议。
一、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对于我国企业以及市场的意义
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进行建设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部分。大多数企业只利用“对冲”、“远期合约”“FRA”“现货买卖”等手法进行金融方向的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的管理。因此如若企业将法律风险作为一项工程在进行,相信对于企业的管理体系百利而无一害。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法律纠纷诉讼,还能够提升企业的自身价值,提高企业的声誉进而为企业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培养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企业遵法守法防法自然会树立对国家司法的威信。
(二)工程项目的竞争日益激烈
建筑市场是一个利润可观的市场,城镇化建设的热潮刚刚兴起,城乡规划的机遇一触即发,因此鼓舞了大多数企业进行投资进攻这个市场。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工程项目的竞争也就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够投招标成功,企业或主动或被动的会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不恰当的竞争。同时工程项目竞争的激烈会使企业不断进行自身的企业扩张。盲目的在各个领域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力图通过分公司的设立来不错过任何一个竞争机会。然而却疏于管理,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
(三)企业自身管理的不适宜
正如前文所说,目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大多数只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因为企业只想着快速完成工期因此逐步推进地铁项目,却不在意自己这种行为对于法律条规的触碰。这样单一的管理方式使企业的整体效率底下,呈现出不健全的企业发展形态。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公章印鉴方面的管理,不能混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印鉴。
(四)企业单一追逐利益的心态
大多数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合同所规定的相应条文,进行分包,转包等不合时宜的行为。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典型的因为着急项目工程的完成而进行了工程的多次转包分包。为了追逐利益而快速完成工期这样的行为会使一些本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使项目的营利性与安全性相违背。
(五)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经济、就业等多层次的行业。这么重要的行业,我国在上世纪进行改革开放之前竟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发条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建设也不断进步,出台了诸如《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施工行业的法律管理,发条法规数量很多,但是实际进行实施的时候却不够具体,效率并不强。空有法条,却没有落实的有效性,导致分包转包的情况、拖欠工资的情况、包工头跑路的情况十分之多。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层次
(一)项目工程进行竞争投标招标时的法律风险
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建筑行业的投招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企业进行投招标过程中必须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原则进行活动的继续和安排。目的是为了促使公平竞争,防止招标过程中的以及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垄断市场的现象。但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一些建筑公司故意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分割成数个项目跳过投招标这一过程直接将这些项目分配给那些塞给自己钱财的但是实际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小公司。这是严重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行为。这种跳过投招标进行分包转包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会让建设单位获得巨大利益,但这种利益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会严重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施工合同的不一致性
“黑白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建筑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会与承包商施工企业签订条款不同的合同。明面上,这一份合同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合同,符合法律法规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实际上双方却均不遵守这份合同。私下有签订了另一份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发条规定的合同。这样一来,哪个合同具有实际法律效力就成为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实际的法律中,也很难进行判断。这就对建筑施工整体市场造成了法律风险的冲击。尤其是当出现拖欠工资、工人受伤索赔的情况时,由于合同约定的不同这就让诸如此类的问题解决办法不恰当。我国通常认为符合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另一份不透明的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在双方知情下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这份合同无效又对承包商的利益失去了保障。这种法律风险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避免的。
(三)“承包”“分包”的不一致性
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主要是因为将自己进行承包的地铁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多达四次的分包。这种行为使被分包的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现了遇难失踪的数个人,但是却因为合同签订的延迟性而使赔偿问题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我国的法律明确指出不能进行违法分包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工程质量降低,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四)“分包”“转包”的不一致性
分包不全都是违法的,只要被分包的单位有资质进行分包不会导致安全隐患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打着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就是被明确禁止但是却有实际存在的行为。转包缺乏对被转包公司的调查,这会造成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私人印鉴以及公章运用不重视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印鉴进行刻章。但是这种公章的雕刻是需要进行备案的。不能随便使用雕刻的。但是实际过程中却多出现印鉴乱用的情况。这一定程度加剧了企业的风险。比如李四是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张三是李四的员工。张三为了迅速签订合同,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的签订。最终这份工程出现了巨大安全漏洞。张三谎称自己是经过李四允许才那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签订的,将责任问题转接给李四。李四由于自身公章管理不当但是却百口莫辩。最终李四也担任了一部分的责任。这种法律风险对于公司的影响可想而知。
(六)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一,开工日期是在合同中已经进行约定的。这种约定能减少逾期完工情况的发生。在实际进行工程项目中,首先会出现提前进行动工的情况,这是因为承包商想要及早竣工。因为在进行开工之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技术资料等等多个要求。但是建设单位如若缺少以上的物资又想提前竣工,所以会进行提前施工。那么项目的实际运行日期又如何确定,这为项目是否逾期的确认提供了难题。这就对承包商的工程款的结算出现了巨大安全风险。第二是施工安全的问题。建筑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按规定是要进行保险活动的比如防火等保护措施但是实际中这些措施却不被重视。这会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变大。那么在法庭上,这种由于自身不注意而引起的事故发生如何索赔就成了问题。第三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的选择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大多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进行偷工减料采取不合适的材料进行施工,这会加大安全风险。以上这些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巨大的法律风险。
(七)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进行施工中通常是需要短期用功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便不完全适用。同时劳动的工人人数巨大,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按月结算工资明显不实用。因此大部分只会发放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全部工资等工期竣工才会发放。同时工人数量的巨大也使企业为工人进行保险的购买的资费变得巨大。那么劳动合同应该符合签订呢?如果只顾实用性,如若出现包工头跑路问题,对于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这样的法律风险如何进行完善成为巨大问题。
三、建设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举措
(一)采取合适的竞争机制
前文已经提及,目前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传统的竞争方法已经不实用并且容易滋生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加合适的竞争机制。透明化投标招标过程。比如在竞争的适合引入官员查明全程监督,来加强其透明性。
(二)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文化,健全其管理机制
企业如若想要进行长远发展就不能仅仅一盈利这一个目标进行运作,更需要一套完善完成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华为公司建立狼的文化对企业员工进行培养,这个文化理念使公司越来越富强终于激进了500强,任正非曾经说,一时的利益很难和长远发展做平衡,但是长远发展却能使公司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鼓励企业设立长远目标
企业只看重眼前一时的盈利是常见现象,但除了一时的盈利更重要的是进行名誉或是战略精神的培养。企业应该设立一个长远发展目标,在企业的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都进行目标的设立才能使企业得以流传。而建筑行业更是如此,不要只看重眼前一个工程项目,而是要做好自己的技术,用合格的材料来打造符合要求安全隐患低的工程来提高自己的声誉,从而有利于自己去得到更多的项目才能实现更多的盈利。
(四)出台政策培养企业相应法律意识
企业应该自身意识到法律对于企业安全以及长期运作下去的重要意义。如此才能进行法律风险的建设。比如上文提及的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明知自己多次转包非法分包是不合理的但是却莫不在乎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纠结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法律意识的单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盈利与守法中间的那条界线。因此建议企业内部可以定期开展法律讲座进行法律知识的补给。同时企业高管更应该定期进行自我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和相应由于不守法而导致工程失败案例的学习。
(五)国家方面建设更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
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建设已经有很多法律条文出台了,但是法律的使用效率却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本身的漏洞。第二是实施过程中的不具体。因此我建议我们修正我国的《建筑法》,对于法律工程中存在的诸如劳动法不适用于建筑工人的这种情况加以改善。
(六)鼓励企业进行法律顾问的设立
出现火灾才想起要去买保险是无用的,同样企业也不要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起找法律顾问,提前进行法律顾问的选择可以使企业规避更多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对于工程的建设是非常熟练的;但是却不了解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比如A公司被B公司告上法庭,如果A公司临时再去找律师,而打官司时间已经迫在眉睫那么对于A公司来说很难找到一个合适了解自己公司又对法律十分了解的律师,反之如果公司本就又法律顾问就可以立刻进行相关事件的分析。将损失最小化。因此会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造成名誉与金钱上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企业找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这个专业不只是法律知识的专业更重要的是对建筑知识也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够时所选择的法律顾问更加适合企业所需要。
四、结语
本文是笔者的一些粗略见解,不同的建筑工程风险也不同,建筑工程单位应该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选取最合适的适合自己的方案。
作者:赵涛 单位:中20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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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措施 文章编号:2095-4085(2017)05-0135-02
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对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影响,与工程的经济效益和适用息相关,与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密不可分。现如今,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将产品质量看作市场竞争的核心力,将质量管理放在了首要位置,以质量赢得市场,以质量获得信赖,大部分市场竞争已逐渐转变为产品质量竞争。所以,我们需要对质量管理内容加强研究,建立一套科学先进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工程整体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1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问题涉及较多的原因,不仅包括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方面,而且还有体制建设和施工管理等内容。
(1)缺乏完整的管理制度。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多漏洞出现在管理体制中,分包现象也普遍存在于各个施工单位,在进行分包时无法清晰划分工作范围。施工单位更多的是对自身的经济利益进行重点考虑,希望将更多的工作范围推给其他施工单位承担,确保自身较少的承担范围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这会导致很多漏洞出现在工作范围内,对工作的协调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目标进度无法按时完成。
(2)缺乏合理的施工设计。一般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尽管获得利益回报,将工程工期人为缩短,在对施工工程设计的同时,进行原材料的采购,各个工种经常出现交叉作业的现象,建筑施工时间延长,导致工期大大缩短,将几年的工期逐渐向几个月压缩,违规赶工现象存在于工程施工中,不但无法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而且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患。
(3)缺乏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现代科技被应用到建筑行业中,建筑施工人员只有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才能够对所涉及精细化的专业进行操作。每一项操作不但要求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而且要对其他技术共同操作进行协调考虑。大部分建筑单位并未对技术问题进行全面考虑,导致很多质量问题出现在建筑项目中。施工人员要对新技术和新产品进行及时掌握和引进,使建筑工程整体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2在管理控制质量方面采取的措施
(1)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在进行施工以前,需要按照具体工程问题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建立完善:一是施工人员需要将质量策划做好,将充足的预防控制做好,及时消除安全和质量隐患;二是施工人员要对预防措施进行完善,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和细部构造;三是施工人员要将各自负责的内容和任务在开工前明确提出,并将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施工工艺质量通病的防治方法以及控制目标编制成文字。
(2)严格控制材料质量。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材料是基础物质条件,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材料质量,施工材料的质量不达标或者选择使用存在问题,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甚至出现严重事故。施工单位要通过正规渠道对施工材料M行采购,所选择的供应商要具有国家许可证,同时具备一定的资金和技术保证。所选择的产品必须有合格证,而且产品的社会信誉良好,不但能够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而且能够使材料的成本得到降低。现如今,建材市场产品质量比较混杂,在施工时要全过程质量监控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避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到假冒伪劣产品。要严格审查进厂的材料,检测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对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进行严格执行。因此想要使工程质量得到提高,需要对材料的质量加强控制。
(3)提高施工人员素质。施工人员是质量控制的落实者,施工单位要将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使人员的责任感不断增强,将“质量第一”的理念树立起来,促进人的素质不断提高,防止出现人为失误,从而保障工程质量。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素质高低和质量意识强弱对工程质量的优劣产生直接影响,它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通过对员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加强培训,能够使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不断提高,将质量第一、预控为主的观念在管理人员中树立起来,从而确保管理技术人员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以及技术指导不断提高;施工人员要对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对技术规范加强要求,促使质量验收规范的法制观念不断提升,进一步加强技术力量,从而确保合格配备岗位人员。
(4)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对于工程质量而言,环境因素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该因素的特点复杂而多变,工程质量受湿度、暴雨、温度、大风、酷暑以及严寒等变化万千的气象条件的直接影响,很多时候前一工序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所以,施工单位要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特别是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高空作业及水下工程等施工现场,需要制定季节性的措施,从而有效保障施工质量,防止冻害、冲刷、干裂等危害影响到工程质量。另外,要将文明生产和施工的环境建立起来,确保道路畅通,有序堆放材料工件,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场所,给安全质量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严格规范工程验收。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工程质量验收是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对工程验收规范严格执行。基建部门在进行预验收时,需要与承建单位协商共同完成,随后组织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政府监管部门严格验收工程项目。对工程技术资料、材料以及构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设备质量合格证明以及分享验收记录进行认真核对。在施工中将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做好。在工作中严格遵循“预防为主”原则,将专职检查融入到施工人员全面检查中。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下一道工序会掩盖上一道工序的工作成果的隐蔽工程,需要在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以前,通过监理部门、施工单位全面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对验收签证手续及时办理。如果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情况存在于检查过程中,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在彻底消灭质量隐患以后才能够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6)做好项目技术交底。在施工以前,技术交底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通过技术交底能够使工程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有效增强,对施工中的难点能够及时掌握,对技术操作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充分了解,按照操作时按照建筑工程的实际特点与技术难度进行,从而确保所制定施工组织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了能够科学的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通过口头方式完成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对工程项目中的难点和优点全面掌握,从而实现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
(7)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在项目管理中,项目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加强一直被视为首要任务,在项目承包管理规定中,需要对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进行明确,随后从项目经理往下逐级建立制定岗位责任,项目部各级职能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由项目经理监督落实,在项目的每一个岗位上落实项目质量体系的各项工作,在每一个员工身上分解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目标,将直接责任人设置在工程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分项上,同时要求逐渐进行负责,一直到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
【关键词】 挂靠经营 成因 法律法规 法律风险与责任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为全社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最终建筑产品。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以及财政刺激经济的“四万亿”计划的出台,国家基础建设不断加大,建筑业也随之蓬勃发展。然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问题也自然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挂靠经营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建筑业的最热点问题。因此,建筑业企业必须对挂靠经营的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且做好各项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挂靠的概述
1、概念
“挂靠”在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范的法律术语,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何谓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行为。
2、特征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是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且需要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薪资;被挂靠企业只是以自己企业的名誉对外签定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虽然收取管理费但不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挂靠人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3、表现形式
(1)借用资质型。通常的操作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手段和能力承揽工程,寻求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并且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内部承包型。此类挂靠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负责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企业则负责处理与业主、监理等其他单位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借用资质型挂靠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显然更具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挂靠经营产生的成因
1、法律规定的漏洞
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明令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同时,2000年1月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005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这些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背。但是《司法解释》第二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院的解释是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出发点,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应按照有效结算。该司法解释所述“借用资质施工”与“挂靠经营”可以理解为同一内涵。这无疑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即使法院判定被挂靠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就可以向建设方主张工程价款结算。这无疑是在助长挂靠经营的形成。
2、国家实行的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些条款是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也反映了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综合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由此看来,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非常严格。这一方面重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另一方面也把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牢牢排除在建筑市场外,无法依靠自己进入招投标承揽工程。这些无疑是国家从政策法规方面导致建筑业企业挂靠经营的原因。
3、挂靠双方“利益、双赢”的驱动和“资金、人脉关系”的优势互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根据测算,单位工程总造价扣除直接成本约有20%的利润,挂靠人扣除一般为6.41%的管理费和税金,也有约13.59%的利润空间,当然不排除挂靠人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的因素,那挂靠人利润就更大;再者,挂靠人不用自己通过申请并经审批获得资质等而节省了资质审批成本。而被挂靠者获取3%的管理费纯利润和工程施工业绩,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样挂靠双方在“利益、双赢”的诱惑下,挂靠经营难免产生。
此外,被挂靠人是符合建设项目资质方面要求的,具备相应等级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的,并且经过合法注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却很难依靠自己的实力承揽上工程,即使参与投标或许只是陪标,中标率几乎为零;而社会上一些个体户、包工头、无资质的施工人或低资质的施工人却依赖自己多方面的人脉关系或与建设方的特殊关系掌握招标或议标信息,而参与投标获取工程。如此看来,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形成某种合作关系或达成某种合作协议,挂靠人就能利用被挂靠人的资金、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业绩等资力,被挂靠人就能利用挂靠人的社会人脉关系,出借自己的资质,从而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合作,参与投标并获得利益。
三、建筑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分析及责任承担
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1)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下,相对被挂靠方是有利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业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2)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要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方没有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相反还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因此造成纠纷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挂靠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主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2、对挂靠双方非法经营所得面临法院判决没收的法律风险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人的所得比较容易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或按照每笔打入被挂靠人账户的工程总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而挂靠人的所得相对较难确定,笔者认为,挂靠人的所得就是挂靠人某工程结算收入扣除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缴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税金、挂靠人内部管理费、各项措施费、各项差旅费等后的纯利润。
3、挂靠方在对外合同中发生债务纠纷的法律风险
(1)与农民工的劳务合同债务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债权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其所欠债务,原则上与被挂靠方无关,挂靠人应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支付相应款额。但是在挂靠人经营亏损、破产、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导致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工资,实际施工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如何解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了诸如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因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总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这一纠纷对被挂靠方不利,使之有可能承担风险。根据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等的规定等。
(2)与第三人签订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债务问题。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设备材料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债权债务后,挂靠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支付设备材料价款。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即法律上所述的表见问题。通常惯例是这样,被挂靠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材料,并且有多次合作关系;然后挂靠人也与该供应商(被挂靠方介绍)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由挂靠人先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用于某工程,交易多次后,为简单办事,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向对方出具凭证采购,后因债务不能清偿,供应商起诉对方。笔者认为,供应商有理由相信挂靠方具有权,根据制度中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被挂靠人必须首先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但是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双方的关系而与挂靠方实施民事行为,则表明供应商为恶意有过失,自不成立表见。
4、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风险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案例也时常发生。对此情形下的保证合同效力问题和挂靠双方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存在三种情况:(1)保证合同有效,挂靠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保证合同已超出了挂靠人利用被挂靠人的资力承揽工程合同承包的挂靠意思范畴,故此挂靠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2)保证合同有效,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是《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这里与前述工程挂靠所不同的是,工程挂靠行为中挂靠人是合同履行者,而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并不存在谁是合同实际履行者的问题,正是因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无实际的履行才引发诉讼。(3)保证合同无效,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即被挂靠人)承担过错责任。《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该保证合同有效,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提供担保,可以理解为保证人为挂靠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只是提示性条款。在保证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挂靠人在有清偿能力时自己负责清偿,挂靠人无能力清偿时由被挂靠人代为清偿挂靠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5、挂靠人安全管理不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前款所述,挂靠人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正是因为挂靠人没有资质,所以寻求有资质的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构成挂靠。挂靠人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相对是较差的,一旦违规操作、不执行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偷工减料、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健全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给被挂靠人造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如《建筑法》第七十一、七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十一、九十一条等均规定由施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五十八、六十六条等也规定了施工单位或相关生产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挂靠经营在建筑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上只是笔者对挂靠经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认识,略显粗浅。对一个企业来说,关键是如何用法律法规来规避风险,维护自己利益。相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建筑管理将日趋完善、标准、规范。
【参考文献】
[1]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z].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z].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92)22号.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成本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工、材料、费用投入,它反映施工企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材料、费用的节约程度、机械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施工组织是否合理、管理水平等施工过程管理活动的全部情况。所以,工程成本指标能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果,是评定企业工作质量的一个综合指标。能够及早发现施工现场施工的成本超支或有可能超支,以便有机会采取补救措施,尽量消除超支带来的影响或将影响降至最低,对工程项目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一、确定成本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的成本责任制,完善企业管理规定
成本通常可分为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两大类。可变成本是与施工过程直接相关的成本,在建筑行业中,它是劳动力、机械、材料的直接成本以及现场间接成本之和,这些成本可变是因为他们是所进行的工程量的函数。固定成本是指一般管理成本,它的发生与所进行的工程量无关,而保持一个较稳定的比例。 根据每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情况,确立成本控制目标。把目标建立在项目上,使成本控制目标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落实目标成本的责任并使目标成本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明确承包人的责、权、利,企业在与项目经理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确立目标成本和责任,落实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要建立完整的目标成本控制体系“完善企业经营、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定额、核算、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实施考核细则。
二、抓住各个环节控制,疏而不漏,全面实现目标控制
1、把握工程特点,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企业经营要从投标报价、中标成交条件、合同成交约定等承接工程和承建工程的源头抓起,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工艺特点,结合企业现有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可能规范内最大程度更新提高动能等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投标前的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经济、合理、较为科学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全过程,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组织流水作业,尽可能缩短施工工期,减少成本支出“把握成本控制目标。
2、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降低成本
在施工前务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节约措施,对将在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各种代用品均做好事前周密策划,反复实践验证,一经确定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案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仅要认真地进行技术交底,更要严格把关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地顺利实施,促使工程成本降低。
坚持计划指导生产,强化定额控制
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组织施工和合理安排,根据具体施工安排和定额量,编制出劳动力、材料、设备、机具等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使人、财、物的投入在定额范围内按计划满足施工需要,避免工程成本出现人为失控。
4、加强人工费管理,做好人工成本的有效控制
施工操作人员要择优筛选技术好、素质高、工作稳定、作风顽强的成建制的劳务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合理安排好施工作业面,提高定额水平和全员劳动生产力,严格按定额任务考核计量和结算,实行多劳多得。在施工中,要做好工种之间、工序之间的衔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资费用。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单位工程的用工减少,单位时间内完成工程数量增加,这样不仅能够减少成本中的人工费,而且还相应地降低其他费用。
加强材料费管理,做好材料成本的有效控制
材料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占最大的比重,节约材料费用,对降低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材料管理要从原材料的采购、供应等源头抓起,严格把好质量、定价、选购、验收入库、出库使用、限额领用、余料回收、材料消耗、盘点核算等关键环节。凡工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和业务都要纳入成本控制的轨道,在工程项目成本形成的过程中,对所要耗用的工、料、费按成本目标进行支出和有效监控,预防和纠正随时产生的偏差,避免材料超期储存积压,切实把实际发生的成本控制在目标规定的范围内。
取得建筑工程合同之后,承包商应立即开始准备工程有关部分的分包和材料订购单。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分包协议是其针对工程某一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协议内容要尽可能严谨,减少索赔的发生。订购单是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订购合同,其描述了要供应的材料名称、种类、数量和订购单的总金额。
6、加强机械费、临时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管理,做好各项费用成本的有效控制。 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浪费,按用款计划认真核算,控制范围,严格审批。机械费用应按合理测算指标分比例承包,实行机械设备租赁制,严格设备租赁管理和奖赔制度,加大设备使用率,提高设备完好率。
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使用费。首先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严格执行合理的操作规程,按时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记录,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带病运行。其次,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改进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作用。三是加强机械设备的计划性,做好机械设备平衡调度工作,选择与施工对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机械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四是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职能,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机械设备台班产量。
7、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和损失严格地按照 JGJ59-99 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执行自检、互检、交检制度。做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问题,减少工程返工和修补造成的损失,防止因质量事故而造成的重大损失。为此,施工企业应不断提高操作工人的技术水平“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方法,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必须做到按设计图纸施工,防止出现因砼捣厚、基础挖深、垫层加厚等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
8、抓好关键管理,工作重点突出每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都要突出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这个重点,将文明施工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把每个员工的工作意志和行为规范始终统一地约束到企业管理的各项制度中来,以优质、快速、安全、低损耗的产品和高效的成本控制措施等企业形象,力争工程提前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做到工完、场清、料净,以确保工程款按时回笼,防止成本流失。 三、建立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系统
第一步。成本账目图表的作用是用于估计项目支出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确定与公司的一般账目和会计职能的联系及与其他财务账目的协调一致。
第二步。项目成本计划是运用成本账目来比较项目的成本计划和现场发生的实际计划的。
第三步。成本数据采集是将采集到的成本数据集成到成本报表系统之中。
第四步。项目成本报表就是确定在项目的成本管理中项目成本报表的类型。
第五步。成本工程是使成本目标最小化应采取的成本过程类型。
总之,加强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将是建筑企业进入成本竞争时代的竞争利器,也是企业推进成本发展战略的基础。在我国建筑业面临全面竞争的背景下。加强建筑企业成本控制更显其重要。为此,展开项目成本控制的管理工作,将为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成虎 工程项目管理 东南大学出版社 1997
2.吴涛 施工项目经理手册 地震出版社 1999
关键字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程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同时结合我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策划、施工、物业等方面加强管理。
2.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研究
2.1安全管理
(1)项目部要建立和健全关于安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在安全的管理过程中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责可究。
(2)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与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制订责任目标目标。通过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于需要特种作业人员要执行持证上岗。
(3)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规做好安措费用的投入。套做到有先知性的投入,并有针对、有预防、有措施。
2.2质量管理
(1)做好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跟班组长签订质量承诺书,在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实施奖励优秀优、惩罚恶劣,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2)严把原料关,材料是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使用材料的好坏,直接决定工程质量的优劣。在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时,要严格按图纸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杜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到工程中,从原料上确保工程质量。
(3)严把质量验收关。在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对质量进行验收,对合格与否做出认可,要求我们认真严肃的对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配套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分批次进行抽查,不合格项目坚决要求返工处理。
2.3成本管理
(1)项目工程承包后应详细的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是项目目内部使用的预算,项目部应根据施工预算情况分析每个分项工程所使用料、机、工的消耗情况,并与定额预算进行比较。一般施工定额消耗量要比预算定额低。定额预算消耗量是施工消耗中的最高指标。
(2)依据施工或定额预算编制成本计划,计划的编制应严谨,不能凭经验进行估算,也不能用概算指标概算,应比预算还要仔细。各种人、机、材消耗量乘以其各自单价构成工程直接费用,依据各自公司管理水平,取定综合管理费构成项目的间接成本,二者相加即为项目的成本计划。
(3)项目应分阶段的进行成本核算,阶段的划分宜合理,可按照工程部位,也可按照年季月等,最后项目完工后进行总的成本核算,采用国家会计统一用表认真编制成本核算表。
(4)对进行成本分析,对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总结实际经验,为本项目的结算提相应供依据,同时后续工程的成本计划和控制提供基础资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管理研究
3.1质量管理
3.1.1创建体系,完善制度
质量保证体系,能否真正发挥实效发挥实际作用,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能否真正有效进行下去的关键环节。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形式,建立良好的保障体系,对当前的施工作业管理制度进行更新调整,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这就要求建筑工程单位施工单位在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运行下去的前提下,按照施工的必要步骤,逐步地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以外,还要结合现代化建筑指标体系,积极更新建筑施工规章制度,同时做好各个方面的工程管理。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内建立,并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材料控制,对施工环境环境控制,主要是对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3.1.2全面准备,互相交流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全面准备就包括前期准备以及后期工作。施工前期的工程准备工作是保证房屋建筑施工顺利开展的基础,所以必须认真做好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方案。事前准备包括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分配、对施工操作人员的工作培训、施工技术的事前探讨以及对施工材料的选购、施工工具的准备、对施工现场的了解。房屋施工人员应该尽早达到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的环境,在研究工程图纸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布置准备。在中期工作期间,遇到技术难题要经过讨论,向先进施工单位学习经验,将难题解决。
3.1.3加强协调管理
协调管理共有以下三个协调管理部分:技术协调、管理协调以及组织协调。技术协调,即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优化水平,在图纸完成的时候多处审查,一一将问题查出进行纠正。管理协调,则是提出要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提出减少在工作配合中会遇到的问题从而解决各施工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即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部门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
3.1.4提高施工人员职业素质
工程质量是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技术管理干部、操作人员以及服务人员共同工作的结果,所以施工人员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现在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很多职业素质较低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有的技术人员连一些基本的常识也不懂就上岗,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一些常识失误,这给施工质量控制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想要施工质量能提高上去,首先要做的就是从严格招聘施工和技术人员,提高施工人员职业素质。施工人员必须树立以质量第一的观念,懂得为客户服务,把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综合考虑。除此之外,管理干部、技术人员都应具有较强的规划和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施工和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尽力质量检查。在团队中,所有人员都应该树立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懂得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最终保证工程质量。
3.2开发管理
是指开发企业为成功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 对公司里面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项目部、销售部和后勤部门开展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为成功实现后后续工作的基础。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度开展管理工作,工作范畴为:所需物品的采购和库存、施工企业的确认与协作、施工质量及进度的把关、相关合同的签订、内部细部结构设计的修改、报建等。
财务部门进行企业的资金管理,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定期报表,工作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计划、施工企业的工程资金的发放和开发企业本身经营费用的管理。销售部门顾名思义,就是售楼,销售方式为:促销方式的策划、定价和销售渠道的建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服装对项目开发员工工作任务分配、管理工作人员资料、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体系的建立等。而生活保障方面由后勤部门负责
3.3施工管理
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过程加以管理,也就是施工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由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施工管理, 不过工程整体的管理方式及承包模式由公司各级管理曾针对项目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来决定。 主要模式有:分别发包、GC、MC、设计加施工承包、Construction Management)发包方式等。
在中国,房地产的施工建设主要采用分别发包和 GC 来进行。 工程项目较大、 或层次比较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用 MC 或CM 模式来开展施工管理。 开发人和某家能力好的企业或个体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 负责项目的整体施工组管理称为施工总承包管理。 正常情况下该 MC 企业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而是分包工作。 MC 模式能够加速施工进度,CM 是由开发企业托付给 CM 企业,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使用快速路径的生产开展方式,来开展施工管理,直接控制施工进度,影响设计方式,它和开发人签订“cost plus”协议。 其优势是设计与施工完全连接,降低企业风险。
尽管采取的形式不同,但是目的却是一致的:成本合理的基础上,以最迅速的速度完成高标准的工程项目。 想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开发企业必须在施工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上发挥积极作。 通过验资、招投标、施工检查、监理企业的检查、工程款的发放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及成本开发人能够进行控制。 另外还包括对供货商的协调与控制。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程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该不断的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程管理。
参考文献:
[1]王文萱; 李明孝; 吴凤平 工程管理专业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课程的教学研究今日科苑2007-06-23期刊
[2]郑先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2009-10-18硕士
[3]宋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项目管理研究》课题在宁通过专家鉴定宋坚城市开发1996-04-17期刊
本文就某水电站工程实行“低价中标”后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和引发的一些安全问题进行探讨。文中的观点和例举的某些事实虽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但是对今后如何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完善包括“低价中标”在内的招投标方法和管理如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这就是笔者的初衷。
关键词:低价中标引发安全问题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施行,该部法律规定了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对以往的招投标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一行政规章的出台目的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目前,倡导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这是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
为什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低价中标”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在业界已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呢?宏观上,“低价中标”它对国民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首先,减少了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节省了资金;其次,它改变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大、工期长、见效慢的局面,有利于对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第三,增强了建设投资方的信心。从整体来看“低价中标”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说,“低价中标”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必然性。微观上,“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主要反映在施工方通过挖潜增效,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质量,使投资方达到了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即“三高一低”的目标要求。但“低价中标”又是施工方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求生存、图发展,施工企业迫不得已才采取低价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
1、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将来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
1.1现行的“低价中标”与法不符。现实事例表明,日前市场对“低价中标”的认识和某些地区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误区。不但有悖国情,而且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来理解,虽然有通过竞争方式提高投资效益的立法思想,但可以肯定丝毫没有通过招投标使招标人单方降低造价、提高单方投资效益的意图,更不存在工程造价越低越好的概念。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非常明确地强调:通过竞争方式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味地追求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显然忽略这些立法目的。
1.2“低价中标”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和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引发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根本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因此,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1.3提倡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发展趋势。什么是合理的价位究竟如何确定?从目前实践看还没有明确的条例和标准,这必然造成招投标过程中的随意性,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首先是质量隐患问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或不出现较大亏损,不惜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豆腐渣”工程就是其具体表现;其次,低价中标造成施工企业经营困难,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近几年大部分施工企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逐年减少,有的施工单位多年拿不出一项科研成果。并非企业不重视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是无力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科技创新;第三是企业安全信誉受到影响。国有企业“低价中标”工程难以养活自己的队伍,多数采取“转包”形式。由于实行的是以包代管,分包商在安全投入方向选择上存在投机心理,重眼前利益,能省则省,该投入的也没投入到位,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中标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1.4现行与招投标相关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我国1998年制定的《建筑法》重点是调整、约束承包商的,对建设单位(业主)的监管力度不够,特别是如何规范业主的条款和关于招投标等方面有待完善。规律法规中还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必要对政府工程、社会工程、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把政府投资工程管好、管到位、管出成效;对社会工程和私人工程抓住主要环节进行监管,其他放开。尤其是一些重要环节,如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环境保护、整治违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这是行业内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引发其他问题的根源。
2、市场呼唤“低价中标”招投标方法亟待完善。
2.1当前,建筑行业市场招投标常采用的评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综合评价法;另一种是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
综合评价法原本是通过考虑造价、管理、质量、信誉等因素来综合评价,以确定最优承包商的办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及评委的主观因素而导致不公正行为的出现,招标方在许多项目上取消了定性评价的内容,或仅规定了机械的核对内容。该办法逐步沦为与抽签或摇奖无异的结果。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无法对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只能以低价作为主观依据,出现了投标不理性、中标后难以监管,所以才造成“半拉子工程”、“钓鱼工程”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
2.2“低价中标”不能实现“双赢”。实行“低价中标”以来,从表面上看工程造价确实降低百分比,投资业主得到实惠。但站在施工方角度评论,随之而来的是市场恶性竞争加剧,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行为时有发生,工程优良率明显下降,安全死亡事故上升,工程债务、劳资纠纷不断加剧等问题。有很大比例的施工企业以最低价中标后,由于受到建材价涨和拖欠工程款这两大因素影响,真是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给施工企业带来员工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外流严重等影响。
2.3“低价中标”容易引发其他问题。曾有一种理论说法,工程低价中标后,承包商可以通过标后管理来避免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等诸多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在现实施工中,标后管理是很难抓出成效的,且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目前为何在建筑市场、建筑工地有地条钢、过期水泥、劣质的水、电配件、不合格的砖和劣质的铝合金型材的买卖市场?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是一种经济规律: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必须采取多种途径降低成本,有的就靠偷工减料来平衡“低价中标”带来的成本缺口。如果这种现象普遍了,市场监管部门又能奈何?另外,随着最低价中标在施工招标的蔓延,设计最低价、勘探最低价、监理最低价也相继产生。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也将被一减再减,有的一个监理人员管几个项目,并出现监理人员同情或默许偷工减料的这种不正常情况发生。这种状况继续下去,怎能保证工程不出安全事故。
2.4“低价中标”致使水利水电建筑市场潜伏着危机。以川西南某水电站工程为例,该工程为流域开发建设规划“一库五级”五个梯级电站中,自上而下的第四级,被推荐为首期开发的中型水电站。由于看中流域开发前景,四家中标施工方均为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以上企业。工程初期,各施工单位为树立企业形象和创工程信誉,加之有工程局(集团)总部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四个项目部相继展开了比质量、比进度、比安全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好景不长,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工程工期尚未过半,“低价中标”的弊端就暴露无遗。
2.4.1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质量要求成为“精品工程”,即要保证资金又要确保质量,以最低价格去完成这一项工程,这无疑给了施工方出了一个极大难题。为履约合同工期,多数施工方把自己队伍无法接受的工程单价,分包给当地小施工队伍,乃至“包工头”。为什么私营企业在报价上有绝对的优势?私营企业主多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观念的驱使下,以低报价作为找工程的唯一筹码。由于不切实际地冒险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到本身无能力承担的工程,这就为以后减少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偷工减料、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2.4.2恶性循环是“低价中标”的必然结果。工程单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当承包人所揽的工程难以盈利甚至亏本时,它的第一个反映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在购买材料时,钻清单和合同的漏洞尽量选用次品或劣质产品;在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未经培训或技术等级低的工人);加上“包工头”后期本身也到了资不抵债困境,任意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问题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如仅在2005年6月,某项目部的民工因工资被“包工头”拖欠发生两起集体上访和堵塞交通事件。
3、找准“低价中标”的症结,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招投标法。
3.1确定高于成本价是关键。目前“低价中法”正处在推行和探索阶段,如果除开人为因素在所谓“资格预审”阶段玩“猫腻”的话,其中最重要一条就是所谓的成本价确定。鉴于评标专家的层次不一,很容易违背该评标方法的意愿。因为目前的企业定额并没有普遍建立,市场定价还在摸索阶段,投标方报价后,究竟该工程能有多少利润,有多少编标和评标的专家能科学合理的说清。
作为企业,是以本企业的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工效定额和实际管理费用计算投标价。作为业主,则是采用当地常用的,比较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和经实践证实的比较先进的工效定额为依据计算造价作为标底,或者只是比照类似工程的价格资料编制投资额,而不编标底。由于各企业实力不同,管理水平不同,各企业投标价差异比较大,有时甚至很悬殊。业主通过审核投标资料,分析是否合理可靠,从中选出既合理可靠,又比较低的标价作为中标单位,标底也仅能作为投资和评标参考。
3.2如何判定合理的标价。合理的标价因地区和项目实施的具体条件而异。其内容应包括:适合该地区的自然条件、市场条件(工程承包市场、材料设备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状况)。反映当地施工力量(含可能的外来力量)的能力和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水平;符合工程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从而保证达到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期要求。如在合理工期之内,不用正常标价;需要适当提前完工,应考虑相应的补偿;合理的标价应使承包商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既定施工任务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利润,使企业得以继续发展。只有通过积累和分析实践资料,交考虑变化情况(工程内容、市场、价格等的变化),才能得出合理的标价。
3.3应把合理低价中标法作为当前我国国情的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的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合理的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废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
3.4实行一票否决制。在“低价中标”招投标时,凡出现总价优惠或让利的,对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用、材料价格投标书中均应列出清单,以备竣工结算审价。在投标报价评审中,不仅要评总价,还要评单价,尽可能减少企业不均衡报价影响;对安全施工费、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按规定足额保证,切实保证工人利益。对低于成本报价的,实行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票否决制。
3.5制订成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标书合同中进行分析、分解,确定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和项目费用标准。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并在经营、质量、安全、设备等5个方面有年度或阶段目标考核责任书,量化责任,细化考核指标,硬化监管、考核、奖惩依据。加大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消耗、人工费和机械使用成本。
3.6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应引入索赔制。承包商在争取工程业务时,已经是利润的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施工企业承担的压力非常大,业主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但就目前建筑市场状况,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始终是存在的,所以必须引人索赔制度,来有效保证履行合同的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履约;只要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就得理赔;重视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这是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3.7建立诚信体系,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依据之一。从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两方面入手,要建立诚信体系,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的情况作为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加于考核。同时,对企业依法覆行合同,依法纳税,良好的银行信用,建设优良工程,做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和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作为施工方的资信考核,设定科学有效的评判尺度,严格资格预审制度,防止资格预审流于形式。在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过程中,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部分,把没有诚信的投标人直接拒之于竞争者行列之外,把工程交给真正有诚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人。要实行履行保证金制度,以市场的手段,利用银行对工程实行风险担保,对可能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保险。施工企业通过创建精品工程,树立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形象,发挥企业地域优势,加强投标力度,在同流域承建多个工程项目,对企业有限的资源配置十分有利。企业能够形成首尾呼应,相互支持,互为依托的发展格局,以规模效益消减“低价中标”带来的不利因素。
3.8借鉴和推广部分地区一些好的经验。如沿海有的地方实行新的评标、定标办法,即采用最低价和合理低价平均值评标办法,最大的优点是对一般的工程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招标的影响,只评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使评标公正、合理、快捷,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投资和廉政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恶性竞争和围标串标,又使中标价格比较合理。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大型工程使用综合中标法,则有利于选择最优秀企业承接工程。
3.9严格执行建设部“新规”,确保安全投入。今后凡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必须重视安全工作投入资金不足,严重影响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必须认真执行建设部颁布,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并按此规定明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保证专款专用。
3.10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承包方(乙方):
因甲方承建的二环路改扩建大石西路~清水河路口立交工程(2标段)的施工需要,决定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分项工程进行分包。经我公司考察,由乙方承包该分包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二环路改扩建大石西路~清水河路口立交工程(2标段)
1.2工程地点:二环路西一段
1.3工程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土石工程(包括所用的机械)。
1.4承包方式:土方工程全包干
1.5工期:240天
1.5.1开工日期:XX年11月05日
1.5.2竣工日期:XX年07月05日
1.5.3总日历日期:XX年11月05日至XX年07月05日
1.5.4若实际开工日期系由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滞后,则以发包正式批准的实际开工之日为准;以上工期为确保总工期,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工作量安排好机械台班数量及运输力量。
1.6工程质量等级
1.6.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同时接受甲方gb/t19002(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的有规定和要求。
1.7工程造价
1.7.1单价:外运:元/m3;内转:元/m3。
1.7.2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所承包工作量,外运按元/m3,
内转按元/m3由甲方给乙方进行结算,原单价作废。
1.7.3此价款已包括物价变动及政策性调价因素的费用,按合同工期要求及相关工期指令而发生的赶工费。以及满足城建需要车辆冲洗费用(包括机械)运土中城建规定各种费用.办理各种政府要求的手续,但不限于如下:
提供机械和人工进行基坑抽水(如必要)直至施工完毕后交给甲方。
1.7.4计量方式和验收
1.7.4.1土方的数量按实际方量施工方案计算,由甲方报相关部门进行签订认可核实。
第2条图纸及资料
2.1乙方施工作图(或大样图/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提供日期:
2.2甲方审定日期:(提供份数:份)
第3条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
3.1按《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jgj73-91)要求组织施工及验收。
3.2质量要求:该分项工程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第4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4.1.2为乙方解决施工现场所需的用水、用电接口。
4.1.3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项。
4.1.4协调乙方与其它专业之间在进度、施工质量、交叉施工、相互配合、文明及安全施工方面的相互关系。
4.1.5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4.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甲方为其能力或行为已不能胜任本分项内相关工作的乙方的任何成员。
4.2乙方责任
4.2.1提供进场施工必备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证明其有能力承接工程资质的有关材料。
4.2.2组织能胜任该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操作熟悉的作业人员,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附报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指派为专职质安员,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接受项目部的质安部的质安管理分内工作。
4.2.3执行甲方签发的技术质量指令,按甲方审定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按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程。
4.2.4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分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及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业主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4.2.5服从甲方统一调度管理,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及工作协调会,并执行会议指令。
4.2.6施工现场内,工程竣工交验前,乙方应配合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自己的机械设备、材料物资等加强管理。如损失或被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4.2.7乙方应为甲方指定的其它乙方或业主指定分包方的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并服从甲方统一协调。
第5条双方驻工地代表人及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1甲方驻工地代表人:
5.2乙方驻工地代表人:
5.3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指令、通知。甲方的指令、通知均以书面的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发给乙方。通知持有异议,应在签收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或维持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接受指令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指令的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低均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人、财、物的投放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而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且在限期内没有修正或弥补,除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外,甲方有权采取另行选择队伍进场施工等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6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不予经济签证。
6.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甲方提出更改设计导致中断施工。
6.2下雨超过24小时以上不能施工。
6.3如遇地质条件变化,勘察报告与设计不符合而造成施工中断者。
6.4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
第7条工程付款
7.1本工程按每月的施工进度款50%进行拨付,40%在甲方办完决算后支付,10%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8条竣工结算
8.1乙方提交结算报告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
8.2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收到乙方结算后三十天内审核完毕。
第9条安全施工
9.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进场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9.2乙方应做好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给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帽、橡胶鞋、安全带、安全鞋等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工作。
9.3乙方应指派足够的负责安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人员在乙方分包区域的人身安全事故方面的问题。进入乙方作业区的所有人员(含来自甲方或其它乙方的人员)违反了文明及安全方面的规定,均应接受到规定的处罚,此类处罚甲方认同。乙方指定的安全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执行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乙方的安全员的任命应报甲方审批。
9.4乙方应对甲方为对工程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指令警牌、护栏、盖板、安全网板等做好保护并进行必要的加强维护。
9.5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由乙自行处理和承担。
9.6乙方承包此工程式为大包干,在施工中(包括转运)所发生的一切伤、病、残、亡等,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10条文明施工
10.1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应配戴由甲方统一制定的出入证统一着装。
10.2乙方进入现场施工的所有人员应报名册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办理暂住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必要的生产场地仅限于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乙方的生活住宿问题在场外自行解决,作业区域及场内严禁生火煮饭及人员住宿。
10.4过程产品的保护和最终产品在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10.5乙方在其施工区域摆放的机械设备必须整齐。保持清洁有序的施工场地。讲究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执行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乙方文明施工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予以处罚。如乙方不能执行有关文明施工的内容,甲方有权安排他人整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条转让与分包
本合同不得转让,未经甲方许可,本合同工程的任何一部,乙方不得另行转包或分包。
第12条违约及处理
12.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发出必要指令、确认,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相应顺延工期,并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和费用。
12.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12.3除双方另行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12.4因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途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二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费用。以上违约按违约金额的10%计算。
12.5乙方工期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工期(包括顺延工期)交工;逾期每天罚款1000元,此款在乙方的承包费中扣出。赔偿甲方各种损失(包括甲方内部的损失及来自业主方的全部罚款)。
12.6乙方质量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要求,则甲方在后期付款中扣留承包价款的10%的费用,直至到整体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前达到
优良标准或不影响整体工程评定后方可退回给乙方。
12.7竣工是指乙方承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乙方所承担的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整体工程通过验收。
12.8若乙方在施工阶段,用机械设备或组织不到位。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并按排其他土石方施工队伍进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3条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14条其它事项
14.1本合同由双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修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期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甲方执有。
14.2本合同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原则,要协商补充条款。
发包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